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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公共关系管理办法

第1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活动,保障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性能测试、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制度)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承担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管理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第六条(测评年度计划)

市信息委应当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年度计划,组织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新建系统的测评)

新建公共信息系统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系统建设前将安全设计方案报送市信息委审查;市信息委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新建的公共信息系统试运行结束后30日内,应当进行安全测评。

第八条(测评机构)

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实施。公共管理机构的公共信息系统,由市信息委指定的测评机构统一实施安全测评;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信息系统,由该单位委托的测评机构实施安全测评。

第九条(测评协议)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与测评机构签订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明确测评的范围、内容、方案、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委制定。

第十条(测评要求)

测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规范,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保证测评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安全事项告知与协助义务)

安全测评的实施过程可能影响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测评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并协助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测评报告)

测评机构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后,应当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测评报告:

(一)测评范围、内容;

(二)测评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系统安全的评估结论、整改建议。测评报告应当由测评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安全整改)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测评报告的整改建议,对公共信息系统采取安全整改措施;测评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公共管理机构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信息委备案;公共服务单位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测评实施情况的报告)

测评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汇总情况向市信息委报告;发现公共信息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市信息委报告。

第十五条(动态复测)

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后,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系统的网络结构、信息处理流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测。公共信息系统的复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前次测评时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核心网络设备、服务器、安全防护设施、应用软件等系统关键部分发生变更,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新的信息技术可能对系统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测评机构的保密义务)

测评机构对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数据、业务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测评机构的行为禁止)

禁止测评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信息安全产品开发、营销和信息系统集成活动;

(二)限定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产品;

(三)其他可能影响测评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十八条(未进行测评或者整改的处理)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采取安全整改措施的,由市信息委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因未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导致系统发生安全故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对测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测评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信息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报告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情况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2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一、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公共资源交易在原来分散管理的模式下,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等现象,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因此,昌乐县撤销了县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所属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交易中心,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分散于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管理服务职能剥离出来,划归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变,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做好交易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后的监管工作,彻底解决原来管办不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把政府的管事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便于政府以更优的运行机制和更低的运行成本,全方位吸收外来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要素聚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行政服务大厅新设了办事窗口,划分为业务受理、信息、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监察等六大功能服务区,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并实现了良性运行。截止到今年4月底,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受理土地出让项目125个,完成项目109个,成交金额65330.7万元;受理政府采购项目66个,完成64个,概算金额52866.5万元,中标金额49360.2万元,节约资金3506.3万元,节约率6.6%;受理建设工程项目6个,完成4个,概算金额16144.32万元,成交金额689.32万元;办理产权交易项目1个,成交金额60.72万元。

二、规范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

一是规范完善制度流程。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进行了合理统一,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流程,全面规范了整个过程的交易程序和细节,力求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而言,就是实行“两分离一结合”的招标运行机制,即事权和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监管和执行相分离,内外监督相结合。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三三制”招标办法。

二是推进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专门开发升级了网上办公软件,积极构建“一站三库”信息技术服务体系。“一站”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实现了项目受理、公告、预报名、公示等全程网上办理;“三库”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选取资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随机选取等方式确定每个项目的委托;专家评委库,其评委数量和秘密抽取系统软件,都实现了与潍坊市的统一;企业数据库,实现了对每个投标企业信息自动录入,推进了投标企业网络化管理进程。招投标的电子化大幅降低了运行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确保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高效、公平。

三是压减办事时限。严格执行“倒计时”招标法,凡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变通重叠压茬推进,实现“三重叠一压减”,即:公告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重叠,投标人资格后审与专家评标时间重叠,完成开标与中标结果公示起始时间重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由法定30天内压减到7天内完成。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

第3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管理,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整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的产权交易等职能,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交易行为,健全交易配套制度,形成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将原来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产权交易等项目和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与协议等方式交易的项目以及各县(区、市)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公共资源阳光、高效交易,提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力争在2012年5月15日前正式运行。

三、建设经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购置装修和交易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职能监管。

1.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委)。市公管委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指导。市公管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担任,对公共资源交易具有法定监管的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2.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为常设机构,在市公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和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管办主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3.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撤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职能(含市国资委的国有产权交易职能)整合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服从市公管委的领导,接受市公管办及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和编制统一划转至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为25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认真梳理法律法规,明确交易范围和项目,做到应进必进。

1.工程建设类项目。

市本级必须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县(区、市)应当纳入市级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2.市本级政府采购类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3.市本级国土资源类项目。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转让的采矿权。

4.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5.市本级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采用BT、BOT或采用建设管理制(代建制)方式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人、BOT投资人和业主的选择。

(6)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7)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8)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项目应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完善场地功能分区、优化软硬件配套设施。

通过整合市住建局审图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源,重新规划完成装饰装修,除办公区域外,应设独立评标、电子竞价、集中评标、开标,专家抽取、视频监控、答疑、会议、档案、厂商休息、服务等功能分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语音抽取专家系统、评标语音监听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业务管理和电子监察等系统,配备并利用好LED显示屏、电子储物柜、投影仪、变声电话等设备,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创造条件。

(四)规范交易办事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优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建立健全信息、报名、资格审查、抽取专家评委、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结果公示等各环节配套管理制度;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交易申请?交易受理?文件核准?公告邀请?资格审查?集中交易?交易确认?合同备案?交易报告”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要建立存档备案制度,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竞买文件等交易文件编制后应及时备案,交易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相关信息存档备查;要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专家抽取过程要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并自动通过信息告知专家评标时间、地点;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所需各类专家的信息库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并按照要求做好与我省专家库建设、应用工作的对接;要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信息库、项目单位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交易资金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要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切实规范交易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统一进场: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统一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凡与交易有关的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照规定;各专家评委,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统一进场抽取确定。管办分离: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分设,市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后,各相关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重点做好行政监督、行业监管。规则主导: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环节(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定标、签约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全程监管:市公管办对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实施场内全过程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五、实施步骤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筹备组建

1.成立市公管委和市公管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室、筹建组)。

2.完成市公交易中心场地及配套软硬件设施升级改造方案及建设概算(责任单位:筹建组、市住建局、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3.召开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征求对实施方案意见(责任单位:市公管办、筹建组)。

4.完善《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施行(责任单位:市公管办、筹建组)。

(二)第二阶段:实施组建

1.完成对各交易中心的清算、核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完成审图室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完成梳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4.确定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机构、职能、编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编办)。

5.完成市交易中心场地及配套硬件设施改造工作(责任单位:筹建组)。

6.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人财物划转、搬迁和优化业务流程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拟稿,5月5日前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印发(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公管办、筹建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8.完成市交易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交易中心、市电子政务办)。

(三)第三阶段:正式运行

举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牌仪式,交易中心正式运行(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市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交易机构的整合交接过程中,要严肃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人事纪律,认真做好人、财、物、事和各种档案资料的移交、衔接工作。

第4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十二五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举措,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未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五个统一,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抓好十件大事,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1.统一工程规划。围绕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相关规划,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

2.统一标准规范。注重数据和通用业务标准的统一,开展国家政务信息化总体标准研制与应用,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确保政务信息有序开放、共享、使用。

3.统一备案管理。实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备案制,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经费审批在同级政府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的全口径备案。

4.统一审计监督。开展常态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

5.统一评价体系。研究提出政务信息共享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政务信息共享评价与行政问责、部门职能、建设经费、运维经费约束联动的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018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初步实现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二、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十件大事

(一)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结合2017年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2017年审计署专项审计的工作成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2017年6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审计,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审计署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对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进行整合。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17年6月底前,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单。2017年12月底前,各部门原则上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对以司局和处室名义存在的独立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整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设施共建,提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政府系统建设任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二期建设,拓展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网络应用需求。2018年6月底前,基本具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支撑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负责)。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目前政府各类业务专网都要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整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促进共享,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试点示范,研究构建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各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2017年9月底前,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初步提供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基本信息,同时逐步扩大信息共享内容,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覆盖范围和相关数据标准,优化便捷共享查询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2018年6月底前,各部门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动开放,加快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开放网站()。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开展中国数据创新系列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协同,推进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完善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其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支撑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正式开通上线,按照以试点促建设、以普查促普及、以应用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共享网站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价格、自然人(基础数据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业务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及业务数据)、能源(电力等)、空间地理、交通、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实现各部门政务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七)构建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全国大普查。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完成面向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试点和信息共享专题培训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地区、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开展对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全国大普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地区、部门配合)。逐步构建全国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八)完善标准,加快构建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平台运行管理、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推动标准试点应用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急需的国家标准的组织申报和立项(国家标准委牵头,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等配合)。

(九)一体化服务,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系统和资源,2017年12月底前普遍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资源接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上下联动,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试点示范(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在80个城市大力推进一号一窗一网试点。2017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城市2017年工作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12月底前,试点城市初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各有关省级政府、试点城市政府负责)。

三、加大机制体制保障和监督落实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原则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不落实、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督查落实)。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把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抓紧制定推进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台账和清单式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向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统一共享平台进展、数据对接共享和支撑协同应用情况等,报告请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经汇总后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加强经费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三)强化评价考核。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常态化机制,督促检查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对各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中央编办、财政部等负责)。

(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审计结果及时报国务院(审计署牵头)。探索政务信息系统审计的方式方法,2017年12月底前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审计署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配合)。

(五)优化建设模式。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投资、运维和项目建设模式改革,鼓励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与服务,提升集约化建设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2017年9月底前,修订《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完善社会投资参与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制定电子政务服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完善政府购买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数据资源等信息化服务的相关政策(财政部牵头)。

第5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局、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苦战三年,跨入一流”的奋斗目标,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和服务中心工作同步推进,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工作考核位居全市第一名,档案管理创省一级水平,综治工作被授予市级平安单位,文明创建、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等被县委、政府表彰为先进单位。市级源头治腐工作示范点,诚信体系建设被市纪委表彰为“十佳特色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面协调,实现了机构建设的新突破

一是顺利完成了监管机构更名。4月23日,县编委以X编[2021]X号文件,将县招投标办更名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同时增加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5月15日,县政府办以X政办文[2021] X号文件,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为主任,监察局长、政府办主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长为副主任,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国资等21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明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及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二是成立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编委以X编[2021] X号文件成立了XX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7人,专司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我县在全省率先形成了“一委一办两中心”的运行体制,县、乡、村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是土地出让全部进场。与县国土局、监察局共同签署了《XX县国有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备忘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15个节点的操作流程,从拍卖服务机构选定、交易条件备案到出让价款的入库,全过程在中心运作,接受综合监管,结束了国有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场外交易、同体监督的时代。

(二)精益求精,实现了服务水平的新提高

一是交易任务高质量完成。2021年,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438个,交易规模43.45亿元,国有资金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1.74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实现增值3913.5万元,交易量、交易规模同比上年度分别增长68.5%、287%。其中工程建设项目174个,规模33.88亿元,节减资金1.69亿元;政府采购项目169个,规模0.83亿元,节减资金447.69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87个,规模8.71亿元,增值增值3811.5万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8个,标底312.3万元,增值101.98万元。

二是服务条件逐步改进。开辟了独立评标室,保证了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完善了电子监控录像设备,开评标过程做到可追溯、可查询;启用了新的评标专家自动抽取语音通知系统,保证了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性、随机性;实行了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了评标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县政府将县、乡镇两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建设作出了规划。

三是电子化交易日趋完善。在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的基础上,投入8万元启动了CA认证与网上投标软件及接口的研发,进一步节约了企业的投标成本,提高了电子招投标业务的可用性和可控性,更好地保证业务安全。同时推行了政府采购部分方式网上交易。出台了《XX县小额国有资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万元以下的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一律在本地企业中以摇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四是质量认证顺利完成。将ISO9001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引入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领域,从组织准备、学习培训、体系策划、体系文件编制、体系试运行、体系审核认证等六个阶段进行,规范了各部门职责分配、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制定了质量控制节点,实现管理方式、责任主体、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的全方位转变。

(三)改革创新,实现了市场秩序的新转变

以全程监管与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两项重大改革同步推进,优选施工队伍、遏制围标串标。

一是强化标前监管。其一,把好企业入库关。建立了投标企业诚信信息库,施工企业在进入我县投标之前须经监察、检察、公安、公共资源、住建、交通、水利、人社、工商等部门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能入库投标。自7月5日施行诚信体系以来,入库的房屋建筑类企业40个、市政公用类企业31个、水利水电类企业23个、公路工程类企业19个,较以前法人备案减少了60%以上,同时一批优秀的大企业因我县诚信体系建设主动入库投标。其二,严把项目条件备案关。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均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审查,制止了招标人、招标机构量身定做、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标中监管。其一,严把程序监督关。联合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依流程监管。其二,严把环节从严控管关。依据诚信体系建设办法和推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修订了招标文件范本,将招标文件范本电子档以固定版块和可动版块固化下来,招标人和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只能对可动版块进行修改,减少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和法律风险。制定了《招标机构考核办法》和《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一标一评、一标一考,规范了招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自律意识。其三,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建设单位积极参与”的诚信体系建设体制。成立了以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安、检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城市执法、人社、税务等21家单位组成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印发了《关于建立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制订了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和质量安全评价标准。研发了施工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软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报送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和质量安全现场检查情况,交易中心及时录入诚信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出企业的诚信得分,诚信得分在评标中占25%-30%的比重。

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其一,对中标单位实行押证管理。凡2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开标后机构将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和五大员证送公共资源局押至项目竣工,目前在押项目199个,通过押证将项目管理人员管在了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其二,严肃查办违法案件,今年受理投诉2件,办结2件,维持原评审结果2件;受理和摸排案件20件,立案18件,结案18件,处理招标人违法案件5件,处理投标企业违法案件13件,追缴违法所得84.17万元,正在调查的案件2件,涉及企业4家,网上公示企业违法行为12家,转其它部门办理1件;查处未招标违法建筑16家,罚款75.75万元,较好地促进了招投标市场程序的好转。其三,积极开展标后稽查。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18次,均以专报形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期均作了批示;约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41人次;下发扣款通知书40份,按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缺岗0.5万元.人、监理人员缺岗0.2万元.人的标准扣款金额45.8万元;发现和纠正质量安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98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62条。我们将查办案件情况和标后现场稽查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半年安全质量检查情况按照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和质量安全评价标准记入诚信体系。

(四)强力推进,实现了村级资源交易的新进展

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各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乡镇财经所、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及纪检、农业、民政干事为成员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财经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形成了一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两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中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出台了管理办法。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XX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各村(社区)、村民小组利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标的保留价在1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均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是组建了评审专家库。印发了《XX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了365人的评审专家库,在县委党校分4期对评审专家进行了岗前法规知识、廉政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了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和评审能力。

四是强化了宣传督办。县乡政府均召开了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县纪委牵头召开了督办会,县公共资源局印制了《XX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汇编》1700册,下发到各乡镇国家干部、财经所干部、各村书记、各位评审专家人手一份,县纪委、公共资源局、财政局组织督办专班到各乡镇进行了两轮督办,推开了村级公共资源进入中心交易工作。到目前为止,进中心交易项目95个。

(五)认真履责,实现了中心工作的新进步

一是招商引资有成效。承担第六招商团队、外出招商小分队的职责和任务,到目前为止,签约项目2个,重点跟踪项目4个。引进深圳市万顺农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5.8亿元在洗马、白莲、绿杨等地打造种植、养殖、观光旅游农业综合体项目,目前固定资产投资3505万元。引进湖北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000万元汽车零部件项目,落户滨江新区,征地50亩,已缴土地出让金192万元。投资1.3亿元的玛歌实木定制家具加工项目可研报告通过商务局初审。跟踪湖北工建集团投资5亿元的深井电梯项目、上海通用集团上海拖拉机内燃机厂投资4亿元精加工零部件项目、清远华惠电子有限公司投资2.8亿元整体迁址项目。

二是增资立项有进步。利用职能优势为威风汽配争取技术改造资金200万元,发动建筑业企业为村级捐资35万元。

三是服务项目建设有举措。认真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办理招标前期手续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节省招标时间。建立了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招投标绿色通道,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的建设项目改招标为备案,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自行发包,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时间控制在5 个工作日,重点建设项目可先招标后补办手续,支撑了XX速度。克服单位小、人手少的困难,抽调2名干部常年参与滨江新区建设和北城新区拆迁工作,组织2个专班服务北城新区五星级宾馆和万顺农场项目建设。完成了6户拆迁包保任务,化解了包保的信访积案。

(六)严格管理,实现了队伍建设的新气象

一年来,在抓业务建设的同时,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达到了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目标。

一是建设了责任型机关。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从考学、考绩、考勤、考廉四个方面制定了各科、交易中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每季度亮晒一次工作实绩,用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挥棒”推动作风建设、业务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县委十条禁令,积极开展“三思三创”XX形势教育活动,增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了你追我赶的干事创业的氛围。

二是建设了制度型机关。修订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议事、学习、考勤、财务、保密、档案、投诉处理、查办案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制度执行情况对照检查,用制度管人管事。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民主理财、节俭办事。

三是建设了学习型机关。制订了学习制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形势多样的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等理论学习活动,开展了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坚持做读书笔记与考核考试相结合。

四是建设廉洁性机关。积极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警示教育活动、预防渎职侵权活动,逢会必讲党风廉政建设,对违反机关制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廉政谈话、会议批评等形式进行提醒,增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领导成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吃请和礼品礼金。全年上交礼品礼金约10多万元。

五是建设宣传型机关。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县小额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招标文件法范本的宣贯工作。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推介工作经验,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今年上报信息被省局采用7条、市局采用9条,县委、县政府采用42条,县纪委采用5条。编报的《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企业诚信工作评价体系初探》获市重点课题三等奖。

六是建设了文明窗口。进一步理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职责分工,做到事情责任到人。法人诚信承诺登记、网员证办理、项目登记、开评标场地安排、公告、资料上传、保证金的收退、评标专家库管理、交易现场服务、中标公示、档案资料收集、档案管理、交易信息统计分析依流程以制度办理,始终做到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优,让服务对象满意。

我们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县级交易平台整合不彻底,采购办仍然从事部分方式的采购业务,经营性资产、特许经营权等未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乡镇交易平台刚刚起步,工作任重道远;招投标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借资质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比较普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的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挑战着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影响着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部门的形象,制约着全县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2014年的工作思路

2014年,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我县“苦战三年,跨入一流”的关键年,也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的规范提升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学习,增强搞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理清思路,指导和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工作。

(二)继续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法规的宣传力度。我们将进一步宣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把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知识引入到党校课堂,增强全县党员干部进场交易的意识,依法交易的意识,依法监管意识,把我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提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实行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研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产权电子化交易软件,启动网上交易工作,节省交易成本,减少人为干扰,从科技上防范腐败和违法风险。出台《XX县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彻底理顺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关系,确保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全部进入中心交易。

(四)做实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迅速完成中心人员选调、招录、培训工作,继续加大宣传、督办、问责力度,将5万元以上的工程、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1万元以上的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高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基层干部腐败。

(五)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环境。一是加大力度查办招投标违法案件,从严曝光违法行为;二是认真开展标后稽查,及时纠正人员缺岗、转包和违法分包、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三是强力推行诚信体系建设,优选施工队伍;四是发挥职责,继续畅通招投标绿色通道。

第6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改革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是全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采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必要性,提出从改革高教行政管理体制出发,强化高校办学自,落实动员全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其核心是彻底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从控制型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80年代以来日益成长并逐渐取代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公共部门管理新范式,自部分西方国家开始席卷全球。相对于强调行政系统内部结构和功能的传统公共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公共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方向性的改革,建议引入工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突出政府管理的服务,以提高政府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与传统的公共行政相比,新公共管理在政府职能的定位、公共管理的参与主体和管理的手段上有较为明显的变化,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从公共管理的模式来看,新公共管理是一种开放式的管理,在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领域,新公共管理强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垄断地位,允许私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服务竞争;在社区和市场管理领域,新公共管理极力督促政府培养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让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社会协调和微观管理的职能。总之,新公共管理把公共管理放在全社会动员的层面上,使参与公共管理的对象扩大到公众、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上。第二,从公共管理的职能来看,新公共管理不仅包含行政组织内部的管理,同时还强调公共行政从“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即由重视政府机构、过程和程序转变到重视项目、结果和绩效。第三,从公共管理的手段来看,新公共管理主张从私人管理方法中汲取营养,认为政府公共部门应广泛采取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如绩效管理、组织发展、目标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广泛地应用到公共部门的管理之中去。这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逻辑结果,当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不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地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那么私营部门在这方面多取得的诸多经验自然可以为改善公共部门的有效性所采纳。第四,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总之,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就是要改革政府管理的体制,通过参与公共管理的主体多元化和公共管理手段的企业化的方法,使政府发挥新的、不同的和有效的作用——不是作为唯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作为促进者和管理者,从而达到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有效性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根本目标,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教育领域的适用性

教育学认为,教育的本质是完成人的技能和人格的培养、实现人的社会化的活动。教育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推动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是满足个人发展的需求。教育的两项功能决定了教育的产品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是当教育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在于它存在着突出的外部效应或外部性,即教育在改变人的本性、提高人的智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外在收益,如降低教育成本(包括减少不必要的摩擦,降低各种管理费用等),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福利和心理享受等等;二是当教育表现为满足个人的人格和技能发展需求时,教育具有“私人物品”属性。教育的私人物品属性在于教育活动的产品是受教育者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或生存、发展能力的提高及精神、心理的享受和满足,而生产这种产品需要占用和消耗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并且这种产品的消费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要放权、授权,由“官僚”转变为“管理者”。对高校来说,政府应下放权力,赋予学校真正的办学自,让高校真正成为参与教育市场竞争的独立法人实体,通过引进市场机制,在高校、市场、政府之间构建新的关系。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实现由微观管理直接的干预向宏观间接管理的转变。在高等教育领域里,政府的职能重点应该是:政府为国家和社会购买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建立公平、有效竞争的制度环境。

新公共管理主张改变传统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放松行政规制,实现绩效目标控制,提出“三E”(Economy,Efficiencyand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和效益)的评价指标。根据这个观点,政府对高校投入加大力度的同时,要与高校签订产业绩效的合同,高校则必须按照这些合同行事。

新公共管理的真谛,是建立一种市场、服务导向的新的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多样性,其核心理念是改善公共治理,改变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首先是打破垄断、解除管制、分权和下放权力,形成一种开放的、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和学校的活力。同时,引入和鼓励竞争,通过一个竞争性的机制,达到扩大供给、提高质量和效率的目的。至于削减经费、高校创收等,只是在这一整体改革中的具体手段。

在我国,政府治理高校模式的转变还没有真正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如果说有变化的话,就是比以前更加强烈的行政化了,表现在政府对高校的直接微观控制和垄断教育资源这两方面,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正在显现一系列弊端,而社会对教育部门的不满也随之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在推动公共行政改革、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推进高等学校自上有所作为,改变高度行政化的政府治理高校的方式。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价值。然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仍处在基本排斥竞争这一市场要素作用的情况下进行。就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来讲,现行高等教育的设置、布局、结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格局,总体上反映不出现实的市场选择和市场导向。由于高等教育的投入增加,政府主管业务部门的权力比以前更大了,并且更多地表现为部门的权力。因此,要改变政府垄断高等教育资源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需要强调的是,利用市场机制改革高等教育体制不同于教育产业化,前者强调利用市场化方法和理念改革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后者则提出教育可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产业。其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坚持教育是公共产品这一基本原则。

三、新公共管理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启示

1、转变高等教育行政主导格局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我们发现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依然是一个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高校招生、培养体系的计划经济特征基本没有变化,学校和教师也依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品,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的分配也高度依赖于教育管理部门。在高度行政化的教育体制下,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单一、组织机构雷同、行政计划统一,更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应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中“有限政府”理论,即政府不是万能政府,政府需要继续下放权力和转变职能,以方针、法规、拨款、规划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鼓励社会参与,给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更大的自,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向教育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学校等分权和赋权,对政府、市场和学校的关系进行重构,将政府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学校的管理从直接办学转化为间接调控,建立起学校的自和家长、学生的选择权,而不是以直接的民主管理为中心的公共教育体系。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在精简机构的同时,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使教育宏观管理由重直接的事务管理转变为间接的政务管理,放弃微观方面的管理权,加强宏观方面的调控。新公共管理理论还认为政府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建立服务型政府。所以,政府应摒弃过去的那种只是向高校下达一些行政指令的做法,本着为高校服务的观念,对全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情况、趋势等做出评估、测量,综合规划各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合理分配高等教育的资源,倾听学校管理人员、教育专家、家长、学生、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呼声,反应他们合理的需求,最终提高高等教育管理的服务和质量。

同时,政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高等教育管理,这既有利于高校开拓资源,对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又有利于高校汲取更多民主、科学管理的营养,保证办学自能合理、公正地行使。

2、扩大高校办学自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用授权或分权的方法,将社会服务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的基本单元,实现其自我服务与管理。根据这一理论,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里,政府应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与主管部门间始终存在着权、责分离的现象。政府包揽了一切,高校处于附属地位,缺乏必要的经营和管理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势必要求高校面向社会来自我组织内部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向社会提供合乎社会需要的人才和科技产品。因此,扩大高校的自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学校提出的外在要求,也是高等学校寻求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所谓高校的办学自,就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它在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扰和阻碍的前提下,依法行使教育决策、教育活动组织的权力。

以顾客为导向,指公共部门在市场运作下把对顾客需求的回应作为必要的工作,是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新定位。新公共管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获得依据,认为政府应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政府的社会职责主要是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服务。具体说,教育行政的顾客导向应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为公民提供充分、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满足公民不同的教育需求。第二,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举办教育的服务。第三,建设服务型教育行政,不是政府管理人员选择服务提供者,而是给公民以更多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让公民选择服务提供者并评价和监督政府工作效果的顾客驱动机制。顾客导向下的教育行政服务为使顾客满意,必将不断寻求新途径,进一步发展和促进竞争,推动教育行政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3、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打破政府垄断的局面

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一直存在了政府垄断的局面,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高等教育能够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收益,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单靠政府来提供高等教育已不能满足人们这种需求,因此,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打破政府垄断的局面,首先需要大胆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财力和物力资助以及在政策上适度放宽,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条件。宜制定民办高校设置条例,民办高校经费补助办法以及奖励办法,民办高校暂行管理方法等政策。其次,政府应允许国外教育机构和团体举办学校,涉入中国教育市场。办学方式可以包括中外合资办学、外资独资办学、外资联合办学、培训、远程教育等。

此外,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提倡政府要把部分职能转给市场或中介组织,重视社会参与意识的培养,改变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介机构可以在咨询、信息、拨款、评估、考试、督导等各个重要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我们更要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介于政府、社会和高校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介性机构,中介组织不仅具有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间关系的功能,而且在吸引社会人士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高等教育的监控等方面,扮演着极好的角色。

第7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原则)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条(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对称。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市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成数据传送。

第九条(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相关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取得。

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相关业务部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维护)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分别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信息维护规范进行维护。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共享数据库和有关业务数据库。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的限制)

共享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

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信息服务办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设备安全)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定、检测的安全产品,并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安全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

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数据的,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获取共享信息时,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措施。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

第十六条(个人数据安全)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

(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5)《中国人民档案条例》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待修订)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A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力、法》特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

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共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3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档案馆工作通则》

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7、《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9、《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需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行政法规(共2项)

1、《国家档案馆条例》

2、《电子档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7项)

1、《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档案鉴定办法》

3、《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4、《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5、《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6、《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7、《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8、《医保档案管理办法》

9、《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10、《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1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12、《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13、《民航档案管理办法》

14、《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15、《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16、《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17、《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三、需调研论证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4项)

1、《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

3、《损毁档案的赔偿办法》

4、《档案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有关规定》

四、需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共16项)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待修订)

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5、《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7、《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9、《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待修订)

1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1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9篇:公共关系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原则)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条(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对称。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市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成数据传送。

第九条(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相关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取得。

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相关业务部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维护)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分别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信息维护规范进行维护。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共享数据库和有关业务数据库。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的限制)

共享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

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信息服务办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设备安全)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定、检测的安全产品,并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安全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

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数据的,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获取共享信息时,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措施。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

第十六条(个人数据安全)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