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金融监管的重点精选(九篇)

金融监管的重点

第1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目前,《金融监管研究》发行量约为1.5万本,被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评为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在中国知网公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金融类期刊中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三,在学术界、政策层和金融业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

围绕当前国内外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将主要刊发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实体经济去杠杆率与金融风险防控3.资产价格泡沫和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4.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防控5.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与宏观审慎监管

6.金融监管改革与监管有效性

7.金融科技创新(Fintech)发展、风险与监管

8.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结构优化

9.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政府债务风险等专项风险防控

第2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经验;思路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的一个新生事物,自从诞生之后,迅速以其自身优势获得了迅猛发展,而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空前,在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因此被放大,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伴生的各种风险,如何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规避风险,这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概述

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类别、创新进行了概述,掌握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明确了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定重点。

1.互联网金融类别。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两大类别,一类就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支付工具,国内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等,这类支付平台主要功能就是支付中介。另外一类就是P2P为代表资金融通机构,这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给资金供求提供一个平台,实现资金的顺利融通。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指突破传统金融的桎梏,从而在金融理念、金融工具、金融方式等方面的一个突破以及变革,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之后,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创新,这种创新一方面丰富以及促进了金融体系内容,另外一方面就是给现有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需要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3.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风险包括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安全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其中监管风险是指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极端的灰色空间,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了对于传统法律的规避,安全风险是指资金所有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金融风险则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了金融体系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借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起步较早,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对于这些经验进行梳理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措施制定。

1.支付平台监管经验。目前在支付平台监管经验方面,目前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就是对于支付平台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另外一种就是对于交易机构的监管,应该说两种监管模式是各有利弊,对于我国来说应采取对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平台进行双重监管的模式,重点加强对于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把握好客户对资金安全。

2.P2P监管经验。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一般都比较严格,美国采用的是双重监管模式,即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以及州政府相关机构对于P2P平台进行监管,二者之间在监管责任划分方面,前者主要在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则主要是对于P2P平台在本州内的各种合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双重监管模式较好的维护了P2P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理财与众筹监管经验。在互联网理财方面,很多国家都是采用谨慎、宽容监管模式,重点对于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在众筹监管方面,美国在企业融资法案中是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众筹平台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规定。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具体思路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方面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具体风险,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努力。

1.完善监管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足实际,根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需要,着眼长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等,从宏观层面来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法律层面的保障,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纳入到一个法治化轨道,从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

2.监管主体属地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来看,应朝着监管主体属地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被纳入到了央行监管体系之中,但是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等依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这对于其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利影响。本文的认为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主体应属地化,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一般都是扎根于地方,大部分业务都局限于某一地区,因此监管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金融尽管机构对于这些P2P平台以及众筹融资模式进行监管,从而更好行使监管权力,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创新监管手段。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不断创新,一切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的手段又可以运用,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没有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而采用传统手段,则意味着监管效果的不断下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重点注意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引入定性以及定量结合的模糊分析模型,准确估算风险,并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风险的转移、化解,实现对于创新风险较好控制。

4.明确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需要明确监管边界,政府监管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依法尽管,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业务尽量减少监管,对于那些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则要严格监管,举例而言,对于P2P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加强监管,这样才能够确保政府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到“刀刃”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我国来说,需要给予高度的支持,在支持其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创新风险控制,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法规等方面不断完善以及创新,从而实现对于创新风险的有效控制,减少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金融体系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尹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J].学术探索[J].2014年8期.

[2]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期.

[3]蔡恩泽.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犹不及[J].上海企业,2014年4期.

[4]郑庆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年5期.

第3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防范风险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地方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是地方政府实现地方经济目标的重要金融手段。地方金融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地方组建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机构,从监管职责上划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主要有地方政府审批并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整体金融机构的发展业态,具有增长速度快、面临挑战多、发展责任重①等特征。①速度快。网点迅速增加,遍地开花。自“十二五”开始,我国地方政府便相继出台地方金融规划,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重视前所未有的达到新高度。根据银监会公布数据,截止目前,我国仅农村商业银行已超千家,其中有二十一家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业1000强。②挑战多。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度增加,地方金融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伴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长,一些准金融组织和新型的金融业态迅猛膨胀,从多个层面和视角挑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③责任重。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经济稳定的责任,是地方金融风险的最终处置责任人。近年来,中央又进一步将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②,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点要强化职能转变和制度体制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属性。目前,各地政府也已基本构建了以地方金融办(局)为核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风险与体制关系很大,金融监管体制通常是指包括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总和,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方式以及对监管效果负责的责任人问题。目前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体制不完善造成,因此深化地方金融风险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通过对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体制建设,积极防范地方金融做出探索。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已有十多年,但这十多年来,研究的着力点一直处于探索的阶段,寻其根,究其因,探讨地方金融风险的起因和对其划分是分析的主流方向。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对地方金融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吴周雄,2015;李洪强等,2012)。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邹小芃等(2008)[1]认为地方金融风险从风险特征上讲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从概念上讲,他认为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由于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并诱发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紊乱及社会福利损失的后果和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从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具有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的三属性。从地方金融机构的范围来分析,不包括中、农、工、建、交及十余家跨区域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虽然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当权重的业务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但这类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国一级法人体制,在界定地方金融风险范围时,通常不将这类机构列入地方金融风险序列。因此,地方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就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王立军,2016)[2]。地方金融风险的种类可以用风险主体、风险特征作为指标进行分类。赵鑫男(2014)[3]根据风险主体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和类金融机构风险,主要包括这三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从不同类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比例来分析,梅波(2014)[4]认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等,同样构成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点与风险源。余薇等(2013)[5]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产品创新时的知识产品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等。而陆岷峰等(2016)[6]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发生一种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地方金融所涉及的组织和机构的特点,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明确的金融管理分界线,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多、杂、广(梅波,2014)[4]。②地方金融管理理念及方式落后。存在组织架构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持续动态管理,缺乏市场化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而在地方层面产生了大量非规范的政策性融资平台(张雪兰等,2011)[7]。③地方金融普遍缺乏风险预警和监控。地方政府不能准确地选准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更多看重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而忽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消极作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会更多的倾向于多批机构,批多种机构,而对于风险预警和监控措施关注较少。④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吴周雄(2015)[6]认为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仍是主角,通过政府可控制资源参与组建各类金融机构,较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大股东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可控机构构成,结果,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法人治理制度,内部产权仍不明晰,行政色彩浓厚,行政干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体制问题较为突出。在究其因之后,如何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才是重中之重。刘月(2014)[8]对美国、德国及英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体制作了深度研究,美国在金融机构机构出现风险事项后,金融管理部门会选择警告或合并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散和化解,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德国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时,通常选择极为谨慎的态度,至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用退出市场措施,通常较为灵活:银行由于性质的不同,其退出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代其偿还债务;如果是股份制银行,一般会先选择停业、关闭,进行冷冻处理,这期间,其他金融机构如愿意合并之则可以不进入破产程序,反之,则进入破产程序;储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和股东负责;对于有问题的信用合作银行,一般会由同业协会接管或兼并。英国政府的做法有别于美国和德国,英国在对待金融机构许可时尺度较宽,但如果英国政府一旦认为不合标准时则会立即注销;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上,政府较为关注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机构即使在破产程序申请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但是金融管理当局并不能参与程序的运作。同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方面,我国则更多选择关闭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类金融机构的路径,以多样化方式来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刘月,2014)[8]。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山东省从管理体制入手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方面最具有代表性。(1)北京市主要积极探索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在现行的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证监局、北京市保监局的“一部三局”的金融管理架构基础上,北京市先后构建两个大的金融监管方面协调体制:由三个监管局在2003年设立的“北京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在2004年3月设立的“北京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碰头会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两个会议制度引领下,各机构先后签署一系列部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作出较多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夏蜀,2012)[9]。(2)上海市则积极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主张地方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理念。2016年底,上海市政府正式下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意味着实质性启动了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3)山东省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在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方面开创了先例。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基本明确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方式,当中有十五条规定了金融监管方面内容,并规定“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必须纳入地方监管范围,这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张旭等,2014)[10]。该《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审议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与体制原因

近年来,中央政府将金融管理职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则构建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为主体、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参加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4年8月,国务院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地方政府具有维护本地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地方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传统以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础上,出现了以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业态,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内涵进一步拓展。(一)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伴随着时代变革、经济周期转换以及互联网的持续渗透与冲击,如今的地方金融的服务定位与经营模式均发展了转变,因而地方金融所蕴藏的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并集中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复杂化。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有力推动着各业态模式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同时,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在日益复杂化。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为5881家,累计成交量为36500.85亿元;而与此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也达到了3493家,即正常运营平台仅占40.61%,行业早期的资金池、自融、跑路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更是相继发生了泛亚兑付危机、大大集团暴雷等恶性案件。类似地,互联网金融中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的金融风险也急需重视,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传统金融领域。虽然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互联网给地方金融带来的日益复杂化风险仍需持续关注与应对。这类风险所涉及受众多、机构多、范围广,处置时具有极为难以处理的复杂性。二是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如今“涉众型”风险也是层出不穷,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导致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利用高息吸引平民百姓的血汗钱。并且这一类风险具备极高的传染性,易引起恐慌,进一步导致挤兑风险。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为例,根据国务院处非办材料,到2015年12月3日止,e租宝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人用户达到901294个,充值累计余额达到581.75亿元,累计投资额达到745.11亿元,当中估计有15亿元人民币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个人挥霍、赠予亲属、情人及相关人员,给全国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的就达30000余起,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等立案数、涉案金额虽然比2015年下降8.9%和7.3%,扭转了此类案件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涉众型”金融风险事件仍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不同形式不断影响着区域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区域化。金融业务相互交叉,金融风险跨界传染并不少见,如今的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推行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新型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完善上滞后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管理存在着真空地带,有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同时,新型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又没有可参照的成功管理经验与案例。以小贷公司为例,在经济继续下行以及网贷行业强势崛起的冲击下,小贷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还是贷款余额方面均呈现减少趋势。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半年报中,在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平均值为-8.74%,而且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值也为-26.83%,同年三季报中,上述两个数值还呈扩大趋势,分别为-11.49%和-23.09%。从行业数据分析,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73家,贷款余额为9273亿元,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减少237家、131亿元。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主体力量,一旦出现发展衰退或者关门潮,必然会给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各地其他类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提供相互担保、交叉承诺、循环开票等表外等融资方式进行关联套利、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有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风险表外化十分严重。据统计,2016年多地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上海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甚至达到总资产余额的1.8倍,表外业务风险也是引起地方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这类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影响的范围一般局限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及所开展业务的区域,当然,这种区域性风险也不排除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传导成行业及全国性金融风险。(二)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1)监管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一,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目前还没有适应地方金融风险特征、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推进困难。例如,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致使这类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成立时的初衷,放弃主业,利用机构平台进行高息借贷、融资放款、赚取高利。第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权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效力及效果,中央政府虽然赋予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面临压力较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难以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执法依据上不充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也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并且确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分工。但从《指导意见》法律效果看,这个指导意见虽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起来效力较弱。一方面可能引起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制度与法律的空白或执行力,借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称。自从2008年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等职责以来,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地方政府有监管责任,却没有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对于新型类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地方政府也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实践中,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时,经常由于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权限而难以处置,导致监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拥有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主要在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基本无权过问,导致此类机构风险隐患及监管信息不对称,往往事后疲于应付。权责失衡的体制致使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对地方金融风险难以实施主动管理。(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各类监管主体多且分散。由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因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多头监管不仅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也很低。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二是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三是某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一旦形成地方金融风险,单一监管主体难以完成化解和处置重任。(4)条块间金融监管工作难以协调。近年来,各省政府虽然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但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沟通协调范围十分有限性及效率的有限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分别由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农工办(农委)审批设立,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且风险处置的责任也不清晰,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5)监管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由于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断深化,地方政府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监管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设置资金池等案件处理,难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保证事后处置的效率。(6)监管体制缺乏全覆盖体制。在各省政府省内各级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体制,主要监管对象是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混业经营的模式层出不穷,例如某P2P平台同时做到信息中介、资金池及商业保理等业务。以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省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而是省商务厅的职能,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最终会导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低效率状态。(7)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监管经验的人才较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要监管地方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可能会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组织违规经营行为泛滥,风险事件频发。

四、建立新型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着力点

稳定与发展是地方政府首要的两大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即是完善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体制与体制。依据上文中分析的我国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及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与体制现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逐项提出针对性建议。(1)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金融特点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具有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权限,同时也有应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因此,作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以及处置责任。从地方的省级政府着手,层层推进改革,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保障,解决当前监管权限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其次,促进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发展,加强综合金融监管的内部协调,提高金融监管协作效率,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制,这样可以适应地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地方金融业务交叉风险,避免地方金融风险跨界传染。最后,尽早建立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的盲区。(2)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提升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地方人大立法颁发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首先,出台针对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的细则,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地方政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律保障。第二,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牵头,建立由工商、公安、金融等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地方金融违规、违法案件,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第三,明确划分监管“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避免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复现象发生。第四,树立科学的风险处置原则。在风险处置方面坚持“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相关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形成快速、有效的风险处置体制。(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可以构建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可由省一级地方政府牵头,搭建地方类金融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共享平台。通过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平台,通过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便于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实施适时监控,便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作出迅速反应,提升应对地方金融风险主动性。第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体制。打通地方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信息渠道,统筹管理好地方法院、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的金融信息资源,不断完善金融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增强各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性和一致性,提升对地方金融活动异常研判能力,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不断创新地方性金融风险机构的监控体制。重点加强对各地区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担保圈风险的监控,创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做到日常监控、信息收集、协作处置的监管体制。(4)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程度,实施“互联网+地方金融监管”战略。第一,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利用大数据、信息自动化等互联网专业技术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面对不断互联网化的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监管手段于监管实践中,将互联网新技术融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当中,增加地方金融监管的主动性、超前性、科学性。第二,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金融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定期现场走访以及不定期的现场排查,加强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程度,提高监管的准确度和灵敏性,增加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的主动性。第三,完善金融发展激励体制。从监管处罚的反面出发,加强金融财政政策倾斜,优化金融运营环境,建立激励体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优先为金融生态良好地区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既加强地方金融风险自律体制,又拓宽监管信息获取渠道、提升监管信息的获取能力。(5)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业务边界。第一,明确划分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范围。可以各类地方金融模式的“属性”为标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散落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将不属于“一行三局”法定监管的各类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要将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全覆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二,树立权责对等原则。哪级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就应由其相应级别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随着各种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应动态调整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第三,明确差别化监管理念。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扶有控”要求,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完善信贷准入体制,加大对战略性创新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对于长期亏损、环境污染、高能耗、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授信。(6)注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常态化。第一,强化监管队伍与合理配置人员。监管全省上千数量级的地方金融机构,须加强与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协调合作,明确岗位职责与权力,合理调配人员。第二,注重质量提高和效能优化。特别是对地方金融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相关专业以及金融法律知识方面的持续培训。第三,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使地方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大从社会上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充塞地方金融监管人员队伍。第四,兼顾数量引进和结构调整。一方面,适度放开有关监管部门进人政策,充实监管岗位。另一方面,进行监管人才地区间调剂、系统内调剂和部门间调剂,将合格的金融人才调整充实到监管岗位,充分合理配置人员。(7)加强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建设,构建辅助监管体制。第一,协助完善监管体制与体制。通过行业自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体制。行业协会组织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机构,可以对行政监管信息进行有效的传导,也是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如果能充分发挥,有利于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有序的成长,提升从业机构审慎合规性,便于营造监管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金融环境,扩大地方金融监管的弹性和效率。第二,按地方金融机构的类别设立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够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透明化、集中化的行业数据,并且能提供具有反冲效应的对话机制,利于降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监管、综合自律、沟通协调、通力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促进各类地方金融企业能实现自律监管和依法经营。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代表各行业协会统一发声,综合反应地方金融行业合理诉求。第三,要积极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适度奖惩,支持运作规范、诚信经营的评级高的机构,控制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促进行业结构不断优化。(8)切实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积极构建投资人进行适当性投资的引导体制。要将对投资人的教育作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只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强了,才会远离非法集资,进行理性投资。如何强化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第一,由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对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的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辨识能力,这样就加深了潜在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强化各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警惕性,增加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的识别能力。第二,强化广大金融投资者的互动沟通平台。打造具有各地政府特色的金融教育平台,提高教育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优化投资者教育基础设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基地及教育网点的建设和布局,要以利用现有设施及便利居民为原则,教育内容要丰富多样,通俗易懂。可以充分利用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比如可以作为投资者教育网点,增设各类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书籍、宣传册、触摸屏等,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金融专家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投资人介绍各类投资品的特点,特别是要对各类投资品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第4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近两个月,金融圈大佬折翼的消息不断,从中信证券十多名高层被带走调查、国信证券总裁陈鸿桥自缢身亡,到私募大佬徐翔被捕、中国农行行长张云被降职等,一系列行动引起了金融市场的震动。10月的最后一天,中央巡视组进驻证监会和中信集团,此外,2015年中央第三轮巡视还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沪深交易所等主要金融机构开始了专项巡视。金融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还将查出多少腐败硕鼠,如何清算金融体系内的政商利益链等等,已成为公众与中小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

中纪委的一系列行动,意味着金融反腐正在向纵深挺进。

从近年曝光的一些金融大案可看出,金融业这些年的发展暗含了大量野蛮生长的部分。透过今年夏天的“股灾”,人们才惊觉:如今的金融腐败不仅对民众利益与实体经济构成了极大破坏,也严重危害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金融机构的腐败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1929年美国金融危机时,检控官就发现,金融精英和政府官员利用制度套利与寻租等腐败行为是致祸主因――他们就像黑手党一样,用匪徒般的暴行操控着当时美国金融业。中国当下的金融业显然也面临着这样的险境。金融反腐的目的,就是要剔除那些威胁到金融秩序的蛀虫,正本清源,深入改革当下的金融机制与金融监管体制,扫除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为金融改革与金融业全面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赢得时间。

可见,反腐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改革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本轮“股灾”看,当下金融行为多是跨市场、期货和现货并行的交易。但在政府本次出手救市时,却暴露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混乱局面,央行管市场流动性、证监会管证券交易与融资融券资金、银监会管场外配资、保监会管险资入市,而救市资金由财政部调配,这种各自为政的监管局面,不仅导致了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等问题,对金融混业经营出现的问题难以有效监管,在对金融风险的监测方面也反应迟钝,同时也给姚刚式的蛀虫进行里应外合式金融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目前,中国金融界正热烈地争论改革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争论概分两大阵营,一方认为在“一行三会”之上再成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负责协调与统领各金融机构;而另一方主张借鉴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综合监管体系,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重新收归到央行下管理,也即合并“一行三会”。

两方观点各有利弊。其实,统一与分散监管并不是问题焦点,关键是要看监管功能与相关的责权利是否吻合,只有将责权利界定清楚了,监管机制才能更为明确地发挥作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风险承担与收益统一起来。这样,决策者才能完全根据市场进行专业判断,使决策不受太多非市场化的影响。

其次,统一监管虽是大趋势,但处理好金融监管的分权问题同样重要。随着现代金融的日益复杂化,金融也应实现分层监管,除了中央和地方,还需有更精密的分层监管体系,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到央行流动性调控、社会救助体系等处建立框架。对那些用自身资本承担风险的机构,重点监管其资本状态;对金融市场行为,更多地进行信息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性监管。此外,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与同业自律体系同样重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表明,外部监管再周严,但如果没有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效果也是事倍功半。

第5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摘要]改变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抵御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目标模糊、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对监管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本文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我国金融业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6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回顾历史,发达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没有明文限制金融业综合经营,在市场竞争推动下,自发形成了综合经营的局面。1929~1933年大萧条后,分业经营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各国纷纷出台措施,严禁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等高风险业务。美国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这一格局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此后,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各国相继放松了对综合经营的管制。20世纪80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实行金融大变革,商业银行通过跨业并购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国家限制综合经营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拆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和调整,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做了相应调整和改变,但总体上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潮流没有改变,甚至出现高盛、摩根斯坦利等传统投资银行获得商业银行牌照的现象。

一是主要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强化了监管规则和标准,弥补监管漏洞。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业并购的监管,包括完善资本充足性管理、限制可能造成集中度过高的大型金融兼并活动、对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进行限制、提出“沃尔克规则”(the Volcker Rule)、禁止银行从事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Proprietary Trading)、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进行限制。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监管法案,欧盟委员会下设的银行业结构改革高级专家团建议在银行集团内部由相互独立的“交易实体”和“存款银行”分别开展特定的高风险交易业务和存贷款业务。英国政府于2010年6月成立独立银行业委员会(ICB),该委员会于2011年9月最终改革方案建议报告,提出了“围栏”(Ring fencing)法则等结构性改革措施,要求隔离零售银行业务与投行业务,增强银行吸收损失能力,将大银行及零售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0%等。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回归核心业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金融控股公司遭受沉重打击。为摆脱困境,一些大型金融集团重新审视发展战略,逐步剥离非战略性的业务单元,业务重心开始向符合自身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回归。例如,英国主要金融控股集团将现有业务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包括零售和公司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全球银行和市场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其他全部为非核心业务。今后将重点发展核心业务,对于非核心业务,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出售等方式逐步进行处置。

三是金融监管体制重新调整,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作用进一步增强。英国分拆了金融服务局的监管职能,金融稳定和监管职能由新设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局三个机构承担,其中审慎监管局成为英格兰银行的子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批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指定的投资公司的业务和相应的审慎监管,英国政府还将进一步增强审慎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了美联储在系统性风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欧盟改革后的新的监管框架包括两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欧洲银行管理局、证券及市场管理局、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等,负责与各国监管机构配合,从事机构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并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2013年9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单一监管机制”,银行监管机制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欧洲银行管理局共同组成,形成一个三层监管框架。欧洲中央银行将主要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必要时接管全部银行的监管。部分中小银行的监管将由各成员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执行。欧洲银行管理局则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解决监管争议等。

总的看来,各国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开来,监管部门协调得以加强,中央银行重新获得金融机构监管权,其宏观审慎监管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还进一步严格了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完善跨业经营的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并表监管更加健全,监管协调更为有效,提高了综合经营模式的活力。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格局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金融业曾经历了多元化经营发展阶段,当时由于规则缺失、内控不健全、会计准则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设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得以确立。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金融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2006年和2011年,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金融机构出于商业目的积极推动综合化经营。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6年,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8年,国务院原则同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保险机构可以试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关政策和市场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开始蓬勃发展。

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呈现出以下格局:

一是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加快。到目前,共有9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7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 11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3家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3家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6家商业银行持有境外投资银行牌照,2家商业银行持有境内投资银行牌照,4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控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有3家证券公司持有3家商业银行股权,1家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44家证券公司参控股基金公司,66家证券公司参控股期货公司。共有4家保险集团投资控股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二是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经过多年发展,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公司相继组建,如上海国际集团等,也成为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一些民营企业入股多类金融机构并形成实质控制,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三是产融结合型集团日益增多。到目前,有近60家央企共投资、控股了约160家金融子公司,涉及银行、财务公司、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等领域。约有10家央企在集团内部设立了专门管理金融业务的公司。

四是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蓬勃发展。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存量规模达到十余万亿元。

五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促进了综合经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逐步重塑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为便捷。同时,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陆续进入传统的金融业务领域,在支付结算、小微贷款、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进展,其中有些企业的业务已经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实现了底层综合化经营。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的同时又面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挑战。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之所以获得较快发展,是市场力量驱动的结果。首先,综合经营满足了新形势下金融业开展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需要。客户的金融需求不局限于存、贷、汇等传统业务,而是包括投资银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解决方案。和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可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更便捷地满足顾客需求。其次,综合经营是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收入的需要。对金融机构而言,综合化经营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可以实现协同效应、降低成本。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银行难以继续依赖传统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迫切需要开展多样化业务获得新的收入来源,提升抗风险能力。最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顺应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趋势。国际上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以不同的形式实现综合化经营,在营销客户、提供服务时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为确保本国金融机构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各国监管部门竞相放松管制,成为推动综合经营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

我国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近十年,综合经营已成为金融体系格局中的现实存在,目前来看发展良好、风险可控,也积累了监管经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陆续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为了适应综合化经营现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按照国务院要求,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当前,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金融业承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同时也要看到国际上主要金融机构已经逐步从危机影响中走出来,竞争力得以恢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广泛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工作。

一要借鉴国际经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选择市场定位和经营模式。依据核心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的差别,世界上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其特点是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在德国的金融机构中较为普遍;二是纯粹型控股集团(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美国的金融机构中较为普遍;三是经营型控股集团(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模式,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即金融集团模式,在英国的金融机构中较为普遍。经营模式的形成,与一国法律制度、公司文化等背景密切相关,这些模式可为我国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提供借鉴。

二要抓紧制定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梳理现有的部门规章,增强法规的系统性。目前综合化经营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出现了许多新的业态,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和依法监管。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进程,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

第7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产生背景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常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类。审慎性监管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以比率监管、内部控制等作为运营条件,以风险高低作为筛选标准的一种监管理念与做法。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是审慎监管的两大分支,两者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由于微观审慎监管注重单一银行机构的稳健运行,未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近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都对微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挑战。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监管被国际社会重视起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20伦敦峰会都对宏观审慎监管原则进行了诠释与深入研究,美国也按照宏观审慎原则进行了金融改革,一是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美联储作为美国中央银行,将被赋予更多的金融监管权限,以期有效发挥宏观审慎监管效能。

二、何为宏观审慎监管?

1、宏观审慎监管的特点。表1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解读,即宏观审慎监管将整个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投资组合,以其作为监管对象;监管重点在于找出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对金融稳定的脆弱性进行准确评估,关注金融体系面临的共同的风险暴露,并做出风险预警;监管视野扩大化,关注国内、国际对金融稳定的冲击影响。

2、宏观审慎监管具有时期性与时点性。时期性关注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时间积累,采取措施抑制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问题,寓干预手段于周期之内。时点性关注特定时间内金融机构的两类风险:一是金融机构受相同或相似资产影响所产生的直接风险暴露,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而导致的间接风险暴露,针对上述两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损失控制在局部,从而控制“尾部风险”。

3、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三、宏观审慎监管:我国央行的监管方向

宏观审慎监管的性质要求监管部门能够洞悉全局,及时获知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信息、处理单个机构或部门中出现的问题,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协调各部门关系,从而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发展。由于我国央行具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央行在宏观把握经济趋势和控制市场风险上更具优势,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是央行职能的必然体现。

四、现阶段,我国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

如图1所示,宏观审慎监管为自上而下的监管,现阶段,我国央行发挥监管职能受以下制约:

1、我国央行的定位具有局限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妨碍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一行三会”是典型的多头监管制,不仅使得对“影子银行”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还制约了功能监管模式的建立,更难以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监管。上述监管体制制约了对系统风险的认识与把握,未建立有效防范系统风险的基础性保障。

2、我国央行的监管对象具有局限性。目前,我国央行的主要监管对象为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仅仅是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机构之一,其他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机构,如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均不属于央行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具有局限性,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监管者”。

3、我国央行的监管职能具有局限性。我国央行目前不具备对金融市场全方位监管的职能,监管范围未扩大到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等内容,也不包含实体经济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融产品和操作行为,无法阻止金融机构在实质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发展成过度杠杆化的庞然大物。

4、经济形势较为复杂,难以有效判断。由于商业周期的规律难以把握及监管当局很难预测到经济拐点,资产泡沫难以发现,而监管当局对于资产泡沫的长期监管又妨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监管当局要密切监测金融体系并保证监管当局随时进行干预的能力,这就对宏观审慎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我国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启示

1、强化央行金融稳定职能。授权央行进行反周期资本监管,缓解银行体系顺经济周期效应,提升银行资本的质量。央行要着眼于整个金融领域,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监管对象除商业银行外,还应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场外金融产品和交易、投资银行、特殊目的实体等“影子银行”。要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意见,依托较为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利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组织开展银行评估、监管压力测试,识别有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并实施额外的监管。

2、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这是强化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近期美、欧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要从国际经济指标、国内宏观指标、国内区域指标等多个层次上建立起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3、搭建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足够的数据支持,才能在承受压力时能够有更迅速的反应并做出更好的决策,这需要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充分协调与沟通,共享数据和信息。应当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及时提供资料,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给央行提供资料,保证央行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监管要求。

4、拓展监管视野,实现国际联合监管。加强国际交流和政策协调,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建立监管团制度,以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为对象进行联合监管,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减少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避免监管漏洞。

5、发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的互补作用。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共同隶属审慎监管的范畴,在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宏观监管层面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从全局出发,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多样化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是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要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配合及微观审慎监管手段辅助。

参考文献:

[1]李宗怡、冀勇鹏,《对我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探讨》,《当代财经》2003年第7期。

第8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6]刘振威.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中国商界.2009(172):19.

第9篇: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金融监管 变革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和金融功能的贯通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成为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新型金融模式兴起也给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运作提出了诸多难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应当审视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现实特点以及它对金融监管模式运行的潜在冲击。要明确辨析“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之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前瞻性、实用性与兼容性,以此回应当下关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种种争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其监管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中的信用风险逐渐暴露,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事件,这在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对政府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提出进一步要求。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环境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性

互联网时代提供开放、共享的生态环境,使得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突出。金融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发生了“金融脱媒”,去中介化现象。

过去,由于企业融资需求的信号难以及时、准确地直接传递至投资者,投资者进行资本借贷前的搜寻成本比较高,需要金融机构作为机构行使职能。但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资源的广泛流动改变这一境况,它降低了投资者的搜寻投资目标的难度,推动了金融体系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演变。

(二)信息资源支配的地位不对称

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它信息支配的优势地位与传统金融企业更为强大。它“去实体化”的经营模式,意味着其逃脱监管体系的能力大大增加,也缺乏强制公开制度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约束。这一境况所形成的后果是,市场上所散布的有关融资机构的信息一般都是积极反馈而缺少消极反馈。因此,往往只有到达资金链断裂的临界点,市场在短时间内爆发大量负面信息,形成连锁式的挤兑现象。

(三)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金融机构资质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包含“互联网”与“金融”两种特质,但金融功能应当起主导地位,网络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现实中却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企业的“网络化”,而体现出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金融在注册资金、资质审查、负债比例方面有诸多要求但互联网企业所对应却是包括低门槛,“短平快”等经营理念。以互联网企业思路经营金融业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原罪”。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普惠进程的同时,使金融市场上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未建立成熟金融规范系统的互联网企业盲目从事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上信用风险扩散。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产生了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它可以被概括于如下方面:

(一)平衡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供给不足

面对融资活动中缺乏信用担保的情况,不少融资平台为拓展业务,使用承诺投资者刚性兑付、回购等方式来回避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此,监管机关也尚未建设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强行性规范加以规制。

(二)面向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面向数目较少,体量较大,资质经过严格审查的金融机构。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机构数目迅速增加,体量缩小,资质不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主体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难以被有效实施,如何实现将分散性质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轨道,这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所要面对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对于金融监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当在理念、以及实践上应当回答以下问题:

(一)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

根据2015年7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所指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依照“一行三会”“四龙治水”的分业监管。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所体现出的特点,许多政府官员与学者主张于互联网金融部分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越发体现混业经营的特性,互联网技术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同时体现出支付、理财、信托、担保等特点。另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已经体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而互联网加速这一趋势的生成。因此,面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呼唤“大监管”的思路。

(二)主体监管还是行为监管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部分国家的“双峰监管”(Twin Peak)的监管理念受到重视。其系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结合,前者系一种传统上的监管理念,体现于维护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稳定,一般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而后者则是旨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通过对金融消费者合理权益的保护,客观上达到降低金融风险之效果,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达到弥补传统的审慎监管不足的功效。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金融脱媒”、直接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的轻量化趋势使得面向特定数目的审慎监管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实需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势应将重点落于直接金融的消费者身上。在此情形下,应秉持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由“供给者监管”向“需求者监管”改变。

(三)如何平衡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