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第1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理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2.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因此必须划分清楚前后任资产质量状况,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新产生的不良资产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和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良资产损失。

3.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经营成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经营成果不实在国有企业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核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做出调整后新的会计报表,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

4.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应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这是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的重点之一,注重对企业的绩效审计。

5.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无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是否存在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三个正式报告,即中介机构(企业)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评价工作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和审计工作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阶段性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最终结论性审计报告。

1.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即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负责人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3)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在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等成绩。

(5)截至任期末,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负责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明确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6)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7)需要在审财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2.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实施绩效评价后形成的关于企业财务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析报告,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企业绩效评价操作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的当年行业标准值、优秀值,重点明确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在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财务指标和评价得分的变化情况,并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得出企业在该任期的财务评价结论。此外,还需要聘请社会专家,专门召开专家民主评议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并形成专家咨询评议报告。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最终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财务绩效分析。主要包括:审计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企业在任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等。

(3)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如在明确企业战略目标及发展方向方面、改革改制方面、基础管理方面、市场开拓方面、保值增值方面等所做的工作。

(4)任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按照问题的重要性,分问题排列。

(5)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运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业绩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应在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中有证据支撑,需观点明确、内容清晰,业绩要讲透,问题要讲准,责任要讲清。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财务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相对于以会计报表为对象的常规财务审计而言,可以归为专项审计范畴,与常规财务审计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区别:

1.目标不同。常规财务审计是对会计报表编制的公允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关注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经济责任审计则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强调关注事件的成因、效果和责任问题。

2.内容不同。常规财务审计内容为会计报表及与其有关的资料,是一种数据公允性的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更广泛,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其中每一项都规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完成。

3.审计范围不同。在审计主体范围上,常规财务审计一般将被审计单位全部纳入审计范围,根据重要性可以采取审计或审阅方式。而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审计范围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一般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资产量应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纳入审计范围的子企业户数应不低于企业总户数的50%。同时又有特殊规定,对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务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均要求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而且在时间范围上,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会是若干年,长于常规财务审计。

4.审计程序不同。常规财务审计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经济责任审计除常规程序外,委托人还规定了专门程序,如审计进点见面会规定了参加的人员及见面会内容,企业前后任负责人必须到场,这在常规审计中是没有的程序。又如审前调查,时间长、要求高,此外审计过程中的问卷调查、访谈等程序,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5.审计方法不同。常规财务审计主要围绕复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而采取检查、函证、盘点、分析性复核等方法。经济责任审计则需要账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资料、上级及外部检查结果等,避免重复审计,强调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理清问题、取得证据。审计过程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审计方法,如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对于实施访谈工作,《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访谈工作规范》也明确了访谈范围、内容、方式等。

6.重点不同。常规财务审训是一种对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则需要突出重点,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点问题进行充分关注。如因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事项,若账务处理上已经将损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或预计负债,审计结果可以不需要对此发表保留意见,但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查明深层次原因,是否经过了一定的程序、责任的归属、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等。

7.工作结果不同。常规财务审计报告是一种标准、简式审计报告,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调整,则在审计报告中不需再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一种长式、详式审计报告,对前任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根据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负责人进行评价。在会计报表编制上,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涉及到多期,尤其是执行新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财务报表编制相当复杂,如清产核资损失如何还原、报表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等问题,《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国资委评价函[2005]209号)对经济责任审计会计报表编制进行了规范。

8.要求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财务审计相比,由于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全面的评价,涉及的审计工作包括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对参审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三、中介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些问题

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三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近三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从目前中介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看,下列方面容易出现偏差:

1.服务对象存在偏差。经济责任审计经常会遇到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中介机构在处理冲突时往往按以前常规审计一样,站在企业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实际上,由于中介机构是受国资委委托,所以应站在国资委的立场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目标不明确。有的中介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区别,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范围不明确,导致审计难度较大,工作缺乏条理性。

3.审计重点存在偏差。在审计过程中,有的中介机构在财务核算和会计差错的纠正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实际上这仅仅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而言并非很重要。因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工作远不仅仅是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差最多说明企业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重视而已。又如,委托理财从会计处理上检查核算正确,但审计时更要深层次挖掘对该类高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为何要进行投资等,这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更是一个负责人任期内重大经营活动及决策问题,需要在审计时进行关注并收集证据。

4.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完全采取常规审计的方法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如需要更多的调查、访谈等特殊方法。

5.审计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发现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目的,而发现问题需要具有经验的审计人员。但有的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尚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6.没有与国资委进行充分地汇报沟通,使工作结果与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有的中介机构工作重点存在偏差,其工作结果必然和委托方的要求有差距。在进行实施阶段审计时,由于把大量时间花在了会计报表的核对上,审计工作基本结束时向企业、国资委报送征求意见材料时,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上的事情,发现不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但这时工作时间已经过去了,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

7.不注意工作程序及取证。在审计过程中,有的企业存在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全面,中介机构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予以确认,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对重要事项,必须获取充分的证据,还需要向委托方进行专门汇报。

8.不重视审计工作方案的制定。在审前调查阶段,有的中介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认真调查,调查结束后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但有较多中介机构在审前调查阶段,在工作方法及重视程度上存在问题,并未实际进行调查,只是将有关材料拼凑、粘贴,按照常规审计思路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流于形式。

第2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造纸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 解决措施

目前,造纸行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较多的自然资源,且生产后给社会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趋于严重。企业在进行生产时不仅要保证经济效益增收,也要注重环境的保护和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为此,企业需要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就是推行清洁生产的最有效的工具。清洁生产审核思想注重环保与效益的,对生产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与控制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笔者结合实践,就造纸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做出以下探讨:

1.造纸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

1.1意识问题

企业生产指导人员在编制工作计划时,仅将重点集中在造纸产品的质量、进度、产量上,对于清洁生产的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领导层的思想意识不足,对整个造纸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影响甚大,降低了清洁生产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很多企业领导只关心最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能否通过技术审查,对现实的清洁管理工作没有采取控制措施。企业领导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意识上的缺失,容易给现实生产指导造成误区。此外,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也是有成本的,领导者会因为成本问题而忽略清洁生产审核。

1.2人员问题

企业员工是清洁生产的执行者,若缺乏足够的思想意识,在工作中不注重清洁生产则会阻碍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企业外聘的清洁生产咨询单位的咨询人员只是指导清洁生产审核步骤要点和方法,而大量的审核工作细节以及清洁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还是靠企业人员。企业员工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不能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在工作时拖拉推诿、不负责任,这些对于清洁生产审核都是很大的阻碍。

1.3节能问题

节能环保是新时期企业生产必须要注重的理念,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市场上少数造纸企业开始执行了专门的节能审计,但大部分造纸企业并没有在现实生产中采取这一措施。在湿纸幅烘干过程中用的是蒸汽,在这里蒸汽是一种能源,大部分管理人员将其列入节能审计范围,节能审计重点是能源转换效率。但现实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注重的是用了多少蒸汽,其发挥的效果怎样,至于用了多少燃料产生多少蒸汽,这些问题是节能审计的重点。因而,对于蒸汽输送管道、分配缸、疏水阀等设备需归纳到清洁审核中。

1.4报告问题

在编写审核报告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问题,阻碍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⑴时间方面。从环评报告的编制到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这一过程中的时间间隔较长,少数项目还是补做的环评报告。在长时间的变化过程中,早期的环评报告有大部分的工艺及其参数均发生改变,产品种类、质量标准等发生变化。⑵真实方面。受到项目建设变动的影响,编制的报告在内容真实性上也出现问题。不少项目与环评报告有出入的地方,如施工条件不允许而导致工程设计变更,或者是生产加工设备上的调整等,都会给报告的质量带来不便。⑶类比方面。类比法是环评报告中工程分析章节的常用方式,但这一方法的前提要求是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等保持一样,这样才具有可比性。但大部分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在类比时对于这类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给后期的审核工作带来不便。⑷修改方面。对于报告的修改要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核,平时造纸企业会遇到许多生产调整,大部分的小技改根本没有图纸和纸质资料,导致企业负责人对方案调整的后果掌握不足,误导了日常经营决策。

2处理清洁审核问题的相关策略

2.1搞好宣传

在企业召开的清洁生产审核动员大会上,宣讲人员要向全厂人员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的必要性。在宣传过程中要把握一点核心思想:让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者深刻认识到自己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的主体地位,要积极发挥自己的生产作用。同时,还要让领导层明白清洁生产审核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保证企业是通过一段时间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报告书通过审查上获得真实的工作成果。另外,咨询人员需引导企业领导学会算政策帐,尽早采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仅得到了国家优惠政策支持,如清洁生产基金、贴息贷款等;也可以积累到更多的生产经验、技术,这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是有帮助的。

2.2资料收集

对于清洁生产审核方面的资料不断收集,让企业领导者掌握足够的资料后指导生产工作,这样才能为后期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先弄清所需收集资料的明细表,再安排人员进行资料收集;需要强调的是在收集前无需对企业的部门进行重新划分,这样可以防止无法得到足以进行比较的数据或得来的数据无法进行比较。常用的方式则是以企业给出的各种统计报表上的部门为划分标准,从而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指标对比分析。企业各资料统计部门需把早期的统计数据制作为excel表格形式,这对于数据信息处理可提供参考。

另外,经将收集得来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做出数据间的横向、纵向比较,并作出趋势线以作简单的预测和判断;进行数据处理的软件很多,如excel、origin7.0等。关键是明确要对哪些数据进行处理,进行怎样的处理,然后再做出分析与评价,作为后续工作的基础。

2.3生产监督

根据企业制定好的生产流程,从原料库开始一直到成品库等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对于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则需要划分为不同的线路逐一检查;对于几种产品的几条生产线摆在一个大的生产车间,在检查生产时需避免串线,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漏项或混淆;而一些特殊的产品原料堆放在一个大仓库,同样要根据查看路线来,每次只查看一种产品的原料;千万不要认为这样很迂腐,这是由于原料/辅料种类越多,更容易引起失误。此外,对于存在子公司的造纸企业,同样要对每个子公司做好清洁审核,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任务。对于较大的造纸企业,实践证明在查看前制作一个简单的查看计划和查看路线图,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对于初次查看后觉得有必要再回过头来仔细查看的,可以在图上作个标记。

2.4报告审核

对于递交的审核报告,企业领导者也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尤其是环评报告与审核报告技术审查之间,要弄清两者存在的不同之处。环评报告没有机会让实践检验其准确性,对项目环评工作好坏的评价局限于环评报告书上,每个专家对此项报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审核报告的技术审查则是很严格的,在审查时有实际生产过程供其检验报告的准确性,这就需要从技术角度对报告的真实性深入审核,通常由造纸企业总工或技术总负责人先内部审查,然后安排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这样才能满足报告审核工作的需要。

2.5物流监测

造纸企业设备繁多,管道繁多,在具体监测前,最好应做好下面几点工作:⑴绘制出监测部位的设备流程图。⑵在设备流程图上初次绘制出监测点位分布图(旁边应写好监测项目、频次等)。⑶现场索图查看,将监测点位一一标示在相应位置,旁边挂一小卡片(事先做好,上面写好监测项目、频次、仪器名称、型号等)。⑷若遇到不便之处,可将监测点位稍微偏移原位。⑸最后绘制出最终的监测点位分布图。⑹制作好数据记录用表。⑺对参与测定和数据记录人员进行监测技术交底。这样在监测时就可做到有条不紊。

3结语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造纸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并且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种类很多,因此其审核过程中很多的实用审核技巧及其细节还很不完善,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指导生产实践。

参考文献:

第3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部级清洁生产专家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4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己显示出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大作用,如何对企业兼并进行规范和监督,己成为我们研究的现实课题。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企业兼并的具体会计准则,亦无相应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故需要我们会计、审计人员继续加强研究和探索。本文试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谈谈企业兼并问题。

一、企业兼并审计业务的特殊性

企业兼并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其他机构(如评估部门)的工作,又影响到员工、企业甚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兼并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其特殊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兼并审计有以下特点:

(一)审计主体多元化。参与企业兼并审计的不仅有社会审计机构,而且有国家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注重鉴证和评估作用,兼并双方都通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查评价工作,国家审计注重监督作用,既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又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内部审计注重评价作用,兼并双方通过内审工作,进行自我分析、自我评价,做到知己知彼。

(二)审计的范围广、跨度大。企业兼并审计的内容既有传统的财务收支合法审计,亦有财务报表鉴证审计,既有经济效益审计,也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从审计的时间上讲有兼并前的审计、兼并过程中的审计,也有兼并后的审计。特别是对兼并前的审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做出合理的鉴证。

(三)审计的方法复杂多样。除传统审计常用的审阅、函询、观察、盘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外,尚须用到效益考评和鉴定评估的方法。如兼并决策时要用到投资回收率法、投资回收期法、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部报酬法;对兼并双方的能力进行评价时,要用到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能力等指标的分析方法;资产评估时要用到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必要时亦可利用有关专家的工作。

二、企业兼并审计具体目标的相异性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兼并审计工作的特点后,就要确定审计的具体目标,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与一般会计报表审计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一)确认企业兼并是否依法进行。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审查企业兼并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应法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析鉴证企业兼并行为能否为兼并双方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谋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企业盲目通过兼并扩大规模而忽视效益的情况发生。

(二)确认企业兼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鉴证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特别注意联系企业兼并动机, 看是否存在粉饰报表的行为。对于财产清单的审查,注册会计师可进行实地盘点,或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间接证据来证实。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明察秋毫,因为这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计价标准的选择是否恰当;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科学;资产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还应特别关注兼并双方及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有无出于个人目的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有无、随意估算重置成本或成新率的;评估中有无产权界定不清、评估方法违规的现象。

(四)确认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兼并的协议。前面已提到:企业兼并审计时间跨度大,包括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时间段的审计。因为企业兼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如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管理能力),如果没有达到这些目的,则是失败的兼并,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兼并行为是否与协议一致,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企业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从而才能正确评价兼并效果。

三、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企业兼并前期

兼并中期

兼并后期

兼并的有关文

评估后双方资产负债 兼并后资产负债表及

件、协议等

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相关会计资料

双方资产负债

表,财务清单

兼并会计处理资料

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企业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了企业兼并审计的目标、范围后,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应注意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主要表现在:

(一)第一方位:对企业兼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兼并的有关文件,并向企业管理当局询问被审单位遵守有关兼并法规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对其是否合法、合规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企业兼并对象选择的恰当性。即所选择的目标企业是否为具有经营特点的企业,是否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即两者的结合是否能创造1+1>2的效应。如果所选的是上市公司,应对其股票稳定性和股价做出合理判断。

2、审查企业兼并财务决策是否正确、可靠。被审单位应通过分析各种兼并方案的资金占用和收益的大小,从兼并效益角度来选择最优的方案。首先,注册会计师要对资料信息来源及可靠性进行审查;其次审查兼并收益与成本的计算;最后审查企业兼并的整体效益,即能否取得经营协同效益、财务协同效益等。

3、审查企业兼并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由于企业兼并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故兼并本身具有风险性,买卖双方都对此持谨慎态度,而兼并协议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注册会计师对兼并协议实施审计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比如就完整性而言,应包括陈述与保证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条款、合同履行的条件条款、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件、交割后公司经营合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

(二)第二方位:对资产评估资料可信性的审计。企业兼并必须聘请有资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其财产进行评估确认。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审计,主要应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工作》:

1、对评估人员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主要应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和声望。对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的评估资料,不能使用。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评估人员的独立性,以判断评估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

2、对评估工作结果的评价和利用。注册会计师应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评估;是否有高估或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规,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等,确认评估结果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并利用其确认企业的财产数额。

(三)第三方位:对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的审计。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实施必要的程序,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文只说明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点:

l、对财产清查的审计。经批准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问题,如盘亏、毁损、盘盈的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处理;按规定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帐款和不能偿还的帐款是否转销;产成品清查损失,亏损挂帐是否及时处理。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单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对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进行审核。经批准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被审单位应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审核资产调整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提请被审单位重新调整。

五、对我国出台相应审计实务公告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的演进,企业兼并业务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展开。为了使相应的审计业务顺利进行,我国亟需出台相应的准则对此做出原则性的规范。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实务公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务公告应侧重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性来制订。具体可分为几大部分:(1)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要注意企业兼并所采取的形式。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有四种形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不同方式下的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要注意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兼并有关文件、评估资料、相关资料等;三要注意相关业务审计,如评估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得到其他方面专家的支持。(2)具体审计目标特殊考虑,在本文第二部分已谈到的四个方面。(3)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本文第四部分已述及的三个方面。(4)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业务的特殊性,还应特别关注与兼并有关业务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有关审计程序的三个方面是否充分展开,并据以确定对兼并审计意见的影响。

2、实务公告应强调,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审计中要参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兼并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注意利用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注意利用资产评估等专家的工作。

3、为了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实务公告应注明对实施兼并业务会计师应有专业技能方面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以敏锐的眼光,审查被审单位有否利用兼并进行会计报表粉饰的行为;对国企兼并,审查其有否利用兼并挥霍国有资产行为;若发现有关业务处理不正确的,注册会计师应提清被审单位予以纠正,否则影响出具审计报告时的类型。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汇编[s].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第5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健经营,有效维护出资人知情权和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业绩成果的正确反映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估计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稳妥、有序、完整地顺利实施。

二、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有序进行,各企业要按照2009年全部实施完成的总体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部所属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规范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和与对外信息披露的衔接。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完成人员培训和2008年底资产清查、会计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子企业户数清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订和有关事项报备工作,集团及子企业原则上必须整体统一执行。

(三)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企业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因正在进行资产调整、改制重组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执行的企业,必须加快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三、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1、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制度。各企业要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手段,在学习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财务、会计、审计人员,也需要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参与;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研究执行中有可能带来的客观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全面开展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做好全部所属子企业的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十分重要,必须通过对所属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的全面彻底清理,为规范界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奠定基础,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3、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特别是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和各类借款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严格划分资产范围,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准确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奠定基础。

4、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和内部经营管理要求,及时优化和改造业务流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特别是要及时补充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

(二)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1、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在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各企业要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得降低执行标准,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企业要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比较表,统一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原会计科目要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企业要按照新旧会计科目的变化情况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实现数据整体转换,方便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三)建立健全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统一规范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1、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选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报表。

3、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

1、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经营特点,合理划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

2、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五)及时做好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资产质量核实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工作。

1、从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审计以及相关账务调整工作,将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子企业纳入编报范围,子企业未同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对子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格式调整,保持报表编制的一致性。

2、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核实资产质量,为经营业绩考核等提供依据。在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企业应当综合分析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地判断资产的真实价值、潜在增值能力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对已经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3、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通过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非正常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六)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政策要求。

1、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职工薪酬支付情况,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各项报酬和福利的计提与发放,按照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规范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确认预计负债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满足相关批准手续、年龄、支出期限等条件。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通知精神,对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整的追溯调整。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建造期间、建成以后的相关资产、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及减值测试。

四、按时上报执行新会计准则备案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2009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必须将有关事项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市国资委备案:

1、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包括执行的时间、范围、户数清理、各项基础工作、董事会的审议决定和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上报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之前。

2、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其情况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3、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二)企业编报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可结合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时一并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单列内容,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1、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2、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详细情况的审核意见;

3、依据新会计准则进行的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整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第6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上对关键环节进行管理控制。

【关键词】固定资产 计划使用 清查减值 处置转移

一、编制固定资产增加计划,维护等计划

在每年11月份前由基层单位将新增计划、改造计划、维修计划上报到种植企业,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再报上级部门审批,种植企业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在50万元以下,超过(含)50万元上报总部审批,各种植企业在审批后执行投资计划。

在计划上报前要充分考虑新增资产是否为企业生产经营所急需,还要考虑到资产使用寿命,技术先进性,是否需要员工岗前培训等,近几年,各种植企业购置大量收割机、插秧机、喷药机、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等,由于论证充分,人员培训及时到位,强有力的支持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机械在国内的技术领先水平。

二、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种植企业固定资产的规模大,管理难,所以只靠固定资产的专门管理人员或某一个部门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必须发挥协同效益,如财务科、农机服务站、基层使用单位等共同的管理,使这些部门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避免在用设备无人管理与维修,闲置设备过多,最终导致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发展。

种植企业相关部门执行经过审批后的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安排相应程序操作,如比价采购、招投标、制定岗前培训计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跟踪。第一,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做出是否进行投保判定。如需投保,需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企业,经批准后执行投保,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卡片,详细计录各项资产的来源、验收人员、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政策、盘亏规定等相关内容;第二,如出现大修理时,需要根据产生的结果在规定时间更新资产目录和卡片;第三,在会计核算时,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是否完整,包括经审核批准的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等。

三、盘点清查、减值测试

(一)盘点清查

1.固定资产盘点前的准备。第一,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种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第二,进行资产盘点前的摸查。由于固定资产的种类及数量多,用及使用情况变动多、产权情况可能较复杂,因此,各单位在固定资产清查时,先召开资产清查准备会,充分了解固定资产的购建、分布、占用及使用、产权及其变动、抵押及担保、在未入账资产等情况,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各单位在各部门先行按其占用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编制固定资产部门自查表并上报固定资产清查小组,为实地核查作好准备;第三,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固定资产盘点小组负责制定清查计划,包括账务清理、实地盘点、产权和抵押资料的收集及认定、损益证据收集、损益鉴定及损益申报等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程序和方法、分阶段工作报告的撰写及完成时间等。

2.利用账务清理结果,编制盘点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表。通过账务清理,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仓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灌站、水泥晒场,防渗渠等,并收集产权证明文件、发票、合同、结算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结合资产占用及使用情况,按照固定资产盘点表要求填制编制分类及明细盘点基础表。

3.实地盘点并核实处理有关情况。盘点人员前往固定资产存放场所现场清查。及时发现清查中存在的差异,企业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固定资产清查差异以及差异处理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减值测试

种植企业财务部门定期向资产使用部门分发固定资产清单,资产使用部门对当前固定资产价值进行估计,由财务部门根据估值进行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小于财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财务部门应当编制减值申请,根据审核权限,报上级资产财部负责人及领导层审核。

重大固定资产减值申请应当报上级部门审核,对当前固定资产进行估值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现状、市场行情、可能的处置费用等因素,并列明可回收金额的估算依据;重大固定资产减值,还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减值申请应当包括减值原因、可回收估计值及其依据、资产财面价值以及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四、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

(一)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

企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清查清单和日常生产经营要求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由归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再由财务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根据审核决权限,报企业领导层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处置。

对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相关报告。

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申请中,要注明处置原因,预计出售价格、定价依据、估计清理费用、可回收残值的价格等内容,固定资产处置的定价应当客观公证,合理。

(二)固定资产转移

固定资产转移,主要指固定资产抵押和对外投资。

企业总部财务部根据融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抵押申请,报企业领导层及董事会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标准流程办理固定资产抵押业务,保管相关权证,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卡片。

企业投资部门根据战略需要和实际经营情况,编制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方案,报相应领导层级和董事会审批,投资部门按审批结果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归口部门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读,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转出情况,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并进行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抵押申请表中,应注明被抵押人、融资额、抵押资产价值估计方法等内容,并附当年经审核的融资计划,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还应附中介机构评估价值的报报告。

五、结语

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让其保持适当的规模,保持技术设备的先进性,有力地支持企业的不断发展。在各类审核中,严格实行“三重一大”制度,避免决策过失,这些管理制度的实行,使国有固定资产在企业不断前进中实现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中华会计网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7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破产前审计

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研究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具体的审计重点为: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

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企业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8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为减少和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权转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通过两天的学习,我们对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有了更好的了解,其中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也都有了更深的印象。本文将针对当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需要强调的问题跟大家一起来学习探讨。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1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由拟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和设想。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1.2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2.1产权来源:()界定

产权界定的程序主要为:

(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1.2.2清产核资

由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来源:()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经营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经营层不得参加清产核资工作。

1.2.3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需要说明的是,如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应对经营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2.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并经核准或备案

(1)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

(3)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1.3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3.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企业产权转让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的产权转让方案。

1.3.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1.3.3产权转让方案的审议

1.3.4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1)企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

(2)产权转让方案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听取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3.5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报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审批意见。来源:()

1.4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1.6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1)在产权交割后,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

(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2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2.1应重视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会涉及到被交易企业的职工权益等问题,安置好此类职工对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分企业忽视对职工的安置问题,没有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召开职代会只是作为一种形式,忽视职工的情绪。往往造成职工上访等被动局面。所以企业必须重视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工作,保证产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2.2产权明晰

在产权权属方面,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转让的产权权属明晰非常重要,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前,应首先明晰产权。以免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大量工作后,产权转让半途而废。

2.3产权交易市场化

对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突出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概念。

2.4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产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来源:()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但产权交易的底价,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另外,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5对受让意向人应进行充分的调查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9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变更、注销、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的审批报告工作。

四、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为企业后实行改制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

五、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六、产权管理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八、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逐级上报审批,由区职能部门会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报区政府批准。

九、转让的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股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

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二章资产统计评价制度

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统计分析和企业绩效评价分析等保值增值工作。

二、通过月度监测,每月分析报告国有(集体)企业的应收帐款和存货的动态状况,从源头上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不实资产。

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行政事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委托监管、保值增值等财务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企业战略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制度

一、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战略规划要明确3年和5年的发展目标,重点突出3年发展目标。

二、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本区国有(集体)资产战略规划、结构调整目标和产业发展为导向,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经营预算管理,以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逐级编制上报国有(集体)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用于国有(集体)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股权等。

三、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涉及担保、融资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要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国有独资企业要逐级上报审批。区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

2、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3、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章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一、按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区国资委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或委托专业人员对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二、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区国资委组织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三、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2、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3、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企业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

4、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企业作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5、核实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6、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帐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判。

第五章预防不实资产产生管理制度

一、不实资产,是指本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要及时落实专人积极予以催收,防止因没有及时催收而形成坏帐;按照财务规定计提各种坏帐准备金。

三、加强企业存货管理,要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做到帐实、帐卡相符,每年进行一次存货清查盘点,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要认真分析原因,属于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落实专人逐一进行登记,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五、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的管理,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防止投资失误造成损失。

六、对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实资产的,由区国资委、区纪监委按照情节轻重、所负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扣减任期内累计年薪的5%-10%,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相关人员责任的,扣发和停发工资,调离工作岗位,直到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执业操作规则,致使审计结果失实的,由区国资委、区纪监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罚建议,并立即从区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区国资委、审计局、各主管部门、企业今后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八、有关人员、、擅自批准或在批准中,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核销和处置不实资产管理制度

一、对要求核销的不实资产,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和审批。把不实资产列入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强企业不实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不实资产核销范围: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在用固定资产。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2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4、企业未按规定对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的。

(六)企业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三、本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应报经区国资委批准。

企业按照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并将核销后的帐物一并移交区国资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四、本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经区国资委初审后委托区审计局审计,并由其出具审计意见函。

五、本区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委授权区属企业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目及统计台帐。

六、由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手续,不实资产移交手续为企业改制的必备程序。

七、区属企业应对结案报告后尚未处置完毕的帐面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抓紧处置,并定期报告处置情况。

八、处置收益,是指国资公司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委托处置变现的收益,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九、区属企业应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分开、专户存储。于次年3月底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国资委,并进人国资收益帐户,纳人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经营预算。

十、区国资委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对国资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投人。

第七章企业委派会计管理制度

一、加强委派会计管理工作,根据“谁投资,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区属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主管会计都由区国资委直接实施委派;授权区属企业、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委派所属的企业主管会计。

二、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委派会计任期责任保证协议的签订,对委派会计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对委派机构负责。落实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双重考核、定期轮岗、专业管理、有偿服务的工作制度。

三、委派会计要定期上报会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和财会制度执行的定期分析报告,预防不实资产的产生。

四、建立区属企业对外担保、长期投资、应收帐款、存货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对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五、组织委派会计加强学习业务、不做假帐,诚信守职,开展内审和互审工作,发挥监督职能,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委派会计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的委派会计要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职称,其它企业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职称;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政治思想品德好,有3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具备本职岗位所需要的财务、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第八章企业董事会工作制度

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工作机构负责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董事的产生方式:

1、组织选派:根据工作需要,从区管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择,经考察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为专职董事。

2、社会招聘:根据岗位要求和选派标准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等方式遴选合适人选,经综合考察评价后择优聘任为专职董事,对社会招聘的专职董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至6个月。

三、董事会人员构成: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企业规模大、董事会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执行董事制度。执行董事的委派和管理按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实施。

四、减少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之间的重合。国有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各出资方派出的产权代表组成。经理班子中,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其他经理班子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五、完善董事会决策程序

1、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需由董事长或经理拟定草案或委托有关部门草拟,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由董事会提出需经有关方面审批的事项:需由董事长或经理拟订草案,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形成会议决议后,分别提请出资方,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六、完善董事会工作程序

1、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董事会委托的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现象,应要求并督促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限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处理决议。

3、对监事会决议及执行情况有异议时,应及时沟通和协调,或向出资方,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报告。

七、加强对董事的管理。对专职董事实行任职资格制度,专职董事应经过专门培训资格认定后方能上岗。逐步对董事实行岗位契约管理。多元投资的由出资方与派出董事签订责任书、协议书或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国有独资的,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委派方组织实施。

八、建立董事的考核制度。专职董事考核由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考核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由区国资委提出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决定,代表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等实施监督。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监事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要经费由企业财务预算中列支。

二、区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监事任免、调动事宜。

监事会成员的考核,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职权行使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重大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监督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提出对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一)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二)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任职。

五、监事会工作任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到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监事会主席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七、监事会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工作,并随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情况。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区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区有关部门。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八、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第十章企业监管稽察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建立国有(集体)企业监管稽察制度,代表区政府对国有(集体)企业行使监督权。

二、监管稽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领导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稽察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要任务是查帐,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工作的具体内容:

1、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情况和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2、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对侵犯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监督企业董、监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民主决策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设立监管稽察办公室,人员由国资、纪监、财政、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

五、以不定期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稽察,听取企业对财务状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六、稽察人员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做出必要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每半年向稽察工作处书面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区财政、审计、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稽察人员根据被稽察企业情况,可以建议区委、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可以由稽察工作处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也可以聘请资深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解决稽察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员工作。

九、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2、对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3、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民主决策的分析评价;

4、对董、监事履职情况的分析评价;

5、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6、区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稽察报告由稽察人员签署,由稽察工作处送交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并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的,可直接向区政府专项报告。

十二、被稽察企业要做到:

1、被稽察企业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支持和配合稽察工作,认真填报稽察工作基础材料,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被稽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令,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帐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3、被稽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保存全部原始会计帐目、报表数据和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帐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改财务帐目、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

4、被稽察企业在填报和编写稽察材料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详细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绝提供与稽察查帐有关的资料;不得填报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会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稽察工作设置障碍。

5、被稽察企业如有做假帐不纠正、不说明的,或故意编造、提供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继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稽察企业应当以稽察工作为契机,理清与所属企业和关联方的关系,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一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一、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区国资委负责考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区国资委要指导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考核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对下列人员进行考核:

1、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考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及保值增值情况;

2、应收帐款、存货、对外投资和不实资产情况列入考核中;

3、安全生产、厂务公开、知识产权、精神文明等工作;

4、分类指标根据行业和特点,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章企业改制程序制度

一、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好《区规范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意见》,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执行。

二、拟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逐级上报改制申请和方案。

三、产权界定。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不明晰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四、清产核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区清产办和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五、财务审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的,应由出资方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时可进行不实资产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须在审计报告中专项说明。

六、不实资产核销。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按照《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重大项目核销须经区不实资产核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企业内部公示,经批准后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处置。

七、资产评估。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资质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区国资委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八、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区国资委组织召开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对程序和方案进行讨论;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劳动保障局和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并进行会审;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内部公示,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区政府审批。

九、产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十一、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信息数据库,并按月、季、年编制企业改制统计报表。

第十三章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制度

一、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集体)资产的区属企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属企业、单位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督的企业及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是指区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净利润;

(二)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利润;

(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三、区国资委负责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

四、企业税后净利润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下列情况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区国资委核定的比例和时间收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时间收缴。

五、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的收入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收缴。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的时间收缴。

七、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国有(集体)资产收益,采用按季预缴,全年清算的方法,其他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第三条二至五款)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八、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

九、区国资委设置专户,对国有(集体)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十、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集体)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