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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展报告精选(九篇)

燃气发展报告

第1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采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第十六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对既有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既有管道燃气经营权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既有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经公开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竞争后,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组织特许经营者以购买等方式给予原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四川省内从事燃气经营或者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并购重组的,应当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保证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的规程,公布企业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持续、稳定、安全的向燃气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技术标准、规范。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地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事后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储罐、槽罐车、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对车辆加气前,应当核验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新型燃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民用页岩气、瓦斯气等其他气体燃料。

(二)瓶装燃气,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钢瓶罐装的燃气。

(三)新型燃气,是指常温常压下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页岩气之外的民用可燃气体。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拟将逾期不交纳燃气费用户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被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2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1.1 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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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六、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第4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一、燃气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燃气集团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呈现出了“三多”的特点。一是测评单位及单位形态多。以2013年为例,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共计31家,单位形态有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有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党组织建制包括党委、总支和支部。二是选拔任用人数多。2012、2013两年所属单位选拔任用中层正职都在110人左右。三是参加测评职工多。从2011年起,每年参加测评的职工人数均在1200人以上,2013年参加评议的职工代表和党员人数是1404人,占到了集团全体职工人数的13.1%。对选拔任用中层正职测评总人次为5773人次。

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选人用人工作是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议事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中,应严格履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决定着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决定着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公信度。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开展,实现了对所属单位党组织贯彻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工作的量化考核,促进了此项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2011年与2013年的数据相比,六个测评维度满意度80分以下占比情况对比是: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占比由17.24%下降到3.23%,对本单位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占比由17.24%下降到6.45%,对本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评价占比由17.24%下降到6.45%,对本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评价占比由13.79%下降到6.45%,对本单位新任用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的总体评价占比由10%下降到4.17%,对新提拔人员个人的评价占比由6.5%下降到5.4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六个维度满意度80分以下的占比情况均有大幅度明显下降。说明了“一报告两评议”在促进所属企业党组织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营造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环境,提升选拔任用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做好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应注意的几个环节

针对燃气集团“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三多”的特点,笔者认为抓好此项工作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开展已经是第四年,燃气集团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及职工群众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但同时,持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依然有着很强的必要性。随着燃气集团的快速发展,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凸显了调整力度大的特点。越是调整任用干部的力度大,越要提高对各级领导班子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政策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形成风清气正的选拔任用环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迅速发展,各类人才需求都十分迫切,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从事干部管理岗的工作人员变动较频繁。有的党组织负责人缺乏党务工作经历,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经历短,业务不够熟悉,政策理解不到位,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本单位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最终影响评议结果。因此,上级党委要始终注重做好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包括日常做好党务人员培训,评议前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评议中做好解释说明,不断提高各级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各级领导人员和广大职工对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认识。

2.精心组织,确保测评过程严谨有序

在确定评议对象前,要划定时间段。因所属单位多,燃气集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评议测评一般在11月份启动,因此确定每年的“一报告两评议”时间段是从上一年度的11月到本年度的10月。在测评开展过程中,要向大会做好解释,以免参加测评人员产生误解。各单位上报调整任用人员名单要准确,做到应评尽评。要做好评议结果的统计工作。针对测评人数多、统计工作量大的实际,燃气集团人力资源部规定统计工作由测评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在评议现场完成。明确要求统计工作不能到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要主动接受上级测评组人员监督。统计结果出来后,由两位统计人员签字,现场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带回。这样,既使全集团公司的评议统计工作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评议过程的公平公正。针对目前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形态多的特点,对股权结构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在燃气集团派出高管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的企业,此项工作在民主评议述职大会上进行。对于股权多元化的企业,企业党组织在贯彻“党管干部”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要适应合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总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权,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也可选择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供总经理参考。

3.抓好测评结果的运用,使此项工作切实发挥好推进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的作用

第5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下称XX公司……公司或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市……县管道天然气(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现将……公司管道天然气(燃气)特许经营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相关部门领导的关心与帮助下,我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按计划圆满的完成了近期的工程建设投资和市场开发任务,并实现了向用户供应连续、安全、可靠的达标燃气。

二、主要汇报内容

(一)XX公司……公司于……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股东方……。公司内设总经理室、市场客服部、…………部……个部门,公司现有员工……人(含经营管理层……人);(详见附表1)。

(二)XX公司……公司成立……年多以来,一直致力于……天然气项目的快速推进,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争取早日让更多的居民、工、商业用户能够使用上安全、环保、清洁、高效的管道天然气。主要汇报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公司自成立以来就积极投入对天然气的推宣与传广,主要侧重对天然气的安全、环保、便捷、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宣传,力求用最短的时间使广大用户能够从了解、认识、到认可并使用管道天然气。

2.公司始终秉承为社会提供最优服务的基本理念,随着“气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客户数量不断增加。XX公司……公司在已有客服中心外,于……日正式进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设营业窗口。从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拓宽服务平台。两个营业窗口同时向……市民开放,大大方便了……市民咨询、开户、充气,真正体现了XX公司……公司为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努力为……实施“……”(省、市天然气发展政策,如“气化曲靖”)发展战略贡献一份力量。

随着公司市场开发、燃气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县天然气消费群将迅速壮大,……年我们的燃气管网已基本覆盖整个……,并根据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布局,铺设了连接工业园区各主要道路的市政管网,先后在……建设两座……站,保证居民用户及工业园区供气。这些,将有助于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截止到目前,公司已实现通气点火居民小区:……,总计……户;工、商业用户已…………;完成……公里的市政管网铺设,燃气基础设施累计总投资……。

4.公司进入……后,充分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立足自身发展,积极为当地政府分忧,解决了部分当地居民就业问题。目前公司在职员工……人,加上施工队人员以及后续公司的发展,进一步为当地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5.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情况说明:XX公司……公司现有天然气源来自……,有相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见附表5)

(三)XX公司……公司……年度的经营情况(详见附表2);

(四)XX公司……公司(下一)年度工程投资计划(详见附表3);

(五)XX公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遵照集团总部的流程操作要求,在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之前,首先提交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聘请专业律师及负责人层层审核把关,规避经营风险,杜绝一切潜在问题的发生。

(六)在新的一年中XX公司……公司希望得到县政府和综合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的支持与帮助;

1.……

2.……

综上所述,……年XX公司……公司较好地完成了……政府交办的任务,在……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框架下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感谢……政府对XX公司……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新的一年里,XX公司……公司将在县政府及主管局的领导下,为实施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品味,更好地参与建设……新区,造福……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XX公司……公司最新基本情况表;

2.XX公司……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表;

3.XX公司……公司(下一)年度工程投资计划;

4.XX公司……公司年度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5.XX公司……公司年度管道燃气检测报告;

第6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1 网络现状

目前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了internet(国际互联网),全球internet用户超过一亿两千万。网络使用者平均每星期上网的时间为13小时左右,每月有几百万人在internet上购物。统计数字表明,当前internet上信息传输总量的72%属于商业信息,而网上的商业信息量也以每年300%—400%的速度递增,商业应用的成功反过来也刺激了internet的发展。自从internet涉足商业以来,正以一种爆炸式的速度发展着,它也正在给信息流通业带来了一场重大变革。而且这场重大变革也正在以水漫金山之势席卷着整个中国大陆。信息高速公路已展现在我们眼前。从开放意识到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将彻底改变人类的工作及生活方式。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

1.1 网络的优势

众所周知,作为媒体,网络有其他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优势为:

(1)传播速度快

一般广告从创意到印刷需要2—3个月,而internet网络广告,几小时就可与客户见面。

(2)覆盖范围广

internet有遍及全球、高购买力的一亿多用户群,且以每月超过10%的速度递增。一个优秀的网站日访问量轻易可达100万人次。

(3)费用效果比低

网络广告的费用只有一般报刊、电视广告费用的1/20—l/50,极具价格优势。

(4)形式生动活泼

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网络广告以图、文、声、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信息展示在用户面前。

(5)灵活的交互方式

除了产品的概括介绍之外,用户还可以有选择的阅读有关详细资料,惜助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还可以很方便的向厂家请求特殊咨询服务。

(6)便于用户检索

internet提供极为方便的信息检索工具,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检索。

(7)及时获取反馈信息

网络广告还有助于厂家及时获取反馈信息。

(8)无时间限制

网络广告全天候开放,用户随时可以阅读。

(9)无地域限制

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internet用户都可以看到。

(10)更新方便

网络广告的内容可以随时更新,且更新花费很小。

1.2 社会发展趋势

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环境日趋好转,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而网络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进程。同时,全球经济一体化也让企业一天比一天感到竞争的巨大压力,尤其燃气行业的企业家们将面临国外厂家的巨大冲击。此时,中国政府强烈的意识到网络、电子商务将给中国经济带来第二次的腾飞,国内的众多企业家都在考虑将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谁的信息流速快,谁的发展速度就快;谁的信息储存量大,谁的无形资产就大。对世纪,人们开始认识到互联网将带给人类一种崭新的生活。信息技术产业正以其迅猛的方式改变着世界、改变着中国。在这个时刻,燃气行业的同人也应当搭上这列快车,让网络为我们服务,以推动整个燃气事业的发展。

2 用户的呼声

2.1 选择性

目前我们国内没有这样的一个场所能够为燃气行业用户进行充分的比较与选择,即用户有时不能准确的买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产品。

2.2 安全性

用户所购买的产品安全性一定要得到保障。

2.3 售后服务问题

每一个用户都希望能够得到厂家通过不同方式而进行的完善的售后服务。

3 燃气行业的特点及现状

(1)差异性大,其中包括地理条件、经济条件、人文条件及气候条件等都有很大差异。

(2)高新科学技术在燃气行业的生产、经营及运行管理方面运用较少,燃气应用的范围还需进一步开发。

(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导致了燃气行业的垄断性,它既是优势又是行业发展的障碍。

(4)行业内部信息的交流方式不多,这样导致一些好的企业改革方案、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等不能及时地普及到行业的每个角落。

综上所述,我们燃气行业的各阶层的同仁们都需要有如此一个场所:一个每时每刻进行信息交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中,每个人都能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燃气资讯网孕育而生。希望这个网站能为本行业内部的每一个人进行服务,那将是我们的无尚荣耀。

4 中国燃气资讯网的现状

中国燃气资讯网www.gasinfo.com.cn已于去年5月18日开通,日前正以“全面、高速、精确”的信息,获取着业内更多人士的信赖。

中国燃气资讯网含纳了整个燃气行业的业界动态、国内外各大燃气设备厂家及商的全方位展示、新产品技术的推广、燃气工程的成功典例等一系列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热点信息。目前已设有个新闻中心、燃气工程、在线展厅、政策法规、学术交流、业界名册、燃气英才和燃气论坛等栏目。其中,“新闻中心”最快、最详尽地报道了各地时事新闻、会展信息等,同时提供燃气最新技术;“燃气工程”详细介绍各类燃气工程的适用范围、主要设备、工程投资、工艺流程及各类典型工程实例的运行情况;“在线展厅”将全方位展示国内外各大燃气设备厂家及各类燃气设备性能、适用场所、原理、主要部件等;“政策法规”汇集了国家有关燃气法规、通知及各类规范;“学术交流”收录了各届燃气会议上的优秀论文和《煤气与热力又《城市煤气》和《广东燃气》等燃气专业刊物,并对各类燃气事故作深入分析;“业界名册”则载人了国内外各大燃气公司、燃气设备厂家名录等;“燃气英才”收有国内各大燃气专业院校校友名录,并为部分用人单位在线招聘燃气英才;“燃气论坛”将为您提供一个尽展壮心豪情、雄韬伟略的空间。

我们热诚地期盼着业内有识之士走进中国燃气资讯网,为我们的发展指路,为你我共同撑起的燃气事业拾柴!

第7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电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为贯彻“节约能源法”国家领导部门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委会组织编制发展热电联欢会的新文件,于2000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以急计基础[2000]1268号:《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批准执行。其后我国热电联产的发展走上了快事道。

一、我国热电联产的现状

到2002年底为止,我国热电联产的情况:

年供热量139150万吉焦,增加8.08%。

6000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共1937台总容量达3743.67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装机容量的14.58%。

在运行的热电厂中,规模最大的为太原第一热电厂,装机容量138.6万千瓦,在北京、沈阳、吉林、长春、郑州、天津、邯郸、衡水、秦皇岛和太原这些特大城市已有一批20万千瓦、30万千瓦大型抽汽冷凝两用机组在运行,星罗棋布的热电厂不仅在中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迅速发展,就连黑河,海拉尔、石河子和海南岛这些边疆城市也开花结果,区域热电厂也从城市的工业区,蔓延到了乡镇工业开发区,苏州地区一些村镇办热电厂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大中城市也开始安装大型供热机组。有些私营企业家也看好热电联产投资建设热电厂。

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热力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为北京市热力公司,现已有供热管网514公里。(其中蒸汽网38公里,汽管和凝结水管合计,其余全为热水网供回水管)。供热面积7800万平米。供应蒸汽105个工业用户897t/h,大小热力站共1317个。已建成的热力管网:蒸汽管直径DN1000,热水管直径DN1400。

到2001年底,全国共有662个设市城市,其中已有286个城市建集中供热设施,占42.18%,2002年底中国集中供热的供热能力:蒸汽83346吨/时,热水148579兆瓦/时。供热量:蒸汽57438万GJ/年。热水122728万GJ/年。2002年底全国供热面积为155567万/平米。比上年增长6.31%。热力管道总长度已达蒸汽10139公里,热水48601公里,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集中供热面积约占全国集中供热面积的80%,热化率30%,全国集中供热从业人员共24万人。

在总供热量中热电联产的蒸汽占65.89%,热水占32.66%。城市民用建筑集中供热面积增长较快,并向过渡区发展。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中,公共建筑占33.12%,民用建筑占59。76%,其它占7.11%,民用建筑集中供热有如下特点:(1)三北地区集中供热以民用建筑为主,如北京市民用建筑为72.66%,河北为66.54%,辽宁为67.5%,山东为51.97%。

(2)城市集中供热逐步向过渡区发展,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均已有集中供热,但以公共建筑和工厂为主,如上海为61.72%,江苏为53.35%,安徽为39.55%。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也有很大发展。

按建设部规定,我国城市按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超特大城市:200万人口以上

特大城市:100至200万人口

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

从上表可看出:我国城镇集中供热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增加2.2亿平米。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城市热化率也出入较大。

下表表示不同地区城市的热化率。从下表可知,纬度越高的严寒地区,热化率越高,纬度越低的;寒冷地区热化率普遍较低。即东北地区的热化率一般为60-90%,黄河流域一带的河南、山东地区城市的热化率一般约为25-30%。均达到了2000年建设部城镇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的要求。

注:有些城市将分散小锅炉也统计在集中供热之内。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热电联产是蒸汽集中供热的主力军,锅炉房供热承担了城镇热水集中供热的重坦

转贴于 无论从供热能力上看,还是从供热总量上看,热电联产均占全国蒸汽总供热能力和总供热量的60-70%。如2002年,全国总供热能力为83346t/h,热电联产为59946t/h,占22%。全国供热总量为57438万GJ,热电联产为37847万GJ,占66%。

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委的文件中,均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二、我国热电联产发展的几个趋势

1、大容量供热机组增多

近两年我国热电联产建设中,开始注重建设规模,对城市集中供热国家也积极提倡搞大型两用供热机组。以前单机20万、30万千瓦的大型供热机组仅在特大城市建设,近两年在20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也开始建设。据“热电建设动态”报导,仅2003年国家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的5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工程就有以下若干工程

上表仅为不完全统计,且为单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例如江苏省以前多为单机1.2万千瓦及以的小型供热机组,目前太仓2 ×135 MW供热机组已投产,2×300 MW供热机组近期也先后投产。江苏新海2×300MW大型供热机组于2003年8月通过可研报告审查也将于2005年4月投产运行。

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开始建设

由于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和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已使十余个省市燃料结构调整成为现实,一些地区将开始建设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热电厂,见于报导的燃机热电厂有以下工程。

计划建设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

上表仅为不完全统计

3、国产首台低热值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投运

由南京汽轮电机(集团)公司生产的首台66 MW低热值气体燃料联合循环热电机组于2003年10月18日在吉林通化钢铁厂通过72小时试运后,正式投入运行。

我国治炼企业生产中的伴生高炉煤气,因热值低无法利用而放空、既无经济效益,又污染环境。该工程的投产拓展出国产燃气轮机的应用领域、为我国冶金行业有效实现能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以本工程为例,按每年运行7500小时计,年发电量可达3.8亿千瓦时,创造的年经济效益达一亿五千万元以上,在大量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同时,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4、各城市重视环保,调整燃料结构拔小烟囱,发展集中供热

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导:2002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但污染程度仍很严重。在全国471个城市中,有209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4.4%。空气中SO2平均浓度和总悬浮颗料物与2001年相比均有所不降。其中北京、天津、石家庄、兰州、乌鲁木齐、太原、西宁等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空气质量五年提升了28.2个百分点,2003年力争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0%。已实现。

到2002年底,北京市已有4.4万台燃煤茶炉大灶,一万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尚未改造的燃煤锅炉,北京市2002年共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800万吨。

《太原市清洁能源规划》通过国家科技部、环保总局的专家评审“规划”要求不生产高硫分,高灰分煤,禁止原煤直接进入用户。拆小锅炉,发展集中供热。太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2003年拆除的整治市区燃煤锅炉的通告》,规定在7月31日前完成160台燃煤锅炉的拆除和整治任务,并实行日报制度,对逾期未完成自拆和整治任务的单位,要在媒体上曝光,逾期不拆的锅炉全部予以强行拆除,并没收拆除之设备。

上海市卢湾区在1999年建成“基本无燃煤区”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努力,2002年完成区内4t/h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使全区清洁能源的比例达96.8%,成为上海首个“无燃煤区”,区域内民用燃气普及率为100%,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二级以上。

乌鲁木齐市大力实施“兰天工程”拆小锅炉,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使该市环境质量有很大提高。2002年前10个月达到三级和好于三级的天数达89.22%,达到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63.5%,多年未见的大气质量一级天数也达13天。

沈阳为控制燃煤污染,实施了拆除千根烟囱工程,新增集中供热600万平米。2002年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从上年的73天,增加到170天,占全年总天数的47%,创30年来最好水平。

成都市不断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和监督执法力度,有效控制污染,到2003年6月全市已累计改造,取缔燃煤锅炉,茶炉441台,燃煤生活灶13467口,每年减少燃煤35万吨,烟尘排放1.76万吨,SO2排放0.562万吨。

5、分布式能源建设已建入工程开发阶段

最近几年我国天然气的生产和消费均呈快速增长态势,但到2002年天然气的生产量也只占全国能源生产量的3.2%,而消费量也仅占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7%。而我国天然气的储量仅占世界储量的1.2%,人口则占世界总人口的20%,人均天然气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3.2%。

最近报纸和电视上宣传“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进京第二条管线的建设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消息增多,可能有人认为我们的天然气多的很,其实和需要量相比还差的远。我们西气东输工程的年输送能力为120亿立方米。莫斯科一个城市一年用天然气360亿立米,平均一天1亿立米,等于我们全国商品气的120%。因而我们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把有限的资源加以有效合理的利用,绝不能一听天然气比煤清洁,天然气多了,到处上天然气项目。西气东输工程也是沿线的十个省市区可以利用。就是十个省、市区也要有重点有计划的合理利用,每个城市能分到多少气量?主要用在哪方面?要统盘考虑,再不能头脑发热。

由小型燃气轮机(内燃机)、余热锅炉吸收式溴化锂制冷机组成的小型全能量 系统(也称第二代能源系统或分布式电源)可以统一解决电、热、冷供应,在国外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小型燃机或内燃机供电效率为24-35%,联合循环供电效率可达45-50%,远高于常规火力发展,否定了人们头脑中固有的“机组小就不经济”燃煤时代的传统观念。

在燃煤的时代,火力发电厂确是机组越大经济效益越好,机组越小就不经济。但在燃料结构改变的今天,情况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也要改变。燃油燃天然气的燃气轮机、内燃机由于大机组与小机组的效率差别不大,而且小机组又有占地小,机动灵活的特点,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因而在发达国家大量采用,不但1000-10000kW燃机市场需求量大,连1000KW以下的小燃机,甚至100kw以下的微型燃机也是销路看好。燃料结构改变了,各类中小型机组,只要经济效益好,有生命力,就有发展前途。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徐建中院士在“分布式供电和冷热电联产的前景”一文中曾指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它经历了从分布式供电到集中式供电,又到分布式供电方式的演变”。

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科学与能源”专题讨论会的专家们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世界各国应面向未来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

专家们同时指出,对传统能源利用方工作进行重新审视,也应成为未来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科学家拉菲德在读者讨论会上举例说,近年来一些研究表明,一种分散式的电力管理新概念可能比目前很多国家采用的电力供应系统更有利于环保。这种分散式模式通过建立若干小型发电站代替少数大型发电站,从而尽可能缩短发电站和电力用户间的平均距离,这样可以减少能源损耗。目前中央式供电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约55%,而测试表明,分散式电力供应模式效率至少可达到85%。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发展大集中的过程。大机组、大电厂、大电网是主导方向,但分布式电源的发展将做为大机组、大电网的补充,以其自身的优势,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必将迅速发展。

通常100MW以上的燃气轮为大型燃机,20-100MW为中型,20MW以下为小型,小于100MW的为微型燃机。小型燃机,具有高效、清洁、经济、占地少、自动化水平高,适用分散建设和可靠等优势,因而发展很快。

鉴于国际上小型全能量系统迅速发展的事实和其本身的优势,因而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文中,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1999年的济南年会、2000年的宁波年会、2001年的重庆年会和2002年昆明年会中均有一些学术论文积极宣传、推广小型全能量系统,实现小型热、电、冷联产。2002年9月份热电专委会还专门在南京召开“天然气在热电联产的应用专题研讨”。2003年海口年会论文集,出版专集。2003年12月又在上海召开分布式能源热电冷联产研讨会,出版论文集并提出“关于发展分布式能源热电冷联产的建议”。

2001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绿色能源科技”高级论坛,由四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做学术报告,其中徐建中院士报告的题目就是“分布式能源CCHP”。倪维斗院士在“能源的发展前景”报告中也特别提出应积极鼓励和扶持燃用天然气的热、电、冷联供技术。北京石油学会于2000年月日2001年召开的“北京天然气合理利用座谈会”上均提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实现了一次能源的合理梯级利用,提高了能源利用率:带来了经济效益。由于燃机具有低NOX燃烧技术,使NOX大力减少,可提高环境效益。北京地区冬季供热,夏季大部地区需供冷,因而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有广阔市场,北京应适度发展中、小型燃机热电冷联产机组。美国9.11事件这后和北京申办奥运成功,更多的专家学者从分散电源建设,确保奥运用电安全角度出发,积极提出北京应积极发展小型全能量系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对北京石油学会的一项关于《北京大然气经济及发展利用》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北京应开展中小型燃气轮机热电冷联产技术的使用进行研究。上海市负责同志也曾对上海市的院士沙龙和专家建议做过重要批示。

中国能源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北京动力工程分会等学术团体也均提出上述的合理建议。英国、荷兰在北京召开热电联产学术研讨会和索拉公司、宝曼公司、瓦锡兰公司等也召开同类型宣传推广会。他们看准中国大陆发展小型全能量系统的无限商机,积极抢占市场。

由于许多专家学者的协力宣传、推广,目前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分布式能源建设,已由学术研讨,进入工程开发,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已有一批工程实现热、电、冷产,以其自身优势和经济效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做为大电力系统的补充,将会迅猛发展。

上海市遵循周禹鹏副市长关于在上海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总结经验,谨慎推广”的批示精神。组织力量编制了“建筑物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内容丰富,符合国情与上海的实际我们有理由确信,上海市的分布能源建设将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三、我国分布式能源实现热电冷联产的现状

1、上海

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已有一批分布式热、电、冷工程投入运行,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海分布式(楼宇式)三联供系统的发展情况

第8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关键词:双燃料发动机;欧六法规;发动机排放;标准制定

中图分类号:U464.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550(2017)03-0039-06

Research of Euro VI Emission Standardfor Diesel-gas Dual-fuel Engines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Domestic Relevant Standard

LIU Chun, PIAO Shi-wen, LIU Xiao-fang, LIU Yao-wu, YANG Jun

( National Automobil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stCenter [Xiangyang],

Xiangyang441004, China )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United Nations Regulation No.49 Revision 6C Amendmen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eavy-duty dual-fuel (HDDF) engines and vehicles) was analyzed. The Euro VI emission regulation of diesel-gas dual-fuel engineswas detailly introduced, including types division of HDDF engines and vehicles, bench test projects,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limits and additional OBD requirements etc.. The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esent standard situation and technical status of the dual-fuel engines in China, the process and progress and the verification tests of the establishment for dual-fuelengines emission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wasalso detailly introduced.

Key Words: dual-fuel engines; Euro VIregulation; engine emission; standard establishment

,汽排放已经为各国政府所重视,视其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全球汽车排放法规基本分为两大体系,即为美国和欧洲体系。而我国汽车法规采用和根据的即是欧洲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汽车的排放标准GB17691-2005随着全球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汽车作为一个流动的污染源[1]是根据欧盟指令88/77/EEC及其修订版修改制定而成,该欧盟指令即对应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49。

目前,因我国双燃料相关标准内容较少且陈旧,国内早已经有很多发动机制造商在研发制造双燃料发动机,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双燃料发动机产品和技术,为了管理相关产品的公告申报,曾制定了国三和国四的双燃料发动机管理办法,但随着国五和国六技术的更替,更新和制定相关标准的呼声日趋强烈。本文首先对ECE R49-06的修正本1[2]进行了解析,其内容为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的排放技术要求,接着分析了国内双燃料发动机发展现状及标准制定进展,最后详细介绍了对双燃料发动机进行的相关验证试验。

1 欧盟柴油-气体燃料双燃料发动机排放标准解析

1.1 双燃料发动机类型和要求

双燃料发动机也叫重型双燃料发动机(Heavy-Duty Dual-Fuel engine)简称HDDF型发动机,其发动机系统设计为可以同时的使用柴油和气体燃料,两种燃料单独地计量,当消耗一定量的一种燃料,相应的另外一种燃料的消耗量会根据操作发生变化。双燃料发动机的类型定义和要求见表1:

1.2 双燃料发动机的台架试验项目

双燃料发动机进行第Ⅵ阶段型式核准时,采用WHTC、WHSC和WNTE等试验循环进行台架试验测定其排气污染物,见表2:

1.3 双燃料发动机的排放限值

双燃料发动机试验限值按照ECE R49 Revision 6中的限值要求,见下表3所示,但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HDDF 2A型和HDDF 2B型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在双燃料模式下,其WHTC试验循环的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单位mg/kWh)见图1,其计算公式见公式(1):

THCGER = NMHCPI + ( CH4PI×GERWHTC )

当THCGER ≤ CH4PI,THC限值= THCGER;且不适用于CH4和NMHC的限值。

当THCGER> CH4PI,不适用于THC的限值;但同时适用于NMHCPI和CH4PI的限值。

式中,NMHCPI为点燃式发动机WHTC试验循环的NMHC排放限值。

CH4PI为c燃式发动机WHTC试验循环的CH4排放限值。

2)HDDF 2A型和HDDF 2B型发动机在双燃料模式下,其WHTC试验循环的PN限值见图2,其计算公式见公式(2);

PN limitWHTC = PN limitCI/WHTC + (PN limitPI/WHTC PN limitCI/WHTC)× GERWHTC

式中:PN limitPI/WHTC是点燃式发动机WHTC试验循环的PM颗粒数限值;

PN limitCI/WHTC是压燃式发动机WHTC试验循环的PM颗粒数限值。

1.4 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特殊的OBD要求

双燃料汽车上应提供一个驾驶员可视的指示器,即双燃料模式指示器,显示发动机的运行模式(双燃料模式、柴油模式或服务模式),还应安装一部双燃料警报系统,用以在气体燃料箱即将空时给驾驶员报警。

OBD系统应包含一个计数系统,用以记录当系统监测到一个气体燃料供应系统故障时起发动机在故障状态下连续工作的小时数。该计数器应能记录30分钟的运行时间,计数器的间隔时间不应该超过3分钟。当计数器到达系统允许的最大值,应记录其计数值,直到满足使计数器重置归零的条件。当监测到一个气体燃料供应故障,计数器应该立即开始从零计数,并且与之对应的诊断故障代码(DTC)应该确认和激活。如果诊断后,没有监测到原本激活计数器的故障,或者该故障已经被一个诊断工具或维修软件删除,那么计数器应该终止和记下当前值。当服务模式激活的时候,计数器也应该终止和记下当前值。当计数器冻结的时候,如果监测到一个与计数器相关的故障并且服务模式被激活时,计数器应该重置为零,并且重新计数。

1A型和2A型双燃料发动机,在热机和启动时单独使用柴油,此时服务模式被激活,当冷却液温度达到70℃或者该策略起作用15分钟,服务模式失效。在服务模式下,双燃料发动机服从操作限制机制,并且暂时免除服从本法规中关于排气污染物、OBD和NOX的要求。操作限制包括两种,企业可以选择其一来设计双燃料汽车:1)激活服务模式,此时,汽车自动将车速限制为20km/h。2)发动机无法使汽车移动。

2 我国双燃料发动机发展现状及标准制定进展

2.1 我国双燃料发动机标准现状

目前,国内适用于汽车行业双燃料发动机的标准只有《QC/T694-2002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该标准定义了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为具有柴油和压缩天然气(CNG)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气缸内完成混合燃烧的压燃式发动机。该标准没有根据气体燃料替代率来细分发动机类型,而把双燃料发动机统称为一种混合燃烧的压燃式发动机,且对双燃料发动机的试验方法和限值等没有明确规定,显然该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双燃料发动机的开发、认证和检测等要求。

为了管理双燃料发动机的公告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机中心)于2011年10月向工信部提交了《关于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产品《公告》试验有关要求的报告》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2011年第13号(总第44号)文件。该文件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柴油-天然气混合燃烧的工作模式和纯柴油工作模式,并且对具有柴油-天然气混合燃烧工作模式的发动机提出了国三和国四的公告申报管理要求。

2.2 我国双燃料发动机技术现状

自2015年1月,我国已经全面执行重型柴油机国4排放标准,而早在2013年1月天然气发动机就已经执行国5排放标准。目前,顺应市场要求和国内外技术趋势,柴油-气体燃料双燃料发动机在我国已有了一定的技术储备。很多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已经和正在进行着大量的双燃料技术研究工作[3-6]。很多企业也已经开始开发这种适应性强、经济性好的发动机,也有部分企业已将这种技术路线的发动机应用到市场中去。但各厂家的燃气替代率、控制模式与燃气系统结构都不尽相同,试验方法也不尽相同。

2.3 我国双燃料发动机标准的制定及其进展

由中机中心提交的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2011年第13号文件,即是我国双燃料发动机国三和国四的管理办法。随着发动机技术的进步,该管理办法早已不能指导目前国五和国六双燃料发动机的研发、试验和申报工作。自2014年初起,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发动机室就开始立项进行柴油/气体双燃料发动机试验标准和方法研究。2015年6月,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被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纳入《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六阶段)》标准起草单位,负责双燃料发动机技术要求的编写工作。2016年5月,根据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研究和起草的国Ⅴ双燃料发动机试验标准,中机中心了国五双燃料发动机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国五重型双燃料发动机试验方法正式实施。2016年10月,GB17691-201X发征求意见稿,双燃料发动机技术要求为其附录N,标志着我国国六重型双燃料发动机试验方法即将有法可依。

3 双燃料发动机的试验验证

国内双燃料发动机技术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为了验证国内双燃料发动机的排放水平,文中选取了典型技术路线的双燃料发动机进行排放水平验证试验。为了验证不同基准燃料的排放是否存在差异,特选取基准燃料G25和G23分别对同一台发动机(某8.9L排量的进气道预混合天然气发动机)进行了排放验证,针对排气污染物非甲烷碳氢和氮氧化合物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完成和实现双燃料发动机OBD特殊要求的演示。

3.1 目前国内双燃料发动机排放水平的验证

目前国内的典型双燃料技术路线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为高压缸内直喷型双燃料发动机(HPDI),第二种为进气道预混合型双燃料发动机(MPI),后者是目前国内主流双燃料发动机技术。

论文分别从两种典型技术路线中选取一个厂家的典型双燃料发动机进行排放水平验证试验。下图3为东风商用车某款11L排量2型双燃料发动机,技术路线为MPI,额定功率283kW。下图4为潍柴西港某款9.7L排量1A型双燃料发动机,技术路线为HPDI,额定功率247kW。

分别对样机1、样机2进行ESC和ETC排放试验,其试验结果见下表4和表5。

结果表明,选取的两款试验样机分别只可以达到国Ⅳ和国Ⅴ排放水平,而从目前国内的双燃料技术条件看,目前国内无满足欧6阶段的双燃料发动机。

3.2 基准燃料的验证试验

论文分别选取了两款基准燃料G25和G23分别对同一台发动机(某8.9L排量的进气道预混合天然气发动机)进行了ETC排放验证。目的是验证不同的基准燃料是否对排放结果产生影响。经分析试验数据,特别对影响^为明显的非甲烷碳氢和氮氧化合物进行分析比较,其结果见表6所示:

结果表明:即使是同一发动机,用不同的基准燃料做试验,其排放结果也存在差异。

3.3 OBD特殊项目的演示试验

因双燃料发动机OBD试验有特殊的要求,特专门对OBD的特殊演示项目进行了验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双燃料发动机的特殊要求进行了验证。

1)服务模式的演示

通过演示A型双燃料发动机,当燃料箱空时,工作模式指示器(该指示器在发动机上有连接接口)上看到服务模式激活,并显示为服务模式

2)操作限制的演示

在发动机上演示燃料箱空时,工作模式先切换到服务模式(工作模式指示器显示为服务模式),过30分钟后操作限制激活,操作限制指示灯闪烁

3)双燃料工作模式指示器的演示

通过演示B型双燃料发动机,当切换柴油模式或双燃料模式时,工作模式指示器上看到显示为相应的工作模式。

4)双燃料报警系统的演示

通过演示,当燃料即将耗尽时,燃料报警指示灯持续闪烁。当加注燃料后,燃料报警指示灯熄灭。

因目前国内没有国六的双燃料发动机,我们在现阶段双燃料发动机上已经完成和实现了除计数器相关内容外的所有六阶段双燃料OBD特殊验证项目。

4 结束语

从双燃料发动机欧六的排放法规可以看到,欧六的排放比以往更严格,而针对双燃料发动机的燃气替代率不同,双燃料发动机的类型也不同,并且对于替代率在10%~90%之间的2型NG双燃料发动机其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也不仅仅采用单一固定值,而是需要根据替代率计算限值,这样使得双燃料发动机的排放认证更加缜密和科学。A型双燃料发动机因没有柴油模式,增加了服务模式,使得发动机在热机和启动时、气体燃料供给系统故障时、异常的气体燃料消耗时和气体燃料耗尽时,可以切换到服务模式,保证车辆能顺利驶出主要交通道路,不仅保证了A型双燃料汽车的安全性,而且体现了机型划分的人性化和合理性。

总体而言,柴油-气体燃料双燃料发动机欧六法规给我们展示了双燃料发动机的法规方向。由于双燃料发动机的技术成熟度和国情不同,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既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又要适应中国国情,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想协调,我国双燃料排放标准制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适合我国国情的双燃料发动机机型的划分,双燃料发动机排放计算及限值、双燃料发动机使用在城市车辆上的应用及WHTC排放限值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标准的可执行息相关。最终这些难题都被一一攻克,目前国五双燃料发动机管理办法已经在中机中心实施,国六双燃料技术要求也已经在17691-201X征求意见稿中。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05-05-30.

[2]ECE.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against the emission of gaseous and particulate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s an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for use in vehicles. Regulation No. 49. Revision 6 - Amendment 1 [S].ECE, 2013-8-6.

[3]张武高, 周明, 欧阳明高. 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的燃烧特性分析[J]. 内燃机学报, 2000, 18(3):299-304.

[4]肖贻鹏, 姚加飞. 天然气/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油气切换的优化控制模型[J]. 汽车工程, 2007, 29(7):574-577.

第9篇:燃气发展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区现有7家燃气企业,天然气门站两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三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5座,天然气加气站四座在用(另有两座歇业)。现有天然气管线总长度815公里,居民用户250025户,工商服用户2957户,现有天然气管线总长度815公里,居民用户250025户,工商服用户2957户

二、安全风险分析

燃气行业安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1、燃气场站设施安全运行风险。主要由于燃气设施失查、失修、失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内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引发。

2、燃气管道泄漏风险。主要由于管道腐蚀、老化,存在质量缺陷,外力破坏等因素引发。

3、燃气用户安全使用风险。主要由于燃气用户燃气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胶管质量不合格,胶管连接不紧密,未按安全规定程序操作,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报警器和切断阀缺失或失效等因素引发。

三、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及应急处置

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各燃气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各燃气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个隐患;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现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1、进一步强化燃气场站安全管理工作,节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已完成),节日期间再进行一轮安全检查,确保燃气场站国庆节期间不发生任何问题。

2、监督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认真做好燃气管线巡检、巡查工作,每日一次全覆盖巡检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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