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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精选(九篇)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1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从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强“法制教育”,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教育”,我国新时期法律宣传教育历经30多年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我国法律教育理念的巨大转变。不论党的相关文献变化还是历次“五年普法”演变,都反映出我国法律宣传教育从知识层面提升到了意识层面,是党和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标志,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教育思想,既提升了民众参与法治教育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

关键词:

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法制;法治;教育理念

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是新时期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变了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法制教育”的提法,首次提出“法治教育”的概念,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标志着我国法律宣传教育历经30多年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知法守法教育到提升法治思维、培养法律意识的转变,反映了我国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重大变化。

一、“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和联系

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模糊“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这两个概念的界限。事实上,二者无论从内涵上还是价值理念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也显著不同。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厘清其区别与联系,剖析两者所表达的不同理念,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

改革开放以来,面向大众的法律宣传教育经历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初期阶段的“法制教育”侧重于法文化器物层面上的传播,其主要内容在于“法律常识和基础知识”的传播,而“法治教育”则以法文化与法律精神的传授为内容,以实现广大民众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教育目的,“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仅一字之差,却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是由“法制”“法治”与“教育”构成的复合词,“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源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是一个中性概念,从静态角度看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从动态角度可以理解为法律和制度的运行,就是法律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或权力,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等环节有机统一的活动。法制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工具,与民主没有必然联系,有维护权利和自由的法制,也有限制权利与自由的法制。与“法制”一样,“法制教育”也是一个中性概念,有人治模式下的“法制教育”,也有法治模式下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以民众守法为教育目标,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价值,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法制教育”的基本理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虽然国家的安定和谐、公民的安全自由都离不开秩序,维护秩序体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所在,但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应该是正当的社会秩序,是以严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终目标的社会秩序。如果法制教育忽视公民权利和自由,甚至宣扬以牺牲公民权利和自由为代价的法制秩序,它就丧失了正当性价值,破坏了法律信仰的正义基础,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难免与人治有关联,甚至有专制之嫌,最终造成“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欠缺。同样,我们对于“法治教育”的理解也应该从“法治”概念开始。“法治”的内涵,亚里士多德早在几千年前就给出了经典的论断,“法治应当包含两种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2]。所以,法治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与民主自由、权利保障密不可分。2009年,中共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认为,“法治”既是通常理解的“法律之治”,用法律进行国家治理,又是指“法治社会”的状态,即权力和权利通过法律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通过限制权力来保护民众的权利,满足公民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法治教育”也有明确的价值倾向性,即发展民主、保障人权。“法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真实的权利和自由,它不仅教育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不侵害他人权利,而且强调在官民交往中公民要勇于维护自身权利,不受非法权力侵害。与“法制教育”相比,“法治教育”对保障民众权利和保障社会秩序都非常重视。一方面,“法治教育”是培养法治理念和民利的教育;另一方面,“法治教育”也非常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护。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权利和自由只能是法治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离开法律和秩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真正实现。“法治教育”是教育民众认识并接受宪法法律在实现公民权利进程中的重要价值,禁止任何人以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手段和方法实现个人权利,鼓励民众努力追求合法权利。维护权利,把权利和秩序有机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二)“法治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升级版

“法治教育”不是空中楼阁,并不是“在白纸上作画”,它是以长期以来“法制教育”的实践成果为基础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这也根源于“法制”与“法治”的紧密关系。法制是法治的构成要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3]。法制的完备与否,关系到法治能否实现。而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真正完备,法治是法制的方向和归宿。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良好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必然要求实行法治。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是新时期依法治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百废待兴,民主基础薄弱,为此不仅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更要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人人知法、懂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所作的《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报告中提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4]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首次提出“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地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5]这一时期的法制教育侧重法律法规初步的宣传教育,以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要任务,使民众对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是主要目的,即“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标是教育对象的知法和守法。1995年,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国家教委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通过向学生传授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其初步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终达到培养守法公民的教学目标。“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和目标定位,有其时代的合理性、实践的迫切性。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语境下,仅仅满足于知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需要,“法治教育”必须提到日程上来,因为“法治教育”不但让民众知法、守法,更重视培养其用法、信法、护法的自觉意识。“法治教育”确立以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建立完备的以权力控制和维护的国家机制,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教育目标,这是提升民众法律素养、全面实现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从“法制教育”转变到“法治教育”,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宣传教育从知识层面提升到了意识层面,逐步实现文化与精神一体化的教育与传播,最终提高民众整体性法律素养。这一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方式从人治到法治转变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标志着党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否定人治为前提,以法治为指导,以法治国家为目标是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最重大的价值。

二、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意味着从国家治理到社会层面的改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维来适应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就是适应法治建设的顺势调整,是国家培养民众权利意识、提升民众法律素养的过程。

(一)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党和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艰难反复的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的文件基本上都是采用“法制”的说法。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强化建设。在思想大解放的条件下,理论界于1978年年底展开了“法制”与“法治”的大讨论,这种讨论伴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探索从未中断过。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刑法等7部基本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使用“法治”概念的文件,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宣言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正式确立下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从党的文献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

作为一个缺少法治传统、法治基础薄弱的国家,我国的法律教育一直推行以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的宣传模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法律教育中担任了总设计、总指挥的角色,通过党的重要相关文献,可以追寻到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轨迹。在法制教育初期,受制于法治理念发展的时代局限,中国共产党更多地关注法治的法律属性,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形式性,即追求形式法治,凸显法律工具主义。直到党的十五大,党对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有了本质的认识,全面确立依法治国策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这表明,我国的法治教育途径及教育目标已经明确,由“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改革拉开序幕。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规律更加深刻地把握,十六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和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尊重保障人权”等。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阐述了“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并且再次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法治教育”的研究继续深化,充分认识到了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精神层面建设的重要性。法治理念属于法治意识的理性认识阶段,是法治观念发展的高级形态,而法治精神又是法治理念通过法治实践提炼升华的更高层面。法治精神一旦生成必将有利于促进民众法治理念的普遍提升,民众的法治理念越是接近并反映这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其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培养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教育改革正从法律知识的层面深入法治精神的内核。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但发展了依法治国的治理理念,而且丰富了“法治教育”的理论和内容,明确了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措施。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此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7]。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1]。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出现“法治教育”的明确表述,一改以往“法制教育”的提法,标志着我国法律宣传教育历经30多年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宣传教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三)从“五年普法”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

作为我国法律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历次“五年普法”教育活动,从1986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规划”至2016年“七五”普法,已经走过了30年。“而立之年”回首,普法宣传教育的每一步进展都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紧密联系,每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国家法治建设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变化。经过6个“五年普法”,我国法律宣传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到法律意识灌输、法治精神培育的转变,这个过程一言以概之就是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过程。“一五”“二五”普法阶段是我国普法宣传的开端,法制教育侧重于基础理论常识。经历十年“”冲击后的中国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顺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党和国家做出了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1985年11月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启动。无论是1986—1990年的“一五”普法,还是1991—1995年的“二五”普法,“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和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制教育”的初衷主要是促进社会稳定、教育民众知法守法,“法制教育”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从1996—2010年,是我国普法宣传的上升期。“三五”普法阶段,依法治国理论的确立,“法治”取代“法制”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法制教育”迎来发展的春天。在“三五”普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第一次提出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普法侧重点开始从教育民众“学法”向鼓励民众“用法”转变。“四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不仅要让公民知法、守法,而且更要学会用法、护法。“五五”普法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树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一阶段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转型并步入了“权利至上”的新阶段。2011年开始的“六五”普法标志着我国“法制教育”进入提升期。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就是开始重视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在民众法律素养显著提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大背景下,2012年党的十不但再次强调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并确立了“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法治教育”概念,这是30年“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顺理成章的结果,标志着我国法律教育完成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2016年开始的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七五”普法规划再次强调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要引导民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至此,我国“法治教育”进入全面推进的成熟发展时期。

三、“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法治意识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普遍意识,民众的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与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提高人的法治化程度,关键是提髙人的法律素养,而法律素养的提高离不开教育,正如邓小平所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8]“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必要途径,是衡量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从“法制教育”转化到“法治教育”,对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明确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法制教育”转为“法治教育”,是法律教育理念的重大变化,督促政策制定者、理论研究者和法治教育执行者有意识地去除传统的法制教育观念,建构符合新时期新阶段需要的新理念、新体制,实现人民依法治国、政府依法执政、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模式。以往我们的“法制教育”往往侧重于义务与禁令的宣传,权利本位的教育相对不足,更多地强调法律的约束和义务等强制功能,给民众产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个人只是义务的主体”等片面认识,法律成为国家的工具,公民权利和利益没有应有的位置,随之而来的就是民众对法律的距离感,认为“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对国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宣传教育持消极态度甚至逆反心理。加之我们的“法制教育”存在一些与时代脱节的教育方法,比如法律教育转化成知识传授或某些法条的讲解,法理教育退化为纯粹的知识记忆,缺乏法治精神层面的培育等,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马克思认为,驱使人从事一切活动的最终驱动因素是人的需要,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基于人的需要,所以作为蕴含特定价值导向和价值理想的法律规范,只有符合民众的基本价值需求,才有可能获得民众的内心认可进而得到普遍有效遵循。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9]长期以来国家本位的“法制教育”理论与教育模式,使法律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制教育”制约了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已不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求明确“法治教育”的内涵,以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为基础,以民众的权利需求为导向,推进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完善,让法治理念真正深入人心。从“法制教育”转化到“法治教育”,体现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通过公民法律知识传授、法治能力培育提高公民的综合素养,改善公民生活状况,以广大民众的生活需求作为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彻底摆脱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国家主义的束缚。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离不开以人为本的导向,“法治教育”的根基也在于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教育”形式与内容的实质性统一,实现“法治教育”的有效性。

(二)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凸显了全新的教育模式

“法治教育”是一个关乎国家、社会、公众参与的事业,需要多方合力成就。基于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法治精神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教育”无疑应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以实践的视角对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进行研究,探索一套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机制,不仅能够继承“法制教育”,传授法律知识,强化遵法守法的传统,更能充分彰显“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强大功能。在我国法律宣传教育的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缺失广大民众积极主动的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初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关于法律的规范性教育,在教育方式和路径上,多采用自上而下、以灌输为主的方式,缺少社会成员积极有效的参与,进而缺少民众的认同感。可以说,对“法制教育”理论认识的局限性、实践操作的单一性,造成了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法制教育”成效的有限性,即被动的教育模式,由于缺乏参与、互动和反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民众由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到积极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参与“法治教育”,这应该是从“法制教育”转化到“法治教育”重要的实践价值。“法治教育”的首要动力来源在于民众对国家法治理念的认可接受,“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于民众与国家在“法治教育”中实现良好的互动。“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决定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10]通过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传授给民众有关法治的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法律知识,使广大民众具备主动参与“法治教育”的动力和技能。通过传授法律规范的理论和应用,教育民众知法、守法,培养民众护法、用法的能力,是“法治教育”实践性的体现。但从根本上说,“法治教育”应以公民为教育主体,为公民提供所需求的法律教育,按照公民感兴趣的方式吸引公民的参与。“法制教育”成为“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治教育”模式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化,反映了社会环境的变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由民众法律知识的学习到法律素养的提高,由强调守法教育到培养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重要转变。

(三)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强化了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法治,从制度的层面讲,它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讲,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是一种把法律作为社会运行最高权威的观念和意识。只有社会成员普遍把法律当作最高行为准则,并以这种普遍的社会信仰支配其日常行为,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法律教育体制之所以有必要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就是因为在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维护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法律至上的理念尚待培养。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建构新的“法治教育”机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必经路径。维护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固有含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由被动接受“法制教育”到积极主动参与到“法治教育”和法治建设中来,营造法律信仰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实现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只有“法治教育”才真正培养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不论古代的中国还是西方,法制往往与人治、专制紧密相连。在社会主义中国,如果不重视法治的价值追求,不改进以往的某些“法制教育”的缺陷,某些社会群体背离民主、脱离法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使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理念,也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制教育”倾向于重义务、轻权利的实体法教育,强调禁令与守法,这不利于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的形成。转化后的“法治教育”不但向公民传授法律知识,教育公民对法律有直接的感官了解,而且帮助公民理解法治的基本价值,培养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形成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现念,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自觉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只有切实提高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法治教育”才能实现其培养目标,人民的幸福安康、法治中国的建设才会有可靠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教育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对全体人民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养成懂规矩、守法律的习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践行者。

作者:王树荫 房玉春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8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3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0.

[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94.

[6]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

[7]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2014:20,22.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9]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0.

[10]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第2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定位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存在的问题剖析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以来,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存在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十分关注,有学者将其症结大致归结为六点:“一是教育内容有点动荡化;二是工作内容失之泛化;三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手段有些僵化;四是思想工作管理出现简单化趋势;五是有些人和地方弱化思想工作的阶级性,以纯学科建设来冲击本学科建设;六是思想政治工作有些市场化倾向。”有学者认为,这一学科建设中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存在着“杂、散、疑、平、虚等问题一。

应该说,立足于宏观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进行整体性研究,学界所列举的上述问题已经触及到了这一学科的某些症结,但当我们对这一学科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时,又会发现这些观点尚缺乏实质性的解释,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深化。鉴于此,本着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学科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学科定位与归属认识混乱。过去在学科编排中,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归属于政治学一级学科中的二级学科,但在现实中,却未取得一致认识,较难操作。有人认为它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应该归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也有人认为它的重心在思想政治教育,应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甚至可归为教育学一级学科。归属上的混乱导致了人们关于学科名称的争论。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研究重心的人认为,此学科应改名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而主张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研究重点的人主张改名为思想教育学或思想政治教育学,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本质上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政治学学科和教育学学科交叉性的学科。应当正名为‘思想政治教育学’,至于划归哪一个门类,是法学还是教育学,可以讨论。将之划归教育学门类,它可以是一个一级学科,也可以是一个二级学科。”

第二,专业方向缺乏明确性、稳定性。与其它学科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方向相当繁杂,可谓“杂而泛”,既有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世界政治、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科技进步与现代文明、舆论与宣传等研究方向。也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实践、宪法与宪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等研究方向。由于研究方向包罗万象,特色因此而消失,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把既非马克思主义又非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硬挂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名义之下;二是研究方向虽与马克思主义或思想政治教育有关联,但到底研究什么,单从专业方向名称上不能判断;三是内容不实,研究范围之大不着边际;四是同一个人的两个研究方向差异较大,大到人类社会发展,小到具体个案研究;五是有的研究方向直接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这与专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科社研究划分不明显。

第三,学科课程设置混乱。在部分院校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课程集中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相关内容,而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却只字未提,该学科已演化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单一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运史、文化史、革命史、党史等专业与学科。有的学校考虑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开设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学方法论、思想政治教育史等课程,却只讲西方资本主义的内容,对于马克思主义只字不提,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的学校课程设置既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也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表面看起来设置合理,但仔细深究,则空而不实。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定位

现今,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需要,国家设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并将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进行分离,分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两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这一学科不但区别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也区别于原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其实质就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与灌输。它注重的是如何让群众、学生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属于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应用学科。这既需突出政治性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也要考虑如何让群众接受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突出它的教育功能,教育的始终都要以马克思主义为立足点,关注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等问题。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教育实践活动,普遍存在于阶级社会的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发展阶段。不论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称谓如何不同,它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教育是途径,是手段,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从教育的规律;其二,思想政治教育不但要以教育为手段,更要以思想教育为渠道,把人的思想作为教育的对象,从转变人的思想着手开展工作;其三,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中,必须把受政治限定的阶级思想,即一定阶级主要的意识形态灌输给社会成员,以期改变人们的思想,维护或实现阶级的统治。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是阶级社会实施意识形态影响的重要手段。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这一优良传统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着时代精神,不断向前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虽然由来已久,但这一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明确提出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立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建立之后,因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为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也就是说,虽然历史上的各个阶级有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观点,却不存在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不同.学科本身具有科学性,而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就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科学。早在1987年5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综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科学,必须有专职人员作为骨干,并且要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的专家、教授和理论家。”‘关于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培养人们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科。”

再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特定的研究对象内涵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的内容指向性。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基本理论基础、充分体现党性和政治性的学科。它虽然在专业知识构成上借鉴了多学科的知识,哲学、政治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美学等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知识都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有所体现和渗透,但其研究对象与主旨相当明确,这一学科主要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教育培养人的规律问题。它一方面要从受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出发,遵从教育规律,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坚定方向,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去教育人、培养人。

第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既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又具有政治性、意识形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本质表现,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之处。任何一个阶级都注重意识形态教育,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把意识形态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根本内容。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进行意识形态教育自然是以马克思主义教育人民群众。具体到学科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专门从事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学科体系,那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这一学科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并存,而在实践中,为强调意识形态性而无视科学理论性、学术规律性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马克思主义非意识形态化”的呼声渐高,这都是极端错误的做法。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并存的特点,是对这一学科功能、作用,甚至归属的界定和说明,科学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而意识形态性则是目的和保证。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更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属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特点,使思想政治教育学成为一门治党治国的学问,政治性明显,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学原理的研究,它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与接受问题的研究。

三、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应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

第一,把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的必然要求,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的理论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作用重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所取得的成果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传播给人民大众,另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本身就是这一工程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为这一工程建设提供了经验总结与人才支持。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要着眼世界变化,立足新的实践,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的编译和研究.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要建设具有时代特征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编写充分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在此基础上运用最新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教育党员群众,巩固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

第二,“返本开新”,即从学科的原有意义上理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意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必须从学科原有意义上来理解,这是一个学科发展最根本的认识基点。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是如何产生的”,“人在社会中生存为何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如何进行的”等问题,进而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也就是说要返本开新。返本开新是研究的思路,是在探求思想政治教育的起源与发展史中,探知思想政治教育为何在人类社会存在,人在社会中生存为何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历史上的各个阶级各个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是什么,等等。因此,返本不是对历史事实的再述,返本的目的是为了得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什么”的解答,也就是所谓的开新。开新的主旨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以及对现实的意义。

第3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一、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及宪法理念的内涵

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满足人们的相应需要,实现人们的相应目的方面所表现出的积极特性”;“亦指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与出现正向结果的效能属性,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其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教育内容对人们思想观念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以及人们思想意识判别、选择、理解力等诸方面所产生的强化作用。”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前提应考虑三个方面:“即应然(指预想的经过教育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状态)目标设立的合理性,本然(指教育前的大众精神文明水平的自然状态)与实然(指经过教育后大众精神文明水平的现实状态)对比评价的客观性,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本然达到应然的确定性。”其主要标志是:人们接受并认同教育者所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所蕴含的思想理论、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政治理想等内容;在“消费”这些内容的基础上,内化成自己的稳定的正品德结构以及意志和信念,外化为一定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习惯;实现所追寻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宪法理念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理论、理想和信念。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凝炼和总结出来的并为公众所认可的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是尊重宪法、崇尚宪法、信仰宪法、践行宪法的基本信念。具体来说,宪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内涵:宪法至上理念;保障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权利制约权力理念;和谐善治理念。

二、宪法理念视角下,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障碍

长期以来,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诟病颇多,总结起来,原因很多,既有评价标准科学性、价值定位、目标制定的问题,又有方式方法的问题。从宪法理念视角来看,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障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位的“社会本位化”,缺少人文关怀和对人性的关切。“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由于受到深远的中国传统文化渊源和特殊的政治背景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过多地定位于社会的需要和政治的需要,更多地是对其社会价值的强调,而关乎人自身的个体价值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由此,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就被推到了一个超越现实历史条件的至高无上的位置,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定位的‘社会本位化’。”宪法最核心的理念,便是对人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当思想政治教育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说教时,才真正展现其与人类本性相契合的属性。

2.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具有“人治”思维的惯性,“法治”思维滞后。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用“一元化”的标准来要求受教育者,要求每个受教育者无条件服从整体价值,以“口号”的方式强调人们的主人翁地位,忽视主人翁地位的保障。宪法理念就是用“法治”的思维,赋予人们权利和义务,通过理性思辨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监督。宪法理念认为:没有任何人可以担保握有国家权力的人,在没有合理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动变成有理性、勇于负责的人。只有在不断地监督过程中,使掌权的人或有职务的人思考和关注公共事务。宪法理念强调用法治思维来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3.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政治性”色彩浓厚,与人们的心理距离较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现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顺利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突出“政治性”是其价值追求,无可厚非。但并不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都贴有政治的标签,还要考虑人们的现实需要与心理接受程度。即: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必须接“地气”,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两种属性,宪法理念在突出政治性的同时,强调其法律属性。法律属性的最大特点就是用法律语言规定人们该说、该作什么,不该说、不该作什么,通过讲法律道理来说服人,是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宪法理念能够把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好地结合起来,达到人们的心理期许。

三、宪法理念教育是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途径

宪法理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实现有效契合,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宪法理念教育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通过宪法理念教育这个载体把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通过宪法理念教育推动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形成,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宪法理念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人置于法律的范畴之中,从“政治人”回归到公民,从政治教育回归到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把人性放在中心位置,教授做人的基本道理。公民教育是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的,同样也带有意识形态色彩,但由于切入点不同,公民教育更能让人感到亲切。作为公民,就有权利和义务。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我们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过多关注的是对国家、对社会应尽义务教育,把公民的义务抽象拔高,大讲奉献精神,对公民的权利谈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无助于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形成。宪法理念教育关注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首先强调公民具有的权利,要求每个公民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充分的认知,既认识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又认识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次,强调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求公民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有正确的认知,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对自身及他人权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基于上述认知而产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倾向。再次,强调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一起来。宪法理念教育推动公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关注和行使,也强化了公民的责任和担当,使享有权利和尽义务成为公民发至内心的一种自觉行为。

2.通过宪法理念教育推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强化民主意识。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和机制。根据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主制国家下,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职务,管理国家事务。殊不知,民主的实现,需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越发达的民主制度,公民参与政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越多,渠道越畅通,公民的民主意识更浓,这种民主意识实际上也是宪法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践宪法权利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法教育的过程。

3.通过宪法理念教育推动契约意识的形成,培养规则意识。当今世界是一个讲“规则”的世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这就必须要有与此相适应的讲法制、守规则的社会环境,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理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强烈的法律意识作为支撑。只有各政治主体树立起契约意识、规则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由于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运行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指依据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来调整各种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集团决定这些意志和行为。这些规则一般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和传承。可见,规则意识体现了法制精神、履约精神和纪律精神。具体而言,加强规则意识教育,就是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培养具有民主与法制意识的社会成员,使这些成员在走上社会之前就了解社会政治运作的基本模式和关系,了解如何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来,了解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没有基本的规则意识,受教育者就无法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就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失序,“明规则”失效、“潜规则”盛行。需要明确的是,当下强调加强规则意识教育,并不是把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降低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来,而是实现公民意识教育的历史转变。

第4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1 依法治校是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载体

1.1 依法治校是高校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逻辑要求和体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校的重要政治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教育部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2010年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二十章提出:“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可见,高校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逻辑上必然要求推进和完善依法治校。

1.2 依法治校为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提供必要环境氛围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周岁之间,从心理上看正处于迅速走向成熟而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表现出许多矛盾性。他们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等。大学生处在这样的心理发展状况下,极易受环境的左右而在思想上出现认识偏差。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精神、信仰、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的观念体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其存在和传播要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还没有彻底肃清。这些不良社会环境因素容易动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追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形成崇尚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可以使学生不知不觉之中但又自觉自愿地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而收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

1.3 依法治校是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践的重要平台

大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的课堂教育,接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属于理性认识,缺乏教育受体的实践认知。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实践教育,可以通过在校外建立实践基地来实现。受资金、人力等教育资源的制约,高校在校外实践教学中更多关注的是专业教育,建立法治理念教育的校外实践基地离现实还有一段距离。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治校无疑为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践提供最直接最现实的平台。通过依法治校,大学生以主人翁的态度参入到学生自主管理的法治活动中,或者接受到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学校管理,很容易将理论知识同法治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会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2 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对依法治校的现实要求

2.1 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校园制度体系

良性的校园规章制度体系是法治理念教育的静态载体,是提高法制理念教育实效性的前提。当前高校的制度建设还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校内规章与基本法律相冲突、尚未形成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法治观念淡薄、民主精神缺失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四次大的飞跃,在法治实践中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高校在制定章程和各项制度时,要以“三个至上”为基本原则,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仅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要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重视保障师生的利益。对不符合国有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政策以及损害师生正当利益的校规,应进行及时审查、清理和修改。

第5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高校德育工作;政治学理论;公民教育;政治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2)09—003—03

1 高校德育工作应充分利用政治学理论的公民教育功能

1.1 政治学理论具有公民教育功能

当前高校德育工作者们肩负着重要的育人使命,并且越来越多的教育从业者开始关注高校德育教育的实际效果,然而德育工作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恰恰忽视了政治学这个理论体系的作用,政治学是研究公共权力的形式及运作规律的科学,其理论具有强烈规范性与科学性,并具有指导政府合法行政和培育公民精神进行公民教育的两大基本功能。特别是政治学理论所具有的公民教育功能。可以使人们对政治知识、政治系统和政治现象具有明晰的政治认识,因而形成积极的政治参与心态与政治权利意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政治理论素养和政治品德的合格公民。公民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引导学生对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形成自觉的认同,在政治道德和社会道德方面具有完全的自觉意识和主动性,表现出高水准的社会公德意识和鲜明的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实质就是一种符合现代法制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的“价值观教育”。

1.2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缺少公民教育

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采取的仍然是政治教育。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政治教育属于“直接政治社会化过程”,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政治教育旨在形成人们正确的政治意识,正确认识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其主要特征是“灌输”,在学校主要是以开设思想政治课的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不容否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都会根据不同的国际国内形势而制定、确立相应的政治教育目标与任务。比如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为了建立政权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中,政治教育主要讲政治理论和革命道理;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革命的接班人”。当时的指导思想受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制约,面对着西方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和平演变”战略,以及国内无处不在而需要“年年讲、月月讲、日日讲”的“阶级斗争”,那时的政治教育提出了“培养又红又专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教育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政治教育的目标摆脱了以往的阶级斗争模式,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观念的基础上,政治教育提出了要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人”,并具体提出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因为是合乎时代要求的,这样的教育内容完全可以满足当时社会进行动员的需要,因此无可非议。然而当今社会的政治教育虽然也根据时展更新了目标,增加了新的理念,但还是对公民教育的内涵理解过于肤浅化,忽视了公民教育的价值导向作用。依照通常的理解,公民指在一个国家里,具有该国国籍,并享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社会成员。公民意识主要是公民对于自身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意识是履行义务之责任观念的前提或基础。当作为个体的人拥有了“公民”这一身份时。表明公民既要主动地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治理当中,又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度。而公民身份的明确只有通过公民教育过程。但是高校德育工作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更多地是仍是从国家的角度和整体社会的角度对学生进行说教,使学生的公民主体性受到了压制,学生只有被动地接受,在理论上被动地感知政治与国家的发展,没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参与热情,只顾个人自身发展,缺乏对公共领域与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政治生活产生冷漠感与距离感,甚至产生排斥感。当然这也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1.3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公民教育的意义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强化公民教育,还因为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促使人的个人主体性不断增强,对于知识的接受和对事物的评判不再是不予异议了,信息时代丰富的域外文化和大量信息蜂拥而至,人们的头脑变得“复杂”了,传统灌输式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开始被削弱了。因此就需要公民教育以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政治道德为内容,站在法制国家权威、社会公众利益和现代化法制秩序合理性的立场上,通过教育从业者与受教者的积极互动,以多种形式和主动参与的具体操作方式,来充实和完善受教者的法制意识、道德自律以及政治人格。

2 “政治合法性”理论对德育教育的借鉴

2.1 合法性的涵义

合法性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涵义。在君主政治时代,指的是君主继承最高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条件,如血统、出身等等。而现代政治学指称的合法性,则涵指公众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合理的,也就是说,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换句话说:合法性的实质就是对治权的认可;其基础是“同意”——“被统治者对统治的同意”。

2.2 高校德育教育中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借鉴

第6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教育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和国家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认真分析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现状与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高校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着力解决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高校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新途径,真正把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落到实处,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1 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现状与问题梳理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高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契机。

自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至今,高校法治教育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和实践,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以往的研究多是围绕高校法制教育问题而展开,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提出的背景下,高校如何加强和改进法治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研究还亟待深入。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法治教育既包括法律知识教育,也包括法治意识的培养、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然而,从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情况看,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教学,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部分高校的法治教育实践突出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教育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重法律知识、轻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教育的倾向;二是,在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与其他途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重课堂教学、忽视实践环节的倾向;三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设计上存在着重“思想道德”内容、轻“法律基础”内容的倾向。近年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大学生恶性刑事案件――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不仅促使我们必须对高校的法治教育进行深刻反思,也对高校如何加强和改进法治教育特别是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法治理念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大学生整体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需要。

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体目标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法治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精神的培育,其根本任务是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而对于提升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来说,法律意识的培养、正确的法治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精神的培育要比掌握大量具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就成为当下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关键。

2 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途径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纳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思想道德及法学教育的教材,明确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根据这一部署,做好新形势下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要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的创新,不断增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2.1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

从目前我国高校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等学校中的政法院校(系)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要平台是各门具体法律的专业课程设置,政法院校以外的高等学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要渠道仍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大力发挥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应大力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和理想信念教育的内容,改变部分高校目前尚存在着的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治理念培育,重法律工具主义、轻法律价值实现等偏向,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推进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2 面向高校大学生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识课和部分法学专业课程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中,有一部分属于大学生都应深入了解的课程,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完全有能力接受,例如《民法》、《合同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有助于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事务,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生活、依法处世的观念;《行政法》能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政府部门的工作,树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理念;《刑法》有助于大学生树立责任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程序,了解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基本途径,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以“法与社会”、“法与人”为主要内容面向全校学生开设通识法律教育选修课,这些课程都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3 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加强社会实践教学

课堂教学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渠道。如果不积极探索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切实改进课堂教学,教学效果是难以保证的。目前,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教学、角色扮演教学等方法已在高校课堂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加强和改进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进一步探索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特别是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亲自参与法制宣传、法庭旁听、个案调查走访等社会实践活动,深入我国的法律实践,从切身体验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培养大学生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形成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和崇敬,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

2.4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法治校园的氛围

第7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正名;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61-05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到现在已经历90多年。90多年来,我党对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十分重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对外开放事业广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问题,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良好氛围,是摆在我党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的伟大任务。因此,科学地挖掘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并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讨

随着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于2005年的设立,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相继成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在今天的学术界,思想政治教育又成为了热门话题,似有成为某种特别的“显学”的倾向。然而,在这种貌似学术繁荣的背后,却隐含着这样一种陷阱。即某些研究者急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进行淡化处理。或试图以某种价值中立的名义来祛除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的政治色彩。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认真地梳理思想政治教育的“元问题”,即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正名”问题,“名正”方能“言顺”,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都应该依据于某种恰当的理论逻辑起点与深层的概念内涵。唯有特定的理论梳理与保障。思想政治教育所存在的“实效性”与“长效性”方可得到逐步的解决。而为了求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正名”真实意蕴,我们首先需考察学术界对何为“思想政治教育”都作了哪些定义。

通过我们对国内十二种文献综合比较分析。发现这些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展开论述:有以功能角度而言,如陆庆壬、王勤、苏振芳主张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特定目标的实现。思想品德的转变与指导实践行为”为核心;有以内容的角度而言,如陈秉公、邱伟光与教育部思政司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心理”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有以目的的角度而言,如袁礼周认为“解决问题,提高能力,为当前和长远目标而奋斗”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有以主客体价值关系而言,如张耀灿、仓道来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在于主客体需要的满足;有以目的与内容相结合的角度而言。如孙其昂认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新人,动员大家为当前和长远目标而奋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议题。

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从多维度展开了争鸣,没有形成绝对一致的意见,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个领域研究的弱化。恰恰相反,多样化的探索正说明学者们对基本概念,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元问题的充分兴趣。正所谓“名正言顺”——展开对这个学科的本质内涵的探究,离不开概念的逻辑起点。

二、“思想”与“政治”的“教育”抑或“思想”的“政治教育”?

我们党在开始使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之前,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酝酿和成型的过程,就一般而言,我们将之归纳为:政治工作(教育)一思想工作(教育)一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一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这四个主要阶段或环节。

早在1922年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开始以“政治教育”或“政治工作”作为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名称之一。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经过政治教育,红军都有了阶级觉悟”。1934年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次全国政治工作会议

开,会上提出:“政治工作是红军的生命线”。这说明“政治工作”作为我党的重要理论教育手段,已是比较成熟了。列宁曾指出:“对人民进行政治教育——这就是我们的旗帜,这就是全部哲学的意义。”政治工作和政治教育对于任何一个政党而言,都是首要的工作任务,这个概念的提出与运用,对于从事党的理论教育与实际工作带来的极大的方便。但同时,当政治教育与政治工作被广泛地运用于一般性的场合和领域时,其概念的明确性与范围的确定性,则显示出其比较局限的一面:思想政治工作,首要的和主要的是一种思想教育与思想工作。

鉴于政治工作与政治教育的局限性,思想教育和思想工作是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而提出来的,是对前者的深化与推进,因为政治教育的首要方面是思想方面的教育,正如所说:“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而列宁也认为:“一分钟也不要忘记政治斗争,不忘记用社会民主主义的思想教育整个工人阶级。”政治斗争依据的是思想的教育,因此,思想工作对于完成政治任务具有中心环节的作用。但是,政治思想工作在实际的运用中所存在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政治工作的多样性、复杂性,另一方面也由于特定概念具有“包打天下”的雄心。将政治与思想的关系作一个调整,即将思想放在政治之前而成“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这一概念,原来作为一个词的政治思想,现在则成了两个词:思想与政治,而我们以为,要理解“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并不能宽泛地界定:“由于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在内容上有交叉,就使之成为一个浑然一体的概念,从而增加了所能概括的内容范围。因此,不仅包含了政治工作中的思想工作,包含了政治工作之外的思想工作,而且包含了政治工作中的非思想工作,并且突出了思想工作的政治性。”这个解说,将凡属于思想教育范畴与政治教育范畴的内容皆涵括在内,这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家族的日益庞大与繁杂。从过去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扩展到纪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甚至当人的心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课题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又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其中,这既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本质内涵在理解上存在着差异,也在于对实际“思想政治教育”所承载的任务过于庞杂所致。 但是,不管实践中我们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充满多少的期待,或是基于其过于庞杂而导致实效性的可能缺失的认知,进一步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本质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一个存在着诸多争议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即是思想政教育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其价值规定与根本指向,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基础的、根本的意义。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在于其“政治性”,即思想教育中的政治立场。

要认清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基于其“政治”的属性,就首先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中“政治”的来源及其含义,孙其昂教授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政治”,源自社会系统中的政治价值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定性:首先,政治观念是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理论与价值观。统治阶级思想在社会思想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也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地位,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精神内涵。在这样的社会中,支配人们行为的是思想意识,也就是政治价值观决定和支配的行为。其次,政治关系体现于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作为上层建筑构成要件之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反映了一种社会关系,即是统治阶级思想与被统治阶级思想、统治阶级内部思想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调节政治思想关系,对政治关系的协调发展贡献精神手段,另一方面也从属于社会实践活动,倚重于政治关系。再次,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导向其成为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而政治制度又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与功能。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化作为我党理论建设的一个文化传统,是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延伸与具体体现。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倚重政治权力的运行。而具有真理教育与政治权力的双重力量,是政治权力的教育领域的延伸。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以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所蕴含的本质属性在于“政治性”,而这种“政治性”禀赋,就其根本意义上而言,在于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必须保持与党的中心任务、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基础上。而且,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思想层面的政治与教育的结合,是一种观念形态的教育活动,是观念世界的政治灌输与改造活动。

因此,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思想”与“政治”的教育,而是“思想”的“政治教育”,换句话说,也就是“思想”的特定“意识形态教育”。我们以这种构词方式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是否是多此一举,或是概念上的倒退回“政治教育”的阶段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认为,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思想”层面的教育活动,在于明确,“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实践。根本上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心灵世界的,而不是外在物质世界,因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的传达,而不是“物质”的给予,虽然,“精神”的能动作用能够引起“物质”的变化,但这并非“精神”与“观念”的自有属性。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的过分包容,将是导致其实效性、长效性在逐步丧失的重要原因,因为,不同范畴的教育内容。具有不同的教育手段与教育规律,强扭一种方法、一种方式、一种模式的教育,必然导致针对性的下降乃至最终丧失。“思想”的“政治教育”既保证教育对象的单纯性:“思想世界”,也保障教育的价值判断的“政治性”,是根本性与价值性的有效统合。

最后,“思想”的“政治教育”为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的教育与建构提供了正当与合理的出口,既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正本清源”,也为“意识形态”的科学创新发展,保障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指明了清晰的方向,“思想”的“政治性”教化是“意识形态”构建的首要任务。

那么,作为“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

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

要准确地理解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首先需要明晰何谓“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一词最早在19世纪初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提出的,用以指称“观念的科学”。特拉西认为,作为观念学的意识形态,其主要的任务在于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认识的可靠程度。除了理论上的、哲学认识论上的意义之外,特拉西还赋予了意识形态学说以实践的意义:作为一切科学的基础,意识形态是负有社会使命的,它的目标在于为人类服务,甚至拯救人类。基于这一主旨,特拉西和他的信徒们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自特拉西提出“意识形态”这一术语后,西方社会首先开始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比较系统阐述,如: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撰写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阐述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理论之间的相似性,并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对意识形态的含义、类型进行了分析,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方式”,并将“意识形态”区分为两种情形:即“特殊的”(特别的)意识形态和“整体的”(总体的)意识形态。

但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的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没有明确界定“意识形态”这个概念。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也没有专门解释过这个概念,即使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阐释意识形态的专著里也没有概念式的注解,只是在恩格斯致弗梅林的信中提出“虚假的意识”的说法:“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恩格斯:《恩格斯致弗梅林》)

而就一般的西方学者而言。他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把握主要分成两种用法。

其一,是以“中性化”的态度来概括意识形态含义。如:《布莱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的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哈里·约翰逊认为,意识形态被运用得最为广泛的定义,是指构成一种社会政治纲领的整套主张、理论和目标。美国哈泼·科林斯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政府与政治》辞典对意识形态作了多种解释,其中一种观点就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关于人与社会本质的政治信念的综合体系:是一种最好生活方式和最佳社会机构安排的观念的有机集合体。《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从上述学者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实体性概念,认为意识形态是信条系

统或信念体系,是一定阶级和利益集团的政治主张和理论体系。 其二,是以“否定”和“贬义”的方式来解释意识形态概念。如: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政治社会学》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是“解释一个社会的系统方法”。并强调,意识形态“是一种维持或摧毁、维护或批判一种社会所采取行动的依据。”美国学者阿瑟·施莱辛格认为,意识形态“指的是以组系统的僵硬的教条和信条,人们根据这些教条和信条试图了解世界,并试图保存或改变整个世界。”在全球化浪潮下西方出现了所谓“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意识形态观,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意识形态。20世纪50年代以来,“意识形态终结论”之争一直持续不断。在“终结论”的争论中,就包含着对意识形态含义的不同认识,正如美国学者西摩·马丁·李普赛特在其《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中指出的:“大体上说,关于意识形态终结的分析是否正确的激烈论战,是围绕‘意识形态’一词的不同含义展开的。”从法国雷蒙·阿隆的《意识形态的终结》(1954年)一文,到美国丹尼尔·贝尔的《意识形态的终结》(1960年)一书,再到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1992年)及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1996年)等,他们总体上声称意识形态,认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乌托邦,是一种“欺骗”和“杜撰”,是“虚假的观念和意识”等。

1964年埃利希·哈恩在《马克思主义和意识形态》一文中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或术语很可能在双重含义上被运用。一方面,它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具体地理解为虚假的意识的标志;另一方面,它被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一些人的文献中,它主要是作为一个阶级的社会意识的总体概念而出现。”p·c·罗兹在《意识形态概念和马克思的理论》一书中认为:“马克思已经把意识形态理解为‘虚假的意识’,也理解为‘形而上学’和‘宗教’的整个‘上层建筑’”这二位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都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具有否定性,是为“虚假的意识”,可以说是非常切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义,因为恩格斯在弗·梅林的信中就曾直接地道出“虚假意识”的说法。从否定层面来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也就真正地掌握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核心主旨。

但是,我们必须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运用的“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概念,实际上,他们是基于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与虚假性揭示的前提上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无疑是以真实世界的实践学说为基础。反映人类生产活动与思想认识发展的科学规律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真实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意识形态作为对资产阶级的批判武器是不能普泛至马克思主义范畴,列宁批判了伯恩斯坦制造的所谓“意识形态与科学分界”,指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与真实性,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贡献。以此,著名学者邢贲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中的一部分,并属于社会意识中层次较深的具有理论形态的这一部分。俞吾金也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竖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

此外,宋惠昌、刘建飞、朱兆中、李英田等多位学者与上述两位一样,都比较一致地认为,意识形态是作为一种特定目的、特定团体的某种社会制度、阶级理论与观念系统的综合物体。他们普遍认为,意识形态是“政治性”话语方式的独特路径。但是,当我们进行中西比较时,就会发现,意识形态实际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意识形态一种类型认为,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相当于与物质世界对应的精神世界或精神文化和思想观念:另一种类型认为,这种意识形态是为某一定的阶级和利益集团的自身利益需要而表达出来的价值观、思想和主张。从狭义的意识形态来看,它实际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统治阶级和社会集团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实现自己的目标而提出来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主张,这种狭义主张,实际就特定的“政治性”话语的掌控方式,而且通常是为“统治阶级”的特有宣传手段。

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著名的理论家葛兰西通过区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提出意识形态领导权理论,即相对于政治社会的“政治领导权”和相对于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或

精神的和道德的领导权”。后者的实质就是意识形态领导权,而这种领导权在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教育关系,是靠先进的知识分子批判旧的意识形态并传播新的意识形态的方式来实现的。葛兰西说到:“这种批判使旧的意识形态已拥有的重要影响的分化和变化的过程成为可能。先前是第二位的,从属的或甚至是附带的东西现在变成了主要的东西,变成了一个新的意识形态的和理论的复合体。”正是通过教化的落实转化了新旧意识形态,使无产阶级掌握了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进而完成政治领导权的夺取。葛兰西依据政权建立的过程。区分两种领导权,但在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建设中,是无法分离这两种领导权的。因此,“政治领导权”与“意识形态领导权”在思想政治教育看来,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统合二者,也就是“思想”的“政治教育”,而这种教育即依据“政治领导权”的必然出发点。

思想政治教育从产生于“政治工作”的历史,就注定了其最高宗旨不是致力于获取知识世界的境界。思想政治教育从显在层次的意识到潜在层次的意识都渗透着“政治性”意识形态的空气,那种以为可以脱离特定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幼稚、荒谬,而且需要全面地批判。

第8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比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2-0126-03

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为完成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在对教育对象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方式、办法和手段的总和。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方法、思想政治教育调节评估方法共同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体系。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各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德两国尽管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同,但两国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因而,客观、全面地比较中德两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异同,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相同之处

(一) 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对于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任务以及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古代非常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运用,并在实践中积累了教育灌输、化民成俗、身教示范、慎独内省等实施方法。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如理论教育法、实践教育法、批评与自我批评法等等。德国虽无“思想政治教育”之名,却有其实,历届德国政府都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并根据外部环境及教育对象的变化不断地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相继实施了理论教育法、宗教教育法、心理咨询法、实践教育法等等。在德国,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通过“臣民教育”、“基于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教育”、“国家至上”、“民主政治教育”等方式来实施。

(二) 重视发挥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功能

在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肩负着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大学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职责,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专门开会研究,总书记亲自审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编写提纲,并就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要求。德国也非常重视发挥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功能。自1950年教育部长常设会议做出决议以来,“政治教育”在德国所有的联邦州都列为必修课。在德国,政治教育主要通过《历史》和《政治》两门课开展,也注重通过各学科、各专业的渗透和利用校园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 重视实施方法的综合运用

中德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都重视实施方法的综合运用,即同时选用两种以上的实施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我国高校在实践中常采用理论教育法、典型教育法、对比教育法、感染教育法、管理教育法等多种方式。德国高校则综合采用理论教育法、心理咨询法、活动教育法等方式。

二、中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不同之处

(一) 对显性教育方法与隐性教育方法的不同侧重

我国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侧重于显性教育方法,不仅设置专门的课程,而且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高校普遍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或思想政治理论课部,系统开设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同时,国家通过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

而德国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则侧重隐性教育方法。即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依据隐性课程理论,开发隐性思想政治教育资源,通过隐蔽的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比如说通过各学科、各专业的渗透和利用校园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1.通过各学科、各专业的渗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1995年,德国教育制度委员会在《关于政治教育和社会化的报告》中提出:“每一门学科……在不放弃本身特点的情况下,都能对政治教育做出自己较高水平的贡献。明确了一门学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意义,我们就能在社会和政治生活结构中加以传播。”因而,在德国,在坚持“政治”、“历史”课作为政治教育基础课程的同时,学校也充分发挥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课程的教育功能。在学校里,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不仅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理工科学生的必修课。比如“数学专业把经济学、经济法、保险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土木工程专业必修建筑经济学、建筑法等课程,机械工程专业也把法学和经济学列为必修课。另外,理科教学中也渗透德育内容,主要方法是要求学生对任何一门主修专业,都要从历史、社会和伦理学的角度去学习研究。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专业课程,学生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教师也注重从这些角度讲解。”

2.通过校园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德国高校非常重视发挥校园文化的隐性教育功能,使学生不知不觉地接受教育的内容,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学校不仅投入大量经费建设校史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物质文化设施,也十分注重发挥规章制度、校风学风等精神层面的作用。

(二) 对“灌输”教育方法的不同运用

“灌输论”是列宁针对俄国的机会主义者鼓吹工人运动“自发论”而提出的,他认为工人运动不能自发地产生,无产阶级也不会主动地接受社会主义,具备共产主义的觉悟,应该由工人阶级政党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长期以来,人们以为“灌输”只限于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比较,我们了解到像德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十分重视“灌输”方法的运用。但中德两国在运用“灌输”的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所采用的理论教育法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理论灌输,单向灌输,强制性灌输,它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不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德国对“灌 输”的运用主要采用间接灌输法,讲究“灌输”的艺术,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德国教育家洪堡曾说过:“教育必须培养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不是培养人去适应传统世界,不是首先要去传播知识和技能,而是去‘唤醒’学生的力量,培养他们自我学习的主动性、抽象的归纳力和理解力,以便使他们在目前无法预料的种种未来局势中自我做出有意义的选择。”这种间接灌输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把教育理论与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使教育对象在自我实践的过程中就能掌握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三) 对宗教教育方法的不同态度

中德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待宗教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宗教在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程度上也不同。与当代各国的宗教和“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不同,我国一贯主张宗教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分离。我国政府明确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教,而且必须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所以,高校在实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意识不到宗教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宗教的功能。而德国对待宗教的态度与我国恰好相反,宗教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融合,相互补充。德国的《基本法》及各州的法律对宗教教育的合法性予以立法保障。如黑森州文化部(主管教育事务)制订了关于宗教课程的法制细则,明确指出:“宗教课程作为正式课程之一,不得排于边缘时间或较其他课程受到不平等。”所以,宗教课程在德国高校不仅具有存在的合法性,而且在培养学生世界观、道德观以及职业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替代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作用。德国在开展宗教教育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教学内容和课程系统化和科学化水平较高。例如“在课程设计方面,十分重视教与学的互动,让学生加深对信仰的体认。通常课程会根据学生在家庭中即已接触到父母辈宗教取向这一特点,增添相关的宗教经典性知识,从而使学生熟悉己身所属的宗教传统以巩固其信仰。与此同时,宗教课程也注重及时对各种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立场及对策,先入为主,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灌输宗教的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思想。”

三、中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比较对我们的启示

(一) 转变观念,巧施隐性思想政治教育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德国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中主要采取“显隐结合,以隐为主”的方法,隐性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在不放弃显性教育即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同时,要特别重视隐性教育方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专业课、基础课和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的教育功能,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贯穿于上述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二是以活动为载体,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有意识地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观访问活动,要精心设计活动,把学生吸引到活动中来,通过生动的活动形式,春风化雨,潜移默化。三是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价值导向、情感激励、行为规范育人等功能。首先,培育良好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主要指校园内的有形建筑物、图书馆、校训牌等,努力体现出文化艺术素养和审美情趣,把历史传统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出具有浓郁人文氛围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给学生一种高尚的文化审美享受,获得奋发向上的动力。其次,培育富有特色、奋发向上的校园精神文化。主要指校训、校旗、校歌等形式。大学精神文化的建设,要营造成一种文明、健康、高品位的文化氛围和精神氛围,把教育意向深藏在相关的内容与形式中。最后,要培育科学规范的校园制度文化,促成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良好道德行为的形成。

(二) 正确理解和运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灌输”教育

当前有些人认为“灌输”理论已经过时,应该淡化并代之疏导的实施方法。总结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灌输论”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应予以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灌输”既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方法。说它是原则,即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则,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奥勒姆所言:“任何社会为了生存下去都必须成功地向社会成员灌输适合于维持其制度的思想。”说它是方法,即涉及怎样“灌输”的问题,有启发式的灌输,有循序渐进式的灌输,有疏导式的灌输,也有寓理于例和寓教于乐的灌输等等。同时,“灌输”的内容要能够回答学生的实际问题。如上所述,德国在利用宗教教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即宗教课程注重及时对各种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立场及对策,先人为主,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灌输宗教的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思想。所以,我们的教育内容,也必须是有效的,是能够解决学生的现实问题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再者,要尊重、重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性。思想政治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实现“灌输”与发挥受教育者积极性的统一,即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合理安排教育环境,合理选择教育内容,恰当运用教育方法,使整个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朝预设的方向发展并产生正向结果。

(三) 发挥不同民族的优势,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

德国宗教教育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德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特色和优势。与此不同,自古以来宗教在我国人民的精神生活中一直不占主导地位,居主导地位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它不但积累了大量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而且通过各种途径把这些理论付诸于政治统治、思想控制之中,使得中国古代的道德教育、道德品性的养成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成为中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倡导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而且重视对别人的教化,重视身教的作用,强调环境的熏陶,主张通过社会教育的方法化为民俗。因而,总结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应与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从民族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吸取经验,总结教训,最终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王瑞荪.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7.

[2]汪宗田,傅安洲德国高校思想道德教育述评[J].思想理论教育,2007,(1).

第9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师生法律素质,提高教育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枝江教育事业的快速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和全市教育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构建和谐枝江。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从广大师生的实际法律需要出发,采取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将法制教育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

3、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研究探索在教育领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措施,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丰富教育形式,开拓教育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进程

(一)主要目标:通过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力争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切实提高我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建设和谐枝江,推动枝江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进程: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从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年)。结合实际,制定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普法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全市各中小学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进行督查,同时做好2013年省教育厅组织的中期检查、表彰等各项迎检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市教育局将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完成。接受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上报、表彰“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政治建设法制理论。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养全市广大领导干部、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坚持廉政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将宪法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

(二)深入开展教育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重点内容,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组织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准确理解《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提高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参与教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宣传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三方面入手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

(三)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作为我市各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体系,探索构建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标准。认真落实专题教育要求,广泛组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形式,继续组织有益青少年身心发展和青少年力所能及的主题活动和法治实践活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法制教育网络,推进学生学法、用法活动。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既要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法律实践,发挥好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要加强对学生品德教育,注重道德实践,发挥好道德对师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同时还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贯彻到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中去。要组织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进学校、进课堂”等系列教育活动。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开展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教育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全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和文化氛围。

四、对象和要求

(一)中小学生是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按照“法律进学校、进课堂”的要求,各类学校要从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将法制教育切实抓紧、抓好。

1、实施宪法教育。学校法制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突出宪法教育,要使学生逐步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2、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开展法治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公民意识,初步形成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认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社会生活必要的法律常识,建立守法观念。高级中等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教育,使学生树立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比较系统地开展法制常识和一般性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具备依法参与社会生活、判别是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知识与能力;中等职业学校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护以及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

3、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四落实”,推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使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竟赛等多种形式以及校园网、校园宣传栏,建立校园普法宣传阵地,不断丰富法制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和手段,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互动性、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普法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4、建立一批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各校要配合有关部门的机构和设施,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组织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如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用活生生的案例来教育学生。有效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切实提高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1、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校长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要健全和完善支委理论学习会议和校长会议集体学法制度;中小学校长的法制教育要作为培训的必修内容。

2、要进一步推进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规的意识和水平。各校要围绕教师工作和生活的实际,组织教师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各种必要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好“法律进机关”活动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教育,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把机关工作人员学法作为机关业务建设的重要方面,修订完善《枝江市教育局机关干部工作手册》,经常性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培养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服务大局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教育事业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模范。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校要深刻认识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对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重要意义,要把普法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好规划,切实落实“六五”普法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机构,统一实施。各学校要成立由书记抓普法、校长抓依法治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使教职工普法、青少年法制教育、依法治校等工作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发挥主导作用;要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目标,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