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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论文精选(九篇)

建筑规范论文

第1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摘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建筑规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建筑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1概述

2003年7月1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中出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开始施行。它改变了以“量、价、费”定额为主的静态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推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动态管理方式,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调整建设工程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种关系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要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努力创新工程方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长期以来,工程预算定额是衡量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定依据和基础,是为完成单位建筑产品所需消耗的数量标准。定额计价法就是根据有关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率、指标等,通过编制建设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来计算、确定建安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国家财政控制基建投资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的主要手段。传统的定额计价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国家定价,具有统一性、指令性和强制性,对于加强计划管理,减少投资浪费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量价合一的计价方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定额不能体现个别成本,约束了企业的自主报价;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达到合理低价中标;竣工决算则是工程价款结算加签证审核,往往造成“四算”分离,“三超”现象严重。近年来,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的出现客观上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来决定建筑产品价格,定额计价方式已不能适应建设市场的变化。因此,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实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势在必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招标方根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总造价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工程清单项目费是指为完成施工设计要求的各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包括完成该工程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措施项目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是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等经有关方面批准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税金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一是统一计价规则。即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计量规则、计量单位以及清单项目编码都要统一,以规范计价行为。二是控制消耗量。统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指导标准,避免企业盲目或随意大幅度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保证工程质量。三是放开价格。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四是企业自主报价。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等,制定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五是竞争形成价格。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中标。

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向纵深发展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运用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实施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基础。面对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要积极适应这种变化,采取切实步骤,实现评审工作由初始阶段向纵深发展的转换。

31转变观念,严格监管,学会运用市场手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出一方面是放开价格,鼓励竞争,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更多地采取市场手段,以达到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建设单位面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对于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如何发挥政府的支持、帮助和仲裁作用会有更多的要求。应该说,放开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同时就意味着严格的监管,不能因建筑产品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就忽略了评审的作用。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

32严格界定适用范围,加大评审力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国有资金包括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发行政府债券和举借外债所筹集的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是指国有资金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事实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据此,凡是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不论招标主体是什么性质,只要资金来源符合上述国有资金的界定,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决算都应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严格评审。尤其要通过介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查来确定工程造价,掌握合同中对工程量变更的约定及其执行中的增减变,为竣工决算打好基础;要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以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

33突出重点,加强工程前期投资控制。目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是对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结)决算的控制,侧重于事后核算。考虑到相当一段时间,消耗量定额仍然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前提,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的定额计价还要共存于评审活动中,评审工作要不失时机的在基本建设的不同阶段拓宽投资控制目标,重点前移。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有资料显示,这一阶段影响工程投资的可能性占30%—75%,而施工阶段的可能性只占5%—25%.设计图纸一旦完成,项目的结构形式、装饰标准、材料设备选型等就确定了,投资额也就基本确定了,所以事前控制是关键。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

第2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 内控规范体系 实施 方法

近年来,政府和各个监督机构对企业内控提出了相关要求。我国的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的制定与在很大程度上为各个领域的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规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十分有利,同时对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实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1.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

内控即内部控制,所谓内部控制就是一组联系企业内部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企业内控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内部的控制和协调,正确的对制度进行安排,最终使企业内部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得到相互的制约和平衡,从而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很多,主要有控制环境评估指标、风险控制评估指标、控制活动的评估指标、信息和沟通的评估指标、监督控制的评价指标。建筑企业正确有效的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必须要了解并掌握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这样才能找出实施内控规范体系的有效方法。

第一,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有控制环境评估指标。企业内控环境的评价是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从而进行内部控制的。具体包含了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的文化、企业的经营目标以及企业的奖惩制度等方方面面。控制环境能够体现出企业员工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以及人文理念,正因为此,企业环境控制评估直接影响了企业所有员工的控制意识,对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企业内控体系的环境可以反映出企业高层的管理理念以及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所持有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决定了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实施程度。

第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有风险控制评估指标。企业内控体系离不开风险控制评估,因为企业风险控制评估指标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以及业务流程是否存在着潜在的风险。通过风险控制评估,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准确的评估结果。这样不仅能够让企业在风险出现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风险产生,企业也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风险控制评估体系可以通过对比和比较的方式找出企业的关键控制点,

第三,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有控制活动的评估指标。企业的控制活动评价体系直接关系着企业风险评估的结果,只有经过手工控制、自动控制以及预防性的控制、发现性的控制相结合的途径,才能够更好的实施企业内控体系,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企业内控体系。企业内部控制活动包括对企业里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离、授权和审批,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对企业的运营进行有效的分析,对企业员工进行定期的业绩考评等,这些活动都是进行内部控制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可以避免企业中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产生,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四,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有信息和沟通的评估指标。现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企业的信息和沟通评价体系便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离不开信息和沟通的控制,包括企业获得信息的充分程度、企业获得信息的途中传导的顺畅程度以及企业获得信息的及时程度以及准确程度。评价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信息和沟通方面的控制得出结论。企业的内部沟通控制包括企业员工反馈的意见是否得到了充分的重视,管理高层是否采纳了员工的意见等。这些均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第五,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有监督控制的评价指标。企业的监督控制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预算控制以及企业的内部审计进行的,企业的预算控制和内部审计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发展。

2.建筑企业内控规范体系难以实施的原因

虽然建筑企业的内控体系十分规范,但是在有效实施方面却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下面将重点探讨建筑企业内控规范体系难以实施的原因。

第一,建筑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尽管建筑企业的内控体系在不断的得到完善,但是理论研究仍然不够深入。正所谓理论源于实践,同时理论也指导实践。判断理论研究是否深入,理论是否成熟,不仅需要看理论本身的逻辑性与统一性、理论结构的完整性、理论思维的创新性,还要着重考察理论对实践的促进作用。考察一些建筑企业的内控体系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内控体系实际操作性不强,内控活动的实施与广泛普及并不是来源于理论的推动,更多的是来自法律的强制实施与管理。如果建筑企业内控没有得到法律的制约,很可能还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所以,建筑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理论必须要符合实际操作。

第二,建筑企业的内控法规建设不够完善。由于建筑企业的内控法规建设不够完善,导致建筑企业的内控体系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制定并且形成一整套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一向非常艰巨且复杂的任务,但更难的是将企业内部控制的理论及应用有效的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去。目前,建筑企业的内控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原则性的理论,非常的笼统,根本难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工作起到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第三,建筑企业缺乏对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效力。首先,部分建筑企业的内部环境比较混乱,主要可以通过部分建筑企业内部的责任不明、信用缺失等方面可以看出。另外,虽然建筑企业有很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但是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没能得到体现。部分建筑企业在活动的控制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企业不遵守业务流程,工程施工的质量上控制的不够严格,出现突发事件后的处理方式不当等。这些都是建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效力缺乏的具体体现。

3.促进建筑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得以实施的方法

首先,必须要转变内控理论研究的思路。建筑企业的内控理论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即审计和管理。建筑企业的审计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另外,审计在也直接关系着建筑企业管理者的利益。所以,必须要转变内控理论研究的视角,同时必须要深层次的展开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因为这种研究的背后实际上是一场残酷的利益之战。建筑企业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的控制就是指企业对内的控制与监督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内在的控制更多的在因为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变化。换言之,建筑企业内在的控制是企业进行外部控制的有效突破口。

其次,必须要不断强化政府对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内部控制有着很强的约束作用,建立一套结构十分合理、内容非常完整、方法很科学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强化政府对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不仅能够推动建筑企业更好的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和内部约束机制,而且还能使建筑企业的内控规范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最后,建筑企业必须要自我完善和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企业依靠外界的影响很难真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必须要建立起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克服企业内部控制的难处以及找出限制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因素,然后提出有效方法进行解决。这样不仅能够让企业形成内部控制的一套完整体系,还能增强建筑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另外,建筑企业还必须要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企业内的各个机构必须要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约和平衡,如企业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部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建筑企业进行内控的规范体系。

4.总结

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实施十分必要。建筑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够不断的提升企业的价值,使企业更有竞争力。同时,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效益,从而最终促进我国建筑企业内控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于小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务指南与讲解.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5-12.

[2]王一浩,李若兰.企业内控建设的困惑与难题.财务与会计,2008,1:17-19.

第3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层建筑;抗震;结构设计;探讨

前言

80 年代,是我国高层建筑在设计计算及施工技术各方面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大中城市普遍兴建高度在 100m 左右或 100m 以上的以钢筋为主的建筑,建筑层数和高度不断增加,功能和类型越来越复杂,结构体系日趋多样化。比较有代表性的高层建筑有上海锦江饭店,它是一座现代化的高级宾馆,总高 153.52m,全部采用框架一芯墙全钢结构体系,深圳发展中心大厦43 层高 165.3m,加上天线的高度共 185.3m,这是我国第一幢大型高层钢结构建筑。进入 90 年代我国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进入了新的阶段。不仅结构体系及建筑材料出现多样化而且在高度上长幅很大有一个飞跃。深圳于1995 年 6 月封顶的地王大厦,81 层高,385.95m为钢结构,它居目前世界建筑的第四位。本文在此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概述建筑结构抗震理论

1、建筑结构抗震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规范实际上是各国建筑抗震经验带有权威性的总结,是指导建筑抗震设计(包括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抗震措施以及地基抗震分析等主要内容) 的法定性文件它既反映了各个国家经济与建设的时代水平,又反映了各个国家的具体抗震实践经验。它虽然受抗震有关科学理论的引导,向技术经济合理性的方向发展,但它更要有坚定的工程实践基础,把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容不得半点冒险和不实。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代规范中的条文有的被列为强制性条文,有的条文中用了“严禁,不得,不许,不宜”等体现不同程度限制性和“必须,应该,宜于,可以”等体现不同程度灵活性的用词。

2、抗震设计的理论。拟静力理论。拟静力理论是 20世纪10~40年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它在估计地震对结构的作用时,仅假定结构为刚性,地震力水平作用在结构或构件的质量中心上。地震力的大小当于结构的重量乘以一个比例常数(地震系数)。反应谱理论。反应谱理论是在加世纪40~60 年展起来的,它以强地震动加速度观测记录的增多和对地震地面运动特性的进一步了解,以及结构动力反应特性的研究为基础,是加理工学院的一些研究学者对地震动加速度记录的特性进行分析后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动力理论。动力理论是 20世纪70-80 年广为应用的地震动力理论。它的发展除了基于 60 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试验技术的发展外,人们对各类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线性与非线性反应过程有了较多的了解,同时随着强震观测台站的不断增多,各种受损结构的地震反应记录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动力理论也称地震时程分析理论,它把地震作为一个时间过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作为地震动输入,建筑物简化为多自由度体系,计算得到每一时刻建筑物的地震反应,从而完成抗震设计工作。

二、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问题分析

1、抗震措施。在对结构的抗震设计中,除要考虑概念设计、结构抗震验算外,历次地震后人们在限制建筑高度,提高结构延性(限制结构类型和结构材料使用) 等方面总结的抗震经验一直是各国规范重视的问题。当前,在抗震设计中,从概念设计,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在将抗震与消震(结构延性)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设计地震力与结构延性要求相互影响的双重设计指标和方法,直至进一步通过一些结构措施(隔震措施,消能减震措施)来减震,即减小结构上的地震作用使得建筑在地震中有良好而经济的抗震性能是当代抗震设计规范发展的方向。而且,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和强节点弱构件在提高结构延性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

2、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理念。我国《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对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三水准、两阶段”的要求,“三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当遭遇第一设防烈度地震即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结构处于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建筑结构满足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建筑的弹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当遭遇第二设防烈度地震即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本烈度地震时,结构屈服进入非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结构具有相当的延性能力(变形能力)不发生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当遭遇第三设防烈度地震即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结构虽然破坏较重,但结构的非弹性变形离结构的倒塌尚有一段距离。不致倒塌或者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从而保障了人员的安全。因此,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其弹塑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塑性变形限值。三个水准烈度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 63.2%,重现期 50 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50 年超越概率 10%,重现期 475年;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 2%-3%,重现期1641-2475 年,平均约为 2000 年。对建筑抗震的三个水准设防要求,是通过“两阶段”设计来实现的,其方法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第一步采用与第一水准烈度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先计算出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风、重力荷载效应组合,并引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构件截面设计,从而满足第一水准的强度要求;第二步是采用同一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使其不超过抗震规范所规定的限值;同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从而自动满足第二水准的变形要求。第二阶段:采用与第三水准相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特别是柔弱楼层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使之小于抗震规范的限值。并采用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从而满足第三水准的防倒塌要求。

3、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对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的方法作了以下规定: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除 1 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限制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三、结语

现阶段,土与结构物共同工作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使建筑抗震分析在概念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如果可以在结构与地基的材料特性,动力响应,计算理论,稳定标准诸方面得到符合实际的发展,自然会在建筑结构抗震领域内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4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设计规范;课程建设;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3-0136-02

一、传统建筑设计规范教育地位

建筑学综合了文史理工多个领域,集合了工程和艺术、传统与地域等多种门类科学。立足于应用型教学目的,建筑设计课程、建筑规范课程和建筑绘图软件课程是我校建筑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始终贯穿我校建筑学教育,形成三大支撑体系。建筑设计规范,是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筑法规体系分为法律、规范和标准三个层次,法律主要涉及行政和组织管理,规范侧重于综合技术要求,标准则偏重于单项技术要求。人类有关建筑法规的编纂,国外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为人筑屋者如因工程不固使屋塌,致主人于死,其本人处死刑;如致屋主之子于死,则其子应处死刑。中国的《考工记・匠人》和《礼记》,也对单体建筑、群体建筑乃至城市规划从“礼”的角度设置规则。建筑设计规范是房屋建筑建设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校建筑学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建筑设计规范训练一直基于建筑设计教学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练习学习设计,这种方法行之有效,但是也有明显的缺陷。设计课程学时多、周期长、设计内容复杂,需要占用教师和学生的大量时间研究方案,剩余研究建筑设计规范的时间和精力都非常有限,从投入和成效的角度看,这种混合的教学方式非常低效。建筑设计规范课程,需要挖掘和遵循其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程序,以科学合理的方法运行这些规律,运用教育学基本原理,使规范的教学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

二、建筑设计规范课程教学的思考

近5年,我国建筑设计市场不断变化,快速城市化、新技术涌现为特征的世界性问题逐步体现。2014年,防火规范进行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重新编纂,建筑设计人员均面临着重新学习和体会规范的问题。建筑学的发展要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要基于市场和实践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有益有效的探索。

建筑学教育是基于职业训练的教育教学,德莱弗斯(Hubert Dreyfus)的“技巧为基础的模型(skill-based model)”,在书中提出将设计专业技能(expertise)划分为7个层级(见表1)。

建筑设计规范课程教学过程中面对的是生手和初学者,培训过程基本到达专家级别即可。作为建筑学教师,明确学生掌握知识的质和量,确保学生完成学业之后可以尽快进入职业领域,顺利掌握建筑设计规范,应用于实践的建筑设计。

首先,明确了规范课程对学生的培养的级别,课堂上引入实际工程项目问题并引导其解决。其次,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的章节,结合设计,增强理解。再者,探索运用分组教学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建筑规范课程的梳理和学习。

三、我校建筑设计规范课程实践化教学实践

1.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阶段化。我校一直贯彻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建筑学专业培养具有动手能力的建筑专业人才。课程设置过程就是人才培养的一部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适度改变了讲授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够逐步参与进入建筑设计规范课程中,在学校内就进入设计院工作模式,充分体会规范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的意义。

2.建筑设计规范课程模块化。建筑设计规范课程呈现分散模式,每门课程只注重单次课程的教学,忽视后续课程的联系问题。将生手和高级初学者的培养过程中所需要的设计规范课程模块化,前呼后应,构成整体课程。初级规范体系、中级规范体系和高级规范体系,分别对应低年级的民用建筑通则,中低年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年级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这套体系已经在我校建筑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延续下来,并且有效的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成果。

3.建筑设计规范课程热点化。建筑设计规范内容全面,课程必须按照课本内容进行有效筛选,划分基本掌握知识和重点掌握知识。充分考虑规范在建筑学培养计划中的位置,结合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建筑的能力,使其能够在建筑规范条件下考虑功能分区、空间组合、疏散防火等,最终使学生达到综合考虑结构形式、构造做法等和建筑规范的关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例,提取建筑构造章节七个小点为主题,布置研究点,将授课班级分为6组,采取无组织平等自愿分组形式。组内成员地位平等,互相监督和检查小组成员出勤情况,根据小组任务自行布置任务,共同完成研究。

在授课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进程依次向学习小组布置以下学习任务,学习小组在课外时间,通过查找、阅读书籍规范、课外调研、图书馆调研、合作讨论等方式完成以下项目,并在课上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汇报(见表2)。

4.建筑规范课程实践调研常态化。以往建筑规范课程,不仅在课程讲授上,甚至在调研过程中多以书本内容为主,实践环节比较少。为了强调真实环境因素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加强建筑规范相关内容在学生脑海中的印象,安排分组教学内容时,适当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力度,要求学生走出去进行调研。实地调研宿舍楼、图书馆、食堂、商店、办公楼等建筑,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无组织小组共同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考察活动,分析资料并且发现和解决问题。调查和分析的结果,重视组内成员的分工,强调实践调查的重要性,提升学生自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建筑规范课程成果表达多元化。建筑学专业涉及多种计算机辅助设计及模型制作等多种表达手段,同时也包括办公软件等的应用。课程鼓励学生在完成小组任务过程中制作工作模型,培养学生进一步完善和理解建筑规范课程在建筑设计中的实际应用,强化建筑设计思维与表达的一致性。

除了本专业的模型表达外,充分运用自制视频、自制ppt或者图纸等多种表现手法,实现多方位的能力培养。

四、结语

建筑设计规范课程实践化改革是大势所趋,需要多学科的共同努力。在不断的实践化改革过程中总会存在争论和疑虑,但无论如何,关于教学模式、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思考和尝试对于课程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第5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防雷;检测;规范;应用

中图分类号:TU85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在几乎所有涉及过电压保护的建筑防雷设计中,都有这样的设计方案:“第X条:过电压保护:在电源总配电柜内装第一级电涌保护器,在各分配电柜、屋顶风机、室外照明配电箱内装二级电涌保护器。”在一次防雷技术竞赛中,多数参赛选手进行过电压保护设计时,也是运用和上述同样的设计方法。按照这一设计的思路,雷电流或其它过电压只能是从配电线路直接或感应产生,根据分级保护的原则,那么就是在电源总配电柜内装第一级电涌保护器,在各分配电柜、屋顶风机、室外照明配电箱内装二级电涌保护器,以实现对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过电压保护。显然这样设计是不正确的,产生这样普遍错误的原因,一方面是没有深刻领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中第六章第四节中对电涌保护器的要求说明的条文;是只考虑了过电压要采取多级保护措施,而没有考虑为什么要采取多级保护措施,更没有根据设计对象研究采取怎样的多级保护。

随着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遇到的疑难技术问题也越来越多,譬如,安装了避雷带,还被雷击掉了楼角,是设计不合理,是施工质量有问题,还是另有原因?很多建筑、设施,按规范要求应视为Ⅲ类防雷建筑,安装的却是Ⅱ类或Ⅰ类才要求的防雷装置,但又不完全满足Ⅱ类或Ⅰ类的某些条款要求,那么这类的防雷装置是合乎规范的合格防雷装置,还是不合格的?问题看上去似乎并不复杂,但回答起来却并不容易,而且一旦出错,就关系到被检测单位整改问题和检测部门的技术水平。

2 检测实例分析

2.1实例介绍

图1为某武警部队枪械库区平面图,abcd为库房建筑,呈凹形布局,高度为3米;a’b’c’d’为库区围墙,围墙西北角设一高6米的警卫岗楼,楼顶设避雷带。在库房两侧各安装独立避雷针一支,针高15米,距库房的水平距离分别为2.5米和1.8米,距围墙根的距离分别为1.5米和1.2米。

图1:某枪械库区平面图 图2:黄土洞库剖面图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以下简称规范)第2.0.3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建筑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所采取的直击雷防护措施却是只有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才明确要求的独立避雷针装置。根据《规范》第3.2.1条第五款之规定,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支架及其接地装置距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但至少不得小于3米。

在该枪械库管理人员提供的2001年检测报告中,指出避雷针距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议整改,但一直未予实施。

2.2 对规范的理解

理解一:像2001年检测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该枪械库所安装的独立避雷针距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至少3米,应予整改。

理解二:安装独立避雷针是《规范》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采取的直击雷防护措施,要求独立避雷针距被保护物保持不小于3米的安全距离,目的是为了防止雷击电流流过防雷装置时所产生的高电位对被保护的建筑物或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发生反击。

3设计实例分析

3.1实例介绍

图2 为某煤矿民爆炸药库的位置示意图,库室于30多米高的陡峭三崖根部掘进形成,库房出口对面正对的是15米高的土崖,整个库区范围被两面山崖遮挡。根据建筑设计有关规范,该炸药库在设计时被定性为黄土洞库,其直击雷防护参照覆土库的要求设计,即在距库房5米的适当位置,安装两支独立避雷针加以保护,避雷针的设计高度,根据一类防雷建筑的设计要求,以30 米的滚球半径计算为15米。

3.2对规范的理解

理解一:该炸药库为覆土炸药库,炸药库应按一类防雷设计,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地下及覆土火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的有关规定,该建筑应安装独立避雷针加以保护。

理解二:该建筑虽然是一类防雷建筑,但应考虑该建筑所处的实际位置和构成形式,它和一般的覆土炸药库并不相同,其覆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工覆土,而是利用了30米高的山崖,且较近的对面还有足够高度的土崖遮挡。显然,第二种理解更符合防雷技术和规范的要义,跟能有效地实现趋利避害的目的。

防雷是在雷电理论研究和防护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全成熟的雷电学理论和十分有效的防雷技术。防雷装置不像其它功能性设备那样,只要设计安装完成,就能基本或完全实现它预想的功能。因此,防雷技术规范只是对最新防雷理论和技术的总结和应用,并不是说只要照规范安装就能确保被保护设施不遭受雷电侵害(在对规范理解应用正确的前提下),更不能生搬硬套规范,以为自己的设计只要满足规范要求就行。因此,在防雷实践中,将对防雷技术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与当前防雷技术的最新进展以及被保护对象的具体特点相结合的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因地制宜地提出对某一对象的保护方案,使其既符合规范要求,又最大限度地运用当前的防雷理论技术,才能正确地把握规范的要求,合理地解决实际遇到的防雷技术问题。

4 结论

4.1、《规范》是对相应技术领域的最低标准的基本要求,其底线不可以突破,但可以提高设计要求标准。在日常的防雷设计审核业务中遇到的防雷设计对接地电阻的要求一般均是小于1欧姆,但现行的防雷技术标准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4.2、《规范》所述的每一条款均有严格而准确的含义,相联系的条款之间均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在实际理解与应用中必须全面考虑,准确把握。

4.3、在日常的检测和审核业务中,并不是所有的设计方案和防雷装置都严格按规范条文设计安装,只要总体设计并不违反《规范》要求即可,大部分情况是设计高于《规范》要求。

4.4、在《规范》的应用中有时并没有现成的条款套用,但可以参照类似的情况分析应用。譬如避雷带的安装位置,《规范》要求应沿屋角、屋脊、屋椽和椽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但有些建筑因造型需要,屋角、屋脊、屋椽的位置、尺寸范围较大,难以确定避雷带安装的恰当部位。这一问题也是被建筑设计部门一直忽视的细节问题。

4.5、在防雷检测工作中,检测人员的主要精力往往都集中在接地电阻的测量上。《规范》对防雷装置的要求并不仅仅是接地电阻的大小,实际上《规范》对接地电阻的要求只是诸多要求中的一点。检测报告中对某一防雷装置的检测结论也不是单指其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6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 卓越工程师 房屋建筑学 教学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旨在培养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工程技术人才,强调本科教学中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培养。2010年郑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被教育部批准为卓越工程师首批试点专业,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和研发型工程师。在此前提下,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对一系列专业基础课进行了教学创新与探索,以适应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模式。

1 基于“知识、能力和素质”教学模式的改革内容

1.1 修订教学大纲

根据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制定出新的“房屋建筑学”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后的大纲以常用民用建筑构造原理和设计知识为主,适当考虑建筑设计能力的训练,而工业建筑构造知识仅作为一般性了解;民用建筑构造原理作为重点内容,穿插布置墙脚构造设计、楼梯构造设计和屋面排水组织设计三次基础课程设计,充分利用基础课程设计以巩固知识,彻底改变以往图纸错误较多的弊病,为后续房屋建筑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打下扎实的基础,系统、逐步地提高学生的建筑设计水平。教学环节具体的学时分配为:民用建筑设计16学时(含4学时建筑设计方案入门);民用建筑构造28学时(含6学时基础课程设计);工业建筑设计8学时,共计52学时。

1.2 编写新教材

2011年2月,作者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新的《房屋建筑学》教材(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规划教材,已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该教材注重了教材内容的效用性、稳定性与时效性。将现行建筑标准规范贯穿到各章节;增加建筑设计的方案构思、建筑节能及建筑防火设计内容;精选三个典型建筑案例,强化学生整体知识与能力的培养。

2 多层次的教学活动

2.1 教材与建筑标准规范、各种标准图集结合的教学方法

合格的卓越工程师必须具有熟练运用建筑设计规范、手册及各种标准图集的能力。教师在讲解教材内容的同时,指出其所在最新的规范和图集出处,以此来加深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通过墙脚构造设计、楼梯构造设计和屋面排水组织设计三次课程作业,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熟练运用建筑设计规范、手册、各种标准图集及参考书的能力,注重了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以下列出了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常用建筑标准规范和图集:“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筑图集” (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和“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等。

2.2 结合三次课程作业的互动式教学

在民用建筑构造教学中,充分重视墙脚构造设计、楼梯构造设计和屋面排水组织设计三次课程作业,每次作业的学时分配为:课上2学时+课下讨论。在课上第1学时,教师详细讲授设计任务书,在黑板上图示重要的设计绘图内容,规范作图,使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引导学生逐步适应设计过程;课下讨论过程中,安排学生每3人组成一个小组,详细讨论设计条件、设计内容、设计方法及设计步骤,在讨论的基础上查阅规范和图集认真完成课程作业;课上第2个学时,学生将讨论结果和作业制成PPT文稿,展示给每位学生互动交流,听取同学和老师的评价意见,在互动的过程中吸取别人的精华,改正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设计能力。在互动式教学活动中学生扮演了主要的角色,构思、设计、绘图、评价,再修改直至完成最终成果,加强了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运用、消化和吸收,逐步养成了主动学习,主动查阅规范和图集等参考资料的良好习惯。

2.3 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回归教学法

平屋面排水组织设计是房屋建筑学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学生在实践中接触较少,设计出的平屋面排水组织设计图常造成屋面积水。首先,带领学生到宿舍楼上人屋面实地考察,注重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及天沟线坡度、突出屋面上的结构物等知识点的调研;其次,从实践回到理论,教师在课堂上引入与屋面排水组织设计有关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对涉及到的规范条文进行详细讲解,按步骤总结出简便、正确、易于操作的设计方法,图例展示各种不同形状屋面排水组织设计的画法;最后,学生每3人一组在前期的基础上,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设计屋面排水系统草图,展示作业,汇报设计构思,听取教师和同学的评价,再次修改图纸并形成最终结果。

3 基于“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考核评价

以往房屋建筑学考核方式是笔试成绩为100%,创新后的“房屋建筑学”考核方式是30%的绘图作业成绩(知识运用及设计能力)+10%团队协作成绩(学生构思、设计、评估和修改阶段的讨论记录)+60%笔试成绩(基础知识及原理)。

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的房屋建筑学教学方案第一次在2009级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本科生中实施,2009级学生考核难度与以往相同,考核等级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60~69分)和差(60分以下)。与改革前考核结果相比,优突破20%,良的比例基本上达到43%,中及以下的比例明显减少,教学效果改善明显。基于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模式,提出了集“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种新的教学模式既充分发挥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又保证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显著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各项综合素质,为其他课程的教学创新与探索提供了一些借鉴意见。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2012年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栗惠芳,吴强,刘芳芳.欧洲工程师培养体制的借鉴与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11(9):60-62.

[2] http://www.hku.hk/.

第7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规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TU3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城镇化发展的进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在提倡节约用地的今天,建筑物只能向上部空间发展,才能满足人们对居住和工作的需求。于是高层建筑已经成为现在主流的建筑形式,因此建筑结构设计的安全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建筑的使用寿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下面就针对当前的高层建筑进行其结构设计安全度的阐述。

明确建筑质量问题和建筑结构安全度两者之间的关系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队伍当中,由于入行门槛较低,因此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利益的驱使,导致现在很多建筑由于管理腐败,违法违规,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或者不懂技术,不按照建筑流程科学施工,不进行科学验收,导致建筑事故频繁出现,更多的人认为是由于建筑结构设计的安全度出现问题,其实出现的建筑事故绝大多数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出现某种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而不是由于结构设计出现的问题,真正由于结构设计而造成的事故仅占很小的一部分。许多建筑专家在各类的学术交流中也频繁提到不要将工程的质量问题同工程的结构安全度混为一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惊慌,造成社会出现不安定因素。

我们国家的结构安全度是按照我国实际国情进行设定的,到现在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相对于国际认可的取值范围,虽然设置水准较低,但是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过去实施的二十多年中,几乎不存在因为设计规范安全设定不当而发生承载力失效的例子。因此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只要按照正确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就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当然随着建筑形式的不断变化,建筑的高度越来越高,其中荷载与材料强度统计数据就会有所变化,因此从结构设计理论、标准设定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新进行安全度设置水准的考虑,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理性的对待我国的结构设计安全度的设置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们国家在许多方面和这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现在许多人都认为什么都是国外的好。在建筑行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许多设计者认为国外的许多建筑理念和建筑规范都远优于我们国家,于是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盲目的引入国外的一些理念和规范,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承认在一些方面确实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但是针对我国规范中的构造要求并不是远远落后于国外,在某些方面我们已经超过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要理性的看待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并不是提高了安全度,建筑物就会非常安全了,还是以上提到的,如果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那么再高的结构安全度也无济于事。所以只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安全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就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没有必要崇洋,引进国外的建筑理念和相关规范,虽然大大提高了水准,但是却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关于安全度设置水准的调整讨论

虽然我们国家的建筑结构安全度符合我国国情,也在国际认可的取值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工程技术人员认为要想加速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提高建筑结构安全度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建筑基础设计安全的相关规范,因为国家制定相关的规范就是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避免以后结构出现问题。所以在进行房屋结构设计时,要认真仔细,反复进行计算和审查,避免出现丝毫差错,因为丝毫差错可能就会在今后出现结构上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出现以后,一方面不容易发现,成为隐形问题,容易扩大;另一方面在今后发现问题以后,补救方面很困难,可以说几乎没办法实施相关的补救措施。那么就要求在设计初始就重视设计安全工作,避免今后结构问题存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针对我国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需要适当的进行提高,通过与国外一些规范相比,我们的结构安全度偏低,我们国家建筑业要想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提高结构安全度,这样对我国的建筑行业将会带来新的发展。在现在提高结构安全度所需要的付出在整个建筑物造价中的比例已降到了很少的程度,对于建筑整体预算影响不大,但是却可以大大降低结构安全度不足所带来的一些安全隐患。因此考虑到市场经济、考虑到建筑使用者的要求和建筑业的长远发展,适当提高结构安全度是可行的,但是在提高的幅度上应该从社会经济方面全面、长远的考虑,听取多方面意见,进行科学研究分析,寻求可以与国际接轨的新的设定水准。例如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将建筑用钢量平均增加12%~20%,这个标准确定后,虽然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规范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安全度的提高不仅只是单纯加大材料的使用量,更重要的是要以科学技术发展为前提,不断使用新技术和采用新材料,采取新的结构体系和科学的施工技术等来提高结构安全度。当然一些规范可以通过意见听取和科学研究进行调整,但是还有一些规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较大幅度的调整,那么我们就应该遵循现在的规范,做好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严抓施工质量,做出让建筑使用者放心的精品工程。

3、避免设计中的浪费现象出现。虽然提高建筑结构安全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的讨论也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盲目的认为我国现行的规范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觉得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会出现结构的安全问题。于是许多设计人员就加大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量,认为这样就提升了建筑结构的安全度。其实不然,我们国家现行的规范是按照我国国情制定的,之所以没有进行修改,是因为现在还符合国情,这样无形中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例如现在建筑多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在钢筋的使用量上,我们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钢筋使用量,就符合结构安全设计。但是一些设计人员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不合理的加大建筑结构中钢筋使用量,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四、总结

我们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建筑结构的安全度,一直提倡以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政策,作为建筑设计人员,一方面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对自己的设计工作认真负责,避免出现设计问题。另一方面应该合理进行建筑安全设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现。正确合理的安全设计,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安全,还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巧月.关于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的几点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11期

第8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委托 鉴定方法和规范

近来年,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愈发普遍。在诉讼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而为审判提供依据。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经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鉴定委托、鉴定方法或标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这需要专业能力很强的检测机构。而根据《计量法》和《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检测类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不包括产品),通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只提供检测数据,不做评价。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只能是通过iso/iec17020:2005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即在实验室(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对申请从事不同领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才可以。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等等。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行业资质即可,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榷。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第9篇: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问题

时至今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历时30年,在此期间,该规范被修改5次,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消防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的,它凝聚了消防专家们的所有心血和智慧。近几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的数量大量增加、周围环境越来越复杂、室内设计也在不断更新,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尚未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更新,这就导致防火规范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其中的很多条文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甚至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出现执行者产生多种理解或者理解错误的现象。接下来,就针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1.高层单元式住宅入户门和窗户墙的设置

1.1住宅户门的设置

《高规》规定:对于18层以下的高层民用建筑,每层都用设置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都应该设置一座通向楼顶的疏散通道;住宅的户门应该为甲级的防火门,户门不应该直接开向前室,如果必须开向前室,那么这个户门必须也是甲级防火门;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门应该是乙级防火门;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较小规模的它是住宅,都只需要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在单元式住宅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楼梯间。

一般而言,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塔式住宅的危险性更大,但是规范中要求塔式住宅户门没有开向前室的时候,可以设置成普通门,而开向前室的时候只需要设置成乙级防火门,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则无论遇到怎样的情况都设置甲级防火门,这种规范要求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很显然《高规》对户门的要求是存在较大问题的。其次,《高规》意指出,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必须设有甲级防火门,是不是该理解为18层及18层以上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就不必设置甲级防火门,并且户门直接开向前室时是不是可以设置为普通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文的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表述不够严谨,甚至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多种理解。

1.2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

《高规》规定: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该设置防火墙,当塔式住宅户门开向前室时,不需要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无论有没有开向前室,都应该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并且对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进行严格要求,其宽度和高度不得低于1.2m,并且是不燃烧体墙。

通过《高规》的规定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单元式住宅明显严格于塔式住宅,但是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更具有危险性,因此,这种设置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于塔式住宅的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均没有进行规定,这对建筑来说,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防火。

2.高层建筑底部营业厅疏散通道宽度的设定

2.1《高规》对疏散宽度的设定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走道宽度应该按照人数计算,对于净宽度,应该按照通过人数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照人数最多的一层进行计算,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应该按照每通过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最小净宽度应该大于或者等于0.9m。对于每100人疏散净宽度的规定是1m。

2.2对《高规》疏散宽度设定的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其上部的场所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完全的防火分隔和独立的疏散通道,因此,如果是上层着火,那么底部的营业厅受其影响并不大,这就从侧面反映出,高层民用建筑底部的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商业营业厅的疏散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是底部的营业厅着火,这一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也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上部的疏散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疏散宽度的设定,应该对上部的每100人疏散净宽度适当增加,对于底部的疏散宽度则无需改变。所以,《高规》中设定的疏散宽度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在实际设定中,应该充分遵循《建规》中对疏散宽度的设定,即地上一、二层定为0.65m,地上三层定为0.75m。

3.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

3.1对厅室出口的设置

《高规》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但是对于位于高层民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误解,对于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厅室出口应该参照怎样的标准,没有进行准确的定位。为了保证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准确的参照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参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

3.2对排烟设施的设置

《高规》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三层以上部分,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标准,所以,《高规》对于娱乐场所的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为了保证高层民用建筑的全面防火安全,应该在《高规》中补充相应条文。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建筑工程突飞猛进,民用建筑作为人们稳定生活的保障,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加强建筑安全方面的设计工作,目前,影响民用建筑最为严重要素之一的火灾,已经成为所有建筑过程设计阶段最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的设计,更是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确保现阶段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笔者认为完善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为关键,为此,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