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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制度精选(九篇)

体育竞赛制度

第1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关键词:体育舞蹈;竞赛;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11-0354-01

体育舞蹈是一种国家、民族及个人之间进行情感沟通的形体语言,它是一种“世界性语言”,是任何体育项目和艺术形式所无法代替的。它的历史源远流长,它以不可抗拒的魅力震撼着整个世界。体育舞蹈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体育项目,丰富着人民的精神生活和增强人民的体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深受人们的青睐。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体育舞蹈引进了竞技体育规则,使体育舞蹈比赛成为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全民健身和专业选手结合的竞赛项目。从1990年的第1届体育舞蹈锦标赛到现在的第,从2001年成为日本秋田世界运动会正式比赛项目,2005年成为曼谷亚洲室内运动会和澳门东亚运动会的正式项目到2010年将成为广州第十六届亚洲运动会的正式项目,这些体育舞蹈竞赛带动了整个中国体育舞蹈的发展。国家对这个项目的重视也空前加强,其竞赛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比赛更趋合理、科学、公平。这也将更加促进和推动体育舞蹈的发展。

1碧逵舞蹈竞赛设置的演变

从1990年开始,我国已经成功举办了20届“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这一赛事是全国最高水平的体育舞蹈赛事。2002年开始,又增设了每年一届的“全国青少年体育舞蹈锦标赛”和“全国城市体育舞蹈锦标赛”,并称为全国体育舞蹈三大重要赛事,这一举措大大加快了我国体育舞蹈发展的步伐,扩大了从事体育舞蹈训练的群体,也保证了我国体育舞蹈发展的后继有人。

为了进一步整合竞赛资源,提高整个社会对体育舞蹈项目的关注程度,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CDSF)对原有赛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决定从2008年开始举办CDSF体育舞蹈大奖赛,通过吸引最优秀的选手参赛,来提高体育舞蹈的竞赛水平和宣传力度,培养体育舞蹈的社会明星。比赛的赛制完全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IDSF)大奖赛接轨,由5个分站赛和一个总决赛组成,采取积分制排名的方法确定最后进入年度总决赛的选手,只有参加分站赛获得年度总积分(取3站积分)前12名的选手才有资格进入总决赛。

2碧逵舞蹈运动员状况

随着我国体育舞蹈运动的不断发展,运动员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的设项均划分为职业、业余及专业院校三大组别。体育舞蹈专业院校的成立将体育舞蹈列入了正规的教育体系之中,选择有天赋的体育舞蹈人才施以专业训练,为我国体育舞蹈运动员的培养以及专业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碧逵舞蹈裁判员状况

体育舞蹈裁判员是体育舞蹈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竞赛规则在竞赛过程中公正、公平贯彻和落实的中坚力量。体育舞蹈裁判员自身素质和裁判队伍整体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体育舞蹈竞赛的质量。因此,高水平的体育舞蹈竞赛需要高水平的裁判员队伍作保证。

4碧逵舞蹈的评判要素

规则是一种契约,它是所有组织化行为得以进行的前提。体育竞争中的规则是竞赛得以公正、公平进行的保证。体育舞蹈规则是为了体育舞蹈竞赛而制定的统一规范和准则,旨在使运动员在同一条件下进行公平合理的竞赛,同时也是为了引导我国体育舞蹈竞赛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5蔽夜体育舞蹈竞赛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体育舞蹈运动在我国起步晚、起点低以及各方面的原因,虽然在短时间内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些单项舞蹈如伦巴、恰恰等已接近国际水平,但整体实力与世界高水平国家如德国、英国等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差距。

体育舞蹈在奥运会和全运会中尚未开展,归属于非奥运群众性体育项目。国家把有限的体育经费都投入到了奥运重点项目的发展中,非奥运项目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就更为短缺。此外,体育舞蹈运动水平的提高和体育舞蹈竞赛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运动场馆、音响、灯光、服饰等基础条件的完备,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用于体育舞蹈竞赛的场馆,在基础建设上尚处于落后水平。

国际上对于体育舞蹈的研究开展的较早,英国、瑞典、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设立了专门的院校和研究机构,对体育舞蹈进行研究,而且在每次体育舞蹈大赛之后都会开学术交流会,这些都极大推动了体育舞蹈的发展和普及。但遗憾的是体育舞蹈引入我国20多年来,我国对于体育舞蹈的科学研究却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科研的落后致使我国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缺乏理论上的指导,也使得我国体育舞蹈的总体水平上不去。目前体育舞蹈竞赛基本上采用的是西方音乐,我国选手大都没有经过正规的训练和理论上的指导,因而不能体会西方音乐的神韵和领悟其中所蕴涵的情感,结果很多时候是在刻意的模仿国外选手张嘴、眨眼、甩头、踢腿、扬臂等动作,没有自己的特色,出来的效果却有如东施效颦,致使我国体育舞蹈选手总是很难在国际大赛中取得很好的名次。

6苯崧塾虢ㄒ楠

6.1 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重视裁判员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加强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熟练的裁判员队伍,以提高竞赛质量。

6.2 作为一项新兴的体育运动项目,我国的体育舞蹈水平仍然很低,与世界强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人们对体育舞蹈竞赛的了解还处于启蒙阶段,体育舞蹈竞赛市场还有很大的开发前景。体育舞蹈协会与国标舞学会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重视对评分规则和评分方法的研究,共同完善竞赛制度。

6.3 目前我国的体育舞蹈竞赛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下,鼓励多种模式创办体育舞蹈俱乐部,规范体育舞蹈竞赛管理,提高体育舞蹈运动员的地位与待遇。

第2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关键词:竞技管理;体系研究;分析;结论;建议

1、研究方法与对象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检索了大量有关运动竞赛的网页、书籍、论文、期刊与相关报导。在阅读、整理资料的过程中,筛选出8 个竞赛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走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的相关领导和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大、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得到了对某些问题的不同见解。同时,我们将900 份调查问卷发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辽宁、安徽、山西、福建、河南等省市体育局和教育厅体卫处的竞赛管理责任人以及省、市、区级体校和体育传统学校、体育试点学校的教练员,回收有效问卷762 份,回收率84. 67%。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处理与逻辑分析,重点剖析体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专业运动员为目的竞赛管理体系和教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学校业余竞技体育人才为目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通过构建“体教结合”式的新型竞赛管理体制,对未来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进行拓展性研究。

2、结果与分析

2.1 竞赛管理系统的相关问题分析

2.1.1 竞赛管理体制与特征

我国现行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其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型体制。一条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为龙头,以20 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主导,以各省市体育局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体育总会为主干的竞技体育竞赛链; 一块是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为主帅,大学生体协和省市教育厅体卫处为主干的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网。两部门各自实行“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纵向型管理体制。其特征是体育部门的竞赛组织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优势,围绕锦标至上,鼓励各级各类各层次的运动员快出成绩的工作目标,逐渐形成了级别分明、结构稳固、运作高效的竞赛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的竞赛管理组织协会化程度较高,但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均衡,基层协会不够健全。教育部直属的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作为中国大学生体协、中学生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了所有全国及国际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及学生体育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研究、比赛训练、市场开发等工作,各省市教育厅体卫处和单项运动协会的功能难于体现,相比之下,大学生单项运动协会的运动竞赛工作开展的较为活跃,而中小学各个层面的竞赛组织管理与运作却不够理想,原因在于组织竞赛的人、财、物力都相对缺乏,没有建立基层竞赛组织网络。

2.1.2 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有76. 9%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对现行的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满,认为现行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基层训练单位与上级接受单位的利益平衡问题,向上级单位输送了运动员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与补偿,也不能让其运动员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由于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一些交流活动演变成私下交易。

2.1.3 竞赛功能单一,缺乏系统规划有90. 3%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反映,青少年后备

人才的竞赛“量少质差”,赛事宣传不够,群众观看和学生参与率低,没有把提高竞技水平的竞赛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各个层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竞赛组织规划不系统不全面,“以赛带练”的系列赛事偏少,竞赛氛围营造不够,不利于后备人才的自信心培养和参赛心理素质的锻炼。

2.2竞赛管理新系统实施对策

2.2.1 明晰各部门职能,强化管办分离。为避免相关职能部门的“交叉”、“错位”或“越位”,必须强化单项协会功能,由单项协会负责赛事的组织运作、裁判培训、竞赛招标等工作,做到权责明晰,对竞赛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实施竞赛的计划。

2.2.2 加强信息采集交流,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档案。各级单项协会竞赛管理组织中,必须配备竞赛信息处理员,专门负责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竞赛成绩的采集、整理、归档、上报、公布等工作。

2.2.3注重法规建设,完善检查评估制度。随着体育竞赛产业的兴起,依法治赛的观念日益增强,针对使用禁用药物和裁判员不公正执法这两大顽疾,体育行政部门不但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还要加强竞赛举办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程序,建立有针对性的竞赛评价体系,做好各级赛事的检查评估工作,把竞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提高办赛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2.2.4 改革青少年体育竞赛形式,扩大竞赛影响面。打破现行青少年体育竞赛专业化、成人化格局,以挑战赛、对抗赛、大奖赛、等级赛等形式将运动会办进学校、社区,增加竞赛的娱乐性、观赏性、群众性,利用节假日办赛,扩大赛事的参与面、影响力。

2.2.5 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竞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虽然投资后备力量体育的公益性程度很大,但只要青少年体育赛事宣传力度大、人气旺,商家们就一定会抓住青少年“爱酷,爱运动”的特点,利用这一广告市场宣传自己的产品。所以协会组织中要有专门负责青少年赛事宣传和资金筹措的部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保证企业赞助商、个人、单位组织投资方能够在赛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 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需要良性循环的竞赛管理系统作保障,而当前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运作的竞赛管理体系不但没有使更多的竞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反而因竞赛导向、制度、资格等问题,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3.1.2 现行体育部门的竞赛体制是为培养专业运动员而设计的,而教育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为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而设置的竞赛管理系统,为普通学生制定的竞赛制度显然不适应学生运动员成长的需要。

3.2 建议

3.2.1 完善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

3.2.2 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积极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

3.2.3 充分调动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学校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学校体育竞赛与社区体育、乡镇体育竞赛结合起来,共同运作,为竞技体育人才创造更多的比赛机会,提供更多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3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关键词:体育竞赛;校园文化

体育事业与社会事业联系最为密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身体保障。奥林匹克精神带动了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青少年的体育意识,以此加速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1体育竞赛的相关研究

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有着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体育竞赛的概念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中学体育竞赛是在学校内、外进行的,参加对象以在校学生为主,教师参与组织、裁判,根据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的个人或集体间的各种体育竞赛。

1.2中学体育竞赛的现状

学校体育竞赛应重视集体参与,响应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对参赛者的身份提出要求,提升赛事规模,固定比赛时间,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童锦[1]总结了高校体育竞赛的现状:(1)高校体育部门及教师对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认识不够。(2)高校体育竞赛与“阳光体育工程”的设想还存在差距。(3)高校体育竞赛以竞技性运动项目为主。(4)过分追求竞赛成绩。现有的体育竞赛模式基本沿袭传统为主,难以促进学生形成持之以恒的锻炼习惯,在体育赛事的教育效益上缺乏长久性。不少学者对学校传统体育竞赛的发展提出了改革建议。如章玮、孔红新[2]的《改革高校运动的思考》,初永和[3]《高校运动会由单一性向全面性发展的思考》,刘晓辉[4]《江西省普通高校运动会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郭静[5]等《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等相关文章,指出传统学校运动会存在的弊端,已无法满足学生的运动需求,学校的改革刻不容缓。针对以上问题,刘宁[6]等《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7]等《南昌市普通中学开展校内体育竞赛的调查研究》均提出:体育竞赛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体育竞赛与体育考核、考试相结合;学校体育竞赛与全民健身计划相结合;体育竞赛内容体现健身性、娱乐性、竞赛性特点。

1.3体育文化的研究

校园体育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培养学生体育精神、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提高体育文化素养,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来展开,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来体现它的多样性。

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建设现状研究

2.1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器材、体育雕塑、体育标识、体育图书音像资料等,是高校体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外在物化形式的统称。

2.1.1校园体育场地的建设

安徽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是学校评估的指标课题成果KETICHENGGUO之一,省教育部门对该类型的学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学校体育场馆的整修、建造,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1.2校园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

安徽省示范性高中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能满足学生要求的占调查总体的10.8%,认为学校体育器材设施不能满足群体活动的占调查总体的18.4%,严重不足的占调查总体的12.4%,主要存在于体育器材设施无法满足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要求。

2.1.3校园体育标识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设施欠缺。同时学生对体育信息的关注力较低,在心理上对于体育运动的兴趣就很低。

2.2精神文化建设

2.2.1学校的体育精神

体育精神反映体育的整体面貌、水平、公正、公开、特色及凝聚力、感召力和号召力,标志着体育的理想、信念、节操及体育知识、体育道德、体育审美水平,是体育的支柱和灵魂。

2.2.2学校的体育目标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目标围绕水平五的目标来展开的,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四个方面入手,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力。

2.2.3学生的体育观念

体育观念就是人们对体育在娱乐、健身、审美以及在道德、智力、心理素质培养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态度。

2.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2.3.1学校的办学理念

教育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教育。办学理念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是办学经验的积累、提炼与传承,学校历史是学校文化的根基,是学校发展的基石。校训中除岳西中学出现“强身”二字,其他学校均未有与体育相关的字眼。学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独特的要求,并形成独特风格和办学特色。

2.3.2体育课程设置

目前,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课仍处于传统的排课模式,课程固定以球类、田径为主。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本身就少,与体育课相协调的情况很难实现。

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的现状

3.1社团与课外活动

学生为了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可以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交流思想、切磋技艺、相互影响,扩展友谊。

3.2体育竞赛的形式

学校举行体育竞赛的形式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比赛、课外活动、单项竞赛项目、学校运动会一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是学校进行体育竞赛的大好时机,作为普及度最高的体育竞赛方式,学校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精力来举行,时间集中、固定,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学生的参与度也非常高。

3.3体育设施基本情况

3.3.1师生对体育设施的满意度

调查显示,87.3%的学生都认为自己学校的场馆普普通通,仅有2.1%的学生认为学校场馆极具创意。优化硬件设施的综合功能,提高学校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

3.3.2校园体育标识

设计独特的体育雕塑,放在校园显眼的位置,并印发在校园卡、卡片之上;独特的体育标语来增强学校的标识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讲坛、体育知识竞赛、体育征文等,建立校园体育文化宣传阵地。

3.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情况

3.4.1学校举办课外活动情况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在改善体育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并协调好各部门组织开展好学校的各项体育常规工作,如运动会、体育节等。

3.4.2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的类型

霍山一中、阜阳一中、铜陵一中、淮南中学都会举办广播操比赛;合肥一中、阜阳一中每年会有自己的篮球赛,同样会参加省级或市级的比赛。其中安庆一中,每年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较为新颖,田径运动会、啦啦操比赛、橄榄球竞标赛、乒乓球比赛,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增加了活动的平台。

3.4.3体育竞赛衍生活动

发展体育竞赛衍生活动,扩大体育竞赛对学生的影响力,告诉学生不仅仅只有通过成为运动员才能进行比赛,还可以通多种途径融入其中,如:啦啦队选拨、举办体育知识讲座、利用图片资料展览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体育竞赛之中。

3.4.4关于体育竞赛计划

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关于体育竞赛的计划主要围绕每年一度的运动会开展,再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存在社团的学校会组织一两次体育社团活动,如铜陵一中每年举办社团篮球赛,历时两个月(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合肥一中每年4月份的校园文化节,会定期开展足球赛、羽毛球赛等比赛。其他学校还会不定期组织一些计划中待定的项目,如阜阳一中、淮南一中、霍山一中的广播体操比赛;安庆一中、六安一中的啦啦操比赛;铜陵中学的三人制篮球赛等。

3.5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生对参与体育竞赛的态度

3.5.1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

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较多,主要从网络、电视、广播中了解相关的图像和音像资料;学校中的宣传栏和标语也会向学生传递相关竞赛信息;其他学生还通过杂志和一些比赛现场进行关注,保持对体育运动的热爱。

3.5.2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热情度安徽省高校的仍有学生缺乏积极性,需进一步加强引导。

3.6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师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3.6.1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践行者,扮演着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包含党政领导、宣传部门、团委、学生会及社团、教师。

3.6.2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担任的角色以参赛者为主,占调查份额的54.5%。学生角色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出现了组织者(2.5%)、啦啦队(21.8%)、裁判员(22.1%)、记者(20.3%)、后勤员(39.4),学生在这些角色中的发展则更加有利于拉近学生与体育竞赛的距离。

3.7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

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有很多,在学校方面主要包含:场地设施、器材设备、竞赛经费、体育教师数量和缺乏竞赛制度等原因。教师们对于竞赛制度的缺失呼声最高,它是对体育竞赛的开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对校园文化影响的分析

4.1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在校园文化中的作用

体育元素的多样性烘托出不同色彩的校园文化,在众多体育活动中,体育竞赛以其特有的竞争形式,不断吸引学生参与其中,同时需要教师的组织和学校的管理,体育文化填充校园文化,促进学校形成特有的校园体育文化。

4.1.1展示特色办学理念,改善校风

体育竞赛的发展可以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改善学风,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这些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学校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从精神层面打造校园品牌文化,注重融合各项课外文化活动,集教育性、娱乐性、竞赛性于一体,给予师生更多发展和参与的空间,引导其形成科学合理的三观。

4.1.2提升学校知名度

学校认识到体育竞赛的重要性,鼓励师生组织、参与各类比赛,尽可能的走出校门,学生和教师都会在不断的学习中得到提升,参与度提高,并获得一定的体育殊荣,学校的知名度得到宣扬。

4.1.3规范竞赛管理规定

体育竞赛的发展依托于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领导部门针对本校具体情况规范、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教师工作条例、成文的体育教师、学生奖励制度、运动员守则及校园文明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场地器材设备条例等,给予体育竞赛的发展空间。

4.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当校园文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则会反作用于体育竞赛,推动各类赛事和衍生活动的发展,并逐渐形成学校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4.2.1渲染体育气氛

具有鲜明体育色彩的校园文化在各类体育的宣传阶段,就已经将体育气氛渲染到最到点,通过体育标语、体育海报、体育专栏、学校广播,甚至是新兴的公众平台,极大的拓宽了学生了解体育活动的途径,更加直观、快捷。

4.2.2增强凝聚力

学生在谈到体育竞赛对自己的影响时,认为培养了团队协作意识,这就是加强凝聚力的表现。

4.2.3提高学生体育比赛的参与度

校园文化注重对学生的不同潜力,或者爱好进行挖掘和引导,将极大的吸引学生走进体育比赛,再结合自身的优劣势选择自己的参与方式,这就是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组基本的作用。

4.2.4促进赛场文明

体育赛事中文明比赛是真正的体育精神,学生的文明行为来源于学校的教育,这就要求校园体育文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强调赛场文明,这是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竞赛发展滞后,活动类型无法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学校没有相关的竞赛计划和制度保障;参差不齐的体育宣传设施和手段,严重滞后于校园文化建设。

5.2建议

(1)学校要拓展体育衍生活动,增加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途径,发现学生不同的兴趣点,吸引更多的学生和教师;要定期举办主题体育文化节,真正实现学校体育教学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培养健康人才”的宗旨。(2)完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使更多的教师和学生有参与和组织学校体育竞赛的机会,使体育竞赛能够走进校园,走进学生群体,学生的角色由参与者,向组织者、实施者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3)重视体育竞赛,一是经费支持,学校体育教育工作除体育课外,需要依托体育竞赛建立本校的体育特色和团队影响力,充足的经费保障学校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二是学校办学理念的转变。建设以体育文化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有助于形成具体特色的校园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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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宁,王国洪.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J].贵州体育科技,2006,3.

第4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关于体育竞技行为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指在直接对抗性比赛中造成他人伤亡的暴力行为;有人认为,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指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对竞争对手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有人认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指运动员之间以及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在竞技场所发生的侵害肉体的体育行为;还有人认为,体育竞技误伤行为是指运动员之间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的因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以上观点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将体育竞技的性质界定为伤害行为。体育竞技是运动员有形力量的释放,既可能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也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因而将体育竞技界定为伤害行为是不确切的。其二,将体育竞技可能损害的对象仅限于运动员,尤其是竞争对手。无论是直接对抗性比赛,还是非直接对抗性比赛,体育竞技可能损害的对象都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其他人,甚至运动员自己。其三,将体育竞技的主体扩大为教练员。这并不符合体育竞技本身的涵义。其四,将体育竞技致人伤害的行为限定为过失行为。诚然,在体育竞技致人损害的场合,运动员往往出于过失。但在某些对抗十分激烈的比赛中,如拳击、足球等,即使运动员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致对手损伤,也很难排除主观的故意。其五,上述诸观点都没有揭示体育竞技本身的内涵。对此,笔者认为,所谓体育竞技行为,是指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为充分展现自己的体能技巧而实施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体育竞技的主体是运动员。运动员是体育竞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表现者,也只有运动员才能成为体育竞技行为的主体。当然,在正式的体育比赛中,往往还涉及到其他人员的参与,如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现场观众等。但这些人员只是为运动员的竞技行为提供指导、评判、服务、激励等,并不直接参与体育竞技活动,也就不可能成为体育竞技行为实施的主体。此外,参与体育竞技的运动员既可以是职业运动员,也可以是业余运动员。在当代社会,体育竞技并不仅仅只限于职业体育活动,还包括大量的业余体育活动。这些业余体育活动为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一国体育事业的繁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某些世界性的大赛(如奥运会)中,甚至允许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共同参与,同台竞技。因此,体育竞技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利,体育竞技行为也并不仅仅只限于业务行为。第二,竞技行为只能发生在体育竞赛过程中。这里的体育竞赛,既包括正式的体育竞赛,又包括非正式的体育竞赛。正式的体育竞赛,是指比赛项目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组织机构认可并正式组织的比赛,如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甲A联赛、全运会、CUBA联赛等。非正式的体育竞赛,是指比赛项目未经相关机构或组织认可,或虽经过认可,但并非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机构正式组织的比赛,如拔河、校运会、年级篮球赛、民间散手比赛、日常训练比赛等。非正式的体育竞赛尽管未得到有关组织机构的正式认可,但却为一般社会观念所接受。不为一般社会观念所接受的比赛,如决斗等,不属于这里所讲的体育竞赛。竞技行为只可能发生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在赛前、中场休息时间、赛后均不可能发生竞技行为。第三,体育竞技是参赛运动员体能技巧的充分展现。开展体育竞赛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人体的生理潜能,将体能和心智发挥到极致。运动员正是在体育竞赛中,通过自身体能技巧的展现,不断挑战生理极限,超越自我。也正是因为参赛运动员精彩的体能技巧表现,体育竞技活动才会呈现出独有的魅力。若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并非展现体能技巧,而是为报复他人而实施暴力,则不能认为是体育竞技行为。第四,体育竞技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体育竞技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造成损害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丧失。在直接对抗性比赛(如拳击、足球、篮球、橄榄球、跆拳道、相扑等)中,运动员之间存在着激烈的肢体接触,造成对方身体损害往往不可避免。在非直接对抗性比赛(如游泳、滑冰、体操、跳水、田径、赛车等)中,运动员之间尽管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但造成自身身体损害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此外,在体育竞赛中,现场观众、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也承受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如球员射门将球射偏,球飞向场外,致观众损伤;赛车手在加速时失控,连人带车撞出场外致他人重伤、死亡;投掷铁饼、标枪致他人损害等等。

2体育竞技行为刑法规制的根据

如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学界普遍认为,应排斥刑法对体育竞技行为的过度干预,在体育行规、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能充分调解的情况下,刑法就不应介入,即符合谦抑性要求。对此,笔者表示赞同。首先,单纯的违规行为或只造成轻微损害的行为,只需通过行业罚则(如警告、罚分、禁赛等)或民事责任即可解决,无需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其次,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不慎造成自身伤亡的,不属于刑法所关注的犯罪类型。值得探讨的,是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刑法对此应如何规制,学界争议颇多。有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进行说明,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实现的利益(体育事业的发展)更为优越的,就是正当的;反之,则需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利益衡量的立场是结果无价值,具有可考量性、可操作性的优点,但前提是两个具体法益的比较。体育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法益,其与作为具体个人法益的生命、健康相比,孰优孰劣,则无从考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认为,相对于个人的损害而言,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是更为重要的。这无异于认为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都是正当的,无需通过刑法进行规制。有人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认为不脱离社会相当性的体育竞技行为是正当的,严重脱离社会相当性的体育竞技行为则需要刑法的介入。社会相当性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立场,并充分考虑结果无价值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理论包容性和解释张力,因而为多数学者所赞同。但社会相当性的概念究竟如何,其判断基准的模糊性和暧昧性则是公认的缺陷。持该观点的人一般都认为,应通过法益衡量、行为的手段、样态、主观意图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为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提供明晰化的基准。有人从“被害人承诺与正当业务行为”的角度来进行阐述,认为在体育竞技中造成他人轻伤的,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阻却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无需刑法的介入。在体育竞技中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属于正当业务行为的,阻却违法性,无需刑法的介入;不属于正当业务行为的,则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一般而言,只要参与了体育竞赛活动,就可以认为同意对某种风险的承担。按照该观点,所有造成他人轻伤的体育竞技行为,无论是否违规,都排除刑法的规制,这是不合理的,有违依法治国的理念。另外,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认为属于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刑法的介入,反之则需要刑法的规制,这无疑将大量的业余体育活动全部纳入到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内,是不合适的,不利于业余体育活动的发展。此外,正当业务行为本身的概念也是不明确的,也可以说,正当业务行为并没有为刑法的规制提供任何根据。还有人从“允许风险”的角度来进行论证,认为在社会允许风险范围内的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具有合法性,排除刑法的介入;超出社会允许风险范围的竞技行为致他人伤亡的,不能排除刑法的干涉。但如同社会相当性一样,何为“允许的危险”,本身并不明确。笔者原则上赞同从“容许的危险”的角度来说明刑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的根据。容许的危险理论主张,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应根据其对社会的有用性和必要性而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现代科技社会,危险无处不在,甚至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如铁路、航空、核电厂、科学实验等,若禁止一切危险,社会发展就将会停滞。只要行为人遵守一定的操作规则,保持应有的小心谨慎状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侵害结果,也应当被社会所容许。容许的危险理论发展于德国19世纪末,它是以对社会有益为由而允许具有一定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理论,认为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危险是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容许的危险理论不仅仅适用于危险行业,还适用于其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体育竞技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体育竞技的开展和普及,对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增强国人凝聚力、促进一国乃至全人类的精神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体育竞技也蕴含着巨大的危险,需要运动员在竞技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比赛规则,履行应有的小心谨慎义务,将危险控制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简言之,在容许的危险范围内致他人损害的体育竞技行为,是合法的,无需刑法规制;超出容许的危险范围致他人损害的体育竞技行为,则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可见,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立场并充分考虑结果无价值因素,运用容许的危险理论来说明刑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的根据,是可取的。

3体育竞技行为刑法规制的标准

刑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规制体育竞技行为,其实质也就是容许危险的范围问题,即什么程度的危险,必须容忍,而超越容忍界限的危险,则需要刑法的规制。关于容许危险的评价标准,有学者认为其存在具体的标准,如违反活动规范,又存在抽象的标准,如利益与风险的衡量、过度承担或违反查询义务。考虑到体育竞技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容许危险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下列几项:一、利益与风险的衡量;二、竞技规则;三、信赖原则;四、过度承担。这些也是体育竞技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

3.1利益与风险的衡量

利益与风险的衡量,是指危险是否被容许,要依据行为的社会意义加以评价。行为的社会意义越大,对社会越有益,被容许的危险程度就越高;反之,行为的社会意义越小,甚至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被容许的危险程度就越低,甚至危险不会被容许。例如,飚车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其必然被评价为超越容许的危险,在发生车祸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相反,正常的赛车则属于体育竞技活动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被容许的危险程度较高,在容许的危险程度范围内发生致他人伤亡的情形,不能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只有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造成他人伤亡的,才能动用刑法加以规制。又如,相约决斗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同样会被评价为逾越了容许的危险,在发生任何伤亡结果的情况下,都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而拳击、跆拳道、柔道、击剑等正常的比赛项目属于体育竞技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可容许的危险程度较高,因而在容许的危险程度范围内造成他人伤亡的,排除刑法的规制;超越容许危险的限度造成他人伤亡的,才能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一般在越是激烈的运动比赛中,越能激发运动员的斗志和潜能,越能体现体育竞技的精彩性和可观赏性,因而被容许的危险程度也就越高,如足球、篮球、橄榄球、拳击等。如果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要时刻担心可能发生的肢体冲突,那么这场比赛也就无法再进行下去,体育竞技也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意义。而在并不十分激烈的运动比赛中,如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其精彩程度和可观赏性相对较低,因而被容许的危险程度也就相对较低。利益与风险的衡量是容许危险的一般评价标准,是其他各项评价标准的基础,其旨在通过社会利益与产生风险的衡量,来实现维护社会发展和保障个人法益的平衡。

3.2竞技规则

竞技规则,又称比赛规则,是指体育行业机构或组织根据比赛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的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人身安全的成文规则。竞技规则包括公平竞争规则和安全规则。前者是旨在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规则,如田径比赛中的听从裁判口令、禁止使用兴奋剂,足球比赛中的手球、越位、假摔,篮球比赛中的打手、两次、走步,排球比赛中的触网等;后者是旨在保障运动员以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则,如足球比赛中的铲球、撞人、推人,篮球比赛中的撞人、拉人、推人,拳击比赛中攻击的部位等。一般而言,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只构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并不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违反安全规则的行为则往往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因此,作为容许危险评价标准的竞技规则,应当是指安全规则。竞技规则的创设,主要是为了减少、预防危险的发生,其通过对比赛场地、比赛时间、人员数量和装备、注意事项等明确规定,为竞技行为划定了一条抽象的危险界线。运动员只要遵守竞技规则,就能将危险控制在容许的范围内,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无需刑法的干涉;反之,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就是逾越容许危险的界线,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如根据足球竞赛规则,允许正面铲球、侧铲球、侧后铲球,但正面铲球不得有不合理的冲撞,侧铲球、侧后铲球只有先铲到球再铲倒人才合理,而背后铲球则被禁止;若运动员正面铲球将他人撞伤,侧铲、侧后铲未铲到球而先将他人铲伤,背后铲球将他人铲伤,则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根据拳击规则,禁止使用拳头以外的身体部位进行攻击,禁止攻击后脑和腰以下的部位,对手倒地之后禁止攻击;若运动员使用脚攻击,攻击对方的后脑和下阴,对手倒地之后继续攻击,造成对手伤亡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根据棒球比赛规则,禁止投掷球手的头部,若运动员投掷球手头部致其损害的,则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轻微犯规致他人损害的,是否被容许。笔者认为,竞技规则是评价危险是否被容许的基本标准,只要犯规,无论是否轻微,都属于超越容许的危险。但轻微犯规一般不会造成他人伤亡,无需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在个别情况下,轻微犯规致他人伤亡的,应对其因果关系作出评价。若行为人即使遵守规则也无法避免伤亡结果发生的,应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排除刑法的规制;反之,则应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此外,在激烈的运动比赛中,运动员往往处于高度紧张、兴奋的情绪状态之中,因此,即使违反竞技规则造成他人伤亡,也可能因为期待可能性减小甚至丧失从而减小甚至阻却责任。竞技规则是体育行业组织或机构充分考虑各项体育项目的一般情况而制定的,是评价容许危险的最基本、最低限度的标准。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危险是否被容许,还要借助其他标准来进行评价。

3.3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存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人采取适当行为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不采取适当行为而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负责任”。信赖原则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最初只适用于交通领域,旨在呼应科技的发达,使顺畅的交通成为可能,现在则扩延运用到了医疗、企业管理等各个活动领域。信赖原则是容许危险概念的具体应用,其实质是通过危险领域各个参与者对危险的共同分担,来实现对危险的有效防控。即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能实现他人对危险的分担,并未超越容许的危险范围,在他人未采取适当行动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无需刑法的规制;反之,不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无法实现他人对危险的分担,逾越了容许的危险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在体育竞技领域,信赖原则的运用是广泛存在的。如在田径运动比赛中,运动员一般能合理信赖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遵守赛场安全规则,因百米冲刺而撞伤横穿跑道的行人,投掷标枪、铁饼击中粗心留在赛场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容许危险范围内的损害,无需刑法的规制;在双人滑冰比赛中,运动员之间往往都存在着充分信赖对方能实现对危险的承担,这种信赖即使在对方已经受伤的情况下,有时也是合理的,在完成高度危险的动作(如将队友抛出)时,因对方失误而造成其损害的,不能视为逾越容许的危险,无需刑法加以规制;在双人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双打、篮球、排球比赛中,队友之间往往也存在着合理信赖,在完成正常比赛动作时造成队友损害的,属于容许危险的范围内,排除刑法的规制。在无法合理信赖他人承担危险的场合,即使行为人遵守了竞技规则,也不能视为在容许的危险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如田径运动员百米冲刺撞伤横穿跑道的小孩,因为无法合理信赖小孩能遵守赛场安全规则,因此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赛车选手在加速时发现有人欲翻越护栏到跑道的,应停止加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合理信赖对方能采取一定的行动避免危险的发生。若继续加速致其损害的,属于逾越容许危险的范围,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违反竞技规则,可否主张信赖原则,如赛车手在比赛时服用了兴奋剂,造成他人损害时可否主张信赖原则。笔者认为,违反竞技规则,就已经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无权信赖他人对危险进行分担,造成损害的,无法排除刑法的规制。但赛车手即使不服用兴奋剂,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的,可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从而排除刑法的规制。

3.4过度承担

过度承担,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可能有害法益,由于自己的身体缺陷或缺乏训练而难以断定附随的危险,应当放弃不为,否则就是超越容许的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第5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关键词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4)08-007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职业教育工作做出了长远规划,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开展技能竞赛[1]。周济同志曾明确提出:“职业技能竞赛是我国教育工作的一次重大设计和创新”,要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局面[2]。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也提出要把技能大赛作为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3]。近年来,不同级别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轰轰烈烈地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参加校级或市级选拔、省级的预赛和全国决赛的职业院校学生总数就有400余万人。技能竞赛激发了学生训练技能的兴趣,促进了学生的技能水平,已成为培养社会所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它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间接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对职业教育效果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评价功能是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特性之一。竞赛评价也属于教育评价的范畴,它是以竞赛目标为依据,运用有效的评价技术和手段,对竞赛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测定、分析、比较,并给予价值判断的过程[4]。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资源处于相对不足的状态。技能竞赛评价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因为它影响上级部门对职业院校的投入,影响学校的招生和学生的就业等重大问题。可以说,竞赛结果涉及到众多参赛院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博弈,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指挥棒和方向标;它对职业教育活动发挥着直接的导向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机制现状分析

目前,从评价目的上可将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分为两种主要类型:选优评价和奖惩性评价。选优评价是指通过竞赛选拔出优胜者,参加更高等级的竞赛。奖惩性评价则是指以价值取向为目的,对职业院校和教师参加技能竞赛的成绩做出价值判断,也就是分出等级、区别优劣,然后进行相应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惩。但无论是选优评价还是奖惩性评价都是一种静态评价,这种评价结果仅能说明技能竞赛当场次的名次情况,无法全面地评价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训练水平、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学校的综合实力等情况。

从评价主体分析,目前多是由竞赛组委会指定裁判组作为技能竞赛评价的单一主体,这种方式不利于消除所有不公平的隐患,只有建立由竞赛的管理部门、相关的企业和专家、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共同组成的多元评价主体,才有可能真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评价方法来看,目前以竞赛名次作为唯一评价的方法,难于完成对所有评价对象的评价功能,只有构建一套综合的评价体系,才能对技能竞赛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2 技能竞赛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的重点应该是广大学生技能水平的程度和基于服务社会能力的人才培养质量,而不是仅仅对院校、教师的奖惩依据和对学生的择优选拔。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应对评价机制进行改革,但目前改革尚处于摸索阶段,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缺乏科学的技能竞赛评价理论 目前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机制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缺乏有针对性、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方法论证,对技能竞赛的评价通常只涉及竞赛名次这样的单一评价,而没有涉及对学生的技能水平与企业需求的吻合度评价、教师的专业水平评价及技能竞赛对参赛院校教育质量促进作用等方面的评价,同时在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形成系统。调查表明,当前竞赛指导教师对以名次为唯一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意见很大,认为单指标的方法不能全面实现技能竞赛的评价功能,在实际操作上,由于不公开透明,更会产生部分参赛院校聘请专家进行“公关辅导”等不公平的行为。

我国教育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发展得比较全面,从对学生学业成就的教育评价到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教育评价,进而扩展到教师、课程、学校甚至区域性的教育评价[5]。技能竞赛作为近几年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目前其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较少。但技能竞赛的评价显然也应是教育评价的一种,虽然其评价活动的构成要素和教育评价的构成要素有着明显的差别。因此,理应加强对技能竞赛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职业能力体现不够 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职业能力的高技能人才,理想状态是实现学生在校训练的技能水平与毕业后工作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的“无缝对接”,但应特别注意操作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区别。如果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指标中缺乏对参赛学生职业能力的评价或评价权重不够,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为了追求竞赛获得好的名次,都将只训练与竞赛相关的技能,而不是在兼顾企业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强调人的全面素质发展。这种仅仅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行为,会引起“单纯技术化”的错误导向,将会严重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

评价功能失衡 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选优功能而轻发展的倾向。很多时候只是把竞赛评价的结果作为选拔学生参加更高水平竞赛的过程,过分重视评价的选拔、筛选功能,忽视评价诊断竞赛情况、改进指导效果和引导教学改进的发展。导致参赛师生重竞赛结果、轻训练过程,形成“胜王败”的思想,是产生“精英教育”“应赛教育”等不良倾向的根源。它造成的更大危害是院校和教师将优质的教师资源和设备资源用在竞赛选手的培养上,剥夺了其他学生利用有限教学资源的机会,严重影响正常实践教学的安排和实训质量;如果举全校之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的技能竞赛只是培养了几个能手,而牺牲了其他学生素质提高的机会,这和设立技能竞赛的初衷就是背道而驰的。

缺乏反馈机制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结果是评价学校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也具有促进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动力[4],因此,追求公信力应是技能竞赛评价工作的必然选择。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公信力内在表现为技能竞赛结果评价的信度和效度,而外在表现为参赛院校及师生对评价结果接受认可的程度,以及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但现行的由竞赛组委会“一言堂”的单一评价方式,参赛院校及师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评价的结果,而无法在评价中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权益,使他们难以完全认可评价结果。而当评价过程中缺失沟通渠道,或虽设有投诉渠道,但难于取证且组委会几乎完全不会更改结果的“惯例”,导致参赛师生降低对组委会评价结果的认可程度。尤其是一些竞赛项目只公布竞赛名次,不公布具体成绩,不公示竞赛作品的做法,失去公信力是必然的结果。

3 改革技能竞赛评价机制的研究及建议

技能竞赛评价研究是高职院校评价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随着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的全面铺开和深入发展,评价机制对技能竞赛活动的“指挥捧”作用将日益明显,只有制订科学的评价机制,才能引导技能竞赛活动有序地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裁判和辅导等工作的经历,根据技能竞赛评价的特点,提出以下几点改革的建议。

实现评价指标和主体的多元化 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被赋予评价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高低、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等级、院校实训设备条件合格与否、教师专业水平优劣和院校综合管理能力高低等众多功能[4]。因此,在评价指标上也应该多元化,不能仅有竞赛名次这唯一的指标,应是一套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承担起如此重要的评价功能。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决定了评价主体也应多元化,同时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参考不同评价主体因角色、能力、经验等方面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看法,只有采取竞赛组委会测评、指导教师评议、管理部门评价、学生自评、专家评价和企业人员评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主体评价,才能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衡量参赛院校的技能水平。

突出职业能力的评价 技能竞赛是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最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通过竞赛可以检查职业院校是否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否把握了企业要求的新工艺、新知识和新方法。只有采用面向过程、动态的形成性评价,不但注重技能竞赛对学生技能提高的促进作用,更强调学生的训练技能与企业需求的接轨程度,才能防止“精英教育”“应赛教育”以及“单纯技术化”等不良倾向。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增加用企业标准、由企业人士对训练过程进行评价的内容,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并确保竞赛内容的先进性能被引进学校日常的技能训练中,促进全体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它也能引导教师主动参与企业实践,并不断提升职业技能。

强化发展性评价 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技能竞赛评价方式,前者是选拔优秀学生并将结果用于对教师的奖励和评优、用于对院校的政策和利益倾斜的,而后者是总结过去、评价现在、面向未来,以发展的眼光向参赛院校和师生提出个性化的建议和意见,注重学生职业能力提高和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

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要强调学生的职业能力和专业发展水平的增强,实现评价的发展。不能仅是对学生分等与排队,并进行奖励,而应注重为参赛院校及师生提供竞赛的反馈信息并提出改进的建议,通过评价增强参赛师生的自我反省能力,帮助其不断提高技能水平。

建立和完善反馈制度 建立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的反馈机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竞赛组委会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参赛院校、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甚至委派专家到职业院校与参赛师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指导,帮助其提高职业能力水平。同时,通过当面的沟通或填写调查表等形式,收集参赛师生对竞赛的评价意见,形成信息的双向反馈制度。

完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评价的反馈机制,并使之成为参赛师生可以信任的评价平台和监督机制。这能有效地提高师生对竞赛评价结果的信任度,提升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动力,促进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健康、持续地发展。否则,当竞赛过程成为一个“黑箱”时,即使多数师生迫于主管部门或院校的压力而参加比赛,但以应付的消极态度对待竞赛,作为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和创新的技能竞赛将成为一个劳命伤财的闹剧,仅成为少数掌握话语权院校的表演舞台,而成为其他多数职业院校和师生的负担,绝不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推进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R].中国教育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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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济部长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开幕式上的讲话[J].中国农村教育2008(7).

[3]让技能大赛成为职教发展推进器:黄尧司长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教育,2008(Z2):6-7.

第6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对于我国体育竞赛来说,要受到其微观市场环境的影响,其微观市场环境有一些结构系统来构成。体育竞赛在市场运作活动中的微观环境主要是指在运行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具体业务往来过程中的直接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竞赛参加者、公众观赏者、竞赛中介、组织承办者、协办者和竞争者等因素。为了满足目标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体育竞赛活动的市场运作必须形成一个由竞赛活动者、竞赛中介、公众观赏为基本链条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重视体育活动竞争者和组织承办、协办者这两个群体的影响和作用,他们对体育竞赛的活动成败有着重大的影响。体育竞赛的微观市场环境及其结构系统具体表现在:体育竞赛中介指的是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必要而全面的服务条件的经营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向体育竞赛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观赏信息、税务、债务结款等有关的法律手续部门,这些部门包括体育竞赛活动服务部门、体育广告部门、体育经纪部门等相关部门。更严格和确切地来说,体育竞赛的市场化运作过程,其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体育竞赛中介这一部门从事的各个活动的衔接。我国目前的体育竞赛中介机构或部门还不是很成熟和完善,缺乏必要的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专业性人才,不能很好地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服务,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体育竞赛活动还停留在依靠政府拨款和体育委员会自导自演的初级阶段,这就显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形势脱节,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育竞赛的活动者是体育竞赛活动的客观主体,它是体育竞赛活动能否成功举行的关键性因素,对体育竞赛活动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其活动者任何举动的脱节或中断都会给整个体育竞赛活动带来不小的影响,不仅要蒙受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损坏自己的信誉。因此,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在选择竞赛活动者时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最好选择那些能够提供高质量、有趣和精彩的竞赛活动参与者,这就需要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与活动者双方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公众观赏者是体育竞赛活动的主要消费人群,是体育竞赛市场化运行的主要载体,也是市场的主体。体育竞赛活动的公众观赏者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市场的获得与失去。体育竞赛活动要满足市场经营的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消费者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以适合的体育竞赛项目和服务占领公众观赏者这一部分目标市场。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体育竞赛活动只能够满足一些特定的目标市场需求,因此,体育竞赛活动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应该根据某一个竞赛活动所具备的优势,来迎合一部分公众观赏者消费人群的心理而进行体育竞赛营销活动,比如说对于一些洲际比赛,可以制定一个以强调体育竞赛活动的精彩程度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营销活动,从而占领和扩大这一体育竞赛活动的消费市场,当碰到有国内外一些知名运动员参与的情况下,可以强调这些运动员的辉煌成就和不平凡的经历,以赢得公众观赏者对他们的青睐,进而扩大公众观赏者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消费,充分获得市场份额。竞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体育竞赛活动走向市场的根本条件,体育竞赛活动与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只有这样,体育竞赛活动才能在市场运行的环境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才会在经营体育竞赛活动的过程中更好地来控制活动的投资成本,以较低的成本在市场上占领较大的份额,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体育竞赛活动要想良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过程,就必须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鼓励体育竞赛活动经营管理者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使得体育竞赛活动能够合理健康地进行市场化运作。体育竞赛活动的市场微观环境包括各种组织协办者,主要有政府协办者、企业协办者和媒介协办者。政府协办者是负责管理体育竞赛业务经营活动的相关政府机构,它为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因此,体育竞赛活动要与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打交道,并接受这些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政府当前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企业协办者是体育竞赛活动的主要赞助企业,如今任何一场大型的体育竞赛活动都离不开企业的赞助,它是体育竞赛活动的支持者和投资者,企业对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赞助也能使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两者应该充分加强联系,互惠互利;媒介协办者主要是指电视台、广播、报纸、杂志社等媒体组织,这些媒体组织对体育竞赛活动有很好的舆论宣传作用,反之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影响体育竞赛活动的声誉,因此体育竞赛活动要合理地利用媒体这个宣传载体,使其影响扩大,另一方面自身也要规范活动行为,使声誉不会遭到损害,媒体也抓不到把柄来破坏声誉,从而使得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和健康向上地发展。

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条件

体育竞赛要实现市场化运作,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运作条件,这些基本的市场化运作条件主要包括: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在社会环境上有一定的要求,要求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这样就有经济能力去观看体育竞赛活动,从而扩大其消费需求,拉动内需;政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重视度变高,从而采取措施使得体育竞赛活动进行市场化运作。体育竞赛活动的积极开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卫生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这一新政策法规,同时还提出要形成国家与社会办体育的格局,走市场化道路,这就为体育竞赛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要受到国民经济条件的制约,离不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市场经济水平也得到提高,这为体育竞赛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条件。

第7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中学体育竞赛活动是展示和传播校园文化的窗口,它的健康发展促进了校园文化各个层面的发展。同时,校园文化是中学体育竞赛活动的土壤,可作用于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的态度和行为,对中学体育竞赛活动起到推进作用。

一、体育竞赛活动与校园文化建设的关系

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以学校文化为基础,又以自己的价值观为核心,蕴涵着体育竞赛活动传统、主体作风和素质、组织管理、物质环境等丰富的内涵。中学校园文化建设包括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与校园文化建设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其中,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中每一因素的良好发展必将对校园文化产生有利的推动作用。而构成校园文化的每一要素的良好发展也会对体育竞赛活动产生较好的影响。当然,中学体育竞赛活动还要与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如教学、文艺活动、知识竞赛活动、学术活动等共同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实现全面育人的目的。

1、体育竞赛活动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

体育建筑、设施丰富了校园物质文化。校园物质文化是学校文化的外层表现,是学校精神文化的物质载体。校园物质基础是各种客观实体存在的总和,包括校容、校貌、自然物、建筑物等各种设施,是校园文化的基本载体。体育场馆和设施是中学体育竞赛活动开展的物质保障,是中学体育竞赛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载体。也就是说,发展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不能没有充分的体育场馆,只有具有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训练设施和场馆才会使中学体育竞赛的运动训练在质与量上有保证,才有可能使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训练效果有更大提高,才能为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项目提供更有利的物质保障。

2、体育竞赛活动丰富了校园行为文化

校园行为文化是校园文化的动态层面,包括教学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活动、课外文化活动和后勤服务等,体现着校园文化的独特风貌。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集娱乐性、知识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丰富多彩的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会对中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它是对中学生进行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校园文化活动按其种类可分为教学活动、学术活动、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竞赛活动是体育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专家认为中学体育竞赛活动层次偏低,仅停留在消遣娱乐的层面上。因此,中学体育竞赛活动在发展自身的时候,要使它向学术、艺术文化、科技等领域发展,使其内涵丰富,扩大其作用和影响力。

3、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了运动员与学生之间的交流

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已基本成熟,行为、动作等各方面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并能有选择的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众所周知,竞技体育明星是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就不可避免地成为青少年推崇的偶像,人们热爱他们,从他们的成长的过程中接受启迪。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为榜样能把真实的思想道德关系表现得更直接、更亲切、更典型,同时青少年又极善于模仿、向往英雄、追求上进。

4、体育精神丰富了校园精神文化

校园精神文化指校园文化创设的思想与心理氛围,它决定着校园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内涵和形式,是校园文化的根本和精髓。在激烈的中学体育竞赛活动中,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民主意识,激发他们的进取心、创造力,培养他们的坚强意志,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协作精神和遵纪守法的优良品德等体育精神。通过对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可以发挥中学校园文化独特的育人功能,让中学生从中感悟这些精神的意义,体味生活,为将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打好基础。

二、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影响

1、校园物质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校园物质文化是直接、具体、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形态 ,良好的富有个性的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一方面可起到美化环境装饰校容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使师生员工在求知、求美、求乐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启迪和教育,起到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作用。校园物质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环境力量,注入到学校每个师生的心理之中,内化为自己的心理素养并影响其行为,促进其多方面发展。 校园物质文化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体育场馆及设施设计理念的影响和对体育竞赛氛围的营造上。 校园物质文化作用的是师生,影响的是师生,改变的也是师生。

2、校园行为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校园行为文化是校园文化中最为活跃的动态层面,是校园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师生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是师生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校园行为文化活动主要包括政治行为文化、法纪行为文化、道德行为文化、学习行为文化、生活行为文化等。各种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行为文化植入体育竞赛活动之中,丰富体育竞赛活动的内容。例如,在开幕式、闭幕式中增加一些文艺活动,既可获得学生的喜爱,又可丰富中学体育竞赛活动。

3、校园制度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制度文化是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学校与时俱进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中学校园制度文化对体育建设活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校园体育制度建设实现。中学校园体育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极为重要,良好的体育制度能够规范思想活跃、个性特征特别明显的中学生体育行为,能够提高体育工作效率,使学校的体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中学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

4、校园精神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第8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摘 要 校园足球的开展,为足球职业化人才的培养找到又一个发展支撑。选择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旨在提升校园足球开展的积极性与效率值。从国家教育部门对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发,申明校园足球竞赛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关键词 校园足球 竞赛体系 青少年足球 发展模式

《青少年足球发展指导意见》指出,以校园为基点,以竞赛为平台,推进校园足球发展,是可行而可持续的足球发展模式。雅思教育2014年10月关于校园足球的调查显示,我国现有城市校园足球开展数达到51个,其中涵括5个省级试点、10个县级试点,共计参与校园足球开展的中小学校数达到4700多所。但是在大众化体育与终身体育的双重杠杆作用下,校园足球开展与竞争体系的创新构建需要更加科学化、实效化。深入分析当前我国校园足球开展的现状,分析症结,形成符合当前足球发展国情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发展模式,有助于为未来足球人才的培养及国家足球竞技水平的提升。具体而言,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发展模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构建:

一、健全校园足球竞赛规章制度

依照我国校园足球的需求与现状来看,针对性完善竞赛规章制度,有利于足球科学化、规范化、理性化发展。目前来说,我国校园足球在竞赛相关方面,问题较多。组织不当、体制不合、规模有限等都在阻碍着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发展。校园足球联赛亟需在公正公平完善的竞技氛围中发展,须首先科学分块,即从校园足球竞赛区划、竞赛划组、竞赛参与、竞赛评价等诸多方面进行发展问题分析与策略完善。同时,要建立校园足球竞赛分区制度,提升学校参与数量、参与频次,将更多的足球技战术巩固于比赛中,提升比赛锻炼价值。加大校园足球竞赛的举办水平,规范校园足球运动发展。

二、把控校园足球竞赛精神实质

从国家对校园足球发展体系构建的指导性文件来看,校园足球竞赛的价值就在于在学生群体中培养全面化的足球运动理念。与传统足球人才培养模式不同,校园足球更加注重对全体学生足球兴趣的激发、意志精神的培养[1]。同时,借助足球普及,挖掘具备足球天赋的后备人才,给予专业培养,为国家输送优秀足球人才。

其外,要坚持以足球参与学生的素质发展为中心,创设多元化足球形式,鼓励并扩大校园足球受众范围,不断提升学生足球知识技术、足球意识水平及足球意志品质,整体推进校园足球水平发展。

三、定位校园足球竞赛培养目标

足球发展需要宏观上的目标与微观上的措施执行相融合。构建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发展模式,须对其培养目标予以明确:(一)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提升青少年足球水平;(二)挖掘校园足球的趣味性、健身性、娱乐性,利用形式各样的足球竞赛活动,提升足球魅力影响;(三)促进足球知识技能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的普及,激发潜能,提升其身体素质、技术素质、品质素质等,为国家培养优秀足球人才。这些校园足球竞赛的培养目标,是校园足球的活动愿景体现,更是将足球运动融入教育的策略归正,有力地促进了“以人为本”的足球理念发展。

四、优化足球竞赛体系人力素质

规章制度的制定,为足球竞赛体系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依从。而足球竞赛体系的执行水平受特定的竞赛管理及工作人员所限制。因此,多渠道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竞赛工作水平,将为校园足球发展提供保障。可尝试以下几点做法:(一)以校园足球教育组织机构为中心,加大校园足球管理教育人才培训点的设置,将培训学分纳入教师年终学分评分中;(二)以足球现役教练、现役明星或优秀指导员为教育发起点,邀请其送教入校,给予校园足球训练以科学、专业、先进的指导意见;(三)建立“校园足球指导聘任制”,设定所聘人员为校园足球教育专项人才,减少其他的教育工作分配,促进其全身心地投入到足球指导工作中;(四)优化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足球指导人员专项绩效制度,将指导员基础能力、执教态度及执教效益纳入奖惩评价指标中,提升指导员工作负责度,推进校园足球指导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五、完善校园足球竞赛发展系统

从目前来看,我国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即:校级校园足球竞赛与校际校园足球竞赛、中小学足球竞赛与高校足球竞赛、常规足球竞赛与特殊足球竞赛[2]。建构并完善校园足球竞赛发展系统,就应该首先明确其发展方向,积极落实“幼儿园-小学学段-初中学段-高中学段-大学学段”等足球阶段性教育思想,在此基础上,挖掘足球潜力性人才进行专业性指导、培养,为我国足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与立足提供优秀人才。不过显然,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发展完善,须坚持“足球普及为主,人才输送为辅;校内竞赛为主,校际竞赛补充”的足球发展思路。

要坚持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阶段化完善,幼儿园足球提倡举办“精英宝贝”类游戏比赛;中小学足球则提倡举办“精英足球”类足球技能大赛;高中大学则提倡举办“年级内-年级间”足球竞技比赛(在学校内的足球运动比赛须明确普及性目标);而学校之间则提倡建立区域性的竞赛交流机制,如区间比赛、市间比赛及省际比赛等(校际足球竞技比赛以人才发现与培养为目标)。

六、结语

校园足球是我国足球教育培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在校园足球竞赛体系中,竞赛是核心平台,足球教育普及是基础性手段,足球教育人才培养是宏观远景。作为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的相关教育单位及执行者,要明确校园足球竞赛体系构建的重要性,更要从理性角度、借鉴角度提升校园足球发展的可持续性。只有明确发展优劣势,并基于此提出改进性意见,严格执行,校园足球的发展才会持久。

参考文献:

第9篇:体育竞赛制度范文

摘 要: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包括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形成合理的竞赛组织程序、设计科学的技能竞赛方案、保障顺利实施竞赛方案等重要环节。其中,竞赛项目内容和技术标准、评委的选聘是竞赛成功组织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技能竞赛方案 竞赛项目内容 技术标准 评委选聘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这应该成为高等职业学院加强技能培养力度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并形成惯例,定期进行。高等职业教育是以技能培养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方式,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除了安排了大量的实践教学外,采用了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有助于提高专业技能的活动,这也是提高专业技能的一个有益补充。其中以职业技能竞赛为载体的活动形式,是最能激发学生兴趣的一种活动。同时,在选拔选手的过程中,能带动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形成学技能、比技能的良好学习氛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同时,获奖选手的美好职业前景,形成广大学子的职业动力。

一、确立正确的竞赛指导思想

近年来,为推动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各职业院校积极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色突出的职业技能大赛活动,努力探索通过技能竞赛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探索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的制度化建设,通过技能竞赛推动专业建设和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初步形成了校校有比赛、人人都参加的局面,通过层层的选拔,最后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工作的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制度的逐步建立,引领了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方向,对于促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助推器作用。

目前,高职院校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很多。各职业院校积极举办校级层次的技能大赛。旨在通过竞赛积极落实各院校的教改精神,以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养。同时还把技能竞赛活动作为一项学期常规重点工作,使高职院校的技能竞赛活动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使技能竞赛覆盖各专业、各课程,营造了竞赛与教学、竞赛与职业技能培养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技能竞赛水平和质量。通过技能竞赛的制度化建设和相关奖励措施,有效促进了各院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教师教学理念和模式转变,大大提高了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技能水平。同时,院校组织的技能竞赛具有的选拔功能,为更高一级的技能竞赛和相关企业输送了大批的优秀人才。

各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中、高等职业技能竞赛也是技能竞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竞赛的目的主要是选拔全国的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水平质量,通过竞赛项目的合理设置,缩短与就业岗位的距离,形成“职业教育有竞赛”的良好氛围。

另外,各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也主办竞赛。例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举办质检系统食品化学岗位职业技能竞赛[1],通过竞赛,旨在了解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的仪器配置情况,发现其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通过竞赛给参赛人员提供一个施展才华、交流技术的机会。从而提高各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也是培养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快车道。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教育部举行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每年进行一次。

这是国家最高规格的职业技能竞赛,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案例和支持,为国家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服务。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发明”和“中国创造”、“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历史性转变贡献力量。

二、形成合理的竞赛组织程序

在确定正确的竞赛指导思想后,由举办单位、行业协会或者举办竞赛的学校先提出大赛的指导思想、比赛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确定承办、协办单位,并及时通知相关学校报名参赛。在确定了参赛学校的数量后,再根据承办单位的仪器设备能力和比赛场地的限制,制定出详细可行的比赛方案、竞赛内容和项目及实施细则,包括竞赛项目、主要技术要求、仪器设备要求、比赛场地要求、比赛规则、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及时下发给所有报名参赛的学校。在确定的比赛时间前一段合适的时间,通知参赛学校派代表到比赛场地考察,在现场,由设计比赛方案的技术人员,回答参赛学校提出的疑问,在无异议时确定比赛方案及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并将上述内容告知参赛的学校。这样,各参赛学校根据比赛方案及实施细则,组织参赛选手训练,迎接和参加竞赛。

三、设计科学的技能竞赛方案

科学的技能竞赛方案,是在结合企业、学校的实际情况下,既科学规范又切合本行业发展和区域职业教育实际的技能竞赛方案。技能竞赛方案包括竞赛指导思想、竞赛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竞赛项目的时间安排、参赛选手的资格要求、代表队组成要求、竞赛评判的组织和要求、奖项设置、经费来源、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等保障措施,竞赛项目的承办、协办单位安排等。而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竞赛项目及内容、竞赛形式、竞赛方法、竞赛环境要求、仪器设备要求、比赛场地要求、参加比赛要求、比赛规则、评分标准、组队与报名要求、协办单位联系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1、竞赛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2]

在设计竞赛项目内容时,要充分了解本行业的现状,使竞赛项目能适应本行业最成熟、最常见的技能要求;结合本专业对口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使竞赛项目能适应企业的需要;还要考虑承办竞赛学校的实验实训条件,保证竞赛需要和相关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由于技能竞赛具有选拔功能,因而,竞赛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在难易程度的把握上要高于一般考试。总之,竞赛项目既要结合当前实际,又要具有一定的就业导向,使职业技能竞赛具有的选拨和引领地位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全国高职高专环保类专业环境监测技能大赛和其他专业类别的技能竞赛相比,环境类专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有其独特的特点。就环境监测类专业来说,适合技能竞赛的项目大致分为两类: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这和当前的普遍适用的监测手段现状相适应。就其内容分类来说,大致分为水环境监测、大气监测、声环境监测和土壤环境监测。三届竞赛的主要领域都是水环境监测,这和当前的水污染严重的现状很切合。由于样品的保存具有时效性,因此监测数据的时间限制也是必要的。这三届竞赛中对基本操作技能和仪器操作技能要求能够达到企业对就业人才的要求。

2、技能竞赛评判标准[3]

技能竞赛的评价功能对参赛者来说起着“指挥棒”的作用。为选手的备赛和就业指明了方向。因此科学规范的评判标准,是以技能教学标准、训练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相关职业资格标准来进行制定的。 要加强评判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防止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观随意性,力求提高评判标准的效度和信度。这样才能体现大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由于评委在执行评判标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人为性,因此,评判标准要详细合理,应考虑整个技能竞赛全过程的各个实施环节,不仅包括竞赛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环节,还应包括每一个辅助细节,如赛前、赛中、赛后的细节等等。

在评判过程中,技能竞赛评委队伍及其评判工作是技能竞赛的核心。所以,评委是技能竞赛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从某种角度来说,技能竞赛的举办水平和质量关键在于评委。因而,评委选聘对竞赛工作至关重要。

3、技能竞赛的评委选聘

首先,评委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在评判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能够自觉遵守裁判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评判标准执裁。评委也应该要求自己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本着对竞赛组委会负责、对全体参赛队员负责、对整个职业教育事业、比赛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评分要求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分,维护参赛选手权益和大赛的权威和形象。

其次,评委的专业素养要求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熟悉参评职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充分了解本行业的发展现状,熟悉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就业要求,能够代表本行业领域、本专业比赛项目的较高水平。具备业界公认的权威性,且有较高的评判能力和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再者,评委来源要广,结构合理。由于竞赛具有的选拔功能、就业导向、引领作用[4],所以选聘评委时要充分考虑行业、企业、学校等各个方面。比如聘请行业权威人士、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学校专业指导教师等等。评委组成的多元化与评委队伍的合理结构,都有益于公平公正地开展竞赛。 一般来说,技能竞赛评审专家队伍由行业专家、企业技术能手、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等组成。例如,环境监测大赛的评委由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专家、环境科学研究所的技术专家、环保公司的技术能手、高职学院(环保学院)的专业指导教师等。由于连续多次的举办技能竞赛,因此,环境监测大赛评委的组成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这样也保证了评判标准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最后,坚持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一般来说,参赛单位的人员不宜参加评委队伍。东道主也应当回避某些项目的比赛。科学的评审标准需要评委来执行,而评委在评判工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隔绝外界因素对评审工作的干扰,评委的选聘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保密。

总之,技能竞赛方案应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技能竞赛的评判质量,保证大赛的权威性。

四、保障顺利实施竞赛方案

竞赛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竞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评委、参赛学校、选手等共同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加以支持,竞赛结果需要得到劳动部门的充分肯定,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因此会上新的台阶。相关企业的人力资源领导对获奖选手的技能水平予以高度肯定,一般来说,会优先考虑获奖选手的就业去向,并在工作中大力培养。因此,技能竞赛也是企业选拔优秀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竞赛承办、协办单位在竞赛组织领导、资金来源、后勤保障等方面都要给予高度重视,以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参赛学校和选手要对大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予以高度的重视,严格按照竞赛项目要求和技术标准对选手进行赛前培训,参赛选手在进行比赛时,端正竞赛态度,尊重竞赛评审标准和评委,严格按照比赛要求进行竞赛,力求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只有上述各方面保持高度的合作,大赛才能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吕文 黄红霞 任小英 食品化学检验岗位技能竞赛的组织与探讨[J].福建轻纺,2009.10。

2、张义珑 测量技能竞赛成绩评定的思考与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