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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精选(九篇)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

第1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全国一样,目前上海郊区农民养老模式主要依赖家庭或个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虽然存在强烈的需求,但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供给问题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和国际大都市,上海在探索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方面显然也处于领先地位,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创造性地推出了小城镇社会保险模式,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突破口,在传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为上海农村养老保障开辟了第三条道路;二是上海市并没有放弃对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改造和完善的尝试,相反,在完善农保的基础上推出了土地征用补贴保障,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和综合保险等多种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并行发展。总之,多元化的上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正在形成之中,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则是上海农民最重要的两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参加意愿研究多数是基于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农民参保意愿的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如乐章(2004)以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参加意愿与保险水平选择两个层面的考察发现,尽管家庭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民规避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且其养老保险参与意向受到个人、家庭、社区等多层面因素的影响。吴罗发(2008)通过江西省58个县(市)436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并利用Logistic模型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意愿进行计量经济分析表明,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有显着影响并呈负相关,农户人均纯收入、农户劳动力比重、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有显着影响并呈正相关。其他类似的经验研究不仅涉及不同的地区特征(江涛等,2007),还涉及不同人群类型的差异等(肖云等,2005)。

    已有研究的局限在于抽样调查问卷关于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设计一般比较主观,如常见问题设计为“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及您自己的经济条件,您是否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主观意愿和实际参保行为是存在一定偏差。同时,抽样调查的误差及相关信度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此,本研究将使用村庄层面的最新农业普查数据来替代面向农民个体的抽样调查数据,即根据一个村庄实际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民规模占村庄全部人口的比例则比较客观地度量出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保险的行为选择,并且普查数据可以避免抽样调查的系统误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研究的局限性。本研究试图探讨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上海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状况,并利用农业普查数据分析村庄层面农民对农保和镇保的参与率差异及其决定因素、农保和征地补贴保障养老金标准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等,最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和讨论上海市农保和镇保这两种最重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效率特征和激励效应的差异。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上海市统计局2007年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上海市行政村普查数据。该次农业普查对象涉及上海市所有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及列为农业普查农村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村、牧、渔)场的管理机构。普查的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涉及本研究有关的包括村庄的基本特征、人口情况、耕地投资及村民自治和村级经济收支情况等。实际普查的村庄数目为1912户,有效记录数据为1854户。

    二、假说、背景与变量

    (一)研究假说

    相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言,小城镇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上海郊区具有比较强的地方特色,农民参保的激励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仅与村庄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村庄经济发达程度及集体经济管理的模式等自然环境和制度因素相关,而且还受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及其集体经济支出结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关于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村庄经济发达程度的影响。村庄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农民知道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及其相关的信息知识,这一点在许多类似农民参保意愿的抽样调查中得到了证实(乐章,2004)。与基于个人的调查研究相类似,经济收入和人口规模等因素也是影响农民参保激励的重要变量,但是,不同的是在村庄层面的研究中,影响的因素不再是农民个体的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规模,而是村庄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村庄自身的人口规模会影响一个村庄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及其享受的保障水平。对于相对富裕的村庄,集体经济提供给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补贴会明显高于那些落后的村落,而这也显然会提供富裕村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当然,在上海各区县,由于区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水平的不同,有一些地方农民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可能会达到289元或426元不等,但这些农民所占比重毕竟不高,而且,这些养老金事实上是村集体经济收入对老年农民的一种补偿,既不规范,也不一定稳定(杨子春,2007)。

    其次,关于村庄集体经济管理的模式问题。在发展经济学的文献中,大量的研究围绕村庄基层民主是否强化了村庄的治理问题发生了有趣的争论(王书娜、姚洋,2007)。支持性的观点认为基层民主可以产生更加公平的公共物品的供给(Bardhan等,2005),但反对的证据却争辩基层民主及其分权决策会阻止公共物品的提供(Besley等,2000)。在村庄层面,基层民主不仅体现在村庄领导人的选举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乡村的具体治理方面,如有关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关键的权力问题是集中于董事长决定、村干部决定还是村民大会的分散化表决决定。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发达地区大量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及其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基层组织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激励及其保障水平。

    再次,关于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及其集体经济支出结构模式。目前,上海小城镇保险主要吸引被征地农民参加,其覆盖面过去一直没有农村养老保险大。由于被征地农民根据现行的法规,征地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小城镇养老保险费,从而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将直接影响农民参加小城镇保险的规模。并且,小城镇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相互的竞争性和替代性。当一个村庄农民更多地选择参加小城镇保险,则必然会降低该村庄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此外,村庄的集体经济支出结构中福利性开支比例的增加可以作为一个控制性因素考虑对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尤其是征地养老补贴水平具有潜在的影响。

    (二)上海郊区农民养老保障:一个总体描述

    与全国不同,上海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可供选择的空间更大一些。具体的养老保障方式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及征地补贴养老和综合保险。以下重点讨论上海农民对于上述不同养老保障方式的参保状况及其养老金水平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供给状况等。

    从社会养老保障参保水平来看,目前,上海市共有257.3万郊区居民参加了某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郊区居民参加比重最高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参加比例分别为39.8%和25.7%,两项合计达到65.5%。其次,还有14.9%和10.2%的农村居民也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外,还分别有5.5%和3.9%的郊区居民享受征地养老和参加综合保险机制(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2008)。

    从分区县的数据可以看出,农保参保率最高的是崇明县,其余依次为金山区、奉贤区和青浦区。相比之下,嘉定与闵行区的农保参保率比较低。而小城镇保险,参保率最高的是南汇区,金山与奉贤区次之。而镇保参与率最低的是宝山区。此外,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比例最高的是浦东新区,已经达到10.9%,而在水平最低的青浦区,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仅有2.1%,而多少有些难以理解的是崇明县有11.7%的农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居全市最高;金山区次之。在征地补贴养老方面享有征地养老保障的农民比重最高的是松江区,即2万多农民享有征地养老保障,占该区全部农村人口的4%。考虑到上海农村人口总量包括了277万外来人口,因此各个区县农民也可以参加综合保险,其中宝山、松江与浦东3个区农民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与这3个区聚集了更多的外来人口有关(见表1)。

    由于征地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农村征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而设计的,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对于一般农户而言,其进入的“门槛”费用比较高,至于综合保险主要是针对外来常住人口设计的。可见,上海郊区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在于一方面需要推进小城镇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应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以增强对农民参加保险的激励。

    (三)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村庄分布差异:参保率、养老金标准及其若干影响变量

    从农业普查的村庄数据来看,村庄层面的农民平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2.9%和23.6%(见表2),农保参与率比小城镇保险参与率略低一些。但是,不同村庄层面的农民参保率差异十分明显,对于有些村庄,无论农保还是镇保都没有农民参加,其两项养老社会保险参与率都是零。而对参与率比较高的村庄而言,其基本可以达到全员参加镇保或接近于全员参加农保(99.5%)。显然,这表明有些村庄整体被征地而全部加入了小城镇保险。

第2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社会保障,是建设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它与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党中央、国务院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当作一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来抓,对高举邓小平伟大理论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握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疆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1951年。当原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后,原新疆省人民政府开始在部分工矿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施社会保险制度。1953年又将一般厂矿和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及国营建筑公司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与此同时,省政府还根据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单项法规,逐步在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保险在内,分别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项目较全的社会保险制度。

10年动乱期间,我区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干扰破坏。由于管理机构受到冲击,劳动保险基金正常收取无法进行,国家被迫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将劳动保险费用开支由企业营业外项目下列支,使原来的社会保险制度变成了企业保险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8年,全区建立了正常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1986年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后,我区开始建立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在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全区首先建立了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8年,全区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以后又将集体企业职工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纳入统筹范围,并逐步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州级统筹。1998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步入自治区级统筹阶段。目前全区已有IOO余万名职工和32余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另有70余万名兵团职工和36余万名兵团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兵团级统筹。

同时,我区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改革也得到了健康发展。失业保险全面展开,全区已有96万名职工和70万名兵团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改革也在全区逐步推开。

二、新疆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对参保、缴费等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对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提出挑战。养老保险基金总量严重不足,基金积累地区分布不均衡,使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难度不断增加。

(三)人们对医疗消费需求的增长与刚刚起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及基金承受能力之间产生了矛盾。

(四)企业破产、关闭、重组、兼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使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持续增加,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进一步完善新疆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要加快发展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机制和有效营运、严格管理的机制。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敢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失业保险。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的目标,我区社会保险制度需在以下五个方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第一,从我区的实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水平和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使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第二,社会保险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全网”。

第3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第4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指标体系;区域差异

一、现有单一评价指标的不足

社会保险是一项牵涉到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她通过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竞争机制运行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以及由于意外灾害而引起的社会震动。社会保险水平是指在某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高低程度,它以量化指标的形式来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内部机能的运行状况。

纵观以往的研究,社会保险水平,定义为社会保险供给资金的支出水平。即用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判断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水平的高低。具体测量模型如式:

其中,S代表社会保险水平,Sa代表社会保险资金支出总额,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利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便易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利用这种方法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险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二、区域社会保险水平的差异分析

由于资料收集得有限,本文只选取了全国31个省市的部分指标数据作为样本经过计算与整理得到的。本文采用现代多元统计方法,因此在指标的选上有所变动,不必从每一个系统中一层一层地选取指标,而从不同的评价角度选取了多个综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对数据进行了趋同化处理,

对以上结果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前五个主分量的累积贡献率为92.89%,因此可以认为这五个主分量包含了十个变量的绝大多数信息量。我选取了这五个主分量,从而将10维变量将为5维,起到了简化作用。(2)从主成分的特征向量可以观察得知:每个主成分对所有变量都有几乎相等的载荷,是对所有指标的测度。因此,选取的这十个指标都很好地代表了社会保险水平。(3)综合排序评价。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根据第一主成分的得分进行排序。从SAS软件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海市以6.35225的高分位居全国第一,位于其后的十个省市分别为:天津、广东、北京、辽宁、浙江、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北、山东。而得分最低,在社会保险方面需要努力提高。然后,我运用SAS软件对样本进行了因子分析,从运行结果看,得到的结论与主成分相似,限于文章篇幅,分析则不再重复。

根据分类结果,将我国31个省市区的社会保险水平分为五个类别。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第一类包含的样本元素有3个(北京、天津、浙江);第二类包含的样本元素为9个(山西、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第三类的样本元素为1个(上海);第四类有2个(、云南);第五类所包含的样本元素为16个(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宁夏、新疆)。(2)对照之前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分类结果与各地的社会保险水平有直接关系。上海的社会保险水平为全国最高。第一类中3个元素,北京、天津、浙江水平较高,但低于上海。第五类的16个省市为全国中等及其中等偏上水平。第二类的9个省市处于全国中下等水平。而第四类的和云南两省的社保水平很低,以后需要大力改善。因此,在今后的社会保险发展方面,要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两省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水平具有地区差异性。社会保险水平之所以会出现地区差异是由很多因素综合作用而致,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社会保险需求的产生――满足――产生新需求”的需求与供给的动态平衡过程。而这个过程源于两种动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和政府政策的拉动力。

针对以上社会保险水平不同的各个地区,我们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一)针对东部主要包括沪、京、津三个直辖市,和辽、吉、黑东北三省,以及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这几个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它们经济发展较快,保障资金的供给能力较强,因此,建议各地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从而增强该地区社保基金的统筹能力,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这些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需在“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这两块做大做强,切实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鼓励大家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高税收,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体现,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针对中部如安徽、江西、河北、河南、四川、湖南、湖北等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等左右水平,这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的发展首推做好做实养老保险这一块,同时要做到统账结合,分账管理。

中部崛起必将加速中部市场化进程,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可能要面对的现收现付制的冲击,实现基金投资运营则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要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扶持和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吸引更多人才来此建设投资。

(三)针对西部经济不太发达的省市,如云南、、贵州等地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想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是不太现实的。这些地区城市化仅为20%左右,低于全国20个百分点。农村人口比重大,工业化水平低,大部分经济来源于农业收入,而农产品获得利润低,因此地方财政不充裕,人均收入较低。

四、结语

因此,首先要解决最实际的问题,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侧重养老保障。抓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使农民心中有安全感。养老问题与疾病问题是共生的,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合作医疗体系分开管理成本较高,建议将二者合起来共同发展,既养老又保病,管理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第5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问题;建议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比较低

据统计,2011年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已经占到35.1%,而新增城镇就业人员中,农民工高达65.4%。但是农民工基本保障覆盖率相对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覆盖率的比率分别为:社会养老保险为23.2%,工伤保险为47.9%,基本医疗保险为31.6%,失业保险为20.1%,生育保险为14.5%。农民工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主体,不能充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且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大。根据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参保情况相对较好,而建筑行业、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行业。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退保率高

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跨省市流动时不能顺利转移保险基金,致使退保现象严重。按相关规定,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但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却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因为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则充入地方社保基金。

二、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保险参与主体的费用负担重

农民工参与社保,不仅农民工自身的费用负担较大,用人单位和输入地政府也承担相应的费用负担。据调查统计,承担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约占工资总额的31%,其中,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分别占20%、8%、0.5%.0.7%、0.5-2%;个人缴费达到10%,其中,养老占8%、医疗占2%。这样农民和企业的费用负担都比较重,因而都有逃避缴费意愿。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城乡居民保障制度成本相对较高,除了要面临庞大的建校费用和低保费用外,还需补贴外地农民工随迁家属就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地方政府感到经济压力较大。

(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城乡分隔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较大,长期在一个地区缴费的可能性很低。同时,由于我国财政支出在地区、城乡之间分配存在不平衡,导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出现城乡、区域、阶层和职业之间的分隔,统筹层级低,无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和不同种类之间的转移。而且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视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导致存在着多年、多地区、多层次保险关系的转接,以及保障模式转变难度很大的问题。

(三)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之间不衔接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化”和“碎片化”特征,不同区域、城乡之间所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异,制度衔接难度较大,阻碍了人口在区域、城乡间流动,进而影响了资源在地区间A优化配置。同时,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工人和农村居民存在双系统,两者之间的对接是非常繁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间转移接续程序十分复杂,给养老关系转接带来的不便,这也阻止了农民工养老关系的转移行为,转而选择“退保清算”,而且退保程序反而简单,信息清晰,资金到手放心。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多元化机制

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费率偏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扩大本地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保的范围。国家应将对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扩展到全体从业人员,鼓励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一起参加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从而降低保险费率。统筹管理保险费,做到费率相同、计发办法相同,但在缴费基数和待遇上,可以对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实施差别化管理。其中,正规就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工资收入,由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小企业员工参保,应由国家定额补贴缴费。非正规就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国家定额补贴缴费。

(二)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

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的比例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标。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城乡统筹,形成“整体的保障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多样化的保障模式”。即无论城乡职工,不分身份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之中;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统一而有差别的缴费制度,以梯次化的层级设计建立渐进式的保障架构;制定不同的缴费层次,既有区别又不失公平地对待不同情况的城乡就业人员,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

(三)健全不同保险制度间、地区间的转移衔接机制

健全不同保险制度间、地区间的转移衔接机制,建立区域、城乡、群体之间的统一社保体系。加快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医疗、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为农民工异地流动提供便利。加强社保管理机构的内控和与其他部门协调。劳动监察、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应联合执法,加大对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通过严格执法,确保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1] 侯云春,韩俊,蒋省三,何宇鹏,金三林.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总体态势与战略取向[J].改革,2011(5).

第6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结论

第7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关键词: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受当地农村经济普遍比较落后因素的影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四川省是西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约占四川省总人口的80%。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作为西部地区的典型案例,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对西部其他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2年开始试点,已运行了16年。截至2005年末,全省有19个市州,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全省参保人数仅291.3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的4.3%。成都市在四川省属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2004年至2006年成都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7.5万、23.5万和33.9万人,分别仅占成都市农业人口的2.9%、4.4%和6.4%。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农民参保意愿不强。一是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度较低。根据对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古龙村、彭州市蒙阳镇天王村、简阳市镇金镇二郎村中共150名村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都将养老寄托在子女身上,完全同意“养老最终还得靠子女”观点的农民占52.6%,完全同意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11.1%,在被调查者中没人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有大约70%的农民还根本不知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二是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不强。据调查,农民最迫切的消费需求依次是子女教育、修建住房、医疗保险、生产投资、养老保险,分别占30.4%、26.1%、20.8%、16.5%和3.0%,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还较低的情况下,购买养老保险在农民眼中自然不能作为主要需求。三是农民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够信任。在农村各项负担偏重的情况下,有些农民甚至把养老保险费看成一种“乱收费”,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水平也缺乏信任,担心自己缴的钱得不到兑现。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设计不科学。在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农民投保交费很低,得到的保障又难以满足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选择缴纳保费问题上,大都选择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年可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和银行利率调整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能领取到的养老金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这直接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如,政府在解决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时,出台了“刚性”的制度,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按规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缺乏刚性,让农民自愿参保。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只是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其主要做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基金预筹的方式,投保人根据个人账户总额领取养老金。现阶段,在农村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对办理养老保险的认识也不足的情况下,农村的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严重缺乏。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是按“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国家政策适当扶持”的制度进行设计的,但实际上,由于四川省集体经济的薄弱和财政支持的不到位,个人缴费基本上就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唯一来源,农民收入高的地区比农民收入低的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高一些。如,成都市是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地区,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85.4元,当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占成都市农业人口的比例为4.4%;而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地区甘孜藏族自治州,2005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09.8元,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31人,参保率几乎为零。按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主要是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四川省绝大部分乡镇只有较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因此,集体补助部分几乎为空白。再加上四川省不少乡、村两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财政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支出微乎其微。据统计,近年来,绵阳、自贡、遂宁、南充、达州5个市,在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社会保障补助的支出仅占0.4%~1.2%。在其他地方,有的县近几年基本无财政投入,而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目前仅用于农村“五保户”救济、灾民救济、新型合作医疗支出及国家民政部门向农村提供的社会福利方面。更何况,经办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也必须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般可提取3%的管理费)。可见,这种以预筹积累或完全基金式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一个是把资金放在家庭内部,另一个是放在社会保险机构,且还要支付管理费,其交易费用要高于家庭养老的交易费用二、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实施梯度发展战略。研究发现,如果每年缴费额为240元、480元和600元,累计10年后,则每月可分别领取养老金70元、140元和175元。鉴于目前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在以家庭养老作为社会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的前提下,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以农村家庭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考核标准,以市(州、县)为单位制定相对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补偿方案。具体来说可作如下设计:

1、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地区,如,四川省成都市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4905.8元,可实行月缴保费30元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按4000元计算,月缴保费只占人均纯收入的9%,这个比例正好符合养老保险基本投资不得高于10%的运作规律。

2、人均纯收入在2000至4000元的地区,可实行月缴保费2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15元,市(州、县)财政按比例补助5元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缴费额度不会给农民带来太大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3、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地区,可实行月缴保费2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10元,市(州、县)财政按比例补助10元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民,则由市(州、县)财政予与部分或全部补贴,补贴可在2至3年核实、测算和调整一次。在该方案中,虽然农民收入较第一和第二种方案中低,但政府对这一类农民的支持力度更大,从而让他们更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力。

以上所交保费完全计入个人账户,让农民更有安全感,同时也是激励农民积极参保的重要举措。此外,中央财政和西部各省(区、市)财政按照进入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实行年龄大的多补贴,年龄小的少补贴的原则)。鉴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央财政还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养老金的支付具有刚性,且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随着领取的时间越长,其所领金额往往会越来越大,进入统筹账户的目的是为满足待遇调整的需要,也是为满足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需要。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征缴和运营管理,实现其保值、增值。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运营管理制度,实行层层负责制,将征缴率和运营效率与单位一把手的业绩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指标之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各乡(镇)财政所进行征缴,省(区、市)社保局负责统一管理,管理费一律由省区市级财政负担,并在省(区、市)范围内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投资银行作为基金银行,在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对农村养老基金进行专户运营管理。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养老基金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为达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根据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验,一般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种投资组合。概括起来主要有六种形式:除我国常用的存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外,还包括直接以银行家身份出现,向需要资金的公司贷款;成立基金会,购买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投资不动产,直接取得经营权,以获得收益;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消费性贷款服务。同时,对基金银行的基金运作回报率做出规定,当低于国家规定的回报率时,基金银行应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最终弥补责任,当基金银行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保险金应由政府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建立个人账户IC卡管理制度,人人拥有一张养老保险IC卡,其号码将与身份证重叠,这样既便于个人查询自己个人账户的实际数额,又有利于个人对基金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进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8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以建设完善的社保经办风险管理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内控要求为核心,以基层经办机构为重点,以现场检查评估为手段,明确风险管理“一把手”责任制,不断夯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力争到**年,全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均达到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专项行动要坚持底线原则。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专项行动以区级经办机构为主要检查对象,以财务和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为检查重点,逐项核对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要坚持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检查内容有可以衡量的客观标准和检查手段,决不放过任何风险点和风险环节。要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二、成立组织实施工作领导机构

为更好地协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经研究,成立**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检查重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重点是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内容以财务和信息部门及相关业务为重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等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行动组织方式

专项行动以现场检查评估为主要形式,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为基本标准,根据市人社局的部署,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开展自查和组织抽查。要坚持实地检查与现场培训、业务指导相结合,做到边检查、边培训、边整改,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通过专项行动,找出风险点,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基金安全案件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五、行动步骤

(一)部署阶段(**年8月)。

区**局在**年6月底前完成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检查方案,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自查阶段(**年9月—**年10月)。

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为基本标准,进行对照自评打分。区人社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三)检查阶段(**年11月—20**年12月)。

由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估,下达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通知书。

(四)抽查阶段(20**年1月—20**年2月)。

由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对区本级经办机构的抽查面要达到100%,同时抽查2-3个区级经办机构。根据检(抽)查情况进行评估,下达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通知书。

(五)整改阶段(20**年3月—20**年4月)。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风险管理检查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并组织专人跟踪落实、督导验收;对限期整改后检查评估、验收仍未达标的,报由市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精心组织,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利用检查时机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顺利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基金风险问题,狠抓落实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监控,规范经办流程,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基金安全。

(三)注重督查落实。

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跟踪督促,掌握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通报。

(四)及时上报材料。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1.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 区人社局副局长、区社保中心主任

组员:** 区社保中心党支部书记、区社保中心副主任

**  区社保中心副主任

**

区社保中心主任科员

**

区社保中心副主任科员

附件2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标准

达标

不达标

一、组织机构控制16分

1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部控制、内审监督、岗位权限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及披露等制度。

查看相关制度文件、档案资料、信息系统

2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查看三定方案和人员花名册

2

3

业务经办建立岗位制约机制,严格实行授权管理。

查看业务档案、信息系统

2

4

初审与复核、稽核与业务经办等岗位设置体现不相容原则。

查看岗位责任分工与业务档案

10

二、业务运行控制

5

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等,明确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查看操作规范并对照检查

2

16分

6

依法依规经办各项业务,核定业务数据。

查看业务数据核定记录

2

7

执行已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照各项标准进行检查

2

8

征缴部门与财务部门按规定定期对账。

查看对账记录

2

9

定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规定计算利息。

查看对账往来记录和账户信息

2

10

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材料齐全。

查看审批记录和审批材料

2

11

业务台账记录准确,个人权益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

查看业务台账

2

12

建立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的规定。

查看制度文件,检查各类档案

2

三、基金财务控制

13

财务不相容岗位应配备专职人员,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实地查看财务人员配置和在岗状态

10

42分

14

有财务会计操作规程,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账、核算,有明确的主管、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责任制,岗位之间不得兼任。

查看操作规程、财务档案

10

15

基金收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存入银行,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查看基金收支户开户材料,查看各险种账目

2

16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要有依据,对收支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有审核、复核和审批手续。

查看财务档案

2

17

指定专人按月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款余额与会计账表等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查看各类账表和原始凭证

2

18

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由专人负责保管,收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要按规定办理,收据要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相应制度规范并实地检查

10

19

银行票据购买和保管要由专人负责,银行票据领用、填开要按规定登记办理。

检查银行票据领用记录

2

20

严格执行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分离;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信息数据处理分离。

检查财务证券凭证保管状况、资金收支与审批状况、会计记录和信息系统记录等

2

21

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票据、电子密钥要由专人分别保管,印章使用要符合规定的用途、范围,审批手续完备。

实地检查印签密钥保管情况,查看使用记录

2

四、信息系统控制18分

22

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业务流程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等管理制度。

实地查看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操作流程

2

23

核心业务必须经由信息系统操作办理,不得直接线下经办。

查看业务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

10

24

明确业务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录入、修改、访问、使用、维护数据,并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查看信息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权限设置,查看信息系统维护记录

2

25

业务系统要与外部互联网完全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及时备份,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

查看业务系统物理隔离状况,对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2

26

信息系统处理事项应具有可复核性、追溯性、责任认定性和责任追究制。

实地查看信息系统的复核、可溯功能

2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27

根据劳社部发〔2007〕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内控管理规范。

查看相关文件及管理规范

2

8分

28

内控制度要在单位内部公开并有效执行。有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工作记录、资料齐全。

查看内控制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2

29

对本单位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抽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业务部门,报告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查看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

2

30

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体系,实行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制订风险处置预案。

查看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

第9篇: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85年初,台北十信、国泰信托投资公司、亚洲信托投资公司、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发生连锁性存款人挤兑事件,对台湾地区金融安全和支付系统冲击较大,凸显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紧迫性。台湾当局依据台湾地区“银行法”第46条规定,提出设立以直接保护小额存款人为目的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普遍获得金融业界、学者及专家的赞同。台湾地区“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拟订“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报经“行政院”决议通过,于1985年1月公布施行,台湾地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依据正式诞生。“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于“存款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即积极筹备且共同出资成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并于同年9月27日正式营业,成为台湾地区专责办理存款保险的机构。此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自由投保时期。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初采用自由投保方式,主要是为配合金融自由化趋势,使金融机构享有经营挑战空间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保。但因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属于初创,社会公众对此制度极为陌生,加之存款人对台湾当局过去维护金融安定与保障存款安全颇具信心,导致不能真正体会存款保险的重要性。此外,为了避免增加存款保险费所带来的负担以及大部分金融机构以其尚未全面计算机化、计算保费费时费力为由,对投保事宜多心存观望,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进展缓慢。

2.单一费率时期。存款保险制度创设初期,金融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受限制较多,故个别机构之间风险差异并不明显,存款保险费率采用单一费率制度,初期费率由“财政部”核定为万分之5。当时,不少金融机构认为保险费率偏高,参加存款保险将加重其经营成本负担,故投保意愿较低。“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依据当时台湾岛内经济金融情势及参考金融机构的意见,将存款保险费率调整为万分之4,此后再次调整为万分之1.5。虽两次调降费率均已顺利达到减轻投保机构经营成本负担及提高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意愿的短期目标,但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风险高低日益明显,加上层出不穷的金融危机事件,对于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单一费率制度,其公平性备受批评,终促成其后的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实施。

(二)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

1990年,台湾当局为顺应世界潮流,大幅放松和解除金融监管措施和幅度,并于1991年12月开放银行设立申请,启动“金融版图之重组工程”,导致金融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而此时又恰逢亚洲金融危机、9.21大地震及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节节攀高,金融业受此冲击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有一触即发之势。台湾当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持续发展,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1.增加资本,强化理赔能力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原定资本总额为20亿元新台币(下同),但因1990年代新设民营商业银行陆续开业,经济金融竞争情势已然变迁,为提高存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于1992年7月将公司资本总额由20亿元调高为50亿元。又因彰化县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风暴事件,“行政院”为加速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的累积,又于1995年11月将该公司资本总额调高至100亿元。

2.修订承保标准,掌控承保风险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为审慎筛选合格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于开业之初即订有金融机构承保标准。为配合金融环境的发展和变迁,公司持续修正该承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适应当局开放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增订新设商业银行的承保标准;为配合“银行法”的修正及“信用合作社法”的公布施行,将前述两种承保标准整合为单一标准;参考先进国家以资本为基准的监管措施,将金融机构资本或净值比率增列为承保审核项目;将承保标准中有碍业务健全经营的项目予以量化,内容包含逾放比率、逾放加计不良放款比率、放款集中比率、应予评估资产占调整后净值比率等事项。

3.自由投保制度改为全面投保制度

1995年,台湾地区爆发彰化县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风暴,并连带其他控制能力差的金融机构,连锁性的发生数起存款人挤兑事件。鉴于社会各界对金融体系安全尤为期盼,台湾当局决定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适度改革。“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存款保险制度改为全面投保。此后,台湾地区存款保险正式迈入全面投保制度。当时除德意志银行台北分行因有母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依法免予参加之外,其余依法核准收受存款而尚未参加存款保险的57家金融机构,皆于1999年2月1日起全部加入存款保险,成为“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机构。

4.风险单一费率制度改为风险差别费率

1990年代,台湾地区历经经济景气趋缓的冲击、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挑战,金融机构间之间的经营风险差异愈趋明显,存款保险采单一费率制度,无法保证其公平性,并容易产生道德危险及诱使金融机构承担高风险等问题。为使金融机构所支付保费与其风险相当,遂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二、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组织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经理人和经理部门等机构组成。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有董事7人,分别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指定人选担任,以便于使存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得以有效顺利开展。公司设监察人3人,由监察人互选1人为常驻监察人。并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长提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按照董事会决议,综合负责全公司业务。

(二)资金来源与运用

首先,在资金来源方面,“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其资本总额,由“行政院”定之。前项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投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其次,在资金运用方面,“存款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存保公司的资金,除用于经常费用开支,及依本条例规定履行保险责任、提供财务协助、成立过渡银行及办理垫付等用途之外,应投资于政府债券、存放于中央银行或以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之方式运用。

(三)承保金额和对象

首先,存保公司成立之初最高保额为70万元,此后保险额度逐步提高,至2011年调高至300万元。2012年底,投保机构存款总额达33.47万亿,受保储户的户数比率为98.44%,最高保险额度达到300万,使大部分的小额存款人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巩固和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其次,依“存款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凡经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邮政储金或受托经理有保本保息之代为确定用途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参加存款保险,经存款保险公司审核许可后为投保机构,如果金融机构在2007年1月20前已参加存款保险,免依前项规定申请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未依前项规定,申请参加存款保险者,依其为一般金融机构或农业金融机构,由存款保险公司分别报由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责令该金融机构撤换负责人或废止其许可。具体而言,存款保险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下列四大类:其一,银行。包括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其二,“中华邮政公司”。其三,信用合作社。其四,农业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金库以及设置信用部的农、渔会。根据台湾地区“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0月,共有3家公营金融机构、37家民营银行、29家外国和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23家信用合作社、278家农会信用部、25家渔会信用部参加存款保险。

(四)投保方式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在创立之初以尊重金融机构投保意愿为前提,并未强制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采用自由投保的方式,结果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因未加入存款保险,而使其存款人无法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因此为了保障全体存款人的权益,台湾当局修改“存款保险条例”,将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为全面投保方式。

(五)保险标的“存款保险条例”

第1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指以下列台湾地区境内之存款为标的之保险: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机构之转存款、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承保之存款。前项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项目: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级政府机关之存款、中央银行之存款、银行和办理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邮政机构、信用合作社、设置信用部之农会、渔会及全国农业金库之存款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第一项所定台湾地区境内的存款,不包括银行所设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收受的存款。

(六)保险费率

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16条第3项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具体而言,根据2013年“存款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规定:其一,银行、外国及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5、万分之6、万分之8、万分之11、万分之15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5。其二,信用合作社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7、万分之10、万分之14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5。其三,农、渔会信用部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2、万分之3、万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6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25。

(七)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投保机构经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勒令停业时,存款保险公司应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险责任:其一,根据停业投保机构账册纪录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余额证明,将赔付金额以现金、汇款、转帐或其他拨付方式支付。其二,商洽其他投保机构,对停业投保机构之存款人,设立与赔付金额相等之存款,由其代为支付。其三,对其他投保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资金、办理贷款、存款、保证或购买其发行之次顺位债券,以促成其并购或承受该停业投保机构全部或部分之营业、资产及负债。存款保险公司办理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所需预估成本,应小于第一款赔付之预估损失。但如有严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的情形时,经存款保险公司报请主管机关洽商“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同意,并报“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存款保险公司办理前项但书规定事项,致一般金融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或农业金融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不足时,得分别向一般金融投保机构及农业金融投保机构收取特别保险费。特别保险费费率及收取期间,由存款保险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八)主要职责

存款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为办理存款保险业务,除此之外,还包括检查投保机构、辅导问题投保机构及接管停业投保机构等主要职责。其一,检查职责。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检查职责主要体现在金融检查方式上。其执行金融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表报稽核为辅。实地检查分一般检查与项目检查。一般检查系对金融机构全盘业务之检查,检点随着金融环境之变迁而调整;项目检查系就财务状况有重大异常变化或其他特定事项并配合主管机关的委托对特定业务办理的检查。其二,辅导职责。为加强服务投保机构、落实场外监控制度,台湾存款保险公司自1998年起实施专责辅导员制度。即按全体投保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性质分别规划辅导责任区,指派专人追踪考核检查意见、出席其相关会议、适时提出改善经营缺失意见、邀谈经营状况异常的投保机构负责人,并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保持联系,以有效掌控其承保风险及实时处理投保机构相关问题。其三,处理职责。2000年至2003年,“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受“财政部”委派,先后接管因违法授信、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等原因发生挤兑事件的中兴商业银行、高雄区中小企业银行、高雄县凤山信用合作社等问题投保机构。

三、对大陆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摒弃存款保险万能论,正确认识存款保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味着大陆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近期出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许多学者体现了强烈的期待和膜拜,认为该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普通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并非是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根本制度。台湾地区发生的“力霸”事件就是例证之一。台湾地区中华商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过度对外放款,导致其核心资产被其母公司台湾力霸集团掏空,形成了118亿的坏账。虽然在“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介入和接管下得到了解决,但是仍然造成了许多存款人的疯狂挤兑,极大的威胁了台湾地区金融系统安全。如果将视野扩展到全球,也可以发现类似的例证。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英美等国纷纷大幅度提高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德国、希腊等国家将限额保护改为全额保护,这也体现出很多国家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持一种谨慎态度。以上例证启示我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大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并非是金融稳定和安全的根本性制度,应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局限。

(二)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赋予其必要的金融监管权

首先,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独立的、专业化的存款保险公司营运是防范存款保险蕴含风险的重要手段。《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未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机构设置以及是否有权限参与存保机构的接管等事项。建议将大陆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定性为公营机构,并可以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出资建立,以市场化公司形式运作,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管理。其次,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必要的金融监管权。为了更好的监管和提高存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以及减低存款保险公司的风险,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存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机构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并有权检查银行的相关业务。如果存款保险公司发现投保机构有财务、经营等问题时,可以向其发出警告、提高保费以及停止投保等资格,并有权协助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实施接管等权限。

(三)采取渐进式方式建立差别费率制度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的费率是由单一保险费率过渡到差别费率的,差别费率的实施效果明显优于单一费率。台湾地区实行单一费率的实践表明,单一费率会增加高风险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助长其过度追求利润的投机心理,并且会影响到低风险投保机构的稳健经营的积极性。就大陆现行的银行业体系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上机构的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根据银行类型实行不同的差别费率符合大陆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该条明确了大陆将实行存款保险的差别费率。但具体的费率水平以及划分依据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具体费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投保机构的运营成本,对投保机构非常重要,因此设立符合符合大陆现状的差别费率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之一。考虑到大陆银行信用立法和评级制度的欠缺,建议采用渐进式方式建立差别费率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存款保险推出的初期,实行较为简单的差别费率,在制度试行到较为成熟时,根据各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控水平、资产集中度、盈利能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评价得分划分风险级别,以此确定差别费率。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所缴纳的保费较高,其日常的运营成本会相应增加,相应提高其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四)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

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层次,是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的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及监管的前提条件和核心依据。风险评级体系是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就要求我们应该建立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一套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有效的风险评级体系不仅要具有稳定性还要具有灵活性,可以对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从而准确判断各类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迅速采取监管措施,提高对有问题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升风险评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由于评级体系中的指标及权重的合理性,有赖于有长期完备的历史数据进行检验,因此要注重积累和分析经验数据。此外,还要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风险点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防范整个金融系统风险。

(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