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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舞弊审计精选(九篇)

会计舞弊审计

第1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关键词】会计诚信;舞弊审计;法务会计

一、会计诚信要求与法务会计产生

会计是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功能。从会计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人们都在努力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建设诚信的会计服务市场;同时人们也在努力与会计舞弊、操纵、作假等不良行为做斗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舞弊、操纵的手法也在发展,营造诚信的会计服务市场任重道远!

“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并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所谓“受托责任”就是指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而受托人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加以甄别,这就使得审计具有巨大的需求,特别是英国“南海事件”的发生直接促使了民间审计的产生。审计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是在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过程中形成的“委托管理关系”,而导致的“受托责任”出现的前提下产生的。民间审计则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结果,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1720年英国“南海事件”拉开了民间审计走向现代的序幕。内部审计则是为了提高内部经济效率,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师不得不寻求更好的管理制度设计而出现的。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审计则是专门指民间审计,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本文以下所说审计特指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舞弊审计则是指在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者被怀疑存在舞弊行为时,注册会计师或舞弊审计师接受相关利益人的委托,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检查以及采用其他有助于发现舞弊的方法,研究舞弊的严重程度以及尽可能地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然而,审计的发展并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会计舞弊操纵行为的发生,反而出现了越演越烈的趋势,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事项的越趋复杂、会计舞弊操纵手法的提升,使得人们对于会计市场的诚信信心不断下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暴发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业的丑闻,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社会公众逐渐丧失了对经济秩序的信心,要求建立新的良好经济秩序和对舞弊操纵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会计舞弊操纵的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方法的需求导致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因此,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既不同于以往的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一般的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及内部审计,是界于一般会计和审计之间、涉及司法领域的特殊会计工作,可以说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

由于法务会计发展时间较短暂,至今尚无明确统一其定义。一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对特定的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会计反映,为法庭与诉讼当事人、仲裁机构或仲裁双方提供专门服务,即给予诉讼支持,以协助法庭或仲裁机构对这些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的特殊会计工作。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这样解释法务会计:“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书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舞弊审计、法务会计和会计诚信三者关系

通常认为,法务

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务会计是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是为法庭辩解、判决等决策服务的。当存在会计舞弊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师为了对会计舞弊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必须首先采取一定的方法查找出会计舞弊存在的证据,并对其造成的损失和舞弊的影响范围进行量化,从而为有关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此时,舞弊审计被认为是法庭会计的一种前置式的方式与方法,是通过审计和其他手段来寻找舞弊证据,并最终为法务会计师在法庭上作证提供依据。

广义的法务会计就是与法律有关的会计活动。与狭义的法庭会计相比,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一般将广义的法务会计划分为两大部分:舞弊审计和诉讼支持。此时,舞弊审计又可以称为舞弊专项审计,是指由于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或舞弊审计师接受公司或律师的聘请,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检查以及采用其他有助于发现舞弊的方法,研究舞弊的严重程度以及尽可能地追回损失。这里的舞弊主要包括管理阶层舞弊、雇员舞弊、供应商舞弊等。这种情况下的舞弊审计既可以为法庭提供服务,也可以作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舞弊的一种手段。而诉讼支持则是狭义的法务会计,即是与是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是为法庭辩解、判决等决策服务的。

而通常意义下,我们所理解的法务会计都是指的狭义的法务会计,即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庭诉讼提供支持。而舞弊审计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对有着舞弊嫌疑的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的审计活动,其目的既是为法庭诉讼提供支持,更重要的是作为企业加强北部控制、防范舞弊发生的手段。而两者最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诚信的会计市场。

因此,我们可以将舞弊审计、法务会计、会计诚信三者之间的关系清晰的描述出来:首先,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是手段,会计诚信是最终的目标。舞弊审计作为一种甄别手段,能够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法务会计则能够加强对舞弊人员的责任认定,加大舞弊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使得管理人员有效管理。其次,舞弊审计仅仅是法务会计的前期工作,为法务会计提供支持性工作。审计工作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完整的反映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只能在一定的置信区间内得出企业舞弊存在的可能性,因此舞弊审计仅仅能为法务会计提供支持。再次,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相辅相成,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三、如何加强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工作,治理会计诚信的缺失

1.完善制度建设。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会计工作行为也日益复杂,会计舞弊也日益隐蔽难辨。为了有效地识别舞弊行为、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唤回诚信的会计道德,必须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同时,2006年2月财政部的新的审计准则虽然加强了国际趋同,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审计技术与规范,但是其是否能够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适应,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而且新审计准则缺乏对实务的指导,削弱了其在审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专业标准体系,这不能有效的指导法务会计师的实践。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保密等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完善制度建设是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基础!

2.加强人才培养。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拥有充足的人才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目前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还是相当不够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同时,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还有待加强。因此,必须对我们的审计师加强业务的培训、意识的教育、责任的树立等工作,使其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相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我国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缺口更严重。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会计教育没有包含法务会计这一学科,法务会计作为新兴的学科没有深入现实的教育体系中;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空白严重,现实中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既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而专门的法务会计师则很少。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努力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务会计队伍。

3.携手舆论监督。

从二十世纪以来的会计舞弊操纵案件的发展来看,舆论往往走在了法律

和行政的前面。舆论首先从一定的角度揭露企业存在的舞弊可能性,而后行政开始登场加以调查确认,最后法律施展身手,奖惩相关人等。由此可以看出,舆论对于约束舞弊行为、营造良好的会计服务市场作用巨大。因此,应当携手舆论监督!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诚信,而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这一问题的解决,注册会计师们、法务会计人员、舆论工作者们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黎仁华.资本市场中舞弊行为的审计策略[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6).

[2]曹爱兰.法务会计对会计舞弊的揭示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6.

[3]刘明辉,胡波.法务会计、舞弊审计与审计责任的历史演进[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11).

[4]周金凤,杨晶照.发展法务会计,建立市场诚信[j].会计之友,2004(8).

第2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 舞弊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各类公司大量会计舞弊案的爆发使注册会计师审计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挑战。尽管国内外对企业会计舞弊的手段及应采取的对策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会计舞弊采取有效的审计策略,仍是摆在我国各界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舞弊与企业会计舞弊的定义

1.舞弊定义及舞弊定义的由来

“舞弊”的外延很广泛,从不同角度可以赋予其不同的定义。舞弊既可以包括法律舞弊、经济舞弊,也可以包括政治舞弊以及其他形式的舞弊。从民事角度来看,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舞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2.企业会计舞弊的定义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案以及国外一个又一个企业集团的轰然倒塌,使社会公众对于“舞弊”一词印象深刻。企业会计舞弊成为学术界、法律界以及会计审计界所密切关注的焦点。各国也争相对企业会计舞弊进行了深入研究。

我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这样定义:“舞弊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1)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上述定义虽然表达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二、企业会计舞弊的动因和手段

1.企业会计舞弊的动因

关于企业会计舞弊的动因,国内外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具权威的理论成果是由英国会计学家 W•Steve Albrecht 于1995年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

2.企业会计舞弊动因的剖析

造成企业会计舞弊的动因有很多种,下面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剖析。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一些公司为达到发行股票,上市“圈钱”的目的,不惜粉饰报表,虚增资产。

上市公司为获得非正常利润,也会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在二级市场中操纵股价。我国企业会计舞弊层出不穷的另一原因是由于各方面的体制的不完善为舞弊制造了机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创造舞弊机会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甚至帮助其造假,大大助长了其舞弊气焰;民间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违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报告为会计舞弊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我国对于会计舞弊的惩罚力度不足,更使其有恃无恐。

3.企业会计舞弊的手段

企业为达到非法目的,会采取多种多样的舞弊手段,且舞弊手段越来越隐蔽化。下面结合案例,将我国企业会计舞弊的手段作以归纳。

(1)虚拟股东和出资。由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上市或发行股票在股东数和出资方面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一些公司为达到上市或发行股票的目的常虚构股东和出资。

(2)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我国企业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虚构交易达到虚增利润或虚减费用的目的。具体来讲,企业一般通过虚构购销合同,虚构出库单、入库单,虚构报关单、虚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达到虚构交易的目的。

(3)滥用会计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应用职业判断来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企业恰好是利用这一点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4)隐瞒重大事项。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如诉讼、大额担保、变更经营方针等虽然是表外事项,但却对企业有着重大影响,很可能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企业常常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故意遗漏对企业不利的重大事项,以达到稳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信心的目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对企业舞弊审计时应采取的方法、对策

1.当前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对企业舞弊审计时采取的方法、对策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对企业会计舞弊的审计是包含在审计总目标当中的。因此,下面所述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舞弊所采取的审计方法也是基于常规审计基础上的。一般来讲,注册会计师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六种。

2.对当前企业会计舞弊审计时所使用方法、对策的不足

(1)审计模式的选择定位不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过程中,审计模式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三个阶段。账项基础审计主要通过对账表上的数字进行详细的核实来判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和技术上的错误。随着企业业务量的增多,账项基础审计难以满足需要,进而审计人员开始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发现内部控制系统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扩大审计范围,这就是制度基础审计。

第3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防范舞弊管理的重要经济体制之一,其本身运行的良性化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注会审计存在舞弊行为致使舞弊本文由收集整理管理防范体制丧失了最后的保护屏障。舞弊管理和审计舞弊共生于外部环境和内在机理条件中,审计舞弊较舞弊管理而言,其对国家经济的损害更大。因此,如何控制审计舞弊行为,切实治理注会审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必须重视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我国注会体制在20世纪80年代得以恢复,经过两会脱钩改制、联合兼并、清理及整顿等重大改制并随着国家市场经济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注会行业在规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这使得我国注会行业的职业质量明显提升了一大截,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财经法纪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注会也存在审计舞弊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步伐,因此,如何解决注会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审计舞弊行为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注会审计舞弊问题分析

1.注会人员动机不纯是出现审计舞弊现象的主要原因

经济利益作为审计舞弊的最常见动机,其直接影响着注会人员的一切审计行为。注会通过审计大多能够间接地甚至是直接地获取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某些注会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的私欲观念较强,缺乏相应的法制意识,故意不纰漏被审单位的舞弊管理现象,甚至还有些注会人员有意地弄虚作假,瞒骗审计报告使用人员。当前审计舞弊现象随着审计事业的科学程度不断提升和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而呈现出越加隐蔽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2.审计委托人和审计者间的信息对称性过低,给审计舞弊现象提供了有利条件

依照信息经济学理论中的不对称信息观念,市场相关各方所掌握的数据信息都是有差异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优势强的一方就会利用有利信息向对方寻租使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注会审计作为无形商品的一种,其质量很难直接划分出等级和指标。委托人在和注会签约时尽管能够对职业交易金额、服务品种和完成日期合约进行约定,但是对其服务质量的要求却存在明显的信息对称性过低等问题,从而使委托人始终处在劣势的信息地位上。正是这种信息对称性不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我国注会审计人员提供了舞弊的条件。第一,事前信息对称性过低致使逆向选择风险出现;第二,时候信息对称性过低致使道德风险问题频发。

3.法律缺陷是舞弊现象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

注会审计舞弊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环境情况。当前,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着审计舞弊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责任过轻,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我国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对舞弊人员的责任定位都过轻且具体性不足,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通常很难具体按章操作,而且执法的力度也明显不足。第二,部分注会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存在有章不循和有法不依的现象,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于不顾,为了获取利益和招揽业务,某些注会人员经常会采用各种措施提供虚假的审计文件。

4.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

假若社会对注会事务所有强烈的需求,则赔偿性强和审计能力过硬的事务所就必然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重置注会体制以来,注会审计并没有形成市场自发需求的一种发展状态,而其只是由政府管理机构模拟国际惯例而形成的附属产品。对注会的需求大多建立在政府强力管制的前提下,会计信息缺少有效而普遍的需求人员。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机关用各种形式独立干预审计工作,无论是公开呈报信息还是授意隐瞒信息,注会人员的操作行为主要由政府选择而并不是由市场结果选择。一些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审计意见甚至会消减那些质量不高的待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那些能够提供满足客户要求、能够提供顺利取得国家机关单位认可的意见就更容易被各大企业追捧了。因为审计需求是在强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并不是被审单位自愿要求的服务,所以审计价格低的审计服务就成为了各大企业的最理想选择。

二、注会审计弊端的整治措施

1.根据形成舞弊的原因,区别对待

由注会审计舞弊出现的原因来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舞弊问题。第一,消除舞弊行为赖以生存的动机,健全审计合约内容,从体制安排方面消弱被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共谋动机,强化审计双方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观念。第二,改变审计活动的外部环境,破坏审计舞弊行为出现的必要外部条件,通过强化审计法制提高注会人员的道德素养、业务能力和经济治理综合素质。虽然上述措施无法完全根治审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和涌现,但能够有效抑制审计舞弊行为,使注会人员和被审人员约束自身的行为,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第三,加大审计舞弊行为的成本,使审计舞弊行为在经济角度上变得不合理。第四,解决信息对称性过低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建立赔偿责任制度,遏制审计舞弊

赔偿责任制度的安排不仅可以填补委托人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赔偿能力让委托人直观地了解到注会人员的职业声望和执业能力。与此同时,也可使注会人员和委托人相互激励,即注会人员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不会采取各种手段危害委托人利益。由此可见,建立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和震慑舞弊行为。

3.制定新审计委托体系,淡化被审人员和审计人员间的关系

根据业务委托所有者的缺位情况进行分析,一方面应使委托人就位由审计组织负责业务的审计委托,健全上市集团董事会的审计机构。审计

机构成员在增设独立的董事名额外,还应引入其他的利益关联者,如债权人、政府官员和中小股东等。争取隔断或限制大股东发言的权利并制定出严格的体制,规范审计机构对注会人员的聘用机制,对事务所聘用模式采取定期轮转机制,从而大大削弱管理层和大股东对注会人员的保举权,切断企业大股东和事务所及注会人员间的利益链条。

4.建立健全同业检查体制,强化审计工作管理力度

第4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关键词】会计舞弊;审计;财务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会计舞弊及审计失败案件频频出现,使得企业会计舞弊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主体的范围很广,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尽管早期的审计准则不承认注册会计师负有舞弊审计责任,但迫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压力,独立审计职业界纷纷修订执业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充分关注由会计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会计师必须具备识别会计舞弊的手法,以防范和减少审计风险。 

    二、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

    会计舞弊分为员工舞弊和管理层舞弊。无论是何种舞弊,都有可能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或与外部第三方的串谋,而舞弊行为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具体而言,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虚构业务内容,虚列凭证,制造虚假余额

    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舞弊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进行,如财务人员利用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将工资虚拟名单中增加名字和金额,以达到贪污的目的。有时财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故意算错,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者擅自提现等。 

    (二)商业企业用往来账户偷逃税款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在款项付讫后才可抵扣。为了逃避税款,在款项不足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况下,企业领导授意财务人员,用以往年度或已下账的付款存根或未用支票存根对日期进行改动,作为抵扣付款凭证,这是企业套取税款的一种非法的舞弊行为。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务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私利,而合谋长期拖欠货款,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有些企业将外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 

    (三)隐瞒收入,虚报损失

    企业向供货单位购买货物后,取得了蓝字发票,但又因故将货物退回,取得了红字发票,而财务人员用蓝字发票计入“应付账款”而将红字发票隐瞒,然后寻机转出,贪污此笔款项。企业利用预收账款将尚未实现的收入提前做收入处理,虚报商品销售收入,调节利润;或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以达到偷逃税金的目的。 

    (四)调节费用和利润,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如:企业的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其他应付款”中挂账,或者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采取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固定资产、提前计提折旧的方式以虚增费用或减少利润。利用“预提费用”科目达到企业所要的目的,也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手段。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采取虚列预提费用的方式来人为地调节利润,对早已提足的大修理费用支出一直在预提费用中列支,做成“真盈假亏”的假象;有些企业对已预提完毕的预提费用支付时不转销,并将其重新进入成本费用账户,以达到增加当期费用的目的;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人为虚增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不惜多缴纳一些税金;或对有一定销售业绩的客户,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超过实际销售收入。 

    三、会计舞弊的形成原因

    虽然从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上看,其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但是从成因来看,根源还在于制度方面的问题。具体有下面几个原因: 

    (一)产权模糊、责任虚置,是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根源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每个经济交易人都将得到其应得的利益,同时也都应支付其应负担的成本,在比较收益和成本、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再做出行为的选择,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公平的、合理的、有效率的。但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模糊、不清晰的。法律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概念是明确的,但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代表来行使其所有权,人人都拥有却人人都不拥有;国家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样也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代表来承担这种责任。这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模糊所带来的保值增值责任的虚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不清晰所带来的管理责任的虚置。由产权模糊带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虚置,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是会计舞弊行为的土壤,为会计舞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现行的制度导向审计理论存在缺陷 

    健全的内部控制对防范管理层会计舞弊失效。制度导向审计理论采用的是简化主义,假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舞弊机会,即如果一个单位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并能够在实务中得到有效的运行,则该单位财务报表编制中进行舞弊的机会减少;反之,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舞弊的机会就会增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会降低。其审计理念是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地带可能存在更多的错弊,审计人员的重点就是对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相关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但管理层会计舞弊的舞弊主体通常为管理当局,其地位的特殊性使其极易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不受内部控制的制约,从而使健全的内部控制对防范管理层舞弊失效。在很多舞弊案例中,被审计单位都有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都被高层管理者藐视或逾越,以致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实质性程序失灵,分析程序不够 

    绝大部分的舞弊采取虚构经济业务的方式,实行一条龙作假,针对目前的监管政策或审计手段进行精心设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实务中,不少被审计单位聘用了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这使得他们对事务所的审计流程、审计手段、重要性水平等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未能充分、合理地运用分析程序,没有站在战略和经营角度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及公司前景进行分析,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情况从行业、会计、财务和市场前景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可疑的线索视为当然,就不能深入探求真相,查错防弊。由于商业经营的复杂性及管理层的自利性,要想彻底消除舞弊是不可能的。但是,审计人员如果能够秉持专业怀疑态度,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熟悉各种可能的舞弊迹象,则必然能够增加揭示财务报表虚饰的可能性。 

    四、针对会计舞弊的审计策略

    结合上述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和成因,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性操作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策略安排,现提出四个方面的对策: 

    (一)制订周密的审计计划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应当明确并切实履行其审计职责,尤其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目的的审查与评价,以便经济、有效地完成舞弊审计任务并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既要了解过去有关的事件及被审计组织或被审者的诸多表现,如管理层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及诚实品质等,又要警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尤其要重视那些容易产生错弊的资产情况,还要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评价。在编制审计计划时,考虑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舞弊的可能性:1.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2.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3.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例如期末发生对盈亏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发生重大的关联方交易等。4.审计人员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通过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以识别会计舞弊 

    有关会计舞弊征兆的研究表明,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掩饰其财务困难,更有可能舞弊。因而,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应该对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质量差,面临巨大财务压力的公司的会计舞弊情况给予高度关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短期偿债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营运效率分析、获利能力分析、投资报酬分析、现金流动分析。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可以从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等方面来分析。1.分析企业的资产质量,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1)存货占流动资产、总资产的比例与往年相比是否大幅度增长或高于同行业水平;(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3项合计占流动资产、总资产的比例是否过高;(3)是否存在委托理财、抵押担保等潜在损失;

    (4)是否存在关联方长期占用巨额资金情况。2.分析企业偿债能力,主要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与负债比率、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等指标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3.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以及营业周期等营运能力指标来判断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 

    (三)谨慎选择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前,应先做好征信调查,而且要评估自己有无能力提供此项鉴证服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甄别客户时必须高度关注客户是否存在经营失败、客户管理当局是否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迹象。如果对于该客户管理阶层的诚信存有重大疑虑,应有勇气坚持立场,必要时尽早抛弃。事实上,选择优质客户,远离不良客户,已经成为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失败的重要环节。 

第5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 财务会计 司法会计 审计

一、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特定的环境促进特定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国外法务会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当时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是法务会计的雏形。而后,直到1900年,才有指导会计人员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专业证据的论文开始在美国和英国出现。规章和成文法的制定加剧了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众所周知,1929年至1933年,美国爆发了一场影响全球的经济危机。在此危机之前,一方面,美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极限;另一方面,金融投机行为盛行。由于政府对企业放任自流,会计和审计的作用被极大的弱化。因此,在大危机前的十年,“美国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弄虚作假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葛家澍,2003)。与此同时,舞弊审计发展起来。舞弊审计是随着1913年美国实施联邦所得税法后繁荣起来的,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商业法规中。舞弊审计的目的是发现偏离预期的异常事件,违规的会计事项和行为结构,舞弊审计发展的结果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付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日益增长而产生的会计新领域。在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的舞弊案件中法务会计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还较为陌生,但法务会计实际上早已存在于经济生活中。我国最早的法务会计业务是司法会计。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银广夏”等案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其进行审计,调查取得有关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证据,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务会计的雏形。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在会上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在省、市两级检察院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年10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法务会计鉴定所,这标志着法务会计在我国诞生。我国加入WTO后,伴随经济全球的不断扩张,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促使社会各行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明显。200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同年,河北职业技术学院(法务会计方向)通过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评估,开始招收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现阶段,法务会计业务开展主要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比较活跃。应该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领域,服务内容单一,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主要领域还未涉及。因此,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服务项目、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集会计、审计、法律于一体,必然与许多其他门类的会计有着紧密联系,但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个“单一会计”,而是具有更广泛意义的会计。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内涵有多种解释,各有侧重。较早的有马克斯・路易(Max Lourie)(1953)认为,法务会计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法务会计与法医一样,应当包括为了获得证据而进行的检查证据(尽管审计也包括这一步骤)。IRS特工应该是美国最早的法务会计师。原IRS刑事调查部门主管Robert G,Roche对法务会计师的描述是,“法务会计师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并不只看事物的表面,总是用怀疑的态度察看资料和记录,具有超常的技能通过访谈来发现事实真相,特别是当别人想要隐瞒时”。可见,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超越一般会计人员的特殊技能。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韦伯大字典》(Webster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盖地、张敬峰,2003)。《特许会计师杂志》将法务会计定义为“使用情报收集技术和会计、经营技能形成信息和意见供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并在要求时给予审判证言”,这一定义缩小了法务会计的受用范围。在法务会计的专门网站上,Alan Zysman m指出,法务会计是指提供适合于法庭的将被作为讨论、辩论及最后解决争议的基础的会计分析,包括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是:舞弊与法务会计。此次研讨会中,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法务会计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在解释这一定义时,乔奈顿・鲁汶(Jonathan Lovell,1998)认为: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所服务的。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法庭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这一定义是从学科角度下的定义,强调了调查和证据规则的运用,但没有说明从事这项工作的主体,即由谁来担任这样的工作。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1995)对法务会计的解释较为简单明了,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这一定义说明了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提供证据,明确了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但同样没有说明主体。D,Crumbley(2001)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是运用一系列专门的知识到经济交易分析和报告中,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受托责任和/或估价,通常是在法庭诉讼或行政程序中。还有一种更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是:法务会计就是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的结合。法务会计向法庭提供会计分析基础,用于讨论、辩论,以最后解决问题。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外对法务会计内涵的界定虽各有侧重,但都指明了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

(二)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会计事项为立足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在

于规范会计体系。俞景忠(1999)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类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第二类是以法律问题为立足点,强调利用会计专业知识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李若山等(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其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并且还认为,法务调查、法务审计、法律支持、调查会计等概念实质上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量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所作作的一切是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形式会计的最大区别。第三类认为法务会计兼具上述两个方面,其代表是盖地,其分别从学科和实务角度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作了界定: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理论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主体的特定会计。张秀梅(2002)认为,法务会计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财务管理、证券、贸易、法律、法规、制度等知识,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边缘性学科。梁云风(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涉及到法律的财务事项进行反映和鉴定,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计算分析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管理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如税务机关、保险机构、法庭等。

三、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比较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1)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与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是所使用的处理方法。法务会计所用到的方法包含财务会计处理的所有方法。二是对会计主体管理的作用。财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门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控制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其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会计主体问题的关系,并有可能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另外,法务会计还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因此。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对会计主体管理有重要作用。法务会计更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可以强化会计主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事件发生。(2)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谭立,2005)。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庭等司法部门、当事人、人等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计算损失和合理的理赔额度,以利于司法部门及时准确的处理法律事项和问题。第二,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对象是其业务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与法律事项相联系。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第三,反映范围不同。会计实体假设决定了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事实局限于会计实体,只记录与报告某一特定实体的经济业务。法务会计是围绕具体的法律事项开展工作,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所反映的业务范围差异很大。第四,会计标准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业务标准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行业规范,在业务活动中还需遵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法务会计人员还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第五,会计假设不同。财务会计有会计实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与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但法务会计假设只有法律事项、舞弊留痕与货币计量三项假设。原因在于:首先,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法律事项有关,而财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会计实体,故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实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法务会计一般与法律事项有关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期间假设。为满足财务信息使用人定期掌握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分期进行。而法务会计的任务在于查清与一定的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这通常会涉及多个财务会计意义上的会计期间。再次,法务会计的法律事项性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持续经营假设。法务会计的专项业务有海损理赔、破产清算、反洗钱、欺诈和反舞弊调查和预防、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等多种类型,其中相当一部分业务都是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业务,法务会计不会因为被调查对象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而停止调查,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1)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第一,从学科角度讲,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要求从业者同时具备较多的会计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并将两个学科知识灵活运用于各自的服务项目中。第二,从服务内容看,两者都要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第三,从功能看,两者都是反舞弊的重要措施。(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第一,内涵不同。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第二,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即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但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后者更侧重于法学。第三,主体不同。两者的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的法务(司法)会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

第6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我国存在的部分企业会计舞弊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产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当前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会计舞弊现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丑闻不断。从最早的“原野”、“琼民源”、“红光”、“郑百文”、“张家界”等,到2001年的银广厦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会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讨分析会计舞弊现象、成因,寻求审计对策,对遏制此起彼伏的会计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会计舞弊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监督不力 

 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 

 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另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四)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 

 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间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源于公司形成的历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统治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后果是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因为很多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失去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经理人员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2.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单一公有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亦即全体人民。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却很不明确,说是人人所有,也可以说是人人都没有,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导致了所有者角色的虚置,因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委派,但政府委派的只是“人”而非真正的“所有者”,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制衡力度较小,导致了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①问题 ,也使得股东大会徒有虚名。 

 3.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或控制,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重要成员,为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制度”本应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于一些高等学府,与企业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们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掌握的信息,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明显逊色于公司高管人员,充其量只能是“名誉董事”。 

二、会计舞弊审计对策 

 (一)完善财务报告法律体系,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判断一份财务报告是否虚假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相符,是否真实、完整。我国的《会计法》、《公司法》,各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证券监管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加大了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较旧法有重大突破的是,新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加大了治理力度,显示了国家对“制止会计造假,提高会计质量”下了大决心。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进一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才不会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二)国家应该建立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各个监督部门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的不同,造成了监督不合理不到位。国家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应该单独设立或者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监督企业会计舞弊问题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多头监管,多个上级。只由一个部门监管,可以增强其专业性,使得监管更加有力。 

 (三)强化社会审计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以确保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此,应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水平,遵守技术规范,优化执业环境,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使注册会计师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公开市场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制订(修订)较完善的会计准则 

 财政部新制订或修订了38个会计准则,新准则从以下几方面使企业进行利润调节受到限制:第一,存货管理办法变革。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第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第三,债务重组方法变革。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照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杜绝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1.要加速建立和完善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使命,真正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 

 2.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并互相有效制衡。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裘理瑾,李若山.痛定思痛——对“琼民源”事件的一些思考[j]. 财务与会计, 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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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雪芳.基于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研究[j]. 会计研究, 2006,(2). 

[5]郑朝晖.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及侦查研究[j]. 审计研究,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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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永宏,韩连民,王哲.监管与防范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理性思考[j]. 内蒙古煤炭经济, 2006,(3). 

第7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一、计算机舞弊分析

(一)篡改输入

这是计算机舞弊中最简单最常用的手法。数据在输入前或输入后被篡改了。它通常表现为:虚构业务数据,如将假存款单输入银行的系统中,增加作案者的存款数;修改业务数据;删除业务数据,如从存货系统中删除某个存货数据,消除购货业务凭证。通过对数据作非法改动,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如,转移单位资金到指定的个人账户等。

可能的舞弊者包括:参与业务处理的人员、数据准备人员、源数据提供人员、能够接触计算机但不参与业务处理的人员。

可能的证据包括:源文件、业务文件、计算机可读文件、磁盘、磁带、异常报告、错误的运行结果等。

(二)窃取或篡改商业秘密、非法转移电子资金和数据泄密等

窃取或篡改商业秘密是系统非法用户利用不正常手段获取企业重要机密的行为。借助高技术设备和系统的通讯设施非法转移资金对会计数据的安全保护构成很大威胁。

1、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信息的传输路线是随机的。因而可能出现物理窃听、感应窃听、口令字试探、信息窃取、身份假冒。

2、数据在输出过程中,舞弊者能够把敏感数据隐藏在本来没有问题的输出报告中,采取的方法是增加数据块;控制并观察设备部件运转,如磁带的读和写,打印机打印和跳跃行次的结构所发出的响音,录在磁带上,可以得到二进制信息。wwW.133229.COM

3、采取设备上的特殊配置,可以在cpu芯片中置入无线发射接受功能,在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或应用程序中预先安置用于情报收集、受控激发破坏的程序。

可能的舞弊人员除了篡改输出报告为内部用户外,其他多为外来者,更多的是间谍人员。

(三)篡改程序

篡改程序是指对程序做非法改动,以便达到某种舞弊的目的。常见的手法有“陷门”和“特洛伊木马”。

1、陷门

从cpu、操作系统到应用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开发者留下“后门”,即“陷门”。陷门是一个模块的秘密入口,这个秘密入口并没有记入文档,因此,用户并不知道陷门的存在。在程序开发期间陷门是为了测试这个模块或是为了更改和增强模块的功能而设定的。在软件交付使用时,有的程序员没有去掉它,这样居心不良的人就可以隐蔽地访问它了。

2、在系统中秘密编入指令,使之能够执行未经授权的功能,这种行为叫特洛伊木马。典型的特洛伊木马是窃取别人在网络上的账号和口令,它有时在合法用户登陆前伪造登陆现场,提示用户输入账号和口令,然后将账号和口令保存到一个文件中,显示登陆错误,退出特洛伊木马程序。用户以为自己输错了,再试一次时,已经是正常的登陆了,用户也就不会怀疑。而特洛伊木马已经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躲到一边去了。

可能的舞弊者绝大部分是计算机高手,包括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网络黑客等。

可能的证据包括:源文件、数据库文件。

二、计算机舞弊的审查

对计算机舞弊的审查除了借鉴传统审计方法,如:分析性复核,审阅与核对法,盘点实物,查询及函证外,最有效的是根据网络会计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一)篡改输入的审查

1、应用传统方法审查手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首先,审计人员应抽查部分原始单据,重点使用审阅法确定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判断原始单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数据有无被篡改,金额是否公允等。其次,采用核对法,将记账凭证的内容和数据与其原始单据的内容和数据进行核对,审查计算机处理的起点是否正确。最后再进行账账核对。

2、应用抽样审计技术,将机内部分记账凭证与手工记账凭证进行核对,审查输入凭证的真实性。根据被审对象所输入的凭证,通过手工操作,将处理的结果与计算机处理系统的输出结果进行对比,检验其是否一致。

3、测试数据的完整性。审计人员模拟一组被审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输入,使该系统在审计人员的亲自操作或控制下,根据数据处理系统所能达到的功能要求,完成处理过程,得到的数据与事先计算得到的结果相比较,检验原来数据与现有数据之间是否保持完全一致。

4、对输出报告进行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或涂改情况。如与审计相关的账册、报表、操作日志、上机记录等要打印备查。

5、数据的安全性审查。检查数据在输入前后是否接受了各种验证。包括:(1)责任分工:网络电子数据处理部门与用户部门是否职责分离,如果有一个人既负责业务交易,又有权接触电子数据处理,企业就存在舞弊和过失的双重风险;网络电子数据处理部门内部是否有职责分工,在电子数据处理部门内部进行职责划分,其目的是保证不相容职责由不同的人担任,以及保证一个人能对其他人的工作进行检查。(2)经办人员分别负责制作、检查、签字工作,或者实行双重负责制。

6、总量计算,建立输入批控制核算。在这种方法中,审计人员首先根据控制要点选择数据,建立批处理总数,然后将数据输入,将输出结果与批处理总数相核对。采用这一方法,数据被分为小组,加总得到的合计数,即为控制总数。数据可以是正常的,也可以是非正常的。对于非正常数据,可以检查程序对输入错误的更正以及校验的过程,以确认输入校验措施的可靠性。

7、对操作权限进行审查。检查是否有非法越权行为或泄密行为。包括:(1)身份验证。验证访问者的身份是否与赋权者的身份一致。(2)存取控制权限的控制情况。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内部、敏感。分工——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用户。

8、检查上机日志。操作系统的日志文件中包含了详细的用户信息和系统调用数据的信息。在网络会计中,由于用户可随机从不同的客户机上登录,主机间也经常需要交换信息,对留下的记录进行分析判断的难度是很大的。做这项工作需要正确的职业敏感和职业判断。

(二)窃取或篡改商业秘密、非法转移电子资金和数据泄密的审查

1、检查计算机硬件设施附近是否有窃听或无线电发射装置。具体包括:是否有窃听器与通讯线路上的某部分接触,是否通过使用盒式录音机、麦克风、am/fm小录音机、modem进行感应式被动窃听。

2、检查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记录,看数据文件是否被存取过或什么时间存取过,是否属于正常工作。通常有ibm公司的smf法与cca软件公司的topsecret程序工具。其主要功能有:记录使用者名、每个程序段的cpu使用时占用的存储容量、使用的机器名、作业终了状态等;数据文件使用记录功能,如所使用的数据文件名、使用者名、数据文件的改变情况等;容量记录功能,记录每个数据文件的数据量等。

3、检查打印资料是否及时处理,暂时不用的磁盘、磁带上是否还残留有数据。

4、检查是否有非法用户登录过此系统。这可以通过系统访问记录或上机日志来找出线索。例如:系统记录记录某一个操作员的访问时间通常是8点至17点,可是忽然出现了23点的访问记录,这就可以怀疑有非法用户登录此系统。

5、调查及函证怀疑对象的个人交往,以便发现线索。

(三)篡改程序的审查

1、程序编码检查法。检查全部或可疑部分源程序,分析是否有非法的源程序,以确定程序员是否留下“陷门”,同时应注意程序的设计逻辑和处理功能是否恰当。这种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1)审计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验,编写测试程序必要的控制措施。(2)分析源程序码,检查是否有必要的控制措施。(3)对源程序调用的子程序进行测试,由于一些程序设计人员会在源程序中暗藏子程序,而这些子程序往往用作不合规的会计业务。

2、程序比较法。将实际应用中应用软件的目标代码或源代码与经过审计的相应备份软件相比较,以确定是否有未经授权的程序改动。具体实施时,可以借助一些系统工具。

3、测试数据法。它是一种模拟某些业务数据,并将测试数据输入系统,通过系统的处理来检查系统对实际业务中同类数据处理的正确性以及对错误数据的鉴别能力的方法。它主要是对各种共同的细节处理的有效性的测试,例如合理性检查、溢位检查、负号检查、校验法检查记录顺序等。审计人员要根据测试的目的确定系统中必须包括的控制措施,应用模拟数据或真实数据测试被审系统,检查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4、程序追踪法。使用审计程序或审计软件包,对系统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或某一范围内的跟踪处理,得出的结果与系统处理的结果相比较,以判断系统是否安全可靠。运用该方法可以方便地找到那些潜在的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编码段。

5、对犯罪行为的可能受益者进行审计调查,审查其来路不明的个人收入。

【参考文献】

[1] 金光华等.网络审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2] 王景斯.最新财会电算化手册[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

第8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1.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的概念

1.1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英文名为Judicial accounting,是指在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相关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核查、鉴定。司法会计的目的在于收集和提取相关诉讼证据,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彻查。司法会计活动是法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附于财务会计案件而存在。财务会计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司法会计审查。

1.2舞弊审计

舞弊审计是一种预防舞弊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通过相关会计信息,对舞弊现象进行反复核查,揭露那些有意识地破坏记录的行为,及时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舞弊审计可以分为内部控制审计、舞弊关注审计以及舞弊专门审计三种不同的审计方式。舞弊审计是一套系统的审计方案,它包含了证据收集、声明取证、书写报告以及防止舞弊这几个关键步骤,这一套方案还涵盖了会计、审计、舞弊调查技术以及犯罪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

2.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检查理论以及鉴定理论三个方面,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三个方面的分野进行深入分析。

2.1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学科定位、事实划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假定和风险理论等多个方面。这一些分野使得“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能够完全独立于舞弊审计理论而存在。

2.2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类方式、基本方法、基本程序和基本操作理论。在分类方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公开的的分类方式,而舞弊审计却可以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在基本方法的选择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了选择会计检查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了全部会计检查方法;在基本程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检查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尾三个阶段,而舞弊审计只需要研究专家意见对审计结论的作用即可;在具体操作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以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和证据规格为依据,明确了司法会计的研究路线,而舞弊审计在具体的操作中却是以审计手段和审计资料为标准进行审计工作。

2.3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与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检查理论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对象和目的、对象的具体范围、操作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结论意见的内容和表达形式等方面。关于对象和目的,“二元”司法会计理论将对象设定为涉及财务会计的一切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简单目的与简单要求的本质区别;关于对象的具体范围,“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明确划分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在理论上将八类财务问题和一类会计问题划分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管辖范围。由于舞弊审计高水平的社会独立性,其鉴定范围要明显大于司法会计;关于操作程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谨遵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规律,走出来一条鉴定准备――初步鉴定――鉴定核查――鉴定验收的司法会计鉴定道路,而舞弊审计却不需要如此繁琐,舞弊审计人员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司法程序办事,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出现的舞弊问题;关于操作方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判断财务会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如对比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等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的是监盘、观察等非技术方法和抽样、鉴定等技术方法;至于结论意见的内容及表达形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内容需要以具体鉴定要求为依据而设定,而舞弊审计的结论内容来源于“一事一议”的结果。

第9篇:会计舞弊审计范文

一、公司会计舞弊的危害及特点

(一)公司会计舞弊的危害

1990年以来,会计界对会计舞弊问题进行了广泛。笔者认为我国公司会计舞弊最有权威的定义是2001年7月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中对会计舞弊的定义,即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它主要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会计舞弊的危害性很大,表现在:(1)舞弊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2)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秩序;(3)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5)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6)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社会安定。

(二)公司会计舞弊的特点

当前部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存在故意错报或盗用资产的舞弊行为,且数额巨大。从其舞弊的时间来看,会计舞弊通常不是一次交易完成,大多数至少跨越2个会计期间,经常涉及到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从其舞弊的收入来看,大多数会计舞弊行为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来实现,很多收入舞弊仅仅是在期末对交易进行处理;从其舞弊的资产来看,有一些会计舞弊行为是高估资产(如低估坏账准备,高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或是将不存在的资产登记入账;从其舞弊的形式来看,会计舞弊有通过隐藏债务、逃避税收、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库存挂账、资产评估等,在报告上大做文章;从其舞弊的行为人来看,会计舞弊的制造者大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基于种种动机操纵财务数据。通过对实践中会计舞弊做法的调查和分析,公司会计舞弊的特点可以为以下两个方面:

1、 表象方面的特点。具体有:

(1)典型的无中生有。比如琼民源(0508)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有关部门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对四个项目的资产评估;又如蓝田股份(600709)将未经批准处置的土地按评估结果计入无形资产;(2)典型的说有为无。比如蓝田股份隐瞒缩股等重大事项;(3)典型的编造与伪造。如银广夏(000557)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票据等;(4)典型的故意违背公认的会计原则。比如郑百文(600898)的虚提返利、费用挂账、无依据冲减成本、费用跨期入账等。这些典型的做法随即带来了以下具体效果:第一,虚增大额利润,导致业绩的“高速成长”,比如琼民源、银广夏的绩优神话;第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大幅飙升,比如银广

夏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1年8月2日之间,股票价格从14.15元起一直上扬到61.58元,股票涨幅为335.19%,成为2000年、2001年的明星股票。显然,大幅虚增利润的直接结果便是股价一路“凯歌”。

2、实质方面的特点。具体有: (1)舞弊行为人高素质化。从近年来所查处的舞弊案件情况来看,舞弊行为人的高职位、高智力、高学历化趋势明显;(2)舞弊技术高化。近年来,舞弊行为人大量使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实施舞弊行为。例如利用仿真技术,所制造假发票和私刻的公章等足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其所实施的报销业务,编造的虚假购销合同等,不经过周密而细致的审查,则难辨其真假;又如利用机技术进行所谓加密和程序篡改和作假等;(3)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精尖技术所进行的凭证票据的挖补、涂改,几乎不留痕迹,使得审计人员一般难以一眼识别真伪;利用政策、法律法规的空子和高科技技术手段实施舞弊行为;(4)形式更加多样化。利用多头开户、出借账户、空头支票、盗用支票,不开发票、开白发票、开阴阳发票,虚开发票(虚假价格、虚假品名、虚假数量、假票真开等),模仿签字、私刻公章、伪造账证、盗用凭证、隐匿账证、重复报销、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仓库)、白条抵库、无证做账,故意错账(故意错列、故意重记、重列或故意减列)、利用货币的存取和上解的时间差挪用或食息等一系列传统的舞弊手法和形式中,进行了精心选择、提炼、改造、

革新,还总结并结合其经验;利用新的高科技技术和信息“创造和发明”了许多新的舞弊手法和舞弊形式。例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子技术、计算机程序更改、篡改财务会计电算化信息等,使舞弊形式和手段更为多样复杂化;(5)领域更加广泛、复杂化。近几年来,各类不同性质的经济单位、经济实体、法人、人勾结窜通舞弊,甚至与审计人员合谋舞弊现象日益增多,使得舞弊情况更为复杂化。

二、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防范公司会计舞弊中的失败

在审计工作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发现财务报告不实或虚假,仍然出示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行为称之为审计失败。外部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多,但相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其原因主要有:

(一)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

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即为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它是委托人即管理资产的“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完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为代表)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是董事会重要成员,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收费等事项,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督与制裁之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公司,甚至与公司共谋几乎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却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舞弊责任存在认识误区

注册会计师不愿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承担审计责任是由于其认识上存在下列误区。(1)由于受到审计抽样、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审计风险一定存在,虽然最优秀的注册会计师总是会力图采用各种,将该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或可容忍的程度,但他绝对无法把它降为零,因此不能保证审计报告绝对正确;(2)置身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对于公司会计报告中的估计因素很难判断其是蓄意、还是错用会计政策。

对于公司会计中的隐蔽、复杂的舞弊手段很难区分其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很难区分其是会计失败、还是审计失败;(3)审计期望存在差距,即社会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能毫无遗漏地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严重舞弊行为。但由于独立审计准则只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对会计报表“三性”(即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鉴证上,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人员不是承保人或担保人,只要审计工作遵循了公认审计标准,他就完成了自己的专业职责;(4)由于信息不对称、目的不一致和独立审计准则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会计舞弊的审计程序,使注册会计师很难对会计舞弊进行彻底的审查。

(三)注册师对被审计单位不能进行较深入了解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不能进行较深入了解是:(1)对客户的业务经营缺乏充分了解,尤其是一些特殊产业,例如、保险或高的产业;(2)对于客户经营所处的环境未能掌握,以至于对及产业情况认识不够,对客户所面临的风险不能提高警觉;(3)不能全面了解客户的内部控制,只能信赖客户管理阶层的陈述及声明,从而导致对客户的控制环境评估有瑕疵,尤其是对高管理阶层的思想及作风未予正视或评判错误。例如在权威领导的组织里,经营单位的经理可能为了达成公司最高管理当局所设定的目标而粉饰其业绩;或故意隐藏起已达成的业绩,以减少未来业绩的压力;(4)对客户的产品、制造过程及设备了解不够;(5)对于客户内部稽核部门成立的宗旨及绩效评价缺乏充分认识;(6)对客户其他人员、主管机关或供应商之某些报告未加以研读或重视,例如系统师的报告可能反映有存在,以及对这些问题未能及时加以解决;主管机关的检查报告可能显示信用已经亮起红灯,或投资组合的评价存有争议。

三、内部审计在检查、防范公司会计舞弊中的有效性分析

在检查、防范公司会计舞弊中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在反舞弊舞台上的重要角色。

(一) 公司治理的实质决定了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问题上将有所作为

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的起源应该是委托问题。委托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和另一种权利的产生,而权利的让渡必须伴随权利的监督,否则,权利就会被滥用。

在监督的环节中,内部审计至少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1)是属于经营层次上的审计监督,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使其管理更加完善而进行的自我监督,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部分;(2)是企业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源于投资者对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可以通过委派董事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在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问题上作用显著。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开拓了空间

2003年5月1日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这不仅为我国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更为内部审计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规定》表明了在公司治理方面我国内部审计所作的积极探索。这种探索体现在:(1)内部审计在机构和工作上的相对独立性;(2)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实现由服务于财务目标转向服务目标包含经营目标的飞跃,这是内部审计作用得到提升的重要标志;(3)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条款,体现了我国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尝试。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便于内部审计独立地开展工作,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利用与投资者间信息不对称而谋利的行为,降低成本。一直以来的内部审计构架,多是向管理层负责,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施行将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职责,并将成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4)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表达了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服务方向,体现了内部审计部门的高层次性、权威性和综合性,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5)对内部审计机构赋予了必要的权限,更重要的是赋予了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表扬建议权,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创新,表现了内部审计对整个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全方位监控,体现了内部审计的参谋价值,这对在公司内部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进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内部审计更能深入组织内部,探求人性控制内涵,从而达到检查、防范公司会计舞弊的目的

分析公司会计舞弊的结构,实际上是组织的内部控制,这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加以关注和评审。而分析公司会计舞弊的行为,实质上是主观化、个性化的,如果刻意掩饰,那就很难被观察到。内部审计人员根植于组织内部,与组织成员广泛联系、密切接触,融为一体,对组织文化、管理理念、经营、人员素质最为了解,在有效检查、防范舞弊发生等方面,内部审计具有外部审计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因为对人性控制的涉及到包括诚信度、价值观、能力在内的特质,对一个组织来说,它更多的是一个文化层面的问题。组织文化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人的文化。一个组织从创始、创业到发展壮大,会自觉、不自觉地形成其特有的价值观念、权威形象、人际关系、处事准则、工作习惯等文化氛围,它最难以模仿。

(四)内部审计在检查、防范财务报告舞弊中所起的控制作用是外部审计无可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