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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工作汇报精选(九篇)

企业年终工作汇报

第1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2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税种,由于其计算复杂,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计算基础严重脱离会计处理,加上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繁多,企业管理者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准确无误地计算应纳税额是相当困难的,由此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难题。

面对税务机关监管思路的越来越清晰,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规范化,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从容地面对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呢?本文拟就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的国税发[2005]200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新颁布的法规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发。

新修订法规简析

200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两个文件外,还有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影响最大的,笔者认为还是上述提及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比1998年颁布的旧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

1、 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 规范了税务申报的程序流程,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4、 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则在财产损失的报批申请时间、划分需要审批的事项和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各类损失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以及提供的认定证据等作了详细规定,由于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损失报批的过程中作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因此财务人员应详细阅读该文的有关规定,避免由于不熟悉报批申请的程序而导致可以税前抵扣的财产损失无法顺利抵扣,从而无谓加大税赋。

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

1、 熟悉法规政策是关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关键的一步是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首先必须熟悉收入总额的归集、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及涉及本行业的减免税政策,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则勿谈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收入总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应纳入该计算的范围。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入收入总额的计算。

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由于规定较多,往往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财务人员在平时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照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新修订各项税法法规以及所属地方国家税务局当年出版的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如北京市海淀区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等,列出各项可能影响本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超额列支限额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和加计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额,并按照该标准和限额设定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核算会计科目,严格控制税前准予扣除费用的限额支出,想办法将限额列支项目向非限额列支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做到最大限度的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企业为经营需要而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不符合广告费标准的,准予扣除不超过销售收入5‰等,这些都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时容易忽略的地方。

2、 自查税前扣除项目以及减免税的支持文件是否合法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法规定,必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如必须有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发票如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期入账的,则最迟不能超过下年度的一月份入账,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支出必须提供广告业专用发票、租赁办公室必须取得租赁业专用发票、租赁仓库必须取得仓储服务业或服务业专用发票;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如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前应做好纳税自查,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清理,平时在财务核算中严格按照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核查有关的凭据,同时对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报批或备案的项目,则应预先准备资料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提请审批或备案,表1为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前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综合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需报批或备案的项目汇总:

3、 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

新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原始凭证、盘点表、相关合同以及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核销文件等。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应在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如清查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新修订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

4、 加强与税务当局的沟通

由于国内所得税税制非常复杂,难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于个别税收政策和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导致双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结果上的不同意见,因此,现行税法虽然规定了很多事项,纳税人不必再经税务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使用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毕竟某些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如果纳税人在采用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课征罚款。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项中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大家的共识是非常必要的。

5、 准备资料应对事后检查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亏损弥补、改变成本计算办法、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工效挂钩、提取坏账准备等事前审批环节,但更需引起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会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来弥补取消的事前审批环节,因此纳税人必须认真地准备相关的支持文件,保证自身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以应对税务机关事后较为严格的税务检查,降低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例如应对亏损弥补的检查时,企业应该建立亏损弥补台账,收集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以及平均利润水平,确保公司的亏损数及弥补数的计算合理正确,尤其对那些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需准备充分的支持文件来证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有条件的更应尽早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确保不存在虚报亏损的情况;应对改变成本计算办法的检查时,则应预先准备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的过程。

案例分析

第3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税金 汇算清缴 处理技巧

目前,对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纳税调整事项,关于所得税汇算税金本身的会计处理,相关的研究比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论的解释。而实际上,理论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和实地经验就所得税汇算税金处理总结出几种可行方法,与大家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简称新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4个月内,企业依法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这就涉及所得税的账务调整。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时,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巳结账轧平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调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此差异只能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金进行处理,这给规模层次不一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体应如何做,下面针对不同企业总结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企业应在结账前早做筹划

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其业务相对简单且多重复,会计人员对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了然于胸,无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在结账之前直接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顾名思义,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中小企业可以继续简化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全年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为70万元,税前可扣除职工薪酬5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前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企业根据以上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10+(70-50)+1-5=126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6×33%=41.58万元。假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减去已缴所得税30万元,12月份结账前作分录:

借:所得税115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5800

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假定,能够保证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包括所得税费用)均在本期账簿中反映,使得账簿和报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账簿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调账的繁琐工作,使得账务处理更容易阅读。实务中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来核算所得税汇算事项。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简单,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较少的企业,并且需要会计人员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驾驭本企业的涉税会计工作。

另外,如果汇算清缴发生在新年度建账和年报报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该方法。这种情况下汇算清缴发生纳税调整而调增或调减所得税,应视同报告年度当年发生的,调整当年业务的会计事项处理:调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接在报告年度总账和明细账上登记,然后按照调整后的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或发生额,编制或重新编制报告年度的决算报表。

二、中型企业的简化核算

由于企业规模较大,税收与会计差异较多,一般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鉴于某些中型企业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开,使用面非常窄,仅供经营管理和报税使用。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可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没有在结账前完成所得税调整,但其也没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乙公司本年会计利润520万元,12月份已按会计利润预缴完所得税。其中职工薪酬超计税标准15万元,管理费用中领导以个人名义报销电话费3万元,另外某10万元已计入会计利润的事项与税务机关对就所得税优惠问题产生争议,2月底上级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此事项中6万元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2月底进行汇算清缴:

应补缴所得税额=(15+3-4)×33%=4.62(万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 200

这种简化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重要性原则,期末补缴或多缴的所得税不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照样能反映所缴所得税的全貌,其会计信息依旧能满足需要,并且能够保持年终账表一致。实务中,尽管这种处理方法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但税务检查和报表审计过程中一般也不要求作为差错调整,因此,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该方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三、上市公司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的执行,会计与税法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加大,年终所得税汇算工作量加大,耗费时间长,对于规模大业务繁多的上市公司,无法在12月份报表报出之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本年度最终应交所得税与预缴所得税往往不一致。由于本年账务已结,新年度建账后,无法将其差额计入本年度,只有在下期账簿中反映。为了将其与下期的所得税费用相区分,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来反映。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将纳税调整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它属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的所得税及应交所得税数据已不再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2006年某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980万元,其中投资分回利润600万元(投资被投资公司税率相同),本公司共有职工1000人,前半年发放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600万元,后半年发放900万元,按新计税工资标准1600元计算。由于计提资产减值300万元,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差300万元,假定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度1月~12月已预缴所得税960万元。该公司2007年3月5日完成对20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工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7年3月5日,经计算,上半年工资费用超税前扣除标准120万元,下半年未超标,需调整事项还有投资收益600万元,资产减值300万元。

按CAS18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2006年度应交所得税额:=(2980+120+300-600)x33%=924(万元)

2006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0×33%=99(万元)

2006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24-99=825(万元)

2006年度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825-960=135(万元)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6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由于2006年账簿已结,不能再调整该年账簿。该分录记入下年度3月份账簿,如果年报未报出,根据上述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对2006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作相应的调整,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如果年报已经报出,调整下期相关项目期初数额,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这种处理方法以所得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作为依据,基本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它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只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而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凭证与账簿,导致账表不一致,违背了会计核算程序即根据账簿和凭证编制报表的原理,导致无法进行账表核对。

上述不同企业和处理方法之间只是大体相适应,并不是严格地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繁简,信息的需求,以及政策的具体规定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2006

[2]郭晓杨丹华:谈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财会月刊(会计),2006

第4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关键词】外贸企业汇率风险

风险管理

2013年下半年开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结束了单边升值,开始呈现双向波动的状态。自2015年8月11日起,我国开始了新的汇率改革: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新汇改实施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幅度加大。在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内外部环境下,外贸企业如何适应汇率变化的新形势,运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锁定利润显得愈发重要。

一、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新工具

目前金融市场上可供外贸企业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除了传统的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这些产品之外。部分商业银行和一体化外贸服务商还提供了基于上述传统产品的创新型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一)人民币兑外汇期权组合

是指客户在买入一个人民币兑外汇普通欧式期权的同时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金额相同的人民币兑外汇普通欧式期权。人民币兑外汇期权组合可根据外贸企业需求按照币种、期限、交割汇率和金额等要素进行灵活设定。例如,A外贸企业将在一个月后收到一笔以美元结算的出口货款。为规避美元贬值的风险,A企业可以向银行购买一个人民币兑美元、期限为1个月、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欧式看跌期权,执行价格为6.4745;A企业同时向银行卖出一个人民币兑美元、期限1个月、金额100万美元的欧式看涨期权,执行价格为6.5745。如果在期权到期时,市场即期汇率为6.3745,则企业对买入的看跌期权行权,银行对看涨期权放弃行权,企业按照6.4745的价格向银行卖出100万美元。如果到期时市场即期汇率为6.6745,企业放弃对看跌期权行权,银行对看涨期权行权,客户应履行以6.5745的价格向银行卖出100万美元的义务。通过叙做期权组合交易,该企业在合约签订日即将未来结汇收入锁定在647.45~657.45万元的区间,减少了未来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双币远期结售汇

是指银行与客户在期初约定美元与另一种外币的执行汇率,在此基础上分别报出美元和另一种外币兑人民币的远期结汇(或售汇)价格,并在到期时只实际进行一种外币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具体进行何种外币交割取决于到期日美元对该外币市场汇率与约定执行汇率的比较结果。双币远期结售汇的报价优于普通远期结售汇报价,但客户需承担到期交割币种不确定的风险。双币远期结售汇适用于未来将持有两种以上外币,并且对汇率变化有较强预测能力的外贸企业。

(三)可敲出远期外汇买卖

适用于对汇率趋势有一定预测能力,希望获得较好外汇买卖价格的外贸企业。例如B企业将在2015年6月支付货款150万欧元,而该企业收入货币为美元,支付货币与收入货币存在不匹配,使企业承担欧元升值的风险。如果选择远期产品固定汇率成本,按照市场价格,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为1.3290,3个月远期价格为1.3340。B企业认为远期报价较高,希望等待更好的价格购买欧元,可是等待会令其现金流暴露于汇率风险的敞口下。B企业于是购买了可敲出的远期外汇买卖产品。该产品锁定远期汇率在1.3300,敲出汇率在1.4100。如果在交割日前市场汇率从未触碰过1.4100,则客户可以按照1.3300的价格购买欧元(仅比即期价格高10个点,而比远期价格低40个点);否则,合约自动取消。交易完成后的3个月中,欧元兑美元汇率始终持续在一个窄幅区间波动,未触碰过敲出汇率1.4100,企业最终在交割日以1.3300的较低价格购入欧元。

(四)择期外汇买卖

是指客户可以在约定的将来某一段时间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按规定的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业务,它是一种可选择交割日的远期外汇买卖。在远期外汇买卖实务中,如果外贸公司担心国外交易对手延迟付款,则公司可通过择期外汇买卖产品来锁定汇率。

(五)如意结

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一个固定总金额、固定期限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固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多个交割期,固定总金额可以分配到每个交割期内形成当期交割额度。客户可在规定的交割额度和交割期限内,按照约定的不同交割价格办理结售汇。每个交割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的交割额度可以滚动到后面的交割期使用。如意结产品的结售汇较为灵活,外贸公司可以在固定总金额内根据每个交割期的业务量来进行结售汇,方便应对外贸业务成交量的波动。

(六)锁汇保(即远期外汇保值)

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达通归集企业客户的避险需求,并替客户与银行签订外汇远期协议,约定未来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日期,提前锁定远期结汇汇率。这样,在远期协议期限内,企业客户不受即期汇率波动的影响,可以使用远期外汇结算。锁汇保操作便捷,客户只需向一达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而且保证金可以根据客户资金流情况延缓交纳,只需在交易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偿还即可,并且不收取手续费。交割时,一达通替客户根据协议约定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锁汇保的特点是结汇起点金额低,单笔金额仅需3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适合作为中小外贸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适合中小外贸企业避险的工具

据调研统计,在年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的大型外贸企业中,约62%的企业采用了银行提供的外汇衍生品规避汇率风险;年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的外贸企业采取汇率避险措施的仅约14%;更多规模更小的外贸企业基本没有避险措施。中小外贸企业是我国外贸行业的重要力量,数量众多,但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相对更弱。中国长期以来较确定的汇率变化趋势使中小外贸企业习惯在相对稳定的汇率下做外贸,因而汇率管理经验极为欠缺,90%以上的企业不具备汇率锁定能力。

目前仅有一达通提供的锁汇保可以作为中小外贸企业的避险工具,银行提供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普遍门槛较高,例如工商银行远期外汇买卖要求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外汇平价远期、单边终止型外汇远期办理最小金额为2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即使在金融服务较发达的广东、福建、浙江三省,银行的远期外汇服务往往交易额也要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由于国内外贸企业主体分散,每笔订单的规模较小,所以难以享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避险服务。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幅度加大的经营背景下,市场需要更多可供中小外贸企业使用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二)部分汇率管理工具合约存在陷阱

以中信泰富为例,该企业为了降低公司在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中面对的汇率风险,2007年开始购买澳元外汇期权合约。但由于合约头寸远大于实际业务头寸,同时合约与传统的外汇期权合约不同,中信泰富签订的澳元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不但赋予了公司买入澳元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公司买入澳元的义务。最终因为澳元在2008年的大幅贬值,导致中信泰富产生155亿美元巨额外汇交易亏损。

为外贸企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内商业银行和一体化外贸服务商外,还有国外投资银行,中信泰富购买的澳元外汇期权合约就是外国投资银行的产品。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外贸行业利润率下降。海外投资银行向国内外贸企业频繁推销套期保值金融衍生品,提供规避外汇风险的服务。而国内一些外贸企业为了保护它们微薄的出口利润率,寄望于投资银行的复杂产品。但是如果购买的产品头寸规模过大,同样会导致企业过度暴露敞口风险。同时一些投资银行套期保值产品含有强制附加条款。例如,奇异期权触发限定条件时可能导致企业兑现义务被迫购入过多的外汇,从而加倍放大汇率风险。在缺少汇率风险管理经验的情况下,购买这类产品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做好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一)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汇率管理工具

2015年外贸企业中每笔外汇避险规模在小于10万美元和介于10万~100万美元之间的比例分别约25%和63%,占外贸企业外汇管理需求的88%。而目前国内仅有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达通公司通过“团购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服务,这项服务是把很多中小企业的远期订单集合起来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从而解决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产品门槛高导致的单个中小外贸企业避险难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外贸企业避险难的问题,还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汇率避险需求的避险工具。国内商业银行提供的外汇衍生产品是在场外进行交易,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上产品提供者数量较少,竞争相对不足,导致中小企业外汇避险费用较高。外汇期货具有交易门槛低、交易成本低、参与者众多、流动性强的特点,是国外外贸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有力工具。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汇率波动加大,投资大陆的境外资本也需要更多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来对冲人民币汇率风险敞口。因此,推出在交易所上市的外汇期货将完善我国的外汇衍生品市场,与商业银行提供的场外外汇衍生品形成互补,为外贸企业管理汇率风险提供更多的选择。

(二)正确运用外汇衍生工具

第5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第6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买酒送笔”为什么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问:我是一名执业注册税务师,现请教如下问题:某名牌白酒生产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决定在白酒包装内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业赠送”字样的钢笔。有关宣传品的账务处理如下:

外购钢笔时:

借:库存商品――钢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白酒时:

借:营业费用――产品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钢笔

2003年4月,当地国税机关在对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国税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者货物用于对外赠送等方面,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对外赠送钢笔结转成本221.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221.5×(1+10%)×17%=41.33(万元)

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上述账务处理实际上属于一笔“会计差错”,公司对外销售的白酒产品属于成套消费品(或带有礼品的消费品),其产品成本应当包括对外赠送的钢笔成本。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公司包装产品领用钢笔时: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钢笔

产品包装完工入库时: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白酒对外销售时,已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征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已包含钢笔的价值,对外赠送的钢笔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会重复缴纳增值税。

改“送货上门”为“代垫运费”可以节税吗?

问:我现在一家年销售额1500万的机械加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听了你的几次讲课之后,我对税法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并开始关注我厂的纳税情况。我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由于我厂没有自己的运输企业,所以在每次销售产品时,要找运输企业代运,在产品总价中包含了这部分运费。这就意味着这部分运输费在销售时要上17%的增值税,而在费用中只能抵扣7%,多缴了10%的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厂决定改变现状。我发现只要满足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理论上是可以实现运费代垫的。

我的思路是:在用户接受的情况下,我们与用户签订购销合同(按产品价)、代垫运输费用合同(按运费);同时我厂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货物出厂时由我厂先垫支运费,在产品交货后负责收回。运输公司直接将发票按代垫运费开给用户。

以上操作是否完善?各种合同的签订是否能达到目的?合同还应注意哪些方面才能使我厂这次运作的风险最低?

答:你的思路是正确的。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在支付相同金额的情况下,一张发票(包含运费的货款发票)与两张发票(运费发票和货款发票)的待遇一样。上述筹划思路适用于机械、设备等产品,你公司可以按照上思路去操作。

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注明: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销售方支付运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输”科目。

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税法规定,所得税实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我想请教下列问题:

1.预缴所得税有几种方式?

2.亏损企业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3.四季度所得税能否与年度申报一并办理?

4.多预缴税款,是抵减以后年度税款还是直接办理退还税款?

5.超过期限预缴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6.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应如何计算?

7.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是否视同偷税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内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应于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缴的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抵缴。财税字[1994]250号文件规定,如果在下一年度内抵缴后仍有余额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5.国税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8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的成本因素分析

(1)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悖,伤害财会人员家庭和谐的成本。进入新世纪以来,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倡导科学发展观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公历制似乎缺少了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和人员的人文关怀。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公年制的实施,必然导致中国会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在元旦后至春节前后工作量的巨增,人为地制造了会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与家人,与节日氛围的不和谐。毕竟春节是全体炎黄子孙最为重要的节日,春节在民间的时间跨度并不是国家所规定的三天春节假期,这三天只不过是个高潮而已,民间的时间跨度应该是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尽管许多企业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工作得到了大大的简化,但是会计及相关工作依然因会计年度的结束而与春节发生巨大的冲突,这些季节性的繁重工作常常冲淡了会计及相关人员的节日心情,有时因报表编制工作在春节期间加班加点,有时因债权债务问题在春节期间东奔西走或东躲,忍受与亲人分离的痛苦。可见,现行的公历制没有体现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思想。

(2)企业年终各项工作重叠,降低会计年报数据时效性的成本。企业会计年报的编制是建立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才能有效进行。如年终盘点、审批、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与职工个之间债权债务的催交清算;本年度经营决算;下年度经营预算;年度经济运营分析;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年度报表、预决算方案的审批;分红方案的确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表彰;下年投资计划的制定;拜访客户、酬劳供应商;感谢政府、慰问弱势民众等。这些工作交织在一起,常常会使企业会计年报数据确定不下来。这期间,如果有部门或是单位要企业上报数据,企业财务部门只能大致“捏合”一个数据上报而已,其数据的准确性是打折扣的。另外,年终工作一部分因会计年度终结而发生,另一部分是因春节到来而发生,二者交织在一起,使投资者、经营者有了更多调节企业经营业绩数据的理由。例如,有些业务发生的时间已经到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春节前,但业务发生的起因却是上一个会计年度业务的延续。如年终奖金、年终福利等的发放等。换言之,由于公历制的终结点与春节较近,以及中国人“过春节”即是“过年”的强列意识,造成公历制会计期间与农历制会计期间实质性的并行,实务中会计人员不能仅按公历制的时间限定编制会计年报,致使权责发生制的使用受到很大的挑战。现实中,企业会计年报有几个版本,最具时效性的是报给老板或董事会的年报,通常由财务人员在春节期间放弃休假,加班编制。另一个版本是在每年的三、四月份,由工商、财政等部门通知再编报。再有,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止,首次预约披露时间一般为三、四月份的某一天。另外,税务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这种滞后四、五个月才能上报或公布的处理,一方面是对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而避让春节的缺陷的一种修补,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3)汇算清缴滞后,降低企业年度决算数据使用价值的成本。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税款缴纳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就全国的实践来看,汇算清缴工作均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完成。即报送税务部门作为查账征收的主要依据会计年报,是在次年的五月份完成即可。由于汇算清缴工作的严重滞后,造成了只少以下两个方的不利影响:一是为政府财政收支不符埋下隐患。国家各级财政收入的准确数据只能在第二年的5月31日以后,才可能确定。中国有句俗话:量入为出。这也应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下年支出的原则之一。没有一个准确的或者一个严重滞后的上年收入数据,下年的支出安排不能做到精打细算,这为年终的财政赤字打下了基础。二是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企业由于税务筹划的需要,年初就需要对纳税事项、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投资理财、税收优惠、会计政策选择等进行统筹安排。上年纳税执行情况的数据对于下年度的税务筹划工作至关重要。企业上报税务部的会计年报包括:销售(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等十四个附表。这些报表从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投资理财、税收优惠以及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上年企业纳税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然而,这种反映是在纳税年度后的近半年之久才有的,这些数据对于年初就需要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而言,有些滞后。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年报滞后,弱化了对财政预算编制指导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各级政府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应该是从每年的11月10日起至下年1月10日止。然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年报一般是在春节期间加班编制完成的。这也就意味着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对次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财政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制还有以下负面意义:造成预算执行与预算审批、预算批复之间的空白阶段。因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在每年的三、四月份以前召开,导致在预算开始的前三个月,各级政府所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现象,尽管《预算法》中明确了其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可能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但上年同期支出未必合理。二是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弱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容易在制度上使上年同期不合理支出合法化,给本年预算平衡留下隐患。政府的财政预算如此,企业的经营预算也具有类似的问题。

(5)统计工作滞后,降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发挥指导作用的成本。目前,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数据之一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支出法,就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把一年内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的支出加总而计算出的该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二是收入法,就是从收入的角度,把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得到的各种收入相加来计算的GDP。三是生产法,是指按提供物质产品与劳务的各个部门的产值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从理论上说,按支出法、收入法与生产法计算的GDP在量上是相等的,但实际核算中常有误差,因而要加上一个统计误差项来进行调整,使其达到一致。不论用哪种方法核算GDP,都需要三个部分的资料:统计资料、行政管理资料和会计决算资料。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GDP数据计算需要经过以下三个过程:初步估计过程、初步核实过程和最终核实过程。初步估计过程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最终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年底进行。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和所能搜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会计决算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基本齐备。GDP的核算依赖于会计决算资料,这是技术问题。但是, 会计期间的设计、统计期间的设计却是管理问题。如果将会计期间与统计期间相分离,也许会计决算资料能够更好、更及时地服务于GDP的核算。在这方面国外已有很成功的经验。如:日本的会计年度使用的是四月制(即每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统计年鉴中使用的统计年度是公历制。这种统计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分离的做法,使得日本的统计年鉴比中国的统计年鉴要提前约半年时间公布。日本每年最早一版的统计年鉴一般是在次年的1月下旬公布, 而我国每年最早一版的统计年鉴要到次年的7月份左右公布。

(6)扰乱中国资本市场的成本。公历制也是扰乱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银行结算时间也是采用的公历制,又由于许多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绝大多数企业的委托理财协议被迫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前后签订的,于是在每年年底银行年终结算时就会出现所谓的“资金结算问题”:证券市场资金严重抽逃,银行存款虚高,岁末年初证券市场无行情。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止,首次预约披露时间一般为三、四月份的某一天。这种滞后的股市会计年报,还会影响企业融资计划与投资者投资计划的制定。会计年报对于理性的融资者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决策依据。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资金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趋势均要通过会计年报来解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企业或个人的融资计划或是投资计划。当然,这种计划最好是在年初进行,这对已经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公司而言尤其重要。

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的收益因素分析

第9篇:企业年终工作汇报范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