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公司制度范本精选(九篇)

公司制度范本

第1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第一章 总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档案管理、保密原则、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行为规范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奖惩制度等。

3.本制度适用滑县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行为规范管理

1.员工在公司内一律穿工作服(副总级以上及试用期员工除外),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要做到仪表整洁、干净。

2.员工上班必须佩带工作卡。

3.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每天上午及下午上班以后各部门组织开例会,然后打扫各部门所负责的区域卫生。每天抽出时间整理办公桌和抽屉,保持办公环境的舒适和整洁。

4.工作环境有序。在办公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严禁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严禁浏览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杂志、报纸。工作期间不准化妆、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烟头等。

5.严禁员工在工作时间接待除客户意外的私人朋友,严禁工作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影响工作及影响信息的畅通。

第三章

人事管理

《一》考勤管理

1.企业员工一律实行上班打卡登记方式。凡企业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他人或让他人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均按打卡管理规定执行。行政人事部凭信息打卡作为考勤的基本依据。

2.所有员工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不能打卡时,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许可后,及时提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3.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00至18:00。因季节变化如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4.工作时间开始十分钟以后到岗者,计为迟到。提前十分钟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无故提前十分钟(含十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处理。

5.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当月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工资。

6.员工旷工一日者,扣发三日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予以辞退,不发工资。

《二》 休假的规定

1.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月工休两天,每月休假不得超过四天(特殊情况除外)。

《三》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写请假条,由部门总监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领导或其人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四天以内(含四天)由部门总监签字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四天者,报总经理批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行政人事部保存。部门总监级以上人员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并将请假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二》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监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各部门总监签字批准后到行政部档案管理处办理借阅手续;

《三》 档案的销毁

1.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由部门总监审批在专人监督下销毁。

第五章  《一》会议管理

1. 每月末为公司例会中的最高级会议,就一定时期工作事项做出研究和决策。会议由集团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监及各部门经理等领导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一至两次)

2. 公司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3. 公司各部门每天早上开晨会,针对前一天工作进行总结及分析并对当天工作进行安排。

4. 公司办公例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行政人事部应于会前一天将会议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参会的全体人员。

《二》 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行政人事部请假。

2.与会人员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者同意方可离开。

3.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4.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座位,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

5.与会人员应坐姿端正,禁止吸烟,禁止交头接耳开小会。

6.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

7.与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最后离开会场者负责关灯、锁门。

8.与会人员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第六章

保密制度

《1》公司机密涉及企业及员工的根本利益,全体员工都有保密义务,特别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要注意不能泄漏。

《2》公司机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发展项目及经营决策。

2.公司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公司内部制度资料及计算机内的所有资料。

5. 严禁将公司任何文件进行抄录、复制、传递出公司(包括利用网络传输)。

6. 因工作需要查看超出自身权限的文件或资料,必须得到部门总监的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手续方可查看。

7. 属于公司机密计划的原始载体,其保存和销毁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委派不同部门职位的两人共同执行。

8.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机密事项必须获得总经理批准。

9.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的机密已泄露,应立即报告公司上层领导并及时处理。

10. 严禁和人交往中,泄露公司机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讨论公司机密。

11. 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

第七章

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一》 办公及劳保用品的购发

1.公司所需办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

2.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账本,并办好出、入库手续。出库物品一定要由领取人签字,特殊用品需由其部门总监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

3.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制定每半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领导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并办理入库。有计划地分发给各部门并办理好出库手续及记录。

4.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时,须经部门领导签字由行政部批准方可领回。

5.劳保用品的购发,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并根据实际需要每月定期发放。

《二》 安全生产管理

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2.资料柜、办公桌不得放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现款、印章、贵重物品。

第八章

后勤保障管理

《一》 食堂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的卫生工作,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无健康证者,禁止上岗。

2.食堂人员要在规定的开餐时间内保证员工就餐,员工不得提前去食堂就餐。

3.食堂工作人员要以热情、礼貌地接待员工就餐,做到少打、勤打,不浪费。

4.严格各项卫生制度,节约水、电,节约成本,做到营养合理,饭熟菜香、味美可口、不多做,不少做。

5.做到餐具干净、无污渍,对环境及餐具按时消毒。

6.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做到少采购、勤采购。

7.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惩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当月三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当月十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记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入。

4.奖金: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嘉奖:

1.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为优的员工。

2.连续三个月未休假、迟到者。

《三》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1.对于工作流程、维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年终考核中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3.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4.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举报而被查实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6.年终考核,全年完成销售任务的销售员。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行记大功或颁发奖金:

1.年终考核全年绩效考核均为优秀者。

2.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3.年终考核,全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

4.一年内记功三次者。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处以警告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5.违规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11.未经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调换房间者。

12.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13.进入公司不佩戴工作卡、不穿工作服经查获者。

14.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组织培训者。

15.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六》被警告超过三次者、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需要增加或删减的,行政人事部将会补发相应的制度及规定

2.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

3. 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

第2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4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采用横向联系、纵向整合、竖向协作等经营方式,真正实现个人经济提高创收,公司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决定、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项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四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规范、标准图集、财务审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纪录、决议;聘任书、协议合同、项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用要摘录或复制的,密极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档案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复制。

5、公司所聘员工的相关技术职称及各类证书,属公司无形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或公司负责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外借其他经济组织和团体使用,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聘人员,向公司索要证书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本人赔付公司为此证件支出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及本人在工作期间领用的用具用品等,若当事人在工作期间曾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对拒不进行赔偿,而又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和业务、财务部门分别保管。

2、印鉴的使用一律经公司总经理许可,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允许后方可加盖,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六条、文印管理

1、文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确需到公司以外去打印的文件、资料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具体打印人员将原件、废件全部收回交办公室集中处理,严防泄密,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

1、公司库房由材料设备股负责管理。

2、库存、入库材料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锈蚀,并应统一编号、分类、排放。

3、公司各股室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4、各股室应按实际需用量领取,不得私用、浪费。

5、各股室配备的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的采购、更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6、办公电脑使用人员要保持用品干净、整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公司资质及职能股室

1、公司所属业务股、办公室、资料室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2、公司所属机械设备、场地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3、公司允许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但须收取1-3%的管理费用,所发生的税金、人工工资、质量、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挂靠人负担。但介绍人或推荐人应对信誉户进行详细调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凡有要求陪标、标书制作、工程资料等服务的单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并收取费用,费用额以市场价为基础

第九条、报刊及邮发管理报刊征订、文件邮发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征订,但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财务管理内容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股室、2项目部、厂及各职能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减少压占。

第十三条、为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合理,公司下属各部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一般不超过2019-5000元,备用金的支取必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备用金的支取必须注明用途、金额。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或挪用营业收入款,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司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厂应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帐款催收,由主管副经理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年度可行性分析,以便为固定资产的增减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七条、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支票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及员工“两金”、职工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条、参加工程的决算会议。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要求股东及员工极积学心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记录、总结。为合同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文本应逐字逐句进行推敲研究,力求杜绝漏洞;杜绝含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词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由业务部门(预算股)统一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物业部门负责保管,但应转办公室留存一份,以便存档。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由材料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作为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预制厂签订的供销合同由预制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以备查存。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是指公司所属财产、房屋、楼院及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管理。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部要与业主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合同要求详尽、实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就本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内财产、设施设备等建立台帐,做到有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银行帐户、帐表、合同,独立核算帐目,分别设立会计、出纳做到钱帐分离,严禁一人统收统管。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了解、掌握,按月、季度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四条、及时掌握汇总业主、市场反馈信息,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完善和提高,提供详实可行的原始资料。第六章劳务和工资管理(一)员工的聘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各项目部、预制厂用员工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聘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做到依法办事。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聘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改制方案和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公司聘用人员严禁私自对外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聘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财产、用具、图片、图书、资料、档案等领人情。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

(二)工资及奖金

第四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的人员,凡实行年薪制的“两金”按比例上缴,实行计件制、计时制人员,按考勤自然天数计缴。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四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四十五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四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员工的基本工资。

(三)辞职、辞退、开除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四十八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四十九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十二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四)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奖励办法如下(具体办法由董事会临时决定):[1]嘉奖[2]记功[3]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司股东或员工承揽到工程。纳入公司管理的,按工程结算扣除前期费用后的总价给予1%的经济奖励,但承揽人必须配合公司进行进度款及最终尾款的催收工作;不纳入公司管理,而以公司名义自已承建的工程,公司给予大力支持,但要视工程实际情况须收取1-3%的管理费,承建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及承建者本人所需缴纳的“三金”(三金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职工养老金、职工失业金)等所有费用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再负担。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的;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的;对社会作了贡献,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以上未注明具体奖励办法、种类的,其奖励办法、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工资奖金、辞退、开除、追究经济责任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损失的;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7、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己,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坏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0、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11、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13、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认为应予以处罚的。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执行的原则以现场文明施工为外在要求,以质量、工期、安全、效益为中心内容,以抓好施工现场管理,营造良好企业形象为重点,以强化项目成本核算为手段,内抓现场,外抓市场,调整结构,提高效益。

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系指项目的施工阶段即从施工的准备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竣工后全过程的管理,其基本内涵是:以项目工程为核算单位,以个人经济负责为基础,以项目的施工安全、工期、质量、成本的全过程管理为内容,按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的形式,以经济手段的项目责任制6的合同管理,使每一个项目由不独立的单纯 生产体,转变为内部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实体。

第六十条、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通过招标选聘、自荐选举、论辩考评、公司择优聘任产生,其身份是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就某一项工程进行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违规管理;不胜任或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产生与组建时间以单项工程周期的寿命为计算单元。

第六十一条、项目班子人员的组成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规定,原则上由项目经理提名在全公司中优化招聘组建,劳务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招聘,成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管理人员执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按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执行,对不服从生产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有破坏阻碍生产者,可劝退或辞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索赔。

第六十二条、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决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完成。

2、在项目管理中,严禁工程整体对外发包,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现场管理全面负责。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及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

4、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现场工地的人、财务等资源,作好人、物、设备的调备,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定的项目责任合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5、组织制定项目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业务联系和经济往来,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6、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公款,与建设单位结算的各项费用一律通过公司财务、帐户,方可使用,推行各种形式的项目责任制,正确处理公司、项目部、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7、项目经理及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和会议。

第六十三条、项目经理的权限

1、组阁权:确定与工期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可根据公司有关人事规定自聘或辞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

2、生产经营权: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的经营,包括配合建设单位。

3、劳动用工权:自行解决劳务人员的选用,只能签定以完成某项项目施工任务为期限的计件工、计时工的使用合同书。不得私自签订中长期合同工,劳务合同依据劳动法应签定劳动保护、待遇、报酬、安全等内容。

4、内部分配权: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项目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效益分配制,招雇的劳务、施工人员可自主分配和嘉奖。

5、拒绝摊派权:对公司经理和有关部门违反合同行为的摊派,有权拒绝。

6、材料采购权:项目经理对项目所需材料享有采购权,采购的材料应从价格、质量、产地上,增加透明度,禁止积压各种库存材料。

第六十四条、施工阶段项目班子的基本职责

1、责任范围、内容: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为项目经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亦为基本职责,各项职责范围内容的目标值以合同契约形式与公司法人签定。

2、以项目成本指标控制为基本责任,项目班子对项目工程实行施工准备到竣工移交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项目班子具体管理职责为:⑴审查图纸,自编施工预算,学习掌握合同内容及其他技术经济文件。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达标方案,工程成本降低计划,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⑶完成现场的三通一平,规划现场的平面布置,现场条件的创造,进场材料,构配件现场验收,现场保管,使用控制,耗用考核等。施工现场企业文化宣传标牌制作和设计。⑷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包括对进场的劳务进行施工技术、生产进度、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的文字交底和随时进行检查记录。⑸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催收工程进度款。⑹按成本降低计划,按月、年度向公司财务股上报成本报表及竣工工程成本经济分析。⑺按要求填报计划、统计等各类报表,填写施工日志,积累技术档案资料,做竣工图及该工程的施工总结(装订纸张均为a4)。⑻办理竣工移交,包括竣工后与建设单位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竣工结算、收款包括5%尾款及一年内的保修和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项目班子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1、项目管理层生产与经营管理尽量做到层次少,人员精干得力,提倡一职多岗。

2、管理上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安排和企业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接受公司直接领导。

3、在经济往来上,项目经理根据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签定的合同,公司机关职能股室服务于与各项目部。

4、在业务管理上,作为公司的一级管理层,受公司职能股室的指导,一切统计报表包括技术、安全、质量、预算及各种资料,都要按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准时报公司查验存档。

第六十六条、项目经理的控制目标

1、质量——工程质量以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工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规定。

3、安全——按照政策规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费用由项目班子负责承担。

4、总成本——按70%有权支出且能调节和自行控制成本费用,如有公安、市容、环卫、质检部门及公司质检安全等罚款,计入工程成本,由项目班子负责承担。

第六十七条、项目班子的解体

1、工程竣工后,项目班子应迅速解体,重新招标或聘用时,必须按规定三个月内做到人走帐清、物尽,不留任何问题时方能重新上任,否则不予安排新的工作,工资停发。

第5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一)提成(基本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

1、 月销售任务20万,100%达成者,个人按照10%提成,团队按照0.5%进行奖励。

2、月销售任务达成80%—100%的个人,按照5%提成,团队没有奖励。

3、月销售任务达成50%—80%的个人,按照3%提成,团队没有奖励。

4、月销售任务达成0%—50%的个人,没有提成。

(二)专业奖项

1、月、季、年销售冠军,年度销售金银铜牌奖。每月季度年度根据销售业绩办法月度季度年度销售冠军奖,奖项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2、新人奖

公司年中年终总结表彰时,对业绩突出,业务水准高而入司未满一年的员工颁发新人奖,将近为:1000元

3、三好销售员

对业务能力好,服务态度好,职业形象好的销售员奖励1000元。

4、专业服务大使

服务态度好、熟练账务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技巧,设立专业服务大使奖项。奖励1000元。

5、合理化建议奖

对项目、部门及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奖金为1000元。

(三)其他奖励

1、各级主管做好员工职业、技术等培训工作,培养达到上一层的职务能力或技术标准、同时可以该级别职务的,酌情奖励。

2、见义勇为或抢救公司财产,使得公司财产、人员安全免受损失者,酌情奖励。

3、公司不定期举行节约增效专项评比,对节约材料、节省经营成本、销售成本等费用成绩突出者,一次奖励100~1000元。车队司机享有节油奖。

4、参加社会活动,为公司争取到高级别的荣誉,奖励100~1000元。

5、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6、所有员工都拥有监督、检举他人(含上司)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与义务,公司将对有效监督、检举者酌情奖励。

7、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酌情奖励。

二、处罚

(一)行政违规处罚

1、以下行为公司将予以警告处分

(1)不爱护公物,未经办公室允许随意变更办公区内家具或其他设施的使用部门或个人者,罚款50元。

(2)上班期间衣冠不整(敞怀、穿拖鞋或不拉鞋跟)、浓妆艳抹、穿着过于暴露,男士蓄长发或染色发,一经发现,首先劝说并限期整改,再次发现罚款50元。

(3)工作期间电话铃响5声无故不接者,一次罚款30元。

(4)员工使用公司电话拨出、接听私话,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手机无故不接听或不开机者,一次罚款100元。

(6)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打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垃圾、乱涂乱画者,一次罚款50元。

(7)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吃东西、听音乐、睡觉、下棋、聚众闲聊、打牌、看电视、上网聊天、打游戏、、酗酒、抽烟、串岗聊天或进行工作以外的事情,财年内发现第一次罚款100元。

(8)代人出勤刷卡或登记、委托他人刷卡或登记等作弊行为,一个财年内一次违反一次者,双方各罚款50元。

2、以下行为公司将予以记过处分,并做降薪处罚

(1)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销毁、丢弃业务资料者,根据资料的重要性,给予罚款50~200元;因保管不善而遗失业务资料者,根据业务资料的重要性,给予罚款20~100元。 

(2)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吃东西、听音乐、睡觉、下棋、聚众闲聊、打牌、看电视、上网聊天、打游戏、、酗酒、抽烟、串岗聊天、嬉闹、喧哗或进行工作以外的事情,一个财年内发现第二次罚款200元。

(3)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第一次扣100元。

(4)工作态度消极或能动性差者。

(5)一月内2次不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者。

(6)工作时间打架斗殴的,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

(7)下班时未能及时关闭门窗、切断水电设备电源者,一次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8)违反公司用车规定、公车私用的,司机有权拒绝,否则司机一次罚款100~200元并与使用人承担相关费用,使用人一次罚款200~400元。

(9)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没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刁难而制造事端者。

(10)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到损失者。

(11)旷工一次者。

(12)代人刷卡或登记、委托他人刷卡或登记等作弊行为,一个财年内有第二次违反者,双方各罚款50元。

(13)虚假加班、虚假考勤等伪造出勤记录内容的行为,一个财年内有第二次违反者,除扣发相应工资,各罚款50元。

(14)浪费公司资源,金额小于500元者(情节严重须照价赔偿)。

3、以下行为,公司将予以辞退处分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管理规定、制度等公司重要文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的,发现一次罚款300~1000元;已泄漏的,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另予辞退;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3)薪资保密是公司的政策。员工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有关自己或他人的薪金情况。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导致被解雇。

(4)未经允许损毁、涂改合同、文件、资料或盗用公司印鉴、资料者,罚款200~1000元,同时公司予以辞退并通过司法部门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5)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吃东西、听音乐、睡觉、下棋、聚众闲聊、打牌、看电视、上网聊天、打游戏、、酗酒、抽烟、串岗聊天、嬉闹、喧哗或进行工作以外的事情,一个财年内发现第三次者,公司予以辞退。

(6)在仓库和其他禁烟区内抽烟,发现第一次者。

(7)再次出现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行为者。

(8)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予以辞退。

(9)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拿回扣或欺诈、刁难客户者,予以辞退,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10)任何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各种机会变相收取下属单位或合作单位的贿赂。如私人活动需邀请合作单位参加,须报所属部门主任与人力资源部主任共同批准,不得收取超出常规数额的礼金或超出常规价值的礼品。

(1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12)向公司虚报假账、做假报表者,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13)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者。

(14)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15)提供虚假资料和不实履历者。

(16)据以请病假的病历不实、伪造病假条,虚假请假者。

(17)肆意浪费公司资源,一财年内累计造成500元以上损失者。

(18)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三次者。

(19)一财年内记过三次及以上者。

(20)举报不实,泄私愤,恐吓、威胁或危害公司任何员工者。

(21)工作时间内干扰工作秩序、无理取闹、制造员工间矛盾或传播虚假负面言论者。

(22)阻挠、破坏公司改革进程、寻衅闹事者。

(23)员工必须坚决遵守政府“计划生育”法规,一旦发现有违反者,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4)其他相同程度的违纪行为。

2、业务违规处罚

(1)明显挑拣客户、懈怠工作、服务缺乏热情、不主动与客户沟通者每次罚款50元。

(2)伪造或涂改客户登记(公众或个人登记本)、每次罚款200元。

第6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一、 公司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应当至少一次。

二、 消防安全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 消防安全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维护。

四、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5)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第7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关键词:公司内部制度;法律制度;衔接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3-0099--06

一、对传统民间法与国家法二元结构论的突破

所谓公司内部制度,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業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规范化制度文本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是公司内部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公司内部制度建置好比是“公司立法”行为,即以成文化形式针对内部“人”和“事”的建规立制,确立稳定而普遍的行为依循之准则,从而形成一定的“规范秩序”,实现公司的规则之治。公司的这些制度规范具有强制性,员工应当尊重和遵守它们,违反规则的行为会导致惩罚性后果。西方法律多元化学者认为,如果说强制性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话,那么企業中就当然存在着这种秩序。作为一个社团性组织,企業的存续和运营必然要求其为自身创设具有强制性的、所属人员一体遵循的规则,用以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此就形成了企業内部的“法律秩序”,每一个企業也就成为一片拥有真实“法律秩序”的领地。这种观点的价值在于,它指明了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一样但却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着规则化治理和型构社会秩序的功能。事实上,它们不仅仅具有规则的效力,而且各国法院一般都承认合法制定的公司内部制度可以成为司法办案的依据,为法院所采信,决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为法,因为法与非法之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并非所有成文规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可称之为法,也并非可以作为司法办案依据的就都是法,在法律缺失时,政策、习惯、道德也可以作为司法依据,但它们显然不是法。这里所谓的“法律秩序”只是一种比喻用法。公司内部制度是一种民间社会规范,是城市生活中的商事自治规则。

作为民间社会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的关系突破了传统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上下位阶规则系统的新范式。公司内部制度同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相比有诸多不同特征,比如它产生于陌生人社会而不是熟人社会,它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自然生长形成,它表现为系统化的成文规则而非不成文规则等等。但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区别在于它同国家法形成衔接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法律的规避甚至背离,但衔接与协调是其必然的主导关系。中外学者的诸多研究都表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常常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甚至经常呈现紧张乃至冲突关系,原因就在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的形成是独立于国家法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冲突在所难免。而现代公司的内部制度已然深深地嵌入了法制的框架之中,是在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制度建设,在内容和程序上要受到法的指引。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其中,从属性是首要的,如果违背法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的无效;自主性是必要的,否则公司将丧失存在的商業价值。澳大利亚学者艾兰(carleton K.A11en)曾提出作为附属立法一种形式的自治立法说,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双重特性。他认为社会中还有大量的法人,它们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并被授予了为自身制定细则的权力,这就是附属立法的另一种形式自治立法。这些法人制定的规则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因为它们仅直接对特定法人成员产生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需严格地受制于司法审查。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的章程。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国家法对公司建立内部制度授予创设权或者作出强制性约束,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轻则导致制度因违法而无效,重则公司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上,公司面临的制度规范由内外两个方面构成——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公司的外部制度,是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包括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是公司自身的制度选择,它至少应当具备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二是提供一种机制,制度的规范结构和规则机制共同构成制度的形式和实质。在法治社会中,公司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法制环境,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在法制的许可和指引下展开的,两者应当协调互动,共同构成规范公司活动的制度保障。“如果说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走出自身而参与市场经济时所须遵照实施的基本规则,那么,企業自身的那些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体化的制度规范,则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業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之前所应遵循的初始化的制度规范,和企業在走出市场经济领域之后而修缮自身时所应接受的规制。”

这里的自主性,是指在守法遵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理念和判断不受干涉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公司自主“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業法人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法治经济尊重私域社会中主体合法的自由意志,保护私权利的自主行使不受非法干涉,遵循任何私权若非法律特别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应当也必须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其中包括自主制定内部制度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自行进行制度建置甚至制度创新。

当然,公司不同类别或者不同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所受到的法律规制的力度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该事项可能对于市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在公司某些领域,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较多,法律精神侧重对公司的监管;在有些领域,法律规范以任意性为主,法律精神在于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服务。若根据两者联系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紧密型、适度性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

二、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紧密型衔接

在法人治理和人力资源领域,衔接关系是第一位的,因为前者涉及公司的权益分配与制衡,从而影响到市场生态环境;后者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内部制度安排面临从紧的外部制度环境。

(一)法人治理制度

作为公司内部制度的“宪法部门”,法人治理制度与法发生最为紧密和直接的关联。就像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宪法部门是法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部门法一样,法人治理制度也规定了公司的根本问题,即组织结构问题,其核心在于设计公司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责、权、利的分配与构成,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上,成为公司权益分配的依据和经营管理的基础。因而法人治理制度居于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公司对治理制度的内容是不可以随意规定的,因为它们的内容将影响市场主体的地位、性质、交易安全和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国家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多有规定。实际上,国家法与公司制度的衔接最初也产生于公司治理领域特别是公司章程。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宏观框架应以本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基本的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宪法,为各种治理规则之首,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这些规定。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对章程内容的框架设计做出专门指导。在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我国《公司法》、德国《股份法》、美国《示范公司法》等都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章程需要确认和细化这些法定内容。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治理制度,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都有各种专项规定。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因而公司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等主要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在法治社会,人力资源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作为生产要素的规则化表现上,也体现在它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大萧条后,政府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公司内部率先受到法律规制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因为劳动关系不仅是公司和商業的问题,也是民生和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文明。如今世界各国对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都非常关注,尤其是在英美和欧陆的福利化国家,非常注重对公平就業、雇员的权利、薪酬福利、辞退限制、职業安全与卫生、退休金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劳动条件问题给予立法和司法保护。比如,就劳动关系而言,各国劳动法从企業劳动制度的建设义务、建立程序、备案或申报制度、劳动者周知义务等方面对人事管理制度予以直接规制,同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公司制度的内容进行确认从而形成契约化的间接规制。如今,是否能够在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方面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检验政府和政党执政能力的基本标准之一。

尽管经过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在劳动就業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国家法毕竟是解决社会一般问题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则,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企業这个媒介予以有效实施才能实现,纸面上的法必须经由企業转化为现实中的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则才能产生实效。因此,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承担着高度的法治化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则文本,把国家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合法用工和保护员工的日常管理规则。以我国为例,任何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熟知八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就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業培训、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可见,公司能否合法合理地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司的人力资本效用,也关系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而关系到员工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实现,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适度型衔接

财务领域和生产领域涉及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公司相关制度既有同国家法对接的一面,又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法律对企業内部制度的指引主要在于设定業务标准,比如会计标准、质量标准、内控标准等,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和运作,企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进行制度安排。

(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原本属于自主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务,公司如何具体操作则与法无涉。但是会计实务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财务信息的混乱,会计师听命于公司管理层而在账面上调整资本价值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这一转变同样始于西方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松散混乱的财务会计实务、虚假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导致3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崩溃和经济大萧条的原因之一。经济危机爆发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当时企業会计事务中的一系列弊端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为了平息社会各界对会计职業界的不满,稳定市场秩序,国会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整肃公司的会计行为。该法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有关会计规划的权利。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制定权授予了职業团体,由它们制定会计准则。由此,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在国家法认可和支持的条件下由职業团体或民间机构制定并会计规范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的行为规范。

在当代商界,“财务指标成为法律确认的监管标准”。这是由于企業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联系日益广泛,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金融秩序;也由于企業的会计操作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财务会计活动记录往往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同时它又直接涉及不参与企業管理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由于企業之间也需要运用相同的会计语言进行经济交流。因此,会计制度不仅仅是公司内部事务,更是必须由政府加以规范、指引和管理的目标和对象,国家有必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基本的業务准则。各国企業,在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到财务会计合规操作,否则企業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间的国际交往等需求日益增多,国家在制定企業财务会计规则时还必须考虑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的業务可以分为财务和会计两大块,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与国家法的衔接程度也不同。财务属于公司理财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金融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自主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侧重记录功能,其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法律监管趋于严格,各国公司在建立会计管理制度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合规操作,否则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公司法》设有专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会计法》对企業提出了建立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及其应当符合的法定要求,此外还有一系列财政部的非常细化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公司遵守。

(二)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这原本也属于公司自主管理事项,如何管理、用什么样的标准管理,取决于市场竞争环境、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商業伦理道德。但是随着生产过程越来越关乎工人的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越来越关乎公众安全健康,随着资本利益同公众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并且不断激化,进而演变为社会公共问题,各国开始致力于寻求如何以最佳方式发挥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毫无疑问,市场机制和法治模式是最有效的途径。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对企業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立法规制蔚然成风,多数国家制定了全面的法制体系和标准来规范企業的生产,国际行業组织制定的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也获得了多国法律认可。国家通过引导和监督企業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法对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调整范围,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为企業提供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性框架和基本指向。在国家法这个框架之中应当填充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由企業根据自己生产和产品的特点自行设计和执行。二是,从给企業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企業违法成本,促使企業运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来保障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涉及多方面问题,制定这部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细分为几个方面,才能形成健全、完善的生产和产品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些方面中,有些同国家法的衔接要求不突出,比如生产部门的组织和权责规则不存在法律依据问题,物料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则一般应重点注意《招标投标法》,仓储和物流管理一般应重点注意《消防法》。而另些则由于其关涉基本人身权利,或者具有外部效应,与社会群体利益有关,因此国家法不仅提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对公司制度可能涉及的内容还提出具体的法定要求,公司必须在全面了解国家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比如,在安全生产和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公司应注意《安全生产法》、《职業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松散型衔接

市场营销、技术研发、行政总务等领域主要属于企業自主经营、自主创新的范围,只要企業遵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就可以极大地享有自主进行制度安排的权利,外部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一)市场和营销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内容一般分为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三大方面,是公司直接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在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侵犯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国家法原则上不进行过多干预。企業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只需注意不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相抵触即可。当然,对于特殊产品,国家法会有特别规定。比如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行業,为了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国际有关组织和我国都了规范性文件,禁止企業进行有碍母乳喂养的市场营销行为。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業,在制定市场推广和销售管理相关规则时,不得违反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WHO Code),我国已经成为守则的签署国;不得违反我国《食品广告暂行规定》(1998)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此外,中国广告协会2008年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也是相关企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業规则。

(二)技术与研发管理制度

高科技企業通常都设立独立的技术和研发部门,一般公司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在生产部门下设技术和研发机构。如何组织和进行技术研发工作,是公司自主创新问题,法律的任务在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在这一领域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重在管理和激励,并且不违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行政和总务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事项比较繁杂,相关的规则文本也很多,比如办公室管理规则、公文处理规则、会议管理规则、档案管理规则、车辆管理规则、办公用品管理规则、保密管理规则、安全保卫管理规则、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无以尽数。由于这部分内容主要属于公司自主的行政管理事项,国家法无须干涉,公司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当然,仍然有一些法律需要公司引为注意。比如在制定档案管理规则时,需要了解我国《档案法》(1996年修改)和行政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改)的规定。

第8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是政府实施经济管制的一部分,而政府管制的理论根源在于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促使人们正视市场本身的缺陷,进而开始探索政府对经济的合理干预。目前,现行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较多,各省市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监管办法,这种各地分别立法的现状是立法资源的一种重复浪费,加大了立法的成本。现有制度效力位阶普遍偏低,集中表现为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高位阶法律缺失,低位阶法律林立的现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权缺乏合法性、监管处罚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法律监管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也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

小额信贷市场潜存着垄断因素。从小贷公司本身的经营来说,作为一个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组织一样存在规模经济,即规模越大,平均经营成本越低,收益越高。从经济理论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产生垄断;但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多受监管制度关于注册资本金上限的限制,规模普遍较小,一般不会产生垄断。然而,正是由于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使得其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如不计成本地争夺客户、做虚假广告宣传、关系人贷款等。

小额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小额贷款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营业务,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金融业天然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的传导性,往往一家机构的倒闭或破产会引起同行业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应,甚至波及相关的实体产业。这种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而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失就是小额信贷市场的外部性。

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小额信贷行业市场失灵最主要的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逆向选择表现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那些还款能力差、存在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往往是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些人通常愿意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因而更容易得到贷款。正是这样一种逆向选择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小额信贷市场上表现为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以后可能背离贷款时所确定的贷款用途而用于从事更高风险的活动,从而使得贷款很可能面临不能归还的危险①。

由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面临较大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即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而政府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时,可能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监管时机不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等而导致监管的低效率,即出现监管失灵。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监管行为,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使监管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就要使金融监管活动受法律的约束,监管权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传统法学研究中,监管更侧重分析其合法性,即监管应该权力正当、程序合法;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监管不仅要合法,更应该是有效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成本是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过程中各方所发生的人力、物力投入,包括国家在对监管进行立法、监管执法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配合监管而做出的人财物的投入,这些成本有的是可以量化并能实际感知的,而有的则无法量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减少或避免因发生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直观的描述是因实施监管所避免的在缺乏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此外,因实施监管而使得小额信贷市场有序进行,从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构成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

现有监管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成本过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从调研、论证到提出草案,再到草案的审议、修改、通过、公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投入。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效力位阶的法律制度存在,而是由各地方政府分别立法,但就立法内容来看,这些监管办法多大同小异。显然,这对立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同时,现有监管制度的执法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行政执法成本,是监管主体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监管成本高昂,一方面是现有监管主体的混乱、多头监管所导致的执法成本投入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②。

现有监管制度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直接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的守法成本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为遵守国家有关监管制度安排和配合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而承担的各种成本。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级及较大市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仅限于警告或少量的罚款,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这使得地方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立法时,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时,只能给予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的轻重,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成本,违规处罚偏轻、处罚措施不健全意味着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偏低,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巨大的违规经营收益面前往往容易选择从事违法行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供需不均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除要符合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还要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考虑,寻找最佳的监管制度边界及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

目前,我国遵循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制度供给模式,国家或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更多地是从实现自身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小额信贷市场的监管做出制度安排,忽视了作为被监管者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法律制度的需求。这种非需求导向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模式,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监管的实际需求,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出现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怪象。

现有监管制度供给存在过剩。随着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也纷纷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供给。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9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显然,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偏多,规范之间重复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

现有监管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法律效力偏低、制度分散、缺乏系统性,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然无法可依。首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上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法律”。其次,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规定较为粗略、原则化,对于许多具体的监管制度并未详细规定,多集中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运营的限制,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监管的流程和标准缺乏规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监管缺失、小额贷款市场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缺失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缺失③。

总体而言,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相背离的现象,未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际需求,可以说,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滞后、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尚未达至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根据制度经济学供给―需求的一般原理,需求与供给均衡应该是政府监管的理想状态,供给不足或者过剩都会导致不经济,同样无助于效率的实现。”④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主体混乱、具体监管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亟需进行完善。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厘清监管职能。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谁来实施监管的问题,即确定监管的主体。在试点实践中可以由政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然而,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践而言,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尚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能所需各项权力的授权权限;二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增设的编制审批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先在县区一级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由政府金融办牵头,进而利用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人员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从而完成监管组织建构。如果之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法律一旦规范成型,则要在该法律文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权,同时将县区一级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过渡到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县(区)设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⑤。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的监管制度。首先,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一方面,就准入的实体条件而言,在以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效力时,建议在法律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高管资格等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地方提高标准预留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就准入的审批流程而言,建议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实施细则或审批工作指引,明确市场进入的筛选流程和标准,从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种类、格式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允许审批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其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运营监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各地对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贷款投放、贷款集中度、贷款利率、贷款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普遍来讲,这些监管规定多以严格为基调。实践证明,过严的监管规定已经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监管制度时,不应一味求严,而应区别不同的监管事项区别对待,遵循“重则更重,轻则更轻”的理念,采取松紧结合的监管理念。

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体系。首先,完善现场检查流程。一是在监管人员方面,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牵头,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引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以弥补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在监管标准和流程方面,可以在法律中授权地方针对各地实际,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其次,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在改进传统非现场监管措施时,要引入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构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测系统,基于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实时监管、定向分析及监测预警,从而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优化平衡。

细化违规经营的处罚规则。构建合理的违规处罚规则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监管措施切实有效的有力保证。

一方面,构建科学的处罚措施体系。鉴于现行刑法、民法对于单位犯罪、法人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等处罚体系较为完备,当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或者因从事民商事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多从政府监管的处罚措施角度,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规经营的经济责任来完善其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上,虽然《指导意见》与各地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解散与破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基本没有突破《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规定。在此,根据各地试点管理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内容,探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帐外经营、非法高利贷和从事洗钱活动等几种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的情形,供以后立法参考。

(作者均为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副教授)

【注释】

①王建亚,马鹏飞:“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6期,第68~72页。

②郑曙光,林恩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完善―基于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行现状的调查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77~82页。

③夏和平,许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之法经济学思考”,《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第9~13页。

④李志君:“政府监管的经济分析―以证券市场为视角”,《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00页。

第9篇:公司制度范本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4690(2009)000-0021-03

2007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的通知》,通知强调,规范将“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这是一部规范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章,确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实施机制。就其核心思想与宗旨而言,堪称是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企业内控这把利剑的横空出世,必将掀开我国内部控制历史新的一页。

一、关于《内控规范》

1、出台背景

从国际环境来看,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将有助于防止和管理风险、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对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严重冲击,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作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是目前国际上对各国企业内控建设产生积极影响的重要法案。在全球公司治理趋同的监管环境下,越来越严格的法规规范是全球化趋势,靠逃离严格监管是没有前途的。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不仅是资本市场的要求,更是中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最终也必须顺应这一国际发展潮流,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内控制度。

从国内实际来看,自1996年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国资委、交易所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规。从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深度和广度来看,我国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正不断成熟与完善。但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尚缺乏一套统一、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等都缺乏明确的标准。

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内控体系的薄弱是我国企业的普遍软肋,许多上市公司管理松弛、内控弱化、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正如内部控制的权威人士Adrian Cadbury爵士所言:公司的败绩都是由内部控制失败引起的。德勤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以问卷方式开展了有关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调查,正如调查结果显示,尽管中国上市公司的内控现状与2007年相比有些许改善,但总体上看,企业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欠缺,企业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尚无法完全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实施内控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及理论依据,可能导致企业进入一个误区,很难真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难以充分利用内部控制的优势,提升公司价值,并导致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

2、现实意义

与规定苛刻、饱受企业界的诟病的“萨班斯法案”相比,《内控规范》考虑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有着与科索报告(美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一样的对内控事务的示范作用,更具可操作性,迈出了我国企业规范管理的坚实一步。即将实施的《内控规范》首次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与中介审计机构并重的内控机制。与以往规定相比,酝酿两年之久的《内控规范》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政府与审计机构相互独立的三方监督机制,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内控规范》为中国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了统一的“游戏规则”,受益者包括企业,企业的所有者,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本市场的相关利益方都会从中受益,甚至包括提供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但最大的受益者应当还是企业自身。

第一,接轨国际惯例,以适应“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实施,带动了许多国家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监管问题的研究与实践。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也必然要求建立与国际标准协调的内控制度,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增强在内控国际协调与趋同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上市的吸引力,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另一方面,这是我国探索改进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方法与管理水平的有益尝试,是提高中国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将为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国际融资创造条件。

第二,规范与完善企业内控机制,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石,而公司的规范运作依赖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从《内控规范》阐述的内部控制目标,我们可以看出:《内控规范》的实施,将帮助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其合法合规地运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效保护上市公司的资产,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实现其战略目标。 《内控规范》将大大丰富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体制。它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中介机构评估有机结合,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和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有助于集合各方力量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发展,对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有助于克服上市公司存在的公司内控失控,失效等问题,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风险。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由于特殊的发展环境与制度变迁,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股权结构复杂、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矛盾、管理组织与会计系统复杂、信息化长度高、经营与财务风险多样化,其内部控制的问题最突出、最综合,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混乱、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依靠权利责任制度来约束上市公司行为。

1、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公司治理结构较不健全。突出的体现在:董事会受到管理层或大股东控制的现象严重,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于关键的少数人,董事会运作流于形式;监事会应该是与公司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机构,但监事会主席往往由大股东委派或许可,职工代表又受制于经理班子,其权威性可想而知。监督价值不健全,基本形同虚设,起不到对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作用。在法律上也缺乏对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往往是大股东或董事长推荐,无法真正独立,作用有限。

2、内部控制观念落后,缺乏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等要求都建立了内控体系,但其操作规程较为粗放,缺乏统一、详尽、具操作性的操作流程。即使有内控制度,也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发挥其制约、监督作用。根据德勤对上市公司的调查,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往往会面临以下问题:企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未关注公司层面的控制,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实施内部控制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有效的针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考核机制,使内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内部控制短期效应,未能建立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内部控制的要求没有与企业日常运营工作相结合;信息系统控制很弱或者信息系统未能与内控要求有效结合。

三、思考与建议

应该说,《内控规范》的颁布,只是我们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开端,未来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将《内控规范》演化成真正的“生产力”,在建立严格有效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方面充分发挥其制度与机制的约束力与制衡力,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控制与有效制衡。

1、作为企业,应从自身的实践层面出发,树立正确的内控观

内控利剑推出后,许多企业担心:会不会增加管理成本?这把利剑会不会客观上割伤自己?

其实,刚刚颁布的《内控规范》,既不是对现有企业管理体系的推倒重来,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对现有企业管理体系的整合与提升。尽管被媒体称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但它与以繁琐、严密的规则著称的萨班斯法案相比,还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如果企业能够把内控看成自己内生性的需求,自发去利用这把利剑,这把剑就会演化为真正的生产力。反之,若只是将它作为一种应付监管的虚化形式,只能白白增加成本,甚至会割伤自己。

企业除了应当深入研究基本规范、并结合实际寻求实现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最佳途径外,最重要的是企业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树立正确的“内控观”,要在企业内部不断加强内控文化的建设,即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软约束机制,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是一种正常的思维习惯与工作方式,而不是外部强加的行为。这种内生性的需求将是《内控规范》真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

2、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力求实效

《内控规范》颁布之后,很多人担心在执行中会流于形式,如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上证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李若山认为,对于《基本规范》的推行,不能盲目乐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我国的企业并不陌生,因此必须防止规定流于形式。” 执行中的表面化或形式化是最令人担心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亦可出台统一的框架或模型,以指导企业真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同时,监管机构多方的推动也是确保《内控规范》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发挥不同机构在监管中的不同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合作监管体系,实现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规范化。可以将内部控制工作效果纳入考核范围,建立与维护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

总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相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上市公司一定会建立起一套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符合国内外监管及法律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日趋完善,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基础管理和执行力明显加强,企业运营效率也会日益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志薇.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研究 [D]. 东北师范大学,2008.

[2]谭璇臻.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之我见 [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05) .

[3]张焕敬. 对上市公司内部评价的探讨 [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7,(04).

[4]梁瑞红.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