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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保险会计工作计划

第1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__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上半年,我们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在推进民生实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社保新政以及稽核内审等方面积极作为,各项社保经办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立足全局抓服务,稳健推进民生实事。

1.服务企业群众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开展党员与企业、村居一对一服务活动。以各党支部和各分局为责任主体,以各管线和各党小组为驱动推手,把全局57名在职党员分别与我区57个重点企业以及部分村居实行一对一挂钩,求真务实、科学有效地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目前,各责任主体已与各企业、村居举行了见面会,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收集并解决当前存在的社保问题。接下来,各责任主体继续保持与企业、村居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社保问题,并定期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宣传到挂钩企业、村居活动。

二是开展“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活动。从企业发展、群众需求出发,制定《禅城区社保局“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活动实施方案》,并通过开展12项精心选定的活动,目前已在压减行政成本、科学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效率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实效,切实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将全区约2.6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100元/人/月调升至120元/人/月,增幅达20%;同时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葬补助费1355.6元。在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社保卡发放成效显著。按照市社保局下达给我区的发卡任务,我们制定了__年禅城区社保卡发放计划,强化宣传动员,明确区居民和退休人员的发卡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社保卡发卡工作的激励机制,加强与市社保局、各发卡银行协调解决发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区社保卡发放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二)全面贯彻抓落实,认真执行社保新政。

1.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不断强化。做好生育保险的业务培训、宣传解释及信息系统测试等工作,按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生育医疗待遇零星报销、追溯期生育津贴补发、医院前台住院登记等经办服务,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运行。

2.居民大病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贯彻执行并跟踪完善居民医保大病补贴制度,积极预测数据走向,平衡把握基金的承受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大额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各项社保待遇显著提高。4月份,完成全区9.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人均增加195元/月,达到2145元/人/月;完成全区__年度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工作,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为2082元/月,平均增加额192元/月,增幅为10%。5月份,提高我区近4000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每人月增168元,达到1048元/月。

(三)控制风险抓防范,实时开展基金监管。

1.内控内审日益优化。实行财务预算案,强化资产和财务内审监督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预算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权限进行清理,防范业务风险。

2.资格认证顺利推进。通过下放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权限到我区所有村(居)委会,全方位宣传和培训动员,强化与公安户籍数据对碰、村居确认和公示等工作手段,我区__年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顺利推进。

(四)突出重点抓创新,不断夯实经办基础。

1.经办服务更加便民。一是实现了“参保证明”的自助打印服务,大大地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实行社保关系转入的信函办理制度,通过信函和网络直接对接参保人的社保关系接续资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办事。三是将市直工伤保险待遇业务结算方式由月结改为日结,缩短工伤待遇支付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优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通过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提供资料,直接为特殊困难群体办理参停保业务,免去前往前台办理的麻烦。

2.社保服务更加靠前。一方面,把5万元以下的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分局,参保群众在属地分局就可以办理大部分的工伤保险业务,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另一方面,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下发到全区所有村居,并

延伸失业待遇资格验证服务到部分村居,参保人在家门口即能办理部分社保业务,我区的社保经办服务更加到位。

3.经办设施更加完善。完成了南庄分局服务大厅的装修工程,大厅窗口设置更规范,服务设施更完善,社保经办服务形象全面提升。

4.社保宣传有所突破。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法》、《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障卡政策等专项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将社保宣传延伸到企业和村居,因地制宜地为部分企业和村居设置社保宣传栏,并送社保电子宣传资料到企业,点对点地宣传社保政策,得到广大企业和村居的好评。上半年,共开展社保宣传活动20余场,在省、市媒体刊登社保稿30余件,为经办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坚持不懈抓管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廉政教育不断加强。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专家授课、法律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制定了局领导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制定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实施方案,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基金安全和防腐倡廉意识。

2.学习培训及时开展。制定全年培训工作方案,针对社保经办业务的实际,开展新政策和岗位应知应会培训,制定相关技能竞赛活动方案,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3.创先争优硕果累累。全局上下积极开展创文及争先创优活动,窗口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局团支部获区“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局妇委获“禅城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__-20__)先进集体”称号,祖庙分局获市“工人先锋号”称号。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卡发放受制约。目前,在社保卡发放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如:社保卡配套政策未落实、银行配套服务不足、制卡中心工作不到位以及“两定机构”难以刷卡消费等,影响了参保人办卡和用卡,制约了社保卡发放工作开展。

(二)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不畅顺。主要表现在: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所需资料繁多,生育保险系统操作繁琐,部分企业申领生育津贴积极性不高,以及生育津贴追溯工作任务量大等,影响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全面实施。

三、__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__年下半年,我局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做好民生实事、强化基金监管、提升社保服务水平等方面,抓重点、攻难点,再创禅城社保经办工作新成效。

(一)以服务企业群众为核心,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水平。

一是确保“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专项活动和党员与企业、村居一对一服务活动落到实处,争创亮点,做出成效,切实提升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水平。

二是大力开展社保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延伸宣传触角到企业和村居,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交叉宣传,让群众系统全面了解社会保险。

(二)以民生实事为重点,确保完成各项社保经办任务。

1.加强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做好社保待遇的年度调整工作。

2. 全力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加快制卡进度,力争完成市社保局下达的任务。

3.强化基金安全和稽核内审力度。创新业务经办风险控制方式,全面清理社保业务审核审批权限,积极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2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等国家十部门、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十部门“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以及曲靖市计划生育协会、曲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联合下发的《曲靖市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经××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为重,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共同开发的险种;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体现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让他们尽可能多获得实惠。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2、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每份30元,保险金额每份2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8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

三、承保范围

1、独生子女户;

2、双女户;

3、计划生育家庭户。

四、补助标准及办理方式

1、独生子女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实行补助,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乡(镇)计生办补助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出10元;

2、双女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双女户家庭出20元;

3、城镇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自出25元;

4、以上保险业务按辖区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办理,县直机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由中枢镇计生办负责办理。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而设计,目的是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后顾之忧,体现利益导向的保险产品,也是“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具体措施,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了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促进和谐计生、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党和国家历来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均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这就为商业保险公司与计生系统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简称“国十条”)中明确要求:“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也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7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家庭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保险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2008年曲靖市人民政府以曲政办发[2008]174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发出通知,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建立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支公司2008年成立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计生局与各乡(镇)计生协、计生办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级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营造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广大群众参保投保的意愿,把计划生育保险利国利民的好处宣传到位,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树立保险意识,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自觉性。

(四)搞好服务、诚信于民

第3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团体保险;员工福利计划;税收优惠

20世纪初期,美国工业及社会发展促进了雇主们逐渐了解到其对员工的法律责任,同时雇主也对员工由于工作能力丧失所招致的收入损失逐渐重视,这种对员工福利的认识孕育了团体人身保险有利的发展因素。第一张团体寿险保单于1911年,由纽约公平寿险社(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签发。这一新的承保方式一出现就引起了人寿保险业界的广泛注意,各保险公司群起仿效,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一、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劳动保险的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开办了多种以职工为对象的团体人身保险,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1958年以后,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内保险业务出现停顿,团体保险也停止了销售。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业务从1982年到90年代初期经历从无到有的市场恢复期,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商业团体人身保险为职工福利配套。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缴费十分困难;同时许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更注重短期效益,不愿意为员工投保。所以尽管团体人身保险在我国以往的业务中占有很大份额,近年形势却不容乐观。从图1可以看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88.8%下降到2002年的20.5%,2003年为16.88%,2004年达到20.51%。2005年前8个月,份额虽提高到22.9%,但是其中包括中意人寿的200亿大单,到2005年末份额回落到20.44%。在寿险业保持平稳增长的大格局下,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在行业中占比却维持在20%左右的水平,其低成本和低风险的业务优势远远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与个人寿险相比,团体保险业务处于相对萎缩的状态,曾在保险市场上一枝独秀的团险渐渐“失宠”。

二、基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西方国家,团体保险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参加,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以外的补充利计划。由于团体保险根源于员工福利,并且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而得到长足的发展。例如,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员工福利支出占到一般企业支出总额的39.2%,在总的员工福利支出中,具体项目的支出如下:医疗及健康保险占26.4%;失业及失能保险占22.7%;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占15.3%;一般寿险占1.3%。显然,保险保障占据着雇员福利计划绝大部分份额。那么我国能否也能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取得团体保险的充分发展,从而提高全民保障水平。

(一)发展空间分析

我国企业对员工的保险福利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于2005年委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进行了2005年员工福利保障现状调查。该调查显示:2/3被访中国企业从未投保团体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员工的保险福利体系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之一。由于2/3的被访者不了解团险和个险的区别,无法用购买团险增加福利的方式来形成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在已投保团险的企业为员工所购买的保障产品中有89%为意外伤害险、意外住院占61%、重大疾病占56%,多数企业为员工只投保意外伤害、意外住院和重大疾病等保费较低廉的保障型险种,67%的企业人均年保费低于1000元。调查还显示,在还未投保团险的企业中,对保险公司年金类团险产品有需求的达到75%,中小企业需求最大。以上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的员工福利计划还没有形成,这将为基于雇员福利计划的团险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潜在需求分析

在我国,虽然员工福利计划尚不普及,也不规范,但许多企业已经初步具有员工福利计划的理念,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工资之外的福利。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企业结构的转换和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员工福利计划将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将极大的促进我国团体保险的介入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首先,国企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加雇员福利需求。以前,国家员工的一切福利,都由国家“统筹包办”,各企业员工福利基本上都相同,企业没有自去设计其自身的员工福利计划。但是国企改革,使得企业要参与市场化的竞争,这样企业就不能再背负沉重的福利开支,迫使其将员工福利转嫁给第三方。由企业转嫁来的除基本的社保以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提供潜在的动因。

其次,外资企业的员工福利思想的传递带动员工福利的需求。在西方国家,员工都有着良好的员工福利套餐,外资企业来到我国,对员工福利计划自然也就有了习惯性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的成立,并且外资企业员工福利思想将传递到国内其他企业,员工福利需求将会不断增长。

最后,其他企业组织,例如乡镇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雇员福利需求。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的就业人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上升,这部分庞大的雇员队伍将不断地拓展员工福利计划的市场需求。此外,在美国,政府部门的员工福利计划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也将向市场转嫁其员工的福利保障。

从归属形式上说,员工福利计划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演进形式。我国的团体保险是将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散式销售,而员工福利计划则力图从整体福利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一揽子保险。它借助于保险的技术机制,通过雇主和员工单方面或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其职工建立起与企业效益、业绩相关的保险费和保险待遇机制,对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弥补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观念的进步,企业的员工福利将不会停留在发放奖金等短期效应上,对疾病、工伤、养老等保障需求会越来越迫切,一个整体的员工福利计划将更具有吸引力。保险公司应抓住这次改革的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有必要转变团体保险发展思路,走基于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道路,这样可以达到员工、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多方受益的效果。

三、我国商业团体保险介入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政策建议

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可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整体福利水平,减缓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倡导大力发展团体保险,为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得团体保险的潜在需求得以充分的释放。以下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提升企业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诸如退休金计划、团体人寿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通过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充分激活企业内在的人才潜力,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保险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人身保险作用的认识。使企业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员工利益、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定位

保险公司应当意识到员工福利计划的开展将会带来团体人身保险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以前零散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思路转变到对企业全方位的员工福利团险保障计划的设计上来。在业务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界定——管理员工福利,现代企业将员工福利视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根据企业保险保障的具体需求,为其员工量身设计综合的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同时满足寿险、养老和健康以及失业保障的需要,使团体保险成为企业员工福利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将管理员工福利作为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团体保险开展其他的一些业务,例如,保险公司作为DB计划(DefinedBenefie,确定受益型计划)的唯一供应商,具有强大的精算能力,在该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应发挥其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提供保险计划组合,包括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等一揽子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成为企业的金融顾问。

(三)给予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对团体保险的影响最为明显。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保险,从一定程度上说,税收优惠政策是团体寿险发展繁荣与否的“推动器”。我国对某些保险公司的团体养老产品、年金保险产品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发展企业年金,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方案规定试点地区(需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可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的4%在税前列支,但是具体对企业、个人没有太多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间因此,我国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上还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但应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因地制宜的对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团险产品分别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从企业和员工两方面分阶段逐渐的给予不同税收优惠。逐渐放开,最终达到:团体寿险方面,雇员可以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团体年金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EET税制;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方面,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其应纳税收入,当雇员收到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保险金额不作为其应税收入。

第4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1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比较

企业为员工购买人寿与健康保险即通常所说的团险,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员工共同参加,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之外的补充利计划。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下,一些为企业购买人寿与健康保险时帮助企业融资的计划便应运而生,它们的灵活性及为企业带来的大量税收优惠,使其得到很好地发展。

1.1自愿员工福利计划

1.1.1自愿员工福利计划的概念

自愿员工福利计划通常是在企业内部成立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协会,对整个计划进行运作。它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有一个独立的受托人,通常是银行,作为保险合同的所有者,负责管理所有的信托资产,而参与该计划的员工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1.2自愿员工福利计划融资作用分析

自愿员工福利计划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税收设计工具,能为个人和任何类型企业降低税收,它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购买人寿保险合同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高额的保险费。

(2)企业对信托的缴款也可以列入企业发生的费用,做税前扣除。

(3)信托中积累的资产、获得的收益以及资产所产生的利息全部享受税收递延。

(4)受益人收到的死亡或生存给付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

(5)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在企业对买卖协议重组时也有帮助。因为自愿员工福利计划能为受益人提供高达数百万元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在买卖协议中提供资金,进而减少企业在协议中的融资成本。除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优点外,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对企业的融资作用还发挥着其他方面的优势,如对该信托的所有缴款以及信托中所有的资产都无需用于偿还个人或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等。

1.2保费分摊计划

1.2.1保费分摊计划的概念

保费分摊计划是指人寿保单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一种保费安排。保费分摊计划一般发生在雇主与员工、公司与股东、或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雇主与员工之间使用保费分摊计划的情况最为常见,因此,一份保费分摊人寿保险安排是指由雇主和员工共同购买一份保险合同,以员工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雇主与员工。

1.2.2保费分摊计划的分类

保费分摊计划分为传统与非传统两种。非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是指当员工退休、计划终止时,员工能得到保险合同的退保现金价值,这部分退保现金价值称为员工在保单中持有的“股权”;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是指员工不能得到保单的退保现金价值。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有两种基本结构:一种是背书安排,即雇主是保单的所有者,并在合约上背书,注明员工所指定的受益人应得的利益;另一种是抵押转让安排,即员工作为保单的所有者支付所有的保费,雇主支付的保费仅作为对员工的贷款,员工以保单合约中的权益作为对雇主的贷款抵押。一旦被保险人(通常为员工)死亡,雇主将得到其所支付的保费,其余部分则归受益人所有。

1.2.3保费分摊计划与税收机制

保费分摊计划的形式决定了税收情况。根据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的两种基本结构,相应地,通常也有两种相互排斥的税收机制:一种是经济利益机制(背书),与工作有关的以及捐赠人/受赠人的非股权保费分摊计划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机制下,人寿合约的所有者(雇主)为合约的非所有者(员工)提供经济收益。对于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经济收益通常指提供给员工的人寿保险所保障的金额;在非传统的保费分摊计划中,经济收益还包括员工在保费分摊计划中的其他权利或福利和合约的退保现金价值等,如补偿支付、资本捐赠、赠与以及其他转让所得。另一种是贷款机制(抵押转让)。在此机制下,人寿保险合约的非所有者(雇主)所支付的保费被视为合约的所有者(员工)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雇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保费;第二,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是通常意义上的贷款,需要全部偿还;第三,该贷款由保单规定的死亡给付金额或其退保现金价值担保或偿还。

2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融资现状分析

2.1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982年我国恢复人身险业务以来,人寿与健康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2196.13亿元增至2010年的10356.98亿元,增幅达到370%;2002年,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为202.56亿元,2010年仅为406.27亿元,增幅为100%,且在2004年达到最高1562.53亿元,随后又出现回落,并缓慢增长。虽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言有所增长,但与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的整体发展相比,团体保险的发展则显得较为缓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图12002~2010年我国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与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资料来源:根据2002~2010年保险年鉴整理2.2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中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企业员工福利的发展在整体上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自愿员工福利计划和保费分摊计划在我国仍然属于较新的概念。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美国员工福利支出占到企业支出总额的39.2%,其中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占到27.7%。而在我国,根据2005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2/3被访企业从未投保团体保险。虽然近几年团体保险在我国不断发展,但根据笔者之前所整理的数据,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团体保险缓慢的发展速度表明情况并未得到很好地改善。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通过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融资的发展。此外,缺乏良好的税收优惠机制成为我国企业通过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融资发展滞后的另一个外部因素。而企业发展员工福利计划的意识薄弱则是企业较少选择人寿与健康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融资发展缓慢的内因。

3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政策建议

虽然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还非常之少,但根据发达国家的保险发展轨迹与经验,以及这些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资金优势和对团险的促进优势,笔者相信,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团体保险的发展,人寿与健康保险在我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必然会越来越多并得到长足发展。基于理论研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具体给出如下建议:

3.1提升企业和员工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认识

要发展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首先提升企业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认识。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使企业认识到员工福利计划对充分激发企业内在的人才潜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长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3.2有针对性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人寿与健康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的融资应用之所以能得到快速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撑,为企业加入融资计划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推动力。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切实享受到加入自愿员工福利计划、保费分摊计划等员工福利融资计划为企业带来的节省现金流等各种好处,促进了这些融资计划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的融资方式有针对性地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避免企业滥用员工福利融资计划为企业不合理的避税。在这方面,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经验。

第5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美国经济 社会保障 私人养老金 产业工会 国会劳工委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下简称《保障法》)①中的养老金担保项目(Perl-sion Benefit Guarantee Corporation,PBGC)是由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nited Autoworkers,下简称汽车工会)在1960年代初开始提出和设计的,在约翰逊政府时期被作为“向贫困宣战”政策的一部分纳入议程。但由于雇主的激烈反对,直到尼克松总统第一任期结束,该项目还没有获得通过。国会中与劳工组织关系密切的改革派是担保项目的热心推动者。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senate Labor and Publicwelfare Committee,简称劳工委)利用媒体大肆渲染私人养老金的风险,使得为其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深入人心”。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游说压力下,国会改革派还采取“捆绑式”立法策略,最终使公共担保项目与《保障法》)中其他条款一起获得连带通过。

一 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倡议与争议

为避免私人养老金破产给工人造成损失,汽车工会建议由政府出面建立公共担保项目。虽然担保项目的设计面临许多技术困难并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但由于“司图特贝克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反响,约翰逊政府仍然采纳了汽车工会的担保项目倡议。

(一)汽车工会的公共担保项目倡议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一些小型汽车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破产终止给雇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汽车工会对养老金违约风险的关注。汽车工会曾考虑与雇主协商如何改善计划财务状况。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是降低待遇,二是增加缴费。但这两个方法都会影响雇员利益:降低待遇会导致老年雇员退休生活水平下降,使老年雇员不愿意退休;要求雇主增加缴费又受到企业负担能力限制或者是以降低在职雇员的工资水平为代价。工会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汽车工会提出了一个方案,即由政府出面为企业养老金成立一个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或者说担保项目,用于支付计划破产终止情况下雇员的养老金待遇。

汽车工会在试图设计一个可行的担保项目时,面临着极大的复杂性和困难。首先,一种风险要能够按保险机制来分摊,就要求它具有同质性、随机性、并且可以明确界定其损失。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因为养老金计划终止的情况非常复杂,如一个公司关闭其某个工厂或者大幅裁员都可能导致计划的部分或完全终止,试图对所有类型的计划终止提供担保将危及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另外,计划违约风险及其对担保项目造成的损失是很难评估的:不同企业对其养老金计划采用不同的待遇公式和精算方法,因此其筹资缺口难以准确评估;计划终止的概率不但受到系统性风险和随机性风险的影响,计划举办人还可以操纵计划终止。因此很难为担保项目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标准,按汽车工会专家的说法,只能借助“魔力水晶球”来猜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和保险费率。

即使能够准确评估计划的违约风险,担保项目还面临一个融资上的困境,即它不能像商业保险机制那样按照计划的风险水平来收取保险费(即精算保费)。那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所推行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财务状况较差、破产风险比较高,如果实行精算保费就会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承担高昂的保险费支出,其雇员不能获得担保项目的保护。如果担保项目要达到保护所有养老金计划成员的目的,就只能实行一种含有再分配性质的统一保险费率(非精算保费),但这又会引发逆向选择:低风险企业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高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而高风险企业的保险费则低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这会造成低风险企业不愿意参与担保项目,而留在担保项目之中的都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除非政府用强制手段迫使所有企业参保,否则担保项目无法运作。

最后,工会在设计担保项目中面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道德风险严重,因为养老金计划的终止概率和损失大小并不是随机性的,雇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其加以操纵。例如雇主可能故意减少计划缴费,或者随意提高待遇水平,以换取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让步。企业还可能在即将破产时建立养老金计划或提高待遇,然后迅速终止计划并向担保项目索赔,从而将计划债务转嫁给担保项目中的其他计划或纳税人。这些策略行为都会增加对担保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被政府纳入议程

汽车工会经过多年努力探索,终于在1962年初了为私人养老金设计的公共担保项目框架,其资金来源于计划发起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计划筹资缺口和投资风险挂钩。这种费率设计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它仍然没有完全的公平性,因为它没有考虑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大小。工会还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措施:把参与担保项目作为私人养老金计划获得税收优惠的一个条件;对担保的待遇水平加以限制并规定了等待期要求。然而这个担保项目方案仍然存在很多棘手的问题和结构性缺陷,尤其是那些丧失缴费负担能力的企业所举办计划的担保问题。此后,工会又花了两年时间来改进其担保项目设计,但仍然无法解决这些困难。1964年1月,工会领袖要求约翰逊总统采纳担保项目方案。但考虑到担保项目存在很大的争议性,总统采取了回避态度。于是工会只好直接诉诸国会,与联邦参议员哈特克(Vance Hartke)共同努力,根据工会设计的担保项目框架拟订出一个立法提案,命名为《联邦私人养老金再保险法案》(Federal Reinsurance of Private Pension Act,S.3071)。

在汽车工会为私人养老金的担保项目设计而努力的同时,“司图特贝克事件”(Studebaker)给了汽车工会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司图特贝克汽车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经营困难,很长时间没有向其养老金计划缴费,计划偿付能力存在极大危机。汽车工会领导催促公司“信守承诺”,增加养老金缴费。但工会与公司长达数月的马拉松式谈判也没有改变计划破产的命运,1964年10月公司正式破产,其养老金计划宣告终止,数千名工会成员不但失去工作,还失去所指望的养老金待遇。“司图特贝克事件”把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违约风险赫然暴露出来,汽车工会趁机迅速与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联合起来,宣传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和紧迫性。

汽车工会明知其担保项目建议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按照保险机制来运作,之所以

称之为“再保险”是为了掩盖其转移支付性质,并吸引决策者的注意。把担保项目称为“再保险”,好像是在不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之间分摊风险,而不需要联邦政府掏全国纳税人的腰包,但汽车工会知道联邦政府出面运营还意味着政府将为其承担最终责任。在“司图特贝克事件”使养老金破产风险引起社会关注之际,将担保项目称之为“再保险”相当具有吸引力,引起了政策制定者和养老金专家的关注。当时政府正在对私人养老金的问题进行调查,哈特克鼓吹私人养老金其他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晚些再考虑,而建立担保项目却是迫在眉睫。

约翰逊政府最终同意为私人养老金建立担保项目,私人养老金破产所造成的工人老年贫困也是约翰逊政府“向贫困宣战”的对象。

(三)雇主和部分工会反对公共担保项目

1、雇主激烈反对政府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

《保障法》是不受雇主欢迎的一部法案,而担保项目是其中受到最强烈反对的措施。一些雇主质疑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更反对由政府建立公共担保项目,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建立担保项目意味着必须制定相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如对计划筹资和投资加以约束,导致企业在养老金决策上的扭曲和灵活性的丧失;其二,担保项目要求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设计通常是由计划承担养老金支付责任而不是由雇主直接承担责任,如果强行规定雇主对计划承担责任,将导致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信用等级和筹资能力下降,加速企业的毁灭及其养老金计划的破产;其三,雇主还担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破坏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尤其是那些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大公司,他们担心自己不得不对那些违约风险高的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给予补贴;最后,担保项目要求雇主缴纳保险费,为雇主额外增加一笔成本支出。

一些雇主还认为,即使不考虑担保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担保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可取的好制度。“司图特贝克事件”并非说明了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恰恰相反,它表明担保项目是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总裁罗耶斯(R0bert Royes)指出,司图特贝克企业养老金计划出现筹资不足的原因在于汽车工会与雇主的策略行为。公司和汽车工会商定对即将退休者支付慷慨的待遇,导致计划债务大幅上升。工会本来可以要求公司相应地增加缴费积累,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公司在30年时间内分期偿还这笔债务,其结果是导致计划存在大额未筹资债务,破产风险增加。既然汽车工会容忍计划存在偿付能力风险,那么工会决策者就应该自己承担其决策的后果,而不应该试图通过担保项目将其决策的后果转嫁给其他养老金计划。

为反对公共担保项目这样的激进干预措施,一些雇主加大游说力度,提出各种备选方案以期取代政府举办的公共担保项目。大公司提出愿意主动对雇员养老金给予更多的保护,并接受《保障法》中的其他保护性措施如待遇归属标准和筹资标准,希望以此取代公共担保项目。当国会两院劳工委表示决意要通过担保项目之后,它们向国会提出担保项目应该以私人市场保险的方式来运营,政府不应该涉足其中,并警告政府插手干预私人养老金会造成不良后果。

2、劳工部和商务部对担保项目所持的不同立场

在私人养老金改革上,商务部和劳工部是两种对立利益的代表,劳工部倾向于对劳工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商务部则更同情企业雇主的立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约翰逊政府原指定的负责私人养老金改革的多部门工作组是以劳工部为主要负责部门,并没有让商务部参与其中。但企业要求把商务部也纳入政府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由其传达企业的心声和政策立场。尽管约翰逊总统把商务部纳入了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中,但商务部在其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其意见基本上没有得到工作组采纳。

尼克松政府也成立了多部门联合工作组对私人养老金计划风险进行调查,得出的调查数据表明,因计划破产违约而受损失的雇员数量和损失总额并不大,违约风险似乎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对于这一调查结论,劳工部和商务部却得出截然不同的政策立场。劳工部认为计划违约风险不严重恰好是建立担保项目的优势所在,因为建立担保项目并不需要多少成本就能够解决雇员的养老金保障问题,并且能够为政府赢得政治支持。商务部则认为,既然计划违约风险并不是很大,而专门为其建立一个担保项目却需要相当大的成本,因此建立担保项目是得不偿失的;只要制定一个最低筹资标准,就足以保护大部分计划成员的养老金安全,余下少量损失风险可以通过某种私人部门机制来解决。

3、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也不支持担保项目

美国不同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单个雇主运行管理的计划,也有多个雇主联合举办的计划;产联下属的产业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主要是单雇主计划(single-employer plan),而劳联下属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计划主要是多雇主计划(multi-employer plan),部分产业工会也建立了多雇主计划。劳联工会主要分布于那些季节性或企业规模较小的行业中,特别是餐馆、洗衣店、建筑业或卡车运输业企业等,采取多个雇主联合举办养老金计划并由行业性工会在其中发挥主要管理作用,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克服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缺陷。

单雇主计划主要是由雇主管理的,工会在其中很少或没有发挥管理作用,政府干预所造成的成本由雇主承担,而收益却由工会成员享受,因此产业工会支持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制定监管和担保措施。多雇主计划主要由工会发起和管理,雇主除了向计划缴费外很少或没有参与管理,政府干预主要是工会的问题,因此建立多雇主计划的劳联工会反对政府干预。

1967年劳联一产联理事会对其所辖工会对《保障法》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私人养老金担保问题上,有11个工会赞成政府提供担保,有10个工会反对。这些工会反对政府建立担保项目的原因是担心它会带来配套监管措施,对私人养老金运作造成干预和约束,影响计划成本和退休待遇水平。这些工会还以多雇主计划风险较小为由反对政府干预,他们指出多雇主计划涵盖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然而劳联工会这种理由遭到政府质疑,因为这些多雇主计划并不一定比那些实力雄厚的垄断性大企业(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推行的单雇主计划更安全。

二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获得通过的政治经济因素

1968年劳工部向国会提出了包括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的私人养老金改革草案(Pension Benefit Security Act,S.3421),但由于受到工商企业雇主的强烈反对而没有获得国会通过。但这个草案受到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主席贾维茨的重视,并成为1974年《保障法》立法蓝本。产业工会和参议院劳工委利用媒体制造了对《保障法》的“多数同意”。国会改革派还采取了“捆绑式”立法策略,并借助占据国会多数席位的优势,终于在1974年使得包含担保项目在内的《保障法》获得通

过。

(一)与产业工会的密切关系

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古典自由主义原则被抛弃,秉持新政自由主义的开始主导美国政坛。的主要选民是工会会员,尤其是在大规模制造业中组织起来的产业工会,此外还包括来自天主教国家的移民、黑人和犹太人等自由派群体。得势的根本原因是工业化导致的社会结构改变:一方面,美国长期工业化和城市化造成美国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受雇劳动者阶层构成选民多数;另一方面,工业化虽然促使美国生产力和物质产出空前提高,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却在扩大。受雇劳动者在民主制度下成为决定政府人选和政策的多数,他们希望政府采取干预手段来提高受雇者的经济地位和福利水平,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投票支持同情他们利益主张的候选人,这成为新政后长期掌握政权和福利制度扩张的政治保证。

产业工会中影响力最大的是最先组织起来的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这两个工会具有雄厚的罢工基金和组织资源,可以采取一致行动对付雇主,它们在与行业内雇主谈判中,迫使雇主答应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建立了美国最早的集体谈判式养老金计划。随着时间推移,汽车和钢铁行业养老金计划日益膨胀,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使养老金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而且退休人员队伍日益庞大,养老金计划债务不断提高。一旦这些行业发生衰退,养老金破产风险加大,工会成员既得待遇就会面临危险。因此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积极支持政府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正如钢铁工会主席亚伯(I.W.Abel)在国会听证会上所言,钢铁行业市场饱和及就业机会下降,导致许多钢铁工人不但失去了工作,其养老金也面临危险。一些最大的钢铁公司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都存在偿付能力危机,虽然工会与雇主谈判要求雇主增加缴费,但有的雇主拒不执行合同规定的缴费安排,并以关闭工厂相威胁。为了保护钢铁工会成员不受计违约风险的威胁,工会迫切需要一个法定筹资标准和公共担保项目。

(二)参议院劳工委与产业工会操纵民主

约翰逊政府1968年提出的包括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的法案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尼克松政府反对为雇员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因此担保项目实际上是在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推动下获得通过的,劳工委主席贾维茨在其中起了最重要的作用。贾维茨虽然是共和党人,但这位来自工业发达的纽约州且有着犹太血统的议员在政策立场上倾向于自由派,主张通过政府力量保护工人权益(包括养老金权益),其立场与共和党内的保守派严重对立,与更为接近,并得到支持。

1970年,贾维茨与其下属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威廉姆斯(Harrison Williams)一起在汽车工会帮助下对私人养老金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其目标是为了使公众理解私人养老金的风险并“推销”其改革理念。劳工委采用尽可能浅显易懂的表达方式,渲染私人养老金风险的严重性。然而,这项问卷调查是非常不可靠的,从其问卷设计到回收的数据都存在很多问题,它不仅遭到私人部门养老金专家的批评,还遭到劳工小组所聘用统计人员甚至国会的质疑。

虽然劳工委办事人员认为调查统计质量很不可靠,但贾维茨急于将这些统计信息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在1971年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贾维茨发言说,“我们很震惊地发现,私人养老金这样一个重要的制度竟然是完全令人失望的,数千万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中仅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获得他们长久期盼的养老金。……我们必须采取坚决行动促使雇主兑现其养老金承诺,保护雇员养老金安全。”很快,各大报纸都以醒目的标题报道了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存在的风险,告诉读者“参议院调查发现千千万万老年工人的养老金梦幻破灭,国会将很快立法保护孤苦伶仃的老年人”。贾维茨接着发起更多听证会及记者招待会,挑选出一些养老金遭到损失的老年人,邀请他们在听证会上诉说其“骇人听闻的悲惨遭遇”。贾维茨声称,这些人代表了许许多多无辜损失养老金的劳动者,并指控雇主对雇员的养老金承诺是不可靠的。

私人部门的养老金专家对贾维茨的“毁谤性”宣传感到非常愤怒,指出参议院劳工小组问卷调查中存在着重大缺陷,批评他们“完全是歪曲事实,故意操纵统计解释”。但私人部门的反驳没有能够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媒体的渲染使得劳工委成功地达到了推销其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目标。参议院劳工委成功地改变了美国公众对私人养老金的看法,使公众越来越相信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必须要由政府出面采取干预和保障措施才能保障雇员养老金的权益和安全。

(三)担保项目由私人还是政府运营

国会两院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之间在私人养老金政策上持相反的立场。劳工委更多关心劳工的养老金权益保障,支持公共担保项目。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在公共政策上持保守立场,主张市场自由、解除政府管制、削减福利开支和财政赤字;在私人养老金问题上,不赞成政府插手干预,尤其是反对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参议院财政委本来主张由私人非赢利性机构来运行担保项目,而非像劳工委提议那样采取由劳工部管理的公共机构形式。同样,众议院筹款委虽然不得不同意了担保项目,但提出让私人部门在其中发挥首要的作用。具体方式是成立一个私人公司和一个公共公司,但后者仅作为前者的“替补”,即让私人公司首先实施担保项目,如果私人公司在法规出台两年之内都没有能够运行起来,才由公共公司来负责实施担保项目。

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强烈反对私有制担保项目的法案。钢铁工会写信给筹款委表示抗议和谴责。工会声明担保项目不可能按照私人保险机制来运作,因为私人保险机制中保险费是按照风险确定的精算保费,高风险企业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远远超过其承受能力,而这些计划所覆盖的雇员恰好是最需要担保项目的保护。解决办法只能是实行统一保险费率并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要求所有计划参保。在产业工会的强烈反对下,众议院筹款委不再坚持由私人部门在担保项目中发挥主要作用,将担保项目的立法权完全让给劳工委。参议院情况也类似,担保项目的立法讨论正值国会改选之时,财政委一些本来德高望重的资深共和党议员就因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事务,而在国会竞选中丧失了连任资格。在选举压力面前,参议院财政委不得不向劳工委妥协,同意由政府公共机构运作担保项目。

(四)产业工会与国会改革派的“捆绑式”立法策略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是受雇主反对最强烈的内容,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国会通过是由于产业工会和国会劳工委采取的“捆绑式”立场策略,将担保项目与其他较为容易通过或者争议较小的改革措施捆绑在一起,获得连带通过的。

新上台的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向党内来自美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自由派妥协,采取了为企业和投资者建立担保项目,此举给了汽车工会及哈特克参议员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1970年6月美国最大的一家铁路公司申请破产,尼克松总统催促国会授权交通部对陷入财务困难的铁路公司提供紧急援助;还批准成立一个为保护投

资者的保险基金。尼克松在企业及投资者压力下用公共资金为其提供担保,却对劳工的养老金担保问题漠然视之。汽车工会主席伍德科克(Leonard Woodcock)写信谴责总统“愿意为富有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却对工会呼吁已久的养老金担保问题充耳不闻,让贫困无助的退休工人在晚景凄凉中终其一生”。这封极具煽动性的信带来了积极的舆论铺垫,引起选民对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同情。紧接着,汽车工会向国会施加压力,要求把哈特克关于担保项目的法案附在尼克松提议投资者担保法案后面作为其修正案,以便使私人养老金担保与投资者担保法案获得一并通过。贾维茨虽然称赞汽车工会对尼克松的谴责信“雄辩地证明了为私人养老金提供担保的正当性”,但由于汽车工会这一策略会造成一个没有配套监管措施的养老金担保项目,贾维茨与威廉姆斯阻止了这一行动。

众议院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邓特(John Dent)是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议员,其选民包括许多钢铁工人,他与贾维茨一样支持《保障法》中的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然而,邓特对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积极态度得到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热烈拥护,却激怒了保守的劳联一产联领导人,结果他被夹在具有不同利益的工会之间左右为难。邓特虽然多次就《保障法》草案举行听证会,但直到1972年底仍然没有能够向众议院提交一个法案。钢铁工会对众议院劳工小组迟缓的行动日益不耐烦,不断催逼他尽快行动。于是在1973年第93届国会上,邓特采取了一个折衷的立法策略:把《保障法》分为两个法案,把其中争议性较小的监管措施如受托人准则、待遇归属和筹资规则放在一个法案中,而把争议太大的担保项目放在另一个法案中。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对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立场和尼克松政府的保守立场之间的一个折衷措施,但它却极有可能导致担保项目无法获得通过:如果要众议员对同一领域的两个法案进行分别投票,议员往往会投票支持争议较小的那个法案,而反对争议较大的那个法案。

邓特的分别立法策略使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陷入极大的焦虑当中,它们强烈要求邓特把两个法案合并为一。钢铁工会主席亚伯声称为保障工人养老金安全的所有措施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决不能分割为不同法案进行分别投票,并谴责邓特没有履行其支持私人养老金改革尤其是担保项目的诺言。汽车工会代表也向众议院劳工小组成员展开游说攻势,强调说担保项目是工会希望达到的主要目标。在这两个工会强大的压力下,邓特众议员不得不做出让步,把两个法案合二为一,提出了众议院的《保障法》版本,从而为担保项目的通过扫清了障碍。

三 妥协结果:《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设计

《保障法》是国会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参议院的担保项目方案比众议院更多地反映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担保的要求,而众议院的法案更多考虑如何避免担保项目被滥用,此外还对多雇主计划给予特殊对待。关于担保项目的最终规定是两院《保障法》不同版本之间协调的结果,在两院协调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上,雇主和产业工会以及劳联工会抓住这个影响立法的最后机会进行游说,争取对各自有利的条件。最终,《保障法》中的担保条款结合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保障的要求、雇主希望减轻其负担的要求、劳联工会希望多雇主计划得到宽松对待的要求。

(一)融资结构

在担保项目的融资问题上,参议院劳工委采取了类似于汽车工会提出的方案,即根据计划筹资状况确定保险费率,筹资率越低的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而达到足额筹资的计划则无需缴纳保险费。财政委规定按人头收取固定保险费,而且保险费水平非常低:起初甚至规定雇主每年仅需要为每个计划成员缴纳0.5美元,后来修改为1美元。参议院劳工委和财政委之间在保险费公式上达成妥协:要求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都为每个成员缴纳1美元的保险费;等担保项目建立和运行起来后,再允许担保公司实行与风险挂钩的较为复杂的保费结构。这种保险费结构的优点是简单易行,有利于担保项目尽快建立起来,早日开始向破产计划的成员支付养老金。两院协调委员会采纳了参议院的保险费公式: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实行简单的固定保费,所有计划无论筹资水平高低都缴纳同样的费率水平,单雇主计划为每人每年1美元,多雇主计划每人每年O,5美元;成立两年之后,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与计划债务挂钩的保险费公式。

(二)担保待遇

参议院法案规定担保项目所担保的待遇比众议院法案更加慷慨。其一,参议院法案对养老金计划中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而众议院法案只对法定最低归属标准下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众议院这种限制比参议院更为严格,但由于国会允许计划选择不同的待遇归属标准,它还导致关于计划适用标准上的模糊性。其二,在担保水平限定上,参议院法案担保的待遇水平是雇员在计划终止前5年的平均月工资,最高不超过750美元;而众议院规定担保待遇与雇员服务年限挂钩,每服务一年可以获得每月20美元的担保,这样雇员服务30年才可以获得每月600美元的养老金担保。

众议院对担保待遇的严格限制有助于防止担保项目被滥用,但它遭到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成员的激烈反对,因为这两个工会所谈判的养老金计划常常对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予补贴,如果按照服务年限确定养老金,必然会造成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于是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的方式,而且还提供了有利于提前退休者的高水平担保,对雇员收入最高5年的平均月工资给予100%担保,最高限额为750美元。

(三)雇主责任

担保项目条款规定雇主在终止其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时,应该用企业净资产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一定的责任。雇主责任条款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随意终止计划,但雇主责任条款会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及私人养老金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雇主和产业工会之间在雇主责任规定上存在完全对立的利益,雇主自然希望尽量少承担责任,而工会则要求雇主尽可能多承担责任;相应地国会不同委员会之间也存在分歧,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对雇主规定了较重的责任;负责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则不希望过度增加雇主责任。

参议院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是在劳工委与财政委之间协调的结果:劳工委规定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全部责任,而财政委仅要求雇主承担担保项目赔付额的10%,二者对雇主责任最高限额的规定都是企业净资产的50%,最后二者妥协的结果是雇主以其净资产的30%为限对担保项目给付承担责任。而众议院劳工委仍规定雇主应以其净资产的50%对担保项目赔付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比参议院严格得多,企业界和尼克松总统都反对众议院的雇主责任规定。一些大公司游说两院协调委员会采取参议院的规定,指出“30%是一个合理的雇主责任水平,它既足以阻止雇主恶意终止计划的行为,又不会对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造成过分的危害”。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的规定,要求企业仅用其净资产的30%来补偿担保项目的赔付。

参议院财政委和众议院劳工委都曾考虑通过为雇主提供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减轻

雇主责任,允许企业只要多缴纳一些保险费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这种规定无疑会引发另一层道德风险:计划筹资缺口大的雇主只需要额外支付少量保险费,就可以免除其对计划债务的共担责任,将其应尽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企业头上。因此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四)等待期

新成立计划和新增待遇什么时候才能从担保项目中获得担保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为了防止雇主和雇员以获得担保项目给付为目的而建立计划或提高待遇,就必须规定一个等待期。但等待期长短如何设定,需要衡量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等待期过短不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等待期过长又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权益。

对于担保项目生效之后的新计划或新增待遇所需要的等待期,众议院规定的等待期比参议院更加严格。参议院规定无论新计划还是新增待遇,只要满足了3年等待期后就可以获得担保公司的给付;众议院则规定计划成立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对于成立不足5年的计划,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计划成立时间长短酌情给予担保;担保待遇水平限额是雇员服务年限乘以20美元;对于新增待遇众议院规定必须满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

两院协调委员会原本采纳了众议院的方法,要求新计划或新待遇必须要满足5年等待期才能获得担保,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不满意新增待遇要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的规定。这些工会与雇主谈判的计划是按照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定数额待遇的办法来支付月度养老金的,每年服务所得待遇水平是根据雇主和工会每一轮谈判协定而提高,5年等待期规定意味着计划终止时5年内谈判所提高的待遇完全得不到担保。国会最终向工会做出让步,对新增待遇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保。还有个类似的问题是担保项目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计划如何转型的问题,国会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意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的要求,对于法规生效时成立5年以上的计划给予全额担保。

(五)生效日期

关于担保法规何时生效涉及到3个关键问题:计划何时开始缴纳保险费、雇员何时开始获得担保、雇主何时开始对担保项目的赔付承担责任?生效早晚关系到两个相互冲突的问题:法规生效越早雇员获得的保护就越大,但生效时间太早又会对担保项目的实施带来困难,并且雇主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也越早。协调委员会建议担保项目在1974年12月31日生效,缴纳保险费义务、担保给付和雇主责任同时生效。但行政部门对这一生效日期有异议,因为担保项目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个组织和运行制度,没有充足的时间行政部门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行政部门希望至少多给半年的时间来建立担保项目,建议生效时间推迟到1975年6月30日。

雇主群体和钢铁及汽车工会在担保项目生效时间上持相反的立场。雇主向来对担保项目持反对立场,虽然他们为了阻止州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而不得不支持联邦立法,但他们希望尽可能拖延其生效日期,以推迟缴纳保险费和规避承担责任。因此雇主赞成参议院较晚的生效日规定,即1976年12月31日。而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迫切需要担保制度,它们认为担保项目应该尽早生效,以便雇员养老金尽快地获得担保,法规生效得越晚就会导致更多雇员永远地失去获得担保的机会。这两个产业工会催促国会把生效日追溯到1974年7月1日。由于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冲突,国会最后协调了雇主和工会双方的利益:根据工会要求把担保项目开始支付的时间追溯到1974年7月1日,而雇主履行缴费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时间从法规颁布之日即1974年12月31日才开始。

国会向雇主和工会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妥协的后果必然是由纳税人来为担保项目买单,因为担保项目在开始收取保险费之前,就开始对半年内终止的计划承担支付雇员养老金待遇的责任。不仅如此,这种安排还会刺激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立即终止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自成立伊始,担保项目的财务亏空及其造成的转移支付后果尽在预料之中。

(六)单雇主计划与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

关于担保项目是否需要对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的问题也很有争议。参议院法案没有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计划,而是为两种计划建立同一个担保基金,两种计划都向这个基金缴纳同样的保险费率并从这一个基金获得担保。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尤其是建筑业工会)本身并不支持公共担保项目,它们要求多雇主计划得到区别对待,为其建立单独的保险基金,或者至少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在工会要求下,众议院劳工委员会对其法案进行了修改,分别为两种计划建立了单独的基金。一些企业代表也赞成把两种计划分别对待。于是国会最终对两种计划区别对待,为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建立了单独的保险基金,并对后者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国会还把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生效时间推迟到《保障法》颁布之后3年,即1978年1月1日。

在雇主责任规定上,众议院劳工委对多雇主计划中的雇主责任给予豁免,而参议院法案对两种计划规定了同样的雇主责任,多雇主计划终止时,参与计划的雇主和5年内退出计划的雇主都要以其净资产的30%向担保项目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豁免雇主责任必然会激励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退出多雇主计划,加速担保项目的毁灭。于是最后国会采纳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一视同仁的规定。

(七)管辖权的争论及安排

国会负责劳工立法和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在担保项目管辖权上发生了很大争议。在参议院,劳工委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属的一个政府部门,将其管理权完全赋予劳工部;而财政委不赞成把担保项目作为政府机构来运行,也不同意劳工部独享管辖权。财政委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联邦公司,让劳工部、商务部和财政部都参与管理,这三个部门的部长共同组成担保项目受托人。最后财政委向劳工委妥协,同意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辖法人机构,由劳工部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并赋予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其中拥有一定的管辖权。在众议院,由于筹款委在担保项目上完全向劳工委让步,因此众议院把担保项目的管辖权完全赋予劳工部,由劳工部长和另两名劳工部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担保项目的运作。尼克松总统支持参议院的管辖权安排,反对由劳工部独揽大权的做法,因为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与私人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及经营密切相关,必须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参与其管理。于是国会最后采纳了参议院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四 结论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公共担保项目是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的呼吁下被约翰逊政府采纳的,其设计反映了产业工会所要求的高水平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到减轻企业雇主负担的要求,其结果必然导致担保项目的财务困难并将负担转嫁到普通纳税人头上。

(一)担保项目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担保项目自成立以来财务状况一直不佳,特别是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随着半个世纪以来制造业的结构性衰退,美国钢铁、汽车行业养老金计划大量破产终止。21世纪头几年内,担保公司更是遭遇了钢铁产业一系列巨额养老金索赔案,包括国家钢铁公司的13亿美元、LTV钢铁公司的19亿美元,伯利恒钢铁公

司的39亿美元。近年来美国汽车行业同样发生严重危机,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这3大汽车公司面临破产重组危机,其养老金计划债务对担保公司而言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美国雇员福利研究所(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在2009年5月所做的预测,美国汽车业未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案件还将为担保公司带来约420亿美元的净损失。此外,国民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都会增加养老金计划破产风险。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养老金计划资产受到严重损失,90%以上的计划出现筹资缺口,对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骤然上升。2009年计划破产和投资亏损给担保公司造成100多亿的净损失。

为了应对养老金计划对担保项目的索赔,保险费率不断上升,企业举办计划的负担日益沉重,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担保公司的财务困境。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基本保险费率仅为每人每年1美元,到80年代中期和1990年先后上升到每人每年8.5美元和19美元,2006年又大幅提高至每人每年30美元。但保险费率提高给担保公司带来的收入增加相对于大量养老金计划索赔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如2009年单雇主计划保险费收入仅18亿美元,而赔偿支出却达到42亿多美元,远远超过保险费收入。据国会预算司估计,10年内担保公司向破产计划支付的待遇总额将增至2.5倍,从2005年的40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100亿美元。照此下去,到2021年前后担保公司全部资产将消耗殆尽。最终担保项目的赤字将会成为普通纳税人的负担。

(二)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的弊端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在计划风险的评估、保险费制定和融资机制设计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实行按风险定价的精算保费,只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让所有举办养老金计划的企业都必须参加担保项目并缴纳保险费。为雇员提供养老金担保原本是出于减少老年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但事实上却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计划举办人可以任意提高计划风险,而不必担心受到费率机制的惩罚;导致某些雇主或雇员丧失责任感,滋长其惰性,动辄依赖其他计划举办人和普通纳税人的付出;而那些经营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却需要为别人的失败或道德风险承担责任,无辜地承受越来越沉重的保险费负担。

不仅如此,强制所有计划举办人参加担保项目会阻碍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的发展,长期内并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一方面,私人养老金既然是自愿性的,政府既不能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养老金,也不能规定雇主应提供多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政府干预造成企业举办养老金的成本加重,雇主可以终止计划或降低待遇,其结果反而使得工人失去养老金收入。另一方面,担保项目必须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导致企业负担沉重、竞争力下降,工人就业和养老金均面临危险。例如庞大的养老金债务导致美国3个老牌汽车公司信用等级大大下降,其发行的债券被评为垃圾债券,已不具备任何投资价值,在新兴的日本汽车同行面前日益丧失竞争优势,陷入破产重组的境地。

(三)产业工会拥有的不正当特权

采纳汽车工会的养老金担保项目是基于其幼稚的民权观念,即认为每个工人都享有某种天赋的自然权利去获得一个确定的退休保障。然而,使用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对工人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担保,就成为有组织的产业工人享有的特权,因为从中受益的主要是这部分有谈判力和政治影响力的权势工人集团。产业工会一味地只顾捍卫其特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意放弃其特殊保障地位,而不惜牺牲雇主、其他劳动者和纳税人的利益。即便在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或是国民经济衰退导致普通劳动者陷入失业或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产业工会仍然能够获得稳定的退休收入来维持其舒适的生活水平,而不愿意与其他同胞有难同当、共渡难关。

尽管企业雇主有客观理由反对担保项目,但产业工会、劳工部及国会两院劳工委并不顾及雇主的呼声,而是利用一些手段并借助在国会的优势强行通过了担保项目。虽然相对于受雇劳动者的数量来说,雇主只是公民中的少数群体,但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影响选举和操纵立法,就导致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此外,更多劳动者并不拥有雇主所提供的养老金计划或固定的退休待遇,他们不但没有养老金担保,反而面临着为破产计划买单的潜在负担,其不安全感日益增加。正如哈耶克(F.A.Hayek)所说,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为部分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就会使另一些人陷入更加没有保障的困难处境,尤其是没有组织、没有政治影响力的那部分人,从而导致更严重的不公平。于是,公共担保项目在对产业工会提供保障的同时,却使得广大普通纳税人面临的负担越重、危险越大,导致更严重的收入和地位差距。

(四)担保项目立法反映国会代表性问题

第6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xx〕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0.2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0.8%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30;

(二)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 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IC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本办法所称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采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98版利益返还型)》承保,是指由乡(镇、街道)或县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投保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

第四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二章投保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为每对夫妇最低1000元(夫妇每人各享受500元)。在地方财力许可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最低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的,增加的保险费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险费交费标准由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担:

1、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投保资金分别承担的比例是: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

2、全省16个贫困山区县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0%,市和县(区、市)财政各承担30%,乡(镇)承担20%;

3、其他县(区、市)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10%。

第八条省、市、县(区、市)的投保资金和村民委员会的投保资金均集中到乡(镇、街道、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级计生办),由乡级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办法及保险责任

第九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保险公司制定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执行。

第十条夫妇双方均为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方60周岁,女方为55周岁。

第十-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每年领取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自约定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可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申请给付养老金:1、保险凭证;2、投保的乡级计生办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书》;3、被保险人户口簿和身份证;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保险公司将每年养老金送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手册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四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凡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保险的,应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办理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乡级计生办的管理职责:

1、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并在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2、建立被保险人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并按照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的要求组织查环查孕;

3、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4、负责提供养老保险业务的变更等有关证明;

5、建立《养老保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级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八条市、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对所属乡镇或农林场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与同级保险公司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部门,市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计划生育部门;

3、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4、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将所属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投保计划汇总,并按本市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省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后汇总全省《统计表》,并于10月31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所需要的投保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审核后于30日内,将投保资金下拨到下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市)财政统一预付,省财政厅在接到省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的《统计表》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下拨各市、县(区、市)财政。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手册,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

3、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4、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众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管理职责:

1、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工作;

2、协助做好投保工作和监督保险责任的落实;

3、协助和配合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有关的业务培训;

4、汇总有关统计报表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5、协助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级计生办不予办理保险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投保人有权退保,并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8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营、私营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它有关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应当保证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拔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企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工资额无法核定或者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终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终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终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按照*市上年度单位实际工资的平均日工资或者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日工资额×休假天数计发。

机关和财政全额拔款、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和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产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500元;剖腹产的支付1200元,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自负。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符合生育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基金支付下列费用:1、上环术20元;2、取环术40元;3、人流术80元;4、引产术400元;5、复通术1000元;6、皮埋术100元;7、取埋术60元;8、绝育术200元。超出部分自负。

第十五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人员名单、诊断书,经核定无误后,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按季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街道、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结婚登记证》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定额的50%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申请或领取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费待遇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如实追回虚报、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拔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第9篇:保险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在当今核电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设备采购一直是连接在设计和现场施工之间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核电站各系统的设备约有480000多套件,包括核岛、常规岛和辅助设备三部分,分别占电站总投资的23%、15%和12%,所以核电设备采购费用高达总投资额的50%左右,在核电项目成本控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贯穿整个设备采购过程的计划管理工作,无疑成为一切采购工作开展的前提。建设过程中,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面对如此庞大的设备需求量,面对制造、验收、交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和困难,如何将采购计划编制的更加准确可行,如何及时有效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如何更好的提升采购计划的前瞻性、可跟踪性和考核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设备采购计划管理水平真正提高了,才能实现采购计划与设计计划、现场施工计划的无缝对接,才能保证采购满足核电站二级进度计划的要求,才能有效降低资金占用和库存量,真正实现核电站安全、高效、经济建设和运营。

二、计划管理在海南核电设备采购中的应用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计划-预算-考核”JYK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海南核电设备采购计划管理主要分为编制与分交、执行与监督、执行考核3大部分。

1.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分交

计划的编制是一切采购工作的起点,也是设计、施工协调工作的开端。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海南昌江核电工程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及其下级工作计划,工程公司设计部门或分包设计院提交的设备采购文件(规格书、图纸或清单等),公司单项外委的设计单位体检的设备采购文件,以及企管处批准下达的专项物资采购立项申请。采购计划一般包括以下节点:采购文件提交时间、发标时间、收标时间、合同签署时间、接口资料提交时间、设备发货时间以及设备到货时间。海南核电设备采购计划主要分为九类,分别是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设备采购年度计划、设备采购年度投资计划、设备采购管理处月工作计划、设备采购资金需求计划、专项采购计划、设备制造进度节点控制计划、设备监造计划、年度到货计划。在这里就几项较为重要的计划做简要介绍:

(1)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

在海南昌江核电工程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由海南核电监督工程公司编制、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作为设备采购工作进度控制的依据。其中明确了设备规格书提交时间、设备发标和收标时间,设备最晚签约时间、交货时间等信息。此计划经海南核电组织审查认可后,由工程公司批准实施。

(2)设备采购年度计划。

由海南核电监督工程公司于每年的11月底前(随公司总体要求可调整),根据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编制完成下一年的设备采购年度计划,其中明确了下一年度计划采购的设备名称、负责部门、完成订货的时间、采购文件应提交的时间。此计划由工程公司自行审查批准并报海南核电备案。

(3)设备采购年度投资计划。

由海南核电监督工程公司于每年的10月底(随公司总体要求可调整),根据设备采购与制造进度进行审查并结合自主采购设备投资需求,编制设备采购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明确了项目、投资额、形象进度、预计时间等,并根据费用类别进行必要的分类。在总承包模式下,根据工程公司内部采购分交的原则,海南核电一直负责跟踪、督促工程公司采购部所采购设备的质量和进度控制情况,并监督工程公司的采购分交工作,确保设备采购质量和进度控制管理要求不被降低,当由于工程公司内部采购分工可能导致这一情况出现时,则及时要求工程纠正,或联系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跟踪。

2.采购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有效的执行与监督可以保证采购项目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轨道行驶,使采购项目不偏离预定的发展进程。海南核电设备采购计划的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对设备采购文件、设备供方评价和设备采购计划和执行反馈四方面的跟踪与监督。

(1)设备采购文件的跟踪与监督。

海南核电督促工程公司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三级进度计划、设备采购年度计划编制满足采购需要的设备设计进度计划,并负责跟踪、落实设计计划,纳入设计考核的范畴,并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按时组织完成设备采购文件的审查工作,以保障采购计划的实施。

(2)设备供方评价的跟踪与监督。

海南核电要求工程公司提交采购供方评价计划,跟踪、监督工程供方评价情况,以保障采购计划的顺利实施。对于自主采购设备,海南核电则根据采购计划,自行组织开展供方评价工作。

(3)设备采购计划的执行跟踪与监督。

海南核电组织对工程公司的采购计划进行跟踪与监督,全面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公司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或要求。对于自主采购设备,海南核电则在采购计划下达后按时自行组织开展采购工作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过程中,海南核电与工程公司保持紧密的日常沟通,切实掌握设备供货进度,一旦发生拖期现象,甚至可能影响到工程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采购与制造进度偏差,则及时与工程公司或制造厂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延期原因和影响,落实纠正措施,减少或消除对设备制造关键节点和设备交货时间的影响。

(4)设备采购计划的执行反馈。

海南核电对工程公司采购计划及自主采购计划进行跟踪与督促,全面掌握计划执行情况。海南核电设备采购管理处专业科室每周像计划科室提交详细的周报及下周主要工作计划,并就工作计划向计划科室提出建议、反馈执行情况,计划科室充分考虑并与工程公司统一协调或调整,定期编制并设备周报、处室工作月报等,定期就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设备投资完成情况、设备制造质量、进度控制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定期组织双周工作例会,对前两周处内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提出需关注的问题,汇报计划未完成(若有)的原因和存在问题,并由领导部署下两周计划的实施,确保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3.采购计划的执行考核

海南核电在设备采购领域有着较为完整的考核体系,包括对工程公司总承包合同的考核、设备采购管理处室考核的考核等等。海南核电设备采购领域对工程公司总承包合同的执行以季度为单位,以打分形式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造投入、监造覆盖范围、见证点出席率、质量监督监造有效性、Ⅱ/Ⅲ类设备不符合项关闭率、设备不符合项处理、较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件、设备到货完成率、设备制造里程碑、设备制造进度节点、总承包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并通过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工程总承包合同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海南核电通过全员年度考核以及ATS中处室月度工作计划的关闭情况对处室及个人进行考核,并且要求每个处室建立独立的处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备采购管理处则以季度为单位,通过绩效考核管理手段,对各科室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确保采购计划的高效顺利完成。此考核以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KPI指标,主要考核处内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海南核电也会定期对自主采购设备供货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设备合同管理组织情况,设备制造、供货质量控制,设备交货进度情况,现场交验情况、交验遗留问题的处理,安装调试期间现场服务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产品性能符合性,售后服务情况,产品历史价格评估。对于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备供货商,在后续设备招标是,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于考核不及格的供货商,则无法再参与其他设备项目投标或签订供货合同。

三、设备采购计划管理中的常见问及几点建议

1.建立详细规范的计划管理程序

在多项目核电设备采购计划管理工作下,设备采购周期长、质量标准高、人员接口多,为保证设备采购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圆满实现预期采购计划,一份详尽的设备采购计划相关管理程序是不可或缺的。按照程序制定的方法和原则,将采购工作落实细化到每一个步奏,通过设置相关角色,明确角色固有的职责,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条不紊的跟踪、预警、落实。计划管理相关程序的建立,使采购工作处于受控状态。海南核电也对制订了公司设备采购计划管理程序,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分,对计划管理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定。在工程建造期间、调试阶段,此程序对工程公司设备采购计划的跟踪、监督、控制及业主自主负责采购的生产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管理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2.设计、采购、建安计划的不匹配问题

核电设备设计计划、采购计划和建安三个板块计划相互承接,环环相扣,上游计划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着下游计划的执行,因此需要将设计、采购、建安计划作为一个整体计划管理,其中,设备采购计划在一体化计划中充当承上启下的关键角色。而很多核电项目中,三领域间不匹配不协调的状况绝不鲜见,在海南核电中,也遇到不少设计输入不全、设计文件出版滞后,设备供货与现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造成变更较多、供货范围变大,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同时也耽误了采购进度。同时我们也发现许多到了的设备并无法得以使用,而是堆积在现场仓库,给现场库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损失。在制定采购计划的时候,业主方应加强组织工程公司对各板块计划的匹配性进行检查,对三级以下计划也应关注协调,计划执行过程中,业主方应紧密跟踪进展情况,加强沟通交流,督促工程公司加强定期与施工、调试进行计划匹配性复查,必要时组织专题会议并及时调整计划,编制赶工计划并派专人驻厂监督,最大程度减少对现场工程的影响,满足现场安装需求。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自2013年至今,计划内到货率逐步从20%左右直线提高到80%左右,实现了飞跃式的进步。

3.计划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计划与实施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当这些偏差积累到一定程度则会导致计划的拖延甚至是失效。采购过程中无疑会伴随着很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风险和风险管理也在当下受到企业前所未有的关注。风险管理指的是通过识别、衡量和评估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一般流程包括目标的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措施和风险评价几部分。良好的采购计划为采购工作提供依据,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保证采购质量、减少经济损失。但在现实采购中,仍有不少企业仅注重制定计划,却忽视计划工作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往往导致文件提交不及时,合同签署未按计划进行等,对设备的到货乃至工程进度产生不良影响。风险预警在核电设备采购计划管理中同样重要,核电设备供货商成百上千,更有很多国外供应商,在设计、制造和交验的过程中,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建立采购计划风险预警体系,通过设置预警线来控制风险,对风险进行可行性分析、预报,当预警信号出现后,就应立刻执行应急措施,预先管理、规避风险,对风险程度进行事前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海南核电项目中,公司也一直对各领域包括采购领域进行风险跟踪,每月、每季度都利用重大风险清单对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统计和反馈。业主也应该针对采购计划管理进行更细化更系统的风险预警体制,做好进度管控,使风险的概念贯穿整个采购过程,减少设备到货延期的现象。

4.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及赔付制度

核电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项目,对进度、投资和质量要求甚高,接口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面对着众多的设备厂家和承包商单位,若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没有规范的考核及赔付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很多推卸、争议、甚至是纠纷,实难管理。纵使在ERP大环境下,且采购过程中合同明确规范了各供应商的交货时间,但还是出现了延期交货或未按要求提交等现象,不期而至的偏离的预期的计划。诚然,长周期的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但也有许多人因造成的不良后果,还需要有专门的考核及赔付制度去进行有力的控制及保障,采购过程中应保留好一系列过程文件,作为支持性材料,尤其是重大项目、重大变更的相关材料。对计划执行情况产生不良影响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处以相应惩罚并通过违约金等手段进行赔付,甚至是终止合作关系。

5.建立先进有效的信息系统

在高速发展的21世纪,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递增,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各大企业的设备采购计划管理日益繁杂。以往人机作坊的报表模式、文字记录早已过时,完全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社会的设备采购管理模式,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和手段的信息化管理已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尤其是核电这种设备系统极多、设备数量极大,设备范围较难控制、设备要求极高的企业,如果利用人工跟踪和核对检查,难免会出现较大偏差和遗漏,也必然会耗费掉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投入,但若合理运用各种领域的知识、结合计算机开发的设备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便可大大提高采购计划管理的时效性和精准度。核电承包商应按照现实需求选择适用的软件,并在该软件的基础上做二次开发,真正建立实用完善的设备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计划起草、计划修改、计划实施跟踪、完成结果统计、业主监控等一系列进行数字化管理,将采购过程清晰记录,方便业主公司检查及跟踪,可第一时间反映出计划当前的完成情况和现存矛盾及风险,势必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人力,提高采购的整体效率。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