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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方案精选(九篇)

保险理财方案

第1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话说探春和宝玉跟着那丫头一径出了园子,来至上房。只见王夫人在里间房内坐着垂泪,见他兄妹来了,道:“我的儿,你们可来了!探丫头快替我想个法子,我的10万元养老钱要没了呢!”探春和宝玉忙问缘故。王夫人见问,越发泪如雨下,颤声说道:“我是将五十的人了,眼瞅着就要退休了。两年前你薛姨妈跟我说,如今单靠社会养老保险远远满足不了退休后的吃穿用度,养老还得靠自己。因此,我跟着她连着买了4份分红险,原指望每年分红能够强过存银行,不曾想那年的分红近似于无,算算年收益率居然连0.5%都不到。今儿个我想把一份保单退掉,一问你薛姨妈,才知道退保还要收手续费,算下来我10万元的保费只能剩下不到8万元。原以为买保险能够‘保险’,不想不仅存款收益赶不上,资产还有可能缩水。这可如何是好?”说着,王夫人将一张纸递给探春,道:“当初保险人向我推荐险种时,给了这份‘利益演示表’,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假定低等红利’就有将近1000元,怎么这第一年的红利只得500元,仅有‘假定低等红利’的一半,当初他说的都不作数的么?”

探春接过那页纸看过,笑道:“太太可知分红保险的红利从何处来?是来自‘利差’与‘死差’,前者指实际投资回报率与预定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后者指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利差’与‘死差’之和就是寿险公司主要盈余的来源,而不同的保险公司,如何分配这点子盈余,又是各不相同,譬如有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七三开,即10元钱盈余,投保人拿7元,保险公司拿3元。既然红利受保险公司投资水平、精算等因素影响,到底每年能分多少红利就是不确定的,宣传单页中的红利演示不能作为未来实际收益率的预期,仅可作为参考。当初人没跟太太言明么?”王夫人想了半晌道:“似乎说起过‘保险公司不能保证红利金额’什么的,我也记不真了。”探春又道:“太太也不必因第一年的红利低就忙着退保,一则退保要扣除许多费用,很不合算;二则太太也不必太看重眼前利益,分红保险和其他投资型险种一样,投资市场好了,收益就可能高一些,还是看长期收益罢。”

王夫人听了,心下稍安,叹道:“你说的何尝不是,但这样看来,保险的收益未必能抵得过通货膨胀,到底心不甘。”宝玉听了拍手道:“太太可算是想明白了。由于保监会对长期寿险产品收益率有封顶限制,使得养老保险产品年收益率不高于2.5%,根本难以抵御未来数十年的通胀。如今寿险公司对养老保险产品做了改良,加入了分红、万能或投连险的投资功能,将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如此改头换面一番,养老保险产品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才有所增强。不过说到底,保险产品还是以保障为重,论到抵御通胀,保险未必及得上其他投资品种。就说基金罢,预期收益与实际投资回报直接挂钩,而经营成本又比保险公司低得多,抵御通胀的能力,论理应该要强些呢。”

说完,宝玉一头滚到王夫人怀里,笑道:“我给太太推荐一个最佳养老理财方案罢——‘社保加基金加——我,如果把基金交给我来打理,那更是锦上添花啦!”王夫人也摩挲着宝玉的头道:“俗话说养儿防老,我只有你这个孽障,不靠你靠谁!”

欲知后事,且听下回分解。

第2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1.1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电力企业财产保险的定义

电力企业财产保险,是指电力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是指电力企业集团以“低成本、高保障”为宗旨,有效地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将所辖各单位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手段。

1.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电力企业集团通过所属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运作,采取统一选取保险人、统一保险合同条款、统一投保方式、统一协调理赔等方式对集团内所有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是电力企业集团为规范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协调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该机构通常简称为保险协调人。

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发展历程

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为有效转移企业资产风险,于1993年开始率先探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当时,基于电力企业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国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电力企业资产运营自身特点,该电力集团企业开始实施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险协调人负责管理、监督、协调辖内财产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以点带面步步推进,由最初15个投保单位60多亿保险金额参与统一投保发展到现在的102个投保单位4300多亿元保险金额,并随着多年的经验积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险管理体系。统一保险模式上,在探索、实践、示范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等统一保险模式。

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

1.3.1发挥资源集合规模优势

在财产保险统一管理中,集团下辖各单位各自作为财产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质保持不变,但在与保险人进行各项保险事项时,将各单位集合后的投保资产作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统一保险标的,从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既让保险人获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务。资源集合规模优势,是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核心价值。

1.3.2整合利用保险管理资源,提升保险管理水平

通过保险协调人的运作,建立一支财产保险管理专业团队,集中统一应对关键保险事务,通过经验积累充分发挥团队专业水平,一方面部分节省了各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事务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带动提高了各单位财产保险管理水平,从保险协调人到基层单位培养了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风险管理的队伍。

1.3.3结合行业特点设计统一险种及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合同条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险协调人的主导下,与保险人共同设计了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险种及合同条款,充分发挥财产保险效果,高效规避资产风险,并全面惠及各单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保险费率的方式,在与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中,保险协调人运用资源优势及专业经验,在对外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前,先在企业内部均衡整合风险,提供给保险人接受风险的空间,合理控制较低成本保险费率,使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

1.3.5优化索赔效果

财产保险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出险案件的索赔结果上,统一管理模式下,保险协调人通过介入理赔管理、监督、协调,带动各单位提高索赔水平,促使保险人提高理赔服务,协助解决保险双方的分歧,从而优化索赔效果。

1.3.6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第三方单位,实际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险人出资委托其提供业务服务,客观上存在偏向保险人利益的非独立性因素。统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险协调人帮助建立保险公估机构准入机制、业务规程等方式,监督公估业务,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1.3.7实施保险资金监控

统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单位所有保险费、赔款资金均经由保险协调人复核、中转划付,保险协调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险资金实施监控,防止保险资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说明

以下通过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的两个案例说明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1)县级单位财产保险纳入统一管理前后投保费率对比。2008年在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前,该电力企业集团中的47个县级单位在当地自行投保,总投保金额134.85亿元,支出保费3,086.05万元,综合费率高达2.288‰。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后,其综合费率降为0.63‰,同等投保资产条件下节约投保成本2235.81万元。(2)统一管理与非统一管理单位在2008年冰灾赔案中获赔的情况对比。2008年冰灾出险后,粤北地区十个县级单位遭受严重损失。当时,仅有J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缴纳了短期保费6.5万元,其余均在当地保险公司自行投保,表1为冰灾赔案各单位的最终获赔情况。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J单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效益,通过保险协调人的统畴谈判、协调,与其他县级单位相比,最终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2投保统一管理工作

2.1统一拟定年度保险合同条款

2.1.1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协调人在与保险人商定年度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准备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2)走访调研投保单位,了解保险管理业务的情况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单位开展财产保险管理研讨会,认真听取需求和意见。

2.1.2调整保险合同条款

以上一年的保险合同为基础,根据投保资产结构、上一年出险情况及赔付、保险服务、存在问题等情况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2.1.3保险合同谈判、签订

保险协调人代表电力企业集团与保险人开展保险合同条款谈判,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将一致依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开展投保、出险报案、索赔等保险工作,形成在一个大财产保险合同下,执行统一投保费率、期限、方式及理赔原则等保障内容的管理模式。

2.2设计具有行业特点的投保险种

2.2.1电力财产一切险

电力财产一切险是指投保人所有账上固定资产(剔除运输设备、土地)、流动资产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财产一切险,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偿。

2.2.2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

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是指投保人的变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等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机器损坏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属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其主要特点是对财产一切险的免除责任进行补充,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专属险种。

2.2.3供电责任险

供电责任险是指按照协议规定投保人投保供电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所列的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供电责任险是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在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为电力财产分担、转移民事责任风险而设立的专属条款,也属于电力行业中首创的险种。

2.3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

2.3.1合同条款根据电力行业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围更符合实际情况电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基于电力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风险情况,进行保障性约定,具有电力行业特点。例如,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属性,要求电力中断后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除了应24h内通知保险人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电,并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再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查勘。电力企业的财产保险合同经过多年来的修订,逐年完善,大部分条款已经形成常态化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形势、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新的风险不断产生,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转移,促使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断修订。

2.3.2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具有超前意识,适时改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提高赔付保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通常有三种方式:①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③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统一管理模式下的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多年来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保险金额一直采取用原值为基础,加乘根据十年工业物价综合指数折换成现值的复合加成系数的方式确定,同时约定赔付时按重置价值进行赔付,这样既可以达到足额投保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赔付保障。

2.4保险费率控制

财产保险费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据上一保险年度赔付率及近三年赔付率加上投保财产的增长趋势及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在财产统一投保、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赔付少,费率低;赔付多,费率高”的浮动原则。在与保险人厘定投保费率时,保险协调人还充分把握统一保险管理的资源整合优势,先通过均衡整合转移内部风险,结合沿海单位和小单位出险多赔付大、内陆单位和大单位出险少赔付低的特点,综合厘定一个相对较低且令保险人能接受的投保费率。受政策规定限制,在投保费率不能持续下降的年度,主要通过增加保障性条款扩大保障范围,以保障换取费率。

2.5特别保障

扩展条款是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一般条款范围的约定不足以或者无法涵盖全面,或者在一般条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赔地带,与保险人扩展约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转移电力财产风险、提高电力财产保障范围的条款。例如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扩展条款中“保险财产维修条款”,就是扩展承保保险标的(特指设备、线路)在检修、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的直接损失;又如供电责任险方面的“扩展承保无过错赔偿责任”条款,就是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没有过错造成第三者触电导致的人身伤亡,由法院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扩展条款都是在保险人向保监会报备的格式条款里没有约定下来的保障范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促使扩展条款的保障与时俱进,符合实际;扩展条款保障的约定,使财产保障范围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让风险性质不一的地区基本得到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风险转移,促进电力企业集团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赔统一管理工作

3.1理赔统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险报告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险单位按照《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应在24h内按要求以出险通知书通知保险人和保险协调人,同时在保险人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查勘与定损工作。

3.1.2查勘定损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根据《合同》的保险服务承诺,若损失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保险人应到现场查勘核实损失,出险单位应协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损失金额低于20万元的,在保险人的指导下,则可以由出险单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实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产,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并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人查勘。供电责任险因涉及到第三方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其处理办法及步骤也相应灵活多变。通常通过第三方如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协调,协调不妥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法律裁决处理。

3.1.3收集索赔资料

在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后,出险单位应尽快统计财产损失数量,列出损失清单,统计损失金额,并准备好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下按财产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供电责任险分别列举出险单位主要应按需要收集的索赔资料:(1)财产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领料单;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2)供电责任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第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给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收据或发票;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的,需提供第三者病历、用药清单、医生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发票;残疾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葬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3.1.4提出索赔

出险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认真整理索赔资料,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如实填写《索赔申请书》,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递交索赔资料。

3.1.5理赔结案

保险人根据出险单位递交的索赔资料,经核实、理算后,计算出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认,双方签署《赔款确认书》后即可划款结案。

3.2统一协调理赔

现实理赔工作中,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经常在赔偿结果上发生分歧,导致赔案悬而不决,拖延结案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损失资产修复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利益补偿、财务决算等事项。作为统一管理机构的保险协调人应在当中起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职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化解矛盾,提高结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赔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财产保险各险种理赔工作指引以及出险理赔各环节的标准单证,规范各出险单位的理赔工作方法和步骤,在出险单位索赔环节加强索赔技术和质量,从而提高保险人对索赔要求的认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的分歧。(2)做好索赔咨询工作。协调人利用其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险管理积累的经验,随时为各单位提供索赔咨询,帮助其及时、合理争取索赔权益,实现资产风险转移。(3)组织召开理赔协调会。为及时掌握保险人受理报案和结案情况,定期召开理赔协调例会,解决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对赔案处理过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结案件的原因,协调解决由赔案产生的问题,提高结案率,以及时地为出险单位提供修复资金。(4)参与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凡涉及金额大、受损范围广的案件,专门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服务工作,参与资产的查勘、定损和索赔工作,主导制定理赔定损原则,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3统一监督理赔

3.3.1对出险单位的监督

(1)监督、核查出险单位在被保财产出险后是否及时向保险人报案;(2)督促、协助出险单位开展查勘定损及按照要求收集证据和索赔资料;(3)督促出险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加强协调和沟通;(4)监控保险赔款资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对保险人的监督

监督保险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做好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提高结案率,及时划拨赔款资金,提升服务质量。

3.3.3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

制定财产保险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办法,监督和指导保险公估机构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对保险案件的事故原因、损失、相关保险责任进行分析、估算、认定,并提出中肯的赔偿公估报告和改进意见,科学、合理、有效地处理相关保险赔案,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险统一管理机构的管理

4.1机构组织要求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即保险协调人应为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以保障其运作始终符合电力企业利益要求。机构人员结构上,应配备保险、电力、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当中着力培养具备谈判、协调、研究、培训能力的人才。

4.2机构主要职责

(1)与保险人商定年度统一保险合同条款;(2)组织各单位开展财产保险投保工作;(3)监督、协调财产保险工作;(4)中转核付保险资金;(5)建立、完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制度、流程;(6)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宣传、研究、培训工作;(7)协助、促进各单位建立财产保险管理团队及管理规程。

4.3团队建设及培训

第3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一、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建立和健全的意义

1.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满足企业财产管理要求。

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当中的财产管理风险能够明显减少。在电力企业损失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财产风险,通过财产保险索赔,相关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充,企业经济状况能够得到缓解或者恢复。保险索偿大小决定财产风险转移大小。要想保证财产保险索赔有效,必须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必须增强企业保险索偿功能,降低财产转移风险。

2.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保证风险资金充足。

要想保证电网企业安全运行,必须保证财产风险资金充足。企业出现经济损失之后,要采取财产保险索偿方式,降低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要保证电力供应到位,把保险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当中,促进电网企业产业安全运行。

3.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在应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之后,企业内部的财产预算局面能得到有效改善,计划也不会被打乱,另外,财务相关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企业出现民事纠纷之后,通过财产保险索偿,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电力企业财产管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索偿问题

在很多电网企业财产管理当中,财产管理制度和体系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完善的,不仅进行了财产索偿制度优化和流程细化,还对报案索偿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在企业面对重大案件之后,在相关制度的管理下,可以分工协作,完成保险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的企业,其索偿也是比较合理的,可以独立有效的落实财产索偿工作,企业案件处理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还有一部分企业没有对财产管理体系进行完善,财产索偿机制也是不成熟的,当遇到纠纷后,无法实现各部门合作,无法快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其内部财产索偿流程也是不明确的,当遇到财产纠纷之后,无法快速收集相关资料,案件处理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其财产索偿意识是比较弱的,无法实现保险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没有意识到企业财产管理工作是各个部门的工作,没有把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当出现财产纠纷问题之后,无法实现各个部门和人员的有效交流和沟通,对公司的依赖性过大,导致财产索偿效率低下。

三、健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的对策和相关要求

1.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具体规程研究。

要想落实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要实现财产管理统一化,不仅要实现保险管理与投保管理的有效统一,还要明确财产索赔方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对财产保险标准要求进行有效规范,还要进行保险协调人员有效委托,落实保险工作。对于电网企业保险协调人来说,不仅要完成保险管理工作,还要完成咨询工作以及流程落实工作,企业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财产保险管理队伍。电网企业相关部门在取得公司批准之后,要严格按照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和计划方案,由保险协调人进行指导,进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管理体系完善,有效落实财产索偿制度完善工作。对于电网企业财产管理规程来说,要对保险协调人的责任进行明确,要对相关规范流程进行明确,这个流程不仅包括投保流程,还包括索偿流程等。

2.财产索偿相关内容研究。

要想有效落实电网企业财产索偿工作,首先要进行出险报告有效制作,当企业出现财产问题之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那些财产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要获取现场证据,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问题勘察。然后要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确定经济索赔额度,严格按照保险承诺进行数额确定,对于那些经济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保险人要和被保险人仪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具体合理的经济损失,必要时由公估公司进行定损。其次要进行相关财产索偿资料收集和整理,要获取索赔通知书,要获取财产索偿申请书,还要收集企业领料单、发票;还要整理现场拍摄照片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另外对于其它保险人觉得应当收集的资料,比如裁决书等,也要进行有效收集和整理。再次要正式提出财产索偿,被保险人要提供给保险人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保险人认为相关信息不完善的话,被保险人要进行补充,在具体索偿金额确定当中,要严格按照取费标准进行合理审核,明确计算出最终的索偿金额,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最后是保险结案阶段,当索偿金额被确定之后,还要签订相关确认书,对于那些存在异议的,在协商解决之后签订相关文件,最后保险人要把索偿款以网上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

3.电网企业各个部门财产管理制度流程研究。

在电网企业当中,相关制度流程是比较多的,不仅有财产索偿管理和控制办法还有具体索偿内容指引,另外还有财产应急预案等,这些具体制度流程都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完善,必要时要进行制度细化。第一,在各个部门具体制度流程确定当中,要根据电网企业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确定,要保证各个部门和人员良好合作、协调统一,还要大量应用其他辅助手段和方式,进而提升报案处理效率。第二,要严格按照财产索偿内容指引要求对部门人员责任进行有效落实,要有效处理表单,要提升财产索偿效率,促进电网企业正常生产。

四、结语

第4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著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罗向明,论保险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高教研究,2005(28):68-69

第5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赔偿方式有不同

对于投保的不同物品,出险后的赔偿处理规定也有不同,消费者对此要做到心中有数。

房屋、房屋附属物及装修部分

这部分财产理赔时分两种情况。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和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中较低者。比如,张先生的房屋、房屋附属物及装修部分实际价值90万,发生事故时全部损失,如果他投保100万,则只能赔偿实际价值90万;如果投保50万,则只能赔偿保额50万。如果保险物品是部分损失,则赔偿是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比例赔偿方式。比如,张先生投保了50万,发生灾害后,房屋、房屋附属物及装修部分只损失了30万,那么他只能获得30×(50÷90)≈16.67万元的赔偿。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这类财产的理赔依然保留传统家财险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分项保险金额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不管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属于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自行车盗窃、现金珠宝首饰损失、第三者责任、宠物责任等

这些情况的理赔则采用限额赔偿方式。限额多少,根据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约定为准。另外,有些保险公司还规定了免赔额度。例如,华泰小康之家的附加管道破裂险就规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以绝对免赔率20%中较高者为准。如果张先生的财产因为管道破裂损失1500元,则免赔额为300元(按照绝对免赔率20%计算),实际获得的赔偿为1200元。

报案、索赔有时效

保险公司对于家财出险后的报案时间都有一定限制,比如一般火灾险、盗窃险等,要求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而有些附加险的报案期规定为5日内。但很多投保人对报案时间没有重视,导致报案不及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后果。

对于保险条款中的报案时间模糊的,建议投保人在出险后应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除了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还有一些保险事故,比如火灾,盗窃、抢劫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还应同时向消防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案。

此外,家财险也有索赔期限。《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家财险的索赔期限是2年,如果投保人在2年内不索赔,就视为自动放弃。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早索赔。

理赔单证要齐全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不能以为投保了家财险就可高枕无忧、百事不管了。有些保险事故,比如火灾、管道破裂,发生后投保人应该积极抢救,尽量使损失减少到最低,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补偿的。施救的同时,应及时报案,一般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的方式,报出自己的保单号。

第6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简洁便利的微信查勘定损

2012年11月7日,江苏省高邮市市民王海洋为登记车主为林森森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从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日。2013年8月8日,王海洋在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成为该车车主。并于同年9月2日,王海洋取得该车的车辆行驶证,同时车牌号变更为苏KXXXXX。

2013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王海洋驾驶该车回老家探望父母,在行驶至高邮镇某村时与路边摆放的缸及面板刮擦。王海洋顿时眉头紧锁,麻烦了,赶忙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右前门、右后车门、右后叶子板、右前叶子板、前保险杠、后保险杠不同程度受损。王海洋随即用手机拨通电话向平安财保某公司报案。

随后平安财保某公司核损员吴冬雨电话联系王海洋,让王海洋微信加其为好友,将事故发生的现场图片发给吴冬雨。为了拍摄照片方便,王海洋挪动了事故车辆,并现场拍摄了照片,通过微信传给了吴冬雨。后吴冬雨告知王海洋核损的情况,核损金额为1500元。

次日吴冬雨又通知王海洋,平安财保某公司将派其他核损人员去事故现场,要求王海洋再次还原事故现场。但到现场的核损员告诉王海洋现场不符,并拍摄照片后就离开了。之后王海洋通过微信查询其报案的情况,显示还未核损通过。经王海洋与到现场的核损人员再次联系并向其解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该核损人员予以认可,后王海洋再次查询微信理赔进度时,案件状态为核损通过。

理赔一波三折,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王海洋在与平安财保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咨询并得到可以理赔的答复后,将理赔材料及相关发票交给了平安财保某公司。但之后平安财保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又电话通知王海洋该起事故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王海洋还需要跟核损员进行沟通,之后平安财保某公司一直不予理赔。

无奈之下,王海洋一纸诉状将平安财保某公司告上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平安财保某公司支付自己车辆损失理赔款1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3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法庭审理中,平安财保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第二天,平安财保某公司又派员去复原的现场,发现现场为事后摆放的现场,车辆刮擦的痕迹与现场不一致,本案王海洋擅自将车辆移动,尽管王海洋说明是为了拍摄照片,但这个理由不成立。

经法庭询问,平安财保某公司陈述了关于微信理赔适用的是事实无争议,且数额万元以下,当日赔付的案件,这是平安财保某公司推出的便民服务平台。但报案必须是电话报案,且报案后必须等待平安财保某公司公司的查勘人员到场进行查勘、定损,这是平安财保某公司的事故报案和理赔流程。

而对于本案平安财保某公司查勘人员为什么接受王海洋微信传来的照片并进行定损,平安财保某公司认为这是理赔员吴冬雨的疏忽大意,认为是轻微刮擦事故,无关紧要。但即便如此,王海洋擅自移动车辆拍摄照片是错误的,照片必须是在原始现场的状态下进行拍摄,平安财保某公司才予以认可。

同时,平安财保某公司还以该保险合同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以及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进行抗辩。

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平安财保某公司又声称王海洋驾驶的该轿车在2013年9月21日发生事故前,即2013年9月20日曾发生交通事故,且两起事故均造成该轿车后保险杠受损。而平安财保某公司已经对2013年9月20日该轿车发生的事故进行了赔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9月20日该轿车发生的事故已经进行了赔付属实,对此王海洋同意对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保险杠损失自愿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200元予以放弃,对该部分费用不再主张。同时王海洋表示对于误工费、交通费也予以放弃,不再要求被告承担。

微信核损通过,保险公司应赔偿

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海洋与被告平安财险某公司以涉案车辆为标的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审理中,原告自愿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平安财保某公司承担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车损理赔款中的200元的主张,因该行为系原告自由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剩余的1300元车损理赔款,被告认为在二次复勘时发现原告摆放的现场与原告的车辆刮擦痕迹不相一致,复原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第八款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不予赔偿。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是原告理赔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上述材料并不适用于所有交通事故,对于轻微的单方的事故责任,并非必须具有上述材料,并不能得出无上述材料就不能得到理赔的结论。

对于被告方以原告在拍照时移动了车辆,认为原告方该行为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抗辩,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被告查勘人员并未立即赶到现场,而是通过和原告沟通,采取了由原告自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照片,再进行定损的方式,审理中被告也陈述被告查勘人员未能赶到现场勘查,是查勘人员的疏忽大意,以为是轻微刮擦事故,无关紧要,故被告上述行为应视为认可原告自行拍照取证的方式。

至于原告为了拍摄移动了车辆,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并非专业勘查人员,为了照片拍摄的效果,移动车辆符合情理,原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情形。对于被告陈述的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再次复勘时发现原告摆放的现场与原告车辆刮擦痕迹不相一致,法院认为,二次复原时本身就存在误差,从被告提交的照片中也难以辨别现场与原告的车辆刮擦痕迹是否一致,并不能证明复原的现场与第一现场不符,且平安财保公司官方微信账号平安产险上可查询此事故案件状态为核损通过,根据一般理解,应视为被告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对原告车辆损失核定已经通过。综上,法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对原告车损核定损失为1500元以及原告实际维修车辆亦花费了1500元,减去原告自愿放弃的200元,被告应赔付原告1300元。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王海洋1300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第7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值班经理点评

方案一:

长期看收益比较高,但每年缴纳费用额度高,适合目前资产比较充裕,且没有过多精力与技能投资于高风险的股市和基金的家庭。主险“金彩明天”是中国人寿新近推出的一款分红险,刚一上市就受到广大市民的追捧,但是否适合小白夫妇的理财需求与承受能力,我们还需仔细分析下他们目前的家庭状况。

他们目前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90000元,方案一中首年保费就需要61540元,占据了高达近70%的比例,对于一对刚有孩子的年轻夫妇来讲,压力有点大。如果年终奖很可观且很稳定的话,也可以考虑。此外还要再补充重疾险,才能完全覆盖小白夫妇的最初需求。

方案二:

主险是专门针对儿童教育金储备的险种,每年所交保费是小白夫妇也能承受的合理范围,整个方案也能满足小白夫妇的需求,符合教育基金专款专用原则,收益相对明确,重疾保障额度大,可返还本金,总投入额相对低,但保障期限短,因而收益性有点打折扣。

方案三:

主险与金彩明天结构类似,有生存保险金返还,保障期限长,重疾险可返还本金。每年所交保费占小白夫妇每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1%左右,是比较合理的范围。保障范围广,期限长,重疾保障也可返还本金,但总投入额相对较高。

每个方案都有其自身特色,优势也都比较突出,保险产品没有好坏,只有适合与否。最终小白夫妇选择哪一个方案,取决于他们对自身承受能力的评判,对未来收入增长的预期以及对家庭长期的理财规划。

儿童险投保谨记四点

保监会规定,目前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无需超额投保。

男女因性别差异,保费有所不同。男性保费普遍比女性略高,儿童阶段差异不是很明显,成年后保费差异显著。

关注市政开展的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比如北京市,每年缴纳50元,就可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个保险账户全家用是不合理的理财分配方式,要根据家庭具体需求及每个阶段的理财计划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理财方案,才能做到全面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留学、婚嫁或创业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积累。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金融理财经验的逐渐丰富,可以采用基金定投、投连险甚至股票等积攒未来大笔的不确定的开销。

三把利剑破局2008分红险

刘 娟

2007年,股市的红火成就了投连险的分外妖娆,分红险几经沉浮依然走在前行的路上2008年,投连险依然是市场的宠儿,分红险仍旧笼罩在特殊红利救市的阴影之下。

2008年,中国人的奥运年,股市在财政紧缩预期下依然迎来了开门红,并呈现小幅振荡上行趋势,乘借股市东风,投连险延续2007年的态势,风采依旧,鼠年伊始便吸引了足够的眼球,仍然受到很多人的追捧。

曾一度经历退保危机的分红险如何在资本市场景气预期看好的氛围下分得一杯羹,分红险如何在持续加息的环境下重获业内霸主地位,将是各寿险公司不断思索的重点。

一把利剑:坚持保障为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曾多次表示,虽然未来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被打上了投资理财的特征,但保险产品最主要的属性仍是保障功能。

因而,大众逐渐转向理性投资时,会发现分红险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分红险特质就在于保障功能强,是一款非典型投资寿险产品,投资分红只是附加功能。如果投保人看中的是分红险的投资收益,那分红险不是理想产品。

寿险公司在开发分红险新产品时,坚持保障为主的特色,一定会在投资类保险产品里取得一席之地。尤其是在资本市场趋于理性,趋于稳定与成熟的时候,大众理财观念培育基本完成,理财经验逐渐丰富之际,分红险一定会逐渐被大众所认可。目前在售的很多分红险销售业绩很好,也充分印证了这点,比如中国人寿2007年推出的新型分红险产品“美满一生”。

二把利剑:创新是关键

创新对于各行各业都是必要的,对于保险业来说,也不例外。分红险就是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不断创新,不断变革,才能走到今天。如果想走的更远,创新是源动力。

中国的资本市场在几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漫长熊市急变为狂牛市,股市的疯涨带动的不仅是产业的增长,也带动了大众投资理财热情的急剧高涨。伴随大众财富不断增多,财富保值增值需求强烈;另外由于国内投资渠道偏窄,银行储蓄利率偏低,人们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意愿和兴趣达到了空前水平。分红险与时俱进,不断有新产品诞生,比如中宏保险公司的“中宏宝宝”系列产品,是针对中国国内教育产业化发展所需。平安保险公司的“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产品,是针对国内养老保障体系不足而研发的居民补充养老品种。

在投连险扶摇直上之际,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在维持原有保障功能前提下,收益增加的加强版分红险。

比如,日前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卖的太平人寿新款分红险“福寿连连”两全保险,该险在保本前提下为客户提供更多红利。据悉,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目前设有5年、10年、20年三种交费方式,交费期限长短搭配。无论选择哪种交费方式,投保两年后即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随着分红,基本保险金额不断提高,生存保险金也将持续增加,一直到客户88周岁保险期满。当满期时,客户所交全部保费以及累积红利对应的返还额将作为祝寿金进行返还。

三把利剑:长期持有

市场的培育过程是漫长而艰辛的,但也是必经之路。避免重蹈入误导投保人覆辙,积极培育良好的理性的投资观念是寿险公司及人必须要做的份内事。分红险能走多远?一方面要看产品自身是否符合大众的需求,一方面要看大众对分红险的认知程度。大众的认知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传导能力及传导质量。

第8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根据补贴方案,广东纳入试点范围的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肇庆、清远6市将获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政府补贴,其中公益生态林投保获得100%全额补贴,商品林投保的补贴比例将达到七成。这意味着,桉树林、松树林等商品林投保森林综合保险将仅需每667平方米(1亩)0.6元,理赔额度统一为每667平方米500元。

分类补贴,多级负担

广东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副总指挥杨胜强介绍,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生态公益林实行全省投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根据“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财政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其中,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商品林补贴比例为70%。保险额度与保费费率方面,不分树种与林龄,每667平方米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0.4%,即商品林投保需由林农自费负担每667平方米0.6元的保费。

杨胜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保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目前,2012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已由财政部预拨5694万元。考虑到各地市县财力实际情况不同,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后上报。以商品林保费补贴为例,市、县财政共同负担15%,但两级财政如何分担则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于3月底前上报。

发证到户分年投保一年一签

投保方式是林农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统一投保还是由林农自主投保,试点方案分类进行了规定。

按照方案规定,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社、林业经营大户可以直接向当地选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杨胜强特别强调,承保机构除承保生态公益林外,试点期间还须承诺承保一定比例的商品林,不得以成本高为借口拒绝为林农散户提高森林保险服务。

广东省保监局产险处副处长赵一海介绍,广东省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统一投保的林农,承保机构应将保险证发放到户。同时,森林综合保险的保期为一年,分年投保,一年一签。

受灾面积小于6667平方米(10亩)不理赔

此次试点推行的森林保险为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台风、旱灾、洪水、霜冻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林木损毁都在保险范围内,基本涵盖了森林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类型。

第9篇:保险理财方案范文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挂靠经营及未过户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与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等有紧密的联系,投保人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拟从两则案例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案例一

    车牌号为xxx号的小车原系潘某所有并挂靠于车队从事运输经营。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时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时止。保险期限内潘某将该车转卖给黄某,但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黄某又与王某合伙经营该车,并雇用驾驶员张某。2002年5月10日晚,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两车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黄某、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王某不具有诉权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赔偿。原告黄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潘某已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二原告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鉴于保险车辆已由原告实际支配营运,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二原告作为该保险车辆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又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潘某理赔,又拒绝二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王某保险赔偿金。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机动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损失已客观存在,作为保险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理赔义务。潘某将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已由黄某、王某实际支配营运收益,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王某为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对原投保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黄某、王某直接行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 6日,陈某为车牌号为粤xxxx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车牌号是粤xxxx,新车购置价是580000元,实际价值是270000元。保险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时至2005年8月17日O时止。2005年7月17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一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发票上显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的人均是陈某,故投保人应认定是陈某。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案涉保险标的——车牌号为粤xxxx汽车的所有权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陈某,故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保险单上明确显示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支付保险费的人和被保险人均是陈某,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知道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公司仍旧与陈某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不能举证证明是受保险公司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已赔付金额不作退回,且应当退还陈某保险费,而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退还保险费。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单即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依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当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本案保险单是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该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陈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本案诉争丢失的车辆的所有权不是陈某的,那么陈某即投保人对本案诉争的车辆就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即陈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陈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请求保险赔偿,陈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丢失车辆的诉请应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对保险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决也存在着巨大才差异,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理解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它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做出了一个定义,很有参考价值:“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具有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故保险利益必然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可以确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对该项财产进行投保,如汽车所有人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二是财产的合法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些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三是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四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汽车所有权的转让标志着保险利益的转移,出卖人不再享有汽车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虽然汽车的买受人取得了对汽车的所有权,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因出卖人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故买受人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故其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对于车辆过户登记与保单批改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4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一中黄某、王某作为xxx号小车的买受人,其驾驶员张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保险事故致小车被盗,因买受人没有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既不是小车的登记车主,又不是小车的投保人,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考虑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没有正确理会保险法,而受让人并没有参与原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原来的保险合同,不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不是粤xxx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判定合同无效,但是法院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