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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风险防控精选(九篇)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

第1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体系构建

公司债券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从当前的融资形式来看,发展公司债券是解决我国目前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现在直接融资发展不足,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当前的金融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发展公司债券是必然的选择。近年来公司债券的市场发展迅速,企业只有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才能在风险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公司债券概述以及公司债券的风险

公司债券是企业为了融资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唬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金融工具。公司债券具有债券的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与其他债券相比,它还具有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的能力,同时它也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优化企业管理的效果。

公司债券它本身是一种债券,存在一定的风险。负债公司对于债券的偿还能力、信誉及自己自身资本的运作都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增大了债券的风险因素。常见的债券风险有以下几类。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债券的价格和收益会随市场波动变化有所变化,国家银行的汇率、利率以及商品价格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债券到期偿还实际数量、公司债券价格和收益率等。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从而让投资者所遭受的风险行为。一般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是其他财务重大异常都会导致还债危机,这时公司的偿还能力不足,就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司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在变卖过程中因为价格因素的不确定所遭受的损失。债券的流动性差会导致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无法及时的以合理的价格买出债券,从而遭受到一些损失,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一般有,公司债券期限结构设定的不合理;投资者投资理念和投资手法的不正确;金融市场发展的限制等。

4.资金使用的风险。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为了融资做更大项目,这些资金必须要尽快有效地利用,不可以轻易的挪用、占有。一旦使用方向出了差错,不但完成不了原定任务,还会造成新的债务危机,增加企业风险。

二、加强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我国目前的债券风险管控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债券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很难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准确地评估出债券的真实价值和风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其次没有形成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评级机制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公司的信用评级往往没有实际的参考意义。另外,对债券投资人的法律保护不健全,债券投资相对于股票来说是低风险,低回报的。但是它一旦发生危机,投资者的利益将损失严重,为此需要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利益。

1.对公司债券风险实行内部控制。首先,将风险防范融汇到企业文化中去,风险控制不应该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它需要整个企业从上到下的关注和维护。每个人在工作中有意识的回避风险,自觉的预防风险,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其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一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制度、风险控制流程、风险监督控制体系等进行细致的梳理,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的管控。定期的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的状况,及时对潜在风险异常做出判断,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在公司相关规定下,保证各部门风险管控信息的畅通。最后,建立一个风险评价体系,通过各部门内部自我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评估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评价将这些方面有机的结合,形成信息的共享,达到预防风险的效果。

2.对公司债券风险实行外部监控。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还欠缺一定的透明度,投资者对于债券发行企业的信誉还存在一些质疑。所以改革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适当的放松对公司债券一些流程,这样会有助于投资者选择购买。随着大众对投资理财知识的不断了解,公司适时的引入注册制度,这将有效地促进企业债券的发行。此外,完善公司债券运行化机制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应该要公开接受咨询,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时将尽量多的信息传达给投资者。

其次,就是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于公司债券的购买,是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如果能够将保护性条款作为标准写入公司债券的契约中,这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将是极大的保障。还可以通过规范债券人的资格,由于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关系,所以,保荐人应该回避,债券人最好是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设立自律组织,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对公司债券风险防控进行监管和补充,从而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双方利益。

三、结束语

公司债券有一定的风险存在,企业想要通过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经营,就必须要做好自我约束、自我监控、自我发展的自律监管。建立有效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可以为公司发债融资创建更好地内外部环境,同时也是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约结构,保障证券行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公司债券;债券风险;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外部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4-0067-0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的风险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主要功能包括:(1)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2)公司债券的发行丰富了金融投资工具,降低了市场风险;(3)公司债券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有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债券的风险是指一个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流通以及偿还等一系列过程中因为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公司债券本身以及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概括起来,公司债券的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金融市场的波动而导致的公司债券到期偿还实际数额、公司债券价格和收益率等重大变化,从而引致损失的风险。通常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的变动造成的。

二是信用风险。当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公司如果因为经营不善或某种其他的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会出现还债危机。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也不能排除它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财务状况转坏的可能性。

三是流动性风险。公司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所持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价格的不确定性与可能遭受的损失。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出,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四是系统风险。指的是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公司债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二、成熟市场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一方面,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具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另一方面,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框架非常完整,其风险控制也是十分有效和成功的。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取向是不断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严格依法监管。其监管的内容是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交易进行规范,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增强透明度,严防欺诈的发生;监管的手段是典型的集中监管,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监管,并在公司债券市场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而且,自律监管作为一种辅助监管力量,与政府监管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水平,提升了监管效率。

(一)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依据相关法律对美国债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1.对公司债发行上市的管理

美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司发债前,首先要在SEC注册,在注册表中写明公司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与发行有关的问题。公司发行债券时的注册登记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注册登记之前,即开始筹划发行债券,准备登记文件;二是等待期,即向SEC上报登记以后直到其宣布登记文件生效期间;三是生效以后,即SEC宣布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生效以后。在每一个阶段SEC都对发债的公司有严格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使其在投资以前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利于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

2.公司债券发行者信息披露的规定

包括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交易以后的定时报告。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招募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这些SEC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信息,发债公司和承销商必须做出及时和真实的信息披露。并且在以后债券的存续期内,发债公司必须公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时告知投资者融资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内容,而且在公司遇到控制权变更、买卖公司重大财产、破产或董事的重大变更也要及时披露,以便投资者在第一时间内获知相关信息。

3.对公司债券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

SEC对债券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禁止出现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禁止进行旨在制造交易频繁、市场活跃假象的抛售和购买的行为;禁止为了促进买卖而对一些重大的事件做出错误的或误导性说明;禁止通过报刊和其他媒体的报道来影响债券的价格,使债券脱离其真实的价值;禁止为了从交易商、经纪人那里获得好处而促成买卖的行为。(2)反欺诈规定。SEC认为:制订计划、密谋或设计圈套进行欺诈,公司对应该披露的重大情况进行隐瞒或做不真实的披露,这些行为都构成了犯罪。SEC对债券市场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对公司债券事故的处理

SEC有较大的权力调查和处理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SEC有权对正在违反或将要违反联邦证券法或条例者签发暂时限制令、初步禁止令和永久禁止令。

5.对公司债券违约行为的处理――破产程序

SEC对违约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形式:如果对协议条款的违背不大,双方可以就合约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对协议的违背比较严重,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券发行人破产。

(二)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下属的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等。首先,这些自律监管组织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同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开展活动,其颁布的规则和标准也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查才能得以实施。其次,自律监管的效果还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事后评估,如果监管不力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处罚。再次,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这些自律监管组织应积极地配合政府监管机构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使会员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自律监管组织也将会员面临的问题,

向政府监管机构反映,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司债券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

我国公司债在发行时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定,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提出了原则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但没有制定统一、详细的信息披露规范。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目前没有明确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由于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债发行人的信息没有得到充分披露,投资者难以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评估债券的价值和风险,并根据此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形成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公司债的信用评级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揭示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足。另外,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缺少持续跟踪评级制度,市场信用环境也不成熟。

(三)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欠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一家机构同时担任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双重角色显然难以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利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四)债券投资者保护法规不健全

对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司债券投资期限较长,债券价格一般波动不大,与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是一种低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债券投资者以获得稳定利息收入为目的。然而,一旦发生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偿清债务,导致破产的情况,债券投资者则会遭受到很大的损失。为此,发达国家的法律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对保护性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与此相比,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同时,尽快完善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十分必要。

四、构建我国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的对策

(一)公司债券风险的内部控制

1.建立独特的企业风险文化。要把风险控制作为一种文化、一种灵魂注入企业中。为了有效地识别、计量和监控风险,公司通常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但是风险管理绝不仅仅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无论是董事会、管理层还是基层业务部门,每个人在从事各自工作时,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了解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因素,并主动地加以预防。

2.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在风险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公司设立的风险管理、审计等职能部门,彼此间职责要界定清晰,并建立互动关系。

(1)风险控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董事会决策的咨询功能,组织起草、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确定各业务线的风险限额,监督风险控制体系运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管理情况,通过集体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不断提高公司整体风险控制质量。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审计部及各重要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岗组成,直接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监控平台的运作,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业务和管理部门风险限额、风险控制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对异常情况及潜在的风险提出质疑和核查,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管理层履行风险报告职能。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下属机构也负有直接的风险控制责任,在不违反保密和防火墙原则的前提下,要保证各部门风险管理信息的畅通。

(3)建立业务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内部审计独立审计评价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注重完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

(二)公司债券风险的外部监管

1.放松管制,改革发行程序

注册制所遵循的公开原则,是以投资者有能力分析发行人的公开说明材料为前提的。从公司债券发达的国家来看,公司债券在发行管理上一般采用“注册制”,对公司债券的风险防范是通过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不是发行管制进行的。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债券投资的内在风险。注册制对比核准制,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更能筛选出合格的发债人,并能给不同的公司发行债券定出不同的价格。一般说来,信用等级越低,意味着发行人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就越大,就要求有较高的风险溢价。而某些风险特别大的债券,即使有很高的风险溢价,投资者也不愿意购买,这样市场化机制就把那些风险较高的发行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公司债券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财务知识和金融意识的加强,公司债发行应当引入注册制,以提高效率。

2.完善公司债券市场化运行机制

(1)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一是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及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的披露文件;发行后,在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及时、全面地披露一切对投资者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厉打击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主管者进行严厉惩处,提高公司违规的成本。二是扩大披露信息内容、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如增加企业非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证券托管机构纳入信息披露主体。三是建立公司债券的信息质询机制。发行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公开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在指定网络上召开质询会,解答投资者疑问。

(2)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设计合理的利益机制,提高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一是建立主要债权人监控下的信用评级制度,由债券承销人和发行人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来选择评级机构,并由此保证双方利益,切断发行体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二是建立风险赔偿机制,保证债券评级机构对所评定的债券承担风险连带责任,对其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手段定期更换失责、失职的评级机构,这样可以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誉,最终形成公允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加强评级信息的全面持续披露。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定期公布各等级债

券违约率,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保护性条款作为标准惯例写入公司债契约中。保护性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而在债券契约中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些条款应由法律专家制订并根据法律案例写成,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在抵押公司债券中,为了保护这些抵押品,保护性条款可以规定,禁止出售这些抵押品或者进行再抵押,而且还要求对抵押品进行适当的保养;对公司的红利分配进行限制,防止公司变卖资产并将其收入支付给股东,或者防止公司仅出于回避风险目的而不进行新项目投资,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保护性条款还可以包括限制附加债务发行和公司合并等条款。

(2)规范债权人的资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由该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前面已提到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因此,保荐人理应回避,债权人最好由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4.完善二级市场,增强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公司债券的重要投资主体如银行和信用社等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由于禁入交易所市场,这部分投资主体购买企业债券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因此,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应该连通,形成统一监管又分工合作的债券交易市场。在债券二级市场着重研究解决做市商的激励问题,包括做市商一二级市场联动、做市商融券等。伦敦交易所债券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伦交所债券做市商在承担维持二级市场流动性义务的同时,可以得到诸多优惠,如保障在一级市场得到一定比例的“非竞标”债券、便利的融券安排等等。我国应推动一级市场公司债券承销配额向二级市场做市商倾斜,以及二级市场做市商融券等政策的出台,从而形成对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机制。

5.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债券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自律监管是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的有力补充,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要求成员达到某个道德标准,而这是政府或独立监管部门做不到的;同时,自律组织在深刻性和专业性方面也强于政府组织,对市场反应更是异常敏捷。因此,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等,它们在监管方面的权力甚小,作用甚微,并且与政府监管的边界不够清晰。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明确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组织的界限,针对债券市场的特点建立其独有的自律监管机构或部门,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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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问:近年来企业债券资金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了哪些作用?2014年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是否继续增长?

答:多年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坚持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注重发挥债券融资对调结构、转方式的引领作用,为支撑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0年以来截至2013年11月底,企业债券累计发行32044亿元(2013年1—11月发行5700亿元)。从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结构看,9470亿元投向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4786亿元投向水电、火电、太阳能、风能、煤矿等能源项目,4685亿元投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987亿元投向保障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2464亿元投向工业领域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并购重组项目,1030亿元投向水务项目,840亿元投向江河湖泊治理项目,639亿元投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513亿元投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他投向还包括农业、旅游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项目建设。企业债不等同于政府债务,但在企业债中,符合政府债务标准的部分都分别包含在了政府的各类债务中。

2014年,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稳定,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在当前推进利率市场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环境下,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稳步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规范发展城投债,保持企业债券规模合理增长。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仍然要紧紧围绕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主方向,根据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不断优化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稳增长、调结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问:近日审计署公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您如何评价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中央提出要强化教育和考核,使各级领导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2013年8—9月,审计署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全面摸清了我国政府性债务的底数,为立足现实、防范风险、完善制度提供了良好基础。经审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万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万亿元。应当看到,后两类或有债务并不会全部由政府偿还,这些债务大多有经营收入,只有在被担保人和债务人自身偿债出现困难时,政府才需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从审计结果看,2007年以来,各年度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实际由财政资金偿还的比率最高只有19.1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最高是14.64%。另外,到2012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负债率为36.74%,债务率为105.66%。从上述我国政府性债务的指标看,均在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国际上一般以负债率60%、债务率90%—150%作为控制标准)以内,尚在合理范围,尽管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总体可控。尤其是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大部分是投资性债务,债务资金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和经营收入,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和财源培育。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土地、矿产资源归属国家及集体所有,政府拥有相当数量的国有经营性资产,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与一些国家的养老金等消费型、福利性债务有本质区别。应当看到,虽然政府性债务的局部风险有所显现,但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治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国家治理影子银行业务对多种高利短期融资已经有所控制。随着国家各项制度措施的跟进,政府性债务无序扩大的情况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消除财政、金融风险隐患。同时通过改革,将进一步明确政府性债务和企业债务界限,做到科学分类,明确责任,有效防止政府债务责任外延过大。

问:在防范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方面,下一步应该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应该说,此次如期公布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有利于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风险识别和投资选择能力,增强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信心。

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的摸底排查和监测预警,落实偿债责任,杜绝出现局部性风险。2014年是企业债券偿债高峰,预计将有1000亿元城投债券到期兑付。我们正在进行企业债券风险的摸底排查,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约定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切实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违约风险、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是推进“阳光”融资,实行债务重组。允许平台公司发行部分债券对“高利短期债务”进行置换,加大债务重组力度。对于高成本融资计划中明确用于项目建设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高成本融资,以低成本债务置换高成本债务,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因平台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出现缺口,无法完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可考虑允许这些平台公司发行适度规模的新债,募集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和未完工的项目建设,确保不出现“半拉子”工程。

四是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要继续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引导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节能环保、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扩大收购兼并化解产能过剩等领域,服务经济中心工作。

五是以“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为原则,坚持分类管理。以产业政策导向、企业信用水平、偿债保障安排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将发债申请区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的分类管理办法。

六是坚决刹住地方政府性债务无序扩张势头,区分债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要尽快出台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按照不同地区信用水平、负债规模和债务率等风险指标的不同,实施差别化分层次监管。要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严格政府举债的投融资范围,对有一定收益的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进行投融资,对纯社会公益性项目,应以政府预算内投资为主,辅以必要的地方政府债券。

问:2014年企业债券工作在加强改革创新,提升对实体经济支持能力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我们做好企业债券的改革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2014年,我委在企业债券改革创新方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责任制度,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和改进债券监督管理。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预审工作交由省级发改委负责的有关制度设计,并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加强督促指导,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债券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三是推广“可续期债券”试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可续期债券发行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地铁、城际轨道交通等投资大、运营周期长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本金需求。

四是扩大“债贷组合”试点,支持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完善由银行统一融资规划、统一债贷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融资模式,充分发挥债贷组合模式在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保证棚户区改造资金足额到位。

五是发展收购兼并债券,支持化解过剩产能。按照国家化解重点产业产能过剩的政策要求,创新企业债券品种,发展专项收购兼并债券,在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管理、偿债保障机制等方面创新范围和领域,为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之一。请问,2014年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重点考虑?

答:抓好信用体系规划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我委牵头会同35个部门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3—2020年)》已经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复同意后,2014年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牵头开展信用城市试点,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启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4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地方债券;债券风险:风险防范

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中国政府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正式宣布,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意味着学界多年关注的开放地方债券、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改革大思路,正在被官方所采纳并逐渐浮出水面。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为地方公债、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和预算赤字。然而地方政府负债已是客观事实,是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期间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问题,因此仅仅禁止发行地方债券,并不能有效杜绝城市政府的负债行为,反而会使这些隐形负债游离于体制之外,不仅孳生大量违法行为,也成为引发地方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重大隐患。古语云,堵不如疏,允许并规范城市政府的债券发行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在“保增长”的关键时期,开放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然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国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也会面临巨大风险,如果不能事先加以有效防范,将会给中国政府的财政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一、中国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分析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也会面临诸种风险,即不仅有相对于发行者而言的市场风险,还有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债务风险。而对于政府决策者而言,着重需要考虑的是地方政府因发行地方公债所引致的信用风险。中国虽然还没有标准的地方政府债券,但是通过各地已往发行的准地方政府债券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中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例如,2003年审计署在对全国12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线机场进行审计和调查时发现,12个重点机场中有9个亏损,其中6个机场严重亏损。而38个支线机场中,有37个亏损,有的机场己资不抵债,有的甚至己经被迫停航。而上述机场所遇到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于超前建设、盲目投资,而没能对当地的实际需求进行必要的分析。倘若这些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来筹集,必然会由于项目经营不善、收益不足而造成巨大的信用风险。

在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中,既有市场经济风险本身所带来的,也有中国所现有的体制和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

地方债券投资的领域,主要是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这些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使得政府对地方公债投入的效益难以准确把握,风险较大。同时,地方公债未来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经济波动、投资项目的管理、利率的变动以及自然因素等,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地方公债违约的情况,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特别是目前由于受全球会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地方财政收入呈下降趋势,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风险。

(二)经济体制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某种程度上易导致融资被挪用。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政府与市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尚未调整到位,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的惯性影响,地方政府大多热衷于“替代市场”而非“服务市场”,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大量财政资金投资于可能会带来较高收益的竞争性项目,一方面政府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及时退出,另一方面政府本应履行的公共职能如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和社会保障等还必须尽可能地进入和予以保证。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越位”的存在与“缺位”的弥补,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过宽,表现在财政上,不仅原有的财政支出负担无法减轻,而且又有了新的财政支出重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能合理地使用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而不会被挪用。

为加强对地方公债的信用监管,1975年,美国颁布了《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将地方公债纳入《1934证券交易法》监管之下。同时,美国组建了地方公债条例制定委员会(MSRB),负责全面监管地方公债市场并负责提出监管提案,提案的最终决定权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最终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银行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另一个主要监管机构是美国证管会市场监督部设立的地方公债办公室(OMS),其一是根据反欺诈条款进行事后监管,包括对地方债券发行者、承销商、中介机构等所有参与人监管,主要手段有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提讼;二是制定或者委托制定约束地方公债发行参与人行为的规则,要求这些参与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实现对地方公债的监管。

除上述政府组织外,审计、律师、信用评级、保险公司(Ho1ly,2000)等众多中介机构,在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监管中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市政债券的发行必须附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声明债券已合法发行,是有约束力的债务。1981年,美国证交所(BEC)正式批准了首例地方公债披露法案后,美国的审计机构也开始了对地方公债的监管。为使信息披露充分安全,内容规范、真实,审计机构为此建立了一套具有权威性的会计标准。美国地方公债信用等级的评定通过商业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贿买”行为在美国较为少见。评级结果基本上是公正的。目前,美国从事地方公债评级的主要机构有穆迪和标准普尔。

管理地方政府债券还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预警体系的建立对道德风险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有时甚至比市场规则的约束力更强。美国大部分州地方政府都有关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机制,如俄亥俄州建立了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监控预警体制,对地方政府实行财政监控和应急机制,监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对赤字规模超过当期财政收入1/12的地区,提出预警。一旦一个地方政府被宣布为财政危机,该州就应该成立一个“财政计划和监督委员会”的机构来监督和控制该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在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后的120天之内,地方政府的首席执行官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财政改革计划,以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和化解危机。

二、日本地方公债的风险防范

日本为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一直致力于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体制。此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其他相关措施化解财政风险,主要包括拓宽投资者范围、修改法律法规,推出一系列免税政策,以增强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

1.财政在融资中的主体地位。财政在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中居于主体地位,建立其与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相对应的预、决算编报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央对地方债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2.地方政府融资范围。实行法制化管理,国家财政法规和地方自治法都赋予地方政府融资的相应权利,其融资来源、资金管理、投放范围以及偿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地方债主要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方面。日本的《地方财政法》严格规定了地方债的使用范围。

3.地方公债推行优惠。在保证中央政府国债优先的前提下,为促进地方公债的发行和推销,从债券利率、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如规定地方债收益率可以略高于国债,或对购买地方债的收益减免所得税等。

4.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界限明确,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相对独立,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都可以成为地方债发行的主体。日本允许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借地方债,但是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知名度、政府筹资能力和发债信誉度各有差别,在地方债发行方面也实行区别待遇,如在地方债申请方式和发行规模上区别对待,在债权种类和发行方式上也有所差别,信誉好的地方可以公募方式发行,并能够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否则只能以私募方式发行,不能进入二级市场。

在中国单一财政体系下,地方政府不能进行破产清算,地方财政风险必然会影响到中央财政安全。同时,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体制不健全,为保证整个财政体系的安全,中国在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初期,中央政府必然会对债券的发行主体、规模等进行严格的限制和规划。因此,日本较为完善的充满政府管理色彩的地方公债风险控制模式,应是我们初期借鉴的主要对象。

三、中国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开放地方政府债券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应在认真总结中国证券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构建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监督体系

要想地方放债券有效地用于民生,关键在于构建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倘若在法律监督上跟不上,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很可能演变成财政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合适的时机出台《地方债券法》,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资格认定、资金用途、投放范围、债务偿还、信息披露、处罚措施等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以及问责上,做到有法可依,以有效控制发债风险。

(二)界定发债主体资格

公债发行人决定了公债的品质。给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可以发行地方债券。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范围,应成为防范地方债券风险的关键。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目前地方债的发债主体应以城市政府为主,因为其比省级政府更了解城市的情况,也能使发债资金安排得更合理。但省内连接不同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筹资,可以省级政府为发债主体。同时,建议通过一套指标来界定发行地方债券的资格,即“准入门槛”,这套指标应包括地方政府宏观经济、偿债能力、财政透明度等方面内容,只有符合指标要求的城市政府才能允许发债。

(三)积极组织清欠,削减隐性债务

对历史债务的统计和化解是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的前提。因此,一方面,要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登记调查,全面揭示政府的显性债务、隐性债务,科学编制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定期、规范地披露政府财务状况;另一方面,要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模式进行规范,如各种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以土地抵押、政府财政担保以及各种隐性担保贷款。

(四)从财政体制角度化解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

1.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分清偿债责任。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职责,必须按照决策责任与筹资责任一致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决策主体至少应该在原则上对所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的成本承担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一旦确定就应当明确化、法制化。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事权,与此相关的政策应由哪一级政府规定,尽量避免越权行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而委托下级政府执行的事务,上级政府应负责提供资金。

2.完善地方税体系,培养地方稳定财源。要从收入根源上消除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压力,就应保证地方政府能够通过正常、规范的收入来源获得实现其职能所必须的资金。目前在中国,省以下政府大宗收人是营业税,而从前景来看,应该发展不动产税,逐步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重要税种。大多市政建设项目虽然不会直接产生足够的收益,但可能通过增加城市的土地价值而间接产生正外部性,形成社会收益。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应该享有这部分收益,通过开征财产税,政府就可以享受由于公共设施投资带来的城市财产升值的好处,也为市政债券的偿还提供对应的、可持续的税收来源。超级秘书网

(五)建立地方债券的监控与管理机制

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为有效控制中国地方政府在拥有举债权下的过度借债问题,首先,中央政府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综合平衡,负责统筹安排全国范围内公债的规模和发行进度;其次,强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要发挥地方人大对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使用范围、偿还等方面的审查权和监督权,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不当决策的重要保证;再次,引入国际权威评估机构,建立地方债务的信用评估体系,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最后,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在公开媒体披露地方债的财务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行地方债券和建设市政项目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须经过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听证程序。另外,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在债券存续期间,不因主要官员的职位变动而解除,政府换届或更换主要官员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债务审计程序。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债务问题发生的,要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风险预警与财政重组

风险预警体系的引入,根本目的是通过预警避免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危机从而导致破产。由于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制复杂,政府债务状况底数不清,没有普遍认可的指标及判别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要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必须坚持实用性和可行性原则,要从总体上保证地方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国地方政府不允许破产,地方政府债务一旦突破规定的财政指标限额,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督下制定财政重组计划,压缩财政预算,减少经费开支。财政重组计划须由外部审计人员每年进行审计,由地方人大批准并向中央政府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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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自行发债 债务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

2008年,为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国内推行了“四万亿”的一揽子财政刺激政策,地方政府债务开始泛滥。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由于偿债能力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有22个市级政府和20个县级政府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还有部分地区出现了逾期债务,有4个市级政府和23个县级政府逾期债务率超过了10%。

从借款来源看,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银行贷款为84679.99亿元,占79.01%(见表1),由此可见,政府债务风险高度集中于在政府融资对象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银行业。

从偿债年度看,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2年到期偿还的占24.49%和17.17%,2013年至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见表2)。

欧洲债务危机引发大银行危机,其传导机制为:一些大银行手中持有大量重债务国国债,由于债务国的信用评级下降,它们发行的国债遭到市场抛售,价格大跌,致使银行直接受损。试想,如果不能够为正常融资需求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规范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就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隐性负债,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累积,倘若债务到期时地方政府发生债务违约,该风险最终不得不向银行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此时中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很可能是希望通过此途径防范欧债式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理及存在问题

从需求方来考虑,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完善任务逐渐下放,财政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但《预算法》明确规定禁止地方政府举债,造成了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由此,地方支出责任和支出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只能通过隐性负债筹集建设资金。另外,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尚存在不合理之处。一般政府官员在位期限短于举债期限,这就意味着当期的政绩由后继者来买单,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故而大兴土木。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于很多地方政府盲目负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

从供给方来考虑,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存在缺陷。银行自我约束和独立性还不足,地方控股银行完全受地方政府控制,中小银行没有地方政府支持难以生存,四大银行也欲分享当地投资项目和财政存款,故银行经营决策易受地方政府影响,难以抗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需求。由于直接举债受限制以及债券市场滞后,银行贷款就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筹资渠道。

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问题为:第一,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管理,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和债务危机隐患。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政府性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部分行业偿债能力弱以及部分单位违规取得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第二,盲目过度负债。政府领导任期内具有无限上项目和投资的内在冲动,融资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以及投资实物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导致了其还款意愿低。第三,贷款结构不合理。大量借助地方融资平台的基建项目,多为中长期贷款,公益性强、预期收益低、回收期长,平台贷款主体以事业法人为主,有较多的贷款为非市场化运作,难以保证到期偿债能力,对银行资产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第四,以房地产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国八条”的出台为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带来了不确定性。第五,政策风险。中央开始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集中清理、整合和升级,潜在的贷款风险可能加快暴露。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作用

此次国务院授权进行自行发债的省、市具有以下共性:一是试点省市均为国内经济的发达地区,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及相当规模的居民储蓄存款有能力转化为对市政债券的稳定需求。二是试点地方政府具备相当的财政实力,在本地国民收入总值高水平的前提下,其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足以体现其素质。三是试点地方政府均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综合能力,运作过由所属市政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有一定的市场操作环境,并且积累了债务管理的成功经验。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有利于促使地方隐性负债显性化。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直接融资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发行规模须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且该地区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债券发行结果等指标接受中国债券信息网和财政厅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

有利于加强货币政策的调控机制。直接举债受限制及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促使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地方商业银行,从而形成了地方财政倒逼货币政策的现象。此次地方政府直接融资首先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发债规模限额,这就在总量上起到了控制的作用。其次,扩大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央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有效控制货币总量。

有利于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企业考虑采用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然而,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其实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而是准市政债券。在企业债券额度管理体制的约束下,准市政债券对额度的挤占明显阻碍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因此,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融资将对企业债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有利于实现中央信用和地方信用的梯度开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由中央代地方发债并且债务风险最终由中央来承担的方式完成的,这势必增加中央财政负担。在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融资之后,地方发债计入地方预算,对经济增长的刺激效果相同的情况下,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关系,同时减轻了中央财政的重担,有利于中央信用与地方信用的梯度发展。

有利于改善我国融资体系结构。授权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有助于债券市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场直接融资机制,并为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积累经验,带动其他类型债权融资的发展,这不仅是资本市场功能开发的实质内容,还对改变我国当前直接融资渠道发展滞后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事实上,我国居民银行存款储蓄率长期保持较高水平,如何为这笔资金找到合理有效且具吸引力的投资渠道值得深思。

政策建议

(一)健全地方政府债券相关配套措施与政策

地方政府直接融资,不仅涉及到部分法律规定的修缮,而且从发行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影响深远,故中央政府在推进改革试点的进程中,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与政策,为将来全面推进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打好坚实基础。

出台相应税收政策。一方面,制定针对债券投资收益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另一方面,进一步整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种,以适当提高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

限制参与主体,防止资金的跨地区流动。作为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处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如若收益率水平很高,很可能导致相对落后地区的投资资金向试点区域流动,从而进一步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政策制度把关,价格水平抑制投资冲动双管齐下的方式共同作用。

(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制度

建立完善规范的债务管理模式。建立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预算审批、风险预警、债务资金投放、绩效考核和监督等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合理评估发债主体的偿债能力和风控水平,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防止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项目以及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行为。

构建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已经成为识别债券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美国,评价一般责任债券时,商业性评级机构一般评估四个方面的信息:发行人总的债务结构;发行人坚持稳健预算政策的能力和行政纪律;发行人可得到的地方税和政府间接收入的具体款项,以及有关税收征得率和地方预算对特定收入来源依赖程度的历史记录;发行人所处整体社会经济环境。

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担保制度与再保险市场。由于政府债券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笔者认为可在其发行中进行担保和保险。首先,债券发行时投保,债券保险公司要考核债券是否可以投保;其次,债券发行后投保。对于债券购买者而言,政府债券保险具有的功能为:加强了债券的赔偿保障;评级机构可据此给予债券更高的评级;使市政债券具有同其他投保证券同等的市场属性,提高了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的交易能力。一旦债务到期,地方政府很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避免债务违约的发生,地方政府可设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主要来源于发行溢价收入、发债人提供的资本贡献、投资项目等收益,可用于投资增值,但仅限于投入低风险的指定资产或项目,且投资期限不能超过剩余偿债期限。

(三)积极拓展场外交易市场且创新开发新的投资组合

创造条件拓展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鼓励承销商对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做市,繁荣现券交易,通过场外和场内交易的推进提高债券的流动性,提高交易活跃度,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分散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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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海星.美、日地方公债及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11(2)

第6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债券风险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债券,简言之,就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可分为收益债券和一般责任债券两大类。收益债券是以所建项目本身收益担保偿还的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用地方税收担保偿还的债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很多优点,如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降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让资金运用更有效率等。地方政府债券虽然有以上一些优点,但能否在我国发行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尚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本文认为为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应当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地方债发行风险的预防、控制,不仅是其能够发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其能高效使用的保证。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风险

(一)偿还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很高,一般不会出现无人购买的现象,但地方政府债券同公司债券一样存在偿还风险。以项目效益担保的地方债存在难以预测的决策风险。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策人员知识结构缺陷和经验不足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败。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在发债前进行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消除风险。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以这样的财政收入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地方税税种、税率的权力,也就不能通过调整税种、税率拓宽财源,这必然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二)宏观调控风险

研究认为,发行地方债引起的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债的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地方债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和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二是地方债的发行将会冲击证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三是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信用状况相对于内陆地区要好得多,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四是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从而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三)政治风险

以上所有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政治风险。一旦让地方发行债券,各地可能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实际上早已大量负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同时正式展开融资,就可能出现政府失信;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当因为投资过热引起通货膨胀,人们生活水平下降时,民怨随即产生;地区差异的扩大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同样也会引发社会公众不满;如果运用资金去搞“政绩工程”,不能真正改善民生,也可能激化地方政府与人民的矛盾。

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决策偏差

政府决策的目的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而公众利益往往分散、复杂,政府难以完全掌握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为信息时效性很强,信息的利用要做到随机应变,这对于任何人、任何机构来说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额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决定,因为信息不充足,控制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还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当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时,建设项目可能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难以获得政策的持续支持;当国际市场变化时,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价格可能会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设成本。

(二)财政分权不彻底助长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心理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上存在着“父与子”的关系,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错位增强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收支严重失衡。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分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难以破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这也将成为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债券偿还“兜底”责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在与中央的决策发生冲突时,会做出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难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发债权使地方政府融资更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绩工程”。由于项目缺乏科学决策,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现象较为普遍,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公民权利表达机制

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过程中,应建立公民权利表达机制,这不仅便于政府收集决策信息,而且能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设项目要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它通过吸纳各方利益的代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调各方利益,使公共决策更加合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

社会评价机构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地方政府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向社会和投资者提供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既弥补了地方政府自身决策不足,又增加了债券发行的透明度,促进了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评价效果的优劣主要取决于评价机构的独立性程度,只有独立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是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成功实施的保证。本文认为,在不影响国家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批准一些国际知名评估机构在我国从事地方政府的信用评估活动。(三)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它不仅可以约束政府的非理性发债行为,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前提。发行公开原则应成为政府发行债券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社会公布。我国的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除政府财政收支信息、建设项目本身信息外,债券的批文、规模、用途、期限、利率、偿还保证、发行程序、风险提示也应公布。其中风险提示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教育方式,让投资者明白地方债也有偿还风险,激励他们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政府自我约束机制

合理的财政分权不仅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前提,也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手段。一旦明确地方政府对债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地方政府也就明确了“应做什么”和“怎么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中央政府承担发债“兜底”责任的可能。因此,建立地方债制度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一是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除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外,应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边界,做到谁受益,谁支出,消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二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适当给予地方政府制定税种、选择税率的权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确定性,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五)权力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政治的人都有无限扩大权力的欲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除了要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防止地方政府超越自己的经济实力大搞“政绩工程”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要适当控制和协调。一是实行集中统一的地方债管理体制。地方债发行的规模、用途、期限、利率决定权等都应由中央掌握。由于地方政府非理性投资比较突出,为稳妥起见,建议暂限于省级政府以及特大城市政府有权发行地方债,资金使用范围应仅限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关系。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偏低,偿债能力较差,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贫困地区能够发行债券的可能性不大。为了缩小地区差距,必须充分协调好地方利益关系,以公正、合理原则为基础在不同地方之间分配发债额度。为了提高贫困地区的偿债能力,中央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如政策性贷款,免征或减征地方债券收益所得税等。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对发债项目的收支进行审计不但可以提高融资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明确政府的债务责任,防止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现象的发生。

(六)权利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制约机制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公众自然权利让渡的产物,人民是者。如果没有人民运用民利对权力的约束,各种权力的执掌者很有可能实行不当联合,因此还要实施“以权利约束权力”。来自债权人和人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地方发债权异化的关键。一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对权利的保护即是对权力的制约。最重要的是防止政府利用手中权力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债券,侵犯债权人的选择权。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除了继续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人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利实现机制外,可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只要地方政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没有直接损害某一公民的利益,该公民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地方政府。把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规范地方政府发债权的行使。

参考文献:

第7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地方债务 融资平台 防范 化解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44-02

我国地方债务规模在过去几年急剧膨胀,并已经形成了包括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隐患。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异常增长,防范与化解风险隐患,即成为了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地方债务风险问题,需要既兼顾眼前又考虑长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逐步完善政绩考核机制与问究机制来彻底消除地方债务过度膨胀的内在诱因,同时通过适当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规范政府融资平台运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地方政府透明举债、适度举债。

一、深化分税制改革,切实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管控地方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从源头上讲即是要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对等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彻底改变此前“小马拉大车”的不合理状况。为此,一方面,应在明确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其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努力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尽可能地增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确保各级地方政府不会为维持正常运转而举债。另一方面,应结合地方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情况,逐步建立规范度高、针对性强的转移支付制度。例如,通过强化省(区)以下转移支付体制;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适当减免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经费额度等措施,切实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政绩考核机制与问究机制,消除地方领导干部的非理性投资冲动

多年来,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影响下,在缺乏问究机制制约下,地方领导干部的举债投资热情始终高涨,使得地方债务规模持续增加,相关风险不断集聚。因此,为了从根源上控制地方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应与深化分税制改革并行的另一防控思路即是要设法消除地方领导干部的非理性投资冲动,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尽快构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多重标准的科学评价体系;同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变地方政府充当经济活动主角的不正常状况,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而引导地方政府投资行为趋向理性化。其二,健全并完善长效问责机制,特别是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以避免盲目投资,硬化风险约束。

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促进地方债务透明化

客观而言,尽管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融资平台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并且在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方面发挥了公认的作用。但是,纵观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日本、英国等成熟经济体的地方债务中,发行债券融资的比例均远高于融资平台贷款。因此,从中长期来看,赋予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权,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更容易监管、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过度依赖(当然,运作规范的融资平台仍会继续保留并发挥作用),同时更加有助于推进地方债务透明化,化解融资平台贷款过多过乱造成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经济社会风险。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从法规建立、归口管理等方面做好准备。

首先,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并对现行的《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规(如《担保法》、《贷款通则》等)进行相应修订,在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同时,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主体资格、发债申请、审查审批、发债方式、适用范围、举债规模、偿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严格规定。

其次,在归口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政府专门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委员会来具体管理和约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做法,成立隶属于省(区)财政厅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

此外,为了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有关债券信用评级等工作同样需要高度重视。

四、规范融资平台运营管理,提升地方债务安全度

1.重组已有融资平台,实行平台准入制。即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严格依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有的融资平台进行彻底的分类重组,并上收融资平台的审批权,严控新增融资平台数量。

2.完善治理结构,培养专业高管人才。即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尽快将重组保留下来的地方融资平台打造成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同时,着力培养一批熟悉融资、投资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以实质性地提高平台的经营水平和运营效率。

3.强化平台监管,推进平台融资多元化。即充分发挥审计、人大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在资金筹措、资金使用、投资回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并建立融资平台债务披露制度和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平台债务率、负债率等关键性指标。另一方面,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为了缓解近在咫尺的还债压力,应大力推动融资平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结合国际经验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较为可行的一种方式即资产证券化:作为地方融资平台所投的主要项目,如城镇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均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十分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因此,如果可以将上述项目进行证券化,将能够显著增加民族地区融资平台的现金流,实质性提高其还本付息能力,有效降低前述系列风险。

参考文献:

1.白宇飞.地方债风险的评估与化解[J].经济导刊,2011(10)

2.陈柳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0(11)

3.范子英.化解地方债的良机[J].财经,2011(17)

4.关秀文.投融资平台风险成因及政策选择[J].中国农村金融,2011(3)

5.黄芳娜.如何防范我国地方债风险[J].生产力研究,2010(12)

6.黄旭良.中国地方债务的成因及政策建议[J].中国外资,2011(2)

7.金大卫.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根源、风险控制、法律规范[J].财政研究,2010(1)

8.王必强.再析地方债[J].财经,2011(16)

9.王晓曦.我国政府融资平台的制度缺陷和风险机理研究[J].财政研究,2010(6)

10.于海峰,崔迪.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6)

第8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债券风险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债券,简言之,就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可分为收益债券和一般责任债券两大类。收益债券是以所建项目本身收益担保偿还的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用地方税收担保偿还的债券。论文百事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很多优点,如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降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让资金运用更有效率等。地方政府债券虽然有以上一些优点,但能否在我国发行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尚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本文认为为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应当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地方债发行风险的预防、控制,不仅是其能够发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其能高效使用的保证。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风险

(一)偿还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很高,一般不会出现无人购买的现象,但地方政府债券同公司债券一样存在偿还风险。以项目效益担保的地方债存在难以预测的决策风险。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策人员知识结构缺陷和经验不足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败。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在发债前进行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消除风险。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以这样的财政收入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地方税税种、税率的权力,也就不能通过调整税种、税率拓宽财源,这必然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二)宏观调控风险

研究认为,发行地方债引起的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债的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地方债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和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二是地方债的发行将会冲击证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三是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信用状况相对于内陆地区要好得多,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四是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从而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三)政治风险

以上所有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政治风险。一旦让地方发行债券,各地可能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实际上早已大量负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同时正式展开融资,就可能出现政府失信;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当因为投资过热引起通货膨胀,人们生活水平下降时,民怨随即产生;地区差异的扩大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同样也会引发社会公众不满;如果运用资金去搞“政绩工程”,不能真正改善民生,也可能激化地方政府与人民的矛盾。

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决策偏差

政府决策的目的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而公众利益往往分散、复杂,政府难以完全掌握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为信息时效性很强,信息的利用要做到随机应变,这对于任何人、任何机构来说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额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决定,因为信息不充足,控制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还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当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时,建设项目可能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难以获得政策的持续支持;当国际市场变化时,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价格可能会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设成本。

(二)财政分权不彻底助长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心理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上存在着“父与子”的关系,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错位增强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收支严重失衡。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分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难以破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这也将成为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债券偿还“兜底”责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在与中央的决策发生冲突时,会做出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难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发债权使地方政府融资更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绩工程”。由于项目缺乏科学决策,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现象较为普遍,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公民权利表达机制

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过程中,应建立公民权利表达机制,这不仅便于政府收集决策信息,而且能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设项目要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它通过吸纳各方利益的代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调各方利益,使公共决策更加合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

社会评价机构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地方政府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向社会和投资者提供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既弥补了地方政府自身决策不足,又增加了债券发行的透明度,促进了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评价效果的优劣主要取决于评价机构的独立性程度,只有独立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是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成功实施的保证。本文认为,在不影响国家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批准一些国际知名评估机构在我国从事地方政府的信用评估活动。(三)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它不仅可以约束政府的非理性发债行为,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前提。发行公开原则应成为政府发行债券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社会公布。我国的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除政府财政收支信息、建设项目本身信息外,债券的批文、规模、用途、期限、利率、偿还保证、发行程序、风险提示也应公布。其中风险提示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教育方式,让投资者明白地方债也有偿还风险,激励他们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政府自我约束机制

合理的财政分权不仅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前提,也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手段。一旦明确地方政府对债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地方政府也就明确了“应做什么”和“怎么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中央政府承担发债“兜底”责任的可能。因此,建立地方债制度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一是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除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外,应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边界,做到谁受益,谁支出,消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二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适当给予地方政府制定税种、选择税率的权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确定性,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五)权力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政治的人都有无限扩大权力的欲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除了要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防止地方政府超越自己的经济实力大搞“政绩工程”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要适当控制和协调。一是实行集中统一的地方债管理体制。地方债发行的规模、用途、期限、利率决定权等都应由中央掌握。由于地方政府非理性投资比较突出,为稳妥起见,建议暂限于省级政府以及特大城市政府有权发行地方债,资金使用范围应仅限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关系。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偏低,偿债能力较差,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贫困地区能够发行债券的可能性不大。为了缩小地区差距,必须充分协调好地方利益关系,以公正、合理原则为基础在不同地方之间分配发债额度。为了提高贫困地区的偿债能力,中央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如政策性贷款,免征或减征地方债券收益所得税等。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对发债项目的收支进行审计不但可以提高融资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明确政府的债务责任,防止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现象的发生。新晨

(六)权利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制约机制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公众自然权利让渡的产物,人民是者。如果没有人民运用民利对权力的约束,各种权力的执掌者很有可能实行不当联合,因此还要实施“以权利约束权力”。来自债权人和人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地方发债权异化的关键。一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对权利的保护即是对权力的制约。最重要的是防止政府利用手中权力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债券,侵犯债权人的选择权。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除了继续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人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利实现机制外,可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只要地方政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没有直接损害某一公民的利益,该公民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地方政府。把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规范地方政府发债权的行使。

参考文献:

第9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 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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