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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精选(九篇)

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

第1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第2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012-02

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1]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尤其是国家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广大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革新深化和经济利益结构调整。在取得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也暴露出诸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不少矛盾,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调查矛盾纠纷的起因及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笔者调查的怀化市洪江区横岩乡位于2009年国家为加强老、少、边、贫地区经济发展而成立的“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内,下辖L村、H村、C村三个行政村,楠竹资源异常丰富,素有“竹海”之美称,为当地村民主要经济来源。此次调研以实地走访为主、问卷调查为辅,问卷共设置了十七个问题,涉及村民基本信息、本地治安、林地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纠纷、土地纠纷及对法律宣传教育方式的好感度等,以更好地探求当地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效果。

此次调查男性被调查率为36.66%,女性所占比例是63.34%;18岁以下占10%,18岁到45岁占53.33%,45岁以上占36.67%;小学文化为30%,初中文化为50%,高中文化为20%。从数据来看,被调查女性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常住农村人口的年纪相对较大。

一、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利益结构调整和分配机制的冲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问题突出

因沿海地区经济迅猛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不少村民选择进入城市打工补贴家用,导致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L村就有900余人。地少山多,可耕种土地更是少之又少,村里的青壮年大多外出谋生,谁来养老、如何养老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二)林地权属划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利益分配格局出现较大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在实地走访中,C村在林地纠纷方面表现比较典型。该村坐落在深山之中,住户分散,部分村民由河滩移民而来,搬迁后的林地划分、征地补偿等问题引起了村民之间较大纷争。尤其是随着新型可再生经济的发展,楠竹价格日益上涨,林地权属划分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有几组村民山林权证还未颁发。我继2006年取消农业四税后,近年来更是逐年加大对耕种地和林地的补贴力度,这些村民由于林地权属尚未明确,迟迟得不到补助,纠纷调解难度大。

(三)征地补偿未完全到位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铺开,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征用了不少村民赖以为生的土地,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村民搬迁安置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之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村民的根本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如20世纪90年代H村修建电站,开发河边滩地,征用了部分村民宅基地和耕种地,由于后续开发遇到一系列问题,开发半途而废,村民利益受损,一些拆迁补偿费用也未完全到位。村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遇事未走正规途径解决,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加之一些村干部未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使得矛盾纠纷加剧,村民对村干部存在不满情绪。

(四)邻里关系紧张

横岩乡拥有丰富的楠竹资源,除了外出打工,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楠竹的出售。由于部分林地权属尚未明确,林地划分纠纷使得村民关系紧张,引发的邻里矛盾有加重的趋势。

此外,还有其他诸如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社会纠纷,这些都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些村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激烈化,对于一些遗留时间长、复杂的纠纷,甚至采取武力相逼,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背后的多重因素

第一,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中村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一定知识文化的青壮年都进入沿海城市或周边城镇谋生,留下来的村民多半是文盲或半文盲,未接受或很少接受教育,集体观念不强。再加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又缺少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专业法律知识未有效普及。在处理矛盾纠纷上,村民常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村矛盾纠纷。

第二,农村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为我国基层行政管理单位,农村在很多管理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很多制度只是徒有其表,约束力很小。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基层管理,但一些地方村风民风建设跟不上。另一方面,该地在山林权属、征地补偿等核心矛盾纠纷方面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村干部素质有待加强,村支两委管理与建设也存在较大问题。担任村干部的仍是村里较有威望的中老年人,思想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发展,缺乏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与管理技能,不作为、懒政、庸政现象频发。部分人存在官本位思想,民风引导出现偏差,在其位而没有尽其心为村里办实事,文化素质低,工作经验缺失。以前村干部未解决的问题,新任干部也不去管理、解决,而是一味地接受和执行已有的制度,未有创新,使得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至今。

第四,村干部工作作风欠严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多数村干部受教育程度较低,处理问题的方法单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一些问题没有系统分析、深入观察,对自己的工作要求较低。

三、破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可行性途径

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毋庸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以涉农纠纷和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社会公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农村、服务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横岩乡在乡政府一级机构中设有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各村设置有调节委员小组,通常小组成员3人,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每村还专门给调解室安排固定场所,出现问题后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防止不作为、等。在基层机构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小组,由村委会和基层党支部一起担任组员,对职权责任要有明确规定,组员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力争把纠纷扼杀于摇篮之中,避免造成遗留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应建立纠纷调解反馈机制,以确保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二)培养一支有学历、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

一支学历高、素质好的村干部队伍可为解决纠纷、发展农村经济提供重要人才保障。如H村全村共有林地1万亩,楠竹资源十分丰富,也是横岩乡人口最多的村庄,共1 300余人。全村70%以上村民是河┬匏电站的移民。对于搬迁的村民,国家进行了补贴,但是由于遗留问题,部分村民的补偿费用并未到位,从而引发了矛盾。H村支两委为发展经济、强村富民,充分利用楠竹资源、便利交通等区位优势招商办企业,开拓村民增收渠道,使更多村民在本地就业。引进了一家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实行村企共建,专业从事各类竹制日用品加工、生产、销售,解决了村民就业问题,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等问题也迎刃而解。同时该竹木公司对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村委会在其用电、用水及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一定便利,可谓实现了双赢。这中间村干部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随着国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愈加重视,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加入村委会,古老而质朴的村庄迎来一股春风,极大地改变了农村部分干部老龄化、思想跟不上时展的现状。

(三)切实解决好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乡政府和村干部要切实行动起来,以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村民办实事,认真落实好国家的惠农政策。L村是乡政府所在地,村里人少且居住集中,老年人、青少年和儿童居多,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与土地闲置情况较为严重。L村支两委为解决这些问题,修建了老年活动中心,成立老年协会,定期举办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同时,也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定期开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其心理问题进行疏导。这里地少山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表现在林地界限划分方面,在出现问题时,村支两委及老年协会及时出面解决,因此矛盾纠纷在该村较少发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

在该地,山林划分问题因涉及经济利益要合理处理,移民补助费、河滩费发放更要作为重点来对待,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问题。各级部门协调配合,共同防范与解决农村社会矛盾问题,对于出现的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力度

通过广播以及书面形式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做好法律进村、制度进村工作,让广大村民能知法、守法,减少违法行为,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促使村民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国家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三农问题逐渐凸显,政府与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纠纷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平安农村一直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思考的问题。我们相信三农问题将是一个持久的话题,当地有关部门会采取更为妥当的措施,解决此一系列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健康发展,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3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01-04

1 对立性和统一性: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提出

和谐,在哲学上是一个对立统一系统,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了矛盾和差异(不和谐),和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辩证法思想,就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均衡状态。和谐是一种最为复杂、最为完美的自组织系统,无论是物理领域、生物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都潜藏着和谐的灵魂。和谐是一种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万物是平等、互助共存的。

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它又常被称为冲突、争议或争执,其本质可归结为利益冲突,即有限的利益在社会主体间分配时,产生的一种对立不和谐状态,包括紧张、敌意、竞争、暴力冲突以及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等表现形式。

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特别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2 普遍性和客观性:对当前青海省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从联系的普遍性与客观性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整体与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个民族成分,现有少数民族人口共238万多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国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别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矛盾凸显的多发期。由于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全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人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同发达地区相比较都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诉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一是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纠纷当事人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主要集中在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的数量呈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参与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3 前进行和曲折性:青海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从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看,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迂回的,这是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是由事物矛盾运动所规定了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各种观念深刻转变,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所具有的特点,我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正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3.1 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一是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日趋频繁。青海省是一个农牧业省区,全省551.6万人,人口其生产生活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还十分强烈,加上各种原因造成部分山林、田土、水力资源权属不清,有些承包经营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悖,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导致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的比例较大。二是环境及生态问题逐渐呈现。随着农村工业化的推进,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环境及生态问题不断受到群众的关注,因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随着经济多元化出现了不同经济主体问题的利益纠纷。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经济活动中的劳工、价格、市场、能源、污染和消费等问题都随时有可能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群众之间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问题。如征地补偿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部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工程建设中部分工头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聚众闹事,有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上访。五是农村换届选举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所引发的派系争端、财产分割、相互交往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六是部分企业里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复退人员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2 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一部分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一部分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缺乏道德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缘出于此。

3.3 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结合民族地区良好的风俗习惯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3.4 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近年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我省纠纷调解工作,其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认识,下发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他维稳机制的加强,村级纠纷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致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法院。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地方和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调解机制不强。有的地方没有摆正纠纷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无人管,大纠纷不想管,致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三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大事小事找主要领导,唯有一把手才能解决问题,主要领导不知所措,经常被矛盾纠纷所围绕。一些矛盾纠纷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而升级恶化,因民事纠纷导致的治安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稳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4 统筹性和全面性: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因此,在解决民族地区纠纷问题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4.1 深化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构建民事纠纷调处新平台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一是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把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战略,把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室建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民事纠纷的第一平台。基层民警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工作优势,深入到辖区村镇,做到“每家每户访一访、房前屋后转一转”,把防火防盗、入户调查、警情提示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排查民间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可能引发事端的人、事、地、物,认真排查梳理家庭婚姻纠纷、经济纠纷、所有权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在调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填写《登记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采取相关措施可能导致民转刑的民事纠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对一时不能处理的,则填写《移交卡》并提出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已经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又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可以依法到法院。

4.2 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创新纠纷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基层调解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纠纷调解网络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密切警民关系,减少涉讼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是以基层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二是以派出法庭为单位,在法庭辖区内广泛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法庭为指导调解工作中心,分级负责,覆盖整个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互动网络,既可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又可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掌握、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其次,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4.3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将调处民事纠纷列入驻村特派员开展创建工作考核范围,与人口管理、治安防范、隐蔽力量建设、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部门,治安大队是指导、协调部门,法制科是法律援助部门,督察队是纠纷调解的督办部门,各警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在预防、控制上下工夫,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民转刑”预防上,以驻村特派员为平台,将驻村特派员与村委会的治保、调解、违法青少年帮教、、消防等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由驻村特派员统一指挥,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联勤联动,对各辖区内的民事纠纷进行上门调处、现场调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对一些复杂、疑难民事纠纷的调处,则由各乡镇(场)成立的以派出所、综治中心、司法所、办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处联合工作组参与调处,实现调处工作格局“三转变”,即从“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从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从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以及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建立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派出所所长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驻村民警为直接责任人,所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派出所,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由派出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4 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

纠纷问题的产生、出现与社会环境、人们总体道德水平有紧密的关系。妥善处理纠纷问题,不仅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做好纠纷问题的预防、处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警民联调工作力度。在过去,老百姓普遍认为将小纠纷闹到衙门去是很丢人的事情,大部分民间纠纷都是通过家庭、村落之间的民间调解协商解决的,政府也承认这种民间解决方式的合法性,真正通过政府处理的纠纷案件是微乎其微的。而现在,群众往往喜欢找公安机关解决纠纷,因为公安机关不收费,进行的是无偿调解,其他如到法院,不仅要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要承担败诉带来的法律与经济风险,而且找别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基层组织值班不到位,群众上门找不到人,相比较公安机关因种种纪律规定,例如“有困难找民警,民警就在你身边”等对外承诺,使基层公安机关无法推托,也造成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弱化了民间自行调解纠纷的传统和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针对不同情况的民间纠纷,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一是共同调解。对于婚姻、计生、劳务、土地、经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商请民政、计生、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对一些有社会影响力和争议较大的纠纷,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其他有声望、影响的人士参加评议调解。二是公开调解。对纠纷难度大、意见分歧大、发生频率大的纠纷,在朝阳派出所警民联调办公室公开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参加,实行听证式的调解。三是跟踪调解。对已经调解终结的重点案件、复杂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纠纷不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四是首问调解。即落实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小组调解员,民调中心或者社区民警,在受理纠纷时,一律实行谁首次受理,谁先期了解情况,谁控制平息事态发展的原则,然后再将受理的纠纷按管辖分工和管辖范围,分流到各部门处理。五是现场调解。对于可能即将激化成为恶性事件或大型的矛盾纠纷,调解干部采取“走出去”的调解办法,及时达到现场,及时调查,及时调解,把纠纷调解在当地,防止纠纷演变与扩大。警民联调中心及时受理调处纠纷,大大加快了接处警中大量民间纠纷的消化处理、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真正实现了“纠纷必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机关现场办公,民警也能够及时指导业务,两者配合相得益彰,形成了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减轻了值班民警在接处警中的压力,将民警从大量繁杂琐碎的民事纠纷调解中解放出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活动。因此,构筑警民联调工作机制既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又有效地调处了各类民间纠纷。与此同时,应增加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办案经费,增加警察编制,切实解决当前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警力相对缺少难于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6.

[2]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8-42.

[3]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J].法学,2006(11):135-142.

[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4.

第4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在日常经济业务中,并非每项合同条款都能顺利得到履行,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争议,纠纷。从订立购销合同起,到商品生产环节,到物流运输环节,到最后验货付款环节都有存在违约的风险,从而产生争议,纠纷,引发索赔和理赔问题。引发经济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卖方生产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订立的合同标准严格进行把关;或者数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时提供财务票据等等;都有可能引发买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引起经济纠纷。

(二)买方违约。

买方由于自身的财务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不按期开信用证,不按期支付货款,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因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等,与卖方沟通无果,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都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呢还是按行业标准没有明确;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呢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这样才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理解误差,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处理

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是迫不得已。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这就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贸易公司在货到验货时发现货品质量总体没问题,但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据此向中方贸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赔。中方贸易公司觉得很委屈,只愿承担有瑕疵部分商品损失的理赔,而拒绝了全部商品损失的赔偿。但因为有错在先,拒赔理由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中方贸易公司想法找到了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协调方案:由中方贸易公司赔偿有瑕疵商品的损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惩戒中方贸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场国际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指定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适用仲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关系着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所适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确定。这些间接关系着仲裁结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苏苏洲一家贸易公司从浙江海宁进购一批货物,在验货时,江苏苏洲方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但金额不是很大,大概在二万人民币左右,苏洲贸易公司据此向浙江海宁方提出索赔。海宁方不同意赔偿,双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向苏洲市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很快,苏洲市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库房现场查验货物数量,作出浙江海宁贸易公司赔偿苏洲贸易公司两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浙江海宁贸易公司因仲裁地点在苏洲,考虑到在江浙之间奔波的差旅费与二万元人民币赔款哪个成本更高,在苏洲仲裁委员会下仲裁决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这笔赔偿金。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临时仲裁机构将自动解散,非常灵活,费用节省,对贸易双方的争议也比较了解,更能切实地为买卖双方解决问题。仲裁协议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体现于对仲裁协议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议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让仲裁机构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经济纠纷处置的权利。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议具在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买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利大于弊。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纠纷所耗费的时间长,支付的费用大不说,关键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入了僵局,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议使用司法机关审理。

三、选择最合适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5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关键词:纠纷;多元化纠纷;涉检纠纷;解决机制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纠纷即是争执的事情。通常所说相邻之间发生争执的事情为邻里纠纷,医院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发生争执的事情为医患纠纷。本文提到的纠纷是指涉检纠纷,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的事情,是群众通过等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反映所争议的事项。纠纷解决机制即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方法等。解决纠纷的现行机制是通过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等为依据予以解决。纠纷解决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有效的操作规范加以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是解决纠纷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纠纷的牵连性。解决刑事问题涉及民事问题。二是纠纷的复杂性。如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杀,会引起当地党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关注,如果不能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不但会影响办案质量,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执法为民的正义形象。该问题的解决力度、家属的满意程度,都会造成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三是解决纠纷的长期性。纠纷的形成可能有十年甚至更长,解决上更有难度,另外即使当时纠纷解决了,后又不满意之前解决的方案,无休止的上访。解决涉检纠纷的牵连性、复杂性、长期性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多元化。除刑事追究、民事诉讼、行政手段外还可以采取庭外和解、平等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予以化解纠纷。

面对“诉讼爆炸”的局面,在我国目前诉讼与非诉讼的功能严重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是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

二、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中央政法委做出了关于《涉法涉诉责任追究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如意的问题。

﹙一﹚处置机制缺乏。对于纠纷的解决法规不健全,缺乏操作性规定。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引起的纠纷。比如动拆迁中因为受到强迁要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罪。为维护两会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秩序,关于进京上访的处置办法现在没有具体规定,把人从北京带回来集中在某处“办班”无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举报人又执意要求受理,缺乏受理条件的具体规定。

﹙二﹚特殊机制缺乏。相对于那些新闻媒体报道过的一些非正常纠纷,当事人含冤诉苦多年后得到迟来的正义而言,一些正常的纠纷,如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复查完毕,申诉人不服后向上级申诉,上级申诉复查后仍维持引发的纠纷,虽然出台了二级终审制仍然纠纷不断,尽管案件按程序处理终结还是上访不止,纠纷依然存在,如何再解决则无操作性规定,缺乏对无理纠纷的评估、处置方案措施。

﹙三﹚责任机制缺乏。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引发纠纷,群众认为有些检察人员没有依法处理,比如在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了申诉材料,后因为不想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退回其申诉材料,但办案人员却找不到材料,群众对检察人员有意见等类似问题,属于检察人员工作中的问题未能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缺乏对群众反映有些检察人员没有依法办案的处理程序,也没有违反法律条款办理案件的责任追究,缺乏问责机制,也未列入检察人员考核机制。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日本著名学者棚濑孝雄先生断言:“重视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及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它们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不只是因为它们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因而具有量的重要性,还因为对它们的研究在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通过诉讼内纠纷机制来解决纠纷固然占很大比例,但是众所周知,由于法律程序及诉讼过程的内在逻辑,导致诉讼成本过大,耗时耗力。但通过诉讼外的纠纷机制来解决纠纷则其因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其内在价值确是诉讼机制所不具备的,其合理应用是对诉讼内纠纷机制解决的补救和补充[2]。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一) 建立相应法规,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对于进京访建议国家出台进京访处理办法,可以规定在国家的重大活动期间、两会期间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不得进京上访,一旦发现由有关单位责令带回,并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按照正常上访途径,有暴力抗拒,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依法处置。

(二) 完善受理规定,为解决纠纷提供办法。自从案件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归口后,应当制定受理自侦案件标准,联合公诉、侦监、反贪部门共同研究并建立案件线索受理评估机制。受理标准可照立案的标准来掌握,在具体受理时,受理标准与立案标准又有区别,受理标准只能是有立案可能,而立案标准是应当立案,立案可能的标准应当规范,是否受理还应当设立受理评估机制。主要针对有争议线索是否受理要进行评估,由接待员、科长、分管检察长以及自侦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同时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处”与“对接”机制的研究中,提出非诉讼纠纷解决结果的司法审查与执行救济机制,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三) 根据纠纷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 落实责任解决纠纷不断。虽然案件已办结,只要还存在纠纷,案件承办人就有做好纠纷化解的责任,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以防止案件办结纠纷不断。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引发纠纷,群众认为有些检察人员没有依法处理,对有些检察人员有意见,属于检察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必须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建立对群众反映检察人员没有依法办案的处理程序,建立违反法律条款办理案件的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列入检察人员考核机制。

2、 建立纠纷化解联席会议。解决纠纷的牵连性、复杂性。光靠一个单位有时并不能彻底解决,因此要建立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纠纷化解涉及到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参加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针对解决纠纷中的瓶颈问题,提出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案,研究解决纠纷的落实措施。

3、 积极参与协调各方关系。在做好纠纷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方面利益和关系,属于办案中派生的纠纷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予以解决。为有效协调各方关系,须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协调领导小组。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出面联系协调,必要时由部门领导人出面联系协调解决。

4、 处理纠纷解决实际问题。有些纠纷是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无法解决,如申诉依法不能抗诉,申请赔偿依法不能赔,举报依法不能立案等等诸如此类,群众久诉不息,缠访,甚至进京访,处理这类纷解真是左右为难。但我们要开拓新思路,研究新对策,引发纠纷如出于生活困难、处境不好可以考虑有单位出面,为当事人解决一些提出的检察机关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5、 案件办结要有答复程序。案件办理终结应当设立答复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纠纷。答复程序包括: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参加并耐心答复,宣布案件处理决定、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纠纷当事人在答复时所提出的意见、要求,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处理决定不理解,要予以耐心解释,说明道理,以理服人。

6、 无理纠纷要有处置方案。对是否属于无理纠纷一是要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要广泛听取意见,要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二是要进行听证。选择纠纷当事人所信任的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人为听证员,由处理纠纷的承办人阐述处理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听取听证人意见,再由纠纷当事人发表对处理的看法、意见。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三是要依法处置。对于处理决定纠纷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不听劝阻,有妨碍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

注释:

[1]李美荣、孙文红:2009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09BFX007《辽宁省诉讼案件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第6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体会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37-1

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

几年来,我们接访了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要求维护承包经营权的案件,有要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有要求维护土地补偿费权益的案件,有要求维护土地流转权益的案件等。在这些案件中有农户与组集体的纠纷,有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在处理这些众多的纠纷案件中,很多是能够用讲解法律政策调解的办法解决的,但也有一些纠纷,通过多次解释、协商、调解均不奏效。当事人又强烈要求通过仲裁的渠道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作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使其进入仲裁程序。实践证明,仲裁最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当事人也比较容易接受。几年来,在我们调解、仲裁的案件中,因调解、仲裁比较到位,干部群众都非常满意。

2 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重在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贯穿在两个过程中,一个是当事人双方协商无果,通过县乡土地承包管理仲裁部门进行的调解,一个是在仲裁裁决前进行的调解。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的调解,都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节约仲裁成本,也不至于太伤和气。几年来,在县接访的案件中(乡镇接访调解的除外),我们始终遵循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政策,一次调解不成的约定时间再次进行调解,直至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对于上访人反映情况不清,无法在县里调解的,我们及时批转到属地乡镇,由农经人员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行调解。几年来,在处理的各类纠纷案件中,调解成功率在80%以上。

3 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必须重视仲裁人员的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好、技术过硬的仲裁队伍是不能做好仲裁工作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法律政策性强,要求程序规范。因此要求仲裁人员学习掌握法律政策和仲裁业务知识,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书写能力,用语法律化,行为文明礼貌。几年来,我们非常重视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走出去考察学习,我们先后到山东、沈阳等地考察学习。二是举办培训班,组织县乡仲裁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对新增人员及时组织培训。三是利用调解仲裁进行现场培训。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仲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都有很大提高,基本都能适应工作需要,按要求完成调解仲裁工作任务。

4 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与仲裁效果看似联系不大,实际效果大不相同,因为这里有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当当事人走进威严肃穆的仲裁庭时,他会不自觉地被法律的威严所震慑,从而增进仲裁的效果。基础设施如房舍、桌椅、字牌、制度版面、车辆、摄录测量工具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仲裁设施,如果没有这些设施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办案手段,没有这些设施就失去了工作的载体。几年来,我们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尽力从基础设施上加以完善,在某些方面缺乏必要办案手段的情况下,基本上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5 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过程中要注意寻求情与法的结合点

实践中我们也深深感到,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不仅要遵循“法”,还要兼顾“情”,否则就难以达到圆满解决,皆大欢喜的目的。农村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复杂曲折的,单纯用抽象的、理论上的模式套用很可能解决不了问题,甚至事与愿违。更何况现行的土地承包法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还不强,这里所说的“情”,一是指乡情、村情、民情,在调处纠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形,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二是要用情办案。对合乎情理的因素,要力求考虑进去,力求照顾当事人的情绪,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7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第一阶段任务的关键一年。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证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调解肩负着艰巨繁重的任务。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年等重大活动,根据市司法局文件要求,经区司法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年10月底,在全区开展“促和谐、筑平安、人民调解在行动”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根据市委政法委和市局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年专项活动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以赴保增长、渡难过、上水平。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预防新的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和突出问题,为全国“两会”和新中国成立周年庆典的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做好年专项活动,要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原则;坚持提前介入、调解前置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理依情调解、避免激化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普法的原则;坚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着眼长治久安的原则;坚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送原则。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要努力现实以下工作目标:

“四得四清”即对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清,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易发生的群体纠纷清。

“三到一高”即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达到100%,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矛盾纠纷排查率、调解协议履行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四以四进”即以维护稳定为首任,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载体,以机制体制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和做法,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进一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按照事要解决、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重点排查的范围:

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同时,一是积极主动排查调解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纠纷,广泛参与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二是围绕拉动内需和服务新区开发开放,积极参与排查化解农民工返乡、职工下岗出现的劳资、债务纠纷,城市改造、企业改制、工程施工纠纷,以及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医患医疗等矛盾纠纷。三是做好系统内部干部职工隐患排查,相关单位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和稳控工作。四是加大对与接边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和治安隐患多发地区、社情民情复杂、基层组织薄弱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突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及一些没有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隐患排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开展专项活动,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的工作:

(一)动员部署。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尽快做出安排部署。一是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活动的有关精神。二是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调解组织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督导,亲历亲为,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带着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开展好这项活动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把这次活动组织好、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中排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处置突发性、预案,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把各种不安全因素、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同时,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扩大排查的覆盖面,逐街、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类型、诱因、事件、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帐,同时要落实具体承办人员和责任(牵头)领导,明确调处时限。

要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排查控制专项行动,集中进行排查摸底,逐一落实教育和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制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坚决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和针对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期间的干扰、破坏活动,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

(三)集中调处。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矛盾、民间纠纷、不稳定因素、等问题,各单位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调处。同时,进一步整合综治、公安、司法、、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着力做到“三抓”,一是抓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逐一梳理分析,弄清每一件矛盾纠纷产生原因、性质和潜在危害,提出化解措施,落实责任人;二是抓稳控,对有可能去市乃至进京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挑头人员,严格落实包保措施,将人员稳控在当地;三是抓调度,对疑难复杂问题、矛盾纠纷,召开工作调度会,集思广益、集体会诊、限期结案。

(四)治理整顿。要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基础上,对那些长期不服从政府管理,经常无理取闹、借题发挥、寻衅滋事的“重点对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分类分批,集中力量以办法制学习班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帮助他们分析利害,辨明是非,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守法,遇事用法,维权靠法。在专项活动中,对少数矛盾纠纷频发的重点单位、地区、行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重点给予治理整顿。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积极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强化、优化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创造安定和谐的新局面。

要进一步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力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衔接和日常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有效避免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积极参与平安天津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五)及时总结基层典型经验,优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运用“联合调解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站”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相应的排查化解工作机制、预警机制、联合调处机制、分级调处机制、督查指导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区司法局将把“促和谐、筑平安、人民调解在行动”专项活动情况作为年度矛盾纠纷排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现专项活动各项工作目标,必须重点把握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将“专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专项活动”对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整体谋划,注意统筹协调。

(二)发挥职能,形成合力,扎实开展专项活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署、协调、指导、督办的职能。各级调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要相互支持,协调作战,做到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衔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相配合,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查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第8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江西南部某县城的总面积为3124km2,其中森林总面积为20.5万hm2,森林覆盖考虑达到65%,该县城以种植脐橙、油茶林为主,由于森林覆盖面积比较大,物产比较丰富,该县城的林业产品收入十分可观,仅林业产品收入就占农民总收入的75%。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社会的构建,林业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该县城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下面就引起山林纠纷的原因及解决山林纠纷的策略进行分析。

1引起山林权属纠纷的原因

1.1 山林界限遗留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山林权属经历了、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四个阶段,虽然大多数的农村山林权属问题已经明确,但由于当时界定山林权属问题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在界定山林权属时,疏忽大意、界限模糊不确定,导致农村山林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矛盾。

1.2 经济利益的驱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社会的构建,林业工程在我国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高,长期以来,该县城的一直推行以农林经济为主,提高全县人民生活水平的策略,由于该县城的土地十分肥沃,资源十分充足,在这条政策下,该县城的山林地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很多农民通过种植获得了客观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山林地开发中,农民为了争夺山林地的开发使用权,矛盾越来越深,从而引起山林权属纠纷问题。

1.3 存在小集体意识

在该县城的管辖范围内,有10个镇、8个乡、124个村,村和村之间虽然紧密相连,但各个村之间各自组成一个小集体,受小集体主义思想的影响,各村庄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断发生,加上基层干部不能正确的处理这些问题,导致很多村庄之间经常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这不仅没有有效地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还极大的增加了村庄之间的矛盾。

1.4 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差

长期以来,该县城山区的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思想观念比价狭窄,对社会时势不关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太了解,县城的山区农民错认为只要承包到山林地就能终生承包,当农民的承包期限到了以后,仍继续开发使用山林地,如果发生承包争执现象,没有考虑过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合法利益,而是通过打架斗争的方式来夺取山林地的归属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深,甚至会延续到子孙后代。

1.5 处理不合理,引起纠纷

对于懂法律知识的农民,去法院寻求公正的判决时,由于山林权属纠纷诉讼不在本行政区进行判决,是由上级行政区域法院指定到周边县法院受理诉讼,并且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是当地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在当地进行诉讼,加上涉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法院缺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在进行宣判时,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有的时候,法院能根据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宣判结果,间接的加剧了农民之间的矛盾,同时加上基层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工作责任心比较差,对于上报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处理方式不合理,加剧了矛盾。

2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措施

2.1 统一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相关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平铺排查的方法解决山林界定问题,工作人员要深入调查山林权属资料,根据真实的历史情况,客观、公正、详细的将山林界定结果公开,只有分清山林界限,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

2.2 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虽然乡镇委托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比较差,业务水平比较低,但依据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还是正确的手段。乡镇委托林业工作站在判定山林权属时,首先要根据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或自留山使用权证进行判定,如果林业三定不明确则根据四固定权证、土地证进行判定,如果农民没有土地证,则根据合法权属变更进行判定。由于乡镇委托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内容,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保障。

2.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合作意识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民常常会将山林当成摇钱树,为了争夺山林的使用权,经常会大打出手,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纠正农民小集体意识的错误思想,保证农民群众能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让农民群众学会合作,从而共同提高经济利益,这样不仅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还能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2.4 提高基层领导的综合素质,科学的处理问题

相关部门要注重基层领导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农村的村级领导要积极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协调好村与村之间的关系,不能维护村里的利益而鼓动村民和邻村发生争斗;另一方面,基层领导要对山林权属纠纷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了解引起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内在原因,合理、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降低山林权属纠纷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为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结语

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统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法律处理纠纷,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领导的综合素质,从而科学、正确的处理山林权属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孙继娟,姜明锋.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办法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4):125-126.

第9篇:经济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宽,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被纳入人民法院司法调整的范围,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也被提上日程。在其他机关都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指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办理。而《答复》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至此,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正式纳入司法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精神,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为直接面向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的精神实质,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除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