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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债券发行申报材料

第1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一、企业债券的发行申报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通知》将审批权力部分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改委,规定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通知》强调,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按《通知》附件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19项内容。其中,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债券发行依据、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发行概要、承销方式、认购与托管、债券发行网点、认购人承诺、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发行人财务情况、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筹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与对策、信用评级、法律意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文件共19项内容。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

《通知》最为抢眼的举措,是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在原来的计划管理模式下,国家发改委在收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规模、批额度,再审批各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案,即分为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合二为一”,由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这为企业债券发行速度与规模的扩大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带来三点积极变化:

第一,打开了融资空间。原来国家发改委事先下达全年债券发行的最高额度,发行企业债券有额度限制,现在是“合适一家发一家”,规模上没有上限,对企业融资是有利的。

第二,提高了融资效率。原计划管理模式下,因涉及额度审批和发行核准等多个环节,企业发行债券的周期较长,且不确定性相当大,从上报审批至拿到额度大概需要半年的时间,经常造成资金供求脱节,难以灵活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而现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可将发债方案上报,直接进入发行环节,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效率,缩短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周期,有助于迅速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

第三,增加了融资弹性。在原有体制下,企业只有在主管部门受理日期,才可以上报额度申请,且这种申请一年一般只有一次。符合标准的企业会同时拿到债券额度,之后也会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里,进入发行核准程序。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在新一批额度下来之前,市场经常出现一连数月无债可发,而一旦拿到额度,各家企业又蜂拥而至等待发行,短时间内造成大量债券供给。这既不利于企业债券发行,也对投资者安排投资计划带来不便。在新体制下,主管部门将随时受理企业的发债申请,成熟一家发行一家,满足条件的企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批准,这将会加快债券的发行节奏,增加企业债券发行的弹性,均衡市场的债券供给。

三、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与200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发债条件相比,《通知》重新规定了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特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们知道,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自1990年首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与固定资产投资正式挂钩。这意味着企业申请发债,必须要有拟投资的项目,通常被称为“项目债”。但由于企业融资可能有多重目的,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项目审批债券发行规模,不能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不利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为了满足企业全方位的资金需求,《通知》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募资金除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也可在限定的比例内进行并购、债务结构调整和弥补流动资金,从而拓宽了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大大增加了企业债券融资的潜力。具体资金运用范围及限定为比例:筹集资金的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为加强约束,《通知》还限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为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通知》还重视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同时,强调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包括提高企业偿债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做好信用评级、承销组团、利率确定、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方面的工作,形成由市场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

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实评判

我国企业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向银行借贷和发行企业债券。与银行贷款相比,发行企业债券的好处在于,在债券发行期限内不用考虑还款问题,不占用流动资金;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手段,也是政策鼓励和大力扶持的对象。在目前从紧的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的规模受到严格管控,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通道的价值将凸显。2007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容量高速增长,传统企业债券全年共发行97只,发行总量高达1777.45亿元,同比增长75.12%。

第2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政策调整 交通设施 融资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第3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1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对全市企业进行一次问卷摸底调查(包括企业性质、产品、规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此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2对全市企业在初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基本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建立我市发债企业备选库,并将我市备选库与省备选库直接对接。此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

3对列入省备选企业的重点发债企业要重点培育,跟踪服务。

二、搭建我市发债融资平台

按照国家发行企业债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整合搭建融资平台,运作企业债券具体事宜。

1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于达不到发债条件但有发债意向的中小企业或因净资产规模小,承销商不愿承销发债的单个企业,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组织几家企业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搭建本县(市)、区或本部门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2搭建政府融资平台。在政府不能直接发行债券的情况下,利用政府控制类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目前,把我市具备一定资产和规模的市属投融资公司作为市政建设类项目发债融资平台,为城市建设增加融资渠道。

三、积极做好我市企业债券申报和争取工作

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债券资金投资项目。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工作,重点抓好对已上报企业发债的争取工作。对*市2008年第一批申报发行债券三家备选企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发展投资公司进行及时跟踪监测,积极帮助企业选择债券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公司、落实担保方式和担保单位,协助其尽快组织上报相关材料,争取国家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四、进一步落实我市发债担保工作

对于规模大、实力强、前景好、知名度高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发行有担保企业债券首先应落实担保方式和担保单位,要根据我市申请发债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担保方式和担保单位。企业债券的担保主要有资产抵押担保和第三方担保两种方式,资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可以是发债企业现有资产,也可以是发债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股权、应收账款等,或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可以争取一方发债一方担保的方式互保。

五、做好我市企业债券的发行培训工作

由于我市近几年来没有发行过企业债券,也没有针对企业进行融资知识的相关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程序了解掌握不够,尤其是对发行企业债券的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今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区及有关企业相关人员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知识的培训,同时组织我市企业到先进地区学习企业发债经验,帮助企业增强对资本市场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4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 问题 对策

没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不仅为资金拥有者提供高效率的投资场所,而且为资金使用者提供高效率的筹资场所,同时,证券市场还能促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试图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入市和退市难

(1)证券发行核准制形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我国目前对证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比以前的审批制有了较大进步。所谓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审核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应予以登记核准的发行审核制度。而审批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文件格式符合法律、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资信、营业状况、发展前景、所发行的证券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实质审查。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还是名不副实的,因为《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也就是说,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之外,还存在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查,这个机构不仅权力大,决定着证券发行的审批大权,而且滥用职权还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而西方国家对证券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就是证券发行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本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材料。注册制要求证券发行企业报送的材料是因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需要。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制度,在进行登记时,要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材料,表面上看,这与同样严格要求报送有关证券发行材料的核准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实质上,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就在于对材料审查的目的不同。核准制报送的材料是用于证券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但要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有关的法律,还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潜力等进行具体的审核,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证券发行的主要依据,报送材料的目的是用于审查,服务对象是证券主管部门;而注册制报送的材料主要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目的,证券主管机关只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不存在问题,企业证券发行注册成功,就可以到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并募集资金。报送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披露,主要是为公众投资者服务,供投资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的S-1,S-2……等表格,这些表格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经验,将其认为最能反映企业状况和最能影响投资人买卖决策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固定的、简明的格式固化的产物。SEC主要评价发行人上报的资料是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SEC认为申报材料在完整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疑问,则将向发行人寄出“评价书”,指出其材料的缺陷及必须改正的内容。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在向SEC申报材料以后有20天“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其发出异议,证券发行自动失效。

注册制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在证券发行中引进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证券发行和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在注册制中,负责对证券发行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是由市场来进行,由市场说话,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即使证券发行企业在证券主管部门注册成功,该企业的证券在发行市场上也会无人问津,企业的证券发行就会失败。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成功的企业不仅仅是企业中的最具竞争能力的佼佼者,而且企业所在的行业也是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在注册制下,资金和资源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地流向优秀的企业和行业,有利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注册制下,市场淘汰能出优秀企业,市场淘汰能出光明企业。

而我国的核准制将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也就是由政府配置资本市场资源,扭曲了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大量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过不了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关而被关在证券市场大门外。

(2)市场退市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退出均有规定,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一直未能真正付诸实施。我国现阶段仍然以强制退市为主,并且仅有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实践。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理应退市”,但是,在受到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后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退市。违法公司退市始终不能执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现行退市办法只适用于连续三年亏损后第一个半年内不能扭亏的上市公司,而对于日益充斥市场的造假上市、虚构利润、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只要不是三年连续亏损就可以逃避退市,人为地收窄了法规的涵盖面,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我国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办法还未出台,“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尚未确定。因此,对于存在双重问题——连续亏损而且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的问题上市公司只有先适用三年连续亏损标准,依据《实施办法》退市。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难,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只注重发股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上市成功后就把股市当做“圈钱”的场所,忽视上市公司的实业发展和基本面的改善,大股东频繁地使出各种伎俩损害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在规范中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引导资源流向、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途径。

2.证券市场中“政策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股市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股市。我国“政策市”(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停)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比如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就是一个极不公平的政策,它给机构投资者申购新股大量优惠的政策,机构投资者因此获得了巨大收益,与此同时,广大散户股民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第5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私募债券期限一般是在一年左右,预计企业需要承担的年化总融资成本将在12%—14%之间,确实比银行贷款成本要高一些,但中小企业现在从银行渠道贷不到款。对认购者来讲,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天风证券董事长余磊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6月4日,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同天风证券就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业务层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此前的5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并开始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

理想与现实之间

令外界普遍感到好奇的是,与聚焦在镁光灯下的温州金改相比,天风证券似乎名不见经传。

某中型券商债券部人士告诉记者,天风证券为湖北省国有企业,有一定资源,债券业务在业内排名尚可,但保荐团队组建时间不长,保荐业务属于今年年初才正式申请的牌照,现在才基本走完程序。

资料显示,天风证券的股东包括了多家上市公司,如人福医药(600079.SH)、京山轻机(000821.SZ)、道博股份(600136.SH)等。

“很多大型券商对这个业务的动态可能也很关心,但兴趣都不大,因为中小企业私募债规模大多比较小,都是千万级别的,一般手续费1-2个百分点,对券商的收入贡献并不大。做10个私募债项目的收入还不如做一个IPO项目的收入多,但可能每一个私募债项目所花费的精力、人力和做IPO是一样的。”某中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大中型券商的淡定为中小型券商留下了市场空间,天风证券就一直积极染指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

“天风证券给我的感觉一是很专业,二是他们很有诚意。”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他们在今年三月就到温州进行实地调研。这几个月我们也陆续和不少券商打过交道,但在这当中他们是最有诚意想要切实为温州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

但显然理想主义并非天风积极行动的唯一动因。

“我们摸底之后得出的判断是,温州的企业资质及信用通常都不错,尤其是本地企业及企业家,出现信用破产的现象都只是特例。”天风证券副总裁徐浪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很显然,良好的企业信用是天风敢于进取的首要原因。

此外,天风证券还有着更长远的打算。

“我们现在特别重视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是希望能在企业危难的时候帮他们渡过资金难关,当这个企业将来做大后,如果要上市或者有后续融资活动,由于此前我们已经和企业有了前期磨合和沟通,较易获得企业的优先信任,就能为后续业务发展埋下伏笔。”徐浪表示。

信用定价被引入

中小企业私募债概念的引入最早出现在国外一些公司收购项目中,由于高风险、高收益,又被称为垃圾债。

“很多中小企业的报表是无法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比如,民间借贷如此发达,如果我在外面借了5000万元,我的财报上是不会写明这些的,但最后还是会影响我的资金和财务状况。”温州当地一咨询公司负责人坦言。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是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此外,在资信评级和担保等方面。《办法》也未作强制性要求,仅将发行利率限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以内,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限定在200个以内,其他条款均由发行人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

天风证券投行部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这种中小企业的私募债也会有担保,但担保额度都很低,不可能做到全额担保,同时,现在有意向通过私募债融资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评级。

“参考中国四大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我认为也很难给中小企业给出合适的评级,监管层是如何考虑的不得而知。”

一位上交所内部人士则告诉记者,从银行贷款角度来讲,现在绝大多数银行贷款都要资产抵押或者担保,但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其实是引入了信用价格在内,试图建立一种信用定价机制,两者存在巨大差别。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私募债高信用风险的问题,偿债机制曾一度被各方所讨论。

“一开始证监会、交易所都讨论过偿债机制问题,包括交易所要不要设立偿债基金,券商要不要承担一点风险,地方政府能不能分担一点,但这个方案经过反复考虑,最后都被否决了,原因是信用债券的本义就是要企业拿信用做担保,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要求企业家承担无限责任。”徐浪表示。

“当然我们也会组建本土团队,做好前期尽职调查,摸底企业经营状况,监控资金用途及流向,但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发行了信用债券的企业家自己承担无限责任。”徐浪表示。

在摸索出一套成熟的运作经验之前,尽量缩短债券期限则是规避风险的方法之一,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据了解,该类债券的期限并非像之前外界所言的2-3年期。

而私募债利率则成为各方所关注的焦点。“私募债券期限一般是在一年左右,预计企业需要承担的年化总融资成本将在12%—14%之间。”天风证券董事长余磊表示。

据周德文会长介绍,现在温州中小企业采用银行票据融资的成本大约在8%,民间借贷成本则在20%-2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水平介于两者之间。

融资成本仍嫌高?

12%-14%的融资成本到底高不高?

“我觉得价格有点贵。”周德文对时代周报记者直言不讳,“从我们角度而言,是希望能为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新的融资渠道的引入确实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如果融资贵的问题解决不了,也还是于事无补。”

不过,周德文同时也承认:“这个价格是市场决定的,我们也和中信、浙商等券商交流过,整个市场定价差不多都在这个水平。我们会继续与天风证券沟通,希望能尽量降低融资成本,我们的期望值在10%-12%之间。”

上述上交所人士同样认为10%-12%的区间比较合理,该人士告诉记者,中小企业目前净利润率一般都在10%左右,12%的利润率都算很高了,12%-14%的融资成本是大部分企业都很难承受的。

“但证监会发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初衷其实是为了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如果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是在20%左右,那么12%—14%的私募债成本是相对合理的,我们主要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缓和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这对整个国家金融秩序的规范和健全都是有意义的。”

“在一倍银行利率到三倍银行利率之间,询价的区间还是很大的,不同企业因自身经营状况、企业资质不同肯定定价也会有很大区别,我们也会有很多具体标准。”天风证券一项目经理告诉记者,“无论如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对于融资困难且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个大利好,而对于手头有资金的投资人来说,则多了一条投资途径。”

这是投资人与发行人纠结得最多的地方,也是核心所在。如果私募债融资成本太高,则发行人会敬而远之,但如果没有高收益,又很难有投资者购买私募债。

此前,外界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发行规模在1亿元上下。按照首批试点规模预计,整体发行规模在几十亿元的水平。相对于20余万亿元的债券市场存量,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即便这类债券有较大投资风险,相对于各银行、保险、基金及券商的可投资头寸,完全在可承受范围内。

天风证券或拔头筹

本报记者李意安发自上海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低成本收益比难以吸引大券商的眼光,正好给了中小券商优化投行业务及收入结构的一个良好契机,也有助于中国证券行业出现各具特色的大中小型券商。

按照规定,符合私募债业务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董事会通过议案后,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专业评价,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关业务资格(分类评价 B 类及以上、净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其后,券商即可向交易所申报发行材料,交易所对私募债发行实行备案制,期限10天。

“券商并非持有债券牌照即可参与进来,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业务可以理解为另外一个牌照,需要证券业协会来审核资格。”上交所内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交易所与券商一直在预沟通,但要6月5日证券业协会对券商资格进行评审之后,6月6日上交所才能正式接受获批券商的备案资料。6月9日起,深交所也开始正式接受备案。

据悉,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是由证监会总牵头,发行备案是在交易所,券商资格是在证券业协会,发完债以后,登记托管结算则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该上交所人士告诉记者,大部分券商都在关注这个问题,报材料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报告两年,这个要花时间,到6月6日证券业协会审核资格出炉,一共报过来的券商有七八家。从目前各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展情况看,天风证券有望成为首家承销私募债的券商。

第6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浙江省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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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既可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现在还时有看到银行门口排队购买国债的长龙。很多人花一早上时间排队甚至从前一天的傍晚就开始排队,就是为了买上一些在银行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储蓄国债。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证券不等于股票和基金,还包括债券,证券营业部里还有一个债券交易平台。年轻的个人投资者应该改变到银行排队买国债的传统观念,对于证券营业部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更好地利用交易所的资源获得更多更稳的投资收益。

第7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市政建设项目

根据2011年6月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其中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而2013年-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因此,2012年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的重要年份,也将对今后债务清偿产生重要影响。庞大的地方债务已经引起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别提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近日,更是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允许国内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进行大规模滚转,将一些地方债到期日延后四年。笔者认为,地方债展期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是将风险延后,治理地方债还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革,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融资工具有可能成为化解地方债的一道良方。

一、地方债的前世今生

地方债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等。实际上,根据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因此,在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之前,地方政府是不允许直接负债的。但由于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分税制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大为减少,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丝毫没有减弱。因此,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地方政府间接举债模式得到大规模推广。特别是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国进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4万亿的投资工程。地方政府为配套资金,从而进行了一波最大规模举债。2009年至今已过3年,这些债务的集中到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偿债压力。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至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银行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首先向银监会申报,取得开展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认可,之后再向人民银行提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申请。而券商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向证监会申报,取得核准批文后再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流通的申请。

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45只,发行规模597.05亿元。而沪深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33只,发行规模197.2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市场自2008年信元重整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至今没有新的产品出现,而交易所市场自2006年之后,于2011年批准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和南京市城建集团所属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显然,银监会、证监会对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导致的金融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但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摸索前行。

就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看,认购情况难以乐观,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权属不清晰,难以进行标准化,投资者对价值难以判断。同时,这些资产证券化的上市产品同类不多,缺乏可比性,定价困难。另外,中国缺乏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好的资产发行者不愿意证券化或者定价较低投资者不愿购买,而差的资产证券化定价较高但投资者更不会感兴趣,发行者和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按照资产化的设计原理,只要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证券化。华尔街也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目前,国内的地方债主要用于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市政建设项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市政建设项目的回收期较长,但大部分有共同的特点:通过政府回购或隐性补贴的形式实现未来收益以覆盖建设成本。因此,将优良的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地方债的一条途径,而且国内已有先例,如2006年发行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一期和二期。笔者认为,将优质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以下好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其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根据不同风险资产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前文所述,江苏吴中集团和南京城建集团已对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尝试,也为今后其他地方和不同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时机成熟时,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广,真正解决困扰中国的地方债问题。

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既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于2006年7月14日发行,是国内第一单市政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融资7.21亿元。该产品分成4个不同期限的受益凭证,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担保,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取得了AAA的信用评级,平均年资金成本约为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募资金全部投入南京市江心洲、城东、仙林等污水处理项目,使南京主城区污水处理规模由70万立方米/日快速增长至131.5万立方米/日,有力推动了南京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

2011年底,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二期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是2009年证监会鼓励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国内首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要求,该次计划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13.1亿元,将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所募资金将用于南京市城东、桥北、铁北等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和城乡水环境治理,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助力。

五、未来扩展市政建项目设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目前,大规模推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发行制度层面和投资者引入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尝试实行下列几项措施有助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1、产品尽量标准化,有利于可比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灵活,个性化强。为匹配项目现金流情况,目前大多数产品的期限多样,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的限于几个月,长期的也有几年,但期限月份和年份不统一,导致缺乏可比性,存在定价难题。建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个性化的同时尽量标准化,比如产品期限上限于6月的整数倍,如6月、1年、2年、2.5年等,有利于投资者对期限利率的可比研究。

2、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切实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偿还保障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实现程度,基础资产已实现真实出售,与发行主体法律上无关联。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律师、评级和会计应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在基础资产监管、现金流审计和按期披露基础上,各中介应督促发行人加强现金流的回收,如因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原因导致现金流出现异常,中介机构应在各自收入一定比例上承担连带责任。

3、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目前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极大的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建议监管层在今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尽快打通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让双方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均可购买对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形式上,探索多种挂牌和交易模式,使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再局限于大宗交易,也可探索主办承销商对产品进行双边报价,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4、建立统一的偿债基金。建议对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以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别偿债风险。由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承担了政府财政资金的职能,建议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单位所在的地方政府也应上缴一部分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切实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有助于整体上降低产品的发行利率,间接降低地方政府的市政建设成本。

第8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证券发行是证券市场极为重要的活动,具有基础性作用。证券发行监管正是针对这项证券市场重要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作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入口,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意味着对证券市场的入口进行把关,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其次,证券发行上市是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分界线,一旦证券发行上市,其投资者就从可计算的发起人扩散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证券上市的监管可以预防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公众投资者。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从“红光股份”、“东方锅炉”到“银广夏”、“蓝田股份”、“通海高科”,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企业造假往往在发行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规范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成为目前证券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电子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问题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内容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总结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法、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科学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会计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企业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影响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金融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目前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

四、内核专业审核人员素质的提高问题

第9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

在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形势下,在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并逐渐成为市场主力的情况下,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结构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我国的债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债券总量只占GDP的 24%,相比国际上95%的比例,所占比重还很小,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市无论是市场规模、债券品种,还是市场发育程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表现为市场规模过小,品种过少,市场参与者单一,债券流动性差,市场体系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

截至2002年2月,国债余额约为14000亿元,金融债券余额接近 8400亿元,全部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准政策性债券;作为企业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在我国的规模较小,余额800亿元,仅为国债余额的5%,为同期股票市值的近2%,随着国债和金融债券规模的不断增加(见上图),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在不断的下降。即便是规模少之又少的企业债券,也全部为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所发,具有准国债性质。

造成企业债券市场如此不发达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一级市场严格受管制,企业更喜欢股权融资,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等。除此之外,债券承诺了还本付息,对收益的满意程度和还本付息能力的综合评价是投资债券的前提。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文仅就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及其与企业债券的发展间的相互影响进行探讨。

二、造成评级市场不发达的主要原因

1.受债券品种缺陷的影响,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

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十分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复杂、审批漫长、额度控制等措施严重制约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为大型优质企业,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很大,评级的目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很难确立。

2.利率限制的影响使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

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按照不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上限由人民银行审批。在银行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要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就减弱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给企业发行债券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因为,无论信用等级的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在融资成本和收益的决定方面,资信评级无论对发行人还是投资人都失去了意义,发行人评级的积极性受到制约,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被弱化。

3.评级机构的权威性是制约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

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假现象屡禁不绝,因而评级机构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权威性很难确立,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自然受到很大影响,评级市场难以发展。在评级市场较小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实践经验和技术很难长进,评级结果也难以得到市场检验,从而抑制了评级机构业务的开展以及评级结果权威性的确立。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很难形成像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等具有国际知名的评级公司,投资人很难根据评估结果对债券进行判断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4.制度缺陷限制了评级公司的业务发展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企业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作为企业债券之一的可转换企业债券,主管部门却没有对信用评级提出要求,无论前两年发行的还是近期发行的可转换企业债券(如机场转债、阳光转债等),均未进行债券的信用评级。可转换债券既然是企业债券的一种,而企业债券要求必须评级,为什么可转换债券可以不评级?此外,可转换债券的履约能力如何衡量?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企业将考虑融资手段多样化,可转换债券的市场逐渐增大,但由于可转换债券不评级,评级市场失去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失去了原本不多的业务机会。任何新兴产业的成长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发达、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评级主体不会积极主动要求对其进行评级。对于评级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政府的扶持显得异常重要。在我国评级行业发展的进程中,不仅没有优惠政策,相反由于制度的偏差,还失去了原本应该存在的市场。不对可转换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不仅是评级机构的损失,也影响到可转换债券的规范化运作及发展,进而影响到债券市场的发展。

5.投资者风险教育不足也阻碍了评级事业的发展

受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及发展不规范的影响和熏陶,投资者风险意识弱化。理性的投资者和对绩优蓝筹股的投资难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PT”、“ST”的投机却赚得盆盈钵满。所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一般很少考虑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对于债券的选择,很可能只考虑收益而不考虑风险,信用评级的作用由此被弱化,影响了评级业的发展。

三、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业发展构想

(一)做大债券市场

1.用利率水平的高低来量化债券风险的大小

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才能使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同时,不同级别债券的发行,必须以利率市场化为基础。(1)债券是利率产品,没有债券,就推不出利率产品。利率市场化是发展债券的前提,也是相互促进的因果关系。(2)债券市场上永远都存在着价值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者两大类。不同风险程度的债券,收益水平不同,投资者将根据自己的对风险好恶而进行不同的选择。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的票面利率,并不会影响国债的发行。(3)有利于降低国债发行的成本,减少中央财政的负担,真正发挥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作用。(4)根据风险大小,合理拉开不同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将吸引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增加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吸引力。

2.发债资格和额度的确立应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继而向注册制转变

世界各国证券主管机关对债券发行都采取审核制度,审核方式主要有两种:核准制和注册制。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

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证券主管机关无权对债券发行行为及债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在法定期间内,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在注册制下,发行人的发行权无须由主管机关批准。核准制是按照“实质管理原则”,由主管机关规定若干核准条件,按核准条件审查许可后,债券方可发行。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券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需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并由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在核准制下,发行人的发行权由审核机构以法定方式授予。

在核准制下,虽然没有了发债额度的限制,凡符合发债规定标准的债券均可获得批准,债券能否发行完全取决于债券自身的条件,但由于要经主管机关的批准,而主管机关不仅要考虑债券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还必须考虑资本市场的整体状况。如我国目前股票发行虽由二级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并承诺符合一家批准一家,但自2001年7月以来,由于股票市场表现不佳,股票发行量锐减。因此,在核准制下,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可能完全取决于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发债条件。

而注册制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只要企业公布的材料真实,只要有市场需求,债券随时可以发行。但注册制不仅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要求投资人有较高的分析能力和价值判断水平,并能够根据债券发行人公布的资料、评判风险和收益是否对等,风险溢价是否合理,对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也有较高要求,所以注册制通常适用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而核准制较适用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的国家和地区。为使债券的发行更加市场化,核准制应向注册制过渡,但必须要求评级公司和承销商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债券的定价以及承担帮助投资者分析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的责任。

再者,还应降低企业发债资格的标准,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更多的公司发行债券,同时应允许非保证或抵押债券即信用债券的发行。降低企业发债标准,允许低级别债券的发行,既有利于资信评估业业务的开展,也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行。因为当发债主体聘请评级公司对其即将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时,由于担心评级结果不符合审批要求,故要求评级公司保证评级结果达到一定级别,否则不评或评后不付费用,致使评级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果债券的发行不受信用级别的限制,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资金成本不同,即可大大提高债券的发行规模,增加投资人的选择范围,又有利于评级业务的规范化。

为了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我认为应当取消额度规模限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需要资金量的多少也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传统的审批制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虽然这种制度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凋控,但却不能及时的满足企业的需要,大大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

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了企业的融资空间,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和对投资效果的评判,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必须既考虑融资成本又要满足投资者对资本最大化的投资需求。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司发行股票是在稀释所有者收益,而公司发行债券却是在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扩大所有者收益,这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相当好的作用。并且企业在发行债券后,存在着资金的使用成本问题,客观上要求公司提高资金使用卑。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得到资金并不需要承担使用成本,因此很多公司只要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宁愿把资金沉淀在银行也不愿意投资于生产领域,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在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中,股权融资成本低的错误观念将会被市场所修正,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3.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债券交易市场

由于企业债券规模小,加之非市场化的利率上限的限制,制约了投资者投资债券的积极性;而且,目前我国债券形成了参与债券投资的个人和机构共分天下的格局,两者在交易数量和交易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两者之间的交易很难顺利进行。因此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交易市场,才能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交易市场,才能对债券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降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风险。为此,笔者主张取消对法人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允许更多的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市场。

4.设立债权人大会

设立债权人大会,并赋予债权人大会相应的权利,可避免公司内部人损害债券人利益;特别是当公司的重大决议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时,应规定必须通过债权人大会方可生效。债权人大会常设代表或机构可由评级公司项目负责人或评级人员担任,定期对企业运作和资金投向进行监督,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分析,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大会汇报,这样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级

1.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建立风险赔偿机制

资信评级机构应对自己负责评定的企业债券负风险连带责任,对自己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差错,提高评级质量,增加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提高资信评估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促进评估公司的发展及知名晶牌的确立。

2.全面披露评级结果

资信评级机构应对投资者全面披露整个评估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评估方法、重要数据和非数据化描述,以使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决定投资策略。

3.资信评级机构可以采用多种组织结构的形式

评级机构既可设立为公司制,也可实行合伙制,并且以合伙制作为发展方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可加强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公司制清晰的产权制度、规范的运作机制与合伙制无限责任制可给债权人以最大保护,可促进评级行业的良性竞争,使评级机构的运作更加规范,风险赔偿制度得以落实。

4.实行评级回访制度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变化的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责任的事项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以独立董事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

资信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以独立董事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广大债权人负责的一个重大举措。当评级公司的有关人员能够以独立董事的身份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状况,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就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避免因公司资料的虚假性和重大决策人失误对债权人造成侵害。

6.加强发行人与投资人教育

由于资信评估在中国还属于新兴事物,而且目前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全部为AAA级,从未出现过违约事项,因此投资者很少考虑债券的履约能力。当企业债券的发行完全市场化后,对投资人信用知识进行普及和风险教育将非常重要,这样可避免债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和非理性操作,减少中小投资者的操作失误和投资风险。

7.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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