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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精选(九篇)

增值税抵扣

第1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财政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企业增值税

一、政策基础和分录分析

(一)增值税的设置逻辑和有关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销售额开票或计算确定销项额,根据获取的进项税票或者其他单据进行抵扣。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存在时间差,所以一般企业都会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中形成一定量的进项税额,被企业视作潜在的资产项目。设置增值税正是为了在全部生产链条上,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保障企业的资金流顺畅。从根本上讲是货物价值和税金两种流转途径实现增值过程中的出资者资金回流。

(二)科研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企业对国家全额财政资金所购买的货物和劳务是用“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支”“其他营业收支”或者“资本公积与递延收益”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但是如果涉及到税金,则还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中以“专项应付款”加设二级科目分科研阶段和生产销售阶段两个阶段的相关分录进行说明。第一阶段是科研阶段。企业进行科研活动收到拨款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财政拨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1)。支付货款(劳务款)时,如果进项税不抵扣: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研发阶段的价税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2)。进项税抵扣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3)。第二阶段是生产销售阶段。企业入收到产品和服务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4)。产品出售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等到企业实现货款回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5)。

(三)根据出资是否含税和税金是否抵扣进行假设

目前在企业申报和国家下拨财政科研经费(即会计分录1)时,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企业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即会计分录2和3)时,存在是否进行抵扣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论证:(1)国家支付价税款,进行抵扣,涉及会计分录1、3、4、5和6,会计分录简化为:借记“银行存款(价税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财政拨款(研发阶段的税款)”“银行存款等(生产销售阶段的价税款)”科目。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生产阶段的库存商品,是由企业支付,而科研阶段税款则通过进项挂账、销售抵扣、收款回收三个环节将财政资金变成了企业自有资金。财政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注资,而是为了实现科研项目的整体或者部分成功,在财务上有专款专用的要求,所以从逻辑上讲这种分录有问题。(2)国家不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3、4和5,而且会计分录3将会调整为: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研发阶段的价款)”“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简化的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拨款研发资金封闭循环,企业自有资金其实是对税款进行外部循环。通过垫支投入和抵扣收回两个环节而周转。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实际操作问题,就是在处理研发阶段外购商品和服务时,价款和税款分开支付的操作问题,会给往来对账增加不可忽视的工作量。如果财政资金代为垫付,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划转,也会增加不少内部勾稽核销的工作,对本身主要是支付功能而非往来功能的零余额账户来说,自有资金划入税款也存在操作问题。国家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不进行抵扣,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活动(支付税款),受利益制约,不可能发生,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国家支付价税款,不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2、4、5和6,在这种情况下,研发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1和2),生产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4、5和6),互不牵涉。这比较符合财政科研经费的原意,对于后续成熟产品的生产销售则由企业完成。

二、政策问题和相应对策

(一)财政资金未支付税款的对策

对于企业申报和财政下拨科研经费,前面的四个情况已经充分举例,如果国家不予下拨税款,现实中,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供应商应当尽力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争取免除税费;二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税款,应由企业垫付,然后通过充分的抵扣,在产品销售以后实现转回。如果专用发票税票遗失、只能获取普通发票等原因,企业实际上还是代为支付。对于这两种情况,如果积极实现,则实质上还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下拨给科委),或者通过减少税收的形式来实现。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前一种是口径变异,后一种是以支抵收。故此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财政资金应全额拨付价款和税款。如果申请和拨付的是不含税的资金,对企业而言最优的策略显然是进行抵扣、从而在生产销售环节中转回资金的配套资金。从政策博弈来看,如果研发过程中国家补足税款,则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二)财政科研应当由财政支付税款的原因

从增值税的逻辑角度来看,该税种设立专用发票对生产和销售的价值增值进行抵扣,对消费环节则设置了普通发票等形式,是为了让最终消费者承担所有前段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得抵扣的四种情况,第二种和第三种显然和本文无关,第一种的“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第四种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对财政科研经费而言这两种情况都有相通的语言逻辑。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国家安排的政策活动,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对这种情况的本意是区分营业税,但是对于非税项目还可以进一步根据增值税的价值链条来区分,企业的研发活动如果不能实现,是不在价值增值活动中的。企业的研发活动存在技术调整等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在研发阶段的自用的外购产品和服务,价值终端达到顶点,所以也应该认为不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关部门应对其研发税金进行买单。

第2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二、本办法适用于*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总机构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总机构不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并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足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受灾严重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七、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八、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

九、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一、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3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2340000

贷:应付账款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第4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一、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1.增值税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低。2014—2016年,我市工业投资分别为1148.7亿元、1372.4亿元、1475.1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分别为10.4亿元、9.44亿元、10.86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分别为0.9%、0.69%、0.74%。按照增值税17%税率,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折算成设备投资额理论上为61.2亿元、55.5亿元和63.9亿元,占当年工业投资比重分别为5.3%、4%、4.3%。这组数据反映出我市工业投资中,“真金白银”的设备投资明显不足。

2.新兴产业投资的增值税抵扣占比不高。虽然在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前20位的企业中,新兴产业企业占到18家,但增值税抵扣总额仅为7.02亿元,占全市三年增值税抵扣总额30.7亿元的22.87%。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分析,在30个主要工业行业中,新兴产业相对比较集中的5个行业2014—2016年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分别为:汽车制造业5.73亿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53亿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02亿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0.75亿元,医药制造业0.14亿元,占三年增值税抵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66%、8.24%、6.58%、2.44%、0.46%。从中可以看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不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突破还不大。

3.与苏南其他城市差距明显。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之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取得抵扣。按此口径,从总量上分析,2016年我市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为12.1亿元,分别只有苏州87.3亿元的13.9%、无锡46.5亿元的26%、常州33.9亿元的35.7%、南京29.7亿元的40.7%。从占工业投资比重上分析,我市2016年为0.83%,明显低于苏州4.4%、无锡2.27%、常州1.77%、南京1.69%,今年第一季度我市占比虽然提高到0.98%,但仍未明显改观。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在这个指标上与苏南其他城市相比差距很大。

4.与工业投资匹配度不高。从总量上看,2014—2016年,工业投资年均增长163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则在10亿元上下小幅波动。从增速上看,2015年,工业投资增长19.47%,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则下降9.23%。2016年,工业投资仅增长7.5%、增幅比上年下滑11.97个百分点,而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长15%、增幅比上年提高24.23个百分点。数据的匹配度值得关注。

二、深层原因值得警醒

一是工业投资下滑。2010年至2016年,全市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10年的61%下降至2016年的53%。今年一季度,全市工业投资增长1.5%,增幅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其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下降26.3%,已经连续9个月负增长。工业投资下滑的大形势,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这一指标存在关联性影响。

二是项目质量不高。北汽集团、句容华电等大项目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拉动效应明显,如北汽集团今年一季度完成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近7000万元。但此类大项目十分缺乏,今年一季度新批148个工业项目中,10亿元以上项目仅2个。虽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其他行业更高,但我市新兴产业投资增长乏力,占产业投资比重从2013年68.7%下降到2016年37.7%,对工业投资质量的影响显而易见。

三是技改瓶颈明显。调研中反映,两类企业技改意愿较强,一是发展势头强劲,希望通过技术改造做大做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发展遇到困难,迫切需要通过转型升级来维持生存的企业。这部分企业面临设备投资成本大、关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贵、技术人才缺乏等瓶颈问题。尽管市财政每年拿出3000万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还有针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扶持力度均不大,分摊到全市有技改需求的企业更是“杯水车薪”,政策激励性不强。

四是投资结构影响。企业在两化融合、成果转化、品牌提升等方面的投资产生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极少,如2014—2016年全市科技研发投入前20位的企业中,大全集团三年R&D经费内部支出总计6.4亿元,这部分工业投资不在抵扣中反映;近年来企业搬迁改造较多,建筑、安装工程及征地费用投入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大,2014—2016年分别为597亿元、726亿元、803亿元,占比达52%、53%、54%,这部分投资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实际发生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也极少。

五是数据统计失真。从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折算出当年设备投资63.9亿元,即使考虑时间差因素,仍然与设备投资的统计数据597亿元相去甚远;折算后的设备投资占当年工业投资比重4.3%,这个数字与统计数据40.5%落差也很大。究其原因,一些地区“包装”工业投资体量;一些企业为了多征工业用地,同时又要满足投资强度要求,往往也会多报项目投资额。这些因素导致工业投资统计数据失真。

六是抵扣存在时差。一些设备投资由于发票滞后,存在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的情况,如北汽集团设备总投资近20亿元,目前已开票可抵扣的不足10亿元;丹阳大赛璐公司于2014年投资2亿元新增4条生产线,至2015年竣工投产,2016年无重点技改项目,但反映在抵扣上,2014—2016年分别为514万元、1121万元、2392万元。由此可见,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滞后于工业设备投资,不能同步体现。

三、多措并举优化投资

1.着力做强工业经济。进一步强化产业强市的鲜明导向,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资源配置更多向制造业倾斜,按照“高新、高端、高效”的要求,全面优化产业布局,集中力量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主导产业,推进传统产业制造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以工业投资提质增效引领产业转型。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细分行业的单打冠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梳理排定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环节,提升“三集”园区承载能力,引进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项目,有效破解项目源缺乏、新增工业投资不足的问题。扎实做好稳预期、降成本、优服务三篇文章,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2.着力加大技改力度。常州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市、辖市(区)财政每年安排6亿专项资金,按不同比例和金额,分类支持设备购置补助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支持力度较大,值得我市借鉴。同时突出加强金融支持,对企业主导的专用研发设备购置进行后补助,对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用户补贴,探索通过融资租赁分期付款购置新设备,鼓励企业加大仪器设备投入。设立多元化产业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普惠金融产品。

第5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

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

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

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

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区,而按照当地政府属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并作为矿权受让主体。这时就会适用上述第(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

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P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

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6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可以,买车的增值税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加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也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车的保险、过路费、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以用来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金额可以计入公司的费用。即使是普通发票也可以全额计入公司的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第7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第8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如基础建设、购买设备和材料、建账建制等。在此期间,企业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呢?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9号公告”)给出了解释,本文从实务角度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抵扣资格判断

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例如:S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且直到2015年8月1日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境外进口设备80万元,税额13.6万元;2014年11月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税额0.55万元;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50万元,税额8.5万元,各业务均在发生当月取得抵扣凭证。那么,如果S公司未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并申报增值税,即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为零申报,则该公司具备抵扣资格;如果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则该公司不具备抵扣资格。

二、抵扣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S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设备和原材料采购支出、运输费支出,要分析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以判断扣税凭证抵扣的合法性。

三、抵扣时限处理

假如S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则在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时,会因凭证类型、期限不同而在处理方式上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为2014年10月,而S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S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S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比对相符的,S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因此S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6月,在S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S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四、抵扣账务处理

由于S公司在取得发票时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再做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抵扣风险提示

新办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涉及细节较多,本文将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税法的规定审慎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如通过税收筹划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延迟确认收入)促成“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不具备抵扣资格。

第二,准确把握抵扣期限。59号公告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抵扣。同时,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有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以避免逾期抵扣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

此外,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还可能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因而企业还需要判断抵扣事项对于所得税申报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9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摘要:在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中,有关增值税的问题是个难点,本文分别从供应阶段、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介绍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 :工业企业;增值税;账务处理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分为供应阶段、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不同阶段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是不相同的,本文分别从三个阶段来研究增值税,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增值税”在供应阶段的账务处理

工业企业在供应阶段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是有关进项税的处理,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有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有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进项税额属于允许抵扣的情形,增值税本身又是价外税,应按价税分别记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形分以下几种: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允许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的扣税凭证非常特殊,分多种情况:①从粮食流通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可以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②从国外进口的可以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③从农场买入的农产品可以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④收购农民个人的农产品可以用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4.购进货物的运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运费、建设基金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运输途中的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也就是说,货运发票上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运费可以按7%的税率进行抵扣,杂费不能抵扣,如果发票统一写成运杂费的将全额不予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如果属于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就应该按照“价税合一”的原则记账,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例如,一个正常运营的矿山开采煤炭时(耗费的电)所交的电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正在开发一个矿井,矿井开发还没有完成,在开发过程中(耗费的电)所交电费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因为矿山属于不动产,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2009 年1 月1 日起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还要注意,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与没有损失的货物的核算是一样的,比如汽油保管的再好也会挥发,这种就属于合理损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自用消费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外购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为这类产品买进来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而是用于自身消费的,需缴纳消费税。

4.第1至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在生产阶段的账务处理

工业企业在生产阶段有关增值税的问题主要是进项税额的转出,具体分两种情况: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②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举例说明:

【例1】某食品加工企业外购一批面粉,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

工业企业在销售阶段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主要是销项税额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还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二)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2]7 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通俗点讲是指因为取得销售收入和增加现金流量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考虑到转出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担心以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征税环节,税法上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中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自产货物分发给本厂职工会计核算中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税法上就没必要再作为“视同销售”了。

(四)带包装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例2】濮华企业2014 年9 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50000 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1000 个,普通发票上注明单价为每个10 元,款项尚未收到。

先计算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的收入,

2.包装物押金和租金收到包装物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押金逾期转收入时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需要注意,酒类产品很特殊,啤酒和黄酒收到包装物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酒类产品在收取押金时要计征增值税。

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包装物租金需要征税增值税,单独出租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征收营业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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