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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认识精选(九篇)

医学检验认识

第1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关键词:医学检验;本科;案例教学法;知识产权;教学

医学检验是同时涉及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以多学科理论交叉为特征的应用性学科,是医学专业的重要分支之一[1-2]。近年来,医学检验本科生教育在加强基础理论知识、实验操作技能教学基础上,积极探索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3]。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基础课程学习或实习阶段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实验室或第二课堂,参与带教老师的科研课题研究,并产出了一定的科研成果[4]。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大多数学生专注于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5]。因此,积极探索医学检验本科生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培养既具有专业技能和科研创新精神,同时具有知识产权申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十分必要。

1医学检验本科生知识产权教育现状和意义

一项调查研究显示,国内医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较为薄弱,医学高等院校中接受过“医药知识产权”教育的医学生不足5%[6],9.09%的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认识,90.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或很有必要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100.00%的受访学生认为开设该课程具有重要意义;27.27%的学生认为学习该课程可能有助于自身素质的培养,72.73%的学生认为肯定有帮助;81.82%的学生认为该课程有利于拓宽知识面,45.45%的学生认为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27.73%的学生认为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和事业的发展,36.36%的学生认为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就业。由此可见,大部分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对医药知识产权了解不多,认识比较模糊,但多数学生认为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很有必要,认为该课程在医学检验学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学习阶段接受知识产权教育有助于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学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提高就业竞争力[5,7,8]。因此,在医学检验专业本科生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2知识产权教学课程实践

医学检验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毕业后大多从事临床检验技术或相关技术研发工作,期间产出的临床检验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9]。知识产权教育课程以选修形式开展,课时相对偏少,因此有必要采用“基于案例学习”(CBL)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报等相关知识。CBL教学法通常以真实的情境或事件为例,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效果良好,因此是教育界较为常用的教学模式之一[10-11]。2.1专利检索分析CBL教学CBL教学可有效提高知识产权课程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2]。授课教师针对检验医学领域知识产权申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汇编整理典型案例应用于教学。例如,在讲授“知识产权数据检索与分析”相关内容时,以新型纳米材料“石墨烯”的知识产权申报情况作为案例进行教学。首先检索国内外知识产权数据库,获取关于石墨烯的知识产权最新申请总量,以及不同国家的申请数量。再以申请人为检索条件,获取申请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机构信息。第三,以发明人为检索条件,获取申请石墨烯知识产权的主要发明人信息。最后,授课教师引导学生结合个人的兴趣点进行分组讨论,模拟分析申报类似知识产权的切入点,特别是如何正确、规范地撰写《权利要求书》。最后由授课教师进行总结,启发学生如何找到自己的知识产权授权点。2.2知识产权申报CBL教学在医学检验本科生知识产权教学中,以近年来知识产权申报成功的检验医学领域的新技术之一,即电化学传感器区分检测“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rhE-PO)与内源性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为例,讲解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查新,如何分析自身科研成果的创新点。rhEPO在临床治疗和体育竞赛中存在相当严重的滥用情况,但rhEPO和EPO结构相似,尚无快速检测方法将二者进行准确的鉴别检测。通过检索可发现,传统的rhEPO/EPO鉴别检测方法存在检测时间长、影响因素多、特异性差等缺点。而电化学传感器检测方法具有简单快速、准确、特异等优点,且检测方法新颖,无类似方法用于rhEPO/EPO鉴别检测,因此创新性较高,具有一定的申报意义和可行性,可申报相应的发明知识产权及专利。在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库中的检索结果显示,rhEPO/EPO电化学传感器检测存在国际空白,因此可申报国际发明专利,以及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学生明确了知识产权查新、数据分析的重要性,并可根据自身的科研成果应用领域,判断是否具有申报价值,以及适合的申报国家或地区。此外,学生也可通过发明知识产权的模拟申报,明确申报者科研成果的创新定位,可有力促进科研活动的深入进行。

3知识产权课程体系设置和考核标准

医学检验本科生知识产权课程由3部分组成,包括数据检索和分析、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知识产权申报培训(见图1)。数据检索分析主要包括专利、文献数据库检索。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请文件要求等内容。知识产权申报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回复等。课程考核包括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考试、知识产权申报实务考核两个方面,其中理论考试占总成绩的30%,包括出勤率、课堂互动、检索分析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考试等内容,知识产权申报实务考核占总成绩的70%,评分标准为知识产权文案撰写但未完成(40分)、撰写完成(60分)、受理(80分)、获授权(100分)

第2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一、当前临床检验技术质量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不少医院存在检验人员与临床医师之间缺乏沟通,且互相之间产生矛盾等问题。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总是指望临床医师能及时跟上检验科推出新检验技术的步伐,并想让临床医师体会到检验技术中一些高度专业化的难度,从而形成检验人员和临床医生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导致不良的医疗合作关系产生,从而容易出现医疗缺陷并引发医疗事故发生。这主要的根源是检验科检验人员和临床科医生缺乏互相的合作关系及检验和医疗技术方面的沟通[1]。针对上述问题,检验科要做到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检验质量显着提升,加强检验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检验工作,日益改善检验科和临床科人员的关系;严格认真做好室内、室间质控,确保测定结果的精确度和精浓度,减小试验操作经过中批间和日间标本检测结果的差别;增强仪器运用管理,保障仪器能正常使用:检验科自动化仪器使用能力的提升,要运用经国内有关行政部门认证注册并检测及格的医疗仪器。要创立、健全检验仪器管理运用案卷,对仪器登记注册、责任到人。同时,检验科要认真贯彻“三基”、“三严”的学习方针[2],同时要定期考核。应从检验工作的本色出发,加强急救医学、急救技术知识的培训。增强工作职员应对医疗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对新知识、新测定办法、新仪器的操作原理和步骤应实行重点培训并严格考核,不断增强检验人员的基本医学知识。检验科要加强和临床科室的互动合作与交流,熟悉不同疾病的试验室查看本色和疾病的诊断标准,理解临床常见病例和高发病例的相关医学知识,不断学习和积累临床知识和临床工作经验,提升专业检验能力。

    二、提高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整体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检验科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技术质量保证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加强对试验室信息系统(LIS)的建设,严格的试验室标准作业程序,同时要求编写SOP文件,为试验室的规范化化管理和质量确保机制的创立供应相关的文件依据,尽量使检验经过标准化、精确化、程序化。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需求和检验质量管理的需求对检验人员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控,严格监控室内质控记录和室间质评成绩,对发觉的缺陷和事故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尽量避免医疗缺陷和医疗隐患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的具体情况。院方在对检验科的具体管理情况应落实到实处,不定期地对检验科人员进行检验技术质量的考核和监督。考核时要注意到整个检验过程中检验技术质量的考核,也要保证阶段性质量检查得到全面落实。加强医学检验人员和临床医生的联系,双方相互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经验,实现相互发展。检验科工作根本任务是为临床一线医生决定诊断、判定疗效、查明病因、施行临床医学研究等提供全面准确的医学检验数据[3]。为此,临床科室医生们的意见和建议就成为检验科检验人员改进工作办法、提升服务质量的依据。检验科人员要积极和临床科室人员不断地进行联系和交流,每次召开质量分析会要邀请资深的临床医师参加,积极听取临床医师对检验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临床医师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有效施行,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三、增强阶段质量控制力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

第3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据贾静涛的观察,辛亥后的30余年中,建立法医学科的医学校屈指可数,仅北平大学医学院(1931年建立,主任林几)、中央大学医学院(1943年建立,主任林几)和沈阳医学院(1946年建立,主任陈东启)等数处。〔5〕不仅法医训练机构开办不易,那些想方设法开办的训练机构,招收、养成的法医也数量有限。以法医研究所为例,该所系近代首个政府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任务即在培养法医人才,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1933年夏,法医研究所开始招收医师为研究员,1934年12月,第一届学生毕业,总计培养法医17名,分发各省服务。〔6〕此后该所虽陆续有第二届、第三届学员毕业,然每届均不过十余人。法医研究所如此,各医学院的培养情况亦不乐观。1947年7月中央大学医学院第二期法医专修科,入学时30名学生,到毕业时只剩下文剑成、林锡署、郑钟璇、肖军、肖远博5人。〔7〕显然,民国法医培养起步甚晚,力量亦较为薄弱,效果并不可估量太高。法医数量既属不足,民国的司法检验实践唯有继续依靠旧式检验人员。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曾对全国的司法检验人员作过统计,由此不难看出30年代中期司法检验从业者的构成状况。民国时期受规范训练的新式检验人员人数极少,且分配极不均衡。全国各省检验人员共有706人,然而全国曾在学校受检验教育的检验人员共仅147人,数量极少。各省方面,新式检验人员人数以江苏省最多,然也不过区区29名,更遑论内陆及边疆省份。若将这些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平均分派至各地方法院,各省所得不过三四名,省即不敷任用,至于市、县以下僻远之地,司法检验显然并不能指望操于法医之手。另外,从人员构成上看,旧式检验人员仍占据司法检验队伍的绝对主体。以仵作改充及随同刑幕老吏学习检验的旧式检验人员共计559人,几乎是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的4倍。全国司法检验人员在结构上呈现出“新弱旧强”的格局,司法检验仍多操之于检验吏之手。魏立功就观察到,一方面各省法医训练办理有限,另一方面法院数量与时俱增,以致“法医人材终感不敷分派”,“各省县司法机关,仍不免有以旧时检验吏充任者”。〔9〕这些地方一旦“有命案发生”,就唯有“凭仵作检验之报告,为唯一之根据”。〔10〕显然,民国虽然积极推进司法检验的革新,然而就司法实践来看,因新式法医匮乏,司法检验队伍呈现出明显的新、旧过渡状态。民国司法检验队伍这种“新弱旧强”的格局在40年代仍未改变。194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司法行政检讨会议,500余件提案中,有14件涉及法医,集矢之的仍是法医的养成问题,反映出40年代末期法医的数量仍极度匮乏。〔11〕民国新式检验人员的不足自然也影响到民国司法检验的基层实践。近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就评论其时是“吾华检政最困难时期,亦即新旧检法学术交替之时代”。〔12〕林氏所言“新旧检法”的学术交替,实际也从学理层面反映出民国司法检验新旧杂糅的特征。

一、民国司法检验实践中的利益冲突:法医的边缘化

如果说在法医极为匮乏的情形下,民国许多基层司法检验仍不得不倚靠检验吏乃是出于现实的无奈,那么,在那些已设法医的地区,司法检验是否就进行得较为理想呢?答案其实也不尽人意。相较于旧式检验人员,法医可谓鹤立鸡群,其知识储备、检验技术无疑都更胜一筹。不过,正是这种“卓尔不群”使得法医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复杂的“权势”争斗。就法官与法医的关系来看,法官欲求司法公正、审理有度,本应以法医为奥援,但事实并非如此。民国部分法官存在素养不足的问题,他们对法医学缺乏了解,反将《洗冤录》奉为圭臬。另外,法医工作较为严谨,操作繁琐,部分法医自视甚高,曲高和寡,不为法官欢迎。一位法医就观察说:内地法医之工作,并不甚多,主要系验烟验伤及疑难之验尸(内时有精神病鉴定,奸犯鉴定等)。普通验伤验尸,尚委之检验吏。彼等出去验尸,并兼带书记官及庶务职务,在法官甚觉便利。而法医则因地位上之关系,曲高鸣寡,自与不同。且法医验尸,务求详细精确,有时尚藉种种之器械,费时较多,决不含糊了事,在脑袋冬烘之法官,反觉有所不便。……有些法官,对于洗冤录之旧说,反倒头头是道,信若圭臬。而与之谈法医学,则目瞪口呆,信疑参半,这或者缺乏科学知识之故。并且内地民众,对于解剖一层,目为残忍,有时甚不易施行。〔13〕法医自视为“科学菁英”,恃才傲物,反倒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这多少有些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味道。当然,法医的不得志也与法官对“科学检验”的信仰不坚有莫大关系。经训练的法官人数缺少本来就是民国司法的一大弊端,部分法官对法医科学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属常理。司法改良本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如果没有相关司法人员观念与意识的革新,仅仅依靠法医的努力实际并不能真正改变旧有的检验体制,也不能奢望其以一己之力促进司法进步。法官对法医的“信疑参半”,不但折射出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系统性改革的困难,也反映出民国社会对法医的认识实际上相当浅薄。法医不仅与法官关系复杂,新式法医的出现也引起检验吏的恐慌,不时引发竞争和矛盾。这种竞争既是职业饭碗的竞争,同时也是新、旧两种检验方式、认知观念的冲突。法医姚致强亲历的一件验案就颇能说明法医与检验吏的严重冲突。

有一次发生一可疑命案,为郑重探究起见,检察官请我同去。……该尸之外表所见,体格中等,营养佳良,颜面稍肿胀,呈紫红色……余一见知系窒息,但同去尚去一检验吏,则云颈部之痕,以就眠时未将衣领解松压迫而成,其死因为产后血崩。余当时以既两说各岐,恐不足以信群众,乃主张解剖,但后尸母再四不愿,检察官只得含糊了事。内地民众之知识幼稚也如此,可胜感叹。而当时检验吏,竟联络一苏州野鸡日报,妄向法医攻击,如“结果徒劳了尸体,其责任谁负之”,“何苏州之多事耶”,其立言甚不值识者一笑。但其他各报,则甚同情,且有誉法医办事甚精细审慎者,舆论界乃有此种现象,可叹!可叹!自此以后,余再绝对不愿与检验吏同出,在法官以为中西合璧,犹新医与旧医之会诊,实则根本水火不相融,无从合作。处此过渡时代之法医,实最不易对付一切,解剖一事,在内地甚不易举也。〔14〕民国司法机构改良的本意,是欲以法医弥补检验吏的不足以求“中西合璧”。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医”与“检验吏”在观念信仰、知识结构、方法手段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冲突。在彼此的权势争斗中,法医被逐步边缘化的现象并不少见。时人即观察到在民国高呼养成法医的背景下,在一些地方,法医竟成为趋“新”的一种名目,仅仅是“备而不用”。〔15〕法医职业在世俗观念中本来就极为敏感,“一般法官和民众把他们看作旧式检验吏仵作们没有什么两样”,甚至还有一般人认为法医连星相之流都谈不上。〔16〕基层司法实践中,检验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法医肆意攻击之举,更是对法医自信心的莫大打击。姚致强在经受前述挫折后,就誓言不再与检验吏同出。反应更激的一些法医,则有愤然离职之举。姚氏说:“年来同事中,颇有弃法医而改就临床医生者。大多数心目中,法医不过为短时之计。”①由是,民国司法检验形成一个怪圈:一方面法医培养艰难,另一方面法医人才却在不断流失。

二、民国司法检验实践的制度缺陷:《刑事诉讼法》的视角

法医人数不敷使用,社会观念多不能理解法医,致使法医与法官、检验吏彼此构隙,这毫无疑问是近代司法转型遭遇的困难之一。较之于因“人事”带来的冲击,民国司法检验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对民国司法秩序的影响亦不容小觑。近代司法鉴定制度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而生成,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较为宽泛随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据1928年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鉴定人”之相关条款规定,鉴定人应选有学识经验或经公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一人或数人充之(第118条)。换言之,凡被视为有“学识经验”者皆可充任鉴定人。当讼案发生需要司法鉴定时,地方法院多据此聘请各地医师以行鉴定,这样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司法鉴定原本应由专门的法医来执行,但因法医数量过少,许多地方尚无法医之设,因此由地方法院选任鉴定人自然也是无奈之举。在基层实践中,这种由法院选任鉴定人的作法相当普遍。姚致强观察到,其时法院“除江浙二省外,其他各省,皆无法医之设置”,遇有疑难案件,“致检验吏无法收拾者”,各法院唯有“委托本地有名医师或医师公会代行鉴定”。〔17〕然而如何选择鉴定人呢?《刑事诉讼法》称应选有“学识经验”者,但所谓“学识经验”却并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任何医学团体、组织或医师个人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潜在主体。鉴定的组织权与选择权完全操控在法院手中,鉴定独立性的丧失自然影响其公正性,在实践中必然引讼各方的质疑与不满。民国司法诉讼实践中,因“鉴定人”的能力与资格问题而引发的纠葛反倒给司法审理造成新的困难。围绕“鉴定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问题,参与诉讼的各方都据理力争,往往使得案件审理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算中医与西医对“鉴定权”的争夺。中、西医的“鉴定权”之争不仅是中、西医之争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延续,也反映出民国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乱象。

中西医有关鉴定权的争夺多发生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医疗诉讼案件,因有医师(士)涉案,相关鉴定又需由医师(士)完成,往往给外人造成“同业暗助”的嫌疑。鉴于此,中华医学会理事长牛惠生曾专门呈请司法部,“请通令各级法院,凡关于医讼案件,一律送由正式法医解剖核定”。〔18〕由法医进行剖验,据法医检验结果进行司法审理本属公正合理,然而法医不敷使用使得所有案件都由法医检验很不现实。再者,时人对法医能否对所有案件进行剖验也有争议。中医界就对“法医”的能力表示质疑,认为法医不能对中医涉讼的案件进行剖验。在牛惠生提议医讼案件均交法医解剖后,中医吴去疾很快便提出异议,认为中医涉讼的案件应由中医团体进行鉴定,而不应该由西式法医鉴定。吴去疾在《神州国医学报》上撰文称,以病人之尸体交法医解剖之法虽善,但“吾国习俗,多以尸体为重,一闻解剖之说,便惊骇万状,莫敢屈从,止讼之法,莫妙于此”,“此事若行,于西医诚为有益,至于中医一方面,恐从此纠纷多耳”。〔19〕事实上,西医是否具有对中医案件的鉴定权,此前就曾起风波。1929年初,浙江宁波鄞县中医郑蓉荪、董庭瑶被控误药杀人,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将郑蓉荪等人所开药方交宁波市廷佐医院西医应锡藩鉴定。应锡藩作了对郑蓉荪等人颇为不利的鉴定,遂很快引发轩然大波。2月2日,宁波中医协会呈文卫生部,认为将中医药方交西医鉴定,于理于法均属不合,西医于经验学识上都不可能对中医药方作出准确鉴定,故而要求卫生部转司法部对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此举予以纠正,呈文称:中西医术向属异途,中医无西医之学识经验,西医亦无中医之学识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目前中国医界之事实现象也。若西医可鉴定中医之方药是否错误,则木工亦可鉴定缝工之制衣,车夫亦可鉴定海员之航船矣。既非幼所学,又非壮所行,南辕北辙,其误可必。况目前之西医处心积虑,力谋根本中医,其反对地位正若水火之不相合。是此次冯检察官将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发交中医专家研究,而竟发交西医应锡藩鉴定,似属有意摧残中医。应锡藩西医对于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肯辞以不敏,而竟妄行鉴定,似属乘机中医。苟任此案成立,则将来国粹之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大多数人业中医者之生命尽在西医掌握之中,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天下之不平孰有甚于此者乎?苟系误药杀人,自属罪有应得,但鉴定之举则非中医专家断不足以明真相。〔20〕中医群体认为西医无能力对中医方药进行鉴定,中医讼案应由中医专家进行鉴定。宁波中医协会且将此案与西医在1929年对中医的压制与摧残相联系,认为此举将导致“国粹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归根结底,中医群体的忧虑实际乃在于唯恐“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宁波中医协会认为检察官冯吉荪的作法“违理非法”达于极点,要求司法部予以纠正。结果卫生部收到呈文后,并未将呈文转交司法部,在卫生部看来,地方法院依法执行业务,此举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并无所谓非法,遂批复“该案既在地方法院涉讼,应俟该院依法讯判,所请转详司法部一节,着毋庸议”。〔21〕卫生部的这一批复触发了宁波中医协会对卫生部的强烈不满,2月20日,宁波中医协会再度呈文卫生部,态度极为强硬,不仅批评卫生部长“坐视西医恃强凌弱压迫中医”,更言若不能予以纠正,“则不如早颁明令取消中医”,大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势。〔22〕与此同时,宁波中医协会还向数十家中医团体发出快邮代电,称“事关全国中医大局”,希望全国中医“共同急起力争”。〔23〕该案原本是两名中医涉嫌过失杀人,宁波中医协会之所以大动干戈,自然是项庄舞剑,真实的意图还在“西医是否鉴定中医方为合法问题”。〔24〕宁波中医协会意识到若将所有医讼案件全交于西医解剖核定,中医不仅丧失了在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性,且中医涉讼的案件即有操纵于西医股掌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医事鉴定显然不再单纯是依科学方法作出合理医学解释的单一事件,也关涉到中、西医群体各自的权利和生存样态。

中、西医鉴定权的争执,所争核心即在鉴定人的资格与能力上。不过在科学日益发达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普通的西医还是中医,与法医相比较,鉴定知识无疑都相对欠缺,能力与资格均成问题。姚致强就指出,“一般医师,其检验知识,多不能及专门法医之丰富。如尸体解剖,又非多所经验,不能认识”。〔25〕如果鉴定者知识欠缺,不能认识或错误认识,不仅谈不上有助定案,反倒更容易引起冤案错案。无论是中医对鉴定权的争夺,还是普通案件中控辩双方对“鉴定人”选取的质疑,问题的根源显然还在于司法鉴定的主体缺乏独立性。因鉴定人的选取操之于法院,司法鉴定主体并没有自主、独立行使鉴定的权利,自然就无法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与权威。不仅“鉴定人”的选任随意性颇大易招致诉讼双方的质疑,《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可能存在的“不完备”的补救规定也思虑欠周,使得司法检验在实践中不时权威扫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有不完备者,得命增加人数,或命他人继续或另行鉴定之。当鉴定人有数人时,得使其共同报告。〔26〕因鉴定人并不唯一,各鉴定人的素质与技能参差不齐,送交鉴定案件也难免存在前后拖延、时过境迁的情况,因此各鉴定人所作鉴定时常彼此矛盾,引发原、被告对其权威性的质疑。

广西梧州冼家齐医师医讼案中,因鉴定导致的司法乱象就极为典型。冼案发生后,梧州地方法院据梧州医院所作鉴定,判处冼氏徒刑一年。冼家齐认为因其“与鉴定人积有宿嫌”,鉴定存在错误判处亦属不公,于是向广西高等法院上诉并请求再行鉴定。是案后由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作出鉴定,认为原梧州医院的鉴定存在错误之点。因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医研究所的鉴定结论直接导致梧州医院鉴定人的不满,后者进而对法医研究所的鉴定又提出驳覆意见。此后,全国医师公会、广州医师公会、公医学会等医学组织亦加入论战,各自出具类似司法鉴定的审查意见。〔27〕原、被告方才对簿公堂,鉴定各方早已相互驳论大打笔仗。在存在诸多鉴定人的情况下,谁的鉴定更权威,又如何来保证此种权威成为了一个问题。制度上的缺陷既可以解释为对客观现实的无奈举措,亦可以理解为司法设计上的主观忽略。无论是何原因,司法鉴定最核心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都饱受挑战。司法鉴定干系司法公正,可谓决狱断谳的准绳。司法实践中影响审判错误的主要原因,往往并不在于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上,而更多出现在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司法鉴定既然难言公正权威,对司法审断的公正性自然也不可心存奢望。民国司法领域中各群体利益的纠葛及民国司法制度的缺失显然影响到整个民国时期司法检验科学化、制度化的近代转型。总的看来,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与权威仍是民国时期的司法无解的难题,司法鉴定的近代命运折射出近代司法转型的复杂与艰难,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一个历经百余年仍需努力追寻的漫长历程。

三、结语

第4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关键词〕仵作验尸;《洗冤录》;法医;检验吏;司法检验

〔中图分类号〕K2629;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173-07

众所周知,清季审理刑狱遵行的是 “仵作验尸”的检验制度,这套制度的核心是清康熙年间钦定的《洗冤录》。至雍正年间,清廷基于《洗冤录》最终确立了“仵作验尸”的检验制度。②然自西学东渐,传统司法检验遭遇到了以解剖学为核心的近代检验的强烈挑战。民国建立后,司法、卫生部门更试图以法医取代检验吏,革新旧有司法检验体系。司法检验的制度转型无疑是近代司法体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近世司法变革的成败休戚相关。当下学界对司法体制的近代转型研究甚多,然而论及民国司法问题时,多将民国司法的失序罪咎于法官缺乏训练、吏治腐败、经费不足等,却对与司法公正干系重大的司法检验缺乏足够的认识。民国司法史研究本属民国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司法史长期以来处于“政治史”的研究范畴,往往偏重“典章制度”的研究,展现民国司法史的制度建设与不足。直到近几年来,这一领域的研究视野才逐步拓展,从诉讼档案出发,研究的问题逐步走向具体,迈向基层,并注意到司法体制、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互动。相关的研究如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2003年),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不过就司法检验的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多是法医学界所作“内史”,史学界的讨论并不多。较重要的研究有张哲嘉《“中国传统法医学”的知识性格与操作脉络》,(《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4年第44期),李光和《中国司法检验体制的近代化转型――以法医取代仵作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历史档案》,2011年第2期)。前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古代,后者虽系探讨近代的司法检验转型,但着眼点在描述法医取代仵作这一人事更替过程,对转型实践中的问题几无涉及,而这恰是本文致力所在。本文不揣浅陋,拟据相关史料,重新审视司法检验近代转型过程中的挫败与困顿,于前人研究忽略处探微抉隐,冀望能为近代司法研究提供新的认识视角。

一、民国司法检验人员的新旧过渡

早在清末,时人已注意到旧式检验的不足,进而有改良之举,开启了近代司法检验改良的大幕。民国建立后,司法、卫生部门更试图以法医取代检验吏,革新旧有司法检验体系。概而言之,民国司法检验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培植人才、建立机构、完善制度三个方面。无论是在观念还是制度层面,民国司法检验较之以往都有较大突破。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确立的以法医为核心的司法检验体系,彻底摆脱了以《洗冤录》为基础的传统检验的窠臼,从而为现代法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些成绩皆为学界所肯定。但若对该制度的地方实践稍加留意,当不难发现民国司法检验改良成绩多停留在制度层面,司法检验实践多是一仍其旧,并无明显改观。这种制度“表达”与“实践”间的落差是研究民国司法转型不容忽视的问题。民国时期推进法医制度的呼声甚高,然而究竟培植了多少法医,法医的地位、待遇、检验效果若何?这些问题大多隐而不彰,掩盖在现代性的宏大叙事之下。

近代法医事业的推进,关键体现在对法医人才的造就和养成上。传统的司法检验之所以不尽人意,其饱受批评之处即在司法检验操之于素养不足的检验吏之手,因此欲求司法之公正,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要培植科学法医取代检验吏。虽早在民初,时人就意识到“裁判医学”的重要性,并在医学教育中引入相关课程。然而这些举措只是在医、药学课程上增设法医学的相关课程,所培养的学生也非以做“法医”为目标,“法医学”并没有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学科。据《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民国初年有医学专门学校15所,并未见有专门的法医学校。周邦道:《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开明书店,1934年,151-152页。

20世纪20年代,培植法医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要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困难重重。1928年,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以“各院县死伤案件检验失当,罪刑出入定案难求,为病民害事之最”为由,致函京津,希望能派遣法医一名,结果却是一医难求,唯有继续高呼“非筹设法医学校不足以养人材,非养成检验人材不足以言救济”。〔1〕直到20年代末,正式的法医教育方才起步。1928年11月,浙江高等法院与省立医药专门学校合作设立法医专修班,选拔该校四年级学生和医科毕业生20名, 修业半年后派赴法院服务, 月薪70元以上。这一方法得到司法行政部的赞赏,1929年7月,司法行政部训令在全国推行,通饬各省高等法院仿办。〔2〕1930年7月,司法行政部接受中央卫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大会关于培植法医人才改进国内法医事业之决议案,再度令饬各省高等法院在各省立医药专门学校内附设法医专修班,一再令催各省务必克期筹设。〔3〕不过,哪怕只是在现有医校的基础上附设法医专修班,推行起来也极为困难。除少数几省有所回应外,“所有华北各省多因经费困难师资缺乏,并未一体筹办”。〔4〕法医人才极度匮乏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据贾静涛的观察,辛亥后的30余年中 ,建立法医学科的医学校屈指可数,仅北平大学医学院(1931年建立,主任林几)、中央大学医学院(1943年建立,主任林几)和沈阳医学院(1946年建立,主任陈东启)等数处。〔5〕

不仅法医训练机构开办不易,那些想方设法开办的训练机构,招收、养成的法医也数量有限。以法医研究所为例,该所系近代首个政府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任务即在培养法医人才,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1933年夏,法医研究所开始招收医师为研究员,1934年12月,第一届学生毕业,总计培养法医17名,分发各省服务。〔6〕此后该所虽陆续有第二届、第三届学员毕业,然每届均不过十余人。法医研究所如此,各医学院的培养情况亦不乐观。1947年7月中央大学医学院第二期法医专修科, 入学时30名学生, 到毕业时只剩下文剑成、林锡署、郑钟璇、肖军、肖远博5人。〔7〕显然,民国法医培养起步甚晚,力量亦较为薄弱,效果并不可估量太高。

法医数量既属不足,民国的司法检验实践唯有继续依靠旧式检验人员。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曾对全国的司法检验人员作过统计,由此不难看出30年代中期司法检验从业者的构成状况。

据上表可见,民国时期受规范训练的新式检验人员人数极少,且分配极不均衡。全国各省检验人员共有706人,然而全国曾在学校受检验教育的检验人员共仅147人,数量极少。各省方面,新式检验人员人数以江苏省最多,然也不过区区29名,更遑论内陆及边疆省份。若将这些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平均分派至各地方法院,各省所得不过三四名,省即不敷任用,至于市、县以下僻远之地,司法检验显然并不能指望操于法医之手。另外,从人员构成上看,旧式检验人员仍占据司法检验队伍的绝对主体。以仵作改充及随同刑幕老吏学习检验的旧式检验人员共计559人,几乎是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的4倍。全国司法检验人员在结构上呈现出“新弱旧强”的格局,司法检验仍多操之于检验吏之手。魏立功就观察到,一方面各省法医训练办理有限,另一方面法院数量与时俱增,以致“法医人材终感不敷分派”,“各省县司法机关,仍不免有以旧时检验吏充任者”。〔9〕这些地方一旦“有命案发生”,就唯有“凭仵作检验之报告,为唯一之根据”。〔10〕

显然,民国虽然积极推进司法检验的革新,然而就司法实践来看,因新式法医匮乏,司法检验队伍呈现出明显的新、旧过渡状态。民国司法检验队伍这种“新弱旧强”的格局在40年代仍未改变。1947年11月, 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司法行政检讨会议,500余件提案中,有14件涉及法医,集矢之的仍是法医的养成问题,反映出40年代末期法医的数量仍极度匮乏。〔11〕民国新式检验人员的不足自然也影响到民国司法检验的基层实践。近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就评论其时是“吾华检政最困难时期,亦即新旧检法学术交替之时代”。〔12〕林氏所言“新旧检法”的学术交替,实际也从学理层面反映出民国司法检验新旧杂糅的特征。

二、民国司法检验实践中的利益冲突:

法医的边缘化如果说在法医极为匮乏的情形下,民国许多基层司法检验仍不得不倚靠检验吏乃是出于现实的无奈,那么,在那些已设法医的地区,司法检验是否就进行得较为理想呢?答案其实也不尽人意。

相较于旧式检验人员,法医可谓鹤立鸡群,其知识储备、检验技术无疑都更胜一筹。不过,正是这种“卓尔不群”使得法医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复杂的“权势”争斗。就法官与法医的关系来看,法官欲求司法公正、审理有度,本应以法医为奥援,但事实并非如此。民国部分法官存在素养不足的问题,他们对法医学缺乏了解,反将《洗冤录》奉为圭臬。另外,法医工作较为严谨,操作繁琐,部分法医自视甚高,曲高和寡,不为法官欢迎。一位法医就观察说:

内地法医之工作,并不甚多,主要系验烟验伤及疑难之验尸(内时有精神病鉴定,奸犯鉴定等)。普通验伤验尸,尚委之检验吏。彼等出去验尸,并兼带书记官及庶务职务,在法官甚觉便利。而法医则因地位上之关系,曲高鸣寡,自与不同。且法医验尸,务求详细精确,有时尚藉种种之器械,费时较多,决不含糊了事,在脑袋冬烘之法官,反觉有所不便。……有些法官,对于洗冤录之旧说,反倒头头是道,信若圭臬。而与之谈法医学,则目瞪口呆,信疑参半,这或者缺乏科学知识之故。并且内地民众,对于解剖一层,目为残忍,有时甚不易施行。〔13〕

法医自视为“科学菁英”,恃才傲物,反倒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这多少有些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味道。当然,法医的不得志也与法官对“科学检验”的信仰不坚有莫大关系。经训练的法官人数缺少本来就是民国司法的一大弊端,部分法官对法医科学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属常理。司法改良本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如果没有相关司法人员观念与意识的革新,仅仅依靠法医的努力实际并不能真正改变旧有的检验体制,也不能奢望其以一己之力促进司法进步。法官对法医的“信疑参半”,不但折射出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系统性改革的困难,也反映出民国社会对法医的认识实际上相当浅薄。

法医不仅与法官关系复杂,新式法医的出现也引起检验吏的恐慌,不时引发竞争和矛盾。这种竞争既是职业饭碗的竞争,同时也是新、旧两种检验方式、认知观念的冲突。法医姚致强亲历的一件验案就颇能说明法医与检验吏的严重冲突。

有一次发生一可疑命案,为郑重探究起见,检察官请我同去。……该尸之外表所见,体格中等,营养佳良,颜面稍肿胀,呈紫红色……余一见知系窒息,但同去尚去一检验吏,则云颈部之痕,以就眠时未将衣领解松压迫而成,其死因为产后血崩。余当时以既两说各岐,恐不足以信群众,乃主张解剖,但后尸母再四不愿,检察官只得含糊了事。内地民众之知识幼稚也如此,可胜感叹。而当时检验吏,竟联络一苏州野鸡日报,妄向法医攻击,如“结果徒劳了尸体,其责任谁负之”,“何苏州之多事耶”,其立言甚不值识者一笑。但其他各报,则甚同情,且有誉法医办事甚精细审慎者,舆论界乃有此种现象,可叹!可叹!自此以后,余再绝对不愿与检验吏同出,在法官以为中西合璧,犹新医与旧医之会诊,实则根本水火不相融,无从合作。处此过渡时代之法医,实最不易对付一切,解剖一事,在内地甚不易举也。〔14〕

民国司法机构改良的本意,是欲以法医弥补检验吏的不足以求“中西合璧”。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医”与“检验吏”在观念信仰、知识结构、方法手段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冲突。在彼此的权势争斗中,法医被逐步边缘化的现象并不少见。时人即观察到在民国高呼养成法医的背景下,在一些地方,法医竟成为趋“新”的一种名目,仅仅是“备而不用”。〔15〕

法医职业在世俗观念中本来就极为敏感,“一般法官和民众把他们看作旧式检验吏仵作们没有什么两样”,甚至还有一般人认为法医连星相之流都谈不上。〔16〕基层司法实践中,检验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法医肆意攻击之举,更是对法医自信心的莫大打击。姚致强在经受前述挫折后,就誓言不再与检验吏同出。反应更激的一些法医,则有愤然离职之举。姚氏说:“年来同事中,颇有弃法医而改就临床医生者。大多数心目中,法医不过为短时之计。”姚致强进而分析说,法医之所以离职概有以下两类原因,“甲、目下之法医待遇不丰,在内地法院不过六七十金。而司法当局迟迟未公布待遇法医专条。乙、有些人对于法医无真正认识,法医因系代替检验吏之职务,往往舆论界囿于因袭观念,而藐视法医。”参见姚致强《近年来我国法医之鸟瞰》,《社会医报》,1933年第190期,3960页。由是,民国司法检验形成一个怪圈:一方面法医培养艰难,另一方面法医人才却在不断流失。

三、民国司法检验实践的制度缺陷:

《刑事诉讼法》的视角法医人数不敷使用,社会观念多不能理解法医,致使法医与法官、检验吏彼此构隙,这毫无疑问是近代司法转型遭遇的困难之一。较之于因“人事”带来的冲击,民国司法检验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对民国司法秩序的影响亦不容小觑。

近代司法鉴定制度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而生成,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较为宽泛随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据1928年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鉴定人”之相关条款规定,鉴定人应选有学识经验或经公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一人或数人充之(第118条)。换言之,凡被视为有“学识经验”者皆可充任鉴定人。当讼案发生需要司法鉴定时,地方法院多据此聘请各地医师以行鉴定,这样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

司法鉴定原本应由专门的法医来执行,但因法医数量过少,许多地方尚无法医之设,因此由地方法院选任鉴定人自然也是无奈之举。在基层实践中,这种由法院选任鉴定人的作法相当普遍。姚致强观察到,其时法院“除江浙二省外,其他各省,皆无法医之设置”,遇有疑难案件,“致检验吏无法收拾者”,各法院唯有“委托本地有名医师或医师公会代行鉴定”。〔17〕

然而如何选择鉴定人呢?《刑事诉讼法》称应选有“学识经验”者,但所谓“学识经验”却并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任何医学团体、组织或医师个人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潜在主体。鉴定的组织权与选择权完全操控在法院手中,鉴定独立性的丧失自然影响其公正性,在实践中必然引讼各方的质疑与不满。民国司法诉讼实践中,因“鉴定人”的能力与资格问题而引发的纠葛反倒给司法审理造成新的困难。围绕“鉴定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问题,参与诉讼的各方都据理力争,往往使得案件审理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算中医与西医对“鉴定权”的争夺。中、西医的“鉴定权”之争不仅是中、西医之争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延续,也反映出民国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乱象。

中西医有关鉴定权的争夺多发生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医疗诉讼案件,因有医师(士)涉案,相关鉴定又需由医师(士)完成,往往给外人造成“同业暗助”的嫌疑。鉴于此,中华医学会理事长牛惠生曾专门呈请司法部,“请通令各级法院,凡关于医讼案件,一律送由正式法医解剖核定”。〔18〕由法医进行剖验,据法医检验结果进行司法审理本属公正合理,然而法医不敷使用使得所有案件都由法医检验很不现实。再者,时人对法医能否对所有案件进行剖验也有争议。中医界就对“法医”的能力表示质疑,认为法医不能对中医涉讼的案件进行剖验。在牛惠生提议医讼案件均交法医解剖后,中医吴去疾很快便提出异议,认为中医涉讼的案件应由中医团体进行鉴定,而不应该由西式法医鉴定。吴去疾在《神州国医学报》上撰文称,以病人之尸体交法医解剖之法虽善,但“吾国习俗,多以尸体为重,一闻解剖之说,便惊骇万状,莫敢屈从,止讼之法,莫妙于此”,“此事若行,于西医诚为有益,至于中医一方面,恐从此纠纷多耳”。〔19〕

事实上,西医是否具有对中医案件的鉴定权,此前就曾起风波。1929年初,浙江宁波鄞县中医郑蓉荪、董庭瑶被控误药杀人,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将郑蓉荪等人所开药方交宁波市廷佐医院西医应锡藩鉴定。应锡藩作了对郑蓉荪等人颇为不利的鉴定,遂很快引发轩然大波。2月2日,宁波中医协会呈文卫生部,认为将中医药方交西医鉴定,于理于法均属不合,西医于经验学识上都不可能对中医药方作出准确鉴定,故而要求卫生部转司法部对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此举予以纠正,呈文称:

中西医术向属异途,中医无西医之学识经验,西医亦无中医之学识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目前中国医界之事实现象也。若西医可鉴定中医之方药是否错误,则木工亦可鉴定缝工之制衣,车夫亦可鉴定海员之航船矣。既非幼所学,又非壮所行,南辕北辙,其误可必。况目前之西医处心积虑,力谋根本中医,其反对地位正若水火之不相合。是此次冯检察官将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发交中医专家研究,而竟发交西医应锡藩鉴定,似属有意摧残中医。应锡藩西医对于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肯辞以不敏,而竟妄行鉴定,似属乘机中医。苟任此案成立,则将来国粹之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大多数人业中医者之生命尽在西医掌握之中,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天下之不平孰有甚于此者乎?苟系误药杀人,自属罪有应得,但鉴定之举则非中医专家断不足以明真相。〔20〕

中医群体认为西医无能力对中医方药进行鉴定,中医讼案应由中医专家进行鉴定。宁波中医协会且将此案与西医在1929年对中医的压制与摧残相联系,认为此举将导致“国粹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归根结底,中医群体的忧虑实际乃在于唯恐“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宁波中医协会认为检察官冯吉荪的作法“违理非法”达于极点,要求司法部予以纠正。结果卫生部收到呈文后,并未将呈文转交司法部,在卫生部看来,地方法院依法执行业务,此举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并无所谓非法,遂批复“该案既在地方法院涉讼,应俟该院依法讯判,所请转详司法部一节,着毋庸议”。〔21〕卫生部的这一批复触发了宁波中医协会对卫生部的强烈不满,2月20日,宁波中医协会再度呈文卫生部,态度极为强硬,不仅批评卫生部长“坐视西医恃强凌弱压迫中医”,更言若不能予以纠正,“则不如早颁明令取消中医”,大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势。〔22〕与此同时,宁波中医协会还向数十家中医团体发出快邮代电,称“事关全国中医大局”,希望全国中医“共同急起力争”。〔23〕该案原本是两名中医涉嫌过失杀人,宁波中医协会之所以大动干戈,自然是项庄舞剑,真实的意图还在“西医是否鉴定中医方为合法问题”。〔24〕宁波中医协会意识到若将所有医讼案件全交于西医解剖核定,中医不仅丧失了在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性,且中医涉讼的案件即有操纵于西医股掌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医事鉴定显然不再单纯是依科学方法作出合理医学解释的单一事件,也关涉到中、西医群体各自的权利和生存样态。

中、西医鉴定权的争执,所争核心即在鉴定人的资格与能力上。不过在科学日益发达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普通的西医还是中医,与法医相比较,鉴定知识无疑都相对欠缺,能力与资格均成问题。姚致强就指出,“一般医师,其检验知识,多不能及专门法医之丰富。如尸体解剖,又非多所经验,不能认识”。〔25〕如果鉴定者知识欠缺,不能认识或错误认识,不仅谈不上有助定案,反倒更容易引起冤案错案。无论是中医对鉴定权的争夺,还是普通案件中控辩双方对“鉴定人”选取的质疑,问题的根源显然还在于司法鉴定的主体缺乏独立性。因鉴定人的选取操之于法院,司法鉴定主体并没有自主、独立行使鉴定的权利,自然就无法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与权威。

不仅“鉴定人”的选任随意性颇大易招致诉讼双方的质疑,《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可能存在的“不完备”的补救规定也思虑欠周,使得司法检验在实践中不时权威扫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有不完备者,得命增加人数,或命他人继续或另行鉴定之。当鉴定人有数人时,得使其共同报告。〔26〕因鉴定人并不唯一,各鉴定人的素质与技能参差不齐,送交鉴定案件也难免存在前后拖延、时过境迁的情况,因此各鉴定人所作鉴定时常彼此矛盾,引发原、被告对其权威性的质疑。

广西梧州冼家齐医师医讼案中,因鉴定导致的司法乱象就极为典型。冼案发生后,梧州地方法院据梧州医院所作鉴定,判处冼氏徒刑一年。冼家齐认为因其“与鉴定人积有宿嫌”,鉴定存在错误判处亦属不公,于是向广西高等法院上诉并请求再行鉴定。是案后由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作出鉴定,认为原梧州医院的鉴定存在错误之点。因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医研究所的鉴定结论直接导致梧州医院鉴定人的不满,后者进而对法医研究所的鉴定又提出驳覆意见。此后,全国医师公会、广州医师公会、公医学会等医学组织亦加入论战,各自出具类似司法鉴定的审查意见。〔27〕原、被告方才对簿公堂,鉴定各方早已相互驳论大打笔仗。在存在诸多鉴定人的情况下,谁的鉴定更权威,又如何来保证此种权威成为了一个问题。

制度上的缺陷既可以解释为对客观现实的无奈举措,亦可以理解为司法设计上的主观忽略。无论是何原因,司法鉴定最核心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都饱受挑战。司法鉴定干系司法公正,可谓决狱断谳的准绳。司法实践中影响审判错误的主要原因,往往并不在于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上,而更多出现在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司法鉴定既然难言公正权威,对司法审断的公正性自然也不可心存奢望。民国司法领域中各群体利益的纠葛及民国司法制度的缺失显然影响到整个民国时期司法检验科学化、制度化的近代转型。总的看来,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与权威仍是民国时期的司法无解的难题,司法鉴定的近代命运折射出近代司法转型的复杂与艰难,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一个历经百余年仍需努力追寻的漫长历程。

四、结语

近代以降,国人大多对“现代性”有着深深的迷恋,时人多热情讴歌一切“现代”的面相,有意无意间冷落、忽视那些传统的、非现代的面相。学风亦受世风转移,讨论司法问题时多关注司法制度的近代转轨,欢呼与西方民主、法治的接轨,而不甚注重对司法实践与社会状况的考察。事实上,司法制度的更迭并不直接反映民主法治的进程与水平。近代中国的法革过程中,司法检验的制度转型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制度变革与制度实践间的巨大落差提示着法治进程是一个复杂漫长的历史过程。

近代以来司法检验在制度建设、人员培养方面的进步不容抹煞,其对近代司法体系的改良影响更不应低估。然而在肯定其进步的同时,反思这一过程的曲折则更有助于重新认识司法体制的近代转型。民国司法检验的尴尬地位,民间社会对司法检验的肤浅认知,以及国家制度对司法检验的保障不力,种种问题使得新式司法检验在民国司法体系中居于边缘,推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检验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鉴定机构间不时出现“鉴定打架”的内战性对立,甚而导致“技术”问题的“权力化”。这些问题不仅弱化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也间接使得民国司法内耗加重、效率低下,对司法公正带来巨大冲击与伤害。近代司法检验的司法实践揭示出司法、社会、制度之间存在极为复杂的互动性关系,司法变革进程中充满了制度、技术、权力等因素的反复博弈,脱离司法运行的社会土壤与制度语境去探讨司法失序的原由显然不得要领。当然,这一问题所涉甚广,非数言所能道尽。本文所论不过旨在从检验制度的司法实践这一视角为理解近代司法变革的复杂性提供观察之一途,更深入的问题探讨尚需俟之高明。

〔参考文献〕

〔1〕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请设法医学校〔J〕.法律评论,1928,(第6卷第10号):9-10.

〔2〕法部再促各省筹设法医专修班〔J〕.法律评论,1930,(第7卷第42号):15.

〔3〕司法行政部推行法医事业〔J〕.法律评论,1930,(第7卷第47号):16.

〔4〕部令冀鲁晋豫筹设法医人员养成所〔J〕.法律评论,1932,(第9卷第31、32号):21-23.

〔5〕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77.

〔6〕法部分发法医研究所第一届毕业生〔J〕.法律评论,1935,(第12卷第16号):16-17.

〔7〕黄瑞亭.法医青天:林几法医生涯录〔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1995.121.

〔8〕明仲祺.我国法医前途的展望〔J〕.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185.

〔9〕魏立功.我国法医概况〔J〕.中华医学杂志,1939,(12):1066.

〔10〕坚匏.为培植法医人才进一解〔J〕.社会医报,1932,(180):3499.

〔11〕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Z〕.1947,议案.136-140.

〔12〕林几.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J〕.中华医学杂志,1946,(6):246.

〔13〕〔14〕〔17〕〔25〕姚致强.近年来我国法医之鸟瞰〔J〕.社会医报,1933,(190):3960,3960,3964,3964.

〔15〕易景戴.法医独立论〔J〕.社会医药报,1934,(6):1.

〔16〕徐诵明.怎样作法医师及法医在中国之出路〔J〕.法医月刊,1934,(6):2.

〔18〕医药评论,1935,(7):52.

〔19〕医讼案件纠纷请由正式法医检定〔J〕.神州国医学报,1935,(10):19.

〔20〕为西医鉴定中医方药上卫生部转司法部请予纠正呈文〔J〕.中医新刊,1929,(12):1.

〔21〕卫生公报,1929,(3):27.

〔22〕〔24〕为西医鉴定中医方药再上卫生部呈文〔J〕.中医新刊,1929,(12):3-4.

〔23〕快邮代电〔J〕.中医新刊,1929,(12):1.

第5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医学检验导论课程的定位和设计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医学检验行业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和要求、专业课程及知识内容、检验科工作流程和内容,实验室布局和生物安全等知识,为后期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加强学生的专业认识和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使早期接触临床变得有的放矢,达到预期效果。课程设计该课程主要安排在第二学期教学,在整个教学中起到承前启后作用。该课程以介绍医学检验基本知识为依托,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和职业情感为目的,紧密联系临床,校院合作共同开发课程,课程内容真实、贴近实际并有一定的拓展。为了让学生更多了解专业相关知识,在教材附录里例举了常用的医学检验参考资料、医学检验杂志和网站,方便同学们进一步学习,是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获取知识的捷径。

医学检验导论课程开发

对于课程内容,大家都建议应该包括医学检验的发展趋势、检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检验科工作流程、检验与临床的沟通和实验室安全等。根据调研结果,组织人员开发相应教材,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订,最终开发了与临床贴近的、满足教学需要的《医学检验导论》校本教材。该教材由绪论、检验科工作任务、检验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检验与临床的沟通、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知识和检验医学新进展等六章内容组成。教学内容选取、组织与安排教学内容的选取医学检验导论课程根据课程学习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结合临床工作实际,设计了5个较为独立的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都以一个中心展开,以学生要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目标为依据[5],见表1。教学内容的组织安排和实施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规律,以培养学生职业情感和职业态度为动力,优化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课堂与见习地点一体化等教学模式,培养学生早期熟悉临床和岗位适应能力。《医学检验导论》课程全部教学内容分为概述、医学检验工作任务等5个单元进行,按照单元知识量多少、教学目标等进行学时分配;并按照工学交替要求,交叉安排临床见习,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理论课穿插临床案例进行教学,为了让同学们更容易理解,部分内容在临床见习时讲授,实现理实一体化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和工作任务的不同,采用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病例分析法、分组讨论法、多媒体、校内实训、见习实习和网络自主学习等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激发学生勤于思考、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热情,达到掌握知识、学会能力、强化素质的目的,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实现学习环境与职业情境的零距离对接。教学参考资料、网站资源、习题集等。通过教学基本资料建设,使医学检验导论课程教学变得目标明确且规范有序,有助于改善教学效果;通过教学资源库建设,有效调动了学习积极性,改善了学习效果,提高了知识能力水平,拓宽了视眼,真正实现了学生的自主学习。

课程开发的效果评价

第6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1.1《执业医师法》的学习检验人员虽然不一定都是医师,但作为1名医务工作者,通过学习《执业医师法》,对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崇高使命,增强职业荣誉,热爱医疗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1.2《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学习医德规范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学习让学生理解每个医务人员都必须在道德上懂得善恶、美丑、是非、荣辱,以及在情操、举止等方面应有的品格素质,遵循高尚的医德行为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这两个法规,让实习生明白作为医务人员永远都只以救死扶伤,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自己的职责宗旨。同时不能越权行事,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擅自处理,在诊疗过程中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远离医疗纠纷。

1.4根据各专业组的特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1)微生物组需要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让学生明白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作为1名医务人员,不论从事任何专业,都必须要明白自己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输血科必须熟悉《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3)其他的如《防治艾滋病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均要在各专业组得到熟悉或学习。1.5参加医疗律师讲座如对《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等进行讲解,让实习生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医疗纠纷处理实训

2.1直接参加法院庭审重大医疗纠纷,感受法律的威严。组织实习生参加法院审理的地区内医疗纠纷案件旁听,让其感受法律的不可侵犯和严正,这是1种无形的教育。例如某医院儿科1例患儿窒息死亡案,在法庭上医院提供的病历被患方律师提出的质疑主要几点:(1)原始病历数页码不够;(2)诊疗过程中只有见习医生签名,而没有上级带教医师签名;(3)在病历上体现出患儿2d体质量差异太大,当天为3.5kg,第2天为5kg。案后讨论,需要让实习生明白:(1)病历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重要性。(2)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3)各种数据必须客观、准确无误,不能自相矛盾,辅助检验数据更是如此,否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4)说明工作不是儿戏,稍有不细心,后果不可设想。

2.2参与科内投诉处理。例1:免疫室“两对半”结果报告,仅仅报告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化验单未注明为特殊模式,患者自己认为他感染上了乙肝,有忧虑心理,连续去了当地3所医院检验均为阴性(定性检测),然后认为我科结果差错,将其检测出乙肝病毒,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例2:1例妇产科患者,在我科检测垂体泌乳素,结果为超过正常值的2倍,临床医生建议她做CT排除脑垂体腺瘤,当天CT影像显示脑垂体正常,该患者2d后自己重新抽血复查垂体泌乳素,结果在正常范围,由此该患者认为是检验差错,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赔偿。其实,这两者结果均为正常检测结果,通过临床和检验专业知识相结合解释,同时以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的态度平息了患者的情绪。通过案例实践让学生明白检验纠纷的处理除了具有相关知识外还要讲技巧。

3加强专业学习,建立良好临床沟通

检验医学是现代实验室科学技术与临床医学在高层次上的结合,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高度结合的1门学科。但由于在实习计划中忽视了临床医疗的实习,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如何结合临床的诊断及治疗分析检验报告,这是检验与临床明显脱节的现象。这往往是纠纷的隐患,大部分检验实习生在时间安排上均到临床内科实习2个月,在带教过程中发现,2个月远远不够,于是安排每天下午发完报告单后参与临床医生上门诊,通过参加常见内科疾病的诊疗过程,对各项检验项目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异常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处理等,使学生在对临床疾病加深认识的基础上,还能了解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检验结果的分析能力,强化学生对检验质量重要性的意识,并能增强学生工作的主动性。

学生熟悉医疗环境后,开始病例讨论分析,教师以病例为引导,启发学生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病例讨论在医学检验教学中的意义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学检验知识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医学检验人员不仅要懂得检验操作,还要向检验医师的方向发展,要能根据病情和检验结果进行解释,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如何选择检验项目、进行疾病确诊或疗效观察信息等,以帮助临床医师正确分析、合理使用检验报告。通过将病例讨论融入到检验专业教学中,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加深了对疾病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医学检验知识与临床医学知识的衔接。通过以上3方面的学习教育,我科实习生实习结束对检验相关法律法律明显得到提高,大大夯实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基础,见表1。

4结语

第7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关键词]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改革;课程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7)12(a)-0111-02

我国高等医学检验教育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1984年,我国首批医学检验本科专业成立,至今为止,已有20年的发展历史。检验医学又名实验室医学,是现代实验室科学技术与临床医学的结合体,其中涉及科学技术、医学发展等综合内容,始终居于在医学最前沿。在我国医学教育中,需要培养出扎实、稳重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医学发展提供有利基础。

1医学检验教育教学现状以及改革重要性

医学检验教学涉及到知识与能力、理论与显示的有效结合,提高人们的实验技能,以创新为基础,提高学生对医学的科研能力。很多教学学家认为,医学检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础,其中、所涉及到的实验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消化理论知识。但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医学检验专业课程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实验课程设置较少

在医学检验教学过程中,实验课程教学占据主要地位,可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开拓学生思维,有利学生快速成长,并迅速获取医院检验知识。但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相关学校的实验课程设计较少,不能满足学生对知识的学习需求,动手能力也得不到有效锻炼,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兴趣。

1.2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在各大高校医学检验教学过程中,很多资深理论教室得到了重用,而很多实验教师并不受学校重视,而且很多教师受传统教育思想束缚,让实验教学束缚在学校仅有的实验设备中,影响了整体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效果。

1.3教学模式的禁锢

在医学检验课堂教学中,教师在课前基本将所有教学用具、实验器材、检验所需材料等准备好,并将检验目的、检验原理、操作步骤和学习意义等以PPT形式传到给学生。学生只需在课堂上按照教师要求完成检验过程即可,对实验本身原理、临床实用意义并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导致检验教学效果明显下降。如果长期以这种教学模式发展,会严重影响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同时为我国医学发展带来不利。

1.4检验工作与临床工作的脱节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院检验科学也实现了不断完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实现了智能化、机械化操作,改变了传统以手工检验为主的行为模式,实现检验速度、信息量、操作等方面的优化,为临床医学建设提供有利基础。但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依然受到了传统检验教学影响,在知识面传授过程中,学生与实际临床医学接触机会很少,造成了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形成,这对于我国检验教学改革以及临床医学发展产生严重能影响。

2新形势下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改革的具体策略

2.1课程体系的优化

在医学实验室认可认证快速推行的现状影响下,医学检验早已进入质量、仪器、信息3个方面检验共同作用的时代。新形势下医学检验教育教学不能局限于实验室的设备、实验方法学,课程体系的优化也必须得到重视,因此该文提出了开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学、开设检验仪器学两方面策略建议,具体策略内容如下:①开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学。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是近年来发展而来的新兴学科,这一学科对于学生更加深入认识管理、提升检验结果质量都能够带来较为积极影响。因此,相关院校可以吸收经验丰富的检验科管理层人员作为教职人员,以此实现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在教学中的融合。例如,近年来我国当下很多院校将ISO15189、CAP等临床实验室认可认证工作的文件与条款作为教学材料,这就使得学生真正在教学中获得了实验室管理的切身体会,教学效果提升、学科建设也能够获得较为积极影响。②开设检验仪器学。自动化仪器在我国临床实验室早已实现了广泛应用,但为了避免这类仪器只能够带给学生走马观花般的体验,检验仪器学的开设就显得很有必要。例如,当下我国一些院校通过吸收经验丰富的检验人才担任教师,实现了学生对检验仪器的更深层次理解和操作掌握,这就使得该院校的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水平实现了长足提升。

2.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作为医院院校教育工作開展的基础之一,对师资团队队伍的优化和建设能有效提高医学院校的办学有效性,促进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完成。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学院校存在着教师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并且教学水平未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需求。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学院校积极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解决了师资团队队伍建设问题,为医学院校教育事业提供了新的活力。例如,部分地区的医学院校建立起了临床试验室和医学检验专业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同时搭建起了新的基础检验理论以及临床实践技术合二为一的新平台。通过引入更多在临床试验中具有相对丰富经验的检验人员加入到教师队伍当中,优化了现阶段的医学检验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了医学检验教育改革发展。

2.3建立合理的实习带教模式

作为检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毕业实习有利于全面实现培养优秀医学检验人才的目的。为加强规范我国医学检验实习生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医学院校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并且科学合理的实习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学生的实习时间以及医院检验科室的工作需求,制定出更加严谨的带教计划,实行带教模式。例如,我国某地区的医学院校就和当地的医院互相配合,在医院检验科室实行了手工实习教学项目与自动化仪器教学项目相结合实习带教模式。通过让学生们了解仪器的操作规范以及工作原理,优化他们对检验结果的预判能力。此外,该地区的院校与医院还实行了1名实习总带教教师负责管理学生们的日常生活,由检验专业的教师负责传授给学生们更加专业的检验知识和技能。通过成立专门的科室,形成专门负责培训实习生的带教队伍,帮助学生们顺利完成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过渡时期。

2.4基本试验技能的强化

在加强医院检验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实验教学。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强化训练体系,通过培训让学生强化自身的实验技能;另一方面,各学校还需要在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促进实验室全面开放,为学生提供出更加开放的医学实验条件。例如,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学专科院校都已经制定出了更加科学有效和应用性强的技能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标准,促进学生将平时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有应用能力的操作实践经验,从而达到促进学生完成操作技能强化训练的目的。此外,我国各地区的院校还在校内设置了各种实验课程以及创新科研活动,通过开办设计性和综合性都较强的实验课程,让学生的思维方式、专业技能以及创造能力都得到全面的提高,从而达到提升医学院校实验教学质量的效果。

2.5与临床试验接轨,提高工作能力

医学检验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医学项目的不断研发,使临床上的检验指标不断更新。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医学检验教育的效果,提升学生的临床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可以将试验、教学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因而学校需要加大成本的投入,以购置更加先进的医疗设备、试验药剂等。例如,用以检测高脂蛋白白血病的血清载脂蛋白测定工作是通过对末端氨基的分析与检测来判定的,需要选用丙烯酰胺、双胺烯酰胺、过氧化胺及四甲基乙二胺等试剂,就需要学校积极采购,增加试剂成本的投入,以备后用。

医学专业对于实践经验要求较高,因而校方应当充分满足学生医学检验与临床试验的需求,提供更多的见习机会,将教学活动与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安排学生到附属医院见习,由带教老师讲解仪器设备的运行原理、机制、参数、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要求学生按照实际的医学检验工作方法进行操作,以便验证所学。

2.6加强检验医师和研究生培养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设立单独的检验医师的职位,这就导致医学检验专业的学生无法参加专业技术考试,也无法获得专业检验医师执照,因而要想推进在新形势下医学检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需要对检验医师的培养模式进行调整。提升医学检验教育教学的效果,需要大力提升检验医师的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对检验医师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工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进行: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研究生考试住院医师选拔入驻规范化培训基地研究生毕业。通过这样的流程,医学专业研究生在进入到规范化培训基地时,会同时扮演学生与医生的角色,研究生毕业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与执照,具备从业资格。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实现教学水平与行业标准的有效结合,能够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满足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事业的要求,也符合医学教育教学的特点与规律。对于研究生培养而言,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医学技术类专业单独设立,医学技术类专业能夠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与教育体系,具备独立授予研究生学位的资格,能够根据本专业的实际要求来制定有特色的教育方针,因而也是极为有效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模式。

作者:杨晓艳

    [参考文献] 

[1] 冯文莉,涂植光,康格非,等.对目前高等医学检验教育培养目标的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4,62(15):55-65. 

[2] 冯文莉,涂植光,尹一兵,等.医学检验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6,2(21):145-146. 

第8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关键词 医学检验 在校本科生 就业认知 就业期望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事业不断发展,近年来医学检验专业不断更新技术和政策改革,随之而来的就业等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是四川省特色专业,研究将以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在校大学生的就业认知及期望数据为基础,来探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就业认识及就业动态趋势,并根据我们的调查分析针对就业指导方面提出建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为2009~2012级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在校本科生,共计480人,抽样调查320人,有效样本是269,样本有效率为84.06%。

1.2 研究方法

对在校生进行就业认知及期望的调查,以及对有效的本科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回顾,资料录入Excel表格进行频数和百分比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般情况

2010年~2012年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就业率一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达到90%以上。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医学检验专业就业容易的同学占18.22%,情况一般的占57.99%同学,比较困难的占6.32%同学,不了解就业情况的同学也占相当的比例。被调查的在校生中,约有66.91%有过职业规划,其中详细规划的仅占10.00%,没职业规划的占29.00%,同时也存在少数部分人(约4.09%)职业规划由父母决定。

2.2 最主要就业压力来源

社会在发展中每个时期对人才的需求都不一样,相应地,专业、学历对于就业的影响也就显现得比较明显。①数据分析最主要的就业压力来源于用人单位门槛太高,占49.44%。其次,有33.83%的在校生认为毕业生逐年增长,供大于求,才是他们最主要的就业压力。家庭的过高期望及薄弱的课外实践也成为影响学生就业的因素。当然,目前女生就业更为严峻也不容忽视。详见表1。

2.3 期望的工作类型

由表2数据分析知道,大部分的同学(78.07%)在未来职业规划中会选择医务工作,这说明了医学生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就业取向。而暂时不工作继续深造的学生占10.04%。除上述之外,报考公务员、个人创业、科研所就职及其他行业也是同学们期望选择。

2.4 期望的医院等级

总体来说,同学们的就业期望大都趋向于三级医院。从2012~2009级,对三甲医院的就业期望呈明显降低趋势,而对三乙医院的就业期望趋势与前者相反。随着在校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相关就业信息的分析了解,以及对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往届毕业生的就业去向的认知,2009级学生的期望的医院等级主要是三乙医院(40.35%),而其他低年级学生更加倾向于三甲医院。

2.5 各年级期望月薪

1999年中国科学院公布的“中国城市居民职业声望量表”显示,“医生”在69 种职业中排行第14。②本专业四个年级同学对工资期望值不同,2012级同学工资期望值较其他年级高,68.03%的同学在经济浮动和物价持续上涨的现状下期望工资待遇达3000元甚至更高。

3 讨论及建议

(1)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近四年的招收人数比全省其他医学院校多。78.07%的同学选择从事医务工作,说明学生通过在校期间的积累学习,已树立了较牢固的专业思想,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就业取向。从医院级别的选择期望中不难看出,该专业学生大多期望医院等级是三甲和三乙医院,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的医疗人才分布格局和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改革及医疗人才在省市大型医院已趋饱和,而基层医院严重不足的现状。结合医学生特点,计划暂时不工作继续深造的学生占10.04%。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一部分学生会选择继续读书来逃避就业压力,造成了就业观的扭曲;同时因为很多学生期望进入大型医院获得更好的发展,而这些医院的门槛要求高等因素使得在校生早有继续深造的规划。

(2)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近几年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但来自各方面的就业压力激励该专业学生不断寻找强化自身能力的方法及途径。调查分析,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在校生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有无专业技能、外语能力、沟通交际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等对就业的影响,他们认为其中最需要强化的方面是专业能力(44.61%);其次是良好的沟通交际能力及外语能力。数据逐一分析得知,良好的沟通交际能力是2012级学生认为应对就业压力的最重要的法宝,比例为33.33%;然后再是强硬的专业能力(28.00%)。随着在校期间专业知识的积累及对社会实际情况的更深入认知,2009级在校生更加重视专业能力,比例占56.14%,而2010级有51.43%的人,2011级有46.27%的人。整体数据说明现在的学生已经意识到了学习成绩在今后的就业当中不是唯一的标尺, 综合素质才更重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都成为了用人单位考察学生的重要指标,也是所有学生亟待提高的就业能力。

(3)通过对川北医学院医学检验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就业认知及期望的调查分析, 从事医务工作是医学检验学专业在校生最主要的就业期望。因此,在今后的就业工作中,高校在在校学生就业规划中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必须加强,建立全程化就业指导体系,为大学生提供多方面(开设就业专题讲座等)的指导,使学生充分认识就业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学生就业心态的教育,引导在校本科生端正就业心态;同时引导学生积极了解社会职业发展和职业素质要求,努力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引导学生认识基层工作的重要性,鼓励更多的人服务于基层;结合医学生需要终身学习的特点,鼓励更多的在校生选择考研、规培等途径缓解就业压力。学校应对就业课程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尝试性的改革,采用开放式的授课方式,增加学生的实践环节,提高在校生对就业指导课程的兴趣及认知度,鼓励更多的在校生扩大扩细自己的就业规划,为走向更多的社会服务平台做好准备;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建立起一批稳定的就业基地。③

注释

① 北京地方高校学生就业心态和就业能力分析研究——基于2009届毕业生的调查[J].中国校外教育2010(1):11-12.

第9篇:医学检验认识范文

【关键词】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优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0019(2020)17-288-01引言:临床医学是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和预后,提高临床治疗水平,促进人体健康的科学。随着医学诊断流程的不断规范,临床医学检验结果的地位不断提升,目前已经成为临床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需要保证临床检验的质量安全。

1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现状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管理,历来被视作辅助诊断的项目,特别是在一些非三甲医院以及卫生工作站,很多医务工作者丝毫没有意识到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安全隐患频发,具体问题如下:第一,对检验流程重视程度不足。近年来人们对临床检验有了初步认识,然而在实际诊断过程中,部分医护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检验的相关操作,对医院发放的检验流程手册视若无睹,很多时候甚至只是简单询问患者相关症状,没有进行检验步骤。第二,部分医护人员检验技术质量管理意识严重缺失,某些医院个别检验项目没有详细的质量要求和操作程序,大多数时间流于形式,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给患者造成更大经济压力的同时,影响诊断结果,间接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第三,很多患者凭借自身经验对病症进行判断,当医生提出临床检验时,患者以及家属经常认为医院是在“骗钱”导致重大疾病未能及时确诊从而错过了最佳诊断时间。前不久引发舆论激烈探讨的“民航医院杀医事件”,正是患者家属拒绝接受一切检查导致了恶性后果。第四,整体来看,我国医疗资源处于严重短缺的情况,很多医院虽然制定了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细则,然而医院各部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特别是急诊等科室,医护人员常年缺乏休息时间,在执行上难免出现不合乎规定的疏漏。

2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优化对策

2.1提高临床医学检验人员工作精度临床医学检验对患者病情确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慎重对待,不断提高工作精准度。第一,检验流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检验器械的使用和校准以及维护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并由医院领导定期检查。第二,根据患者病情的不同制定检验质量控制方案,疑似出现重大疾病或罕见病症时,检验人员需要对检验流程以及结果反复确认,务必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很多县级医院的检测设备功能有限,医务人员水平不够,因此检验结果若是存在不确定性,严禁瞒报或谎报,必须及时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联系具备资质的医院重新检验进行比对。第三,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很多致病因素将会被逐渐发现,因此医院应该定期组织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更新知识储备,当患者患有较为罕见的疾病或新型病毒等引发的疾病时能够及时发现,从而为患者争得宝贵的治疗时间。第四,检验设备需要由专人进行看护、保管,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化学试剂。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药物可能存在过期现象,设备的精准度会下降,因此需要定期进行校准,务必保证检验设备能够随时提供精确数据。第五,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试剂使用严格控制,上岗之前需要通过医院的资格考试,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一旦出现错误必须进行严厉惩罚,务必确保精准性。

2.2检验人员在临床医学检验中应该加强沟通由于患者的病情多种多样,很多时候临床医学检验结果并不能及时精确反馈出检查结果,或限于患者症状和医护人员的临床经验,在病症没有表征时没能进行针对性检验。因此无论是检验人员还是医生,应该加强沟通,无论发现何种问题首先做到客观陈述事实,通过不同切入角度将所有情况综合分析,尽可能得出最准确的结果。医务工作者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很多错误没有纠正的机会,一旦出现,无法挽回。很多医生随着经验和职级的增加,在业内具有权威性,在绝大多数时候,他们的判断非常准确,受到社会的尊重。而臨床医学检测人员有时候会被医学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影响,不敢说话,基于此,医院管理者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首先,临床医学检测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流程进行操作,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失误;其次,医生需要根据检验结果与患者实际表现出的症状进行对照,判断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如果结果相符则正常治疗,如果结果不相符则需要进行二次检验,必要时需组织各科专家进行会诊,务必使诊断结果准确。最后,鼓励所有医务工作者就检验工作大胆说话,在医学范畴内正常讨论[2]。

2.3建立完善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现阶段临床医学检验收费较高,特别是一些针对重大疾病的检验需要通过进口设备辅助进行,很多患者无法承受,一旦经过检验发现并不是预先设想的疾病时,患者难免产生“医院骗钱”的想法。基于此,应该建立完善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第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出发,逐渐将更多的临床检验环节纳入医保,降低患者经济负担。第二,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临床检验的重要性,同时对医生制定严格的规范要求,通过传统方法能够准确判断出患者的病症时,不必通过昂贵的器械进行辅助检验。第三,对诊断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应该包含患者发病前后的生活、工作情节以及饮食、作息规律,为诊断提供详细的参考,如果患者听取医生建议接受检验后未检测出病症,需要通过复盘对医生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必要时予以惩处。

2.4开展全过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优化还需要引入全过程管理理念,由此开展的管理需围绕检验前标本信息、实验试剂与实验设备、具体检测环节、检验报告展开。在检验前标本信息的管理中,在标本由送检人员送至检验科前,需对标本开展细致核对,同时对电子医嘱、所用抗凝剂、所用防腐剂、检测项目、采集方式、送检时间等方面信息进行检查,只有核对无误,方可将标本送检。在收到标本后,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仔细核查,以此判断标本有效性,保证签字接收的标本有效,并拒收不合格标本;在实验试剂与实验设备的管理中,医院需要在每一批检验试剂入库后开展针对性的信息录入工作,涉及的信息包括批号、数量、有效日期、生产日期、购买日期等,该批实验试剂的库存量与有效使用期需要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动态显示,包括试剂能够在有效期内投入使用。为保证医院试剂采购及时开展,应提供详细库存量等依据,提示即将过期的试剂,实现更加系统化的临床医学检验,临床检验工作效率提升、每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均可由此实现。在具体的临床检验操作中,需严格遵循现用原则、结合仪器设备使用配套试剂,配合采用分类管理模式的相关设备管理,医学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即可得到更好保障。在设备仪器管理中,还应引入数字信息化技术,设备仪器参数的及时录入、定期更新与升级也不容忽视。还应做好检验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配合针对性建设的仪器设备使用台账,即可对仪器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随之开展的仪器校正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计量法要求与规定;在具体检测环节的管理中,需建立健全医院检验科的操作考核制度、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工作管理制度,检验科工作可由此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由此分析具体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即可进一步形成科学的标本送检核对制度、差错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配合针对性的职业道德培训,检验工作者的责任感可大幅提高。此外,具体检测中的重要环节控制管理也需要得到重视,以此基于暴露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处理对策,即可保证调整和改进的及时性;在检验报告管理中,需开展数字化检验报告管理,保证服务器系统能够及时录入患者检验结果,且计算机系统能够自动核对报告单相关指标结果正确性,只有通过核对的报告单方可发出。

2.5其他策略为进一步优化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还应关注资本同享、仪器运用管理、三基训练等策略。资本同享指的是检验仪器的网络化、自动化运用,以此逐步淘汰手工检验分析试验办法。配合业务知识的通常化培训、规范化的试剂盒运用,现代化的全自动分析仪器即可更好服务于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在具体实践中,专业学组的针对性调整、现代化仪器的开放和运用、各临床科室的小试验室规范、检验报告一单通的落实、集合化的仪器设备管理均不容忽视;仪器运用管理需基于检验仪器管理运用案卷开展,以此登记注册各类检验仪器,做到责任到人,基于操作指导书的检验仪器规范化运用也必须实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等工作也需要严格开展,检验仪器的稳定运行可由此得到保障;三基训练需围绕“三严”、“三基”的学习展开,医院检验科需要开展定期考核。基于临床医学检验工作的特色,必须针对性加强急救技术知识、急救医学知识的训练学习,并设法提升相关人员应对无法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围绕新仪器操作步骤和原理、新测定办法、新知识开展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基本医学知识学习的加强同样较为关键。通过加强临床科室与检验科的联系,检验科即可更为深入了解不同疾病的诊断标准,积累更多的常见病和高发病的医学知识,通过不断积累临床工作经验、学习各类知识技能,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质量管理即可取得更令人满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