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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精选(九篇)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第1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Abstract: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and between the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a market economy.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ax model as well as the reason difference and goals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collaboration ideas 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collabora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s and tax regulations.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发展

Key words: accounting system;tax regulations;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73-02

0 引言

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协作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有过统一,但是这种统一是短暂的。随着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进而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分离。共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两者存在差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 税会关系及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分支,二者之间一方面存在着紧密关系,另一方面又各自独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与税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作用范围,并且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会计侧重微观但是影响宏观领域,主要面向企业又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产生联系,税收侧重宏观层次并且作用于微观领域,对具体的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实施税收管理。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分离和统一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税会模式,注重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统一,税会职能服务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模式,侧重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在我国分离模式往往是税会关系选择的主要倾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提供服务。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因差异

2.1 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的原因 ①我国分别在1993年、2001年实行了“两则两制”和《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离,也就是统一性和独立性逐渐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中出现。根据相应的会计事项,对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要。所以,导致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或目的不同。②为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提供服务,这是实施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进而便于对所投资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性进行了解,通过实施会计政策一方面对资产和利益不进行相应的高估,另一方面对负债或费用也不进行相应的低估,是盈利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干净性与稳健性,所有者权益不明晰这是会计政策的缺点所在。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是会计政策的依据。③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这是实施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是其制约的出发点所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利益方人为调节税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收入类业务差异 对于会计制度来说,通常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出发点,会计制度的侧重点通常情况下是实现实质性收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近年来,通过研究分析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其成为会计处理的重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出现了减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税法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尊重业务的实质,但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是重点,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对的征税处理。

2.3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①增值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在确定销售额差异的分析过程中,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或者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额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销售商品的收入进行相应的确定。②消费税方面的差异分析。在确定销售额方面,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通常情况下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关于销售额的定义,会计方式是指商品的售价,在售价当中没有包含价外费用;在税法中的定义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需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应的价外费用。③营业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确定营业总额方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金额进行相应的确定。对于税法来说,按照税法的规定,关于营业额纳税人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3.1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相互协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比,会计制度往往要先行,虽然不同的业务之间其协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在制度层面,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要与会计制度协调。

3.2 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在制订会计与税收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实施日常管理时,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者之间容易在制订和执行法规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立法取向。

3.3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会计在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的过程中,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需要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原则进行适当的协作。

3.4 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时,需要制订具体的业务规范,同时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

4 结论

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协作,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不断博弈的过程。所以,需要对现阶段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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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论文摘要】 本文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背景,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以厘清两者的关系,进一步加深对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解和实施。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 经济 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 会计 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 企业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 经济 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 法律 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第3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在我国历史上,对税赋收入和支出的记录、计算,形成了会计的雏形-官厅会计,大致相当于我国现代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合称,现代西方称之为政府会计。从最初的税收会计产生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但在我国真正将税收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加以肯定,则应该从1986年算起,到1998年比较完整、全面的《税收会计制度》才正式出台。从税收会计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税收会计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理论到实务的研究,都严重滞后于企业会计,与税收在国家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本文就税收会计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

    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3)按照我国现有的工作部门来说,财政资金(预算资金)的大致运动过程是:税务机关-国库-财政机关-国库-用款单位,相对应的会计核算过程是:税收会计-国库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会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从应征税金的形成到税款的最后入库,这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也就是税收会计的核算过程。税款入库即完成了税收资金运动,而进入财政资金的运动阶段。因此,我们说,税收资金运动是大财政资金运动的一部分,是财政(预算)资金运动的起点,税收会计也就是预算会计的起点。因此,税收会计应是预算会计体系的一部分,其在预算会计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在现实中,人们容易混淆税收会计、税务会计以及税务机关(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甚至有些专业文章中也有对上述三者的误用。实际上,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会计学科体系,两者在会计主体、核算对象、核算依据、核算任务、会计目标等方面各不相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盖地、涂龙力等学者已作出比较全面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两者同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学科体系,但两者的核算对象却完全不同,由此导致了两者在其他方面必然也存在差异。

    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全称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就是核算、反映和监督行政单位预算资金及其运动的会计。

    我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属于行政单位,它们从事税收征管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均来源于预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如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所支付的人员经费、办公及其他各种公用经费等即形成了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这种预算资金的拨入和支出就形成了税务部门的预算资金运动过程。而对这部分预算资金及其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即为税务部门(行政单位)的预算会计。

    各级税务机关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取得预算资金拨款是用于开展税收征管业务活动的经费,而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就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活动。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过程又形成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核算和监督又形成了税收会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税务机构里,并存着税收会计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

    从上述关于税收会计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内容来看,两者可能在同一个机构内并存,并且同属于大的预算(政府)会计体系,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很大的差别:

    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将会计主体的一般概念运用到税收会计中,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明确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要全面核算税款征收和入库等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因此,其会计主体必然是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税务机关,但并非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是会计主体,只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主体(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等均不是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级各类税务机构中,只有实际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直接组织税收资金的部门,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直接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有多种,按其对税收资金征管的职权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第4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人;税收监管;会计信息

税收与会计在共同的体制基础上运行,既相互联系又适度分离。会计立足微观层次,对宏观领域产生影响;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作用于微观领域,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会计信息是税收监管体系的基础与关键,税收监管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税制体系要求会计为税收征管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实现宏观层面的监管目标。会计与税收相互作用,两者的协调与融合,会对自身以及对方产生促进与助益。

一、税收监管中会计的作用

1.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发挥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是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管质量,是因为税收监管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和会计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税收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严格审核,来完成税收监管工作。其间,不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还要对会计报表、来往账目以及其他会计业务进行查询,以便获得完整、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据以计算、调整企业应纳税款。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

2.会计应服务于税收监管

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中,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造成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看,税务监管有赖于会计的配合、协作。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获取、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税收监管的各种需要。纳税主体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在不断提升纳税信用度的同时提升税收监管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共赢。从目标定位看,会计重点关注经济主体资源配置,税收强调组织财政收入、利用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两者目标的差异,使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偏落在满足投资方、债权人的需求上,对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重视不足。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会计对税收监管的服务。

3.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依据

会计信息并不是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目标,但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合理性进行核算时,都会将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等信息作为核查依据,来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明确。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会使税收征缴失去正确依据,造成税款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重的还会侵蚀国家税基,影响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成本。

4.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保障

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受到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直接影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税务人员可以逐步判断出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不H在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实施税收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监管工作强化建议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适用性

所谓“会计信息披露”指的就是,企业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以公开报告形式将重要会计信息移交给使用者。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现在很多机构与部门,都需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在对不同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时,很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虑,根据需要报送不同口径的会计信息。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税收监管部门应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资料,在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达到提升税收征管、稽查质量,合理控制征纳成本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应对各方需求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按照会计信息供求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还能使企业以信息实用性为出发点来提供信息,有效避免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从而有效提高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使会计规范更加符合经济适用性的要求。

2.协调会计与税收监管的关系

会计信息主体和税收监管主体依法协作,能够有效提升税收监管效率,降低会计违规事件的发生机率。作为企业运营成果的货币反映,会计应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核算。在与税款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出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尊重税法的权威性,按税法规定进行确认调整。从提高税收监管质效角度出发,要尽力避免因税收和会计关系分离过大造成的税会差异。降低调整工作难度,减少因大量的政策差异而产生的调整工作。从优化监管体系的角度看,要不断适应新经济的要求,适时对税收制度、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调整,保证税收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三、结束语

通过对会计与税收监管相关内容的研究,使我们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会计资料是税收监管工作开展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与质量保障。税收监管人员不仅要重视会计信息的作用,在工作中合理使用会计信息,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相关会计信息进行细分、提炼、归集,从中收集与税收相关的预警信息,并不断完善税收监管工作细节,建立新型的税收监控管理体系,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有效保障国家与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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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军. 论财务指标分析法在税收监管中的应用[J]. 新经济,2014,29:90-91.

第5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在我国历史上,对税赋收入和支出的记录、计算,形成了会计的雏形-官厅会计,大致相当于我国现代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合称,现代西方称之为政府会计。从最初的税收会计产生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但在我国真正将税收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加以肯定,则应该从1986年算起,到1998年比较完整、全面的《税收会计制度》才正式出台。从税收会计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税收会计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理论到实务的研究,都严重滞后于企业会计,与税收在国家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本文就税收会计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

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3)按照我国现有的工作部门来说,财政资金(预算资金)的大致运动过程是:税务机关-国库-财政机关-国库-用款单位,相对应的会计核算过程是:税收会计-国库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会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从应征税金的形成到税款的最后入库,这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也就是税收会计的核算过程。税款入库即完成了税收资金运动,而进入财政资金的运动阶段。因此,我们说,税收资金运动是大财政资金运动的一部分,是财政(预算)资金运动的起点,税收会计也就是预算会计的起点。因此,税收会计应是预算会计体系的一部分,其在预算会计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在现实中,人们容易混淆税收会计、税务会计以及税务机关(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甚至有些专业文章中也有对上述三者的误用。实际上,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会计学科体系,两者在会计主体、核算对象、核算依据、核算任务、会计目标等方面各不相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盖地、涂龙力等学者已作出比较全面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两者同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学科体系,但两者的核算对象却完全不同,由此导致了两者在其他方面必然也存在差异。

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全称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就是核算、反映和监督行政单位预算资金及其运动的会计。

我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属于行政单位,它们从事税收征管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均来源于预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如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所支付的人员经费、办公及其他各种公用经费等即形成了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这种预算资金的拨入和支出就形成了税务部门的预算资金运动过程。而对这部分预算资金及其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即为税务部门(行政单位)的预算会计。

各级税务机关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取得预算资金拨款是用于开展税收征管业务活动的经费,而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就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活动。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过程又形成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核算和监督又形成了税收会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税务机构里,并存着税收会计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

论文税收会计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来自

从上述关于税收会计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内容来看,两者可能在同一个机构内并存,并且同属于大的预算(政府)会计体系,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很大的差别:

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将会计主体的一般概念运用到税收会计中,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明确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要全面核算税款征收和入库等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因此,其会计主体必然是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税务机关,但并非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是会计主体,只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主体(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等均不是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级各类税务机构中,只有实际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直接组织税收资金的部门,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直接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有多种,按其对税收资金征管的职权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2.入库单位。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3.双重业务单位。是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4.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一般指基层税务所,上述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即属此类。

对于税收会计主体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的看法如下:

1.确定会计主体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会计核算单位。就税收会计来说,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且明确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哪些业务应当由本单位来确认、记录和报告。在我国的税务机关中,无论是仅从事税款征收和上解的基层税务所(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还是从事从征收到入库全过程的双重业务单位以及只负责税款的入库和退库业务的入库单位,都要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是核算资金运动的过程不同。有的只核算部分过程(基层税务所),有的核算全过程(双重业务、入库单位)。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各自的会计核算,都要确定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都要各自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最终都要定期的提供会计报表,报出有关税金的征收、入库等各方面信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从事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机关都必须进行税收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

2.将税收会计主体,按其反映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划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有道理的,但似乎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因为税收会计主体的四种单位,它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在会计核算上也各有区别。每一种单位都应根据自己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有的责任通过一系列业务的发生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必要再把四个单位分为两类。

3.混合业务单位,主要是指设有乡镇金库地区的乡镇一级税务机构。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它一方面负责税款的征收活动,同时对于征收的税款,如果是属于按规定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应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于这部分税款就要进行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的会计核算。这时其职责与双重业务单位相同,其会计要核算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而对于规定在支金库(县级金库)入库的税款,在征收后要办理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这时其职责就相当于上解单位,其会计只核算从税款的征收到上解的过程。如果按照只有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并办理退库业务的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的观点,混合业务单位中部分业务符合上述标准,而又有一部分业务不符合标准。那么它究竟是不是税收会计主体呢?如果承认是会计主体,但又要区分为完全独立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对混合业务单位这两种兼而有之的单位该怎样划分呢?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构都应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新晨

四、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第6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会计制度 税收法规 协作 差异

我国会计制度①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过程。在计划时期二者的关系出现了暂时的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二者关系的分离走向逐步形成并得到了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也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二者的分离以及两种规范之间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所以,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来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但也与整个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会计目标是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来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制度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对业务处理既强调规范性也保持了适度的职业判断空间。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含义是企业和个人不能通过等价交换商品或劳务而向政府进行的非自愿支付,在社会,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郭庆旺等,2002)。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例如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不承认,而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耗时再进行计税处理。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董树奎等,2003)。总体而言:税会的关系影响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离走向,但二者的联系以及相互的信息支持也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了平台。

(二)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1988)。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一。但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征税管理比较成熟、纳税申报和纳税所组成的征管体系比较严密,所以其会计信息服务对象更倚重于投资人和债权人的选择模式(戴德明、周华,2002)。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不仅仅是为了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另外,我们看到由于美国“过度,‘分离的税会关系模式,也促使其弊端在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进发,从而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管(李心源、戴德明,2004)。所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汁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除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标差异、原则差异以及税会关系选择模式的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差异对协作思路也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研究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董树奎等,2003;高金平,2001;高允斌,2003;陈敏,2004),本文并不立足于具体比较分析,而是基于协作研究的需要进行广泛意义的讨论。不同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及其差异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思路。

(一)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在企业纳税处理中,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高允斌,2003)。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人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人流出观”。而税收法规对成本费用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如成本类项目中对存货成本的处理,会计制度为准确进行经营核算,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要求相对严格,特别是对使用后进先出法增加了限制条件(董树奎等,200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税法的刚性原则也导致r某些处理与业务的经济实质不符,所以税收法规可针对个别业务、个别企业,在保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制度作适当的协作。如针对高企业的资产减值问题、小企业纳税业务的调整问题,以会计制度为税收法规可以进行个别的协调处理。

(二)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所以本文选择这些业务作为例证进行分析,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比较和协作研究更具前瞻性。这些业务虽属不同类型,其差异和协作也各具特色,但我们分析的目的是希望从中找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共性。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调整企业规模的常用手段之一,但我国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规范中。同时,这些并不系统的会计规范对企业资产交易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的确认以及对并购资产取得成本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并购相关法规中的规定也有很多不同。又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

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对于新型业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

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转移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租赁》《固定资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费用》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戴德明、周华,2002)。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的探索只是初步的,我们期待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建设和协作方面提出更具价值的思考和建议,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更可行的道路。

注释:

①会计制度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本文“会计制度”仅指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制度。

主要

陈毓圭。1999.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会计研究,2

戴德明,周华。2002.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经济研究,3

董树奎,孙瑞标,陆炜。2003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6

李心源,戴德明。2004.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与税收监管。税务研究,11

高允斌。200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高金平。2001.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郭庆旺,赵志耘。2002.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敏。2004.新旧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精要比较与协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03.企业会计制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7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8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税收资金 理论研究

一、在会计体系中税收会计的位置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以货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采用“借贷记帐法”,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各种收入都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内容。具体包括:各种税收收入以及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农业四税、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各种基金。

在会计体系中,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二、税务部门与税收会计的关系

1.会计主体 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会计核算对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行情况,即管辖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面对管理内容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五类。

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不同 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税务机关。

四、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第9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财政与会计的关系是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基础。西方产业革命始于18世纪中期,家庭生产制度在此前占据着统治地位,那时对簿记的认识与对簿记工作的要求基本停留在简单的算账层面。欧洲中世纪国家封建君主及封建领主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并将这些收入监控起来,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财政与会计的管算系统。在维护与确认财产权的问题变得突出之后,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强化专门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其中“专门性财政机关、书面的财政记录和较为周密的会计与审计方法发展起来以后对经济权力的掌握才成为可能。”而要保证国库充裕,国用不匮,关键在于税收。

(一)税收与会计的历史渊源

18世纪后30年,随着公司制度的确立,近代公司逐步取代家族生产而居主导地位。随着大机器生产及其分工的发展,经营成本问题日益复杂,逐步将簿记的视野扩大到管理层面,同时成本的社会属性也日益明显,对外关系到政府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对于诸如折旧计提、费用分摊等,都须确定合理的方法,形成了相关理论。随着成本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们已将管理问题与簿记密切联系到一起,围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研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簿记理论结构,而且奠定了法定性审计的基础。为基于簿记的税收分配的完善与普及奠定了科学的计量基础,因此也深刻地影响到经济个体收益分配方式的变化,极大地深化了税收分配与会计之间的关系。

(二)近代税收与会计关系演进过程的特点

一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经济管理力度的加强,以及西方税收与会计的经济学说突破,使西方各国税收与会计审计制度迅速发展;二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会计成为会计制度的主体,在近代税制发展的影响下,初步形成税收、会计、审计各方面之间的新型关系;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与会计关系理论基本形成,并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近代经济体系的建立对税收与会计关系有着直接影响,同时科学会计方法的推广,也受益于税收制度要求的提高和税收与会计理论的发展。

(三)所得课税的产生

在世界税收史上,与其他税种比较,所得税诞生较晚,至今只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英国是最早开征具有现代意义的所得税的国家,1773年英法爆发了大规模战争,为筹集战争经费,时任英国首相皮特于1789年创立了一种称为“三步合成捐”的新税,此为英国所得税之雏形。后因该税征管漏洞较多,在1799年改为所得税。随着这场战争的结束、再起、结束而废止、开征、再废止。1842年国会通过立法再度开征,所得课税遂成为英国的经常性税收来源。美国在南北战争的第二年,为筹集经费开征了联邦第一所得税,1913年通过所得税法后将所得税作为永久性税收来源。之后,各国竞相仿效而行。法国也于1890年开征了所得税。为了扩充海军和筹措战费,日本于1887年开征了所得税。

从各国所得课税的实践看,可以归纳出所得课税的一般规律:从临时税发展为固定税;从地方税向中央税过渡;从比例税演变为累进税;从分类所得税制趋向综合所得税制。

二、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均以企业会计核算的损益为基础,然后再依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从理论层面考察,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演进、币值不变假设与通货膨胀税制的安排、会计分期与纳税年度的延伸、所得税制与谨慎性原则的摩擦及消弥等方面均体现了两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

(一)所得课税对会计的高度依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会计理论是所得课税理论成熟的关键。历史地分析,中、外所得课税的发展几经波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吸收现代会计理论的有益成果,缺乏会计理论的支撑。伴随着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所得课税理论架构也日臻完善,会计方法的不断发展创新,所得课税的模式得以逐步完善。作为赋税改革主要内容之一的所得课税推广才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也相应进入了新的时期。

其次,所得课税植根于会计核算实践。所得税是就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一种税收。在单式簿记阶段。会计就已为政府以及民间商业和手工业核算收支;到了复式簿记阶段,会计将损益核算作为重要目标,自此以后核算盈余一直是会计的重要内容。公司经营所引起的一切资金运动均需经过会计核算,企业财会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企业经营活动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报财务报告基本素材。这正好契合了所得课税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基础的基本要求,其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大致与财务会计中计算本期利润的原则相同,随着会计核算与管理功能的完善,使得企业所得课税建立在更为坚实的计量基础之上。

最后,所得课税仰仗于良好的会计管理秩序。会计是政府所得课税收入的基础,是实现所得税税收预算的根本保障。事实上,会计乱,则所得课税乱;会计核算正常化,则所得课税工作正常化。因此,只有建立在良好的会计管理活动的基础之上,所得课税的管理活动才会有良好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的税法所得必与相应的会计期间相联系,通常以一年作为纳税期间的标准单位——称为纳税年度,这一方面与政府的预算衔接起来,另一方面也使纳税人履行义务有了确实的依据和可能。对纳税人而言期间过短难以保证所得计量的确实性,期间过长则会积重难返,容易丧失纳税能力,对政府来说,为了保证均衡取得财政收入尚嫌一年过长,通常作出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

(二)所得课税对会计的促进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影响会计理论。早期的财务会计仅限于计账方法和会计事项处理程序的研究,后来所得课税制的不断健全促进了会计理论的研究。例如:根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产生了收益实现发生在收益获得之前的思想。而且,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最为客观,因此该时点就应是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导致新的收益计算方法的产生,从而取代了原来在年初、年末进行盘点以确定收益的做法,其结果是使会计的重点从资产负债表向利润表转移。西方国家1954年以后,税法开始认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会计理论据此修改原来只根据资产有形损耗计提折旧的理念,以寻找合理而系统分摊有形资产损耗的方法。瓦茨和齐默尔曼曾经研究了有色金属和石油产品的税收情况,发现在1930年以前,这两个行业在纳税时,使用基本存量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禁止使用该方法。1934年美国石油协会以后进先出法替代基本存量法,可是财政部却反对。最后国会进行了调和,即规定只有在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中都同时使用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目前美国公司使用后进先出法也是按照上述规定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后进先出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大范围运用正是出于纳税的考量。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即为了能够从所得税抵免中获取最大收益,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同样要求采用服从纳税规定的计价方法。

二是推动会计制度发展和会计方法的采用。自从所得税制度依赖会计体系确立之后,企业利益分享结构逐渐稳定下来,会计制度由此诞生。所得税等现代税种基本成熟之后,会计制度实际上成为了财税制度的重要支持元素在日本和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如为了征税)。在许多情况下,会计方法的采用须得到税法的认可。如: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于会计职业界在开始时不允许按物价变动调整基于先进先出法核算的利润,使得通胀期企业利润核算不够稳健,导致所得课税伤及税本。后来,税法允许企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该方法能避免企业过度纳税而得以广泛采用。

三是拓展会计职业空间。所得课税涉及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诸环节,所得课税不仅丰富了财务会计的内容,也极大地推动了会计职业的发展。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会计中介服务的供求得以蓬勃发展,大大拓展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范围。

三、我国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的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在历史上一直以农业为主要产业,我国所得税的建立比英国晚了一个多世纪,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我国的所得课税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总体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的影响,会计制度、所得税制度呈应需而制的特征,缺乏稳定的理论主线,从演变时间的先后顺序勘查,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清末与民国时期

20世纪初,清朝宣统年间(大约是1910年)曾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课税的内容,但未能公布施行。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曾以该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在此后的20多年间未能实行。1936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开始生效。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法》。

在该时期,因机构设置与管理混乱,尽管引进了西方先进的会计理论,但当时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大量逃税,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在处理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问题上效果很不理想。1937年和1946年,国民政府所得税收入分别仅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4.2%和4.1%。

(二)中共民主革命时期

在战时经济时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财税分配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中共抗日民主政府对建立根据公营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十分重视。

1942年,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其中的相关要求:一是每一工厂单位须有相对独立的资金;二是每一工厂单位的收支须有一定的制度与手续;三是依照各厂具体情况采取成本会计制,一切工厂必须有成本计算;四是每一工厂的生产须有按年按月生产计划完成程度的检查制度;五是每一工厂应有节省原料与保护工具制度。这些规定都是经济核算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所得课税的基本条件。

建国后,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当时,主要吸取了以下经验:一是学习前苏联会计理论与方法;二是发扬根据地企业财会工作优良传统;三是批判继承旧中国的有利于经济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从1950年下半年起,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拟定了统一会计制度,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有章可循。

(三)计划经济时期

1949年底召开了新中国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工商业税中对固定工商业按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国营企业除外)的方案。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14个税种,其中涉及对企业所得课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和存款利息征税,对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未停止征收,但始终未能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该时期的企业财产不清,账目混乱,财产计价标准不一,会计信息不实等现象较为普遍,不仅防碍了统一会计制度的运行,也难以较好地贯彻所得课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即工商所得税)税收收入很少,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低。

1952年l0月,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会议,主要研究“一五”计划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发展以后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财政与会计关系问题,在原基础上,会议讨论了十几项财务会计制度。这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已有较完整的体系,为所得课税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主要结合所有制改造,对资本主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在公私合营企业采用“四马分肥”办法分配利润时,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适用于多元所有制结构企业的会计制度。“四马分肥”办法是从1953年起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规定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即将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分成四部分,其中就有根据税法规定上交所得税(占34.5%)的规定。这样国家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关系就通过税收与财务会计有机地明确下来。

1958年开始的时期,在会计规章制度的改革上搞“大破大立”,其实是破而不立。且随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大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提出以“彻底放权,大力简化”为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或核算办法被废止,形成无章可循的局面。会计核算各行其是,会计监督大为削弱。“”使得会计基础不牢。税收分配所需的数字无法提供,给所得课税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1960年冬开始国民经济调整,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了彻底改变和纠正过去一些企业账目不清,责任不明,“以表代账”、“无账会计”等状况,财政部门采取了系列整顿和加强会计工作的措施,对利润分配和监督纳税,促进企业核算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十年“”浩劫,受“制度无用论”的影响,许多单位财会工作失去管理与控制,对财税与会计关系造成极大的干扰与破坏,企业财产不清、账目不实、成本上升、亏损增加、盈利下降,所得课税基础大为削弱。

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财政、会计之间的关系是“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模式,所得课税作为财政收支的构件而囿于其中,总体上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较为简单。此外,受所得课税的相关制度缺位、所得税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较低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最为混乱的时期。

(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所得课税与会计工作均重新得到重视。

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适应形势发展,1991年4月全国人大将两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八十年代初,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从1983年到1984年,分两步将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即税利分流的两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9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有企业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后,企业利润如超过核定的留利水平,再征收调节税;对于国营小型企业财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税利分流”改革的研究与试点,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作了有益探索,并为下一步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1985年4月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又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35%的比例税率。

至此,我国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企业收益分配格局,建立起所得课税的基本制度框架体系。

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会计改革稳步推进。1980年10月召开了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了《会计法(讨论稿)》,全国人大于1985年分别颁布了《会计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所得课税工作的顺利开征均具有重大意义。

该时期,我国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所得课税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至2000年,各类所得税收入达1771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14%。但是,由于该时期所得税制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分设税种,分定税法,税率不同,计税依据各异,税负自然不公,加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高度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导致所得课税税基的刚性不足,在缺乏强有力监督下,许多企业在税前列支上做文章,使所得税税基受到较为严重的侵蚀。

(五)经济转轨时期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从而为中国企业所得课税改革和会计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公平税负与促进竞争,必须深化所得课税制度的改革。首先,全国人大于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1993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法自1994年起施行。该制度规定,用税法规范税前列支项目及其标准,改变以前的应纳税所得税确定完全从属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开始分离,同时也稳定和硬化了所得税的税基;三是针对多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课税税法不一、税负不公平等状况,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适应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等均有积极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大力深化了会计制度改革,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财税制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财税制度的完善又为提高所得课税的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

以1993年7月为起点,所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1992年11月财政部了新中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至1993年7月,相继制定了行业共13种会计制度。为了和税制改革相适应,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994年6月,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系统地对内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也标志着我国所得课税会计处理规范的全面建立。

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会计法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对会计监督应负的责任,试图根本上解决一些单位领导人从本单位利益出发造成会计资料失真和会计监督无力的问题。

1998年开始又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0年7月开始实施。新会计法增加了以下相关内容:第一,进一步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第二,强调依法建账的要求;第三,完善记账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第四,针对会计造假较为突出的现状,增设了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和记录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会计核算造假突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五是较大程度修改了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修改会计法的同时,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该制度在发挥刑法161条关于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打击作用的同时,新设了企业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罪,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强令他人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

2006~2月,财政部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是1993年以来的重大会计改革,新准则体系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不失中国特色,建立起了较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体系。

四、会计一税收差异及我国所得税会计沿革

由于现代会计首先对投资人负责,其适用的准则和程序具有国际惯例性质,而税法体现了不同国家的政策差异,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会计所得和税法所得经常出现不一致,会计得只是税法所得的基础。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但实际上有以下差异:(1)折旧政策。包括折旧率、折旧方法上的差别。尽管折旧形成时间性差异,但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成本,进而影响所得税基和当期所得税的负担水平;(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3)税前扣除;(4)税收优惠;(5)通货膨胀因素。

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与国家体改委联合《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当时可以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税收制度依然从属于财务制度。我国所得课税会计规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所得税会计规范萌芽时期

1980年和1981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于1985年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在该会计制度中,已经涉及到了一些所得税会计问题,但并未有更为详细的规范,且该制度仅适用于“三资”企业,在为数众多的内资企业中所执行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中,并未对所得税会计问题加以科学规范。

(二)所得税会计规范形成时期

1992年,财政部颁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了原有《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所得税会计进行了规范。一是将所得税确认为一项费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专设“所得税”科目,并将之归为损益类列示在利润表中。二是承认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差异,在确定应税收益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对时间性差异可以进行跨期摊配,标志着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三)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全面确立时期

1993年12月,我国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又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用税法规范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改变当时应纳税所得额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与此相适应,财政部颁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对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对有关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容加以调整,以利于正确地披露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鉴于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差额,要求企业按照税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金额申报所得税,明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从此,我国内、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框架下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制度框架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开始全面分离。

(四)所得税会计发展完善时期

1995年下发《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从会计准则的高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方法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2000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做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并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概念、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原规定比较,新准则不论在理念还是在方法上都有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向着科学化、国际趋同的方向发展。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发展随着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而进步。时至今日,尽管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已基本上与国际趋同,但从上市公司实务操作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依然不多,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所得税会计运用滞后于所得税制度和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发展。

五、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演进的启示

认识和实践的进步表现在对历史经验的充分扬弃和对自身差错的不断纠偏,透过所得课税与会计之间相互促进、彼此交织的演进历程,可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认识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

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演进与当时特定历史背景和各国特定环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各个历史时期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与个性,两者之间关系的演进既有规律可循,但又没有普适性的定式。在对待所得课税和会计关系的问题上,宜采用辨证的、历史的观点和分析方法。

(二)降低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的协调成本

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两者的协调尤为重要。正如哈耶克(2003)所指出的那样,制度不能被精确设计,而只能是逐步演进的过程。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之间的演进规律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之势不可避免,纳税人出于节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能会增加,所得课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将更为复杂、具体而微妙。因此,应该加大两者在制度、理论和实践等层面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两者之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三)发挥中介机构对所得税申报信息的鉴证作用

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所得课税具有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等良好特点,但这些功能特征要得到较好的发挥,涉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关键。我国企业众多,受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人力资本的约束,财税部门不可能逐户鉴证纳税人的所得课税申报信息的质量。目前,民间审计仅限于上市公司、三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大量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并未纳入。因此,大力发挥中介机构鉴证所得课税申报信息质量的作用就有很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