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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清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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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清工作总结

第1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2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以建设“最美县城”为平台,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旧厂区改造和低效闲置土地(厂房)处置,有序推进集聚区的“三改”工作,切实提高旧厂区的品质,改善生产环境,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加快田园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在产业集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旧厂区改造工作和环境整治工作,配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效益产业发展腾出空间。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不锈钢产业有安全隐患的旧厂房的改造、低效闲置土地(厂房)处置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实现“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提升品位”的改造目标。2013年——2015年完成改造有安全隐患厂房40000平方,处置闲置土地296.64亩,清理非法占地90.98亩。

三、工作任务

2013年——2015年完成产业集聚区不锈钢企业旧厂房改造和低效闲置厂房土地处置,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零星土地并进行绿化。

1、实施不锈钢企业旧厂房的改造

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企业生产条件、优化园区环境为目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改造不锈钢生产企业的危旧厂房为重点,分三年实施,全面完成全区的危旧厂房改造工作(附表1)。

①2013年:工业园区50省道沿线、江南工业区块江南公路沿线为第一批改造企业,完成改造任务16140万平方米。

②2014年:确定一批有安全隐患且企业生产正常的不锈钢企业为第二批改造企业,完成改造任务13880万平方米。

③2015年:全面推进和完成不锈钢企业危旧厂房的改造。

2、推进低效闲置土地(厂房)的处置

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以效益产业发展腾出空间为目标,在“三改”三年行动中,采取“腾笼换鸟”的方法处置低效闲置土地296.64亩,闲置厂房19976万平方米(附表2)。

3、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的土地

按照促发展、优环境的要求,结合“五边四化”工作,分步清理集聚区周边非法占用的土地,统一清理地上附着物,改善园区的整体环境,2013年完成清理非法占用土地90.98亩(附表3)。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从现在开始到2013年6月底。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三改”要求,到各联系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地块、面积、建筑的状况、产业现状、改造和整治意向等,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到2015年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梳理和确定一批反响强烈、安全隐患大的旧厂房和低效闲置土地,经“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办公室核实后,制定改造方案和处置方案,以点带面,制定计划,全面推进。完成集聚区范围内危旧厂房和低效闲置厂房土地处置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在“三改一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验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完整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生态产业集聚区分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

第3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合法权益,规范社有资产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社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清查目的

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核实供销社系统改制、尚未改制企业留存的供销社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为社有资产规范管理创造条件。

三、实施时间

2012年10月28日至12月15日。

四、清查基准日

资产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30日。

五、清查范围和内容

1、资产清查范围:县供销社理事会尚未改制企业全部资产、已改制留存企业的供销社资产、改制企业中的供销社资产。

2、清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产使用情况,账内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等。

六、实施步骤

资产清查的整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2年10月28日至11月8日)。主要工作是:成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动员培训、开展自查。

2、重点清查阶段(2012年11月9日至11月30日)。按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县社成立检查小组,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产权界定结果的初步意见,报县社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3、汇总分析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对资产清查各类经济报表进行归类、汇总,并将汇总结果输入微机,建立档案,总结分析结果。

七、工作要求

1、县社理事会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并要落实专门人员,严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完成清查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查时间,影响清查进度。

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如果不符,找清原因,加以说明;重点清查现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并做到账、证、物相统一。

第4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调好两个结构,活化资金存量今年,国家实行财政、信贷“双紧”的方针,其目的是减少货币投入,促进原有生产要素的调整及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发展经济的目的。商业部门担负着回笼货币、繁荣市场的任条,其经营如何,对于能否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在货币紧缩、投入减少的情况下,支持商业企业、提高效益、保住市场唯一的出路是活化资金存量,调整好两个结构,提高原有资金的使用效能,缓解供求矛盾。

(一)调整好一、二、三类企业的贷款结构今年初,我们根据上级行制定的分类排队标准,结合xx年我们自己摸索出的“十分制分类排队法”,考虑国家和总行提出的支持序列,对全部商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并逐企业制定了“增、平、减”计划,使贷款投向投量、保压重点十分明确,为今年的调整工作赢得了主动。

到年末,一类企业的贷款比重达65.9%,较年初上升4.7个百分点,二类企业达26.7%,较年初下降2.6个百分点,三类企业达7.4%,较年初下降2.1个百分点。这表明,通过贷款存量移位,贷款结构更加优化。

2.着力开展清潜,向潜力挖资金针对商业企业资金占用高、潜力大的问题,我们今年建议市政府召开了三次清潜工作动员大会,组成了各级挖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奖罚政策,在全市掀起了一个人人重挖潜、个个来挖潜的高潮,变银行一家的“独角戏”为银企政府的大合唱,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商业企业挖潜工作的开展。为配合好企业清欠,我们还在三季度搞了个“清欠三部曲”,派出信贷员28人次,帮助企业分市内、市外、区外三个层次清欠,清回资金317笔,581万元,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3.全力督促企业补资,向消费挤资金%,压缩各种结算资金688万元,使结算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为解决商业企业自有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我们除发放流动基金贷款利用利率杠杆督促企业补资外,还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引导企业学会过紧日子,变消费基金为经营资金。在我们的推动下,有7户企业把准备用于消费的285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参加周转。如地区纺织品站推迟盖宿舍楼,把85万元企业留利,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今年,我们共督促商业企业补资158万元,为年计划的6倍。

全年补资158万元,使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由年初的6.5%上升7.9%。 通过调整两个结构,促进了资金存量向好企业投入,加快了资金周转,盘活了大量资金,使一方面资金需求量大、一方面资金占用严重不合理的矛盾得以缓解。 实行商品监测,搞好

商品供应 商品是否丰富、价格是否平稳,是判断市场优劣的标准。商业信贷的任务就在于及时、足量地把资金输到穴位上,支持商业部门及时组织商品供应市场,避免市场紊乱,我们采取的措施是:(一)进行商品排队和监测为保证市场供应,了解消费者对哪些商品最为敏感、最为需要,年初,我们抽出近两个月时间对300种日用消费品进行了商品排队,排出了97种畅销商品、134种平销商品和69种滞销商品,通过排队,摸清了市场状况,找到了工作着力点。为使商业部门的采购既能充足供应市场,又能防止积压,减少资金占用,我们集中对火柴、肥皂、奶粉、搪瓷用品等50种商品进行监测,设置了监测卡,每旬统一对这些商品的进、销、存、价格等方面进行监测分析,然后及时指导商业企业调整采购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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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年4、5月份,我们发现有不少商业部门火柴库存薄弱,市场价格混乱,及时提供资金支持百货站重点采购。仅7天,就使市场火柴充裕起来,价格回落到正常水平。

(二)压集体、保国营,重点支持国营零售企业国营零售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担负着供应市场、平抑物价的艰巨任务,其经营好坏对市场关系重大;而集体企业普遍管理水平低,且多追求盈利,不承担保市场的责任。

四、抓政治思想工作,促廉政建设今年,我们始终把政治思想工作做为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坚决地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为惩治腐败、重振党威,我们还狠抓了廉政建设,制定了实施方案,坚决做到不吃请、不受礼、不以贷谋私,清正廉洁,把我们建成一个团结的集体、战斗的集体、朝气蓬勃的集体。

第5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6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7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国家实行财政、信贷“双紧”的方针,其目的是减少货币投入,促进原有生产要素的调整及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发展经济的目的。商业部门担负着回笼货币、繁荣市场的任条,其经营如何,对于能否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在货币紧缩、投入减少的情况下,支持商业企业、提高效益、保住市场唯一的出路是活化资金存量,调整好两个结构,提高原有资金的使用效能,缓解供求矛盾。

(一)调整好一、二、三类企业的贷款结构

今年初,我们根据上级行制定的分类排队标准,结合1988年我们自己摸索出的“十分制分类排队法”,考虑国家和总行提出的支持序列,对全部商业企业进行了分类排队,并逐企业制定了“增、平、减”计划,使贷款投向投量、保压重点十分明确,为今年的调整工作赢得了主动。到年末,一类企业的贷款比重65.9%,较年初上升4.7个百分点,二类企业达26.7%,较年初下降2.6个百分点,三类企业达7.4%,较年初下降2.1个百分点。这表明,通过贷款存量移位,贷款结构更加优化。

(二)调整好商业企业资金占用结构

长期以来,由于我市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致使流动资金使用不当,沉淀资金较多,资金存量表现为三个不合理:一是有问题商品偏多,商品资金占用不合理;二是结算资金占用偏高,全部流动资金内在结构不合理;三是自有资金偏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不合理。针对这三个不合理,我们花大气力、下苦功夫致力于现有存量结构的调整,从存量中活化资金,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推行内部银行,向管理要资金

我们在1988年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在全部国营商业推行了内部银行,完善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机制,减少了流动资金的跑、冒、滴、漏,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聊城市百货大搂在实行内部银行后,资金使用明显减少,而效益则大幅度增长。今年全部流动资金占用比去年增长1.5%,而购、销、利的增幅均在30%以上,资金周转加快27%。据统计,通过开展内部银行,商业企业约计节约资金450万元。

2.着力开展清潜,向潜力挖资金

针对商业企业资金占用高、潜力大的问题,我们今年建议市政府召开了三次清潜工作动员大会,组成了各级挖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奖罚政策,在全市掀起了一个人人重挖潜、个个来挖潜的高潮,变银行一家的“独角戏”为银企政府的大合唱,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商业企业挖潜工作的开展。为配合好企业清欠,我们还在三季度搞了个“清欠三部曲”,派出信贷员28人次,帮助企业分市内、市外、区外三个层次清欠,清回资金317笔,581万元,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3.全力督促企业补资,向消费挤资金

为解决商业企业自有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我们除发放流动基金贷款利用利率杠杆督促企业补资外,还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引导企业学会过紧日子,变消费基金为经营资金。在我们的推动下,有7户企业把准备用于消费的285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参加周转。如地区纺织品站推迟盖宿舍楼,把85万元企业留利,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今年,我们共督促商业企业补资158万元,为年计划的6倍。

第8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汇算清缴;事项调整

中图分类号:F275;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思路

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清算既有共性,即常规项目调整;也有其独特性,即特殊事项调整。根据开发的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房地产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开发项目尚未预售型,开发项目已预售但未竣工型和开发项目已竣工交楼型。以上三种类型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差异很大,清缴思路如下。

1.开发项目未预售类型企业

此种类型房地产企业,或者尚未取得开发项目,或者已取得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或者已开工在建但尚未预售。对于这种类型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涉及到预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更不涉及到开发成本的调整,所涉及的主要是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及营业外收支等的调整,即只涉及到常规项目调整,与其他行业企业基本相同。

2.开发项目已预售但未竣工交楼企业

此种类型的开发企业,其项目在建设阶段并已预售,已取得预售房款收入,但因未交楼尚未结转营业收入。与第一种类型企业相比,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不同产品毛利率,按照产品类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开发项目已竣工交楼类型企业

此种类型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部分或全部竣工交楼并结转收入、成本。与第二种类型企业相比,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要进行以下两部分调整:营业收入调整和营业成本的调整。

综合以上,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清算独特之处是主要涉及到三种特殊项目调整,即预售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调整。

二、预售(营业)收入调整

对第二种类型企业来说,是调整预售收入;对第三种类型企业来讲是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能要调整预售收入。对预售收入调整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营业收入调整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预售收入调整

预售房款收入,因未结转收入,企业在“预收款项”科目记账。调增的方法是将预售收入乘以当地税局规定的预计毛利率得出的预计毛利额,再扣减对应的预售收入已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收入的调整

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有预售收入的,先调增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鉴于开发项目已确认了营业收入,再调整此部分。

所确认的营业收入因已在以前年度预交企业所得税,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营业收入时也结转了税费故应对此部分进行调增处理。纳税调减金额为营业收入乘以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适用的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再减去确认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可能更为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如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预计毛利率有改变,那就要用不同毛利率分段计算预计利润;如本年确认的营业收入既有以前年度的和本年度的预售收入,则此两部分预售收入都要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成本的调整

只有确认营业收入的企业,才会结转营业成本,因此营业成本的调整只发生在第三种类型企业。之所以要对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是因为所结转的成本里有尚未收到发票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支付工程款,尚未取得发票;二是工程合同结算未完成,结转成本时预提了部分成本且超出规定比例。

对于一种情况,2011年第34号文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可据实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

对于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成本时,大量工程合同未最终办理结算导致项目成本不完整。根据会计配比原则,财务人员在结转营业成本时就需要在成本管理人员的协助下按照每个合同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提成本,以保证所结转营业成本配比结转的营业收入。但是,预提的营业成本不一定都符合税收法规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因此,对结转的营业成本包含的预提成本超过合同金额10%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预提成本的余额是出包合同金额10%,是出包合同金额合并计算,还是按照单个合同金额分别计算,会有差异,法规没有说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给出的答复是按照所有出包合同合并计算,也就是说预提成本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合同的部分可以抵消预提成本有余额的部分。解答中举例: 某公司某项目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为600万元,另外一个为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在计算计税成本时,可以按照700万元在税前扣除,即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不是只预提400万元的10%。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解,在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只要出包工程合同未结算完,就可以按照预提出包工程合同总额10%的金额预提成本作为计税成本;也就是说,以后汇算清缴年度合同结算当年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纳税调减额。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完毕的,只要预提工程成本合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来齐发票,不受以上“10%”的限制。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第9篇:企业三清工作总结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服务年为契机,以优化政务环境为重点,以服务房地产企业发展为基本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和涉企收费,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困难,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活力,为全市房地产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支持、服务和保证房地产业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涉企审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清理和规范,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53号)和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转提发〔20*〕2号)文件精神,严格对照清理标准,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方面,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压缩时限,最大可能地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编办)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严查乱收费问题,检查有关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整治房地产企业治安环境

建立整治房地产企业治安环境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强装强卸、恶意阻工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扰乱企业治安环境的行为予以严惩。积极构筑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为房地产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治安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鼓励、保护、引导房地产企业合法经营,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重点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无证销售、一房多卖、违规交房等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五)督查保障性住房建设

监督检查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到位落实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回购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到位情况和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启动工作。

(二)综合治理阶段(7月至10月)

1.全面清理和摸查。按照统一组织、双向清理、分级实施的原则,7月底前,由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和收费进行双向清理。向本级房管部门报送清理报表(见附件),澄清底数。由各级房管部门负责汇总,市优化办负责督办,8月底前逐级上报清理情况。10月底前,相关部门对经批准保留的项目进行程序优化,向社会作出承诺,规范行政行为。

2.综合解决问题。综合治理阶段,各单位要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任务,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主动深入房地产企业,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涉及房地产业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职能部门,要做到主动自查自纠和边清边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自觉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房地产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清理中要如实反映情况,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主动纠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3.动态跟踪问效。在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实施动态性跟踪问效,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及时给予表扬;对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负责任、进展迟缓、成效差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对清理不仔细,填报内容不全甚至虚报、瞒报的,责成重新清理申报;对企业反映的典型问题或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查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至12月)

各地组织对清理结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逐单位、逐项目检查,巩固成果,防止棚架。按照实施意见的内容要求,对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深入调研,查遗补缺,建章立制。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5日前,向市房管局、市优化办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综合治理房地产行业经营环境,是我市"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保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综合治理房地产行业经营环境工作联席会议,监察局、房管局、法制局、优化办、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编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市优化办综合督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