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第1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律

作者简介:金明(1966-),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

栗晓宏(1964-),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203;C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1.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1-12-04

一、食品安全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求营利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平衡,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涵盖股东在内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包括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①,其内涵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或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要关注人的价值以及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食品安全的特殊性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上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不仅仅需要为股东创造利润,还需要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作出贡献。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追求盈利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利益,食品安全权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更多体现出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安全权的基本属性是法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应为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首道防线,首先应当承担法律义务。其次,科技的发展令生产企业的行为难以识别,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使得食品安全因素融入了更多的科技意味,食品生产商不仅要遵循法律义务,更要超越法律层面而作出对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便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是相当重要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众多,瘦肉精、毒大米、苏丹红、毒奶粉等等事件层出不穷,影响越来越恶劣,事态越来越严重。究其根本,我国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在体制、企业、法律三个方面有着直接的原因。

首先,在体制方面:第一,分段监管导致分工合作混乱。我国的食品监管思路是将食品监管分为四段:田间、加工、流通、消费分属四个部门监管,很容易引起监管盲区、分段监管导致监管重叠。第二,监管主体权力和责任错位。《食品安全法》第92条至94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造成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缺陷表现在没有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仅仅对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处罚较轻,无法引起法律震慑。第三,行业协会弱势。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属性定位不清、法律没有给予相应地位、无法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和形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其次,企业自身也存在原因: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清,很多企业认为赚钱就是最大的责任。第二,行业潜规则。由于法律监管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有些食品企业钻空子,非法添加化工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合法经营的企业因为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而非法企业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潜规则”纵容下,整个行业走向深渊。第三,经济利益驱动。有些食品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吸收就业人口的大户,一些执法部门和当地的公务人员为了保住地方经济增长,纵容其违法。

最后,法律上的原因:第一,立法不够系统全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不够系统,《公司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关条款,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解释,造成了很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盲区。第二,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设计中,权力和义务不协调。例如《食品安全法》第85、86条对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范围内的处罚,给实际执法者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通过其获得寻租空间。第三,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鉴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不科学,食品安全事件中容易出现执法漏洞,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成本过小,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②。

三、国外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立法现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在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上也曾走过弯路,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立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应管理体制来保障食品安全,值得我们借鉴。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迅速波及全球。西方各国通过各式法令,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竞争方面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助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例如,美国修改了《公司法》的内容,允许慈善捐款抵扣税额,经济上推动企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英国的《公司法》则强制规定了公司对道德、社会和环境事务的报告。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将社会责任纳入到公司法律相关内容中。西方各国除了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外,也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框架,围绕着劳工权益、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开展立法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③

欧美国家虽然没有专门设有负责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但是他们始终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执法的重要判断标尺。美国的肯尼迪和尼克松总统先后提出了消费者的五大权利:安全、了解、选择、倾听、索赔。美国的民间和官方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一直十分强势,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行动。英国法院的裁决倘若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倾向于消费者。欧洲各国则充分发挥一体化的优势,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间、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建立完整网络,通过网络体系有效监控企业的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④

在制定相应管理体制上,主要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追溯监控机制、预警制度四个方面来确保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法规来确保食品的安全。例如:1890 年,美国制定《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 年制定《联邦食品药品法》。1955 年,英国制定了《食品法》。2005 年9月7日,德国为了执行欧盟178/2002 号法令,制定了《食品和饲料法革新法》(LFGB),浓缩了其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如《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等,使食品安全法得到了统一和加强。在东方,日本则统一在《食品安全法》管辖下,涵盖包括:《食品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食品法规标签要求》、《食品及农产品进口法规(其它法规及要求)》、《农药和其他污染物规定》、《包装及容器法规》、《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程序》和《食品废弃物再利用法》等等。在食品追溯和监控机制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召回和追溯机制。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成品都必须完整记录,一旦发现有问题,可以在十分钟内界定产品的批次,短时间内可以确定原因和受影响的产品⑤。欧盟在《食品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建立可追踪系统。尽管各国各地区的主管机构有所差异,召回和追溯方式各异,但是在实践上还是非常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预警监控和举报制度,明确部门间的权利和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检验检测体系。西方各国积极引入风险管理、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体系制度,通过这种体系应用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可以有效合理地识别危害、评价和控制风险。同时,不断完备食品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国家在日常企业管理中都有比较完备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执法过程中也能充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四、我国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对策

(一)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企业作为经营组织,要创造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大价值。然而,不能以利润作为唯一的追求,需要丰富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为更高的境界。

首先,在法律对策上,必须要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企业,其主体地位不容置疑。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意义深远,该法首次通过法律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和承担社会责任。”凸显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企业。

其次,要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归责法制化。我国《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现今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有限,导致政府的执法难度加大。建议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围绕着《公司法》,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构建归责的法律体系,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应要求和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瑕疵食品召回

首先,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即有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播,控制食品引发的疾病病毒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追溯体系。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都有实施追溯系统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快速对产品的下架和召回,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召回的影响,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提高产品质量 、生产条件和运送效率。提高物流过程中的透明度,最终实现对企业品牌和食品安全的保护。⑥

其次,利用公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明确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之后,通过产品追溯体系确立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应当积极补救。再次,应当加大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理。目前《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金额最高仅为3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法国相比,其视假冒伪劣商品等同于军火走私;⑦与美国相比,其最高罚金达25-100万美元,我国的处罚力度真是“小巫见大巫”。所以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后,应当立法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在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出现主动召回的情况,应当予以告知,便于公众对企业产品的了解。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立法构建和完善,是最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内部、社会大众三方的齐抓共管,“三足鼎立”才能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

1、政府监督。

首先,政府应当作为主导,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地方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社会责任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依托法律上的规范。立法的目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考虑到伦理方面的要求,明示化地指导企业的行为规范。不断加大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的力度,建立统一的国内质量认证标准和体系。

最后,要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5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将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一种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管职责,如发生事故,生产企业和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企业内部监督。

首先,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从食品企业的角度出发,树立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经营的观念,每名员工若能把消费者视若自己的亲人,将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守护的基本责任。那么一旦出现生产中危及食品安全的事件,作为生产一线的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干预,避免危机扩大化。

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监督应急机制。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仅体现出企业的道德水准,更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社会大众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曝光;引导消费者消费,保护和宣传守法经营的企业,防止少数新闻媒体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通过媒体的正确引导,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管理中,最终使得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失去市场自寻灭亡。同时,还要降低社会大众的监督管理成本。2011年9月,河南洛阳电视台记者因为报道了地沟油事件,惨遭当地恶势力的杀害。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成本极高,获益与监督的成本不成正比。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广开渠道,一旦接到社会大众的通报线索,限时督办。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要基于法律,依赖法律,更要超越法律。如今的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很多食品安全保护因技术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缺失,作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更要包括法律底线之外的道德责任,确保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的安全,这才是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注释:

① Risako Morimom,John Ash,Chris Hop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udit:From Theory to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5)62:315-325.

② 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J].前沿,2009,(09).

③ 张云.食品召回制度之法社会学证成[J].学术交流,2011,(03):23-28.

④ 李长健、张锋.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发展研究[J].河北法学,2007,25(10):104,108.

⑤ 石东玉. 我国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建构[D].宁夏大学硕士论文,2011.

第2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展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是为了进一步学习体会省、市政府对于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各项要求,深层次统一思想、加强责任,明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切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刚刚同志宣读了政府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行意见,街道办、致中和五加皮酒业公司作了很好的发言,市食安委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对高标准地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望。本次大会既是我市第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大会,也是我市实行食品安全工程的动员大会,对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长足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去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问题是一场永无休止的战争,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食品安全形势仍非常严峻,这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加强食品监管的期盼是越来越强烈,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管理职能,于今年的月日挂牌成立。月日,市政府又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2个部门组成,由杨军市长担任主任,我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府办副主任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食安委的成立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使政府协调更加有力,措施更加有效,监管更加到位,有助于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工作模式逐步形成,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等多个环节,需要工商、质量技监、经贸、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认真领会上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振奋精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5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政函[]70号)的总体部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函[]号),明确要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我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以监管责任网、农村现代流通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机制更加高效;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分解细化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就今年而言,在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的落实。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监管责任,构筑监管责任网。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市政府、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各地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快“两网”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方式的培育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的建设,以实施“十镇连锁超市、百村放心店”工程为抓手,加快改造和规范农村基层流通网络体系。在每个行政村现有的各类小商店中,按照统一标准、模式和要求,通过自愿、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家将其改造成“放心店”,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带动农村其它商店规范经营。要积极引导、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统一配送或供应食品。完善基层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构筑“农村群众监督网”,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投诉制度,扩大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建立健全案件查处机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等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以达到震慑效果。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要按照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凡是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监测及通报的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农业(林业、水利水电)部门负责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送、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我市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体系。

5、逐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制。

6、建立食品质量预警和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有关部门要以信息平台为依托,针对食品监管、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预警信息,有效防范或制止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被警告或警示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限期内对辖区内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要制订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事件的不同等级,建立协调、查处、善后、责任追究、信息等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旦在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经贸和粮食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已经确定,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已基本明确,下一步需要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抓紧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市政府、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在各监管部门内部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监管责任沿着纵向层层落实下去;同时,对所辖区域划分责任区,实行横向划片定人定责管理。四是要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和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领会省、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精神。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建立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要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担负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牵头、协调和参谋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要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降低行政成本,避免重复检测,减少多头重复执法,形成“1+1>2”的效应。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特别是要加强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支持其开展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大力宣传有关部门加强食品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成效;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以及优质食品和优良企业。有选择地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对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市委宣传部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四)加强保障,落实措施。

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食品执法和监督抽检等经费。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力量,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将优秀人才充实到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

(五)加强督查,保证实效。

第3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生产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符合*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工作力度,建立企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管理升级、产品换代、质量提高,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继续优化*市食品安全环境,不断促进食品产业发展。通过一段时间努力,使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产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秩序更加规范有序,食品安全信息更加通畅,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更加安全放心。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基础性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污染。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快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无公害农药、兽药、无污染添加剂、优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不法行为;推进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推广“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基地农户”、“市场(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状况和农业投入品例行检测;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加大动物防疫和检疫力度,加强畜禽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渔药、生态制剂,重点加强渔业标准化技术的推广,贯彻落实生产环节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提高生产水平;提高对病害、药残超标的畜禽产品、农产品、水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能力,防止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减少危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10类食品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今年完成肉制品、乳制品、罐头、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糖果制品等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在各大中型食品企业逐步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技术,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产品质量报告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质量安全等级分类和动态监管;实施区域安全监管责任制,探索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安全监管新模式;加强企业巡查、年审、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三)抓好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的管理水平。以集贸市场、超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小食品店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配送源头、销售渠道、储存运输等为重点环节,规范上市食品质量管理,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把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口,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全面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销毁、召回和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等,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以及重点整治和清查的食品,实行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推行个体食品经营单位进货登记、经营须知告知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体食品经营单位专项巡查记录档案;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开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开设名、特、优食品销售专柜和专卖店,全面深化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建设,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推进“12315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把好食品“入口”关。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配送餐企业等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卫生许可标准,加大食品卫生许可的审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学校食堂和“小饭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严格索证备案和质量检测把关;完善餐饮业、食堂等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机制;建立危害食品追溯制度,加强生物污染、食源性疾病和转基因食品的监测,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控制能力。

(五)深入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食品市场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范围。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疏通监管信息渠道;加大对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街道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在农村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立体监管、督查奖惩”的监管责任制,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质量动态监管档案,消除监管工作盲点,切实保护好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积极报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分析食品消费投诉情况,消费警示信息。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逐级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无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窝点,避免群体性食品伤害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依法追究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增强监管合力。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及卫生工作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贸易服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及其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有效整合食品监管资源,提高食品监管效能。积极探索资源优化、优势互补、并联互动的新监管模式和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到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跨县(市)区、跨部门的协作运行机制;通过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贯通、职责分明、分别把关、协调有力、高效监管的工作体系和监管格局,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合力,提高食品监管效能。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重点食品监测、食品安全预警公告、信息监测和通报等制度,提高*市食品安全监管应急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机制,量化监管指标,细化监管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农业、质监、工商、卫生、贸易服务、畜牧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监管环节的食品监管信息,重大市场监督检查信息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五)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行业信誉。从肉制品、乳制品、蔬菜、水产品及餐饮业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着手,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不断增强食品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全面提升*市食品行业的质量信誉。

(六)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实施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年度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抓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主要目标的落实。要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县(市)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监测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标准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监测结果实行互认共享,盘活现有监测资源。

第4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作为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最为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安全食品的供给不仅是食品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且也离不开政府行为的负责任地践行。政府一方面在监督和督促食品企业提供安全食品上负有直接责任,另一方面又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上承担着与政府之性质一致的责任。责任政府在食品行业的责任内容可以归纳为公共利益责任、监管责任和引导责任。这三项责任既是政府道德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展开,又是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利益责任公共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或多数人享有的利益,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某一集团或组织的狭隘的“团体利益”,而是高于个人和集团之上的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政的最终目标和追求。“公共利益之于行政机关(科层体制)的地位,犹如正当程序之于司法(法律学)一般,实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的本质虽是动态和难以捉摸的,然有无限潜力,在应用过程中影响深远。”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承担的公共利益责任就是政府因自己在公共生活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而担负的与其职能相对应的维护整体利益的工作和由于不作为而需要承担的否定性评价。食品安全锁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公众的身体健康,第二是促进食品行业乃至社会整体的持续发展。首先,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社会进步的意义所指,更是社会伦理关怀的终极目标。随着当前食品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无限拉长,以及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害有毒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大范围发生,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整体状况产生了不信任感,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了较大侵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天然地要以人民幸福为宗旨,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特别是在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要积极介入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全程保障食品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进行操作,有效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食品行业是我国一大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不仅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具社会伦理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各项市场制度在保证市场经济稳定运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种种失灵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场主体趋利性的“一枝独大”以及随之而来的道德价值关怀的缺失,趋利性与道德价值关怀的矛盾存在于市场主体的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之中。在食品行业,食品对人的极端重要性使得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应该看到,二者的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影响食品企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与发展。政府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恰好能够在这一矛盾的解决中充当重要的角色,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规范食品企业的经济行为和选择,在趋利性与道德价值关怀之间达致协调,消除社会公众对食品不安全的担心心理,降低社会成本,避免社会资源的无效率使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长久、稳定、和谐发展。

监管责任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利益责任,要以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制定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为前提。监管责任也就是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要素和关键环节之一。在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政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稳定性因素与伦理性要素,通过它,政府与公民遵从各自的行为规范,彰显双方的责任意识。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不论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还是从伦理学意义上,政府都应该负责任地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150部法规与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但这些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比,对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针对主要环节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仍相对欠缺,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进程缓慢,导致已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惩治、纠正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政府需要遵循“从农田到餐桌”、危险性分析、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透明、可追溯性和食品的有效召回等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政府责任的伦理意蕴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支持。

实行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它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食品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要求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接受监督管理。它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第一个环节,既是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起点,又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生产许可制度,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生产人员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二是强制检验制度,即要求企业履行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的法律义务;三是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即要求企业对合格食品加贴质量安全标志,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承诺。安全的食品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生命的关怀,蕴涵着深刻的伦理意义,包含着明确的伦理内容。

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和检测食品是否安全的最重要的量化指标,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能够有效反映某一食品行业的成熟程度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大小。在经济全球化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组织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国际动物卫生组织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等国际组织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的技术依据。与此相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框架体系,但是很多标准的复审和修订都不及时,在食品贸易领域处于相对劣势。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升级和更新食品标准,尽快形成包括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检验检疫与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通用基础标准与综合管理标准、重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食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

引导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上承担的责任

除了监督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积极教育并引导企业和个体消费者。引导责任是公共利益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政府责任的基本内容。它主要针对两类对象。一类是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一类是消费者,这也是食品安全教育主要的参与者和行为者。针对不同对象,政府引导的方法、原则有所区别,但目的是明确且统一的,就是要在保证食品市场健康、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对人的伦理价值的终极关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来说,政府应对企业从业人员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引导他们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规范化操作。同时,政府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收集和透明、完全的食品安全信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刺激食品企业遵守食品安全规范,保障安全食品的供给。对消费者来说,除了个体需要有意识地加强自我保护外,政府有责任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活动来向他们传递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与法规,并将消费教育整合进入学校教育之中,向公民普及辨别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的方法,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三项基本责任与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伦理意义内在承接,虽不能涵盖政府责任的全部要求,但这些责任相互关联,彼此支撑,是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内容。但应该指出的一点是,在政府责任的实际履行中,这些责任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这既是由政府责任的复杂性决定的,又是“责任”这一伦理学概念的内在特性的必然外显。而正是在责任冲突及其合理解决中,食品安全责任的伦理意义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

食品安全中政府责任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责任冲突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必然和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责任伦理学研究和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不仅单个的伦理道德个体,而且包括作为公共人格的政府在内,在实际行为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处在责任冲突的情境中。在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中,同样存在着责任冲突。责任冲突是指责任主体在面对两个或多个责任选择的时候所处的两难状态,即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表现出的不得不选其一而又不能决定作何选择的某种非此即彼的境况,因为这两种责任或多种责任在责任主体看来都是有价值的,甚至具有同等价值。责任冲突往往导致责任主体无所适从,“‘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都同样表达了被夹在两种互不相容的选择之间的那种感觉”。责任冲突的实质是责任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价值观念是责任主体进行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可以说是“全部精神生活的核心”。责任主体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单一的,正如英国著名伦理学家BernardWil-liams指出的:“价值,至少基本的价值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在一种真正的意义上也是不可通约的。”76每个价值观念都有它的对立面,都必然要卷入到对立和冲突中,这种冲突是普遍的,会引起责任主体一系列的行为反应。政府责任冲突在食品安全问题域中的核心表现就是,它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健康的责任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的冲突。它的实质就是政府持有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即坚持以人为本,还是坚持GDP至上。食品安全中的这类政府责任冲突有时是激烈的,但从根本上说,二者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从长远和宏观上看,对社会公共健康的责任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状况,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物质需求,而社会大众又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第5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全民族整体素质安危的大事,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第二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加扎实有力的行动与举措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为建设“健康”、“平安”作出贡献。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打击食品违法、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机制体制,采取“三管齐下”的工作措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努力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区。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力争通过两年努力,使我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科学,企业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更加规范,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更加普及,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构建食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认真研究和落实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给予食品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通过降低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其经营收益,从而减少和防止食品安全犯罪。

(二)培育安全农产品品牌。实施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化战略,紧密结合农户元增收工程等重大项目,抓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扶持。

(三)打造农产品安全产业链。加大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其领衔建立蔬菜、生猪、奶牛、水产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冷链配送一体化产业链,探索建立农业、流通、加工、销售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产业运行模式,改变大宗农产品分割、涣散的生产格局,建立起食品生产各个环节质量集中控制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餐饮、加工食品等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工作责任。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考核,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积极保障食品安全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逐步强化监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探索推行食品安全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及责任体系。

各镇乡街道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必须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要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经费,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区卫生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区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区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食品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食品安全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以及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等,由区食安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分工,指定部门负责监管。

(三)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点食品供应基地、大型连锁食品企业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某个基地(区域)的一个企业或某个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即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的市场准入资格,并在食安委成员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综合协调。充实和调整区食安委和区食安办组织机构,由常务副区长任食安委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兼任食安办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食安办副主任,强化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区食安委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食安办设在区卫生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实行“首问负责、内部流转”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接访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以及快速转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在食安办协调下确定相应部门处理,绝不允许出现对咨询投诉举报人进行推诿现象。要建立明察暗访工作制度,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层层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制度,由区财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次及时进行表彰奖励。聘请社会代表担任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确定村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站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大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管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公布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良性的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

(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区食安办牵头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主动应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缓解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五)加强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落实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粮、油、蛋、奶、肉、蔬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及时分析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严格实验室资质管理,优化检验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手段,引进检测人才,初步建立协调统一,运作高效,各具特色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实现农业、质监、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检测资源共享,满足食品源头、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安全监管的需要,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全区范围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领域中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和食品微生物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

(六)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带动机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在做好面上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争创全国食品安全放心区。区农委要建立农产品标准园、示范园、示范场、健康养殖场,区工商分局要建立食品经营示范区域、示范店,区质监局要建立食品生产示范企业,区商务局要建立标准化农产品交易市场,区食药监分局要建立示范餐饮店和示范学校(医院)食堂,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示范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至少建立食品安全典型示范单位3-5个,有选择地实施“一条路”、“一市场”、“一乡镇”、“一条街”、“一基地”等“五个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建设活动,以点促面,推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经验。通过建立一批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乡镇、示范市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积极探索示范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辐射引导其他食品从业者主动整改、提高,使食品从业者依法、文明、诚信、自律经营行为,全面实现食品行业标准生产、放心市场、阳光消费,积极树立食品行业良好形象,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市民的“米袋子”、“菜篮子”、“油罐子”安全,致力于把打造成为食品安全“绿色区域”。

(七)强化工作考核。区食安办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结合部门职责、区域特点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考核细则,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同时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各阶段食品安全工作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督促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监察部门对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六、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一)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对全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法定技术规范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全民参与。

(二)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线索,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保护伞”。

第6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192-1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大大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信心,冲击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公民利益的维护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应该明确政府在食品问题的责任对其进行分析。

一、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

(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责任。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执行的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健康的最低限度。食品安全标准通过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问题。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比较少,并且比较老,没有与国际接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检测也才刚刚起步,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政府监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管的事物负责并对相应事项进行全程的检测监视和管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暴露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不足,监管能力不强,权责不够明确。首先,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的不完善,造成各部门职权分工不明确,出现监管上的缺失,并且由于各监管部门依据的法律不同,监管的手段、方式和责任的追究有差异,从而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问题。其次,我国的政府监管能力不强,政府的监管检测设备、方式以及技术手段还不够先进,从而导致检测效率不高和有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检测不出来,从而导致监管乏力。因此,政府监管应形成一个目标统一、体系健全、检测强力的有机体系。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责任。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信息有让公众知晓的权利,公民通过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选择更安全的食品。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处于被动的状态,只是通过生产者的少量信息以及广告宣传来知晓其产品,这样的信息来源无法得到其产品是否安全。所以政府的监管部门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到公民的知情权,通过有效的渠道及时完整的传达给公众,与消费者形成信息交流,促进食品安全的高效、迅速的解决,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及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首先要完善食品监管机构的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的权力、责任和监管程序都有所规定,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健康生活,保障食品安全法的系统性、一致性和专业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其次,要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使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并且结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我国公民的饮食结构,确定制定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标准,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

(二)健全政府监管体制。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监管能力不足、造成监管缺失等问题,应当建立一个系统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把现有的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整合到一个部门,改变以前多头管理的局面,将各部门监管职能进行重新整理,通过科学合理的编排,改变机构重复监管职责不明的问题。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和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只允许销售合格的食品,对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予以抵制,加强对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对象加大惩处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更有效地确保食品安全。最后,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更新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更有效的确保食品安全。

(三)明确问责制度。建立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制,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加大对其处罚力度。食品监管中利益大,政府容易为了利益和政绩而对于企业包庇纵容。明确并且具体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将职责分工到位,确定责任主体,针对责任对象追究责任,并增强惩罚力度,确立法律的震慑力。

(四)引入第三方监督。政府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起到其领导的作用,引入第三方的监管,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管。政府要引导媒体客观、科学、公正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与隐患的企业,利用舆论导向督促企业生产安全的食品。对于媒体或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积极有效地进行处理,监管机构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对于复杂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处理问题公正公开,保障合法人的利益。

三、结语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政府有着不可忽视的责任。政府应该明确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标准,做到食品信息公开,从而提高其公信力,改变政府形象,真正做到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王辉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第7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杭政函[*]70号),进一步改善全县食品安全状况,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千岛湖”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我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以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有效;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食品产业基本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三、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酱油和食醋等9大类产品为重点品种,把儿童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为重点环节,以农村为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实现全方位、全覆盖监管,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禁用和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规范种植、养殖行为;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养殖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优质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加快农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

2、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条件,同时启动其余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加强产品出厂检测检验,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责任,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良好的生产质量规范(GMP)和建立以危害分析关键控制(HACCP)技术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提高企业自身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加强农贸市场的整治与改造,切实解决农村农贸市场脏、乱、差问题。加强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工作。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推行以经营者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工作,分步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4、强化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卫生许可,全面落实餐饮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和以食物中毒为重点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有效预防、控制并及时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加强对中小学特别是幼儿园食堂的监督,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农村的建筑工地食堂和饮食店(摊)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5、加快农村“两网”建设。以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为抓手,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方式的培育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的建设,改造和规范农村基层流通网络体系。在全县行政村现有的各类小商店中,按照统一标准、模式和要求,通过自愿、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家将其改造成“放心店”,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带动农村其它商店规范经营。积极引导、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乡镇连锁超市或连锁便利店),统一配送或供应食品。充分发挥县消费者协会、县消费者分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构筑“农村群众监督网”,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农村食品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构筑“监管责任网”

一是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二是落实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的领导和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以加强对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案件查处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等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以达到震慑效果。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要按照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凡是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监测及通报的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送、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我县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四)逐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制。

(五)建立食品质量预警和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以信息平台为依托,针对食品监管、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信息,有效防范或制止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要制订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事件的不同等级,建立协调、查处、善后、责任追究、信息等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旦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由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经贸和粮食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逐步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质监、工商、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主要职能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8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论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仅2011年上半年就发生了“瘦肉精”、“染色馒头”、“致癌婴儿食品”、“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上半年共破获食品安全案件1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多名。自《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入手,分析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提出更好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牛津法律大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第四,从能否约定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时至今日,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一倍赔偿提高到了十倍,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仍应看到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措施还很不完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张赔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生产经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无疑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首先,主体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

其次,行为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的, 生产者和经营者即可被认定为行为违法。

再次,结果要件。“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

最后,因果关系要件。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适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建议

(一)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监管

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针对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制其依法生产经营。有关部门还应适时组织各个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食品行业内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提高食品行业整体自律能力。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降低索赔难度

正如上述,让受害者去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方面可以促进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对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这也会从另一个侧面促进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三)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实信用体系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是诚信和道德的缺失,要从根本上“治病”,首先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更需要政府运用市场规律构建食品安全的诚信体系,把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内化为企业的自觉意识。诚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早已被社会所认可。现在很多省市都建立了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形成社会信用联防机制,真正实现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重视道德的作用

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之间的互补作用。有关部门应在食品行业大力提倡和开展道德教育,并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

(五)借助大众舆论的力量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这就要保护和实现好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为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和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相关部门可以协商一致,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方便和鼓励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媒体也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客观、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六)建立风险监测标准体系

为了更好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细化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的资源和数据的共享机制,尽快统一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增强风险监测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改革和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好监管中遇到的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

第9篇: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三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四是要加大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运转。

(二)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农业部门(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和农业行业管理工作。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信息;积极组织和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重点整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非法使用和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药物残留超标;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健全检测体系,并开展自律性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会同工商部门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和市场准入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并及时抽查信息;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计量、标准、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组织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推进食品进货检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不合格食品下柜清除退市制度,消费警示、食品监测信息公示等制度;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食堂卫生责任制度,实施学校等单位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为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规范屠宰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的监管。积极推进牛、羊等家畜家禽的集中屠宰。加大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农副产品市场整改和规范力度。积极推行生鲜食品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现代化运销方式,加快城市农贸市场改超市和农贸市场室内化改造的步伐。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重点做好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食堂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责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查处,并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经委要按照国家、省里的部署,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各监管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措施,继续抓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禽畜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宣传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提高食品加工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通过整顿,扶持做大做强一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加工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食品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杜绝病死畜禽肉流入市场;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及学校食堂和商店整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严防出现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商店监督检查,大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周边餐饮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食品摊担。

四、统筹规划,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是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详细记录、认真答复、及时查处。二是要建立案源追踪制。不论是哪个部门,在哪个环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都要追根究底,查明问题食品的来源和去向,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案源信息及时通报各责任部门,并督促其严厉查处。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能够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置,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四是强化联合执法。凡是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全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市质监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畜牧水产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要充分发挥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检测。二是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廉政勤政的执法队伍,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三是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