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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精选(九篇)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

第1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近年来,人们的理财途径越来越多,由过去较为单一的存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购买国债等形式,逐步走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以及其他国家允许进行投资的一些领域。由于所涉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人们往往会出于对一些金融机构的信任而委托其作为自己的理财机构,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应当看到,伴随委托理财行为的日益普及,在司法实践中,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济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委托资金或财产的案件屡屡发生,且数额特别巨大。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对于这类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条文却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这类案件,也往往只能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六)》的过程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单位强烈呼吁增设新罪名,专门规范该类行为。该建议最终也为立法者所采纳,《刑法修正案(六)》在第12条中,通过《刑法》第185条之一的规定,增设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经修正后的《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0月25日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本款的罪名被确定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笔者发现,尽管《刑法修正案(六)》已经颁布实施近5年了,学界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理论研究大多仍然散见于学者所编写的教材或者对金融犯罪的著述中,而并未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案件时还存在较大争议,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也远未能解决。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理论研究,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今后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背信行为的本质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金融领域的特别背信罪,在理论上探讨背信罪的本质,对准确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背信罪,是指依法律、公务机关命令或法律行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违背其义务,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①关于背信罪的本质,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滥用权限说”、“背信说”以及“背信的滥用权限说”等三种学说。滥用权限说将滥用法律上的权视为背信罪的本质,认为背信罪主要发生在与第三者的对外关系上,并且只有基于权的法律行为,才可能构成背信罪。②据此,金融机构只有在与客户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否则,即使金融机构擅自运用了客户的资产,也不能构成本罪。背信说将违背他人的信任、信赖关系及诚实义务而侵害其财产视为背信罪的本质,背信行为除了存在于与第三者的关系中外,还存在于与本人(委托人)的对内关系中,并且不限于法律行为,凡是破坏事实上的信任关系的事实行为,都可能成立背信罪。③据此,只要金融机构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给客户资产造成损失的,就都有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的滥用权限说则认为,构成背信罪的基础仍然是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但只有滥用对他人财产的管理权限或事实上的事务处理权限、从而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才是背信行为。④据此,金融机构只有以滥用对客户资产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权限的方式违背诚实信用义务时,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笔者认为,刑法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应结合刑法中有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具体规定对上述各学说作出判断和分析。就刑法的规定分析,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理应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理由主要有:首先,“滥用权限说”范围限定太窄。如果采取“滥用权限说”,那么在委托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之后,委托人未及时处理其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履行清算义务,而擅自运用这类信托财产,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由于委托关系已经终止,金融机构并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①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要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产即可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而且此处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定的义务。因此,只要金融机构违背了《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诚实信用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产,就可以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由此可见,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过程中,采取“滥用权限说”似乎范围限定太窄,显然并不妥当。其次,“背信说”范围设定太宽。如果采取“背信说”,那么在金融机构接到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不及时执行指令,从而错过了最佳交易时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金融机构这种消极的不作为同样违背了诚信,金融机构同样也可以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②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只有在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无论是从法条的字面含义还是从立法原意来看,“擅自运用”都应当是指在没有得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和批准的情形下运用。由此可见,这里的“运用”显然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即上述所谓的“消极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虽然违背诚信,但却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此外,虽然“背信说”较为准确地表达了背信类犯罪“违背诚信”的本质,但仅仅通过“诚实信用”这类模糊而抽象的概念,是不能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的。由此可见,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过程中,采取“背信说”显然范围设定太宽,同样存在不妥当之处。最后,“背信的滥用权限说”范围设定适中,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采取“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既可以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含义,又可以适当扩展滥用权限的范围,从而能够比较清晰地划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成立界限。该说不仅弥补了“背信说”与“滥用权限说”的不足,而且也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因而,在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

二、“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

就本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违背受托义务”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义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具有的约定义务,但也应当包括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具有的法定义务。应当看到,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就受托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以及受托人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等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信托法》第25条至第30条的规定:“受托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七项义务:(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4)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5)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6)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7)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一般的委托人对受托金融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这些法定义务,却不可能全部了解,从而委托人也就难以在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这些义务,特别是实践中受托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等方式逃避这些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受托金融机构往往会通过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以吸收委托人资金,而委托人对受托金融机构如何投资理财则往往不管不问,甚至明知受托金融机构进行违规违法的资金操作也不过问,只要受托金融机构能够按时返还本金并给予高额回报即可。①由此可见,仅仅将此处的受托义务限定为合同义务,就有可能会导致受托金融机构利用合同约定的义务来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从合同上看,受托金融机构并没有违背委托人与其的约定,但是只要受托金融机构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样也应构成“违背受托义务”。其次,合同并不是本罪中受托义务来源的唯一形式,只要能够形成受托义务的形式都可以成为受托义务的来源。例如,通过银行自动存款机存款,存款人与银行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存款人只有自动存款机输出的一张存款凭证,可以说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关系。但是,根据银行的存款操作交易习惯,自动存款机实际上是代表银行接受存款人的存款委托,双方的存储关系已经建立,银行接受存款人存款的受托义务即已经成立。最后,本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与挪用类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所不同。就本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而言,只要相关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委托事项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即便是相关金融机构中没有任何职务便利的人员也可能“违背受托义务”;而就挪用类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言,只要行为人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存在,其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而无需委托事项或法定义务的存在,亦即无需受托义务的存在。

三、“擅自运用”的认定

“擅自运用”,是指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而私自动用受托资产的行为。如证券公司擅自动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等。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别擅自运用与不当运用。笔者认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受托义务,是否有客户的明确授权。其具体内容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信托文件的具体约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只要该具体投资行为经过了客户的明确授权,就不应以本罪论处。特别是对于信托行为,由于一般授权比较概括,受托人的行为也就相对比较自由。如果信托文件没有特别约定,只要不违背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信托法理,即使由于受托人的过失导致决策失误,进而致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如果信托文件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其特别约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擅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的“擅自”是不同的。后两罪中的“擅自”都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而本罪中的“擅自”不是指没有经过受托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而是指没有得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和批准。也即只要没有得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和批准,即使得到了上述单位的同意和批准,就属于“擅自”。当然,此处的“擅自”还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约定来加以认定,只要委托人在合同中已经授权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即使后来受托人在处理这项事务中的具体情节时未征求委托者的意见,仍然不能将受托人的行为认定为“擅自运用”。此外,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运用”理应包括“占有”、“侵占”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理由在于:如果本条中的“运用”不包括“占有”、“侵占”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在内,那么就只能处罚侵犯客户资产使用权的犯罪行为,而对于更为严重的侵犯客户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则难以依法惩治,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①但笔者认为,“运用”一词的落脚点应在于“用”字,如果不是为了进一步加以使用,而仅仅是单纯“占有”、“侵占”客户的资产,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于这类行为,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271条、第382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加以认定,根本不会存在前述学者所提出的“难以依法惩治”的问题。

四、主观方面的认定

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没有明确规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否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因而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按照设立信托的目的,基于善意地实施管理,就可以认为是履行了受托义务,不属于“擅自运用”。因为投资总是存在风险,对受托人不可能要求其永远不犯错误。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投资失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受托人不具有为本单位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就可以认为其履行了受托义务,就算其投资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或者不完全符合委托人的意思,也不属于“擅自运用信托财产”,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而且在我国的财产犯罪中,特定目的往往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理解为目的犯,即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为本单位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谋利目的)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加害目的),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②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主要有:首先,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上述有观点认为,特定的目的通常是财产犯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为理由,可以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这一观点既不符合“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前提条件,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应该看到,并非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可以不在刑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刑法仅仅是对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存在共识”的且“显而易见”的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才不在刑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在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认定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要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情况下,刑法就没有必要在条文中再加以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今天,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在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只有对某些众所周知或出于立法的简洁性考虑,才会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明确的规定。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只有在具备极为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某些犯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否则就极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分析刑法有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不难发现,对于本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因而就很难说是“存在共识”,在此情况下当然不能得出本罪的犯罪目的要件是“显而易见”的结论。正因为如此,由于本罪的刑法规定中并没有犯罪目的之规定,当然不能以所谓“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为由,简单地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其次,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原意。从司法角度来看,目的犯既然将特定的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然对这一目的加以证明。更何况特定的目的又属于主观上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有时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加以推定。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成本增高,并且有时可能会因为特定的目的无法证明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因此,取消某些犯罪的特定目的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对相关犯罪的惩治。《刑法修正案(六)》正是出于这些考虑,取消了修订前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要求具备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特定目的以及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牟利的特定目的。此外,在新增加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也没有作特定目的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六)》的上述改变都说明立法者已逐渐地在考虑司法成本。①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将《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认定为目的犯是有悖于立法原意的。最后,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不利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如前文所述,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具有的约定义务,但也应当包括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具有的法定义务。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对于受托金融机构的具体理财方式,委托人往往不太关注,其只要求受托金融机构在委托期限届满时,能够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返还本金和回报即可,有的委托人甚至在明知受托金融机构进行违法违规的资金操作情况下也不过问。而在这类情况中,由于受托金融机构违反了法定义务,所以同样构成“违背受托义务”,也应对其以本罪论处,否则有悖于立法原意,也不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受托金融机构虽然实施的是违法违规操作,但往往其都是为了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并不具有为本单位或者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这类情形则无法处理。这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目的以及具有何种目的均在所不问,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2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关键词: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理论体系

abstract: the financial control, management accounting the system info is develops unceasingly in the absorption related discipline related theory and in the method foundation consummates. the two already have some same spots, also has the diversity. this article on the financial control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s same spot, the diversity makes a brief comparative analysis. above this foundation, explained that the two absorb mutually are helpful in promote the respective development, then makes a discussion to financial control’s discipline attribute.

key word: management accounting; financial control; system info

一、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相同点

财政部在全国注册会计指定参考书中提出,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这一定义突出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如何获取、如何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

国内的专家学者在引进西方管理会计之后,积极探讨结合我国的国情,给管理会计作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有的认为,管理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适应企业内部管理预测、决策、控制、考核的需要而产生,把会计与管理结合起来,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它既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手段,又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有的则认为管理会计是“西方学者把管理和会计这两个主题巧妙地融汇在一起,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的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新兴学科”。两种定义都认为管理会计是管理和会计的精巧结合,目的都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从以上定义的比较中不难看出,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二者具有相同的管理属性,其基本作用都是为企业管理服务,满足企业营运发展的需要除这一根本共性外,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还有如下共同点:从管理理论、方法体系以及管理过程看,二者都是按照计划、决策、执行与控制这一顺序进行的;二者都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信息分析来源,在此基础上进行计划、决策与控制;二者在管理中产生的报告文本、数据资料等文字载体均不具法律效力,对外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二者都主要是根据企业运作的现实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规划未来,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

二、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不同点

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发展至今,二者的不同点也很明显。最根本的区别是,财务管理主要管理资金,考虑的重点是如何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资金,如何更有效地运用资金。财务管理是连接企业与外部环境的重要纽带,它与金融市场的运行密切相关。可以说,成功的财务管理是高度关注金融市场现状及其动态趋势这一前提下,考虑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从而为自身寻求宽松的资金运作空间,并达到企业价值或者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则是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系统,考虑的对象不仅是资金如何高效地物化,还考虑物化后的资源在经营管理中如何以最佳效率进行配置。而且,管理的对象还包括人,它通过责任会计、业绩评价与控制会计实现对人的成功管理;通过有效的激励安排,达到人、岗位、财物的高效搭配,从而达到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目的。

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不同点可对比如下

不同点 财务管理 管理会计

面临的环境 以环境变化为背景,密切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变化 以大的社会经济环境稳定为前提,主要着眼于企业生产的直接经营环境

主要理念 时间价值,风险理论 成本—效益分析,经济模型,数理分析

研究侧重点 资金的获取和有效作用 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决策、业绩评价与控制

研究对象 物,主要是资金运动 物,也通过责任会计、业绩评价会计激励人

调整的关系 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内部的各种管理关系:人和物的关系,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核算主体 整个企业 可以是整个企业,也可以是部门、小组甚至是个人,可以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也可以针对某一种环节

研究范围 内外部管理并重 主要是内部管理,或者是某些具体事项

时间要求 一般要求定期编制资金计划和定额 没有固定的时间需求,根据需要确定三、二者各自优势的相互吸收

财务管理中的时间价值观念是一种以较低程度体现机会成本的分析方法,它引入了经济学中关于成本利润的思考,对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重大意义。财务管理中的风险观念考虑了外部环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对管理会计中的定量分析提出了灵活性的要求,对预算的编制、决策的选定有指导意义,在业绩评价会计、责任会计中也可以加以有效运用。机会成本概念、风险观念在管理会计中的运用,符合企业由粗放型经营管理向集约型经营管理转变的需要。

管理会计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吸收了管理学、数学、运筹学、系统学、信息论、控制论的众多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与方法同样可以为财务管理所消化吸收。其中,有关的数学分析方法、经济计量模型有助于财务管理的进一步量化。此外,管理会计所吸收的委托理论、激励理论可以指导财务管理活动,对经济实践中的财务管理行为与绩效评价有启发作用,值得借鉴和吸收。

四、对财务管理学科属性的探讨

从学科角度讲,财务管理跟管理会计不同,它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不是从属会计学科的子学科。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职能不同于财务会计,应无异议。目前,会计理论界已经在会计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两大分支上取得了共识,但财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基本职能看,笔者认为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应属企业理财的范畴,企业理财学是财务管理的学科归宿。企业理财的主要职责是合理、高效地聚财、用财、生财、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也大致是这样。企业理财学是有关企业聚财、用财、生财等管理活动的理论与方法的学科,因此,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及方法是企业理财学的组成内容,其学科归宿是企业理

第3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东南亚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091.34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007-02

一、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的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1936年首创,从而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经济分析。

(一)凯恩斯主义的内容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或凯恩斯主义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1936)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它的的理论框架,通常被认为构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哲学基础,核心是有效需求原理,主张国家采用需求管理政策,在经济萧条时实行扩张性政策,在经济过热时实行紧缩性政策,以此来稳定宏观经济运行。凯恩斯以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的理论为根据,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扩大政府支出,刺激消费,降低利息率,提高有效需求,以实现长期的充分就业。这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谓的萨伊法则相对,后者认为价格和利息率的自动调整会趋向于创造完全就业。

(二)凯恩斯革命及其现实意义

凯思斯经济理论的革命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理论上对萨伊定律进行了革命,摒弃了“供给会创造它自身的需求”以及“普遍意义的生产过剩危机不会发生”这种传统观点;二在政策上对传统的自由经营论进行了革命,摒弃了通过市场自动调节可以实现充分就业均衡的传统理论;三在分析方法上,开创了现代宏观经济分析,研究总就业量、总生产量和国民收人及其波动的原因,以区别研究单个商品、单个厂商、单个消费户之经济行为的微观经济分析。

凯恩斯理论和革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通论》问世10年之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便登上了西方世界“官方经济学”的宝座。二战以后,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传统凯恩斯主义者,发展并完善了这一理论的分析框架和政策内涵,主张政府通过财政、货币等调控手段稳定经济,推动了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繁荣。此后一直到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凯恩斯主义都盛行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资本主义似乎进人了“凯恩斯主义时代”。

二、全球金融危机及其爆发的诱因分析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崩溃与房地产泡沫的破裂是一对孪生问题,目前,正在不断发展和扩散,在美国引起了一场严重的金融风暴,席卷华尔街,波及实体经济,向世界蔓延,给各国的金融、经济蒙上阴影,越来越明显的全球经济衰退的迹象令全球不安。

(一)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这次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由债务危机引发,与当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相比,其共同的成因都是经济泡沫。但亚洲金融危机的导火线是国际收支,即经常账户逆差持续扩大、外债过高,不适当的固定汇率无法维持,引发了流动性和清偿力问题,进一步影响投资者、存款者与债权人的信心,形成恶性循环,危机发生。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使金融体系坏账攀升、信用紧缩、市场恐慌,最终可能导致美国甚至全球经济衰退。

(二)美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失衡引起金融危机

对美国当前金融危机根本原因的不同认识导致对其危机深度判断的重大差异。目前,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的判断大致有如下几种:

第一,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将次贷危机归咎为次级抵押贷款及其金融衍生品的泛滥,代表人物为美国哈佛大学的曼昆教授;

第二,将次贷危机归咎为监管问题和信息披露问题,代表人物为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

第三,将次贷危机归咎为全球经济失衡,代表人物为美国财长保尔森。

前两种认识集中在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微观层面上,使人们认为,危机仅仅限于金融危机本身及其对实体经济和人们消费的影响,只要这次危机能够度过,美国和资本主义世界就不会有根本性改变。而保尔森则认为,全球贸易失衡是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而失衡的双方,无论是经常项目逆差国还是经常项目顺差国都负有责任。以上这些仅仅从金融角度认识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只能使金融危机的发展更让他们感到迷惘和措手不及,乃至救助不力。显而易见,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即使救市措施一时奏效,但只要这一根本问题不解决,各种金融危机就会不断发生,直到开始触及和缓解这个问题。美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的失衡是长期积累而成,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美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重建实体经济,需要时间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

三、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凯恩斯主义再次出台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再次出台

自1825年英国爆发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凯恩斯主义经济周期理论对西方各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深刻,但当凯恩斯主义撞上滞胀之墙而失灵之后,凯恩斯主义逐渐退出。如今,美国经济学家、普林斯顿大教授保罗・克鲁格曼200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又使凯恩斯主义重新抬头。与凯恩斯相似的不仅是其文笔,克鲁格曼在世界观和政策立场上也带有鲜明的凯恩斯主义色彩。面对这次金融危机克鲁格曼提出以银行注资、降息为主的货币政策效力殆尽,政府应实施扩张的财政政策并惠及穷人,才能拯救陷入危机中的美国经济。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国家干预,这在形式上确实意味着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重新启动。最近一段时间,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救市举措,奥巴马在竞选中提出 “中产阶级减税”计划,亦承诺了一连串包括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研究以及军事方面的支出项目以推动经济及改善民生,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称,奥巴马政府短期内将不可避免推行财政刺激计划以挽救正在急速下滑的实体经济。以上这些都有力地证实了凯恩斯主义正在重新受到决策者的重视。

(二)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再次出台的原因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凯恩斯主义扩展经济政策的重新出台,有多方面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世界面临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刺激经济

克鲁格曼认为,摆在今天许多国家面前的基本问题与在大萧条期间所遇到的问题是相同的。这就是,没有足够的需求来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既然当前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所处的环境基本相同,那么,运用扩展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去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而促使经济走向复苏,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同当时凯恩斯提出运用膨胀经济政策刺激有效需求的主张几乎如出一辙。如果再使用自由主义经济学那一套办法,只能使目前的世界经济更加雪上加霜。凯恩斯主义的膨胀经济政策在对付“滞胀”上虽然失去了昔日的光彩,但是,在应付经济衰退或经济不振方面,还是比其他经济学派略胜一筹的。

2.政府经济政策的失误

政府由于对某些情况了解的不够,在制定经济政策上难免会失误,这就给实施扩展经济政策提供了有力契机。在美国,当1991年3月走出经济衰退后,工业生产疲软,失业率较高,因此急需扩张经济,布什政府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结果经济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使失业率急剧上升到了7%。克林顿政府改行扩张的货币政策,最终促使经济好转。欧盟一些国家政府接受了以往的教训,在提高利率措施失败后,近年不得不转而采取降低利率的扩展措施。东亚一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反复摸索,纠正了以往的失误,最终走上了扩展财政与货币政策的道路。

此外,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再次抬头,同外部因素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这在东亚经济危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呼吁东亚国家放弃业已实施的自由济改革,转向实行扩展的财政与货币金融政策,即增加政府开支,大幅度降低利率,对外汇市场进行管制。

结语

毫无疑问,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使倡导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基本教义派受到打击,在全球经济低迷等因素的影响下,世纪之交凯恩斯主义扩展的财政与货币政策重新在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启用,但这并不代表自由资本主义会全面崩溃。无论是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都认同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只不过一方认为市场有失灵之处,需要政府介入干预,而另一方认为,政府干预常常好心办坏事,不如让市场自我调节更好。现代主流经济学已经融合了这两个学派的精华,在互相兼收并蓄中发展。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世纪初全球宏观经济调节的前景将是需求财政金融政策与供给经济政策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许经勇.萧条经济背景下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创新性和现实性[J].理论探索与争鸣,2002,(2).

[2][美]大卫・科茨.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J].海外视野.2008(13).

[3]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第4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___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区

附件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风险申明书。

本风险申明书是对_______国信(xt)第( )号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说明。

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_______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_______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_______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_______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_______国信,并由_______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_______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5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管理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其财务管理相对落后,内部控制薄弱,而且融资相对困难,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在对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研究的基础上,完善财务管理的方式,积极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

一、企业财务管理特点

(一)中小企业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小企业主要是年收入在1000万以下、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企业发展规模有限,虽然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的压力,财务管理体系不明确。

(二)财务管理概述

企业财务管理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资金筹集,资金筹集是企业发展的首要环节,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需要通过融资渠道筹集资金;(2)资金投放,资金投放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种方式,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3)资金运营,资金运营是企业运用资金的方式与方法,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企业在材料采购、产品出手、短期借款等方式均需要运用资金,运营资质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活动的要求而垫支的资金;(4)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在缴纳税款与保障企业发展的资金之后,对剩余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的活动。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企业财务管理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1)涉及面广,财务管理与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均紧密相关,采购、销售、技术、设备、人事等均与企业的资金相关,企业经营活动受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而且财务管理也会受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2)灵敏度高,财务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运营状态与组织情况,通过财务管理能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从而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综合性强,企业财务管理能够通过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反映,反映企业的消耗、营业收入以及非营业收入等情况。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一)集权式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水平不足

中小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的经营者就是所有者,主要是采用集权式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以集权式管理为主,财务管理水平严重不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1)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大多数为企业管理者的亲戚或是好友,受到管理者的影响较为明显,而且专业水平不足,对于企业的成本预测、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控制方面的控制不足;(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不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不完善,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3)内部控制不完善,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严重不足,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意义不明显,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会计职责分工不明确,内部控制与核算程序不完善,无法对财务进行严格管理。

(二)融资渠道有限,资金管理能力不足

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中小企业的数量与质量已经不断发展,但是相应金融服务却严重滞后。中小企业的融资费用高、规模相对较小、自身资金不足,而且每笔费用金额偏小等特点,导致融资困难。除此以外,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不透明、贷款抵押和担保难以实现,因此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河南银监局的统计,2008年国有商业银行共发放贷款4027.1亿元,但是其中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高,主要是针对大型项目的授信支持,收益较小的中小企业有保有压,而且融资时限长,融资成本较高,影响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浙江省的中小企业而言,2014年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使银行采取紧缩政策,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根据温州市经贸委的数据显示,温州各大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地下融资规模已经突破1800亿元,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更多风险。

(三)投资盲目,经营风险较大

投资决策是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投资所需要的资金需求大,而且投资的时间长,则所面临的风向高。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而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积累了一部分原始资金之后,会因为急于扩张而影响投资决策。以乳液集团太子奶的发展为例,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2006年成功私募7亿资金,而由于企业开始涉足房地产企业,开展“实业+地产+金融”的投资模式,使企业的资金链断裂,2008年有媒体曝出企业净利润造价,2010年企业因为投资失败而宣布破产,进入战略重组阶段。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足,投资决策相对盲目,而且主要是受到企业家经验所影响,对于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不足,导致经营风险大,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投资方向,降低投资风险。

三、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措施与方法

(一)开拓融资渠道,加强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当前国家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逐渐发生变化,而且政策逐渐向中小企业倾斜,但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需要不断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信息化建设,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指导下,完善地方规范,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服务体系,组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二)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

为了提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效率,需要中小企业转变财务管理观念,确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从管理层到实施者都需要重视财务管理的观念,确定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每项财务管理活动都由人发起,规范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从而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的作用。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改变中小企业以运营资金为重点的财务管理方式,拓展财务管理内容,更新财务管理方法,采用定量分析、定性预测、风险决策等方式对财务管理风险进行预测管理,逐步将财务管理融入企业规划系统中。

(三)重视财务成本控制,加强会计管理

完整的企业成本控制系统包括组织系统、信息系统、考核与相机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组织,是为了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而从事活动的一种方式。为了完成企业的发展目标,通常将一个目标分为几个目标,并且将子目标划分为更小的目标,将企业任务一步步分层分解,从而使责任到人。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中,生产、财务和人事管理都属于高度集中的领域,成本控制系统必须与企业组织机构相适应,成本控制应该以小单位为责任中心,按其责任和控制范围不同,形成成本中心、利润中心与投资中心,明确企业财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成本控制提供组织基础。

(四)重视资本流动观念,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重视资本的作用,将资本融入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确定资本的核心作用。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树立资本流动的观念,将资本增值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确保资本能够流入企业的盈利领域,将资本转化为投资,从而确保资本增值。当前沿海中小企业一度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房地产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却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影响企业资金链,最终导致破产。中小企业应该确立资本优化的观念,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分析,将资本的各个部分与各个形态进行组合,形成合理的比例与产权结构,确保生产成本、商品资本、金融资本的比例关系,从而确保企业资本结构有效运行。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树立投资风险的观念,重视投资的可行性,尽量防范风险,将风险减到最低。

四、结束语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着问题,为了完善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强化财务管理思想、重视财务成本控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确保财务管理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琦.基于价值创造观视角的企业财务管理研究[J].现代商业,2014,(18).

第6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一)研究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统计数据证明了上述观点,据联合国2002年度世界投资情况报告统计,截止2002年跨国公司的总数已经超过了6.5万家,拥有8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的数量比1990年的3.5万家几乎翻了一倍。2002年,这些公司的销售额大约是19万亿美元,是2001年全球出口额的两倍多。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10和全球出口量的1 / 30。

与此同时,中国的跨国公司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2005年世界500强中,中国内地有15家企业入选;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2005世界投资报告》所选出的2005年发展中国家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中,中国内地有5家企业入选。这些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也已经拥有了一批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随着世界及中国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与跨国公司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日趋重要。

融资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由于其面临的是国际市场和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因此与国内企业相比,其融资问题更复杂,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其融资风险的管理也更值得研究和探讨。目前对融资风险的管理研究基本上都是融入在企业财务风险当中进行研究的,融资风险作为独立的一个问题来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将融资风险及其预警管理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研究。

(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研究回顾所谓预警,就是提前报警的意思。预警管理是对管理失误、管理波动、管理逆境等进行监测、识别、论断、评价和预控的一系列工作,它是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逆境现象为研究背景,从而达到研究逆境现象的本质特征、成因背景、发展规律,构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的目的。

风险预警是对风险危机进行管理的产物。财务风险预警是风险预警的一个方面。纵观对财务风险预警的研究,国外比国内早得多。

从静态研究来看,比较早的是Fitzpatrick (1932)开展的财务风险预警研究,他以19家公司为样本,运用单个财务比率将样本分为破产和非破产组, 得出判别指标为净利润/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负债。

Beaver(1966)以79家公司的样本运用单变量风险预警分析方法建立了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发现使用现金流量/总负债来预测企业失败的效果最好、净利润/总资产次之。

国内学者陈静(1999)以截止1998年年底的27家ST公司与同行业、同规模的非ST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总资产收益率四项财务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强。

比较典型的多元线性函数模型是美国纽约大学Altman教授于1968年创立的,他运用五项财务指标,建立了著名的Z Score模型,通过进行加权汇总后的判别值即Z值预测企业的财务风险。根据不同的指标可以评估不同的风险。

接下来,Haldema和Narayanan(1977),Collins(1980)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了研究。国内的多元线性判定的研究相对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张玲(2000)、高培业、张道奎(2000)等学者的研究。

关于动态实证研究,国外开始得比较早,发表的研究成果较多也比较成熟,而在国内从事动态研究的几乎没有。国外的动态预警研究主要有四类:包括Baumol(1952)、Tobin(1958)的现金存量管理模型;Friedman(1959)、Nadiri(1969)、Coates(1976)的产品现金管理模型;Meltzer(1963)、Whalen(1965)、Alessi(1966)的财富现金管理模型以及Suvas(1994)的联合模型。前三类都是从现金角度进行分析,分别选取了不同的持有现金的动因;而联合模型通过模拟企业动作过程,动态描述企业的行为特征和财务特征,进而对企业样本进行分类。

二、跨国公司融资风险界定及构成

(一)融资风险界定关于风险,最早在1901年由美国学者威雷特博士提出了风险的第一个定义,他认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之后,1921年美国经济学者奈特,1964年美国学者威廉和汉斯,1983年日本学者武井勋均对风险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风险也基本上被大家认同。

财务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于财务方面的风险,包括融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等。狭义的财务风险是由企业负债引起的,具体说就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产生的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是指由于融资决策不当而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给所有者带来损失,甚至破产。融资风险是财务风险的一个方面,狭义的财务风险也就是融资风险。

(二)跨国公司融资风险构成跨国公司作为企业,其所面临的融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共同之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其面临着国际市场以及复杂的竞争环境,其融资渠道及方式较之非跨国公司呈现出多样性,故其也面临着更复杂的融资风险。本文认为,根据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可以将跨国公司融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1)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指的是不受外部环境影响,由于企业的内在因素的复杂性导致的融资风险。影响跨国公司融资风险的内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因素是跨国公司本身融资战略制定过程中选择的融资结构。企业的融资结构包括融入资金在期限上的安排以及不同融资方式所占的比重两个方面的含义。由于债务资金与权益资本在企业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因而其相应的融资风险也不同;长短期资本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相应的不同的融资结构存在着不同的风险结构并最终形成企业融资的总风险。

理论上,融资结构对融资风险的影响,表现为风险较大的融资方式比重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整个融资风险的增大或趋弱;融资结构与资产结构的配比方式不同同样会影响企业的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亦是融资风险形成的内因之一。

在跨国公司资金融通的过程中,融出资金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和融资企业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融资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方对所融通资金的实际投向、使用效益、投资风险以及偿还概率等信息都比较了解,而资金的供给者作为融资活动的委托方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则处于相对弱势,也就是说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融资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跨国公司业务范围广,所需资金多,在融资过程中和银行以及其他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双方的利益协调过程中就会有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即使不走出国门,融资的内部风险也是随时存在的;企业参与跨国竞争后,会赋予这种风险新的内容和涵义,与国内企业的内部风险在识别、评估和管理上有很大的不同。

(2)外部风险。外部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的特殊性造成的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这是研究跨国公司融资风险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或其他国家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跨国经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资本具有时间价值,利率的上下浮动会给企业资金的运用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就是利率风险。

外汇风险指在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兑换或折算时,由于汇率在一定期间发生变动,致使跨国公司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产生差异,从而承担财务风险的可能性。从外汇风险的形成原因来看,可以把外汇风险分为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交易风险就是跨国公司用某种外币结算的交易,从成交到收付款的过程中,由于汇率的变动,用本国货币或另一种外币计算时,可能使收入和支出发生增加或减少的风险。会计风险是在进行会计处理和外币债权、债务决算时,对于必须换算成本币的各种外币计价项目进行评估时所产生的风险。经济风险是由于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对公司的产销量、价格、成本等的影响,从而引起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收益增加或减少的一种潜在风险。

三、基于功效系数法的跨国公司融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

(一)跨国公司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选择具体如下:

(1)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跨国公司融资风险的加剧往往会导致财务危机的爆发,而财务危机则会通过有关财务指标表现出来,这是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构建预警指标体系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观察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危机发挥预警作用。综合考虑企业融资行为的特点和所处的融资环境,本文选择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以及融资结构等四个方面的指标来构建预警系统。

一是偿债能力。跨国公司融资考虑的首要因素应该是未来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实务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债务利息)、资本周转比率(销售收入/平均股东权益)。

二是盈利能力。盈利能力也是导致融资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主要采用的指标有:资本报酬率(净收益/股东权益总额)、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净收入)、总资产收益率(净收益/平均资产总额)。

三是资产营运能力。营运能力偏低也会导致公司融资风险增大,常用的指标有: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流动资产平均净额)、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额)、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四是融资结构。融资结构不合理,会直接导致融资风险。融资结构预警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本化比率[(长期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十所有者权益合计)]、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资本固定化比率((资产总计一流动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由于跨国公司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在预测融资风险时,除了采用上述相关财务指标以外,还应该再考虑有关跨国公司融资所涉及国家的汇率变化指标以及不同的融资货币的利率变化指标,综合考虑融资环境以及融资战略来预警融资风险。

(2)预警指标权重确定。确定了风险预警指标以后要赋予其权重来衡量风险。权重是各预警指标对总评价目标重要程度的反映。指标权重的确定是融资风险预警中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预警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目前国内外对权重的确定方法主要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类型。主观赋权的方法主要是指专家意见打分法即德尔菲法(Delphi)。该方法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美国著名的咨询机构兰德公司首先创立的,具有匿名、反馈和反复的特点。当然跨国公司在确定融资风险预警指标权重的时候也可以采用客观赋权法,主要是用统计方法比如因子分析法以及主成份分析法或者其他的经验技术来确定适合自身的权重,创立适合自身的融资风险预警模型。由于跨国公司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建议以客观赋权法为主,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二)融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主要包括:

(1)预警方法选择。风险预警中常用的方法有建模法和评分法。建模法所建立的模型精度相对较高,但需要大量的样本数据作为基础,更适合于理论研究。评分法则是将预警指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运用指数法的计算来反映企业融资风险的程度。它的突出优点是操作方便,实用性强,有利于风险管理人员做出更加详尽的分析。本文选择评分预警方法中的功效系数法。功效系数法首先对财务风险的每个评价指标设定满意值和不允许值,然后设计并计算各类指标的单项功效系数,再运用已确定的各指标的权数,得到加权平均数,即为该企业的综合功效系数。依据综合功效系数的大小即可进行警情预报。

(2)预警指标评价标准确定。具体有:

第一,预警指标分型。根据预警指标的特点可以分为4类:指标数值(实际值)越大越好的,定义为极大型变量,如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报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数值越小越好的,定义为极小型变量,如资本化比率;指标数值在某一点最好的,可定义为稳定型变量,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若在某一区间最好,则可定义为区间型变量,如资产负债率。

第二,预警指标满意值、不允许值、上下限值确定。具体到本文所选取的各个指标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极大型变量。满意值选取的是该行业的平均值,但选择不允许值有所区别:对反映盈利能力的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和资本收益率,其不允许值选为零;对反映偿债能力的已获利息倍数,其不允许值选为1;对反映资产运营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其不允许值选取满意值的一半;

极小型变量。它的标准值确定方法应该与极大型变量相反,满意值为0,其不允许值为0.3;

稳定型变量。选取在该行业平均值之上再添加10个百分点作为满意值,不允许值的上下限则分别取满意值的一倍和一半;

区间型变量。根据该比率的行业平均值,在均值的基础上增加和减少10个百分点作为比率满意范围的上下限,在均值上增加一倍和减少一半作为其不允许范围的上下限。

上述各变量计算公式如表1所示:

(3)评分方法。单项功效系数计算公式如表2所示:

根据单项功效系数求出综合功效系数,公式如下:

综合功效系数=∑(单项功效系数×该指标的权数)

融资风险预警情度的设置。根据综合功效系数的数值大小,可将警情划分为相应的警限区间如下表。

参考文献:

[1]毕红毅:《跨国公司经营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欧君榜:《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系统定量研究预警测度系统》,《时代金融》2006年第9期。

[3]翁晓颖、黄继鸿:《基于功效系数法的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研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4]沈俊、孙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管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2004年第6期。

[5]高雷、王升:《财务风险预警的功效系数法实例研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6]成宏斌:《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国际财务管理的必要性》,《西部财会》2006年第11期。

[7]邵希娟、崔毅:《两类融资风险的成因及规避》,《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第7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作为当前处理金融风险问题的特殊模式,金融风险财政化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对政府职能的_项客观要求,也是现行财政金融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事一议”的金融风险化解方式正逐渐暴露出其体制性缺陷和不尽合理的地方,存在着诸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以及地方“倒逼”中央财政等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相关经验,构建相关法律框架,建立潜在债务风险监控体系,进而弥补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运作模式之不足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改革开放20年来,投资一直是使国民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巨大引擎,而此引擎的动力源却又来自于财政与金融。在为国民经济发展“输血”、“供氧”的同时,财政与金融又因边界不清、职能模糊、体制摩擦等问题而给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在加入WTO后,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全球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将会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等途径传人中国,这不仅增添了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难度,也使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变得日趋复杂。一般情况下,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外来风险能否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还需视我国经济运行体系是否健康、安全而定。因此,理清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以及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国家宏观经济风险的前提与条件。

    一、引言:由理论界对我国财政危机问题争论引发的思考

    对于我国是否存在财政危机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按照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可将这些观点大致分为3类:一是存在论,二是不存在论,三是局部论。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童振源博士的“存在论”认为,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其主要论据有: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中国财政负担沉重,隐性支出严重;积极财政政策对财政危机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中央财政扩大收入有严重障碍,等等。该观点主要是从目前我国财政境况窘迫、隐性负债规模巨大等方面分析问题的,因其角度是静态的,所以得出了当前我国财政问题十分严重的结论。

    而以国内学者余永定为代表的“不存在论”则认为,我国目前并无财政危机之实。事实上,一直居高不下的国民储蓄率,为政府国债的顺利发行提供了债源上的保障。而且,近几年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支持了财政收支状况的改善。只要财政可持续性的内外部条件能够保持动态均衡,财政危机就不会发生。我国持续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不仅为我们逐步化解财政风险赢得了时间,也为我们化解财政风险提供了物质基础。该观点主要是从财政的可持续性来分析问题的,所以得出我国目前不存在财政危机的结论。

    以赵晓为代表的“局部论”认为,即使在总体上可以证明我国不存在财政危机,但也不能排除爆发局部、地区性财政危机的可能。

    由于研究问题的出发点、角度、假设前提不同,所以观点的相左或不同并不奇怪。但他们都从各自的角度看到了我国财政领域存在的问题,这对我们更加全面地研究财政风险问题提供厂借鉴意义。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财政活动主体(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特殊性,政府债务是否会恶化到危机的程度,还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政府除了可以通过增收节支、扩大举债规模等来缓解财政困境之外,往往还可以通过加快印钞机转速来解决债务问题。因此,从管理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在源头上搞清引发财政风险(危机)的主要原因,要比危机爆发后,再“开处方”更有实际意义。

    二、财政风险的涵义及主要来源

    (一)财政风险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财政风险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政府债务均衡状态遭受破坏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从“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与传统意义上的财政风险相比较,现代财政风险(或公共财政风险)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前者的研究,主要涉及财政赤字、国债规模、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等问题,而对后者的研究,除了要涵盖以上几个方面外,还要涉及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凡是涉及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矛盾,都需囊括到现代财政风险的研究之中。借助世界银行提出的政府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概念,可将我国的总体债务划分为四大类: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等。直接显性债务是任何情况下政府都要承担的债务,不以任何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由于直接显性债务的可控性,与之相对应的直接财政风险也是可控制的。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下面将三者简称潜在债务)是政府的条件债务,它是否构成政府的现时义务,还要以条件是否发生及政府是否会最终确认为前提。又由于它们大多是由准财政行为或非财政行为引发的,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其进行量化和估计,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财政风险具有可测性差、可控性低等特征。

    (二)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财政风险是由直接显性债务和潜在债务均衡状态遭到破坏而引起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2003年4月所完成的一项科研课题结果表明:由直接显性债务和潜在债务组成的国家综合负债水平约占(DDP的115%-118%,而其中潜在债务又约占CDP的90%左右…,可见潜在债务构成了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财政风险范畴的大小与财政运行体制有着极大的关系。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既非过去那种包打天下的统收统支的计划财政,也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由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常常出现政府管理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活动所涉猎的范围看,各级政府不仅生产“公共晶”,同时还生产着大量的“非公共品”。从表现形式上看,潜在债务主要包括:部分外债(主要是指“巧借”、“巧还”没有登记的外债)、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或有债务、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所形成的债务、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公共部门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务、国债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形成的或有债务、国有企业亏损所形成的债务、对供销系统及农村合作基金组织援助所形成的或有债务,以及由地方层级所形成的隐性与或有负债等(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乱担保、乱集资,地方金融机构支付缺口与金融机构关闭、重组所引起的隐性和或有负债等)。

    从整体来看,外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社会养老保障欠款是我国隐性和或有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体制转型期,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企业,由各种债务所组成的链条之所以能够延伸下去并没有断裂,就在于金融在时刻给这个债务链“供氧”。为了保证不因债务链条断裂而产生危机,金融体系(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自愿或不自愿的首先担起了“救火队”的角色,通过进一步“输血”以保障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维持。只有到了金融无血可输或不愿输血时,财政才作为最后的兜底买单人出场。在我国,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包括各类改革成本)先是通过金融领域集小,然后再通过财政显性化。所以有人说,在中国金融风险就是财政风险,有一定的道理。

    (三)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引发风险主体不同,财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财政风险可以分为:大类:一类是由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政府债务规模不断膨胀等;第二类是由国有金融机构的准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虽然首先表现为金融风险,但因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是财政,它们也常常行使部分财政职能,金融风险最终还是要转化为财政风险;第三类就是由非财政活动引起的社会经济风险(包括金融机构因利己行为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尽管这类风险初看与财政风险无关,但由于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弱化的计划与扭曲的市场并存,有关约束制度处于真空状态,使一些权力得到扩张的地方、部门以及经济组织在追逐自身利益时,既有可能摆脱原有计划手段的管束,又有可能逃脱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制度的约束,为了社会的稳定,国家往往不得不背负起它们造成的某些不良后果,所以这类风险最终还是会转化为财政风险的。本文主要围绕后两类情况研究金融风险的转化问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金融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国家“簿记”机关的银行,长期在金融领域是“一花独放”,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依然如此,虽然当时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其业务范围很小,所以当时的金融业很难算得卜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从监管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到经营主体(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等)再到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基金市场等)均已到位。我国金融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发展质量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了“跑马圈地”、“抢滩布点”,各金融机构已无暇“精耕细作”,原来不良资产存量问题未及解决,新的增量资产问题又出现了。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监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开放条件下金融业管理经验;金融市场结构不完善、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在累积着金融风险。

    虽然证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比重还很小,融资渠道仍以银行为主,所以金融业的主要问题都集中在银行业上,而银行业的问题又主要集中在它的不良资产上。

第8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金融企业;问题;优化

一、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概述

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涉及内容的全面性,因此本文以广义的财务管理概念为研究对象。广义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指金融企业为了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结合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和内外部经营环境,对其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核算、监督、分析及考核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统称。一般来说,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融通、资产和负债管理、财务内部控制、成本管控、收益分配、绩效考核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在实务中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四个独有的特点:一是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反馈方面存在困难,二是资金预算较为复杂,三是投资管理工作的多样化,四是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高风险性。

二、金融企业优化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优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企业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财务管理手段和方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性,只有经过优化创新才能有效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管控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财务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趋于高位,在此背景下只有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才能促使金融企业的运营管理更为审慎规范,风险更低;三是财务管理作为金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对其工作进行优化能够合理推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从而增强金融企业在利率市场化政策下的综合竞争力。

三、当前金融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体制较为冗杂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其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普遍存在较为冗杂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承揽业务多数商业企业按照行政区域设置了层级化的子机构,这些子机构在部分地区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局限是不能创造经济效益的,不仅浪费了金融企业的资源,同时还对其整体的财务管理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多数金融企业在扩张阶段主要以网点铺设为主,从而造成了其财务管理层级复杂,财务管理成本大幅增加,挤占了一定的盈利空间;三是管理层级虽然增加,但是总部在财务风险控制能力方面还较为薄弱,财务监控力度不强,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的整体管控有效性。

(二)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其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它对财务管理的依赖性,但是当前我国金融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财务风险的预警机制建设普遍存在重视度不足、不结合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直接套用国际上通用的风险预警机制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财务管理管控职能的发挥以及业务监督作用的体现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适应性差、成本高及效率低等方面的问题

财务内部控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控制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财务风险发生的机率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出现。在实务中,金融企业在实施财务管理过程中,其财务内部控制普遍存在适应性差、成本高及效率低等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完全适应业务扩展的需求。当前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企业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但是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却无法及时根据新业务的特点进行调整与完善,从而使得金融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难以与业务扩展相契合,新业务的开展始终是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二是财务内部控制的成本较高,效率较差。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其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多以预防性的前端防御措施为主,这种财务内部控制虽然控制效果较好,但是超前性的财务内部控制防御不仅增加了财务管理成本,同时还降低了金融企业的业务开展效率。

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优化的主要对策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到,金融企业受其独有特点的影响,分别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风险预警以及财务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相关内容方面存在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理论以及自身的工作经验从如下角度提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优化对策:

(一)实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扁平化转变

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管理扁平化的转变,主要目的有二,其一是降低管理层级和财务管理成本,其二是提升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在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实务中,要想实现其财务管理体制的扁平化转变,须基于资源共享和价值最大化的需求,合理划分金融企业总部与其下属子机构的财务管理权限,即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模式,由总部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统一的资金调度、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等指导性、方向性的财务管理决策,子机构主要负责执行总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这样既赋予了子机构的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财务管理层级设立,将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层级扁平化优化。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企业财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构建一个包含89个核心框架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防范控制。但是受当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局限,多数金融企业在风险预警防范,特别是财务风险的预警防范方面较为缺乏。在此笔者建议金融企业先从两方面入手来进行财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一是从现行的金融企业财务系统中筛选出能够恰当、准确反映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的一级、二级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二是根据指标体系设置相应的特征变量,以便于在特征变量发生变化引起财务指标发生变动时能够及时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为了来提高特征变量对财务风险的敏感性,必须运用数量分析法对变量进行筛选。

(三)提高金融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动态化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适应性差、成本高及效率低等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考虑实行动态化财务内部控制的方式来对其进行优化:一是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对金融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并梳理现有的业务活动及流程,找出二者不适应的地方,及时对内部控制进行调整完善,以提高财务内部控制与新业务的适应性;二是金融企业的总部应当在内部建立全面而切实的财务内部稽核监督体系,对子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监督,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三是充分利用当前的信息共享技术,在金融企业内部搭建财务风险的防御体系,实现财务风险的动态监督与智能化防控,在有效减少人工授权审批等前端防御成本的同时,大幅提升金融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效率。

(四)提升财务服务水平,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大,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增加经济效益,多数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引下进行了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技术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等,如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推出、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传统的存贷业务实现个性化金融服务等,但与此同时金融企业的财务服务水平却并未及时拓展跟进,从而出现了传统财务管理对金融创新产生一定制约和局限的现象。因此金融企业应当尽快在内部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以大幅提高自身的财务服务水平,适应金融创新的管理需求。

第9篇: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范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42)

【摘要】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财富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凸显,但截至目前我国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没有对此作出过统一规定。文章以IFRS9 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法为出发点,认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应该按摊余成本计量,而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理财产品 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从2005 年起呈几何式爆发增长态势。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发行理财产品为其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也是银行在原有基础上实施战略转型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了这种财富管理方式,开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由此也带来了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核算上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来看,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披露上比较混乱,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都出现过,更多企业选择将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成本进行计量,日常取得收益时和赎回时确认投资损益。证监会虽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规定,但可以看出是默认计入“其他流动资产”这种方式的态度。而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核算才能够合理反映经济实质、提供最真实和相关的会计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来看,它应该属于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核算。IASC32 将金融工具定义为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同时定义金融资产为现金从另一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等。FASB 的SAS105 号公告进一步限制了金融工具的范围,即一项资产未来可能以商品或劳务的方式、非现金或其他权益方式结算,则该资产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同样,一项负债未来可能是以转移商品或劳务方式进行结算、非现金或其他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转移,这项负债也不是金融工具,如政府补贴形成的递延收益。而我国CAS22 的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通俗来说,金融工具就是证明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货币融通余缺的手段,站在资金供给者角度,就是一种投资工具,而站在资金需求者角度,就是一种筹资工具。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将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特定方式的资产管理,如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债券等等。对企业来说,这就是一种投资工具,未来被投资方将以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方式清偿。因此,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核算。

二、不同类别银行理财产品的确认和计量

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上如何分类是对其进行会计核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工具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9 的分类也是一致的。但从2013 年1 月1 日起,IASB 制定的IFRS9 开始施行,它简化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将其分为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类型,即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同时符合管理金融资产商业模式的要求、合同规定现金流量的特征,同时管理层不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则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就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其中“商业模式”是指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本金和利息),而不是为了获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指合约中规定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的具体日期。“两分法”将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由以管理层持有意图和能力转变为了从计量属性特征。因此,本文先以“两分法”为基础,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别,再将其与我国现行的“四分法”结合进行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包含不同期限、风险特征、交易条件的投资方式,从而在会计上也可能归属于不同的类别。一般而言,代表不同投资方式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按投资期限进行划分,1 年以内(含1 年)的为中短期理财产品,而1 年以上的为长期理财产品。

按收益类型进行划分,按照约定条件承诺本金和一定收益的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否则为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其中,浮动收益型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

按投资标的进行划分,直接投资于债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为直接投资类理财产品,收益和股票、利率、汇率、商品、信贷等挂钩的为结构性理财产品,而银行、信托及证券合作类基金理财产品为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笔者选取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

1.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对企业来说,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短、风险低,投资期内公允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也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企业购买此类理财产品是为了利用闲置资金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因此它符合“商业模式”要求。同时,这类理财产品一般预期到期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或提前确定了预期收益率,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它符合“现金流量”的特征,与银行签订的合约当中规定了本金和收益现金流的具体日期。因此,如果购买这类理财产品的企业不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就可以以摊余成本来确认和计量。

例如,郎姿股份在2013 年11 月21 日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韩亚银行(中国)的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一佳赢”恒利系列A1 号,认购总金融4 500 万元,年收益率6%,期限33 天。郎姿股份在购买时就基本能够确定在2013 年12 月24 日收回本金和24 万元的利息。因此,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来计量该项资产。

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这类理财产品可以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按应收债权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按实际利率确认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企业购买了长期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那么只能归类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2. 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多数为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和股票、利率、汇率、商品、信贷、指数等等挂钩。虽然企业购买该类理财产品可能同样出于“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的目的,而不是转卖或赎回以获得公允价值变动差价。但理财产品“浮动”的本金或收益决定了它的现金流是不能预先确定的,因此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还要随着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的变动而变动,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它只能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尽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可能极力宣传某项理财产品风险很低、预期收益率比较确定,但从合同来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最终还是由购买该产品的企业来承担。出于客观考虑,企业必须将承担的风险体现在该项资产的价值中。以人人乐购买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为例,人人乐需要承担如下风险:(1)利率风险。该款产品的收益率根据6 个月AAA 信用等级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确定, 6 个月AAA 信用等级间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的变化可能导致客户的到期收益率高于或低于普通存款收益。(2)提前终止风险。该款产品的乙方(兴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存款产品。在2013 年的半年报中,人人乐将该项理财产品计入了“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的成本为账面价值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仍按照取得成本来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并在后期按成本进行计量,则不能恰当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这类理财产品的性质是一种尚未履行或出于履行中的合约,不是已发生的交易,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历史成本主要是面向过去,计量过去已发生的交易,根本无法胜任该项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模式面向现在和未来。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额工具的计量属性。

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活跃的理财产品流转市场,理财产品公允价值的取得是一个问题。虽然现在有银行和其他机构尝试建立理财产品的转让市场,如重庆OTC 在2013 年7 月和华夏银行合作,在其交易平台上推出理财产品转让业务,但毕竟还只是一个尝试。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只能提前赎回,而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一般无法直接在活跃市场上获得一项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

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财产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估值模型估计取得时和后续持有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在采用估值模型时,首先看该时点有没有活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报价或不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报价,如根据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获得具有类似风险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并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调整。如果没有可观测的市场报价,企业可以根据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公布的剩余投资期预期收益率、现金流等来估计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金融机构一般可以对金融产品公允价值作出更准确的估计,在银行根据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估算出其公允价值后,企业也可以选择对这个价格进行一定调整(如加上银行的管理费)后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也就是说,要真实反映出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企业需要在准则规定的两类金融资产中选择一个进行理财产品的核算。这需要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和能力、交易条件等来决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赚取差价而持有的债权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在目前理财产品转让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的背景下,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一般是为了获得以投资本金为基础的额外收益,即预期收益为本金和银行给定预期收益率的乘积,而不是为了交易、转让获得差价。因此,理财产品不满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要求,在现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它只有作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金融资产来核算。

三、理财产品核算的现状

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大部分企业选择将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以取得成本入账,将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并在赎回时将取得成本和赎回价格之间的差价确认投资损益。这样做的理由一方面是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应用也缺乏经验,很难取得合理的公允价值;而另一方面企业往往是短期持有理财产品,有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较小,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为花大成本来估算一个公允价值并没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企业购买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投资项目失败、遇到了偿付危机,企业投资的成本可能无法收回。此时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价值已经大大缩水,如果仍按照取得的成本来计量,将导致账面资产价值虚增,没有反映真实情况。而实际上,由于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预期收益高,对于银行来说是作为表外资产,浮动型理财产品占据的市场份额在迅速扩大,而它背后的“资金链”越来越长,所蕴含的违约风险也在逐步累积。因此,我们不能保证企业短期持有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和理财产品的差异不大,并以公允价值难以获得为借口拒绝在报表上披露这种潜在风险。企业必须适应以恰当的方式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和报告期内的真实损益,即采用公允价值为浮动型理财产品的计量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日昱.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及其应用问题研究[D]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

[2] 张,陈健.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及特点研究[J]. 投资研究,2011(1).

[3] 奉有东. 浅谈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及风险控制[J]. 财会研究,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