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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产业报告精选(九篇)

海洋产业报告

第1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第2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及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近海和重点海域进行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等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监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监视资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完善应急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依法向社会信息。

沿海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州湾、长江口等易发赤潮海域的监测、监视,做好预警、预报和信息工作。

当发生赤潮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海洋、环保、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赤潮及时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防灾减灾起到重要作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加强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整治、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可以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开挖海砂,并严格控制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珍品保护区;

(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

(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五)重点增养殖区;

(六)海滨浴场;

(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入海河口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演变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依法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增殖、养殖项目需要设置人工鱼礁等特殊设施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论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制定管辖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沿岸直接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核准主要污染源排污量时,应当符合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降耗减排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定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

第二十六条 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中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的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上述工业生产项目,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沿海陆域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建设或者运行,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港口进行港内作业的船舶或者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施采取铅封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清理、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上述情形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清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需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承担的,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者缴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

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缴纳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滨海城市及沿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铅封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3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首先感谢你们今天上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听我演说。

非常有幸来到斯塔万格,这座三十年前的养鱼场和造船城现在已经成长为挪威的石油之都。不仅如此,这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还成功实现了历史与现代的共存。

关键论点

“共存”也是海上石油气生产应该遵守的关键原则。挪威政府强调这些生产仍将与养鱼场及其他海洋使用者们的生产活动 “共存”。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需求。

政府已经制定了一项艰巨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政策:

挪威拥有足够的潜力可以依靠石油生产再生存50年,依靠煤气生产再生存100年。我们长远计划的目标是要达到更高的生产水平。

在展望未来的同时我们应该保护清洁而富饶的海洋,并且我们必须确保将来的人们能够利用海洋资源获得财富。

依据产值计算,石油气贸易已成为挪威的主导产业和主要的出口行业。水产业是第二大出口行业,并且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我们要确保在开发一项重要资源的同时不能危害其它重要的可再生资源。消费者的信心是决定挪威出口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的海产食品必须保证卫生、健康。我们希望这两个重要产业能够以海上石油气行业实行有效的环境政策为根本实现持续“共存”。

这需要政府当局和相关行业通力合作并坦诚交换意见。公司间的合作对于开展可持续发展业务也是至关重要的。石油气生产(OGP)对维持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提高石油公司环境工作水平很大程度上仰仗于新技术的开发。我热切盼望石油工业积极发展、采用新技术减少排放物。在过去十年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表明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勘探、开发已经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了。可能的技术解决方案也先于我们的预期问世了。一个最好的例证就是近年来突飞猛进发展的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我今天的主要论题就是环境报告。

环境报告仅仅是限制工业发展并给你们增加额外负担的吗?依我看事实并非如此。详细而明晰的环境报告也为您提供了向你的顾客、雇员和普通大众还有权威人事展示环境记录的平台。挪威政府期望通过这个报告使人们了解环境的问题与对策,从而达到国内和国际标准。

环境问题

海上石油气生产影响环境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向大气中排气和向海中排污。石油产业是温室气体,特别是CO2(二氧化碳),的主要释放源。挪威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强来自于它,气体主要源于能源产生和燃烧作用。

Ekofisk实验区的发展树立了采取措施降低CO2(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榜样。陈旧的钻井平台逐渐退役,取而代之的是能量利用率更高的新平台,这终于使CO2(二氧化碳)排放量产生实质性的缩减。此外,英国石油公司(BP)正积极筹建来自陆地的电缆,希望通过这些电缆给位于这一地区的该公司的钻井平台输送能量。此举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CO2(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也可降低Nox(氧化氮)排放量。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海上石油气产业排放的Nox(氧化氮)始终在稳步增加。在挪威,据预计低Nox(氧化氮)技术的应用可将这些排放量缩减约90%。因此,我建议该产业把这项技术应用于燃气涡轮压缩机上。

挪威的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石油工业排放的。预计石油生产量将于最近几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随着更多更好的回收设备陆续投入使用,我们估计实现排放量下降已经指日可待了。根据去年11月通过的挪威关于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的决议,各公司可能联合起来降低他们的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量,从而达到共同的目标。我很欣慰地看到该行业已经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来贯彻这项决议。

由海上石油气产业排放的Nox(氧化氮)和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主要产生地区性影响。因此,这方面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就显得颇为重要。1999年,挪威签署了环境控制设备(ECE)协定的“Gothenburg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其它事物的Nox和VOC排放量。

挪威特别注重OSPAR公约的贯彻实施,希望以此保护大西洋东北部地区的海洋环境。OSPAR公约的相应目标就是防治并消除海上石油气生产所带来的污染。

OSPAR公约禁止倾倒被含石油的钻探泥浆污染的钻探碎屑,因此,废水现已成为石油排放的主要水源。废水也自然是有害物质存在之源,比如烷基苯酚和重金属。

我们对于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长期潜在影响知之甚少,挪威海洋研究学院的实验研究表明废水中烷基苯酚的含量足以对鳕鱼的繁殖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目前,一项研究海上石油气行业直接向海中排放所造成长期影响的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据称,该项目将由专家与石油企业合作完成。

今年三月在卑尔根(Bergen),挪威主持召开了第五届北洋会议,会上,与会者们希望OSPAR委员会能够就废水中的有毒和天然物质造成污染的广度和影响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依我所见,目前OSPAR委员会的当务之急是找出特殊措施以减少这些物质的排放量。虽然对于环境的影响现在并没有显现出来,但我们应尽最大努力争取消灭这些排放物。

挪威的海洋环境计划

挪威的海上石油气生产正向北扩张,向更深水域发展,并逐渐靠近海岸。这必然引起与其他海洋使用者们潜在的竞争,而且也增加了环境方面的压力:生产活动靠近海岸对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准备情况要求更高;向北部发展意味着加大了环境易受污染区--如洛佛顿(Lofoten)西部地区和巴伦支海流域--的压力;向更深水域发展意味着先进的技术支持和更高的环境要求;加快回收速度意味着水量及化学药品用量的增加。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该如何应对?为达到共存,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又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计划”--今年三月以白皮书的形式提交议会--中都有涉及。该白皮书构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这是一项跨部门综合管理政策,其总体目标是在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起可以平衡各方经济利益的体制。

该计划的核心是建立起关于海域管理的完整计划。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巴伦支海(Barents Sea)管理计划”。目的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水产业、海洋运输和石油生产共存创造条件。

在这一海域扩大石油生产还需要更多资料进行论证。政府因此发起一次“影响效应评估”,该评估将覆盖从洛佛顿(Lofoten)到巴伦支海(Barents Sea)的所有地区,主要评估在该地区进行全年石油气生产的影响。还将开展更多类似的评估对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进行评估,举例来说,水产业和海洋运输。这些评估结果将构成整个管理计划的基础。

如果评估结果显示“共存”是不可能的,那么政府将考虑建立无石油生产渔业区或建立其它约束机制对在易受污染区,比如产卵区,或在生态知识缺乏地区从事生产活动进行限制。根据海洋计划,管理办法应以生态方法为根本,正如约翰内斯堡最高级会谈所号召的那样。生态方法意味着依照生态动力学原则建立完整的人类生产活动管理办法。目的是维持生态系统并实现生态系统的收入与支出的可持续使用。

关键因素是在满足生态系统要求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生态学品质的事物。决策制定应基于科学的知识和全面而专业的评估结果。经过审时度势的分析看出有必要更新评估标准或者进行政策调整。

通往零排放之路

对于绝大部分可能对环境有害的物质,都应禁止其排放,即使我们目前还不能证明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997年,挪威政府为避免石油等潜在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入海已经提出了国家标准。这一标准马上应用于新建的石油气田,到2005年,它将用于所有现有的装备。

政府证实了“海洋环境白皮书”中提到的标准,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石油而且适用于废水中有意投放的或自然产生的有害物质。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目标实现,督促各公司发展新技术消除或减少排放。

要达到零排放的目标,以后还将遇到巨大的挑战。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现在在工业领域已经开始了寻求新技术的创造过程。

希望在2005年达到目标是否现实?我持乐观态度。来自挪威污染控制机构九月份的现状报告显示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大部分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已经得到充分缩减。

海上作业部门都不再有意使用烷基苯酚。

石油量排放远低于OSPAR制定的执行标准。

现在挪威大陆架地区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怎样才能找到解决废水里石油和有毒物质含量日益增多这个问题的方法。

发展新技术是实现目标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具有两方面的好处:新技术的发展既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又可提高环境表现。油水分离技术和再注入技术都是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技术,并将最终消除废水排放。这样的解决方案在全球市场都具有巨大潜力。

几项颇有潜力的处理新技术正处于完善和实验阶段。

有潜力的处理技术已经在某些领域投入使用,比如钓鱼场。

消除废水排放也是一项极具潜力的技术,例如井下分离和止流。挪威水疗院正根据Troll C试验计划测试油水分离并再注入海底的技术。

环境报告

环境报告是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该报告不应仅仅被看作为限制工业的手段。

根据环境报告各公司均可向公众介绍改进方法和成效。

对于拥有良好环境表现和有效环境管理系统的公司应给予申请许可证的优先权。

良好的环境表现与经济进步是息息相关的。优秀的领导能力、可靠的经济情况和良好的环境表现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来自各公司的环境情况报告对于确定迈向国际国内标准的进展情况至关重要。

在挪威,各公司每年都需要向挪威环境控制机构汇报向海中和大气中排污的情况。另外,各公司还需要汇报为达到零排放目标所计划采取的措施。我提倡采取积极的态度发展统一的报告格式,使在挪威大陆架运营的行业和挪威当局能够协调合作。

提交到第五届北海会议上的报告使我们意识到对统一的报告格式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在评估和比较对有害物质的利用和排放的进展情况时,缺乏统一的报告格式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因此,我呼吁进一步发展并采用统一的报告格式。

环境报告是2000年六月的斯塔万格专家会议的主要议题,本次会议主要讨论海上石油气产业的环境表现,并号召多采用公司一级的报告以及增加透明度。

我也提倡采用公司一级的报告,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众评估公司环境表现的透明度和可能性。这符合最近提交给挪威议会的新法案--环境信息知情权法案--的宗旨。根据该法案规定,无论是政府当局还是私人企业,一旦他们的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他们就必须提供关于该行为的各方面信息。

结论

我要强调海上石油气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演说的结论部分。我们要确保后代们也能够从现有的无污染环境下的海洋资源中获得财富。

达到环境、渔业和石油业的共存是我们的理想,我们呼唤新技术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为实现理想我们必须将工业与其他风险承担者们联系起来。

因此,让我们齐心合力找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办法吧!

第4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发出指令,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立即停止渤海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在溢油源未切断、溢油风险未消除前不得恢复作业。

蓬莱19-3油田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由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0883.HK)合作开发,并由前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和作业管理。

“康菲中国到目前为止采取的溢油处置措施大多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国家海洋局官网的警示信息称:再次发生溢油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国家海洋局做出这一决定的直接原因,是在监测中发现蓬莱19-3油田B、C平台“连续多日仍有油花冒出”,并非此前康菲中国所声称的漏油已得到控制。

溢油事故发生一个多月来,渤海部分海域遭受严重生态破坏,但真相依然未明。

被隐瞒的事故

6月4日,星期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内的宁静被一串电话铃声打破。康菲中国报告:在其开发作业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海面,发现了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

接报后,北海分局要求康菲中国进行处置,并进行自查。

4天后,康菲中国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发现了溢油点,海底有一个1平方米左右的大坑。此时,海洋局才发觉事态严重,立即派员登检平台。经检测确认,溢油样品与蓬莱19-3油田所生产的原油样品油指纹一致。

6月17日,坏消息再次传来:北海分局派出的海监22船报告称,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也发现有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了小型井涌事故。

此时,一场污染海洋生态的溢油事故已经酿成。“6月13日,油膜覆盖区域达到了158平方公里,是我们监测的单日最大油污分布面积。”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这一切,并未立即向外界公开。敏感的媒体嗅到蛛丝马迹后,开始四处打探消息,但无论是康菲中国还是中海油均守口如瓶,外界无法获得有效信息。

7月3日,有媒体引述中海油内部人士的话报道说:“油污面积只有200平方米”,“原油渗漏点现在也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且油膜回收工作也是基本完成了”。这是事发一月之后,中海油首度对外做出的回应。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记者会,渤海溢油事件开始由官方口径对外公开。一时间,舆论哗然:一起严重污染生态的溢油事故,为什么被隐瞒了一个月之久?

压力之下,中海油与康菲中国在7月6日上午和下午,连续举行了两场新闻会,对外通报了漏油进展。

会上,面对媒体的追问,康菲中国并不承认其存在瞒报。康菲中国安全健康环保部经理许先宏强调称:在事故发生当天,康菲就向政府部门做了报告并通知了合作方中海油,这一做法是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的。

中海油同样表示没有瞒报。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对媒体解释说:“事情发生得很少见,当时并不知道油从哪里来。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确认油从哪里来,希望公布和披露是负责任的”。

“发现油膜后,公司的主要工作和精力都放在了清理油污上,第一紧要的是要把事故控制住,把对社会、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陈壁表示。

在会记者提问结束后,陈壁再次主动发言:“中海油从没有瞒报过溢油事故,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他同时向媒体强调:此前媒体报道污染仅200平方米的说法,“中海油从来没有说过”。

7月13日,康菲石油对外公布溢油量信息时,英文信息中写明溢油量为“1500~2000桶”,中文信息中,康菲则称“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钻井液总量约1500 桶(240 立方米)”。在外界提出质疑后,康菲石油才在15日将英文公告修正为与中文公告一致。

谁之过?

康菲中国是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的跨国能源公司,康菲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业务往来。“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和超前的技术储备享誉世界。”康菲中国官网称。

这样一家国际性石油公司,如何造就了这次严重的污染事故?

“调查还在进行,我们需要确认最后的原因。目前初步的调查结果是,注水作业导致地层压力增大,油藏流体联通到了钻井附近的一个自然断层,然后上升到海水中。”康菲中国油藏部经理马克在会上告诉媒体。

对康菲的这一说法,外界存在疑问。问题的关键是:康菲的注水作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注水强度是否严重超标?

所谓注水,是石油开采中常见的一项基本工艺。在油田开采的中后期,由于油层能量衰减、地层压力减小,油田产量随之下降。为了保持采油量,就需要向地层中注水以增大压力,实现油田的高产、稳产。

注水作业无论是在陆上还是海洋油气开采中,都比较常见。但是,因注水导致溢油事故的发生却相对罕见。据业内专家表示,有案可查的是2008年在挪威的北海发生过一起,而本次蓬莱19-3油田溢油则是渤海开发40余年来的第一次。

“一般来说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清楚康菲的工程师们都干了些什么。在注水前,需要进行平衡物计算,注水压力有一个界限。如果是注水压力过大,突破了地层压力点,就会发生事故。”一名不愿具名的外资石油公司地学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国内某大型石油公司一位勘探开发专家,同样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达了对康菲的质疑:“注水导致溢油?不相信这个说法。由于康菲没有对外公布更多的资料,我还找不到疑点在哪里。但从专业的角度,我不相信这个解释。”

从目前已有信息看,除了注水超标外,还有一种可能是:由于康菲对海底情况掌握不够,或者是已经掌握但为了保持产量而有意无意忽略了相关的关键信息,强行采油而最终引发事故。

7月6日,康菲中国的技术人员在媒体会上放映了一组幻灯片,展示了B平台附近的地质情况。一条非常明显的断层带,斜斜的从地层深处通向海床。正是这条断层带,成为引发溢油的重要地质原因。康菲中国的技术人员证实:这条断层带是自然存在的,在油田开发前已经存在。

前述地质学专家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渤海湾的地质非常复杂,断层大量存在。一般而言,19-3油田这里应该是个封闭断层;如果是开放断层,油就不可能存住。现在封闭断层出现了溢油,肯定是外在的力量所诱发,康菲的责任逃不掉。

如果联系C平台的情况,似乎更证明了康菲中国在注水中存在违规、超标情况的可能性。C平台的事故是因为压力比较高而井涌,由于B、C平台相距仅2英里,不排除C平台的压力增高是因为B平台超标注水所致的可能性。

面对外界的质疑,康菲中国坚称B、C平台的事故并不相关,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核实中。

“对康菲中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我们暂时不做评论。地下结构不清,原因复杂,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环境赔偿难题

蓬莱19-3油田于1999年5月为康菲石油发现,可采储量约5亿桶。2002年,该油田一期项目投产,日产原油1.8万桶;2008年9月二期项目投产,油田峰值产量为15万桶每天。

蓬莱19-3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开采,其中,中海油代表资源国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中国拥有49%权益,并担任作业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至今,无论是中海油还是康菲中国,均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提出任何赔偿意见。

7月4日,国家海洋局初步完成了溢油影响范围、溢油对海水水质、沉淀物影响的评价工作。报告称:溢油造成了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从一类变成了劣四类,19-3油田附近水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溢油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威胁。由于渤海是内海,呈半封闭状态,水交换比较差,溢油的影响程度会比一般海域重一些。目前只是做了初步的环境评估,到底影响会是多大,需要长期、持续地关注。”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说。

“溢油已经回收了一部分,没有回收的就会残存在环境中造成长期影响。我们监测到的是840平方公里的海水变成了劣四类,但是,并不等于说溢油污染的影响范围就是840平方公里。”崔文林进一步指出。

按照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在合作分成开发中,一般是由作业者承担一切的法律风险。国家海洋局官员表示,康菲中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独立运营的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它是事故的责任人,相关部门会追责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将会受到的处罚可能最高只是20万元。

对此,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照法律,2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最高限。但是,法律还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索赔额度肯定远高于20万元。

从目前情况看,康菲中国将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5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 人力资源会计; 海洋工程企业; 会计报告

得益于国家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与推进,海洋工程企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与其他行业相比,海洋工程企业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人才的要求相对较高,人力资源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甚至成为决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因素。作为对组织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计量和报告的一种专业程序和方法,人力资源会计与人力资源管理学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在人力资本有效利用和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企业的人力资源,使之真正实现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运行,构建海洋工程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系统将是必然趋势,愿本文可做引玉之砖。

一、海洋工程企业人力资源的特点及实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一)海洋工程企业人力资源特点

1.人力资源投入不断增长

近十年间,由于业务量激增,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工程公司”)的员工较十年前增长了数倍,企业的人力资源构成也产生了较大变化,其中:管理人员增长了200%,技术人员增长了500%,财务人员增长了300%。人员规模的扩大和人员构成的变化,都考较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智慧和水平。

2.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断增大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海油工程公司加大了对技术人员和高端成品人员的招聘力度。仅2007年至2009年,就从985、211重点高校招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1 500余人,占公司现有人员的近20%。技术人员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公司技术人员比例占31%,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87.5%,其中国家特聘专家等资深专家近50人。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已经完善并成熟。

(二)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随着海洋能源的全球性开发,海洋工程类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仅靠国内的垄断地位,已无法维持企业的长足性发展,走向海外成为公司的必然选择。而相对于壳牌、美孚、雪佛龙等国际知名石油公司,以海油工程公司为首的国内海洋工程类企业,不仅在硬件技术上存在差距,同时在员工等软件上也相差甚远。这种差距,不只表现在员工的个体素质方面也体现在对员工的管理方面,更重要的是,没有一套精细化的人力资源计量模式来衡量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因此,应将此纳入到财务报告体系中,构建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模式,以便在企业管理决策中明确管理重点和企业价值。

1.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符合企业管理决策的要求

海洋工程企业的竞争更多的是依赖人才和技术所产生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者对人力资源投入的成本与其所产生的效益,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实施人力资源会计,对人力资源的成本进行核算,对价值进行相应的反映,能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符合企业财务信息的反映需求

人力资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决定性的组成部分,现存的会计报告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人力资产的真实状况。只有将人力资源考虑在内,作为一项资产进入企业的会计报表,才可能建立客观、全面的人力资源信息披露模式。另外,在会计理论中,对人员的投资是作为期间费用来处理的,而不是作为投资成本来进行分期平摊,这样会对当期的利润水平产生很大的影响,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

3.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符合国际会计模式发展趋势

会计核算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工具,应当与国际接轨。现在的国际领先企业已经在尝试使用人力资源会计,对于必须面向世界的海洋石油工程企业而言,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尝试对人力资源会计的使用,探索出适合我国海洋工程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会计在海洋工程行业的应用进程,以符合国际会计模式发展趋势,是促进海洋工程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路径。

二、海洋工程企业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有利条件

(一)完善的企业薪酬制度

以海油工程公司为例,目前的薪酬体系已经成熟。公司现有薪酬福利相关管理制度10项,其内容涵盖了岗位工资运行管理、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出海倒休管理、考勤及假期待遇管理、国外海域作业待遇管理、长期派驻外埠机构待遇管理、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待遇管理等多方面。在注重激励性、经济性的同时,也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兼顾了薪酬福利体系的灵活性、创新性及沟通性。各岗位薪酬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确定各岗位的价值比例关系。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离不开对企业薪酬的应用和关联,因此完善的企业薪酬制度为人力资源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成熟的绩效考核体系

海洋工程企业由于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对于技术、装备、人员等的要求较高,因此准入门槛也相对较高。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决定了其绩效考核也相对完善和先进。以海油工程公司为例,从2008年首次全面对各所属单位实施模拟利润考核以来,经过逐年对绩效考核体系的优化、完善与调整,至今公司形成了由上至下的多级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设计有效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公司对各所属单位实施了具有针对性的、体现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各所属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与发展计划,对下属部门及员工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公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效益奖金挂钩,并牢牢把握住按利润考核分配奖金的原则。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有助于确认人力资源之间的价值比例,为开展人力资源会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海油工程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均通过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来开展业务,拥有专业的财务信息平台和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大部分业务流程能够通过计算机来自动操作和控制。既节省了计算时间,又简化了工作程序,还降低了出错率,提高了人力和财务工作的效率。同时,公司拥有专业的信息管理员工队伍,具备研发适合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技术力量,且有强大的数据库网络做支撑,方便人力资源成本信息的索引。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将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力资源信息与财务部门的会计信息完美结合,从中挑选出完成人力资源会计报表所需要的数据,分析人力资源的成本信息和价值信息,为企业人力资源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四)专业的财务团队

引入人力资源会计,需要改变传统的财务处理方式和方法,并对整个会计业务的处理流程作相应变化,需要具备较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海洋工程企业由于进入门槛相对高,财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对会计知识有过专业性和系统性的学习,而且在职期间接受的培训较多,知识更新较快,整个组织的人员学习能力比较强,善于学习新知识。以海油工程公司为例,公司现有专职财务人员120余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均为科班出身,每年人均培训可达到89个学时。因此,公司具备引进人力资源会计所必需的人才基础。

三、海洋工程企业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制约因素及现状

(一)海洋工程企业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制约因素

1.缺乏指导性的人力资源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并了《企业会计准则》,而目前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纳入人力资源会计方面的内容,对人力资源会计的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海洋工程企业在关于如何具体实施人力资源会计、规范人力资源信息的报告与披露等方面都缺少指导性的准则和法规。

2.企业管理层对人力资源会计了解尚浅

会计作为一种计量工具,其重要性已经在海洋工程企业中获得共识,但也因此几乎形成了定式思维,大多数人只看到物质投入所带来的效益,而没有意识到人力投入所产生的效益,或者没有设想过如何能将人力投入产生的效益有效量化,或者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所带来的效益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表现出来,所以导致企业管理层对实行人力资源会计缺少足够的了解,再加上实行人力资源会计可借鉴参考的经验很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洋工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

3.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难以确定

海洋工程企业实施人力资源会计最大的难题就是人力资源的价值如何计量的问题。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很多工作以计件、计时等方式来衡量其价值并给予相应的报酬。但海洋工程企业的生产过程极其复杂,具体到海油工程公司来说,是一个集设计、采办、建造、海上安装、检测、维修等于一体的链条性产业,工作性质及计量方式差异极大。这就给人力资本初始价值的计量带来很大困难。因为会计事项要进入财务报告体系,必须经过确认和计量才能够实现。由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形成过程是对人力资源进行加工的过程,主要表现为长时间的教育投入,比如企业为员工作出的培训学习投入等,核算时就需要对教育过程做详细记录,并对各个投资主体投入的价值有合理的估计,但是目前此类工作开展甚少,给人力资本的初始价值确定带来了困难。同时,在对人力资本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将人员工资奖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界限难以确定。

4.投资者没有披露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要求

就海油工程公司而言,多数投资者主要是通过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用来了解企业的一部分人力资源成本情况,并没有全面了解公司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特别要求,这也导致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看似不必要。

(二)海洋工程企业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现状

由于受上述因素制约,再加上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发展等因素影响,目前人力资源会计在海洋工程企业中的应用基本处于摸索当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有一定的设想和尝试,但总体上举步维艰。

1.正尝试构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体系

海洋工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虽然已经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但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体系。这是由于我国的人才市场还在发展并将长期处于经济转型期造成的,企业的人力资源价值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估出来,容易影响企业对外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海油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已经开始配合尝试构建作为人力资源会计的基础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体系。

2.正试图构建人力资源会计实施的模型

目前国内并没有一套可以适用的人力资源会计实施模型。虽然人力资源会计自国外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我国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目前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定型的实践模式,更遑论可供海洋工程企业参考和运用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模型。因而我们正在尝试构建适于海洋工程企业运用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型。

3.尝试解决构建人力资源会计系统中的困难

在构建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一些尝试当中,明显存在许多难题,比如投资效益计量方面的问题。海油工程公司主要是通过销售和安装钢结构产品来实现收入,但是钢结构产品中的人力资源投资所得和非人力资源投资所得无法明确界定,因而人力资源投资成本及所产出的经济效益也就难以确定。对此,我们试图采用不同项目中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成本比例以及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配套产出比例的方式来分析产出效益比例。

四、海洋工程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构建思路

为了适应人力资源管理、投资、决策的需要,促使海洋工程企业在国际化市场竞争中获得稳步长远的发展,海洋工程企业需尽快构建人力资源会计系统。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从目前我国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研究来看,海洋工程企业构建人力资源会计系统主要需着手于以下几个关键部分,包括人力资源会计确认、人力资源成本计量、人力资源会计核算和人力资源会计报告。

(一)明确符合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源会计确认标准

明确人力资源会计确认对象是构建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重要前提。海洋工程企业具有人力资源种类较多、用工形式复杂的特点,以海油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例,他们所从事的技术类别和阶段不同,比如基本设计、详细设计、海上安装设计、加工设计、无损检测、海管维修方案设计等,不同技术类别,对公司的贡献值不同。依据海洋工程企业的人力资源特点并结合会计学对资产的定义,将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能够为公司创造一定价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作为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对象,即确认为公司的人力资本。同时,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岗位职责的不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技能和对企业的贡献值情况完善人力资源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为公司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打下基础。

(二)采取以成本计量为主的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方法

为了更好地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人力资源会计应用在海洋工程企业应当采取以成本计量为主的计量方法,即将人力资源成本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权益性支出,对资本性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对权益性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海洋工程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的划分上与其他行业大致保持一致,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以及保障成本等。以海油工程公司为例,取得成本主要是招聘新员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满足其工作条件的相关配备费用,比如公司招聘岗每年到国内石油院校进行招聘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以及公司宣传册等制作费用;开发成本主要是为了让公司员工提高技能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开发成本在海油工程公司发生费用占比较高,原因在于技术人员的培训提升直接决定了公司钢结构产品的质量;使用和保障成本主要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和保险,包含工资、奖金、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通过对人力资源成本的划分,海洋工程企业可以将开发、保障成本计入人力资产,将取得、使用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从而确定以成本计量方法为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方法。

(三)设置人力资源会计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人力资源会计与传统会计一样,需要依据会计平衡等式和会计要素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这就要求海洋工程企业首先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账户。以海油工程为例,考虑到公司初步应用人力资源会计系统,人力资源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会计平衡等式初始设置人力资源资产账户、人力资源成本账户、人力资源费用账户、人力资源所有者权益账户,分别核算公司人力资产增减变动、人力资源取得成本费用、人力资产摊销费用、人力资源资本。其次在已设置的人力资源会计账户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人力资源会计账务处理,比如公司进行年度招聘和培训产生费用,可以依据成本不同编制分录:借记人力资源成本、贷记现金或库存商品等;若公司的人力资源投资形成了企业人力资源资产,可以结转人力资源成本,编制分录:借记人力资源资产、贷记人力资源成本;若公司的人力资源投资未形成人力资产,可以将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编制分录:借记人力资源费用、贷记人力资源成本。随着公司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不断完善,还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考虑人力资源资产减值准备、人力资源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业务处理。

(四)出具人力资源会计报告,定期对外披露

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一样,海洋工程企业应用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最终表现就是要定期对外披露人力资源会计报告,不仅可以让企业内外部更好地了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而且更有助于企业管理层和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合理决策和预期判断。人力资源会计报告应当借鉴财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可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源资产、人力资源成本及摊销、人力资源所有者权益等数据,报表附注除了披露人力资源数据当期的变动情况,还应当将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信息予以披露。以海油工程公司为例,按照公司人力资源构成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因素应当披露的人力资源信息可以依次分为:一是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履历、任职以来作出的经营决策及效益情况等;二是公司主要经营层人员年度岗位变动情况、工作经历与所在职务的匹配度等;三是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离职情况、科研创新等;四是公司员工整体水平分析,包括管理和技术类的比例、学历、流动情况、人员结构变动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

【参考文献】

[1] 江铃.论人力资源会计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城市经济,2012(1).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2006.

[3] 马泽宽.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改革与开放,2009(9).

第6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北洋画报》创刊于1926年7月7日,停办于1937年7月6日,历时十一载,是民国时期天津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图文媒体。据该报周年纪念号《一周年纪念》称:“在外国人称为华北North China 的范围里,除了北京晨报有画报以外,竟没有第二家。天津社会上爱读画报的,都买上海的画报,所以在北洋没有出世之前,天津的报摊上充满了上海的各种画报,这也可见画报在天津是怎样的需要。自北洋一出,真有‘风行一时’的盛况。”画报的好处在于人人能看,人人喜欢看,因此它的受众面极广,既包括天津的有闲阶层,也包括普通市民。因其影响力大、受众广,所以《北洋画报》对天津的叙述、建构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广告里的现代天津

《北洋画报》每期都有广告,有时几乎占满一整幅版面,内容丰富,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1.高端科技产品。美国柯达公司在中国设有两个分行,一个在香港,另外一个就在天津。天津分行的设立,保证了柯达公司能及时在天津推销他们的最新产品,如1937年推出的柯达镜头,其广告有云:“柯达620、616镜箱装F.6.3正光镜,或小双镜头,精美可靠,风行全球。”美国冰箱也直接面对天津市民发售,如美国SERVEL牌高等电气冰箱的广告:“美国驰名‘舍凡’SERVEL冷藏机器厂出品之电气冰箱,每年销数,奚止万千,式样富丽,容积宽大,内外各部,均系精心构造,合乎标准条件……”又如奇异牌收音机广告:“美国奇异牌收音机,一九三七年最新式样,全用金属真空管,售价最低,成绩最佳。”除了冰箱、收音机、照相机,美国汽车也是天津有钱人追捧的对象,有关汽车的广告也有很多。诸如此类美国高科技产品的广告在《北洋画报》中占比重较大,这证明美国所代表的现代物质文明在天津有一定受众。

另外,1937年《北洋画报》刊登过法租界海大道广发源单人住房招租的广告:“为便利社会无眷人士起见,特设有单人住房招租。内备电灯、电话、气炉、冷热自来水浴室、家具、书报、佣人,每月租价由十四元至廿四元不等,详情祈询经租处便知。”这说明电灯、电话、自来水所代表的西方物质文明已经在天津城市较为普及。

2.美容美发类。《北洋画报》还刊登了很多有关女士消费的广告,诸如美容、美发、服饰等。美容广告,如天津宝耳大药房的整容广告:“技师曾毕业于旧金山万国美容学院,施用‘爱丽莎比司阿尔顿’氏发明之手术,能用最新方法,使人皮肤润泽,皱纹消减,显然长春不老。雀斑赘瘤种种瑕疵,可用人工除去。并用紫光及冰,施行面部按摩。手术精良,毫无痛苦。”化妆品广告,如卡沙娜点唇膏、美容膏:“施以色润之修饰,然所以色润者,应用健美天然之秀色,而非一种涂染之俗气。卡沙娜美容膏点唇膏能以清新娇嫩之色调,增加面肤之秀丽,且其施用之后,足与平人皮肤相匀和,寒暑天气,水湿,接吻,均不退色。”美发类广告,如孔雀理发社:“新式气烫五元,电机烫发一元五角。”大光明理发店:“弊店为酬谢主顾起见,不惜巨金首先购到新发明无线电烫发机,希各界仕媛驾临一试是幸。”服饰类,如上海新式女大衣广告:“新到大批欧美花毛呢,并备剔庄春季衣料多种。”上海在天津市民眼里代表的是摩登,因此上海成为时尚风向标,上海的衣物鞋帽在天津很容易受到追捧。

这些新式、时尚的服饰、发型类广告,改变了天津女性对于自身的认识,也改变了女子的社会地位。

3.医疗类。《北洋画报》有关私人医院的广告繁多,这些私人医院均系专科医院,如妇产医院的广告:“子孚产科妇人科医院,专治产科病、妇女月经病、白带不妊等症,施行开腹难产等大小手术。女医生接生,入院随时。”虽然当时天津妇女进妇产医院生育的很少,但广告的效应必然会改变妇女传统的生产方式。又如眼科医院:“德潜眼科医院专治一切眼病,斜眼、疤瘌眼、内障眼皆能用手术治疗。”另外还有儿科、牙科、精神治疗、性病医院等等。此类专科医院不同于传统的中医,它们的存在影响并改变了天津市民传统的看病方式、求医观念。

4.娱乐场所类。在市民新式娱乐空间的建构方面,《北洋画报》中的广告也有所贡献。1928年中原公司六楼花园开幕:“华北最高尚最清快之娱乐场中原公司六楼花园开幕,业于阴历四月十五日起。日场十二点至六点半,京班大戏,入场券四角(小童券二角),妙舞台(特色包箱)另加。夜场七点至二点……本公司五六楼系游艺场性质,凭券入场,诸君见谅。”又如圣安娜舞厅的广告:“华贵堂皇,娱乐之宫,汽车接送,每次一元。爵士乐队,流行歌曲,舞伴如云,异国情调。海京洋行独家经理,上海北京路一五六号,天津英租界二号路。”除了歌舞娱乐场所,天津还有很多电影院。在《北洋画报》刊登广告的电影院有平安影院、光明影院等,如光明影院广告:“今天日夜三场《莫斯科情网》,火线上轰炸惨烈,情网里陷阱纵横。狼烽鹃声,空洒相思泪;剑光血影,欲断倩女魂!”歌舞厅、电影院等娱乐场所的创建为天津市民提供了新的娱乐空间,引领了新的消费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生活范式。

《北洋画报》中有关物质、精神文化消费的广告无声无息地影响、引领着天津市民的消费观念与消费方式,使之渐渐地脱离传统的生活范式,逐渐与现代化都市接轨。即便是没有经济实力消费冰箱、照相机等高端的现代文明,无法追求上海式的摩登,无法享受新式的歌舞娱乐的下层百姓,其传统观念、认知也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得到了潜移默化的改变。这就是《北洋画报》广告叙述中的现代天津。

(二)现代与传统碰撞、并存的天津

《北洋画报》一般每期四个版面,除了广告之外,还涉及时政、文学、美术、艺术等,它们共同建构了一个中西文化碰撞之后并存的天津。

1.《北洋画报》为了适应读者需要,开辟了《戏剧专刊》与《电影专刊》。《戏剧专刊》是对传统戏曲包括京剧、昆曲等的介绍,也包括对梨园名角诸如梅兰芳、荀慧生、尚小云等的追踪,满足天津市民中传统的欣赏趣味。《电影专刊》则对西方电影,包括好莱坞的电影、电影明星的介绍,也有对国产电影及明星的追踪报道。两种艺术、两样情怀,在天津并行不悖。

2.《北洋画报》的某些作品展现了西方文明在传播过程中与传统生活方式碰撞后形成一种另类的融合。例如随笔《西物东用》云:“记得今年旧历新年里,有一次在下偶然去逛逛娘娘宫,出来时候,迎面蓦地里来了一辆大汽车,车头上贴着一张红纸,写着四个大字是‘出行大吉’。在下真想不到二十世纪的新利器,也居然被我们贵国的阔老,这样的利用!现在各大旅馆,差不多都备有洋式的马桶Lavatory,但是仍有许多人,上马桶的时候,用两只脚踏在桶口上,蹲着身子大行方便。外国东西一到中国,便能有不可思议的妙用,像大汽车,洋马桶,这类的事情,正多着呢,我们又何必少见多怪了。”

第7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中国晚清时代正处在大量引进外国产品及初级加工品的过程中,以棉纺织业转型的例证,可以说明在以机器制造为标志的近代生产体系确立的过程中,实际上经历了传统生产体系、贸易体系、货币体系三大体系向机器生产体系转型的阶段。本文拟从棉货贸易体系入手,探求与早期机器工业生产体系形成过程中地域性经济分工与 发展 程度变化关系问题。

一、晚清地域纺织业生产体系转型的贸易原因

棉纺织的早期工业体系中,其引起中国传统棉纺织业解体的重要原因,首先在于在于洋纱的进口,其次是机器设备的进口与纺织机器制造业,华商中采用外国棉纱的织布技术,并且利用进口机器生产制作洋布,并在市场进行销售。而在 社会 层面方面,一方面是大量 农村 人口向城市流动;而另一方面,则是工厂制度逐渐代替传统的旧有的行会制度,新办工厂的制度。

关于棉货进口国的结构问题,则是中国地域性棉纺织业生产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棉货为中国进口货物之大宗。”(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 方法 比较》,《进口棉纺织品的大致情形》,《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而在“各国向我国输入棉货,以英国为最早”。“自一八六年至一八九年间,英国棉货,几独占中国市场。”(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继英国之后,“美货进口渐多,主以粗布粗纱销售于北方诸省。日俄战争方息后,美国布匹在东三省一带销售尤盛。据美国出口统计,一九五、一九六两年,美国布匹输出于中国及香港,几达五千万金圆。”这里所说的“金圆”,当是时人按美金 计算 的。当时对此贸易额的说明,“中国海关册仅载由美国直接输入数目,由香港入口者,作为香港输入,不能辨为何国货,故用美金统计。”当时的汇率为“一九五年海关银一两,合美金七十三仙,一九六年合八十仙。”(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美国棉布棉纱在华销售的萎缩时间,大体上是在1907年以后。据《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的描述,美国棉布棉纱的输入,“自一九七年后受日货之竞争,顿见减色。”这里所说的情况, 自然 仅限于当时的报告之编者的看法,其具体的进口额数,自然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统计 分析 。

印度棉布对华贸易,至19世纪末成为大宗进口。“十九世纪末,印度纺纱工业既见发达,亦输入粗纱于长江一带及闽粤沿海诸口,英国粗布粗纱之销路,颇为美印所夺渐趋重于细纱细布。”(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当然,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其最大的进口国当系后起之日本。关于日本棉布及棉纱在中国的销售时间,大体上与印度同时。据《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的记载,当印度棉纱棉布开始大量涌入中国市场时,“日本棉纱棉布亦渐现于中国市面,在南方与英印竞,在北方与英美竞,以其距离较近,运费较廉,销路渐广。”而日本对中国市场的独占优势的形成,则在“日俄战后”,当时“日本势力既伸张于东三省,其棉货销售,得转运与 金融 之便,渐排逐英美货物,成独占之势。”就全国总的销售情形看,日本在“其他北方诸省,日货销数,亦见多于他国。其在南方,虽不如在北方之得势,然进口数目亦逐年增多。”(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通过 文献 的描述,大体上可以看出晚清时期外国棉纺织资本已形成在华的投资与进出口的地域分割的状况。

如果对进口国进行地域性比较,就有必要按照通商口岸的分布对各地输入的棉布棉纱情况进行长时段考察。首先关于上海、宁波、芜湖、九江、宜昌等华中五大通商口岸进口棉纱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华中五大口岸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这里所用计量单位为“担”,每担为100市斤。下同。

在华南地区,其通商口岸主要是广州和汕头两地,其外国棉纱输入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华南广州、汕头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华北地区的天津、烟台及胶州三港的外国棉纱进口贸易情况见表3。

表3 华北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东北地区,则是外国棉纱进口的主要港口(见表4)。其港口包括大连、牛庄、大东沟及安东港。

表4 东北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在棉纱的进口统计中(表5),如果可以将上述统计作为分析英国、印度、日本三国宝在华棉纱市场占有率的话,那么,在1900-1913年间,英国的棉纱在华销售份额显著减少,而印度、日本则成为对华输出棉纱的大国。而在印度与日本的比较中,可以明显看出印度棉纱进口对中国传统棉纱生产的冲击为最大。对于日本而言,其棉纱在中国的销售量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表5 英国、印度、日本三国棉纱输入中国年度统计(1900-1913年,单位:担)

*关于日本棉纱进口年度统计中,其在华南广州、汕头港进口统计数据不详,姑以华中、华北地区、东北三个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一、晚清地域纺织业生产体系转型的贸易原因2

令人感兴趣的 问题 是,英国、印度、日本在20世纪初对华贸易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反映其对 中国 区域性棉布生产体系所产生的作用。中国华南、华中、华北、东北四大贸易港口地区,实际上与中国传统的棉布棉纱纺织生产基地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将中国棉纺织业作为区域 经济 体来进行 分析 的话,那么,在外国棉纱进口的格局中,实际上已经反映出棉布棉纱生产格局。按照中国棉布棉纱区域性生产基地进行分析,在华南及东北地区,英国逐渐推出其棉布棉纱的生产领域。而在华南地区,日本的棉布与棉纱的对华贸易量并不大,其在该地区的经济实力相对印度及英国而言, 自然 要小得多。关于此,可以从各通商口岸的进口数量关系中反映出来(见表6)。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统计与报告.其数据参见中国近代手工艺史资料第二辑第197页。

关于表6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华南八港,主要包括广州、汕头、厦门、福州、北海、九龙、拱北、蒙自;华中九港,是上海、宁波、汉口、九江、镇江、芜湖、宜昌、重庆、温州;华北二港是烟台、天津;东北一港是牛庄。

二、所占比重的统计,不足0.05%的部分忽略不计。每项统计为5年平均数。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初期,中国处于 社会 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关于中国纱与洋纱的比例关系,则是 研究 该时期经济总量变化及经济关系调整情况的主要依据。

国产棉纱与洋纱市场占有率的分析,这里以长江中上游的重庆、宜昌、沙市、长沙、岳州、九江、芜湖七港及华北地区的天津、芝罘、胶州、秦皇岛的统计数据加以说明(表7)。

表7 1899-1913年洋纱、国产纱进入通商口岸统计(单位:担)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45页。关于长江中上游七港及华北地区四港的分别统计数据,参见《中国近代手 工业 史资料》第二卷,第457页。关于表中的“担”的计量单位为每担100斤。表中的统计数据,是按照5年进行 计算 的。

关于棉布的进口情况,根据《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其种类包括粗市布、细市布、粗斜纹布、细斜纹布和标布五种。棉布进口,以英国、美国、日本三国为大宗。英国、美国、日本三国在对华贸易中的比重,如表8所示。

表8 英国、美国、日本三国棉布对华贸易比重(1900-1913年)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在外国棉纺织资本的贸易格局形成后,中国形成华南、华中、华北、东北四大棉纺织生产基地,传统的以长江流域为主体的生产与贸易格局开始出现向其他地区进行转移、扩散、延伸的态势,这对于形成地域性的棉纺织机器工业生产体系,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棉布棉纱生产体系的转型

在早期棉布机器生产体系中,以其最为重要的生产基地而言,主要是江苏、浙江、湖南、华北地区、四川及东北地区。

关于机器纺织厂的生产规模,上海于光绪二十一年,“织布机张,华商已成之厂内,计有一千架,洋商则尚未布置”;而在丝织业方面,其“缫丝厂,华洋两商共有二十七家,丝车共有四千架,一年之中可出丝一万三千担。”关于机器纺织业“共招雇工人约二万五千至三万人之多,将来洋商所设之厂,一律开机,则需人更多。”(注:《光绪二十二年上海口华洋贸易情形总论》,《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40页。)

应该承认在机器纺织业形成的年代,江苏与上海等地的步伐大体一致,按江苏的记载,“光绪二十年以前,沪上未有纱厂,苏地盘门外,苏纶纱厂,亦未兴筑。织布纺纱,均手车所纺。其后纱厂逐渐开设,机器渐推渐广。”(注:曹允源等《吴县志》卷五一。)苏北通州、海安等地生产的土布,称为“通布”。关于“通布”的生产情况,在光绪三十年前,“通州一地,强半以手工织布为生活,贩运东三省行销。”而在光绪三十年间“近以日本机布在东畅行,通布交易尽为所夺。”日本棉布畅销的原因,乃在于“日布式样略仿通布,价值则较通布为廉。”(注:《光绪三十三年苏州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68页。)又据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咨各督抚饬属行销土布略》所载江苏海门商务分会总理刘燮钧所说:“通海土布向销东三省,每岁约销十万余件。近年洋布盛行,洋纱充斥,以致土布减销。”而在当时的农工商部的官员看来,“臣谨按:光绪初年,海关进出口表颇足相敌,其后洋货进口岁岁加增。考其大宗,则布纱实占多数,棉一而已。其博人所好也,华纱出自手工,洋纱出自机器,织成布匹,略判粗细,以此遂为所夺,不独通海一隅也。”(注:刘锦藻《清朝续 文献 通考》卷三八三《实业六》。)

而在湖北,如在沙市,“纺织之业,皆自土民操之,非有大股商人开厂制造也。”至1907年,日本棉纱棉布开始输入沙市地区。“日本棉纱本年度(1907年)多逾三千担,因乡人乐于购用,故销流颇畅。”在市场关系中,日本棉纱之所以有销路,其原因在于“以此纱织布甚易,需时较少,而且纱丝坚细,坚则难断,细则质轻,如以同重量之纱织成布匹,其数自可比土产之纱尺数见长,丝缕亦甚匀细也。”(注:《光绪三十三年沙市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37页。)

关于沙市地区日本棉纱进口量,据记载该口岸所进口的棉纱“大半系日本货。自光绪二十九年以后,本年度最为巨擘,值银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两。闻得乡间喜用此纱织布,尚觉有利可获。”(注:《宣统元年沙市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40页。)

在广东,汕头原是华南地区土布的主要生产地之一。自光绪时起,也因“本土所出之布,以坚实价贱为主,不尚匀细,故印度棉纱进口驾于英国日本之上。”在广东,“日本棉纱初来之时,货细价廉,人尽乐用,上三年进口五千七百四十二担。嗣后价值日昂,而销路渐减,至是年(1901年)进口仅有三百二十担之数。”(注:《光绪二十七年汕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70页。)广东兴宁地方也是出产土布的地区之一。“兴宁为本埠棉纱商业一大销路。传说此项生理,陆续有歇闭者。”“夫棉纱用以织土布,向日该埠工艺兴旺,土布为出口大宗。自日本法兰绒等类流入中华以来,人多喜用,土布自形不佳。”(注:《光绪三十三年汕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89页。)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印度棉纱进口也为大宗。“印度棉纱运入北江各境城乡墟市,借供织造土布之需,为数甚巨。凡其所制布匹,彼都人士,每多乐购服用,缘此遂致洋布一项,销路亦为之梗滞矣。”(注:《民国元年三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137页。)在东莞,“印度棉纱进口加多,且价值又昂,多系运往东莞陈村等处销售。”广东东莞陈村,其本身并不见有棉布生产,而是印度棉纱销往内地的主要集散地之一。“闻内地各乡需用此物以织布匹,故此销流日广。”(注:《光绪二十九年拱北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88页。)

表9为1868年至1899年历年洋纱进口量统计。应该加以说明的是,其中自1868-1873年的价值的计量单位,原资料为上海海关两,为统一计换算成海关两,其比价为上海两∶海关两=111.4∶100。表中之指数以1868年为100。

表9 历年洋纱进口量统计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报告。其中关于数量与价值的数据,引自《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196页。

从上表进口洋纱数量与价值量,可以看出1868-1899年的31年中,进口洋纱的数量及价值量上升34.17倍,其上升幅度是相当惊人的。值得注意的是,进口量上升幅度最大是从1890年开始的,除1894年度略有下降外,其余年度都呈现出逐年平稳上升趋势。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看法:

一、晚清时期中国地域性机器工业生产体系的形成,与棉货贸易区域的划分有直接关系。而在中国对外贸易四大港口体系中,其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机器工业成长速度也有直接关系。

二、贸易与生产体系的内部结构,主要表现在生产部门的分工上。如果说在早期棉布贸易为棉纱贸易所取代的话,那么中国早期的机器棉纺业的形成,自然与棉纱的贸易有直接关系。

第8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一般地说,钱庄和票号的业务内容和活动地区是有区别的。钱庄的主要业务是对商人办理存放款项,间或经营地区之间的商业汇兑,所以,和商业的联系比较密切。票号是以汇兑为专业的;有放款,也只贷给钱庄而不贷给一般商人。钱庄的主要活动地区在长江流域和东南各省,而以上海为其活动的中心,票号则以黄河流域和华北各省为其主要的活动区域。当然,这样的区分是极其粗略的,仅仅就其侧重点而言的。事实上,上海和汉口都曾经是票号在东南地区的据点,而华北各省也有钱庄在活动。

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势力从广州北移,以上海为盘踞的中心。于是,上海的钱庄便逐渐与外国势力发生了联系。在50年代,当太平天国革命形势蓬勃发展的时期,票号锐意经营汇解饷需、协款和丁银,与清政府发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因而一切商业上资金周转的业务几乎完全落到了钱庄的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当外国势力进一步向中国腹地伸展时,钱庄就成为它必加利用的工具了。本文的目的就在于着重论述19世纪后半期钱庄职能的买办作用。不过钱庄和票号的活动有时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也要涉及票号。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外国侵略者从清政府手里取得了许多入侵中国的条约特权。但是,条约特权本身不能把外国制成品送到中国人民的手里。外国侵略者必须通过买办人物之手和各种商品流通的渠道,才能深入中国的内地市场。自从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买办人物就已经日益活跃起来,而中国原有的各种商品流通渠道也日益买办化。在这一过程中,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中国钱庄的职能也随着发生了变化。

钱庄是商品货币经济的产物,具备着调拨资金的职能。到了鸦片战争前夕,钱庄在商品流通中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在上海,钱庄的庄票早就起着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商人在买卖豆、麦、花、布时,不仅可以用钱庄庄票支付货价,而且可以“到期转换”,也可以“收划银钱”①,可见当时钱庄庄票的用途已经很广。

1843年上海开埠后,外国侵略者纷纷在上海设立洋行;在开埠的当年就有11家②,三年以后又增至25家。③跟随洋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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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道光二十一年闰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县告示碑》,江苏省博物院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85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2页。

② 葛里芬(EAdon Criffin):《飞剪船与领事》 (Clipper and Consuls),密细根,1938年版,第257页。

③ 徐润:《上海杂记》,香山徐氏校印本,第12页。

来的有许多广州“旧日洋商行店散出之人”①。这是一批从事买办性商业活动的人物。他们在华洋商人之间,沟通买卖,保证信用,起着极其重要的媒介作用。所谓“中外贸易,惟凭通事一言,半皆粤人为之”②,就是对他们的活动所作的写照。

在外国银行尚未进入上海以前,中外商人因贸易而发生的财务关系,通常都是经过经纪人或洋行买办和当地钱庄进行清算的。③这是钱庄和外国侵略势力发生关系的开端。

买办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里开始形成的一个寄生的阶层。买办受雇于洋行或银行,有为洋行开展业务的责任。洋行买办必须为洋行提供各地商情,参预买主与货主的接洽以及预防商业交易上的损失;当中国商号(或商人)和洋行发生贸易关系时,买办必须为洋行了解该商号的信誉及经济力量④;如果与洋行成交的顾客是由买办介绍的,他必须是这个顾客的保证人;此外,买办还常常为他所的洋行周转资金⑤;等等。因此,洋行买办为便于经营大量的交易,与本地钱庄和商号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⑥银行买办则以探悉本地各钱庄、银号的财务情况为主要的职责,他对外国银行和中国钱庄、银号之间的一切交易负有完全的责任。买办的收入除了每月工资之外,还有视雇主营业额大小而定的佣金和红利。资力雄厚的买办除了为洋行或银行服务外,大多还有自己独立的经营。他们或者开设钱庄(或附股于钱庄),或者兼营其他商业。60年代以后,为数不少的银行买办是钱业中人转化过去的。这些人物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乃是钱庄职能买办化的主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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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道光二十八年两广总督徐光绪等奏》,《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第28页。

② 王韬:《瀛?荚又尽肪?,第8页。

③ 《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上海贸易方法的变化》,1893年11月24日,第818页(以下简称《捷报》)。

④ 包培:《论洋行买办制之利害》,甘作霖译自伦敦经济学报。见《东方杂志》第16卷,第11号,第38页。

⑤ 《捷报》,1901年12月11日,第1118页。

⑥ 威廉(S.W.Williom):《中国商业指南》(The Chinese Commercial Cuide),第162页。

例如,为大家所熟知而与李鸿章深相结托,被视为“洋务人才”的大买办徐润、唐廷枢之流,在他们任洋行买办的时期都是同时与钱庄有很深的瓜葛的。

根据徐润自己的回忆,他在1861年任宝顺洋行(LancelodDent & Co.)买办时,便已和人合股开设敦茂钱庄,以支持他所经营的“包办各洋行丝、茶、棉花生意”①。当这家钱庄在1862年闭歇后,他随之又在1864年与人合开协记钱庄。② 1868年,徐润离开宝顺洋行以后,主要的业务活动是经营宝源祥茶栈和地产公司。在收购茶叶的生意中,他在河口、宁州、湘潭、崇阳、羊楼洞等地都设立了分庄,以便于多方搜罗茶叶;而其地产经营则以上海为主。据说,徐润在上海“租界”及其附近地区就占有3000亩土地,盖有3000座房屋。③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徐润所需要的资金调度就是从钱庄方面取得支持的。例如,与地产公司有往来的钱庄有22家之多④,而宝源祥茶栈得钱庄通融的款项经常在200万两左右。⑤由于从钱庄方面能够得到如此重大的方便,使徐润即使在参预轮船招商局,并担任会办两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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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香山徐氏校印本,第5页(以下简称《年谱》)。

② 徐润:《年谱》,第13页。

③ 莱特(A.Wright):《二十世纪之香港、上海及其他中国商埠志》,(TwentiehCentury lmpressions of Hongkong,Shanghai and other Treaty Ports of China),1908年版,第540页。

④ 徐润:《年谱》,第55页。⑤ 《申报》,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九日(1883年11月18日)。

后,还不能忘情于钱庄的经营,以致在1875年再度与人合开了荣德钱庄。①

唐廷枢是从1861年起担任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Co.)在长江各口人的②;到1863年他就成为该洋行的总买办。③1880年7月他与人合伙购买了一只“南浔”号轮船(“Nanzing")交由怡和洋行。④在唐廷枢担任买办的时期中,他经常利用洋行和钱庄的资金来支持自己的商业活动。1871年,由于与唐廷枢有密切联系的三家钱庄陷于破产,使唐廷枢的资金周转发生了严重的困难,结果不得不亏欠怡和洋行达8万两之多。⑤也许是由于唐廷枢在钱庄中的力量不够雄厚的缘故,有些外国洋行的老板就曾讥笑他“只会吹肥皂泡,而不会制肥皂”⑥。

事实上在通商口岸像徐润、唐廷枢那样一身兼具买办和钱庄主(或钱庄股东)双重身份的人物一向就是普遍存在着的。

早在40年代,大买办杨坊就已在上海开设钱庄了。(Z)杨坊的密友丁建彰(Ting Kien Chang)本来就是在荣丰钱庄(Yung-Feng Bank)做生意的,后来则变成了伯德孚洋行(Bedford &Co.)的买办。⑧这个洋行的另一买办马罗山(Ma Loisum)也是一个“非常机灵的生意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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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润:《年谱》,第21页。 .

② 刘广京(Liu Kwang-Ching):《英美在华轮运势力的竞争,1862—1874》,(An-glo-American Steamship Rivalry in China,1862—1874),1961年哈佛版,第143页。

③ 徐润:《年谱》,第58页。

④ 《怡和洋行档案》,转见刘广京,上引书,第143页。

⑤ 《怡和洋行档案》,转见刘广京,上引书,第143一144页。

⑥ 《怡和洋行档案》,转见刘广京,上引书,第144页。

⑦ 马士(H.B.Morse):《太平天国时代》(In The Days of The Taipings),1927年版。第41页。

⑧ 马士:上引书.第28页。

钱庄老板”①。在50年代,上海李百里洋行(Shaw,Bland & Co.)的买办乃是当时协丰钱庄(Ya-Foong Bank)的大股东。②在60年代为上海汇丰银行(Hongkong & Shangai Banking Co.)担任第一任买办的王槐山也是出身于上海的一家钱庄。③在70年代,汇丰的另一大买办席正甫正是因为经营钱庄得法,才邀得汇丰的“青睐”④。同时,在席正甫当上买办以后,他仍旧与人合伙开设协升钱庄。⑤不仅如此,席氏家族中有不少成员如席立功、席聚星、席锡藩等大体上都是循着席正甫所走的道路,从银钱业者转化为银行买办的,而在当上买办之后,又复兼营钱庄。譬如席立功在90年代后,就同时是正大、裕祥、久源等几家钱庄的大股东。⑥

又如,在上海开埠之初便以大洋货号首创上海华商经营进口洋布第一家的湖州人许春荣与泰和洋行(Reiss & Co.)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大约在六七十年代,许春荣一面为该洋行推销洋货,一面又先后开设了阜丰等七家联号钱庄。这些钱庄虽然在中法战争期间都陆续倒闭了,可是到90年代,许春荣还是兼充德华银行(Deutsch-Asiatische Bank)和花旗银行(Interna-tional Banking Corporation)两家的买办,而同时又与席立功合伙开设钱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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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士:《太平天国时代》(In The Days of The Taipings),第55页。

② 《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以下简称《捷报》)1860年3月31日,第5l页。

③ 《申报》,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84年1月12日)。

④ 莱特:上引书,第540页。

⑤ 《上海钱庄史料》,第752页。

⑥ 同上。

⑦ 《上海钱庄史料》,第743—744页。

在70年代,另一个充任敦裕洋行买办的洞庭山商人严兰卿同时在上海开设了一家镇昌钱庄,其后又陆续在上海、苏州等地经营了七八家钱庄。并且,这些钱庄大多还是由这位买办独资经营的。①

在80年代,与上海沙逊洋行(E.D.Sassoon,Sons & Co.)颇有渊源的买办王宪臣是从钱庄出身转化为麦加利银行(Char-tered Bank & India,Australia & China)买办的。②另一个出身于钱商家庭的胡寄梅也是在长期经营钱庄以后成为中华汇理银行的看银师和买办的。③同期中,宁波商人许诗考(Sze Tsay Kor)在上海一家钱庄服务多年后,转营匹头生意,而后在1884年又转为上海义记洋行(Hollicay,Wise & Co.)的买办。④

到90年代,与上海的钱庄有联系的汇丰银行买办罗鹤平则同时兼开元隆钱庄⑤,他并且与广州的成德银号有密切的金融联系。⑥

在上海以外的通商口岸,买办人物的活动情况也并无二致。例如,在天津,据说最老的一个洋行买办就是一个兼营鸦片生意的钱庄老板⑦;而任天津沙逊洋行(David Sassoon & Co.)达15年之久的买办胡美平(Hoo Mei-Pin)同时又是上海天源钱庄(Tien-Yuen Bank)的股东。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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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海钱庄史料》,第745页。

② 莱特:上引书,第556页。

③ 莱特:上引书,第50页。

④ 莱特:上引书,第562页。

⑤ 《申报》,光绪十八年三月三日(1892年4月19日)。

⑥ 《字林沪报》,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1892年4月17日)。

⑦ 《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1884年11月17日,第480页。

⑧ 《字林西报》,1885年4月15日,第347页。

又如在80年代,厦门一家最大钱庄源通银号的主人叶谅卿则依靠他的兄弟,时充厦门汇丰银行买办叶鹤秋的关系,在资金周转上得到汇丰银行很大的方便。①在90年代厦门恒宝源钱庄的一位大股东赵某同时也就是福州美打洋行(Mehta & Co.)的大买办。②

从上述一系列人物的事迹中,我们可以看到活动在通商口岸的买办中,有许多人是同时兼具钱庄主(或钱庄股东)和买办双重身份的。这种双重身份,一方面便利了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而在另一方面,又必然把钱庄和洋行或外国银行的关系紧密地联结起来,使钱庄的职能严重地买办化了。

钱庄的买办作用主要在于它给予进口商人以信用便利,协助洋行推销洋货,搜罗土产。钱庄进行这种活动的信用手段,在口岸本地是庄票,在口岸和内地之间是汇票。

庄票是钱庄签发的票据之一。它代替现金在市面流通。钱庄对所签发的庄票负有完全责任,到期必须照付;如果出票的钱庄对庄票不能照付时,这就无异表示该钱庄的破产。庄票有即期和远期两种。即期庄票系见票即付;远期庄票(亦称期票)则在到期时兑付。上海各商号在交易中大抵使用远期庄票。50年代有以10日、20日为期的期票,60年代后,普遍以10日和5日为期。

上海钱庄由于资本力量的不同,分为汇划庄(或称大同行)和非汇划庄(或称小同行)的区别。③汇划钱庄在开业以前必须加入内园钱业总公所,并缴纳会费,即所谓“入园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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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报》,光绪十七年五月十四日(1891年6月20日)。

②《申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六日(1891年7月21日)。

③在上海,非汇划庄包括了“挑打钱庄”和“另兑钱庄”。在挑打钱庄内又分为元字号庄和亨字号庄,这些钱庄由于资力不及汇划钱庄,不能参加钱业总公所,这些钱庄每日往来收解,大多转托汇划庄代为办理。在另兑钱庄内也分为利字号庄和贞字号庄,此类钱庄资力更加薄弱,不经营存放款,专作银圆辅币的另趸买卖。本文所涉及的钱庄活动乃是专指汇划庄而言的。

1863年上海钱业同行为了维持庄票的信用,曾公议规定:“钱业不入同行[即不加入内园钱业总公所的],庄票概不收用。”①这样便排除了非汇划钱庄庄票的流通。

在钱庄之间,庄票的清算方法最初大概是各自直接划抵的;经过长期的实践,到19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才创造了一种所谓“公单制度”。即每日下午2时各汇划庄汇总其应收之庄票送到出票钱庄换取公单,到4时以后各钱庄齐集“汇划总会”,互相核算,出入相抵,奇另尾数则以现金清偿,其整数则由钱庄另行出票,实行划账,借此以免除大量现金的搬运。实际上这就是在各钱庄之间初步地实行了票据交换的制度。

至于汇票则是钱庄对于委托汇款者所签发的汇款支付书,亦即收款人收取款项的凭证。它的作用在于调度不同地区间的资金流动。

钱庄庄票的信用能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商人以调度资金的便利,对商品流通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海开埠以后,随着中外贸易的扩大,外国洋行很快就注意到庄票的这种作用而加以利用了。

早在1846年,外国商人就已利用上海钱庄庄票进行贸易活动了。②但是,外商比较普遍接受庄票作为结算工具,则是50年代以后的事。1858年的《北华捷报》记述了庄票在外国商人间的使用情况说:设在上海城区和“租界”地区的钱庄大约有120家,其中资本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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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捷报》,1863年3月7日。

②福卑士(F.E.Forbes):《旅华五年记》,(Five year in Chiha,1842--1847)1848年版,第68页。

雄厚的钱庄都以10天或20天的期票对经营棉织品的批发商和鸦片掮客给以通融资金的方便,而外国商人则接受大钱庄的期票作为收取货价的凭证。①

不仅止此,外国商人同时也用庄票作为支付手段。例如,50年代末,上海沙逊洋行(D.Sassoon & Co.)在大量收购黄金时,就经常使用当地大钱庄庄票去支付金价的。②应该指出,在这一时期,沙逊乃是一个大鸦片贩子,而各大洋行也无不走私鸦片,搜购黄金。所以沙逊洋行的事例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

60年代以后,外国商人使用庄票的行动更加普遍了。1862年3月,上海公平洋行(Bower,Hanbury & Co.)在英国利物浦保险公司(Royal Insurance Company of Liverpoo1)招揽生意的广告中宣称该洋行愿意接受“任何一家本地钱庄庄票或其他合格票据作为偿付保险费的手段”③。把这项声明和50年代外国商人只能收受大钱庄庄票的事实加以比较,可以设想,到了60年代外国侵略势力利用钱庄庄票的范围是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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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捷报》,1858年6月12日,第182页。

②《捷报》,1859年9月17日,第27页;1859年lO月29日,第50页。

③《捷报》,1862年3月1日,第34页。

外国商人接受钱庄庄票为的是利用中国钱庄的信用,达到迅速出售洋货的目的。事实是,进口商人在购进洋货时用庄票支付,就是把自己对洋行的债务关系改由钱庄来承担。商人利用庄票所给予的期限去调度资金以清偿他与钱庄之间的债务关系;而洋行则在庄票到期时,径向钱庄收取款项。这样,钱庄就给洋行提供了保证,使洋行所售出货物的风险能减轻到最低的限度。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洋行接受庄票成交,能够更迅速推销进口洋货。对外商来说,进口洋货销售愈快,商业利润也就愈大。实践证明了,“接受期票支付货款,远比用卖了货的现款再来买货要销出更多的货物”①。因此,利用庄票是非常符合于外国洋行的利益的。

及至60年代后期,钱庄和上海的外国银行发生了通融资金的关系以后,庄票的作用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大家知道,外国银行之进入中国是从1845年在广州设立分行的丽如银行(Oriental Banking Corporation)开始的。50年代初这家银行随着贸易中心的北移而进入上海。到60年代末,外国银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和店的已达11家之多。②一些在后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上起着垄断作用的大银行如麦加利银行(chartered Bank of India,Australia&China),有利银行(Mereantile Bank 0f India)以及汇丰银行等等这时都已在上海建立了据点。不过,早期外国银行的业务主要是给外商办理汇兑,并不同中国钱庄有多大的联系。③

大约到60年代后期,外国银行开展了存放款业务,多方吸收存款,从而经常地掌握着大量的流动资金。例如,汇丰银行在60年代的存款额经常在500万元到600万元之间④,70年代末更高达2200万元以上。⑤对外国银行来说,这种用极低利率从中国社会吸收进来的流动资金,必须有一条宣泄的渠道。在中国钱庄方面,随着60年代以后对外贸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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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国外交部:《英国领事商务报告》(Great Britain Foreign office: CommercialReports From He Mejesty's Consuls in China)1869—1871,汉口,第192页(以下简称《英领报告》)。

② 根据汪敬虞:《十九世纪外国在华银行统计表》(未发表)。

③《申报》,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载:“银行[指外国银行]始初仅通洋商,外洋往来以先令汇票为宗。存银概不放息。”

④《捷报》,60年代后半期汇丰银行各年营业报告。

⑤《捷报》,1879年2月28日,

钱庄信贷的范围和规模汇丰银行营业报告。也必须有所扩充。可是钱庄自身的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即使是上海的大钱庄也不过只有8万两到10万两的资本①,十分明显,这是与日见扩张的贸易形势很不相称的。既然外国银行具有充分供应资金的力量,中国钱庄又有周转资金的迫切需要,那么,外国银行和中国钱庄的进一步联系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到了六七十年代之交,经过银行买办的媒介,外国银行终于开始接受钱庄庄票作为抵押,向钱庄进行信用贷款了。②这就是通常所说外国银行对钱庄的“拆款”(Chop loan)。“拆款”使若干中国钱庄“每天依照它们的需要”,“向外国银行拆借其所必要的资金”,以便于“做庞大的生意”,而外国银行也“乐意用最好的方式”来利用它们多余的头寸。③

银行的拆款通常是两天结算一次,但在外国银行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要求收回。④拆款也要支付利息,但比市场利息为低。⑤这种利息上的差额很快就成为钱庄向外国银行寻求资金的主要原因了。但是,钱庄对银行拆款的依赖愈深,银行对钱庄的操纵也就愈紧。从70年代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金融行市的控制就是通过拆款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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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关贸易报告册》,1866,上海,第14页(以下简称《关册》)。

②《申报》在1884年的记述中认为1869年汇丰银行通过买办王槐山放款给钱庄是外国银行对钱庄放款之始,可资参考。见《申报》,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84年1 月 12 日)。

③ 魏格尔(S.R.Wagel:《中国金融论》(Finance in China),1914年版,第238页 。

④参见前交通银行编:《金融市场论》,1947年版,第79页。

⑤参见《上海钱庄史料》,第38页。

在钱庄与外国银行建立起拆款关系以后,原先洋行与钱庄之间的清算关系便转移到外国银行去进行了。这就是:出售洋货的外国洋行在收到钱庄庄票时,可以将其充当支付手段,也可以将其送交外国银行,存入它的账户;外国银行在这时并不就把这笔款项算作现金,它不过暂时记在外商的账户上代为收取;另外,出售土产的中国商人在成交时所收到的又是洋行开发的外国银行的支票,他可以把这些支票委托给往来钱庄到外国银行去兑现。于是,在外国银行那里由洋商所付出的支票就可以和华商所签发的庄票相轧抵,进行冲销。①这种划拨方法避免了不必要的现金搬运,大大地便利了贸易的进行。在这种办法实行以后,中外商人的进出口贸易就都离不开外国银行和中国钱庄的支持,这也就是说钱庄职能的买办作用更加前进了一步。

上述情况仅仅是钱庄在上海本地华洋商人之间所起的买办作用。但是,上海不过是外国商品向内地转运的枢纽。70年代初叶的统计表明上海本市所消费的洋货只不过占进口洋货总额的20%左右②,其余80%都是销往内地去的。钱庄对这部分洋货的内销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发挥这一作用的手段则是钱庄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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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魏格尔上引书,第238页。

②上海地区洋货的输入和消费(1870—1872) 单位:两

洋货| 1870| %| 187l| %| 1872| %

进 口|52453448| 100|57469457| 100|57062288| 100

转 口|40524559| 77.26|42713641| 74.32|46995869|82.3l

本地消费|11928889| 22.74|14755816| 25.68|10066419| 17.69

资料来源:《英领报告》,1872,上海,第 150页。

在上海左近,镇江和宁波是上海进口洋货向南、北扩散的两个重要的据点。在这两个地方,洋货的扩散和土货的汇聚都要依赖钱庄的活动才能完成。

根据海关报告,60年代进入镇江的洋货净值在300万关两到500万关两之间;70年代上升到600万关两到900万关两之间;到90年代且达1000万关两以上。同时期中土货的出口也由40余万关两,100余万关两上升至400余万关两左右。①进入镇江的洋货主要是为了满足更为遥远的内地市场的需要的。譬如,山东省所消费的洋布和其他各种洋货都是从镇江转运去的②;河南省各大商业中心所出售的洋货也完全是从镇江得到供应的。③

那么,镇江的钱庄是怎样为这些洋货的内销起着买办作用的呢?

60年代镇江有27家钱庄,信誉卓著的大钱庄能够吸收存款到l0万两左右④;到70年代初期,镇江的八家主要钱庄在苏州都设有分支机构,两地之间的金融往来非常密切。⑤1869年的一项材料说:在镇江,支付进口洋货的主要方法是开出由上海钱庄付款的汇票,而商人则把铜钱或银锭运入苏州,从那里收购土产到上海去变价付款。⑥这中间镇江、苏州和上海各地钱庄当然是起着很大作用的。

1876年,另一项记述镇江贸易方法的材料指出:“上海洋行把鸦片和疋头运给镇江的外商,并指望他们付款。镇江的外商按照买办自己认为能够销售的数量,尽快地把货物交给买办”;“如果买办不能在约定时间付款,他就用目前暂时毋需付款的货物到钱庄去押借款项来支付”⑦。这就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钱庄对买办的贷款在推销洋货上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钱庄的支持,不用说,买办的活动当然是要受到很大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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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册》,各年报告。

②《关册》,1869,镇江,第42页。《英领报告》,1878,烟台,第47页。

③《英领报告》,1887,镇江,第12页。

④《英领报告》,1868,镇江,第178页;《字林西报》,1869年5月17日,第6103页。

⑤《英领报告》,1873,镇江,第204页。

⑥《英领报告》,1869—1870,镇江,第117页。

⑦《英颁报告》,1876,镇江,第66页。

宁波的钱庄在推销洋货上也起着同样的作用。本来,宁波和上海一向存在着金融联系的。70年代初,曾经多次为左宗棠向外国银行洽借巨款的豪商胡光墉所经营的阜康银号,在上海、宁波、杭州、镇江等地都设有分号,促进了宁波与各地间的金融往来。①80年代后,这种情况还有所发展。所有设立在宁波的22家钱庄都与上海、绍兴、杭州等地有直接的联系。②所以,人们每在提到宁波的商业金融时,总是指出它与上海等地是“呼吸相通”的。③

宁波虽然在40年代初就被辟为口岸,但直接对外贸易一向很小,进入宁波的洋货绝大部分都是由上海转口而去的。④据海关记载,60年代进入宁波的洋货净值在300万关两到500万两,土货出口值在五六百万两;70年代后进出口货值各升至600万关两和700万关两的水平,其后20年中,洋货进口值大致维持在700万关两左右,而土产的出口则略有减少。⑤

如此大量进出于宁波的货物肯定是要依靠当地钱庄的信用支持的。早在40年代前后,宁波的钱庄就已流行着一种“过账制度”。这就是:凡与钱庄有往来关系的商人在买卖成交时,不论其数值大小如何,只需要到钱庄去记账,“钱庄只将银洋登记客人名下,不必银洋过手”⑥。早期“过账”的记载单位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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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册》,1875,宁波,第179页。

②《海关十年报告》,1882--1891,宁波,第379页。

③《鄞县志》卷2,第6页,同治十三年修。

④ 班思德(T.R.Banister):《最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史》(A History of the External Trade of China,1834—1881),中英合璧本,第37页。

⑤《关册》,各年报告。

⑥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2页。

计,70年代以后则以“番银”(即鹰洋)计。①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把现金的使用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使商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依赖钱庄的信用,在账面上去互相划抵。②洋货进人宁波以后,当然利用了这种便利,并循着绍兴、金华、衢州水路远销到内地市场上去,泛滥于整个浙西市场,并往西延伸,进入了江西省境。③例如,70年代江西广信府的玉山县年销来自宁波的棉织品在2万匹以上④,而80年代后输往宁波的洋货还远销于安徽的徽州。⑤这就是说,在钱庄的积极参与下,进口洋货才能够方便地出入于远离口岸的浙西、赣东和皖南一带。

在长江中游,汉口钱庄对于洋货渗入西南穷乡僻壤的过程也起着重大的作用。

汉口一向被称为“江海贸易”的“总汇”⑥。60年代开埠以后,这个“总汇”立即成为上海进口洋货转销西南地区的必经要道。⑦80年代以后,国外远洋船只已可直达汉口,但那里仍然还是上海大量洋货的转运中心。⑧

洋货进入汉口的具体办法是:中国商人从上海贩货到汉口来转手出售⑨,至于汉口和上海之间的资金周转则依靠两地的钱庄或票号调拨。⑩同时,设在汉口的钱庄或票号又对洋货向西南内销给予资金通融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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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鄞县志》卷2,第6页。

②《英领报告》,1878,宁波,第151一152页。

③《关册》,1870,宁波,第64页。

④ 同上。

⑤《海关十年报告》,1882—1891,宁波,第36l页。

⑥ 郭嵩焘:《郭侍郎奏疏》卷4,第36页。

⑦《英领报告》,1870,汉口,第180页。

⑧《英领报告》,1884,汉口,第111页。

⑨《英国外交部档案原稿》,第17组,第507卷,转见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页。

⑩《字林西报》,1875年8月14日,第154页。

例如湘潭,这是40年代广州进口洋货内销的一个重要据点。当时,从“外国运来货物至广东上岸后,必先集湘潭,再分运至内地”,而“中国丝茶之运向外国者”,也“必先在湘潭装箱,然后再运广东放洋”①。50年代以后广州对外贸易地位中落,湘潭又成为连结上海、汉口和西南地区的商业枢纽。湘潭商人在汉口仍然十分活跃。这些商人尽管手头很少留有现款,但是,仍然能够顺利地向湘潭运去洋货。他们所凭借的就是汉口票号或钱庄所给予的信用支持,即以7天到10天为期的期票。60年代,差不多所有从汉口运往湘潭的货物都是用这种期票支付的。②因此,汉口和湘潭虽相距千里,商业上的频繁往来却把两地金融行情的变动密切联系起来,以致汉口的钱庄每每为湘潭金融上的波动而“具有戒心”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汉口的票号或钱庄对四川商人的信用支持,使洋货能够溯长江而渗入西南内地。

长江上游的交通条件使外国商品进入四川需要较长的运输时间。通常四川商人在汉口购进洋货总需要当地票号给予长达三至六个月的长期信用,然后通过两地票号的汇划关系来清算。在60年代,每年在川汉之间的商品交流量已经十分庞大,但是,在清算时节却只需要小额的货币来平衡两地间的差额就够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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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容闳:《西学东渐记》,商务印书馆版,第54页。

②《英领报告》,1869—1871,汉口,第19l—192页。

③《申报》,光绪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888年9月6日)。

④《英领报告》,1869,汉口,第19l一192页。

不过也就在60年代,汉口票号的这项作用逐渐转移到上海钱庄的手中去了。这是因为50年代中叶以后,随着太平天国革命形势的胜利展开,长江中部几度成为革命与反革命势力剧烈争夺的地区。汉口的山西票号在总号的一再命令下,收缩了业务,并把大量资金分向山西和上海两地转移,从而使汉口的金融力量大为减弱。汉口的钱庄是无力支持四川商人所需要的大量长期信用的,这就迫使四川的商人随着汉口票号的收缩而转向上海去进货。据估计,在60年代中叶,四川所销售的进口洋货中,购自汉口的已经不到20%,到了1869年又继续减少到10%左右。①其关键就在于支持此项贸易所必须的长期汇票是由“上海殷实钱庄承兑的”,一度集中在汉口的川商信用支援随着贸易关系的变化转移到“更集中和更富有的上海钱庄的手中去了”②。

70年代末,为外国商品寻找市场的英国驻重庆领事谢立三(Alex.Hoise)曾经在四川、贵州、云南等地作了实际的调查。他把四川商人从上海购买进口洋货的具体方法做了一番比较详细的描述:“一个重庆商人如果要在上海采办洋货,他可以到一个钱庄那里说明来意,并在该钱庄押借一笔款项,其数目由他自己与钱庄商议协定。然后,这位商人就可以将订货单寄与他在上海的人;钱庄经理也通知与他有关系的上海钱庄或其分庄,由后者向洋行或其中国的人处付与这笔款项。当货物在运送途中的时候,该商人可以随时向钱庄付还垫款”③。从这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上海钱庄在支持洋货内销上起着多么重要的买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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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领报告》,1869,汉口,第78页。

②同上。

③谢立三(Alex.Hoise):《重庆洋货贸易报告书》(Report by Mr.Hoise on the Tradein Foreign goods in Chungking),《英领报告》,1881—1882,重庆,第9页。

引人注意的是,自从70年代中叶以后,洋货在四川境内的销售量迅速增加了。据统计,1875年到达重庆的进口洋货尚仅15万两左右(156000两),1877年便超过了100万两(1157000

两),到1881年更高达400万两以上(4059000两)①,七年之中上升26倍,在内地贸易上实属罕见的现象!这种大幅度上升的情况,离开钱庄的信用支持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还应指出,重庆商人必须由上海钱庄的长期信用予以支持,不仅因为沪渝之间长途转运,资本周转为期甚久的缘故,而且还因为洋货自重庆分流成都、嘉定、叙州、绵州和合州等地市场仍然需要长期信贷的支持。重庆商人正是在长期信贷所允许的期限以内向内地运去洋货以换回生丝、药材等各种土产的。

进入重庆的洋货,有些还要继续运销到更远的内地去。例如,到了70年代,云南东北部的昭通就出现了不少洋货,其中以花色洋布最为触目。这些洋货就是从四川转运而去的。②80年代以后,四川洋货更经常取道泸州和叙府,向贵州和云南扩散。③这种情况说明了上海钱庄为洋货进入四川所作的重大支持,实际上也就是为洋货渗入云、贵两省提供了便利条件。总之,从通都大邑到穷乡僻壤,钱庄为外国侵略势力的伸展尽了助桀为虐的买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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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盘斯(William Donald Spenee):《重庆进口贸易备忘录》,(Memorandum byMr.Spence on the Import Trade of the Chungking of the Navigation by steamers of upper yangtze),《英领报告》(附件),1881—1882,重庆,第15页。

② 达文波德:《云南调查团关于调查地区商业潜力的报告》(Reported by Mr.Davenport upon the Trading Capabilites of the Country Traversed by the Yunnan Mission,1877),《英领报告》,1877,第15页。

③ 史盘斯:上引文,第11页。

钱庄协助了洋货的内销,同时也就协助侵略势力搜刮土产。这是钱庄买办作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在上面的论述着重说明了钱庄在推销洋货方面的作用,而对于搜罗土产这一方面还有必要再作一些补充。

在中国的土产中,丝、茶历来是外国商人搜罗的主要对象。80年代以前,它们在土产的输出总值中一直占着70%以上的比重。①

70年代以前,外商在收购丝、茶上所需要的资金基本上是由外国洋行自己筹划的。每当丝汛时节,它们通过买办把大量资金送到乡村去,或者垫款给丝行,与之订立收购合同,然后才能买到生丝。②70年代以后,售给外国洋行的生丝大多改由各地丝行自行收购和贩运了。丝行的资金大多都要依靠钱庄的周转,上海的惯例是,每到春季,钱庄就对丝行贷出巨款,到新丝开盘成交后才收回款项。③显然,脱离钱庄,丝行是很难进行活动的。

茶商收购茶叶的情况大体和丝行相似。例如,福州从1844年开埠以后的10年中,曾经有若干外国商人试图前往收购茶叶,但由于不能把资金送到内地向茶农收购,因此他们的企图未获成功。50年代初期,旗昌洋行(Russell&Co.)开始派遣买办在茶季携带巨款到福州茶区收购,而后将茶叶循闽江运至福州。④六七十年代之交,材料表明,外国商人必须在茶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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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丝茶及其他出口货值比较表(1867—1893) 单位:海关两

年份|丝茶货值| %| 其他出口货货值| %| 共计货值| %

1867|45872618| 87.95| 6385682| 12.05| 52158300| 100.00

1873|60536756| 87.17| 8914521| 12.83| 69451277| 100.00

1883|49644253| 70.72|20553440 | 29.28| 70197693| 100.00

1893|56346227| 48.31|60286084| 51.69|116632311| 100.00

资料来源:据各年《关册报告》计算

② 《关册》,1866,上海,第8页。

③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1873年12月25日)。

④ 复庆(R.Fortune):《侨居中国记》(A 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伦敦,1857年版,第220页。

之前向茶贩贷放巨款,而后才能收购到茶叶。①可是,到70年代后期,此项贷款的业务就逐渐由钱庄所代替。1881年福州茶区由外商向茶贩贷出的预购款项只占贷款总数的10%,其余90%的贷款则完全来自钱庄。②这个事例说明钱庄在洋行搜罗茶叶上又起着多么重要的买办作用。

此外,外国洋行在收购西北皮货的活动上也是得到票号和钱庄的支持才得以打开局面的。

在60年代,外国洋行就曾几度向内蒙古一带派出人收购皮货,但始终不曾把此项贸易开展起来。③一直到80年代以后,皮货收购的业务才在西北一带真正活跃起来。④这其间天津票号对洋行买办所提供的信用是起有巨大作用的。天津沙逊洋行买办胡美平的活动就是一个典型。

到80年代,胡美平已成为沙逊洋行服务达15年之久的大买办。正是由于得到了票号的支持,胡美平终于在80年代到张家口去铺开了大规模收购皮货的局面。当时他直接使用天津一家著名票号的期票去收购皮货,而皮货卖主则将这种期票向当地与票号有联系的店铺去兑现。至于买办胡美平和票号的债务关系则是到他在张家口的经营告一段落以后,回到天津去结算的。⑤十分明显,只有在解决了资金调拨的困难以后,大规模收购皮货的局面才有铺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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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册》,1876,福州,附录3,第84页。

②《英领报告》,1881,福州,第15页。

③《英领报告》,1864,天津,第3页。

④ 艾伦(G.Allen):《远东经济发展中的外国企业》(Western Interprise in FarEastern Economic Development,China&JaPan),1954年版,第38页。

⑤《字林西报》,1885年4月15日,第347—348页。

综合以上所述,从19世纪中叶以后,当中国社会强被推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轨道时,中国的钱庄在买办的媒介下为外国洋行深入内地推销洋货,搜罗土产,起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试从对外贸易的发展来观察,根据关册记载:在1864—1894年30年中,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总值从九千四百余万关两逐步增加至二亿九千余万关两①;同时期内,总计在中国通商口岸所有的外国洋行最多时不到六百家,各种国籍的外国商人最多时也不到1万人。②完全可以肯定,仅仅凭这么几家洋行和这么一小撮洋商,根本无法与中国人进行直接交易到如此庞大的数额。因此在洋货到达通商口岸之后,和土货未抵通商口岸之前,自九千四百余万关两至二亿九千余万关两的贸易额都必须依赖于分散在全国各地的钱庄为之效劳,而后洋货才得畅流于僻乡,土货才得疾趋于口岸的。这就是钱庄为外国洋行服务的买办作用。

在考察钱庄买办化的过程中,人们还可以看到:70年代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时期。在此之前,外国资本主义的势力还只局限在一些主要的通商口岸,外国商品流人内地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多的;中国的钱庄也还不曾与外国银行发生资金往来的关系。可是,到70年代,特别是它的后期,情形就大为不同了。外国银行对钱庄的拆放以及内地市场上(如西南腹地)洋货输入量的重大增加就是转变的极其有力的证明。至于80年代以后,即使在对外贸易十分不利的条件下,长江流域各商埠间的转口贸易却不因之受到影响,仍然十分忙碌地进行。③这是与钱庄的买办作用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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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册》记载:1864年进出口贸易总值为94864943关两,1894年为290207433关两(1864年关册的记载数值单位以两计,按111两=100关两,换算为现值)。

② 据关册记载,通商口岸外国洋行最多时为1893年的580家;外籍商人最多时为1892年的9945人。

③《怡和轮船公司第八次年会董事会的报告》,《捷报》,1890年7月25日,第104—105页。

上海同仁辅元堂捐款(1867—1882) 单位:千文

业别| 同治六年(1867)| 光绪四年(1878)| 光绪八年(1882)

商船业| 1526| 739| 487

饼豆业| 259| 146| 94

青尺寸布业| 106| 40| 40

洋布业| 221| 134| 289

南北市钱业| 254| 668| 840

资料采源:《上海同仁辅元堂征信录》(同治六年、光绪四年、光绪八年收钱总数),原件存上海图书馆徐家汇藏书楼。

第9篇:海洋产业报告范文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成立于1998年10月22日,主营业务为各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服务。公司主导产品为海缆、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主要包括220kV及以下交联电缆(包括交联海底电缆、光电复合交联海底电缆、高中低压电力电缆)、核电站用电缆、轨道交通用电线电缆、通信电缆等,其中以35kV及以上海缆、高压电力电缆为公司业务发展重点。

东方电缆是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致力于电力、建筑、通信、石化、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核能、海洋油气勘采、海洋军事等领域的光、电、复合缆的设计、研发,制造,安装和技术支持。公司承担了3个国家863计划项目、1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1个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并牵头起草了海底电缆国家标准,是国内唯一掌握海洋脐带缆的设计分析并能进行自主生产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公司逐渐发展成为区域性的电线电缆龙头企业和国内领先的海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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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公司的海缆发展战略,公司在海缆领域确立了领导地位,公司的海缆产品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部分产品逐步替代国外进口实现了国产化。报告期内,公司的海缆市场平均占有率超过40%,其中110kV及以上的海缆市场占有率平均达到65.51%。

公司的海缆产品创造了多项国内领先:2007年公司率先成功生产并交付了110kV海缆;2010年生产并交付的110kV海缆单根无接头长度达到17公里以上;2010年10月公司率先生产并交付了220kV海缆并成功在舟山电力局本岛-秀山-岱山输电线路工程上挂网运行,客户的使用报告显示该海缆性能符合设计要求;2010年公司率先生产并交付了脐带缆并成功出口印尼,进入国际市场;2011年国内用户使用的首根国产脐带缆――公司为中国CACT作业者集团制造的DHYJTF418.7/15kV3×185mm2动态脐带缆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