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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税收入管理论文

第1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第2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部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第3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最优税收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80-02

2011年3月1日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不仅明确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还将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进行调整。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系统工作,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税率及监管等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难以征收到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扣税标准和报税方式过于僵化等。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弊端着手,寻求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和改进思路。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混合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这种计税方式在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不仅难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使得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同属勤劳所得的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相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同时,高点税率偏高导致税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普遍而言,对高收入的人士征收高税能够带来公平。可是,实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几乎不起作用。高税率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高点税率最高达45%,同周边国家(地区)相比显得太高。

1.3 费用扣除基准额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另外,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群体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1.4 征收范围狭窄

当前个人所得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账簿登记货币收入,表现得更为丰富多样。如: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减少债务、得到服务等;从来源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和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记录上看,有记入账簿和账簿上无反映的两种。反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相关部门只采用正列举方式规定了11个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收的应税项目。这种确定税基范围的方法虽然界定了应税项目,一定程度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恰好是这种刚性很强的政策容易造成征税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1.5 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个税征收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事前控制力不强,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在自行申报制度尚未全面铺开的情形下,税收流失难以避免。更应重视的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在事实上都只对工薪阶层产生了作用,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约束和管理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事后处罚力度不够,违规违法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管理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没有也难以清晰地界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从法律界定这是否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违法“球”行为给税务机关造成了执法难度,现实工作中他们也理性的选择避重就轻。此外,个税的违法成本较低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最优税收理论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拉姆齐于1927年提出了最优税收理论,并最初用于研究最优商品税的问题。和志刚(2010)研究并概括了其核心内容:

2.1 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却是受到税收约束的。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这时,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及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均发生改变。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来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的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2.2 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统一的,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而言,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提高,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这样的设计可以理解为缘于对低收入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高收入者优秀人才的保有。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而现实中完全竞争状态几乎不存在。所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我们都不能绝对地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设计所得税率。

循着这一思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必须既考虑到每个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又考虑到不同阶层和收入群体的分布及差异。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

3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3.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性选择。

3.2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同时根据最优税收理论,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3.3 实行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化和指数化

改进“工资、薪金”课税的费用扣除法。一是使费用扣除项目具体化,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税、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以缓解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3.4 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

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3.5 加快征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4 结 论

最优所得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依据,但单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并不意味着个税的税负已经实现公平,这无法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和一项系统工作,尤其是在税制的科学设置和动态更新方面,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江镓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0.

[2]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

[3]和志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优化[J].经济师,2010(7):201-204.

第4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税收不遵从,税收遵从度

 

税收遵从,通常也称为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蓬勃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4 200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而且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款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 左右,它们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但从我国税收实践看,近十几年来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业的税收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注销,纳税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申报不入库,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账混乱,做假账账中账账外账,发票使用不规范,偷欠骗抗税征税人违纪违规等。因此,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挖掘中小企业缴税潜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对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税收

增收压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一、中小企业税收不遵从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税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较少,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限,很难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税收行政效率较为低下,税务管理部门往往被动应对,对它们疏于管理,导致中小企业被动式的税收不遵从。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在当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对税务部门的主要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上,因为税务机关只需付出较少的努力、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对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纳税人,因为难以掌握税源而征管不严甚至于完全不课税,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款申报率和上缴率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税收征管现状虽说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纵向公平原则。另外,税务部门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不多,导致有些企业很难搞清自己是哪种税或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造成了无知性的、被动性的纳税不遵从。

2、主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且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程度高,诚信纳税使得其运营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烈的逃避税收的动机,再加上现行的税制设计上的缺陷,极易引起主动性的税收不遵从。

(1)税制设计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税制的缺陷使约束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如流转税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税的公平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其次,我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事前鼓励和事后奖励的激励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明确遵从行为在精神和物质上相对于不遵从行为的优越性,使遵从纳税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再次,我国用税机制不健全,使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信息劣势下对税款的使用状况缺乏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寻租行为严重,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纳税人遵从度。

(2)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观念,中小企业纳税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进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甚理想。虽然,近年来税收宣传在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得以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税务部门税法的宣传范围、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仍有待改进,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宣传效果还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业纳税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方设法去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这些税法知识来逃避责任或减轻责任,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难度。

二、提高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1、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实现中小企业漏管户最小化目标,做到实际征收管理的中小企业纳税户与应该征收管理的纳税户之间的差额最小化,减少中小企业被动型的纳税不遵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务部门的硬件设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同时,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减少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入口关,保证新聘和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优良的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在岗税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得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及时更新和跟进,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培训不管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考核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如在培训内容上更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创新培训形式,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激发兴趣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在培训经费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举,既保证培训经费充裕,又注重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培训效果考核上应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考核结果的现实影响力,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任职、轮岗、交流、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改进税收宣传形式,扩大税收宣传范围,使得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及时、全面地获取税收知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摘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被动型纳税不遵从及以对税法不了解为借口而产生的主动型的纳税不遵从现象。

3、优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

(1) 强化税收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制度安排,让纳税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纳税是最为节约成本、最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选择。同时应着力研究政府课税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纳税人的心声,有利于构建更加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国的税收制度应继续遵循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能够严打违规违法行为,轻税与重罚相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2)健全用税机制,完善税收公开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公民纳税本质上是为了换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税款能否带来等值的公共品补偿。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知晓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而且公共支出也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意愿,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建立和健全税收权力监督机制,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活动的监督,规范税务管理人员的征管行为,减少腐败寻租行为。

4、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全民正确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阶段。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600美元,即将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税收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强以依法诚信纳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道德建设,为解决税收领域的价值冲突提供道德共识,促进税收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同时,税务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税收环境,使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成为一种社会主流行为。

5、税务系统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税务机关要转变税务行政理念,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监管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利用各种信息和技术手段致力于纳税人服务的改善和加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内容,以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行政绩效。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意见反应更加迅速,同时,税务机关尽量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并据此对税务人员进行考核,条件成熟的话,对外公开服务评价结果,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税务人员对政府和社会更为负责。其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的全方位监控,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搞好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并聘请有经验的内部和外部成员成立管理委员会,为税务机关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欧斌.纳税人遵从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税负差异及其治理[J].税务研究,2008(1)

2、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J].税务研究,2008(7)

第5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一、狠抓组织收入工作,实现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一)切实抓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20*年,是我局近7年来组织税收收入面临形势最严峻的一年。由于受国际大气候影响,辖区内主导产业羽绒业税收下滑,使我们履步维艰。但是,我们并没有气馁,全体干部职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绷组织收入这根弦,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持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组织收入工作思路不放松,科学分解税收任务,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深入开展税收分析,加强收入计划管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积极开展经济税源调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确保重点税源及时足额入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努力培植新税源。同时,坚持组织税收收入原则,实是求是,依法征收。至6月18日,共组织税收收入3241万元,同比增收125万元,增长4%,完成市局年初税收计划6500万元的49.9%,完成区政府税收任务8900万元的36.4%。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效能。一是加强户籍管理,严格做好开业、变更、停业、注销和非正常户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巡查制度,加强监控力度,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户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上半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户32户,查补税款8.64万元;落实管户责任制,实行属地分片、分类源泉控管的办法,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加强流动税收管理,主动联系,热情服务,增加代开发票,以流动税收来弥补我区重点税源减收的缺口。上半年共组织流动税收553万元,同比增收217万元,增长64.4%。二是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抓好推行个体户电脑定税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户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截至6月18日止,已完成个体电脑定税711户,完成任务763户的93.18%。三是加强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管户征管资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税收执法责任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执法事后监督,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至5月底,各单位已完成了对20*年度税收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四是重点加强羽绒行业税收管理。严格执行市局下发的《市羽绒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促使羽绒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达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加强收购环节的管理,规范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羽绒加工企业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确保没出现行业性的税收管理问题。在羽绒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该行业上半年仍入库税收541万元。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抓好税收征管“六率”工作、企业零负申报的核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上半年,我局准期申报率达、滞纳金加收率、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小规模企业零申报率均达到区局控制标准。

(二)坚持依法治税,实现涉税大要案零发生目标。一是深入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举行“夕阳红”税收宣传晚会、税法“三下乡”、与企业签订《税企廉政公约》等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吸取广大公民自觉参与到学税法、用税法、守税法活动中,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了纳税遵从度,营造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二是继续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逐步纠正了日常管理中资料不完整、审批不规范等执法偏差。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审批,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清理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半年共受理审批出口退税单证19批,审批免抵退税90.64万元,其中免抵增值税71.98万元,应退增值税77.88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力度,着力开展对羽绒行业等农副产品购销企业的检查和整治,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降低执法风险,促进该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三)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实现涉税投诉事件零发生。根据区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及市局工作要求,我局自3月5日起开展了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至5月20日第一阶段的活动已告一段落。总的来说,整个活动都按照要求顺利开展,成效良好。通过开展学习、讨论、整改等方面的活动,我局干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放合作意识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为民办实事解难题蔚然成风,干部思想作风明显转变;投资者明显感受到我局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风尚;大讨论活动对我局国税事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为全局今年争创自治区文明单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通过开展“五个不让”活动,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有了较大的转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工作纪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办税服务进一步得到优化,纳税人满意率不断上升。上半年,实现了涉税投诉案件零发生的目标。

(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高反腐倡廉意识,实现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零发生。一是认真执行制度。重点是抓好去年市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环节防范对策与措施》和《廉政预警制度》落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力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同时,加强行政管理监督,推进“阳光理财”,抓好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按预算按计划采购;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没有乱发奖金、津贴现象。二是加强廉政教育。以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为重点,抓好警示教育。利用国税系统内外发生的相关案例,以案说法,通过案件的影响达到监督的目的,使税务人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三是加强廉政监督。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工作。以查处滥用权力、贪污贿赂、以及等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外部监督。与9户企业代表签订了“税企廉政公约”。希望纳税人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护国税干部的角度,自觉遵守“十做到”,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抵制税务人员“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确保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五)狠抓安全管理,安全工作取得新突破,实现安全责任事故零发生。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时刻关注,经常提醒,早压苗头,警钟长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机关安全保卫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初步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健全周密的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交通、财产、食品、消防和人身五个环节,做到制度、措施、人员和经费四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和督促检查,检查办公区、宿舍区、发票库、信息中心机房以及金税工程网络设施等重点要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安全工作监,特别是注意加强对车辆使用管理的监督,节假日对公车实行封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监督,严格公务用车审批手续,防止公车私用、有人用车却无人管车和车辆“带病”上路的现象,杜绝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6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成为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将国有企业纳入财政分配体系,税收制度很不完善,税种单一。覆盖面窄,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研究工作受当时局限并未广泛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研究深度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三)税收立法研究的发展期(1978至今)

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框架,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约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制程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进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学术界对税收立法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成果多集中于税收立法基本理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律主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挖掘是税收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从1215年英国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税收法定的思想基础开始,到1789年法国通过了《****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相关规定。经过500多年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思想成为英、美、法等三国非封建的赋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为各国所实践。均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第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各国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践表明税收由****课征向民主课征的转变。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①刘剑文(1995)认为,“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②。张守文(1996)认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

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刘修文(1999)则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依法治税。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不论表述方式如何不同,但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界定都是围绕“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⑤这一经典表达展开。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重在解决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故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只应包括实体性内容。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等。由此来看。学术界对于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税收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由于税收程序对征纳双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括税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时税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因此。其中具体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提出,“《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分歧都是建立在“宪法中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同一立场之上,为中国税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的明确界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税法通则立法的研究现状

综观理论界对税法通则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税法通则的内容构成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一些内容本身还存在不少争议。

1.税法通则的名称争议。对于这一部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很多学者对其冠以何名称纷纷献言献策。但目前广泛见于学术着作中的名称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两种。如果冠以“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其语义较为通俗明晰。易被大众接受,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该法的宪法性质。但是有的学者则持否认态度,认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种称谓,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税收基本法”则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㈣。

笔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涵较广,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使用“税收基本法”这一名称。容易造成官方用词混乱。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则”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对于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可以《税法通则》作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精炼明确。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选择。国内学者普遍采用比较研究法研究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综观国外税法体系大致可划分为3种模式,即“法典式”,代表国家美国;“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代表国家德国;“分散式”。代表国家中国。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倾向于选择第二种税法体系模式。对于“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又可划分为“发达式”、“较发达式”和“发展式”3种类型。学术界通过综合分析3种类型的利弊。结合国情。一致认为我国应选择“较发达式”的立法模式更为合适。税法通则的内容确定。(1)税法通则的适用范围。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包括关税在内的名称为“税”的所有收入;还是包含实质为税的各种政府收入。如收费、基金等项目。(2)税法通则的原则。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税法通则的原则应体现税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述,认为税法通则应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由于目前税法通则研究还不够成熟、完善,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税法通则与其他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税收行政法之间关系存在较多争议。(4)纳税****利保障问题。税法通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彰显民主与法制精神,但是对于如何保障纳税****利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税法通则中规定纳税****利问题,学者普遍倾向于应提供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权利,而不是简单、抽象的规定。(5)税权问题。一般来看,立法权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把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列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将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并且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一致认为应赋予地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需加以规范。税法通则的框架和立法步骤。税法通则的立法框架是其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不仅包含有关定位、效力、价值等抽象的立法思想,还包含税法通则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内容的逻辑排列顺序等。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草案)讨论第六稿(1997);二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牵头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对比这两份立法框架。可以反映出税法通则研究中的一些趋同与不同:相同之处在于对税法通则的定位上: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权力的有效行使,后者侧重于对纳税****利的救济、保护。随着研究的深入,后一种方案也包含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探讨。

对于税法通则的立法步骤。学者们认为应分步实施。先全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将税法通则中最基本内容列入宪法,即先立法后立宪。

(三)税收实体法立法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实体法总体架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当前税制逐渐显现其局限性。我国实体法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我国仅有30%左右的税收收入是依据法律来征收,而占据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超过40%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税款。从税收收入占比角度来看,考虑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我国并未构建起“依法治税”的大框架。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立法问题备受学者们关注。

学术界对于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看法较为一致,目前对我国增值税立法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其一。从法学角度考察增值税立法所应依循的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并就这种理念与价值在“增值税法”中的适当体现给出了答案051;其二,从税制完善角度考察增值税制的立法,主要围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展开。

(四)税收程序法立法问题研究

1.税收程序法的概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对税收程序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学界多从税法体系角度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认为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及相关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与税收实体债务法相对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保障地位。《税收征管法》的改革目标。我国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1992年通过)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之后十几年间对该法律不断进行修订,但这种“管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未发生太多变化,相对于纳税管理而言,纳税****益保护严重不足。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学者们对税收征管法导致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税收征管法应体现纳税****利。成为维护纳税****益的“税收保障法”。税收程序法的其他附属法律。学者们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仅由一个具有通则性质的税收征管法和一些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组成。税收程序法过于单调,对于税务法㈣、纳税****利保护法、税务机构组织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税收程序法并未形成一个整体框架,无法为税收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三、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评述

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学术研究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为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立法研究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经济学视角进一步深入探讨税收立法问题

从已有中可以看出,尽管对税收立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俯拾皆是。但多从法学视角进行探讨,就“立法”而谈“立法”。由于税收和经济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因此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改变。因此,研究税收立法应该站在更高的视角来看问题。从一项税收政策立法对经济、社会福利的影响来考察税收立法的重要性,而并非单纯的为“立法”而“研究立法”。如果我们单纯从法理学视角去研究税收立法,很可能导致我国的税法体系在法律层面较为完善,然而税法最重要的核心——税收政策的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造成税法体系“有名无实”的怪象。依法治税的内涵不仅包含了“有法可依”,更蕴含了“有良法可依”。因此下一步学界应多从经济学视角探讨税收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等。为税收立法工作提供经济理论保障。

(二)加强税收立法问题的定量分析

第7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成为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将国有企业纳入财政分配体系,税收制度很不完善,税种单一。覆盖面窄,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研究工作受当时局限并未广泛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研究深度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三)税收立法研究的发展期(1978至今)

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框架,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约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制程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进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学术界对税收立法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成果多集中于税收立法基本理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律主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挖掘是税收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从1215年英国签署的《大》奠定了税收法定的思想基础开始,到1789年法国通过了《****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相关规定。经过500多年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思想成为英、美、法等三国非封建的赋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为各国所实践。均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第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各国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践表明税收由****课征向民主课征的转变。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①刘剑文(1995)认为,“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②。张守文(1996)认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刘修文(1999)则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依法治税。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 税。”不论表述方式如何不同,但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界定都是围绕“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⑤这一经典表达展开。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重在解决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故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只应包括实体性内容。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等。由此来看。学术界对于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税收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由于税收程序对征纳双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括税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时税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因此。其中具体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提出,“《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分歧都是建立在“宪法中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同一立场之上,为中国税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的明确界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税法通则立法的研究现状

综观理论界对税法通则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税法通则的内容构成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一些内容本身还存在不少争议。

1.税法通则的名称争议。对于这一部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很多学者对其冠以何名称纷纷献言献策。但目前广泛见于学术着作中的名称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两种。如果冠以“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其语义较为通俗明晰。易被大众接受,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该法的宪法性质。但是有的学者则持否认态度,认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种称谓,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税收基本法”则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㈣。

笔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涵较广,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使用“税收基本法”这一名称。容易造成官方用词混乱。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则”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对于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可以《税法通则》作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精炼明确。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选择。国内学者普遍采用比较研究法研究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综观国外税法体系大致可划分为3种模式,即“法典式”,代表国家美国;“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代表国家德国;“分散式”。代表国家中国。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倾向于选择第二种税法体系模式。对于“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又可划分为“发达式”、“较发达式”和“发展式”3种类型。学术界通过综合分析3种类型的利弊。结合国情。一致认为我国应选择“较发达式”的立法模式更为合适。税法通则的内容确定。(1)税法通则的适用范围。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包括关税在内的名称为“税”的所有收入;还是包含实质为税的各种政府收入。如收费、基金等项目。(2)税法通则的原则。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税法通则的原则应体现税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述,认为税法通则应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由于目前税法通则研究还不够成熟、完善,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税法通则与其他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税收行政法之间关系存在较多争议。(4)纳税****利保障问题。税法通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彰显民主与法制精神,但是对于如何保障纳税****利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税法通则中规定纳税****利问题,学者普遍倾向于应提供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权利,而不是简单、抽象的规定。(5)税权问题。一般来看,立法权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把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列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将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并且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一致认为应赋予地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需加以规范。税法通则的框架和立法步骤。税法通则的立法框架是其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不仅包含有关定位、效力、价值等抽象的立法思想,还包含税法通则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内容的逻辑排列顺序等。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草案)讨论第六稿(1997);二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对比这两份立法框架。可以反映出税法通则研究中的一些趋同与不同:相同之处在于对税法通则的定位上: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权力的有效行使,后者侧重于对纳税****利的救济、保护。随着研究的深入,后一种方案也包含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探讨。

对于税法通则的立法步骤。学者们认为应分步实施。先全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将税法通则中最基本内容列入宪法,即先立法后立宪。

(三)税收实体法立法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实体法总体架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当前税制逐渐显现其局限性。我国实体法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我国仅有30%左右的税收收入是依据法律来征收,而占据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超过40%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税款。从税收收入占比角度来看,考虑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我国并未构建起“依法治税”的大框架。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立法问题备受学者们关注。

学术界对于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看法较为一致,目前对我国增值税立法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其一。从法学角度考察增值税立法所应依循的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并就这种理念与价值在“增值税法”中的适当体现给出了答案051;其二,从税制完善角度考察增值税制的立法,主要围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展开。

(四)税收程序法立法问题研究

1.税收程序法的概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对税收程序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学界多从税法体系角度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认为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及相关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与税收实体债务法相对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保障地位。《税收征管法》的改革目标。我国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1992年通过)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之后十几年间对该法律不断进行修订,但这种“管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未发生太多变化,相对于纳税管理而言,纳税****益保护严重不足。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学者们对税收征管法导致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税收征管法应体现纳税****利。成为维护纳税****益的“税收保障法”。税收程序法的其他附属法律。学者们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仅由一个具有通则性质的税收征管法和一些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组成。税收程序法过于单调,对于税务法㈣、纳税****利保护法、税务机构组织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税收程序法并未形成一个整体框架,无法为税收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三、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评述

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学术研究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为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立法研究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经济学视角进一步深入探讨税收立法问题

从已有中可以看出,尽管对税收立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俯拾皆是。但多从法学视角进行探讨,就“立法”而谈“立法”。由于税收和经济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因此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可 能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改变。因此,研究税收立法应该站在更高的视角来看问题。从一项税收政策立法对经济、社会福利的影响来考察税收立法的重要性,而并非单纯的为“立法”而“研究立法”。如果我们单纯从法理学视角去研究税收立法,很可能导致我国的税法体系在法律层面较为完善,然而税法最重要的核心——税收政策的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造成税法体系“有名无实”的怪象。依法治税的内涵不仅包含了“有法可依”,更蕴含了“有良法可依”。因此下一步学界应多从经济学视角探讨税收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等。为税收立法工作提供经济理论保障。

第8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离开了税收,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近年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为0.51万亿。而2010年,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7.32万亿元,其占同年GDP的比重为18.4%。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税收在资源配置中打进了一个“税收契子”,改变了对工作、消费及投资等的激励,从而可能造成效率损失,进而可能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如何高效率、高公平、低成本地筹集税收收入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其中一个引入深思的问题是不同特征的税制是否会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产生显着的影响。早期的税收遵从文献主要基于威慑理论、经济学及财政心理学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税收不遵从行为被制裁所威慑。然而,近年的研究显示经典的税收遵从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税收遵从行为,于是一些研究者将纳税意愿引入税收遵从的研究中。但鲜有文献对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阐明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从跨国比较的角度检验不同的税制因素是否对纳税遵从产生了显着的影响。本文的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的关系的理论假设,在这里主要对不同税制因素可能对税收遵从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理论推演。第三部分是数据与实证检验。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一个简要小结。

    二、税制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的理论假设

    (一) 几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税制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税制的透明度衡量的是税制是否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一般而言,税制的透明程度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衡量(Holtzman,2007)[1]。一个指标是税法本身是否容易被纳税人理解。另一个指标是纳税人能否清楚地知道税法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被实施。税法本身是否易于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二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思想。如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香烟的消费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国家希望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从而达到控烟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通过税率表,纳税人能够通过税率表清楚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意图。

    2.税制的简化度(simplicity)

    税制的简化度是与遵从成本的高低联系在一起的。它衡量的是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交纳税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Sandford,1981;刘军 等,2001)[2-3]。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纳税的便利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一些国家或地区纳税极为复杂,在白俄罗斯,企业要缴纳11种税,其中10种是每月缴纳,1种是按季缴纳,企业平均每年要纳税124次,这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遵从成本。而另一些国家纳税则相对比较便利。如在瑞典企业甚至可以在一个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4]。Burke(2005)[5]的研究认为在美国每年的税收遵从成本约为1000-2000亿美元,另一些研究甚至认为遵从成本呈现出远远高于管理成本的趋势。尽管这些估计的结果不十分精确,但是这些研究至少能够说明遵从成本已经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它提示我们在设计税法、改进征收方法时应该将遵从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来进行考虑。

    3.税制的易管理性(Administrability)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产生的成本,一般将其称之为管理成本。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任何税制的执行都需耗费成本,但易管理的税法体系能够使税务机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执行税法,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税收的管理成本一直处在一个较高水平。根据《中国税务报》2007年公布的一份数据,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已从1993年的3.12%上升到目前的5%-6%。而同期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英国的征税成本分别为0.58%、0.95%、1.07%、1.13%和1.76%。税制的简化与透明度与税制的易管理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简化与透明度较高的税制往往是便于实施的税制,因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税收的管理成本。造成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税制过于复杂。原因在于复杂、模糊的税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颁布各种解释、实施细则,从而在会相当程度上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二)税制特征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1.税制的简化、透明度与税收遵从

    透明的税制给纳税人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小,因而对纳税人决策行为造成的扭曲程度也较小,从而使纳税人能更好地计划自己的工作、消费及投资,因而其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较小。而不透明的税制对纳税人而言,会给其遵从税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对税务机关而言,也会给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难以对处于相似条件的纳税人一以贯之地实施税法。一般而言,简化的税制也往往是一个透明的税制。简化、透明是两个存在一定区别,但是也存在相当程度重叠的概念[1]。简单的税制不一定必然是一个透明的税制,例如,一个在形式上简单的税法如果包含一些非常模糊条款,它就不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换言之,它就不是一个透明的税制。许多研究者认为随着税法中纷繁复杂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条款的增加,税法的简化度、透明度正在不断下降。而复杂、模糊的税制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赋予税官在计算应纳税款等问题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税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这极有可能降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纳税意愿,进而降低税收遵从度。因而本文有如下假设。假设1:一国或地区的税制简化与透明度越高,其税收遵从度越高。

    2.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

    在所得税的管理体系中,有两种估税制度,一是行政估税制度,二是自我估税制度。前者是指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信息资料一起转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计算、检查每位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主要是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收入、扣除、减免等项目是否正确。而后者则是指纳税人如实填报收入,自核自缴,实行自我管理,税务局只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随着税法的日渐复杂,纳税人数量的日益增加,税务评估人员根本不可能逐一对每一份纳税申报表进行细致的评估,传统的行政估税往往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自我估税体系,在OECD国家中约有50%的国家在所得税的管理中业已建立了自我估税制度[6]。实施自我估税制度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纳税辅导和税务稽查上。自我估税使征收成本显着下降,效率得以提升。不仅如此,自我估税还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日常联系,这有可能减少税官贪腐的机会[7]。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税务人员腐败而流失的税收收入在50%左右[8]。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极容易引起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诱发种种腐败行为。而纳税人觉察到的税官的种种腐败行为,将严重削弱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进而导致其纳税意愿下降。假设2:自我估税对税收遵从能起到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    

    三、数据来源与实证检验

    (一) 数据来源

    1.税收遵从度

    由于实际的逃税数量是不可能被准确地知道的,因而在税收遵从的研究中往往只能使用一些变量来代替税收遵从程度。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常使用两类变量来估计逃税规模。一是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逃税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二是进行大样本调查,用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规模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分别采用这两类变量来表示一个国家的税收遵从度,分别估计税收遵从度与相关税制因素的关系。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检验我们建立模型的稳定性。其中,不同国家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百分比的数据源于Schneider(2005)[9]的研究。该值越大,意味着该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度越低。从表1中可以看出,地下经济规模比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差异极大,该比重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奥地利、日本,该比重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土耳其、墨西哥、希腊。纳税人对逃税程度的主观感觉源于《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它对49个国家2002年的逃税情况进行了评价,它所评价的问题是逃税在贵国是否普遍?评价值介于0-10之间,值越小,代表逃税越普遍。本文使用此变量作为税收遵从度的变量,值越大,意味着该国的税收遵从度越高(表1)。

    2.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

    《2002-2003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一个国家税收体制的效率进行了评估,备选答案为1-7,其中1表示税收体制特别复杂并带来商业决策的扭曲,7表示税收体制简单而透明,2-7表示介于两者之间。值越大,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制愈简单而透明。本研究使用此变量作为一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的变量。从表1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别,简单与透明度较低的有土耳其、德国,简单与透明度较高的有瑞士、爱尔兰。

    3.自我估税制度

    在本文中将此变量作为一个哑变量,如果在该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管理中实行自我估税制度,该量取1;若实施行政估税制度,该变量取0。在我们作为研究样本的28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实行行政估税制度,13个国家实行自我估税制度。

    4.控制变量:经济发展程度

    研究显示逃税与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一般而言,逃税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更为普遍[9-10]。为了更好地描述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研究将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中。本文采用与大多数研究相一致的方法,本文使用一国或地区2002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经济发展程度的变量。

第9篇: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一、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

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马列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辩证论,体现了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思想,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试想发展继承马克思主义、思想不用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去做行吗?不行,那只能是教条主义。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不用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怎么能强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取得怎么的预想效果?不进则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价值观、文化的渴求越来越高,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不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如果不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作为执政党应如何去满足。从这一点看,“科学发展观”就应该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

二、科学的发展观,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时代要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所有人们所接受,不是有人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早在、邓小平时代就有过论述,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党学习的深入,才真正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确立,也体现了与时俱进。和邓小平都提出过“为人民服务”和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利益既有物质利益,也有文化利益、政治利益,它含概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最根本的各种利益的要求,这种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是我们党为之奋斗和必须让他们满足的。而要尊重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利益,即使我们现在的生活提高了,民主化进程加快了,但停留在这个水平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继续发展,继续提高。因此科学发展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我们党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