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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

第1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矛盾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能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目前,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一大支柱行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了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大幅度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然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市周边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中心区域,导致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目前,我国房地产行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较易出现房产泡沫现象,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①开发投资同按揭负债增长过快。开发投资是房地产行业检测房地产市场活动的重要标准。2009年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逐渐降低,然而我国的房地产却呈现出投资上涨的趋势,同时增长也相对较快。据有调查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的房地产投资金额高达3.63×107亿元,同比去年上涨了18.6%,已成为自1994年来上涨速率最快的一年。同时,2009我国房地产形成资金拉动8个百分点,消费资本为4.6 个百分点。净出口呈现为-3.8 个百分点的负拉动情况。②存在较为严重的租房空置现象。现目前我国的住房空置现象较为严重,据有关权威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010年的空置住房面积超过2×109,这也体现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水平,很多人购买房地产不是用来居住,而是进行着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易,使得我国房地产出现了没有房产供一般民众购买,同时投机人员手中空置着很多住房的现象。

二、房地产市场现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

现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矛盾较为突出,住房公积金需求量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因此,房地产市场现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房地产市场相辅相成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贷款政策应当符合房地产的市场发展需要,同时房地产的市场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我国房地产自2003年便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价格不断增高,推动了人们购房的需求。此外,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也积累了大量沉淀资金,其使用率也普遍不高,为了提高其使用率以及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各地有关部门都相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如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取消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等政策。住房贷款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房地产市场的膨胀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出了新的扩张要求,二者相辅相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越大,贷款规模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房地产行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也相对较大。

(二)适时进行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于其利率相对较低,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大多数人们进行购房贷款的首选,同时在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所占比例也相对较大,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房地产市场一旦出现萎靡、不景气现象,政府便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规模也相对有限,无资金拆借市场和资金融通平台,加上住房公积金具有流动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一旦过高,使得存货比率突破警戒线时,就算房地产的发展能够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一步扩张,住房公积金也难以满足扩张需求,相反却应当采取降低最高贷款额度、调高首付比例等相关紧缩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虽然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成,然而却并非一成不变,应当根据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进行逆市调整。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应急机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各级地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发展情况来进行的,然而各级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是常设机构,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调整不能够一蹴而就,加上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风险,难以对其变化进行预测。因此,各级地市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应急机制,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相关应急机制时,各级地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进行存贷比率控制的相关做法,同时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为基准设定预警级别,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超过警戒线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不同的贷款政策,并形成机制化,以方便管理住房公积金,同时确保资金安全。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现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开发投资同按揭负债增长过快和存在较为严重的租房空置现象等问题,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矛盾较为突出,直接影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市场现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时,应当坚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房地产市场相辅相成原则,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适时进行适当调整以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应急机制,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参考资料:

[1] 范祥林.房地产市场现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J].长三角,2010,04(6):25-26.

[2] 都向明.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J].城市建设 ,2013,(17).

第2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月1日起,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大变化无疑成了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许多城市的房产新政正式出台。楼市是一个政策市。随着10月22日国家权威部门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出台,上海、南京、福州、武汉和南昌等地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激活楼市的政策。

这次新推出的房产政策力度不小,其关键点就在于激活自住需求,而首次置业无疑是其中最大的受惠对象。根据央行政策,首套房购买者可以享受到两大好处:一是只要是普通住宅的购买者,首付比例都可降为20%;二是按揭利率可最低下浮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另外,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统一下调到1%。而除了“国家版”的政策之外,各个城市更是出台了鼓励首次置业的“地方版”政策,让购房者切切实实尝到了甜头。对此,日前摩根大通的研究报告称,中国出台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不仅必要,而且是促进内需增长最关键的措施之一,而这些措施旨在鼓励首次置业者,他们成了这次政策最主要的着力点。

购房者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是心知肚明的,近一阵在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前去办理“首次购房证明”的购房者出现了久违的排队现象,进一步显示了其在当前市场上所引发的关注度。其实纵观这些年来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变化,首次置业始终是受鼓励的对象,这也为我们把握政策的脉络搭建了一个清晰的角度。

利好诱发购房机会

契税减免、利率下调、首付降低……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诱惑下,像李辉这样的购房者终于有些按奈不住了,他准备在这几个月到房地产市场转转,看看有没有出手时机。李辉说:“现在有这么多有利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出台,对于我们购房者来说也应该多多留意市场的变化,不要忽视政策利好带来的购房机会。毕竟根据我自己的情况,买房不可能等太久,这些政策增添了我的信心。”

其实,此次房产新政的出台是与整个经济大环境息息相关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这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内需无疑是当务之急,而房地产无疑成了急先锋。现在有种种迹象表明,2009年我们面临的经济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这也决定了有关方面可能会进一步推出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将给购房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那么,未来还可能会有哪些政策出台呢?总体来看,值得关注的有这样几点:首先,“购房退税”是否会重出江湖,“购房退税”是1998年在上海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出台的,但其实这种优惠政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一直存在,在那里购房都能享受到退税优惠;第二,购房财政补贴是否会全面启动,目前在西安、南京、扬州等城市,已经开始执行这项措施,其是否会全面铺开就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第三,购房入户是否会大面积展开,购房送蓝印户口这类优惠政策此前在上海也曾实施过,这对刺激楼市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目前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逐步运用此项措施。还有对“改善型”普通住房究竟如何定义也是个相当关键的焦点,其中主要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银行两个层面,对此购房者也可进一步留意。

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房产新政的出台虽然难以改变楼市短期调整的态势,但是其作用将会慢慢地显现出来,对于购房者来说就要把握市场低迷期的购房机会,因为这样的阶段往往是淘房的好时机。

买房策略以变应变

政策在变,投资者买房手段也应该以变应变。从这些政策的着力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关键词:一是首次置业;二是普通住房。所有的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两个范畴展开的,由此我们的购房策略可以以此为基础,在当前紧紧把握这样三点:

一是紧盯普通住房,在当前的市场情况下特别要留意那些“非转普”的房源,随着各地普通房标准的出台,其所涵盖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也给了我们更多选择的机会。换句话说,我们购房应该以普通住房作为首选,这样即使未来政策发生变化,仍然可以避免成为被“打压”的对象。

二是用足政策上限,其别是要对梯级购房策略进行调整。此前我们一直强调买小换大的梯级购房策略,但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如果在首次置业时过于保守,接下来换房容易进入二次置业的“陷阱”,极易受到政策的限制。所以,在首次购房时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尽量多地满足实际的居住需求,充分享受首次置业政策所带来的实惠。

三是力降利息成本,根据当前的政策,巧用公积金贷款无疑是最佳的手段。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从10月27日起,5年期(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32%下调至4.0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86%下调至4.59%。以上海为例,如用足80万元贷款,贷款年限为20年计算,如果按等额本息计算法计算,贷款购房者每月还款额为5100元,每月要比商业贷款(7折优惠,利率为5.04%)少还197元。应该说其中的实惠不少。

为改善购房支招

目前,政府对于改善型住房的界定还不明确,所以,还应根据细则颁布的内容再作应对打算。当然,这也并非意味着当前就无法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如果将改善型住房还严格与“首套房”政策挂钩的话,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普通购房者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是以普通房换普通房。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先卖掉旧房,再购入面积比原来大但仍属于普通住房的房子,这样仍能享受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的政策优惠。政策对卖出惟一一套自住房之后,再次买入普通住房的还是有很大的优惠。

二是地段换大房。这种模式要求以好的地段来换大房。比如先卖掉市中心区域内的旧房,然后分两步买入地段等级下降一些的一大、一小两套普通住房,先买入大房,由于这套房子可划入首次购房范围,可在享受首付二成的优惠条件下,还能争取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方面的优惠。办妥第一个步骤之后,再购买另外一套小房,争取全额支付,不使用贷款,以免因为被列入第二套房而徒增购房成本。

降低利息成本的途径

购房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让购房者轻松不少。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次性支付房款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已成为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一般情况下,居民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商业贷款,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如果能够申请到尽量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肯定能够让购房成本降下来,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方面存在较大的优势。

央行最近一次下调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5年期以下利率为4.0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就中长期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最大限度下浮至基准利率0.7倍的利率水平,还要低0.45个百分点。对于同样一笔4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每月还款额相差98.6元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下调了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20%。此外,南京、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下调至20%。

除了少数情况外,各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未调整,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申请条件与原来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总体来看,既未放松,当然也没有从紧。不过,某些特殊情况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上海对于申请贷款总额80万元,要求申请人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款能力等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次购买自住房,且以户为单位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户成员共同参与贷款)。如北京对申请总额为78万元,也要求借款人必须的信用等级为最高的AAA级。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如放松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北京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或者实行异地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成都可以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施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温州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允许其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50万元。

灵活运用新政省钱

根据政策的变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调整达到减少购房成本的目的,这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政策特点认真研究。《科学投资》在此推出几个办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提前还清贷款

在北京,如果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时能否享受到首次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还清贷款。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就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二套房提高首付或利率的问题。至于第一套住房要不要售出,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者可以灵活调整,在这点上与享受下浮基准利率0.7倍的商业贷款优惠措施有所区别。

家庭成员巧帮忙

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尝试家庭成员组合申请贷款。如上海规定,与在一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80万元。因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让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房贷,贷款额度比个人要高得多。

当然,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利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来冲还贷。如福州公积金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早早备足缴存余额

在上海,对于希望获得个人最高30万元贷款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必须先做好准备,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有可能足额申请贷款。上海规定,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但是不要小看这7500元的缴存余额,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只要还在还贷过程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资金都会自动用于冲还贷,余额所剩无几。因此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停止冲还贷,而改用现金还贷,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沉淀下来。

尽量转办“商转公”

如果能够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因为两者之间的利率差,这无疑能够让购房者省下一大笔开支。假如某温州市民早前购置商品房时,按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分20年还清,目前其商业性贷款还剩40万元;若申请转贷成功,该市民每个月可减少600余元的利息支出。此外,辽宁鞍山市也实施了同样的措施。

第3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对不同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政策,并首次对高收入人群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出了要求,这是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

北京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具体来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贷款差别化政策,包括强化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核、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六方面内容。

根据此次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无房有贷款”的群体制定了针对性的贷款政策。一直以来,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上采用“认房”和“认贷”两种标准。其中,“认房”是指根据房地产交易系统的查询平台判定贷款人名下的房产套数,“认贷”则是根据贷款人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公积金的冲还使用记录状况认定贷款人的购房情况。相对来说,“认房不认贷”的标准较为宽松,而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出台的政策中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方可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对于被认定的“首套房”贷款人,能够获得相对优惠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首套房为政策性住房或中小户型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同时贷款额度可以在最高额度8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不超过104万元;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即不超过92万元。如果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而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出台的政策,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作为标准,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新购房,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此次差别化政策中,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不可上浮,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无房有贷款”的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无房有贷款”是指在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是从征信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贷款额度及适用利率同第二套房贷款。

此次政策的一大突破是,对于部分贷款人的月还款额做出了限额要求。如果贷款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月平均工资3倍即14016元。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月收入在14016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月收入的50%;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在28032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对于贷款人的月收入,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缴存比例来确定。

另外,贷款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不低于单位缴存部分与个人缴存部分之和。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对于月还款额的限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费。

上海政策尚未跟进

截至发稿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对政策进行跟进,仍按照原有的操作办法来执行。

据了解,在上海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方式主要为“认房”,即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其中,首套房的认定相对明晰;而对于符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房改善型需求,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标准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办理。

第4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第5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撤地设市以来,丽水的住房制度改革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工作满盘皆活,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既解决了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又为政府筹集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推动了丽水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也促使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能稳步健康地推进,一举多赢,效果良好。市房改办版权所有!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快发放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极做好房改房上市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省房改委《关于<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文件出台后,及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主要有:《丽水市区住房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安排》、《丽水市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一)》、《关于异地调入丽水市区干部职工参加市区房改有关问题》等。到2005年11月底止,共发放干部职工1259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99亿元,其中:财政供养单位584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3亿元;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干部职工6750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6907万元。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市名列前茅,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最快的市,受到省表扬。

(二)补充和完善了房改政策体系。在房改政策总框架下,根据市区房改的实际情况,对已制定与实际操作有一定距离的房改政策,通过调研,将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并予以明确。一是大单位大系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自建经济适用房不利于整个房改工作的有序系统推进,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明确大单位大系统不得自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部门派出乡镇机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问题。情况复杂,上级又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此项工作具体由莲都区政府组织力量调研,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解决方案,市房改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是自建私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再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市房改委已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对仍有异议者,市房改办以书面形式予以严肃告知。四是关于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申报,退休后取得技术职务资格及教师退休后无技术职务享受面积标准及侨汇建房发放住房补助问题。为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不开新口子。五是关于部队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对军人现租住的住房,符合房改政策的给予房改,房改解决不了的干部,逐步纳入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2004年在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中,有26套住房供应给现役军人,占住房总套数的5.7%。六是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问题。军队复转人员在军队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满20年的,不足部分到地方后借支一次性补足,已满20年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军队复转人员到地方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七是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问题。每个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等。进一步明确了房改有关具体政策,使房改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认真落实房改房上市政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由市房改办对转让房改房和尚未转让房改房进行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共办理7133户,其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5861户,收回房屋维修资金288万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1272户。

(四)积极妥善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共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人本人信件和人直接上访的有关政策问题信件451件(不包括电话来访)。市房改办对来信函件,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有关房改政策,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能给予解决的,均给予解决,共调处)327件,书面回复81件。确属解决不了的也给人说明原因,使人心中有数。

(五)搞好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由于单位集资建房不规范、原报批手续不齐全、随意更换集资建房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集资建房、集资房中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等问题,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量较大。经市房改办和集资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共核定1095套集资房产权,建筑面积9.23万m2,个人补交房款3490万元。

(六)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省房改办文件规定,在98年底前租住单位房的职工,符合条件,均可享受房改政策。共出售房改房494套,建筑面积2.41万m2,房款收入624万元。连续两次对全市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查汇总上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并对市本级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按规定做好有关减、免、补等政策,落实减、免、补对象。

(七)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杜绝住房资金在运行中的违规现象,做好住房资金的清偿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资金财务核算工作,共归集住房资金3177.2万元,维修资金288万元,累计住房资金11770万元,累计支出住房资金7070万元(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7025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进展情况。一是组建管委会,建立决策制度。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编办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102号)要求,我市于2002年9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明确管委会的设立、职责、决策制度和会议制度,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会议筹办及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各项移交工作。2002年12月13日顺利完成了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的资料及业务移交工作。2003年2月13日又移交了单位住房资金、单位维修资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补贴等资金。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建立、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特别是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是第一家。

(九)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从99年开始到2004年底止,市区共销售建筑面积19.31万m2,1541套,分六批销售:

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45万m2,502套,销售时间:2001年9月18日。每套建筑面积在134m2,出售给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中的无房户和异地调入干部及副高级职称(包括离退休)中的住房建筑面积75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99万m2,113套,销售时间:2001年12月24日。销售对象同上。

首期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对象:市检察院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29万m2,84套。销售时间2002年4月2日。

首期剩余(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本级第一、二、三批经济适用住房留下的48套,住房建筑面积0.39万m2。销售时间:2003年10月18日。房款1223万元。

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5万m2,96套,销售时间:2004年6月18日。房款3302万元。

五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有关文件要求,经申报、核实、登报公示、委托中介机构随机抽签选房,并经市监察局执法室的监督和公证处的公证等程序,在整个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社会反映良好;政府收益3933万元。

积极做好市区后甫小区住房的销售工作。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74万m2,698套。在2004年12月底前销售。报名人数1326人,其中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职工371人(住房套数214套),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955人(住房套数242套),其中242套划给莲都区销售,房款2.36亿元。后甫小区住房销售方案经过征求市人大、政协、市直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部分干部职工等多层次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经过两次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后甫小区住房销售办法》。根据市政府出台的销售办法,市房改办向市直单位发出了公开销售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销售工作在购房人数多,时间紧,资金归集工作量大,而市房改办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通过报名、审查、公示、摇号(公证)、排序、选房(公证)等等程序,从报名到资金归集在一版权所有!个半月内全部完成,为政府和财政部门减轻了资金压力,也为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准备了资金。后甫小区销售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了往年在每个销售环节上出现取消购房资格的情况,规范了销售行为。主要做法是:一是本次销售在报名时明确“报名的条件、要求由申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报名截止前通知单位尽快报送材料;二是资格审查后,在《丽水日报》上公告购房者名单时,再次明确告知摇号的日期及注意事项和领取《摇号资格卡》和《选房资格卡》的时间;三是为了避免摇号现场购房对象不到场的情况,我办首次特意制作了《参加摇号资格卡》,事先发放对号入座票,把入场资格审查程序事先告知单位和购房者。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摇号资格卡》的,在摇号开始前另给半小时领取《参加摇号资格卡》的机会,以保证购房者在这个环节上不被取消资格;四是对副高、副县及以上干部发放《选房资格卡》,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选房资格卡》的,市房改办再次电话通知单位和本人领取,以免耽误购房者按时选房;五是为使资金归集工作有序进行,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把房款首付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按揭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日期、缴房款最后期限、选房具体的时间段等事项,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给每一购房者,避免迟到选房者、缺席选房者或错过缴房款时间。通过以上各程序的认真仔细工作,在销售过程中未出现一例在时间和销售程序过程中被取消的购房者,销售工作很顺利,各单位的房改负责人、经办人和购房者对政府的销售工作满意。

二、房改工作主要体会

(一)吃透政策,敢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住房改革配套政策。

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吃透上级的政策,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房改工作也不例外。针对当时房改大政策全国统一,但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同的背景,我市的房改工作压力很大,矛盾诸多,举步维艰。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吸取各地的住房改革经验,勇于探索,将来自各方的压力变为动力,研究一整套管用的办法,制定出适合我市实际的、较完善的住房改革配套政策,为我市快速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创造极其重要的条件。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欠发达地区的干部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房改的根本关键。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这些利益关系,是房改得到各方面支持,奠定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要取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关键是要使干部职工在房改中得到实惠。市委市政府急为干部职工所急,想为干部职工所想,力所能及的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利益,制定适合本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省同意在本市推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在全省尚属唯一,这使身处欠发达地区的本市干部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设计房屋套型,客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干部职工着想。市里科学地调度和运作住房资金,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较快地得到了实施且走在全省前列。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房改工作可持续推进。

在国家、省的住房改革政策的总框架下,我市的住房改革政策体系逐步健全,经得起历史、群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补充完善有关房改政策,既真正体现与时俱进,又使住房改革政策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较好地实现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目标。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稳步推进房改工作。

房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无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办理手续,还是货币化房改工作的资金测算,调度等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识大体,顾大局,齐心协力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房改各项任务,使住房改革积极稳步地推进。

第6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7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分析,调控效果,发展前景

1绪论

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消息,称从3月3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期限由购房超过5年(含5年)下调为超过2年(含2年)。笔者通过相关数据统计、对房地产企业的实地考察与采访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得出相关结论,总结房地产行业在“3.30”政策出台后的发展状况,并对以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作出分析和展望。

2现状分析

总体上看,“330新政”出台一周时间后,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出现价格和成交量大幅上涨,楼市成交量反而出现环比下降。但之后,一二线城市相对较好,三四线城市表现仍然较弱。可见,政策对基本面较好的城市带来了积极作用,而对供过于求的城市提振有限。目前在供给层面,去库存是关键;在需求层面,限购、限贷已陆续打开,政府从金融支持和税收减免角度支持房地产需求释放,促进销费。对于购房者来说,在“330 新政”利好推动下,房价上涨预期以及楼市“抄底”情绪刺激刚需、刚改型购房者积极入市,也成为近一周楼市成交上涨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市场环境持续宽松,以及利好政策的多重刺激下,首次置业的刚需以及二次改善型需求的购房热情正在复苏,体现出购房者看涨后市的信心正在增加。在各地拥有更多的调控自和行政手段逐步推出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有望迎来量增价稳的新常态。

北京市截止今年三月,环比:3.401%,全年出售均价:37665元/O,同比:14.426%。自3・30新政出台以来,相应政策不断出台。9・30新政中,把非“限购”城市的首付款比例从30%下调至25%,其后第四季度36个非“限购”重点城市的销售面积比前三季度均值增长了34%,而春节期间去库存政策内容包括减免交易环节税费、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楼市回暖。

3原因分析

3.1政策持续宽松

以下是一年来房地产相关政策:

6月28日 金融机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8月26日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9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0月24日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同时,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2中央及地方公积金新政策力度大。

以下是公积金政策的调整:

8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10月8日 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正式全面推行。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11月下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伴随更多宽松政策落地、发力,去年下半年的房地产市场已呈现出温和回暖趋势。截至去年12月末,全国商品房和住宅待售面积增长了15.6%和11.2%。新政在一二线城市效果显著,三线城市较弱,库存囤积多在三线以下城市,明显体现出地区差异性。

4 结论和展望

房地产业现在首要的任务还是去库存、促销费为主,防止产能过剩是首要任务,不能再因为求快而形成错误的预期。房地产政策的制定需要政府、开发商、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单一的房地产政策效果是微弱的,与公积金、税收、基准利率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改革结合,才能让房地产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央广网《330新政”后房市调查:看房多成交少 观望情绪浓》

[2]记者 郑钧天. 上海高档住宅入市加快成交量激增[N]. 经济参考报,2015-04-30007.

[3]高伟.楼市新政效应分化一线城市销量上涨明显[N].经济参考报,2015-04-08003.

[4]葛丰. 房地产去库存是一场持久战[J]. 中国经济周刊,2016,07:3.

[5]官丹华. 房地产政策追踪及影响分析[D].西华大学,2012.

第8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摘 要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以及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由于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公积金中心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并影响到公积金中心的资产负债以及当年的净增值收益,因此,利率风险是公积金中心面临的最大风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利率 增值收益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及其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由三部分组成:管理中心给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受托银行给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专户资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特点

1.“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储贷为核心的住房专项金融制度安排,“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可以视为这一制度的灵魂。

2.住房公积金利率尤其是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调整而调整

从人民银行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来看,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公积金贷款利率主要定位于略低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水平。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情况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

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2007年四季度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呈下降趋势。2008年三、四季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同比分别减少18.34%、14.95%,全年同比减少165.64亿元,降幅为7.52%。

2008年末,全国个贷率(个人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为50.30%,同比减少2.53个百分点。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对金融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设定的下限,有可能达到或趋近于目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二、利率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影响

2007年,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6次上调。以某直辖市为例,200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各月末的平均归集余额261亿元,各月末平均贷款余额230亿元。按照年初的利率水平,2007年当年应实现增值收益5.8亿元(业务收入10.9亿元,业务支出5.1亿元)。3月18日存贷款利率调整后,全年业务收入增加0.1亿元,全年业务支出增加0.5亿元,全年增值收益预计为5.4亿元,减少0.4亿元。

2008年,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6次调整,皆为利率下调。仍以某直辖市为例,200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各月末的平均归集余额315亿元,各月末平均贷款余额268亿元。按照2008年初的利率水平,当年应实现增值收益4.8亿元但经过6次利率下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屡次增加,按年末时的实际利率全年增值收益8.1亿元,增加幅度达68%。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变动方向与利率调整变动方向相反,即利率上升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利率下降时,增值收益增加。

影响增值收益的因素还有其他方面,例如贷款发放量和时间集中程度、职工提取资金中结转利息和活期利息的比例等。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利率。

三、降低利率变动对增值收益影响的对策

(一)对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存款采取多种方式运作,以预防存款利率的倒挂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避免存款利率倒挂带来的收益损失:一是购买定期存款。可将结余资金分散成多笔存入1年期至5年期定期存款。

这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若存入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结息资金在存款到期日支付,当年无法实现结息的利息收入;若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在升息期间亦无法完全规避利率倒挂的风险,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利息损失。例如2007年初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52%,在年末结息时还是低于给职工的结转存款利率3.33%。因此,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存入1年期和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灵活掌握。二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的收益率与利率的调整方向一般是相反的,即利率上升期间,国债的收益一般下降,利率下降期间,国债的收益反而上涨,正好弥补了利率变动的风险。

(二)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实行缺口管理法

利率敏感性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应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如果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大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性质即为资产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会上升;相反,则必然会下降。如果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小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即为负债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就会下降;反之,净资产收益率就会上升。

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采用零缺口战略,调整利率敏感性负债和利率敏感性资产的比例,尽量使该比率接近于1,是比较理想的规避利率风险的方法。

参考文献:

第9篇: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金融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它有效地维持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并且为低收入家庭就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支持。然而据《中国经济报》数据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公积金机构比较脆弱;其次,受益人不合理;最后,管理中存在政策性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监管

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是由委员会、管理中心、银行及财政部门四部分组成。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缴纳者和管理者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甚了解。此外,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一直被认作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然而,在公积金运营过程中却担任金融机构的角色。而公积金的委员会会受到审计、财政和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会使得绝大多数的公积金会实行区域管理。在这种错误认知和实际情况影响下住房公积金因为缺乏相关金融监管或者监管力度不够而导致出现“行政化”倾向,即会受到行政等部门的干预,甚至储存资金会作为“准政府资金”。此外,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与金融代沟相差较大,政策与金融间的不匹配已经成为我国住房管理体系的一大障碍。

1.2社会分配扭曲,不公平程度加深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在职员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而相对于收入不稳定和存在风险隐患的个体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尽管他们也属于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收入问题会导致这类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其合法权益。因为在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过程中,低收入人群无法保证定期还款甚至是有偿还款能力者也很难通过资格审核;相对而言高收入者就轻而易举。在这种苛刻的条件限制下,低收入或者收入不稳定人群就很难依法享受低息住房贷款政策,只能储存在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银行中,实际而言这就造成低收入者为高收入家庭贷款提供补贴的不公平局面。此外,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各职位的收入也是天壤之别,而不公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又再次造成二次分配不公平的局面。

1.3属性认识不清,忽视了金融属性

兼具政策和金融两大属性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依托自己信用而强制建立和推行的一种合租房金融活动。在政府的参与下其政策属性不言而喻,但潜在的金融属性而未被发现。我国住房体制的实质是政府参与市场住房资源的调控,即通过引导居民愿意买房、买得起房而使其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消费主力军这一手段在市场中合理配置住房资源。在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随之消失的是居民是否愿意购房,居民的购买力下降势必会导致政府出台相应金融上的政策支持。而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就是通过设立住房基金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来解决居民买房问题。

1.4管理机构职能虚设,运行脱节

依据我国住房体制管理机制秉行原则,住房公积金是由居委会决策和管理中心合力运作的。我国居民尚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及功能了解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认识、定位模糊。我国公积金是管理中心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管理,但由于管理中心地域和管理封闭等原因造成了公积金的运作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此外,管理中心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铭文规定其金融职能,导致政策与金融相脱节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待解决。

2对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和金融特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依托政府信用强制推行的一套住房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而金融属性又融合在公积金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问题是政策问题和金融问题的集合体,这两大属性也成为了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公积金体系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清楚认识到这两大属性的关系。

2.1两大属性的内在关系

政策和金融两大属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前者是前提、后者是表现形式。这种政策性金融就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金融特点。住房公积金中确定的管理模式和体制都要符合金融市场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管理原则。若是不能很好地认识金融属性或者看不到该特性,那么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的管理和运作就会问道于盲,无法根除“行政化”问题。若是不能正确把握政策属性,就不能在市场体制下建立新住房体制,也不能完成提高职员购买住房积极性的历史使命。

2.2双重特性下的管理模式

委托模式是我国住房公积金中最为常见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下虽然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但是作为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在银行中担任资信评估和放贷等金融职能。而实际上的金融机构不仅有标准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而且也有大量储备资金,这就与管理中心的本质自相矛盾。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一个靠自我约束化管理而不接受金融机构管控的事业单位。

3加快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金融化发展的有效对策

3.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历史经验中不难发现,解决住房公积金金融化问题的有效措施就是有效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扩大覆盖面就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金融化问题的解决以及带动房地产产业的消费。其一,坚持各类工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对于已是住房公积金的纳入群体,如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应该发挥其带头作用,全面覆盖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非公企业单位,站在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社会福利影响力等方面鼓励企业完善经营模式及运行体制。充分调动非公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维权意识,让职工从自身提高维权意识,认识到单位有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以及员工自身依法享有这些合法权利,切实让员工认识和了解到自身利益,通过这种从员工自身出发提高维权意识可有效扩大建制范围。比如借助发放宣传手册、多媒体宣传等手段可让职工清楚了解这些合法权利及义务。其二,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宣传和引导非公企业,对其公积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可适当降低门槛再在经济恢复后调整到位。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时切勿一口一个胖子,而是要站在非公企业的角度考虑实际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过程中是有一定排斥心理,外加非公企业的经济状况也不是一直风调雨顺,因此为缓解心理障碍及财政压力可适当降低非公企业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待非公企业克服心理障碍和经济好转后再调回国家规定的标准上。

3.2提高贷款实际利用率

住房公积金体制是兼顾政策和金融两大特性属性,因此可将金融创新工具充分运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合理优化管控公积金的贷款限额、贷款条件和贷款过程。提升贷款的实际利用率,为的是带动住房公积金朝着金融化方向发展、增强社会效益。首先,提高贷款限额。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考量当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区域内住房的实际情况及贷款人信用等方面。在坚持政策属性和金融属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市场调控方针执行政府的决定。在坚持政策性住房金融特点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政府对房地产的市场调控方针;在达到居民实际需求和居民群体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基于此,提高贷款限额不仅为各类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也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动力支持,而且还极大提高了社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其次,放宽贷款条件。存在部分有住房需求的居民因贷款限制条件过多而无法申请导致贷款失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管理中心可参照各大银行的贷款条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比如,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差异化管理,降低贷款利率使之低于银行利率,这种优于银行的贷款自然能吸引到大量市民自然也就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利益效率。再者,为低收入职工开辟绿色通道即适当增加贷款额度、降低利率等优惠,可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从而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社会幸福感。最后,简化贷款过程。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审核环节就阻碍了大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简化贷款过程,不再让社会居民跑冤枉路,可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体制运作的效率;简化贷款过程,就是要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环节变得简单,不再让低收入家庭望而却步。

3.3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建高度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使住房公积金信息透明、公开,可以更好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率,同时保证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所以要建立长久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规避资金运营风险,集中精力管理审核住房公积金的质量,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此外进一步加强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和增加公积金的管理透明度,严控管理中心内部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权力使用等方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预算审核制度,管理中心需严格执行。建立除个人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基金共管、财政专户等制度。对管理中心加强监管而不让人民出现定位模糊、认识不清等现象,可妥善解决公积金管理金融化问题、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进步。

3.4拓宽住房公积金融通渠道

从归集到使用再到回收增值这一整套资金流转过程究其根本归属于金融活动。住房公积金的不间断发展是由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所决定。公积金的金融化问题可持续性发展对管理中心有较高要求,即创新资金融通手段和转变经营方式。住房公积金属于一种低流动性而不会保值增值的资金,而证券市场中的资金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在保证资金安全和创新发展的前提下,管理中心可将公积金转换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这种转换资金流动性的方式可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以及保值增值公积金。金融化管理就必然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住房金融化管理体系。住房公积金体系并非是弃旧从新,而是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寻找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来完善现有制度,以达到从源头处解决我国住房的金融化问题的目的。

4结语

我国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解决人民基本住房的问题,满足人民对住房的基本需求。为了解决我国住房公积金金融化问题,就必须了解公积金的政策和金融双重属性、确定金融发展方向。在确定顺应市场发展的前提下确定金融化发展方向,建立一套适合现代化住房制度的金融体系可方便完善住房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管理。解决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金融化问题可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稳步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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