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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历史论文精选(九篇)

建筑历史论文

第1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一、中国历史建筑哲学———和谐之美

“天人合一”的哲学定理是中国建筑哲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之一,对我国建筑营造观念的各个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和”这一观念一直指导着建筑的选址、规划、布局和形制。传统的古代师徒制度将建筑工匠们的经验以及技术口口相传,加之灵活使用和思维的拓展,古代设计、规划与施工等营造活动则显得更为丰富多变,表现出古代劳动人民卓越的才能和伟大的智慧形态。如战国时代的《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叙述了有关城市建设的完整规划思想;在建筑规划的选址、布局、规划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地貌、水土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如“辨方正位”、“相土尝水”等理论的流传,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独立建筑中,我国特有木架结构将建筑本身的结构相互“锁住”。使整个框架形成一个牢固的整体,并利用三角形具有稳定性的独有结构特性,达到“墙倒屋不塌”的建筑水平,可谓独树一帜。在整体的建筑中,中国建筑多以组合而有序的排列为多数,讲究各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关系,以廊柱等结构联系起来;而在建筑色彩、建筑方位以及建筑形式及空间等结构方式中,也常常杂糅“天干”、“地支”、“八卦”、“五行”、“阴阳”等中国传统哲学观念,充分显示出华夏子民对整体构思的重视,而并不是注重条分缕析的思维特点,将人与自然、建筑等构成有机的和谐整体。难怪李约瑟在游览和研究清代皇陵后由衷地赞叹道:“皇陵在中国建筑形制上是一个重大的成就,它整个图案的内容也许就是整个建筑部分与风景相结合的最伟大的例子。在门楼上可以欣赏到整个山谷的景色。在有机的平面上深思其庄严的景象,其间所有的建筑都和风景融会在一起,一种人民的智慧由建筑师和建筑者的技巧很好地表达出来。”

二、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历史建筑美学之和谐

中国建筑的和谐美,同时体现在建筑形制的和谐上。儒家学派的思维特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具有深远的影响,浸透于生活中的每个领域,也必然成为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发展与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尤其体现在宫殿、坛庙、陵寝等皇室建筑形态之中,这也变相地表明中国古代建筑用自己的“身躯”与“血液”写下了当时帝王社会的“政治伦理学”,并通过建筑形式的尺度、均衡、对称等形式美学原则以及色彩、线条、体块等手段将本是抽象的伦理道德符号的演绎,变为具象化的“礼乐和鸣”。

(一)“中正无邪”的布局构造

中国古代园林建筑对称形体的构成体现了尊严和重要的特性。从结构与功能上区分,大致分为正堂区、休寝区、苑囿区三个功能区域。根据传统儒家哲学“中庸之道”的价值观,在建筑领域里也能看到强烈的“尚中”情结,表现了我国建筑领域的设计者们清醒的世界理性精神,是中国古代建筑文化的传统理念之一。集中体现在中轴对称的运用和强化以及中心对称的以攒尖式屋顶来强调的建筑形式。正如《乐记•乐论篇》所言:“中正无邪礼之质也”[4]。在周代时期,中国院落空间布局已经呈现出对称的建筑形态,重要的建筑空间处于中轴线或中心点上。这种以方正的院落空间为基础,于其中营造各式对称秩序园林建筑形态的方法,已然成为城市、宫殿、坛庙、庭院建筑布局的主要模式。中轴线南北贯穿,建筑物左右对称,秩序井然,设计以前后中轴线为主干,而左右交轴线则往往被忽略。西方著名美学家乔治•桑塔耶那曾从人的视觉角度说明对称对人的心理机制所造成的影响,认为“对称所以投合我们的心意,是由于认识和节奏的吸引力。当眼睛浏览一个建筑物的正面,每隔相等的距离就发现引人注目的东西之时,一种期望,像预料一个难免的音符或者一个必需的字眼那样,便油然涌上心头”[5]。

(二)“高大为贵”的审美态势

中国传统建筑中,功用不同的建筑具有不同的体量。在王权建筑中,常常通过巨大的体量感来突出王权的尊贵和震慑力。所以建筑物本身的体量感便成为华夏传统建筑艺术的又一个和谐美的重要品质。只有通过强大的体量感,才能彰显王权的秩序性和人与当时社会的礼制的“和”。作为古建筑中重要类型的宫殿、都城、陵寝等建筑形式多是通过“高大为贵”的艺术手法来体现建筑本身的恢弘气势。《周易•彖传》说:“大壮,大者壮也,刚以动,故壮。”大壮者,阳刚、威壮、雄大、壮美之谓也。就是传统建筑“高大为贵”之观念的深刻反映。建筑的尚“大”之风,在建筑史上一直保持着一脉相承态势。如秦始皇时期的阿房宫,据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前殿阿房,东西四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坐万人,下可建五丈旗。”这一描述将阿房宫的体量之大、气势之恢弘、面积之广泛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出来。再如唐都长安,据考古工作者的初步实测,唐长安都城的外郭城东西宽9 500米,南北长8 470米,周长35.5公里,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垣之一。其总面积达到84平方公里,相当于现在西安城的10倍。至盛唐,长安为当时规模最大、最为繁华的国际都市。万里长城的建造无疑是中国建筑的卓越表现,它蜿蜒盘旋的身姿如同飞舞磅礴的巨龙,盘卧在中华大地上,在沙漠戈壁的广袤无垠和千古岁月的时空交错中舞动着,向人们传颂着中华民族古老的历史故事。

(三)打破绝对对称的“均衡之美”与“礼乐韵律”之美的呈现

传统建筑中的均衡之美是与中轴线或中心点建筑形式相关的建筑艺术形式,是中国古代建筑形式的又一基本美学特征。“中国艺术最大的一个特质是均齐,而这个特质在其建筑与诗中尤为显著。中国的这两种艺术的美可说是均齐底美———即中国式的美”[2]12。均衡感从建筑形象上来讲,具有安慰、灵境、坦然、持重之感。但是,建筑布局的整体效益还受制于很多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人文因素等等,如具体的场地、交通、地形、山势等因素。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我国劳动人民具有卓越的艺术成就,他们往往通过多变的艺术处理形式,将建筑在绝对对称形式被打破的情况下使设计依旧保持良好的均衡性,使建筑仍然具有良好的均衡审美效果。如我国著名传统帝王建筑十三陵,其中长陵是整个陵区的中心,本在神道的设计中用纵深笔直的道路铺设才能合于中轴观念,但由于神道两侧远山布局体量变化所致,便将神道走向做了偏东北方向的艺术处理,使神道在略有弯曲的基础上靠近东部形态较小的山峦,远离西部形态较大的山峦,这样便在视觉上使人感到更符合均衡之美的建筑构图。“礼乐韵律”之美是中国建筑美学中的重要语汇,是塑造意境美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大自然中,韵律美随处可见,起伏的山峦、荡漾的波纹、绵绵的细雨都是韵律美的体现。而建筑艺术中的韵律美则是通过相同或相似的构件装饰等按照一定规律规则排列成的。整齐的韵律美将建筑的外在或内部在布局或形态上获得完美统一,进而达到和谐的境界。“韵律是使任何一系列大体上并不相连贯的感受获得规律化的最可靠的方法之一。比方说,一些散乱的点,我们要想记住它,虽说不是不可能,那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点所仅有的效果,是混乱或单调,别无其他。如果把同样数量的点分成组,这样一来,整体效果就是可以认识的一种重复了,这些系列马上就变得有了连贯性,我们说它已经图案化了。眼睛常常会本能地把自己的感受归类成为一个有韵律的系统,所以在看星星时,人们常常趋向于把那些距离大致相等、光辉大致相当的星星看成一体,从而建立起一种星座图案,一种美学上的满足就会应运而生。”[6]在传统建筑布局中,中国建筑韵律是通过建筑群落以横向铺排布局而在平面上展开的。如故宫的部分房屋设计,用统一的柱子等距离排放,柱后窗门样式相同或相近,每隔一段距离便是一间屋室。屋室多为左右对称,或是在柱边放置大小齐一、数量齐一的台基。有序不乱的固定模式定期重复,宛如音乐的不同声符的和谐交织,既显示出了王权的壮观景象,又不失庄严中的韵律感与节拍感,在心理上使人得到统一排序的震撼效果。

三、道家思想与中国园林的和谐之美

中国儒家思想是中国哲学意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哲学的发展,也必然对中国建筑哲学具有重要的美学意义,其所表现的美学意义依附于“礼”的特点十分明显。而中国哲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学派———道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建筑美学中为儒家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对中国建筑艺术也具有深远的美学意义。在哲学范式中,儒家与道家学派都讲求“天人合一”。但究其侧重点,却各有不同。如果说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思想与情理统一的审美理想被宫殿、陵寝、庙宇所呈现,那么道家的心物相通、追求自然和谐的审美之道便在我国古典园林景观中淋漓地体现了出来,更在文人士大夫中获得了自由的升华。在古典园林中,建筑是被赋予其中的,构成园林所必要的条件就是建筑。山水中的亭台楼阁,小河边的拱桥轻跨,百花中庭院点饰的美学意境随处可见,它们都是园林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园林的每个角落都闪烁着建筑美的光辉。道家将“无为”作为“天人合一”的道法,人只要以“无为”的态度回归自然,便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强调自然与返朴归真的情怀,也正是这种情怀奠定了中国建筑美学的深厚的哲学基础。园林是人们亲近自然,从“内”向“外”的重要媒介,是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融合之所。它把建筑变相地运用于现实的自然环境,是建筑向室外空间的有机延伸和拓展。中国园林美学讲求意境之美,意境之美是中国园林建筑的灵魂。古代文人士大夫追求和谐为美的审美意境,意境为中国园林美学之灵魂,是中国园林追求的对美的事物的审美的创造,其和谐是由多元化和不同差异杂糅而成的优美。在园中,只要角度稍作变化,就能将庭院的景色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呈现在人们面前,使人进入“人动景变”的情景中去,产生一种虚实相生、回味无穷的艺术境界。这种艺术境界也是中国园林艺术追求的审美意境,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将无限的景致囊收其中。在传统园林作品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造园者通过虚实结合的艺术手法将空间组织调整,圆满地解决了“无限于有限之中”的矛盾,将美的感受不断丰富完善,创造出园林艺术的意境之美。在传统园林中,造园者以景观为物质基础,以“天人之际”为表现形式,以“心与境契”为理想境界,从有限到无限,创造出了无穷的以“和”为美的审美意境。

四、历史传统建筑中“和谐之美”的精神传承

第2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坊子区工业建筑的价值

在西方列强中,德国作为后起者在海外的殖民地不多,尤为胶东半岛为重。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内的建筑破坏严重,原生遗留较少,现存的大量建筑均为二战后按原图纸重建的。而坊子区工业建筑大都建设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年代久远,是为数不多的建筑遗址。此外,旧工业建筑也较完整地折射了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段沉重历史,是帝国主义侵略扩张、亡我中华的历史见证,历史价值尤为显著。坊子自1898年门户开放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人们历代在此生活,大量的旧工业建筑记载着百年的沧桑,工业发展带来的模式和熟悉的生活环境不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给此地区的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着极高的社会价值。这些工业建筑的建立正处于欧洲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受浪漫主义、新兴工艺美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等建筑思潮的影响,虽没有高的建筑,但形象典雅自然,施工工艺精细,又不失活泼,比例尺度适宜。艺术风格既有西洋流派的风格,如廊、老虎窗、穹顶、烟囱、尖塔等,也揉进了中国传统建筑的装饰元素,形成中西文化的合璧交融,施工工艺具有独创性。体现了工业时代先进的生产力水平,技术与艺术价值较高。

坊子区工业遗产如同一本厚重的工业历史教科书,记载着煤矿业和铁路建设的发展历程,大量的真实性建筑,为后人的爱国主义教育起一定的积极作用,是我国近代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珍贵的人文景观资源,具有较高的科教文化价值。对于遗留下来的旧建筑,若置之不管,会加速这些建筑的老化。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可与再利用相结合,特别是工业建筑,具有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特点,灵活的使用功能,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利用,可省去重复性基础建设,节约拆迁和建设成本,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故经济价值巨大。坊子区工业建筑主要围绕铁路和煤矿而建,分布相对集中,保存完好,虽有些废弃,但没有经过大量的开发改造,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原真性价值。较完整的社区、路网结构和城市肌理,对以后的保护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坊子区工业建筑的保护

早在2008年,坊子区政府就委托同济大学著名教授阮仪三及其团队成员对坊子老城区及其周边进行了整体规划,努力打造具有百年历史、浓郁莱茵风情的“坊茨小镇”。如三马路西首的德式豪华官邸区已被开发商改造为坊茨小镇,院内的原日本小学改造为1898啤酒吧。同济大学此方案虽有创新和优势的方面,还原德国历史风情,但整体偏向于改造性再利用,加入了一些商业元素,效果并不明显,且破坏了原有建筑的风貌。在坊子区文物局工作的于平副局长,对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有较深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认为对于坊子区工业遗产首先应该是保护,其次在合理的保护利用时,不能过分与商业携手。坊子的未来众说纷纭,坊子区新的规划还在运筹中。

根据本区域现状和对坊子区民众及相关部门的走访,对坊子区德日式建筑的保护,既不是福尔马林式的严格保护,也不是无节制的开发利用,要以建筑的保护为主,利用服从保护。在确保建筑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采用功能置换的方式使近代建筑得到合理利用,并与现代得城市的生活相交融,恢复历史街区的活力,达到保护的目的。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再生的模式有很多种类型,国外的有英国的铁桥峡谷博物馆,德国鲁尔区埃森的矿业同盟工业遗址公园等;国内的如上海8号桥创业产业园,北京798艺术工厂等。左琰在《德国柏林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一书中说:“将工业遗产的价值和实体向公众传播的最佳手段就是把厂房直接改造成博物馆,而且是展品与旧建筑形成冲突的现代艺术博物馆,让大众在浏览现代艺术的同时,能够亲身感受到高大宏伟的建筑体量所散发出来的震撼人心的工业文明精髓。”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结合胶济铁路做成野外博物园的模式加以保护。野外博物园是在室外展示人文、建筑、野生生物、地质等历史遗产的场所。

日本博物馆学者新井重三把它分为两种类型:现地保存型(原地保存)和收集展示型(迁建集中到一处)。对于建筑的野外博物园,本身就是展品,主要展示:①传统建筑(民居及生活用具);②传统街区的保存地域;③史迹及产业遗迹的历史公园。坊子区保留有较完整的基本格局和风貌特征,有工业、居住、商业等多种类型的建筑,应在整体性的前提下全面保护,其保护模式为:现地保存型+收集展示型的坊子胶济铁路野外博物园。现地保存型的建筑遗产本身就是一种展品,可原地保存。具有极高的价值,属于重点保护类型。收集展示型的建筑具有较高或一定的价值,可适当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赋予其新意义,合理的改造,加以利用,或做实体建筑,或在室内场馆的模型展出,辅之以图片等加以展示,让游客在身临其境的同时也能够学习和受到教育。

第3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摘要:建筑色彩作为一种符号,直接的表现了建筑的风格。同时,也是建筑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因素。直接的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域文化。本文从多角度去探究天津近现代多元化的历史建筑色彩,并对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的色彩保护提出了初步的策略。

关键词:历史风貌建筑、色彩特征、色彩保护

abstract:As a symbol ,building colour express the style of architecture directly.At the same time,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rchitectural aesthetics and the look of our cities. And then,it is a direct reflection of the regional culture of a region.

This article try to explore the history ofdiversified color of near modern architectural of Tianjin,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Then giving Initial strategy on the color protection of near modern architectural g in Tianjin .

Key words:THE HISTORIC BUILDINGS、Color characteristics、Color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J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1,关于建筑色彩的研究。

城市建设的永恒目标是追求一座城市、一幢建筑的特色,其中建筑色彩带给人们的艺术感是首要的要素。城市中不论是一些标志性的公共建筑还是具有代表性的社区住宅都应具有地方特色,协调一致,合理搭配。总而言之,城市建设不仅仅是经济繁荣的表象,更应是人类闻名与进步的艺术代言人。

国外对建筑色彩的研究主要是从城市这个概念出发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关注城市色彩问题并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是在60年代初。到了70年代后才开始对建筑单体的色彩进行研究和实践。进入90年代后,才扩展到环保、多元、人性化等多个角度来研究建筑单体色彩。日本京都自1972年起就以本地古建的色彩为挤掉,对城市建筑的色彩做了规定;在英国伦敦,人们对著名的泰晤士河两建筑进行了色彩的规划;意大利以传统建筑色彩基调为基础为整个城市建筑色彩进行了规划,以保护富有特色的城市环境。

具体实践有:美国设计师珍妮科帕茨在《三围空间的色彩设计》中,探讨了色彩的三维感知理论及应用,并首次,结合建筑材料探索了色彩研究对于历史建筑保存、恢复及整修的策略。英国色彩规划专家兰卡斯特进一步提出了“色彩景观”的概念,即“即将建筑色彩看作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因素来研究,如何使其所承载的重要历史、文化和美学信息在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发展以及高品质人居环境建设中发挥作用”。日本吉田真悟2011年出版的《环境色彩设计技法―街区色彩营造》中对街区和建筑色彩的设计的研究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

在国内对于历史建筑的色彩进行研究的成果却相对较少,其中重要的有:学着杨春风对北京古城的建筑色彩进行了调查研究。她从面积对比、明度对比、色相对比、彩度对比、补色对比、冷暖色调对比等方面分析了北京古城建筑色彩的特点。具有相当高的科学参考价值。

高履泰等学者运用专业仪器设备对故宫古建筑群各构件的色彩数据进行测定并作了定量化研究。另外,他还围绕建筑色卡的使用,对住宅建筑色彩设计、建筑环境色彩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为今后其他研究者的研究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数据资料。

天津大学陈学文等学者认为传统的依赖直觉惊醒判断的手法,不利于建筑色彩设计的准确性,应在研究中将复杂的色彩关系量化等措施采用科学的态度来处理。

2,历史建筑色彩

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社会条件影响下,各个地域的建筑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建筑成为地域文化最有力的承载者之一。而建筑色彩则是一个地狱的风土人情、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最直接的反映者。如:北京紫禁城的黄色琉璃瓦、红色柱子、宫墙,与周围居民的青瓦灰砖表现出了强烈的对比,同时,也是全城色彩的主导;江南地区的粉墙黛瓦,融入到了周围山水中形成的色彩体现了江南建筑的秀丽淡雅。

3,天津历史建筑

3.1天津的历史建筑

天津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与其他名城一样,有着久远而深厚的历史,并且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天津拥有形式多样的历史风貌建筑。2005年《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依法确定了5批746幢、114万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地方专门立法。条例中划分了6个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五大道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一宫花园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解放北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劝业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古文化街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中心公园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这些风貌建筑不仅饱含着天津的人文历史,而且凝缩了中国近现代史的重要篇章。同时也是丰富的建筑色彩资源库。

天津建筑色彩处处彰显着地域文化特征。天津为保卫都城而设,其传统建筑型制、风格受北京影响较大,天津属典型北方城市气候,冬季寒冷干燥,夏季降雨集中。建筑选用中高明度,中低彩度暖色调,使天津市冬季亮丽起来,并满足人们趋暖性心理需求;在雨季既利于辨识,又不过于强烈,形成含蓄的色彩印象。

此外,天津有明清以来体现儒家文化的文庙、佛教文化的大悲院、道教文化的玉皇阁、妈祖文化的天后宫、伊斯兰文化的清真大寺以及天主教文化特色的望海楼、老西开教堂,这些建筑色彩勾画出天津历史民俗文化的清晰面目。

3.2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

《天津文化通览》把天津文化概括为包容、吸收的特征,多元化的构成和与时俱进的品味。天津历经600多年的建城史和近代租界的城市规划发展,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人文科学价值的建筑。这些建筑反映并代表着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市中心区域逐步形成了包括法国、意大利、英国风格等在内的浓郁的一过风情及民国时期的建筑风格。天津逐步形成了独特的中西交融的城市文化,原各国租界建筑体现了个国家的建筑色彩习俗。如:意租界内的建筑多为清水红砖配以水泥檐口与墙裙。

最近,天津市有关部门也正在酝酿天津城市色彩规划项目。600年的历史文化名城究竟应该以什么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此外,随着时间的更迭和变迁,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色彩在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破坏,采取有效的建筑色彩保护和修复措施已经显得非常迫切与重要。

4,关于天津近现代历史风貌建筑色彩的研究策略

我国建筑色彩的研究仅有哈尔滨、武汉、南京、杭州等少数大城市从城市历史色彩的地域特征出发研究色彩定位、主色调确定等方面做了研究,并且将城市色彩以各种导则或法规的形式颁布。

杭州市城市色彩规划方案

为了,详细的了解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的色彩,提出、建立和整理出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近代历史天津历史建筑的色彩资源参考系。为天津近现代建筑的色彩保护和新兴建筑的建筑外部和城市色彩设计提供色彩资源库和色彩的参考。并且通过系统和对比分析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的色彩特征,提出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和修复策略。

4.1实地调查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

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实地调查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的色彩及其构成现状,进行现场勘测与测量、色彩统计。对于一些搜集相关资料困难的例子,采取搜寻地方志、摄影、访谈、绘图等方式搜集建筑色彩的相关资料。

4.2历史文献的研究

大量阅读与整理文献资料,运用这一课题的相关理论,包括历史建筑、色彩地理学、色彩学、文化地理学等。根据研究对象,寻找相关支持论点的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原理。得出历史建筑的最佳修复策略。深入探究历史建筑色彩的渊源,如,初始色相、色彩的材料及色彩的制作和调制工艺这些能够为复原和修整历史建筑色彩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4.3建筑色彩的分析整理

首先,一个系统的组成,并不是由其各个要素的简单堆砌,而是以一定的规律、秩序或计划有机联系起来的整体。历史建筑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色彩也是由建筑的不同部位的色彩要素而构成的色彩系统。因此,必须在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搜集到的色彩数据整体为根据整体地地、系统地分析天津建筑的色彩。

但是,只有通过比较分析,才能确定多元的历史建筑的归属区域与其他历史建筑归属区域的色彩特征,在发现差异的同时,也才能更加深刻和准确地把握和概括各种历史建筑的色彩特征。

5,天津近现代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原则及策略

5.1色彩保护的原则

5.1.1协调性原则

在修复的过程中要保证天津近现代保护建筑的整体色彩基调与天津市的的小协调;保护建筑的装饰色要与其相应的单体建筑和相应的区域相协调。

5.1.2材料的优化使用原则

为了延续天津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应参考历史文献或者实地调查,尽量保持近现代保护建筑的原有色调;尽量科学的研究并在保护过程中,使用保护建筑的初始色彩材料的制作和调制工序;尽可能的使用本地材料。

5.1.3科学性原则

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历史建筑色彩修复的手段也是不断的在提高。从常用的人工色彩修复、色彩定量化、到新兴的计算机虚拟色彩修复方法。不论使用哪种修复方法都应坚持科学性的原则,确保修复后的建筑能够显示其历史的传承性。

6,历史建筑色彩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大城市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行动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是,从现有的建筑色彩理论和实践成果来看,现有的理论大部分仍然是从城市这一宏观层面开展的,针对历史建筑色彩的理论专著和实践报告实属不多,有待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到了当代,很多历史建筑物的色彩已面目全非,或者因缺乏相关的、科学的、准确的数据为参考,而采取了错误的修复方式。很多实物修复的案例表明,用现代的材料、现代的工艺完成的修复其色彩的历史真实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7,结语

做好天津历史风貌建筑色彩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政府更好以历史建筑色彩为基调进行城市色彩的规划和还原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充分尊重天津当地的地域文脉、历史、文化,使其在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和知道下,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城市发展之路。

8,参考文献

[1] 珍妮・科帕茨 《三维空间的色彩设计》 周智勇译.。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43一5

[2] 宋建明 《色彩设计在法国》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9-03-04

[3] 孙旭阳 《基于地域性的城市色彩规划研究》 [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8-05-01

[4] 李允稣 《华夏意匠》天津 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5-02-09

[5] 杨春风 万奕汐 《在灰沉沉与金灿灿之间一北京古城建筑色彩之魅力》《小

第4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关键字】文物建筑保护讨论

中图分类号: K8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保护文物建筑的意义

文物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遗留,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是历史信息的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全面反映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在我们今天看来,古代的文物建筑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能激发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是研究历史、科学、技术的见证;是新的建筑文物建筑的保护艺术的借鉴;是发展旅游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活多样性的证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是对地球有限资源的保护。简言之,文物建筑就是能激发我们去了解造就那个时代的建筑。同时文物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被破坏,就再也无法恢复成原来的那个建筑了,依附在文物建筑身上的历史信息也就永远的丢失了,文物建筑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文物建筑属于我们的后代,我们只是接受前人的东西,然后把它传给后人。而没有权利使用它。因此,我们必须对文物建筑加以保护,必须谨慎的对待文物建筑。但是,保护文物建筑不是保护建筑本身,而是保护留在它身上的全部的历史信息——历史价值。依附在文物建筑身上的历史信息非常广泛,它是除文献外研究历史的最有价值的资料。因而,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具有多重性,包括了一些代表性的内容。是社会的综合反映,具有历史的标志性。

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开始只是限于保护建筑实体或建筑群本身所具有的历史信息,后来逐渐发展成保护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然后是发展成保护文物建筑所在的历史地段、历史街区或包含了某种特定文明、特定的民族文化的历史地段或城市。对文物建筑保护的扩大化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潮流,这种潮流反映在1964的《威尼斯>中:“文物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在1987年的《华盛顿》的“序言与定义”中指出:“本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可见,我们现在的文物建筑的保护是从建筑及其环境到城市范围内的保护,而且保护的内容不仅包括物质实体,还包括建筑历史文化和城市传统文化。

二、文物建筑的保护的原则

在文物建筑的保护实践中所要注意的最基本原则是:一切从保护文物建筑、保护依附于文物建筑的实体而存在的历史信息的角度出发。具体来说,我国文物建筑保护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保持历史的原真性

文物建筑的真实性概念,强调了历史进程所赋予文物建筑的持续发展,变化的方面,文物建筑的价值并不仅仅取决于它被创造出来的那个时期,而取决于在以后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由于各种历史事件,人们需要的变化而在文物建筑上留下的各种印记和改变。建筑作为使用对象,由于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环境影响以及其他外力因素,不可能绝对保持建设初期的原貌。但是作为被选定保护的历史建筑,在选定之初即已被公布为法定保护建筑之后的保护管理中,对要求保护的内容必须遵循建筑的历史原真性。

保护建筑的完整性

保护建筑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建筑,具有与历史原貌相符的完整的空间格局和形体特征。文物建筑中的局部或者某些构件,只能作为一种遗址、纪念物,而不能作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保护。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时,要有意识地把文物建筑及其周围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力求不改变其原有风貌。

可逆性原则

对文物建筑所采取的任何保护措施都是基于今天对外部世界,包括对文物或文物建筑的理解和认识,是建立在今天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之上的。因此所采取的对文物保护的措施也许在今天看来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将来就并不一定十分恰当,甚至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现在所采取的一切保护文物建筑的措施都应当是可逆的,以便后人在找寻到更为妥善的保护措施时能够及时方便地替换现在所用的并不那么理想的保护方法。

就目前来说,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所进行的深度参差不齐,这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地域文化特色差异、各地文物建筑的破坏程度相差较多等多种因素都有关系。面对这种现状,要本着抓问题的主要矛盾的哲学观点,对那些破坏严重的,种类较少的,历史、艺术等各方面价值高的文物建筑进行抢救和优先保护。使之尽快地脱离“危险期”。但这并不是说除此以外的文物建筑就可以置之不理,而是较之前述情况时间可以稍微缓和些,保护力度可以稍微轻一些,投入精力可以稍微少一些等,要做到有主有次,有先有后,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三、文物建筑保护机制

以北海英国领事馆旧址为例:

1、技术机制

(1)保护方案的确定和技术细节的深化对各种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最终选定利用整体平移技术为英国领事馆保护方案定下了基调,这是一个前期论证的过程,其技术构思来自搬运重物先把重物设法支托在带有滚轴的多板平面上,再用引力推动钢板,使重物随同钢板一同运动,待达到新址后再使重物与钢板脱离的原理。

(2)工程实施与监控

在广西建研院和福建建研院为施工前所做的最后检测中,发现全长47.65m的领事馆建筑由两部分组成。西段和东段间有明显缝隙,彼此完全断开,且两部分墙体厚度、基础深度相差甚大。经文献考证,认定西段为真正的英国领事馆,而东段在1922年英国人离开北海后,由法国天主教北海教区以2万英镑买下,于1924年把原英国领事馆部分作为“圣德修道院”,并在旧址东面,按西段建筑风格加建20m作为教会礼拜堂。

经广西建研院和福建建研院有关专家紧急磋商,认为结构不同的两处建筑物同时平移,安全把握性不大。为此,提出了先拆除东段,平移到位后再复建的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有关专家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包括技术指标、施工误差、气候条件、平移速度等。由于涉及到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在确立斜托梁(即平移轨道,作者注)施工技术指标时提出了整条斜托梁,甚至9根斜托梁每两点的误差不超过±1mm的要求,远远超过国家及行业标准。严格的施工程序和技术标准保障了平移工程的顺利进行。

(3)保护规划的制定

对英国领事馆旧址进行平移显然不是文物建筑保护的最终目标,如何正确地修膳和维护,并将其重新融入城市新体系,继续发挥其应有价值成为文物建筑保护的中心要旨。在进行平移论证的同时,北海市有关部门组织了平移后的保护规划,并影响了英国领事馆平移的最后选址。

平移后的英国领事馆将和相邻的同样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主教府楼旧址以及原址重建的天主教堂组成解放路路口的公共活动中心,以城市广场的形式成为城市开放空间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这个位于解放路与北部湾中路交叉处的城市广场已经建成,而英国领事馆旧址和主教府楼旧址作为城市历史博物馆也正在计划当中。文物建筑保护的技术机制对计划进行的保护活动作出技术可行性论证,对正在进行的保护活动进行技术的监控和管理,对将要进行的保护活动作出规划和预测,从而全面建构文物建筑保护的动态管理,使文物建筑保护具有高度科学性。这也是建立技术机制对文物建筑保护的意义所在。

2、传媒和大众文化机制

在北海市英国领事馆旧址迁移的全过程中,市民和传媒自始至终保持了高度的兴趣,这一方面源于城市建设与市民生活的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城市历史的关注。大众媒体恰当地扮演了话题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引发来自民众的讨论和共鸣。通过长篇连载式的话题重复,市民对城市历史、保护意义和保护方法均有清晰的认识,文物建筑保护通过这样一次公众参与的城市活动而深人民心。虽然很难说传媒的报道和市民的言论对决策者的保护决定有多大的影响,但至少有效地营造了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氛围。

【参考文献】

[1]黄跃昊. 浅析中西方文物建筑保护策略之异同[期刊论文]-甘肃科技2009,25(14)

[2]陈志华抢救文物建筑的丰富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期刊论文]-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1)

[3]郭黛姮. 肖金亮.贺艳圆明园九洲清晏景区历史遗迹保护实践[会议论 文]-2007

第5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6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正常发展的历史阶段,具有自身的史学内容。它的趋势是‘向前迈进、向上发展的’,是中国历史上变革发生最剧烈的阶段之一。因此,近代建筑历史和近代建筑文化的发展也是整个中国建筑历史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 国内近代建筑的研究历史和趋向

我国的近代建筑数量繁多,分布地区广,建筑风格多样,是一笔丰厚的文化与建筑遗产。中国近代建筑研究保护的探索阶段开始于本世纪20年代末,至今沿海城市和一些发达内陆地区的研究较为深入和细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近代建筑的研究在发展现代建筑的过程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中国关于近代的研究最早出现在梁启超先生《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1902年)一书里,梁先生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相对应的历史阶段称之为“近世”。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真正开始近代史的研究。几十年的研究历程受到了一代又一代建筑学者关注。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较具规模的近代建筑的研究开始起步。由中国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主持下,编辑出版了《中国近代建筑史》的初稿(图1)和参考图集。到了1985年8月,第一次全国性研讨会“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座谈会”在北京隆重举行。随后几十年里先后在多个城市成功举行了12次全国性研讨会,出版了12本论文集,并且对多个地区的近代建筑做了详细调查。为更好地从事近代建筑史的研究,中国建筑学会于1997年决议在建筑史学分会下设“中国近代建筑史专业委员会”,充分反映了我国对近代建筑史研究中的进一步关注。这期间国内关于近代建筑文化研究的理论文献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校研究成果中,内容主要是针对各个地区的近代建筑的发展,分期和实例作以介绍和概括。

2004年3月国家建设部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的情况颁布了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相关条例。许多近代建筑的保护项目开始付诸实践,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近代建筑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

2 河南近代建筑文化研究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有着光辉灿烂的古代建筑文化。近代受益于区位和交通枢纽的优势,一时繁荣兴旺,郑州、新乡、商丘、焦作等城市随之陆续崛起,建筑类型更加丰富。政治上出现袁世凯、冯玉祥等中国近代史上显要人物,这些都为河南近代城市发展添色增彩。河南虽然现存的近代建筑从质和量上与沿海开埠城市相比有所差异,但做为近代中国中部省份近代化建设的一个缩影,有其主要的价值。

河南近代建筑史研究全面展开阶段是在1989年——1991年期间。确切的说,河南近代建筑的研究是从1988年撰写《河南省志•建筑志》(图2)开始发展的,在当时第一次和第二次中国近代建筑史研讨会影响下,推动了各界研究河南近代建筑的热情。到了1989年河南省组成约200人的群众性建筑史志研究网络,成立河南省建筑史研究会,并出版了《河南建筑史志》(图3)[刘征远主编.河南近代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7]。1990年8月,为贯彻国家建设部和文化部共同颁布的《关于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我省全面展开了近代建筑物和建筑活动的调研,通过登记、拍照、测绘,编写了简明实录。到了1992年,鸡公山风景区管理局和17个地市建委共同承编了《地区近代建筑史略》、《近代建筑选纪》初稿。

刘炎先生最早在“试论河南近代建筑发展脉络及其发展迟缓之原因”一问中介绍了河南近代建筑的发展脉络,分析发展迟缓的原因,勾画出河南近代建筑史的概貌。清华大学苏海星在2007年对河南安阳洹上村旁的“袁林”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考察和资料研究后,从雕刻、彩绘、材料、建筑等多个方面对袁林进行介绍和分析。而姜传高所著《鸡公山近代建筑史》(打印稿)囊括了鸡公山半个世纪的中西建筑活动及成果,是研究鸡公山近现代历史的基础资料。到了1995年由河南近代建筑史编辑委员会编纂的《河南近代建筑史》完成,整本书较系统的收录了河南近代建筑,并提供一些当时建筑活动的基本资料。

对于河南近代建筑的研究过程中许多青年学者经过长期点滴积累近代建筑资料,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研而作了颇见功力的著述。湖南大学田惠娟的《河南开封地区近代公共建筑研究》论文中以开封近代城市发展为考虑的出发点,通过调查和收集历史资料,分析了开封近代建筑在近代中西方建筑文化交流的背景之中建筑类型的发展和近代建筑风格上的演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范飞的《开封理事厅教堂研究》论文中对理事厅教堂做了详细的测绘,并从历史、技术、艺术、情感和景观五个方面来发掘理事厅教堂的价值。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张宏志的硕士论文又以河南大学近代教育建筑为研究对象,从近代高等教育发展状况、近代开封的城市转型、河南大学与城市的关系、校园规划以及单体建筑设计等方面做以总结。

从以上概括的国内领域研究成果可看出几十年来河南近代建筑研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所需资料的源途径比较局限,实地的调查和口碑资料积累欠缺。关于河南近代建筑研究的后备力量也不足,年轻的研究者视野狭隘,知识结构单一,研究领域局限。由于我们基础理论的匮乏,不能清晰地分析研究对象,政府和普通民众对近代历史建筑缺乏判断,许多近代历史建筑的价值在得到科学评价之前就消失了。再次,从研究的内容上看,其研究状况严重不平衡。对区域的的研究发掘停留在“典型”层面上,全面性较匮乏,尤其对民居和公建类型的发展状况研究薄弱。最重要的是没有注重微观和宏观、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全面发展。

总的来讲,有关河南近代建筑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提高,这种提高不仅仅指的是研究的方法和思维方式的改进、理论内容及结构的完善、研究角度的转变,而且更需要史料收集范围扩大,研究队伍进一步壮大。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有相当改观的前提下,关于河南近代建筑研究才能更快地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7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第8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关键词:历史建筑公物 公共地役权 二元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正是在国家所有原则的指导下,在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往往采用征收的手段,以全盘国有的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以《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为例,在保护过程中,采用的是参照拆迁的征收处理方式。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产权明晰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出资承担修复费用的,可保留产权不变。由产权人与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修复工程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搬迁修复协议,在统一组织修复后,按照规划功能和要求,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产权明晰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无经济能力承担修复费用的,产权人原则上搬离该房屋,按现行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产权虽然明晰但部分房屋长期由他人占有或租赁使用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出资承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费用以及修复费用,可保留产权不变。按照规划功能和要求,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产权人无经济能力承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费用以及修复费用的,产权人、使用人应搬离该房屋,对产权人按现行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该办法意味着在修复保护过程中,原有产权人必须承担房屋的相应修缮费用,既定的房屋所有权才能得到保护,而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房屋所有人,则丧失房屋所有权。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属于政府公权力基于文物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行为。

我国其他城市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方法与《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十分相似,都是在遵循历史建筑国家所有的指导下,以征收的手段,将历史建筑收归国有。[ 本文归纳整理的相关条文如下:《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这种国家所有绝对化保护模式,缺乏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使得国家在支付高昂的保护成本后,保护收效却并不明显,这对于历史建筑保护是不利的。具体问题如下:第一,根据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根据被征收人的收入作为是否保护既定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平。第二,将房屋征收归为国家所有,虽出于文物保护的需要,但仍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第三,将房屋征收为国有,并不能使房屋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也使得文物保护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对于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所必须予以保护的历史建筑,在征收这种强制性过于明显且缺乏效率的保护手段之外,应当寻求其他的保护路径,而私有公物的二元产权制度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不啻为新思路。

三、历史建筑保护的新路径——公共地役的创设与产权二元化

(一)公共地役权的创设模式

历史建筑现有的所有权制度是国家所有的绝对化的表现,缺乏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当国家征收这些历史建筑时将会面临管理成本高昂,财产不能得到最有效利用的问题,这对于历史建筑保护是不利的。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突破传统思维中,财产成为公物必先剥夺其原先的所有权的观念,应当使私人在不损害公共用途的前提下,保留原有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创设公共地役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创设公共地役权分为强制命令、行政合同、捐赠奖励三种模式。在三种模式中,强制命令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为了公益目的依职权通过对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登记、公共、指定等方式,对私人土地的用途施加强制性的禁止或限制。行政合同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协商的手段,通过协议收购、以地易地以及现金补偿的形式,限制财产的所有人进行与保护行为相违背的利用活动,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捐赠奖励模式通过税收补偿方式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其财产上创设并维护公共地役。[ 肖泽晟,《公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25页]

(二)历史建筑公共地役的创设

行政主体通过“命名”的方式,对私有财产进行公用限制,其理论基础在于行政主体具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而行政主体去行使该项公权力的理论基础则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从政府提供公物的目的来看,是在于实现其行政目的, 实现公共利益。论证能否将原本属于私有的历史建筑通过“命名”的方式,使其成为公物,主要看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历史建筑的价值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是不言而喻的。

历史建筑如何通过“命名”的方式变为公物,主要途径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依据法律的形式。比如苏州市政府为了保护苏州老城区中的古建筑,由苏州市人大通过出台《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方式,并在该条例的第六条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第二,通过标志进行命名。《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通过双方订立契约的方式进行命名。政府与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将历史建筑命名为公物,而转化为公物的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由公用限制后,公物上的物权(通常情况下体现为所有权)可能会包括部分的管理权、使用权甚至受到转让权将受到特定限制。[ 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多采用强制命令的模式。强制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因其不经济性往往容易在征收过程中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将历史建筑通过“命名”的方式,以协议或现金补偿的形式在其上创设公共地役,限制历史建筑的原产权人不得对其进行不利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使其转化为公物。历史建筑因其历史、美学、艺术、建筑学、旅游资源等价值而使得保护具有高度的公益性,采取承认原产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对其并不加以剥夺,而是限制原产权人诸如改造历史建筑等不利于其保护的行为。民法上物权包括所有人对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加之公共地役,则是考虑到为了公众对于历史建筑的利益需要,而对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的物权加以限制,使其不得自由的处分其财产。而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因为公共地役所受的损失,应当理解为为公共利益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因此,应当通过金钱等方式予以补偿。

四、结语

第9篇:建筑历史论文范文

【关键词】 历史建筑 法律法规 机构设置 保护制度 全民参与

前言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历史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总体上由中央—省—地方三个级别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例如一个重点保护文物,它涉及到的影响单位可能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项目开发商。而这三类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由于三类单位目标迥异且责权分工模糊,可能导致项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可参照美国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可分为直属的三个级别,它们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干全权负责全国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通过规划阶段的三方听证会以及结束后的复核制度来保证各单位主体目标统一明确。

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物事业经费的筹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门要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收入;各级政府要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捐赠和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组织的完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不断加强,但是仍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和规定的任务有较大差距, 存在着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水平偏低等现象。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们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因此培养具有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又具有保护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参与

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他们积极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学习有关社区建设的知

识与技术,在规划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体系中工作。在保护规划工作中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沟通思想,帮助政府决策,且使得保护工作超过了重点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幢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每一片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空间中,遍及全国。

实践证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来不能被束之高阁,在文物保护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是必要的。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例,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是大量历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当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使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拥有发言权,通过公众的保护要求和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约束,最终达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共识,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最大保护。

4 结语

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历史建筑特殊的木结构使得照搬西方国家保护经验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其关键还是要与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国情结合。但无论修复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理念和目的;要从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角度、保护历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满足当代人生活对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虑,把新的生命力注入这些旧建筑和旧街区,重现历史,传承文化,焕发新生。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环境利益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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