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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1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价值评估 法律瓶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明确提出,是在金融危机爆發以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小,可运作资金减少后,更加举步维艰。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考虑到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较大比例的科技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了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开展金融贷款,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难题的解决。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發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發展的需要开發保险品种”。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题中提出“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后,科技部發布《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發展的意见》,指出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监会和科技部也联合發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将逐步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法律作出规定和政策提出要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选择6家单位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随后,各地方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發展,如,上海制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江苏、广东等地均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只能以担保人担保或实物作为抵押物的担保融资形式,实现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也能实现融资,此点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企业的生存与發展是极为有利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發展至今数年间,虽然各地开展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政府贴通过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广泛推介,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身所具有的高法律风险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9月底,汉口银行光谷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57亿元,占总贷款金融的6.58%,同时要求企业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仅对6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發明专利、商标和版权,贷款规模总额1亿元。另一方面,相关文献资料及报道材料反映,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多种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政策性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间接融资);江苏模式(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北京模式(展业通);天津模式(组合担保)。从这些模式中不难發现,知识产权质押在融资中担保作用比例越大,其所获得融资的资金比例越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够试点推广,除有政策性引导外,更多地依靠其他担保形式(第三人保证、实物抵押)才能实现融资目的(仅有江苏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模式,但其融资规模处于很小状态);在知识产权种类上,金融机构更多选择的是發明专利、商标权及著作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几无触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虽有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但在金融机构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究其原因,其中除有经济性原因之外,面临的主要是法律保障的瓶颈。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或制约發展的因素,专家学者更多的讨论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首要原因。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权利质押”之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由于担保法本身法条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仅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亦未有统一的具体规范提供依据,因而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时依据不明确而产生较大的风险,从而望而却步。其次,更多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最核心的部分,但目前国内的评估缺乏规范,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给予准确、规范的价值评估。再则,是认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欠缺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發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绝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着于价值评估机构和体系的公信力方面,但这些外部体系的建立,都没有从知识产权本身与实体财产权利的区别特征入手解决根本性问题,即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问题。

1.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专家评价机构,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

众所周知,实物性财产在形成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其价值是稳定的,因而其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价值是容易确定且是稳定的(这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所以以物抵押担保的融资方式中担保权利价值是稳定的,而风险较小;同理,以“人”作保融资模式下,“人”的保证能力也是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体现的,包括企业信誉,通过资产规模、价值评估或经营业绩都可能量化地体现其保证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显然也是较为稳定的。在以上的财产权利中,除非有所有权人的其他处分行为,其保证能力是能够持续持有的。所以以物作押或以人作保的融资模式中,担保的作用是稳定的,法律风险较小的,当然由于各方面都已形成相应的规范,也有据可循,所以金融机构更愿意采取这种驾轻就熟的融资模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及能以实物价值体现的“人”的能力相比具有资产无形性的区别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感到难以掌控,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保持的法律特征,使得其用作质押融资时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融资,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要无瑕疵地拥有相关的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内持有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不仅体现价值也才能保有价值,才能对所融资金提供保障,这也是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的概本所在,因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解决的法律风险即在于权利的拥有并稳定持有,而恰恰由于知识产权的授权特性,使得知识产权在其被授权后权利存续期间,其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撤销等请求,甚至导致无效的可能,而形成质押权利不稳定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發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發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包括發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只有發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作初步审查后即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的,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就使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该专利权此前已用作质押贷款,则将使得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亦处于“自始不存在”的状态,权利质押自始失去担保意义。

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利因其经历授权审查程序,权利状态有所稳定,但同样也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法律规定可见,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不同法条规定的情形理由提出撤销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具有撤销情形,将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产生这样的商标被撤销的结果,亦将产生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缺失,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作用失去。

正基于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对于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选择“小心谨慎”,更多选择發明专利权、驰名商标等权利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而使得大量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一般注册商标权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难以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

所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当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即应考虑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属。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复审的规定,对于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实质审查或复审,从效率角度考虑,这样的实质审查应当建立有“快速通道”,而这样的快速通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设置有所冲突,也与现行的复审现状相矛盾,但可以在复审体制外,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权属评估机构,诸如专利查新检索机构对专利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状态进行检索一样,专业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提出专家意见,为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评估提从依据。此点类似于银监会和科技部在下發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为科技贷款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不是以各银行分别设立评价机构,而是根据权利类型设置全国统一评估机构,即由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统一设立评价机构,统一评价对比体系、统一评价审查标准。

2.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方法,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统一和稳定

准确地担保物的担保价值,对于融资规模和融资安全风险都有极为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如何准确地评估质押物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能否用于融资以及所融资金规模,在融资规模需求确定情况下,它决定了融资安全措施的需求。如前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属的不稳定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因而评估难度较有形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目前适用于有形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评估并不相适用,比如有形资产中不动产评估经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并不能适用,尤其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發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發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新颖性“是指该發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發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發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發明专利权与此前技术是不相同的,不能作同等对比,缺少重置的对比参照物,也就无法适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或是著作权,普遍具有独特、唯一的特点,因而都难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而价值评估的另一方法——市场比较法,其需要以市场同类标的物进行价值比较才能进行价值评估,仍以發明专利权为例,由于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在市场上已难有与其同质的技术进行对比,选择目前市场中已有技术进行对比,难以反映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该“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恰恰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所在,因而市场比较法是不能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中,除解决知识产权本身权属稳定性问题外,评估计算方法的适用也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有着实质性影响。确定和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统一“度量衡”,将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的可信度。所以,在目前价值评估中所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中,前两种方法从会计评估学角度可以适用,但与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不符而建议不作适用,收益现值法通过估算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發展性相契合,是较为贴切的评估方法。

第2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9-01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当今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各国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创造、繁荣科学文化、提高综合国力、促进国际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企业都积极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关键内容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这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评价

1.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充分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都应当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特别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国技术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要求,因而在实际评估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但市场法有很广的理论支持,市场往往是技术价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越来越活跃,市场法运用会越来越广。

(2)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成本法以软件的开发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自愿交易下的价值来确定软件的价值。当被评估软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时,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该方法简单,直接。若在推出一个新软件时,市场上已经有同类产品,若可参照该软件的价格作为确定新软件价值的基础,关键看两者相比较功能相差如何。软件常有新版本出现,市场法较适用于新版本出现时价值的评估。

(3)商标记价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当企业未来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资产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影响收益的情况。由于商标的价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价值,而是按其额外收益来确定,从而商标价值评估,本质上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决定收益现值标准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额利润、本金化率、追加资本等。对于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开发和使用的历史较长,具有明显的历史传统和市场信誉优势,而其商标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时商标权的价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驰名度大小来确定。

(4)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在实际应用到著作权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体应用时应选择较为恰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当评估版权的目的是财务记账摊销费用,或版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根据该出版社为该图书所付出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可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及其杂费的发生中考虑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将重置成本法应用于著作权的评估时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版权的成本中活劳动所占比例较大,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活劳动的成本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损耗一般是无形损耗,确定它也非常困难;创造著作权的费用通常并不与其评估价值相对应,在采用该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如通俗小说、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权交易在市场上较常见,运用市场法是可行的。当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版权评估,应尽量应用收益现值法。

1.2 评估方法特性综合分析

(1)主要评估方法的性质。从评估方法论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法属于演绎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对象本身现在及其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市场比较法是用与被估对象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对象未来的使用情况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2)知识资产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知识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对象是它的获利能力。评估知识产权,实际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被评估对象的有用性,它的获利能力实现点,在未来市场上被认可的程度,都由各种评估对象的个性特征决定,只用通过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公正的认定其价值,不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更确切的说是应当经济分析方法。

(3)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强调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在我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所用者是因为发生诸如合资合作、购并、投资参股、股份制改造等资产业务需要而进行评估的,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投资或咨询为目的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又极其有限,因此收益现值法从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选方法的位置上。

2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作用及应区分的种类

2.1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规范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报告即减免税评估报告书,即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的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出证性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种专家估价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二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这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偿服务。

三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整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为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3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的种类

资产评估报告应分为预期性评估、现实性评估和追溯性评估。

预期性评估报告是指预测资产未来价值的评估报告。现实性评估报告指的是评估基准日和现实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评估资产现实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报告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

3 应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是独立的单项资产,具有单项资产的特性。正如房产、地产、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范畴,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资产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无形资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然而,从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只是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没有针对单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准则进行规范。知识产的权法律是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力归于消灭。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报告

目前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国应区分为两类报告,即法定评估报告及咨询性评估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咨询性意见,不必区分两类报告。区别对待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对社会及评估师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会客观情况。也只有通过制定准则来规范评估业务,公告于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共识。

5 突出知识产权价值特性

知识产权涉及法律、技术、经济三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而且法律权利、技术进步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应详细分析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技术、经济特性,突出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使准则可以有效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3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 控制

知识产权质押 是指知识产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由于资源、经营、利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亦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担保,其担保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相较于有形的物质,必须通过评估的手段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一固有的特性也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风险的原因所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时间性。知识产权并非一项永续性的权利,它受具体时间的限制。这一特征造成知识产权与法定时间的矛盾,成为知识产权质押与权利预期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障碍。

(2)地域性。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只在国际公约或是互惠双方协定条件下具有域内效力。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依据一定法律而生,这也成为限制知识产权地域效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成为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直接原因。

(3)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性垄断,他还包含着一些公益的目的,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的知识产权的估价被弱化。

(4)价值能力的可变性。影响知识产权的因素是多样的,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利益双方必定会将这些风险考虑其中,必要的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1.2 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使得知识产权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经济风险:

(1)技术的可替代性。这项风险主要是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技术发展速度以及技术创新方向的改变所引起,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更甚至于使得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丧失。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据现实情况,在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允许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强制性授权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人会得到一定的法律补偿,但是这无疑无法弥补权利贬值所带来的损失,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3)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并非独立作用的结果,它需要其他相关市场因素的配合。例如,在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由于产品的不成熟,使得已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无法发挥它的市场价值,除非等到市场成熟,否则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会大大减弱。

(4)侵权风险。这项风险是由于众多仿冒、假冒等“山寨产品”的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的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1.3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属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与其他产权冲突后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1)权属风险。这项风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完整清晰的权属关系和后续权属纠纷的可能结果。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于拖欠年费或者授权期届已满等因素,失去了法律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将失去原有的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转让时由于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者转让时的价值降低,然而,在价值评估中,往往会忽略这项风险损失,由此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

1.4 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1)担保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权利人对与担保权的行使,而是在于增加担保的信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限制因素。而且,在处置质押物上,质押权利人的支配能力不仅受权利的约束,质押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质押权利人的支配权利。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质押变现的实现。

(2)成熟、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着知识产权处置通道的畅通性,如若处理不当将会大大增加银行信贷的风险。

(3)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合作团队,而且必须要存在与之相配套的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稳定的现金流动渠道。这些配套因素的需要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虽然能够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致使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减弱,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很难实现。

1.5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缺失引起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制度、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致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的规范文件中只单纯的阐明评估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但是没有明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上的缺失,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现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由于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的先天限制条件,可能会使得评估结果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不相符合,这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目的。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2.1 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原则、标准和方法

评估原则是知识产权具体评估的依据,只有明确的原则,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至于过于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其评估原则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替代性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中,技术在替代方面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必须将替代性包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

(2)变化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在授权期间,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因此,要密切关注其影响因素的变化,以便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3)预期收益性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本身的成本没有函数关系,但是他的预期收益却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预测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2.2 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

在进行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估标准。当前可以依据的评估标准包括:

(1)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这项标准要求,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交易必须按照公平、平等、非强迫的交易原则协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进行交易。

(2)历史价值标准。根据资产的历史价格计算当前产权价格,这是目前国际上所认可的评价标准。

2.3 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知识产权局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体,此后再由担保方和贷款方开具推荐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并非专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角度也不够充分,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达不到既定要求。所以,政府应该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建立一个能够完成此项任务的非盈利机构,以承担起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权威性评估,最终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4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的情况,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服务体系,以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

(1)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管理,并根据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贷前审批、袋中及贷后跟踪管理的配套制度,以期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2)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管理制度,在稳健有序的发展中,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保证知识产权交易的公正、合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3)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避免由于侵权导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2.5 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担保体系

面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源分散、担保公司明争暗斗的各安战营,银行对担保行业的不信任等情况,我国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质押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健全联合担保机制。这一担保机制的建立就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对所作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担保体系的信用度。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为其提供财力支持,保证担保制度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体系制度并非化解风险,而是对风险的转嫁,既由原来的贷款银行转变为担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尝试性地开展由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的反担保业务。

(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此项制度,能够弥补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给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人的风险,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6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保证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关键。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动一切力量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中,既要向接受培训的人员科学、准确地阐明全新的评估准则,又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知评估计量单位的性质,以尽快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各项评估工作的处理能力。

(2)增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评估人员对与所评估的知识产权结果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由于评估人员本身过错所产生的责任事故要进行追索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活跃我国传统信贷市场、充分利用知识经济资源的重要途径。面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出现的各种风险,政府、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必须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要相互联合,通力合作,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为实现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滕丽.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评估应用[J].知识经济,2012,(14):33-34.

第4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传统价值评估法;模糊综合评价法

[中图分类号]F272.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被逐渐挖掘和利用,作为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资产,知识产权具备了与有形资产相同甚至比有形资产更高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自1997年美国鲍伊债券(Bowie Bonds)获得成功后,世界各大投资银行纷纷进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尝试,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在我国,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融合是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号召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发模式与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下的双重创新,是知识产权价值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为支撑,通过证券化架构安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然而,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独特的经济特性使得其易于受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预测难度非常大。因而,价值评估作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对其进行讨论就显得相当有必要。

二、文献综述

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学者们所关注的对象主要限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使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并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纠偏。学者们根据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三个不同时间段(过去、现在和未来)建立了三种传统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Bertolotti(1995),Parr&Smith(1994) 和Pitkethly(1993)分别研究了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在专利价值评估中的运用。国内张亚楠、王建中、刘光涛(2010)分析了知识产权评估收益法中涉及的一系列宏观参数。胡琴、郑向前(2009)阐释了成本法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此外,刘田、张文德(2009),姜秋、王宁(2005)等都对模糊综合评价法在纠偏上的应用进行了有关阐释。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一个具体实例检验了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价值初评结果纠偏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模糊评价法影响因素集的确定上,针对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采用层次分析(AHP)法来确定评价对象影响因素的具体权重。

三、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比较改进

1.重置成本法

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现时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并扣减其各项贬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下,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在购建时的成本耗费。一项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其原始价值就越大,该方法常用来评估那些具有特定目的,而在市场上没有潜在出售和许可价值的知识产权,如某项技术工程的图纸和文件等。但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成本法却无能为力,因为这类知识产权的成本无法估算。事实上即使能够估算出一个成本,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其成本和价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投入如果无法转化为现实产品往往就毫无价值,而低投入却可能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如电话的发明。因此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成本的评估中加入一个转换系数,即知识产权转换为现实产品的可能性系数。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与待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作为参考,并针对已交易知识产权与待评估知识产权的差别对交易价格做出适当调整,从而得出评估价值的方法。市场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评估方法,应用性较强,对于那些有较多相似之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很有用。但市场法的应用前提在于:(1)存在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2)市场上存在可参照的知识产权交易;(3)参照交易的指标数据易于获取。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而且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并不活跃,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交易数据很难通过市场收集到。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法的应用。因此可以考虑参照海外的活跃知识产权市场上同类知识产权交易的指标数据。2009年8月8日,科技部、北京市政府联合推动成立了中国技术交易所,以此为平台,和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市场服务机构展开合作。

3.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待评估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理论依据在于某项资产的价值应该等于其为持用者可能带来的预期超额利润的现值。利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知识产权时,需要识别和量化其在未来能够获取的那部分现金流,确定折现率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年限。在待评估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投资资产拥有潜在的许可费收入或销售提成收入时,收益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收益法的基本折算公式中,折现率是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的。而这一假定不符合现实情况。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知识产权转化产品也将经历一个幼稚、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因此可以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预期净收益和折现率的差异性。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具体年数,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产品类型也是不同的。如此则能动态化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更为贴近现实。

四、基于初评结果的纠偏——模糊综合评价法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每种方法各有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效果,会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一定的偏差。再加上评估者自身评估经验和知识水平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模糊综合评价法基于上述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了一定修正。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模糊环境下,利用模糊数学的工具,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某种目的对一事物作出综合决策的评价方法。知识产权价值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观念性的难以精确度量的因素量化,突出关键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影响,克服个人因素的影响及其他不可量化因素的干扰,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关键在于合理地确定评价因素集及权重、评语因素集及权重。对于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因素集权重。为了使这些参数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可以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利用无限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专家调查法或德尔菲法,向相应不同领域的专家征求参数结果。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评价对象、因素集和评语集

评价对象就是利用上述价值评估方法求得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初评结果。因素集是指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各种因素的集合。评价因素的选择,一定要把影响该知识产权价值的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进行选择。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内涵各不相同,其价值形成因素也不相同,应视不同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评价因素集。

评语集是专家们对知识产权初评价值作出评价的若干等级集。评语集的选择要适度,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如:。

2.确定因素集中因素权重分配向量A和评语集因素权重W

各个评价因素在综合评价中占有不同的权重,可通过专家咨询法来确定。对于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评价对象影响因素的具体权重。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时,其基本思路是:确定各指标的层次关系;确定主观判断的相对标准;采用单一目标两两对比的方法,同层次指标之间构造出判断矩阵;求得矩阵的特征向量,计算比较指标的相对权重;进行一致性检验。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其指标的权重分别评估,即通过专家意见构造判断矩阵,并采用特征根法求解综合判断矩阵,将专家经验与数学模型结合起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后经过归一化处理,得到各指标权重。

其中,

评语集因素权重是为了给评语集中专家们不同等级的评语以适当的权值,以保证纠偏系数的纠偏方向。评语等级越低,评语权重就越大;反之,等级越高,权重越小。合理的权重值为1。

3.建立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R

评价矩阵R可以通过专家咨询法或德尔菲法得到。首先确定拟进行征求意见的专家,并将他们按照评估因素集分为m组, 针对每一因素向对应的专家发出调查表,让他们作出初评结果相对于这一因素而言是合理、偏高、太高,抑或偏低、太低的判断。然后利用算术平均法求出专家们做出某一结论的比例,此即为评价矩阵中的。对于其他因素,依次类推,可建立评价矩阵。最终通过综合整理各因素的征求意见结果即可获得单因素评价矩阵。

4.进行复合运算,求得综合评价矩阵,最终确定纠偏系数C

把权重集A 和评价矩阵R 进行模糊运算, 就形成了综合评价矩阵。最后对评价结果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处理, 以为权重, 对评语权重 进行加权, 可以得到纠偏系数。

5.初评值乘以纠偏系数, 就得到了相对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五、纠偏实例

甲企业拥有一项专利,首先运用上述传统价值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对此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得初评价值E。=500万元。而后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该初评价值进行纠偏,其评估指标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评价因素集U

权重A

1

研发总经费

0.05

2

研发周期

0.05

3

技术创新度

0.1

4

技术成熟度

0.1

5

技术生命周期

0.1

6

技术垄断度

0.1

7

行业类别

0.15

8

技术转化度

0.1

9

预期收益

0.15

10

法律保护程度

0.1

评语集=。鉴于专利这项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相对较少,该实例中权重的确定并未采用AHP法,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专家调查法或德尔菲法,向有关专家征求参数结果,得到的评价因素权重分配向量A和评语集权重W分别为:

=

经专家评审得到的单因素综合评价矩阵为:

则综合评价结果,这一结果表明,有17%的专家认为初评价值太低;30.5%的专家认为偏低;45.5%的专家认为合理;7%的专家认为偏高。

纠偏系数

则经纠偏后该专利的价值,比初评价值多出了50.5万元。这在于有六成专家认为该项专利的价值相对于预期收益而言估值偏低,有五成的专家认为相对于法律保护程度而言估值太低,同时所有的专家都认为相对于技术垄断度而言估值偏低。这正是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所在。鉴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模糊综合评价法以一种灵活而简捷处理手段将许多观念性因素量化,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干扰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可靠性。

六、结语

针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或收益法以得到初评值,并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初评结果进行纠偏,采用这样的“两步走”评估程序,既使得整个评估过程具有一贯性,也更容易被接受。此外,为了确保价值评估的结果具有公信力,许多国家地区都发展出定价保证机制。定价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找出定价对象的客观价值,如果存在完善的保证机制,保证的价值就是定价对象客观价值的下限,比任何定价报告更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张亚楠,王建中,刘光涛.浅析知识产权评估收益法中涉及的宏观参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4).

[2]胡琴,郑向前.成本法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财务通讯,2009(29).

[3]刘田,张文德.企业知识产权模糊评价研究[J].情报探索,2009 (9).

[4]姜秋,王宁.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保护[J]. 技术与创新管理,2005(6).

[5]王关义,.无形资产中专利权评估方法初探[J].商业研究,2004(8).

第5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融资;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6102

1引言

在西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非常盛行,需要贷款的企业将其所有的计算机软件、电影、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银行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决定贷款金额。融资难很久以来是我国中小企业所需面对的重大问题,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继续上升。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后,中小企业如何摆脱融资难,政府应该对其应该高度重视。此背景下,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渠道。阻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原因是多角度的,应该从多方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有效的管理对策。

2案例分析

在2009年,政府规定南昌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城市之看到了希望,南昌市是全国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南昌市有很多资金不足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看到了希望。当前来看,有很多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而且明确确定了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银行,对那些符合质押贷款标准的企业发放了贷款资金,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真正能够为企业所用,变成企业作为融资的质押物。南昌市政府的相关机构为了能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颁布了《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字[2009]502号),这样能够帮助符合标准的企业能够尽快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获得资金。到2012年,南昌市大概有3500多家科技企业,但是真正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就仅仅只有7家。大多数缺乏资金的企业还是很难得到贷款。阻碍这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着银行给企业发放多少贷款。由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自身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价值评估面临着很多风险。对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容易,但是因为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时,其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权利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与后续权利的处置和其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等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相比较于其他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权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不能通过拥有将其法律状态明确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其次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其存续期内,很有可能会随时间和地域等原因使其权利发生意料之外的变动。

2.2在经济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了推进技术创新,因此国家会给予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一定的权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以内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

因此,在权利存续期内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将来能够带来多少经济价值,是其作为贷款质押物关键性因素。大致上有以下风险:其一是强制许可风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签署强制许可,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实施相关专利。最早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不是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签发许多专利的强制许可。现在,各国专利法都包括强制许可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实施细则第五章就专利强制许可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果他人盗用了其知识产权,则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排他性权利通过法律或仲裁,能够获得相应金额的补偿。其二是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因为科技腾飞或技术路线改变,因此其替代技术的出现,这样就会到导致原有的技术迅速贬值。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新技术对旧技术的替换,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然后是市场化风险、知识产权会跟谁着市场的风险一同起作用,如果不是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其创造经济价值的效用会大打折扣,像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与商标权的价值有很密切的关系。其三是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侵权行为在我国可以说是随处可见,有很多高仿产品充斥着我国的市场。因此使知识产权真正能为企业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少之又少。

2.3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作用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用知识产权相抵,来偿还所欠的金额,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来弥补其损失。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应该高度重视:首先是知识产权因为是无形资产,所以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必须和相关的有形资产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较为稳定的经济价值。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变现的能力极差。其次能否有一个完善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置知识产权的道路不够通畅,有可能会使其价值降低。根据统计,我国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率普遍不高,并且企业在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时,只是通过以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因此表现出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变现能力很长。

2.4作为专业的评估人员存在一定的主管决断的风险

目前来看,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我国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的一定依据和标准,因为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在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还是不够完善。在评估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的过程当中,针对知识产权的依附的性特,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方法的实施,然后选择的收入分成率。因此会带来评估人的主观判断,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结论建议

3.1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知识产权的评估,其中重置成本法相对较为简易,但是重置成本法和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创造的经济效益没有密切的联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详细准则,对那些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不存在市场的情况下,应该把相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当然应该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值;因此,从政策上来看,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其价值时,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是不错的选择,但前提条件是应该存在一个较为活跃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不太容易能够达到此等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资产评估起步很晚。在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的建立方面基本是借鉴或沿用了发达国家的最新成果,因而起步较高,在评估理论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基本处于相近水平。因此,对于基本评估方法中收益法的评估原理、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的认识也基本上相同,但是在评估实践中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却存在巨大差异。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因此收益法的操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来提升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3.2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

首先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措施:第一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的动态数据库;然后由国家规定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明确其专利所有权。动态数据的建立能够帮助质权人及早地清楚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以及能通过动态数据库更好地监督其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如果被其他人盗用或者在在市场上出现类似的知识产品,质权人能够向这些人提出承担相应赔偿的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面对其知识产权可能贬值的情况下,应该向出质人提出,并要求其增加担保物的相对应贬值的价值,使其能够弥补贬值;如果出质人不答应,那么质权人有权将其知识产权进行变现,接下来和出质人进行协商将知识产权变现所得进行清偿。

其次,应该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和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一起作为质押物。企业将一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银行因此能够对借款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管,这样能够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降低了银行的贷款的风险。

3.3应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评估

银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视为质押物是为了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然后将其变现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这样当一些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没有偿还能力时,贷款银行必须要借助质押物将其变现来收回贷款金额。因此,银行在决定是否要向企业进行贷款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将来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对质押品的经济价值接下来要考虑的因素。在此情况下,应该把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相联系然后再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的价值主要是依据其盈利能力,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杜邦分析等诸多相关的财务指标,根据其指标来确定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目前来看,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时,主要的是看这些小企业的经济效益,看重的是他们将来的发展的潜力,银行应该对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价值进行细致的评估。银行必须要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的进行有效地评估,这样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将来的发展潜力做出较为客观准确的系统性评价,这既能够保证贷款发放的方向,还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降低其不良贷款的额度。

3.4建立信用联保机制

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联保机制,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目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距离银行的贷款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政府应该鼓励行业协会其建立信用联保机制,把那些经营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视为主要会员。如果会员企业需要用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贷款,那么该协会应该出具一份正规的担保协议书对此企业进行适当的担保,这么一来就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而且还能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4结束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在逐渐地受到银行的认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更好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能够更好地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转型。但是,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建立有效的相关机制,在较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应该肩负起各自的责任,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出努力。这样才能够尽快地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我国家发展战略,实现我国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杨晨,陶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政策配置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7).

[2]何敏峰,陈凯.开辟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以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J].中国金融,2011,(3).

[3]唐雯,陈爱祖.以科技金融创新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科技管理研究,2011,(7).

第6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权利人和投融资机构为主体,以中介机构为服务支撑,引导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从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充分发挥政府、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不断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尝试破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探索,营造良好的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试点工作重点任务

1、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银监、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版权、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格;各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服务,由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3、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机制;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评级,严格授信额度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

4、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运用相关政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构建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四、试点工作重点措施

1、强化领导,成立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的分管领导组成,工作机构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小组统筹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协调、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和工作流程,组织指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2、强化组织,注重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对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以及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其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益处、风险及流程,并经常性地开展相关政策与理论研究,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天津、武汉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市考察、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

3、强化协调,开展经常性的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洽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常态化;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进行交流,评估其知识产权申请质押贷款的可行性,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融资难题。

第7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承诺收益法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企业具有创造力的生产力要素,其拥有重要的价值,致使产权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事件经常发生。而知识产权转让、投资等行为的价格基础即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作为判断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来进行的判断。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无形性,专有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着困难。[1]

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但是这些方法在实际的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仅就吸收投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估价问题展开研究,设计的新的知识产权出资估价方案可以称为承诺收益法,该方案力求消除预计误差,准确的将知识产权产生的未来超额收益在出资者与企业间分配。

1.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价值是由其对主体价值的贡献所决定的。对企业价值的贡献越大,所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注重考虑知识产权产生收益的能力,通过知识产权在使用年限内所获得净收益的现值来计量其价值的收益法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具有实际意义。但收益法使用的参数的确定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在未来预期收益、持续时间和折现率这三个参数相关数据的获取方面存在问题。

本文提出的承诺收益法以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承诺来确定其出资的初始价值,实现以来源于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估价。

1.1 Ri―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超额收益的确定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对于生产者而言,可以控制生产成本、带来超额售价、控制市场份额、获得顾客忠诚度,并对竞争者带来难以克服的阻碍,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持续的超额利润。[2]知识产权的作用是由能够带来未来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所决定的。但是,现有的估价方法却错误地选择了预计的未来超额收益,从而导致了估价结果的不确定,甚至不同的估价者因预计的基础等存在差异会给出不同的估价值,影响各方对知识产权投资价值合意的形成,也无法保障各方的权益。

承诺收益法仍然是基于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来确定其投入价值,但该未来超额收益不是预计的,而是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与知识产权出资估价的现有收益法不同,承诺收益法的超额收益是在与被投资单位或其他实物资产出资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该知识产权在被投资企业能产生的各年超额收益。其与实际产生的超额收益无关,也与预期产生的超额收益无关。它是知识产权出资者向被投资企业和其他实物资产出资者承诺的预期超额收益,即出资者承诺被投资企业在使用该知识产权后对企业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增加收益的量。

1.2 i―持续时间的确定

现有收益法中对持续时间的判断也较为困难。由于知识产权没有物质实体,所以它的价值不会由它的使用期限的延长而发生实体上的变化,因而它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从有形的损耗中判断。按照通常观点,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取决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年限和有效经济受益年限。法律保护的有效年限是受法律严格控制的,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10年。与此对应,有效经济受益年限是企业在实际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里从中受益的年限,其受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折现时间仅仅依靠法律保护的年限来“一刀切”式的确定是不准确的,同时依靠有效经济受益年限的预测又是很困难的。

承诺收益法以承诺为基础,初始计量公式中使用的折现时间可以直接按照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期限而定。由于以承诺的时间来进行衡量,折现时间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里,因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更新换代比较频繁,用来作价出资的知识产权会面临短期内贬值的问题,从而出现其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小于出资者承诺的时间的情况;在超出出资者承诺的期限里,知识产权可能会继续带来超额收益,从而出现其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大于出资者承诺的时间的情况。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通过跟踪调整机制将收益之间的差异直接在出资者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跟踪调整机制将在后面进行具体介绍,在跟踪调整机制的作用下,折现时间的准确性要求在这种机制下被淡化。

1.3 r――折现率的确定

现有的折现率确定的主要方法有: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法、风险累加法、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有学者指出,在交易中,交易的双方都是理性的,因此评估人员要分别从知识产权出资者与企业两个角度出发考虑确定折现率。如当委托方为知识产权出资者时,可根据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当委托方为资产购买者时,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折现率。[3]

在承诺收益法评估公式中超额收益、折现时间都是站在出资者的角度上所做出承诺的,所以对折现率的确定需要使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的方法。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将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折现率,其可以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中获得,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统计资料得到。

但是这样的评估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容易忽视行业内部差异,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中直接获得的相关数据与被评估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不相同等等。根据折现率的确定原则:折现率的确定需要与收益额相匹配;需要以行业平均报酬率为基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此笔者提出:既然超额收益、折现时间都是出资者所承诺的,所以对折现率的确定不仅仅需要使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也需要站在出资者承诺的角度上来确定。因此在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知识产权评估折现率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由知识产权出资者根据承诺的超额收益对比行业平均水平,将在此基础上修正后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由以上可见,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实现了以来源于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估价,从而能够更加方便地形成知识产权出资价值。

2.建立知识产权未来实际超额收益的跟踪调整机制

由于承诺收益法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出资价值依据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来确定,为了防止其通过过高地承诺未来超额收益而导致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虚增,同时也为了避免因承诺过低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受损,就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未来实际超额收益的跟踪调整机制。

跟踪调整机制的基本内容是:将所投入的知识产权在未来使用期间所实际带来的超额收益与承诺的超额收益进行比较,如果实际超额收益大于承诺超额收益,则说明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过低导致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被低估,那么其差额应该更多地被知识产权出资者分享(可以增加知识产权出资者的(下转第55页)(上接第51页)股权份额或直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如果实际超额收益低于承诺超额收益,则说明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过高导致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被高估,那么知识产权出资者就必须以现金补偿未达到的承诺超额收益部分或者对其出资额做减资处理。

由上可见,这样的保障机制对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起到一个修正的作用。由于初始计量中使用的参数均是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而现实往往与之不一致,因此,建立跟踪调整机制能弥补该现实与承诺之间的差异,同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也可通过这样的制度来降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时使用的超额收益、持续时间、折现率均依靠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来确定,实现了以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的目的。跟踪调整机制则对承诺与实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弥补,达到了评估价值带来的超额收益与实际价值带来的超额收益趋向一致的结果。

3.结语

本文在已有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又根据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方面,在提出一种更为适用的新方法――承诺收益法的基础上,对该方法中涉及的参数以及跟踪调整机制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承诺收益法作为一整套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解决方案,可以以确定的参数来定知识产权出资价值,弥补了现有估价方法在参数选择方面的不足。

参考文献

[1]陈松洲.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J].法制与社会,2010(9):90.

第8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担保歧视;融资;估价

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2—0114—08

在融资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容易遭受歧视,削弱了知识产权的融资能力。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担保歧视问题,将有利于全面利用知识产权,缓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融资困难。

一、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研究的观点回顾

(一)知识产权质押说

知识产权质押说是主流观点,权利质押理论支持了它。中国现行立法也采用了质押说。

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移植自西方。不平等条约使政府只拥有形式上的司法自,面临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时,民族产业资本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产生各种“寻租”现象;知识产权保护尚且如此,知识产权利用就更易受到限制。直到民国时期的物权法,才规定知识产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著作权、特许权、意匠权、商标权均属之(“之”指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制度上具有正当性。(1)知识产权质押完善了权利质押理论,使物权制度更加科学。质押更全面地发挥了知识产权的物权功能,提高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可操作性。(2)从价值理论看,质押更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有利于产权明确、预期盈利良好、可转让或可许可的知识产权发挥融资价值。(3)从现实需要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难以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质押说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融资出路,有利于企业摆脱融资困境。(4)质押说给企业、银行、资产评估中介带来了合作机会,有利于各方探索经验和融资创新,主动适应经济的变化。

但是,质权对物权的行使构成限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通常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妨碍了知识产权的全面利用。

登记制度能够积极防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但同时也把难以实现登记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实际上限制了质押融资的范围: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两法”)只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列入质押范围。

(二)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

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的是少数观点,具有逻辑优势。法学理论为其提供了支持。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在质物处分上存在差别。担保法限制出质人实施知识产权,从而阻碍了时间性和资产专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的利用,不符合质权立法目的,应改采用出质人履行通知义务、收益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主张转让或许可使用无效、行使撤销权、借鉴担保法第七十条等法律对策。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说是值得质疑的。

1 法源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三种立法体例:以占有方式区分抵押和质押;以标的物属性为标准区分抵押和质押;不区分抵押与质押。中国的两法以列举方式来区分,区分标准多元化:在动产担保中,转移财产占有的是质押,不转移占有的是抵押;在权利担保中,不动产财产权利担保是抵押,其他财产权利担保是质押;在不动产担保中,只设定以不转移占有为要件的为抵押,可见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是质押。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财产法把动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设立了“不动产担保权益-抵押”和“动产担保权益-质押”。《统一商法典》只列示了应收账款类无形资产、本票等质押情形。这是否说明英美法系国家很可能缺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事实上,美国的风险投资很发达,其融资效率远高于知识产权担保。笔者在检索相关的英文文献时发现,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者多具有中国背景。

可见,不同法源的国家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有差异。

2 质押理论分析

从占有看,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生效后,担保物是否被转移占有。由于财产权利也可成为占有的客体(准占有),有人自然将知识产权归为此类。但知识产权的无体性决定其承载的信息难以被单独占有。因此有研究认为:知识产权被各国立法者进行类似动产的处理是“想当然的”

(缺乏逻辑基础);占有制度不适用于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使其不存在被占有的空间;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使其成为准公共品被同时占有和共同使用);准占有亦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使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难以发挥作用;登记使善意取得制度在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失去作用;取得时效在知识产权领域难以实现;占有保护请求权破坏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抗辩制度);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知识产权无法移转占有;在知识产权上设质,质权设定人必须继续行使权利(如商标)。知识产权质押具有不移转占有和经登记生效两大特点,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质押还是抵押。

采用质押说还是抵押说,关乎如下问题。(1)担保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抵押人能够继续使用抵押物并获取收益,而质押人除非事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不能继续行使质押物或享有收益权。(2)担保财产的重复抵押和再抵押。如果是抵押,知识产权人仍有权就该财产设定重复抵押和再抵押;但不能在质押财产上设定它们。(3)担保权人的保管义务。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不承担保管抵押财产的义务,而质押权人则需承担该义务。

通过质押理论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方面的分歧也是很明显的。

3 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分析

一方面,契约理论是债务期限结构理论的构成内容。知识产权担保在融资决策、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和质权的实现方面具有不完全性,与一般的权利质押存在区别。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会制约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将知识产权担保简单地归为抵押或质押,都是不合适的;应该以收益控制为中心,利用并完善现有规定,使知识产权担保成为与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并列的一种担保方式,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质押在理论上和规则适用上的困境成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的桎梏。可见出于监管和控制的需要,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往往用于短期债务融资。有研究表明,债权人能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高固有信息风险进行降低长期借款比例的调整。知识产权质押导致债权人为防范知识产权固有风险而降低债务期限(一种“逆向选择”),导致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缺乏中长期债务的支持,在企业产生有效现金流之前就被迫偿还质押融资债务。笔者观察了2010年发生的99起商标权质押,发现平均期限只有20个月,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有57起。

研究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是运用法律经济学框架分析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知识产权担保歧视现象及其经济学解释

从法学角度的分析表明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存在分歧。这说明知识产权担保的潜在接受者会区别对待抵押和质押,形成歧视。应进一步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

(一)知识产权担保中的歧视现象

在担保融资实务中,银行易于接受房地产等实物资产;但在接受知识产权时则较为谨慎,甚至增加收费,从而出现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歧视现象。歧视的具体表现,(1)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不易被受理;(2)受理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期限较短;(3)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质押率低(质押率即实际融资额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之比,笔者随机抽取2007年到2010年的34家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案例,发现除个别因政治联系等因素影响的企业外,多数企业的质押率远低于30%,而同期住房贷款的按揭率则在70%左右)。

1 影响知识产权担保的因素

下列两大类因素影响知识产权担保能力并可能导致担保歧视,其中价值因素是主因。(1)知识产权价值因素。知识产权价值由其预期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决定现值的两个内生变量是预期现金流量和报酬率。所以,市场因素、经营管理因素、风险因素等都对知识产权价值产生影响。实务中是通过资产评估来发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决定融资额度的最主要参考依据也是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所以评估标准、评估政策、评估技术与方法也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产生影响。(2)融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调控政策、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包括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的构建情况)、贷款决策的风险偏好、融资规模、企业信誉、政治联系与估价操纵等影响融资行为的具体因素。

2 知识产权担保歧视的经济后果

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融资能力。从微观经济主体看,担保歧视降低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水平,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难以获得融资优势。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担保歧视阻碍了知识产权融资和金融改革: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完善和发展,不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全面运用,难以充分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图;不利于改变银行业的消极式风险管理,也不利于银行业充分发展中间业务。

(二)“抵押歧视”理论

西方的研究者观察到,在抵押融资的过程中存在因抵押人的收入、性别、年龄、种族、家庭地位、规模等不同而导致贷款待遇不同的歧视现象,通过经验总结和理论化发展,形成了“抵押歧视”理论。贷款人因为歧视而对借款人采取差别待遇。知识产权所遭受的歧视主要是担保物歧视和贷款规模歧视。

一方面,经济学中一项交易完成的标志是报酬和风险已经转移。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报酬和风险仍然在担保人一方,没有完全转移给担保权人。显然,知识产权担保不是经济学意义的交易,这带来了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

对担保人来说,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是外源融资中的债务融资方式。优序融资理论表明,公司融资决策的依据是融资成本,企业会首先选择“零成本”的内源融资,然后才会选择外源融资。然而中国的上市公司却存在股权融资偏好。这解释了知识产权担保为何不受欢迎:既没有内部融资的成本优势,也不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对担保权人来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实物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贷款优势;而且这类企业具有信贷融资偏好,导致其陷入外源融资困境。虽然知识产权担保为这类企业提供了一个出路,但基于信贷配给理论,知识产权担保必然遭受歧视。在Friedman的四类信贷配给中(利率或价格配给,借款人因借款规模受到差别利率待遇;见解分歧配给,借款利率偏高;红线注销,借款人在存款利率提高时被定量供给;纯粹的信贷配给,同样条件下借款人被区别对待),知识产权担保物的价值不易确定,融资风险较高,遭受的是前三类配给,从而形成担保物歧视。

另一方面,因规模效应,担保权人也会歧视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的质押率低,单项贷款的规模小,担保权人的贷款管理成本高,造成规模不经济,形成规模歧视。

(三)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资产专用性会提高交易成本。知识产权资产必须符合会计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知识产权资产的专用性上升到受法律制度保护的“专有性”:强于一般资产,表现为独占性和唯一性。

一方面,资产专用性抬高进入门槛形成局部的垄断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企业融资。

另一方面,资产专用性增加了担保权人(贷款人)的交易成本,导致歧视。(1)由于专用性,担保权人在知识产权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存在信息不对称,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经济学上称为成本),从而增加交易成本。(2)。由于进入门槛较高,当担保人违约时,担保权人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从而难以亲自实施知识产权。而且,企业的知识产权可能专属于该企业,即使担保权人获得所有权,也无法运用该知识产权。(3)专用性提高了知识产权价值发现的难度,需借助第三方来加以合理保证,以提高发现的公信力。这样提高了融资的成本,导致歧视。

三、解决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的对策体系

综上所述,从法学角度看知识产权担保歧视主要源于国家的制度缺陷(法律风险);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源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经营风险)、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估价(估价风险)和贷款人的交易成本(融资风险)。其中,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是核心问题,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与风险有内在联系。换句话说,担保权人不易“感知”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从而形成歧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发现的基本原理,科学地进行知识产权估价是解决担保歧视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规范,降低法律风险

无论采用质押说、抵押说,都应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规范,降低法律风险,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和经济属性包括:权利主体明确,属于财产权,可转让,可出质,权利凭证可交付,质权可登记,权利价值可量化,具有一定的融资规模,具有较高的预期回报率。其中,法律属性是前提和基础。

1 权属明确

知识产权担保要求权属明确,融资实践倒逼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在理论上,财产担保通常不改变财产占有现状和所有权。但知识产权专用性强,设立担保后,担保权人难以限制法律所赋予知识产权的派生权利。担保权人关心的是贷款安全,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属稳定。应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来实现两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质权效力,以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利益,消除担保歧视。

2 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人身权、继承权等相联系,具有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担保中,需要完善法律规范,建立风险分散、补偿的法律机制,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属性给担保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商标权上附着了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管理层人格魅力等信息,在极端情况下会使知识产权价值归零(如三鹿商标),给担保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3 转让与出质

知识产权转让、出质的前提都是权属明确。两者差别在于:转让后知识产权人不再继续保留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而出质后知识产权人继续占有知识产权、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处理好“担保人正常实施权利、担保权人要求限制过度实施权利”的矛盾。

4 交付与登记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其转让时的交付过程特殊,需要借助权利凭证、合同等法律工具严加规范。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必备要件,能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应研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知识产权的替代管理办法。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成果的确定性,降低经营风险

设立担保后,担保人继续占有、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加强管理、降低知识产权运营成果的不确定性是维护和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重要保障。

1 可行性决策

知识产权的运营要借助商业模式,利用可行性研究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避免将资源投入到可能会失败的项目中去。成功的运营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实施担保融资的基础。

2 预期回报率

以项目管理形式对知识产权运营成果进行财务预测,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事先估计和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预期回报率,将有利于确定知识产权价值。

3 融资规模

担保权人的信贷管理成本与贷款规模成反比,使其对融资规模有偏好。反过来看,若由中小银行来实施知识产权融资,对融资规模的要求会降低,从而能缓解担保歧视。

(三)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体系,降低估价风险

“权利价值可量化”提出两项要求:目标知识产权具有可量化的属性;知识产权评估结果具有公信力。从技术层面看,需要通过统一评估技术规范、政策规范和评估标准来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公信力。

1 技术规范

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与预期收益有关,包括以何种收益率进行量化、量化过程中的具体影响因素等。(1)确定价值类型。可从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中分析确定。应明确地提出知识产权担保净值的概念,即目标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评估师认定的法定优先受偿价值。(2)确定预期收益率。通过计算节约成本、增量收益或超额收益的内含报酬率来确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率,即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累加法或直接观察法计算得出折现率。(3)确定影响因素(设定参数)。即预测财务信息,包括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等。需要综合考虑:增长率、利润率、税率、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相关的政府政策;汇率、通货膨胀率、利率;许可费率;等等。

2 政策规范

公允的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信息能够有效消除担保歧视,一般要靠政策规范进行强制披露。(1)提高评估公信力。第一,对评估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确立趋同的处理原则,从程序上而非只是数量上规范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例如,建立并共享评估参数数据库。第二,建立并严格执行资格准人制度,确保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第三,借助行业自律机制对评估师进行再监督,根据评价结果淘汰劣者。第四,建立和共享评估专家库,增强评估师处理隐性知识的能力。第五,建立和共享评估案例库,提供学习和交流平台。(2)强化价值认知。金融和资产评估等有关部门要引导银行业建立知识产权担保业务指导规范,鼓励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消除“不作为”式的歧视行为。第一,开展业务培训,帮助金融从业人员、评估师、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普及估价知识,促其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能力。第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由国家(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强化管理、建立相关拨备、贴息)、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再保险、理赔补贴)和企业或个人(保费补贴、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共同承担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3 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常以准则、指南或指导意见的形式,是最高层次的评估工作规范,具有权威性。建设高质量的评估标准有利于消除担保歧视。(1)现有评估标准及其不足。目前已经建立的三项评估标准,在实务中不敷使用。第一,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的能力差。商标权担保融资很活跃,但缺乏专门的评估标准。第二,可操作性差,过于依赖评估师的职业判断,不同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差异大,评估缺乏公信力。第三,评估方法有限,与知识产权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盈利模式的灵活性不相适应。(2)继续加强评估标准建设。知识产权担保的各利益主体都应参与评估标准的制定,通过提高公信力来解决担保歧视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专家,最了解知识产权的自身规律,能够准确把握评估标准是否存在偏颇。第二,评估师,擅长价值发现和量化,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执行者,最关心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三,银行,最关心知识产权担保价值,尤其是违约时的变现价值。第四,知识产权人,熟知知识产权的特点,通常也是知识产权的实施者或商业利益的实现者。基于贷款安全,在实务中评估师往往站在银行的立场,因此知识产权人最关心标准的公允性。第五,政府,从监管的需要出发,最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是维护准则无偏性的中坚力量。这样,各参与方经过博弈建立的评估标准是“最大公约数”,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担保歧视。

(四)构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服务体系,降低融资风险

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情况来看,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企业四方参与的局面,缺乏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服务体系,无法有效降低融资风险。整个服务体系至少还缺以下环节。

1 保险业参与

由于知识产权的运营风险大,担保融资的风险相对较高,需要保险业的全面参与以分散担保风险。但保险业对此不够热心,原因在于目前知识产权担保的规模小、保费低、风险高。应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形式,或者建立政策性保险机制,使商业保险机构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参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保险活动。

2 担保机构介入

在货币紧缩政策时期,担保机构能获得发展机遇,主要业务为投资担保、融资担保等财产担保和纯粹的信用担保。但担保机构还没有全面介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时面临一定的风险敞口。要刺激担保机构介入,就必须在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稳定性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企业的反担保业务,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3 知识产权融资平台

知识产权融资平台包括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和市场平台。其中市场平台是最终目标。交易平台有助于担保权人在担保人违约时处置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把知识产权担保活动的参加人联系在一起,还提供知识产权本身的相关信息。建设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责任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地方融资平台。

4 律师服务

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会带来严重经济后果,因此与实物资产担保融资相比,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更需要律师的专业服务。政府应在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的基础上,引导律师进人该领域开展法律服务。

5 财政参与

对特殊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领域,如政府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等,应提高财政的参与度,加大财政贴息的力度,引导信贷资本进入。

四、结语

中国的担保立法选择了质押说,似乎给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论争做出了裁判。然而,即使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提供了不同的选择与立法范例,更不用说英美法系国家了。美国财产法虽将知识产权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实务中却只有抵押的判例。事实也证明,美国没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的案例。虽然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的声音较小,但却通过法理分析,揭示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说容易带来担保歧视问题。

第9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并提出到2020年,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必定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依托,其间多元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则必不可少,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战略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以权利出质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是新生事物,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就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列为可以质押的权利。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忻州分行首开专利权质押贷款之先河。2006年,以“先行先试”为特点的上海浦东区率先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12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已先后批复了3批全国共16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从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含外汇),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取得一些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也较有力地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然而,与3361件专利权质押相对应的是,就在差不多同一时期,我国累计授予专利权的件数已高达202.8万。也就是说,只有0.17%授权专利成功在金融市场上“变现”,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缘何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发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背景下,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功率却很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还存在哪些亟待突破的瓶颈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不尽完善

关于知识产权可出质范围之规定见于《担保法》及《物权法》。《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对比二者的规定可以发现,《担保法》将可以出质的知识产权限定为传统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虽有所突破,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等”字,但对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未明确肯定的列举。而且,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之外,并无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办法或程序规定出台。受立法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基本上仅限于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其他类型的诸如计算机软件、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支撑而无法进行质押融资,同时立法的局限也大大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

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是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然而,与有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无形性,更容易受到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价值容易发生大的波动。加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本身体现为预期值,不同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根据2001年财政部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但该准则只是列举了在使用不同评估方法时分别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何种评估方法,总体来看随意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对同一个知识产权,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之后,结果可能迥然不同。此外,用于质押融资的不同类的知识产权有着显著不同,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迥异特性的各类知识产权并未制定相应具体的评估准则,这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更加大打折扣。在缺乏科学的、统一的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不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就是银行承担过大的融资风险。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已然成为企业与银行之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最大障碍。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大

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融资,对银行来说具有较大风险。首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导致银行需要承担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过大的风险。其次,尽管《物权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很难控制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之贬损,从而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最后,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存在难以变现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为了回收贷款,通常需要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但相对于有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言,知识产权变现存在更大的障碍。[1]比如专利权价值的实现可能会依赖于专利权人或许可使用权人的特别技能。而商标作为一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一旦脱离了与其相联系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或服务,其原有的价值几乎不复存在。更何况根据《商标法》规定,无论商标的受让人还是被许可人都“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还“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在通过行使知识产权质权而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另外,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拍卖为例,由于受知识产权估值难、知识产权拍卖定价不合理、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拍卖时流拍或者拍卖成交价偏低等情况,即使拍卖成功,银行还要为此支付数额不菲的拍卖费用。[2]

综上所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为担保标的的质押贷款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为此,银行不得不采取提高融资贷款的门槛,加大审核力度、控制授信额度等多种举措防控风险,这也造成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运行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突破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立法

首先,应扩大知识产权的出质范围。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等,而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列举的可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范围仅限于传统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范围明显偏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扩大对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列举范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登记办法。

其次,按照《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及《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用作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那么,除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本身可以转让外,使用权可否凭借其可依法转让从而成为质押标的呢?根据《专利法》第12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专利,但被许可人(普通许可)无权进行第二次许可,由此否定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对可用作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专利许可使用权是不能用于质押的。而《著作权法》、《商标法》也未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可否成为质押标的。笔者认为,不论专利权、商标权抑或著作权,如果被许可人取得的是独占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对于这样一种许可使用权(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基于其财产性和独占性的属性,应该被纳入到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范围。对此法律亦应作出明确规定。[3]

第三,应明确质权设立公示方式。《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际上是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混为一谈。应当将二者区分开来,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担保物权,故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明确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质押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规章亦应分别予以明确。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鉴于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成立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建议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中也应当明确,商标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时设立。

(二)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体系

在知识产权这个大的框架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各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2001年财政部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指导下,针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此外,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准则,规范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如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信息披露、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不但进一步规范了评估操作程序,明确了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而且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有效推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10年,上海在浦东、徐汇、闵行和杨浦4个区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截止2011年4月,有68家企业获得了69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金额达到1.84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学的、规范的评估体系的构建无疑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砝码,上海市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三)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银行审慎选择是风险防范的第一关。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银行应当审慎选择借款企业用以融资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财产,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借款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应围绕出质的知识产权产生和展开。”[4]如2010年,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在调研中发现,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网络)拥有8件软件著作权,发展势头迅猛,但缺乏发展资金。经多方协商,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基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冰川网络健康的财务状况,在无任何固定资产抵押的条件下,以网游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为该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授信额度。在该案例中,冰川网络之所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最为重要的是冰川网络发展势头强劲,其所有的核心业务均围绕出质的软件著作权展开,符合银行“优选客户”的要求。

其次,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是关键。以全国首批(全国共六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例,《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而从该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实行渐进式分步补贴,包括基础服务费补贴、融资中介费补贴。政府的有效引导,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上多方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2010年11月,南海共有25家企业近1.5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其中有9家中小企业获得银行批准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9250万元。这使得以前“捧着金饭碗要饭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有了生存空间。而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则确立了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多方共同分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各方贷款贴息、费用补贴、直接出质补贴和奖励及其他奖励等政策扶持。多方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无异于给融资各方吃了定心丸,成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但无论是“南海模式”还是“闵行模式”,不难发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信用成为隐形质押物,政府补贴费用成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砝码。”[5]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虽必不可少,但笔者认为,大幅度、高额的扶持奖励只能作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权宜之计,未来全国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评估及担保、保险、贷款与风险多方分担的机制,减轻政府信用担保的潜在风险,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运行更趋市场化。

众所周知,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复兴的必由之路,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是国家复兴之路上的加油站。惟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制度运行的边际效应,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增添不可或缺的强大推动力。

参考文献:

[1]Xuan-Thao Nguyen. Collateral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J].SMU Dedman School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2008,31.

[2]陈见丽.中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分析[J].学术交流,2011(7):93.

[3]刘沛佩.谁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买单——兼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方参与制度构建[J].科学学研究,2011(4):522.

[4]张弛.从法律视角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J].银行家,2007(12):119.

[5]赵建国.上海知产质押融资无担保 无实物抵押 风险共担[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5-24.

基金项目:201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1ZX006):“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状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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