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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保险工作方案

第1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理念,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生态化战略,以稳定粮食生产、减少受灾损失、提高农户经济收入为目标,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依法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保障水平原则上以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主的生理价值确定,农户自缴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0%。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种植规范的水稻(以下简称保险水稻),可作为保险标的: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生长正常。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自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水稻开始收割时止。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统一确定为每亩200元。

(五)保险费及保费补贴政策

每亩水稻保费为12元,按照现行政策性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贴70%(即政府补贴8.4元),农户自缴30%(即农户承担3.6元)。

(五)赔偿标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及投保比例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投保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投保比例=保险面积/实际种植面积

保险合同载明的种植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了投保比例的按约定比例计算赔偿;未尽事项以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条款为准。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四、时间安排

为确保全面完成年我镇的水稻保险指导性计划,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1日至5月5日)。一是做好各行政村协保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协保员全面掌握了解水稻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操作规程;二是各村要充分利用宣传横幅、宣传单、公开信、公告专栏等形式,开展水稻保险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户对水稻保险的认知度和投保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5月6日至8月30日)。主要是由“三农”保险服务站按照水稻保险工作的运作模式进行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各村要召集各组组长会议,协保员及各组组长上门收取农户应交保费,并填写投保分户清单,将农户缴纳的保费和分户清单上交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汇总,早稻在5月10日前,以镇为单位统一交到县人保财险公司,同时镇“三农”保险服务站还要负责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电子版投保分户清单。

2.县人保财险支公司收到镇交来的政策性水稻保险分户清单和农户保费后,按照书面分户清单和电子版投保分户清单逐户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盖章确认,以镇或村为单位进行承保出单,各镇保险单和投保分户清单由“三农”保险服务站保管,随时准备接受农户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核实和检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镇成立镇“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郭连生任组长,曾新荣任副组长,陈新民、宁清、温达峰、章桦、曾春荣、刘晓言、卢小平、黄志坚、温爱平、廖添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农”保险服务站,由陈新民任站长,赖永生、温爱平、曾辉、李琼英为工作站人员。同时要求各村委会成立“三农”保险协办点,由各村委报帐员(或文书)任协保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一是要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水稻保险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水稻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水稻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补贴政策、条款、操作办法等内容;三是农业、人保财险公司和“三农”保险服务部、站、点,要充分利用墙体广告、宣传横幅、资料、海报、专栏及当地集市日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水稻保险方面相关政策宣传和专业知识的普及,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对水稻保险的认知度和投保积极性。各村委会要将水稻保险政策进行张榜公示,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将水稻保险政策和运作模式耐心向村民做好宣传。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在5月10日之前,将各行政村水稻保险政策张榜公示照片交给县“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查。

第2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一步完善我镇农村保险保障供给不足的情况,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完善保障稳定家庭经济,促进均衡消费和家庭经济发展投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坚持“度重视、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自愿参保”的原则,在总结2012年其他乡镇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一步深化。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迅速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参保事宜

(一)参保对象: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和乡镇居民均可参保。

(二)缴费标准:每人缴费20元/年

(三)保障标准:每人意外死亡或度残疾保障金10000元,疾病死亡保障金2000元。

(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采取分村代收代缴,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

四、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五年规划,至2013年底,我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万人(包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30%要求,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做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

五、工作步骤

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启动阶段(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5日)。3月31日前制定上报《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联系人至县政府小额人身保险办,4月25日—4月30日期间召开2013年专题工作会,安排布置本乡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书写小额保险相关的宣传标语,并推荐1名小额农村人身保险专干(由村干部兼任或其他人员担任),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培训后专门负责小额农村人身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阶段,收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分解(按我镇各村(社区)总人口的30%进行任务分解,具体目标任务见附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督促全镇农村小额保险工作进度情况,对开展较差的村(社区)给予通报和督促。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镇政府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领导小组对各村在2013年工作中所完成的任务进行总结评比及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完成符合参保任务人数的80%以上目标任务的村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经费

各村(社区)在5月20日前完成80%以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的村(社区),工作经费按所保费的10%给予工作经费。在5月20日以后至5月31日,经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督查才完成80%农村小额保险目标任务以上的村(社区),工作经费按所收保费的5%给予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部门,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谢文芳;电话:18308113067),负责全镇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营销部,要加强与各村(社区)的协调联系,共同加大宣传力度,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理赔服务及时高效,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环境。

第3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让养殖户自愿参与,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

(二)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市场运作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和养殖业经济特色,在全县范围内开设政策性生猪保险。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

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以上,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四)保险期限: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

(五)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为500元/头。

2.保险费为30元/头。其中:市财政补贴14.7元/头,县财政补贴6.3元/头,养殖户自缴9元/头。

3.补贴资金的划拨: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每次生猪保险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所有的保险补贴资金划拨到位。

(六)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我县生猪保险经办机构。

三、承保理赔要求

(一)承保要求

1.坚持验标承保。保险机构要实地验标,保险生猪要挂有耳标,并对其拍照。

2.坚持保全原则。按头(只)参保,实行一户(场、社)一单。投保人必须将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杜绝部分承保及选择性投保,避免道德风险及逆选择的发生。

3.逐户建立档案。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准确采集标的的详细信息,形成保险清单,对每个投保养殖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发保险凭证。

4.“见费出单”。参保户(场、社)缴清保单规定的自缴部分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有效保单。

(二)投保面要求:达到100%。

(三)理赔要求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受保险公司委托负责现场查勘核损工作。要认真比对出险标的的承保信息,确定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数量,认真实核实出险原因,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按照5%的量对死亡生猪进行抽查和复查。

2.严格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牲畜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赔案中须附有无害化处理照片或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对象因病死亡后必须由养殖户将死猪送交当地兽医站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3.实行张榜公示。保险公司定期将保险标的的死亡报案、查勘、理赔情况及时向当地村委会反馈,督促乡镇畜牧兽医站采取张榜公示、理赔回访等方式,发动地方政府和群众进行监督。对骗赔案件举报属实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保险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的支付方式

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人员的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由畜牧兽医部门出据行政事业性收据,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按规定的标准及科目列支,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的。

(五)特别约定

1.死亡生猪没有佩戴耳标或死亡后才佩戴耳标的、耳标与猪只身份不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养殖户在生猪死亡后,应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95518报案,否则造成事故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保险生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生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赔偿比例

1.赔偿比例表

2.保险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义务。

3.保险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4.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施步骤

本次生猪保险工作分两次开展。第一次从年6月1日开始,6月底前必须完成任务的50%;第二次从年10月1日开始,11月底前必须完成全年任务的100%。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按时按量地完成好这项生猪保险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委、万元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财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生猪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生猪保险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标语、横幅、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财险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做好生猪保险的宣传发动、查勘定损等工作。

第4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启动征缴工作,到2016年5月30日止,实现缴费率达到95%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五保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城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最低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镇级经办人员。办公室电话:传真:

七、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镇委、镇政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干部负责本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特殊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为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筹备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1、做好银行代扣准备工作。在代扣前做好缴费档次修改、分流存款人群、核查特殊性质参保人等工作,推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政策有变动的地方,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让整个参保过程公开透明,使群众自愿参保、自觉参保。

(二)保费征缴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镇、村两级分别召开城乡居保工作动员大会。

2、各村委会协管员、村干部做好保费催缴工作,保证参保人在扣缴期限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3、镇经办人员及时将受理业务录入信息系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送市社保局复核,以便进行保费代扣。

4、保费征缴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实行村委会每日一报,镇每周一报制度。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按照工作目标,镇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

九、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镇、村委会、村小组,人数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全镇上下要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抓住关键,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我镇实施城乡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实施方案,亲临指导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城乡居保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广大干部要求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要通过算细账,作对比的办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

(三)脚踏实地、稳步推进。要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镇干部包村委会,村委会包村小组,村小组分片包户,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一是在保费征缴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村委会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家庭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带头参保。二是由易到难,寻找突破口。凡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要举办一到二次的现场发放存折仪式,做到“以发促保”。三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代办点要专人负责,征缴的保险费要及时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

第5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为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努力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着力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经县委研究同意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试点。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扎实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年活动,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基本原则

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山区、丘陵和圩区试点乡镇的不同特点,具体结合村级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村干部任职时间、工作岗位等因素,探索建立全县标准统一,切合实际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

⒉远近结合,统筹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应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解除村干部后顾之忧,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又要抓好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利因素,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⒊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县、乡镇财政村干部养老保险扶持机制,建立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共同承担村干部养老保险经费的保障机制,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专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档次合理、保障有力、共同负责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管理,扎实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在山区,丘陵地区湖圩地区的乡镇,同步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整个试点工作大约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动员阶段(月日—月日,天)。召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试点乡镇负责人会议,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县、乡镇分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研究试点相关工作;乡镇召开有相关站所负责人、村固定补贴干部、驻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具体布置试点工作。落实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及人员,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建立有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摸底建档阶段(月日—月日,天)。对试点乡镇全体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摸底登记,逐村逐人建立养老保险工作档案。县、乡镇领导小组针对摸底建档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分别进行集中讨论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区别不同情况,适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组织实施阶段(月日—月日,天)。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正式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县、乡镇财政组织相关经费划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寿险公司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的专项帐户;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组织资金缴纳到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发放保险证。

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应填写《××县村干部养老保险申报表》,由村写出书面报告,注明资金来源,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后,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开,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和县寿险公司设在乡镇的代办点办理,统一发放保险证书证书不发到个人,由乡镇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统一建档,分别按期兑现养老金。

(四)总结推广阶段(月日—月日,天)。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乡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验收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召开全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全面推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投保对象、方式及标准

⒈投保对象:在村连续任固定补贴制干部满年后,第年作为定补干部继续在村工作的村干部。

⒉投保方式: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年缴期领方式。

⒊投保标准:依据村集体经济状况进行投保,对村本级集体经营纯收入(指村本级集体直接经营和发包纯收入)达万元以上(不含转移支付)和村级无不良债务,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对其它的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

(二)保险费来源和负担比率

⒈保险费来源:按照县、乡(镇)、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落实保险费。县、乡(镇)两级每年给每个具有投保资格的村各拨付元,按的比率分别专用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保险费;对于“一人兼”或未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的村,县、乡(镇)补贴给村委会主任的保险费可用于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的固定补贴制干部。

⒉保险费负担比率:①以村干部工作年限确定保险费负担比率,对在村工作满年,初次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村干部,保险费按集体承担和个人承担的比率负担;②对以后凡在村继续工作任满一届(年)的,村干部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相应减少,转由集体承担;③对试点以前已在村且继续担任固定补贴制干部的,按其担任固定补贴制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减去年后,予以投保,每多任一届(年)个人承担保险费部分递减,转由集体承担。④村集体承担的保险费或县、乡财政加村集体承担的保险费最高不超过,亦即个人承担保险费不得少于。

(三)几项具体规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⒈在试点以前已投保的,已经乡镇党委批准的超标准部分不减;未经乡镇党委批准的超标准部分应退保或由个人负担;未达标准的,可按标准补足投保额。

⒉年月日以后和在试点以前在职现已离职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已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按原文件执行,未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不得享受村养老保险补贴;现仍在职且尚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对照试点投保标准,办理养老保险。

⒊各乡镇、村不得擅自提高享受养老保险金标准,不得自行扩大集体补助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必须交足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本人不愿交纳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县、乡财政补贴和村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待遇。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退职后不再享受养老固定生活补贴。

⒋投保人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仍在岗工作的固定补贴制干部,养老金仍由本人签领,其县、乡(镇)财政补贴和村集体投保部分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充抵本人工资。

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并扣回县、乡(镇)财政和集体承担的保险费:①因违法违纪被撤职的;②不服从组织决定被免职的;③自行离职的。

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乡(镇)财政补贴和集体承担的保险费补贴即时终止:①选举落选的;②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③经组织批准辞职的。④因工作变动调离村岗位的。

出现上述情况,导致村干部养老保险中断的,如本人愿意续保,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如本人不愿意续保,按国家人寿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⒍保险费应在村财政转移支付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一律不准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摊派,不准借(贷)款投保,不准巧立名目以各种形式投保。

⒎试点乡镇党委应加强领导,严禁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违者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寿险公司、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民政局和乡镇分别确定一人,具体承办有关业务工作。

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6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为目标,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农业持续发展,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人保财险公司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

3、宣传动员。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保。

4、分步实施,按照“先行起步,逐步完善,全面推广”的思路。

5、协同推进。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以有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宣传财政、农业、民政、气象及承保公司等部门,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工作。

二、农业保险内容与规模

(一)保险品种:以中、晚稻为重点,为便于操作,一个村委会选择同一季水稻投保,即中稻或晚稻。

(二)实施范围:全镇23个村(除西厢、北门外),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农户、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均可投保。

(三)实施规模:15000亩,各村投保的计划面积见附表。

(四)投保方式:以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

三、保障水平

根据省政府规定水稻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率为6%,即保费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4.20元),省财政补贴25%(3.00元)、县财政补贴5%(0.60元),种植户承担35%(4.20元)。

四、保险责任

政策性水稻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以保大户为主。水稻以旱灾、洪灾(政府分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五、投保工作流程

(一)投保。以村委会为单位,对投保农户投保水稻季别、投保水稻种植面积及资费情况登记造册,由村委会负责农户自缴保费部分收取工作,统一交镇政府(具体由农技站操作)汇总,再交县财产保险公司;农户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农户自缴保费部分必须在今年6月10日前缴纳完毕。

(二)理赔。农户可以通过村委会向县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也可以自行向县保险公司申报理赔,县保险公司会同相关单位人员共同核实灾情,根据受损程度,县保险公司按政策性水稻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理赔。

六、农业保险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水稻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曾志兴任组长,常务副镇长杨卫民任副组长,廖瑞森、曾春荣、章桦、廖添星、黄志坚、郑文辉、陈新民、谢进生为成员,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加强宣传,强化协作。镇村干部采取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险政策,讲解保险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农业保险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第7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农民群众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体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试点品种

按照上级安排,我县试点品种为玉米。

三、试点区域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经过调研,决定在乡、、三个行政村中分别进行试点,试点规模10000亩。

四、保障金额、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玉米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保险费率为4.9%;保费19.6/亩;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各承办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按合同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玉米保险试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金融办主任、县财产保险公司经理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气象局、乡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担任,负责全县农村玉米试点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乡政府要指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在每一个行政村指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县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玉米试点保险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村、普及到户。

第8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内容,加快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逐步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财政补贴计划;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投保面达到,全面消除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数万人以上;保费收缴万元以上。

三、操作办法。按年缴纳的,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给予补贴;以趸缴方式缴费的,将趸交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给予相应年缴的补贴。当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

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村,投保人数达到适龄投保人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达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本文转载自网

四、工作措施

⒈努力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要深刻领会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承担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依靠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尽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⒉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和全市四十多万农民群众的宏大工程。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掀起宣传贯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热潮,各村要召开好村民大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充分动员各种力量,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条款,把政府对农民养老问题的关怀宣传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农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⒊做好落实财政补贴的详细计划。市里以各镇(街道、区)农业人口数及××年农民人均收入数为依据,将财政补贴额分配到各镇(街道、区)。各镇(街道、区)也要以各村的相关数据为依据,结合其它工作条件,把本辖区财政补贴金额分配到村、落实到人。

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年全市农村工作重点之一。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市里要求,建立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得力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做到上下贯通,形成网络。要列入年重要工作议程,列入机关干部、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考核和奖惩,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⒌开展集中突击活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核算年度为月日至月日,财政补贴时间主要集中在月份以前。各镇(街道、区)、各村都要利用这段农闲和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宽裕的有利时机,突击性的开展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要开展领导、机关干部包区、包村,村干部、党员包户、包人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争取在月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基本筹集到位,记入投保人个人账户。

⒍抓好规范村建设。各镇(街道、区)要把加强制度规范村建设,作为落实财政补贴的重要工作手段来运作。按照规范村的标准,做出年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大力促进规范村投保人数的增加。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本镇(街道、区)规范村覆盖范围,使有条件的村逐步达到规范村的标准。

第9篇: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责任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责任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提供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责任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责任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责任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