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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论文精选(九篇)

医学法律论文

第1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独特性

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全程性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多样性

第2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第3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宋元、医事法律、特点、价值

一、宋元时期医学发展

宋元时期的统治者尤其重视医学的发展,尤其是北宋的统治者极为重视医学的发展,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医疗卫生机构来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宋元时期的医学发展显著,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在这一时期,中医基础理论,尤其是病机学说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火热论,脾胃内伤论以及攻邪论等都相继出现,这些基础医学理论的出现,为推动宋元时期医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内科、外科、妇科以及儿科、五官科、针灸、骨伤、口腔等临床学科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宋元时期的医学发展上承晋唐下启明清,在我国中医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1、宋元时期帝王对医学发展的重视

宋元时期社会变迁,尽管出现了几次朝代更迭,但是却是当时世界上最富庶,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程度较高的大国。从社会背景来看,政治格局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社会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升,经济繁荣,这都为宋元时期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当时的帝王多重视医学的发展,当时的的皇帝将医学作为施行仁政的重要手段之一。据《宋史》卷三记载,宋太祖赵匡胤曾亲自为其弟赵光义施行针灸,宋仁宗赵祯层派人搜集我国历代重要医籍,并加以整理,宋神宗赵项命人校勘整理了《黄帝内经》、《金匮要略》等古代医学经典著作,帝王对医学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2、宋元时期的临床医学成就

内科:宋代针对内科疾病的治疗,在理、法、方、药等多方面总结出了许多新的方法,相比较前人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南宋初期的王克明,在伤寒治疗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 ,元初的刘岳因其精于切脉而闻名,元末名世医王珪,研制了“滚石丸”主要医治痰多的症状。元末的倪维德,以《内经》为宗,吸取了刘完素、张从政等的医学理论精华,在临床内科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就。此外宋元时期在内科方面取得了较突出的成就,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妇产科:宋元时期,妇产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专门著作了妇产科一类的书籍。南宋末名义薛将仕,精通医术,擅长妇产科,因为其精湛的技术而受到许多人称道。宋元时期的重要妇产科著作主要有《女科万金方》、《薛医产女科真传要旨》等,这些著作为后世研究妇产科,医治妇科疾病奠定了重要基础。

儿科:到宋元时期,儿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专科,南宋名医滕伯祥,擅长儿科,其后人继承了他的思想和技术,其著作《走马疳治疗奇方》流传广泛,为推动儿科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元朝儿科世医徐仲芳,在儿科研究上更加精细,具有较高的临床医学水平。

外伤:南宋名医颜直之,在外科方面颇有造诣,因为其精湛的外科技术,曾治愈了众多人,此外,其还针对外科,专门编著了《疡医方论》《外科会海》《疡医本草》。

五官科:宋代的五官科尤以眼科发展极为迅速,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元代名医倪维德不仅精通内科,在眼科方面也颇有造诣。《原机启微》为后世眼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灸科:针灸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宋元时期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推广,南宋名医潘琪,在针灸方面又较高的造诣,创设了灸膏盲俞穴别法,后传于其弟子庄季裕,整理成针灸学的重要著作《灸膏盲俞穴法》。元名医葛乾孙,因其在擅长针灸,而有“神针”的美誉,著有《经络十二论》对人体的十二经脉、学位以及针灸法等做了详尽的阐述,是一本针灸学专著。

二、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1、 宋代的法律制度

1.宋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2.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来强化中央集权,避免割据和分裂。

3.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崇尚以文治国,抑制武力,尊崇儒家和道家思想。

4.大度兼容,强调慎法,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5.义利并举,重视经济立法

2.宋朝立法概况

制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在对前人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编撰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宋朝第一步正式刑律。

宋朝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前朝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宋朝的法律加强了对盗贼的惩治力度,为了树立宋朝新政的威信,改变唐末藩镇割据的局面,宋太祖实行了间接减轻刑罚的折杖法;此外针对死刑施以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的死刑,处以决杖、流配、刺面的代用刑。凌迟之刑在宋朝也开始施用,是一种极为残酷的死刑。

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袭唐制,在中央设立了大理寺和刑部,并设立了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

在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长河当中,宋朝是我国医事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时期,统治者对医学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宋刑统》作为宋朝重要的法典,在宋朝历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宋刑统》中关于医学发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措施比较散,但归结起来主要是义务性的规范。

2 、元代的法律制度

(1)由于元朝的现实社会特征,实行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社会等级观念较强,并且因为民族特征,将人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2)元朝的法律中有一部分内容在于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3)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肯定了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5)通过法律的形式保留了蒙古族的传统习惯法。

我国古代医事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古代医学发展及现代医学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医事法律制度,可能为我们现代医事活动提供必要可行的借鉴,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对宋元医事法律有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宋元医事法律的特征,对现代医事法律的完善提供历史借鉴。

参考文献

第4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医学生;法律意识

案例教学法以其较强的互动性、启发性、开放性和现实性等独特优势,成为了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最常用的教学途径,也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公认的有效方法。考虑到医学生自身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限制,对医学生开展卫生法教学,最根本在于课堂上通过教师对真实深刻的案例的介绍,激发医学生内心的道德认同感,提升其道德素质的同时引入法的内容与精神,以此为其今后自主汲取更多法律知识、自我培养职业操守打下良好基础。

一、医学生面临的“两个问题”

1.课程比重失衡严重

我国医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自然科学课程与人文科学课程课时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项关于西方医学人文教育课程学时占总课程学时的比重的调查显示,美国和德国达20%~25%,英国和日本约10%~15%,而我国医学人文课程集中在第一、二学年,多为选修课和考查课,约占总学时的8%[1]。且这方面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育手段单一,课程开设随意,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明显与目前提倡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背道而驰。从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到大学的技能教育,缺乏对人文素养的培养的关注,是当前高校生道德与法律素质提升的主要障碍所在,即存在医学生“学不到”的问题。

2.社会需求形势严峻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尚不合理、医疗卫生法制尚不完善等的大环境的影响下,医疗执业环境逐渐呈现出恶化态势,医疗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

曾有资料表明,我国发生过患者因不满意治疗结果而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的医院比例占59.63% ;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威胁、暴力殴打、辱骂医护人员的事件的医院占73.33%。[2]虽然其中有一部分的纠纷由现代有限医疗水平下的不可抗力造成,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引发医患纠纷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经常表现在未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非法获取医疗收入等方面。这些现实情况都对医务工作者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使得医学生面临“必须学”的问题。

据前文所述,卫生法学在大多数医学院中是作为选修课和考查课进行的,课时数量相当有限,和其他医学专业课程相比,卫生法学的教学必然缺乏较强的系统性。为了能让医学生们在今后职业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医患和谐,其教学手段不能走其他课程“概念灌输”的老路,教学目的不能要求学生掌握多少法律条文,而要把唤醒医学生的法律和责任意识作为课堂目标,把培养其职业精神和道德素质作为长远目标,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在课堂上向学生传递法的精神。

二、案例教学的“两个原则”

1.案例材料真实深刻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教师为设计者和引导者,以课堂讨论和师生互动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法,所以要通过运用这种方法活跃课堂气氛,引起学生的重视和共鸣,首先要在案例材料的选择上下功夫,须保证案例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深刻性。具体上看,真实深刻的案例应该至少满足两个条件:①案例细节要交代清楚,最好能和临床诊疗结合起来。卫生法学中的案例对于医学生来说是比较新鲜的事物,这种新鲜感使得学生在学习案例伊始会怀着较大的兴趣来倾听。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教学资源情况采用口述、书面或影像的方式,将案例细致、生动地呈现给课堂里的每一位学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在不知不觉间就违反了卫生法中的重要原则,所以教师在医生的疏忽之处就不能过于含糊,要确保案例的重要线索能被大多数学生所掌握。丰富度高的案例在持续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也增大了信息量的传递,为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供了空间。此外,适当地结合一些临床实际,如入院体查报告等,也有助于医学生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如诊断学和误诊学等)来深化自己的思考。②案例的后果要能引起足够警惕。当前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频发,并呈逐步上升趋势,每一起纠纷或事故发生,都将对医疗机构的信誉和财产、医生的发展前途以及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从现有法律来看,为保证作为弱势一方的患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第4条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医疗侵权案,即一旦院方被诉诸公堂,将负责提供证据,这就要求医生小心谨慎,规范诊疗,因而对于提升医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是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的。重视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甚至可以提高到重视生命财产安全那样的高度上。案例的深刻性,主要在案例本身的后果上体现出来,因为深刻的教训,能够在学生的心里留下深深的烙印,让他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铭记法律对其时刻具有的无形的约束力。教师通过深刻的案例,让学生明白医生必须时刻怀着高度的责任心,杜绝工作中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为医生有稍微的疏忽对于患者而言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案例启发医―法―德并治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根据特定情境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展开分析和讨论,从而从案例中得到相关的启迪。和往往已经有公认结论、简单明了的事例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对情境的设定和结论的得出要更加复杂,考虑的方向要更加多元,这恰恰满足了卫生法适用于医疗行为过程的复杂性。

在分析某起医患纠纷时,教师至少从三个角度引导学生思考:①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由于案例常和临床诊疗密切相关,医学生受其自身专业学习的影响,往往会对入院检查、病理特征和诊疗手段格外关注,这有利于学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判定。②卫生法规有无违反。院方责任的判定不仅限于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还会涉及医患之间的方方面面,故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医疗机构的过错给患方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院方依旧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法律范围内,学生还要去关注医疗手段过失以外的违规行为。③职业道德有无缺失。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执业医师法》中的总则。事实上,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两者辩证统一,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但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即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甚至有时候法律和道德还会产生尖锐的矛盾,安乐死问题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在讨论过程中一旦涉及法律之外的因素,教师还应该联系“医学伦理学”和“医学心理学”等学科中的知识对案例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总之,引导学生在医、法、德之间辩证地思考是让医学生能更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作岗位的有效锻炼途径。

三、课堂讨论的“两个建议”

1.建议明确思考方向

案例教学法相比于传统教学模式,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运用前者的课堂以学生为中心并具有高度的互动性与启发性,这种优势通过案例教学法中的核心环节――课堂讨论得以发挥出来。课堂讨论是激发学生自主思考,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的最佳方式,但受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影响,医学生自主思考的习惯和能力还普遍比较缺乏,如果在案例的基础上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由思考,可能会使不少学生茫然无措,间接打击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所以教师可以帮助学生提出几个思考的方向,主动设置几个答案的选项供学生逐条分析,权衡它们间的利弊关系。每个答案乍看之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而这些答案也正是人们面对该案例时最具代表性的几种想法,它们在整个案例中似乎都有法律、道德或其他实际因素的依据,只是各有所侧重。例如,在讨论某医护人员是否因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需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需要学生结合案例中包括医学、法律和道德等诸多细节去探讨其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必然成立。因此学生在这些选项中做抉择的过程就是一种权衡主次矛盾、去伪存真的锻炼,也体现出了“医德法并治”教学原则的贯彻。当然,如果教师只是想强化学生对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的认识,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则不建议在讨论前过多给予提醒,避免过多地占用课程时间。

2.建议加强师生互动

师生互动是教学活动的基本特性, 它体现出教学主体的平等性,符合“因材施教”的科学教学原则,因而是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从学生的角度上看,师生互动即为学生通过得到教师以任何形式给予其学习状态的反馈,以更全面的认识和更强烈的求知欲提升其学习效能的过程。在案例教学中,师生互动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师生直接对话。师生直接对话也称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当学生在课堂上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后,教师直接对该生所陈述理由采取确认、质疑和建议等方式强化此观点。直接对话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广度与深度,及时修正观点,且它对教师的思维判断能力要求较高,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②师生间接对话。师生间接对话是指当学生在课堂上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后,教师不评论该生的观点,而是在重复和简化此观点后引导其他学生针对这一观点进行支持、补充或辩驳。间接对话中教师扮演了主持人的角色,它把更广阔的思维空间和话语权交给了学生,在活跃课堂气氛的同时能激发出更多新颖的见解。无论是直接对话还是间接对话,师生互动打破了传统以教师为中心的教条灌输模式,有利于增强学生对医学、法律和道德的整体认识,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在医学院校中开展卫生法学教育,从现阶段实际情况上看,应当以唤醒医学生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培养其职业精神和道德素质为主要目的,以传播基础法律常识为次要目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在医学生中发挥启蒙和警示的作用。而要使医学生法律意识能够在课堂上真正得到提高,则需要在备课时重视案例素材的选取和案例意义的启发,并且在课上加强课堂讨论和师生互动,让课堂上有限的内容在学生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最终帮助其自主学习和领会。

参考文献:

[1]何彩云,何柳云,左小航,等.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01).

第5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当前我国医学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视、教育内容不成体系。新时期对医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的要求是树立医学生的尚法意识和培养医学生的尚法理念。医学院校应该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辅助、学生自我教育为目标的推进式教育模式。

关键词

医学生;法制教育;教育理念

目前,法律基础教育已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到医学院校。如何正确引导与规范医学院校大学生的行为是医学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实现的方法则是法律信仰的培养。然而,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信仰培养的倾向,大多数学生仅仅将法律作为一门课程学习,学而不用;少数学生因个人兴趣或家庭因素能现学现用来帮助家人或朋友;还有极少数学生则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很大的偏颇,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可以向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甚至合理的社会规范挑战的一个坚强的理论后盾,给学校乃至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危害。医学院校的学生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在今后工作中面对的是患者的生死,承担的责任重大。笔者针对医学生法律意识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的特点,从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入手,结合新时期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进行医学生法制教育观念理论的研究,通过培养医学生尚法意识,树立法制教育在医学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1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现状

1.1.1法律意识滞后,对法律的理解较为片面。

随着知识的积累和视野的扩大,医学生开始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知识掌握不完整,医学生往往缺乏法律正义,对法律法规理解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分析。

1.1.2自我意识强化,对权利过于期待和对义务不尊重。

医学生因为年龄、阅历、学识等因素,容易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特别注重自我表现,喜欢强化自身权利,要求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其各项权利,但缺乏对义务的同等付出,体现出其对法律权利义务的不尊重。

1.1.3法律理论指导实际生活能力不强。

部分医学生关注国家法制建设,了解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但受消极文化因素的影响,其现实守法行为的自觉性较差,同时,对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法律解释能力不够,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的现象。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够,导致部分医学生能基本辨别是非,但态度不坚决,有可能影响今后职业中对价值的判定。

1.2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2.1医学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视。

医学院校更重视医学生对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医学技术操作的掌握,导致医学生法制教育课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教学课时逐步减少,从必修课转为选修课,更缺乏经济投入。由于学校的忽视,医学院校中法律课程师资储备严重匮乏,相关教师对学科发展没有信心,不能组成良好的学术团队,很难获得科学研究立项批准,也很难获得培训学习的机会,缺乏课程创新的原动力。

1.2.2医学生法制课程的教学内容不成体系。

医事法律未建立成熟的学科,教学内容分散,缺乏理论体系性。由于医事法律课程研究时间不长,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对医事法律的研究和探讨,使得医事法律庞杂、无序,缺乏缜密的逻辑,理论不太成体系。在并不成熟的学科研究中,相关研究成果也比较散乱,教材内容较为分散。因此,在向医学生传授医事法律时,很难体现一个缜密而有逻辑的学科体系[1],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仍未达到医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现在医学院校的课程改革也只是让医学生感受到形式的变化而缺乏内容的变化,学生在现有的课堂教育中不能真切感受法律规范对其职业行为的要求。部分医学生对自身职业道德认识不足,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较为漠视。法制教育更多沦为课堂教育,而非素质教育,不能够给学生展示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同时,缺少法庭听证、医患纠纷等切实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学生很难真正了解医学法制教育中所传递的正确法律思维。

2新时期对医学生法制教育的要求

2.1构建与时代特征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理念

2.1.1突出法制教育的主体意识和目标意识。

法制教育不能脱离主体存在。医学生是未来医学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制教育的主体自然而然是医学生。有了主体意识,还需树立尚法意识作为目标意识,尚法意识是新时期医学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律信仰的培养是医学教育培养的目标之一,而现在的法律课程往往因教学设备不足或授课内容不能联系实际而使学生将其作为理论课程,不能够学以致用、学以致信,甚至曲解法律设立的目的,往往不能达到医学法制教育的目标,更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求。

2.1.2突出法制教育的内涵。

医患关系的紧张大多数是因为医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引发医患双方在理解处理病患问题上出现偏差,而被患者认定因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仅仅是医患矛盾中很小的部分。医务人员具有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医学功底是避免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方法,同时也能解决医患矛盾中大部分的问题。如果医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则可大大减少今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

2.1.3突出法制教育方式与方法的创新。

医学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保持高昂的学习劲头以应对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良好的法律信仰则可帮助其规避因法律意识缺失而在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影响今后发展的各种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突出方式与方法的创新,不仅要改变原有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还要能促进医学生的自省,更要促进法制教育理念的创新。法制素养是医学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人文素质技能。

2.2构建以加强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旨的法制教育理念

按照教育部和医学院校自身发展的要求,医学院校正在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其他学科改革,以加强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为主旨,增强医学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应在医学生法律课堂上,减少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这种医学生法制理念的培养不仅对医学生个人法律意识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教育单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传统的授课式教育正在被这种实践性强的授课模式所取代,法律理论知识的压缩与法律实践操作的增加已经成为新授课模式的必然要求。在法律课堂上,医学生从未来职业、国家发展变化角度对自身的法律需求有了更为直接的认识,并且需要在课堂中得到快速体现,这种学生法律需求的扩大化是推动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在动力。国家、社会、学校对于医学生的法制培养,更多地依据国家社会法制化进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这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为推动法律课程改革的外在因素。有了内因和外因,对于推动医学生法制理念的培养有了更好的社会环境。但也必须考虑,这种新思路新方法在法律课堂上带给医学生的提高和帮助是否达到了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期许。笔者从辩证思维角度审视了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利与弊。

3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利与弊

3.1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优点

从目前进行的思政课教改成功方面进行分析,法律授课学时精简不少,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也不再用一份试卷来衡量,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比以前有了较明显的提高。由于学习负担的减轻,学生能比较轻松地理解课堂上所讲授的重要知识点。愿意课外花费时间进行深入学习,不再产生因法律晦涩难懂而导致的逆反抗拒心理。这种方式将被动学习转为主动了解,产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弊端

创新的授课模式以减少法律理论的深度换得医学生法律学习的减负,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也就是在有限的学时内了解和掌握医事法律课程中的一个或几个知识点。很多医学生不清楚法律思维逻辑的缜密性和延展性,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全面不透彻,甚至某些学生认为自己所掌握的浅薄的法律知识就是法律教育的全部,理解出现了偏差。有些缺乏理解能力的学生甚至会对一切事情产生怀疑,不仅对自身的职业发展,甚至对学校、工作单位、社会及国家造成危害。

4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的新构建

当代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迫切需要教育工作者转变教育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确立新的医学高等教育价值理念[3]。法制教育理念应在体现时代精神的基础上,既有利于实现法制教育既定目标,又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创新。法制教育理念必须在目标、过程、方法等不同层面上全方位地构建,从问题切入,通过分析、思考、启发的方式,提出切合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思路和有效途径。按照国家对医学生尚法理念培养的要求,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应建立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辅助、学生自我教育为目标的推进式教育模式。

4.1学校教育是医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

4.1.1法律课程教育是培养医学生尚法理念的主要方式。

正确理解法制,是医学生学习法律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只有传播正确的法制教育理念,才能树立医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因此,医学生法制教育必须建立在有意义的法律学习的基础上。医学院校大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两门课程,教师在课堂上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PBL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将生硬晦涩的法条生动地对学生展示和讲解,教育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教育活动,使其掌握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模式并且理解司法人员的理性思考模式。法律课堂是学生了解法律、认识社会的主要媒介体[4]。

4.1.2课下活动是培养医学生尚法理念的有效补充。

因为学时的限制,法律课堂教育不能长期灌输法制理念,这就需要学生在课下活动中继续获得法制教育。在学校的社团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中,可以通过法制宣传周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医学生辩论赛等渗透法制理念,强调法律学习的必要性;同时,在树立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活动中,也可以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

4.2社会教育是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

社会教育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医学生法律素质也受到社会舆论导向、公民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以及城市发展的潜在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上一些医务人员收红包和患者维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医学生能够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了解到公众对医务人员责任心、医疗技术和医德的要求,也明白某些医患矛盾可以通过遵守法律、技术法规等尽量避免。应促使医学生提升法律修养,形成自身良好的医学品行,符合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制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同时,城市文明程度发展的快慢也影响着医学生的行为举止。城市文明程度越高,城市居民整体法律素质越高,对当地医务人员的要求越高,当地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则整体偏高,反之,医学生法律意识偏低。

4.3自我教育是医学生自我发展的深层要求

医学生不仅具有法律学习的潜能,而且作为学习者,是法制教育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以及为自身发展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通过学校教育让学生对法律知识产生兴趣,必然会加强其课外的自我学习。就业压力的增加也促使医学生能够在学校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而在学习、生活中受到的各种法制教育的熏陶,使得医学生能够逐渐明确法律与生活密切相关,懂得的法律常识越多,就越能对自身行为规范进行评价并进行自我监督。

作者:卫学莉 张帆 卫学芝 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参考文献

[1]缪露,常耀明.关于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J].西北医学教育,2008,27(6):17-19.

[2]卫学莉.医学生法律素养对其职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J].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59(1):50-53.

第6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常规医疗行为;义务

《执业医师法》是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它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称作常规医疗行为。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将上述常规医疗行为规定为医师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都体现出义务的特征,而不具备权利的属性。

1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职责而非权利。

1.1一个自然人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受聘于医疗机构和注册,就与所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被管理和管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医疗机构都规定了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所应当遵守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什么和怎样做。医师从事医疗常规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果医师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则要接受处分或处罚。由此可见,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医师的“常规医疗行为”是职责,不具有权利的任何特征。

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2.1患者一旦挂号或就诊,就与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医疗合同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医师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医学科学的要求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如果提供医疗服务不正确的,医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师必须对患者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给其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在这一过程中付出辛勤的劳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患者,为患者解除病痛,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因此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患者方是“常规医疗行为”的实际受益者。

3.常规医疗行为符合法理学意义上的义务特征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常规医疗行为的内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医疗操作规程的要求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医师实施 “常规医疗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首先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为或不为,医师的整个诊疗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医学科学的原则来进行,对患者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医师就必须作为,对患者不利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师绝对不可以为。

其次是没有放弃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医师却不能放弃这些“权利”,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执业医师就必须向患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的对患者恢复健康有利的医疗服务,也就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常规医疗行为规定的内容。如果不正确及时的实施常规医疗行为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医师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显然这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特征相违背。只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正确理解和把握上述特征,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1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树立以患者为本位的思想,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义务来履行,按照患者合法合理的意思表示来提供医疗常规行为,而不是把它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医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行事,坚持向患者提供其不愿意接受的医疗常规行为,势必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且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虽然《执业医师法》将常规医疗行为表述为权利,但是如果医师在医患法律关系中真正把“常规医疗行为”当做权利来行使,必将触犯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仅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医师只能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自身的工作职责和法律义务来履行。因此,常规医疗行为只能作为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综上所述,《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是医师劳动义务的表现形式。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它是医师的职责。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它不仅是而且仅仅是医师的义务。

参考文献:

第7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

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

(二)师生角色真正互换,学生讲,老师听,随时发问,及时作答。

提前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来搞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收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此次进行的教学改革,收效颇丰,真正实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二、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改革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已势在必行。首先应结合高职院校和医学生的特点,适当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增加法律教学课时数,保证教学时间。主要开设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课程,为后面要进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加强高职院校医学生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使法律教育与医学生的专业相结合,为其踏入工作岗位保驾护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需重点学习的课程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可根据学生及其所学专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程进行学习。此外,医疗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医学科学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等,这些都为对医学生进行医事法律知识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内容。再次,重视开设医患关系课程。发达国家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在美国的医学院校,普遍开设了“与病人沟通”,“病人”,“医患沟通的艺术”等课程。在英国的许多医学院校开设有“医患沟通”,“医生与病人相处的能力”,“如何告诉病人坏消息”,“情商教育”的课程。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课程设置的经验,开设相关的医患关系课程。

三、总结

第8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随着医学模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日益重视,医疗卫生服务已经逐渐由医疗服务扩大到预防保健、心理治疗、社区服务为一体的多元模式。这些都对医学生的以人生态度、道德行为和职业价值观等为重要内容的人文素质提出了更高的和更迫切的要求。新形势下,建立富有特色的医学高专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模式,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实效性是提高学生人文素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一、医学高专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紧紧围绕党中央制定的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总目标开展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即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紧紧结合医学高专学校的培养目标及“90后”学生的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

 

医学高专的临床医学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即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对医学高专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必须围绕医学高专学校的培养目标展开,体现医学性、实践性的特点。另外,“90后”医学生已经成为医学院校高等教育中的主体,从“90后”医学生思想现状入手,探索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医学高专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内容的“四个渗透”

 

(一)渗透医学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医学生德育教育对全面提升医学生整体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新型实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医疗工作质量。二是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三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医学生的医学职业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完成。一是医德的理论教育,一是医德的实践教育。医德的理论教育包括两大课程设置。一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侧重强化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二是包含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护理心理学、医学语言艺术、医学哲学、医学美学、医学语言艺术等更具专业化的医学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医学高专的医德教育不可能等同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医德教育,因其学制短的特点,别说把上述的医学职业道德教育课程都开齐、开足,就连医德教育的核心课程《医学伦理学》的课时都难以保证。因此,基于实际情况,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医学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把医学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有机融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内容之中。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职业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为例,在授课过程就必须强化医学职业道德修养这一核心内容。

 

(二)渗透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政策教育

 

医学的职业性质,决定其基本关系是医患关系。随着患者法律观念、经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用法律衡量医疗行为和结果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在临床教学中加强学生防范纠纷意识的培养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加强医药卫生法制教育是防范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在一些医学高专学校,或是因为课时安排紧张或是因思想上的本来不重视,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几乎就是空白。法制教育本身就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任务,在法制教育中凸出卫生法教育是实现医学高专培养目标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是以《职业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在法律基础这部分内容上,除了讲授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外,辅助补充讲授卫生法的知识能够帮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医疗卫生政策往往反映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动态,如了解医疗体制改革及现阶段的公立医院改革等,大多数医学生都很关注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这事关医学生的前途和未来。因思想政治理论课紧扣了他们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也就更能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渗透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理念与方法教育

 

人际关系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行为失谐,尚可挽正;人际失谐,百事难成。只有以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为基点,才能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现实矛盾,促进个体素质的提高和个体全面发展,建设健康和谐的美好社会。对于医生这一职业来说,近些年,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差,危及医护人员健康生命的案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如果广大医务人员能够掌握一些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策略,掌握一些化解冲突的技巧,积极沟通,诚心诚意地同患者进行交流,绝大部分纠纷是能够解决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和谐的医患关系也是能够建立起来的。对于个体来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习惯或者说是一种能力,作为一种习惯和能力来说,越早培养越好。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作为促使教育对象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理所应当关注社会关系中的人际关系因素。在医学高专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渗透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理念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把和谐人际关系的理念渗透进思想政治理论教学?表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下同)的教学中,如绪论《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就应该针对如何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关系举一些现实的例子,传授一些科学实用的方法。另外,在第五章《遵守社会功德 维护公共秩序》及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的教学中,可以结合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家庭关系的理念及知识。表现在《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下同)的教学中,第十一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适合结合人际关系的内容教学,因为和谐社会理所应当就包括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渗透中医药文化教育

 

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作为中医药文化载体的典籍大致分为3个类别。第一类是有关“医德”的典故,例如“孙思邈大医精诚”“范彬救人”“何澄医德高尚”等。据有关文献研究显示,中医药文化具有医德风范的代表性人物共557人,其中,有36位医家的医德言论在医德文化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第二类是有关“医术”的典故,例如“张仲景望诊侍中”“华佗指戒”“张至和一诊值百金”等。除前述两类之外的则统归为第三类,即“医趣”类。主要是医学界的奇闻异事,可以激发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兴趣。以上3类中医药文化的内容都可以在《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的第十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可以得到充分展现。

 

中医药文化的教育可以促进医学生正确的职业价值观的形成,可以有效提升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医学高专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要方法、途径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任务是借助于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方法来实现的。好的方法可以极大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除了讲解、提问、案例及使用多媒体等常规教学方法手段外,医学高专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可以根据学生及专业特点采取以下方法、途径。

 

(一)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引导培养学习兴趣

 

“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教育方式很难使理论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在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过程中强调研究教育对象的接受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所谓“接受”,即表示人们对外在信息的理解、解释、择取、整合、运用的关系。接受理论给我们的重要的启示就是有助于我们转换观念,换个角度看问题,即从教育者的眼光转向接受者的眼光,把研究的重点转刭接受者方面。也就是要求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接受者的主体性,把接受者作为主体,充分考虑接受者的需要。过去我们往往是从社会的需要、党和国家的需要来考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的,而不大注意同时考虑受教育者的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实用知识技术教育之间划了一道鸿沟。其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把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的需要结合起来。表现在医学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上,因与学生需要的脱节,再加上医学教育又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实用技术教育,让一些人对医学院校,特别是对学制短的医学高专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排斥心理。但是事实上,学生并不是不需要学习做人和学习为人处世,而是非常需要有人帮助他们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如果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他们的人生追求和需要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调动起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他们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的兴趣。

 

(二)以“微实践”为载体,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实效

 

“微实践”是相对于学校组织的大型社会实践而言,是一种具有切入点小、全天候、开放式、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等优势,符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低成本、易习得、可持续”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实践教育模式。 首先是以“大思政”理念,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大力配合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开展勤奋学习、诚信考试、待人有礼、遵守纪律、生活简朴、仪表整洁、爱护卫生、绿色上网等八个方面的养成教育。 三是以班级或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开展以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为主题的辩论赛、演讲比赛或讨论会。四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共同参与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在社区开展义务劳动或医疗扶贫活动。“微实践”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内化的重要途径。

 

(三)以微群、qq群等新新媒体为平台加强与学生的课外交流,答疑解惑,对错误思想迅速纠错

 

当今时代,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交流平台。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者通过微群、qq群等平台加强与学生的课外交流是很有必要的。一可以为学生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二可以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形成网上正确、健康、向上的舆论强势,对错误思想迅速纠错。当然,以上两个教育目的实现必须要建立在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建立和谐互信的虚拟交往关系之上。只有营造出宽松宽容的心理氛围,通过平等沟通、互动交流,以真理教育人,以事实说服人,才能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

第9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时也被称之为“文证审查”,因而极易与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相混淆。但二者确实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法医学概念。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研究不同法医学工作程序,制定相关的法医学技术标准以及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法医学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这两个法医学概念,作如下辨义,供法医学同行们参考。

为了便于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试对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概念,权作如下定义: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指法医学鉴定人为了解决诉讼机关提请鉴定的医学等相关问题,为了取得鉴定所需的检验结果,对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文字、图片)文图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验活动。

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泛指诉讼机关对案卷中反映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专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本文在探讨中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时,是指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而言。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都需要对文图证据进行审查等等。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见的。

(一)从二者的主体身份看,首先,法医学文证检验是由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法医学鉴定人)来完成的一项技术检验活动;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是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的一项证据审查活动,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专业人员在诉讼中无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其次,法医学鉴定人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医学或医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只能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

(二)从二者的性质与目的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法医学文证检验的目的,是为鉴定案件涉及法医学问题提出检验结果;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活动,其目的是协助具体诉讼部门完成对文图证据审查活动。

(三)从二者的对象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的对象主要是案发时已经存在着的文图资料;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对象则还会包括案发后形成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四)从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医学文证检验中,在验证文图资料客观性和可靠性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手段;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无须借助其他检验手段既可独立完成。

(五)从二者结论的内容及法律意义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结果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被包含与鉴定结论之中;二是直接作为检验结论进行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然是法定的诉讼证据,而法医学检验结论因其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内容,通常也会被作为附带证据为法庭所采纳。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文图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评价,所以,审查意见因其不具备证据属性,而不能被采用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