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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1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一般企业 建筑施工 税收筹划

我国通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地位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税负是其重要的支出,直接影响着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好坏。因此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已经成为各个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不例外,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每年都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税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关心我国税法的变化,研究税收政策,努力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和手段将企业税负安排在最佳状态,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

1.1 税收筹划的含义和特征 税收筹划的含义是指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在不违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事先筹划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相关事项的经济方式,以此来达到减轻或延缓企业税负的目的,从而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不断的提高经济效益,最后获得税后最大化的利润,这同有些企业逃税或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是与国家政策和税法原则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也有其自身特点,其不违反法律就是最大的特点,它不是在找法律的漏洞或是缺陷,从而进行避税,更不是不合法的经济行为。另一个特点就是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纳税人事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进行有正对性的安排,就是通过一系列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1.2 税收筹划的原则

1.2.1 合法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就是说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去考虑减少或避免税款,为企业增加利润。

1.2.2 稳健性原则 对于企业来说,大都是节约税负越大,利润就越大,但是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各种减税、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例如市场风险、税制风险、利率风险等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在风险和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1.2.3 财务最大化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润得到最大化,也是就使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不仅仅只考虑为企业节税,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1.2.4 节约资源原则 企业资源的节约不仅仅指物资的节约,同时包括人力资源的节约。但是在建筑施工行业里,有些单位不时会出现一些偷工减料、扣发职工工资的行为,这些是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我们所指的节约资源原则是建立在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的,是合法的行为。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招待费即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的免掉,从而减少资金的浪费。在节约人力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对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

2 一般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由于处在不同的税收背景,所进行的税收筹划策略是不尽相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财务实际状况进行选择。首先需要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别较大。我国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区域经济,实行了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开放区级中西部开发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措施,选择有利的投资行业和区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这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

为企业能够实现合理经营,应当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所谓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指:任何企业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都将面临着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一旦设立,将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拥有自主的财务管理权,将进行单独纳税,亏损不计入总公司。但是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由总公司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将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最终决定时成立分公司和是成立子公司。

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是从会计核算税额的因素入手的,企业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存货计价法等等不同的发放进行核算,于此同时利用可列支费用,扣除额、和损失的等来减少税基,从而降低税负。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进行延期缴纳税款,这样企业相当于无形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为生产争得了更多的资金。

3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3.1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回避工程结算 我国现行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企业内部结算工程价款的,无论之前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都应当对其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内部工程最好做到不进行工程结算。

3.2 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我国营业税条例中有关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如果将承揽工程转包或是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企业如果同业主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无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与施工,都要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对工程负责协调,则施工单位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例如某个建筑单位甲对外发包一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乙协助丙承揽下了这个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在此过程中乙未与甲签订合同,只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并支付乙服务费100万元,则乙应当缴纳营业税5万元。但是如果乙直接同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0万元,乙再将工程转包给丙分包额为1000万元,则乙需要缴纳营业税为3万元,乙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税收开支2万元。

3.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果做好合同签订方式的筹划可以减少税务开支,例如:某施工企业甲购买一块价值800万的土地,但是由于手续没有完善,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此之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想购买甲此块土地,甲乙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总价款为1000万元,预付款为300万元。由于半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经过筹划计将土地转让给了建筑单位丙,在合同条款中同丙约定,乙同甲的协议中止,丙同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丙将30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乙,并且甲向丙开具委托付款协议,明确将300万元预付款转让给乙,这样乙通过筹划比直接给丙签订转让合同节约了50万元。

3.4 减少建筑施工营业额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纳税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总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原材料的购买,降低营业额的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在营业额中必须包括设备的费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用时,应当尽量不用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使其营业额中不包含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2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务筹划越来越被纳税人熟悉和重视。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就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目标、意义、原则、方法及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以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运用

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税负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直接影响企业营运成本和利润。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务筹划也独具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是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依据成本与效益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减轻税收负担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绝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第二是相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建筑企业合理地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等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建筑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4.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标应定位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由于税收筹划的激励功能和节税愿望,国家才有可能利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实现税收杠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促进国家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税收筹划正是对我国税法正确性、有效性的检查。国家根据企业税收筹划中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现行税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

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会计人员熟知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法,按照税法要求记账、编制财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报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4.有利于实现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对涉税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将各种不同财务方案中未来的收益与税金支出进行对比评价,目的是为获得税收利益,达到纳税最优化,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总体财务目标。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税务筹划环境、目标和条件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合法原则

税务筹划可达到控制税务成本、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二)系统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筹划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来进行。

(三)经济原则

税务筹划和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

(一)节税筹划方法

1、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利用国家相关免税政策或制度,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者从事免税活动,从而免纳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技术。

2、减税技术

减税技术是利用税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减少应纳税收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利用高新技术、以三废材料、环保企业减税规定等。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即是通过对税率差异的利用,达到节税减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包括有“税额扣除”、“税额抵扣”、“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采用相关条款将扣除额、冲抵额、宽免率等尽量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5、抵免技术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清缴时,可以用贷方已纳税额冲减借方应纳税额。

6、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利用退税制度,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包括不应征收或错误征收的税款、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已纳税款、以及其他国家奖励性退税政策。

7、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按国家税法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折旧制度、存货制度等

(二)税负转嫁筹划方法

1、税负分割技术

税负分割技术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收入进行调节分割给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由于所得税和财产税都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计税基数从而降低税率。

2、汇总(合并)技术

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企业,降低施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方法。

(三)合理避税筹划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技术

通过合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人为改变产品价格、劳务价格、贷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2、避税港避税技术

避税港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等,为纳税人提供的不承担或少承担所得税等税收负担的场所,如保税区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

五、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

依现行税法来看,建筑行业所负担最大的税种便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的税率简单,筹划空间不大,只能在其富有弹性的营业额和纳税时间等方面筹划。结合我国当前税法相关规定和建筑行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第3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对宏观调控来说,税收凸显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因此,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等,依法纳税;但同时,也应该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尽可能的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降低税负,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及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一、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 税收是纳税人无法逃避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建筑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必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纳税人通过科学筹划,降低赋税,以及在通盘考虑税收、市场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对自己经营的各项活动在事前进行安排策划,使公司的战略、经营、财务、税收相互协调,尽可能在合法的条件下,缩减税收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增长,最终使得利益最大化。实施税收筹划可以有实现安全、有效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西方国家早就提出通过这一手段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得以调控,并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2、建筑企业要设施税收筹划的原因。首先,实施税收筹划是增加建筑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阶段由于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及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全国各地对房地产的投资逐步加大,使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升温急速。对建筑企业的发展来说,却是迎来了非常好的机会。与此同时,外国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带来了先进的建筑理念,但是也给我国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我国建筑企业更加需要合理合法的缩减成本,增加税后收入,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其次,实施税收筹划是建筑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筑企业在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治安和稳定,增加国家和社会财政收入方面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比较大,利润相比比较微薄,资金链比较紧张,竞争力比较弱,发展很容易陷入瓶颈。若建筑企业想要摆脱这种困境,需实施针对其各阶段的经营状况税收进行全面筹划。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有好处,还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有有利的影响。 二、建筑企业应怎样税收筹划对任何企业来说,实施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都需要利用本行业的特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一旦建筑企业掌握了这些信息,并善加运用,一定能够在建筑行业拔得头筹,相应的税收筹划的空间也会变大。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建筑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收筹划技巧。 1、建筑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税收筹划。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实施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组建集团股份公司是建筑企业平衡税负的一种方法。其优势在于,集团公司可以调控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的方式,总体进行税收筹划,平衡协调集团各纳税人之间税负,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整体的税款,增加税后利润。第二,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成立相关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的优惠。以高新技术为例,国家制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政策,那么建筑企业应该利用这一条政策,将企业内部与高新技术相关的资源整合,并加以申报,进而可以享受税负降低的好处。第三,收购或者兼并亏损企业,都可以使建筑企业享受税收方面的好处。相关税法条款标明,收购亏损企业,两个企业可以合并报表,并且5年内的亏损都可以用盈利企业的盈利抵消。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在分析、论证各方面之后,收购或者兼并亏损企业,并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弥补亏损企业的亏损部分的税收,降低税负。 2、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属于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1)会计科目设置要合理,列账内容要严格区分。(是否还要详细点)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一旦费用设置不清晰,就容易增加税款。比如,一些建筑企业往往把会议费等都列入到业务招待费;把研发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新的技术造成的设备折旧算到工程施工上面。然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的规定是不同的,一旦列错,企业的税负就会不同。很多企业会采取节约开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其实这些企业还可以采用详细区分列账内容的方式避免。只要企业能够提供某些费用的真实的合法凭证就可以将这些费用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获得全款扣除。由此可见,列账内容的混淆对建筑企业来说极为不利,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设置详细合理的会计科目,并可以严格区分列账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的费用科目,更应该谨慎。 (2)工程结算收入要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的总额决定了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的多少,还影响了建筑企业的总体利润,及最后应缴的所得税税款。相关税法条文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分时间段确认收入,这是因为工程项目一般都不会在一年内完成。假设公司A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确认工程结算的收入,就可以使纳税期限推移,还可以利用无息缴税资金的作用。 (3)成本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发生的费用核算等应及时。若出现呆账或者坏账时,应将其列入费用,而正常的损耗产生的费用也要列入费用。其次,对有可能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年末发职员工资,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最后,适当缩减之后年度的需分摊的费用的摊销期。(还可以具体点,举个例子) 3、其他税收筹划技巧。建筑企业因为工程施工的缘故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合同上面的价格也会影响税负,所以,签订合同的同时应该考虑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公司税负有何影响。比如土地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方式方法需要好好的、仔细的斟酌,避免因粗心等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或者是没有另外的税负的支出。 假设一个建筑企业承包A一项工程,但是随后又承包给B。这个公司与A和B分别签订合同,其中与B签订建筑公司合同,会以建筑业征税,若签订承包合同,则会以服务业征税,其中建筑业的税率比较低。再假设公司A的土石方有公司B完成施工,且公司B有建筑施工资质,那么两个公司可以签订租赁合同和分包合同,其中租赁合同中的营业税比较高。#p#分页标题#e# 三、结语 建筑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并运用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在主动纳税的同时,为了企业更好、更长远地发展,应着眼于降低企业自身的税负水平。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并结合整个行业的特点,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尽可能的降低税负,增加税后收入,真正使企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也获得良好的发展。

第4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能够使其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集团式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这是因为基于集团组织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平衡子公司税负,实现各子公司的税后筹划,进而将集团内部的收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从而降低集团本身的税负,在实现有效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满足集团整体上对资金的需求。

(二)实现合理的收入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关系到了其应缴纳的税额,进而就影响到了企业利润额,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产生影响。在当前施工企业中,其收入的计算可依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其完工量来确定,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工期都很长,因此,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工程结算收入进行合理的确认,进而通过确认时间段的延长,使自身能够获得纳税合理延迟期间的无息资金,从而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真正的实现税收筹划的意义。

(三)实现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其财务工作中无法避免出现很多缺少使用明细支撑的费用,这就给所得税汇算带来了障碍,从而就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如果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没有实现对自身所得税科目的详细设置,这样就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列支费用无法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支出,进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减少,这就直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而避免以上情况发生的方法为: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在合理安排资金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减少资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实现对会计科目明细的合理设置,从而将企业自身的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记录详细且周全,在实现对各项费用有效调整的基础上,就能够实现合法避税,进而就降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构建合理税收筹划类型的途径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基于税法的相应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将企业各项损失与成本费用最大化的列支出来,进而在降低自身利润的基础上,合法的降低自身所承担的税负。而要想实现以上这一点,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强化限额控制,以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影响到税收筹划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另一有效方式为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当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时,施工企业需要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就能够通过销售成本的增加来实现对所得税税额的降低,实现降低赋税压力的目的;如果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后出的方法来实现降低赋税的目的,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市场风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方式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式的选择上通常为半包或者全包,半包方式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只承包工程但不承包建筑材料,全包就是既包工程也包施工材料。但是,当前的税收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纳税的相关规定是:无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选择全包还是半包,都要按照全包的方式进行缴税。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自身的营业额进行全额缴税,但是,相较半包的方式而言,选择全包的承包方式会给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应最大程度的向业主争取建设项目的全包,从而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赋税的有效降低,进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选择全包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通过全包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实现对施工的有效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度、工期、施工材料等,从而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的基础上,实现施工材料的有效管理,进而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方面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是以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承包的,但是,当前的经济合同存在着很对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利的内容,进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针对这一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经济合同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合同的有效筹划,这对于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这就要求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将能够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各项条款找出,抓住要点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从而避免因合同的不合理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实现对企业税收的全面的筹划,进而降低税负,强化对成本的控制,以实现利益目标,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比如:在经济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重对承包方式的分析、对于材料费用与施工费用的具体规定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工程的成本投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三、结束语

第5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1.1纳税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并不是要让企业筹划怎样去偷税、漏税,而是让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优化选择。由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合法性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核心特征,同时也是区别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合法性主要就是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结合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二是筹划性。所谓的筹划性主要是指在事前对税务工作进行计划、设计和安排等。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税务人一定要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安排,从而使税务筹划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效益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企业可支配的财务利润最大化,因此说效益性是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效益不仅包括当前利益还包括长远利益。四是专业性。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主要是指税务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特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非常高[1]。

1.2建筑工程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建筑工程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是因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②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③有助于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收零风险。④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⑤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2建筑工程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分析

2.1尽量缩小企业的计税基础

缩小企业的计税基础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同样收入额的情况下,成本及各项税前扣除额和亏损额等冲抵额越大,计税基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多。

2.2尽量使用税率差异技术

我国税法除了一部分税种实行单一的税率之外,多数的税种都实行不同的税率。税率差异技术就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减少的应纳税额最大化。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

2.3延缓纳税期限

延缓纳税期限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采用部分或全部适当延长缴纳期限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节税技术。它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此项税款虽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不用支付利息,充分使企业享受到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并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3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3.1针对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在施工项目的不同阶段对营业税的筹划会有不同的侧重点。

3.1.1在签订经济合同的阶段如果签订的是总分包合同,就要考虑到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企业的营业税划分为服务业和建筑业两种税目。根据企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如果工程承包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无论施工单位有没有具体的参与到施工中来,都按照“建筑业”税目的3%进行营业的征收。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就要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征收营业税。这为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选择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从而选择“建筑业”税目缴税,还是选择按“服务业”税目缴税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2]。如果签订的是设备安装合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签订含有设备安装合同时,应当注意将设备的价款从安装工程总价款中剔除,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3.1.2在施工阶段首先,应考虑降低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因此在施工阶段纳税人应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等手段降低工程材料买价。在施工过程中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其次,要考虑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套用适用的税率,否则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则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施工企业除了从事工程施工外,还兼营房地产业务,若未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就应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征税。

3.1.3在交付结算环节税法规定,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因此如果建设单位以不动产给付方式结算时,企业可以考虑尽可能地减少流转环节,就能合理合法的少缴营业税。

3.2对施工过程增值税的筹划策略

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购买材料物资时,抵扣发票要及时足额取得。其次要考虑是否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有,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例如,某建筑企业除了从事工程施工外还设立了通风设备和塑钢门窗的加工厂。按税法该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的销售额,并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不分别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不征收3%的营业税,这样会给企业增加税负。

3.3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在施工阶段首先考虑利用好税前各项税费扣除政策,用足政策但不要超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等。其次及时合理地计提各项准备金,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前可扣除金额,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4结论

第6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关于“税收筹划”,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做出了如下描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根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1、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2、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二、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1、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只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2、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的物资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2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800×3%=24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乙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2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20×3%=3.6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0.4万元。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的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账款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4、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4)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5、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新税收法规的出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逐步降低。但是,只要有差别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就会继续为税务筹划而努力。总体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和延期纳税这两个思路来进行的。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坚持不懈地将纳税筹划进行下去。

(作者单位:中铁18局集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第7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纳税人;建筑企业

所谓的”营改增”指的是将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的改革,减少了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重复性征税,且对退税等弊端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从而使增值税能够实现道道征收和层层抵扣的效果,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此外,通过”营改增”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关系,促进了企业的产业结构改革,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一、 “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研究

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营改增”,能够减少施工企业发展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此外,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营改增”只是将税收的项目进行了缩减,而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资金却有了一定的增长,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的发展,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进行,通过这种模式促进自身的发展,下面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前提下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一) 建筑施工单位上游企业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来说,其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种类繁多,且对应的上游企业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核算是当前建筑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当前的建筑企业上游材料供应商来说,由于其种类较多,在进行发票的开具时往往面临着很多的不合理现象,严重的甚至材料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若无法对原材料供应商的发票进行有效的获取,往往会导致自身的进项税抵扣数额减少,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此外,一些材料供应商在面临大额的税收发票开具时,往往会提出提高材料价格等要求,这导致材料供应交易被破坏。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是非常多的,像订料合同和人员劳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的规范化是保证建筑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的根本,但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合同的规范化失去了其应有的相关法律保护,导致施工单位在进行税负筹划时缺乏对应的支持系统。而一些增值税由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合同规范化不足,导致其成为无效合同,这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这些税务进行抵扣,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此外,劳工合同的不规范性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开具的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三) 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之后的其他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营改增”之后,上游材料供应和相关联的合同影响之外,其还会受到资金链的供应不足和企业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影响,像其中的资金链供应不足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需要首先进行前期的资金垫付,若遭遇信誉较差的公司,施工单位往往会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这对施工单位的正常发展来说具有较大的危害。此外,财务问题以及管理问题也对施工建筑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实行环境下的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筑单位需要加强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良好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原材料购买过程中的增值税是当前纳税筹划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筑施工单位同上游的材料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自身发展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供应商的良好材料供应,可以通过股东的方式来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或者加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在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时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能够依法进行抵扣,这一税收制度改革降低了建筑施工单位的成本,一些资金雄厚的施工单位能够通过兼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在进行实际的税收筹划时,建筑单位要求合理的进项税完全能够进行抵扣,但营业税却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向着进项税的方向进行生产方案的制定,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规范相应合同,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对自身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订料合同以及人员劳务合同等,然后将这些合同进行详细的记录,尤其是一些资金数额较大的合同,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将建筑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变为进项税,从而降低施工单位的税务负担。但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逃税漏税,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来不签订合同,这种运营模式在”营改增”之前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则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建筑施工工程被承揽的情况,施工单位在为被承揽方提供了建筑施工材料之后,其又不能得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建筑企业需要让被承揽方和材料供应商双方之间共同商议,为建筑企业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依据。

三、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实行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其较为复杂,且在实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准备工作较多,当前的“营改增”在建筑施工单位中还没有进行全面的推广,为此,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尽快对”营改增”中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制定对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淑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 (24):29.

第8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论文摘要: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房屋、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生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税管理活动及税收筹划技巧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从施工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不同经济活动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运作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也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其特点如下:

1.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3.筹划性。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 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4. 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 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降低应纳税所得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

4.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5.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退还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相对节税的技术。

8.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9.汇总(合并)技术。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计算有关费用扣除减少集团企业的计税基数或通过汇总(合并)后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技术。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通过直接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降低税负,

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通过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如下: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与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少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50%以上。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快、更新快,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的的“八纵八横”客运专线建设更是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技术改造相应技术设备。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所得税33万元,本年购置国产设备100万元,取得相关批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300×33%-33=66,100×40%=4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万元(300×33%-40)。

集团化的大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汇总(合并)技术将税负降至更低,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某集团下辖甲、乙两个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2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5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母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99万元,购置国产设备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均取得相关抵免税批复手续。集团2005年汇总(合并)抵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没有汇总(合并)各公司分别计算2005年抵免所得税0万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a公司拟向b酒店以2000万元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该大楼开发成本1500万元。则a公司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5万元(1500×3%),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00万元(2000×5%)。但是如果经过筹划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000万元股权参与b酒店经营。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拥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酒店。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既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业务。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权益性资本与负债性资本筹资。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性资本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尽量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税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前税前盈余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当销售额低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销售时,运用权益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三)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1、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4、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乙提供资金1000万元。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该建筑物造价2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50万元的营业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涉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合理的纳税筹划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成功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产业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   2006(4)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   2006(4)

[3]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税法(1)  2006(1)

第9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建筑行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将最后的四个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的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至此,从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工作正式落下了帷幕,同时也使得从1950年开始征收的营业税正式推出了历史舞台。此次税制改革堪比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政府为提振国内经济、降低企业的税负做出的一次大手笔的税制改革。“营改增”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是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借助“营改增”的契机对于相关的税种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从而在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约纳税成本的目的。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税务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征收原理以是抵扣制为主,即增值税纳税人产生的销项税金抵扣其进项税后的正差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为负差则留抵下期继续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是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方面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实施新税制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1%。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因可以抵扣进项税,其税负未必一定会增加。现以A建筑工程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材料成本中商砼约占45%,钢材约占40%,辅材约占15%),人工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现场费用占比10%左右。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1万元[10000÷(1+11%)×11%],这样应缴纳增值税为206.4万元(991-784.6),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另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的纳税人则仍然按照3%税率征收,虽然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但增值税仍可按营业收入/(1+3%)×3%缴纳,实际税率为2.91%,仍低于原营业税税率。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其他税费方面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

以A公司为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对比(详细下表1.1)

注:增值税下,营业收入为去税收入10000/(1+11%)即9009万元,而成本为8215.4万元(9000-784.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6.4×12%=24.77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营业税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000×3%×(1+12%)=336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有所上升了接近30万元,但是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的条件下,按应税所税率8%―20%之间计算的话,其企业所得税将达到200-500万元左右,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核算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有可能改核定征收为查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已经大幅度降低。

2、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从上表中可见其附加税为却降低了36万元,下降了12万元左右。印花税方面,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标的金额中的进、销项税金单独妻列示,这样增值税可以不必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起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策略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指的是纳税人在其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是投资活动等涉税事宜所做出的预先谋划,以期达到递延纳税甚至是少缴税款之目标的全部策划活动及行为。其具体操作一般包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期缴纳税款、转移定价或是利用税法漏洞等方法进行。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界定

营改增实施后,面对建筑行业较为复杂的征收局面,财税【2016】36号文将增值税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简易征收方式。其中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或是虽达不到500万元,但财务核算健全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适用于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老项目或是以“清包”形式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按3%税率征缴增值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中,首要问题要考虑其应该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因为这关系到增值税的源头即销项税金问题。如果是老项目、或是即将竣工的项目,其进项税金未来会很少,建议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假设建筑企业所施工的工程以“清包”为主即只包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甲供”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2、进项税金的合理筹划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则其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那么进项税金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相当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要尽量选择经济实力强、企业规模大、信誉度较高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其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税率较高的专用发票(如商砼、钢材企业17%)进行抵扣,应该避免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去征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其税率较低(3%),且因其企业规模较小,商品质量往往无法保证,假设采购的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的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还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从而得不偿失。

(二)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从表1.1中所示可以看出,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税负会有所提高,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不必缴纳营业税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对下降的影响结果。针对这种情形的产生,建筑企业应该按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建筑企业应该要求每笔支出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这样既一方面既可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金便于抵扣销项税,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而最大幅度的降低利润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可谓是“一举两得”。

其次,提高员工工资总额。建筑行业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工程成本的三成左右,而施工人员的工资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尝试适当提高一线工人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可以增加工程施工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工人工资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必然增强,从而加快了施工进度,就能提前结束工程,最终有望获得提前竣工奖励,建筑企业因此获取一定的超额利润。

最后,在目前政府针对房地产业去库存、挤泡沫的指导思想下,一些实力不济的房地产商有可能在这次“大洗牌”的浪潮中倒下。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过程中,较为关注施工进度的快慢,因其往往从另一方面体现出开发商的实力。如果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工资提高后,带来的施工进度必然加快,导致地产商的商品房销售的速度提高,从而加速其回款,也就能提高支付工程款的速度,使得施工企业能够尽快拿到工程款。由此看来,增加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三)纳税筹划中应防范的税务风险

首先,增值税的原理是以票扣税,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要遵循“三流合一”规定,即,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要相互对应,这是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扣制度的严格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于进项发票的审核,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坚决予以退回,从而把住发票的入口关,财务人员切莫疏忽;

其次,对给予工程人员提高工资待遇的同时,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要将职工名册、职工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保单据保存完好,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最后,要在加强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的同时,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能力,以便对于新税收政策进行实时掌握。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遵从于税收法规,否则纳税筹划就变为偷、漏税行为,因此相关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方面入手,同时还应该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并最终使得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秀芳.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 黑龙江纺织,2015,04: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