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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论文精选(九篇)

国际会议论文

第1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由成都市贸促会、成都会展办、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等共同主办的“聚‘会’成都,创新发展――打造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研讨会暨项目合作洽谈会”5月9日在蓉举行。作为成都会展业重建周年纪念活动的序幕一开始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会为期两天,共有27位国内知名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人考察了成都8个主要会议场地和酒店的设施和服务情况、都江堰灾后重建情况,并就会议项目来蓉举办进行了深入的洽谈。洽谈会上共9个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

汇聚业界知名人士

本次会议规模庞大,影响显著。邀请了国内外大型会议、展会的组织者和业内高端人士会聚成都,共商将成都打造为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大计。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博鳌亚洲论坛高级总监姚望,垒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长覃业竣,国家会议中心总经理刘海莹,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高级会议总监武少源等出席会议,就国际知名会议目的地城市的打造,知名会议品牌的打造,国际会议的申办、策划、组织和管理,会议项目落地后希望得到的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结合成都的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姚望结合国际知名的博鳌论坛的打造,为成都打造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出谋划策。

签约九大会展项目

为充分发挥城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会议产业中的作用,共同努力将成都打造成国内外知名的会议目的地城市,促进成都的地震灾后重建,成都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分别同9家单位进行了项目签约仪式。

根据签约内容,拟定于2009年9月在成都合作举办“冷链物流论坛及技术装备展”,2010年4月在成都合作举办“国际文化创意大师走进成都”。2010年上半年在成都合作举办“构建信息化时代的政府首脑论坛”。 2010年在成都合联举办“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同时。“2010年国际战士器材发展论坛”、“2009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暨品牌中国高峰论坛”、 “2009(第三届)中国饭店业营销大会”也均花落成都。

成都国际“会”市编制规划启动

此外,成都会展业发展办公室还与《会议》杂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会议》杂志和。中国会议预订网。将把成都市作为首选的会议目的地城市,积极向《会议》杂志读者群以及合作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单位推荐。最后一个签约项目,是成都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和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合作,与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成都文化旅游集团共同编制《成都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发展规划(2009-2015)》,努力将成都建设成为“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该规划将挖掘成都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的特色资源和基础条件,确定成都作为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的发展定位和主要功能,明确成都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的重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优化环境成立会议服务联盟

为了优化成都会议产业环境,为来蓉举办的国际国内会议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成都市旅游协会、成都市会议展览行业协会、成都市广告业协会、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和20余家会议服务企业5月10日共同发起成立成都市会议服务联盟。16名会议服务联盟代表宣誓将广泛接受监督,恪守行业纪律,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行业信誉。

第2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揭幕

第二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于2009年6月1日在金沙遗址博物馆盛大揭幕。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文化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协办举行的。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和保护成果,并重点展现四川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文化重建成果,加快文化建设步伐,着力震后旅游业的恢复与发展。

成都6月召开国际茶业大会

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牵头举办的“2009国际茶业大会暨展览会”,于6月6日至8日在成都市新会展中心召开。本次大会将以‘‘危机,合作,共赢”为主题,逾30个国家和地区茶叶贸易商参会,预计参会参展中外嘉宾达1000人。大会的召开将扩大中国茶叶出口,倡导企业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茶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中国茶叶行业国际影响力。

第2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二)教师层面的培养路径

1.提高研究生英语听说能力。听说能力是提高学习者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的必要前提。以往的听力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方法单一、课堂气氛不活跃的缺点。教师多数采用让学生听录音,听后给出答案的方法。教师没有充分发挥课堂活动组织者的作用。教师应尽量采取多样的形式组织听力课教学。精泛结合是提高听力水平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完成正常的听力教学后可以给学生增加一些视听材料,如VOA,BBC,CNN等;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利用语音室或接收机听录音材料。水平较低的学生可以选择一些简单易懂的对话或篇章,也可选择英文歌曲或英文幽默小故事;水平较高的学生可通过看英文录像、电影等多种渠道进行听力训练。这样能够大大激发学生对听力的兴趣,从而达到提高听力水平的目的。

目前大多数口语课是由外教讲授,许多学生反映口语课上基本是教师不停地讲,学生很少有机会训练,只能被动地听。口语教学的最佳途径是交际法。“让游泳者到水中去”是交际语言学理论的思想核心,即实践是学习口语的唯一途径。交际法是采用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为基础进行教学的方法。教师从讲授者的身份转为导演者和组织者来参与课堂教学。此外,还可以经常开展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课外英语活动,鼓励学生不断实践交流,如组织“英语角”或“英语俱乐部”,还可以每学年组织几次英语晚会、英语歌曲大赛、演讲比赛或辩论赛等课外活动,以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

2.提高研究生英语科研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研究生英语科研论文写作能力,这项工作可以由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合作完成。首先选用合适的教材,通过各种语言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和培养。在研究生学位课中采用中英并用的双语教学,黑板及投影片上一律用英语,课堂上根据教学内容一部分用英语一部分用汉语。对专业术语和生疏的词汇的讲解用英汉对照。这样学生在课堂上就可以记住许多英语专业词汇并逐渐熟悉英语表达方式,最终掌握并运用它们。专业课教师也可以从国际著名学术杂志如Nature,Science,Scientific Americans选择若干篇论文进行讲解和分析,让学生深入了解科研论文的写作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让学生用英语进行科技论文或摘要的写作训练。然后,学生分小组对论文进行讨论,英语教师从语言方面,即语篇语法结构上作具体讲评。

第3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贵阳;绿色转型

中图分类号:S891+.5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生态文明重视人与自然的平等,强调代际之间的公平。人类从大自然长期索取各种资源能源,就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就必须考虑保持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当代人必须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地球。生态文明既关心人又关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生物与非生物的共进、现在与未来的对话。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气候变暖引发各种问题的大背景下,在人类文明演进的转折点,如何汲取发达国家工业化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走出一条以生态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我们亟需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主题演变

(一)第一次生态文明贵阳会议

1、会议主题

2009年的第一次生态文明会议是以“发展绿色经济——我们的共同责任”为主题,共同探讨生态文明。首届生态文明贵阳会议共设生态城市论坛、科学家论坛、生态教育和传媒论坛、经济企业界论坛4个专题论坛,分别围绕“生态城市——宜居、宜业、宜游”、“科技与创新——生态社会基石”、“教育和传媒——生态文明软实力”、“生态经济——绿色产业”主题进行深入讨论。

2、成果

会议发表的《贵阳共识》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建设生态文明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观念和文化转变、产业转换、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方方面面;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是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是关键,科技是基石,企业是主战场,教育是根本,传媒提供软实力支持。会议倡议,观念先行;密切合作;加大投入;知行合一;进一步依靠科学技术;企业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教育和传媒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基础性、综合性和先导性作用;探索建立生态城市的评估和评价体系。

(二)第二次生态文明贵阳会议

1、会议主题

2010年的生态会议是以“绿色发展—我们在行动”为主题。此次会议的规模不断扩大——会议举办了主旨演讲和生态城市论坛、科学与技术论坛、教育论坛、企业家绿色行动论坛、国际传播论坛、生态文明与传媒行动论坛6个专题论坛,交流了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举办了NGO与政府、企业家圆桌会,以及生态城市规划案例讨论会。

2、成果

凝聚着与会者智慧的《2010贵阳共识》指出,要从当前的事情做起,从能够做到的事情做起,立即把凝聚的共识落实到行动上,让生态文明走进楼宇、走进社区、走进车间、走进田野,渗透到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一个人的脑海,不仅把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理念,而且要作为一种行动指南,作为一种道德标准。《2010贵阳共识》呼吁,应采取坚实和有效的行动,减少个人和集体的碳足迹。这些行动包括: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积极推动绿色消费;大力发展绿色科技等。

(三)第三次生态文明贵阳会议

1、会议主题

2011年7月16日至17日,围绕“通向生态文明的绿色变革——机遇与挑战”这一主题,在西南地区设施一流、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备的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行的2011生态文明贵阳会议,把海内外政要、专家、学者、企业家聚集在这座美丽的山城,围绕生态畅所欲言。此次会议层次大幅提升,会议举办了科学论坛、技术论坛、教育论坛、企业家论坛、高新产业金融论坛、跨国公司论坛、城市规划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论坛、绿色文明与媒体传播论坛、共建低碳生态城市论坛、生态修复论坛等专题论坛。

2、成果

经充分讨论和深入交流,《2011贵阳共识》提出三点重要倡议:一是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互动双赢。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研究和专题研究。三是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长期战略。

(四)第四次生态文明贵阳会议

1、会议主题

2012年7月26日到28日召开的生态文明贵阳会议在贵州省贵阳市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办,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全球变局下的绿色转型与包容性增长”。2012年,为使分论坛讨论的内容更加贴紧大会主题,论坛围绕“绿色经济转型”和“包容性增长”两方面设计四大分议题,分别为:“绿色转型与绿色就业”,“绿色农业与食品安全”,“生态城市与包容增长”,“生态文化与大众参与。论坛继续致力与社会各界决策者开展交流与合作,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分享知识与经验,促进政策的落实与完善,抓住绿色经济转型的机遇,形成国际、地区和行业议程,以利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2、成果

会议在闭幕时正式通过《2012贵阳共识》。1200余名海内外与会嘉宾认为,绿色转型与包容性增长本质都是寻求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绿色转型与包容性增长,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会议认为,应从五个方面推进绿色转型和包容性增长:一是把绿色转型作为促进增长的首要选择;二是把绿色理念深度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各环节;三是在加速绿色发展、绿色转型中推动民生改善;四是运用新的模式提升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五是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合作。

(五)第五次生态文明贵阳会议

1、会议主题

2013年7月20日到22日,第五次会议在贵阳召开,年会主题为“建设生态文明:绿色变革与转型——绿色产业、绿色城镇和绿色消费引领可持续发展”。4000多位中外嘉宾参与探讨,议题涉及绿色变革、生态文明建设、城市低碳转型、企业家战略、全球气候变化、森林碳汇、西部矿产开发、绿色文明与媒体传播、能源危机、低碳技术、环境权益、生态城市规划、金融引领绿色生产力等议题。本届论坛密切结合贵州实际,设置了生态旅游、生态农业、山区经济等内容的讨论。

2、成果

《2013贵阳共识》,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总要求,重点采取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快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二是推进社会和谐和包容性发展;三是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修复自然生态和治理环境;四是普及以生态为导向的价值取向。本届论坛把建设生态文明凝聚在四大支柱上:绿色经济、公平包容性社会、生态安全和环境治理、崇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价值体系。还希望把生态文明问题纳合国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全球议程,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造福世界人民。

第4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星移斗转,世事变迁。万隆会议召开至今,半个世纪过去了,国际局势已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但万隆会议所倡导的精神原则仍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影响力。

万隆会议是在二战结束10年、美苏冷战格局业已形成的国际背景下举行的。世界向何处去,和平怎样维护,各国怎样相处,这是当时亟待回答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中国等国积极推动下,万隆会议就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和设想,取得了许多成果,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一)万隆会议首次验证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强大威力,进一步扩大了其国际影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1954年由中国同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在万隆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会议最后通过的“十项原则”实质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延伸。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强大影响力打破了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所信奉的恃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强权逻辑,开创了处理国际争端的新模式和新途径,书写了国际关系史的崭新篇章。

万隆会议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的范例。与会国既有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菲律宾、印度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还有泰国这样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非常突出。但这些差异并未妨碍会议取得成功,显示出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建立和平合作、平等互利的新型国家关系。

万隆会议又是不同大小国家间和平共处的范例。与会国既有中国、印度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也有尼泊尔、锡兰等人口较少的小国。与会国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也未妨碍会议达成广泛一致,昭示了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

万隆会议也是不同文化背景国家间和平共处的范例。参加万隆会议的29个国家中,既有儒家文明和伊斯兰文明的代表,也有印度文明和非洲文明的代表。多种文明共聚一堂,不同文化交相辉映,表明历史文化传统的区别并非发展国家间关系的障碍,不同文化、各种文明的国家完全可以求同存异,和睦相处。

(二)万隆会议标志着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政治力量登上世界政治舞台,成为战后国际政治格局演变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万隆会议发出了“让新亚洲和新非洲诞生吧”的强劲呼声,进一步促进了广大殖民地人民的觉醒,撼动了国际政治旧秩序的根基。这是战后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

万隆会议催发了新一轮的民族独立高潮。会议取得的成果,极大地提高了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末,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以更加迅猛的势头向前发展。60年代,仅非洲大陆就有32个国家获得新生。到70年代,新独立的国家已扩大至132个。

万隆会议开创了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的新局面。万隆会议为新独立国家联合斗争和相互合作树立了榜样,发展中国家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走上国际政治舞台。其后一系列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组织应时而生。1961年9月,第一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召开。1964年3月,“77国集团”正式成立。不结盟运动和“77国集团”的出现,表明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世界的崛起推动了国际政治力量的分化改组。1964年1月和1974年2月,在同国际友人谈话时先后提出“两个中间地带”和“三个世界”的重要思想。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第三世界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开辟了广阔的“中间地带”,分散和牵制了美苏争霸步伐,推动了美苏两大阵营的分化,开启了国际政治较量的新格局。第三世界自此成为中国扩大国际影响,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重要战略依托。

(三)万隆会议提出了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的一系列设想,成为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的思想源头。

万隆会议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问题,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探讨了促进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经济合作的方式、方法。会议发表的《最后公报》将经济合作问题列为第一项,反映出亚非新兴国家在实现政治独立后,希望通过加强彼此合作,推进经济发展的迫切愿望。

万隆会议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指明了方向。会议《最后公报》强调,“亚非会议认识到促进亚非区域经济发展的迫切性”,指出:新独立的亚非国家要在“互利和互相尊重国家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这份历史性的文件全面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经济合作问题的立场、态度和要求,确立了发展中国家间展开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为以后南南合作的深入展开提供了指导原则。

万隆会议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展开经济合作的机制设想。如着重加强在资金、技术和贸易等领域的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实现经济独立的同时,保持同区域外国家的经济合作等等。这些设想都为日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所遵循并取得积极成果。

(四)万隆会议打破了西方对人权原则的垄断,成为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

长期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两种人权观的激烈斗争。万隆会议就人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观点,成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

万隆会议高举维护人权大旗,打破了人权观念为西方独有的“神话”,肯定了亚非国家争取和维护人权的基本经验。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列为第一项。这说明发展中国家自摆脱外来统治、掌握自己命运之初就高度重视人权问题,维护人权的观念既非西方国家的“专利”,也不需要西方国家的输出。

万隆会议第一次在国际社会针对西方殖民主义统治,明确将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会议宣布,“它完全支持联合国中所提出的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强调“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这不仅突破了西方将人权仅仅理解为个人权利的政治思想传统,而且深刻地指出西方殖民统治是广大殖民地人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的主要根源。

万隆会议为“发展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会议强调,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摆脱殖民主义的枷锁,就必须在实现政治独立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在会议上特别强调:“我们不仅要求政治上的独立,同时还要求经济上的独立”。民族独立、经济发展、维护人权,三位一体,不可分割。这一思想是万隆会议对国际人权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是对西方传统人权理论的一大超越和突破,为发展中国家抵御来自外界的政治压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五)万隆会议展现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价值,开创了中国外交蓬勃发展的崭新局面,这既是新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结果,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外交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

中国代表团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上所倡导的“求同存异”、尊重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等原则主张,与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而不同”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一脉相承,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重要作用的生动体现。总理卓越的外交艺术和个人魅力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在会议上,凭借其卓尔不群、高瞻远瞩的战略智慧,平等待人、广交朋友的博怀和精湛娴熟、挥洒自如的外交艺术,为新中国在国际上树立了自尊自信而又谦虚自处的崇高形象,为我国赢得了众多朋友,为会议的成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未识其国,先察其使”。超绝的外交风范集中体现了中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深厚积淀,充分展示了华夏文明的博大精深。

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中灵活的策略运用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光彩。中国代表团针对有些国家主动挑起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适时提出“求同存异”原则,拨正了会议方向;针对讨论会议公报时有的国家不同意使用“和平共处”(peaceful co?鄄existence),中方提出用联合国中的“和平相处”(live together in peace)取代;针对有人反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措辞和数目,中方同意用“十项原则”予以替代,保证了“和平宣言”的诞生。中国代表团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高度结合,善于从矛盾和分歧中寻求共同点的斗争策略,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并成功实践的结果。

万隆会议进一步增进了我周边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新中国的了解和信任,直接推动了中国外交新局面的出现。万隆会议后至60年代末,有22个亚非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应邀到中国进行友好访问。1955年至1964年的十年间,中国出现了第二次建交高潮。1955年底,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只有23个,到1964年底增加到49个,新建交国除法国外均为发展中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对我国于1971年10月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发挥了关键作用。

万隆会议至今已历半个世纪,冷战格局早已瓦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但世界向何处去仍是当今时代需要回答的重大课题。中国所处的国际和周边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我们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总体上是有利的,但我们也还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万隆会议的成果,对我们仍有着现实的启迪和重要的意义。

第一,万隆会议展示了发展中国家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强烈愿望,开启了国际关系新局面,表明发展中国家始终是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万隆会议的成果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政治独立、实现经济发展、加强团结合作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诉求,发出了改变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强大声音。万隆会议开启的国际关系新局面充分表明,广大发展中国家历来是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1974年,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又正式吹响了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号角。

作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积极倡导者和忠实实践者,中国一贯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珍惜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友谊,将其视为中国外交布局的重要基础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将继续增强同第三世界的团结和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相互帮助和支持,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果。”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舞台上坚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赢得最广泛的同情和声援;通过与东盟“10+1”、“10+3”机制及“中非论坛”、“中阿论坛”等重要途径,继续加强同亚非国家的互利合作,并不断拓展与拉美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的友好往来,从而全方位加强了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共同推动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进程。

第二,万隆会议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是中国政府所倡导的新型安全观的前奏,为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国家间矛盾提供了重要思路。

万隆会议是对传统安全观念的否定。尽管会议过程中不乏各种矛盾、分歧,以至于争论,但会议最终克服了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所带来的障碍,获得圆满成功,为世界上广大爱好和平的国家推进世界和平大业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在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高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大旗的同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针对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的新型安全观。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中国政府倡导的新安全观做了集中的概括,指出:世界各国应“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其实质就是超越单方面安全范畴,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

互信就是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互不猜疑,互不敌视,反对不负责任甚至别有用心地散布种种“”。互利就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互相尊重对方的安全利益,实现共同安全。平等就是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不干涉别国内政。协作就是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积极发展结伴而不结盟的关系。

中国不仅是新安全观的积极倡导者,也是新安全观的积极实践者。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和践行的新安全观,既是对万隆精神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光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创新性。

第三,万隆会议树立了不同文明和文化和谐相处的典范,是对“文明冲突论”的有力否定,对当今提倡尊重世界多样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万隆会议的实践表明,各种文明和不同社会制度之间能够做到长期共处、共同发展。但时至今日,在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如何相处的问题上,仍有不少错误的论调。冷战结束特别是9.11事件后,在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所谓“文明冲突论”一度甚嚣尘上。一些国家把西方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视为解决各种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有的人甚至宣扬“历史终结论”,认为西方文明从此将一统天下。这种论调不仅阻碍着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

第四,万隆会议也是新中国展开高超战略运筹的一次光辉实践,对我当前继续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维护战略机遇期,具有丰富的昭示和启迪。

万隆会议大大提高了新中国的国际威望,从总体上改善了我国当时的安全环境。新中国领导人借助万隆会议推动我国安全环境改善的巨大成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新中国高超的战略运筹能力,这在今天仍给予我们许多启示。

对战略时机的敏锐把握。中国政府敏锐认识到万隆会议是宣传我对外政策、展示我国际形象、改善对外关系的重要契机。中央不但决定由亲自率团参会,而且详尽地研究制定了参加会议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通过万隆会议,增进了各国对新中国的了解和信任,打破了美国对我进行遏制的战略部署。在会议期间发表的对美“69字声明”,表明了中国政府愿意就和缓远东紧张局势的问题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的积极态度和诚意,促成中美大使级会谈于1955年8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推动了中美关系的缓和进程。

对多种矛盾的科学分析。万隆会议与会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利益纠葛和价值观念上的尖锐分歧。中国代表团科学分析并坚决抓住主要矛盾,将宣传新中国对外政策主张、消除周边国家的敌视态度、争取他们的信任和了解作为主线,灵活处理枝节问题,几度消除会议危机,拨正会议方向,终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5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关键词:两岸协议;两岸关系;法理定位;软法;共同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8-0125-06

两岸协议是指海峡两岸间,经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和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平等协商,签署的对两岸均有一定约束力的协议。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问题,是对“两岸协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应,它与两岸协议的接受(包括协议的监督机制)、适用等现实问题密切相关。明确协议的法理定位,将对大陆和台湾地区构建与完善两岸协议的实施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一、两岸对两岸协议法理定位的研究综述与评析

1.中国大陆对两岸协议法理定位的认识与实践

目前,并未对两岸协议的具体属性做出明确界定,也未表达关于两岸协议法理定位问题的看法。此外,由于既未规定两岸协议的接受程序,又没有规定两岸协议的适用程序,协议的接受和适用程序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在实践中,大陆适用两岸协议主要采行两种模式:一是直接适用,即两岸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成为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模式下,大陆公权力机关可以直接依照两岸协议进行相关立法、做出司法裁判和开展行政执法。现阶段大多数两岸协议在大陆的适用均采取此种模式。二是间接适用,即在两岸协议生效后,协议需经立法机关通过转化方式,将其主要内容转变为域内法的一部分之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模式下,大陆司法和行政机关只能以立法机关将协议转化后的域内法律为行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协议为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等少数协议在大陆的适用,即采取此种模式。在上述两种适用模式并存的情况下。两岸协议在体系中的地位,介于正式与非正式法律渊源之间,其效力位阶则与行政规章相当。然而,这种定位只是我们对大陆有关两岸协议适用实践进行总结得出的推论,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大陆学界关于两岸协议的法律性质亦有探讨,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国内法说”、“分别叙述说”和“行政协议说”。“国内法说”基于“一个中国”的基本原则,将两岸协议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国内法”。杜力夫教授指出,与两岸各自域内法一样,两岸协议也是两岸关系法治化的形式之一,是“两岸跨越政治对立达成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两岸直接接触达成共识后对未来双方行为规则的约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为‘两岸关系治理’通过各种方式签订的协议对两岸双方领域内的执政当局和民众、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两岸协议“是一种同时在两岸全部领域内,也就是全中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法”。“分别叙述说”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地区实施两岸协议的实践过程进行考察,分别描述了两岸协议在两岸领域内的法理定位。王建源先生指出,“两岸协议行为是国家统一前,两岸特定民间团体接受官方授权或者委托。就解决两岸交往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谈,达成相关协议的法律行为”。从协议行为的主体、授权和效力的差异来看,大陆和台湾地区对于两岸协议的定位持不同立场,在大陆,“两岸协议……具有相当于部委规章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台湾当局则将协议定位为“准国际条约”、“准行政协定”。所谓“行政协议说”,即认为两岸协议是两岸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签署的行政协议。其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协议”概念,对两岸协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如张亮教授在对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时指出,“ECFA不仅是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授权民间团体签订的协议,也是WTO成员方之间的协议”。由于台湾地区“在对内事务上……享有近似于绝对的自治权”。正是这种“自治权”使其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享有与中央政府平等的地位,“作为中央政府与台湾地区‘政府’之间的协议,ECFA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国内法上的行政协议”。除以上三种观点之外,曾令良教授认为,由于两岸都是WTO成员,尽管ECFA的“名称和内容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贸易协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的范围”,两岸“必须遵循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条件”。

“国内法说”和“行政协议说”。均站在“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上,以驳斥“两岸协议是一种国际条约”的观点为主要论证目标,但前者的论证过于笼统,未能揭示出两岸协议的具体法律属性:后者的论证则未能考虑两岸协议在两岸实施过程中的差异性,因为这种差异性并非“行政协议”这种“对等性行政契约”所能涵盖,从协议主体、协议内容和协议的实施程序看,两岸协议与行政协议相比仍然存在很多差别,这两种协议不能混为一谈。“分别叙述说”以“分别叙述”方式得出的两岸协议定位,实际上并未给出一个能够统一叙述两岸协议存在于“两岸间”和“两岸内”的现实状态,而仅仅是对其在“两岸内”的实施状态进行描述,回避了两岸协议在两岸间的法理定位问题。尽管以WTO规则对ECFA协议的影响为依据,对其法理定位进行的分析和论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ECFA与WTO下一般的区域贸易协定依然存在很大差别。不论是从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和实施程序,还是从其效力范围等方面看,它仍是两岸之间以两会名义签订的两岸协议,是两岸协议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法理定位应与其他协议相一致。因此,本文在对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进行分析时,也包含对ECFA法律性质的论证,而并未将其单独列出。

2.台湾地区对两岸协议法理定位的认识与实践

早在1993年“汪辜会谈”签订相关协议时,台湾岛内即对两岸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有过争论。这些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两岸协议是否属于“国际条约”;二是两岸协议是否应当送“立法院”审议。针对争议,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于1993年以否定方式给予两岸协议一个基本定性,即认定两岸协议“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但却没有对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做出正面回应。此后,台湾地区“法务部大陆法规委员会”又做出决议指出,两岸协议的定性应依其协议内容而论,协议内容“如与人民权利义务有关,或依。宪法’第63条规定属‘国家重要事项’,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者,为相当于‘准条约’;其余与人民权利义务无关者,经主管机关许可,为相当于‘准行政协议’”。

许多台湾地区的学者亦对两岸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提出过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国际条约说”、“准国际条约说”、“两岸协议说”和“分阶段定位说”等。“国际条约说”认为两岸协议是一种“国际条约”。台湾学者姜皇池在分析“ECFA的审查程序”时提出,从主体上看,ECFA的协议主体应当为“‘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与‘中国’(china)两个在WTO结构下之‘国际法主体’(subjects 0f international law)”,而“释字第329号解释”“仅明白排除两岸协议并非宪法所称之条约(国际书面协定),但并不当然代表该号解释认定两岸协议不是‘广义之条约’”,因而应当将ECFA认定为“国际条约”。“准国际条约说”认为基于两岸当前局面,两岸协议应当比照“国际条约”,而属“准国际条约”。台湾学者曾建元、林启骅提出,“虽然两岸皆非以国际关系处理双边关系,但各由一国家之政府分别管辖则为一客观事实”,“乃为‘特殊国与国关系’或‘准国际关系’”,因此,“两岸协议自为‘准国际协议’”。所谓“两岸协议说”,即认为两岸协议具有其特殊性质,应当自成一体,属于“两岸协议”这一特定范畴。台湾学者苏永钦提出,“两岸协议案不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的特别规定,就变成法律案……(也)不因同样涉及与统治权所不及的其他政权,不宜逐条审议,而变成条约案……ECFA就是中华民国政府和其统治权所不及的大陆地区政府间接签订的行政协议,这不是法律或预算案,按大法官‘第329号解释’,当然也不是条约案……两岸协议案就是两岸协议案”。“分阶段定位说”按照两岸协议存在场域的差别对协议给予了不同的定性。台湾律师戴世瑛认为,将两岸协议“定位为‘准国际条约’,论理上原无不妥……但盱衡现实,于‘一中’基本原则下,大陆方不可能承认两岸协议的‘国际性’”,不如依照“法的形成过程”将两岸协议“于签署成立时,均先定位于‘民间协议’,俟各自实践完备法制化程序后,再分别将各该协议转化定性为国内‘行政命令’、‘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俾使双方公权力机关,得以各自遵守适从”。

台湾地区学者对两岸协议性质的探讨,大多涉及“立法机关”对两岸协议的监督问题,其观点上的差别,主要源于对两岸关系政治定位问题上的分歧。回顾历史,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对两岸政治定位提出过“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中央对地方”、“两党”、“两区”、“两府”、“两体”和“两国”等定位模式,这些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无法为双方所接受。尤其是在对以“九二共识”为基础签订的两岸协议进行定性时,以“两国”或“准两国”为前提提出的“国际条约说”或“准国际条约说”自然缺乏其合理性。而作为“两岸协议说”立论基点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本身,就是“一国两区”理论的产物,这种学说亦不能给两岸协议一个准确的法理定位。“分阶段定位说”改变了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为协议定位的研究范式,转而以谋求创设能够为两岸共同接受的方案。这种仅从协议效力特征角度界定协议性质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所持观点也较为中性,值得借鉴。然而,这种分阶段定位的方式,却无法解释两岸接受和实施“民间协议”的义务来源、协议与两岸各自域内法律体系的关系、协议在台湾地区接受立法机构审议的方式等现实问题,亦不能成为一种具有操作性的观点。

二、两岸协议法理定位问题的分析工具

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们(当然亦包含一些有特定政治目的的政治人物)在界定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问题时,往往基于各自特定的政治立场,先为理论研究预设一定结果,再运用政策言说或理论建构的研究方法,来获致基于政治立场而被预设的结果,此即所谓“立场定位”的研究范式。在立场定位的研究范式下,两岸协议的定位问题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直接相关。大陆学者的研究结论往往隐含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定位立场,而台湾学者的研究结论则内在地包含着“台湾主体地位”、“两岸对等地位”的政治定位立场。在两岸尚未就双方政治关系定位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种单纯的立场定位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很难为两岸共同接受,也很难为解决两岸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有益的帮助。

因此,要对两岸协议做出合理定位,应当既能满足大陆和台湾地区对于两岸协议定位的立场需求,尽量避免“国家”、“”等争议概念的负面影响,又能为两岸协议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提供策略支持。而要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就必须使用无关两岸争议因素的理论工具。就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问题而言,一种合理的定位模式必须能够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解释协议的法律效力,即解释两岸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又如何得以体现;二是如何解释协议的创制和实施方式与这种定位模式的关系,即解释两岸协议何以会以区别于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得以创制和实施。

1.软法理论及其特征限缩:两岸协议法理定位的效力分析工具

软法是一种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法现象,其“在原则上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然而却可能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而言,软法的个胜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软法的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二是软法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是软法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四是软法规范的位阶不甚明晰;五是软法的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

较之传统的硬法而言,软法之“软”,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其实施方式,即效力特征。一般而言,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其实施方式主要依靠国家强制,表现出一种刚性特征。然而,在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法的实施方式逐渐多样化,已从单一的依靠国家强制实施,发展为包括自愿服从、习惯性服从、社会强制服从和国家强制服从在内的多元化实施方式。在这四种实施方式中,其耗费的社会资源递增,对法的认知性、社会认同感、社会效果却递减。软法,则是一种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具体来说,软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依靠社会舆论、自律、内部监督、同行监督等产生的社会压力使主体自觉遵守;二是依靠融入软法制度中的激励机制,因势利导,诱使主体遵守;三是依靠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是依靠国家权威或者国家强制力的权威,促成软法目标的实现。总之,软法与传统硬法最大区别就在于其“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上,这也是持不同观点的软法论者的共识所在。

然而,在大陆行政法学界流行的软法理论往往立足于以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体系取代单纯的硬法体系,本质上是对“国家管理失灵”问题的回应,其目的是实现“公域之治的转型过程”。显然,这一目的与两岸协议的发展实践并不完全契合,有必要对行政法学者提倡的这种软法理论加以适当调整和限缩,这样方能将其运用于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分析中。在软法理论中,软法的效力特征乃是其区别于硬法的“分水岭”,也是软法最显著的特征,而这一特征亦是两岸协议与软法最为契合的一点。

2.欧盟共同政策理论及其话语改造:两岸协议法理定位的主体分析工具

欧盟是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体制中最杰出的代表,其通过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对欧洲有效一体化和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法的创立为世界各国研究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尽管两岸关系并非国际关系,两岸之间正在形成的共同治理结构也与由国家构成的欧盟治理结构不同,但欧盟一体化模式和欧盟法律体系的构建,依然能够为研究两岸一体化和两岸法制的构建提供众多有益的借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研究对象,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在这些理论流派中,新功能主义理论和政府间主义理论构成两种“对峙理论”。这两个理论流派对于欧盟共同政策的制定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新功能主义认为,一体化的最终结果应当是形成超国家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多的决策将由超国家机构做出。作为欧盟“第一支柱”的欧洲各共同体,充分显示出“超国家”的特点,其所制定的欧共体条例即能在各成员国实现普遍适用、整体约束和直接适用。在新功能主义的视野中,一体化“可以被定义为国家间的集体决策系统(collective decision making system)随时间的推移而进化”的过程。在其理论中,各成员之间一体化的最终结果是各成员间的共同决策机制,该机制产出的最终决策,由接受各成员让渡的超国家机构做出。因此,超国家机构应当成为各国共同制定共同政策的平台,其所做出的决策能够对成员国产生直接效力。政府间主义最初源于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传统,其核心是宣称欧洲一体化的本质和步伐主要由(相对)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决策和行动决定,即强调民族国家在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性。1965-1966年间,法国政府奉行“空椅子主义”政策,拒绝参加欧共体任何会议,导致欧共体运行陷入危机,“超国家”趋势受到抑制。在这一背景下,斯坦利・霍夫曼提出,在一体化进程中,有着“高政治”和“低政治”之分。欧共体各个成员国愿意在诸如农业和贸易等“低政治”领域保持紧密合作,甚至将部分让渡给超国家机构,但却不会在诸如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使用等“高政治”领域放松控制权。政府间主义的本质在于,创制一个使各个国家就共同利益进行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各个国家的并不会因为这种合作制度而受到直接削弱。在政府间主义影响下,欧盟的“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以下简称“CFSP”)和“刑事司法合作”(“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以下简称“JCCM”)就充分体现出政府间色彩。而CFSP和JCCM的表现形式,并非是对各国具有普遍、直接适用性的条例,而是共同立场、共同行动、框架决定以及国际条约等形式,这些形式对各国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因此,与其说欧盟的CFSP和JCCM是一种一体化机制,毋宁说它们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与协调平台。各国仅仅是通过这个平台实现利益的妥协与协调,各国与该平台之间并非分权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两岸语境下。处于政治对立状态的大陆和台湾地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两岸协议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两岸合意的过程,是两岸实现合作、协调的过程,而两岸协议则是这种合作、协调的产物。与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各种理论观点相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现实,虽然具有一定的新功能主义色彩,但“政府间主义”却能更好地解释和描述当前两岸当局接触、谈判和形成共识的过程。然而,“政府间”一词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在两岸尚未解决政治关系定位这一关键问题时,为使相关理论能更好地契合两岸关系的实际,我们尝试以“两岸间”代替“政府间”,形成一种具有“政府间”理论内核,但语言表述能够切合两岸关系语境的话语体系。在这一话语体系下。我们将“政府间主义”体系下的欧盟共同政策理论称为“两岸共同政策理论”,简称“共同政策理论”。

三、两岸协议是一种具有软法特征的两岸共同政策

1.两岸协议具有软法的效力特征

两岸治理是一个形成中的结构,体现为一种“私名义、公主导”的单一层级治理。治理的功能在于藉由制度的稳定性,消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偶然性。从而提升其必然性,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两岸的治理结构中,两岸协议作为一种规范化的治理工具,在规范意义上并不体现强制性的拘束力,但却体现出软法的效力特征。

两岸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的是相关协议对两岸的约束力问题。考察两岸协议的文本,有关协议效力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类是以“协议”为名的两岸协议,即规范性较高的两岸协议,一般会专项规定协议的效力问题。其表述方式一般为“双方应遵守协议”;一类是以“会谈纪要”、“共同意见”、“共识”等为名的两岸协议,即规范性较低的两岸协议,一般不会对协议的效力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其中,第二类协议往往是双方为尽快体现共识而的文件,数量少。对于以“双方应遵守协议”为协议效力表述方式的现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

第一,两岸协议无法依赖“超两岸”权威保证实施。在两岸处于政治对立的现实情况下,两岸间并不存在一个“超两岸”的权力机构,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之间无法实现对对方控制领域的有效统治,两岸亦分别形成两套平行的法律体系。就两岸协议这种以约束大陆和台湾地区为目的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它无法依赖超越于两岸之上的权威以保证其实施,也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对协议双方的违约行为加以处罚。从外在形式上讲,两岸协议与软法的实施方式也表现出一致的特点。

第二,两岸协议的实施主要依靠两岸的“自律”。依照两岸协议效力条款的规定,两岸应当自觉遵守协议,但这种表述并未规定双方应该如何“遵守”协议。也未规定双方不“遵守”协议的法律后果。就前一个问题而言,两岸如何遵守协议属于两岸内部事务。应按照两岸各自域内法律的规定加以执行,而无需协议予以规定:就后一个问题而言,不规定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即是要求两岸以“自律”的方式保证协议的实施。从运行特点上讲,两岸协议与软法的实施方式表现出一致的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与两岸协议的效力特征具有相似性的软法,并不包含国际软法的概念。所谓国际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作为两岸协议主体的大陆与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双方签署的协议理应是一种“一国内地区间协议”,而非“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行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岸协议并不符合国际软法的基本特征,亦与国际软法的概念无关。

2.两岸协议的创制与实施体现出共同性的特征

从两岸商谈的现状来看,在两岸展开商谈的各个领域,都不存在所谓“超两岸”的决策机构,两岸形成共同政策的主要平台是具有“两岸间”色彩的两会商谈。从本质上讲,两会商谈机制是一种制度化的谈判形式,参与谈判的是“―个中国”的两个互不隶属的部分――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谈判主体的则是接受两岸当局委托的海协会和海基会。在两会商谈中,海协会与海基会代表各自当局,通过表达立场、进行博弈和妥协的方式,最终形成能够为双方共同接受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即是“两岸间”机制所形成的“共同政策”,而两岸协议就是两岸共同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两岸协议的共同性特征表现在协议的创制、生效、解释和修改三个方面:

其一,两岸协议的创制必须由双方以“共识决”的方式形成。按照阿伦・利普哈特的观点,以“现代民主国家的规则和实际活动是旨在寻求多数支持还是谋求达成共识的角度”分析,民主可以被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数模式,即政府应当代表多数人的意志进行治理;二是共识模式,即在多数模式的基础上,政府应当代表尽可能多的人的意志进行治理,使“多数”的规模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数模式是“排他的、竞争性的和对抗性的”,反之,共识模式则体现出“包容性、商谈性和妥协性”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共识民主又被称为“谈判式民主”。因而,这两种模式在集体意愿形成的程序上,体现出“多数决”和“共识决”不同的特点。由于两岸间存在的政治分歧和对立,两岸协议的创制无法基于“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即无法由两岸民众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完成决策。而只能由两岸当局出面代表两岸民众达成共识。完成协议的创制。在欧盟共同政策的制定中,尽管大多数共同政策领域已经习惯于多数表决机制,但CFSP和JCCM仍坚持采取一致表决的基本原则,各种决策的做出必须寻求各方一致同意方可实现。这种一致表决的方式体现了“共识决”的基本特点,也体现了政府间主义的色彩。因此,从创制方式的角度来看,两岸协议与欧盟CFSP和JCCM具有类似的特点,即均体现出共同性的特点。

其二,两岸协议的生效必须由双方共同协作方可实现。两岸协议的生效,意味着协议开始对大陆和台湾地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两岸协议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协议内容往往涉及许多两岸内部事务的调整,因而协议并非一经签署即告生效。两岸协议的生效条款曾先后采取过四种模式:一是协议在签署后经过确定期间后生效。即两岸协议在双方签订后经过一定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方产生效力;二是协议在签署后的确定时间内生效,即两岸协议在双方签署后一定期间之内产生效力,但实践中一般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生效,这就使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在实际中产生相当的效果;三是协议在签署后经过一个有限的准备期后生效。即两岸协议规定一个供双方进行准备工作的准备期,但协议明确限定了准备期的最长时限,待双方完成准备工作后生效;四是协议在签署后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待完成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两岸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的次日生效。自2010年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两岸协议的生效模式已统一采取第四种模式,即协议的生效取决于两岸各自“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在这四种模式中,协议的生效或决定于双方共同决定的特定时间,或决定于双方对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而四种模式均规定,协议的生效必须由双方共同确定。因而体现出共同性的特征。

其三,两岸协议的解释和修改程序必须由双方共同协作方可实现。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在两岸协议的实施过程中,协议本身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有疑义的文字”,因而需要通过解释以正确适用。在两岸协议中,仅有《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置了协议解释的相关条款,其余协议则以规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方式,潜在地对协议的解释问题做出规定。前一种模式中,协议的表述一般为“协议的解释”需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双方成立的协商机构(即“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解决;后一种模式中,协议的表述一般为“因适用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这两种模式均规定,协议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必须由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做出,体现出共同性的特征。在两岸协议中,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表述习惯。一般以“变更”条款和“未尽事宜”条款规定协议的修改程序。协议对变更条款的表述一般为“双方协商同意”,或“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对未尽事宜条款的表述。一般为“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从这两类条款的三种表述来看,两岸协议的修改程序均需要“双方”共同完成,从而体现出共同性的特征。

当然,与欧盟共同政策产出机制略有不同,两岸间并不存在一个能使大陆和台湾地区进行制度化政策产出的共同机构,两岸协议的产出是通过机制化的双边谈判加以完成的,两岸共同政策是一种“没有共同体的共同政策”。

3.两岸协议的实施方式具有政策性的特征

从协议与两岸域内法律的关系来看,两岸协议体现出强烈的“两岸间”色彩。如上文所述,欧盟的CFSP和JCCM所输出的共同政策,以共同立场、共同战略、框架决定、国际条约等形式体现。其中前三种表现形式往往不涉及法律层面的变动,而仅仅需要各国政府采取一致政策取向即可,而最后一种形式则需要各国按照国际条约的实施方式,完成接受、适用等程序。在两岸实践中,两岸协议的实施方式与上述两种类型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从两岸协议与两岸各自域内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二者表现出一种“缓和的二元”关系,即协议需要两岸按照各自规定予以实施,或通过双方一致的政策取向予以实施,或通过对各自域内法律进行废、改、立予以实施,具体来说:

一方面,部分两岸协议(包括一些协议的部分内容)并不涉及两岸既有法律体系的变动,其实施方式与CFSP和JCCM中各成员国采取共同战略、共同行动、共同立场等方式类似。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例,该协议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与两岸各自域内立法并无矛盾之处,也不涉及法律的立、改、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实施更多的体现在两岸就相关问题采取共同战略、共同行动和共同立场上。台湾地区“法务部”曾就该协议发表新闻稿,指出“(协议)相关之合作内容,系在我方现行的法令架构及既有的合作基础上,以签订书面协议之方式,强化司法合作之互惠意愿,同时律定合作之程序及相关细节,提升合作之效率及质量。与对岸律定合作事项涉及人民权利义务部分,均在现行相关法律下执行。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亦无须另以法律定之。”按照这一新闻稿的表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这一并不涉及“法律修改”的两岸协议,被台湾地区认为是两岸“共同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这与CFSP和JCCM中的共同战略、共同立场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第6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年4月30日,作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开园的亮点活动之一,由国家建设部、湿地国际组织主办,*市政府承办的首届“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为进一步推动镜湖城市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国内外湿地保护利用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汲取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进一步提升镜湖城市湿地乃至*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政府于去年8月向湿地国际提请承办湿地国际第六届董事大会暨**湿地论坛。经多方考察比较,湿地国际于去年10月同意将湿地国际第六届董事大会的承办城市选在我市,并同时举办主题为“健康湿地、健康人类”的**湿地论坛。

作为全球最大的环境保护组织之一,湿地国际在全球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领域具有独特地位和广泛影响。湿地国际董事大会是湿地国际牵头召开的国际性会议,汇聚了当今国际湿地界的精英代表,是湿地领域档次最高的盛会之一。大会每三年举办一届,根据惯例同时召开“湿地保护利用研讨会”。

二、会议安排

(一)会议名称:湿地国际第六届董事大会暨**湿地论坛。

(二)会议时间:*年11月4日—11月8日。

(三)会议地点:*咸亨大酒店。

(四)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联合国机构高级官员,《湿地公约》负责人,中国、印度和非洲地区的政府部长,全世界湿地国际的政府、非政府代表和来自健康与发展机构的合作伙伴代表,共约110人(其中国外代表约90人,国内代表约20人)。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领导,国内有关湿地研究专家将受邀参加*湿地论坛。其中国外代表的邀请由湿地国际负责,国内代表的邀请由湿地国际、*市政府共同负责。

(五)会议议程:

1.湿地国际第六届董事大会

11月4日,湿地国际董事会成员报到;

11月5日,湿地国际常务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11月6日,湿地国际董事大会和颁奖仪式;

11月7日上午,湿地国际董事大会;

11月7日下午,考察镜湖城市湿地公园;

11月7日晚上,*市政府举行招待酒会。

湿地国际董事大会由湿地国际组织召开,*市政府负责提供会务保障。

2.“健康湿地、健康人类”**湿地论坛

时间:*年11月8日

08:30—09:15论坛开幕式,分别由市委主要领导、省政府领导、国家林业局领导、国家建设部领导、亚洲和非洲代表致辞。

09:15—10:00湿地公约秘书长作《湿地,人类健康和湿地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报告;湿地国际向*市政府颁奖;市政府领导作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情况报告。

10:30—12:30专家发言,湿地国际主席、湿地生态学和国际水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作《湿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全球水伙伴中国秘书长、中国工程院王浩院士作《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与湿地优先保护》报告;Oxfam东亚地区首席代表作《脆弱人群和易受威胁的海岸线——生态系统方法的重要性》报告;联合国粮农组织代表作《管理湿地,人类和自然,把疾病风险降到最小——以禽流感为例》的报告。

14:00—15:30专家发言,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中心主任作《恢复湿地、保护生命,为人类福祉提供一个健康环境》报告;印度尼西亚国际关怀组织代表作《管理和恢复泥碳地,健康、生计、人类、自然和全球气候都从中获益》报告;世界渔业研究中心代表作《湄公河流域的湿地,食物安全和营养物质的初步思考》报告;九三学社广西委员会代表作《水、卫生和湿地》报告。

16:00—17:00会议总结和讨论通过《*宣言》。

*湿地论坛由*市政府与湿地国际联合举办。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湿地国际第六届董事大会暨**湿地论坛*方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镜湖新区管委会,马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外事接待组、安全保卫组等四个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联络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镜湖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会议实施方案、工作手册及有关工作计划;

2.负责会议相关材料的的起草、修改工作;

3.负责与湿地国际——中国办事处和横向部门的联系协调及办公室各个组的工作督查;

4.配合做好重要领导嘉宾的邀请落实工作;

5.负责制订考察镜湖湿地公园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报道组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日报社、*广电总台

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宣传报道、文艺演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组织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等省级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做好新闻记者的接待工作。

(三)后勤接待组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外侨办、市卫生局、镜湖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接待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接待工作,帮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会议代表的接待服务工作;

3.负责来宾的翻译、医疗保健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等工作。

(四)安全保卫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咸亨大酒店

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检查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正常的活动秩序;

4.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加强监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筹备工作计划

(一)10月20日前,成立*方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确定工作方案;召开第一次联络员会议;开展参会来宾邀请工作。

第7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Abstract: The subject is the diplomatic core concept.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s subject politic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 subject is an authority tool, simultaneously is also pursues the national interest the important way. The subject establishment, is reflec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 authority assignment condition. Develops the subject diplomacy effectively, carries on the establishment, the annotation, the guidance and even the control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benefit to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ubject is the modern country seeks the strategic benefit the important means. This article the important origin will carry on the analysis to the subject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know the subject diplomacy “the truth about the matter”.

关键词: 国际政治 议题设置 全球化

Key wor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ubject establishment globalization

作者简介:郝江东 男 24岁 汉族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一、议题与国际政治

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它的产生与政治权力的竞逐息息相关,是政治过程中各行为体较力的工具与结果。在国际政治的竞技场上,掌握议题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权力基础并具有丰富的权力意涵:议题是一个权力工具也是权力相互角逐的场域,议题的设置与发展,是国家间权力角逐的结果,掌握议题的本身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呈现。特别地,当强势的一方可能掌握政策机器时,居弱势的一方,可能会藉由抛出议题,攫取更多的社会关注,以扩大本身竞争实力。著名国际关系学家米尔斯海默认为“国际政治从来就是一项残酷而危险的交易,而且可能永远如此。……每个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是最大化地占有世界权力。”1自伯罗奔尼撒战争以来,均为如此。作为施展权力的重要管道,根据本国利益对国际政治议题进行设置、诠释、引导乃至控制,有效地展开议题外交是国家对国际权力政治的重要因应。

外交须有议题,议题是外交的核心概念。外交议题通常指所有外交问题中最受关注的并纳入国家外交或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中,国家间通过国际制度或非制度的安排讨论、合作并努力达成一致的问题。人权外交、宗教外交以及和谐外交等均是典型的外交议题。以美国对中国的议题外交为例,在中美关系中经常会充斥着民主、人权、台湾、新疆等议题。这些议题经过强大的美国媒体的渲染和强化,在西方以及世界民众的认知上形成严重的刻板成见。这从侧面也暴露了中国外交议题设置能力的严重缺失,使得我国长期处于世界话语体系中弱势受众的地位。

二、议题设置理论

议题设置作为一种传播学的理论假说,最早见于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于1972年在《舆论季刊》发表的《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文,文中指出,“大众传媒作为‘大事’加以报导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当中;传媒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 2 “大众传播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导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salience)的方式,影响着人民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3。20世纪20年代美国报人W.李普曼将此种概念应用于国际政治中,“议题设置的意义在于,它关乎国家的外交问题意识和外交思维方式。” 4关乎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管理世界对自身国家的预期。

“在国际层次上,国家和行为体‘在各种论坛展示自己的观点’(shop among forums),并且使自己关注的问题在国际组织中提出来,通过议程的扩大或缩小追求自身优势的最大化”5。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往往奉自己的外交意识以及国家利益为圭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设置不同的国际政治议题,主导着国际政治的演进方向。特别是针对中国的国力增长,西方国家纷纷抛出一系列重要议题诸如 “中国崛起论”、“中国”等新议题,以及重提、人权、新疆、宗教自由、等旧议题,对中国以及世界开展蓄意已久的议题外交,期冀借此“妖魔化”与掣肘中国的崛起进程。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际外交议题的设置能力也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议题设置的能力即软实力是建立在国家硬实力的基础之上,是一国对国际政治议程的掌控能力,无疑它是一国硬实力在国际政治与外交议程中的重要投射。

三、中国的议题外交

3.1战略背景

随着自身国力的不断崛起,中国政府积极融入现有国际体系,参与国际社会以及全球治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世界对中国的预期,特别是减少西方媒体对中国的“误读空间”。中国外交大战略的主要导向开始趋向改善中国在国际文化结构和世界话语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并求得在积极融入全球体系的同时提升自身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所处的地位。为此,中国政府积极开展议题外交。如举办中非北京峰会、申办世博会和亚运会;积极解决朝核问题、应对金融危机、参与全球治理等等热点问题6。本文试图就中国崛起以及其所面临的战略背景,策略与技巧等角度对中国近年来纷纷展开的议题外交进行一个简单的阐述,以期能对议题外交做一个简单的呈现。

3.1.1全球层面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开展以及技术的扩散,一个具有“多渠道的联系”、“军事力量不起作用”、“问题之间没有等级之分”特征的复合式相互依存网络日趋成型。国际政治的霍布斯体系逐步向格劳修斯的国际社会过渡,“永久和平”日渐显隐。在最上方的传统的国与国之间军事事务的棋盘上,美国作为唯一的全球超级大国而存在。在中间的洲际经济事务的棋盘上,则呈现出力量的多极化色彩。借着肇始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风暴,发展中大国具有历史意义地群体性崛起,并通过渐进增量改革,逐步寻求国际权力结构的对等与均衡,与发达国家在利益平衡、规则主导以及责任分担上龃龉不断,并呈加剧态势。在底部的诸如跨国犯罪、经济危机以及气候变化、传染病传播等全球性议题上,国际社会第一次摆脱霍布斯的国际政治色彩,“国家如同石林社会中的独立个人间的相互关系一样彼此联系在一起”,促使现实主义的国家不断从整体人类的高度来看待国际政治问题,展现出一幅幅人类社会全球治理的美好图景。7

3.1.2中国强势崛起。200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迎来了其成立60周年的大庆。经过60年的发展,中国已成长为国际影响举足轻重的发展中大国。这首先体现为经济的强劲增长。在全世界笼罩在肇始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低迷状态中时,中国经济却保持了强劲的增长速率,并充当了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引擎。今日的中国在经济总量、贸易、投资以及金融等诸多方面均跻身于世界大国行列,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仅次于美德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以及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最大的外汇储备国。其次,得益于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政治,大力展开多边外交,扮演着国际体系中负责任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角色。

与此同时,“中国崛起论”、“中国”等等话语随之甚嚣尘上。从根源上讲,中国自身提出的“和平崛起”理念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在现实政策中都存在致命的弱点。“崛起”一词本身意味着对现存体制的突破与另立,这种理论的产生也反映了一个小国寡民的幻境抑或是愿景,体现了其对国际地缘政治互动的逻辑缺乏根本的理解。自17世纪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国家的对立对抗从未消停,这种国际体系一般具有四个特征:存在着对立、对抗的关系;存在着霸权国家以及相对确定的秩序和机制;霸权国家、现存国际格局以遏制新兴大国崛起为首要使命和共同任务;新兴大国要在现存的国际格局内崛起唯有挑战和打破现状。所以新兴大国的和平崛起是相当困难的。中国的产生着实空穴来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格局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而崛起中的中国,经由地区性大国走向全球性大国的进程中必须着力寻求该崛起困境的突破口。于是乎,议题外交作为一种有效且合理的外交方式,在中国外交决策者的眼中彰明卓著。

3.2具体策略抉择

这种实力的增长使得中国开始由国际体系的“受众”,逐步转变为体系的“主动者”与“创造者”。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的议题外交也方兴未艾。这种议题外交首先表现在中国近年来积极举办各种峰会与论坛,注重多边外交,并在各种重大地区性与全球性热点议题以及构建国际新秩序等问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比如在“10+1”、“10+3”、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以及亚太合作组织中积极发挥作用,维护自身以及区域的整体利益;并主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主动而自信地进行外交议题的设置,强力发出自己的声音。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行,中国所呈现出来的强大的经济实力、社会动员力以及深厚的民族凝聚力使世界开始重新审视与发现一个全新的中国,使得让世界看到一个更为清晰的中国,从而有效地改善了西方议题外交对世界民众所创造的“刻板成见”,改善了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自身国家形象,增强了中国的软权力。2009年10月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这次由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承办的峰会聚集了包括美联社、新闻集团、路透社、法新社等著名媒体在内的全球170多家著名媒体负责人的参与,被誉为迄今为止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涵盖范围最广的全球媒体盛会。中国国家主席亲自宣布峰会开幕并表示鼓励和支持媒体“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8承诺中国政府要继续推动政务公开、加强信息、保障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合法权益。此次论坛俨然是中非论坛、G20、G4等峰会的另一种版本,主体诉说的是中国政府开始将影响力“展延到一个没有具体疆界却对世界走势构成影响,而且至今一直将中国拒之门外的场域―国际舆论场”。9这无疑是中国议题外交的大手笔。

四、结语

“在国家中心的行为者关系中,议题的发展程度反映出国家的能度;在共治合作的关系中,议题也随着行为者的多元化而有较可能发展出完整的生命周期;至于在竞争的行为者关系中,议题因各方行为者间的冲突对立而起,因各方行为者间的竞争不断而屡被带回议题在酝酿的原点,议题看似被大量地、长期地讨论,但也因行为体的竞争而不易走入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期。”10的确,在权力政治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系中,议题的设置是居于强势或霸权地位国际行为体权力的呈现,抑或是新兴大国崛起进程中谋求国际话语权以及相应国际地位的重要举措。而在一个全球治理的时代,全球化的深入开展以及技术的革新,冲击着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全球性议题凸显并成为国家的主要政策向度之一。可以看到,今日的中国,在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事务中均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经由议题外交的作用,中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一场宏大的“议题设置”,从国际体系的边缘逐步走向国际体系的规则制定者与主导者。今日的中国离不开世界,同时,今日的世界也离不开中国。

注释:

【1】 [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M].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2

【2】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14

【3】 同上

【4】 [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利与相互依赖(第三版)[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35

【5】 同上

【6】金灿荣.中国外交现状与发展战略[J].当代世界.2009(9):7-12

【7】 [美]约瑟夫・奈.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M].吴晓辉、钱程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5):2、11、47

【8】“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开幕 出席开幕式并讲话”[DB/OL].news.省略/politics/2009-10/09/content_12200807.htm

第8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正文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仲裁裁决能够被承认与执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条件,而一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总是会有多个不同的连接因素,从而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除非存在统一适用的国际规范,否则就必然会涉及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问题。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性着手分析,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就应该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冲突规则来调整其法律适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性

    1、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和程序性的双重性

    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依据,是整个仲裁的基石。而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目前国际社会的仲裁立法都一致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一种限制;都明确规定法院无权受理某一仲裁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在我国有关立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受理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乎诉讼或仲裁的管辖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另一方面,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如何解决争议的合同。“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裁判庭的仲裁庭解决。作为一项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不仅仲裁机构必须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等进行仲裁审理,而且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并保障仲裁协议得以执行。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仲裁协议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如信函、电报、电话以及其他书面材料。毫无疑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但是问题在于包含在基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个问题过去是有争议的,不过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影响,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现已成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上所普遍接受的观点。该理论主张认为当国际商事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存在,并不当然无效,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仲裁条款所针对的不是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保障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具有与基础合同不同的性质,从而相对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基础合同的无效、变更、终止、解除,甚至合同不存在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有效。仲裁条款自治理论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采用。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8条第3款规定:“不得以主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系针对尚未发生的争议为理由而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异议。”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做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中国的有关立法也承认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如我国1994年的《仲裁法》第19条第1款就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应有自己可适用的法律,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不能推定即为主合同的准据法。

    通过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可以看出,它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应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

    二、确定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理论

    源于仲裁协议本身的契约性、鉴于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主观论与客观论,有学者提出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上,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和仲裁地法的选择就是主观和客观两种标准的充分体现。

    1、主观标准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说。据此标准,国际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协议中就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明示的选择。鉴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采用意思自治的标准并无碍,且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做法已被各国广为承认和接受。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a)项包含了决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两项冲突规则,第一项便是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选择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的自由。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四条第2款作了类似的规定:“有关问题,除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外,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支配他的仲裁协议的法律。”另外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2、客观标准来源于国际私法上关于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的密切联系说。据此学说,如果当事人合同中可能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规定,而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未做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基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因而各国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的适用法律,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即当事人未就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做出选择,而仅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仲裁地法或裁决做出地的法律。

    由上述各理论可看出各国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法院实践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有着不同的确定理论依据。从而造成了同一仲裁协议在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法律,极易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情况,如依据某法律而认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依照另一法律却无效,另外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可援引某一法律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这些都给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

    就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方法来看,多数学者比较认同下列传统方法:仲裁协议准据法首先应依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则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裁决做出地法)。在仲裁地无法确定时,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此外,受仲裁程序法的非国内化理论的影响,在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上,也出现了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做法。下面就这些方法做具体论述。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一些国家的仲裁理论及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准据法被视为首要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特别选定了适用的法律,且没有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政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优先适用。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单独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况较为少见,单为仲裁条款约定准据法更是罕见,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理论上的,相反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或者无法推定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共同意向,是常见的情形。除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推定当事人选择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的做法外,仲裁庭(或法庭)只能根据可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或其他准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适用仲裁地法

    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准据法未作明示法律选择时,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和做法是以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理由是:第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或裁决做出地是仲裁协议的最密切联系地。第二,现有一些国际公约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做出了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公约》及1975年《美洲公约》均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指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则依裁决做出地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6条规定,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裁决做出地法,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采用这种准据法的一个明显优势是有利于仲裁裁决的做出及其被承认与执行,但是适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必须在仲裁协议中预先指定明确的仲裁地点。

    3、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且不能确定仲裁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产生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则可循。 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如1961年《欧洲公约》对此种方法作了规定,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应适用受理争议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所规定的有效法律。

    4、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在1986年裁决的一起仲裁案件中,仲裁员认为,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的最适当的法律,不是特定的国内法体系,而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善意原则, 如同在仲裁程序法方面国际上提出了非本地化或非国内化的观点一样,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方面,同样有司法判例采用了不具体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做法,但由于这一原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的法律和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对此做出了较多限制。

    5、适用能使仲裁协议保持有效的法律

    根据“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法律格言,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能使仲裁协议保持效力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案》第178条第2款规定:“如果仲裁符合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适用争议事项的法律特别是主合同的准据法或瑞士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在实质上为有效。”

    四、中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与实践

    现行中国法律并没有冲突规范规定如何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鉴于此,在实践中应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结合国际惯例对仲裁协议准据法做出正确的判定。

第9篇:国际会议论文范文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开放、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如果没有国际法上大量的对国家和国家之间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则,跨国界的人员、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正常交流就几乎不能进行。事实上,国家与国家之间方方面面的关系,如在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关系,都是由这种交流构成的。国际法在这些交流中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人了黄金时期,因为国家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国际法。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现在联为一体,涉外的成份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也在迅速扩大,对外市场的依赖度也在迅速的加大。中国经济发展已与世界的发展合成一体。如何通过国际法、为中国经济发展“走出去”的战略服务,已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2007年对国际法的研究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情况下开展的。

 

2007年是中国国际法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年。除中国国际法学会于5月下旬召开年会以外,北京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暨庆祝学会成立十周年大会也于10月下旬召开。这两次分别由数百学者参加的盛会探讨了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如反恐问题、我国的海洋战略及相关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家资源主权维护与国际合作与开发、国际贸易中的主权维护与限制、构建和谐世界中的国家法律责任、联合国改革与国家主权、涉外审判与国家主权、我国海洋权益维护核实现的立法,国际人道法在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挑战等问题。®

 

2007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主办“第四届国际法论坛: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来自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政府实务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等全国20多所髙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国际法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以“国际法的新发展”为主题,涉及国际贸易组织最新发展趋势、国际引渡、人权公约、国际环境法、跨国能源争议解决机制、极地争夺与外大陆架制度、亚洲国际私法在合同领域的发展以及国际私法制度等等诸多问题。®

 

2007年在国际法领域又见到了不少新的著作或译著。例如,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亨克茨等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翻译出版的《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由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撰写的、反映国际刑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刑法》;®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卢有学著作的《战争罪刑事责任研究》;®以及北京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国际法学论丛》(第5卷);©[美]赖斯曼著作的《国际法:领悟与构建》;®《2005中国国际法年刊》和《2006中国国际法年刊》®以及曾令良教授著作的《欧洲联盟法总论》®等。

 

在2007年中,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对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如:易显河:“向共进国际法迈步”;®葛勇平:“香港国际法主体地位及其缔约权限的理论与实践”邵沙平:“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古祖雪:“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⑬以及王秀梅:“国际法体系化机制及其进路”®等。

 

二、热点与创新

 

中国在改革开放、国际化进程中离不开国际法。2007年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问题不少,如: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人道法以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等。

 

1.“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上个世纪,国际法就已存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它主要散见于处理环境损害的若干总裁判例和过失责任条约或防止公海油污染,保护特定生物的条约中。例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通过了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气候变得框架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从海洋、大气、国际水路和生物物种的保护到臭氧层的保护,防止地球温暖化等对地球环境的保护,从而形成了被称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新的国际法领域。

 

2007年初以来,气候问题成为国际政经舞台的主要节目。例如2007年6月的八国峰会,9月的联合国大会,11月的中欧首脑会议等这些会议的主要议题都是关于气候问题。

 

中国按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关措施,一直对应对气候变化做着自己的贡献。1998年5月,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认真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诚意和决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已经开始总体调整能源结构,实现从“髙投人、高排放、低产出”,到“低投人、低排放、高产出”的转变。多年来,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

 

实际上,中国也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很多政策都开始向环保倾斜。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在外交部分第一次将“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列为同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列的政策主张。

 

2.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关于适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法律规则。只要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就一定会有适用人道法规则的需要。因此,研究国际人道法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在当今世界上,战争仍不可避免。

 

每个法律体系,都有它特殊的调整对象。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尤其是在“94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我军现在要准备的三大战,其中就包括法律战。通俗点讲,就是要努力培养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以便维护我国和我军的合法利益。在目前国际形势下,原来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此我们要跟踪,要研究,争取通过“法律战”的准备,为我国和我军培养法律人才和专家。

 

2007年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不少。例如,王孔祥“从国际法角度析空间武器问题”;©朱文奇“反恐战争与国际人道法”;®苗吉伟“论国际法对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制约机制”;®以及毛国辉、冷妹“论科学技术与国际人道法的嬗变”®等。

 

国际人道法从人道的观点出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目前,加人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国家,©比批准加人《联合国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还多。我国作为一个缔约国,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人研究的必要。

 

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

 

国际法与法律其他学科一样,它有许多规则,其中不少规则存在有“灰区”,需要解释。在现代国际法领域,在关于外国所享有的主权豁免的程度方面就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国际关系的实践表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和强国)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或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各种要求,能让国际法为其自己的利益服务。

 

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制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SovereignImmunityAct)。根据该项法案第1603条(D)款的规定,外国的商业行为在美国不再享有豁免权。针对美国及很多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通过的法案,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第28条和第33条的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由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在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我国也需对之作出对策。2007年,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将此列为一个主要题目来讨论和研究。这方面的文章和学术建议也比较多,例如,王立君女士撰写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王虎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杨松“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以及宋锡祥、谢璐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内法调整到国际公约的转变——兼论莫里斯和仰融两案”®论文等,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了较为深刻的研究。

 

4.国际法教育与国际法模拟大赛

 

如何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善于效的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充分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它规定各国仅能对当事人所受实际损失或损害的补偿之外的部分拒绝承认,而且在对判决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相应的诉讼费用,从而在坚持判决应当承认的原则之上又赋予了各国以灵活性,有利于解决损害赔偿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困境。®

 

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国际舞台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制订并善加利用于我有利的国际私法规则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此,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司长提出,应当更加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将它作为促进合作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舞台。应当进一步提高参与力度和参与水平,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未来发展中施加影响。注意吸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并参加更多的海牙公约,扩大有关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