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劳动力市场监管精选(九篇)

劳动力市场监管

第1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监监狱生产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经宪法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监狱工作正从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为主的传统治监模式向以法律为导向的治监模式转变,实行全面和系统的法治化。强化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使民警执法素质,执法水平适应需求,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督体制完善,也使权力受制于法律,创造了司法公正的良好外部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民警以及罪犯的权利义务课题得到较为深入地探讨,而在依法治监下的监狱生产问题却少有论及。

目前,监狱企业与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要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监企社合一,监狱办企业的社会压力较大,行刑方式与生产方式交合碰撞。从监狱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来看,认识比较一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如何处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与监狱追求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来看,却在理论与实践上已成为热点和焦点问题。有观点认为,在依法治监条件下,监狱生产应单一化为劳动改造手段,以遏制监狱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背其初衷利润化的倾向,保证改造质量的提高。笔者认为,在现有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退出市场,寻求政府包办是不可能的,监狱生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已具备多种职能。

一是罪犯劳动载体职能。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其作用是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它是改造罪犯不良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习生产技能的有效方式。有罪犯劳动,就有监狱生产。监狱生产是罪犯劳动的载体,也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补充监狱经费职能。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一种必要劳动,通过劳动既可以改造其思想,又不让他们坐吃闲饭,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监狱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罪犯的生活,维持再生产和完善罪犯有关的集体生活设施。四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监狱生产产生了良好的效益,创造的经济效益很好地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问题,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监管改造工作。

三是维护监管安全职能。在具备安全防范条件下,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是维护监狱安全的重要手段。适量的劳动可以消耗罪犯大部分时间和体力,疏泄其过剩精力。紧张而有序的生产安排使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一直从事劳动,严格作息制度,又使监狱行刑生活节律加快,整个行刑生活显得充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调适罪犯心理状态,促进罪犯安心改造。否则,罪犯整天无所事事,给监管安全留下隐患。因此,不搞生产,监狱就不能稳定。由此可见,现阶段搞好监狱生产,与依法治监的实现结下了不解之缘。笔者认为,依法治监下的监狱生产,应重视监狱工作的主要矛盾,融进时代的新鲜内容,围绕监狱的根本任务进行,要贯彻一个整体思路,即“抓改造、促生产、保安全、增效益”。几年来,笔者所在的南湖监狱监管改造秩序稳定,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无罪犯脱逃、无罪犯工伤死亡、无狱内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良好成绩,使监管改造工作整体上了一个新的水平。经过省监狱管理局的考评验收,各项指标均达到三级监管安全的标准,批准为三级监管安全单位,成为全省首家被省局批准的监管安全三级达标的农场监狱。监管安全创建场以来最好时期;经济上从一个负债多年以农业为主的单位,实现了“三个转移”目标,发展成为以劳务加工为主体的监狱,亏损指标大幅度下降,监狱经济健康发展。

结合我监工作实践,笔者就依法治监下监狱生产的实现,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确立劳务经济的主导地位。监狱经济发展的优势在劳动力上。虽然当今中国社会,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但监狱劳动力优势却是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法比拟的。

一是整体优势,主要表现在劳动力集中、突击性强,技术全面、配置性强,训练有素、纪律性强;二是稳定优势,可以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资源;三是价格优势,许多固有的开支,可不计入劳务成本;四是保障优势,不仅能够保证劳务的有效生产率,而且能够保证合作方有使用配套设施的权利。监狱应扬长避短,借市场经济无形之手,行劳务经济发展之舟。劳务经济既是监企矛盾,也是监企矛盾平衡的体现。改造效益和生产效益在劳务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劳务生产使罪犯由农业劳动转为工业劳动;由室外劳动转化室内劳动;由分散劳动转为集中劳动。虽然监管改造上的要求是广泛的,但“管得住”是最基本的,尽管劳务生产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这都是在“管得住”前提下可逐步得到解决。改造与生产的双赢局面在劳务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监管管理与经营管理在劳务生产过程中达到高度一致。劳务生产,使罪犯的劳动战线大大收缩,劳动现场相对集中;民警的经营活动大大减少,经营管理相对简单。基层工作民警集监管职能与经营职能于一身,工作责任心增强,效率提高。监企分离在劳务经济实践中已经部分实现。第一,劳务经济“两头在外”,传统的“供”、“销”已经分离出去。

第二,劳务经济主要是组织劳务生产,不需要有固定的产品,不用担心产品的市场,不负责产品的市场责任,企业的部分职能已分离出去。

“九五”期间,我监根据压时增效的要求,按照确保安全、效率优先、扶强扶优的原则,有侧重地弥补进了一批机械化程度高、规模大、效益好的项目,形成“缝纫为主、多业并举”的格局,建立了玩具厂、服装厂和皮件厂。劳务加工总产值实现台阶式递增,劳务收入由94年的100万元,增加到

1999年的1580万元,20__年达到2200万元,突破20__万元大关,取得改造、生产效益的双丰收,证明了劳务经济在监狱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是监狱经济发展的成功之路。

二、在结构调整中实现监狱生产的稳步前进。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必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加快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笔者认为监狱结构优化与产业升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围绕品种、质量与效益,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第二,加快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在总产出中的比重。具体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退的调整,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抓大要强,放小而活。通过改组、联合、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剥离监狱附属功能,凸现监狱生产的改造效益,达到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增强监狱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实现监狱安全发展。笔者所在的监狱以前以工业建材为重点。在“八五”期间,监狱党委根据当时市场的需要,抓住有利时机,对水泥厂进行扩建和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但“九五”期间,由于主导产品市场疲软,销路不畅,水泥厂生产经营形势逐渐恶化,营销陷入低谷。20__年,监狱经综合调研分析,将水泥生产线及相应资产所用权转让,并将效益不佳,扭亏无望的一分场砖瓦厂租赁经营,至此卸掉了沉重的包袱,盘活了固定资产。并在1998年建成投产高附加值产品稀土节能灯管,先后又进行了二期扩建改造,其美好市场前景,为监狱工业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拓宽市场门路提供了良好条件,扩张了监狱经济总量,增强发展后劲。作为一个农场性质的监狱,南湖监狱的经济发展经过茶园联合经营、土地承包权经营、水泥厂租赁经营和组建新世纪照明公司的战略重组和经济定位,监狱经济向更加完美的企业管理制度转变。监狱经济在放小后,将集中很大精力抓好对关键、重点企业的管理。具体可以概括为:由基础管理向经营管理转变;重点抓成本、质量、资金管理;由日常管理为主向经营决策管理为主的转移。新世纪照明公司投产以来,产量、销量额持续增长,20__年年产值达到1000万余元,实现利润165万元。今年预计年产值1500万元,预计利润200万余元,成为监狱发展的有力依靠。

第2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关键词】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前景;分析研究

一、引言

监狱劳务加工经济是监狱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监狱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前景研究,可以引导监狱经济逐步与社会主义经济整体发展相连接,拓展监狱经济的发展空间,为我国监狱制度顺利改革提供经济保障。

二、当前我国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发展现状

监狱劳务加工是我国监狱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经济发展形式逐步实现多元化发展,监狱劳务加工经济逐渐成为是我国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完善,社会制度逐渐变革发展,我国实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监狱劳务加工经济一方面为了适应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率;另一方面,实现经济变革与制度变革协调同步,推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进行探究,从我国监狱建工当前发展规模来看,我国监狱劳务加工模式中存在众多问题,深入分析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科学的解决措施,推进我国整体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加工种类单一,市场销售量低

监狱劳务加工是指劳动对象从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都由犯罪劳动力完成。监狱劳务加工主要以生产服装加工、编织袋加工等服务性加工为主要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范围逐步扩大,传统以服务性加工为主的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严重脱离了市场发展整体模式,导致监狱劳务建工的市场销售量低;此外,监狱劳务加工开展以手工劳动作为主要加工形式,人工加工速率和加工质量都低于机器加工水平,监狱劳务加工的“劳动密集型”的优越性逐渐降低,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长远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例如:我国传统监狱加工中以服装加工为主,由于加工人员服装市场需求信息上受到环境制约,导致服装加工生产的技术手段和服装样式都相对滞后,从而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市场竞争力低,监狱经济整体发展缓慢、滞后。

2.经济收益性较低

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收益性较低。一方面,监狱劳务加工经济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销售利益获以“薄利多销”为主要模式,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优势逐渐受到市场需求状况的冲击,导致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市场开拓能力降低,潜在市场的挖掘能力较差,大量的生产产品无法快速投入市场销售,导致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的出现商品挤压,经济运转灵活程度停滞不前,监狱进行的经济收益性低,甚至出现经济负增长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监狱劳务加工的规模行性和稳定性受到严重冲击;另一方面,监狱劳务加工的生产投资规模小,同时生产技术落后,导致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投资成本划分科学性较低,经济发展内部投资,收益的可循环性较低,再加上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市场优势逐渐变成弱势,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性较低,监狱经济发展的周期波动性较大,对监狱经济的长远发展埋下金融发展安全隐患。

3.管理模式与现代市场整体模式不相符

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发展规模受到生产环境的限制,生产规模相对与普通企业的生产规模小,管理制度上依旧停留在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理念上,即坚持“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与我国建国初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模式相吻合,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的经济主要依靠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计划进行计划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生产效率高,生产目标明确化,但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的发展规模和产品上都缺乏灵活性,导致产品生产种类单一,生产模式进过长期的生产运行已经逐步僵化,缺乏一定的创新性。而现代社会注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内部实现综合竞争,企业依靠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获得交易市场。从这点来看,我国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模式与现代市场整体模式不相适应,导致多种多样的问题出现,例如: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发展劳务加工人员分配模式落后,经济收益性较低;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发展体制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监狱经济生产的投资比重逐步加大,但经济收益比重较低,风险性逐步加大,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模式和资金运行的灵活程度受到严重的制约。

三、监狱劳务加工的经济前景发展分析

1.监狱劳务加工管理模式市场化

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前景进一步规划发展,监狱劳务加工管理模式市场化。从传统监狱加工的优势出发,对监狱劳务加工经济模式进行规划管理,结合市场经济管理的模式化发展特征,在监狱劳务加工内部形成规模化劳动密集型生产优势,加强产业结构规划整理实现市场化发展,例如:该监狱劳务加工主要以手工艺品为主,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监狱劳务加工队伍进行重新划分规划,按照加工工艺品工艺生产流程,形成科学的监狱劳务加工生产团队,大大提高了加工部生产的效率,使监狱劳务加工经济附加值增大,经济效益随之增加;此外,监狱劳务加工也可以开辟出条新型产业化道路,将新能源、新材材料。新技术作为取代传统生产模式,降低加工产品的人工附加值,使监狱劳务加工经济的经济效益增加。

2.拓展监狱劳务加工的市场销售范围

拓展监狱劳务加工的市场销售范围。当前我国监狱劳务加工的生产种类仅限于第三方服务加工,这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产品销售范围。逐步扩大监狱劳务加工的种类和领域,增加监狱加工生产的种类,逐步拓展生产加工市场,例如:农业工具生产、工业零件生产等广泛的生产领域;同时,监狱劳务加工的生产领域增加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划,使监狱劳务加工从传统的“监企合一”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销售市场,形成销售计划,使监狱劳务加工经济逐渐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架中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之一。

3.做好监狱加工经济投资、收益协调比重

做好监狱加工经济投资、收益协调比重。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逐步从单一的集体劳作模式向合作互利的交流模式转化,经济投资比重和收益比重的协调水平也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发展。为了进一步开拓监狱加工经济的销售市场,可以适当扩大对监狱运行生产的投资比重增加,监狱内部金融收益比重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原则,适当调整监狱加工经济的投资、收益比重。例如:监狱加工经济模式中实施经济重新规划,将监狱加工经济的生产成本由原来收益的3%调整为15%,生产投资比重增大,监狱加工经济的灵活程度增加,从而使我国监狱经济的增长稳定性增强。

四、结论

监狱劳务加工经济是我国监狱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发展中存在分析入手,加强对监狱劳务加工经济前景规划研究,引导监狱经济发展与监狱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同步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毛家连.“首要标准”下监狱企业转型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6:106-110.

[2]郑迎胜.国有控股公司:监狱集团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性模式[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06:51-53.

[3]金其高,陈耀鑫,鲍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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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家曦.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投融资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5]唐礼彬.YJ监狱企业集团财务绩效评价指标设计与实施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4.

[6]严霄云.符应理论视角:职业教育与中国新产业工人的生产[D].上海大学,2013.

第3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关键词:劳务中介市场;劳务派遣;市场规则;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552;F2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13-02

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就业服务的市场载体,为劳动力市场中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匹配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也是就业服务的核心内容。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劳动事务市场的中介环节,是劳动力流动的媒介和载体。

一、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的现状

目前,南京市劳务中介机构有千余家,主要由三类中介机构组成:第一类是政府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二类是单位、企业或人民团体办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类是个人办的职业介绍所。除此之外,一些无证无照、伪证伪照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黑职介所也混杂在劳务中介市场当中。总体看,目前劳务中介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还不少,除了正常劳务中介外,一些非法劳务市场(黑中介)数量还不少,不仅使一些求职者上当、受骗,而且影响正规劳务市场活动的开展。

二、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1.劳务中介机构不规范

南京市目前通过劳动部门公布的职业介绍机构有25家。实际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远远大于劳动部门批准公布的数字。南京市随机调查的10家劳务中介机构中,证照不全或无证照营业的中介所占60%。据了解,凡开办职业介绍的中介所,一般应三证齐全。包括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职业介绍许可证。

2.政府对劳务中介机构认识不足

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劳务诈骗分子诈骗外来劳务工几十元或者几百元数额小,勒令退还就可,无足轻重,对于劳务工被骗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在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素手无策,更没有积极研究对策,相互推诿扯皮。而在新形势下劳务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实施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其表面形式合法化、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并且能够诈骗多年,则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有相当大的关系。

3.劳务中介市场细分不够

服务对象模糊。虽然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明确不同类中介机构之间在服务对象上应有所侧重,应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但实际上不同类中介机构之间的服务对象差异性并不显著,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趋同性,这就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与私营就业服务的对象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区分,未能充分体现出不同类劳务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差异化。

4.劳务中介机构招聘广告混乱

招聘广告无序化,特别是部分报社和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刊登所谓贸易公司的虚假招聘广告,是求职者上当受骗、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其诈骗行为的关键,招聘广告已经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帮凶”。大多数劳务工是基于对政府办的报社、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招聘信息栏上张贴的招聘广告信任其真实才走出被骗第一步的,这也是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诈骗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实际上,南京市的权威媒体如南京特区报、晶报、南京晚报和在南京市发行的南方都市报,包括南京市人才大市场在内的几乎所有82家政府核准的正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张贴栏,受利益驱动,对刊登招聘广告都是来者不拒,因而劳务诈骗分子就大量地刊登虚假招聘信息坐等求职者上当。

三、南京市劳务中介问题的解决对策

立足于实际,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引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南京市的劳务中介市场建设。

1.完善管理机制

劳务派遣运行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如果不经行政许可擅自派遣,对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设立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已注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实绩表进行评估,建立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于违规的劳务公司,政府强制要求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好的,立即关闭绝不手软。

3.提高公益性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水平

建立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制度、备案制和劳动年审制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派遣机构在签订派遣协议前,应领取盖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格式文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派遣机构将与其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公司每年必须向主管机构证明其已经为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项目费用的证明其已经为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项目费用的证据后才能通过年度审查。

对劳务派遣进行分类规制,推行工艺化的劳务派遣模式。另外,有必要试行工益化改革,要求劳务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对目前各种社会组织兴办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整合或清理,除及少量却有信誉、资质和实力的劳务企业外,劳务派遣机构均应由政府组成。

4.正确界定并严格监督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推行“阳光合同”,明晰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签订劳务派遣的相关合同时,可实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共签一份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约定,以增强劳务派遣用工的透明度,在合同中要明确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加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以防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5.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而现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又没有予以规范的现状,《南京市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用工条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1)法律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各负其责、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公安、财政、民政、建设、城市管理、农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协调与落实工作。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三是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由财政拔专款,设立有奖举报号码并对外公布,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接待和投诉处理工作。五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工作动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

(2)政府主导,构建更加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部门对劳务中介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定位于宏观指导、监督管理,而且还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退出机制建设,促进行业规范、自律。二是引入市场细分的概念,明确不同劳务中介机构的战略定位。鼓励劳务中介机构走专业化、差异化的道路。

(3)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

面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善于借鉴“他山之石”,虚心学习先进经验,才能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和管理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助民力,做到有效监督。劳动监察部门要认识到仅靠自身监督毕竟力量有限,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可目前群众对提供线索往往是有心无力,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将职业介绍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定期公布,或者能通过有关网页、语音电话查询,或者有类似查询国药准字号药品的模式,那么,社会上存在的黑职介就会在群众的监督下暴露无遗,求职者也能区分出真假中介。二是学习兄弟城市经验,加强行业自律。三是评定信用等级,提高行业水准。借鉴宾馆的星级评定模式,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履约尽责的要求,对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进行评定,以此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准。四是有效引导,规范“马路劳务市场”。在适合的二、三类街道建立“零工劳务市场”,提供方便求职者的必要设施,录工信息。

四、结论

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众多社会中介组织的一个分支,其作用是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近年来,由于政府的推动,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等因素促进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的不重视、劳务中介组织鱼龙混杂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营中介组织的运作,对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以促进其中介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立足于实际,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引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整个劳务中介市场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桦宇.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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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郝朝晖.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J].企业经济,2005,(1).

第4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为依托,建立健全与我市实际相适应的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的转变,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充实、任务下移、体系延伸,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引导和帮助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从年7月至年7月,用一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资源共享、动态监管、服务重心下移、信息向上汇集、工作上下联动,市、县、乡三级执法并覆盖全市城乡用人单位的新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体系。利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平台,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中进行监管;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相关信息汇集到市级网络化数据库中,基本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化。以达到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遵纪守法、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工作方案要明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经费来源等内容,做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监察网格划分明确,确保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网络平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以“一户一档,一路一册”的方式为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档案。劳动保障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劳资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残疾人招用情况等用工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乡镇(街道)、县(市、区)逐级上报并联网,建立起全市网络化数据库。在建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数据库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等要素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与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比、动态监控、分类管理、统一受理、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体系的作用,夯实全市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三)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年7月30日前,按照“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的标准,对各县(市、区)“两网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郸城、西华两个省试点县一并进行综合评定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查、考核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属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查处、行政处理(处罚)、年度书面审查、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同时负责成立指挥大厅。

(二)县(市、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日常管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协管员职责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录入和更新;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对新开业或未被纳入监管的诚信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欠薪欠费的、一年内被投诉2次以上或有集体上访等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负责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基本监管责任单位,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下,负责按照辖区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网格责任区,指导各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一般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负责将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录入、更新,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对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等事项进行催告,逾期不办的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负责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按照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机构、场地、人员、制度、工作等相关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和对各网格工作的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好“两网化”专项资金的安排工作;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负责恶意欠薪逃匿案件的处理;市总工会负责做好网格内用工单位基层工会的建立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网格内全部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全市已申办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信息;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5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监狱经济是伴随着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及其发展不仅能使罪犯劳动力资源得到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能为监狱有效执行刑罚提供物质保障和现实载体。而监狱经济的运行状况,直接取决于监狱经济体制。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监狱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监狱和监狱企业合为一体的体制,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也受到了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表现在监狱经济方面,面临着监狱企业补充监狱各项建设经费、生产经营债务、办社会等负担过重;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发展空间严重受阻;传统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等主要困难与问题。表现在监狱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现行监狱经济体制的瑕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主要弊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面临的困难与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这一问题也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对监狱经济发展历程进行总结回顾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狱经济的重要地位,论证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多方面分析了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对策。本文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监狱 经济改革 探讨

目 录

摘要 ……………………………………………………………1

引言 ……………………………………………………………4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7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7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7

(三)监狱经济关系 …………………………………………9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0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14

(一) 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 15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 16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 …………………………………19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 20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 20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 24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 27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 27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 28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 29

结束语 ………………………………………………………… 34

参考文献 ……………………………………………………… 35

后记 …………………………………………………………… 37

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引 言

罪犯劳动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 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创造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劳动实践是人的意识、观念产生、发展及转化的主要源泉。罪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应该参加劳动,需要在劳动中改造自身。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改造罪犯。

罪犯劳动并非我国独有。16世纪建造的阿姆斯特丹监狱据认为是“以劳动疗法使犯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批现代监狱。 罪犯劳动也是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囚犯义务。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明确规定服刑犯人须参加劳动。现代各国监狱普遍认为,对罪犯的有效劳动进行合理的经营还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节约改造成本。

我国的罪犯劳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劳动学说为指导,成为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基本手段,从而使罪犯脱离了残酷的惩罚和压迫,这是我国罪犯劳动的本质和特色所在。我国现行《监狱法》明文规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改造原则,并由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适应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保障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和条件,监狱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进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一个特殊部分即监狱经济。

我国监狱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特殊组成部分,受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狱工作的附属地位。从建国初期的“三个为了” ,到“两个结合” ,再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历次监狱工作方针虽然都是符合当时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正确指导,但是监狱经济的地位始终处于附属的地位,对监狱经济的管理同监狱管理一样,长期实行中央和地方管理,逐步形成了“监企合一” 的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生产靠计划,材料靠供应,设备靠调拨,产品靠包销,根本不存在竞争,这与监狱集中领导、半军事化管理、封闭式运行的体制十分适应,使监狱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发展监狱经济不仅提供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缓解了国家财力不足、监狱经费紧张的状况。但是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附属地位,监狱企业的管理十分粗放,效益低下,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监狱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加之监狱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产品杂,机械、煤炭、电力、建材、农业等传统产业几乎无所不包,且地处分散,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竞争力差,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和复杂的经济格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监狱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普遍出现了经营困难。同时由于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到位,监狱企业又背负上补偿监狱经费和办社会职能的重负,造成监狱经济步入发展困境。市场经济要求监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由于生产收入和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企业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服从、服务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的工作方针,又要遵循各自所处的行业特点、规律、法规办事,所以监狱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且由于监狱经济的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发挥,个别监狱甚至发生了利用职权创收等严重的警察犯罪案件。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作为监狱主管部门会同理论界与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狱经济困难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监狱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但是至今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经济发展问题。针对监狱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监狱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但是由于全国监狱经济管理模式和条件千差万别,一直没有探索出普遍适应全国监狱企业发展的成功道路,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坚冰。

笔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1、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三)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企业)、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管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特殊体现。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掌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背。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

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

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

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政治原因。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根据直接引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和劳动学一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监狱就是国家凭借强力的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劳动的场所。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的工具” ,其具有依法监禁和惩罚罪犯,保持国家政局稳定,维护社会安康有序的重要职能。但是,监禁和惩罚罪犯不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是“改造他们”。要“组织罪犯劳动,从而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品质,新的语言,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态度,学得一定程度的劳动技能,以利于从监狱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位,从政治上讲必然设定在通过教育改造进而让罪犯认同社会主义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的人这一层面上来。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公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除了监管惩治和教育转化手段外,主要依靠劳动改造手段即通过组织监狱经济生产,在罪犯劳动中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是监狱政治属性的有效体现。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监狱经济是伴随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监狱经济既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的共性,又具有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个性特征。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刑罚执行制度变化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监狱经济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 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我国的监狱生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有了监禁反革命分子的监狱,出现了监狱生产的雏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尤其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关押和改造犯罪分子,先后建立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犯人自新所等刑罚机构,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罪犯从事生产劳动。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改造罪犯问题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同志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中心的各个根据地,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分别建立了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教育、劳动制度。由于这时期的监狱大多在农村,监狱生产主要以农业为主,以佣工、小手工业、运输业为辅。比如晋察冀边区监狱,1942年关押犯人2000余名,代耕土地2100亩。太行区监狱自种310. 2亩,代耕268. 2亩,开荒180. 6亩,其它513亩,总计1272亩。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迅速扩大,监狱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开始依托城市发展工业项目。比如,1949年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利用伪陕西省第一监狱留下的两架破旧石印机开始了石印生产,利用接收下来的手铐、脚镣开始了制钉生产,利用废铜搞起制造墨盒的铜工生产,利用破棉被作原料进行制鞋生产,修复旧织布机进行纺织生产等等。

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是在复杂环境和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生产的目的首先是改造罪犯的犯罪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监狱自身的困难,争取监狱经费自给自足,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尽管建国前监狱生产的条件十分简陋,生产规模不大,但是就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性质和监狱生产的特殊组织管理形式而言,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已处于监狱经济的萌芽阶段,它为建国后监狱经济的创立发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不甘心灭亡的反动势力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企图将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集中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除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绝大部分被判处了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时期,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关押场所严重不足。国家因财政困难,无力大规模修建监狱,解决罪犯的吃、穿、住问题。为了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在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提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 。根据中央的指示,由公安部集中统一领导,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力更生” 的原则,开始了大规模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劳改生产也随之全面铺开,相继建成了一批工厂、农场、矿山,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能力。不仅解决了关押场所紧张和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而且为以后监狱生产大规模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1、1952年至1956年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全面发展阶段。

监狱经济是在监狱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初期,我国的监狱生产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对此,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提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民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应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内,在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1954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和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监狱生产全面展开,生产场所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发展大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到1956年,监狱生产己形成了农业、工业、矿山、建筑、商业、运输等门类比较齐全的经济格局,而且其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己与国民经济相衔接,从而得到飞速发展。

2、1957年至1965年大规模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由于党和国家加强了对监狱经济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由薄一波为主任的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劳改生产划归地方国营管理后,地方财委从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了积极扶持,劳改机关大胆使用在押罪犯中的科技人才,排除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使劳改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突出表现是:农业方面由单纯粮食生产发展为粮、棉、油、畜牧、加工等综合经营,粮食产量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工业方面,由手工业、加工业、小作坊向钢铁、化工、电子、冶金、矿山、纺织、机械等重工业、制造业、能源基础工业发展,相继建设了一批改造好、生产好、物质条件和设备好的工业企业,并生产出了一批高、精、尖产品和国家急需产品。到1965年,全国劳改生产工业总产值达17. 6亿元,粮食总产量达18. 4亿斤,物质基础大大增强。

3、1966年至1976年在困难中发展阶段。

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劳改工作也遭到了林彪、“四人帮”的摧残,全国劳改单位被砍掉一半,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了6096亩,固定资产损失20多亿元,不少劳改单位一度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生产、基建和物质供应全部纳入地方非生产部门,致使基建资金和管理经费无人负责解决,给劳改经济造成了严重困难。但是,各地劳改机关和广大劳改工作警察怀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内乱”中坚守岗位,克尽职责,采取各种方式抵制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一方面做好监管改造工作,保证劳改场所的稳定,另一方面,在社会厂矿企业停工停产闹革命的时候,大力发展劳改生产,为国家提供急需的工、农业产品,在特殊困难的条件下,劳改经济保持着增长的势头。

4、1977年至1992年恢复整顿与发展阶段。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我国劳改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和整顿劳改经济。工业方面,调整生产格局,改善经营管理,向多行业、多门类、多品种、低消耗、高技术含量发展;农业方面,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向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发展,多种经营取得良好效益。这一时期是监狱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劳改经济坚持改革、开放,从抓内部机制的转换入手,积极推行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开拓多元化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为:企业素质明显提高,一大批企业被评为省级、部级先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一部分科技先导型的企业集团,产品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监狱经济效益呈现快速增长。到1990年,全国监狱年产值达25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0.8%。

5、1992年至今进入市场经济艰难发展阶段。

进入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监狱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监狱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严重挑战,从观念、体制到经营管理方式都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很不适应,相当多的监狱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中,有一部分甚至己经达到崩溃或破产的边缘,监狱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

据统计,至2005年,全国共有监狱多所,在押罪犯多万名,其中有未成年犯管教所所,未成年犯 万余名,监禁率为。监狱创办各类企业总数余家。这些企业都是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有关规定,经过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

按照与监狱工作的紧密程度,这些监狱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必保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 55%。根据监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初步分类,这些必保企业可大致划分为:发展型企业,占必保企业总数的18. 6%;一般型企业,占47. 8%;困难型企业,占33. 6%。一类是为监狱生产服务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9. 9%。一类是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 59%。

按照行业划分,监狱企业中,工业企业**余家,约占企业总数的64. 9%,主要从事机械、建材、煤炭、冶金、轻工、纺织等产品生产及劳务加工业生产;农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7. 7%;建筑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 2%;服务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 5%;其他类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 8%。在余家工业企业中,有自主产品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9%;其余企业主要从事来料来样性质的劳务加工。

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令人堪忧。据统计,至2002年,全国监狱企业共有生产经营性资产亿元,资产负债率**1%,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利润亿元,当年补充监狱执法和管理性支出经费34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帐44亿元。全国整体盈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1个,盈利额亿元,其中山东省盈利亿元,占盈利总额的%,其余均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面达38%。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监狱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受到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的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当前监狱企业既面临与社会国有企业同样的困难,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困难和问题;既有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也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出现的难题;既有资金、技术长期投入不足,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造成的困难,也有自身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规范形成的制约。总体上看,监狱企业比一般社会国有企业困难更大,情况也更复杂。

1、监狱企业负担过重。

监狱企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负担:

一是补充监狱各项经费的负担。按照现行的《监狱财务制度》(1997年财政部发),靠监狱生产收入补充的费用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监狱建设费用。第二种是监狱维持基本运转所需经费。第三种是维持监狱正常运转所需的其它经费。如,2000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共88亿元,实际支出122亿元,企业弥补了34亿元;2001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109亿元,实际支出144亿元,企业弥补了35亿元。2003年8月,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有关监狱工作会议上指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标准,要保证监狱正常运转,(年监管改造经费)至少需要200亿。(目前)这个差额约90亿,而且这90亿不是一次性投入,年年要投入这个数,将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投入还要增加,还要逐步提高。”可见,由于监管改造经费的实际需求与财政保障之间的矛盾,使补充财政经费的很大缺口日益成为监狱企业过多过重的负担。事实上,目前也已经形成了财政按既定项目和财力状况给予部分经费保障,监狱系统维持运转所需其余各项经费都由监狱企业兜底的格局,致使多数企业已经不堪重负。

二是债务负担。尽管自2002年以来,司法部积极协同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批开展开行贷款核销工作,但近几年来全国监狱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左右,远高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长期没有国家资本金注入,流动资金和各项生产经费完全靠贷款,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绝大部分用于补充监狱经费和维持整个监狱系统的运转,难以还贷而多年积累成债;二是在生产补充监狱设施建设经费仍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监狱为应急,迫不得已将生产性贷款用于监狱设施的建设,实事上形成了短期内无法偿还的长期债务;三是不少省市对国务院为扶持监狱企业制定的专项贷款贴息政策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企业贷款越多,负担越重。据调查,目前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吉林、陕西等全省系统的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己接近或超过100%。全国现有困难型的余家监狱生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大多数已资不抵债。沉重的债务负担,致使监狱企业不堪重负,举步维艰。

三是人员和办社会负担。由于财政没有负担监狱系统的工人经费,监狱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这些大量在职和退休工人愈来愈成为监狱自身背不动、卸不掉的沉重包袱。监狱企业生产困难不断加重,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办社会。以2000年为例,当年监狱系统工人经费总支出就达亿元;个监狱创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社会机构,仅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就达近8亿元,这些费用全部转嫁到监狱企业,由其负担。

2、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存在部分罪犯坐吃闲饭。

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9年,国家共给监狱企业安排生产性基建和技改专项贷款124亿元,建成1200多个生产项目,解决了万名罪犯的劳动改造手段和场所问题,使全国监狱提供的罪犯生产劳动岗位达到万个。但是进入“十五”时期以后,监狱企业己经没有任何形式的国家投资支持。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决策机构开展的多轮次“严打”整治活动,押犯数量增幅较大。加之不少监狱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开工不足等原因,监狱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罪犯大量增加,监狱无力扩大劳动场所,增加劳动岗位,“坐吃闲饭”的罪犯越来越多。2005年,监狱在押罪犯**多万人,罪犯生产劳动岗位缺口近40%。

二是一些罪犯将丧失原有劳动岗位。如资源枯竭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国家产业政策明令关闭或淘汰的“五小”企业 ,地处当地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区域内的监狱农场,监管安全或生产安全缺乏保证的劳务性生产,以及即将实施关闭破产的其它监狱企业等。

三是实施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着监狱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规模太小、过于分散的监狱连同劳动力场所进行重新整合后,劳动岗位也会相应减少。

四是相当一部分监狱企业由于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据对全国监狱企业生产的756种工业产品的统计,70%左右属于一般或市场滞销产品。

3、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体制上相对封闭等原因,监狱系统内外对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如何确定监狱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多年来认识不统一,又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致使对实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议而不决,监狱企业改革长期游离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之外,目前绝大多数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监企合一”的老体制。传统的监狱生产一直是按照监狱行政管理体制管理的,实行的是一个监狱两块牌子的“监企合一”模式。对这一体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2001年8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中再次予以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90号)则规定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具有“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能。目前,除部分地市监狱所属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的主管部门管理外,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监狱的管理体制相同,实行“省、部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即:企业在生产、计划、资产、投资、劳动、人事等方面都由省监狱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基层监狱的生产管理方面,主要沿袭计划经济时期多年的惯例,实行“监企合一”的管理办法。长期以来,许多监狱的门口同时挂着两块牌子,一块是监狱的牌子,一块是企业的牌子,对内称监狱,对外称企业。监狱长既是监狱的行政首长,又是监狱企业的厂长、经理;监狱警察既是刑罚执行人员,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监狱既要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又要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体制下,要求监狱功能多元化,不仅要承担监管改造罪犯的专政机关的职能,还逐步承担了办企业,办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在经费保障上,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经费实行的是以收抵支的大包干模式,这种经费保障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取得了成功,但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监狱企业背负的沉重负担让企业举步维艰,继而影响到监狱经费保障问题和正常的监管改造工作,甚至出现了监狱警察发不出工资,罪犯吃不上饭的窘境。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现行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短缺时代是可行的,它曾一度创造了辉煌,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入世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其存在的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

1、监狱执法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

监狱管理体制与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合一导致监狱职能严重错位。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对内是监狱,对外是公司或厂矿),一个单位两项任务(刑罚执行、经济任务),一个人两个职务(既是监狱长,又是经理)的怪现象。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但是,由于国家提供的监狱经费未能全额保障,为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为了切身经济利益,监狱工作实际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到重要的位子上,因此监狱的执法职能必然严重削弱,出现执法职能不到位的现象。

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讲,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在国家经济运行中没有完整的企业经营权,表现在:一是对自己的资产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受益权和处理权;二是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没有自主权;三是企业管理人员是监狱人民警察,其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完全直接挂钩;四是企业对其债务不具有完全清偿的民事权力能力,更不能通过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经济法律关系而实现自身的优胜劣汰;五是监狱企业没把经济效益最大化当作自己的根本目标,而法律规定首要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质职能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刑罚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单从外部环境条件讲,系统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案至今尚无正式出台,使得监狱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无所适从,监狱经济管理职能无法到位。

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方面讲,“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和错位,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企业经营者必须在背负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下从事经营,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性使得它难以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难以实现优化组合,无法象真正的企业那样去组织管理,去应对市场风险和挑战,引进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才,更无法形成产权和投资的主体多元化。再加上历史上形成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等原因,以及企业的额外负担沉重,经营者素质不高,劳动技术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设备技术难以更新,新产品难以开发,融资无渠道,在国有企业中发展日渐落后,经营日趋艰难,除极少数企业盈利外,绝大多数企业困难重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处于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边缘。人们期望的改造与生产相互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的目标难以实现,甚至相互制约。

2、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动改造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且基本上独立于社会,因此许多监狱除了承担教育改造和监狱生产任务外,还要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有的还设立了派出所、法庭及社区管理机构。监狱形成了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而这些办社会的成本大多转嫁到监狱企业身上,由其来负担消化。监狱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目前却成为影响监狱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监狱其它各项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监企合一”问题的严重性在此也显得十分突出。我国监狱与监狱企业、监狱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己经合体共生了几十年,相互之间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不仅表现在供养关系上,而且监狱企业及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实际上是许多警察、警察家属子女赖以就业谋生的唯一场所,设置在中等城市以外的监狱尤其如此。当改革分离监狱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职能时,不能不慎重考虑监狱巨大经费开支的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实现形式的稳定有效,部分警察(主要是专业技术警察)及大批家属子女的就业出路,监狱企业由谁来运作经营保值增值并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服务,监狱社区的服务职能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里的每一个方面的改革调整都是棘手的难题。在稳定、发展、改革的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大问题,而监狱的安全稳定决不像有些人所想的“只要不跑犯人、不出恶性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那么简单。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个系统问题,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中每一个问题解决不好,都足以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3、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监企不分”和国家不能足额保障监狱经费到位,最终形成收支不分。为追求经济利益,解决监狱经费不足等问题,某些监狱及监狱领导干部以牺牲严格、公正、公平执法为代价,在罪犯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上,搞权钱交易、权刑交易。如,大连监狱案便充分暴露了现行“监企合一”体制的弊端,这种因体制弊端所产生的司法腐败虽是个案,但却有典型性。该案大连监狱利用罪犯帮助监狱企业找项目、找产品销路、找市场、找资金,与不符合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进行权刑交易和权钱交易。以大连监狱长谢红军为首的多名干警在这些交易中徇私枉法、贪污受贿,震惊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此事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了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司法部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要举一反三,狠抓整顿。出现这种现象固然缘于少数监狱干警的素质低下,但体制缺陷可能才是最根本的原因,这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这种因体制原因滋生的司法腐败,是产生监狱执法环节腐败的源头。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如上所述,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深入改革监狱经济体制,会触动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为了减少阻力,取得应有的效果,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要进一步明晰国家与监狱企业的职责。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受历史条件的约束,国家为监狱提供运转经费的责任被转嫁给了监狱企业,而监狱企业由于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制约,不能充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无法为监狱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在当前国家财政实力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为监狱提供财政经费的应有职责,以减轻监狱企业的负担,彻底改变两者之间的责任转嫁问题。

2、要彻底纠正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错位。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监狱要通过创办和经营监狱企业,解决自己的运转经费问题,因而实践中必然出现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错位的问题,即监狱为了生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监狱企业的经营方面,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反而被淡化;而监狱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又不得不承担起劳动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企业创造利润的职能也被淡化。监狱承担起了监狱企业的职责,监狱企业承担起了监狱的职责,导致监狱不像监狱,监狱企业不像企业的后果,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的错位,严重地影响了它们各自的发展。监狱体制的改革,必须打破“监企合一”的制度约束,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归位,这样才会避免监狱和监狱企业相互间的消极影响。

3、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与效益。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其所以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原因之一就是,监狱企业的发展严重地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使得监狱企业无法充分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就必须坚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的原则,使监狱企业受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监狱企业在最大程度上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另外,监狱企业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一步扩大监狱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以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4、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监狱企业承担着为监狱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问题,因为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经济性质之外,还具有明显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性质。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不仅要能够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而且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使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或避免“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增强两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

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管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企分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三是分类改革监狱企业;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五是建立监狱与公司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对于“监企分离”中监狱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具体设想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精神,应在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分别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在司法部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生产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监狱局成立专门的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母公司);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在监狱设立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由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负责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生产项目,组织产品进入市场,享有对其在监狱所设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监狱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实行“监企分离”后,原监狱所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集团公司所有。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特殊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管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

思考二:规范建立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监狱企业作为罪犯劳动的实现场所,其性质和地位不容置疑。关键是如何既保证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实现,又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一种制度和体制来规范。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狱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是集团公司(母公司)都应当在实行“监企分离”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监狱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对经营者的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实行对经营者的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和市场约束,强化企业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制约与监督,进而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经理人管理体制,加快经理的职业化建设。监狱企业体制改革以后,靠原有企业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市场中招聘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来为监狱企业工作,对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套制度,建立健全好这项制度是监狱企业进入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对原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要建立一套监狱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机制,以保证监狱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

第三,建立有效的经理人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司的内部对经理人可以实行年薪制、薪酬期权制,报酬和业绩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紧密挂钩等。这样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四,实现监狱企业所有制成份的多元化,可逐步改变国家完全独资的监狱企业结构,监狱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其他经济成份可以参与到监狱企业中来,这样非常有利于监狱企业向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建立相对集中的、比较稳定的监狱企业股权结构,可将监狱企业的国有股转移给其他一些法人团体,让他们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各法人为了追求自身集团的利益,从而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的内部治理更有效。监狱企业也可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成为上市公司,这样融资的渠道会更加广泛,管理会更加规范。监狱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个探索,前期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方向发展,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试点监狱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思考三:逐步做到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收入“收支两条线”

就是将监狱执法和管理经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同时,监狱生产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在作必要的费用扣除后,逐步以规范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从而做到“收支两条线”。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标准全额保障到位,“监企分离”就难以真正运行,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

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管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管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思考四: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监狱及企业办社会,不仅给监狱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沉重负担,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自办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

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管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管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结束语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管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意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 张秀夫.《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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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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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8. 张晶.现代监狱理念与监狱立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7期

9. 王平.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2期.

10. 高寒.监狱生产的定位与运行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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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张仁德.企业理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7. [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吴经邦等译.新制度经济学.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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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胡配军.监狱警察职业化研究.中国教育E网.

21. 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22. 王泰.监狱管理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

23. 王淑华等.谈“入世”后监狱经济的发展.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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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金鉴.《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法制日报》1993年12月.第3版

26. 唐一军.张栋.我国监狱经济发展改革的思考.经济管理的创新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27. 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2》.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9. 中国司法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3》.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30.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4》.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31.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

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管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企分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三是分类改革监狱企业;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五是建立监狱与公司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对于“监企分离”中监狱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具体设想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精神,应在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分别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在司法部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生产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监狱局成立专门的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母公司);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在监狱设立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由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负责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生产项目,组织产品进入市场,享有对其在监狱所设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监狱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实行“监企分离”后,原监狱所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集团公司所有。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特殊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管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

思考二:规范建立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监狱企业作为罪犯劳动的实现场所,其性质和地位不容置疑。关键是如何既保证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实现,又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一种制度和体制来规范。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狱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是集团公司(母公司)都应当在实行“监企分离”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监狱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对经营者的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实行对经营者的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和市场约束,强化企业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制约与监督,进而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经理人管理体制,加快经理的职业化建设。监狱企业体制改革以后,靠原有企业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市场中招聘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来为监狱企业工作,对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套制度,建立健全好这项制度是监狱企业进入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对原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要建立一套监狱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机制,以保证监狱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

第三,建立有效的经理人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司的内部对经理人可以实行年薪制、薪酬期权制,报酬和业绩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紧密挂钩等。这样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四,实现监狱企业所有制成份的多元化,可逐步改变国家完全独资的监狱企业结构,监狱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其他经济成份可以参与到监狱企业中来,这样非常有利于监狱企业向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建立相对集中的、比较稳定的监狱企业股权结构,可将监狱企业的国有股转移给其他一些法人团体,让他们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各法人为了追求自身集团的利益,从而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的内部治理更有效。监狱企业也可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成为上市公司,这样融资的渠道会更加广泛,管理会更加规范。监狱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个探索,前期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方向发展,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试点监狱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思考三:逐步做到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收入“收支两条线”

就是将监狱执法和管理经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同时,监狱生产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在作必要的费用扣除后,逐步以规范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从而做到“收支两条线”。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标准全额保障到位,“监企分离”就难以真正运行,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

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管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管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思考四: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监狱及企业办社会,不仅给监狱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沉重负担,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自办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

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管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管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结束语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管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意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 张秀夫.《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1版.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7.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8. 张晶.现代监狱理念与监狱立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7期

9. 王平.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2期.

10. 高寒.监狱生产的定位与运行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11. 辛国恩等.二十一世纪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12. 张绍彦.中国监狱发展走向.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卷.

13. 张绍彦.中国监狱改革论略.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4.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 1999年.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15. 汪丁丁.企业家的形成和财产制度——评张维迎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16. 张仁德.企业理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7. [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吴经邦等译.新制度经济学.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第1版

18. 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19. 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20. 胡配军.监狱警察职业化研究.中国教育E网.

21. 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22. 王泰.监狱管理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

23. 王淑华等.谈“入世”后监狱经济的发展.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6月

24. 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25. 金鉴.《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法制日报》1993年12月.第3版

26. 唐一军.张栋.我国监狱经济发展改革的思考.经济管理的创新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27. 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2》.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9. 中国司法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3》.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30. 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4》.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第6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律知识培训班,通过培训,增强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普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工作指南和劳动者维权宣传专栏,把宣传与服务有机结合,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到千家万户,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开,全面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力度,每位专职监察员全年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30户,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职业介绍以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非法职业中介、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重点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和农民工支付情况等专项行动,按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务必做到突出专项执法检查的规模性、联合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三是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到案必查,查必果,全区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8%以上,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高度重视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争取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四是做好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主要是认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根据省、市、区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要求,全力做好辖区内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扎实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

五是加强与住建、工商、交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一是对“两网化”管理信息数据进行全面检查,补充、完善和更新用人单位信息内容,以便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二是建立健全区、镇(乡、街道)联合一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体系,实现信息准确,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四、努力打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亮点。

一是在历年劳动监察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作为今后的主要工作,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行动的开展,把我区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劳动用工底子摸清,力争率先在全市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从而成为全市劳动用工案件工作的亮点。适时保证机关、事业、企业劳动用工底数清,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是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重点是规范劳动用工招工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法是:切实规范招工市场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在招工主体资格、招工广告信息内容、性别和年龄与工种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招工广告信息的公开实行严格审批,积极查处非法招工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

五、全力做好劳动保障接待服务工作。

一是做好劳动监察前台服务工作,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接待和咨询解答服务,搞好来信来访登记,限时办结,及时答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共产党员先锋岗”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的形象。

第7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一个重要会议,省厅__*处长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说明省厅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刚才,__县李县长作了讲话,__同志作了经验介绍,大家一同参观了__县__乡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下面,我就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深入扎实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最根本、最基础的环节,在整个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是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新形势,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工作报告,提出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五大奋斗目标,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为艰巨的任务和使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还不容乐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只有夯实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扎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才能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才能促进和谐、巩固和谐、保障和谐,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是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出台,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为了树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打牢劳动保障监察根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手段,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是固本强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几年,随着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的基本建立,执法依据的基本健全,监察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从总体看,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普遍存在机构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案设备落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已势在必行。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真正把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重心下移,夯实根基,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充分肯定民权县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尤其是被省厅列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6个试点单位前后,__县劳动保障局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遵照省、市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体现了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展示了敢于走在前、干在前,敢打硬仗、敢为人先的精神风貌。特别是__县劳动保障局紧紧抓住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牛鼻子”,坚持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为依托,大力开展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全县每个乡镇都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全县配备54名兼职监察员,实现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心下移,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基层的延伸,建立了县城、乡镇两级劳动监察管理网格,初步形成了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整体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走在了全市前列。__县能取得这样好的成绩,得益于省劳动保障厅尤其是厅监察处的关心指导,得益于__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__县劳动保障局上上下下更是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对此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向__县委、县政府,向__劳动保障局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各县(市)区认真学习__县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实现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突破、新跨越。

三、明晰思路,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健全监管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实现“经济强市、文化名市、和谐兴市,力争跨入中原崛起第一方阵”的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总体目标是:通过抓基层、抓基础、抓能力、抓作风,进一步创新执法模式,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保障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使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各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努力创新执法模式。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力量,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等措施,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改事后纠正为事前预防,变被动应付为主动管理。各县(市)区要创新执法模式,以劳动保障信息平台为依托,积极推进“网络化”建设,交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实行监察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要扎实推行“网格化”管理,形成在城镇实行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在农村实行县(市、区)辖乡(镇)、乡(镇)辖村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横向管理网格化、纵向管理层次化、监督管理基层化。

(二)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建设,努力健全监管体系。健全的工作机构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保障。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的不断增加,现有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基本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要求,积极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汇报,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按照辖区内职工人数不低于1:8000的比例配齐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要采取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聘任兼职监察员,在社区、村聘任联络员、在企业聘任法律监督员的办法,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建设,努力形成以县(市、区)为基础、街道(乡、镇)为纽带、社区(村)和企业为重点,覆盖城乡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业五级监管网络。

(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制度建设是第一位的因素。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坚持“二级执法、五级监管”的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好的做法,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和按时结案制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劳动保障联络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切实做好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及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要告知其其它处理渠道或司法救济途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遵照“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原则,提高办案效率,保证举报投诉结案率在95%以上。二是继续落实农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落实建筑领域和餐饮娱乐行业农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加强巡视检查,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劳动保障联络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监督具体工作的落实,保证每个建筑工地和每个餐饮娱乐场所都按照要求设立公告牌,告知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和维权途径,使农民工知法、懂法,自觉依法维权。三是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要加强企业用工书面审查,加强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积极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被核定为c、d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要及时征集、更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逐步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要深入用人单位,加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使更多用人单位进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行列。四是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继续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情况通报制度、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月要与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劳动保障联络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了解基层工作开展情况,掌握用人单位用工动态。要与 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及时指导处理存在的问题。五是积极探索预防有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城乡并重、统筹监管”的方针,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规范企业尤其是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行为的好做法,逐步建立起预防有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四)全面提升监察队伍能力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能力建设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的内容和基本保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一要加强教育培训。要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资格培训与干部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劳动保障干部培训规划和考核任用体系,通过经验交流、培训研讨等形式,切实增强监察工作人员五个方面的能力:即把握大局、谋划长远的能力,依法行政、公正办案的能力,调查研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协调、打开局面的能力,廉洁自律、抵御腐蚀的能力。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二要规范人员配备。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联络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同志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三要严格执法。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内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主办监察员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现岗位责任、办案人员、办案时限、案件结果、监督人员“五公开”,实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执法用语、执法证件、执法标志“六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持率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越位、错位和不作为现象。

四、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的领导。

第8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物流行业发展不成熟,监管存在疏漏,打击力度及宽度不够的条件,正在使物流行业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经济犯罪行为常态化。一些物流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物品时,不问、不查,有些甚至明知道是违禁物品,也会在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后,继续运输,这似乎已经成为快递物流企业发展的一种潜在行业规则。而涉税案件常态化趋势就更加明显,不开或者虚开或者贩卖发票的行为比比皆是。虽然一些物流快递企业,依靠一些非法的收入所得支撑了其在一定时间内的发展,但这对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是对消费者利益及国家利益的严重藐视,是破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恶劣行为,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并在明确这一弊端症结的条件下,加大整治力度,遏制物流行业经济犯罪的常态化趋势。

二、物流行业易发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行业内部过度竞争导致利润微薄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物流行业所提供的仓储、运输服务附加值较低,缺乏品牌建设,大量中小企业的短视行为,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的低水平竞争,恶性价格战此起彼伏,物流企业的利润微薄,几乎已无法承受劳动力和运输成本的持续快速增加。为了维持企业的经营,尽可能的争取利润,物流企业本身就会普遍采用商业贿赂行为争取更多的大客户,甚至不惜为一些网络犯罪、走私犯罪、生产伪劣产品犯罪提供便利,而大量的会计舞弊及涉税案件也会与此伴生。长此以往,在监管乏力、犯罪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物流行业的经济犯罪,或为其他犯罪提供便利的犯罪必将向着经营常态化发展。(二)体制分割加剧了行业分配的不公平中国的物流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铁路、航空及邮政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都有中小物流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凭借资源及政策,更容易在竞争中获得利润,同时,这些国有物流企业的员工薪酬及福利水平,管理控制水平照比其他物流企业也有很大的优势,但进入却存在很高的体制门槛。如此便造成国有物流企业在挤压中小物流企业利润的同时,又为同行业建立了较高的工资标准,无形中增加了其他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如此就扩大了物流领域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利润差距,根据经济犯罪模型,利润差距扩大意味着弱势企业生存状况的恶化,犯罪参与的机会成本下降潜在收益上升,于是更多的中小企业将会“理性”的选择犯罪。(三)非法与合法市场的收入差距导致个体犯罪增加除物流企业自身存在参与犯罪的动机外,物流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行为也屡见不鲜。如果把物流行业内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合法市场和非法市场两种,那么物流行业的个体经济犯罪则可以看作是该劳动力市场时间分配的问题,当合法市场的收入不及非法市场时,随着差距的扩大,人们将会把更多的时间分配到非法市场。而我国物流行业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的固化,导致对廉价劳动力优势的过度依赖,忽视技术升级,面对不断增加的业务量和不断提高的服务要求,超负荷的工作实际上再不断降低劳动力个体的合法收益,降低了犯罪的机会成本,刺激劳动者本身将时间分配到非法市场,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四)监督控制乏力降低了犯罪成本物流业务特点决定着物流企业分布及物流过程的跨区域性,这就需要对该企业进行监督的部门耗费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区政府部门和同一地区各部门协调困难,监督成本很高。另一方面,以物流为依托的经济犯罪或违规行为,通常与正常的物流业务混杂在一起隐蔽性较强,监督的效果较差。两方面因素长期共同作用导致监督部门的工作开展不利,甚至不作为。另外,目前我国物流行业企业数量很大,但效益参差不齐,企业规模差距极大,且以小中型企业为主,而这些小型、中型物流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低,计算机技术在仓储物流过程中的开发和运用还受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的监督、控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为违规操作或者违法行为提供大量可以操作的空间。

三、减少物流行业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

第9篇:劳动力市场监管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队伍不足,力量薄弱,一些县(市、区)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市直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管辖范围外的各类企业;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外埠用人单位;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县(市、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市劳保障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应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年度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职工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发展和谐、稳定、规范、守法的劳动关系。一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用工监察,杜绝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延长劳动时间、违规收取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三是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工程施工、餐饮住宿等行业和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支付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使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五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拐骗劳动者和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六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劳动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栏,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对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对有吃、拿、卡、要等违规执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失误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三是建立领导督办责任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群体性上访的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挂督办,靠实工作责任,限期办理结案。四是建立工作考评及通报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公开、公正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重的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