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第1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本期网刊开设了7个栏目:环境经济与资源经济、环境管理与资源管理、环境资源法学、生态美学与环境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新闻与环境传播、环境伦理与环境哲学,并推出了生态补偿专题、气候变化专题。

本期刊发了分别来自《清华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重庆大学学报》、《中国矿业大学学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北京理工大学学报》、《郑州大学学报》、《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等10余家期刊的36篇论文。这些论文都是从众多期刊中精挑细选出来的,在选题前沿性、论文质量、作者队伍构成等方面得到了国内期刊界的关注和肯定。

从2013年11月筹备到2014年第1期按时高质量推出,专题网刊得到了全国期刊界、学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专题网刊联合编辑部成立之初就表现出了精诚合作、无私奉献的良好风貌,也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协同创新并做大做强开了一个好头。我们将不断努力!

专题网刊《资源环境研究》联合编辑部

2014年2月26日第14卷第2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4 No2

2014年3月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14

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研究专题特约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主持人语: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权既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上的主要权利类型之一。对我国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行研究,目的是解决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开发利用权利存在的困境,缓解公众环境权利与政府环境资源管理权之间的紧张状态,以协调公众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之间的矛盾。

限于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传统物权制度并未认识环境资源作为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对人类利益满足的多功能性,因而只考虑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财产利益的分配规则,由于环境与自然资源是财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所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被视为企业的营业自由权的一部分。所以从环境与自然资源具备的天然生态效益及其环境质量功能看,传统物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提出了要在对自然资源的产品价格、环境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有偿使用自然资源与环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分别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权。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而言,其研究对象包括传统物权理论及其立法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研究的适用范围和方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构造即主体、客体与权能、取得与流转,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如取水权、采矿权、采伐权、养殖权等)的类型化等问题;而在环境容量利用权方面,研究对象则包括环境容量利用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权利性质,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权利构造以及环境容量利用权交易制度(如初始分配、交易规则、交易限制等)的构建。

本专题选取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邀请在国内环境法学界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的三位青年才俊撰写学术论文。其中: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重构》一文,分析了主流的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存在的局限,以类型思维的方法基于利用方式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划分为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取得权,认为要使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就必须明确界定非所有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省思与权能重构》一文,则从反思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制度运行目标落空、制度实施逻辑错位、制度拓展引致质疑和制度后果功能异化等困境出发,分析了环境保护、生态维系等功能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与制度框架内应有的地位,提出了通过细化与具体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内涵以及拓展权能种类、体系化构建管理权能等方式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主张。

与前两篇论文理性地研讨重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与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不同,《排污权抵押制度研究》一文在提出作为准物权的排污权具有与之相应的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分析了排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因此适合作为权利抵押权客体;在对我国排污权抵押贷款形式进行实证分析后,指出排污权抵押存在法律根据缺失、登记制度缺陷以及抵押权实现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提出应:明确排污权的财产权属性并将其纳入抵押权客体范围;明确排污权抵押登记的规则;通过具体措施强化保障抵押权顺利实现。第14卷第2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4 No2

2014年3月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14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重构王社坤摘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需要引入类型思维。基于资源类型的主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划分方法存在局限,未能实现理论研究应有的指引功能,也未能回应自然资源开发的特殊需求。以利用方式为标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可以重构为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取得权。载体使用权-产品取得权的类型划分方法揭示了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的主要方向,符合了资源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机理。

关键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资源载体使用权;资源产品取得权;资源中心主义

第2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第3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种子流通企业;资源要素;渠道权力;结构方程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3-0075-06

在渠道控制中,跨组织控制是十分重要且难以实施的一个方面,它不仅是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也是营销渠道行为理论关注的焦点[1-5]。一般而言, 权威机制是营销渠道的主要控制方式之一,渠道成员通过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来相互控制[6]。因此,渠道权力及其影响因素便成为学术界和实业界关注的重点。庄贵军等研究指出渠道权力在深层次上都派生于有价值的资源,并且越是对方急需且又难以替代的资源,越是能够形成对对方较大的权力[7]。该学者的研究集中于工商领域。目前,国内对农业领域供应链资源与权力关系的实证研究十分少见,然而调查表明,农业企业,尤其是种子流通企业,其资源拥有和权力使用状况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本文运用湖北、安徽和江西440家油菜和水稻种子县级商的数据,实证分析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的影响,力图弄清影响县级种子商渠道权力的资源要素及其作用机理。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认为资源是企业所能控制的所有资产、能力等要素,即投入要素[8][9]206-276;国内有学者指出凡是能潜在或实际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所有事项都应视为资源,不仅包括各种有形实体,还包括专业知识、技能等无形因素[10,11]。本研究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资源的含义,即资源为一切可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和财富的要素总和。为了便于测量,Hitt 等提出将企业资源划分为六类[12]72,73,本文借鉴其研究成果,结合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将县级商拥有的资源划分为:技术资源、创新资源、财务资源、商誉资源、人力和组织资源以及社会资本。由于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的特殊历史和现状,在种业渠道主体的权力使用中,与政府部门及同行业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Nahapiet等认为企业从个人或社群中拥有的这种关系网络就是社会资本,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资源[13],国内学者周斌等也持同样的看法[14],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资本作为一类独特而重要的资源单独加以研究。实地调查发现,对于县级种子商来说,Hitt 等所论及的前五种资源与其自身特性密切相关,或者说在更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内部性发展而来,本研究将其定义为专有性资源。因此,本文将县级种子商的资源要素划分为专有性资源和社会资本两种。

El-Ansary A. L.等人认为渠道权力是一个渠道成员控制不同层面上的另一个渠道成员的营销决策变量的能力[15]。该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后来的学者所认可和接受[16][17]44。国内学者则认为渠道权力是一种力量,会促使其他成员做一些他们原本不会做的事情[18];有学者将这种权力分为现实的影响力和潜在的影响力[19]。本文将县级种子商的渠道权力定义为其对种子营销渠道中其他利益主体(主要是生产商和乡镇零售商)决策的影响能力。有学者认为渠道权力源于依赖[15,16],并指出以行为科学为基础的权力研究能够弥补传统经济学导向的渠道权力研究的不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权力来源于社会心理学家 French等[20]156-167提出的6种权力基础:奖励权力(reward power)、强制权力(coercive power)、法定权力(legitimate power)、认同权力(referent power)、专家权力(expert power)和信息权力(information power)[21,22],这一论述得到了学术界的公认。由于渠道成员间的依赖亦来源于有价值的资源[23],国内有学者进一步将上述关于渠道权力来源的两种观点在更深的层次上合二为一,即渠道权力都派生于有价值的资源(valued resources),并将其分为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7]。通过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课题组发现,在经营实践中,种子营销渠道各利益主体如县级种子商在谈判中所行使的权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接近于已有学者所论述的强制性权力,基本为惩罚性措施,威胁性较大,比如:故意为难对方,压低利润空间,减少或停止订(供)货,甚至撤销合同;另一类近似于前人所阐释的非强制性权力,基本为奖励性或合作性措施,比如:提供奖励、信息和技术服务以及提供经营策略和建议。基于此,本文将县级种子商的渠道权力划分为强制性权力(惩罚权)和非强制性权力(奖赏权)两种。

就资源与渠道权力的关系而言,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做过相关的研究[24-27]。然而,不能一概而论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存在怎样的影响,不同的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的影响应该是不同的[28]。因此,本研究将资源要素分类,细化研究其对不同渠道权力的影响,并聚焦于特殊的种子产业,这对渠道权力理论在农业企业领域里的应用研究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和补充。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设

根据文献综述和实地调查了解到的信息,构建出本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资源实力越雄厚,一般渠道权力也越强。如在关系外联系对权力影响的研究中,证实渠道成员的外部联系能够降低原有关系中交易伙伴的权力水平[29]。还有学者将权力表示为渠道成员的资源投入的函数,从而建立渠道权力测量模型,认为渠道资源与权力成正向关系[19]。因此,结合文献综述部分的分析,本文假设:H:县级种子商资源要素显著影响其渠道权力;Ha:县级种子商专有性资源显著影响其对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Hb:县级种子商社会资本显著影响其对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

(二)量表开发、问卷设计及样本选取

1.量表开发。根据文献分析及实地调查走访所得的信息,本研究将县级种子商的资源要素和渠道权力(包括对生产商的和对零售商的)操作化为易于测量的方面,并用尽量通俗易懂的语句表述出来,经课题组讨论制成李克特五分量表,之后请理论专家和种业渠道营运专家指导并提出修改建议,然后修改完善,形成测量量表。经前后几次试调查并增删部分条目使得信度和效度较为满意之后形成最终测量量表。

2.问卷设计。问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了解县级种子商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调查县级商所拥有的资源要素,采用李克特五分量表测量,并尽量用客观中立的句子对县级种子商可能拥有的资源进行描述,让他们自己评分(1表示非常不同意,5表示非常同意,2、3、4为介于二者之间的状态);第三部分是关于县级种子商对生产商渠道权力的调查;第四部分是关于县级种子商对乡镇零售商渠道权力的调查,这两部分同样采用李克特五分量表进行测量。

3.样本选取。本文选取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安徽省中南部和江西省中北部的县(市)作为调查区域,之所以以这些地区的县级种子商作为调查对象,是因为这些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油菜或水稻生产基地,油菜和水稻种子市场相对比较成熟。具体数据来自于课题组对以上地区的30个县(市)的500家油菜和水稻种子县级商的调查。经过先后一个多月的调查走访,共回收问卷447份,其中有效问卷440份,有效率为88%。

三、实证分析及结论

(一)信度与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一般学者认为,在信度检验中,Cronbach alpha系数应介于0.70~0.98之间。在实际应用中,一般要求a值至少要大于0.70[30]。但近年来部分学者对信度临界值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系数并不是越高越好,在实务中,alpha值只要达到0.6,即可认为该测量工具的信度是可接受的[31]。经检验,本研究中采用量表的信度均超过0.6,表明各量表的测量项目之间相关性较强,其对应的潜在变量内部一致性也较好,量表回答的准确性得到了保证。

2. 效度分析。本研究通过文献综述、实地调查走访以及德尔菲法对因子个数及因子结构作出了假设,为了检验这些假设,本研究采用验证性(Confirmatory)因子分析进行效度检验,结果显示,县级种子商的资源要素、其对生产商的权力以及其对零售商的权力的验证性因子分析模型拟合情况较好。在系数检验方面,所有系数都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并且标准化后的数值绝大多数超过0.30,这表明此测量量表的正确性较强,各概念达到了被有效测量的目的,即测量量表具有较好的效度。

(二)假设检验

根据研究设计,本文将县级种子商对生产商的权力以及其对零售商的权力作为因变量,将其各种资源要素投入作为自变量,代入数据,运用Amos6.0软件进行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发现,本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各指数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从系数检验情况来看,对应于前文提出的假设,可得:(1)县级种子商专有性资源对生产商的强制性权力没有显著影响;(2)县级种子商专有性资源在0.01水平下显著影响其对生产商的非强制性权力;(3)县级种子商专有性资源对零售商的强制性权力没有显著影响;(4)县级种子商专有性资源在0.01水平下显著影响其对零售商的非强制性权力;(5)县级种子商社会资本在接近于0.10的显著性水平下影响其对生产商的强制性权力;(6)县级种子商社会资本在0.05水平下显著影响其对生产商的非强制性权力,且作用为负;(7)县级种子商社会资本在0.01水平下显著影响其对零售商的强制性权力;(8)县级种子商社会资本在0.01水平下显著影响其对零售商的非强制性权力,且作用为负。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县级商专有性资源对其强制性权力没有显著影响,但作用方向均为正。即对于县级商而言,其专有性资源越充裕,它们越倾向于使用强制性权力,但这种倾向并不明显。这说明技术、创新、财务等专有性资源对惩罚性权力的贡献并不大。第二,县级商专有性资源对其非强制性权力影响极显著。即当它们拥有充裕的技术、创新和财务等资源时,它们更倾向于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提供经营策略等等以吸引顾客。第三,县级商社会资本对其强制性权力有极显著或接近于显著的影响。即社会关系资源越丰富,它们越倾向于使用降低利润空间、取消服务和撤销合同等惩罚性措施。第四,县级商社会资本对其非强制性权力有显著的负影响。即当县级商社会资本越丰富,它们越倾向于不使用或少使用奖励性权力。第五,就县级商的社会资本对其权力的影响而言,对零售商权力的影响要强于对生产商权力的影响。因为相对于县级商而言,无论是在资金、技术、创新等专有性资源方面,还是在整体规模实力方面,零售商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而生产商则处于优势地位,所以生产商受到商各种权力的影响程度要小一些,这比较符合经济学对竞争优势的传统解释。

四、讨论

通过以上结论分析,结合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不难发现,导致县级商在跨组织控制中频频使用强制性权力,从而在渠道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拥有雄厚的社会资本,尤其是制度社会资本(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而导致这种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大致如下:

1.这是由种子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种子产业是关系到农业和食品安全的战略性基础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政府对其调控的范围和力度要更大一些,这就使得行政力量与种子行业结合得更为紧密,并为行政干预和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自然会导致种业的利益主体制度社会资本膨大。

2.这是由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的特殊背景及现状决定的。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背景以及人治文化较浓的传统,使得种业市场渠道关系错综复杂,大部分种子流通企业由国营种子部门转制而来,近八至九成的种子流通企业主均为农业局或是农技站的老职工,部分是农业管理部门的亲朋好友,其他一些经营者虽然不属于上述行列,但他们也与农业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上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目前大多数商拥有较多的制度社会资本。

3.中国种业市场化经营时间很短,种业市场还不成熟,商大多为微型企业,基本由家庭经营,还没有通过竞争形成差异,因此专有性资源趋同,并且大多数商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维持生存或是获取竞争优势,它们争相积累和巩固自身的制度社会资本以寻求保护。

较多的制度社会资本使得县级商在生意往来中倾向于使用强制性权力,在渠道利益分配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这对其他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一说法不仅在实地调查和专家访谈中得到了证实,而且有研究显示种子流通企业社会资本对其经营绩效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32];有学者在对中国工商企业渠道行为进行实证研究时发现:使用强制性权力会导致渠道成员之间较高水平的冲突,并降低渠道成员的合作水平,同时渠道冲突确实对渠道合作有负面影响[7]。而且,随着种子市场的逐步放开,种业利益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垄断种子市场的格局将逐渐被打破[33],因此,种子流通企业过度依靠制度社会资本行使强制性渠道权力从而获取利益并非长远之计。此外,渠道成员的权力还直接影响渠道合作[7]。相反,本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使用非强制性权力不仅对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没有显著性影响,而且有助于加强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部门进一步认清自身在种业营销渠道建设和治理中所应扮演的角色,相机而动,合理引导。一是转变和规范自身职能,以看得见的服务代替“看不见的手”;二是引导种业市场渠道利益主体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精诚合作、互利共赢,共同推动规范、有序竞争格局的形成;三是优化民营中小种子企业以及微型企业的生存环境,破除种业市场行政壁垒,对不同背景的种业渠道利益主体一视同仁,避免种子流通企业争相扩大制度社会资本以寻求保护;四是加大市场管理透明度,赏罚分明,从源头上杜绝行政干预和寻租行为。

第二,抢抓机遇,寻找短板,努力解决种业营销渠道中的薄弱环节。在国外种业巨头尚未控制中国种业市场之前,建立健全稳定、畅通的种业营销渠道,重点帮扶种业营销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比如,可以以商务部开展“构建农村流通网络,扩大农村消费”专项活动为契机,发动一部分积极主动且有发展潜力的种子零售商,鼓励其与当地其他零售商展开合作,解决它们在跨组织交往中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统筹规划,引导种子流通企业差异化定位,彰显特色,或以服务取胜,或以商誉留人,或以市场份额领先等等。即鼓励县级种子商积累和发展专有性资源,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凭借优异的专有性资源吸引生意伙伴,一方面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上下游渠道关系的治理,这样才有助于种子流通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研究展望

从理论上讲,本文有下述两点主要贡献:第一,本研究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种业营销渠道资源权力研究的空白。截至目前,我们还没发现这样的研究,即将企业间组织关系和跨组织人际关系结合起来共同作为前因,在充分考虑他们之间互动的前提下,考察他们对于企业采用某一种机制进行营销渠道控制的影响。事实上,上述企业间组织关系和跨组织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本文所设计的社会资本和部分专有性资源,但他们仅仅针对工商企业展开了研究,没有涉及农业领域。本文通过文献综述、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走访,重点研究种子流通企业资源要素(包括社会资本)对其渠道权力的影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不足。第二,本文在权力基础及权力使用的关系上,得出了与前人研究有所不同的结论。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研究表明:一个渠道成员的权力越大,即资源要素越充裕,它将越倾向于少使用强制性权力,多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并且给出了相关解释。而本文的研究结论则是:县级商专有性资源越丰富,越倾向于使用两种权力,尤其是非强制性权力来实施渠道控制;而社会资本越丰富,越倾向于使用强制性权力,少用或不用非强制性权力。本研究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存在怎样的影响,不同的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的影响应该是不同的。当企业专有性资源越丰富时,它们越倾向于采用引诱性策略影响渠道伙伴,但是他们仍有可能采用强制性策略,只不过这种能力和可能性较小;企业社会资本越丰富,即使他们不按现代营销学思想招徕顾客,亦能通过强制性手段控制渠道伙伴,而使自身同样获取利益,谋求发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可能与中国种业的特殊历史和现状密切相关,这并不一定能代表所有渠道关系,尤其是工商业渠道关系。但是,本研究将资源要素分类,细化研究其对不同渠道权力的影响,并分析特殊的种子产业,这对渠道权力理论在农业企业领域里的应用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对国内的相关研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本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比如,直接研究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的影响,那么,这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中介变量?是否存在变量对这二者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弄清这两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弄清资源要素对渠道权力的作用机理,这也是后续研究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另外,影响渠道权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产业市场结构、渠道类型和渠道依赖等变量都可能影响渠道权力,今后可以针对这些变量与渠道权力间的关系展开专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Skinner S J,Guiltinan J P.Perceptions of Channel Control[J].Journal of Retailing,1985,61(4):65-88.

[2]Heide J B.Inter-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in Marketing Channels[J].Journal of Marketing,1994,58(1):71-85.

[3]Joshi A W,Stump R L.Transaction Cost Analysis:Integration of Recent Refinements and an Empirical test[J].Journal of Business-to-Business Marketing,1999,5(4):37-71.

[4]Brown J R,Dev C S,Lee D J.Managing Marketing Channel Opportunism:The Efficacy of Altern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J].Journal of Marketing,2000,64(4):51-65.

[5]庄贵军,席酉民.中国营销渠道中私人关系对渠道权力使用的影响[J].管理科学学报,2004(7):52-62.

[6]庄贵军,李珂,崔晓明.关系营销导向与跨组织人际关系对企业关系型渠道治理的影响[J].管理世界,2008(7):77-90.

[7]庄贵军,周筱莲.权力、冲突与合作:中国工商企业之间渠道行为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2(3):117-124.

[8]Barney J.Firm Resources and Sustained Comp-etitive Advantage[J].Journal of Management,1991(17):99-120.

[9]Grant,Baden F A. Knowledge-based Theory of Inter-firm Collaboration[C]//Academy of Management Best Paper Proceedings,1995.

[10]郭劲光,高静美.网络、资源与竞争优势:一个企业社会学视角下的观点[J].中国工业经济,2003(3):79-86.

[11]张闯,夏春玉.渠道权力:依赖、结构与策略[J].经济管理,2005(1):64-70.

[12]Hitt M,Ireland R,Hosikisson R.Strategic Management[M].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5.

[13]Nahapiet,Ghoahal.Social Capital,Intellectual Capital,and the Organizational Advantag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8,23(2):242-266.

[14]周斌,李艳军,孙丽,等.企业社会资本对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农业企业的实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5):136-139.

[15]El-Ansary A L,Stern L W.Power MeaSurement in the Distribution Channel[J].Journal of Marketing,1972(9):47-52.

[16]Gaski ,John F.The Theory of Power and Conflict in Channels of Distribution[J].Journal of Marketing,1984(48):9-29.

[17]胡保玲.我国营销渠道中制造商权力运用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18]庄贵军.权力、冲突与合作: 西方的渠道行为理论[J].北京商学院学报,2001(9):8-11.

[19]张庚淼.基于资源投入的营销渠道权力测量模型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11):45-50.

[20]French,John R,Bertram R.The Bases of Social Power, In Studies in Social Power[M].Dorwin Cartwright,ed.,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59.

[21]Gassenheimer J B,Sterling J U,Robicheaux R A.Long-term Channel Member Relationship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 Logistics Management,1996,26(5):94-116.

[24]Gaski,Nevin J R.The Differential Effects of Exercised and Unexercised Power Sources in a Marketing Channel[J].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1985,22(2):130-142.

[27]Frazier G L,Rody R C.The Use of Influence Strategies in the Interfirm Relationships in Industrial Product Channels[J].Journal of Marketing,1991,55(1):52-69.

[28]郑静静,邓明荣.制造企业资源依赖与供应链权力的关系研究――以长三角地区制造企业为例[J].软科学,2009(9):17-20.

[29]Skinner,Steven J,Joseph P.Extra-Network Linkages,Dependence,and Power Social Forc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Research,1986,64(3):702-713.

[30]Hinkin T K.A Brief Tutorial on the Development of Measures for Use in Survey Questionnaires[J].Organizational Research Methods,1998(1):104-121.

[31]Lance C E,Butts M M,Michels L C.The Sources of Four Commonly Reported Cutoff Criteria:What did they Really Say? [J].Orgnizational Research Methods,2006(9):202-220.

第4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产权;环境产权;自然资源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06-02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 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 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 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 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第5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税费 制度 改革

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在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由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两部分组成。其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体现在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的缴纳方面。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则体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缴纳方面。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收入计入地方财政预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而征收的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为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补偿费费率再乘以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已超出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所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系国家勘查出资并探明的矿产地,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国家未进行过勘查,或勘查后未形成矿产地的,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此情况下,对于地表露头矿或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无风险的矿产资源,即使蕴藏着极大的价值,国家也不能收取矿业权价款,这将导致国家将巨大的利益让于矿业权人。有鉴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该通知,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无论国家是否进行过勘查投入,均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投探矿权,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这就产生了国家对未进行过勘查投入的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矿业权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国家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价款。并且,原为无偿取得矿业权而申请延续的,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此外,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砂石粘土类矿产在出让采矿权也要交纳采矿权价款。这种做法与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相符。

2、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性质和作用已基本趋同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同时具有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而且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征收,而部分资源税的征收也为从价征收,在征收的方式上也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只是征收部门不同。如果税务局将资源税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前述两种税、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3、现行资源税的立税依据与法理不合

根据税法和财政法的原理,“税”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普遍性。而“费”则是政府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服务或出让财产权益而有偿收取的费用。税和费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税的征收贯彻的是无偿的原则,而费的征收则体现有偿的原则。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资源税的征收是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立税方式混淆了税和费在法理上的区别和功能,不能充分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三、深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设想

根据矿产资源税费所体现的含义,提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方案,税费制度改革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分两步逐步推进。

1、改革步骤一

(1)取消矿业权价款,建立矿业权出让金制度。矿业权出让金的含义是属于开发前期对国家权益的一部分收回。目前矿业权价款的计算实际上是除去税费后国家投资应获取的超额收益,国家投资也是使自己的矿业权权益升值,以获取更高的超额利润。矿业权价款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勘查阶段收取的级差收益的一部分,开发阶段的级差收益可以通过税费收取。因此,国家无论出资与否,只要出让其探矿权或采矿权就可以在开发前期前期预先征收一部分超额收益回来,即出让金,征收矿业权出让金,更能体现国家出让矿业权应得到的超额收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砂石粘土矿不设探矿权,而直接出让采矿权国家也能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原因。因此,矿业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收取的权益。通过招拍挂也可以体现了资源品质好坏,品质好就可获取高价。

(2)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资源税相区别,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目的应当为“普遍征收、从量计征”。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资源补偿原则。从量计征可考虑与储量消耗及品位高低挂钩,费率可随着价格变化进行浮动调整,即逐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矿产资源消耗储量即可采储量,是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乘以可采率而得,以消耗储量为依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引导矿山企业为降低单位产品所分摊的资源补偿费,降低开采成本,不断地进行技术更新,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程度,避免按产量计征所造成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资源浪费现象。

(3)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现行资源税并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一般税收,而是一种财产性收入,国家为调节级差收入并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而向使用者征收。目前,对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一方面提高了矿产资源的边际品位,从而也造成了采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许多提供租金但不足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资源不能投入商业性开发,限制了赢利性资金流入矿业,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了障碍。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是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并根据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也可考虑价格达到一定程度,进行税率累进征收,就可以取消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资源税改革由从量改为从价,并提高税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不一味地要求征高税,在价格低迷时也要调低税率。

2、改革步骤二

取消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是矿产开采人(矿业权人、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支付的赔偿。它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按其计征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单位权利金、从价和利润型权利金三种。基于产量征收的一般被称为单位权利金;基于销售收入征收的一般被称为从价权利金;基于利润一定比例征收的被称为利润型权利金。

权利金制度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的基本方式,所反映的是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因而对各类矿产资源都要征收。同时通过对不同的矿种应根据其品质、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确定其不同的权利金费率,使得权利金的征收既能体现矿产资源的可耗竭特性,又使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以防止矿山企业浪费矿产资源。只要征收比例适当,矿山企业就会尽量充分利用、充分回采矿产资源,以提高矿山企业的总收益。

权利金也可以视矿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建筑材料类矿产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煤炭等大宗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以按量计征。高价值的矿产,如油气和金属矿产,可以从价计征。对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矿床,如钨、稀土等保护性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亦可以采取其他特殊的办法征收。

随着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深化,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权利金的经验,最终改革方向应为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可采用从价计征,能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利于与国外进行接轨和简化税种。权利金的征收率也要考虑按不同矿种和同一矿种开采的不同阶段进行差别化制定。

3、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税费优惠

要在未来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如国家鼓励性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低品位矿产、难开采和难选冶矿种、在矿山开采初期及生产后期的矿产开发等,以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 蒲志仲: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1).

[2] 杨晓萌:论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的关系[J].煤炭经济研究,2007(12).

[3] 苏迅、鹿爱莉:构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思考[J].中国矿业,2010(12).

[4] 谭旭红等:关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5] 关凤俊:资源税和补偿费理论辨析[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1(8).

[6] 殷焱、苏迅: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

[7] 程琳琳等: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J].中国矿业,2007,16(4).

[8] 张华:关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20(11).

[9] 工立杰、张锦瑞: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沿革及改革建议[J].金属矿山,2008(2).

[10] 殷:建立权利金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必然结果[J].资源产业,2001(3).

[11] 马衍伟: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 孙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07(11).

第6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所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即通过这种制度规范、引导、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使企业家(包括农民)有效发挥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是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在开放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其表现在。

1、明晰产权的功能。首先,解决的是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所有权)、控制权(持有产权),明晰其归属控制的性质、范围与秩序。其次,创设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利用权(承租权、承包权、转包权),明晰其利用的性质、范围和秩序。其三,凭借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控制权、利用权通过不同形态的交易流转,以满足个人、集团及国家不同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其四,为了避免归属权、控制权“长臂”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频频引发交易中的“寻租”、机会主义行为等交易风险、交易不确定性问题增多,交易成本无控制增长的状况,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制定一套科学的制度与规则,使土地及土地产品资源的配置达到效率与效益最大化。

2、激励约束的功能。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坚持土地国有、农民集体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对农民赋予土地控制权———即土地持有产权(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论不宜赋予其所有权),其实质上是国家禀赋农民一种“恒定”(根据现代人们平均寿命可确定相应的持有产权周期)的“资本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参与约束原则,又遵循了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同时考虑到了劳动努力之外的因素对土地产品产量的影响程度,在对土地持有产权取得、利用、转让、继承、处分、担保或置换成股权、期权等权利变更与组合的若干经济、民事场合,既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权利变更场合中的摩擦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

3、有序交易的功能。作为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其功能是为人们提供劳动条件、活动空间及场所,让人们获得土地产品及服务。而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是众多的参与者所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其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即增加权利或变更权利所指向的利益(财富)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创设必须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达到均衡的博奕结局。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创设的一般轨迹特征

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法律上的土地法权制度,在其创设的阶段上,具有以下“轨迹”特征。

1、既具有历史跨越性,又可能出现超越阶段性。马克思在指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基础上,曾对未来社会设计了两种理论模式,即“西方模式”和“东方模式”。150多年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运动,经过艰难曲折的实践,至今未能在“文明国家”实现,而东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中国等国家却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人民民主政权的确立,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制度———土地公有制度、土地产品的按劳分配、劳动群众作为土地的主人的制度,同样也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在不经过资本主义土地制度创设历史阶段的情况下,通过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劳动群众的土地私有制,并进而变革为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二元公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国家管理制的制度体系,并且上升为国家土地法律制度,对其确认和提供保障,形成了土地国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法权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特征。

但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我们曾脱离国情、忽视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极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忽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的作用,又囿于对土地公有制的片面理解,认为土地法权越公越纯越好,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结果受到了土地产权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激励———约束”、“成本———收益”、“内部性———外部化”三大基本功能的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就表明,在土地制度创设上,如果不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坚持理论创新,就会干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犯超越历史阶段的错误,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倒退、农产品匮乏、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的历史悲剧。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下,探索坚持公有制前提下土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仍然是现阶段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主题之一。

2、既具有扬弃性,又可能出现抛弃性。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与公有产权作为一种新事物,它在创制过程中,一方面总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土地私有制,封建买办制、资本家集团的垄断制等等,寻找“平分地权”的最佳实现形式,形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土地法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总要吸收、肯定和借鉴人类历史上经过检验证明有较高效率的土地家庭业主持有经营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现代土地股份经营制度、土地租赁经营制度、契约经营制度等等,探索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对集体土地“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讲求效率,追求效益”的制度创建,改造传统家庭的经济功能,引入新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安排,特别是吸收、借鉴、继承人类社会长期探索形成的土地资源配置的技术规范、经济规则。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汲取以土地制度的性质替代经济规则、立法技术,甚至抛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与规则的教训。因此,在土地制度的创新上,我们既要吸收“辩证扬弃”的经验,又要汲取“一味抛弃”的教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改革、开放、发展的条件下,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来进行土地制度理论创新与土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使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发挥出来。

3、既具有开放性,又可能出现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加快,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资源配置规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它要对土地经济理论、土地制度的体系框架、目标原则与法律形式进行继承、发展与创设;另一方面,它要吸纳本国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优秀的土地思想文化,更要借鉴国际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产权立法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共同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经济所要求的制度创设规则成果与立法技术。历史上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土地法权制度,是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建立起新型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土地产权制度的。但是,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尊重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建立科学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阶段,在刚刚迈入小康社会门槛的中国,却是不能跨越的。特别是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产权制度,它的创设和功能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国情,不能把反映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不同实现形式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思想僵化,拒绝学习借鉴,不愿进行或迟于进行理论创新,就可能在土地制度创设问题上重犯过去经济建设故步自封的错误。

第7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权利观;能力观;法治健全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143-03

所谓安全(security),《现代汉语词典》其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安全的属性具有二元性,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特定的客观事实,而主观方面则是指人们对这些客观事实的感受。美国政治学家沃尔弗斯(ArnoldWolfers)在《冲突与合作》中指出:“所谓安全,从客观意义上来讲,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从主观意义上来说,是指不存在价值受到攻击的恐惧感。”[1]这个说法被概括成广为接受的安全概念,即安全就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依主体而存在,其表现就是不安全的客观事实,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安全。感受“不安全”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某个组织,也可以是社会上的某个利益集团(如某个阶级、阶层等),也可以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

一、产业安全研究文献

国家安全分为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繁荣和发展的保障。而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态势的基本单位,产业安全问题是一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保障产业安全。

1.产业安全研究溯源

关于产业安全问题的探讨最初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产业安全最早可见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工业进行保护和扶持的思想。后来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为代表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成为产业保护的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在最初发展阶段必须向幼稚产业提供关税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以确保其在国外强大的竞争下继续生存和发展。

我国的产业安全研究贯穿于外贸和外资政策制定的各个历史阶段,但是产业安全问题真正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热点,是在外资大量进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比重和影响迅速提高所引起的[2]。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学者认为产业安全这个概念并没有什么意义。他们认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只有全球产业而无民族产业,民族产业已经失去了具体的意义而只有抽象的价值。丁冬红(1996)提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以资本比例、产地、品牌划分产业的民族属性已经过时。这种否定民族产业的意见,实际上否定了产业安全的问题。当然,更多的观点认为,民族产业的概念不论是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意义。程秀生(1996)认为:“尽管当代民族经济的外在形态出现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经济概念需要拓宽,但是蕴含于企业权益背后的民族权益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民族产业的概念还是有意义的,产业安全问题是存在的。笔者认为,产业安全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而且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

然而,由于人们对产业“不安全”的最初感受直接来源于“外资”的进入,因此许多观点都通过“外资”或者“民族资本”来进行衡量产业安全问题。顾海兵(1997)认为,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指由于外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对我国经济进行渗透而产生的威胁。他的衡量标准就主要是“三资”企业的比重;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课题组(1996,1997)则从民族资本的角度认为,产业安全意味着民族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行业掌握着控制权;张碧琼(1999)从直接投资方面认为,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最主要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资(FDI)产生的,指的是外商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合资、直接收购等方式控制国内企业,甚至控制某些重要产业,由此而对国家经济构成的威胁。

上述观点的贡献在于坚持了产业安全对民族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提出比较明确的产业安全概念的定义,多数观点仅仅从外商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来认识的,包括外商投资所占的比重,民族资本对重要产业的控制权等,可以说,这些观点是我国早期经济发展的“产业安全”问题的客观现实,但就当今的形势来看,这些观点都是产业安全狭义上的含义,是表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产业安全“权利”观

也有学者从安全的概念角度给出了产业安全的含义。前文已述,安全是一种“状态”。赵世洪(1998)认为,产业安全,简单地说是指一国国民使其既有的或潜在的产业权益免受危害的状态和能力。产业权益受到的危害可以来自自然、社会或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何维达和宋胜洲(2003)认为,产业安全,即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一个国家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产业的生存发展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受到威胁的状态。

仔细考察发现,这些概念已经提出了产业安全的基本范围,即何维达和宋胜洲老师指出的产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有学者从权利的角度研究产业安全。于新东(2000)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三种权利,他认为,所谓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某一产业的创始权、调整权和发展权的控制程度,如果对这三种权利都拥有相应的自或称控制权的话,即可认定该产业在该国是安全的。李连成、张玉波(2002)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两种权利,一是指一国拥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二是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下的发展力。

3.产业安全“能力”观

就同样的问题,也有学者从“能力”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对产业安全比较全面的认识,王瑛(2001)提出了衡量产业安全的“能力”,即是指一国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协调发展。具体表现三方面,第一是国家经济命脉是否被外资所控制;第二是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这是影响一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指外国企业占有特定市场份额的大小;第三是产业结构安全,从经济长期发展、综合国力提高和国际竞争力增强等整体角度而言,国民经济应保持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杨公朴等(2000)也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抵御外部威胁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张立(2002)提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国际竞争的发展进程中,具有保持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始终保持着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

这些观点认为产业安全是“权利”或者“能力”,与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产业安全”观相比,其外延有明显的扩大,对产业安全有了比较明晰的认识。然而,其不足之处便在于仍然缺乏对产业安全内涵全面、系统的阐述。

最近几年一些学者就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对产业安全内涵进行总结,形成了一些相对全面的观点。赵惟(2005)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某一种或某一类产业在受内外部综合因素作用的环境中,既关系产业自身防范损害或威胁,保持发展和创新,也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乃至国际产业制度演进的总和。景玉琴(2005)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本国产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准确理解产业安全的概念,必须从三个层次上进行把握:一是宏观层次。宏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政府具有适当规制产业的能力,国内相关制度安排能够引致合理的市场结构及市场行为,产业结构合理,国内产业具有活力。二是中观层次。中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在开放竞争中本国的重要产业具有竞争力,绝大多数产业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三是微观层次。微观层次的产业安全是指本国国民所控制的企业达到生存规模,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及较大的产业影响力,在开放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产业安全的理论研究日趋成熟化,不但从产业本身生存、发展、控制的能力上考察产业安全,学者们已经从制度、政策的视角关注产业安全问题。

二、矿业安全研究文献评述

1.独立研究矿业安全的文献

我国就矿业安全研究而言,主要有马成成的《我国矿业安全生产问题探析》(2010,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要梳理了国内对于矿业安全生产问题的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可以依据研究视角的不同,将研究成果分为监管制度、法律制度、产权制度和其他研究角度等方面。通过分析国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矿业安全问题中存在的不足,并争取找出能有效解决我国矿业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马成成、孙巧珍《制度视域下的矿业安全探析》从制度视角进行矿业安全生产的相关研究有其必要性,对制度和矿业安全进行深入分析是现实的需要。在矿业安全问题中,制度可以发挥重要功能,如确定政府权力边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遏制现实不良行为等。合理的制度构建应该遵循合理性、效率性和现实性的原则,以求能更好的维持矿业安全生产的良性运行[3]。王义保、李爱彬在《制度视角下的矿业安全思考》一文中提出,我国矿业生产领域的安全问题已然超出了安全科学技术保障的范围,矿业生产领域的市场、产权及政府监管等制度创新与完善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切入点[4]。王忠,揭俐的《基于矿业安全的矿权配置与管制政策》,提出中国矿业市场的治理应从“控制式的行政管制”向“协作式的市场规制”转型,充分发挥政府规制、自由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构建三者协作共管的“三维一体”均衡管制机制。郭艺在《矿业安全中的政府管理》提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政策,完善法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并存的手段加大矿业生产中的安全投入,减少安全欠账及环境污染,降低矿业安全隐患系数,降低矿难发生频率,推进矿业健康、安全的发展。

综合审视上述文献,这些研究都是将矿业安全背景置于矿难之下,发现将矿业安全与矿业安全生产等同,实际上是缩小了“矿业安全”的研究范围。

2.将矿业安全与矿产资源安全混同的文献

从字面上看,矿业是“业”,矿产资源是“产”,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从我国现有研究看,通常将两者等同。笔者将矿业安全与矿产资源安全同时通过中国知网统计,发现除了前述主要矿业安全的文献之外,有关矿产资源安全的文章更多。而通过查看内容,凡是写矿产资源安全的文章都包括了矿业安全,比如汪云甲(2002)认为,矿产资源安全的含义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矿产资源供应的稳定性(经济安全性);二是开发使用的安全性,指矿产资源开发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威胁。沈镭、何贤杰(2004)等从我国矿产资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出发,提出解决我国的资源安全问题的两方面建议,一方面要树立资源观念,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科技创新,培育矿业集团,并建立资源储备及加强资源管理。张久铭(2007)提出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战略对策是:树立矿产资源安全观、构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管理体系、开展资源外交、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公司、加强科研开发和做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工作;马伟东、古德生(2008)针对我国常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和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的问题,提出了提高我国有色金属资源安全应采取的对策,即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大矿产资源勘探投入;提高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积极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设稳定的供应基地等。

可以看出,这些文章在探讨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包括了矿业安全,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研究的多数文献都没有严格区分矿产资源和矿业的区别,而是在讨论矿产资源安全时,同时谈到矿业安全问题。

3.严格区分“矿业”和“矿产资源”的文献

真正将矿产资源与矿业区别的代表性著作有李显冬的《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详细探讨了矿业权的立法取向以及矿业企业税费法律制度研究、矿业权出资立法研究、矿业用地使用制度研究、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等;康纪田教授直接对矿业制度设置的总体方向进行了思考。他根据物权状态的二元论观点,将物权分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物权,属于静态物权的矿产资源产品属于普通物权,应当统一由财产性的私法调整;而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者获利的同时可能损害弱势者的利益而显失公平,矿业权必须由政府加强规制。由此,《矿产资源法》应当是以财产性的“矿”为主要对象的法律制度,而以管制性的“业”为基本对象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矿业法》,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以社会性管制为主的《矿业法》[5]。

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有助于厘清矿产资源产和矿业权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助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这一观点也有不尽完善之处。首先,按照物权状态的二元论结构将矿产资源划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将矿业权划为动态物权,这是明显地将问题简单化。原因在于,矿产资源使用的普遍性、不可再生性、稀缺性等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并非单纯私法上的物,对其提供、保护、配置等问题,普通财产权远远不能胜任,它实际上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次,如果仅仅从“物”静态的存在就划分为静态物权的话,那么很难解释矿产品的地位、价值、国际市场对矿产品的争夺以及发达国家对我国稀土资源设置的“陷阱”等问题。这一点从有关矿产资源安全问题的文献可以得到证实。

三、矿业安全的界定

在笔者看来,矿业安全不仅仅是指矿业生产安全,也不能与矿产资源安全简单地等同。

事实上,按照“安全”的含义,矿产资源的国际供应问题归根结底也是产业安全问题。原因在于,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产业及至整个社会通过这些客观事实感受到了“不安全”,感受到了矿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因此,本文认为,在论及矿业安全时,论及矿产资源的供给安全才符合中国的现实。矿业安全与否的关键是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健全。

具体来说,产业安全是一种受威胁、不稳定、有危险的状态和对这种状态控制的能力,这些状态既有来自自身能力不够强的比较感受、也有来自国际上激烈竞争对某产业的影响。笔者认为,产业安全,其内涵就是产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由此,笔者根据这些“能力”的地位,将产业安全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所谓内部,通常是指深层次的,起决定作用的能力,具体来说,产业内部安全就是指产业本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以及国家对产业的调整能力、控制能力等根本性问题,只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制度才有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外部不安全因素。所谓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如果产业的对外依存度低,国际竞争力强,就表明产业具有安全性,反之亦然。当然,根据内因决定外因的原理,要改善产业安全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产业内部安全,只有国内法律制度健全了,产业本身的能力增强了,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抑或降低对外依存度。

总之,要提高产业安全,既要通过发展和创新来提高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又要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提高国家对产业的调整控制能力,从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据此,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安全也可以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内部安全包括矿产资源的生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职业安全,这些安全是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的体现,这些“能力”最终通过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政策予以保障。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表现的客观事实又集中在矿产资源的供需安全上。它是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体现。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又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改善劣势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对本国需求量大、进口依存度高的短缺矿产,能够通过制度保证持续、稳定、足量获得,并且有制度应对可能发生的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另一方面是扩大优势矿产资源“优势”的能力。对本国优势矿产资源,能够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之上加以充分利用,制约他国,影响市场定价机制,为本国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乃至国际政治军事格局中谋求有利地位。申言之,扩大优势战略矿产资源之“优”,缩小劣势战略矿产资源之“劣”,这两项目标的极致就是我们追求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的含义。

参考文献

[1]苏长和.从国家安全到世界安全――现实主义及其后[J].欧洲,1997,(1).

[2]李孟刚.产业理论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3]马成成,孙巧珍.制度视域下的矿业安全探析[J].潍坊学院学报,2010,(5).

第8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兰州财经大学 国贸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交易费用决定制度的选择和设计,而产权的合理安排会使交易费用降低,从而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中国国企中不乏产权制度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而由交易费用引出委托机制的设计问题,交易费用理论对改善制度结构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科斯对交易费用作用的重要性就做了很多论述.本文针对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委托理论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 :产权;交易费用;委托;新制度经济学;激励相容

中图分类号:F2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099-02

1 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资源建立、维护、使用、改变制度和组织等方面所涉及费用,执行既定权利涉及的费用.[1]国有企业中企业家只拥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政府则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政府依据行政命令向企业家下达指示需要支付费用,企业家经营管理企业也会产生交易成本.在权利转让方面也有典型例子,如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使用权转卖给企业家,企业家也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由此可见,正交易费用不仅存在,而且还普遍存在.企业产权界定清晰与否决定了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费用是否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呢?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无论怎样的产权初始界定和配置都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因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协调交易便可实现,这种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界定无关.这便是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科斯第一定理:一块养牛地和一块耕地靠在一块,养牛人养牛可能会对农场主造成损失,此时养牛人要给农场主赔偿损失,如果扣除赔偿费后养牛人还有剩余且养牛比牧改营更有利,养牛人会承担赔偿责任,放弃牧改营本质上是一个关于机会成本问题,养牛人放弃牧改营其实是考虑到了机会成本最小化.另一方面,农场主在获得养牛人的赔偿后能够充分补偿他的损失,他便会继续农场经营.养牛人和农场主通过谈判使各自的行为都能使自己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由此可以看出“科斯第一定理”的内涵:资源配置发生冲突时,产生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即定价制度运行不需要成本,资源便会实现有效配置.由此可见科斯第一定理说明了:产权界定产生交易费用,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当然科斯第一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假定是不现实的.

“科斯第二定理”: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和分配都将影响最终资源.当在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初始界定和交易费用又如何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地例子:当企业生产产生烟尘危害时,政府可以实行管制来规定企业可以生产什么或不生产什么,或应安置防烟尘设施或不得烧煤和油,当然这样会产生管制成本,但可能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烟尘污染这样的例子,涉及许多人,如果通过市场和企业来解决可能会成本很高,无疑政府管制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国企中同样存在这样的例子,比如公交公司,一种典型的国有企业,政府会引导公交公司进行合理定价,当然政府会给公交公司一定补贴以弥补亏损,每个消费者会以较低的价格享受交通服务,当然也可能也是政府出于环境保护和解决交通拥堵角度考虑的,所以这也是之所以中国不同城市的公交票价不同的原因所在,公交公司创造的社会收益要大于私人收益,政府作为所有者和公交企业家作为经营者加上一定的行政成本能带来资源有效配置.

张五常也在他的《佃农理论》中也详细说明了产权和交易费用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台湾1949年进行土地改革时,政府规定了地主和农民的分成,规定地主收取的地租不得超过农产品的37.5%,在这样的约束下,台湾农业产量竟然急剧上升没有下降,张五常用产权理论进行了解释:首先,产权界定起了作用,土地是地主的私有财产,劳动力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其次,佃农分成制是由双方议定的,它规定了双方的产权界线;再次,农民之间存在竞争,地主之间也存在竞争,两种竞争格局保证了产量的增加;最后,在地主分成的约束之下,农民清楚地知道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没有种地的收入高,而地主也会在较低的分成率下获得点补偿,这种情况下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发挥了作用.张五常在他的佃农理论中一再强调了产权在经济运作中的重要性,强调交易费用对产权运作的重要影响,他认为如果不把产权界定清楚,不用市场的价格机制来界定产权,或否认个人产权的存在,或政府过多地干涉资源配置,其结果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2]中国国企产权改革的历程恰恰能说明这一点,1978年——1984年放权让利阶段,国家进行扩权让利试点,是企业经营者得到了一些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自我发展和盈利得到了增强,但企业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此时由于产权界定模糊使得国有资产造成浪费和流失,资源配置低下.国有资产管理阶段,政府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把资本增值和股东利益作为经营目标,确保出资股东拥有占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使企业摆脱行政干预建立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制度.国有商业银行中产权关系也是模糊的,这使得所有者——中央政府和银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难以有效界定和维护,银行经营者与银行所有者目标偏离极大,主要表现在银行实际贷款量对最优贷款量的偏离,这实际上是一个委托——问题.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产权和交易费用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作用.

2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主要内容是关于委托人和人之间契约问题,委托人赋予人决策权.然而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并不能详细了解人的行为信息,这里主要是道德风险方面信息,从而委托人必须设计一种激励监督系统,尽可能使人的行为目标符合自己的目标.这样,如何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使委托人和人之间行为目标达成一致显得很重要.在现代公司企业中,激励机制分为两方面:一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理人之间的激励;二是企业内部之间的激励问题.由于,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以在此以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为主要讨论问题.关于激励监督机制问题,张五常在他的《佃农理论》中说到了激励契约理论.张五常认为关于激励契约理论涉及一个假设前提,如果不存在非对称信息和不确定性问题,土地的粮食产量只简单地取决于农户的努力程度.但在现实中粮食的产出不仅取决于努力水平,也会有气候等随机因素的干扰,如何在地主和农户之间设计一个契约面临了一个难题:“如果要使佃农努力工作,就必须让报酬与产出高度相关,这样厌恶风险的佃农可能承担了过多的风险,风险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分配是低效的;如果让相对爱好风险的地主承担一切产出波动风险,佃农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固定的工资报酬,那么佃农又会缺乏工作的努力,产生偷懒行为,生产是低效率的”.[3]张五常认为分成制是一个好的激励契约方法.他的分成制把佃农的报酬(S)分成两部分:固定收入a和浮动收入部分bf(x),报酬函数:s=a+bf(x),s:报酬,x:努力水平,f(x):产出函数,0<b<1,b为一个系数,用来衡量激励程度.从这个函数关系可以看出农户报酬与产出相关,产出波动风险也在农户和地主之间进行了一个分摊.固定收入作为一个“收入保险”为农户提供了一个收入保证,但它并不是全部报酬,正由于浮动报酬的存在,农户作为风险厌恶者,会努力工作以期收入高于懒惰下的所得.由此可以看出张五常认为一个有效的激励契约设计要结合委托人和人对风险的态度将产出波动风险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分配.新制度经济学在激励约束委托人和人关系方面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一个激励相容机制,约束人做出更高的努力水平,限制人行为符合委托人利益范围,达到委托人和人双方效用最大化.德姆塞茨认为只要报酬等于边际产出,这个经济组织就具有较高效率,反之,若报酬与投入的边际产出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高效率的,反之,若报酬与投入的边际产出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低效率的.但是,劳动会给人带来负效用,只要人们的行为费用为正就会产生“偷懒”问题.阿尔钦认为,解决“偷懒”是一种制度安排,应给予产出难以测度的人剩余索取权,使其监督其他成员.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可以给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这个剩余索取权指获得总产出扣除要素报酬之后的差额收益,这种机制实际上跟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提到的报酬由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和组成是同样的道理.这种激励相容机制实际上是能够实现资源配置高效率的.1985年——1991年,两权分离阶段,国家实行对国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产权界定确实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但也存在较多问题:企业只负盈不负亏,企业经营者凭借剩余索取权合法或不合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现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这种情况保证了风险分担,但缺乏有效激励.有这样一个模型说明了企业如何确定其雇员工资支付.W=a+b(e+x+ry),w:工资报酬;a:固定报酬;b:一个系数,用于度量给予员工的激励密度;e:努力水平;x:随机变量;r:一个系数,给予工资y的相对权数;y:可观察变量.这个模型跟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提到的报酬函数相似,固定报酬加浮动报酬,这种激励机制既可以保证委托人利益也可保证人报酬,能够达到风险分担原则和有效激励原则相融合,至少在产权界定和交易费用方面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

这种激励约束模型对改善中国国企的委托机制带来了一种启示,未来国有企业的委托机制设计可以考虑这种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相结合模式.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模型中加入产权权重因素,考虑银行经营者在经营成本和经营收益以外的成本和收益情况,假如加入制度变量S(Q),目标函数I=rPQ-C(Q)+S(Q),I:经营者收益,r:权利义务系数,P:贷款价格,Q:贷款量,C(Q):贷款成本,S(Q):制度变量,S(Q)=E(Q)-L(Q),E(Q):经营收益以外的收益,L(Q):经营成本以外的成本.一种情况,S(Q)>0,特别当r>1即经营者“负盈不负亏”,会造成银行贷款量远远大于最优贷款量.另一种情况,S(Q)<0,无论r取何值,特别当S(Q)足够大时,此时贷款量小于最优贷款量.可见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产权和交易费用学说对改革国企经营方面带来了一种思维导向,至少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

参考文献:

〔1〕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78-92.

第9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003-02

1 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研究现状

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曾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2011年改革使征收了近30年的矿区使用费走向终结,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构成了目前“一税一费一金”的油气税费体系,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学术界争论不大。鉴于2011年已经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研究意义不大,因此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以及合并问题就成为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焦点,主要有四种观点: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将二者合并、维持分征、全部废除或合并为权利金。

1.1 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 认为取消其一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初衷或者本质目的,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赞同此观点的学者居多,认为资源税存在的理论依据不够充分。鲍荣华等(1998)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级差收益的目的。刘劲松(2005)认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说不通,以具有无偿性的税收制度来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不合理。李显冬(2006)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流畅(2006)认为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不能成为征税对象的,而资源税实际上占据了补偿费的扩展空间,应当废止。张举刚(2007)认为中国的资源税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考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柳正(2006)、张迎珍(2007)、陈文东(2007)、刘宁(2008)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再含有极差调节的功能,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相同。曹明德(2007)、蒲志忠(2008)、丁丁等(2008)认为,资源税立税原则应与资源财产效益无关,资源税目的定位于“调节企业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并实行普遍征收,极差调节,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套接利益关系向混淆,与资源税本质相悖。晁坤(2003)、刘羽羿(2003)、张文驹(2006)、吴颖(2007)、冯宗宪、李用来(2008)等建议取消资源税,建立统一的资源补偿金制度,并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

第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征收资源税。王建铭(2004)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同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资源税制。王灵碧、杜滨(2006)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资源税。

1.2 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认为两者合并的主要依据是二者性质相同,理论上和实际上属于重复征收。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应当合二为一。芮建伟(2001)、王甲山(2004)主张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一并征收。陶树人(2003)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优质资源税”,使之真正成为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2007)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理论上重复,二者分征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进入。侯晓靖(2007)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李志学、彭飞鸽等(2010)认为中国资源费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重复征收,造成企业负担较重,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统一征收。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