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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文化方案精选(九篇)

公益文化方案

第1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档案是个人、组织、国家乃至民族的历史记忆,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与材料密切相关,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方式对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延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并非静止,而是动态发展的。伴随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档案管理理念与方式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我国公共管理理念确定的背景下,要求档案管理方式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即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

1档案公共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发展的过程中,档案管理就是要坚持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以服务大众为宗旨的根本理念。档案的公共管理就是要在档案整理、保存、修复等具体工作环节中体现公共服务的宗旨。依据我国行政单位级别的划分,各个层级的部门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扩展并延伸档案的内容,加强档案系统的具体建设。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服务对象,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查阅、搜集档案的不同需求。同时,提高档案服务工作的质量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分析,档案管理工作要兼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实体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保障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重视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1档案公共管理能够促进档案信息价值的发挥

档案的公共管理要以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为根本,为档案管理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档案资源蕴含潜在的巨大价值,只有通过人们的钻研,社会大众的积极有效利用,才能充分地发挥档案的价值。在公共管理视野下,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了途径和保障。

12档案公共管理能够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公共化的档案管理方式是档案工作告别其相对封闭的发展模式、服务社会发展,满足社会档案需求和档案管理本身发展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档案部门升级其服务方式。公共管理理念下的档案管理不仅厘清了档案管理部门与党政机关的关系,而且促进了公众对档案管理部门认识的发展。

13档案公共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方面,公共化的档案管理扩大了档案获取对象的受益人群,档案资源不再是某个部门的个体利益,扭转了公共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为社会各个群体的沟通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在我国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国内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公共化的档案管理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有利于促进不同群体的之间的认识,进而形成我国发展的合力,保障我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2档案公共管理的困难及挑战

第一,是传统档案管理理念的固化。理念的转变是档案管理方式转变的内核,是价值取向和思维逻辑转变的关键。档案管理方式的转变应以公共服务理念为根本,扭转固有观念,从思想上先一步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性。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受制于党政机关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使得档案信息与大众之间产生了距离,档案管理部门容易忽视大众的档案信息需求,也压制了大众的档案信息获取的热情,使得大众对档案管理产生了负面评价。

第二,公共管理视野下的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档案管理的各种制度规范还不完善,相应的机制还无法满足档案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新要求。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陈旧。从法律规范的文本出发,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都不能适应档案管理的公共化发展。此外,从有关法律规范体系来看,还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规范也有待发展,不能有效地应对档案管理公共化改革中提出的一系列新的问题。

第三,要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要求不仅要从制度上保障,还应当构建档案管理的公用服务氛围和环境。目前,我国档案管理部门还存在浓厚的行政化官僚体系作风,过度地依靠行政力量维护档案管理部门的运作。这种现象不仅发生档案管理部门的内部,而且它还渗透到了档案管理部门与公众的关系,体现在日常的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这严重违背了档案管理公共服务的理念和初衷。只有加强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的文化构建,才能发挥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的作用。

3档案公共管理的发展路径

31树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理念

从档案管理部门视角出发,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认识其工作的性质。作为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既不等同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附庸,也不是某些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私有财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进而推动我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档案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不能局限于被动式的工作方式,要主动寻求、了解档案使用者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深入挖掘他们的档案需求,进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档案管理部门要兼顾质量与效率,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同时提供工作的效率。此外,档案公共管理理念的转变需要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与支持,需求相关部门组织并开展各类?n案服务工作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可以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相关活动,提高档案服务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32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从法律具体性条文规定来看,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性规定还需要进行明确具体的划分,进而指导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具体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性,体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从相关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应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即我国公民获取公共档案权益的保障力度,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保障,防止公众获取档案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此外,在管理部门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人员管理规定,积极协调各个部门关系,完善内部工作人员的制度性规定。同时,积极协调档案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档案管理的完善化的制度保障只有在以法律性规定为主体,以章程规定为补充的有效协调的情况下,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从而提高我国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2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体现。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其应承担的文化责任。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和多样性原则。

    自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1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1997年签署此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3公民文化权利视角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3.2公平性原则。文化权利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等如何。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理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文化权利的这种公平性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任何公民在获取档案文化产品、享受档案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在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档案馆要改变主要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做法,把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中也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利用者。

第3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院面临的新的时代性课题。本文以个案为基础,动态地分析了不同的案件审理思路及其相应的效果,以期对司法实践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法治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争取和维护个人权利的热情空前高涨,司法领域出现了众多围绕新兴权利的案件。[①]与新兴权利诞生伊始所特有的眼球效应有关,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包括众多学界人士的关注,因而也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尝试从阳光权案入手,将该案的处理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动态地分析了司法工作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对法律效果的追求:撤销判决 某市文化大厦项目,系该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工程造价500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部分将用于该市文化局的拆迁安置。2009年5月,该市规划局向开发商某建筑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3月20日,位于工程附近的住宅小区内23位居民认为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对其日照将产生严重影响,遂以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行政案件审理期间,该工程的建设项目暂停施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建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原告所主张的阳光权是一项新兴的公民权利,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充分享受阳光的自由,在性质上隶属于公民环境权的一部分。阳光权对于公民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他们的人身健康,更为重要的是阳光权是以充分享受自由的象征出现的。勿庸置疑的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因在于对其所享有的阳光权受到侵害的现存状态不满,力求提请法院予以保障。从原告的诉讼理由来看,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相反,如果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的命运。《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根据该条规定,反观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错误。 具体而言,与本案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2”。另一个是当地的《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规定,“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在本案中,该工程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的要求,但却违反了《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中“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的规定。被告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却没有援用《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援用应该援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如果本着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力求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这一案件审理思路,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如此以来,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是达到了,但社会效果如何呢?法律条文背后所依存的合理性依据、政治道德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是否依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从社会效果的角度重新审视上述的分析思路。 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将带来如下三个方面的成本:一是工程建设已经投入的成本;二是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耗费的行政资源;三是拆迁单位因无法按时回迁所要遭受的损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带来的收益是对原告阳光权的保障。量化的成本和收益或许更能说明问题,在本案 中,工程项目造价5000万元。虽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失要低的多,但撤销所带来的成本无疑也是巨大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成本每户只有2万元。[②]因此,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给个人利益带来的收益要明显小于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与其说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倒不如说是一次代价昂贵甚至有点奢侈的公共资源浪费。 更为重要的是案件的示范效应不仅会导致滥诉,而且将给经济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作为裁判,有这样的情形,即个别的看具有妥当性,但纵览全体,考虑对与之相同的事例进行裁判是否可行之后,认为不具妥当性。这种情形,同样必须体面地打住!”[③]这就要求审理案件时要考虑案件判决所将带来的示范效应。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一直都是现代城市建设、旧城改造过程中的瓶颈。这就要求新的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又必须考虑到周围复杂的环境因素,避免给周围居民住户的个人利益带来损害。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形,而且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众多处境与原告类似的公民将会不断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增加,导致诉讼资源的巨大消耗;而且,出于对诉讼的顾虑,开发商将放慢投资的步伐,政府规划部门将死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政心态,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将举步维艰,必然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案件审理方式不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悖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服务大局的要求。 二、对社会效果的追求:维持判决 既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那么,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行呢?权利的纷争只是诉讼过程的表象,实质则仍然是利益的分配与确定——“权利”为“利益”而存在,“权利”本身就内含“利益”的观念在内。正如日本现代著名宪法学家和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教授所言,“一切的法,皆为保护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离开利益的要素,则法的现象不能存在。”[④] 从利益的角度讲,原告以阳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目的在于个人利益的维护。而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的归宿也是利益,所不同的是该行为所维护的利益既包括了个人利益,也包括了公共利益。[⑤]就个人利益而言,它是指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开发商投资并开发该项目最终是为了从中获取利润,而这种利润的获取不能归结到公共利益的范畴;就公共利益而言,它是指争议项目部分将用于完成该市文化局的拆迁安置任务。因此,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双重性。确切地讲,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表现为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又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但由于本案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混合在一起,难以明确地界定,导致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成为利益冲突的主要方面。同时,考虑到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具有典型的讨论意义,本文在展开论述的时候主要针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论述至此,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实质就突显出来,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所发生的冲突。从学界主流观点来看,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利益做出限制,并不违背我国传统的道德理念。具体到本案而言,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首先,公共利益是政府正常运作的保证。公共利益的重要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政治纲领或者法律的字面意义上,更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功能上。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的职责在于为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如国防、教育、治安、文化等。这些公共服务是对公共需要的满足,而公共需要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个人需要,只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方式予以满足,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量和超然地位,所以才称之为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同样是对公共利益的满足,公共利益与政府职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性。在市民社会日益兴起的我国,公共服务职能由政府向社会转移成为必然。[⑥]因此,保障公共利益能够节约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具体到本案中,该工程项目将部分用于完成该市文化局的拆迁安置任务。如果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成,不仅影响到文化局的正常办公,而且将迫使政府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拆迁安置上来,这必然会影响到政府其他正常职能的实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必然也会随之大打折扣。 其次,市场经济的兴起突显公共利益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模式从一元走向多元,利益群体也随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宪法激活的时期,公民开始根据宪法争取个人的权益。[⑦]这对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平衡与和谐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这也必将打破传统的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理念,进而削弱了公共利益得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与之同时,政府行政理念却逐步转向积极政府,甚至是福利政府。公共利益的消减与政府职能扩大之间的矛盾,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更为必要。尽管在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将公共利益无限制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从而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牺牲个人的利益,但至少我们应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基本的理念加以认识和倡导。不可否认,维护公共利益在给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会有意、无意地侵害到个人利益,本案中对于公民阳光权的侵害即是一个很好的注脚。但立法者、执行者和司法者不能够也不应该只凭借维护个人利益的冲动和盲目,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相反,他们应该理性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并做出取舍。 最后,维护公共利益有助于更大范围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总是对立冲突的,二者也存在和谐统一的一面。公共利益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它来源于个人利益并最终要转化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壮大丰富了整个社会可供分配的总量,使社会成员能分享到更多的利益。不仅如此,公共利益使得社会成员已经享有的和即将享有的个人利益更加安全可靠,从而促进个人利益的进一步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将在相互冲突中被无谓地消耗,难以得到发展。就本案而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它却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总量,使得更大范围的个人从中获益,并在更大范围上保障了个人利益的安全,在这些受益者中自然也包括了原告在内。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已经具备了优先于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维持该行政行为更为可行,这一思路已经贯彻到一些法院的司法实务中去。但如此以来,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就难以得到彰显和纠正,悖离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的要求。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情况判决 事实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博弈的过程,[⑧]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不是被动地、消极地适用法律,而是以一种积极的姿态来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以保证所做出的判决的能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降低“社会交易成本”。[⑨]换言之,法院必须对利益冲突双方的利益大小进行衡量,力求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惟有如此,法院做出的判决才能够得到诉讼双方的认同,并为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供参照的标准。鉴于上面两个部分的分析,我们不得不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寻找能够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判决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以确认代替撤销,以保全公共利益的权宜判决,学说上称为情况判决[⑩].与撤销诉讼截然不同的是,在情况判决中,法院一方面宣告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如日本学者平峰隆所言,“在实现具体事件中之具体正义,情况判决即是突破‘违法即撤销’之公式,立于公共福祉之观点,在具体案件中保持社会之妥当性,以实现具体正义”。正是情况判决的这一特色促使法院注重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不是根据“违法即撤销”的模式作出简单化的判决。 在本案中,最佳方案应通过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而不是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来实现。[12]《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正为这一最佳方案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该根据利益衡量的结果,对公共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原告个人利益损失的漠视,毕竟正是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其个人利益。这种侵害对原告而言,无异于为公共利益而做出的特殊牺牲,为了对其提供救济,法院应判决被告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如此以来,判决才能体现正义性:既保障 了公共利益,又对为此做出特殊牺牲者给予了公平补偿。 从情况判决的适用可以发现,情况判决为我们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提供了良好的视角,一方面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通过确认违法判决得以彰显,达致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它使得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所侵害的个人利益得以弥补,达致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这也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启发:把案件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理清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不仅要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要注重平衡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竭力寻找利益平衡点,并在现行法律法规寻找到法律依据,以此做到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紧密结合,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 [①]如一批青岛市民以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破坏了广场景观,“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东南大学两教师施建辉、顾大松以南京市紫金山建成的观景台,“破坏了其享有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对南京市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 [②]在诉讼之前,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中的11户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中,补偿金额为2万元/户,这至少说明这部分住户认为这个补偿金额已经能够弥补其权利损害。损害的实际价格可能会更高或更低,但相差不会很大。 [③]加藤一郎:《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④][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合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⑤]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别,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有着精辟的解释。他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 [⑥]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页以下。 [⑦]张秀兰:《发展型社会政策: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操作化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9-24页。 [⑧]博弈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战略选择问题,即在不知对方作出何种选择的情况下,自己应当作出何种选择。博弈理论已经“借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几乎是不可避免地进入法学领域”。丁利:《作为博弈规则的法律与关于法律的博弈——写在前面》,载[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部分。 [⑨]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⑩]目前,学说上称谓不一,主要有“情况判决”、“情事判决”或“情势判决”等说法。为了论述上的统一,本文采用“情况判决”这一称谓。 转引自黄绿星、蔡进田:《行政诉讼情况判决之研究》,载《台湾司法院研究年报》第17辑,台湾司法院印行1997年6月版。 [12]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于1970年判决了一个著名的案例——布默诉亚特兰水泥公司案(Boomer v. Atlantic Cement Co.)。该案中,亚特兰大水泥公司虽然给周围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污染,但该院并未对其禁令,而是要求它作出一次性赔偿。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对原告因其公害引起的损害进行赔偿,它不禁令就是行使了公平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这种创新性救济方法避免了诉讼双方昂贵的讨价还价。[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以下。从实质意义上看,布默案与本文所讨论的案件存在共通之处,布默案中法院的判决对于本案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nbsp;

第4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1.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内涵

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性开发通常与公益性开发相对。在政治经济学中,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交换是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前提。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前提是档案信息具有商品属性,并有对其进行交换的必要与可能。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主体不是档案部门,而是商业机构或组织,档案部门需出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开发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档案信息资源,最终目的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与公益性开发成果不同的是,商业性档案信息的消费是排他性的,消费群体具有针对性。

对于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定义,本文赞同如下观点,即商业性机构通过与档案部门合作,或者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获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权,在此基础上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并通过交换、出售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产品、成果和服务达到获取经济收益目的的行为。

2.国内外研究现状

以“档案信息资源”+“商业开发”为检索词,在CNKI平台进行全文检索,根据内容排除后得到相关文献14篇,时间从2004年至2014年。早在1996年就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档案信息商品化的途径”。 通过近几年的文献看出,国内对于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研究,主要方向包括开发模式研究、档案信息服务、档案信息市场、经验借鉴。值得注意的是,多篇文献中将商业性开发作为公益性开发的补充模式加以提出,指出档案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的不足,强调以公益性开发为主,以商业性开发模式激发档案信息开发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此外,有学者提出商业性开发并非适用所有档案机构,政府应首先承担公共档案馆服务职能。盲目尝试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只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Web of Science、EBSCO、ProQuest数据库中进行相关检索,所得文献主要涉及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或政府信息再利用的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公共部门信息商品化趋势和信息交易、公共部门信息商业化应用的障碍与现实条件、政府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潜在的商业应用价值。还有一些文献引入案例分析,研究档案馆的营销模式,提倡利用新技术和利用方式创新。

从国内外现状中可以看出,国内相关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未达到一定研究水平;从相关作者所撰文献的内容看出,研究还局限于档案学界内,没有深入的跨学科研究;部分作者对学科敏锐度较高,有前沿意识。国外的信息资源商业化中没有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针对性研究,但偏重于档案信息产品开发的实际应用性、档案休闲服务,实践性较强。本文总结目前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状况与经验,从传统档案机构、社会环境、档案用户、公民权利等角度,分析国内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该方面的研究作一些补充。

二、影响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有利因素

1.丰厚馆藏奠定资源基础

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具有丰厚的馆藏量作为资源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我国国家综合档案馆数为3325个;国家专门档案馆数为240个;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44759.10(万卷、万件),而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数量仅为8490.00(万卷、万件),开放档案数量不到馆藏量的19%。可见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还未发掘,虽然“藏”是“用”的前提,但藏而不用,或者利用率低,也是一种间接的资源浪费。

此外,综合档案馆拥有稳定的档案来源,馆藏不断扩充,即使档案有年限,但相对快速增长的馆藏量来说,仅仅靠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似乎不能应对馆藏膨胀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0-2009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量每年都在增长,2009年馆藏量比去年增多了3038.2(万卷、万件)。

综合档案馆的档案信息资源,不仅在数量上有充分优势,来源多样也使其馆藏档案具备丰富全面的内容。况且几近海量的档案信息资源对于档案馆本身而言,是数字化档案的素材,也可以说是一个开发瓶颈。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首先有良好的基础资源作为保障,其次,档案馆可借助外界的技术与人力等资源优势。如若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开放的平衡,适当开发,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将成为可观的社会信息财富。

2.档案用户需求变化

社会发展与市场机制促进了档案用户需求的立体化与多元化。档案用户需求立体化的表现在于,档案用户的需求逐渐具有多层次特点,包括普遍性档案用户需求、专业性档案用户需求和创新性档案用户需求;档案用户需求多元化的表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了新型档案用户,如企业改革遗留的档案保管或归属问题。总的说来,档案用户需求变化可以概括为档案用户需求范围扩大、信息层次加深和档案用户群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量在2006年大幅上升,直到2009年一直保持稳步增长趋势。

档案信息需求是变动的,档案用户通过利用档案得到了满足的同时,又产生新的档案信息需求,并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目前信息用户的数字化档案信息需求日益突出,档案信息服务在不断完善传统的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外,还需满足数字档案信息用户的需求。我国档案馆作为传统保管机构的角色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档案馆有限的信息服务能力与公众增长的信息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档案机构必须寻求新的开发途径。

3.档案信息市场发展

从档案产品及档案服务所包含的劳动性质和特征来分析,它们是高度密集型的智力活动,具有高附加值的特色,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效用和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劳动价值。它是档案信息市场的一种模式。我国档案信息市场在具体运作中的表现形式有档案馆有偿服务、档案信息交易市场、档案中介服务和商业性档案数据库等,具有多元化趋势。

多种市场模式并存的局面为档案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开端,而社会信息产业的兴起和对档案信息经济价值认识的深化,终使产业型档案信息服务得以发展。活跃的档案信息市场是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前提,而档案信息商品是档案信息市场的主体。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优势在于能提供高质量、多形式的档案信息产品,能为档案信息市场注入活力,有利于规模化的档案信息服务市场与档案信息服务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三、影响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障碍因素

1.档案机构驱动力不足

档案部门的档案信息服务一直以公益性开发为主,开发主体是档案部门自身,档案信息开发靠政策、法规驱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目的以满足社会的普通利用需求为主。这种开发模式本身是基于档案部门履行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职责,以满足整个社会的档案信息需求为目的,然而事实是它已经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

档案机构驱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我国档案机构定位不准确,既是文化事业单位,也是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不明晰,自身很难成为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主体;由于缺乏经济动力,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效率低下,信息服务质量不理想,档案部门缺乏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驱动力。单纯依靠自身而没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刺激,囿于行业体制的框架内,档案机构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很难具有创新性开发的动力。这也是商业性开发的阻碍之一。

2.信息权利的冲突

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另一障碍是档案信息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也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义。信息资源的价值在于可共享性,即大多数人平等地获得并利用信息,信息资源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档案信息本就是面向社会的公开信息,但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等私人信息,一旦泄露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隐私权。这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相悖。二是信息产权保护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产权持有者的权益,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等。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会缩小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有偿服务行为,开发主体是商业机构或企业,开发需要考虑成本与收益。如何在权利之间、投资与收益之间取得平衡,这种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3.开发过程缺乏效益原则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是对档案信息的加工,使分散的档案信息成为浓缩精炼的档案信息产品,开发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参考价值。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实践中缺乏效益原则。主要表现在: 档案信息资源开放范围过窄,社会档案信息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档案信息服务方式滞后,制约了社会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高效与低成本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改革力度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要求,档案工作社会效益下降,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相对成本不断提高。

在缺乏效益性的状况下,对档案信息服务的深化与发展也不具备可行性。通过商业性开发的档案信息资源,转化为档案信息商品进入市场。档案信息服务产业受市场机制调节。此时首先需要考虑经济效益,满足投入/产出的平衡;其次档案信息资源具有特殊性,也需考虑开发的社会效益。如果不将效益原则纳入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商业性开发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难以实现。

四、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策略

1.关注档案信息开发权问题

商业性开发中,档案机构需授予合作方档案信息的使用权。档案信息增值开发授权是扩展档案信息使用权主体范围的一种方式,即通过档案信息营利性使用权的授予,扩大档案信息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取得了档案信息开发权,开发主体才能合法开发,但开发主体并不拥有档案信息的所有权,而是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开发主体在在开发档案信息的同时,会牵涉个人、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社会组织的隐私。因此在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过程中,要注意档案资源方、档案管理方和档案用户的信息权利,建立档案信息开发权的授权机制。

2.明确商业性开发范围

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范围限定在具有潜在商业性价值的档案信息。商业性价值这一概念看似很宽泛,但根据信息需求规律,大量用户的信息需求重复出现在一部分常用的信息资源中。从信息开发层次看,档案馆藏中一次信息占据了主要比重,档案馆中的信息资源未必得到充分的利用。档案用户除了需要原始信息,往往更关注经过分析、预测的综合信息,即层次深、专指性强的二次甚至三次信息。因而,在不违背档案保密期限的前提下,商业性开发的范围和档案馆公开档案的范围并无二致,但档案馆与商业机构的合作,满足了公众更深层次的信息需求,商业机构宣传其形象与文化,经济、社会效益并举。但与此同时,必须将著作权、信息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纳入考虑,需要在合作机制中进一步深化。

3.开发过程确立效益理念

第5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情况判决 利益衡量妥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我国大陆关于情况判决的规定。情况判决制度最早起源于日本,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2条规定:由于撤销(处分)将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在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撤销处分或者裁决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驳回请求。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也有情况判决的规定。台湾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wWW.133229.CoM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行政法院为前条判决时,应依原告之声明,将其因违法处分或决定所受之损害,于判决内命被告机关赔偿。情况判决的实质是一个本应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考量公益因素而使该行政行为效力继续存在,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判决方式。适用该判决的前提是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如何认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案件的纷繁复杂及个案特殊性,法律也不可能对何种情况下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作确认违法判决作出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制度利益与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应当说,利益衡量是适用情况判决的关键。利益衡量方法如何适用于诉讼判决,虽然在近年来的学术文章有所论述,但由于利益衡量方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利益衡量尚没有一个规范、确定的操作方法,故对利益衡量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利益衡量的渊源及内涵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论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传统的概念法学强调形式逻辑在适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将具体案件中进行利益衡量的可能性从法官判案过程中完全排除。“概念主义法理学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使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以及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便能从现存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1]而以耶林“目的法学”引发的自由法学运动认为成文法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漏洞。法官不能仅凭逻辑推理适用法律,而是应当在法目的的支配下,从成文法中发现处理案件的一般规则,从而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自由法学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实于成文法的一般义务。然而,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当当代立法者不可能按法律的要求审判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就应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霍姆斯提出两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日本在上个世纪60年代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产生了利益衡量理论,其代表人物是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了各自的利益衡量理论。台湾学者杨仁寿对利益衡量作如下的解释:“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以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这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3]利益衡量首先要厘清以下问题: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种法益,法官则无自由裁量之余地,应依法作出判决。“正是存在着多个利益,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上又未确定何种价值优先,因而造成司法机关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4]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的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选择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种状况下,法律条文是不能给出既定的答案的。换言之,法律对某法律事实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只有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并影响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时,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用。

(二)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从利益衡量理论的渊源我们知道,利益衡量主要是针对司法而言,所以法官是利益衡量的主体。“利益衡量方法是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最大可能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5]因此,利益衡量本质上是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种思考方法,试图在由成文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某种衡平。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排除人的恣意,以保障规范的客观性,利益衡量却容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一个利益衡量决定的判决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取决于其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应当通过强化裁判说明理由等制度化的外力,驱使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作为一个法官,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东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而是我的时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客观化并使之进入法律。”[6]

(三)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等级与从属地位,或者说,所要衡量的法益之间无明确的法律位阶。如果立法已经对某种利益高于他种利益作了明确规定,那就不需要由法官来进行衡量,只须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确认即可。对于利益衡量而言,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其“轻重”次序来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在公共利益、制度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之间,不能简单地得出公共利益、制度利益恒定优于个人利益的结论。具体案件中何种利益优先正是需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予以确定。因为利益衡量只有基于每个具体的案件才有意义和价值,故任何抽象的、统一的方法和模式都不可能是公正和合理的利益衡量的方法。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利益最大化应当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标。[7]因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权,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是法治的目标,而利益衡量仍是法律秩序范围内法律的平衡与调节。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不会对法的安定性造成危害。“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种相关利益要求,在就冲突的利益主张给出的妥协方案中,应在确保优位利益的同时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促进相关利益的最大化整合,或者保证在对某些重要利益的维护与对其他利益的最小牺牲之间寻求并接近最佳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一个比较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可以接受的利益衡量决策,既便在如何接近这种利益整合状态的细微问题上仍然可能存在一个不同意见。”[8]

然而,有学者对利益衡量的实质作了精当的论述:“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9]如此一来,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如何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便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法官作出判决时在内容和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判决的合理性和妥当性。在衡量内容上排除一些不应考虑的因素,如来自权力部门的压力、新闻传媒的报道等因素。另一方面,利益衡量的结论必须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并参考当时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其次,法官要保证运用利益衡量裁判案件前后判决的一致性。具体地说就是要保持相类似案件有相类似的结果,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同等事情同等对待,这是公正的基本内涵,因而必须在个案审理中尊重先例。反之,则无益于维持人们对法的尊重,也无助于保持公众对司法机关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信任。

三、情况判决的利益衡量范围及现行立法缺陷

笔者认为,利益衡量的范围主要存在于公共利益、制度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对于公共利益,由于案件的纷繁复杂以及语言的局限性,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考量。近年学界对此已有较多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就制度利益而言,“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社会整体对公平和正义的具体理解。这种经过各方平衡的利益凝固于具体法律制度之中,通过制度利益表现出来。”[10]在行政法领域,由于公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正是因为众多的私人利益才构成了公共利益,所以一定意义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此种状况不同于私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对抗性。这或许是利益衡量理论更适用于公法的一个原因。

《若干解释》规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作确认违法判决,但给个人利益造成何种损失则不在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此已招致一些学者的批评。[11]也正是我国浓厚的封建传统文化中国家主义、重集体轻个人的思想在立法上的反映,此种观点恰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是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完善的地方。具体说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也不能单纯地以利益的大小予以衡量。“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法益),人的生命或人的尊严有较高的位阶。”[12]

四、对情况判决的反思

从司法实践来看,确认违法判决并没有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原告来说没有实现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目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仍然存在,行政争议不可能因为确认违法判决的生效而消除。对于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的补救措施,实际操作中应避免两种结果的发生:一种是由于法院的司法权不能偕越行政权的顾虑,法院一般不对补救措施的内容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此时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责令补救表示无法执行或拖延执行,使原告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另一种是不能仅仅要求被告事后补办一些程序手续,更重要的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恢复、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否则,法院确认违法判决“可能质变为间接地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一种制度上的保护机制”。[13]

台湾学者对情况判决制度有深刻的法理洞见并对之抱有谨慎态度。情况判决制度牵涉两种互相对立冲突的价值:“一方是法治主义与私权的保护,另一方则是既成事实的尊重与公益的维护”。[14] “情况判决否认原告以撤销原处分的方式寻求救济的正当性,转而代之以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承认‘违法却合乎公益'的情况可以存在,而使得公益判断脱离法治主义的束缚,极端情况下有可能沦为行政机关乃至行政法院的独占与恣意。”[15] “如处分之瑕疵确属重大,法院于判决时即应该加重考量法治主义之比重,而不得做出情况判决。此时之重大瑕疵应为情况判决之禁止要素,否则即等同于承认抽象的公益判断恒优先于具体的违法性瑕疵之法效果…行政机关之'原因自由行为'所造成之后果概由撤销诉讼之原告承受的解决方式,将使撤销诉讼制度的机能受到不合理的制约,违反法治国原则,转而更不利于公益目的之达成。”[16]故此情况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作为法治原则的例外而谨慎利用,否则既会违背创设该制度之初衷而滥用,这是我们应当予以避免的情况。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他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2]上引书,第138-139页。

[3] (台)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75-176页。

[4]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5]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6] (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9页。

[7]参见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辑。

[8]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识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9]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0]前引梁上上文。

[11] “个人利益须列入确认违法判决所衡量的利益次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否定个人利益的理由,如果发生利益冲突,三者利益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获得兼顾与平衡”。章剑生:《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2004年第6期。

[12] (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页。

[13]章剑生:《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2004年第6期。

[14] (台)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62页。

第6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美国国家档案馆

自2012年5月11日由英国国家档案馆和国际档案理事会联合举办的“档案馆开展商业活动”研讨会在伦敦召开以来,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再次引发界内人士热议。档案馆能否对其馆藏进行商业性开发和具体的开发模式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

1 对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不同看法

1.1 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回顾。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始于1984年邓小平题写“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之后档案界开始认识到档案的信息属性并展开相关研究。据陈艳红统计,1980年~2009年我国档案界关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与方法、国外开发利用的理论与实践、开发机制、用户研究、法律政策、价值评价等方面,对商业性开发尚未涉及。20世纪90年代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档案界开始了商业化探索,学者们就能否将市场机制引入档案馆的发展、档案信息资源能否进行产业化或商业化开发、档案局(馆)是不是档案文化产业的开发主体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但讨论未果后这一问题沉寂多年。21世纪初,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档案界开始关注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但多数学者习惯在“档案文化产业”或“档案文化产业化”的帽子下展开相关研究,真正以“商业化”或“商业性”为题的文章并不多。

1.2 三种不同观点。关于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界内主要分为三种立场。支持者认为,“档案馆践行商业化发展模式,是文化产业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它能够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提供持久动力,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1]主张“大力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精心打造档案文化产品,把沉睡的档案资源奉献给社会”[2]。中立者既强调档案馆应保持公共性和公益性,又认为应具有商业化开发的意识,认为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化开发“一是改变档案部门闭门管档案,开门找政府的方式。形成档案工作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大档案观。二是改变档案管理重数量轻质量与重投入轻产出的旧观念,加强档案成本管理核算;促进档案工作运作方式的更新;深化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3]反对者主要从档案馆的公共性和体制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档案馆不要染指档案文化产业,以免发生政府财政断奶,档案馆事业下海沉没的悲剧”。[4]不能“搞了副业丢了主业。一切向钱看,服务质量、水平下降;肥了个人腰包,助长腐败风气;不能以产业化的名义,把档案作为营利的手段,也不能把档案部门当盈利性企业”。[5]

1.3 可行性分析。事实上,档案界关于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不同立场并非完全对立,他们都承认档案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在国家投入无法满足档案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档案馆主动利用自身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以获取经济效益,更好地维持档案馆的正常运作与发展无可厚非。这不仅不会危害档案馆的公益性地位,反而会为更好地维护档案馆的公益性提供经济基础。档案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来自我国国家体制,有法律保障,且在大众心中根深蒂固,不会因为档案馆开展一定的商业性活动就发生改变。只要档案馆的接收、整理、鉴定和提供利用等基础业务依然继续,档案馆公益性的本质就不会发生改变。但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时,应区分“商业性开发”和“商业化开发”的不同。商业性开发是指带有商业性质的开发,并非将档案馆完全当作企业来盈利。而商业化开发更倾向于“产业化”,带有走向产业化运营的趋势。档案部门属于政府机构,哪有将政府机构当作企业来运作的道理?

2 美国国家档案馆对档案信息的商业性开发。美国国家档案馆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所采用的开发形式具有浓厚的商业气息,在探索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有效途径、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方面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启示。

2.1 实体商店与网上商店相结合。为充分挖掘并实现档案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美国国家档案馆不仅在其展厅的出口处设有专门的纪念品商店,出售其开发的档案文化产品,还在国家档案馆网站上专门设有Shop Online(网上商店)。网上商店分为“书籍和礼品店”、“打印纽约时报店”和“出售复制品和缩微胶卷”三部分。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购买承载档案信息的服饰、书籍、海报、配饰、家居和办公用品等商品。此外,网上商店还提供订单式服务,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档案馆提出产品要求,档案馆为其量身定做档案文化产品。实体商店和网上商店相得益彰,相结合的运作方式不仅是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有效途径,更是我国电商所热衷的商业运作模式,苏宁易购、天猫超市、国美在线就是典型。但目前我国档案系统主要以实体店为主,相应的档案馆网站政治气息较浓,重在宣传国家政策和行业新闻。

2.2 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发。20世纪末建设档案网站及数据库成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新途径。在这方面,美国国家档案馆主动寻求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发出许多著名产品,如,与ProQuest公司合作开发的Archives USA、Digital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和Heritage Quest Online等数据库;与全球最大的家谱在线提供商Ancestry(有200多万付费用户)合作开发家谱档案,并在国家档案馆网上专门开设“Gencalogist/Family Historian”栏目,提供全国联机目录检索、传记编写、图集绘制等多种服务,满足用户对家谱档案利用需求的同时,也给档案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主体为档案馆自身,开发效果受到资金、人力的限制。

2.3 与社交媒体建立链接。美国国家档案馆不仅在网站上搭建电子交易平台,更直接与各种社交媒体建立网站链接。《web2.0和社交媒体平台的文件管理指南》表示允许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档案管理,但档案机构应当与其供应商签署合约,确保双方可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生成和管理。目前与NARA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络运营商包括Twitter、YouTube、Facebook、Flickr、Foursquare等。与社交媒体合作不仅可将其人气优势与档案馆馆藏优势相结合,丰富并优化馆藏,而且可以提高档案馆的社会影响力,是档案部门主动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有效途径,而在这方面我国档案系统尚未开展类似实践。

3 对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认识与思考

3.1 价值理论分析。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原始记录,其本身不是商品,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但档案信息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档案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满足人民对档案信息的某种需求时,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流通、交换和消费。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商业性开发,是实现档案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

3.2 文化性与商业性的融合。档案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是历史文化的积累,是文化传承的手段,更是文化创新的基础。档案与文化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认为档案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屡见不鲜。档案信息资源也完全可以利用文化搭台,进行商业性开发,唱经济的戏,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丰收。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正是文化性与商业性的融合。

3.3 档案记忆资本化走向的体现。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已经慢慢向资本转变。如,福建地方政府鼓励甚至资助修复地方庙宇和组织地方节庆,以吸引海外华侨和台湾商人来闽南“寻根”、旅游和投资。有学者曾提出应将档案的经济价值纳入社会记忆资本化的现实趋势中来考察,资本化的过程是对档案记忆的消费和展演。笔者认为,档案信息的经济价值在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得到越多的体现,对其进行商业性开发也就越顺理成章,这正是档案记忆资本化走向的一种体现。

3.4 商业性开发的经验有待总结。由于国家体制、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模式普遍选择公益性开发,且开发主体为档案馆自身。但事实上,在2013年7月11日我国国家档案局“取消利用档案收费”之前,各级国家档案馆一直收取公民利用档案的行政事务性费用。在档案文化产品开发上也并不比美国档案馆少。如,上海市档案馆将馆藏上海老照片印在明信片、杯子、衣服、镜子等物品上向市民和游客销售。除此之外,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的实例还有很多,如,江苏省档案馆与《扬子晚报》联合开发地方文化;利用馆藏为旅游景点编写旅游手册、旅游指南,以地方特色历史吸引游客。上海外滩新馆甚至被评为“外国人来中国最想去的100个地方之一”。由此可见,我国并不是没有档案信息资源商业性开发,而是在陈旧观念的压抑下,商业性开发很少被提及,更没有对商业性开发的经验进行及时总结,以便在全国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李扬新.《档案公共服务政策研究》[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53.

[2]毕兰可.以创新思维探索档案文化产业[J].北京档案.2003(11):26.

[3]彭明发 万先杰.关于档案产业意识的思考[J].湖北档案,2001(3):21.

[4]吴国辉,张中华.档案局(馆)不是开展档案文化产业的主体[J].中国档案,2004(5):18.

第7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一、鉴定主体的重新确定

1.巩固现有档案鉴定主体。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主体主要是“三结合”,即:文书部门人员、档案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这种鉴定主体的结构很好地将档案鉴定工作置于了三保险的地位。“但是事实上,这种三结合的档案鉴定主体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档案工作还是‘两结合’的阶段,即档案人员和文书业务人员来完成的。”尽管在理论上提出档案领导者要指导档案鉴定工作,甚至我国还成立档案鉴定司和专门的档案鉴定委员会来为档案鉴定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但这些鉴定司和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在现实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出来。比如说他们制定的鉴定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的可行性遭到质疑,他们划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操作性遭到不少的反对等等。我国现有的档案鉴定主体模式是健康的,但执行起来却是事与愿违的,我们要巩固好档案人员和文书人员的鉴定工作,更要加强档案鉴定领导者的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档案鉴定工作才能避免成为档案文化产业建设的薄弱模块。

2.引进新的档案鉴定主体成员。一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这是指对这一领域熟悉的人员组成的代表团。比如说科技档案馆要对航天模型相关的档案进行鉴定时,我们要在地区内将这方面的专家集中起来,选取适合的人选作为档案鉴定的参谋人员,再比如说综合档案馆要进行历史档案的鉴定时,也应该聘请地区的社会学研究人员来提供建议,对一些难以判断的档案,甚至要远程地请一些专家进行协助。二是普通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永远是档案的利用主体,按照档案文化产业的说法,他们是档案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因此,他们在档案鉴定中的角色地位是不能被忽视的。具体做法是将需要鉴定的档案在它所能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鉴定意见。比如说档案馆有一份已经拆除的普通民房的建设图纸,按现有的档案鉴定工作,到期之后,这类档案就没有保存价值了,应该进行销毁。但是如今的档案文化产业观念的提出,为解决到期应销毁,但是对社会又没有危害的档案提供了新的处理模式,可以将这类档案进行网络公示,寻找需要这份档案的人,由公众来鉴定这份档案是否仍需要保存,该怎样保存。如果能为这类档案找到真正的需求者,那么档案馆不仅可以减少一笔档案销毁费用,还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档案转让费。当然,对这项工作要慎之又慎,这在下文的档案鉴定方法的创新中,笔者将进行详谈。

二、鉴定原则与标准的调整

1.重视发展原则。发展原则是指“档案鉴定一定要考虑到档案利用的因素和档案,不仅从今天,而且从明天的角度来评价文件”。它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鉴定要着眼于档案价值关系的发展,即档案价值会因为所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二是鉴定及其标准本身,这是指根据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档案鉴定提出的要求,档案鉴定标准和原则会做出相应的变革,发展的观点就要求档案鉴定工作要以发展的观点迅速习惯新要求,做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鉴定工作。发展的观点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是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档案鉴定原则。档案文化产业对档案鉴定提出的要求,正需要这样的原则来把关,因此,毫无疑问,我们要重视发展原则。具体做法就是在鉴定每一份档案文件时要应用发展原则,联系社会发展规律和文件价值发展规律,判断档案可能存在的价值,除了判断档案的参考和凭证价值外,还要注意把档案的文化价值融入其中,即要判断每份档案是否有可能成为档案文化产品,或者是否有可能成为档案文化产品中的一个元素。这是对档案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更加注意运用发展的观点,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定。

2.强化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分析档案时要考虑到收益与付出之比,只有当档案发挥的作用超过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判定其具有保存价值。”该原则所强调的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是指档案的整理费用、提供费用、保管费用等,而它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最直接的效益,是指档案所能带来的直接物质产出和经济收入,而社会效益是指档案能带来的政治效益、公益效益、文化效益等。从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现状出发,很容易发现我国一直以来比较重视的是档案的社会效益,档案的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因为人们总是将档案限于公益文化事业,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总觉得这是一个不应该有经济收入的场所,这种思想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档案文化产业的建设,是急需更正的一种思想。

3.强调社会需求标准。社会标准是指“档案鉴定时要分析主体本身和主体(指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对档案价值及其价值关系做出科学的判断。”它要求依据社会对档案的需要进行分析,将社会需要方向、社会需要面、社会需要时间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这是一项十分合理的档案鉴定标准,但是一直以来,它的地位一直处于档案属性标准之下。不管是文书部门还是档案人员在鉴定档案时都是先依据档案属性的标准,根据档案的来源、内容、名称、文本、载体形式等进行鉴定,然后再考虑到档案的社会需求,这种鉴定的做法虽然有利于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但是会导致鉴定出来的很多档案并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也会使很多社会需要的档案在这种鉴定之下被排除了。因此,我们应该先对档案的社会需求进行鉴定,只有那些社会有需要的档案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同时,对那些社会需要,而档案原件本身又存在破损或其他问题的,也不能放弃,而应该尽力恢复它的原貌,无法恢复的,也应该将其留存下去,以待后人来恢复。

三、鉴定内容的改善

1.改进归档和进馆鉴定。归档和进馆鉴定分别是档案鉴定工作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它们鉴定出的档案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质量,因此它们是档案鉴定中重要的环节。当前,我国档案的归档鉴定主要是由文书部门的人员决定的,他们的判定主要是本单位的需求出发,将对本单位有用的档案列入归档范围,而档案的进馆鉴定一般是针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些档案在进馆后一般不能立即开放,他们都有一定的保密期。这样,我们发现,档案无论是在档案室阶段,还是在档案馆阶段,都不能及时地被公众所利用,公众能利用的档案大多数为历史档案和能用于参考凭证的档案,而这样的鉴定使得档案的文化价值被湮没了,档案转化为文化产品的可能性,在此就被掐断了。因此,档案的归档鉴定和进馆鉴定的改进是势在必行的。具体来说,在进行归档鉴定时除了要从本单位的需要出发外,还应该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将社会需要的档案也列入归档范围,同时要将能公布的档案及时公布,甚至可以将一些不会造成危害的档案就在档案室阶段通过档案馆授权进行开放,这样,保证了档案的时效性,保证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保证档案文化产品的繁荣。

2.加强解密鉴定。我国《档案法》规定,我国的档案到保管期限的时候要进行解密和降密工作,将其在第一时间公布于众。但事实上,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者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按照这个规定来做。常常是一份档案的第一次密级就是其终身的密级,不解密,也不降密,这对我国档案的信息开发和档案文化产品的开发极其不利,是对我国档案文化产业的极大阻碍。为此,新时期的档案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重视档案的解密工作,第一时间将档案进行降密、解密,给档案一个恰当的密级,要让能公之于众的档案在第一时间呈现在公众面前。只有这样,档案保管工作才有意义,试想,档案要是解密出来后已过了利用的时间,社会对其已没有需求了,我们一解密就送去销毁,之前那些投入在这些档案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该如何进行结算,为了避免这样的浪费,有必要将档案的解密和降密工作时时放在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位置,这也是档案文化产业的强烈要求。在档案解密和降密工作时,还应该遵循《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此一来,档案解密和降密工作才能又好又准的完成,才能让社会大众满意。

3.慎对存毁鉴定。存毁鉴定主要是指针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的一种鉴定。保管期限是直接决定一份档案生命长短的重要依据,是在鉴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我国现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有五种类型,其中最新的2006年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将档案划分为两大部分的档案保管期限,一是永久二是定期的,定期当中又分为10年和30年等。这种保管期限的规定是比较粗略的,对于很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鉴定缺乏指导和借鉴性。尤其在档案文化产业兴起的时候,它的不足就更加明显了,对此,在档案存毁鉴定时,要十分慎重。笔者认为,一份文件的保管期限不应该只有一种,即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可以随着它的价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一名普通讲师的讲义最多的保管期限就是20年,但是当这位讲师成名了,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他的讲义就不再是保管20年了,而是有可能保存50年,甚至是永久,后人对其研究,进行他的个人传记的撰写和出版,定然要利用到他生平的档案,这时的档案的文化价值就发挥出来了,而这些出版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档案的文化产品。因此,应该完善保管期限,要细化保管期限,这样对于存毁鉴定时才有切实可靠的标准,才能避免误销重要档案,将档案的文化价值流之于东海。

四、完善档案鉴定的运行机制

1.创新鉴定方法。我国目前的档案鉴定的基本工作方法有直接鉴定法和间接鉴定法,而常用的工作方法是经验类比法、综合分析法和定性定量互补法,还有就是档案鉴定工作的运行方法,包括结合进行法、分头鉴定集体会诊法和抽样鉴定法。这些鉴定方法都是在我国长久的工作经验之中总结出来的,是实用性极强的档案鉴定方法,它们仍然适用于现阶段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档案文化产业浪潮下的档案鉴定也需要这些方法来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现阶段的这些方法仍然存在漏洞,它们并不能将每一份档案的价值都鉴定得清清楚楚。比如说那些保管期满的档案,我们仅仅凭借档案工作人员的鉴定是不能够完全意识到档案的价值的,毕竟个人的见识是有限的。档案在鉴定的方法中应该有所创新,即将那些保存期满,准备销毁,同时又不具备保密性质的档案在网络上,或者是档案期刊上、报纸上进行专门的公示,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征询鉴定意见,这将是对档案的一个较为保险的鉴定方法,它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误销,同时也让档案馆和公众接触的机会上升了,也从一个方面提升了社会的档案意识。

2.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外部监督。即鉴定工作开展时尽可能地聘请专业领域内的代表来提供意见,同时,每一次的鉴定工作都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布,让公众知道鉴定工作的进度和情况。二是完善内部监控。内部监控制度一般认为有制度监控、组织监控和销毁监控。制度监控是指建立相应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鉴定工作的,这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到的地方;组织监控是指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要保证档案鉴定是有条理的工作,而不能混乱无序,像一盘散沙;销毁监控是指销毁档案要按照严格的销毁程序,不能有丝毫的马虎行为,保证销毁工作不出纰漏。只有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完善制度的保障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的情况下,档案鉴定工作才能在正轨上前行,才能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注释及参考文献:

第8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强化政治能力建设。把忠诚教育摆在第一位,强化警示教育、纪律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严肃办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小编整理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欢迎查阅。

近年来,X县检察院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坚持以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为重点,以助力县域治理、行政执法、乡村发展法治化为目标,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开展常态化联系,争取行政机关对监督建议的主动配合,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执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引导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堵塞工作漏洞,改进工作方式,有效避免涉诉矛盾的发生和扩大。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转变工作思路,构建多元化检察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加强对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着力从只注重裁判结果监督、实体违法监督向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监督并重、程序违法监督与实体违法监督并重、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并重转变。建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的多元化衔接机制,并加强检察监督与其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构建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矛盾化解机制,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开展。

(二)强化行政审判程序监督审查,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的行为进行精准监督,共办理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X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检察建议X件,人民法院采纳率100%。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三)强化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构建多元监督格局。针对非诉执行案件、重点监督“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尤其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法情形以及其他执行机关是否存在不及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形。发挥检察机关“一手托两家”监督职能,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截至目前共办理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X件,提出监督检察建议书X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X份,被监督机关建议采纳率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和谐稳定。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化解矛盾助力执行和解。在执法办案中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和解等工作。引导当事人用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求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引导司法机关、被监督单位堵塞工作漏洞,改进工作方式,有效避免涉诉矛盾的发生和扩大。2020年以来共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X件,使长期讼争不决的行政案件得以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成本。

(五)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和公众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公益”核心,对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X次,提出诉前检察建议X件,对已办的X起涉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督促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报请省院后办理终结;针对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域发出检察建议X件,督促人防部门追缴易地建设费X余万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协助市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其中,对办理的李某污染环境案和赵某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积极敦促被告人缴纳环境修复费用X万元,督促无害化处理废油泥及镀锌废水污染物X余吨,确保被污染区域环境及时修复。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上认识还不充分。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深入,特别是在加强综合治理方面,思考谋划还不够,服务保障大局的质效有待提升;二是行政监督案件目前还主要集中在非诉执行和审判程序违法领域,化解行政争议,针对行政裁判内容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量少、线索少。三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社会认知度还比较低,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还有不理解和不接受的现象存在,有些行刑衔接机制还没有有效落实;四是在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还不到位,加强内部与外部协作还不顺畅,在推进治理资源整合、力量融合、手段综合,最大限度激发治理“联动效应”“共生效应”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五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队伍素质与检察职业化专业化要求、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在履职能力上还存在一定短板。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全面提升队伍能力水平,夯实工作发展根基。强化政治能力建设。把忠诚教育摆在第一位,强化警示教育、纪律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严肃办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加强“订单式”培训、“办案+研究+培训”定制化培训,让干警有实实在在的收获和提高。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深入挖掘一批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业绩突出的办案人才,积极发挥行政检察核心团队引领作用。

(二)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益。积极稳妥办理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扶贫、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保持办案力度,提高治理效能,拓展监督领域,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的发展。

(三)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提升办案质效。加大行政生效裁判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强化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裁判执行监督,争取案件办理实现新的突破。不断拓宽案源渠道。积极稳妥适用依职权监督,有效解决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个体因受不当干扰无法获得权利救济的问题。加强案卷审查和调查核实,找准原判错误,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对违法事实实施精准监督。

第9篇:公益文化方案范文

[关键词]公共管理;档案管理;公共服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22

档案是个人、组织、国家乃至民族的历史记忆,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与材料密切相关,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方式对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延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并非静止,而是动态发展的。伴随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档案管理理念与方式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我国公共管理理念确定的背景下,要求档案管理方式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即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

1档案公共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发展的过程中,档案管理就是要坚持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以服务大众为宗旨的根本理念。档案的公共管理就是要在档案整理、保存、修复等具体工作环节中体现公共服务的宗旨。依据我国行政单位级别的划分,各个层级的部门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扩展并延伸档案的内容,加强档案系统的具体建设。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服务对象,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查阅、搜集档案的不同需求。同时,提高档案服务工作的质量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分析,档案管理工作要兼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实体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保障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重视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1档案公共管理能够促进档案信息价值的发挥

档案的公共管理要以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为根本,为档案管理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档案资源蕴含潜在的巨大价值,只有通过人们的钻研,社会大众的积极有效利用,才能充分地发挥档案的价值。在公共管理视野下,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了途径和保障。

12档案公共管理能够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公共化的档案管理方式是档案工作告别其相对封闭的发展模式、服务社会发展,满足社会档案需求和档案管理本身发展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档案部门升级其服务方式。公共管理理念下的档案管理不仅厘清了档案管理部门与党政机关的关系,而且促进了公众对档案管理部门认识的发展。

13档案公共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方面,公共化的档案管理扩大了档案获取对象的受益人群,档案资源不再是某个部门的个体利益,扭转了公共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为社会各个群体的沟通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在我国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国内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公共化的档案管理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有利于促进不同群体的之间的认识,进而形成我国发展的合力,保障我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2档案公共管理的困难及挑战

第一,是传统档案管理理念的固化。理念的转变是档案管理方式转变的内核,是价值取向和思维逻辑转变的关键。档案管理方式的转变应以公共服务理念为根本,扭转固有观念,从思想上先一步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性。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受制于党政机关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使得档案信息与大众之间产生了距离,档案管理部门容易忽视大众的档案信息需求,也压制了大众的档案信息获取的热情,使得大众对档案管理产生了负面评价。

第二,公共管理视野下的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档案管理的各种制度规范还不完善,相应的机制还无法满足档案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新要求。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陈旧。从法律规范的文本出发,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都不能适应档案管理的公共化发展。此外,从有关法律规范体系来看,还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规范也有待发展,不能有效地应对档案管理公共化改革中提出的一系列新的问题。

第三,要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要求不仅要从制度上保障,还应当构建档案管理的公用服务氛围和环境。目前,我国档案管理部门还存在浓厚的行政化官僚体系作风,过度地依靠行政力量维护档案管理部门的运作。这种现象不仅发生档案管理部门的内部,而且它还渗透到了档案管理部门与公众的关系,体现在日常的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这严重违背了档案管理公共服务的理念和初衷。只有加强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的文化构建,才能发挥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的作用。

3档案公共管理的发展路径

31树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理念

从档案管理部门视角出发,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认识其工作的性质。作为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既不等同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附庸,也不是某些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私有财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进而推动我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档案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不能局限于被动式的工作方式,要主动寻求、了解档案使用者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深入挖掘他们的档案需求,进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档案管理部门要兼顾质量与效率,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同时提供工作的效率。此外,档案公共管理理念的转变需要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与支持,需求相关部门组织并开展各类n案服务工作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可以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相关活动,提高档案服务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32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从法律具体性条文规定来看,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性规定还需要进行明确具体的划分,进而指导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具体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性,体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从相关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应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即我国公民获取公共档案权益的保障力度,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保障,防止公众获取档案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此外,在管理部门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人员管理规定,积极协调各个部门关系,完善内部工作人员的制度性规定。同时,积极协调档案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档案管理的完善化的制度保障只有在以法律性规定为主体,以章程规定为补充的有效协调的情况下,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从而提高我国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33构建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文化

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文化应从管理部门文化和社会大众文化构建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前者是构建公共服务文化的关键。档案管理部门的文化包括管理人员的工作氛围、硬件设备环境以及成果信息资源。营造良好的部门公共服务文化,不仅能够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而且增强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吸引力,使得档案管理部门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到档案管理工作之中。档案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文化是构建社会大众参与档案建设的基础。在此之上,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档案相关工作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档案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秀玲公共管理视阈下的档案管理范式探索[J].河北企业,2016(9):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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