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精选(九篇)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第1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第2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以下称: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及系统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建金协)依据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登记、创建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按照技术特点分为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等三个类别。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格,经审查合格,由中建金协发给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五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登记的分级。

光电建筑应用产品制造设特、壹、贰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集成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

中建金协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直接向中建金协申请。

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

第七条 申请行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上岗证、个人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五)企业生产设备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六)企业产品生产、设计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之日上一年年检合格);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区域性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办公场地证明(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五)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后期质保维护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代表企业技术进步的证明资料和荣誉证书(包括新产品、技术专利、工程获奖)复印件;

(七)产品质量证明及近期检测报告(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第九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依据其实际具备的能力,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企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一条 企业资格登记考核由形式审查和实地考核二种方式组成:

形式审查:由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负责纸质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

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的对象、方式、考核内容由专家组提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决定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资料受理机构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组审查后,由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建金协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 通过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登记内容将由中建金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建金协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企业遗失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获得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企业的登记范围将在中建金协、委员会()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格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对资格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中建金协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必要时可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依据标准对企业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项目售后服务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检;

(三)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四)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联系方式、装机量、质量证明等)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发证部门将重新核定其资格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等级的获证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可以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一)违反登记程序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四)违反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光电建筑应用行业市场秩序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填报资料,逃避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企业资格登记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资格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登记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在“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一)涂改、伪造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3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第4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和公司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备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十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二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二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文件。其中,清算报告还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六、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5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这是一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关系认定的案例。本案中4人原本为朋友,李某邀请大家经营兔场,由此而设立的企业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合伙企业7还是私营企业呢?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据此,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而本案所涉企业不具备这些要件,法院认定为合伙企业显然不妥。

如果当初登记行为违法而导致企业设立无效,那么本案中四个人的关系仍然需要界定。他们的关系只可能有两种,要么是借贷关系,要么是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工商登记违法,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不具备认定合伙的条件。张某、赵某,王某也提供了资金,但其性质为集资,在三人与李某产生矛盾的情况下,李某向三人返还了集资款,且结算了利息,因此这笔资金性质应为借贷而非投资。他们的关系应是借贷关系。 (作者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

犍为县工商所支部联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第6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

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关单位年审制度进行改革,取消了一年一次的年审制度,改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2年延续制度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3年换证制度。并就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程序、内容上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根据企业性质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时间不同,共分为6种处理情况:

《规定》生效后新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如果是2005年6月1日《规定》生效后到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证书尚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在2006年办理海关的许可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规定》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下同):

如果是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本单位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未按期参加2005年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自理报关单位:

如果是《规定》生效前注册登记但未按期参加2005年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自理报关单位,由于报关证书已经到期自动失效,海关将不再接受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如果需要继续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或原国际货运企业(《规定》不再作区分,统称为“报关企业”,下同):

如果为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如果为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本单位报关业务的开展。

未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报关企业: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如果需要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原专业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

如果是原专业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如果总公司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有效期限2年,《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若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报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是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的不同情况。虽然海关不再实施集中式的检查,但并不意味海关放弃对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监管责任。代之以对报关企业实行二年许可延续审查、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实行三年换证,同样可以完成对企业变更信息的采集。其目的性和针对性更强,而且将年审这种定期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可更合理调配有限的人力资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在这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到海关提出申请的“期限”是不一样的。

第7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8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贸易便利化工作目的及意义

贸易便利化主要是指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时所感受到各种便利的程度。上海开展贸易便利化工作,目的是将上海市打造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

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是在当前我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既是上海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外贸保稳定增长精神的具体落实,也是上海加快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指标体系来衡量贸易便利化的水平。

二、贸易便利化工作效率指标的构成

贸易便利化工作效率指标包括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主要由服务管理指标、效率指标和成本指标构成。该指标框架目前暂仅适用于进出口货物贸易,将来根据条件再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根据贸易开展的时间顺序,分为贸易开展前、贸易开展中、贸易开展后3类指标。

(一)贸易开展前

1.工商注册登记。

(1)企业名称预登记,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2.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

(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向市商务委进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备齐有关证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备案登记,领取备案登记证书。

(2)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对申请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4.报检单位备案。

对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贸易开展中

1.电子申报率。

电子申报率是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申报的比率,由电子申报数与总申报数的比例表示。

2.海关报关单企业规范申报率。

海关报关单企业规范申报率是指规范申报的报关单占报关单总量的比率,反映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的单证质量。

3.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率。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率指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进出口税费的比率。

4.海关证明联签发。

对于已正常结关的报关单,海关自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工作。

5.检验检疫业务。

(1)报检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检申请,检验检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指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的过程。一般情况下,现场查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抽/采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处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在1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检验检疫在1个工作日完成相关证单的签发工作。

6.许可证业务。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部分商品涉及许可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办理进出口通关、通检手续时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许可证才能办理放行手续。目前,许可证主要涉及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纺织品产地证等。

(1)出口许可证: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进口许可证:在申请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在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进口许可证。

(3)自动进口许可证:凡办理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皆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目录一、目录三的商品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自动领取进口许可证。

(4)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国家批准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证。

(5)纺织品产地证:企业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签发。

(三)贸易开展后

1.外汇管理业务。

外汇管理效率是指企业在进行外汇核销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具体分为几个环节:

(1)领用核销单:当场领取。

(2)交单:交单指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该操作由企业在海关通关后,直接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办理。

(3)出口核销:目前绝大部分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办理,只要企业提交核销材料符合要求,可当场办理。对少部分报送量大,一时无法当场办理的企业,采取预约核销方式,也一般在3天内办理结束。

2.出口退税业务。

出口退税效率体现于出口退税审核时间,即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后进行各项审核的时间。

(1)受理正式申报:区县税务局认可出口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并接受相关纸质退税单证报表。

(2)单证审核:各区县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进行审核、调整。

(3)机审:各区县税务局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4)签批:各区县税务局分管局长对已审核数据办理签批手续。

以上4个环节,区县税务局应抓紧办理,在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数据报批:各区县税务局将已签批数据报送市级退税主管部门。一般1个月报2次。

(6)审批: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区县税务局的报送数据。

(7)开具收入退还书:各区县税务局对经市级退税主管部门审批的数据开具收入退还书。

3.进出口行政收费增减率。

进出口行政收费增减率是指有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占年度进出口额的比重。

三、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的机制

为更好为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服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向社会公布。规程的制定有助于更好地为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服务,同时也是对上海各有关进出口服务部门服务水平的考验。这既是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需要,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需要。贸易便利化工作机制主要由协调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来保证。

(一)贸易便利化协调机制

由市政府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管局上海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针对贸易便利化问题,将通过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和专项问题工作会议解决,每个议事层面都按贸易便利化工作的重要程度承担相应的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3个层次组成:

1.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选取某一专题进行重点研究。

2.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3.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对企业反应集中、涉及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贸易便利化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二)贸易便利化日常工作机制

1.企业反映与要求的收集。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各区县或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适时开辟网上工作专栏,接受企业关于贸易便利化问题反映;

各成员单位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反映。

2.对企业反映的整理归类。市贸易便利化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对收集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并在一周内明确协调处理的牵头部门。

3.对企业反映的办理。涉及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由各成员单位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的一般性问题,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需转报其他部门的问题,可报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

4.及时反馈。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各成员单位或牵头部门协调处理后,负责协调处理的部门应及时回复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牵头部门。

第9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申请开办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作出准予或不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发照:经审查和核实,对核准登记的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