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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理论论文精选(九篇)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

第1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

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第2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第3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负外部性效应;公共产品;柠檬问题;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1999)通过对24个国家1960~1996年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2000)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1996)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四、小结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阙方平.有问题银行:负外部性初步研究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7.

[3]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谢伏瞻等.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5](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

[6]蔡则祥,卞志村.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趋势.经济问题,2001.9.

[7]戴相龙,吴念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4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性交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性交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 2007 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 17 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

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 20 世纪 30 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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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10.

第5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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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第6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当前金融创新在中国市场上活跃度高,体现了“多元化”,“个性化”,同时也引发了“羊群效应”。本

>>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动态博弈分析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实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分析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进化博弈研究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次贷危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的必然结果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研究 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浅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金融博弈:创新与监管 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 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金融监管覆盖模式与金融创新关系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5]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2》.

[6]参见《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11》.

[7]参见刘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11(1).

[8]参见楼建波.从CDS看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以瑞银集团诉Paramax案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具体参见张明《透视CDO:类型、构造、评级与市场》、《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参见何纯.进化博弈: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辩证审视.《理论探讨》总第376期第43页.

[11]参见郭敏.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J].《时代金融》2009(12).

[12]参见现代博弈理论匈牙利大数学家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94年出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参见《新浪财经》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14]参见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律理念.法制与社会.2009.1(下)

第7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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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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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着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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