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精选(九篇)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第1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搭建资产托管平台

3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上又风光了一回。该行与天安保险、海康人寿、花旗人寿和中保康联等四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保险资金全托管协议。

此次协议的签订,使得工行在资产托管领域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超过10家,托管的保险资产逾300亿元,占保险资金入市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得益于一项标准认证”,周月秋告诉记者,经过近一年的差异分析、整改和穿行测试,该行资产托管部的SAS70国际认证已经获得一次性通过。工行从而成为国内首家拥有SAS70认证资格的商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国内商业银行在QFII托管业务的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自2003年取得托管QFII、BB股的资格之后,目前国内五家QFII托管银行工、农、中、建、交仅占不到30%的份额,而外资银行已占据了QFII托管份额的70%以上。而工行在获得认证后,无疑会为其托管QFII、保险资金、基金及新增的社保基金等业务增添“筹码”。“如果中资银行都有认证,那么外资银行肯定会处于相对劣势。”周月秋认为,中资银行QFII托管的“大反攻”马上就会上演,而且随着QFII额度的不断增加,外资的占比优势将会被改写。不过他也表示,短时间内,中资银行还很难扭转“乾坤”,因为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托管品种多、风险控制达到一定水准的银行才有资格去申请和获得认证。

用标准引领行业发展

“谁制定标准,谁就是行业和主导者,因为这样我们就不会违背市场规则而落在市场后面,而且市场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留着的。”周月秋说,“我来到托管部后对员工的要求不是不犯错误就表明你合格,而是要求他们参与研发,对流程要有详细的了解,我们的程序就是自己开发的。这样就带来一个直接结果:资产定价、权证估值与核管、开放式回购,基本上工行都会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包括财政部基金投资准则。传统业务相对成熟,弹性比较大,新业务弹性小,一种方式走不通很可能走入死胡同,甚至从此止步。2003年元月份时,我们就开始做货币市场基金的研究,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课题小组,年底与我们合作的基金公司很快就设立了这只基金。”

这种提前参与对开展托管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前期培育自己的客户,去年工行托管了南方、华安等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约400亿,规模最大。

“我们现在要苦练内功,以后最大竞争者是外资银行,工行要引领国内银行与外资竞争,力量还是很单薄”。

备战QDII

“总行给我下达2006年的任务是资产托管规模达2600亿元,我们认为今年的情况可能会更好,便主动要求增加到2800亿元。”事实上,周月秋的信心来源于保险资产托管以外:首先,随着股改推进,股市健康快速发展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加快;此外,QFII可能较以往发展更快,QDII也可能突破。

虽然周月秋只字不提保险资产托管,但他并未否认这项业务的发展潜力。

“去年11月,我们启动了国内第一单全过程全金额保险资产托管。”周月秋介绍,全过程全金额托管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保费收取开始到保险资金投资、保费支付结束,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逐级归集资金,收支两条线,并将全部资产交由商业银行托管的保险资产托管方式。

“很明显,全过程全金额托管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系统支持。幸运的是,工行资产托管已在去年初步实现了直通式处理。即从数据接收开始,不停顿、不落地、无人为干预地处理数据。”周月秋说。

这一系统成为工行托管业务“QFII起步,QDII开道,实现全球化”目标的一大后盾。周月秋认为,QFII一役只能算是国内银行全球托管业务的“练兵”,真正的战役将在QDII后打响。

瞄准全球托管

“工行目前在海外有不少分支机构,但具备托管资格、能够真正开展全球托管的机构还是比较有限。”周承认,工行虽在国际标准和系统方面取得突破,但全球托管网点少的现状仍会对全球化进程造成一定影响。

第2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市场主体猛增承保人变成受托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一规定对有关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必须弄清两点:一是该办法扩大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经营的主体范围。办法出台以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保险外,唯一的市场就是各家寿险公司,而现在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等7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这就彻底打破了保险公司过去独家经营企业年金“大餐”的垄断地位,把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这块巨型“蛋糕”分给了多家竞争主体。二是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过去“承保人”的身份变成了“受托人”,并且增加了多种职责:如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5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这一职能的转变,使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经营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当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了企业年金经营的极好商机。我们应该面对现实,转换角色抢占先机,力争在企业年金发展中唱主角。

经营年金:保险公司具有诸多优势

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对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的资格发生了疑问。对此可以负责任地说:保险公司经过批准,作为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肯定的。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在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瑞士、澳大利亚等,保险公司都是企业年金经营的主要参与者和供应商。其中美国的401K养老金计划中,有45%的市场份额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二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补充养老,即企业年金方面与其他受托机构相比,具有诸多的竞争优势。

1、保险公司有庞大的机构网络优势。经过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已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到目前已拥有70多家保险公司,170多家专业中介机构,约9万家兼业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到一万亿元。在发展中,我国保险机构网络已遍及城乡各地,特别是中国人寿的县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已达到4500多个,还有后来居上的平安、新华、太平洋、泰康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建设也都较快。这为我国一批国有的大行业大企业跨地区承办企业年金后,开展售后服务提供了难得的优势和便利。

2、保险公司有多年经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达100多种,基本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投保人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开发的团体企业年金,有分红型的,有投资连接型的,还有万能型的。这些产品与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不仅有保障优势,还具有投资分红功能。因而,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有资料显示,在京的许多大行业、大企业已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保险,去年仅退休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就已接近千亿元。刚刚试行的企业年金办法,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凭着经验优势一定会在未来企业年金市场大显身手。

3、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我国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虽然不及已经营百年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但是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借鉴国外经验,主动与国际接轨,在年金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有了很大的创新和突破。首先,在领取方式上,保险公司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年金领取方式,如即期年金、延期年金、确定年金、定期年金(包括三、五、七、十、二十年不等)、生命年金、递增年金等。其次,在投资回报上,保险公司推出的企业年金,除了有保底收益,还有分红回报,风险较少。而美国401K养老年金计划,香港的强基金计划和日本的“国民年金”“厚生年金”都不具备保底收益这一优势。因此,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是未来年金市场上难得的好产品。再次,在管理成本上,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年金时,只提取首期缴费管理费,而且费用率较低。而年金产品每年都要提取受托人管理费0.2%,托管人管理费0.2%,投资人管理费1.2%。更繁琐的是,企业每月还要另行为每个账户交纳5元的管理费。种种管理费相加之后就比保险年金产品成本要明显偏高。再者,在操作流程上,保险年金产品多数为一条龙服务,从承保到年金给付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具有快捷、优质的服务特点。而企业年金产品从委托人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经过5个托管链,既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又加大了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保险公司的销售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在我国,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要有政策支持,还需要企业年金受托主体有强大的销售能力。而保险公司不仅有完善、成熟的销售管理机制和销售培训系统,还有一支专业化水准高、富有经验的销售队伍。据数字显示,目前仅寿险营销大军就过百万,直销人员也有十万之巨。这支销售大军只要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她将是未来企业年金市场上最活跃的销售精英。在服务方面,正是因为有了一批专业素质较高,并具备了为客户量身订做企业年金计划的销售队伍。他们可以根据企业及其业务的多样性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包括受托管理、账户行政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精算设计等服务。这些高水准的服务优势,是其他受托机构不可类比的。

做好准备 迎接挑战

有人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由现在的1.3亿增加到3.1亿,在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4%。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必将给政府养老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加速发展企业年金是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和惯例,也是我国改革分配制度完善养老金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供应商,我国的保险企业也将成为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企业年金办法的试行,作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应该做好准备,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推动年金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1.积极争取,力争早日获准年金经蕾资格。按照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作为法人受托机构经营企业年金业务。但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注册,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经过审慎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同时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而取得这些资格都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两个办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经营中,可以担当“三种人”,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其中前两种人可以兼用,但想同时取得“投资人”资格,需要保险公司所属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在接受企业年金委托时,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才能有“投资人”的资格,这是根据投资回报率来决定的。从保险公司来讲,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和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偏低的影响,投资分红的长期收益率暂时不及有些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有可能选择其他“投资人”,以暂时获得高收益。我认为,只要争取,还是可以得到客户认可的。当务之急是各个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准备,争取早日获得企业年金的经营资格。

2.做好服务准备。在企业年金实施运行中,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 (SERVICES PROVIDERS),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在年金运作的“五种人”关系网中,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这说明保险公司明显处于核心位置,也是企业年金能否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因此,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从国际经验看,在企业年金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单项服务和综合服务两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过去的企业年金承保中,所涉及的服务都是多次和综合的。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发扬过去在企业年金服务中的长处,并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人员配备和培训上等调整到位,为年金发展作好一切服务准备。

3.做好产品开发准备。近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与国际接轨、保险与保障并重的创新产品。如团体企业年金(分红型)、万能寿险(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际保险市场相比,与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企业年金的发展和需求相比,我们的保险产品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的现状:一是产品品种少;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国际上凡是保险产品发展较快的国家,它的保险市场就必然发达。这是因为产品开发与创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比如备受世界关注和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的美国401K养老年金计划,自 1978年在美国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得到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401K计划积累的资产从1990的3850亿美元到2000年已迅速增加到17120亿美元,年增长18%。目前全美国已超过30万家企业、4000余万名企业员工参加了401K计划。在日本年金产品也非常丰富,如国民年金、厚生年金、适格退职年金、确定集资年金等。由于日本政府年金制度本身带有强制性,所以日本年金发展是世界年金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香港现有51个强积金计划及311个成分基金品种。在这些基金中又分为保本基金、保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平衡基金、股票基金等。强积金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组成,而每个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成分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准许投资项目如证券、债券等,或投资于核准投资基金。该等投资基金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由于实施了强积金计划,加上完善的成品配套,到目前为止,有86%香港就业人士享有退休保障。而在此之前,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保障。我国年金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年轻、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抓住当前启动企业年金市场的机遇,不断开发和创新产品,通过扩大产品的内涵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4.做好销售准备。企业年金的启动和发展,需要庞大的销售力量去推动。而号称有百万营销大军、十万直销精英、万名高级管理人才的保险公司,将是我国未来企业年金发展最大、最多、最好的推销服务提供商。但是,我们要清楚地看到,人多的优势并不能表明就完全能做好年金推销服务。因为企业年金是一个系统的退休养老保障计划,它涉及知识面广、技术含量高。因此,要求推销人才素质相对较高。目前年金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应该抓住这个真空期,大量地、高水准地培训企业年金推销人才,特别是精算人才。因为精算实力和生命表是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服务最有含金量的技术要素。有了精算人才和技术。保险公司就能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包括条款设计、融资测算、替代率测算和规划、DC/DB计划的选择等。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我国保险业精算人才还十分匮乏,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渠道、多方式的开发和培养保险技术人才,包括IT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为已经启动并将形成高潮的企业年金市场做好推销人才的准备。

5.做好账户管理准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利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之后“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但是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新华、泰康、太平洋等公司都具备年金账户管理能力,特别是中国人寿利用自己的机构网络和IT技术优势,已建立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账户管理网络系统,并能为企业年金账户所有人提供异地缴费、查询、领取服务工作。这为开办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按照现代企业年金管理的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应该设立更高要求的账户管理平台,运用更先进的账户管理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安全性。

第3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独家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这是关于企业如何建立年金计划的文件,而《办法》与其是“兄弟篇”,它们同时自5月1日起施行。但因为《办法》中规定了很多如何管理运作年金的操作性细节,因此更为市场关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中国所确立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

与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行有所不同,建立企业年金有三点要求: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企业年底向职工发放的奖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其功能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企业而言,拥有一套良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作为招贤纳才的人力资源工具;对于资本市场,企业年金还可以推动市场的发展。

谈及这个历时五年论证与讨论,经“逐条逐字解决”才得以出台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的评价是,《办法》“吸收了全球最先进理念以及国外主导趋势和模式”,并“就年金市场的准入标准、监控标准和治理结构建立了框架与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养老保险体系。《办法》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这样阐述《办法》的意义。

谁对企业年金负责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劳动部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确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立了四项新的政策要点: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这份被认为具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里程碑”意义的国务院42号文,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对于养老保障制度重新定位。“42号文件是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此外还给出了一个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孙建勇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

但是,当年的42号文毕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年金的文字不过几百字,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年金的实际运作论述粗略。此次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年金的定位、意义、操作模式、监管方法等作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

孙建勇解释说,原来政府一直将企业年金归为社会保险范畴,认为其属于基础保险。照此设计,它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并提供保障。但随着近10年的摸索,“我们认为企业年金更是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制度,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同时,它也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不是买和卖的关系。”因此,“在性质上,它既不姓‘社’(社会年金),也不姓‘商’(商业保险),而是姓‘企’(企业年金)。”

孙建勇认为,如此规范非常重要。把属于企业计划的企业年金独立出来,国家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外,将不直接承担管理运营的风险。企业年金的制度格局将是“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建立和管理,政府监管”。

根据规定,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基于此,参与计划的职工的退休金并不确定,其保险金给付水平将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

在此次《办法》之前,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会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均没有对企业年金的缴费率、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和领取年限作出明确限制。于是,利用企业年金为职工“谋福利”、为企业经营者“创收”就显得简便而易行。此次《办法》则明确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这是第一次设立最高缴费额或者最高缴费占工资比例,以限制雇主为不同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退休金的能力。

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年金负责人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这种上限规定,好像可以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际上很难起到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的功能,不知以后限制能否取消。

建立制衡机制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和合理的治理结构。《办法》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三是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相互制衡的制度。

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上,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但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此次《办法》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将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孙建勇司长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了一条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其中“精心设计”的重要部分就是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贯彻了“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根据这样的约束,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将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如此一来,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公司的新机会

企业年金已经运行和发展了10多年,但是,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总人数仍相对较少。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专家介绍,目前中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还不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

不过,企业年金已显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而到2002年底,总量已达260亿元,年金类业务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

据了解,除了刚刚出台的《办法》,《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规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均将陆续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体系将基本形成。专家分析,伴随着相关法规的,未来企业年金将呈现迅速增长状态,如此巨大的发展空间自然令市场趋之若鹜。据了解,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大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民营管理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筹备进入年金管理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退休金还是养老金,均是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国外基金公司中,这占了30%~40%的比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郑文祥表示,企业年金虽然鼓励社保经办机构参与,但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基金公司并不能做有关业务。他告诉记者,南方基金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做有关课题的研究,“当时也有企业让我们帮其做投资,可我们没有资格做。但我们相信将来肯定是可以做的。”

郑文祥告诉《财经》,公司内部已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建立专门的部门。其所在的部门名称已由“专户理财二部”,改为“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人员也开始配备。“《办法》出台后,我们获得了一个崭新的业务机会和一个崭新的市场。从长远来讲,这会是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他说。

此外,按照WTO的规定,市场开放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也可以参与企业年金的市场竞争。在此次《办法》中,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准入资格的条件之一,就已放宽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相关法人或机构。

建立倡导新型保障文化

目前,一些大型行业、企业集团如海尔、广核电、南方航空公司等大型企业,已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年金。但从总体上来看,“一般都是好企业才做企业年金,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会参加。”郑文祥告诉记者。

就地方而言,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大连等城市均已建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2002年1月,深圳市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前身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1997年起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直属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该中心至今已建立企业账户530个,员工个人账户35000个,受托管理资金4亿多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高松凡告诉《财经》,招行的企业年金从1998年开始运作,当时主要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计划来实施。建立初期投资渠道非常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采用完全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积累模式。2000年,招商银行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2004年2月管理委员会正式改组为企业年金理事会;2003年5月在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组建了专门的企业年金业务部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并开始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

高松凡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许多‘初期特色’,从计划设计、管理模式、投资运营到经办机构的运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在这种没有强制性资格认定、信息披露和审核监管的体系下,其风险是非常高的。”他表示,新出台的《办法》非常重要,它确定了企业年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受托管理模式,而非保险模式,这就为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奠定的基础,同时也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预见,企业年金制度在给金融机构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必将促进各机构内部的变革。

高松凡表示,对于较早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产品设计、管理模式、管理系统设计等方面将面临较大的变化,而目前的部分保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只能作为企业年金的一种投资品种,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运作模式。

据记者了解,这种存于保险公司的年金,其实是一种返还型保险产品,通常是企业从自己的福利基金中拿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员工购买该类保险产品。这种运作并不能起到退休保障的作用,因为企业替职工购买了投资联结险后,几年内又把这部分收益返还给了企业职工,只是使员工增加了一部分福利而已。

第4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 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第5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 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第6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关键词:组织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险人为主导的保险中介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后,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

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将个人保险人写进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新《保险法》并没有要求个人保险人领取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2个人保险人组织形式的缺失

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第十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一般为委托关系,保险人并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福利,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如未正确引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的除外责任等,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约束力的薄弱,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只靠一根委托关系的细绳束缚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保险人,可以说个人保险人几乎是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

3创立个人保险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该合作社初始资金应由财政资金单独构成,并注册成为法人资格,建立一个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应由保监局代表、财政部代表及个人保险人代表组成,下设投资、会计、法律等部。在我国境内取得保险人从业资格并从事个人保险的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②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共同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③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情况。④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来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①初始资金;②个人保险人的佣金;③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④投资收益。

其中个人保险人的佣金是指人每次业务佣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个人缴纳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国税法对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率分20%、30%、40%三个累进标准,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比较高的,税务部门对于个人保险人的佣金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这群人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个人人一定的佣金比例向基金补充的资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企业缴纳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结构

共同基金应分成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

①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理赔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但对该账户有最低限额限制,只有超过该限额的储蓄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理赔账户则用于支付过程中因人的过错造成的赔付。

②共同账户的资金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充资金,人的税收优惠额和投资收益。该账户用于养老和医疗。会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从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中领取养老金,从共同账户领取的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应规定各投资渠道的比例,规定如下:

①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②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③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④委托单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4合作社对个人保险人市场的规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险法》中未对个人保险人做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规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理赔账户用来弥补过程中因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赔付后,可根据人 的责任程度向人追偿,合作社作为中间人应公平、公正的相互协调。人为了减少该账户的支出,在过程中将尽量减少自己的失误,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让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三方达到三赢,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②有利于提高个人保险市场的总体素质和福利水平。只有取得了人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才能加入该合作社,而且保险公司只委托会员人,迫使想要从事该行业的人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而提高了个人保险人市场的总体素质。共同基金的设立则为会员提供了互助式的养老、医疗保障,提高了人的归属感和安全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人员流失。

参考文献:

第7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和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人们对较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企业年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渐被引入我国,并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然而,我国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主体的有力竞争。在2007年11月第二批受托人名单公布之前,作为核心的受托人主体只有5家。但是随着第二批年金资格的认定,出现了首批银行受托人,还新增了3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此,3家银行、3家信托机构和5家保险机构鼎足而立。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意味着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银行有着更强大网络、更庞大客户资源和无可匹敌的信任优势。可以说,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权衡现在和未来,如何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呢?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产品优势和技术优势,依靠已有的经验,以多重身份进军企业年金市场,扮演好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大力发展团体年金业务,把企业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加快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经营环境分析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截至2007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参加职工超过1000万人,积累基金接近150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潜力巨大,据中国保监会预测,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另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极小。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16247家;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至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9%;截至2004年3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约为700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6.01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22463家。而在西方国家,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几个国家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其他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也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为95%,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过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从政策环境来分析。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要求和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投保型企业年金产品的需求强度、业务发展深度和广度。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既不统一也不明确,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鼓励企业建立退休养老计划和购买投保型年金产品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对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也开始讨论。

其次,从企业年金需求的角度分析。很多文献在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原因时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且现实中的企业年金也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中建立,这似乎是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

诚然,在我国各行业之间差别很大,企业之间差别也很大。同时,特殊行业往往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已经具备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各项条件,如铁路、有色金属、煤炭、电信、石油、民航、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钢铁等。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它们完全可以以行业为单位发起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做法有利于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流动。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年金主要在国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中实行。2007年末,伴随着年金管理机构对国内年金市场的发力,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与我国近430万家中小企业总量相比,也只是沧海一粟。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前景将会更加广阔。

最后,从企业年金经营主体分析。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经营的主体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各个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其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管理公司将可能是主要的投资管理人,银行是理所当然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而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产品,已经积累了账户管理人的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年金计划的设计、销售能力以及精算能力,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省、市、县、乡、镇。同时,保险公司具有多年投资与运作的经验。

从企业年金市场众多竞争主体中选择哪个金融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因此,只有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积累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拥有成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的金融机构,才能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也才能为企业年金需求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分析

考察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大致分成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和信托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之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之外,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被各家保险公司占据。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保险公司就开始参与企业年金的探索和研究,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率先推出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而后又开发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4年3月由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退休金计划的企业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占到30%的比例。这种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企业年金业务就是投保型企业年金,也即企业年金的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投保型企业年金以保单的形式归在个人名下,主要在中小企业流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年金总量小,如果分别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的费用太高,而保险合同模式可以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还能降低成本。

从根本上说,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应该是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

企业年金业务与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之间具有替代性,保险公司是否将面对两难选择?

从理论上说,企业年金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拓展。但若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状况来分析,这种担忧就没有充分的根据。

首先,根据两个《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首要前提。此项规定将使部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有养老金需求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程序的繁琐及管理成本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前望而却步,从而为商业养老金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其次,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区间的不统一,使得许多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产生管理上的不便,在选择养老金安排时可能更倾向于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年金政策以及年金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将影响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完全的替代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完全可以平衡发展。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19日公布了第二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倍受关注的是有三家银行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这意味着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说,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下,保险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可采取不同的战略模式。

(一)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其提供综合的、捆绑式的年金服务,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才能发挥其分账管理和精算的优势,还可兼得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事实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中,投资才是最重要的环节,无论谁做受托人,都要找到最好的投资人。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股市和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优秀表现,以及其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他们是最受认同的机构理财者之一。所以对定位于专业技术性角色的保险公司来说,做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在集团经营模式下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和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渐成熟,综合性保险公司能够成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良好载体。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旗下设有信托公司、寿险公司、证券公司,集团设有资产运营中心,则可采取由信托作为受托人、寿险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将资产运营中心的职能与人员剥离到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或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托管人则可以由合作银行或是未来的参股银行承担。

最后,一些不具有规模实力和多种管理能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妨开展有关企业年金咨询业务。据中国养老金网的统计,现在具有单一企业年金资格供应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就多达61家。试想,客户突然面临几十家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竞逐,市场上若没有强大的中介力量,如何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持市场的稳定与平衡。因此,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咨询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的提供者

对比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与保险合同模式,会发现:商业养老保险操作管理简单,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将年金的死亡率风险等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保险合同模式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可以大幅节省运营费用。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模式较之于信托模式有诸多优点。而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是制约保险公司开展投保型年金的政策障碍。

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据悉,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来自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的消息是,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

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着重体现在其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销售投保型产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已达110多个,主要是一些传统团体寿险和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产品。如何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是摆在各家保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发挥其产品研发方面的优势,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并提供多样化的年金领取服务。通过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把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加快发展的机遇。

四、结论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明确自身及其主要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角色选择。

第8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保险业;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理事会

一、我国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较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

在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前,全国各地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建立的准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社保机构进行管理;企业自我管理,自主运用资金;通过购买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劳动部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初,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2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积累基金493亿元。各地发展极为不均衡,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局一项统计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京市属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覆盖人群5.2万人,基金资产约2.2亿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

保险业一直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主力军,经过20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保了大量的养老保险业务,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05年,保险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777.83亿元,团体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达595.18亿元,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粮、华北电力、北京铁路局、摩托罗拉、惠普、宝洁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其39万退休职工投保“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趸缴保费达200亿元,为全球最大的团险保单,属于契约型的准企业年金计划。

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企业年金市场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发展。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积极申请经办资格,参与企业年金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保监会、劳动部组织下,由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的专业人士组成了税收政策、数据统计、精算技术、市场动态等多个课题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制订企业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建立新的运营机制。针对自身的资格角色定位,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积极着手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配备、后台系统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探索既服务客户又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机制和体制。三是探索新的销售模式。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在创新销售模式、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例如:交叉销售、二次开发、销售专员模式等等。四是创新产品服务。各养老和寿险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精算技术、账户管理、后续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量身定做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开发新型企业年金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和职工对年金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年金知识,培育企业年金市场。一些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合作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宣传企业年金知识,提高了企业的认知程度,为将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困难

(一)税收政策不到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各地自行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的税优政策,但绝大多数没有得到真正实施,税收政策已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瓶颈。一是企业缴费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企业年金暂时还无法享受税优而改投了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个人缴费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各类经办机构的税收政策尚未统一,相同业务在不同机构的税负不一致;四是投资环节的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均无法减免,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

(二)配套运行细则相对滞后。“两个试行办法”为企业年金的运营搭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尚未形成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运营、监督等各运行环节的规范制度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会计处理政策、托管账户和投资账户的开立办法乃至受托基金的统计口径等内容均没有明确,企业和经办机构迫切需要具有操作性的运作细则,统一有关程序和标准,真正实现企业年金业务规范化运作。

企业年金制度流程可以设计为:企业确立意向——成立企业年金执行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选择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合同——获得企业年金登记号(批复函)——凭登记号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在投资管理人处开设投资账户——企业在规定日期开始向账户供款——投资管理人开始投资运作——后续服务。

(三)认识存在误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指出:“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不少人误认为企业年金等同于补充养老保险,只能采取《试行办法》规定的信托模式,将完全取代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而寿险公司将被边缘化,不能再直接经办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不少企业乃至部分保险公司对投保和销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采取了观望态度。为此,2004年7月保监会与劳动部曾进行沟通,其会谈纪要明确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属于企业年金;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也可按照《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但是纪要内容并没有形成文件下发,影响面很小。

(四)保险公司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有多年经营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历史经验,开展企业年金具有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强大的销售能力;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年金产品;具有管理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匹配的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各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普遍寄予期望,但由于目前企业年金政策还存在诸多不明确因素。不少公司对如何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业务感到茫然,缺少发展企业年金的思想和技术准备。部分公司在团体养老保险运作中仍然采用包括零管理费、承诺高保底利率、利用长险短做、团单个做为企业“洗钱”等违规手段开展业务,比规模、冲速度。既没有积累企业年金的运作经验,又损害了保险业形象。与此同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抓紧学习研究保险公司的技术和经验,逐步在账户管理、市场营销方面赶超保险业。如果不加以重视,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先发优势可能会逐渐丧失。

(五)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运作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分离,互相制衡,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现行模式下具备不同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必须通过密切合作才能开展业务。但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一是各经办机构之间因竞争关系,不愿意共享客户信息;二是多数金融机构虽自行开发了信息系统,但是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各机构之间的系统对接;三是在现行制度下,各经办机构的利益很难平衡,出现推诿现象在所难免。

(六)功能定位模糊。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年金市场既需要为一般客户提供“大而全”的服务、也需要满足特殊客户“小而专”的需求。但是目前各经办机构大多希望获得所有资格,定位于“大而全”。比如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希望将账户管理人也囊括在内,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则希望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这种“大而全”的做法,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影响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理事会定位不清。《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比较见表1。从国际经验来看,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模式。据了解,成立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模式受到大中型企业的青睐,也得到了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的支持。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民间团体,如何履行受托人职责,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均缺乏制度规定。理事会定位不清,将影响企业年金未来运营的安全与稳健。

(八)类型单一,没有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国际上大多数建立企业年金的国家均同时存在确定受益型(DB,又称契约型)和确定缴费型(DC,又称信托型)两种模式。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利弊,相互补充。DC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其养老金保障的适度性最终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市场条件和基金投资绩效,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DB计划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则取决于退休前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业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面临通货膨胀风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主要采用信托型的DC计划。而有关DB模式的管理规定一直未能出台,不仅限制了企业的选择权,而且与目前保险业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相悖,使得长期以DB模式提供准企业年金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失去了制度性保障,不利于企业年金的长远发展。

(九)监管和防范风险力度有待加强。一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寻租机会,可能出现监管重叠和真空,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二是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建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如何保证年金资产安全,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值得研究。

三、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目前所覆盖的职工人数都已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这些国家年金计划发展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关系。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数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约为150亿英镑。与上述国家相比,德国的税收制度并不鼓励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德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德国的企业很少举办基金式补充养老保险或向保险公司投保。

建议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一揽子解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年金的税收待遇问题要涉及到缴费、投资和支付三个环节,只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都到位,才能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国际上企业年金制度的通行税收政策是EET税制,即允许企业与职工个人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年金缴费额,并减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对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一步到位采取EET税制难度较大,建议分两步,第一步先统一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第二步解决投资环节和支付环节的税收问题。

(二)推动DB模式的合法化。国际经验表明,DB和DC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适合不同的企业。以美国为例,虽然以401K计划为代表的DC计划得到快速增长,但DB计划项下的年金资产也与DC计划相差不大。统计显示,美国符合标准的DC计划的数量从1975年的20.8万个上升到了1998年的67.3万个;与此同时,DB计划数量从10.3万个下降到了5.6万个。但截止2001年底,DB计划总资产仍然高达1.85万亿美元,而同期DC计划拥有退休资产是2.11万亿美元。为调动各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及早出台DB计划企业年金制度规定,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支持DB模式发展,规范和促进DB模式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出善配套细则。为使企业年金尽快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企业年金操作的具体配套细则,一是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包括企业理事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针对各方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制订企业年金审批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授权合同。三是要出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具体管理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四是要制定相应的评价考核、责任追究、风险控制等办法。五是尽快出台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

(四)简化运行模式。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大多企业希望金融机构能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其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但是现行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主体和包括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在内的两层法律关系,一家企业要面对各种资格的多家机构。不少企业认为这种复杂模式下经办机构的合作关系很松散,信托、委托关系过于复杂,风险无法监控,运作安全性值得怀疑。建议有关部门在出台企业年金实施规则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量简化运行模式,为企业提供简单明了、全面直接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五)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和地区政府对企业年金理事会都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信等级、财产要求、购买责任保险或者银行担保等。香港地区强积金针对自然人受托有如下的规定:一是必须是香港公民,二是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格,三是有相关的担保措施(购买保险或银行担保),且担保的资产规模必须要达到计划净资产的10%以上。由于这些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迄今为止,香港地区强积金还没有自然人受托人情形的出现。因此,建议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促进企业年金专业化管理和规范性发展。

第9篇: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这波因证监会和保监会对券商、基金和保险业务全面放开而引发的资产管理大战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参与各方正在运筹帷幄、调兵布阵。

战国时代的“战国七雄”有“合纵连横”之说,在银行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及第三方理财和各种民间私募的这场争夺中,目前看来,形成了以券商、基金和保险同时发力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格局。

券商:占得先机

这场向银信合作发起的冲锋,冲在最前面的是券商。

一场战役在开打前,战略布局至关重要,一位银行业人士认为,至少在战略布局上,相对于银行,券商已占得了先机。

他分析认为,一些优质的大型券商,这两年已在新股发行上市IPO(首次公开募股)、三板市场OTC(场外交易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定向资产管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几乎所有的投资领域深深扎根,券商的布局大体已尘埃落定。而银行的反应稍显迟钝,其份额正在被逐渐蚕食。

证监会关于松绑券商的政策今年10月陆续出台,主基调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大集合”和针对高端投资者的“小集合”。我国适度扩大了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但总体上还被限定在金融市场中的各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上。

而对于为单一客户所做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则完全放开其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由合同自行约定,这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的投资范围几乎没有区别。

至于针对客户特定目的而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允许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与信托公司的资产支持信托业务已没有本质区别。

这项政策的亮点是: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这将缩短产品发行周期;扩大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有望改变单一依靠二级市场的被动局面。而定向资产管理可让券商直接参与对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的竞争。

11月17日,证监会还出台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政策规定,券商代销的产品将扩展至几乎所有合规的金融产品。这将是券商的一个重要利润增长点。

有业内人士评价,一手放开资产管理,一手放开代销,证监会的意图很明确:放手券商发展,鼓励券商努力成为混业龙头。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券商营业部的设立也将全面放开,券商可以自主决定设立营业部的类型、区域和数量。

对于监管部门前所未有的开放动作,券商已经行动起来。一位券商人士告诉《新财经》记者,现在我们唯一要解决的是人才引进和营业部向综合业务转型。

一位证券业人士告诉记者,多家券商正酝酿重建私人客户部,经纪业务战线或将步入新一轮扩张期。券商私人客户门槛50万元,而私人银行门槛要1000万元,差距相当明显。

也有证券公司打算并掉客户服务部,然后模仿银行设置财富管理中心、个人金融部、机构金融部。

今年下半年以中金和中信为代表的券商裁员潮中,被瘦身的部门主要是投行和自营等与二级市场紧密相关的部门,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部门不但没有大的减缩,反而还有加强。

截至11月14日,券商资管新发产品数量达110只,超过去年全年的发行总量。从规模来看,券商资管规模已超过9735亿元。

券商还对即将开闸的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开放做好了布局。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今后保险资金将可能委托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的其他机构管理,券商当然是选项之一。但是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需要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为了赢得保险资金的管理资格,券商开始采取各种手段,疯狂扩大其管理资产规模。宏源证券最为迅猛,从去年年末的45亿元,猛增十多倍,今年年中的管理规模增至652亿元,仅次于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的资金也从155亿元增至591亿元。

基金:展开布局

相对于券商,基金的动作稍显滞后。

先看监管层的动作。9月26日,证监会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10月31日,又配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针对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更是允许其设立准入门槛仅为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之外的非标准化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与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几乎没有区别。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将从传统的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延伸,以往被禁足的行业,如PE、债权、信托等有望成为公募基金涉猎的范围。

接着公募基金旗下的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得到证监会批准。

而基金公司私下的动作也暗流涌动,有些基金开始和其他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开发产品和客户。自基金专户投资商品期货开闸以来,已有基金公司针对商品期货设计了专户产品,比如财通基金与永安期货合作的一只商品期货产品,募集规模为7969.8万元。

也有基金公司开始了专户理财的新方案,比如鹏华基金网上直销专户产品的业务模块于11月1日起正式上线,投资者可直接在公司官网“网购”专户产?品。

基金公司最近还推出了一个对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具有重大杀伤力的货币版ETF,也就是交易性货币基金,这种基金将和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买卖。银华、华宝兴业基金已经先后上报交易型货币基金新产品。

以前,投资者当日卖出股票,次日才能使用所得资金。现在,投资者卖出股票当日,所得资金即刻就能在二级市场买入该货币基金,当天就可确认份额并享受收益。

相反,投资者如将资金从货币基金转投股票市场,以前,赎回货币基金后一般2个工作日资金到账,才能转账买股票;而在华宝兴业方案中,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卖出该货币基金后所得资金可立即买入股票。在这样的条件下,客户保证金完全可以在货币基金和取票之间转换。

不仅如此,一位金融从业人士分析称:“如果收益率高于银行产品的话,这意味着要和银行抢存款?了。”

保险:激进开放

近日有金融猎头告诉《新财经》记者,有大型保险公司招聘债券投资经理,固定年薪50万元。人才大战只是此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巨大变局的冰山一?角。

今年4月和7月,保监会连续出台多份文件放开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这些新政放宽了险资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限制,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比如券商、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保监会的连续大动作,掀起了保险资金运作的革命。其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规章之简,令人惊讶。

此前过于保守的投资管理政策,加上近几年A股处于熊市,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非常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连年下滑。更由于投资风格过于保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也一度受到质疑。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老总告诉《新财经》记者,导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收益低下的原因很复杂,这几年保监会的政策其实是在保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造成了人才和管理上都不如基金公司。“如果放开太激进,保险资金可能都归基金管理公司?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它们都是集团内部公司,股权是自己的,绝大部分资金是系统内的。其收益是管理费,在跟集团合并报表时,就成了另一个公司的支出,最后都抵消了。这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了压力和动力,做的好坏效果都一样。

这样的情况已经在发生变化,中小资产管理公司如华泰保险资产管理资产中有大半是其他保险公司的资产,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管理费收入,其投资管理能力已经得到市场认可,其他如泰康、平安和阳光等资产管理公司做得也不错。

今后,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的主要工作将是选择资产管理人,并做不同的组合,随时将资产在各个不同的组合和投资人之间进行选择。比如,判断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哪个更好。

鹿死谁手?

“资产管理有点像军备竞赛了。”诺亚财富的一位人士说。

金融业内人士把这一轮金融机构抢拼资产管理市场的现象,称之为由于制度红利减少,金融业真正回归到资产管理的主业。

下一波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行业到处在挖人。“未来几年金融人才价格将上扬,因为工具都逐步放开给大家用,谁来干?怎么干?都成问题。”一位金融业人士在微博上说。

由于资产管理行业在中国还是朝阳行业,市场需求极为旺盛。“一个做得好的资产管理公司,几个月就能把规模做大几百个亿。”一位私人银行负责人表示。

在这样的市场前景引导下,许多金融业资深人士辞去正式工作,自己开公司,在人才竞争市场上,就形成了官办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争抢人才的局面,金融业人士聚会说的最多的话题就是,谁又跳槽了,薪水是多少。

“很明显,未来最能胜出的是券商。”一位银行业资产管理人士这样说,因为券商手里有更多的工具,相对于基金、保险和信托,渠道也更加完善,券商的投研能力也相对强一些。

在这场资产管理大战中,有人说,基金有点懵,旱涝保收的日子过惯了,一下子找不到北了。不过相对于曾经挪用保证金的券商而言,基金在牛市时期的投资为客户提供了较好的收益,客户基础是不错,再加上一些银行系券商的股东背景雄厚,基金的能力不可小视。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有业内人士认为,这轮监管政策的放开,降低了信托公司多年来独有的制度性竞争优势,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多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业务,使信托公司在传统业务领域面临更直接、更激烈的竞争。

信托业需要进一步挖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先发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而其中核心的核心乃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投资管理能力。这意味着信托业精耕细作的时代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