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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报告精选(九篇)

安全鉴定报告

第1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抗震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第2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3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校舍场址安全

对校舍场址安全的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具体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据地震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排查学校房屋的设计和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2.结构安全。结合使用寿命等因素,排查学校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屋面女儿墙、楼梯、栏杆、窗台等安全防护设施高度、间距、牢固情况。

3.消防安全。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学校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学校房屋的防雷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安装要求。

排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点监视防御区局部和整体出现险情的C级、D级中小学危房。

二、排查范围

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具体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等。

三、工作步骤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此项工作应先行开展,排查评估意见须作为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的前置条件。

1.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2.洪涝灾害排查和评估。委托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具体按省水利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执行。

3.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各地校安办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地质、洪涝灾害危险性排查意见,形成各校综合性排查结论,并根据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记表存档。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对建筑物不作迁移建设的情况下,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各地校安办组织学校提前收集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原始资料。

2.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排查鉴定。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查鉴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排查鉴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鉴定报告。需要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按省建设厅印发的《中小学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鉴定。请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具体按省公安厅(消防)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执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鉴定。请各地气象部门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具体按省气象局印发的《中小学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5.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当地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记表存档。

四、组织工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

(一)确认排查鉴定机构资质。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分别牵头,印发省内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名录,供各地参考。参与排查鉴定的省外注册机构,其资质由各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检。

(二)委托排查鉴定工作。各地校安办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并由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原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优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鉴定分别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气象部门承担。

(三)统筹协调。各地要先排查场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专项排查原则上整合进行,分片同步推进,确保时间进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办(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档案。要将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排查鉴定统计报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月报制度。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每个县确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一)落实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防止出现因经费问题影响排查进度和质量。排查鉴定经费不得由学校自筹。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

第4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实增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登记造册

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鉴定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原则上由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检测业务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结论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检测报告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总责。结构简单的城市三层以下(不含三层)住宅安全鉴定等不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鉴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责。

(三)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社区应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对一些确实难以由所有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街道协调政府各部门、所有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有改造意愿且与规划没有原则性冲突、未纳入征迁范围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危房翻建审批政策,允许翻建解危。

(四)安全管控

充分发挥各社区的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各社区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房屋风险隐患消除前社区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监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城镇危房重大隐患风险。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危房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上报,确保人员安全,对已经搬离腾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户回流。

三、组织机构建设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主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社区书记为成员的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总体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科,由同志担任。

各社区的相应职责

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动员,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立即撒离人员并上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市房屋开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组织对鉴定为违建的房屋进行拆除动员工作,同时做好拆除动员宣传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工作任务及范围

(一)工作任务

明确落实各社区排查职责和范围,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全面摸底、重点整治、有序推进街道辖区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

(二)工作范围

本次排查范围是全街道内的居民住宅楼,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1.原有住宅楼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建设年代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住宅楼。

3.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住宅楼。

4.改扩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五、计划安排

1.重点排查。2021年9月底各社区要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房屋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5类房屋,包括年代久远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存在隐患房屋违规住用等。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整治的同时,各社区要结合实际于2021年12月中旬完成所有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促指导

街道成立检查组开展督导工作,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二)做好宣传引导

第5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选址不安全校舍整体搬迁;

(二)人字梁建筑全面改造;

(三)拆除D级危房,C级危房改造加固后使用;

(四)防雷设施全面改造和消防设施达标;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鉴定

各镇(街道)组织对本辖区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安全排查。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有关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或维修改造。校舍安全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20*年5月以后已经过县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

根据全面排查鉴定结果,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

制定三年总体规划要以消除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有关的资金和项目,结合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目标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总体任务要求,做到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解决人字梁房屋的改造重建。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把工程任务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进时序明确、工程资金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证同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温政办发〔2009〕101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市属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派专人全过程参与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方案制订、排查组织和项目实施工作。会同各镇(街道)、建设、建工等部门制定危房排查办法,对全市现有的中小学校舍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建立详细的校舍安全工作档案;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建工等部门制订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建工部门:组织设计、质监人员等组成专家组,会同教育等部门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组织、协调设计单位等制定和审核加固改造方案;对新建项目选址进行规划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发展改革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专项投资,对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规划,加强项目监管。

人劳社保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预决算审计。

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校舍消防安全的排查、核实,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审核新建项目的建筑防火标准。

国土、水利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提供地质、洪涝等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

气象部门:参与校舍防雷设施的排查、核实,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

安监部门:指导监督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参与配合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工作方法

排查工作可分步进行。首先,由教育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第一轮排查造册;其次,对第一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校舍,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最后,对第二轮评估中,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校舍安全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排查后列入改造规划的项目,应尽可能整合打包,整体立项。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各级政府举办的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民办、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市政府制订优惠政策,减收或减免各项建设规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校舍安全工程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减免。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台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关键词:蓄水安全鉴定;老龙口工程;水利枢纽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是水利部吉林省“十一五”期间77项工程之一,是振兴吉林省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之一。该工程位于珲春河干流上,距珲春市区约30km,坝址位于珲春市哈达门乡老龙口村。该工程是以防洪、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建成以后,可使珲春市防洪标准由目前的不足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洪水标准,保护下游人口60.83万人,保护耕地11.91万亩;每年可为城区供水2.828亿m3;为下游15.1 3万亩农田提供灌溉用水;电站年平均发电量5199万kW・h。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工程由大坝、溢洪道、鱼道、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

大坝为粘土心墙坝,最大坝高44.5米,坝顶长756.6米,坝顶宽6米;溢洪道位于左岸,为岸边溢洪道,包括引渠段、闸室段(长34米,设5孔弧型门,单孔净宽12米)、陡槽段、挑流段、尾水渠;鱼道位于左岸溢洪道内测,鱼道总长525.5米、宽2.5米、鱼道的梯级数为137级、梯级长3.2米;引水发电系统位于右岸包括引水发电洞(洞长358米,洞径6.7米)、压力管道、电站(总装机容量1.92万kW,3台机组,其中2台8000kW,1台3200kW)。

水库总库容3.674亿m3,该水库为不完全年调节性能的水库。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概算总投资为8.913亿元,工程已经于2012年完成投入使用验收。

1 工程建设过程

1990年省水院完成了吉林省珲春河流域规划报告,1991年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珲春河流域规划报告,其中老龙口水库工程列为先期开发的项目。2001年省水院完成了老龙口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2001年5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了老龙口水库项目建议书。2001年省水院完成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省水院完成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05年1月20日水利部批复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总投资6.9361亿元,其中: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8亿元、吉林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2亿元,珲春市地方匹配1.1361亿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亿元。2009年调概为8.913亿元。工程共占用耕地1593.54亩,林地4571.24亩,搬迁人口1937人。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批复总工期为4年,初步设计报告设计主体工程第一年4月份开工,因受征用土地、林地的影响,主体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05年9月份,主体工程开工时间较初设晚5个月。工程重要里程碑:2004年8月-2005年8月为施工筹备期;主要完成三通一平,临时房屋、临时导流洞、临时交通桥等工程。2005年9月土石坝、溢洪道、鱼道、引水隧洞工程开工。2006年5月专项工程(改线公路、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开工,2007年9月底完工;2007年3月电站工程开工,2010年底完工;2007年10月大坝截流;2009年8月进行蓄水安全鉴定,2010年9月工程下闸蓄水;2011年8月31日并网发电,2012年2月完成投入使用验收。

2 主要设计变更

(1)2006年6月25日,公司聘请水利部专家对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进行了技术咨询。根据咨询意见,设计院对土石坝工程进行的优化设计,整个土石坝进行瘦身设计,将原来设计的上下游得坝坡进行了优化调整,即原上有坡度由原来的101.04m马道以下的1:2.75改为1:2.5,101.04m以上的坡度由原来的1:2.5改为1:2.25;原下游101.04m马道以下的1:2.5改为1:2.25,原101.04m以上的1:2.25改为1:2.00。

(2)根据工地现场石料场很难开采出符合设计要求护坡料的实际情况,对土石坝上下游护坡也进行了设计变更,即将原来的上游45cm干砌石护坡改成25cm现浇混凝土板护坡,将原来下游干砌石护坡改为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3)引水洞工程根据开挖后的地质条件,设计院对引水洞工程洞出口位置和转弯位置进行了调整。引水洞与导流洞分岔段位置向上游平移84.313m,原引水洞桩号洞0+155~0+239.313m段变更为导流洞桩号导0-020~0-104.313m。

3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重大技术难题。针对这些问题,老龙口公司先后邀请水利部、水利厅专家到工地进行现场咨询,许多设计、施工方案得到了优化,技术问题得到了破解。

(1)2006年6月24日至27日,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海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成专家组来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咨询。专家组针对有关资料和报告,与参建各方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对土石坝上下游坝坡、心墙坡率、下游坝体基础垫层反滤层、坝料压实标准、不良地质段的隧洞设计与施工技术、溢洪道堰型和边墙优化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2)2006年4月18日,老龙口供水有限公司邀请吉林省科技咨询部水利专家组张盛世等一行五人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地,就临时导流洞、引水洞的有关施工地质及临时支护问题进行专项咨询。专家组成员对围岩级别进行了准确的鉴定和并提出了许多施工指导性意见,对保证后续洞内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步起到了很大作用。

(3)引水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不好,大小塌方不断,尤其桩号0+231处附近(断层破碎带NE,断面平直,节理面光滑,带内为断层泥和岩屑,属Ⅴ类围岩,受断层影响,节理裂隙发育,呈松散结构,自稳性及完整性差。两断层相距较近,相互影响较大,使洞顶塌方严重)发生三次较大塌方,塌方量约为600m3,塌方段处理难度大。另外,引水洞出口进洞及引水洞进口龙抬头段施工也存在一些技术难题亟待解决。应老龙口供水有限公司邀请,吉林省水利专家组二次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地,就导流洞、引水洞的有关施工地质及临时支护问题进行专项咨询。专家组成员对围岩级别进行了准确的鉴定和并提出了许多施工指导性意见,对保证后续洞内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步起到了很大作用。

4 蓄水安全鉴定及成果

4.1 蓄水安全鉴定范围和依据

本次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是:土石坝、溢洪道(含鱼道)、引水隧洞、基础防渗和已经安装完毕的各类闸门和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监测设施,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稳定、工程地质、水文规划、下游消能防冲等。

安全鉴定工作依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文件。

4.2 安全鉴定准备工作阶段

2008年11月,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同年12月编制出《吉林省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安全鉴定大纲》。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业主、质量监督、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依照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确定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作开展方案,成立了工作机构,明确各参建方的职责和要求。

4.3 安全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下旬鉴定单位有关专家到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情况,与业主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研究蓄水安全鉴定的重点工作,确定《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并由业主单位根据《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组织各参建单位准备有关资料和报告。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7月31日,鉴定单位派出主要专家对建设各方资料准备情况(中间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7月31日前提交最终成果,供专家审阅。

第三阶段:2009年8月14日-8月23日,安全鉴定专家组全体成员17人一行分为综合、水文规划、工程地质、地基处理与灌浆、水工、施工、金结、安全监测8个专业组到工程现场。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工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审查了各参建单位的“自检报告”,查阅了各参建单位的相关资料,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对防洪度汛方案、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检测设施和检测数据的分析资料等进行了详细审查。

4.3.1 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满足安全蓄水的条件。

4.3.2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做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做出评价。

4.3.3 对影响工程安全蓄水的地质、设计、施工和运行的有关工程问题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提出确保工程蓄水安全运行的意见和建议。

4.3.4 对工程及设备的缺陷、质量事故检查处理报告以及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4.3.5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等,并进行评价。

4.3.6 建设各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科学。

4.4 安全鉴定成果

4.4.1 土石坝安全评价。蓄水安全鉴定前,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质量检测单位对土石坝的粘土心墙填筑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测,检测结果认为大坝粘土心墙总体较密实、连续、完整,局部含砂量偏高,但对局部含砂量偏高区钻探取样试验,各项检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鉴定结论为坝体施工填筑中的取样干密度、压实度、相对密度、孔隙率、渗透系数及粘土心墙力学指标均满足设计要求。反滤料成品料级配稳定,总体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老龙口枢纽工程地貌地质情况简单,对地基处理措施属于常规手段,全部基础处理工程合格。

截止到2009年7月底,对11个分部工程中的888个单元进行了评定,均合格,其中优良814个单元,优良率为91.7%,每分部工程中的单元优良率均达到66.7%以上。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优良,施工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全部满足设计要求。

4.4.2 溢洪道及鱼道安全评价。(1)建筑物土石方开挖轮廓尺寸、高程、边坡,已通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单元共同评定合格。(2)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筋、砂石料)及钢筋接头分批次进行了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基本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2001)要求,经检测混凝土抗压、抗渗、抗冻等级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4)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截止2009年7月底,溢洪道(含鱼道)工程已完成619个单元,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单元588个,单元工程优良品率为95.0%,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优良,施工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全部满足设计要求。

4.4.3 引水隧洞进口工程评价。(1)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筋、砂石料)及钢筋接头分批次进行了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基本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要求,经检测混凝土抗压、抗渗、抗冻等级均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3)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施工中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已经进行处理,处理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截止2009年7月底,引水隧洞工程已完成125个单元,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单元99个,单元工程优良品率为79.2%。

4.4.4 金属结构评价。(1)设计成果评价。本次安全鉴定范围内的金属结构设备的总体布置、设备选型、有关技术参数的选择基本合理,闸门及启闭机设备的设计原则、结构选材、结构设计、启闭能力、主要设备的设计应力基本符合现行的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和有关的规定,可以满足设计条件下的工程运行要求。(2)制造安装质量评价。本次安全鉴定时,溢洪道闸门制作尚未完成,进水口事故检修闸门及封堵闸门安装工作尚未结束,故未对闸门的制作及安装质量进行评价。(3)应尽快安装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完善进水口事故检修闸门、封堵闸门以及其他尚未完成的后续安装工作,并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全行程的联合调试。

4.4.5 安全监测评价。(1)安全监测项目的设置、监测横断面的布置基本满足规范对2级建筑物的要求,仪器选型能满足安全监测要求;大坝表面位移测点间距偏大,水平位移监测方法不完善,缺少溢洪道闸室的位移和扬压力监测设施,为准确监测建筑物安全运行性态,建议按规范要求补充和完善必要的安全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2)渗流监测纵断面测点间距偏大,渗流量监测设施尚不完善,建议蓄水后应加强巡视检查,必要时增设监测设施。(3)大坝中已埋设仪器安装方法正确,完好率超过98%,施工期观测基本满足监测要求。由于部分仪器测点未能随施工及时安装,以致大坝目前尚有表面位移、绕坝渗流、渗压力、测斜管(分层沉降)等45个测点未完成安装埋设及确定初始值,建议在蓄水前完成。(4)引水隧洞仪器埋设已全部完成,埋设方法正确,但观测频次和资料整理不规范,应加强技术力量,做好资料整理工作。

5 结论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设计合理,总体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施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成,总体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形象面貌基本达到蓄水要求,具备初期蓄水条件。

6 老龙口安全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第7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一)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

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TheNetherlandsForensicInstitute简称NFI)、荷兰精神病心理鉴定研究所。这类鉴定机构占主导地位。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位于海牙附近,其前身是1945年成立的法庭科学实验室,1999年正式命名为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该所是司法部下属的国有性质的独立机构,公司化管理是其特色。它拥有5万平方米的实验大楼,配有世界一流的仪器设备,现有职员538名,是荷兰唯一有能力提供超过30个领域的高科技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检察院和警察局,年鉴定业务量近5万件。在荷兰乃至欧盟国家,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的地位举足轻重。第二类是在大学或企业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有4家,以法医学鉴定为主。莱顿大学可以做DNA鉴定,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医学系可以做法医病理鉴定,IFS独立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从事DNA鉴定,DSM化工公司主要从事毒物、微量物证鉴定。第三类是警察局设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勘验及法医和指纹、文件、弹痕鉴定,为案件侦查提供技术服务。第四类是私人鉴定机构。这类机构较少,且鉴定范围单一,规模小,主要从事法医鉴定或一些特殊鉴定等。荷兰鹿特丹莱茵河口地区有12位医生组成的法医鉴定小组与警察机构签订有协议,专门为该警察局提供有偿鉴定服务,但具有独立性。

(二)荷兰的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

2009年以前,荷兰没有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由法官在庭审时确认。因此,荷兰有多少司法鉴定人,没有统计数字。2009年荷兰出台《刑事法律中的司法鉴定人法案》,此后又制定了《刑法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法令》。据此,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于2010年1月正式设立。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简称NRGD,隶属于荷兰司法部,总部设在乌特勒支。其经费由荷兰司法部拨付,但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的公众注册机构。目前仅对刑事诉讼中的笔迹、DNA、精神病学、心理学4个领域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年底前将完成毒物、枪支弹药、3个领域评估标准的设置。计划以后每年增加3个领域的注册项目,最后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的各司法鉴定领域。

二、荷兰司法鉴定的启动、实施及采信制度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通常由检察官作决定。预审法官也有权决定启动司法鉴定。警察负责办理对外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检材的运送由警察机关负责。警察在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经密封标识后交由警察局运输部门递送到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对外办公室的前台负责检材的接收。接收标准内容包括检查包装、标识代码和委托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接收标准的检材,由前台的工作人员编号,贴上射频标签,录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1、任务分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照《NFI司法鉴定调查技术指导手册》,通过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分配司法鉴定任务到某个部门某个产品组,指定司法鉴定人。

2、检材的内部流转。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建筑的每个通道的每扇门和各个房间门的旁边,都安装有射频感应装置,并与追踪服务器连接。检材在建筑内部流动的全部轨迹都被记录在跟踪服务器的硬盘中。系统设定,检材只能单向顺序流动,以确保检材流动的安全。

3、检测分析和结果报告。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检测,撰写司法鉴定报告。本着客观、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要求司法鉴定专家对鉴定结果的报告要采用贝叶斯统计方法,即把存在的各种可能性结果及其概率全部客观报告。

4、司法鉴定调查报告的出具。通常情况是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报告上签名。只有个别大型案件,多名司法鉴定人同时开展司法鉴定,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都要在综合性报告上签字。司法鉴定报告由前台客服专员按照协议商定的方式发放给客户。前台还负责司法鉴定案卷归档。病理组织切片永久保存。目前,档案还以纸质为主,正在向电子档案过渡。

(三)司法鉴定报告的采信

1、司法鉴定调查报告的运用。司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检察官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有时,在一些大型复杂案件调查阶段,司法鉴定报告也起到帮助警察深入调查犯罪案件的技术指引作用。

2、司法鉴定证据的质证和采信。荷兰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被视为专家证言,是法定的五种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裁判证据,完全取决于法官。司法鉴定报告经过法庭质证,法官自由心证确认后才能被采用为定案的证据。在荷兰,司法鉴定报告的采信率很高。

3、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证据通常很少受到质疑,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很少见。司法鉴定人出庭时要回答问题一般包括:(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调查方法;(2)使用的方法的可信度是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按照2009年新颁布的法令规定,只有经过司法部注册的司法鉴定人才有资格出庭作证。

(四)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警察、检察官、法官,很难发现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有时,辩护律师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司法鉴定人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质疑的问题,将导致法官放弃使用当时的司法鉴定报告,而决定委托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再进行一次司法鉴定。有时,法官在评价司法鉴定报告时也会困惑不已。当面临两份来自同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相互矛盾,双方的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激烈争吵,法官不知道该相信那一份报告,也没有谁可以帮助他。他只好把案子搁下来。如果被要求必须即时作出裁判,也只好冒险采用感觉较正确的那个司法鉴定报告。

三、司法鉴定技术准入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及其相关问题

(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将司法鉴定业务分为三大类,即:法医生物学类、物证技术类及声像数码技术类。具体而言,法医生物学类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家庭暴力和虐待、犯、DNA、药物滥用、毒物化学等,物证技术类包括文件、笔迹、指纹、爆炸物和爆炸现场等,声像技术类包括肖像、声纹、现场三维重建等。

(二)司法鉴定科技发展现状及技术方法的准入

1、荷兰司法鉴定科技发展现状。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被认为在大多数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代表了荷兰国内的最高学术水准,其科技发展水平较高,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该研究所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偏重于向检案实践需要倾斜的政策。近年来,它在大型灾难事故现场勘察、感应耦合等离子质谱分析、运用同位素比进行人踪源分析、现场三维重建分析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卓越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的实际检案经验。莱顿大学医学中心法医DNA鉴定实验室是荷兰国内除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以外的重要的DNA检验和鉴定机构,其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水准非常高,目前与包括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及其他大学合作进行的一项学术研究已经深入到利用DNA进行人体外形特征(如虹膜的颜色、皮肤的颜色、脸形、大致身高等)分析、斑痕经过时间分析、个体地理来源分析以及复杂的混合斑检验等层面,并已取得一定成果,预计在2013年可完成研究。据认为,该DNA鉴定实验室在鉴定领域的学术水平处于全球排名前十的实验室行列。

2、荷兰司法鉴定技术方法的准入管理。荷兰除了DNA鉴定等少数专业以外,其国内目前关于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的准入并没有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认定的。换言之,目前荷兰的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准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成功的案例得以实现。同样,荷兰国内在大多数鉴定项目上迄今均未见成文的专业鉴定领域内的行业规范或技术标准,故此多数以“行业公认”作为鉴定的技术准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于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17025(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检测实验室的通用要求”,等同于我国实施的CNAS: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ISO17025的原则进行技术方法的研发和创新,所有运用于司法鉴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均需按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程序既包括行政审批,也包括专家论证。

(三)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及未来发展

1、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荷兰国内其他相应法律、法规中,DNA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认可,即符合IS017025准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建立的ISO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至今,同时还协助(或正在协助)欧洲多个国家的司法鉴定研究机构的认可工作。目前从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前述的莱顿大学医学中心DNA鉴定实验室)也大多按照ISO17025完成了认可。为规范警方的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及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在警方的刑事技术部门建立符合ISO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

2、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对外联络办公室是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最近几年新设置的独立的部门,下辖前台服务组、客户管理部、司法鉴定顾问组与机动鉴证小组。司法鉴定顾问是2006年起设置的一个全新职业。司法鉴定顾问是鉴定技术专家与客户(委托人)之间的桥梁。其设置的初衷是基于如下考虑:(1)为客户委托鉴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协助客户选择鉴定项目、确定鉴定技术、方法与所采用的标准,签订委托受理协议;(2)使鉴定技术专家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能确保满足客户的要求,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给予全程监督;(3)在客户与鉴定技术专家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的隔绝,维持鉴定技术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与形成鉴定意见(结论)时的相对独立性。司法鉴定客户管理部根据专业作业指导书负责常规客户与常规鉴定项目的管理,有助于维持全所鉴定业务的有序开展。其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与警察、检察官及法院等常规客户签订“服务水平协议”,保证客户委托送检日常检案;(2)客户管理经理主要负责“案件流”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协调,且客户管理经理主要采用“点对点”的接触模式,即每个委托人均由某一客户经理负责接触;(3)通过定期对鉴定项目的数量及质量与同类客户、同类项目服务结果的调查、分析,提出鉴定机构持续改进的建议,确保所有项目组能够具有大致相当的工作量。机动鉴证小组主要由部分鉴定技术专家(主要是现场勘察专家和痕迹如足印、指纹检验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协助、指导警方侦察人员及其现场勘察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一般在接受警方邀请后介入,协助警方制定现场勘察方案并进行现场物证的采集,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为紧急且较为简单、明确的情况)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能力、水平的评价方法。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严格把握人员能力的培训,包括新进人员能力的公共知识与专门技术的培训、考核,严格掌握鉴定资格的授予;对于已经取得资格的鉴定人,则采用多种在职教育、培训的形式,且至少四年一次进行专项考核,持续保证其具有足够的鉴定能力。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按不同能力要求对不同等级的鉴定人进行能力考核和评价。培训与考核的计划由专门的培训顾问、培训讲师、项目主管、本项目的权威专家及与鉴定结论相关的、外聘的法官、检察官、本专业其他专家等共同制订并实施,计划完全个体化,考核以人为单位单独进行,保障质量广泛认可;甚至对于各专业项目中的技术权威或项目主管,研究所仍然会组织国外的权威专家实施能力考核和评价,避免考核“走过场”。

四、启示和建议

(一)积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推进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已实现“审鉴分离”,建立了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框架。但对如何贯彻《决定》还有分歧,有的认为“侦鉴分离”(“检鉴分离”与“侦鉴分离”实质相同)难以实现,其主要理由是鉴定与侦查分离后,鉴定机构难以满足侦查工作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荷兰鉴定工作的承担者主要是几家独立于警方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报告更能体现专家证言的客观性、中立性,也更能获得法官尤其是辩护方的认可,这种第三方的中立地位是警方无法具备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是侦查阶段调查犯罪的主体,既收集证据,同时又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不可避免地带有侦查机关的某种色彩,易于引起异议,从而引发重新鉴定。委托独立于侦查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增强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在侦查阶段就能减少案件当事人对侦查阶段公正性的怀疑,从而为及审判阶段打下良好基础。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充分说明鉴定意见客观性和中立性的意义。我国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现状,改变侦查职能与鉴定职能的竞合体制,从根本上实现侦查机关鉴定职能的分离。侦查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工作,刑事司法鉴定由政府组建的专门鉴定机构承担,高校、科研单位等鉴定机构实施,侦查机关只负责证据资料,包括鉴定资料的收集。根据中央对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司法鉴定中要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而设立由政府组建的专门鉴定机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

(二)走集约发展道路,建设权威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省、市、县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在省、市两级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资源分散,利用率不高。建议可以参考荷兰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在省一级,将省物证鉴定中心从公安厅划归司法厅管理的公立司法鉴定机构,以其为骨干,整合公安、检察司法鉴定资源,建立省级公立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在各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供刑事司法鉴定服务。

(三)分类指导,做精做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1、政策扶持,做强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部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培育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形成“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司法鉴定“国家、省级队”,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解决现有社会鉴定资源因鉴定能力、鉴定质量、地域分布等方面原因导致的诸多问题。发挥这些机构具有硬件设施实力强、科技含量高、鉴定后备人才多、管理规范、公信力高等优势,提升司法鉴定规范化、正规化、规模化建设水平。

2、突出重点,做专、做精单一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打造一支专业化、精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增强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针对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类别单一、专职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必须引导这类司法鉴定机构做好鉴定人的鉴定程序、法律业务教育培训,提高鉴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订并落实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工作运作规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办公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促使这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发展,提高鉴定能力,在现有的业务领域办出特色。

3、合理布局,整合弱小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有重点地发展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类别,防止不顾需要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机构数量过多、过小,从而引发低水平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逐步引导现有规模小、仪器设备配备少的司法鉴定机构相互整合,与实力雄厚、有鉴定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单位合作,或通过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予以淘汰。经过几年努力,最终形成“数量规模适度、地域布局合理”,以较大市为中心、以省辖市为重点、辐射周边县(市)的司法鉴定机构网络,满足当地诉讼和社会对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

(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

荷兰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和国内近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实验室认可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有效手段。2008年司法部在全国六个省市部署开展认证认可试点以来,已初见成效。但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在每一个具体的鉴定机构建成并运转都需要艰苦的努力和漫长的过程,绝对不是简单地制定体系文件后即可一蹴而就。当前要避免两种错误倾向:(1)司法鉴定机构在认证、认可上简单地照搬成功通过的机构的经验,或者借助所谓“中介”公司的帮助草率完成体系建设,出现“”式的跨越,但机构员工根本缺乏对体系的正确认识,形成“体系归体系,实干归实干”的局面。(2)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为达到帮助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顺利通过认证、认可的目的,“突破”国际和国内的标准规定,人为地降低本地区认证、认可的要求,形成所谓“地方标准”和虚假的繁荣现象。

要在司法部、国家认可委的领导下,在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持下,组建专家组逐步协助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地开展认证、认可工作。

1、坚持标准,扎实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首先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将认证、认可工作作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其次,要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先抓业务量较多、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试点,然后逐步推广、深入。最后,可以考虑对规模小、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源整合,依托优质资源、建立共享技术平台等途径,使其逐步具备认证、认可的条件和能力。

2、注重实效,继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一是能力验证计划以司法鉴定为考核和评价单位,可以评价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方面的能力水平。这一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必须坚持下去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改进。如近年在部分省市试点进行的限时集中答题,可能杜绝少数鉴定机构完全依赖外界“专家”协助获得通过评价结果的机会,真正了解该机构鉴定人在某一方面的总体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8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网站认证的由来

(一)产生背景

1997年,美国政府正式提出了电子商务框架(E-business framework)的概念。Business to Business(BtoB),Business to Customer(BtoC)的电子商务形式,以及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和Certificated Authorities(CA)等服务随之丰富和繁荣起来。同一年,AICPA与CICA联合提出了一项旨在帮助网站浏览者增强对网站的信任,帮助保障隐私,认证网站安全和减低网络商业诈骗风险的新的互联网网站鉴证服务—Webtrust。这项鉴证服务是由持有特许专业执照的注册会计师,按照AICPA和CICA公布的“网站认证”准则与规范(Principles and Criterias)对被审查网站的在线隐私(Online Privacy)、安全性(Security)、有效性(Availability)、商业模式与交易信誉(Business Practices/Transaction Integrity)、认可(Non-repudiation)、保密性(Confidentiality)、CA服务等七方面进行审查和鉴证,对于符合准则与规范的网站,允许其将AICPA或CICA委托Verisign公司管理的“网站认证”徽记以超链接(Hyperlink)方式放置在该网站的主页(首页)上,供浏览网站的顾客点击后,以安全方式查看位于Verisign网站的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

网络安全、隐私权和浏览者信任等问题一直是严重阻碍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各网站公司、安全技术机构和微软等的研发中心都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加密技术,推出一些认证方式,维护网络安全;但另一方面,在开放型的网络世界中,人们不断听到、看到和受到各种网络安全的威胁,因此对于网上交易戒心重重。此外,虚拟的网站使顾客只能通过网页的内容来了解公司而无法知晓公司的规模、诚信、产品和服务的实际状况,更无法确认网站承诺的安全保密条款会否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且越是有名的安全技术性认证,越容易引起黑客的攻击兴趣。AICPA和CICA正是看到了这一新兴的市场,利用自身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第三者形象和专业的技能知识开始介入这一市场,使“网站认证”服务应运而生。

(二)准则内容

也许是受到计算机行业惯例的影响,AICPA在推出其“网站认证准则与规范”时使用了X.0版的模式。其最新的3.0版准则与前期的2.0版和1.0版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将网站认证的范围扩大到了BtoB、ISP、CA等范围。3.0版准则提供给网站更多的认证选择,以满足其具体的需要。例如提供BtoC服务的网站会对“在线隐私”和“商业模式与交易完整”认证更感兴趣;提供BtoB服务的网站会对“安全”和“认可”认证更感兴趣。以下是3.0版准则的简要介绍:

1.在线隐私。2000年11月30日AICPA制定了“在线隐私”准则与规范3.0版:“网站应该充分地揭示其对在线商务隐私的运作程序,并遵守这些程序,保持对这些程序的有效控制,对在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私人信息的安全提供合理的保证”。该准则适用于BtoC、ISP和ASP服务。

2.安全性。2001年1月1日,AICPA制定了“安全性”准则与规范3.0版:“网站应揭示、执行和保持其安全保护政策,并对所有接近电子商务系统和数据的人都是通过了安全政策下的授权提供合理的保证”。该项准则适用于BtoB、BtoC、ISP和ASP服务。

3.商业模式与交易信誉。2001年1月1日,AICPA制定了“商业模式与交易完整”准则与规范3.0版:“网站应揭示、执行和保持其既定的商业运作政策,并为商务运作完整、准确和一致的遵循其政策提供合理的保证”。该项准则适用于BtoB、BtoC、ISP和ASP服务。

4.有效性。2001年1月1日,AICPA制定了“有效性”准则与规范3.0版:“网站应揭示、执行和保持其既定的有效性政策,并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提供合理的保证”。该项准则适用于BtoB、BtoC、ISP和ASP服务。

除上述准则外,“网站认证”的其他准则与规范与以前旧版模式内容没有太大变化。

(三)发展现状

根据AICPA网站2001年5月的消息,目前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获准其会员提供网站认证鉴证服务,其中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但是,获得网站认证徽记的网站不足40家。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认为,网站认证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是:1.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网站认证鉴证服务还很不熟悉。2.网站认证的收费较高,对于很多网站来说不具成本效益。3.消费者是因为对网站感兴趣才进入该网站。4.注册会计师不善于进行网站认证营销。可见,网站认证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注册会计师们的大力推广,不断更新。

二、网站认证的特点

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信息、证据的痕迹不能直接观察,网络技术环境更新迅速以及网站信誉鉴证有特殊目的等原因,使得这一鉴证服务有别于传统审计业务,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一)目标和审查重点。

网站认证不是以网站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为审查的中心目标,而是以网站的安全性、信息的管理保护等为审查对象,以评价这些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准则与规范为目标进行的鉴证服务。这一目标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鉴证的各要素和鉴证方法的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站认证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概念。

我们认为,网站认证仍然是一种审计活动,而不是其他的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美国会计学会(AAA)对审计的定义是“为确定关于经济行为及经济现象的结论和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对这种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有组织的过程。”可见,现代审计的概念早已经拓宽到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多方面。“网站认证”作为现代审计的新分支,是网络经济的产物,是在注册会计师对网站进行审计时,结合客观现实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从审计的本质上讲,网站认证是对虚拟网站向客户提供BtoB、BtoC商务模式以及ISP、ASP、CA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所进行的评价与鉴证。

(二)审计职能

一般认为,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职能。网站认证的评价职能是显而易见的,注册会计师对网站的营运方式分析、系统的安全测试、数据资料的管理维护抽样调查等都是为了要评价网站的安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虽然说评价的内容有所变化,但评价职能本身是没有改变的。网站认证的鉴证职能是其本身目标的直接体现,正是因为有了鉴证职能,网站浏览者和客户才会加强对网站的信任感,才能实现电子商务润滑剂的功能。“网站认证”由于是注册会计师接受网站本身的委托对其进行的审查活动,除对网站内部人员有一定监督作用外,监督职能因此并不突出。

(三)审计的主体、客体和对象

虽然网站认证依然是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但是它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注册会计师必须有特殊的专业执照才能进行这项业务,这不同于管理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其他专家的协助,而这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就犹如人寿保险审计,需要有精算师的配合与协助一样。最后,网站认证徽记是由Verisign网站提供和管理。所以网站认证审计的主体已经不再像传统审计那样单纯了。

网站认证的客体是网站。由于这一客体与传统的公司、组织有显著不同,因此“网站认证”审计也显得与众不同。网站公司往往实体业务很简单,更多更主要的经济活动是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对这样的客体进行审计必须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手段和方法。

网站认证的对象是网站的系统安全模式、网站的经济活动程序等等,这与传统的审计大不一样。

(四)审计风险

一方面,网站认证报告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所有网站服务使用者,不局限于审计委托人;另一方面,网络的变化迅速,使用“网站认证”鉴证报告的浏览者得到的是根据以前信息做出的安全认证,这对于网络世界来说是明显滞后的。所以,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很大,必须在认证报告中加入适当的说明,以明确责任。

(五)审计方法、手段和报告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网站认证的目标、客体和对象与传统审计相比较有了很大变化,因此在审计手段和方法上也有相应的变化。

首先,网站认证的审计程序是:评价委托风险接受委托并获得管理当局声明书系统管理控制评价符合测试、实质测试完成审计工作,提出管理建议书,要求进行改进以达到标准出具报告,申请给与网站认证徽记每3个月进行复核测试。其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是适应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网站认证中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较传统审计有很大不同,管理当局被要求对其管理网站的各项安全保密政策以及其他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方面的政策和执行情况进行揭示与责任说明。网站认证中的管理当局声明书相当于传统审计中的会计报表加管理当局声明书,这与传统审计有所区别。

其次,许多审计测试都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不存在绕过计算机审计的方法。例如,在进行客户登录是否有安全保护,是否只能进入授权级别的内容,交易是否是在安全模式下进行等测试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相关的审计证据也是以电子方式存在,这是网站认证审计的一大特点。

第三,网站认证的委托人(审计报告的对象)与传统的报表审计不同。一般来说,“网站认证”是由网站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报告的对象是网站的管理当局,这是与目前的网站认证报告的使用目的相关的。网站所有者并不需要网站认证来证明网站的安全,因为这只是经营者提高业绩而进行的努力,所以网站认证的委托人大都是网站的管理当局。

最后,网站认证的报告方式别具一格。网站认证报告是通过被审计网站主页上的一个超链接图标与Verisign网站的相关报告链接,浏览者点击该图标就可以看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是网站通过了何种认证标准的报告,不存在传统概念下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报告。以下是一份根据网站认证3.0版“安全性”准则与规范书写的报告范例:

                       独立审计师报告

兴隆公司管理当局:

我们已经审查了贵公司2000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的管理声明书(链接到管理声明书),声明包括揭示了所有重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政策,并遵循了这些政策,且对只有获得授权的人才能在上述安全政策下接近电子商务系统和数据保持了有效的控制。我们的审查是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认证”安全性准则进行的(可链接到安全性准则)。执行程序、揭示政策、遵循和控制是兴隆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查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程序是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标准执行的,这些审计程序包括:(1)获得和了解兴隆公司揭示的安全政策和相关安全控制程序,(2)测试这些安全政策的执行遵守情况,(3)测试和评价安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4)其它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查为我们的审计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兴隆公司的上述管理声明书,依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认证”安全标准,在所有重要方面都进行了公允地表达。

由于控制内在的限制,一些错误和舞弊可能存在而没有被检查出来。并且,基于我们的发现而得出的结论,在未来的期间,存在这些结论不适用的风险,因为:(1)安全系统和控制可能改变,(2)执行环境的变化,(3)时间流逝带来的变化,(4)对安全政策和程序的遵循可能懈怠。

在兴隆公司网站上的网站认证徽记是本报告内容的一种符号表示,它不是对本报告的更新,也不代表任何更进一步的保证。

                                             埃得华会计师事务所

                           弗内斯特·埃得华  注册会计师

                                                             华盛顿特区  

                                                     2001年2月1日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面对网站认证

网站认证审计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物。如何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网站认证业务呢?笔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随着时间与经验的积累,水平在逐渐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大众对我们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的信任度还不是很高。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拓展网络鉴证服务市场的主要阻碍。要克服这些障碍,我们仍有许多方面的工作必须加以努力。具体来讲:

1.有必要建立一部管理电子商务的基本法。没有法律的保护,任何行业的自律,任何第三方的证明,都不能使消费者和客户真正的放心。如果消费者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那么电子商务将是一件风险很高的商业行为,更何况是网站认证。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为网站认证或网站审计制定标准,提供资格认证。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虽然我们没必要为每一个行业制定特殊的审计准则,但是对于个别重要或特殊的行业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我们完全可以参考金融保险企业审计那样,为网站认证或网站审计规定新的游戏规则。

第9篇:安全鉴定报告范文

一、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内容重点围绕各类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二、整治范围

以321省道沿线为整治重点,保定街道、峨桥镇区域范围内同步进行摸底排查,分阶段清理。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各镇、街、开发区对未经许可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全面拆除。对审批许可期内未按设置许可要求建设、公益性广告达不到占比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逐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依法拆除。10月31日前,完成各类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整治任务。

(二)整改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区内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通知产权人或业主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设施维护档案;对审批逾期,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高立柱广告)予以拆除。10月31日前,产权人或业主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向区城管局提交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由区城管局统一存档。对未按期提交安全鉴定报告或未通过安全鉴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一律纳入整改或拆除计划。

(三)稳步整治不符合规范的店招标牌设施

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区沿街店招标牌设施情况集中开展梳理,对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店招标牌进行整改。特别是群众投诉较多、安全隐患突出、违规现象严重的路段、区域,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

四、整治时间与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现存的问题点位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及并建立一户一档和整治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启动整治工作和长效管控机制建设,有序推进整治规范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区城管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查漏补缺,确保不留死角,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效果,防止反弹。

五、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全面整治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违法户外广告及招牌的依法清理整治。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违法户外广告及招牌坚决予以拆除;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办理并取得审批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区城管局监督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督查通报、法律法规运用解读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主体责任单位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全力推进;扎实做好统筹安排,责任定人,任务定量,确保此次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按时完成。

(二)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各责任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核查,要以城管执法为主,联合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依法开展清理拆除和执法整治。问题整治要做到清理彻底,违法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框架、载体等均要拆除,要杜绝只拆内容不拆载体,敷衍了事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