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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制度精选(九篇)

新农合制度

第1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级有关部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责和任务,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为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四)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五)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二、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协调小组例会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同志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示精神;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协调小组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协调小组组长审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参加例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作用。

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指导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县及县以下党政班子重视“三农”问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计划;指导文体广电、新闻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作为“文明村镇”建设和验收命名的重要标准。

(三)市财政局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及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即农医办)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农业局(市农办)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协助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查研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综合目标体系;结合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研究提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五)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资金的筹集办法。

(六)市人劳社保局(市编办)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研究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对设在社保机构的县(市、区)农医办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配合卫生部门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七)市审计局

依法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资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意见。

(八)市体改办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参与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督促、指导;研究提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政策措施。

(九)市计生委

充分发挥各级计生部门和农村计生组织的作用,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农村的基层计生服务网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十)市残联

参与制定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协助民政等部门筹集特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

(十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具体负责市区水阁办事处的合作医疗工作,做好与莲都区的沟通与衔接,督促水阁办事处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并将统筹资金纳入莲都区农医办统筹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负责研究制定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规范,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协调小组的意见,协调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政策的落实。

四、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规范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组织召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落实协调小组会议精神,依据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做好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信息报告、费用结算、公示与查询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四)了解、掌握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对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编印工作简报,及时沟通、交流信息。

(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六)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调查研究,为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2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基本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为主要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和支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开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金筹集采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及参合方式:参合对象为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合时均要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年度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缴纳基金;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3、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有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权利;

4、享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二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人口和计生局以及、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村(居)民代表组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挂靠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县合医办做好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的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财务人员、社会事务部门人员、卫生院院长、村干部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承担合作医疗宣传和组织发动、基金筹集、合作医疗证发放、核销初审等工作。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合医办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村(居)委会为村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合作医疗工作的专门负责人。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基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20元。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基金缴纳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缴纳基金必须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扶贫挂钩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联系乡镇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积极发挥帮扶作用。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为基金筹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基金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2005年已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乡镇年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70%,年新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乡镇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60%,今后每年逐步提高参合比例。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可采取上门的方法或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意愿的方式筹集基金,以方便参合对象;收取基金时需详细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并向参合对象提供基金专用票据;对相关票据的领发、结报、核销和销毁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缴纳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在次年的实施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享受医疗费用核销,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在实施年度内人口发生变化,原来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年不再补入,原来已经参加的可继续享受。

第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将本乡镇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于基金筹集完成后核对汇总上报至县合医办,经县合医办审核后制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作为参合人的参合凭证,一户一本。

第十九条各乡镇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必须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二级政府各解决50%。

第二十条单位、个人的捐助资金,按捐助者意愿统筹使用:指定捐赠给县级使用的,其捐赠金并入县基金统筹安排;捐赠给指定乡镇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对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指定给参合人的,按其意愿对参合人进行个人缴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需将筹集的参合人缴纳的基金每月汇总一次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政府筹集的基金及乡镇财政补助的资金必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缴。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基金筹集完成后应将参合人名单予以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监督、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金只得用于参合人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核销以及体检费用的支出,可从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其它任何开支均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县合医办要建立基金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参合人的医疗就诊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住院治疗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合医办确定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

第二十七条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就诊者,由县内定点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并经医务科盖章,方可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合医办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非急诊病症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参合人外出务工经商期间因患疾病在外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补偿核销;或突发疾病急诊在外地非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核销后的70%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合人不得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

第五章核销范围及核销标准

第三十条参合人的用药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执行,其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核销基数,乙类药品按80%标准纳入核销基数,自理药品全部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合人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总额501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以上,均可申请补偿核销。

第三十二条对在两个参合年度之间连续住院的参合人的费用核销按出院日期为准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补偿核销;对上年度未参合而本年度已参保且有发生跨年度医疗费用者,其核销基数以参合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每人全年累计最高核销给付限额为20000元,最低核销给付20元;对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未享受补偿核销的农村居民,其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22000元。具体核销标准如下:

费用核销段别县内医院县外医院

500元以下不予核销不予核销

501-4000元25%20%

4001-10000元30%25%

10001-20000元35%30%

20001元以上45%40%

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间为实施年度的月日到月日,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需提供:住院有效票据(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者可用复印件核销,但有效票据复印件须加盖该医院财务公章;在取得该医院背书盖章确有困难的,须同时出示有效票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县合医办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住院费用清单(含药品明细)、出院记录、转院证明、急诊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程序:参合人持核销有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初审后,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汇总送县合医办审核,县合医办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销金额汇入当地乡镇财政账户,相关票据交由联络员带回乡镇,并向参合人发放。

第三十七条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对补偿核销对象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内容:

1、参合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住院有效票据、合作医疗证与参合名册是否相符,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是否齐全,防止冒名虚报;

2、参合人的住院是否符合逐级转院的规定;

3、外伤病人,需调查是否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服毒等非核销范围项目引起的外伤,如不属于合作医疗核销范围的,不予上报;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上报;

5、乡镇初审后,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核销乡镇审核表》,报县合医办审核;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核销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县合医办需在每月上旬对上月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参合人名单及享受核销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具有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县合医办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县合医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院,并签订协议,明确职、权、利。

第四十条各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卫生院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并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有关管理规定,逐步纳入全县大病统筹医疗费用核销范围。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正常增长。

第四十二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定点医院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县合医办共同做好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执行不予支付或部分纳入核销基数的诊疗项目以及乙类、自理药品的使用及费用自费情况告知制度,经参合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参合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如实记录,出院时必须主动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全部诊治资料,并且要在出院的药品清单上注明甲、乙及自费医保类别;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及有关规定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四条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对参合人住院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其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防止冒名住院现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牌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伪造医学文书、出具虚假住院发票的定点医疗单位,其核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责,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核销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参合人取消当年度核销资格,追回核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由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绩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十八条县合医办如违反规定给予核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核销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拖欠参合人核销的医疗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疗费核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对基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截留基金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3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省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遵循原则

(一)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从我县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的进一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村为单位达到100%,参合率达到或超过90%。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2.以住院统筹为主,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为辅,兼顾一般门诊医疗;

3.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与风险基金相结合;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5.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县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本为依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允许家庭内个人参合或不参合。每次参加期限为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章程;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和运行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2.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资金收缴和发证工作;

3.做好参合农民身份确认、信息录入与核对工作;

4.做好对本乡镇享受住院补偿参合农民的信息工作;

5.负责参合农民慢性病人的申报工作;

6.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7.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按规定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3.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五、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各级财政补助所构成。20**年每名参合农民共计1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60元。

(二)不得向农民摊派或强制性征收合作医疗资金。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民政部门建档在册的五保户、特困户、烈军属、七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等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村委会具体负责收费工作,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收款凭证。县合管中心发给参合农户《合作医疗证》。

(五)乡镇合管办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与风险基金相结合。从本年筹资总额中,按照每名参合农民25元计入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按20**年总基金的3%提取。筹资中的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慢性病、计划内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补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生透支时,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动用风险金,仍不能平衡的,由县财政解决。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县合管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银行设立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八)县合管中心除负责县外就医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支付工作外,同时负责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农合专用帐户。

(九)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六、医疗费用补偿

(一)农民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后,凭《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

(二)参合农民门诊或住院治疗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历年结余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使用时,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直接登记报免门诊家庭帐户中的资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导农民年度内结清个人帐户基金,避免个人帐户基金沉淀。

2.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帐户基金使用完后享受门诊统筹报免。门诊统筹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乡村两级均为30%,每参合农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40元,可家庭成员共用。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费用总额预算,乡、村次均门诊费用及单次门诊最高补偿限额等控制指标。具体数额由县合管中心制定,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3.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100元,报免比例为80%;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300元,报免比例为65%;经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1500元,报免比例为55%,在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2000元,报免比例为40%,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支付封顶线为每年累计40000元(包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住院补偿和二次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和不予补偿项目依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试行)》执行。

七、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合作医疗证》或《慢性病门诊病历》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二)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可在本乡(镇)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三)县内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计划内生育的要同时提供《生育证》。

(四)转诊规定:参合人员原则上需到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必须转往县外诊治的,应转往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否则不予补偿。需转县外治疗的患者,经县二级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签署转院意见并报县合管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转诊,否则不予补偿。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抢救治疗,所住医院必须是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院,然后于就诊5日内,患者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到合管中心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补办,不符合规定的拒办。

(五)外出人员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急症须在外地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要在就诊后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到县合管中心办理登记,否则不予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需提供务工单位证明。

八、报销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登记报销。

2.乡村医生每月将报销情况汇总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后连同本院门诊报销情况一并汇总报县合管中心,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补偿金。

(二)县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统一收费票据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报处当日即可领取补偿费用。

2.患者的住院信息应当日网上直报县合管中心,如两个工作日内未将患者的住院信息网上直报的,书面写明原因,报县合管中心审批,经查确属特殊情况,经县合管中心批准后,月末予以拨付,否则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3.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每月1日将上月报销情况汇总,连同病历报送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各医疗机构上月补偿的医疗费用。

4.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违规支出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县外住院费用报销程序:县外住院出院后30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住院统一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加盖专用章)和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到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

(四)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补偿报销程序: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需要到保险部门办理理赔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商业保单及复印件,住院统一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合管中心核准登记后,县内住院的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报免,县外住院的由县合管中心报免。

(五)参合农民住院领到补偿金后,另需要申请医疗救助基金的,由民政部门同县合管中心协商出具相关手续。

(六)参合农民住院治疗享受其它医疗救助或医药费减免的,仍按本方案进行补偿,但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实际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九、运行管理与监督

(一)县合管中心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审定,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安装配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软件管理系统,实现微机联网办公。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务人员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坚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

1.辖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农民的利益。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备齐基本目录内药品,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用药时优先选择目录内药品,最大限度的保护参合农民的利益,做到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住院病人基本目录内药品使用率县级达到90%以上,乡级达95%以上。达不到上述要求,参合农民应报销金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病人病情合理检查,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辅助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0%以上,低于此比例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使用复式门诊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县合管中心应根据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费用和整体服务能力,确定医疗机构全年住院次均住院费用上限,超过上限部分的补偿款由医疗机构承担。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参合孕产妇的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率不得超过40%,超过40%的扣超出部分住院总费用的10%。

7.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标准做好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工作,应予补偿不予补偿的,县合管中心责令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报。对不应报免却给予报免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8.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对参合农民的入院登记和审核,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套骗合作医疗基金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合农民套骗基金行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损失基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实行一日清单制度,县合管中心将组织人员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一日清单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定期召开有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六)实行每月县、乡、村三级两线公示制度,“三级”即县级由县级定点医院和县合管中心,乡级由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由村卫生室和村委会进行公示;“两线”即分别通过医疗机构和政府两条途径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方案》执行。

(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对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全面审核。

十、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要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好处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用典型的受益农民做案例,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资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奖惩

(一)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县合管中心和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合作医疗服务工作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基金流失的;

6.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新晨

7.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篡改成可补助费用的;

8.为参合农民作假、转借合作医疗证提供帮助的;

9.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收回合作医疗证,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

(五)村委会出具的《村委会证明》需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因出具虚假的《村委会证明》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村委会负责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附则

(一)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配套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4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户;健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分担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48-08

一、问题的提出与已有的研究

自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农户的经济状况在我国社会举足轻重。

但是,农户拥有的资产非常有限,所面临的风险分担途径狭窄,抗风险能力低下。因此,在农户所面临的风险集中,由健康风险冲击导致的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劳动能力丧失是最主要的风险。这种风险对农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直接影响。这主要体现在患病者一段时间内劳动能力的丧失及其他家庭成员因看护而引起的劳动时间的减少,直接导致了家庭收入的减少,治疗费用则会引起家庭储蓄的减少,导致农户不得不廉价出售资产以应对风险冲击。(2)间接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因家庭健康问题而支付的大笔费用会挤占其在生产设备、良种引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从而影响了农户的技术进步,甚至影响子女的教育投资,导致学龄儿童辍学,从而损害家庭未来的创收能力。(高梦滔、姚洋,2005)这两种影响交织在一起的结果导致农户“因病致贫”。在中国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占了很大的比例,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年统计,该比例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河南、 陕西、四川等省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0%~50%(李剑阁,2003)。在农村,应就诊而未就诊的病人约占病人总数的33%,其中36%是因经济困难。在农村住院病人中,病未愈自己要求出院者占45%,其中60.5%是因经济困难。(李剑阁,2003)由此可见,提高农户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的能力,是提高我国农户福利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改变农户选择的约束条件,使农户具有自生能力(刘祚祥, 2006),而在土地等其他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包括农民健康水平在内的人力资本在农户经济增长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史清华,2004)。一方面,健康的农业劳动力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营养和健康状况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能是贫困地区的农户无法摆脱贫困的根本原因(张车伟,2003);另一方面,提高健康资本存量对于农民获得非农就业机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提高农民经济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二元经济差距不可或缺的条件(魏众,2004)。因此,有效地分担农户健康风险,提供与农民的购买力水平相适应的健康商品,增加农户的健康投资效率,从而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有研究农户的健康风险分担的文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传统社会里,人们依赖非正式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部分地分担农户所遇到的健康风险(特别是大病风险),这是我国贫困农户几千年来应对风险所积累的制度知识,这种家庭风险分担机制对农村的医疗保险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蒋远胜 等,2003;陈传波、丁士军,2005)。赵忠利(2006)用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CHNS)数据在Grossman模型的框架下,分析影响我国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及其决定因素时发现,在我国农村,家庭越大,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越好。这个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家庭中大家庭能共享更多资源、分担更多风险的情况。第二,在大多数农民已经解决温饱的今天,疾病风险是农民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农民在应对疾病风险的策略上除了自我保障、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以外,主要依靠家庭网络和社区内人际网络提供的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并不被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所认同(乐章,2005)。第三,有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家庭分担机制受到了严峻挑战,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摊的保障模式已引起农民的高度重视,农户开始选择运用商业保险来分担家庭积聚的各种风险,从农民所购买的保险种类看,主要为医疗保障险种(史清华 等,2004)。另外,与我国农村经济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也可以较好地分担农户的健康风险(李扬、陈文辉,2005)。第四,考虑到我国农户购买力低的现实状况,其实并不适宜采用市场化的医疗保险,根本出路在于政府加大对农村医疗的投资力度,加强农村的合作医疗建设(王遥平、李信,2003)。

现有文献中,尽管在农户如何应对风险的选择上存在差异,但几乎都认为农户难以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农户缺乏财富积累,即所谓的“因贫致病”,若要提高农户应对健康风险的能力,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村健康服务的投资力度,其根据是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认为市场机制在配置健康资源中存在严重的缺陷。研究农户“因病致贫”与“因贫致病”这种恶性循环,并找到走出这个怪圈的途径,必须分析农户拥有哪些健康风险分担的权利与途径,以及这些权利的构成与特征。很显然,农户的风险分担与农户所面临的风险特征、农户的购买力及政府的行为能力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但这一点却没有在现有的文献中得到论证。鉴于研究农村健康风险分担的文献主要以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而且其主要内容集中在融资、组织、参合率等方面,本文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根据官埠口村案例,研究农户所面临的健康风险特征及其风险分担选择。

二、农户面临的健康风险特征及其风险分担选择

农户的健康风险对农户的收入、农民人力资本的积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影响,其间的内在联系已经得到了诸多文献的实证检验。本文拟利用在湖南望城县官埠口村所做的102家农户的调查资料(包括访谈记录、调查问卷以及部分农户账本的复印件等),对农户所面临的健康风险特征进行描述,并对其风险分担选择进行经济学解释。

我们选择官埠口村作为调查对象,是因为该村处在城乡结合部,工业化正处在起步阶段,官埠口村案例的意义在于,即使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中,农户也难以应对所面临的健康风险。由此可见,财富是构成农户健康风险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农民看病难主要是由于农民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即传统的风险分担机制与现代医疗服务不适应。

人们将风险视为灾难或损失的概率(艾利思,2006),因此,我们可以将农户的健康风险定义为农户遭受疾病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农户在生存与发展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风险,表1是根据望城县官埠口村102个样本近5年来遇到的经济困难整理而成的农户风险统计表。在该表中,我们将农户所面临的风险分成三类:可以预期的风险,不能预期的风险,以及介于两者之间难以说清楚的风险。

从表1可以观察到,虽然建房与婚嫁在一个家庭中是主要的大笔支出,占了大于3万元支出的73%,但是这些支出是在计划之中的,对农户不会构成风险冲击,这些经济困难发生以后,通过正常的资产组合可以使其风险分散,从而不会导致农户正常的经济状况发生波动。但是,当面临不可预料的第二类风险时,农民往往会显得无能为力,只好仓促改变家庭的资产组合以应对风险,而第二类风险中最主要的就是健康风险,占其发生率的40.8%。由于农户所拥有的住房、承包地等主要资产没有证券化,农民不能以此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农户的金融需求受到抑制;另外,农户资产的流动性差,故在资产转换过程中贬值的幅度很大,使农户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农村的医疗保健体系不健全,我国农户的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或很不好,家庭成员有疾病的家庭占被调查对象的一半以上,健康风险冲击是造成农户经济波动的主要因素。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健康风险冲击导致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劳动能力丧失,构成当今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当一个家庭成员发生大病的时候,农户必须在生产、消费、财产积累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必然带来长期的影响。一旦农户中有人生大病,病人及对其的陪护、照料将影响生产,使农户的当期收入下降;同时治疗大病的支出,将迫使农民借贷或者减少资产积累与生活消费来筹措治病资金;由于缺少劳动力与资金,农户往往会减少其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投资,让小孩辍学,以便节省资金,挣取现金收入。这些影响交织在一起所产生的可能结果就是农户“因病致贫”。

据官埠口村的农户介绍,当他们遇到诸如大病这类风险的时候,普遍采用的风险处理模式是:首先动用储蓄,然后找亲戚借钱应急,最后是卖猪、卖经济作物、卖粮食等,也有向信用社借贷的,但这需要严格的抵押物品,农民生病时在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资金的概率极低。实在没有办法就只能“拖”,任其恶化或者好转。农民健康风险分担机制的短缺已经直接威胁到农民的生命安全,建立有效的农户健康风险分担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官埠口村的农户“因贫致病”的有21.3%,而“因病致贫”的约有18.5%,该数据略低于其他地方的调研数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所面临的第二类风险的概率上升,因此,有些农户开始寻找新的风险分担方式,但是,商业保险并没有成为他们的首选项目。在官埠口村,购买商业保险的农户主要是从事高风险行业的,诸如跑运输、办工商企业的,也有为自己或家庭主要成员购买人身保险的这些购买人身保险的大多数是跑运输或者在外打工的,可见农民是否购买保险经过了理性权衡。,但数量不多,处于初始阶段,而且一般农户对于商业保险均表示不信任,在农民看来最可靠的保险还是家庭自我保险,因此,官埠口村农户的储蓄率达到64.5%,银行存单成为农民的保险单,这表明该村金融市场仍处在金融抑制状况。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需要有与农户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产品。表3系官埠口村102户样本农户中购买保险的情况统计。

通过官埠口村案例可以发现,农民并没有选择正规的商业保险来规避健康风险,原因是:其一,索赔难度大、交易费用高,针对城市居民设计的健康风险规避险种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的需求;其二,农民对健康风险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在健康还没有恶化的时候往往不予以重视,但一旦健康出现问题则又是他们所难以承担的;其三,农户在健康投资中,对于治疗一般比较重视,但是对于保健与预防的投资却非常不足。在农村,农户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的主要方式是几千年来形成的非正规风险分担方式。农民们相互交往所形成的社会资本是构成农户风险非正式分担的基础,这种信用的实现依赖于熟人社会的存在,是在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不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自发秩序。在这样的社会中,村民们不仅共享他们之间的各种信息,而且基本上能根据自己的判断实施自我监督与管理。由于现代医疗系统对于农村社会来说是外生的,传统的信用基础在这个体制的生成机制中基本上被割裂,农户在支付现代医疗服务的高昂费用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又不可能在现代医疗体系中获得医疗这种特殊商品的赊购,于是,农民最优的选择就是“拖”,从而使小病变成大病。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农民的健康风险分担机制与现代商业资源的割裂,是农民医疗享有权被剥夺的制度根源。

在市场化日益深入的农村社区,因为国家信用存在效率边界,导致了农村社会的金融抑制,所以,出现了许多有效率的社区信用形式,其中有的是古老信用形式的重生,有的是新时期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例如,在湖南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农资赊销就是在金融抑制中由农户与农资商所创造的一种社区信用形式。表4是官埠口村农民赊购商品一览表,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农村金融不发达,但是由于存在赊销这种古老的信用方式,农村社会的经济尚能得以平稳运转,可见,赊购在农户风险分担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表4我们还可以发现,官埠口村的农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经济困难,基本上可以运用赊购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农民到现代医疗体系中就诊,却不能赊购药品和其他医疗服务。基于对患者道德风险的防范,在现代医疗体系中不付款就不能就诊,没有押金不能住院,预付金用完就停药等现象在正规医院中已经屡见不鲜。另外,我国医疗服务管制存在明显的所有制歧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种政策对私人诊所统了分、分了又合,有些甚至被取缔,虽有部分能顽强地存活下来,但增加了这些乡村诊所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它们的运行风险。由于严格的行业管制,在我国农村存在许多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乡村诊所,这些医生生长在这块土地上,在与农户长年的交往过程中,建立了一个与社区成员非常紧密的人际网络,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本,他们同时还具有与现代医疗体系以及现代医疗保险机构建立联系的能力;不但如此,这些乡村诊所甚至可以给贫困的农户低价看病,赊销药品。但在严格的医疗管制体系中,其产权没有获得相应的保护,导致这些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医疗事故发生后难以获得相应的处理,从而增加了医疗风险,并最终转嫁到农户身上。事实上,农村社区医院是唯一能使传统的风险分担机制与现代医疗服务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因此,提高农民的抗疾病风险能力,关键是要在社区信用体系中内生出农村医疗的救助机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能力及其行为边界

由于农户的健康风险缺乏相应的风险承担市场,因此想以一定的价格向他人转移风险的农户,以及愿意按此价格承担风险获取利润的人都会遭受福利损失。不仅如此,风险承担市场的缺失还使人们更不愿意提供或消费有风险后果的服务(阿罗,1968)。由于农户的健康风险承担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政府在发展与完善农户的健康风险交易市场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在提供城乡医疗服务时因其行为被扭曲了,在人身保险领域出现了严重的“越位”与“缺位”问题。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缺位”使得本应由政府承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转由市场提供,导致农民医疗状况的恶化,医疗保障成了“盲区”;而城市医疗保障中出现政府“越位”的现象,政府提供了本应由市场提供与分配的服务和资源,致使政府财政紧张。历史已经证明,政府包揽健康风险的制度早已难以为继,城市医疗保障的市场化改革成为政府摆脱财政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效率的出路。所以,我们不能用解决城市医疗保障的方法解决农民医疗保障缺失的问题。

那么,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如何向农户提供医疗保障,以积极方式参与农户的健康风险分担?为解决农民“因贫致病”与“因病返贫”的顽疾,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经过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承担能力以及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等多方面的权衡以后,决定在农村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基本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3年,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采取“以县为统筹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由政府拿出60%的合作医疗费用,而农民只需出40%的资金(从2004年起,湖南省决定,省、市(州)、县(市)三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比例,由原来的3∶3∶4改为4∶3∶3)。虽然基金的这种结构是非常有利于农民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并没有出现农民积极参加的局面,相反,许多农民对合作医疗持怀疑与观望的态度。对此,国内专家已做了许多相关研究(刘启栋,2005;方黎明、顾昕2006;杨立雄、刘湘玲,2006)。他们在如何构造一个合理的给付比例、设计补偿率、补偿上线与下线及组织绩效等方面做了研究,力图在农户的积极性与有限的基金中寻找均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组织过程,政府的财政投入只改变了这种组织的外部条件,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项外生的制度内生化,并明确其行为边界,以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能力问题。

就官埠口村案例而言,以10元钱获得几百元钱甚至上千元的补偿,农民应该有“参合”积极性,但是,农民们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后并不认同。一方面固然与没有达到原有的预期有关,另一方面农民的流动性与合作医疗的社区性的矛盾冲突,增加了补偿成本。而在所有的问题中,农民反映最大的是该村的合作医疗点定在另一个村,导致该村以前的小诊所被迫关闭了,从而使农户失去了赊购药品的机会,以至于部分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以后所获得的健康权利比参合前减少了,“小病扛”的现象也比以前更为普遍。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政府的财政补贴,还必须考虑到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来自于农户所面临的选择机会,而任何被约束了选择机会的资产价值都会贬值。基于组织合作医疗所耗费的成本、效率损失等,人们在作出选择的时候自然会进行全面权衡。参合率事实上是参合收益与参合成本的函数,农民在获得一定的大病补偿时,因失去自由选择诊治医院的权利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比政府官员们所估算的要大得多。

由表5可见,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逆向选择非常严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基本上是家庭成员有病的,甚至还出现只为家里生病的人买合作医疗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现有的合作医疗政策中是允许的,但很显然将使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更严重。。在自由交换的市场中,由于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往往使市场最终崩溃。在医疗保险市场上,那些面临风险最大,即健康状况最差的人往往隐瞒其真实风险状况,以平均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高于平均风险,从而导致以自由交换为基础的私营保险市场崩溃。因此,为了降低逆向选择,保险市场创造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识别被保险人的信息。由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贯彻自愿原则,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就不可避免。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的这种情况,最终将导致合作基金的支付风险。

农民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将降低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能力所基于的逻辑事实上是商业保险中的“大数原则”,即参加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有研究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农村居民对合作医疗有足够的有效需求(刘远立、萧庆伦,2003)。如果没有足够的人群投保以具有风险分担的能力并覆盖管理成本和其他成本的资金,合作医疗是不可能建立的。为了避免合作医疗的夭折,提高其救助能力,湖南一些地方出现了变相强制的办法来提高参合率在官埠口村表现为村里为一些不“参合”的农户垫资,而这种垫资是乡村负债的主要来源。,甚至有学者提出仿效泰国在农村合作医疗中采用过的“株连”政策,只有在人数超过一定比例以后才可以获取相应的财政补助(杨立雄、刘湘玲,2006)。这种基于商业保险逻辑组织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难以为继,其根本原因在于脱离了农村社会的传统网络关系,这种内生于农户的保险需求与外在的制度嵌入所产生的费用将耗费大量的资源,从而降低农村医疗保险的救助能力。由于物价上涨,预定的起付线与封顶线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保障农民的医疗享有权,降低农户所面临的健康风险,必须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与提高农民资金筹集水平的同时,努力发展农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从而使外生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与传统的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从国际经验来看,私人诊所到目前为止仍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他们是最接近居民的健康服务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私人诊所一般还与保险公司以合同形式为参保者提供服务,从而架起了社区中的人们累积起来的社会资本与现代社会的商业资源连接的桥梁,提高了社会运转的效率。如果赋予私人诊所的发展权,同时加大对它们的监管力度,改变现有乡村诊所发展的约束条件,那么中国的乡村诊所将能担负起联结社区与市场的重任。

四、结论与评述

通过对湖南望城官埠口村农户的健康风险以及农户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中的行为选择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农户的健康风险在农户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农民的健康风险对农户冲击很大,“因贫致病”与“因病致贫”是对和谐农村最大的挑战,而传统的以自我储蓄为主要方式的风险分担机制在面临大病风险冲击的时候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寻找新型的农户健康风险承担机制势在必行。

第二,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疾病保障体系,同时商业保险进入广大农村地区的交易成本高昂,在农村社会所形成的风险分担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风险分担机制。这些内生于农村社会中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了农户之间的风险交易费用,提高了其交易效率,但是由于农民的交易范围狭窄,风险分担程度低,故在遇到大病风险的时候往往无能为力。由此可见,有效的社会关系网络所累积的社会资本在农户的风险分担中存在一定的边界,而且这个边界由农户的交往半径所决定。此外,农户也采用预防性储蓄,以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即使回报率为零,农户也会持有一定量的存单。预防性储蓄是一种可以保护农户免于被迫变卖生产性资产的手段。由于疾病风险冲击的不可预料,同时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价格上涨较快,农户进行预防性储蓄事实上也是一种理性选择。

第三,由于农民的健康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政府在提供农民所需要的健康产品、健康服务以及医疗保障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政府以什么方式来提供农村的医疗保障,提供农户所需要的健康产品,却仍在探索之中。以“县为统筹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分担农户的健康风险时,存在很大的局限。首先,农民获取补偿的成本高,参合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这种制度的组织费用昂贵;最后,农民在这种合作医疗中所能分担的风险非常有限。因此,要有效地分担农户的健康风险,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构建“政府―市场―社区”三者有机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框架,使三者在各自的效率边界内发挥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

第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组织过程,政府的财政投入只改变了这种组织的外部条件,但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项外生的制度内生化。由于现有的医疗保健机制不是从农村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内生出来的,即使是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也没有发掘出传统社会中的社会资本,从而使社会发展的自发秩序中断,并在其运行中人为地培植出新的利益集团。因此,发展农村社区诊所,打破部门与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赋予农民医疗的选择权;充分发挥社区信用的协调,降低交易费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以此发展我国的民族医疗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的有效补充,分担农户所面临的健康风险:所有这些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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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sants′ Health Risks and New Rural Cooperative Service Innovation

――Taking Guanbukou Village of Wangcheng County as a Example

LIU Zuoxiang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76;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

Abstract: The fact that peasants can not afford hospital treatment is not only related with the wealth of peasants, but also with the lack of risk share mechanism and credit mechanism that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modern medical serves, which makes peasants lower purchasing power to buy health commodity. The new type of rural cooperative services supported mainly by the government is a rational selection in the present countryside. It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degree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and the degree of peasant organizations and medical system as well. Therefore, a health and risk share system in the rural area must be constructed, that is “governmentmarketcommunity” must be fully integrated so as to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new medical service system.

第5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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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92 — 02

十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不断完善,日臻成熟,切实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改善了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1年,全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8.32亿,参合率达到97%。新农合制度首次将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农民看病告别了‘全自费时代’”。〔1〕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和特点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出现于抗日战争时期,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和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普及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以及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所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的,在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2〕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保证的是对农村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第一,突出筹资机制中政府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从而确保了资金的来源。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同时乡村集体经济有条件的也要给予资金扶持。政府资助是引导农民个人筹资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很难吸引农民缴费,很难持续地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第二,强调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权,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3〕

第三,明确以大病统筹为主。考虑到农民医疗需求的主要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兼顾“小”病,突出重点,明确主次,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对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以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统筹单位,以家庭为参保对象,统筹层次和参合人数都有明显提高,大大扩大了社会互助共济程度,增强了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层次有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规定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之一。经办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组建,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等办法,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制度设计上不健全,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核心理念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很多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者小病没有纳入到统筹范围,对于这部分患病农民来说,即使参加新型农村合医疗,医疗费用仍要自己负担,抑制了大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另外,“保大病”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有病的人积极参加,而健康的人不参加,即使参加了,最终也会由于没有受益而退出,直接导致新农合受益覆盖面狭窄的问题。“大病具有发生频率低的特点,这就必然造成新农合受益面小的问题。据统计,新农合受益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仅为3%-5%。”〔4〕

2.政策宣传不深入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册和传单,召开宣讲大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导致广大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比较肤浅,没有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仅从自己短期利益得失的角度考虑参不参保,身体健康时觉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浪费,生病住院时没有参保则后悔莫及。另外,许多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变化一无所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也不是很明确,这都表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上不到位、不深入。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大特色就是要充分发挥村、乡镇、县三级医疗机构在农村初级卫生网络的骨干作用。为了鼓励农村居民就近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了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医院报销比例最高,与参合农民的联系最为密切。事实上,大部分农村居民不愿到乡镇医院看病,而选择去县外、市外甚至到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医院就医。一方面,现阶段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很多地乡镇医院基本医疗仪器缺乏,仅有的医疗设备也很陈旧,无法满足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需要。另一方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医护人员专业索质不高,只能进行初级的护理保健,无法对急病和重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制约了新农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据统计,2009年我国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4.15人,其中市级的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6.03,县级的为2.46,该数据虽然己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差距。”〔5〕

4.监督管理不力,医疗费用上涨势头较快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了具体的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力,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倾向于提供过度的服务,在诊疗用药上不断超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范围,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许多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5.报销手续繁琐、比例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补贴报销制,即参合农民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之后才能按比例进行相应的报销,并且报销时程序繁琐,所需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农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必然会产生不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比较苛刻,仅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规定范围内,很多常用药品均不在其行列,需要农民自己支付;而且报销起付线标准较高,报销比例偏低,报销后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农民意见较大。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对策

1.加大政府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详细讲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报销程序,突出其科学性和优越性,但也要不断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让农民真正理解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以免农民群众因期望过高未能满足而产生负面影响。要加强典型事例的宣传,通过农民身边熟悉的参合获益人现身说法,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切实让农民知道参合不仅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而且能让自己得到实惠的大好事,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2.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受益覆盖面

应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不但要“保大”,而且要兼顾“保小”,从而扩大受益覆盖面,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不断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提高门诊补偿水平,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覆盖面。同时,积极筹集资金,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扩大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范围和补偿比例。此外,对于那些医疗费用高昂、发生概率低的疾病,引入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保障,以此缓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压力。

3.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医疗设施和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建立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三级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保证农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考核,健全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吸引优秀的医学生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解决基层医疗队伍匮乏的问题,在工资福利、晋级升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吸纳大量人才到农村去。

4.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一是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实行统一采购。这样做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切断了利益链,降低医药成本。二是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查房、查病历、查处方,等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建立费用公开制度,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5.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农民受益度

繁琐的报销手续给参合农民带来了很多不便,影响其参合的积极性,急需简化。现在很多地区开始实施即时补偿方式,农民入院时只要提交规定的证件、填写即时补偿申请表,出院时即可马上办理补偿手续,而繁琐的报销手续则由医院负责办理。这种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够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而且能够保证农民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就医。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网络实现报销审核自动化,让参合患者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就医,都能便利地兑现补偿款。

〔参 考 文 献〕

〔1〕人民日报:8.32亿农民参加新农合 农民看病告别“全自费时代”,2012-7-12.

〔2〕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Z〕.〔200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Z〕.〔2004〕3号.

第7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参考文献

[1] 梁琪,徐创洲,王彦.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7,(4):117-118.

[2] 李朝峰,胡兵,赵海强.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发展[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1).

[3] 张雪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05,(1):90.

[4] 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变及其治理结构的转型[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6,(1):38-39.

第8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059-03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参考文献:

[1] 梁琪,徐创洲,王彦.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7,(4):117-118.

[2] 李朝峰,胡兵,赵海强.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发展[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1).

[3] 张雪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05,(1):90.

[4] 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变及其治理结构的转型[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6,(1):38-39.

第9篇:新农合制度范文

以前农民们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给国家缴纳农业税,而现在人们不仅不用缴税还可以得到国家给的粮食补贴;以前村里的孩子没钱上学,现在却可以免费去上学甚至还有补贴的伙食费,部分地方还有蛋奶工程;以前农民们总是因为家电太贵而买不起,现在家电下乡工程更是大快人心,让那些没钱用电器的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家电.....更令人欣喜的还要算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人们从此不用再愁有病没钱看的问题了。使更多的人民得到了实惠。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做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七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市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上下的积极争取和共同努力下,我们坚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大力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自上世纪90年代一直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和改革公务员及事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工作并了成就,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未将农村人口纳入思考范围,农村人口否能享受医疗保障关系到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环节。以前在我们村,地区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民是当地最大的自费群体。前几年,本地农村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普及药品价格上涨等原因。农民医疗费用攀升超过了农民平均收入增长幅度,越来越多农民无力承担。增长的医疗费用已成为我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因病致贫”的主要成因,而现在市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分别成立管理组织,并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多方筹资,保证基金运转。筹集资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部分乡镇还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对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由于近年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农民们收到了政府的关怀和实惠的效果。

(三)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存在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少数农民认识不够到位。由于部分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宣传发动工作尚有差距,致使少数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认识还不足;加之合作医疗曾几经反复,一些农民对新农合制度还存有疑虑:一怕合作医疗不持久;二怕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三怕医疗单位多收费、乱收费。同时,一些农民的健康投资观念、互助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较为淡薄,自觉参合意愿还不强。

(2)参合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率均较低。新农合实施以来,我市主要对参合群众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另有10种慢性病门诊可审核结报,加上享受体检和分娩补助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

(3)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尽管新农合强调农民参加要以自愿为原则,但为了保证参合率,目前参合群众个人筹资部分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推动、层层包干、实绩考核的办法,由基层干部挨门逐户收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筹资成本较高。

(四)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农民健康的“民心工程”,也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农村实事之一、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之一——“农民健康工程”的头号重要内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1)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帮助群众算大帐、算细帐、算长远帐,引导他们克服侥幸心理,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强化健康投入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参合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医生用药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强化和普及农村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切实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2)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我镇每年实施方案,真正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3)不断强化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要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解决经办机构的编制,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尽早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实现参合群众即看即时结报。在此基础上,强化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