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精选(九篇)

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

第1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2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第3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年以来,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经过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农村税改政策,基本实现了“三个确保”的总目标;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农业税收征管认真推行省局提出的“三个转变”,创新推出了“政府领导、地税征管、部门配合、村社协税、公开办税、集中征收、自觉纳税、征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规范了税费征管,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市税费改革通过前年、去年、今年上半年的实施,各县区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计税面积不实,一些地方下达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多出部分老百姓意见大,上访不断,仅去年农户计税面积大于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须纠正就达万多亩,调整农业税基数多万元。由于诸多原因,各项占地未及时核减农业税计税基数就达亩,税款万元。据调查统计全市计税面积不实,须调减计税基数万亩,调减农业税基数多万元。

×(二)是有的乡镇政府和协税护税组织抓农业税征收工作显得不是很有力度,没有把农业税征收工作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不明确,工作相互推委,一些乡镇干部认为,收税是地税部门的事,而协税护税组织认为,他们不属于地税主管,而且为征收农业税做了很多工作,地税部门确没有给相应报酬。征收农业税必须依靠他们宣传动员,催收尾欠,现在他们不直接征收税款,工作缺乏积极性。

×(三)地税征收人员相对较少,征收网点还显得不够,在集中征收期,有的地方特别拥挤,征收力量相对不足,有的地方服务质量还不很高。

×(四)农业税收政策不完善,法规不配套,有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规范。一些村社干部没有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也越权收取农业税,有些用于还债,致使部分已收农业税款无法入库。

×(五)征收到户后尾欠大,强制执行非常困难。我市外出打工人员数量多,情况复杂,举家外出,土地抛荒严重,大多数农户既不办迁移,也不办土地转包手续,人一走了之,应交的农业税也不管,另一部分是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但又不交农业税,仅去年全市就有农业税多万无法收取。土地转包缺乏明确的政策,一些农户相互攀比,不对去年欠税农户进行催缴,将会影响已交农户的积极性,今天别人不交农业税,明天我也不交。强制执行又有很多问题,一是不容易找到人,二是农民家除了生产,生活资料基本没有法律、政策规定可执行的东西,因此,农业税尾欠将越来越严重。

×(六)税收成本高,税收经费偏低,基层要完全实现“三个转变”,运转相当困难。

×二、对策及办法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巩固、规范、完善、配套”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农村税改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费,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中办发号),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区、县要统一安排,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对反映出来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要报县上的主要领导,坚决进行纠正,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对退耕还林、自留地、宅基地、非政策性占地,按照四川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税费改革办()号文件规定据实核减计税面积,但经营性占地要完备相关手续。

×()有的地区常年产量超过政策规定上限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

×()不准将应由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猪经营环节税收转嫁给农民,对税费改革前的农户欠税暂缓清收。

×()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税款,各级地税机关也不准委托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直接征收农业税。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全面推进“三个转变”,确保农业税任务的完成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正确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同时还要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更要认识到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搞好农业税征收对地税部门发展的重要性,还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农业税征收“三个转变”是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实施,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安排落实农业税收任务,完成好农业税收任务实现农业税收“三个转变”。要把农业税收征收入库与乡镇的发展和利益结合起来,在乡镇财政体制调整中,建议区、县政府增大农业税收占乡镇财政固定收入的比重,调动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农业税征收“三个转变”的全面落实,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全面完成,确保农村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农业税征管“字”方针,正确处理好与政府部门、农村协税护税组织的关系

×我市农业税纳税农户多万户,个乡镇,农村地税所个,平均每个乡镇管理千百户农户,平均每个地税所要管理万户农户,征收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要根据农业税征收的特点建立适合我市农业税征收的管理办法。市局提出,市委、市政府明确我市农业税征管“字”方针即:“政府领导、地税征管、部门配合、村社协税、公开办税、集中征收、自觉纳税、征收到户”是经过去年,今年上半年农业税征收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今后的农业税征管工作中要按照这一方针组织开展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征收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与政府部门、农村协税护税组织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农业税征管,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①政府部门的职责:农业税征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政府部门负责农业税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地税部门实现“三个转变”,负责因征农业税经费不足的供给,对不具备条件设立地税所的乡镇,要提供征税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开展和任务完成。组织力量清理漏征漏管户、尾欠户。②地税征收机关的职责:履行农业税征收的主体地位,负责农业税的税收计划的编制,直接设点征收农业税款,实现“三个转变”,组织、制定、实施清收尾欠计划,税收政策的解释、执行,税票、税收文书的印制,税款的结算和解缴,税收档案的管理。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③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税法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业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教育农民依法纳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组织公民到地税机关积极纳税,协税护税,检举揭发偷税、抗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处理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关涉税的日常事物,由村文书具体负责。

×()强化考核,切实完成农业税收收入任务。要认真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实行农业税收征管量化考核,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资料规范管理的通知》、《农业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以及《关于加强农业税减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对农业税收征管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实施省局提出的“七率”,即直接征收率、计算机监管率、税收公示率、农民上门申报率、税票填开到户率、微机开票率以及税款入库率,力争今年有所突破。农业税“四率”考核指标达到:地税机关直接征税到户率达到;计算机征税率达到;农业税入库率达到以上;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到户率达到。

×()地税机关要充实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地税所要千方百计建设办税大厅征收农业税,有办税服务厅的乡镇,实行计算机集中征税;无办税服务厅的乡镇,以农村信用社的场所、设施为依托进行集中征税,采取“税银合作、优势互补、方便群众”的方式,有效解决征收场地、力量不足的问题;对边远村社,有条件设组的乡镇要设征收组,没有条件设征收组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员“约时定点”相对集中征收,并逐步把临时征收点设为常年征收点。

×()要合理安排征收期,严格核算和管理。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和常年征收相结合,以相对集中征收为主,常年征收为辅。至月为相对集中征收期,其余为常年征收期。农民必须在相对集中征收期内依法足额缴纳农业税收和附加,逾期加收滞纳金。农民也可以在年度内的其它月份内自愿到办税厅或农村信用社等点缴纳农业税收。实行两次征收与一次征收相结合,以夏季一次性征收为主,秋季以结算(清欠)为主。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分级入库。

×()安排落实好农业税征收经费,农业税征收经费是开展征收工作的保障,《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少于,市人民政府()号文件也要求各级政府要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预算安排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确保资金到位,对地税部门实行计算机集中征税有关征税场所、计算机设备等投入,要积极给予支持。地税部门在组织农业税征收时必须的交通工具和办税场所费用、设备购置费、票证文书印制经费、计算机的耗材、协税护税组织发生的等费用地税部门都要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

×()要加强督查,严肃纪律,确保工作到位

×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三个转变”、农业税收征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到位。要建立农业税收“三个转变”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地税工作督查制,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税收政策,严肃纪律,对违背税收政策、违犯工作纪律、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因部门的责任引起的单位实行督查制度,凡被督查通报的单位,必须按督查要求认真整改,对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诫勉、就地免职等处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令行禁止,努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三)、研究政策,进一步搞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一)降低部分常产,促进抛荒土地的流转

×土地抛荒主要农户是举家外出打工,其他农户又不愿意接手这部分土地,其土地有的被亲戚种耕种,有的无人耕种,造成土地荒废,找不到纳税人。这部分土地全市估算有多万亩,占应纳税款的左右,应纳农业税款多万元,这部分农业税很难收取,是税费改革工作的难点,对这个问题政策处理得好,农业税尾欠就小,处理得不好,农业税征收任务完成就困难。解决的主要办法:一是不宜耕种的坡地争取用退耕还林指标,按退耕还林的政策实施退耕还林(即宜退耕还林则退耕还林);二是宜耕种的按现有农业税政策由政府采取公开转包,对象主要是耕种大户,对这部份土地的常产减至征收农业税,具体多少视投标的情况而定,理由:⒈农民外出务工是大势所趋,应当鼓励而不是堵塞,如果这部份土地没有人愿意耕种,农业税收一分都收不起来,给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带来相当大的困难。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对税率和减免项目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规定常产,常产是由年至年的平均常产算来的,对抛荒的万亩耕地减,我市的平均常产将降低不到公斤,这是正常计算的误差许可范围,不会影响平均常产,平均常产仍然比周边地、市高出多公斤,还符合税法规定采用差别常产调节税赋不均,不如此,就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⒊此举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将抛荒地承包给种植大户,解决种地多的农民农业税负担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是对种植大户的一种扶持。⒋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此项措施不但不会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增加欠税收入。

×(二)做好农业税收“尾欠”清收工作。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尾欠将长期困绕征收机关,农业税的欠税比较复杂,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举家外出务工,土地抛荒,不要承包土地,找不到纳税人;二是外出务工,委托他人耕种,没有说不要承包土地;三是与政府有纠纷,找借口不交;四是确实贫困,交不起税;五是相互攀比,见有人不交,征收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就观望或故意不交。对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尾欠”的清收原则应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调查清楚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区别情况,落实任务,做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依法清收。

×()对举家外出务工,土地抛荒,不要承包土地,找不到纳税人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土地的流转政策落实土地的承包人,并相应落实农业税任务。

×()外出务工,委托他人耕种,没有说不要承包土地由协税护税组织协助落实亲朋好友或耕种者代交农业税。

×()与政府有纠纷,找借口不交的,政府首先要落实政策,向农户宣传税收政策,解决问题。

×()确实贫困,交不起税的,符合农业税减免政策,在减免指标范围内按减免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4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税费制度;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设想

一、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目前的农村税收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就农业税来讲,税收《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而纳税人早已变化,并且还存在着“有税无田,无税有田”的现象,已不适时宜,农业税已由收益税变为收益行为兼而有之。特产税工作量大也不好操作。国家设置农业特产税的初衷是利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农村产业结构,但实行分税制后,有些工业欠发达地区逐步将该税种演变成了保政府吃饭的主要地方税种之一,把税收参与特产品收入的分配变为参与农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成为变相的农业税附加。

2.1979年,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转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的分配秩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向农村推进,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已成为加强乡镇财政、财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越来越暴露出其弊端:

第一不规范。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一事一费一制,即根据乡镇各项社会、经济事业中的每一具体项目单独确定收费办法,并且专款专用。这种做法既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具体体现,又为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提供了依据,这种作为非规范性取得公共财政收入的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制度的规范性要求相悖。

第二不统一。税费移位,费目太多太复杂。且不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村提留以外的项目,即使是合理的农民负担项目也不算少。农业税不说,光乡镇统筹村提留就有8项,如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农业税附加中就已经包含了。即使是合理而必须的收费又应该收多少,也缺乏一个有效的“量”的约束机制。

第三不公平。即“三提五统”不准确,费基过大,水份过多。目前“三提五统”提取的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上年年报数确定,而此数字的准确性较差,且不合理。我们鼓励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如果一个村有几个先富起来的个体企业户,就会把一个村,甚至一个乡的人均纯收人拉高很多,但对于少数富户来说不过九牛之一毛,而对于多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户来说就可能是倾其所有,负担必然过重。在交费问题上,有点“挤贫济富”的味道。

第四不透明。即统筹提留费用支出灰暗。政府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收取和以政府名义收取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监督管理,乡镇统筹即属政府资金范畴。由于乡镇统筹费是用于乡村两级为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用这部分资金一般由乡镇政府一把手直接操作,缺乏必要的预算监督。收费执行由各部门“自收自支自管”,不公开,不透明,使用的随意性大,尽管已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在某些地方并没有得到认真有效地落实。农民们不能从交纳的费用中看到他们需要办和希望政府办的公益事业,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由于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办法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首先,表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定义模糊、很难准确计算的指标。其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界定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准确的核定。究竟是农民人均生产性纯收入还是全部纯收入,其二农民人均纯收入信息失真。目前由于农村会计水平有限及受“领导出数字”的影响,农村会计核算及统计数字大都存在严重失真的问题,农民纯收入水分较大;其三难以准确计算。由于农村企业创收渠道增多,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经济总收人统计非常困难,特别是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乡镇和村基本无法统计,测算中往往存在较大人为的“水分”。

其次统筹提留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比例,在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政策上不统一,往往使基层执行政策处于两难境地。由中央有关部委正式下发的关于从农民年纯收入中提取本部门相关费用的文件中规定:教育费附加是2%,卫生事业费是0.5-1%,农业技术推广费是0.5-1%,国防教育民兵训练和征兵费是1.5%,计划生育统筹费是1.5%,村组干部提留是1-1.5%,按这几项收费的标准计算,占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就高达7-8.5%,超过了5%的额度,这就使乡镇村组在贯彻和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时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治改革原则

现行乡镇统筹提留资金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行为以及农村财税体制改革之间不协调、不对称。换而言之,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改革滞后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换和财税体制改革。

我们认为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的改革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筹集、分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需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适度的资金来源。

二是要建立规范化的分配方式。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现法制化、规范化。(1)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既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又不影响地方事业的正常发展;(2)简化和优化税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防止税增而费不废或出台新费;(3)要使农村税费改革同精兵简政和规范政府行为结合,以减轻费改税工作的阻力。

三是要与改革农业税制度和相关立法相结合,要同规范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是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进行,切忌一刀切。

三、改革的具体设想

为规范农村分配关系,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就要求在农民收入分配上体现规范化,在征收方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成本,在资金安排上做到集中、合理、规范,并保证资金用于社区公开服务和公共建设。为此,应当改革农村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完善老税收,建立新税种。

首先,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中应把握一个“农村的‘三提留’和‘五统筹’区别开来,分别处理”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均有各自独立利益,均受法律保护,必须严格地把集体经济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农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集体经济所有的资金与国家财政资金严格区分开来。在把“五统筹”改成税的同时,应当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形式的改革,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由农民集体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将“三提留”的提取和使用,交由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管理,依农民的意愿和在农民监督下来使用。

其次,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将乡镇统筹分别纳入完善后的农业税和新建立的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征收范畴。基本设想:按照职业身份和承包土地将农村居民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农业户,二是兼业户,三是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按照上述分类确定农业户、兼业户所应征收的乡镇统筹资金合并到农业税中,对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新开征一种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具体:

1.完善农业税制。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结合乡镇统筹资金制度改革,应重新制订农业税条例,考虑农业户、兼业户所应承担的乡镇统筹资金负担水平,适度提高农业税原有税负水平,取消附加。同时,为了稳定农民负担,减轻征管工作量,可考虑一定几年不变的政策,在农民出售粮食作物、棉花及油料等作物时按出售所得的一定比例征收。对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或承包山场种养除农业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可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减少税目,能够在收购环节征收的税目尽量改在收购环节征收。

第5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为制止农村“三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下大力量对农村 “三乱”进行了治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群众反映当前仍然是负担重、收费乱,政府年年禁,物价年年查,“三乱”问题还是相当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洛阳市涉农收费(价格)监督检查中,不仅检查难(进点难、调查难、取证难),而且处理难,收缴更难。这不得不使我们对农村乱收费问题在深层次上、在根源上进行深刻地反思。 一、在深化农村费税改革中根治乱收费 农村费税改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是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根治农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相对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当前,洛阳市农村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取消乡统筹费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费用,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修建乡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修建村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对税收规模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特别是在征收中容易存在向农民定额摊派现象的屠宰税一律取消。对“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实行上限控制,三年内逐步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留缺口。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并调整为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同时适当调整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税率、完善现行农业特产税征收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对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村委会办公经费等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按照农业税正税20%的新的农业税附加实行统一征收、乡管村用;二是对村内举办其它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对“一事一议”的筹资实行上限控制(15元/人·年);三是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业税的,改革后仍可继续由原渠道负担,但对这部分农民的纳税义务仍要按改革的政策测量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这部分农民的纳税义务;四是严格核定村级办公费开支标准,严禁开支招待费,报刊征订实行上限控制(以行政村为单位,1500人以上的大村800元/年;1500人以下的小村500元/年),取消各种涉及农民的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 从农村费税改革的初步情况来看,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效果良好:一是规范了农村费税征收行为,提高了依法征税意识,变“人收费”为“法征税”;二是“三取消”从源头上堵住了农村乱收费;三是降低了征税成本,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通过农村费税改革,重新建立和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税收制度,用法制手段规范和约束了农村税收的征收行为;同时,新的征税办法简单易行,透明度高,使农民看得清楚,缴得明白,从而调动了农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二、在深化农村财政改革中根治乱收费 费税改革的总体目标应是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现代财政体制。造成当前农村乱收费和由此产生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农村经济不景气、农村财政收不抵支和机构臃肿人员超编。农村财政体制问题不解决,既使“费”改了“税”,农村乱收费还有可能卷土重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只有深化农村财政改革,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现代财政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乱收费,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为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俗称“分灶吃饭”)。这种体制为调动和发挥各级财政的积极性起过重要作用。但在农村,尤其在中西部以种植业为主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财力有限,特别是近几年一部分县乡企业效益不好,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财政收入相应减少。但财政支出又降不下来,而且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出现资金缺口,并随着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突出“政绩”或以费养人而日趋膨胀,在财政增收无望而又没有其它途径的情况下,必然借助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收入来弥补。其结果,征税不足就收费,费款不足便罚款,更有甚者,把收费和罚款本身变为目的(尤其是计生收费、罚款),以罚代法,层层加码,与设置这些收费和罚款的初衷和目的背道而驰。许多乡、村组织还要依靠向银行贷款或向民间借款来维持运转,形成乡、村巨额债务问题。 农村费税改革将“费”改成“税”,只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和附加改为税收,农村财政收入未必有大幅增长(有的地方财政收入甚至还会降低);另一方面农村费税改革也只能解决农村财政“收”的不规范问题,却无法解决农村财政“支”的失控问题,更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和清除农村乱收费滋生蔓延的土壤。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这个近期目标,而且要放眼于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现代财政体制,以消除造成农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农村财政体制根源。 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现代财政体制,就是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依据新的政府职能,全面调整和重新构建财政“收”、“支”结构,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逐步打破城乡财政二元结构,将乡级财政统一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和平衡,统一编制和执行预算;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按照既能减轻农民负担、又能保证农村财政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农业税赋水平,并对贫困地区适当减免农业税;加强对所得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并从协调城乡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大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在我国加入WTO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政策;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对贫困地区扶贫攻坚、脱贫致富的步伐,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机能,扶持发展当地的特色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改善农村财政收支状况。只有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农村财政来源充足、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农村乱收费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在深化农村机构改革中根治乱收费 费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当前,由于农村机构改革尚未到位,机构臃肿庞大,职能交叉重迭,人员超编严重,致使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出现“吃饭财政”、“以" 费养人”,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下属单位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造成农村乱收费前查后犯,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对农村乱收费的治理整顿效果。如果在农村费税改革的同时,不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不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由于“庙”还在,人还在,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开始新的乱收费,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农村机构改革不能到位,政府职能不转变,吃费税的人不能实质性地减少,他们会“穿新鞋走老路”,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会反弹,使农村费税改革出现“税增加、费照收”的尴尬局面。因此,农村乱收费能不能根治,农民负担问题能不能解决,关键是看农村费税改革是否与农村机构改革同步配套进行。农村机构改革,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重构县乡政府体制,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政府职能转变到集中精力加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上来,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改善发展环境上来。乡镇政府内设机构能合则合、能撤则撤,着重按照经济发展、行政执法等方面设立综合职能部门。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着力裁减超编人员,控制经费,减少开支。通过农村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防止越权、越位。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经费保障,保证各项必要的开支,从根本上防止农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产生。 四、在深化农村物价改革中根治乱收费 费税改革的核心实质是“清费治乱”、整顿“三乱”,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从根源上治理整顿“三乱”、制止农村乱收费,根本的做法是,通过立法将本应以税计征的费改为征税,将不具有税征性质的费加以分门别类,甄别性质,予以去留。因此,费税改革实际上也是深化物价改革的一部分。 (一)农村物价管理理论创新 1.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是当前加强农村物价管理的前提。无论市场经济发育到什幺程度,都会存在对价格和收费的监管、监控。在新形势下,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定规则、当裁判”。具体来讲,省级以上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定规则”,省级以下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当裁判”。尤其在农村,涉农收费多、农民负担重、矛盾突出、问题较多,是物价部门管理的难点、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就是县级物价部门履行“当裁判”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农村物价管理中要克服“畏首畏尾”、“束手无策”、“无所效益”、“无所作为”等思想上的盲点、认识上的误区,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物价管理。 2.进一步“清费治乱”是深化农村费税改革的基础。农村费税改革并不是将农村所有的收费都改为税,能进行费改税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收费(如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的工本费、手续费等)是不能改税的,农村乱收费也不会随着农村费税改革自然消失。因此,进一步“清费治乱”、整顿“三乱”是深化农村费税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今后一定时期内物价部门对涉农收费加强监测、监管、监督、监控的主要工作。 3.加强涉农收费检查是深化农村费税改革的保证。农村费税改革及其相关配套改革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者的切身利益,影响着他们对涉农收费政策认识、宣传、落实的内在动力。因此,要充分估计目前农村费税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在农村费税改革的全过程都要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把深入开展涉农收费执法监督作为深化农村费税改革的措施保证,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到位。 (二)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1.继续实行涉农收费许可制度。通过对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核、检验,进一步“清费治乱”,全面清理各种涉农收费,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集资、摊派,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测、监管、监督、监控,密切注视收费动态,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为深化农村费税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要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完善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物价、财政及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2.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不高、农村社会监督乏力、农民举报途径不畅也是造成农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收费部门和单位对涉农收费政策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致使农民对涉农收费政策缺乏了解,心中无数,在乱收费面前只能听任摆布。实践证明: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解决农村“三乱”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要以物价部门为主乡村配合,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3.着力规范涉农收费执收行为。建立健全乡、村财务管理制度,在乡镇,设立统一收费窗口,收费按规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并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在村里,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三)完善县、乡、村三级物价监督网络 县级物价部门直接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农民经营分散,形成了农村物价管理的薄弱环节,难以有效遏制农村乱收费的发生。因此,要在稳定县级物价机构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物价监督网络:以县级物价部门为依托,在乡镇,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并明确行政执法综合职能部门有关物价监督方面的职责;在村庄,在村、组、户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转业军人和热心农民等人员作为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广泛发动农民积极参与物价监督管理,扩大涉农收费监督的覆盖面,鼓励农民群众监督举报农村乱收费。 (四)深入开展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手段,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配合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声势,震慑各种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受理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落实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根治农村乱收费,真正取信于农民。

第6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公共财政改革重构

引言

各国的税收制度尽管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立上却基本相同,即设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地产税、遗产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农业税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

如在西欧主要国家,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农业的产品税是与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农业税税率大都在20%以内。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西欧国家对农业都采取了优惠政策,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法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实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意大利为2%,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日本农业税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税率曾为地价的3%,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在美国,农业税赋也是纳入与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的,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阿根廷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对农业实行零增值税率。考虑到农业的产业特殊性,许多国家在统一的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还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赋方面给予农民多种优惠政策。

近年来在全国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改革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成效,农民负担从整体上得到较大减轻。如果仅从农民负担总体数量的增减上考察,这次改革无疑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这次改革过多地考虑解决眼前的现实问题,没有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制度架构出发,农村分配制度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和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原有的一些制度缺陷被延续下来,同时又造成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农村税费制度所引起的农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特别是深层的体制原因所产生的农民负担反弹的内在张力,随时会对我们改革的目标预期产生挑战,农民税费负担增加以及“三乱”问题的产生只是时间问题。本文首先对农村税费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进行了冷静思考并提出了质疑,然后跳出“农村看农村”,揭示了农民负担屡减屡重背后的二元税制结构、公共产品供给、公共资源的使用监督和农村集体产权等方面存在的制度问题、体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重构农村税费制度的设想。

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的缺陷分析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根本出发点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但从改革的实际内容看,似乎没有超越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地”,无非是“正杂统筹”、“赋役合一”。改革没有充分考虑税收本身的科学要求和农民的负担能力,而是在农民负担数量的增减上做文章,使得原有的一些制度缺陷被延续下来,同时又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的主要缺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税统费造成的法理冲突

这次改革将原由农民上缴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提留改为加征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再返还给村里;对原由乡镇收取的兴办教育、修建道路、计生、优抚、民兵训练等统筹费,通过提高农业税率,并入税的范畴。以税统费办法造成的法理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税和费性质的冲突。英国《新大英百科全书》给税收下的定义是:“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公共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公共收入的捐献,用于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我们可以对税和费的区别作如下的分析:(1)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2)税法对税种、税基、税率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而费往往根据一个时期的资金需要而设立;(3)公民依据其经济能力纳税是现代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原则,而费的实质是人头税;(4)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主要功能便是获取收入。更为重要的是,“税”和“费”的对征基础和对象不同,“税”服务于公共产品,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具有支付与受益的非对称性;而“费”对于具体的交费者而言,具有支付与受益的对称性。由此可见,税和费不能简单合并。而且,税费合并一定几年不变,实际上是一种包税行为,与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是相违背的。

其次是与村民自治法规的冲突。对于乡统筹并入农业税,无非是体制外收费变成体制内收费,将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合法化,这里主要存在的是农民承受能力的问题。但对于村提留资金采取附加税返还的做法,笔者感到有斟酌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章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办理:一是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二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办法;三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得利益的使用;四是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因此,只有村民会议才可决定村级各项经费的筹集、收缴和使用方式。

(二)按地取税形成的政策错位

需要指出的是,原来农业税是按地征收,“三提五统”是按人征收的,这次改革一律采取按地征收的办法,这样,农民负担由人口向土地转移,由人均耕地少的地方向人均耕地多的地方转移,必然加重耕地多而又相对贫困的种田大户和纯农户的负担。从产业上看,以非农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继续承包土地,现行的制度安排会使高收入少负担、低收入多负担的逆反向调节加剧,实际负担率与产业间的比较收益水平的反比程度扩大,使农业的收益率进一步降低。同时,村民既是一个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工商业等具体行业的劳动者,也是社区范围的一个受益者。劳动者承包土地,创造效益,理应有交纳税收的义务;受益者得到社区服务,同样有承担公益支出的义务。费改税后,只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者承担公益支出,显失公平。农民(特别是直接从事农业的农民)是相对贫穷的群体,且基本上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同时,入世后农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的压力,迫切需要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要重视农民、农业的保护扶持。因此,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成功,不能单纯以农民负担减轻了多少来衡量,而应以是否建立了与农业扶持政策取向相一致的制度来体现。

(三)课税对象定位不当导致的实际税负过重

我们知道,工业企业的税赋,一般是按其经营活动的纯收益或增加值计征的。但是,几十年来,农业税的课税对象一直是按土地的总产量而不是按土地的纯收益征收的。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没有对此加以纠正,这就使得农业和其它产业仍然处于明显不平等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社会总产品由补偿物化劳动的耗费C、补偿活劳动的耗费V和剩余产品M三部分组成。“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④但是,这个成本决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它也是一个商品经济的范畴。“商品的成本价格也决不是一个仅仅存在于资本家账簿上的项目。这个价值部门的独立存在,在现实的商品生产中,会经常发生实际的影响,因为这个价值部分会通过流通过程,由它的商品形式不断地再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形式,因而商品的成本价格必须不断买回在商品生产上耗费的各种生产要素。”⑤由此可见,C和V是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所以不能作为税收分配的对象。农民按照土地的总产量缴税,也就是说,农业税是按不扣除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总收入课税,意味着农民为生产而进行的各种农业物质投入、支出和活劳动投入也成了税赋的计征对象,这无疑是荒谬的。理论界和决策层根据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征税原则,认为我国农业实行的是轻税政策,这几乎成为一致的看法。其实,我国的农业税率并不低。如果把我国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核算为按增加值征收,按一般估计,我国耕地生产的增加值率最高不会超过30%,即使按增加值率30%计算,我国农业的税率最高时达到50%,这次改革后也达到了28%.⑥这意味着按增值税标准计算,我国农业税的税率,显著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更显著高于发达国家农业所实际负担的税率。

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为什么减不下来呢?看来,农民负担过重只是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度、体制因素,它是行政、经济、社会制度不完善的必然结果。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城乡隔离的二元税制结构

这是与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伴而生的。这种税制结构的实质是通过过度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积累资本和对城市补贴的偏向城市的分配政策。在改革开放前的1950~1978年的29年中,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暗税)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明税)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国家通过农村征收制度提取农业剩余净额4500亿元。改革开放后的1979~1994年的16年间,这种状况并未有多少改变,政府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取得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净额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⑦

这次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实际上仍维持了以往城乡隔离的二元税制结构。这一税制结构导致了在城乡居民收入存在着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农民还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要重得多的负担,这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突出表现。二元税制的严重不公平性还在于: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缴纳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2000元的起征点⑧,折合年销售起征点为7000~25000元,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按年收入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而农业税没有起征点,不论农民生产的产量多少、是自用还是销售都要纳税。与之极具有可比性的是缴纳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缴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的运用税率:商业企业为4%,商业以外企业6%,⑨仅为农业实际税率的143%和214%(折合增值税率,农业实际税率为28%)。而小规模的纳税人还有每次(日)的销售额50~80元的起征点。⑩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5%.

(二)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农村歧视政策

在城市,居民基本上不必纳税,或者拿出个人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纳税。当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用交通、绿化)时,一般不会要求居民负担其全部费用,当城市兴建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学校、公园)时,居民不必交纳任何费用。城市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都纳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之中。但在农村,即使是最必要的服务和最简陋的设施,也都需要当地农村社区(村级组织)自行解决。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开支只有一部分包含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另外一部分长期以来都是在农民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等的前提下,再以“五统”的收费方式,向农民筹集。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它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的劳务。”公共品的公共消费性决定它不能通过市场价值、竞争机制的方式来配置。显然,农民在承受极大的税收负担的前提下,另外承担的农村教育、修桥铺路、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方面的“责任”,是典型的公共产品范畴,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比如农村教育,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教育支出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即中小学教育。不同层次的教育其效益的外溢程度是不同的,基础教育的外溢性最强,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在农村接受基础教育并不代表今后就在农村就业,现实情况是许多农家子弟通过升学进入城市,不再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村基本上得不到回报。这就是说,农村承担了城市劳动力的教育成本。因此,几十年来,农村义务教育实质由农民尽义务,把承担教育经费的压力转嫁给乡镇政府和农户的做法,于理于法都是不适当的。

(三)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监督不力

对农民上缴的统筹费用的使用过程监督不力,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农民上交的各种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大部分分散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作为被监督者对本单位的收支掌握完全信息,而审计部门作为监督者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只掌握非常有限的信息;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监督的触角所及重点在“收”一头,即主要是根据“农民负担监督卡”检查是否存在卡外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现象,而对统筹资金的使用监督则往往鞭长莫及。这样,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具体实施监督的成本很高。第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往往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更不向支付者即村民报告,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普遍的情况是,农村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没有人“知情”,但是,单个社会成员去监督,监督的成本由自己承担,监督的收益却由区域内全体成员分享,因此,多数成员因激励不足,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不去监督。

多年来,许多地方乡镇行政事业机构急剧膨胀,严重超编,如果预算内财力不足就巧立名目向农民收费。这样,农民出钱没有买来公共产品,而是买来公共产品提供机构本身。部分统筹费被挥霍浪费、贪污挪用,部分统筹费被用于与农民无关或并非农民享用的“实事”上。

(四)集体产权模糊造成农民利益边界不清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公有。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资产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实质上是模糊的;二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现代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科斯指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德姆塞茨也十分重视产权明晰的问题,他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致使他修正所采取的行动。”以农村土地为代表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不清晰,必然造成以下后果:一是自上而下的侵权行为。一方面,集体资产所有权出现上移的趋势。据调查,自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属于村民小组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属于行政村及属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共有的比例不断上升,县及乡镇政府对土地拥有很强的处置权,而农民的谈判地位很低。另一方面,农民承包经营集体资产的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分配方式不固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种利益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力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致力于获取这一块“公共利益”,最后形成对各权力主体比较有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因此,农民不仅要无条件地承担各权力组织自上而下强制性分摊的公共产品成本,而且要超社区范围向乡村集体组织交纳各种费用,还要向国家纳税。

(五)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出现“过度组织化”倾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强化,使政府参与农业剩余分配的力度不断加大。这种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原有的农村基层组织框架,继续实行乡(镇)、村、组三级管理体制;二是使乡镇政府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合一,不断扩张其内设机构和干部队伍;三是逐步建立、健全上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并不断通过扩张权力,代表上级部门完成各种部门职权内的工作,获取部门利益;四是通过行政手段将乡镇政府的政务性工作向村级组织分解下达,不断使村级组织的村务工作政务化;五是采取严格的组织管理规则和政绩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综合管理、由部门分散管理的多元目标管理格局和政绩考核体系。这样一种农村基层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安排,虽然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程度,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村基层“过度组织化”的问题: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机构林立,干部队伍庞大,人浮于事;二是农村基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政企不分、政经不分;三是农村基层各组织之间财权、事权不统一;四是在政府与农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大幅度提高,在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不足于支撑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费用时,向农民分摊这种成本就在所难免;五是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观”的驱使下,农村基层组织很容易采取弄虚作假、虚报收入的做法,使农民负担的基数不断提高。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原则和对策

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基本目标是否可以确定为: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一个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国际惯例准则,有助于对农业进行扶持保护,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现代公共分配制度。根据这一目标定位,本人对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原则和对策提出如下设想。

(一)改革重构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公平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主义”,即实施普遍征税、量能负担、社会公平和受益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税制体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要求显得越来越迫切。而今,工业发展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此时,国家不仅不应该再向农业过多地索取剩余,反而应该利用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尽可能多地支持农业,以弥补农业当初因支持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巨大付出。不仅要让农民真正在利益分配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而且要根据农民群体和农业弱质性的特点,给予农业更多的扶持,这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也体现了利益分配公平公正性的要义。

2.利益兼顾原则。

兼顾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是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农民利益也是国家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国家需要农民作出一些利益牺牲时,农民利益理所当然地要服从国家利益。长期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把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移给工业和城市,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农民都担负着扶持工业发展的重任,却又享受不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各种福利,几乎没有能力对农业进行再投入,已经为农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但这一过程不是长久不变的,农民利益不能一直牺牲不去,当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快速发展时,国家也需要重视农民利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制度优先原则。

制度优先,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重构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社会公平原则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优先考虑。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既是保证国家、集体利益及时获得的需要,又是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既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规范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主体和内容,即谁有资格向农民“取”,“取”的项目和数额是多少。同时,通过制定严格的违法违规惩处条例,使分配关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

4.效率取向原则。

国家向农民“取”的数量取决于农业的发展,“竭泽而渔”的掠夺式取得,只会导致农业发展的停滞、倒退和长期落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重构必须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为目的。从宏观上讲,农业的发展更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产业的盈利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重构富有效率的农村公共分配制度。

(二)改革重构的对策思路

1.顺应潮流,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

我国农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取消单独设立的农业税制,将其并入国家整个税制体系之中。一方面,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对各国税制均产生不同程度的趋同化影响,我国农业税制的设计也要全方位地适应开放型经济环境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从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趋势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渗透,越来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面向整个国民经济领域,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税制体系。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想是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增值税)转变,最终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一是征收土地收益税或土地使用税。根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属性,国家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收益税,而土地承包者只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租用行为缴纳土地承包费或租金;二是将农业税统一设为增值税。农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根据农户销售产品的收入状况征收流转税———增值税。税率可以从低确定,而且比照城市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做法,规定起征点,在市场上销售时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显然,一般收入低的农户都达不到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农户适当调整规范,就使我国的税制完全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达到公平税负、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目的。

2.规范有序,重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不是简单的以税统费,取缔收费。从近期看,企望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全部的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缺口,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改革农村税制的同时,应重新构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规范操作,让税、费各归其位。

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合法的村筹资制度。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存在无序化,农民的民主参与程度低。但村委会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事实上作为乡镇政府行政的延伸,更多地发挥着乡镇政府的执行功能,这无疑强化和固化了村委会的强制执行的能力,农民拒交不合理负担的能力相对削弱。政府对此应做的事是,规定一套村民公决的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督促其做到程序合法民主,资金使用正当合理,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并对筹资上限进行控制。同时强化法律建设和执法力度,切实赋予农民自我保护的权利和手段。二是规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度。对于农村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子女上学、报刊发行等服务管理性收费,应由各级政府组织物价、农业、财政、教育、宣传等部门加强监管,建立规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在操作上应强调自愿原则,切忌把经济行为转变为行政行为。

3.循序渐进,逐步构建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由于基层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分离,加之各级纷纷下放事权,使处于权力“金字塔”底层的乡镇政府制度内财政无力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不纳入制度视野,农民税费负担加重的问题便不可能最终解决。

借鉴公共产品理论,笔者对三类农村公共产品分别提出生产或供给的思路。首先,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农民作为国家的居民,理应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政府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按经济发展状况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种子培育、水土保持、农村教育、计划生育、农村道路建设等纯公共产品提供资金投入,不应再向农民征收额外的费用。其次,农村准公共产品按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私人混合提供。如地区性的中小型水利、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等,通常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生产。这类产品也可以先由政府公共提供,然后按照受益大小,向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使用费。第三,小范围受益的公共产品,如灌溉、具体农业技术提供、农产品的产供销联合体、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由于其外溢较小,其受益群体相对固定,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这一类产品,由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农民个人来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性的团体,通过合作方式将外部收益内部化,提高供给效率。

4.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改革重构农村税费制度,其直接成效是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农民减负意味着政府收入的减少。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面对财政压力,乡镇有两个选择:一是削减财政开支,减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二是采取其他更加隐蔽的方式,重新加重农民负担。因此,缓解政府财政支出的内在压力,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是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逻辑后果。

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要体现整体实施、系统安排的要求。第一,理顺县、乡财政体制。建议采取通过调整事权的方式,将应该由上级乃至中央财政负担的而目前由乡镇财政负担的事转由上级财政负担,从而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要明确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以此为依据划分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的收入来源。规范中央、省、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力分配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开支不足的问题。第二,加大乡镇机构改革力度。按照市场经济“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将过去职能分散的机构简并为主管社会事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综合部门。大力度推进乡镇合并工作,精简分流机关人员。第三,合理调整教育布局。根据地理状况、人口居住疏密、交通条件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等因素,合理利用、整合农村教育资源。第四,加快农村政治体制创新步伐。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决策监督机制,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农民公布收支情况。

5.积极稳妥,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涉及农民利益和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问题。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基本部分,也是进行税费分流的基础。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必须加快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使一个权能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基线更加牢固,给予农民对土地一个长期的较好的预期展望。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一种最真实的实现形式,就是要实现在历史条件下各个有限集体范围内的土地股权初始平均化,同时获得对应份额面积土地的最终经营权,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民真正拥有了股权,就与整个集体土地捆绑在一起,有利于集体土地的整体保护,也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现由土地超小规模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过渡,并不断刺激和提升土地产权的经济交易价值,促进土地产权中各种权能的清晰分割和有效率的流转。

①②③《南通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④⑤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3页。

⑥我国的农业税率曾高达15%,这是按农业总产值计算的,如按增值部分计征,100元农业总产值的增值部分按30元计,则增值税率为1530×100%=50%.同样,现行农业税加附加税为84%,折合增值税率为8430×100%=28%.

⑦马从辉:《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原因分析》

⑧⑨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公共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2)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2页。

13)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年第6

参考文献

1.胡东亭、卢洪友、左敏等:《公共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周天勇主编:《发展经济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4.叶兴庆:《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第7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摘要: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依然存在。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例,通过对该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的调查,以此作为个案,探讨、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农村 税费改革 问题 对策 三门峡市位于河南省的西部,地处河南、山西、陕西三省交界处的丘陵山区,下辖三县(陕县、渑池、卢氏)、两市(灵宝市、义马市)、一区(湖滨区),国土面积1049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54.8%,丘陵占36%,平原仅占9.2%;耕地面积231万亩,绝大部分为旱地。2001年,全市总人口218.47万,其中农业人口158.82万,占总人口的72.7%,农民人均纯收入2020元,大部分农户仍然以农业生产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2002年,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从2002年6月到11月,笔者陆续从全市六个县、市、区中分别选择一些乡镇,深入到村组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笔者认为: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矛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税费改革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一、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从总体来看,实际税率大幅下降,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改革后,全市农业税4837.6万元,附加996万元,亩均负担28.8元,人均负担36.4元。与2001年扣除“两工”后的农民负担相比,全市共计减负8573.6万元,减负比例为59.6%;亩均减负35元,减负比例54.9%;人均减负53.9元,减负比例59.7%。目前,三门峡市的农业税负担比例在全省是最低的,总减负比例在全省是最大的。广大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负担的减轻,真心拥护农村税费改革。 (二)税费改革规范了纳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有了制度保障。 这次税费改革的重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的方式,筹措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办公经费这三项开支所需要的资金。这些政策在基层得到了落实,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自己也有了明白帐。 (三)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干群关系得以改善。 改革前,基层干部很大一部分精力都用在催粮派款上,工作难度大,受气多,群众有抵触情绪,干群关系紧张。改革后,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干群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农业税征收顺利,如果扣除渑池因灾缓征的因素,截至9月10日,其他县、市、区都已完成全年征收任务的82%以上。 (四)促进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实现了由乡镇党委政府主导型,向财税、农业部门执法主体型的转变,这一转变从客观上加速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五)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改革后,土地面积成了计税的依据,棉、油、糖、麻、菜等经济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由于粮食常产固定而粮食市价不高,农民为了增加收益,积极在自己的土地上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土地的产出,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旧有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基层政府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的矛盾没有完全解决。税费改革后,三门峡市大部分乡镇、村组财政收支缺口更大,极有可能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 (1)乡镇财政收支矛盾加剧。 在收的方面(“三取消”“一提高”),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业税税率提高到8.4%。在支的方面,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但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政体制改革并未完全到位,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还不尽合理,相当一部分支出项目仍然主要靠乡镇基层财政来解决,所以收支相抵,乡镇政权还是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各乡镇的收支无一不存在资金缺口,而且越是农业比重大的乡镇,其缺口越大。 以陕县张茅乡为例:税费改革后,其农业税正税收入667235元,扣除减免税30026元,农业税征收经费20017元,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10000元,屠宰税5765元后,同税费改革前农业税正税162856元相比,财政增收438571元。而乡财政则增支484000元,其中乡村义务教育140000元、计划生育26000元、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77000元、乡级道路建设72000元,乡级医疗补助30000,乡中小学危房改造139000元。增收与增支相减,全乡乡级财政缺口45429元。 (2)农业税附加收入难以保证村级正常支出。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是村级组织的主要开支。改革后,其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额的20%),实际情况是这部分资金难以维持村级组织的良性运转。除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组外,大部分村组都在低效运转,如张茅乡,全乡共22个行政村,全部无法用农业税附加来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支出。每个行政村按25000元计算,共需550000元,除去农业税附加133447元,村级支出缺口416553元。在所调查的乡镇中,几乎每一个乡镇都有个别村组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税费改革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目前的状况是:县财政自顾不暇,没有补助乡镇财政的能力;省财政解决不了县级财政的赤字,而中央财政每年的转移支付力度又明显不足。据了解,如果扣除地区差别,绝大部分乡镇转移支付所得还占不到其资金缺口的一半。 3、乡镇机关精简机构、削减开支的难度较大,有可能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潜在因素。乡镇机构改革的包袱既无法向下转嫁,也难以向社会转移,完全需要自我消化,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乡镇机关的开支不可能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减少,资金缺口极有可能诱发农村负担的反弹。 4、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原有的税源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县乡财政收入主要由工商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农业税构成。税源结构取决于产业结构,三门峡市下辖的各个县、市、区,非农产业基本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前三类税收有限,故对农业税有较大程度的依赖,税源结构中农业税仍然占到相当比重。这种状况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县乡财政正税收入不足,农民负担加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二)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1、技术层面的问题 (1)计税办法繁琐,难以真正据实征收。农业税政策调整后,在征收办法上力图规范,因此确定了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这三个变量来测算每一农户的应征税额。这一设想固然科学,但由于三门峡市是山区农业、丘陵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土地面积难以精确核定,逐年产量变动较大,不仅计算税额相当繁琐, 而且实际征收中效果也不尽理想。 ①常年产量的确定不尽科学,而且不宜保持长期不变。政策要求以1994年至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常年产量,并保持长期稳定。该市1994-1998年间是丰产年,而近几年均遭灾欠收,各县市在具体操作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然而常年产量仍然偏高,不能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个别地方先由县里确定一个总产量,然后向各个乡镇分派指标,各乡镇再向各村组分解亩产,这种倒算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另外,将棉、油、糖、麻、菜等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引起了群众较多的争议。此外,常年产量不宜长期保持不变,应该根据逐年的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②计税面积的确定不很精确。按政策要求,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但是,各乡镇上报的计税面积与2001年原农业税计税面积、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都有较大出入。如灵宝市2001年农业税计税面积888576亩,而今年乡镇核实上报的面积是773570.93亩;与灵宝市第二轮承包面积860794亩相比,减少了87223.07亩。这反映出税费改革过程中核算工作的粗糙。个别乡镇领导甚至坦言:税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工作都是“夹生饭”,明年还得回头重做。 ③计税价格的不确定性增加,成为农业税计算和征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根据政策,计税价格按照国家保护价计征,今年3至5月,省市确定的计税价格(小麦)是1.04元/公斤,而到五月下旬又变成了1.14元/公斤,群众对此颇有异议。实际上,粮食在市场上既卖不到1.14元/公斤,也卖不到1.04元/公斤的价位,也就是说农民无法在这样的价格上实现收入,却要在这样的价格上纳税。 (2)个别农户计税面积已全部退耕还林,不再交纳农业税,无农业税的农户是否应交纳适当的农业税附加,数额如何确定,基层不知道具体的处理方法。 (3)个别农户长年外出务工,有地无产,应纳税款难以上交,而村组又不愿或无力垫付。 (4)对往年尾欠乡统筹、村提留如何处理?如要追缴,怎样才能既稳妥,又不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2、农户之间出现了新的负担不公。 (1)地多农户与地少农户之间的税负不公。近年来土地的边际收益减少,地多的农民由于较少参与非农产业,其收益并不比地少而较多参与非农产业的农民多。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地少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好,承担的税费较轻;地多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差,承担的税费反而较重。 (2)无地农民的税赋转嫁给有地农民。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农业税率上升到8.4%,传统种植农业的收益下降,个别地区的有地农户,其收益状况甚至不如退耕还林户。 (3)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加重。有乡村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其原先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多由集体经济垫付,农民并没有真正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地和地多的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实际税负比过去重。 以上情况客观上会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从积极方面来看,农户会主动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和土地的价值;从消极方面来看,农民退地抛荒的动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一定影响。 3、农村基础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 (1)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冲击。按照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事实上,近几年我们在农村所进行的普九达标投入,主要是靠乡村集体积累和向农民集资完成的。税费改革以后,不允许再向农民集资,而多数县乡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改造任务,形成“旧的渠道堵死了,新的渠道难以形成”的不利局面,使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很大冲击。 (2)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在个别区县有一定难度。根据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受财力不足的制约,个别财政困难的区县实行的是本级和乡镇两个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乡镇执行的是老标准,前两年的调资没有落实。而统一发放,实行一个标准,增支部分使这些区县财政难以承受,增加了统一发放工资的难度。 4、税费改革的宣传在某些地方存在片面性。 (1)过分强调税费改革的减负作用,致使改革后实际负担加重的地区和个别农户,对税费改革有怀疑甚至抵触情绪。 (2)将税费改革简单理解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大大低估了这次改革的意义,并且造成相当部分基层干部的不满情绪。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这三次革命依次是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的革命)。减轻农民负担仅仅是它的第一步,下一步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县乡财政体制,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税收制度调整社会分配,建立一个民主、公平、统一、规范、高效的现代财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5、配套政策不足。 没有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制度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应该说,三门峡市目前制定的各项政策基本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但是由于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政策的执行并没有具体化,还在搞“一刀切”,加之一些村组基层组织不健全,部分农民群众对税费改革不支持,不理解,行动迟缓,形成了一些死角、死面,加大了工作难度。如灵宝市焦村镇的李家坪村、大王镇后地村的第九组等等,甚至没有做到“三到户”。其原因有的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是村级组织不健全或瘫痪,这一现象应该引起关注。 另一方面,由于配套政策直接涉及到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分配和职务的去留,其难度不亚于税费的主体改革。所以基层的操作极为谨慎,相当部分地区处于观望状态,进展十分缓慢。 税费改革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是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必须毫不动摇地进一步深化改革,决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否则的话,新问题不但可能得不到解决,旧有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税费改革很有可能前功尽弃,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总的看法是:为了避免农民负担反弹,需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引入第二个阶段,即制度建设阶段,集中精力抓好配套改革,在深化改革、规范各级分配的过程中逐步消除矛盾和隐患。 (一)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1、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保留的涉及农民的收费,公布项目和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 2、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中小学乱收费、电力乱收费、报刊摊派、各种非法基金、教育集资、计划生育等乱收费行为的治理。纠正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下达“上交指标”的做法,消除这些部门以“指标”为借口形成新的“三乱”。另外,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制度,防止以此为借口形成新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和村组干部人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出现的收支缺口,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压缩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和上级财政必要的转移支付等多种途径消化解决。按照政企分开和精减效能的原则,可以将直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活动的职能从乡镇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将农村水电经营管理、农机作业服务、法律服务职能,逐步推向市场。 2、积极推进乡镇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 3、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根据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等情况,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精简教师队伍,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农村代课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 4、积极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适当合并现有村组建制,精简村组干部,村“两委”干部尽量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对村干部报酬,根据其工作绩效和当地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标准。 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成果能否巩固,关键在于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农村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只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不转变政府职能,不仅开支减的有限,而且反弹的可能性极大。农村教育不从投资体制、教学配置等方面作大的调整,农民负担的这个大头就难以真正减轻。 (三)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1、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乡镇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2、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性减收形成的乡镇和村级财力缺口,通过省、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必要补助,适当加大对贫困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支出的需要。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四)完善农业税征收体制,规范征收行为。 1、县、乡两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税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各项农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征管,要严格按照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按地亩、按人头摊派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附加。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 2、进一步加大农业税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建立农业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农业税收计算机管理,推动农业税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五)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户税费尾欠。 1、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类解决的办法,制定具体的清偿计划,可以参考“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不能随意将负担转嫁给农民。 2、乡统筹、村提留尾欠,要认真进行清理,分类核实到户。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收,不和农村税费改革搅在一起。在具体操作中,必须稳妥进行,不能形成不稳定因素,更不能新开乱收费的口子。 (六)按照政策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五个规范、四个确保、三个集中支付”。 1、“五个规范”:(1)规范县与乡的财政体制。从目前情况看,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县一制,一年一定,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难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的财权与事权,凡是能够在乡镇开支的项目划归乡镇,财力留在乡镇;否则,收支由县管理。(2)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转移支付资金是为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资金缺口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捆绑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而确保应该分配给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同时,将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数额与乡村收入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市级审批。(3)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不规范,造成人员增长过快,冗员过多。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另一方面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大部分地方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此,在搞好教师核编定员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规范发放范围和标准。(4)规范村干部待遇及村务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由农业税附加解决,而农业税附加按政策征收的数额低于过去的“三提”数额,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出现了一定缺口,虽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但如不搞好定员定额,很难保证正常支出需要。可以采用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交叉任职的办法,做好村街干部职数核定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标准。(5)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其基本需要。 2、“四个确保”:(1)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让农民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2)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3)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4)确保实现农村社会稳定。 3、“三个集中支付”:(1)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2)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3)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五保户供养、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 参考文献: 三门峡市统计局.三门峡统计年鉴200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第8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尾欠税费问题研究农村

当前的新农村建设,有很多问题我们已经无法回避。比如乡村债务问题就牵涉到农村一系列的问题,而乡村债务问题其中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税费尾欠何去何从,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和没有拖欠税费农民显得格外关注。

尾欠税费

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衡阳县三湖镇12687户,共有7590户个农户拖欠税费965.4325万元,拖欠税费的农户占农户的总数的59.8%;村级债务总额为786.4327万元,占拖欠税费总额的81.5%。衡阳县金溪镇9643户,共有7211户拖欠税费607.6401万元,拖欠税费的农户占农户的总数的74.8%;村级债务总额为315.838万元,占拖欠税费总额的52%。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拖欠税费的农户面广。过去农民就曾经为税费负担而进行过抵制,如果采取强制手段,“拉粮赶羊”与“哭爹喊娘”的闹剧又可能再次上演,这就是上层为什么决定停止征收尾欠税费的关键原因。农村好不容易才稳定下来,一旦激化农村大面积的矛盾,就会危及社会的和谐和正在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拖欠税费总额远远超过村级债务总额。这就说明如果收支两抵,村级债务的危机可以迅速得到缓解,如果能够盘活其中的一半,就可以化解很大一部分的乡村债务。这就是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为什么强烈要求征收尾欠税费的原因所在。其中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债主,本人拖欠的税费因政策停收也没有在债权中核减;就是同一个人,欠村里的不算数,村里欠的却要还。拖欠税费虽不是村级债务形成的根本原因,但却是直接原因。而且村级债务中有不少是农民的钱,包括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这些农民的利益无疑要得到保护。大多数农户拖欠税费,而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为什么大多数人要求退税?在这些债务关系中,有很大部分是三角债,把彼此的利益牵连在一起,如果村里无法偿还他的债务,那他欠别人的钱也就无法偿还,这种利益的纠缠也同样会造成农村矛盾的爆发。

衡阳县尾欠税费总额16781.4158万元,在税改前(2002年前)农户拖欠税费12081.5284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72%,其中拖欠农业税4023.4586万元,拖欠特产税2255.6594万元,拖欠“三提五统”5802.4104万元。在税改后农户拖欠税费4699.8874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28%,其中拖欠农业税3651.9527万元,拖欠特产税814.8179万元,拖欠“一事一议”233.1168万元。税改前后共拖欠农业税7675.4113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45.7%。拖欠特产税3070.4773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18.3%。拖欠“三提五统”占尾欠税费总额的34.6%。拖欠“一事一议”占尾欠税费总额的1.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一是如此巨额的债权不能清收,在没有其它收入来源或政策来源的情况下,化解村级债务的希望非常渺茫。全县村级债务总额是1.33485421亿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79.5%。从一个县来看,拖欠税费的总额也远远超过村级债务总额,衡阳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更能够说明尾欠税费和村级债务的关系,在中西部的农业地区,具有较强的普遍性。二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尾欠税费是村委会的集体债权,他是属于全体村民。因为村级债务是村级组织的集体债务,也就是全体村民的债务,其中的债权如何解决,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债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若解决不好,将造成农民负担的反弹,造成农民新的负担,将直接减少农民的收入。三是足以说明了乡村两级负债是为上级财政在“流血牺牲”。除个别乡镇有小额缺口外,各个乡镇每年的农业税和特产税,还包括“三提五统”中的民兵训练经费、教育附加、报刊杂志款等,都百分之百地完成了任务,可下面的钱却没有收上来,是靠举债而完成的。四是农户所拖欠的税费中,既有国家的利益,又有公共生产费用等村组集体的利益,还有村组干部工资等个人的利益,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这些尾欠款中既有合法的负担,也有增项加码而形成的尾欠。按政策凡属增项加码的负担都可以清退的话,有尾欠税费的农户就可以减少一些数字,而对于负债累累的乡村两级来说,没有尾欠税费的农户怎么补找?

二、税费拖欠

根据笔者在乡村的调查,尾欠税费形成的原因复杂,从拖欠的农户构成来看,由于难以得到相关的资料数据,无法测算构成的比例,只能基本上把它分为五大类:一类是在外打工的农户。因为长期外出且把土地转包给他人,乡村干部无法找到人而难以收取,从而有增无减积少成多,在尾欠税费总额中比重最大,要远高于在家种田农户的比例。根据笔者在衡阳县三湖镇的调查,全镇农业总人口41200人,其中在外打工人数为12160人,占全镇农业总人口的29.5%,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60.2%。澧县宜万乡万花村的人口是1640人,在外打工的劳动力有370人,占全村劳动力的41%,却占全村尾欠税费总额的71%。二类是在家种田的农户。认为税费不合理,但由于常年居住在家,天天要和乡村干部打交道,也碍于情面,分多分少每次均要交出一部分,或多或少地欠了一部分,在尾欠税费总额中比重居中。根据笔者在衡阳县三湖镇的调查,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39.8%;澧县宜万乡万花村的比例是29%。但占拖欠户数的比例最高,在70%以上。三类是消极拖欠户。因村、组或个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等原因对干部有意见而拖欠不交,用中央的减负政策进行消极抵制,在尾欠税费中的总额比重和户数比例中等以下,估计在15%左右。四是无力交税户。特困户、贫困户确因贫困无力承担沉重的税费而欠交,在尾欠税费中的金额比重要高于其户数比例,金额比重估计最高不会高于8%。户数比例最高不会高于5%,但在贫困山区可能会突破5个百分点。五是积极拖欠户。在农村处于边缘化的群体,没有社会地位,经济上也比较贫困,因过去历史上与当时的政策和干部的恩怨,不仅用中央的减负政策进行积极抵制拒交一切税费,而且还在农民进行广泛鼓动,由此而取得农村社会的话语权,也就是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之为的“农民维权”;在尾欠税费中的金额比重很低,户数比例更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农业税取消以前相当长的时期内,被第二类常年居住在家的农民把他们作为对政府的制衡力量,因为没有他们的存在,乡村干部会无所顾忌,即使全部交清乡村干部不会觉得是因为面子;在农业税取消以后他们的利用价值已经不再存在,影响力又回归原位。

就如同暴利最高的房地产行业反而是偷税漏税最高的行业一样,有不少的富裕农户反而是拖欠税费的大户,而不欠税费的农户大多数是那些经济条件一般且是因为没有别的门路只能在家种田的老实农民。打工的农民毫无疑问要比种田的农民富裕,就是在家拖欠税费最多的有很多就是富裕农民。根据对衡阳县三湖镇的摸底调查,全镇特困户占总户数的3.6%,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7.5%;贫困户占总户数的13.3%,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11.3%;温饱户占总户数的69.1%,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43.6%;富裕户占总户数的14%,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29.6%。

三、已交税费

没有尾欠税费的农户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国家观念强的农民自觉交清的;二是村组干部、党员本人以身作则带头交清的;三是村组干部凭着与一些农民的感情或者是本身的人格威望,做好亲朋好友及老实农民的思想工作而交清的;四是通过强力手段被迫交清的。还有一个令很多村干部更为关注的问题是,那些历年拖欠乡政府税费的村已经不可能偿还了,而没有欠乡政府税费的村和欠得少的村,如果不把已交的税费按比例退回,同样不公平合理。因为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税费缺口收不上来,大多数完成任务的村都是借钱垫付的;而且要村级组织借钱交税很不合理,要村干部直接承担征税的责任更不合法。征税是政府的职能,作为村级组织,怎么可能负担因承担政府职能而形成的债务呢?

比如衡阳县尾欠税费总额16781.4158万元;全县村级债务总额1.33485421亿元中有9631.7974万元是因垫付税费而形成的,村级垫付税费占村级债务总额的72%,其中税改前垫付税费6432.1443万元,税改后垫付税费3199.6531万元。衡阳县的三湖镇每一年完成农业税任务镇财政要负债80万元以上,其中征收效果最好的2003年,202万元农业税任务就有68万元未能征收上来,这68万元的缺口就是乡镇负债完成的。特别是2003年以前每一年47万元的特产税任务,征收的缺口最大,只有30%能够征收上来,每一年完成特产税任务财政要负债30多万元。三湖镇财政下欠镇干部职工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共156.29万元。在衡阳县的石市乡,从1997年到2002年,乡财政下欠乡干部职工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共280.5万元。桃源县的泥窝潭乡共有23个干部,乡财政下欠乡干部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近200万元,人平近9万元;最高的达40多万元,最低的也有3万多元。

四、社会公平

首先就是社会公平的问题:对欠缴税费的农户停止征收,而对已经缴清税费的农户没有明确补偿,同一样的村组,同一样的耕地,同一样的承包,而同一个政策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待遇。笔者所调查的大多数农户包括那些拖欠税费的农户认为:尾欠税费不上缴政府是合理的,如果国家没钱补找,在一个村内已交的和没交的应该按照比例互相平一下头,否则就不公平。

根据笔者的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有78%的人认为没有欠税的农户会要求退税,有11%的人认为不会,有11%的人认为看不准。在衡阳县三湖镇进行村民代表、乡村干部、农村党员共1000余人的问卷调查中,有78.7%的人认为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没有欠税的农户就应退税,有21.3%的人反对。这两项调查的结果表明,乡镇官员的判断和农民代表的判断基本一致。为了印证以上两个判断,笔者委托2005年在湘潭大学应届毕业的屈双湖,在衡阳县三湖镇随机抽样200个农户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有77.9%的人要求退税,有22.1%的人反对。

笔者所调查的每一个乡村干部,只要一提起老欠税费的问题,情绪就立即激动起来。桃源县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支部书记向运贵认为,老欠税费免收我没意见,但已经交的该怎么办?我们借钱垫税的债谁来还?只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可以皆大欢喜,否则天下就难得太平。在澧县的宜万乡,有个历年税费不欠一分的农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他找到乡政府要求解决4万元现金去治病:理由是有些农户历年一分不交,他却一分不欠,感觉到老实人吃亏吃得太大了,这样很不公平,请乡政府就把他当作那些拖欠户一样,这钱算作借给乡政府用,现在还给他,乡政府还省了利息。由于乡政府当心不给钱万一不治身亡而引发,不得不给了他2万元。宜万乡的书记担忧这仅仅是开始,有了初一就绝对会有十五。还有一些心理不平衡的是,比如原来的建校集资款和“三提五统”中的教育附加,一些没有子女读书却在家种田的农户全部交清,而那些在外打工的农户拖欠税费最多,现在却免费享受集资建成的学校和其他一些集资举办的公益事业建设,这很不公平。要么把建校集资款退回来,要么按实际收上来的数额进行补找。

在市场经济中,拥有财富就能够呼风唤雨,神通广大。农村的富裕户大多有钱有势有后台,在中央关于农民负担的高压政策下,乡村干部对他们是不敢轻举妄动。因此,反而越是富裕的人承担的公共义务越少,基层干部普遍认为,这样的政策是在“削贫济富”,尤其是村、组干部意见最大。桃源县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支部书记向运贵认为:首先要分清楚哪些是合理的税费哪些不是,总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吧?我想不通的是既然有合理合法的税费存在,而且是很富裕的农户,也一分钱不能收一分钱不能抵!欠他的债要还,他欠的债不许要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例如五马寨村合乡坪组的邓某,拥有家产几十万元,年纯收入在二、三万元以上,可历年拖欠税费4000多元。现在对欠交的说不收就不收了,已经交上来的农户说我们村干部是骗子,谁还敢相信我们?对于那些国家观念强积极交税的农户和组织观念强艰难完成税费任务的村干部来说,政府是在牺牲诚信来换取稳定。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沙洲组的组长彭志勇认为,曾经积极交税的农户现在对政府的意见最大,沙洲组28户有15户一分不欠,有几户只欠三、四百元,而在本组最富裕的彭某历年拖欠3200多元,反而是欠得最多的,他一户就占了全组尾欠税费的三分之一。现在很多公益事业都办不成了,都怕因先交钱而吃亏。汉寿县东岳庙乡的朝阳庵村当了二十七年支部书记的蒋支书认为,如果对已经上缴税费不给一个说法就全部免除尾欠税费,乡村干部就很难摆平拖欠农户与不拖欠农户之间的矛盾,并因此成为农民攻击乡村干部办事不公的一个充分理由,这样的政策实质上又在激化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给农村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

五、政治生态

现在老欠税费不要交了,而交清税费的农户却没有补偿,造成凡是有国家观念或支持政府的就会受害,没有国家观念或不支持政府的甚至反政府的反而得益,谁今后还敢支持政府?为什么公益事业农民不肯出钱呢?过去只要与乡村组织合作的人就会受害,只要与乡村组织不合作的人就会得益,国家观念强的人就会受害,没有国家观念的人就会得益,在农村造成了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农民认为,反正政府变来变去,只要听政府的就会吃亏。比如按照“一事一议”举办公益事业农民都没有意见,可一当要出钱就只能打“白条”给村里,“国家政策,一日三色”,说不定又不要交了,使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机。从长远来看,将使得农村的政治生态更加恶化,造成农民对任何干部和任何组织都不相信。李昌平的“政府组织群众怕,群众组织政府怕”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危机所在:我们究竟还能够相信谁?我们究竟还能够依靠谁?谁还会相信我们?谁还敢相信我们?

而且还由此造成了法律上的危机,因为农业税和“三提五统”未被改革和取消之前,均是当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在当时法律的情况下都是合法的,有国务院的农民负担条例、农业税条例,从现在开始取消了,只能说取消之后不再有效,取消之前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消失。比如说个人所得税过低的起征点在2005年提高了,但是否以现在的起征点为标准把多收上来的税金予以补退呢?如果法律所执行的有效期都被后来所否认,就可能引起普遍性的连锁反应,就意味着现在的法律和政策过几年也很可能被取消。农民说,现在的政策是“本届政府否定上届政府,这次会议否定上次会议。”所以,谁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就会有害,谁还会去相信和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呢?

现在基层干部心里有一股很大的怨气,特别是一些组织观念很强的村党支部书记,曾经坚决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在工资都没有拿到一分的情况下,宁愿牺牲自己个人利益也借钱完成了本村的税费任务。如衡阳县三湖镇先锋村的支部书记王大云,把亲戚朋友的钱全部借尽,每年都不打折扣地完成了本村的税费任务,而农户的税费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收上来,没有交的老欠税费现在不能收了,现在却不知道谁来还自己的钱!而那些不服从上级、没有组织观念、不完成税费任务的村干部反而得益。因为不仅村干部没有借钱垫税而损害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还为本村赖掉了每年数十万元的税费负担。造成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在党组织内部,就是谁听了上级的话,谁有组织观念,服从上级安排的,谁最终就会成为受害者,谁还敢相信党组织呢?这是令人深思的负面导向。

在衡阳县乡镇干部中有一个这样令人辛酸的事例:台源镇的一个副主任科员廖长久,因无钱医治38岁便离开了人世,在生命垂危时给党组织写下了一封令全县乡村干部忍不住流泪的遗书:近三年来,为了完成上缴的税费任务,借了妹妹夫妇俩7年在外打工的全部积蓄1.8万元,借了父母亲准备买棺材的4000元,借了母姨辛苦劳作积存的1万元,借了母舅准备建房的1.6万元,借了82岁的外婆的私房钱2500元。“在生命垂危之际,令自己宽慰和自豪的是,我有生之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没有令党和人民失望,现在以一名普通党员的名义,庄严地向党组织敬礼!”“一颗红心永向党,生为共产党的人,死作共产党的鬼。”可是他没有说,他垫税的几万元借款谁来还?他被欠发的几万元工资谁来付?他那身无分文无房无地的孤儿寡母怎么活?。有个乡党委书记感叹道:本来积极交纳税费的农民和积极完成税费任务乡村两级组织是拥护党和政府的中坚力量,如果连他们的利益都漠不关心,对他们都不能公平相待,到时候还有谁会来保卫我们的政权?

六、解决思路

第9篇:农村合作社税务处理范文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工作面临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稳定的繁重任务。农村税费改革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有效治理农村“三乱”,激发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治本之策。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增强,研究解决农业税收的执法难问题成为农业税征管机关必须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研究农业税收执法问题的必要性

(一)依法征税、依法行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法征税,才能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国家行政权力制约的关系,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预先规定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征收税款,征收的文件依据要合法,征收程序要合法,征收的事实认定要准确,这样才能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才能维护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才能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的职能作用。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与农业税收的执法有密切的联系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农业税收是乡村行政事业管理所需财政事业费的主要来源,农业税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与国家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农业税收执法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基本政策的具体落实。要达到税费改革的最终目的,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实现。

(三)依法征税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农业税收征管质量的客观保障我国《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提出了规范要求。农业税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否则,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发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主体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个人责任追偿制度,执法人员66《税务研究》2001年第10期总第197期SHUISHOUZHENGGUAN也相应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农业税收执法问题应受到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高度重视。

(四)农业税收执法是农村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保证,是体现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一个窗口农业税收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从农业税政策扶持生产、发展经济,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政策优待的角度讲,农业税收又是体现党的关怀,增强农民的凝聚力,巩固农村政权组织稳定的主要手段。从某种意义来说,农业税收执法将促进农民守法意识的增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全面改善。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关注农业税收政策,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作用将会更加突出。

二、农业税收执法难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税收执法方面农业税收执法表现为依法征收农业税收,包括正确依据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法定征收程序,在法定职权内认定纳税人及征税所根据的客观事实。这是农业税收执法的基本要求。从我国农业税收的管理实际情况看,农业税收执法过程主要体现为县、乡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征收,尤其是乡级征收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村级协税护税组织对税源的调查核实工作。因此,应从税收执法主体即征收主体、征税时依据的执法文件依据、执法的事实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全面分析农业税收执法难的主要原因。1.执法主体不明确,委托关系不规范。(1)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收由当地政府组织征收,即征收主体为乡镇政府,这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税收管理体制严重不符,出现了征收主体与现行法律责任的严重脱节,淡化了征收主体的责任,也随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于农业税收纳税人众多、税源分布广、征收时间紧、任务重,再加上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农业税收的征收往往与乡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行为统一进行。这样,农业税收的征收主体发生了转移,由农业税征收机关变成了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主体不明确,征税权力不统一,使大多数农业税征收人员往往只注重征收权力而忽视违法责任,出现了执法的随意性。征收主体执法的不规范,必然产生实际工作中执法难的现象。在日常的税款征收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往往与乡级人民政府直接签订目标责任状,把农业税收管理纳入乡级政府的考核范围。而农业税收入大多是县、乡级财政收入,县、乡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严重短缺,经常出现收“过头税”甚至违法收税的现象。另外,由于税收征收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县、乡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超越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权限,甚至激化了农民与税务机关的矛盾,给农业税收征收执法带来困难。(2)农业税征收机关与地方政府部门应是一种委托关系,但目前,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农业税征收机关不可能与乡级政府建立起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委托关系。村委会属群众性组织,没有依法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不能行使农业税收征收权。2.执法依据缺乏,对法规文件的理解和执行出现偏差。(1)与其他工商税收相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占有的纳税资料明显偏少。目前,在工商税收征管中,除了在工商户依法进行纳税登记时获得足够的纳税资料外,还有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文件的支持,如会计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工商、财政、金融、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业资料,这些为依法征税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方便了税务机关执法,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征管质量。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绝大部分体现在乡村两个层次。乡村事务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最后环节,属于社会管理的最边缘地带,社会的综合管理功能不如城镇地区,农业税收工作可借鉴的法定资料受到极大限制,只能由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独立开展工作,给农业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2)税收文件的执行时间滞后,加剧了基层征收机关执法难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贯彻落实政策,公文的制作、印发、转发等处理活动需要一段时间,转到乡村两级时,经常在事实上出现“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3)理解和解释法规文件规定容易出现偏差,造成农业税收执法难。正确理解和解释税法等法律、法规是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的前提。税法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税法不易做到。这一点在农业税收尤其在农业税收的计税依据方面是比较典型的。如农业特产税的税目共有七大类,其中在园艺作物中有苹果和茶叶,而苹果和茶叶又分为十几甚至几十个品目,每一个品目的生产、收入情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核定纳税人计税收入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因素。农业税方面,虽然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相对稳定,但由于每年的田种①变化和农民的受灾情况,影响了每一户计税收入,客观上使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又处于动态变动之中,给每年征收期间计算税额增大了难度,反映出农业税收执法难的实际情况。3.执法权受到限制,难以发挥执法效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行政主体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我国目前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是参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总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是以工商税收为基础,农业税收有时难以参照。农业税收的执法活动主要在乡村两级,而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申请县级税务机关。农业税收征收有时间限制,一个征期仅有2~3个月或更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产品收获或收购的当天。乡级征收机关不能对欠缴农业税的纳税人及时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必然造成部分税款流失。4.农业税收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认定执法的法律事实非常困难。(1)农业税收收入的季节性,给田种认定和农业收入的核定带来不便。对于不属于当地主要粮食的农作物,国家没有实行统一收购,农业税数额不大,又无账可查,管理困难。有些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的限制,征收人员不易到达,计税收入的调查核实无法实现。农业税收税源普查的复杂性和劳动强度不亚于全国人口普查。(2)由于农村外出打工人员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撂荒严重,造成农业税任务难以落实;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同时存在承包田的转包,给每年的土地登记、纳税人资料变更增加难度。(3)土地田种变动表、农业税减免登记台账、农业特产税税源台账等农业税基础数据主要由村级协税护税组织填报,具体落实到村委会成员身上,而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并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也不需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业税征收基础不牢,为农业税征收工作埋下隐患。(4)证据不足会直接影响法律事实的认定,导致农业税征收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加剧农业税收执法难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以上这5种情形中,除证据不足外,其他4种通过征收机关自身加强管理是可以解决的,而证据的收集是征收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征收机关可利用的证据只有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因为,书证方面,农民几乎没有农产品购销合同或销售发票,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可供征收机关借鉴;物证方面,农产品收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对虾收获往往在凌晨的几十分钟;粮食作物和果品等大多数农业特产品在生长期都不能算作收获,不能构成农业税收的计税收入,因为一旦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会出现绝产绝收现象,应给予减免税照顾。而且农产品收获是分地块多次进行,农业税纳税人是以户为单位,要使收入与纳税人“对号入座”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某些农产品果品如腐烂,物证不易保存,仅靠录像、照片也不能反映待证事实的全貌,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能被法院采纳。勘验笔录由公安机关专属;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的制作收集比较复杂,由于农村存在家族间和相邻协作上的亲密关系,征收机关无法完成。只有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经过征收人员的努力能够收集到,但其证明力是否能达到法院要求的证明标准仍然不能确定。

(二)纳税人守法方面1.纳税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给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带来了难度。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农民受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受到限制,造成了农民在理解税法方面容易出现偏差,给做好农业税收宣传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有9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3/4,受地域环境、生产、生活习惯等条件的限制,接受国家机关管理的机会大大减少,给税务机关宣传解释税法造成客观上的障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思维方式和生产模式正在发生变化,自觉纳税意识有所增强,但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依法纳税的理想目标。2.纳税人获得法律救济相对困难,对农业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强。(1)农民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对复议、诉讼行为感到十分陌生,大多数农民不愿涉足这一领域,不习惯用“打官司”来解决纠纷。(2)农业税收实行轻税政策,每户纳税人的税额不大,即使纳税人的诉讼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能获得行政机关的赔偿,非但不能收回路费,还要费很多周折,误时误工。因此纳税人在受到侵害时,不想提起行政诉讼。由于纳税人不愿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失去了对农业税执法的监督,客观上助长了征收机关的不规范行为。

(三)执法成本过高也是造成农业税收执法难的重要原因农业税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税收成本较高,这是长期以来执法主体不统一的主要原因。现有的农业税征收机关的人力和财力无法保障农业税收业务的全面开展。据部分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农业税收的征收成本平均为17%,有的甚至更高,如有些地区海洋捕涝的特产税征收成本高达30%。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征收手续,减少征收阻力,往往出现估税行为。

三、解决执法难的对策

(一)立法上,适当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1.扩大地方的立法权。我国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有相对发达的地区,也有欠发达的地区;有人多地少的地区,也有人少地多的地区;农民收入有的主要靠种植业,有的靠养殖业,有的靠乡镇企业。即使在一个省内,县与县之间、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户与户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农民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结构经常发生变化,农民与国家、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中央在立法时应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在中央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执法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既达到税收的公正、公平,又减少税收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2.制定符合农业税收征管特点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久前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工商税收的征管实践为基础,以税务登记为前提,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模式。农业税收的征收特点是:纳税人众多且分布广泛;农业税征期短;计税依据多变且不易掌握;农业税收计算目前仍以土地面积或计税面积为基础;在一定时期内为稳定负担,以定额征收为主要征收方式;农业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稳定粮食生产、鼓励多种经济作物及各种高效农业的发展上,发挥农业税收对农产品结构的调节功能,使农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农业税收的特点,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应与工商税收有所区别,给地方更大的管理权限,如在税额核定过程中,适应农业税收纳税人众多而广泛的特点,吸收农民群众参加,让纳税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当地县级征收机关确定,体现执法公开、民主原则,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阻力,进一步提高征收效率。在农业税收征管办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明确村级协税护税组织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稳定农业税收基础工作。这是农业税收区别于工商税收的主要方面。以法的形式规定村委会成员或县级征收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协税护税组织或个人,负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任期为3年。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税收税源调查,登记税源台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有义务说明村内农户的一般情况,有义务协助征收人员征收税款、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协税护税人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对协税护税人员的以上职权行为纳税人不得阻拦,否则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协税护税组织的负责人由乡级征收机关批准任命,对协税护税人员故意行为给征收机关或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乡级征收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后可提前解除聘任。为调动协税护税人员的积极性,征收机关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并建立考核奖励办法。基本工资以当地城镇职工人均工资为标准,奖励不超过当年基本工资的一倍。乡级财政机关增加对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补助,补助应占对协税护税组织投入的50%。(2)制定新的农业税收执法程序。本着简便、实用、效率的原则,采取定点、定时征收为主,征收机关强制征收为辅的征收模式。简化各种手续,扩大基层征收机关的征收自,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权(罚款)仍由县级征收机关审批。对不缴税款必须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可由乡级征收机关直接进行。因为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财物和冻结、划拨存款,属于正常的税收征收权。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明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村级协税护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农业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政府行为,用制度来约束人,达到征税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

(三)注重收集证据,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防御意识,保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1.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确认执法事实,掌握执法证据。根据农业税收自身的特点,征收人员应适当制作现场笔录,尤其在税收稽查时必须有检查笔录,并告知纳税人,征求纳税人的意见。2.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从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利益出发当好“被告”。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加强自身防御,提高胜诉的概率。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加强宣传,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加强宣传是行政公开的要求,也是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必要保证。由于农业税收的宣传对象、宣传内容、宣传面都比较特殊,制约了农业税收的宣传效果,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增加投入,体现宣传效果;以乡为单位公开咨询电话,方便纳税人;征收与宣传相结合,强调宣传与工作的密切关系,使农业税收政策深入人心。

(五)加强农业税收基础工作,夯实农业税收执法基础加快农业税收电子化步伐,夯实农业税收计税基础。目前从辽宁省大连市、沈阳市、阜新市、铁岭市等地计算机应用的效果来看,不仅提高了征收效率,而且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对依法治税起到了促进作用。辽宁省拟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开发完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建立农业税收网络,使征收人员从大量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农业税收法规查询系统,对社会公开,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知情权,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实际征收工作的阻力。健全农业税收档案操作程序,做到农业税收计税基础相对稳定,正确贯彻稳定农业税收负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