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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管理全文(5篇)

保险契约管理

第1篇: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关键词:连片特困区;农业产业链;农业

贵州省是国家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在国家划定了14块连片特困区中,贵州省包含了武陵山、乌蒙山、滇桂黔石漠化三大连片特困区域,扶贫任务重、脱贫难度大,贵州省精准扶贫面临着现实挑战。当前,构建特色农业产业链是提升贵州省农业生产效率,形成扶贫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而维持产业链稳定则对贵州省特困地区农业产业链构建有着关键性作用。农业产业链是多个经营主体通过利益机制连接成的综合经营体系,在内外因素的作用下,产业链处于动态调整中。由于贵州省连片特困区属于经济后发展地区,农业资本存量低、服务支撑体系不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突出,因此农业产业链存在着多元化的不稳定因素。构建农业产业链稳定机制对于促进贵州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农户增收成效机制尤为关键。

一、农业产业链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自然条件

贵州省是自然灾害发生率较高的省份,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深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产业链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减产或者品质下降,农业收益直线下跌,农业再生产投入不足,进而使农业产业链发生断裂;另一方面,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农用设施或农户生活设施发生损毁,农业生产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撑,农业生产难以持续开展。特色农业产业链的培育需要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因此农业专有资产的投资不可或缺。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政府加大了贫困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业已经具备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存量。但是,在自然灾害的冲击下,农作物会严重减产,农业设施也容易发生损毁,农业生产经营的再循环难以持续,进而使农业产业链发生断裂。

(二)市场波动

市场波动对农业生产影响最直接的是农产品价格波动。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价格波动也是影响农业产业链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价格的波动会通过市场机制传导使产出和收益发生变化,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根据上一期农产品价格决定生产规模,当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农户来不及对市场信号做反应,可能会导致农业生产失去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市场供给也要相应地作出调整。就农产品市场而言,传统的以粮食产品为主要类别的已经供大于求,但特色农产品、天然、绿色有机农产品却具备较强的需求潜力。然而,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对滞后,在产业链的消费端出现调整,而供给端没有变化,也容易造成农业系统性风险,使农业产业链发生断裂。

(三)利益联结

在精准扶贫推进过程中,贵州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链多采用公司加农户,或者公司加合作组织加农户的利益联结形式,这种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农户接受技术指导进程规模化生产,同时也有利于农户形成稳定的销售市场,减少农业经营风险。在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达成的契约具备完整性,双方能对所有的环节和风险进行预期安排,产业链中各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契约中能充分体现,农业经营利益在产业链各环节分配合理,农业产业链可以持续性发展。但是,完整的契约模式在现实经济运行中难以存在。一方面,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工越来越细,不同的分工群体对其他领域信息掌握是不完全的,在产业链上农户、供应商、龙头企业、经销商这些不同的群体掌握着不同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常态;另一方面,贵州省龙头企业多为外生龙头企业,农户和企业间并未构成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政府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更而使农业生产经营遭受损失的情况。在精准扶贫中,政府在产业、财政、金融、土地及民政等方面的政策输入,是助推农户脱贫解困的基本途径。但是,政府政策有零和博弈性及滞后性的特点,在不可预期因素的作用下,政府政策的实施可能存在风险。即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调整农业发展相关的金融、土地、财政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出台的意图在于促进农业发展,但是在贫困地区实施时,因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性,政策变革可能带来农业生产的不稳定,进而形成政策性风险。同时,政策的不可持续也是导致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在扶贫进程中,可能因为财政、人力、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扶贫产业项目不能持续,而先前的投资已经形成农业专用型资产,后续投资乏力会形成农业经营风险。

二、农业产业链稳定性机制构建

机制一词可以解析为在事物各组成部分客观存在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运行方式使各部分的关系更为协调,事物的效能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根据机制内涵的推演,农业产业链稳定机制指协调农业产业链系统内各环节关系,维系农业产业链平稳发展的组织运行模式。依据供应链理论,可以从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市场工具运用和农业经营元素组合3个层面,探讨构建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链的稳定机制。

(一)政府政策扶持与农业产业链稳定性

1.完善贵州省贫困地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农业生产的规模、品种、质量标准都要以市场反馈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实现农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策,介绍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对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贵州省贫困地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减少无宽带服务区域。同时,打造区域性的农产品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农民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农民信息技术水平培训,抓好针对农民的信息服务。

2.加强山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保障

政府要建立专项性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资金的使用途径,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基础性、长期性的农业设施工程,在精准扶贫进程中,要保证对农业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能够保持持续性。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区易发自然灾害,一直是造成贵州贫困地区农业损失的重要因素。因此,贵州省贫困地区要把加强防灾设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资金、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增强贵州省贫困地区的减灾防灾能力。

3.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针对贫困地区农业市场化滞后、抗风险能力差、农户资本实力弱的特点,积极探索实施农用资料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差价补贴、保护价收购等农业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业资料补贴从供给端保障农业生产的有效开展,确保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力得到提升。差价补贴和保护价收购从消费端增强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了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再循环能够顺利开展。

(二)市场工具运用与农业产业链稳定性

1.探讨农产品期货和期权,化解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

针对贫困地区农业市场风险高发的态势,贫困地区可以探讨采用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权、天气衍生品等市场工具来有效化解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维系农业经营体系的稳定性。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农产品,贵州省贫困地区可以探索引入期货公司,通过与期货公司订立契约,采取保护价的形式保障未来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减少因为价格波动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而期权工具的应用则可以进一步保护农户的利益,农户通过付出一定的成本购买期权,在未来依据市场行情,农户既可以选择依期权合约交易,也可以选择放弃期权合约,进而农户可以依据市场行情选择利益最大化战略。

2.发展农业保险也是增强农业从产业链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为其建立保险基金,当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约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蒙受经济损失时,可以有保险公司来弥补农户的损失。在精准扶贫进程中,贵州省政府在完善农业自然风险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引导、支持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保险产品,逐步发展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形式多样的保险产品组合,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稳定器的效用,促进贵州省贫困地区农业经济发展。

(三)农业经营元素组合与农业产业链稳定性

1.依托生物多样性特征进行组合种植,提升农作物的产出效率

对贵州省农户而言,可以依托贵州省生物多样性的特征,通过不同农作物在种植空间、品种、时间上的组合,增强农作物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同时提升农作物的产出效率。在贵州省贫困山区一些世代沿袭下来的生物防治、间耕、轮作等多样性的生产技术,对这些优良的农业传统技术农业管理部门要算于总结,提炼其精华,在农业生产区域推广,增强农业防灾能力,减少农业化学污染;同时也可依托传统技术生产绿色、有机、天然的农产品,增强贫困地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保持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体系中,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尤为重要,其依赖于与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对此,贵州省一方面可以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在人才、资金、信息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经营模式,升级经营层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成长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内生龙头企业,形成稳定契约关系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引导外生龙头企业不断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利润返流、二次分红、合作奖励等多元化的形式,使企业与农户间的契约关系更加紧密。

参考文献:

[1]曾玉珍,穆月英.农业风险分类及风险管理工具适用性分析[J].经济经纬,2011(2):128-132.

第2篇: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中,可保性条件是众多研究的焦点。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者们都有相对集中且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集中于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从可保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韩海容、魏华林和林宝、黄昆、张琳、石兴等(赵昕等,2012)得出的观点较为一致,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

(1)风险是同质的且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不可预知,非故意;

(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

(4)可保性风险所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必须是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7)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特殊的,源自于个体或局部因素,必然风险或是基本风险是不可保的。从商业获利的观点来看,Freeman和Kuneruther的研究认为,风险可保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求风险是可被评估的,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能够在一定精度上估算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是进行保险精算的首要前提;第二,保险人能够依据具体的风险,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Freeman,P.K.etal,1997)。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角度出发,周志刚(周志刚,2005)的研究深化了保险费率厘定对风险可保性的影响,他认为保费应当控制在被保险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以确保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arrington和Niehaus也在其研究中强调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风险可保性的重要成本因素,同时也指出保费附加成本也是影响风险可保性的一个重要因素(Harringtonetal,2005]。综上所述,结合新的保险需求和现代保险理论发展,可保风险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风险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标的具有同质性

(2)损失必须具有意外性,非故意。

(3)对个体而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

(4)风险具有纯粹性,没有因此获利的可能性;

(5)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评估;

(6)具有经济可行性,即可以通过保费的合理厘定,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

2溢油环境风险可保性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应运而生,实际很难完全满足理想可保条件,但新的保险需求却实际存在且越发明显。部分学者认为理想可保条件只是商业保险对风险的衡量标准,不能完全作为保险的实践依据。保险泛化理论的提出(赵昕等,2012)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模糊了可保条件的门槛。保险泛化理论认为可报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实践操作上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保险实际是一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契约,风险自然也是可保的。技术上的可保判定不能完全依赖理想化的理论标准。因此,理论上如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引发的大型溢油损失,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理想可保条件要求,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保险契约依然有成立的可能。

2.1可保条件符合性分析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同质性,且大量标的存在风险。本文标的是指面临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功能。风险性质方面,井涌、地质性溢油、管道破裂及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结果基本都表现为石油泄漏入海,并对一定区域造成生态系统损害,因此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有着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另一方面,我国海上风险源众多,2013年我国在生产的海上油气平台有196座,产油量约5217万立方米。有96%的海上油气平台分布在北海和南海区域(国家海洋局,2014),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船舶作为风险源在数量上覆盖了一个较大的溢油风险标的范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意外性,非故意。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往往事发突然,一旦溢油事故超过了一定程度,作业者将面临停注、停钻、停产,以及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控制污染局势,并可能负担长期的跟踪监测活动和法律责任,事故处理成本巨大。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海上溢油事故的引发通常不是投保人的故意目的和行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对于平台个体而言具有偶然性。石油勘探开发所涉及的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舶等设备都十分复杂,具有机械性,而且由人操控,且海洋环境特性不利于溢油污染控制,而这三个要素无法做到100%安全。这就导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损害程度往往不可预知,具有偶然性。另一方面,假设溢油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环境责任事故,风险发生存在必然性,但风险概率存在于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多个平台。那么特定平台的个体溢油风险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及环境影响都具有偶然性。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纯粹性。海上溢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溢油首先造成水环境容量的损失,接着导致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经济损失,引发海洋生物、哺乳动物及海鸟的直接或间接死亡,最终传导至生态系统结构层面,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且大型溢油污染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而这些损失本身并不能给投保人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因此,溢油环境损害无法使投保人获益的特性决定了此类风险是纯粹风险。

2.2可保条件矛盾性分析

地质性溢油损害难以评估。地质性溢油可能表现为地层断裂,导致油藏通过通天断层向海泄露。这种泄露不同于井涌,井涌可通过井口的流量监测评估溢油量,但地层破裂的位置、数量、范围具有随机性,漏油断层处不一定布有监测传感器。所以,溢油量计算的多个重要参数可能无法直接获得,影响溢油量的计算,直接导致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评估的不确定性。一旦环境容量损失估算不被法律认可或被低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将不完全具备可保的条件。海洋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困难。海上溢油污染损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方方面面。在同一污染事件中,除了直接产生的生态损失,如环境容量损失、生物的直接死亡,还会通过食物链把间接生态损失,如生物健康损害、服务功能损失等也包括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生态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边界,影响范围广,随着污染损害中因果链的加长,因果关系的认定会趋于弱化。另一方面,溢油的发生与生态损害事实出现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潜伏期内发生生态损害的几率非常高,这就产生了长期风险,但依然没有明确边界。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表现出强化受害人利益保护以及加重侵权责任的倾向,司法演进及溯及性的影响也加大了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的不可评估性,高额赔偿金的裁定可能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2.3风险可保性的辩证分析

一方面,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风险的同质性、意外性、偶然性、纯粹性等方面是符合理想可保条件的。符合性分析的结论说明,从定性的角度来说,不管损害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从这几个角度看理论上是存在一定可保性的。因此,不考虑风险涉及的具体量化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是可保风险。另一方面,风险可保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必须以科学的定量评估为基础。当风险涉及到需要具体定量的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的特征与理想可保条件出现了部分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风险的可评估性不强,这包括风险发生概率预测、溢油量估算、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以及货币化标准。这种技术性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大型溢油事故中,而此类风险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分散需求。而由此引发的根本性的矛盾是巨大的风险和有限的赔付能力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难以厘定出合理的保费,以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从保险实践角度出发,理想可保风险条件对于可保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并且多数属于定性的、原则性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这些可保性理想条件是适应一定时代条件下的较为经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做为初步判断的标尺,但并不能成为当前风险发展形势和需求下,判断某类具体风险是否可保的严格依据,更不是解决不可保的风险变成可保的风险的技术手段。然而,保险的实质是一种合约,只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能够达成利益上的共识,保险就会成立。而能否达成利益共识的关键就在于风险的可分散性。因此,在定性可保的基本前提下,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可以通过解决一些技术性和政策性问题,并设置具体的保险合约条件,运用多样化的保险技术手段,诸如免赔额、再保险和除外责任等工具,在操作层面实现有条件的可保。

3溢油风险可保化对策的讨论

3.1溢油风险的特性曲线

风险损失特性曲线主要是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和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表示的,即用风险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和对应损失程度发生的次数(即概率)来建立风险损失特性曲线,即保险精算中所说的损失额分布(罗云等,2004)。非寿险的保险实务中,风险分布主要有以下两类:(1)损失额度越大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而损失额度越小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大。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指数分布和帕累托分布。(2)当损失额度很小时发生的频率也很小,当损失量增加时,其发生的概率也在增大,但当损失额度达到某一个额度时,发生损失的频率随着损失量的再增加反而减少,中间有一个单峰值。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等。大部分保险标的都存在大量的小额损失风险。对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风险而言,虽然风险源众多,包括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等。但溢油多为小型事故。近年来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十多起,大多数是极少量原油入海。可见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特性曲线也基本符合以上两种风险分布类型,存在大量小额损失。总的来说,多数事故溢油量小且可控,同时生态损害程度有限,但发生频率较高,对其承包可能导致众多小额赔付占用大量保险成本,不利于保险运作和大型风险分散。

3.2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技术手段

通过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赔付溢油风险。由保险可保风险的定义可知,理论上损失程度比较小并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属于保险效果不好的风险。这部分小额损失风险可能会占据了保险公司大量的理赔成本,相应的附加费率就会比较高,对于保险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会削弱对大型溢油事故的救济能力。而免赔额的设定正是为了将这些小型可控溢油事故的小额损失风险除去,使剩余的风险属于较大的风险,达到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效果。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两种方式。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数值,如图1所示,那么表现在风险特性曲线上就是将低于免赔额A的风险全部截取去,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而对A右侧损失较大的溢油风险予以承保。再者,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相对免赔额的数值,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但如果当损失超过相对免赔额A后,对规定数额A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即相对免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将石油勘探过程中容易消减和控制的微小环境损害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而将承保的重点集中在对海洋生态环境威胁较大影响深远的事故损失上,集中保障生态损失救济的全面性。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额赔付溢油风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杨燕,2012)。如规模较大的地质性溢油或平台事故,其环境风险损失程度和出现概率可评估性较弱,不完全具备可保风险条件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不愿或难以承担该风险,可以选择超额再保险方式将这些风险可保化。超额再保险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在风险特性曲线上是起到部分右截断的作用,巨大的损失风险将除去。正因为如此,大型溢油影响时空范围广、定损难所导致的不可保问题可以通过超额再保险的手段得到缓解。即使只明确部分海洋环境损害,且损失额度已经超越再保险分出人自负额度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就可以对溢油损害开展赔偿工作,而无需等到完全确认所有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及时赔付部分损失,开展生态赔偿和油污清理工作,而且不妨碍对损害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再保险接收人对超出赔付额度的赔偿责任。可见,保险人通过再保方式进行溢油风险转移,一方面可以扩大其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这些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通过除外责任避免不可保溢油风险。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李宁等,2008)。对于由战争、地震、海啸所导致的大规模海上溢油而言,这类评估困难的、不具备大量同质保险标的、人为故意的,以及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溢油风险可以认为是不可保风险。可以考虑采用除外责任将此类风险排除,使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尽量可保化。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所有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都给与承保,对于一些损失极其巨大或者原因比较特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不予承担此保险责任。

3.3政府的政策引导

大型溢油环境风险的保险需求是十分迫切的,政策性的保障必不可少。从生态环境救济角度来说,大型溢油的预防、清理、修复及监测等措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救济的做法只会助长溢油风险的不断发生。从经济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溢油风险总会存在,企业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通过政府审批有其正当性,高额赔偿有可能将石油企业或作业者推向逆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可保化的实践,需要政府做出方向性的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扶持,来转变依赖财政的海洋生态环境救济模式,需要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从政策层面保障投保行为的合理性,培养并提升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并落实更加严格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溢油风险论证监督机制。制度建设方面,起步阶段我国宜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以自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作为过渡,以应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企业主动性不强的现实情况;政策引导方面,允许从时间尺度上分散大型溢油风险,给予高额赔偿分期、分批次的赔偿许可,合理设置环境责任保险追溯年限,并鼓励环境风险的再保险,强化环境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当性;监督管理方面,严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风险论证关,强化风险情景的量化分析,推动溢油损害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和货币化赔偿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并重点引领解决大型溢油的科学评估难题。

4研究小结

第3篇: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医保支付制度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支付方式是指医保机构对医疗费用的补偿方式。我国医保支付制度的探索从“两江”试点开始。1993年,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被定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城市,其试点医院采取“定额结算”的医保支付体系,这是一种比较接近于按服务项目支付的方式,其初衷是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随后,镇江还实施了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2004年,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天津、辽宁等省市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2009年新医改以来,我国总结多年来医保在管理和运行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从国情出发,对医保支付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寻求医保支付方式的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上海市和湖南省株洲市都纳入了总额预算管理的支付方式;江苏省镇江市、淮安市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将总额预算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实行弹性结算;葫芦岛市将按病种支付与按服务项目支付相结合;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云南省禄丰县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与床日付费相结合,门诊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2011年5月,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提出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探索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随后,北京市启动了按病种分组付费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将病种划分为500-600个诊断相关组并确定其费用标准,以此作为建立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依据。截至2014年,我国基本医保覆盖率已达到95%左右,28个省份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27个省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我国已基本形成了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这标志着我国医保开始由按服务项目付费向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含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转变。2015年,我国将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鼓励各地选择与自身卫生管理现状相适宜的医保支付方式,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建立并加强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和风险分担,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纳入管理体制,逐步将医保监管的范围扩大到医务人员的服务监管。

二、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谈判机制,医保机构仍存在被动付费的局面。一方面,医保机构议价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医保管理部门管理水平有限,医疗信息系统不健全,部分地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此外,医保机构并没有充分履行参保委托人的职责,在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保协议中,对支付范围、支付办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具体事项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因而,医疗保险机构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谈判方面的能力依然受限。另一方面,受到公立医疗机构的制约。公立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市场仍然占主体地位。在管理体制制约下,公立医疗机构缺乏市场适应性和竞争意识,既不想接受医保机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又不愿意接受谈判机制,导致医保机构处于被动付费的局面。

2.临床路径不规范,医保结算标准存在缺陷。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环境的改善导致医疗供给成本不断上升;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使慢性疾病比例攀升,也推动了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而医保支付机构在结算标准的制定方面并没有综合考虑经济和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导致医保支付标准无论是在总体上还是在不同地区间都缺乏弹性。而且,由于临床路径规范不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病种成本核算不科学,合理的病种结算标准也就无法确定,执行的支付标准与客观实际存在差距,没有形成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比如,按病种结算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无法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纳入按病种支付的病种数量不多,结算标准不尽合理,地区间差异也很大,有时会出现患同一种疾病的参保人在同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相同金额的治疗费用却因为在不同的统筹地区报销水平不同的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医保机构没有制定针对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制约办法,导致结算办法存在缺陷,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如果某个统筹地区实行定额结算,医生会推诿重症患者,通过让患者重复入院来分解住院人次,或将住院费用超标准的部分转移到门诊;如果某个统筹地区实行按病种结算,则会出现医生提高诊断级别、分解病种的现象。虽然通过以上方式增加了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的收入,但是却损害了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也降低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3.对医疗行为缺乏有效监管,过度医疗现象严重。由于实行第三方付费,现实中诱导需求、过度医疗、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我国医保支付制度对不合理医疗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性条款,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不到位,再加上医院自身内涵建设及内部分配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员工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因而,医务人员诱导需求和过度医疗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

4.缺乏有效的转诊制度,医疗卫生资源利用不充分。首先,由于我国大部分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力量薄弱。其次,没有制定详细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实施细则和指南,无法对其实施情况做到有效监管,再加上医保付费机制不健全,无法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因此,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首诊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无论病情轻重患者都集中在大医院就诊,导致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三、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把支付制度的改革作为医疗保险制度控制费用的主要手段。通过在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之间建立公共契约模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加强信息化建设及绩效管理等方式,有效地抑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实现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方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更好地提高了公共福利,对于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1.公共契约模式。美国在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契约模式。医保机构通过购买合同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激励医疗机构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性价比来获得最大收益。自20世纪90年代起,其他实现了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例如,德国由疾病基金会和医院协会针对医疗服务的数量、价格及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等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在服务购买方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建立了这种公共契约模式。世界银行对此进行过深入研究,认为只要设计好购买机制的细节,完全可以通过这种契约手段实现公共福利。

2.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DRGs支付方式由按病种付费进化而来。根据病情的轻重和医疗服务的强度对每组疾病分别定价,由医保机构根据事先制定的支付标准一次性付费。为了实现这一科学的支付方式,德国对1000多个病种编码分类并制定了完整的临床路径规范,又将每种疾病区分不同的等级,分别制定支付标准,从根本上明确了不同疾病的治疗成本、途径和方法,经过多年推广,取得了良好效果。

3.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绩效付费。德国和日本依托于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在医保机构、卫生部门和居民之间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信息透明;英国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绩效付费,制定一套反映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的指标和评分体系,对每种支付方式辅以绩效指标,根据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分加以奖惩,从而激励医疗服务供给方不断完善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推行转诊制度,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日本的医疗机构分为三个等级:初级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服务;中级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治疗;高级医疗机构研究并治疗疑难重症。患者首先要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要想转诊必须严格依据初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同意书。除急诊外,如果想直接进入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就诊,必须额外支付一笔高额费用。日本通过这种严格的转诊制度,有效缓解了大医院的压力,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四、深化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其目的在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医疗质量和服务的可及性。由此可见,医保支付制度的改革不能追求短期效应,而要做好长期改革的准备。

1.完善谈判机制,转向公共契约模式。首先,要提高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的议价能力,按医疗机构类别和级别的不同,与定点机构依法签订协议书,加强协议管理。在协议中明确总量指标、支付内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结算方式、考核指标和处罚条款等,完善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奖惩措施。其次,加强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方式,从而使谈判机制得到有效实施。此外,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网上监控与实地稽查相结合,普遍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谈判协议的监管力度,只有建立医疗保险机构向医疗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的契约化模式,兼顾医、患、保三方面的诉求,达到互利多赢,最终才能有效抑制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深化临床路径管理和药品价格改革,完善医保结算标准。首先,医保机构应该加强推广临床路径管理,逐步建立临床诊疗指南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并使临床操作和临床用药得到规范,避免滥检查、滥用药,规范诊疗行为,使诊疗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借鉴德国等国家经验,积极研究和推行DRGs这种支付方式。其次,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发挥医保控费作用。2015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指出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形成合理的药品定价机制。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应从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患者的承受能力出发,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紧密衔接,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制定引导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从而有效规范药品市场。最后,医保机构在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时应体现出对基本药物的政策倾斜:一方面,要增加在医保报销目录中基本药物的数量;另一方面,对医保报销目录中的药品实行基本药物全额报销,非基本药物根据其常用性和价格按不同比例报销,从而积极引导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降低药品费用。

3.实行信息化绩效监管,规范医疗行为。首先,构建结算与监管兼容的医保网络信息系统。一方面,开展医保制度统筹区域内整合,统一规范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另一方面,在信息系统网络技术上寻求突破,实现医保即时结算报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实现全国就医“一卡通”。其次,在院、科两级建立医保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对医保数据进行收集、反馈和查询。设置各科室绩效目标,对其进行动态监测、数据分析,督导超标科室整改跟进。定期考核,全程跟踪监控,使医院内部分配制度与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保持联系,奖励节约成本、积极创收、提高服务质量的科室和个人,惩罚药占比、次均费用、高值耗材比等指标靠前,遭到投诉、医保拒付、罚款的科室和个人。从而使医务人员将个人利益与单位和患者利益相联系,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最后,推动医保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医疗机构良性竞争。通过搭建一个医保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征求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使预算指标分配原则公开化,分配过程透明化,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增强竞争意识,自发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保付费制度实施的公平与效率。

第4篇: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1.1人为事故居多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的风险源多种多样,而风险的暴露多由人为操作而引发。比如海上石油平台装置的复杂性导致人为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加大;海底管道腐蚀和泄露部分源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海上活动造成的外力碰撞;注水式开发是我国广泛使用的海上油气开采方式,对地层压力监测、注采比控制、注水工艺有很高的要求,操作的失误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地质性溢油(李雪飞等,2013)。

1.2风险呈现区域集中性

我国海上油气开发活动多集中在渤海海域、南海北部湾海域、海南西南部海域以及广东南部海域,东海远海有个别油气田分布,而黄海则没有分布。因此,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也集中在石油资源密集海区,风险暴露的几率具有鲜明的区域特性。其中渤海油气开发活动在近岸海域以及近海相对密集,加之渤海为半封闭海域,这导致渤海溢油风险的总体概率和损失可能均要高于其他海区。

1.3风险损失范围难确定

海上作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溢油造成的风险损失范围和规模受到风、浪、流作用的主导,导致应急监测、预警和措施有较大的被动性。同时目前的溢油处理技术能对溢油损害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控制,但当溢油规模较大时,则难以完全抑制大范围损失的发生。尤其是水下部分的泄漏,对漏点搜寻、溢油量测算造成较大的难度,水下封堵作业的复杂性也导致溢油的控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应对过程中溢油损失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扩大。

1.4风险损失不易量化和货币化

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实则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失,不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溢油造成的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进行传递和累积,生物受损范围无法完全确定,且不易发觉;另一方面,油污对生物健康的风险可能存在潜伏期,也许经过较长时间,具有特征性的损害才能被监测到。此外,损失量和损失程度需要使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评估,且无法彻底验证,生态损害的模型计算结论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刘家沂,2010)。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生态损失的货币化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仍有实践方面的问题阻碍损失的定量及其货币化。

2环境风险理想可保条件

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中,可保性条件是众多研究的焦点。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者们都有相对集中且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集中于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从可保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韩海容、魏华林和林宝、黄昆、张琳、石兴等(赵昕等,2012)得出的观点较为一致,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

(1)风险是同质的且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不可预知,非故意;

(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

(4)可保性风险所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必须是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7)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特殊的,源自于个体或局部因素,必然风险或是基本风险是不可保的。从商业获利的观点来看,Freeman和Kuneruther的研究认为,风险可保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求风险是可被评估的,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能够在一定精度上估算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是进行保险精算的首要前提;第二,保险人能够依据具体的风险,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Freeman,P.K.etal,1997)。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角度出发,周志刚(周志刚,2005)的研究深化了保险费率厘定对风险可保性的影响,他认为保费应当控制在被保险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以确保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arrington和Niehaus也在其研究中强调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风险可保性的重要成本因素,同时也指出保费附加成本也是影响风险可保性的一个重要因素(Harringtonetal,2005]。综上所述,结合新的保险需求和现代保险理论发展,可保风险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风险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标的具有同质性

(2)损失必须具有意外性,非故意。

(3)对个体而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

(4)风险具有纯粹性,没有因此获利的可能性;

(5)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评估;

(6)具有经济可行性,即可以通过保费的合理厘定,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

3溢油环境风险可保性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应运而生,实际很难完全满足理想可保条件,但新的保险需求却实际存在且越发明显。部分学者认为理想可保条件只是商业保险对风险的衡量标准,不能完全作为保险的实践依据。保险泛化理论的提出(赵昕等,2012)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模糊了可保条件的门槛。保险泛化理论认为可报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实践操作上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保险实际是一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契约,风险自然也是可保的。技术上的可保判定不能完全依赖理想化的理论标准。因此,理论上如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引发的大型溢油损失,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理想可保条件要求,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保险契约依然有成立的可能。

3.1可保条件符合性分析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同质性,且大量标的存在风险。本文标的是指面临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功能。风险性质方面,井涌、地质性溢油、管道破裂及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结果基本都表现为石油泄漏入海,并对一定区域造成生态系统损害,因此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有着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另一方面,我国海上风险源众多,2013年我国在生产的海上油气平台有196座,产油量约5217万立方米。有96%的海上油气平台分布在北海和南海区域(国家海洋局,2014),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船舶作为风险源在数量上覆盖了一个较大的溢油风险标的范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意外性,非故意。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往往事发突然,一旦溢油事故超过了一定程度,作业者将面临停注、停钻、停产,以及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控制污染局势,并可能负担长期的跟踪监测活动和法律责任,事故处理成本巨大。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海上溢油事故的引发通常不是投保人的故意目的和行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对于平台个体而言具有偶然性。石油勘探开发所涉及的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舶等设备都十分复杂,具有机械性,而且由人操控,且海洋环境特性不利于溢油污染控制,而这三个要素无法做到100%安全。这就导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损害程度往往不可预知,具有偶然性。另一方面,假设溢油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环境责任事故,风险发生存在必然性,但风险概率存在于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多个平台。那么特定平台的个体溢油风险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及环境影响都具有偶然性。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纯粹性。海上溢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溢油首先造成水环境容量的损失,接着导致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经济损失,引发海洋生物、哺乳动物及海鸟的直接或间接死亡,最终传导至生态系统结构层面,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且大型溢油污染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而这些损失本身并不能给投保人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因此,溢油环境损害无法使投保人获益的特性决定了此类风险是纯粹风险。

3.2可保条件矛盾性分析

地质性溢油损害难以评估。地质性溢油可能表现为地层断裂,导致油藏通过通天断层向海泄露。这种泄露不同于井涌,井涌可通过井口的流量监测评估溢油量,但地层破裂的位置、数量、范围具有随机性,漏油断层处不一定布有监测传感器。所以,溢油量计算的多个重要参数可能无法直接获得,影响溢油量的计算,直接导致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评估的不确定性。一旦环境容量损失估算不被法律认可或被低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将不完全具备可保的条件。海洋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困难。海上溢油污染损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方方面面。在同一污染事件中,除了直接产生的生态损失,如环境容量损失、生物的直接死亡,还会通过食物链把间接生态损失,如生物健康损害、服务功能损失等也包括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生态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边界,影响范围广,随着污染损害中因果链的加长,因果关系的认定会趋于弱化。另一方面,溢油的发生与生态损害事实出现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潜伏期内发生生态损害的几率非常高,这就产生了长期风险,但依然没有明确边界。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表现出强化受害人利益保护以及加重侵权责任的倾向,司法演进及溯及性的影响也加大了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的不可评估性,高额赔偿金的裁定可能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3.3风险可保性的辩证分析

一方面,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风险的同质性、意外性、偶然性、纯粹性等方面是符合理想可保条件的。符合性分析的结论说明,从定性的角度来说,不管损害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从这几个角度看理论上是存在一定可保性的。因此,不考虑风险涉及的具体量化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是可保风险。另一方面,风险可保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必须以科学的定量评估为基础。当风险涉及到需要具体定量的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的特征与理想可保条件出现了部分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风险的可评估性不强,这包括风险发生概率预测、溢油量估算、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以及货币化标准。这种技术性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大型溢油事故中,而此类风险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分散需求。而由此引发的根本性的矛盾是巨大的风险和有限的赔付能力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难以厘定出合理的保费,以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从保险实践角度出发,理想可保风险条件对于可保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并且多数属于定性的、原则性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这些可保性理想条件是适应一定时代条件下的较为经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做为初步判断的标尺,但并不能成为当前风险发展形势和需求下,判断某类具体风险是否可保的严格依据,更不是解决不可保的风险变成可保的风险的技术手段。然而,保险的实质是一种合约,只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能够达成利益上的共识,保险就会成立。而能否达成利益共识的关键就在于风险的可分散性。因此,在定性可保的基本前提下,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可以通过解决一些技术性和政策性问题,并设置具体的保险合约条件,运用多样化的保险技术手段,诸如免赔额、再保险和除外责任等工具,在操作层面实现有条件的可保。

4溢油风险可保化对策的讨论

4.1溢油风险的特性曲线

风险损失特性曲线主要是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和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表示的,即用风险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和对应损失程度发生的次数(即概率)来建立风险损失特性曲线,即保险精算中所说的损失额分布(罗云等,2004)。非寿险的保险实务中,风险分布主要有以下两类:

(1)损失额度越大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而损失额度越小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大。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指数分布和帕累托分布。

(2)当损失额度很小时发生的频率也很小,当损失量增加时,其发生的概率也在增大,但当损失额度达到某一个额度时,发生损失的频率随着损失量的再增加反而减少,中间有一个单峰值。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等。大部分保险标的都存在大量的小额损失风险。对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风险而言,虽然风险源众多,包括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等。但溢油多为小型事故。近年来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十多起,大多数是极少量原油入海。可见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特性曲线也基本符合以上两种风险分布类型,存在大量小额损失。总的来说,多数事故溢油量小且可控,同时生态损害程度有限,但发生频率较高,对其承包可能导致众多小额赔付占用大量保险成本,不利于保险运作和大型风险分散。

4.2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技术手段

通过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赔付溢油风险。由保险可保风险的定义可知,理论上损失程度比较小并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属于保险效果不好的风险。这部分小额损失风险可能会占据了保险公司大量的理赔成本,相应的附加费率就会比较高,对于保险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会削弱对大型溢油事故的救济能力。而免赔额的设定正是为了将这些小型可控溢油事故的小额损失风险除去,使剩余的风险属于较大的风险,达到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效果。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两种方式。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数值,如图1所示,那么表现在风险特性曲线上就是将低于免赔额A的风险全部截取去,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而对A右侧损失较大的溢油风险予以承保。再者,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相对免赔额的数值,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但如果当损失超过相对免赔额A后,对规定数额A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即相对免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将石油勘探过程中容易消减和控制的微小环境损害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而将承保的重点集中在对海洋生态环境威胁较大影响深远的事故损失上,集中保障生态损失救济的全面性。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额赔付溢油风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杨燕,2012)。如规模较大的地质性溢油或平台事故,其环境风险损失程度和出现概率可评估性较弱,不完全具备可保风险条件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不愿或难以承担该风险,可以选择超额再保险方式将这些风险可保化。超额再保险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在风险特性曲线上是起到部分右截断的作用,巨大的损失风险将除去。正因为如此,大型溢油影响时空范围广、定损难所导致的不可保问题可以通过超额再保险的手段得到缓解。即使只明确部分海洋环境损害,且损失额度已经超越再保险分出人自负额度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就可以对溢油损害开展赔偿工作,而无需等到完全确认所有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及时赔付部分损失,开展生态赔偿和油污清理工作,而且不妨碍对损害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再保险接收人对超出赔付额度的赔偿责任。可见,保险人通过再保方式进行溢油风险转移,一方面可以扩大其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这些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通过除外责任避免不可保溢油风险。除外责任又称图2再保险风险曲线示意图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李宁等,2008)。对于由战争、地震、海啸所导致的大规模海上溢油而言,这类评估困难的、不具备大量同质保险标的、人为故意的,以及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溢油风险可以认为是不可保风险。可以考虑采用除外责任将此类风险排除,使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尽量可保化。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所有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都给与承保,对于一些损失极其巨大或者原因比较特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不予承担此保险责任。

4.3政府的政策引导

大型溢油环境风险的保险需求是十分迫切的,政策性的保障必不可少。从生态环境救济角度来说,大型溢油的预防、清理、修复及监测等措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救济的做法只会助长溢油风险的不断发生。从经济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溢油风险总会存在,企业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通过政府审批有其正当性,高额赔偿有可能将石油企业或作业者推向逆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可保化的实践,需要政府做出方向性的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扶持,来转变依赖财政的海洋生态环境救济模式,需要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从政策层面保障投保行为的合理性,培养并提升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并落实更加严格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溢油风险论证监督机制。制度建设方面,起步阶段我国宜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以自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作为过渡,以应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企业主动性不强的现实情况;政策引导方面,允许从时间尺度上分散大型溢油风险,给予高额赔偿分期、分批次的赔偿许可,合理设置环境责任保险追溯年限,并鼓励环境风险的再保险,强化环境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当性;监督管理方面,严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风险论证关,强化风险情景的量化分析,推动溢油损害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和货币化赔偿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并重点引领解决大型溢油的科学评估难题。

5研究小结

第5篇: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健康服务业

1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体医融合式的健康促进,“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健康管理服务类保险产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开展治未病健康工程、健全多层级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健康管理新型组织,鼓励社会家庭参与健康保险[1]。《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推动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的合作发展[2]。《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综合保障服务、投资社会健康服务领域[3]。《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4]。可见,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发展,对推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的发展具有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商业健康保险助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作用

2.1依据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属性与功能

商业健康保险具有突出的服务健康的社会属性。因此,健康保险对体医融合健康产业的助力及彼此之间的合作,也更容易实现跨行业、多部门的融合创新和协同发展。同时,在参与“治未病”健康管理的工作上,健康保险具有与医疗服务、运动健体、健康管理都不相同的功能与价值。健康保险能以第三方的主体身份来提供健康服务,既可以分别与医疗、健体、康养等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双向合作,也可以作为促进体医融合相关健康产业的补充剂、粘合剂、强化剂,发挥服务社会健康和促进社会健康的重要作用。

2.2依据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能力与优势

健康保险的本质是对健康的风险管理,是一种健康保障机制、一种风险管控手段。商业健康保险在数据精算、风险评估、保值防损、强化健康保障方面具有专业性,依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分析设计出来的健康保险产品及服务,能为参保人提供健康检测、健康保障、风险干预、慢性病管理等相关产品和服课题成果KETICHENGGUO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作为医疗服务、运动健身、健康管理、康养保健等健康服务产业的合作平台和联动纽带,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道路上的一些难题。

2.3依据商业健康保险的契约关系与互助性

商业健康保险的产生和行为,实质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这种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参与保险行为的主体之间的约定和认可,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服务、运动健身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的合作,是以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共同选择、共同利益、共同发展为前提的,在法律与合约的效力之下,有利于使医疗、体育、保险及其他健康服务产业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互助关系。健康保险对体医融合健康产业的助益,主要体现在能健全大健康保障体系、创新治未病健康管理组织形式、丰富体医融合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在健康服务产业相互结合的关系网络影响之下,也将有利于社会群众健康管理意识的提高、健康生活行为的规范及对自身健康发展的科学规划。

3商业健康保险助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能为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带来新活力和新动力,具有促进居民健康生活、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推进政策实施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1商业健康保险促进社会居民健康

包含了健康管理服务、体医结合特点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能为社会居民提供健体指导、健康规划、疾病预防、风险管理、医疗保障、康复保健等一系列更为完整的健康管理服务。这样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大幅提高社会居民的健康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能让居民降低医疗保障的投入、减轻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获得更为科学的健康保障管理、增强运动健身的意识、加强健康教育和身体素质、降低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强化对疾病的风险管理,有助于满足居民对健康管理服务的科学化需求,提升生活质量和生活幸福度。

3.2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首先,从保险行业的发展上看,商业健康保险进驻体医融合健康产业,是极大地开拓了自身的业务内容和发展空间,丰富和深化了健康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内涵和意义,有利于展现商业保险机构关注民生、助力健康、服务社会的企业文化及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其次,从健康服务各产业的发展上看,构建健康保险与体医融合健康产业相联手的健康服务平台,不仅能够有助于多方主体对社会健康数据更为全面的掌握,还有利于实现医疗、体育、保险等产业之间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解决目前保险市场功能与价值发挥不充分、医疗健康保障体系不完善、运动健体产业升级缓慢与融资困难、对社会群众投资健康的意识引导不足等问题。再者,从健康产业的整体发展上看,健康保险与体医融合健康产业相结合是推动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路径,有利于破解体医融合健康促进道路上的壁垒和困境,促进健康服务各产业间形成优势互补、合作互益、融合创新的协同发展。

3.3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国家政策实施

商业保险机构加入与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合作的发展轨道,是对健康中国战略、全民健身计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等有关政策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担起推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的担子之后,能通过市场机制的力量推动健康事业的发展,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的脱钩改革,进而让政府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转型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4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体医融合健康管理服务的现状

4.1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体医融合健康管理服务的案例

平安人寿保险于2016年推出的“平安run健康管理计划”(即HelloRunClub,以下简称“平安run”),是一项能让用户通过“运动涨保障”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购买相关保险的用户如果能在累计18个月或24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指定的步数目标,即可获得5%或10%的增长保障额度的机会。通过查阅平安健康保险APP发现,2021年的平安保险中覆盖了“平安run”活动的险种增多,对用户的健康管理内容也有所增多,主要包括:健走8000步、跑步2公里或5公里、健康知识的问答学习、同步运动心率、早睡早起挑战赛的每日任务;记录体重、血压、血糖的每周任务;健康年龄测评的每月任务等。如果用户能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上述相应的健康行为,即可获得对应的“健康信用”和“健康金”。“健康信用”可用于享受保险费率的优惠,不同“健康信用”区间对应的优惠率分别有5%、15%、30%三种。“健康金”可用于兑换商品。据2020年的数据统计,已有1100万用户参与了“平安run”活动,其中超过459万用户达成了健康管理目标并获得了免费赠送保险保障的奖励。根据南非Discovery保险公司的研究数据显示,参加了“平安run”的人的“健康年龄”比其他人平均年轻5.9岁,即预期寿命长5.9岁。相关的案例还有,众安保险于2015年推出了运动赠送保险的“步步保”健康管理计划;2018年,中国人寿保险推出了走路兑换保障的“健康万里行”活动,目前该活动的参与人数达到了70万以上。

4.2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体医融合健康管理服务的案例分析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融入健康管理项目的时间主要在2016年之后,与健康中国战略、全民健身计划及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意见等有关政策息息相关。以平安保险产品为例进行具体分析,可见商业健康保险结合运动健身、健康管理的服务模式具有可行性。商业健康保险对用户的健康管理正在向打造体医融合的、注重防治未病的方向上进行引导和治理。在健康管理的内容上,主要是收集用户的基本健康数据和运动数据,因为信息上传的操作简单且活动门槛低,因此,获得并积累了大量用户的参与和关注。在健康管理的时间上,以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为期限,符合健康生活习惯形成的周期性规律,也符合实现身体机能强化的时间要求。在健康管理的回馈上,运用了“健康信用”和“健康金”的概念,强化了“健康信用”与“健康保障”成正比、与“健康风险”成反比的关系;直观地展现了“健康”是“金钱”、更是无价“财富”的价值观念,有利于培养和提高用户投资健康保障的意识。在健康保险的设计上,从传统的注重风险评估、医疗保障、理赔补偿等中、后期的保险保障,补充了运动干预、健康维护等前期的健康管理,升级为了具有全周期管理特征的健康保障模式。在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中融入“运动干预”、“健康维护”、“健康管理”的元素,对用户而言,能增强体质健康、加强健康管理、提高健康保障、强化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对保险机构而言,能降低理赔费用、拓宽保险业务、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而言,符合社会形成健康生活生态圈的需求,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的需要。

4.3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体医融合健康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从商业健康保险助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的现状上看,健康保险与运动健体、防治未病、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的相互融合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目前保险行业中鼓励用户参与运动健身、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较少,没有形成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管理共识和参与规模。第二,现有的涉及以运动健身活动来干预健康风险的险种数量有限,对融入运动健体、体医融合、防治未病等健康管理元素的险种开发不足。第三,现有保险产品中健康管理服务的手段较为单一,健康管理内容不够全面,健康管理目标不具有防护疾病的针对性和个性化选择,保险产品及服务存在着健康关怀、运动引导、健康管理的融入和相互衔接不够顺畅的问题。

5商业健康保险助推体医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的路径与对策

5.1以政策为指导,强化研发团队,创新产品升级

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以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为指导,发展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及服务,开发治未病保险、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等,扩大健康保险受众人群覆盖面。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升级需要经过数据精算、综合分析、功能设计等专业工作,来满足商业健康保险既要能实现本身的商业价值和保险价值,还要能实现对用户的健康管理价值。这就进一步要求商业健康保险能与医疗保险平台对接、能与体育健康产业结合,充分发挥预防疾病风险和保障身心健康的功能,同时,保险的产品和服务还应符合人体生命周期发展、体育运动健身、中医养生保健的有关科学规律。因此,保险公司需不断强化研发团队,将数据统计、人工智能、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运动医学、中医保健、体育健身指导等多方面的专家纳入产品研发团队之中,构建拥有多学科人才支撑的综合型研发团队,围绕健康保险产品的研发进行多学科的业务交流和技术连接,设计出融合“体育+医疗+保险”优势的,具有全周期、全链条、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功能的保险产品。

5.2积极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的整合和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