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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全文(5篇)

税收征管

第1篇: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情报交换;反避税;争端解决机制

一、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

自2013年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形成“一带一路”倡议后,国内许多企业纷纷到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等活动,以此拉动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正一步步深入推进,税收不断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4月18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我国浙江乌镇召开,此论坛以“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的合作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跨境贸易和投资壁垒的消除、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合作以及税收政策的深度沟通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为了促进“一带一路”合作方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增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官方合作机制,它是对现行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和国际税收体系的有益补充。该机制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和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支柱,为积极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助力。

二、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

自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但是由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在投资与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风险和争议,或者企业通过税收协定存在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合作,通过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尤为重要。

(一)减少税收风险,提高区域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其经济水平与税收制度有很大差异,各国在税收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并且在近年来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落实下,许多国家也在进行税法改革,因此风险处理经验少的企业在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也相应增加,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减少投资带来的经济收益。所以,沿线国家应增加税收政策交流,完善税收协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以规避税收风险,互利共赢。

(二)税收合作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税收制度的差异使生产要素趋于向条件更有利的国家流入,为此国家的税制改革容易引起税收的恶性竞争,破坏税收中性,使得税收负担扭曲。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可以在税收问题有争议的时候根据提前达成的共识进行解决,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可以有效抵制国际避税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进行贸易与投资必然会有企业通过国家间不同的税收制度或者税收协定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从而侵蚀税基,这不利于国际税源的管理与监控,损害税收权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加强国际征管合作,及时交换税收情报,共享税收信息,进行征管互助,以打击国际避税。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一情报交换无法满足征管需要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正在有序进行,情报交换数量也不断增加。尽管税收情报交换的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沿线国家尚未建立普遍的法律体系与机制,仍有部分国家没有签订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并且国家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对外投资的增加,税收情报交换需求也在增加,目前国际上专业的税收情报交换平台较少,专业人才不足,对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操作不流畅,不利于涉税信息共享,无法满足高要求的征管需要。1.情报内容单一。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情报交换主要是实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方面,这使得涉及的相关税种、情报的类型、范围都比较单一。近年来,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不断增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社会保险费用等。但是我国仍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情报内容主要以企业的境内外的涉税信息为主,较为单一化。2.情报交换形式单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规定税收情报交换的形式有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然而,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基本上都是专项情报交换,其他形式很少涉及。但是专项税收情报交换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征管能力。就目前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经验不足,配备更高效率的征管挑战也很大,而自动情报交换所需要的交换成本较低,频率也比较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也更容易达到,但是我国与沿线国家对自动情报交换的使用极少。

(二)税收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1.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贸易和对外投资不断增加,“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与信息服务。税收服务水平跟不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会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降低业务效率。同时,各个国家目前都处于缺乏税收专业人才的状况,缺乏专业业务能力强的对口税收服务人才,这将难以对跨国投资的企业提供专业帮助。2.税源管理难度较大。由于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众多,进行跨境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更多,以目前的税收服务状况对于这些企业还做不到专业的分类、录入全面的信息与档案,查找也不方便,更不利于掌握企业跨境投资的具体情况。从我国的层面看,对于沿线国家的独立税源我国缺少具有针对性的预测制度,导致税源信息出现“被动接受”局面。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对外投资监控时缺乏法律支撑,这不利于税源的管理,损害了税收权益。

(三)避税信息不完善、不对称

“一带一路”建设合作的国家众多,各国税务部门对于反避税的措施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跨过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投资信息了解的程度各不相同。而国际反避税的合作需要沿线各国税务部门全面协助,提供跨境企业的全面纳税信息。但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加之各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不同、对于信息的垄断程度也不同,使得跨国企业进行避税活动有充分的探寻空间,比如各国税法的漏洞、沿线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等。

(四)当前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采用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有相互协商程序(MAP),这是一种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前提,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能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国家税收主权,协商结果也能够得到当事国的认可和执行,正因为如此,相互协商程序明显具有“软解决”的性质,在面对重大税收争端问题时,相互协商程序往往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1.相互协商程序效率较低。相互协商程序被各国广泛接受为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国在该程序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于税收争议何时解决、如何解决均由各国自主决定,这也造成了通过该种程序解决税收争端问题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各国为保护税收主权,往往趋利避害,愈重大的税收争议在当事国之间往往愈难以形成各方一致的结果。“一带一路”税收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如国家之间对居民定义、来源地规则、税种类别、税基范围和税率高低、纳税年度等概念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单纯依靠仅有争议当事国参与的相互协商程序,意味着当事国需要自主地就某些重要的传统税收理念进行转变或让步,但这一转变或让步在短期内并不容易实现。2.相互协商程序对纳税人利益保护不足。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纳税人虽可以通过向其居民国或国民国申请启动程序,但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纳税人不但不能直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也不能直接就争议问题与国家协商,多数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中,也没有赋予纳税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和旁听协商程序的权利,纳税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度不足导致了相互协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较低。

四、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的建议

(一)推进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我国与沿线国家应在现有税收情报交换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作出改进,完善税收情报交换系统,进一步夯实信息系统,丰富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及形式,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平台。1.夯实情报交换基础。首先,我们应在信息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各国政府间合作,统一标准建立信息共同体,使沿线国家的税收信息系统水平整体提高。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征税实践经验,在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把信息化程度、征管水平、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与沿线国家基本国情相结合,扩宽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除个人、企业所得税以外增加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使用税等,多使用自动情报交换方式,使税收情报交换多元化,促进税收情报交换的进一步发展。2.创建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平台。随着2019年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税收合作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联合“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亚洲税收论坛”以及“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等平台,建立一个综合性强的专项平台,定期开展征管合作理论研讨会,及时沟通交流、反馈情报交换信息,落实多边税收协定的签署。另外,沿线国家应该建立独立的税收情报交换领导小组,与其他税务部门、海关及其他机构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情报交换、互联互通,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形成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体制。

(二)提高国际税收服务水平

1.建立税务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给走出去企业带来的巨大契机,国家与企业应培养更多的知晓国际税收与精通小语种的专业型人才,加强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更多地引进新型全能人才。同时,可以建立贸易区工作岗位与人才对接制度,实现人才岗位一对一供需均衡。其次,优化人员考评机制。各国都应该积极建立稽查与员工考核评级机制,结合业务特点分批分类地管理与审查,促使税务人员主动学习新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业务水平。2.加强税源管理专项平台建设与税源管理力度。首先,应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为国际贸易与对外投资规范运行做好后续保障,明确对企业涉税项目进行归类,对资料申报流程、内容等进行详细列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减少企业的违规行为。其次,沿线国家应深度合作建立专项税源档案库,将税务机构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银行等的资料信息分类整合,从而把纳税人税号与境外经营情况、税务项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相联系,进而对税源进行跟踪,防止流失。同时,构建纳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内容及标准,对税源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管理。最后,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可以精准预测税源的分析体系,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的预测能力,使税源信息的局面由被动变主动。

(三)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

首先,在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反避税条款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在条例上列举经典案例以供参考,明确事前、事后义务,增加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为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提高我国税收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避税的成功经验,强化税务部门的优先处置权,政府有权处置不正当税务行为。在纳税人避税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配合,当事国税务部门就有权按照市场正常尺度自行决定该笔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该种调整不受其他当事国的举证责任约束。再次,强化我国的税务执法力度,完善税务司法监管机制,提高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建立一支专业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熟练的队伍,提高稽查人员比重。而且,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我国还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

(四)提升争端解决的效率与效力

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而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高效又会直接影响到对外投资决策。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配置资源,进一步合作以提高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双边涉税争议解决效率,呼吁更多的沿线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对于涉及多国的复杂税收争议,进一步探索寻找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1.建立和完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截至2017年5月,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5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相互协商条款时,应赋予纳税人部分参与相互协商程序的权利,这有利于保护我国跨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税制、法治欠发达的国家进行国际社会监督,保证相互协商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执行。2.启动税收仲裁程序。将税收仲裁程序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建立与完善税收仲裁程序条款解决“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一方面,引入税收仲裁条款有助于保护我国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单一的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满足保护纳税人的需求,税收仲裁程序作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为纳税人参与争端解决程序、高效解决税收争议、保证税收争议结果公平等方面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引入税收仲裁条款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某些情况下仅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争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与这些国家进行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端时就会显得力不从心,适时引入税收仲裁程序条款,通过中立仲裁机构以及公正的仲裁规则,能够促使我国在解决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争端问题上占据主动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岳亮.国际反避税合作法律问题及我国应对策略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2]王军.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J].国际税收,2019(04):5-7.

[3]邓力平.国际税收治理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J].国际税收,2019(04):12-18.

[4]廖体忠.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J].国际税收,2019(04):33-35.

第2篇: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四、结语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税收征管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着较大的征管压力,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带来的税收征管难度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税源建设问题上。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于税务部门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本文为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因此首先要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其次,税务部门须要引进懂得税务智能的技术型人才,培养一批既懂得税收征管、又通晓税务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人才保证。二是辨证理解加强税收征管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关系。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税收征管智能化会提高企业税收负担,这似乎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初衷相矛盾。但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减税降费政策通过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并且取消大量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目的是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这绝不意味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企业依法纳税是义务,也是红线,一旦越过红线就是偷逃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意义就在于将传统征管方式无法触及的地方暴露出来,杜绝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使企业自觉诚信纳税,让应收的税“应收尽收”。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税务机关才能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对于进一步设计减税降费政策、科学合理调整税率和税制结构、降低政策设计与实际偏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冯海波.计划型税收收入增长机制的形成机理及其影响[J].税务研究,2009(10):28-31.

[2]薛伟,刘骏.税收征管压力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J].税务研究,2020(06):104-109.

[3]孙溪海.A省地税局税务管理信息化案例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0.

[4]刘骏,刘峰.财政集权、政府控制与企业税负———来自中国的证据[J].会计研究,2014(01):21-27+94.

第3篇:税收征管范文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政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政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执法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执法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第4篇:税收征管范文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政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政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执法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执法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1)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协同合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淡旺季分布,按市场情况拟定合理的季度制定额征税标准。一方面,避免经营收入在征税临界点的工商户有的全额纳税有的全额免税的税负差异,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作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季度考核,避免因季节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总额低于起征点的情况,挖掘隐蔽的个体税收。(2)税务部门应与街道社区密切联系,做好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开工作及收集民意的过程,定期举办税收核定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最大程度上保证个体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做好税收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宣传日积月累,将纳税意识深入人心。

注释:

[1]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国地税合作探究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成效路径[N].四川科技报,2017-12-06(002).

第5篇:税收征管范文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政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政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执法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执法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1)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协同合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淡旺季分布,按市场情况拟定合理的季度制定额征税标准。一方面,避免经营收入在征税临界点的工商户有的全额纳税有的全额免税的税负差异,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作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季度考核,避免因季节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总额低于起征点的情况,挖掘隐蔽的个体税收。(2)税务部门应与街道社区密切联系,做好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开工作及收集民意的过程,定期举办税收核定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最大程度上保证个体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做好税收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宣传日积月累,将纳税意识深入人心。

注释:

[1]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国地税合作探究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成效路径[N].四川科技报,2017-12-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