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本利得税范文

资本利得税精选(九篇)

资本利得税

第1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收公平;税收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34-02

1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CGT),是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即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名义上的资本利得税,但对房屋转让发生的所得、原始股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征税,“只不过没有用资本利得税的名称,而是作为所得税的一种形式存在。”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将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归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按01%的税率单向向股票交易者征税印花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新开征的房产税表明我国早已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只是没有正式提出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2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依据

21来源论

尚茨以“周期说”为基础,对其进行延伸,提出了 “净增值说”,该学说认为所得包括范围应该更广,不仅包括周期性的收益,而且包括所有的偶然所得、资产增值、他人捐赠等非周期性收益,即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的净收益都应该归入所得中。用公式表达,即:收入=消费+资产净值的年变动额。持有资本一段时间之后通过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与通过资本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一样,都属于所得的范畴,应该就这部分所得纳税。

22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公平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即相同收入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区别对待支付能力不同的人,即收入高者支付能力强,应该多纳税,收入低者支付能力小,应该少纳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高收入阶层,具有非常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于穷人来说,他们的资本就是自己的劳动力/持有的其他资本很少,主要收入也就是劳动所得。如果仅对劳动所得征税,而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话,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会人为地扩大贫富差距。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开征资本利得税会对经济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引导资源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资本本身是不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只有充分发挥资源的能动性,通过人们的辛苦劳动创造财富,资本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对资本利得免税,会鼓励人们的投机行为,增加资本向资本市场的流动,使更多的资源流向非生产经营领域,人们更倾向于持有资产以获利,同时减少劳动供给。

23追税论

企业往往通过避税手段,使自己尽量地少纳税,从而使企业的市场价值得以增加,股票市值上升。国家出于企业的良好经营的目的,采取较为放松的税收征管方式。当股东卖出股票,将资金抽离企业时,背离了政府当时的初衷,应该对企业逃避的税收进行追缴。

3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分析

31可行性分析

311资本市场得到长远发展,税源丰富可靠,符合征税的成本效益原则我国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额达到约 90387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 2012年年底在境内上市公司 2489 家,股票总市值23907719亿元,股票成交金额 46872860 亿元。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金额达到17112万亿元,成交量达1450亿手。资本市场的壮大,资本转让收益的增加,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长久以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利得存在利得性质、经济利益归属、课税时点等难以认定的问题,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很大。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壮大,税源的丰富使得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12国际上资本利得课税经验丰富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立法提供借鉴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对资本利得课税,均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和经验可供借鉴。从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来看,无论是征收范围、征税依据、征收税率,或是征收优惠都为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美国,个人、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所得纳税。

313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税2009年第285 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国税2010年第27号文件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作出了相关规定。国税2012年第27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21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作了规定。国税2013年第23号文件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2013年第72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作了规定。一言以概之,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做好了政策铺垫。

32必要性分析

321实现税收公平

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很大,少部分富人阶层的收入构成中资本利得所占比例大,工资薪金所占比例小;而穷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收入,资本利得收入少。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利得收入税率仅为20%。贫富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是富人拥有大量的资本利得收入,且税率较低。开征资本利得税其实质上是对富人征税,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出于对国民收入调节目标亦需要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

322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对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越来越成为我国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选择。可以通过资本利得的税收制度安排,影响投资者的持有时间的长短。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其合理流动是经济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资本利得课税是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税法在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税法规范和税法行为以达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是法治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立法上通过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调整和税率的升降,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合理化,实现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宏观要求。

323有利于抗击国际热钱冲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面向整个世界开放,国际热钱越来越多地流入中国,他们通过炒卖资产谋取暴利。近年来,外汇占款的逐渐增加表明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国际热钱的流入一方面促使了人民币汇率的不断升值,另一方面也促使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虚假繁荣。以资本利得税制度的实施对大量流入的热钱进行有效控制,相应的调整税率,来抵减热钱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4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几点建议

41低税原则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虽然有着较大的发展,但有其脆弱性和敏感性,且仍处于成长期。因此,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应该采取低税原则,以鼓励资本投资和企业保留利润扩大再生产。资本利得税率过高,一方面会使得准备投资者减少投资或不再投资,另一方面,资产持有者往往会选择不出售资产,从而出现“资本锁定”效应。此外,由于存在税收的国际竞争,为了保持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利地位,也应该对长期投资者实行低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2灵活性准则

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资本市场具有其复杂性和多变性,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定难以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制定资本利得税制时应该充分地保持其灵活性,避免因税制僵化导致出现资本市场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43区别投机和投资行为

投机是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短期获利行为,投资则是以获得稳定收益为目的的长期持有行为。考虑税收公平原则,应对投机和投资行为区别对待。而投机与投资最大的区别是持有时间的不同,鉴于持有时间的可量化,大多数国家在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按保有期不同对长短期资本利得采用差别化税率。比如美国以1年为限来区别投机和投资。

参考文献:

[1]刘欣我国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与印花税征收之辩[J].中国证券期货,2012(3):19-20

[2]贺远清我国股票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3]裴剑锋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可行性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4]王薏涵我国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制度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5]陈游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适用性研究[J].财会月刊,2009(17):28-29

[6]陈海雯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可行性趋势分析[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12):55-57

第2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关键词】资本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日本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政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美国,英国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中国,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 25% 或28%。

二、关于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的争议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 graw和allen 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三、关于中外资本利得税制的分析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美国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中国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中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中国,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美国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损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英国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中国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政府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中国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中国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四、结语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the impact of capital gains tax reductions on the u.s. economy march,1997.

第3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关键词】资本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日本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政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美国,英国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中国,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 25% 或28%。

    二、关于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的争议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 graw和allen 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三、关于中外资本利得税制的分析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美国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中国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中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中国,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美国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损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英国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中国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政府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中国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中国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四、结语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the impact of capital gains tax reductions on the u.s. economy march,1997.

第4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一、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第5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第6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关键词:税负公平;证券税制;重复征税;资本利得税

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税的可能。

(二)征税范围存在差异

在征税对象方面,目前我国仅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税;仅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股票一级市场、基金、债券等的交易行为不征税;仅将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但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则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做法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消除重复征税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形态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课税制,以“法人实在说”为理论基础,①认为法人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且均具有负担税收的能力,故应对其各自所得分别独立课税,并不构成双重征税,美国、荷兰和瑞士等国均采用了独立课税制;二为合并课税制,采用“法人拟制说”理论,①认为法人仅是个人股东的集合体,是其从事事业的工具,本身并非实在的主体,因此法人的所得实质上是个人股东的所得,而对法人所得的课税是个人股东所得税的提前征收,换言之,法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前置税,因而构成对法人所得的双重课税,这一课税模式为多数OECD成员国所采用。

相对于独立课税制而言,合并课税制由于承认双重征税的存在,并设法通过各种方式加以缓和或消除,因此较独立课税制更为合理,应当成为我国今后公司税制发展的趋势。

在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具体做法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免税法。这是最为简便的一种方法。即股东个人所得股息全部免税。它的最大特点是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复课税。

2.扣除法。即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已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缴纳公司所得税。

3.抵免法。即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集到股东所得的股息中,达到对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4.双税率法,又称分税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减轻重复课税,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证券市场的超额负担,故极少采用。

鉴于目前我国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考虑刺激投资这一宏观政策目标,可实行抵免法。或者一方面对法人实行“免税法”,即当法人从其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获得股息时,若发行股票的企业用于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缴过企业所得税,则法人的这笔股息应免于征税;另一方面,对个人实行“抵免法”,即当个人股东收到股息或红利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然后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这笔股息或红利在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

(二)对征收范围、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维护公平原则

第7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第8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1.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个人手中时,还要征收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即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润分配中间环节上的再次课税。但这笔利润一旦继续分配到个人手中,重复课税依旧。

2.对未分配的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难看出,前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法人进行投资和资产转让过程中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一条补充的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实现条件。这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那么依然存在着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以33%(企业)或20%(个人)的所得税的可能。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因为国家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以股票转让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即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未分配利润留存形成的资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场上以股票价格上涨的形式实现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实现利得,比如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高价转让,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重复课税。

因此,当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时,按照我国税法,将造成对这部分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即使企业税后利润未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广泛界定所得概念,实质上包含了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因而仍然存在着对未分配利润的潜在的双重课税。

二、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影响的一般分析

按照西方税收理论,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使资本税后收益和资金成本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投资者和筹资人的投融资决策。其作用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税,这将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失衡。尽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从税前的经济收益来看,公司部门更有效益。如果把资金由非公司部门移向公司部门,将使整个的经济收益增加,也就是说消除重复课税的扭曲将会带来经济上的净收益。

消除扭曲的办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实现税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待遇的公平体现为不同来源所得的总税收负担相同。

目前,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课税的方法中,使用较广的是归属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利润时将已纳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当股东取得股息时,也同时获得了已纳税款的抵扣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用归属来的已纳税款抵扣应纳个人所得税。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课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企业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对于企业而言,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这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另外,对于许多刚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会因为外源性资金的缺乏而必须放弃一些效率高的投资计划。很明显,由于重复课税这个税收屏障的存在,会导致资金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业保留利润投资于一些低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外源性资金减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资无法进行。

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之外,前面还提到过,在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润依然有被重复课征的潜在可能。一旦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或产权形成收益,这种潜在可能就变为现实的重复征税。不难看出,对于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既不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的话,企业将长期享受税收上的优待,而一旦将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则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很高的税收。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会出现一种“锁入效应”,即企业长期地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将收益保留在企业内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转增资本或向外投资,这明显是对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极为不利的。

目前解决企业利润政策扭曲和“锁入效应”的方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双率制。双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分别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安排。其原理是:尽管对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税较轻,重复课税后的总税收负担将不会过高;而对于留存利润,先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以较高的税收,其后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只要加以适当的归属抵扣,也就不会出现税收待遇上的极大差别,对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和资金市场的扭曲就能得到减轻和缓解。

3.债券和股票之间财源筹资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除非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边际税率充分地高于股东毛所得的边际税率。显然,在纯粹的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额外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公司风险。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关于缓解或消除经济性双重课税扭曲效应的方法,主要介绍了归属制和双率制。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同的双率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双率归属制等混合所得税制。

三、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1.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安排中没有系统地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因此投资者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课征。尽管按税种分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重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1-33%)×20%=46.4%。客观地说,这样的税负率相当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其次是对投资方向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覆盖范围仅是公司部门,因此双重课税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门的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投资在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税法中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再次是对投资方式的影响。由于重复课税对于不同方式的投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必然会对投资者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就我国的情况看,税收作用在投资工具上,会使投资者偏向于房地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减少直接投资;金融资产中又会偏向于债券类投资而非股权类投资。因为按照税法,个人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重复课税的程度最严重,而且难以避免;而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尽管也存在重复课税,但可以利用税收上对股票转让的优惠节税;以债券方式投资,则不存在双重课税;若投资于房地产,由于我国各项政策中对个人投资房地产的诸多优惠,比如营业税的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所得中的成本费用扣除等,实际上房地产投资的总税收负担偏低,在税收上是最有利的。

2.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经济性重复课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促使企业少分配股利,多进行利润留存。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采取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用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股东如果能通过资本利得的收益弥补不分配利润的损失,并且这种利得能享受优惠,那么无论企业或是股东,不分配利润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无米下炊的情况。而且以资本利得收益弥补利润不分配的效果还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旦资本市场本身不景气,投资者原本应得的股息收入不但无法实现,还得承受资本利得性损失,结果是市场上可投资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引起投资和消费明显下降。

其次,重复课税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我国将股息和利息归为一类,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资。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制是鼓励企业负债经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税制影响的广泛性,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扩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即使企业以留存利润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税直接的双重课税,也仍然存在着被双重课征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资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润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以投资收益或转增资本的方式实现,依然难逃被重复课税;但这部分利润如果仅仅是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用资金,却可避免再次课征。因此,投资者尤其是企业运用留存利润,只能是不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转增资本,或者将已经获得的资本增值不实现,形成“资本锁入”效应。所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公报中,“不分配不转增”和高盈余公积、高未分配利润项共存成为普遍的现象。很明显,这对投资者、企业和国家都不利,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实现,企业的资本不能扩张,国家的税收也无法获得。

四、解决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对策建议

逐步缓解直至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减小所得课税对投融资决策行为的扭曲,不仅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缓解国内通货紧缩,而且有利于投资者和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理性化,推动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同时,对于税收本身而言,也有利于减少企业避税、偷税的诱因,使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也符合全球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因此,无论是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抑或是出于运用积极财政税收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要求,我们都必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所得税中的重复课税问题。

1.我国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在设计解决所得重复课税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须审视当前所得税调整或改革所处的背景和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紧缩性税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扩张性税制转化。从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公平、效率、中性和简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所得税制的改革,更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税制改革的核心。我国自1994年税改之后建立起来的现行税制,至今已经进入运行相对稳定有效的时期,尽管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要进行全面的激进改革,面临的风险太大,而逐步调整可能更为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所得的经济性双重课税方面应有一个整体思路为指导:立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借鉴国外在消除双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减少所得课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推进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结构的调整。

2.可供选择的方案

目前有关消除所得双重课税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推行归属抵免制。即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税时,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其优点在于一步到位,但缺点是调整范围大,不仅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改动,而且就我国现在的征管条件来看,实际征管的成本较高。

方案二:推行免税制或减除法。免税制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环节对股息所得免税。而减除法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将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从税前利润中减除。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只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相对来说影响较小,容易实行,消除双重课税的效果也不差,缺点在于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

方案三:推行双率制,即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一下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3.改革建议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出于现实的考虑,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其原因在前面的基本思路中已经阐明:调整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包括已经形成的制度传统以及实际的征管水平;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税制运行和税收收入的大致稳定;改革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推行,避免一蹴而就的高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双率制的方案虽然并非最理想,但却是现实可行的,因为免税方案需要政府的承诺,而要放弃如此大的税收利益,几乎不可能。归属抵免方案过于理想,变动太大。相比之下,双率方案虽然也面临不少问题,但可以绕过一些关键性的障碍,如税收收入的下降、征管水平的约束、相关税制的兼容等。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双率制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与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综合混合制相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实行所得的归属制。

【参考文献】

[1] [英]桑福德主编,杨灿明译.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资本利得税范文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份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因此,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的如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450000 

    实收资本——乙 270000 

    实收资本——丙 180000 

    要求分别计算甲、乙、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 

    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A公司代扣代缴。 

    案例: 

    一家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上,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