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第2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的“自行组织伤亡事故调查”修改为: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 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中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第4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双方就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责任书。
一、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中毒、交通和火灾事故。
3、 杜绝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 ‰,减少轻伤事故,年因工负伤频率不超过10‰。
4、 认真学习和贯彻建设部JGJ59—99标准,确保本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合格标准化施工现场。
二、 甲方(班组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当一个班组分配两处或多处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本班组安全负责。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具体交待注意事项,并认真填写每天的班组活动记录。
3、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熟悉环境和岗位并指定专人照管其人身安全。
4、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督促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教育班组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7、服从项目部人员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在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保证区域内文明、环境卫生达标。
8、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抢救,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组织本班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三、乙方(组员)安全职责:
1、工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岗位作业中对自己、对环境、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2、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3、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虚心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4、正确使用防护、防寒用品和安全生产设备,爱护安全设施的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意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上班前四小时不喝酒;严格执行“三工制度”提高自卫、互防、联控的安全生产水平。
6、上班前检查使用的工具及设备,班后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并提出改进意见。
7、严防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一旦发生事故,积极进行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9、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四、其他:
1、签订后代表双方(责任人)已熟知本岗位安全职责,并愿意认真履行。
2、本责任书的生效和终止,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班组(工人)的劳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本责任书同时终止。
3、份数: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一份,项目部存档一份。
第5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第6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局负责*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拟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十条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急预案或证明材料;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证书及影印(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九)航行警(通)告申请(必要时);
(十)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十一)在*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应取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十二)在施工作业期间,有需要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的,应将潜水员水下作业时间、潜水员证书、工作方案及安全应急措施书面报备海事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获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和警戒区须报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十四条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作业,并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五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施工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十七条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技术条件应与施工作业区相适应,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船舶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十八条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到沿海从事施工作业,应符合《*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河施工作业船舶,在限定的区域内按照《*沿海水域内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到施工地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其他船舶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关于海船配员的标准要求执行。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应与《船舶国籍证书》配合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船舶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非自航施工船舶、设施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适当功率的机动船值守。
第二十一条每一艘施工作业船舶均应随船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连续记录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
(二)船舶符合《*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通过临时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工程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文件副本以及项目单位同意船舶参与施工作业的证明文件;
(四)拟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连续航行时间以及船员休息时间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和作业人员应完成《*省海上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纲要》规定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免除“安全常识”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安全培训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
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应随船携带“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船舶在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将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交还签发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如参与*沿海水域的其他施工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证明文件。施工船上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人员应向施工所在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新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建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种预案应向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其中水运工程应急预案应同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明确其作业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及防污措施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气象、海况收集、预报通报制度,并根据施工作业海域通航环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术状况、施工工艺等情况,明确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业的气象、海况条件,及时传达预报和做出调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预报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航行和作业。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使施工船舶或人员(包括施工船舶船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熟悉相关的航路、航法、航行规则、信号规则,并掌握施工水域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地质状况。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相关的标示、标志,配备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施工单位还应为参与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配备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和AIS设备,以确保施工单位、船舶、设施、人员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间的通讯联络。(四)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应当按规定设立标识。(五)项目单位对施工作业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区、避风区,应明确划分和提出相关要求,并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通报建设单位的同时,还应报当地安监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涉及水运工程的重大事项还应同时报备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并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号),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海事、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办法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八)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第7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第一、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公路架桥机、铁路客运专线箱梁制运架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等。
第二、特种设备管理职责:
1.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交接验收文件等),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2.对进入施工项目的特种设备,均应造册登记,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账》,对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考核,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备案;自有特种设备还应建立设备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运转记录等基础管理资料。
3.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位。
4.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负责特种设备注册和取证检验。
5.加强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如实填写运转记录。
3.按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月检、周检和日常(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
5.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四、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定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适用技术条件,禁止简化操作程序或在合并适用条件情形下使用。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设备使用前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构造、原理及操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设备与持证的项目和类别必须相符。
3.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项目设备管理人员汇报。
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
第五、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六、安装、拆除规定
1.自有、租赁、业主提供以及协作队伍自带的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施工前,项目部要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内容包括:安装(拆除)程序、安全措施,人员(附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复印件)、机具配备及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等。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施工一周前,项目部要将安装(拆除)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单位的法人资质、安装(拆除)许可证及安装(拆除)合同一并报公司技术部门,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公司设备、安质以及工程等相关部门进行安装(拆除)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评审通过后,由公司技术部门下发书面评审批准意见并通知项目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需报监理等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部接到公司批准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安装(拆除)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并在安装(拆除)前及时到项目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技术、安质、工程部门以及项目部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4.试机自检合格后,项目部应向当地质监部门报检,经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工作程序为:拟装设备进场审验—阅读设备资料—选定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协议—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公司审查备案(方案报批)—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开工告知—场地规划整修—施工单位组织施工(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监督)—过程检查(项目)—过程工序自检(施工单位)—整机联合检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必要时,请公司或集团公司设备、安质部门参与监督)—型式试验(必要时)—设备报检取证—最终交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投入使用。
第七、技术管理规定
1.各项目必须建立特种设备预警机制,针对易发、惯性事故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响应措施,建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运行故障处理等各项技术规程。
2.各项目租赁特种设备前应查验该设备的定期检验证书,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各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安装(拆除)特种设备时,使用方应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检查安装(拆除)单位的法人资格及安装(拆除)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5.当特种设备因改造(维修)使其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形式发生变化时,出厂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6.为防止设备老化带来的功能失效,特种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其中:门式起重使用3年,架桥机使用5年,其他通用型设备一般规定为5年),各单位应按照新机出厂检验标准(如:动载1.1倍,静载1.25倍)进行一次模拟荷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设备结构性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和性能恢复性改造。
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如:吊杆、吊具、主梁对接焊缝、制动系统主结构件、应力集中的主要结构件以及重要部位,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探伤检测,对不合规或存在隐患部位,必须进行整改或更换。
7.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备案资料:
(1) 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单位和安装、拆除、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8.使用单位申请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试运行记录;
(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9.使用单位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监督检查
第8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一、奖励对象
本县乡镇煤矿40对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矿井中符合条件的矿井。
二、奖励标准
每对矿井奖励人民币40万元,其中:达到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试运转条件的,每对矿井先奖励人民币20万元;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每对矿井再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试运转条件
矿井按照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并于年8月31日前经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预验收合格,矿井进入试运转。具体项目如下:
1.井巷工程。矿井完成井巷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巷道断面规格尺寸符合安全要求,采煤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正规采面,掘进工作面满足施工条件,采掘系统完善。
2.设备安装。矿井地面与井下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洒水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等系统所需设备安装到位,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系统能正常运转。
3.“一通三防”。矿井通风系统满足初步设计要求,通风系统完整可靠。矿井通风设施设置合格,通风检测数据、测风测气记录报表及现场检查检测符合要求。防尘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
4.土建工程。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建设,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建筑物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防治水系统完善。
(二)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
矿井安全设施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验收,经现场审查合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年12月31日前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具体须达到以下条件:
1.对照预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
2.安全监控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与省、市实现联网。
3.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现场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复确认。
4.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患调查工作,编制水患调查报告,并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评审确认。
5.环境保护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6.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在用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7.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单位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按照《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巷道封闭档案资料,并报有关单位存档。
9.建立单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相关记录资料,编制《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书》,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书。
10.安全设施按照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出具报告书。
11.报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资料,经煤监局现场审查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报送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9篇:施工安全报告书范文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监理;审核;检查;整改;报告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A
概述
塔式起重机为水平臂架,小车变幅,上回转多用途塔机,有如下特点:
上部采用液压顶升,来实现增加或减少塔身标准节,使塔机能随着建筑物高度变化而升降,同时塔机的起重力不因塔机的升高而降低;
工作速度高,调速性能好,工作平稳、效率高;
工作范围大,工作方式多,适用范围广;
各种安全装置齐全,保证工作安全可靠;
司机室独立侧置,视野好,工作环境舒适;
整机布置合理,外形美观;
吊臂采用刚性双拉杆支承,结构轻巧;
使用方便,维修简单。
塔吊是高层和民用建筑工程的重要危险源,所以根据有关要求,为规范、加强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监理须对塔吊进行资料审查、安装拆卸检查、现场检查。
监理对塔吊资料审核
产品审查:
1)注意:对下列进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地安全保护装置的;
未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复核和签署意见且验收而对设备进行改装的。
塔式起重机要有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生产厂家要有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8年前生产的塔机没有)及备案等资料要齐全;安装拆卸前的告知;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齐全;
运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载记录等齐全;
埋地螺栓、基础标准节、钢丝绳、吊钩、高强螺栓质保单;
辅助超重机械资料审查;
方案审查:
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审查是否已审批签字,审批签字程序是否合法;
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是否已审批签字,审批签字程序是否合法;
塔吊安装拆卸过程应急救援预案审查是否已审批签字,审批签字程序是否合法;
塔吊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是否已审批签字,审批签字程序是否合法;
多台塔吊作业的群吊施工方案审查是否已审批签字,审批签字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审查:
租赁单位与使用单位的租赁合同、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并留档保存;
资质审查:
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且经过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人员审查:
安装拆卸人员要持证上岗且证书要合法、有效、真实,必须人证一致;
安装拆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司机、司索、指挥人员要持证上岗且证书要合法、有效、真实,必须人证一致;
辅助超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且证书要合法、有效、真实,必须人证一致;
塔吊顶升附墙审查:
要有顶升附墙安装方案且审批签字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顶升的标准节与附墙件必须是原生产厂家生产且有质保单;
通过专业检测单位检测且取得合格报告;
检测备案审查:
经过专业单位检测验收,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经当地安监站备案且手续齐全。
监理在审核上述塔吊资料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让塔机进场、安装 、拆卸、备案。直到施工单位对资料进行整改符合要求为止。
监理对塔吊的现场检查:
基础:
塔吊基础要按施工方案施工,对其施工要进行地质勘探验收,塔吊基础要有基础图纸,塔吊基础钢筋送检、验收,塔吊基础砼等级、砼的龄期、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要对塔吊基础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塔吊基础周边排水良好,无积水现象;
塔吊基础低于室外施工地面的,四周要砌围护结构并在室外施工地面位置设置水平防护设施;
结构构件:
爬梯、扶手和护圈,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起重臂走道,司机室等的设置符合要求;
安全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且动作准确;
小车断绳装置、小车断轴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圈筒保险装置是否灵活牢固;
钢丝绳: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大于等于6mm,钢丝绳端部的固结符合要求;
吊钩安全:吊钩未见施焊,挂绳处断面磨损量未超过原高的10%;
电气安全:
总电源短路保护,各机构电机应设置保护,提高塔机的综合性能,意外时能安全停车;
电笛、声光报警;
电气设备安装要规范
塔吊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电阻≤4Ω,重复接地电阻值≤10Ω;
附墙装置: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和附墙施工方案设置附墙架;
多塔作业: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吊时,保持两机间任何部位距离≥2M,并有防碰撞措施。
监理在对塔吊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监理工程师安全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口头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再补发停工令,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工程师可口头、电话或书面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报告。
监理对塔吊安装拆卸的检查:
通过案例看出,塔吊在安装拆卸时最容易发生事故,事故的共性如下:
高强螺栓的强度、型号、材质不符塔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塔吊装卸故障时,没有高强螺栓备件,只就近购买更换低强度,不合适的螺栓,导致事故的发生;
每次顶升前后,准备工作不到位,装拆人员未拧上或提前拆除高强螺栓的螺母,导致塔吊失稳而倒塌;
作业高度处的风力超过安装说明书的规定;
在顶升前,未把回转部分紧紧刹住,导致在顶升时上部回转或未调整载重小车位置,使顶升部分重量失稳而倒塌;
顶升液压系统长期使用未更换液压油,油缸中有雨水、油污,顶升作业时,发生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等等。
监理在对塔吊安装拆卸作业检查时,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立即通知安拆卸单位马上停止顶升(降)作业,严格按塔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操作,安装拆卸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可立即报告当地安监站。
参考资料: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