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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乱文精选(九篇)

经典乱文

第1篇:经典乱文范文

这是一个浮躁却美丽的年代,我哼着光良的歌在海边大声许愿,我们手牵着手在草地上大叫“可以陪着你这样活着真好”,流行音乐、电视剧、小说正以铺天盖地之势将我们紧紧包裹住,偶尔生出一丝迷乱,偶尔有些彷徨,但这并不影响对于真善美的认知。不可否认,这是一个流行文化与经典同行的年代,当流行的美成为一种时尚,他并没有憾动经典的地位,反而可能孕育出新的经典。

人们通常用时间来考察经典与流行文化的差别,因为只有时间才能工整地审视出任何一种文化存在的价值和内涵,那些最丰盛的精神粮虽保存了下来,但那并不意味着那些被舍弃的都是文化垃圾。对生活的真实反映是瓮它的,真既是美,美不离真。从这个意义上讲,流行的文化是一种美,它是一种更加大众化、平民化的美。我们同时读着经典与流行成长起来的一代。我们在金庸的作品中寻找江湖义气、侠骨柔情,同时我们在李白和杜甫身上体味古人真实的豪迈祸沉郁;我们哼着《同卓的你》来纪念自己初长成的喜悦,祭奠我们终会逝去的青春岁月,同时我们也学会吟听莫扎特《小夜曲》的安宁和贝多芬《命运》中的悲怆。流行与经典有时候这是两个范畴的东西,偶尔的交集却不会因此而互相抵触、相互磨灭。我们不必因为文化的普及而焦虑经典的丧失,文化的概念的外延更加宽泛,却也是我们现代人善于的一种气度。

活在当下的我们并没有被赋予权利标榜刚刚诞生不久的东西为经典,所以它们以流行形式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但它们仍然是一个时代的真实写照。

或许一百年后,当人们回过头来老的时候,其中的一部分会被确立为这个时代某种物象的象征,并成为经典。这个时代有一些纸醉金迷,所以意识流成为现代文学的一个常见表现手法,当言语不再能表达文化人的内心焦灼时,有些杂乱不着边界的搭配实际正是他们心中的呐喊。文化人正寻求着更多更新的突口作为他们思想情感传递的媒介。于是,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杂,但杂而不乱、杂却大同,任何真正可以被称之为文化作品的事物都蕴含着对现实深深的思索,流行诞生于此,经典也从这里孕育。

的确,由于大量新鲜的通入,其中确实也存在着文化垃圾,对此我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些宽容。因为经典与流行更多的是带给我们美的享受,他们的时间范畴不同,导致他们的价值取向不同,但他们都曾经伴随我们体验成长的喜悦与悲苦是一个浮躁却美丽的年代,我哼着光良的歌在海边大声许愿,我们手牵着手在草地上大叫“可以陪着你这样活着真好”,流行音乐、电视剧、小说正以铺天盖地之势将我们紧紧包裹住,偶尔生出一丝迷乱,偶尔有些彷徨,但这并不影响对于真善美的认知。不可否认,这是一个流行文化与经典同行的年代,当流行的美成为一种时尚,他并没有憾动经典的地位,反而可能孕育出新的经典。

还是多一些祝福吧,希望郭敬明的作品更加成熟,留给人们更多的思考,希望现在的流行音乐少一些靡靡之音有人说李斯特的音乐曾经只是被当做那时代情歌哼唱,那么说不定哪一天NewAge的曲风也可以成为音乐史上的绚烂一笔。

第2篇:经典乱文范文

关键词:古籍;淆乱;避讳;作伪;勘正

我国古籍之多,常用“汗牛充栋”、“浩如烟海”来形容。而古籍中存在的毁损、淆乱现象之复杂,却难以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戴震以《永乐大典》所引《水经注》校近刻本,发现近刻本缺漏者2128字,妄增者1448字,臆改者3715字(1)。近人章钰以宋本及他本《资治通鉴》校清代胡克家翻刻的元刊胡三省注本,得胡刻本脱、误、衍、倒四者盖在万字以上,其中脱文2520余字,关系史实尤大(2)。笔者在考察古书毁损淆乱现象的基础上,寻究出下列原因。

一、天灾兵燹

天灾兵燹是指自然(如风吹、日曝、水浸、火烧、虫蛀)和战争等因素。风吹、日曝造成石刻文献字迹残缺或是模糊不清,如战国时期秦刻石鼓文(十个,约700字),长期曝于荒野达1300多年,唐宋时字迹已有剥落,北宋欧阳修见到时仅存465字,清乾隆时已减至310字,现存仅272字,残缺得已难以诵咏(3)。位于杭州三茅观古园内的青衣泉,刻有距今已一千多年的唐代石壁题记,上书“唐开成五年南岳道士邢令闻钱塘县令钱华道士诸葛鉴八分书”二十六字,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发现时字迹清晰可见,由于自然侵蚀和环境污染的加剧,岩石风化剥蚀,题记现在已漫漶难辨。刊刻于正始二年三月的魏正始三体石经,在古文字学的研究上具有重要价值,可惜自晋永嘉之世始,屡经崩坏废毁,至唐贞观中已十不存一(4)。

战火不仅使生灵涂炭,而且使人类文明毁于一旦。《隋书·牛弘传》载隋文帝开皇初,秘书监牛弘上书建言广开献书之路时,曾列举书遭五厄:“及秦皇驭宇,吞灭诸侯,任用威力,事不师古,始下焚书之令,行偶语之刑。先王坟籍,扫地皆尽。……此则书之一厄也。汉兴,改秦之弊,敦尚儒术,建藏书之策,置校书之官,……汉之典文,于斯为盛。及王莽之末,长安兵起,宫室图书,并从焚烬。此则书之二厄也。

光武嗣兴,尤重经诰,未及下车,先求文雅。于是鸿生巨儒,继踵而集,怀经负帙,不远斯至。……及孝献移都,吏民扰乱,图书缣帛,皆取为帷囊。所收而西,载七十余乘。属西京大乱,一时燔荡。此则书之三厄也。魏文代汉,更集经典,皆藏在秘书、内外三阁,遣秘书郎郑默删定旧文。时之论者,美其硃紫有别。晋氏承之,文籍尤广。……属刘、石凭陵,京华覆灭,朝章国典,从而失坠。此则书之四厄也。永嘉之后,……晋、宋之际,学艺为多,齐、梁之间,经史弥盛。……及侯景渡江,破灭梁室,秘省经籍,虽从兵火,其文德殿内书史,宛然犹存。萧绎据有江陵,遣将破平侯景,收文德之书,及公私典籍,重本七万余卷,悉送荆州。故江表图书,因斯尽萃于绎矣。及周师入郢,绎悉焚之于外城,所收十才一二。此则书之五厄也。”这些厄难,使文献典籍大部分毁失,残留的一些,亦凌乱不堪,不经整理,难以卒读。

二.政治使然

统治者为了政权的巩固,控制舆论,障人耳目,往往从文献入手,大肆禁毁。如秦始皇听信李斯谏言,欲堵儒生之口,焚书坑儒。焚余之儒经散乱,造成今古文篇章文字的极大差异,导致学术界经久难息的今古文之争。唐五代图书除毁于战火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毁于禁令。《唐律疏议》卷九《职志》中明确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宋代太宗、真宗也曾相继下发禁书诏令,禁止天文、相术、六壬、遁甲、三命及阴阳书。乾隆帝下诏编纂《四库全书》时,严令编纂官员对图书认真审查,凡遇有“违碍”(对清统治者不利)之作,便大肆焚毁或窜改,致使数千种古籍被弄得面目全非。

除大规模的禁毁外,还常有一书一文的窜改,如乾隆四十六年图明阿的一份奏折即可说明这一问题。其奏折说:“奴才图明阿跪奏,为恭录勘办剧本,进呈御览事。窃照查办剧曲,昨奴才拟请凡有关涉本朝字句,及宋、金剧本,扮演失实者,应遵旨删改抽挚,另缮清本,同原本粘签进呈;其余曲本,有情节乖谬,恐其诳惑愚民者,亦照此办理……”(5)如此以来,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但他们却不但捣乱了古书的格式,还修改了古人的文章;不但藏之内廷;还颁之文风颇盛之处……掩盖了历史的真实面貌。”(6)

在王权威严的封建时代,文献典籍往往是迫于政治压力而改,否则著者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明太祖开国之初就大兴文字狱,因文辞细故砍掉不少头颅,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人写《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句;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替人作《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句(“则”与“贼”同音),明太祖认为是骂他做过贼,一概处死。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内有“睿性生知”句,“生”被读作“僧”;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内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八字,“法坤”被读为“发髡”,“藻饰太平”当作“早失太平”,作者也被处死。清代对文献的禁毁更是超越前代,单是康熙年间就出现了庄廷鑨《明书》案、戴名世《南山集》案、方孝标《滇遊纪闻》案等。清翰林官徐骏在给雍正的奏章里,把“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帝见了,马上把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两句诗:“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挑剔说这“清风”就是指清朝,这一来,徐骏犯了诽谤朝廷的罪,把性命也送掉了。

转贴于 三.避讳

陈垣先生在《史讳举例》中讲到:“民国以前,凡文字上不得直书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必须用其他方法以避之,是之谓避讳。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其历史二千年。”朝代不同,所避之字不同,要求宽严不同。以避讳之风最盛的宋为例,为避宋钦宗赵桓讳,有桓、恒、完、莞、纨、丸、院、皖、垣等四十九字不得用;为避宋高宗赵构的讳,竟有句、苟、垢、诟、购、够、姤等五十五字不能用!王利器在《杜集校文释例》四十三《清人避讳改字》中说:“宋本卷十六《有感五首》之五‘胡灭人还乱',玉句草堂本作‘盗灭人还乱',此清人避讳改字也。……宋本卷第七《八哀诗》之三《赠左仆射郑国公严公武》‘胡骑忽纵横',《全唐诗》胡骑改贼骑;……同一胡字,恣意改之,竟一为寇,一为贼,一为边也”。因为清朝统治者为少数民族,忌“胡”字,当时的文献资料,只得更换字眼。类似的还有“明、虏、夷狄”等字。这么一改,既失原义,又失原本面貌,造成众本文字上的差异。

避讳改字,遍及经史子集。改经的如唐石经中的“洩洩其羽,桑者洩洩兮,无然洩洩,是絏袢也,俾民忧洩”,(7)洩本为泄,因唐太宗名字避世旁。改史的如《后汉书·儒林传》“孔僖因读吴王夫差时事,废书叹曰:‘若是所谓画龙不成,反为狗者'”,(8)狗本应为虎,是后人为避李渊祖父李虎的讳,窜改孔氏之语。再如李白《送韩侍御之广德》诗“昔日绣衣何足荣,今宵贳酒与君倾。暂就东山赊月色,酣歌一夜送泉明。”泉明实际上是渊明,是为避李渊讳而改。

避讳这种中国“特产”,给文献典籍带来的淆乱,主要表现在文字方面。它给文字造成的混乱程度,较其他原因为重。

四.作伪

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二中讲:“古人好以己之著书假作他人,今人好以他人之书假作自己。”作伪有三种目的,或是为了牟取利禄,或是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或是借助古代名人以抬高本身、本派的身价。作伪的方式有1.伪造佚书。如汉成帝时张霸伪造“百二篇”,冒充《古文尚书》,籍此捞取利禄,被汉成帝用为博士。2.假托撰人。如《本草》托之神农,《内经》托之黄帝,纬书多托名孔子,占卜书多托东方朔、郭璞,凭此抬高身价,以期广为流传。3.改头换面。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七说:“明人刻书有一种恶习,往往刻一书而改头换面,节删易名。如唐刘肃《大唐新语》,冯梦桢刻本改为《唐世说新语》。”梁启超在《古书真伪及其年代》中对伪书的种类归纳成10条:1、全部伪;2、一部分伪;3、本无其书而伪;4、曾有其书,因佚而伪;5、内容不尽伪而书名伪;6、内容不尽伪而书名人名伪;7、内容、书名不尽伪而人名伪;8、盗袭割裂旧书而伪;9、伪后出伪;10、伪中益伪。

由此可见,作伪导致的不只是文字的错误,更为严重的是整部书、整篇文章以及书名、作者的混乱。张之洞曾讲:“一分真伪,而古书去其半”,(9)张氏之说虽有些夸大,却也一语道破了伪书给古籍带来的严重后果。

五、刻印、校点、注释致误

古籍在传抄、刻印、校点、注释过程中造成的淆乱,涉及面最广,情况也最为复杂。

抄误雕版印书技术发明以前,人们主要靠传抄得以对文献占有、保存和流传。在传抄的过程中,由于祖本本身问题致使抄写者无法识别,或者抄写者疏忽大意,又或者抄写者水平所限,就难免造成讹误。葛洪《抱扑子·遐览》中引谚曰“书三写,鱼成鲁,帝成虎”,即反映了古籍在传抄过程中以讹传讹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致讹、致脱、致衍和致倒四个方面。

刻误自唐代产生雕版印刷后,文献典籍流传的数量日益增大,同时书籍也开始大规模商品化起来,出现以赢利为目的的坊刻本。刻工或书贾的偷工减料,如删字句(甚至章节),给古籍带来淆乱。周辉谈到王荆公与宋次道同为三司判官时,“次道出其家藏唐诗百余编,托荆公选其佳者。荆公乃签出俾吏抄录,吏每于长篇字多倦于笔力,随手削去。……今世所传本,乃群牧吏所删者。”又如明代刻书风气极不严谨,建阳刻书虽多但因校勘粗略,纸墨俱劣,在当时就受到读书人的强烈批评。朗瑛在《七修类稿》云“我朝太平日久,旧书多出,此大幸也。惜为建阳书坊所坏。盖闽专以货利为计,凡遇各省所刻好书,闻价高,即便翻刻,卷数目录相同,而于篇中多所减去,使人不知……”清代陆心源《仪顾堂题跋》卷一《六经雅言图辨跋》中,对明人妄改乱刻古书,说过这样的话:“明人书帕本,大抵如是,所谓刻书而书亡者也。”即反映了这一现象。

校误由于校勘者态度不够严谨审慎或为水平所限,往往出现误校(如妄删、妄增、妄补和妄改)。王念孙在《读淮南子杂志书后》列举的“因字不习见而妄改”、“不识假借之字而妄改”、“不审文义而妄改”、“改字以合韵而实非韵”等条;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列举的“妄改”、“妄添”、“妄乙”以及“不谙元代用字而误”、“不谙元代用语而误”、“不谙元代名物制度而错改原文”等条,皆为这方面的例证。顾炎武在《日知录》卷18“别字”条中说:“山东人刻《金石录》,于李易安《后序》‘绍兴二年玄黓岁壮月朔',不知‘壮月'之出于《尔雅》,而改为‘牡丹'。”清人黄廷鉴在《第六弘溪文钞·校书说》中说:“妄改之病,唐宋以前谨守师法,未闻有此;其端肇自明人,而盛于启、祯之代。凡《汉魏丛书》以及《稗海》、《说海》、《秘籍》中诸书,皆割裂分并,句删字易,无一完整,古书面目全失,此载籍之一大厄也。”陈垣先生利用元本及他本校补沈刻《元典章》,得谬误多达一万三千余条。由此可见,校勘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砍掉错误的东西,也可以砍掉正确的东西;一方面可能改正了古书的一些错误,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新的甚至是更大的讹误。

校点误吕叔湘在《整理文献的第一关》中指出“标点是整理古籍的第一关”。如果断句错了,文意必然难通。中华书局标点本《归田琐记》43页“食有脱粟饭,出无款段、马”。(10)“段”、“马”二字旁标有专名号,中间加顿号,是以为二人之姓,不知“款段”是形容马缓缓而行的样子。再如中华书局1982年断句本《东京梦华录》72页“有酒肆在其侧。号仁和酒。有名于京师”。酒肆怎能号“仁和酒”呢?于理不通。应作“有酒肆在其侧。号仁和。酒有名于京师”。再如1934年时代图书公司出版了刘大杰标点、林语堂校阅的《袁中郎全集》,断句错误甚多,其中《广庄》篇几句的正确标点应是:“色借日月,借烛,借青黄,借眼,色无常。声借钟鼓,借枯竹窍,借……”但该标点本却误点为“色借,日月借,烛借,青黄借,眼色无常。声借,钟鼓借,枯竹窍借……”贻笑大方,被鲁迅讥为“借得一塌胡涂”。(11)

注释误给古籍作注,目的是为了给时人或后来者阅读理解提供方便。然而,正如清段玉裁所说:“著书难,注书尤难。”在注释过程中由于著者自身的原因,难免出现无意而为的淆乱。如陶渊明《五柳先生传》“好读书,不求甚解”,这是脍炙人口的名句,“不求甚解”是什么意思呢?《古文观止》三个不同版本有三种注法:一是“不过分寻求深奥的解释”;一是“不拘泥穿凿,强自为解”;一是“只求了解书中精神”。(12)孰是孰非,令读者无所适从。又如《庄子·逍遥遊》中:“齐谐者,志怪者也。谐之言曰:‘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搏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去以六月息者也'。”其中的“息”被多家注释为“休息,止息”,这是不恰当的,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作“风”讲。另外,有些注疏者(尤其古人)在征引别人的注释时,不详署姓名,如《十三经注疏》频繁出现的张氏、周氏、马氏等,他们到底是何许人,令一般读者惑疑。这虽不算作注释错误,事实上却给古籍造成了淆乱。

造成古籍毁损、淆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阅读整理古书的过程中,要有戒备之心,应持审慎态度,对待古书不可全信,也不可完全不信。在读古书遇有疑难时,应考虑到这些原因。这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勘正古籍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琳,古籍整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35页。

(2)刘琳,古籍整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35页。

(3)高尚榘,古典文献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22页。

(4)孙钦善,中国古文献学史简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118页。

(5)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乾隆四十六年图明阿奏遵旨查办戏剧违碍字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117-118页。

(6)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一版,149页。

(7)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石经避讳改字,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61页。

(8)陈垣,史讳举例·不讲避讳学之贻误,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72页。

(9)张之洞,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9796页。

(10)刘琳,古籍整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75页。

(11)高尚榘,古典文献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280页。

第3篇:经典乱文范文

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一直在坚持诗歌创作,其早期作品,带有较强的西方现代派诗歌痕迹。进入21世纪以后,野牛的诗歌创作,发生了重大变化,他开始注重吸收中国传统诗歌元素。并且他并不是死板的“吸收”,而是蕴含着创新。

2008年他发表的千行长诗《生命之水》,堪称是一部经典作品。是最近十多年来,我个人所见过的最好的新诗作品之一。我认为这部长诗的价值,还没有被诗坛充分认识。

如果让我用一个简短的句子,评价这部《生命之水》,我只能说是“一部大气派的回归古典之作”。

首先给人的感觉是“大气派”。八十年代以来,很多诗人尝试过长诗,但总体上成就很有限。而《生命之水》不一样,框架宏大,文字清雅,字里行间洋溢着中国气派。

《生命之水》以“水”为主题,长达1200余行。分七个乐章,分别是:“远古之水”“大地之水”“海洋之水”“天上之水”“生命之水”“哲学之水”“永恒之水”。从这几个标题,读者就能感觉到《生命之水》的中国气派。

全诗以“水”为中心,反复咏叹,反复铺排,有些段落写得醉人心脾,极具美感。在结构上开合自如,炼字炼句,造境立意,水流而下,诗涌而上。读过之后,确实让人感觉震撼。无可否认,《生命之水》是一部杰作!

其次,《生命之水》是一部回归古典之作。当我们阅读这首长诗,我们首先是被它清丽、典雅的词彩所冲击。这是一种类似汉赋的铺排:

弱水潺潺,强水澎訇/静水秀慧,动水虚烟/湖水如镜,江水如练,(章一)

静穆中沉沉雪山,浑忘时间/凡春滴融,涓涓潺潺/始踏山破野,缘低而下/泉流合一,势如走驹/愈低愈百水成川,向下的力量/弱水胜坚强/时有湍流,绝难行舟/时而从容,一如抒情时光/昼夜不息,舟船往来/浪及两滨;碧水洗净沙/树木葱茏,田舍人家,墟里青烟/再大为市,港口码头/船笛沉远,城市嘈杂/人间变幻后工业特征。(章二)

长在山上的水,凝成绿色的水/化为山岚的水,打湿林径的水!(章六)

从词彩上看,《生命之水》是一种中国式的诗歌,是在白话口语与古典文言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为了取得这个平衡,野牛甚至起用了某些顺口溜、谚语:

出头的椽子先烂,迎风的树枝先折/杀人的刀呀先钝,冲在前面的士兵先倒!(章六)

从诗歌语言上看,野牛的《生命之水》,融四字文言句、“的”字句、五言诗句、七言诗句,甚至两字句,三字句,自由句为一体。千变万化,综于一体。野牛成功地将从古诗到现代诗的多种句法融为一炉,语言被激活,美感被呈现。这无疑是很大的创新!

在这个创新之外,我们还必须着重指出《生命之水》“回归古典”的复古特征。我认为这正是诗人野牛这个个案的重大价值。

野牛是属于第三代诗人,他参加了1986年诗歌大展,与于坚、杨黎属于同一批人。他们当时从事地下诗歌,主要是以先锋艺术、现代派艺术为旗帜。而先锋艺术、现代派艺术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作品中的狂乱、混乱、杂乱。例如海子的《但是水,水》完全是一团混乱。这种现代派特征在于坚作品中也有很明显的体现,他的《O档案》尝试词语,将一大堆词语堆积在一起,显得密集而杂乱,没有美感。

野牛也是在尝试语言,他打破了西方翻译体文风特征,注重汉语的字特征,而不是词特征。《生命之水》的诗歌语言,不是在用词造句,而是在用字造句,所以其语言能够推陈出新。

回归汉语本质,正是野牛复古的体现之一。所谓浪打沧桑,野牛已经不再是八十年代搞地下诗歌时候的野性十足了,他经历了市场的冲刷,写过一些畅销书。他的语言尝试,没有走向一种狂乱,走向的是美感,甚至还带有古典美。野牛身上的先锋特征不见了。其实也可以说当代的先锋特征,正是回归古典。

第4篇:经典乱文范文

 

一、我国“扰乱”型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特点

 

1、对刑法分则中“扰乱”型犯罪的梳理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将“扰乱”作为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表述的条文有: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其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8条战时扰乱军心罪,共计12条14个罪名。

 

以上条文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四个罪名;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七个罪名;第七章妨碍国防利益罪中有三个罪名。

 

2、我国“扰乱”型犯罪的立法特点

 

从刑法分则对以上具体犯罪的规定来看,我国“扰乱”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涉及的罪种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把“扰乱”行为做为构成要件,在所涉及的犯罪种类方面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碍国防利益罪等三类犯罪。可见,“扰乱”在类罪的适用上是不特定的,虽然在具体犯罪中对“扰乱”的具体行为表现的要求不同,但从其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表述仍然可以总结出“扰乱”行为方式的界限。

 

(2)“扰乱”的行为后果必须使某种秩序遭到破坏

 

国刑法分则“扰乱”一词出现的犯罪类型章节和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扰乱”行为破坏的一定是某种秩序。比如比如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罪状表述就是如此。法律上讲的秩序有很多种,比如,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扰乱” 行为必须是破坏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秩序才能定罪量刑。

 

(3)我国“扰乱”型犯罪都是结果犯

 

纵观我国刑法分则中含“扰乱”一词罪名的罪状描述都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造成某种领域内正常秩序的破坏。按照刑法学界对犯罪的分类来看,这些罪名都属于结果犯。对于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时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后果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程度。达到刑法所规定程度才能定罪量刑,没有达到的行为不是犯罪。

 

二、我国刑法分则中“扰乱”行为方式的界定

 

目前,扰乱行为方式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学界对此分歧也比较大。争议的主要方面是:扰乱行为是否包括冲击行为?扰乱行为是否包括暴力行为?以及扰乱行为中暴力行为的程度。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扰乱行为的直接规定,但是通过刑法分则含有“扰乱”一词的相关法条以及其司法解释的总结归纳还是可以看出我国对扰乱行为的定性的。

 

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四个罪名来看,扰乱行为都是非暴力性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语言、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手段使个人或者一部分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作出的行为或者欺骗有关部门从而造成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的行为。但是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七个罪名和第七章妨碍国防利益罪中的三个罪名中的“扰乱”就没有第三章中的那么简单了。因为,第三章中的四个罪名主要是扰乱的经济秩序,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管理秩序,而第六章和第七章中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防利益。这里既有经济利益又有社会利益和国防利益,而破坏后者的行为更多样也更复杂。

 

我国刑法第290条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在该条文中单列成罪,说明冲击行为是包含在扰乱行为内的。从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表述来看也能说明这一点。但是,我国刑法但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聚会、游行、示威罪的表述中把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并列来起来似乎是把扰乱和冲击看成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

 

笔者认为,扰乱行为是包含冲击行为的。上述第298中的矛盾,其实把此款罪中关于行为的描述看成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手段,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就是扰乱的公共秩序就可以解释了。这里是立法者在立法语言上的不严谨,借鉴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的描述把“扰乱”改成“聚众哄闹”在逻辑上会更严谨。

 

冲击行为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暴力,因此,扰乱行为中也可以有暴力行为。只不过明确这个暴力必须要控制在一定程度。根据刑法第309条和第315 条刑罚部分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扰乱行为中的暴力必须是在造成轻伤害以下后果的程度内,不然就不符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当超出这个程度造成重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超出的本罪的范围进而向其他重罪转化。比如,如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就转化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我国刑法“扰乱”型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1、“扰乱”型犯罪中“造成严重损失”在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

 

我国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出现了“造成严重损失”的描述,而纵观整个刑法条文只有这两款罪名中有这样的描述。其他与之相关的描述,比如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描述,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后果的情形(都是经济损失);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用的是“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且司法解释中对此三者有明确的经济划分。然而第290条和第371条中的“严重损失”既不属于上述“损失”的范畴,又没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它在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

 

2、聚众“扰乱”犯罪中处罚主体的混乱

 

第290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行为方式上基本相同,其行为内容一般是非暴力性质,其定罪标准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前者要求必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必须“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后者则仅要求“情结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后者仅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前者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构成犯罪。性质相同且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聚众犯罪,刑法为其设定不同的定罪标准和不同的犯罪主体,其内在原因是什么呢?

 

3、聚众“扰乱”犯罪中对特定场所规定引起的司法难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看三者是否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从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状“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数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状“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可以得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般罪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殊罪名。

 

假如说三者不是一般罪状和特殊罪状的关系。那么有一个问题无法解释。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 进行扰乱行为不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虽然说,刑法中公共场所应该与日常生活中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但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中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据此,刑法中公共场所,应该与上述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等具有相同或者相当的场所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而这些公共场所显然有工作、生产和营业等活动。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否认了这种认识(由于篇幅问题,许多司法文书案例无法详细列举)。

 

一部完善的刑法典和刑法体系是能够解决所有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就上述矛盾,假如出现这样一种案例:假如一个城市公园和马路就一线之隔,马路对面是当地政府。扰乱行为人由于太多不但阻断了公路,而且由于部分人在公园的范围内,且由于群情激奋所有人最后都涌入到了当地政府机关内部。请问,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定罪?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三罪并罚。这样显然有悖于立法原意和公平原则。

 

4、聚众“扰乱”犯罪中刑罚间的矛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包括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看法是有缺陷的。一般情况下,把一般罪状中的某些情况作为特殊情况在刑法中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这些特殊情况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等情节需要从一般罪名中单列出来加以规定。所以,特殊罪名刑罚一般要比一般罪名的刑罚要重。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轻。这显然不符合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要求。

 

四、立法建议

 

1、借鉴各国刑法典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建议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类型的犯罪。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尽管具体罪名不一但大都有类似的犯罪。比如《日本刑法典》中的骚乱罪和聚众不解散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聚众骚乱罪、《菲律宾刑法典》中的骚乱罪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喧嚣的骚乱罪和容易引起骚乱的妨碍罪以及《新加坡刑法典》中的非法集会罪等①。但是这些国家刑法典中关于这些规定的罪状描述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刑法的骚乱罪: “聚集众人实施暴行或威胁的,是骚乱罪”,聚众不解散罪:“在为实施暴行、威胁而聚集众人的场合,三次以上受有权公务员的解散命令而仍不解散的,…”。② 俄罗斯刑法中的聚众骚乱罪:“1.组织伴随有暴力、洗劫、纵火、毁灭财产和适用火器、爆炸物品或爆炸装置以及对政权代表进行武装反抗的聚众骚乱的,…;2.参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骚乱的,…;3.号召积极抗拒政权代表的合法要求,号召进行聚众骚乱,以及号召对公民适用暴力的,…”③等,这些描述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都是在描述行为或手段,都没有像我国刑法那样规定地点场所以及具体的后果。

 

特别是日本刑法中的聚众不解散罪则是直接把骚乱罪的预备阶段的聚众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此,只要聚集的众人开始实施暴行、胁迫行为,就构成骚乱罪,而聚众不解散罪被其吸收。关于众人的规模以及聚集的形态、犯罪目的等,和骚乱中作同样的理解就可以了。但是,在集团内部,仅有共同意思还不够,至少必须有造成暴行、胁迫程度的现实危险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此规定,就可以解决上述罪与非罪、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之间的关系以及量刑方面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也可使司法实践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为口袋罪的司法困境。

 

另外,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也有必要借鉴日本刑法聚众不解散罪中“三次以上受有权公务员的解散命令而仍不解散”的规定。使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完备,这样也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也能更好的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使由于此类事件解决不恰当有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

 

2、综合考虑我国刑事立法习惯和我国刑法体系里逻辑周延方面的立法建议

 

结合本文所谈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刑事立法习惯和我国刑法体系里逻辑周延的角度出发,建议把我国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合并成一罪。具体表述如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三次以上受有权公务员的解散命令而仍不解散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仍可作为特殊罪名予以保留。当然,对犯罪分子处以刑法的同时还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既解决了“扰乱”型犯罪中“造成严重损失”在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又消除了聚众“扰乱”犯罪中对特定场所规定引起的司法难题,同时没有了聚众“扰乱”犯罪中处罚主体的混乱和刑罚的矛盾。

第5篇:经典乱文范文

关键词:冠;变调;构词

1 “冠”字的出处

原始词,义为“首服也”,也就是头上戴的服饰。名词,古丸切,平声。滋生词,义为“以冠加诸首”,也就是在头上戴服饰。动词,古乱切,去声。冠的变调构词,贾昌朝,马建忠,周祖谟,唐纳,周法高均有著录。《马氏文通·实字》卷之二:“冠字:名用,平读。动字,去读。”周祖谟在《四声别义释例》里,把“冠”的变调构词归入“因词性不同而变调者”的“区分名词用为动词”一类,举例有:“冠,首服也,古恒切。平声。以冠加诸首曰冠,古玩切。去声。案,《仪礼·士冠礼》释文云:‘冠,古乱反。’《汉书·萧何、曹参传赞》:‘位冠群臣。’集注云:‘冠谓居其首,古乱反。’”唐纳归入“原始词是名词性的,滋生词是动词性的”一类。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构词篇》归入“非去声或清声母为名词,去声或浊声母为动词或名谓式”一类,其释义是:“冠:首服也,古恒切(平声);加诸首曰冠,古玩切(去声)。案,《仪礼·士冠礼》释文卷十557:‘士冠:古乱反。’《论语·先进》:‘冠章甫。’释文卷二四1384:‘冠章:古乱反’”。

《说文·冖部》:“冠,絭也,所以絭发。弁冕之总名也。从冂、从元,元亦声;冠有法制,从寸。取其在首,故从元。”这也说明了“冠”的原始词是名词。《康熙字典》:“冠,古丸切,沽欢切,并音官;又,并古玩切,官去声。《韵会》:‘男子二十加冠曰冠’;又,为众之首曰冠,《史记·灌夫传》:‘名冠三军。’”

《玉篇·冖部》:“冠,冠冕也。”《广韵》古丸切:“冠,首饰也。”古玩切:“冠,冠束。”;《集韵》古玩切:“男子二十加冠曰冠。”

2 “冠”字在古文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经典释文》给“冠”字作注的一共有71处(不包含“下同”之类的注释),其中只释义未注音的有4处,注了音的有68处。注音方法主要是反切和直音两种。

(1)直音的有2处:就《经典释文》直音而言,陆氏的“某音某”,除了纯粹注音外,多数具有以音明义,表出异文或误字等作用,内容十分复杂。但给“冠”直音的2处是纯粹注音,即注音字只显示被注字的读音,并不以音注兼表异文、误字或破读等。举例如下:

①《礼记·奔丧》:“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成踊,东即位。”音义:“冠音官。”

②《礼记·问丧》注:“怪衣冠本之相为也。”音义:“冠音官。” 

“官”在广韵里是“古丸切,平声”,可见这两处都是给作名词用的“冠”注的音。

(2)反切注音的有65处,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给“冠”注去声的情况。其中注“工乱反”的有2次,注“官唤反”的有1次,注“古唤反”的有3次,注“江唤反”的有1次,注“工翫反”的有1次,注“古乱反”的最多,有54次。

现将“冠”作“在头上戴服饰”讲读去声的情况举例如下:

①《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音义:“冠,古乱反。”

此“冠”意为“戴帽子”,这里引申为行冠礼。此“冠”直接作谓语。

②《礼记·檀弓上》:“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正义曰:“‘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音义:”冠,古乱反。

此“冠”意义同上例。

③《左传·成公二年》:“二君弱,皆强冠之。”音义:“冠,古乱反。”

此“冠”意义同上,作谓语,代词“之”作宾语。

④《礼记·乐记》:“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音义:“而冠,古乱反。”

此“冠”意为“戴”,带宾语“冕”。

⑤《礼记·郊特牲》:“冠义,始冠之,缁布之冠也。”音义:“冠也,古乱反,下文注‘始冠’、‘冠而敝之’、‘而冠’、‘冠于阼’、‘冠而字之’、‘冠礼’、‘士礼冠’皆同。” 

这则材料很明显地反映了“冠”的变调构词。音义在此处只把“冠义”之“冠”,“始冠”之“冠”注了去声。独未注“缁布之冠”的“冠”字,由此我们猜测此“冠”读平声,名词。事实上,联系上下文,我们可以推出“缁布之冠”的意思是“黑麻布做的冠”,“冠”在此处确是名词,读平声。

⑥《礼记·冠义》:“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音义:“冠,古乱反,除下文‘玄冠’及注‘缁布冠’、‘玄冠’以外并同。”

这则材料也明显地反映了“冠”的变调构词。音义在此处把“玄冠”及注“缁布冠”等排除掉去声读音。由此猜测此“冠”读平声,名词。事实上,“玄冠”的意思是“玄色的冠”,正是名词,平声。

“冠”读去声还可以引申为“在前面加上……”的意思,如:

《尚书·序》:“昭然义见,宜相附近,故引之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音义:“冠,工乱反。”

这里的“冠”是滋生词的引申义,此带宾语。

“冠”还可以引申为“居第一位”的意思。如:

《尔雅·释宫》注中“冠军”音义:“古乱反”。

“冠”的原始词义和滋生词义及其引申义到现在都还存在。《现代汉语词典》说得简明扼要:冠guān①帽子;②形状像帽子或在顶上的东西。

冠guàn①把帽子戴在头上;②在前面加上……;③居第一位。

另一种是给“冠”字兼注平声和去声的情况,有3次。现在把这些用例全部分析一遍: 

①《礼记·曲礼》:“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忧不为容也。”音义:“冠如字,徐古乱反。”

此“冠者”指“首服之总称也”,“冠者不栉”的意思是“首服也不打理了”,形容父母生病时的那种忧心。徐邈读去声,是因为他以为此义是“冠”的动词义发展而来的。这反映了对上下文中“冠”的词义有不同理解。

②《礼记·丧服小记》:“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音义:“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

此例中的“冠”根据上下文及注疏的理解,应该是“著冠”的意思,应该读去声的。但此例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陆氏此例中把字的本读音列在前面,实际读音列于其后,形成有悖于音义类注释常例的情况。这种注音方式在注《周易》时也出现过,如《易·上经》:“六四:括囊,无疚无誉。”“无誉”《音义》:“音余,又音预。”“音余”者,《广韵》作“以诸切”,中古全浊平声字,今读当为“yú”;又“音预”者,《广韵》作“羊洳切”,中古全浊去声字,今读“yù”。文中“咎”与“誉”相对,“咎”为“过失”之义,则“誉”当指“名誉”。今读“yù‘无疑。还有几例同上,都不合音义类注释之常例,而且出现在同一本书的注音中,暂不赘述。所以说它是失误是不通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陆氏把”明同异,正是非摆在首要位置,想要通过把字的本读音置于前面的办法,达到标示规范,订正音读的目的。

③《左传·哀公十五年》:“尽十五年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在定九年。”音义:“冠,如字,又古唤反。”

此“冠氏”是一地名,读“如字”当是它的本音。这里本读音和又音成对出现,是为了通过对比申明本读,以示规范。

有人以为“冠”作动词,义为“戴帽子”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其说不妥。从语音上说,古人既以去声一读来跟动词用法结合,则动词用法跟名词用法自当为不同的词;临时的活用,古人不会用声调的变化固定下来。从语义上来说,古代表达“戴帽子”这一概念,主要是“冠”、“服”、“著”、“戴”这四个词。“服”作动词不视为活用,“冠”为什么要看作活用?

上古表示“戴帽子”这个概念,“冠”最常见。从使用频率说,先秦至两汉“冠”作动词用数量巨大。以先秦十三部文献为例,“冠”《诗经》动词0次,名词2次;《左传》动词5次,名词10次;《春秋谷梁传》动词2次,名词4次;《春秋公羊传》动词0次,名词0次;《论语》动词1次,名词2次;《孟子》动词3次,名词7次;《墨子》动词1次,名词8次;《荀子》动词5次,名词12次;《老子》动词0次,名词0次;《庄子》动词2次,名词6次;《国语》动词1次,名词3次;《战国策》动词1次,名词29次;《韩非子》动词1次,名词11次。以上动词共有22次,名词共有94次,上述名词中还没有排除固定词语的用例,但是尽管如此,“冠”的动词用例也占到了20﹪左右,这就很难说是临时活用了。因此,上古文献中,“冠”作动词的次数少于名词,这是事实,但它的使用次数还是很多的,显然不能证明“冠”氏名词活用为动词。上古“戴帽子”这一概念主要由“冠”表达。到了中古以后“冠”作为“戴”义才逐渐被“戴”取代。“戴”本来指把东西顶在头上,先秦常用。由此引申为“戴帽子”的“戴”。现代汉语里,前面一个意思已经由“顶”来表示,“戴”就专指戴帽子了。“戴”用作“戴帽子”义始见于战国,先秦两汉用例不多,东汉以后,这种“戴”才逐渐多用起来。

“冠”经常与“衣”在成语里连用。对这些成语中“衣冠”的读音,各工具书的处理方式却并不相同。《辞源》、《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许多权威的工具书将其统一标作“yīguān”;而个别工具书,如《汉语大词典》则将它们的读音归入两类“yīguān”和“yìguàn”两类。基于对“冠”的原始词和滋生词读音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衣冠”在成语中的读音问题,《汉语大词典》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如“衣冠楚楚”、“衣冠济济”、“衣冠扫地”等成语中,“衣冠”具有明显的名词性,是它们的原始词的用法,应该读成“yīguān”;而在“衣冠禽兽”、“衣冠沐猴”等成语中,“衣冠”则明显是动词性的,是它们的滋生词用法,应该读成“yìguàn”。由此看来,《辞源》等工具书,将“衣冠”在成语中的读音统一标作平声,犯了“一刀切”的错误。这种处理方式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衣冠”所表达的实际意义的差别,根据原始词和滋生词的不同分别归入平声和去声两类,这才是既符合汉语的传统又有利于汉语读音规范的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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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贾昌朝.群经音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

第6篇:经典乱文范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第7篇:经典乱文范文

八年抗战的特殊环境使中国电影创作不得不与离乱的环境息息相关,华北事件、七七事变等战事使得中国电影的创作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电影人也纷纷奔走为民族生存的大关键尽微薄之力。抗战期间的创作基本服务于抗战宣传的主题,其中纪录片数量很大,真实记录了抗战的情况:故事片以“中制”的《保卫我们的土地》(史东山编导)、“中电”的《中华儿女》(沈西苓编导)为代表;香港电影以《孤岛天堂》为代表,这些电影呈现精致制作却缺乏艺术创新,应时之作较多。1940年代电影艺术成就便以战后成就为高。所谓战后电影,指的是“抗战胜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电影创作”[1],“这是中国电影从业者抛弃陈旧的伦理道德传统、软弱的社会改良与空泛的人道主义理想,第一次面对国破家亡的惨烈状况,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民族的命运、社会的前途、现实的改造甚或人性的完整的关键环节,也是中国电影从早年的道德图景转向乱世的民族影像的重要阶段。”[2]这一阶段,中国经历八年离乱,战争的破坏、民族的战后余生、国共的内战,都使得这一时期电影在继承30年代艺术经验的基础上又有转机:从产业观之,则是破坏;从艺术观之,则是新变。其中对中国古典美学的熟悉和自觉实践使得这一时期的电影在题材、叙事、影像等方面都体现着中国古典美学的精神。

中国古典美学博大精深,中国电影人其实早在中国电影初创时就开始探索中国美学与作为舶来品的电影之间的契合与关联。到1940年代出现了费穆的《小城之春》(1948文华影业)、蔡楚生、郑君里的《一江春水向东流》(1947联华、昆仑影业)、沈浮、阳翰笙的《万家灯火》(1948昆仑影业)、桑弧的《太太万岁》(1947文华影业)等影片,从这些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编导人员是怎么把中国古典美学和电影艺术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

一、价值取向——羊大为美的实用与功利

中国文字中美字就是羊和大的结合,《说文》中说:“羊者,给厨膳之大甘也。”“大像人形”、“大,人也”,那么美字就是人获得肥羊之意。深谙中国古典美学精神的中国电影人郑正秋、费穆、郑君里等在选材上以儒家诗教传统为指归,把家庭伦理题材,作为选材的重要方面。从早期的《孤儿救祖记》,到后来的《一江春水向东流》、《小城之春》、《万家灯火》、《太太万岁》等都以家庭伦理(祖孙、夫妻、兄弟、亲家)关系的设计为电影叙事的内容:一方面反映现实,正如《礼记·乐记》说:“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一方面教化众生,正如王充说:“为世用者,百篇无害;不为世用者,一章无补。”我们在影片中感受家庭伦理叙事中的亲情与人伦的同时,既可以看到乱世生民之艰难,也可以看到亲情伦理在乱离之间的紧张与焦虑;在苦中作乐、喜中含悲中中国观众在乱世影像中寻找民族灵魂的栖息地和归宿。羊大为美的实用,教化众生的秉性,成为中国电影民族化的题材选择和价值取向的美学依据。

《小城之春》中周玉纹与章志忱的情感表达含蓄中的奔涌,最后“发乎情,止于礼义”的中庸之美,使的故事的取材处理和价值取向更有民族特点。《一江春水向东流》中忠良对素芬始爱终弃的离乱忧伤,是中国艺术史上的负心汉形象的延续,在对素芬艰难求生竭尽孝道的描写中来批判张忠良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并对战时战后丧乱时弊和人伦情感在历史变故中的变化进行表现。通过张忠良与三个女性的关系纠葛,让我们看到他的道德善恶表现,编导无情地对他前后的变化进行深刻批判,使人们为之警醒。《万家灯火》、《太太万岁》中,在嬉笑和同情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又兰和思珍的隐忍与委曲求全,无不彰显出中国传统女性的美德。中国电影从中国现实出发,价值取向指向中国传统伦理,对家庭伦理题材的偏爱,并结合广阔的时代背景进行艺术创作,把电影艺术的社会认知与教化功能发展至成熟。

二、意境经营——象外之象的张力与超越

中国电影作品中对艺术情境的塑造,通过和谐的声画语言,设置情景交融的意境,来传达作者难以言表的情绪。正如华林在《南宗抉秘》中说:“画中之白即画中之画,亦即画外之画。”电影《小城之春》可谓是中国古典美学电影化的典范。影片开始就是暮气沉沉、沉郁压抑的气氛,周玉纹欲说还休的旁白设置,她徘徊于残破的城墙上,在来回流连忘返的忧伤与感喟中让我们感到“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寂寞梧桐深院

转贴于

锁清秋”(李煜)的清寂,清寂中又带有“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的惆怅,惆怅中又融进“独自莫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落花流水春去也,天上人间”(李煜)的希冀。正是在如此残破的情景中,导演让周玉纹出场。除了残墙外,还有男主人公戴礼言出场的破园。戴礼言在仆人老黄的呼唤中出场,他对自己美好家园被战火破坏感到忧伤,但是又“无可奈何花落去”,战后的破败使得他陷入痛苦绝望之中,他每天呆坐破园想念往昔繁华,感叹今日落寞。这也是战后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的一种情绪。从整体来看,影片中苍凉的城头、空落的房间以及残墙破园,周玉纹的压抑,戴礼言的落寞,章志忱的言而又止,共同传达和营造出一种忧愁、低沉、哀婉的意境。缓慢的人物举止,有气无力地人物对话,忧缓低沉的旁白,再加上缓缓推进的镜头语言,让我们感到主人公寂寞度日的哀伤,是“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李煜)的萧索没落,又是“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别绪,还是“天涯何处无芳草”的旷达希冀。正如刘勰《文心雕龙·因秀》提出“文外之重旨”,欧阳修《六一诗话》说:“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这种“文外重旨”的艺术追求,也成为中国电影人的艺术追求。我们看一下坡的词《蝶恋花·花褪残红青杏小》:“花褪残红青杏小,燕子飞时,绿水人家绕。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据说费穆正是有感于此词而作电影《小城之春》。导演塑造的周玉纹和章志忱不正是墙里佳人和墙外行人吗?至于“多情却被无情恼”,我们看片中卧房听妹妹唱歌一段情景,镜头以周玉纹为前景,以章志忱为中景,以妹妹为后景,周玉纹听着情歌,心思翻滚,无心捣药;章志忱望着自己的昔日爱人,也是浮想联翩;此时镜头随着周玉纹把药拿给丈夫吃而缓缓移动,丈夫吃药时她又不断回望章志忱,等她回座时,镜头又变成前面的景深设计。通过这样的设计再加上妹妹优美的情歌,把周玉纹与章志忱的微妙关系和心理展现了出来,情、景、境融合在一起了。

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不仅有史诗的气魄,还善于用意象的设计来营造情景和传达情思。片中春水和月亮的意象就很有艺术匠心,并深得中国古典文学的造诣。在中国艺术中历来有伤春悲秋情结,春江春水是诗人歌咏的对象,李煜的词《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栏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滟滟随波千万里,何处春江无月明。”“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见长江送流水。”影片开始就是春水奔流,一方面是故事发生的地点在长江沿线,一方面是点出主人公张忠良对素芬的始爱终弃的情感纠葛;同时影片最后素芬投江,似乎只有那一江春水才可以状写她满怀愁绪:春江依旧奔流不息,爱人却负心变性,自己八年青春孤独艰苦似乎只有付之春江流水了以解消。中国自古有月下怀人的传统,从《诗经·月出》:“月出皎(明亮)兮,佼人僚(美好的样子)兮。舒窈纠(女子舒缓的姿态)兮,劳(忧)心悄(忧愁的样子)兮”开始,中国艺术史上写月亮的作品很多。在影片中,六次出现月亮,并且不仅作为影片时空转换的构成因素,而是和影片叙事、意境营造、情感表达紧密结合。第一次是素芬与忠良定情的晚上,两人月下互诉情肠;第二次是忠良离家时,月华被浮云缠绕,离情浓烈;第三次是忠良被俘,看见月亮,仿佛就看见了素芬,离别的悲怆更加浓重;第四次是月亮下,一边是丽珍与忠良勾搭在一起,另一边则是素芬抱着儿子望月,想起往昔一家团聚的美好;第五次月亮出现时,一边是忠良与何文艳勾搭在一起,一边是沉浸在相思中的素芬;第六次出现月亮时,忠良在大厅宴会中朗声笑语,素芬则作为佣人为他们服务,还要呼唤受伤的儿子来吃残羹冷饭,另一边则是墙外“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几家高楼饮美酒,几家漂流在外头……”的幽怨小调,此时经过前面不断的铺垫,意象的含义不断加深,情景相生的意境臻于成熟,素芬此时内心的悲苦怨恨在大厅见到忠良时一起涌上心头,相思、艰苦、怨恨、失望在凄清的月华和撩人的俚曲声中更加浓烈,使情、景、境三位一体,共同把影片推向高潮。两篇经典作品正是通过对意象、意境的经营来传达象外象的韵致与张力。 转贴于

三、叙事结构——民族影像的气质与魅力

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素有史诗美誉,影片继承了中国艺术史上屈原、杜甫、陆游等人的忧患意识,又融入战后中国的时代图景,把社会历史与家庭个人合在一起,在家庭个人的历史遭遇中书写家国历史的变迁。影片的历史跨度很大,通过三条线索对八年离乱进行了描绘。影片按照中国古典小说章回法结构作品,展现了战乱时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百态图画。影片还吸收了中国古典戏曲的叙事技巧,把宏大的社会历史图景和错综的矛盾集中于一个家庭,按照顺时性结构作品,徐徐展现一个普通家庭在历史变革中的悲欢离合。影片的线索有素芬的艰苦生活,忠民的革命生活,忠良的堕落生活,三线缠绕互相映照,层层铺垫,共同表达了中国文人的忧患意识和爱国情怀。影片放映很受国人欢迎也正是得益于此。同时编导又把战争场面的纪录和故事的虚构结合起来,把家国和个人紧密联系起来,爱国真情与家庭伦理相得益彰。影片把电影中蒙太奇对比艺术和中国古典美学中的比兴艺术相结合,一面是素芬的艰苦生活,一面是张忠良的花天酒地,面对同一个月亮,素芬母子受苦,张忠良却在和丽珍鬼混;一面是张忠良等“朱门酒肉臭”,一面是素芬等吃着残羹冷炙,把社会揭露和道德评判、情感抒发和尖锐讽刺相结合,在对比中呈现自己的寄托遥深。

第8篇:经典乱文范文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特别是我们青年干部更是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清正廉洁一定要从我们做起。要时刻保持清醒,戒骄戒躁,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要争做一名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反腐倡廉的好干部。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要牢记党的教诲,珍惜现在,把握未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争做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作为团刊,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在青年干部中宣传弘扬清风正气,讴歌清廉之士的廉洁高风,故从2016年第一期开始,由云南省纪委宣传部作为栏目指导,我们专门开辟“青年正道”栏目,和大家一起分享共勉云南历史上到现在一直存于天地之间的正道、正义、正气和道德典范。

汉晋以来廉吏多

汉魏迄于隋唐,中央王朝主要通过设立边郡,实行“羁縻”的方式管控云南。边郡的主管大员多半从邻省四川或中原其他地方派来。那时,广阔的云南还生活着众多语言不通、风俗各异的少数民族部族,并且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所以,如何有效管控云南这块神奇的土地,不使其“叛离”中央政权;如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进步,当然是这一历史时期中央政府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衡量这一地区官吏政绩和官德的主要标准。

据《史记》、《隋书》等汉魏以来国家“正史”记载,从西汉开始,特别是东汉王朝,奉命治理包括云南在内的所谓“西南夷”地区的地方官中涌现出不少清官廉吏。他们离乡背井,守土治民,廉洁奉公,尽责尽职,和当地民众一起共同开发和捍卫了祖国西南边疆神圣的领土。尽管漫长岁月的磨损,只为他们留下了非常简古、斑驳的记录。但他们无疑是云南正式进入国家行政区划之后的第一批令人景仰的政府官吏,他们朴实无华的事迹无疑是云南廉政史上一块块永恒的丰碑。

文齐,字号失考。四川广汉人。西汉末任越Q郡守。任内“以文德教化夷人”;组织大家兴修水利,“垦田二千余顷”。积极推进汉夷融合,使当地社会非常和谐。王莽篡汉,天下大乱。更始二年(24),西南地区“诸郡多杀牧守起兵”。邛崃人任贵也乘乱起哄,他杀死地方官,自称“邛谷王”,宣布反叛汉中央,投靠军阀公孙述。为了借助文齐的威望以震慑地方,他以“封侯”来劝文齐投降,文齐坚决不从。他将文齐的妻室儿女关押起来,文齐依然不为所动!文齐率部“守险,不与通”,始终坚守着越Q郡的土地。

汉光武帝刘秀光复天下,重建东汉政权。文齐等在官军的支持下,平息了任贵的叛乱,重新恢复了越Q郡昔日的安宁和祥和。有鉴于文齐忠心守土,平叛有功,汉中央封文齐为“镇远将军”。后代史官把文齐称为“南中循吏之首”!

郑纯,字号失考,四川广汉人,汉平帝末年时任益州太守。当时的益州西部非常富庶,是一块“金银宝货之地”。从前在这里做官凡是想发财的人,“皆富及十世”。这也许是史官夸张的说法,但起码反映郑纯之前,总有不少官吏,利用益州这一“肥缺”发财致富的事实。但是,郑纯到任后,却“独尚清廉”,丝毫不侵凌百姓。上自长官,下至民众,无不称赞他的官德和人品。时至东汉明帝时,郑纯已老,政府又任命他为永昌太守。他在永昌积极推行教育。根据当时永昌生产水平低下,郑纯采取轻徭薄赋,规定少数民族每年只上缴少量土布和盐巴,作为额定赋税。此外,不再增加任何赋税。郑纯前后在云南任职数十年,深得广大少数民族和汉族民众的爱戴。据史官记载,当时,每有“汉、夷歌咏之”,人们用多种不同民族的语言,共同歌颂这位清正廉洁的父母官!

王阜,一作王追,字世公。四川成都人。他以“孝廉”察举为官,先任重泉(今属陕西蒲城县)县令。东汉章帝元和年间,升为益州太守。这时,州内官吏多放纵不轨,王阜到任后,以法纪治郡,使“吏民不敢犯禁,百姓安业”。同时,他还大兴学校,使落后的“夷俗”大为改观。传说这时世道清朗,“天降甘露”,祥瑞迭出,有神马出于滇池,据说,今天昆明的“白马庙”还与此有关呢!

张翕,字号失考。四川安汉(今属南充)人。东汉明帝时任越Q郡守。任内“政化清平”,深得民众爱戴。张翕死在任内,当地老百姓在一个名叫苏祁叟的人的率领下,抬着牛羊祭品,把他送回故乡安汉,为他修筑坟墓。他的事迹报到中央,汉明帝下诏嘉奖他,为他立祠纪念。几十年过去,到汉安帝元初元年(114),汉中央又派张翕的儿子张湍任越Q郡守。当“夷人”知道他是老郡守的儿子,无不欢欣鼓舞!都跑到路边去欢迎他。大家说:“看他的模样倒是很像我们的老郡守呢!”但事与愿违,大家后来渐渐发现张湍政绩太差,“颇失民心”!有人要起事反抗,老人们劝导说:“看在过去老郡守的面子上,就算了吧!”可见张翕对百姓影响之大。

刘宠,字世信。四川绵竹人。他出身贫寒,以精通《公羊春秋》举明经科,东汉时,被任命为成都令守。刘宠因政绩卓著,升为太守。他到任时只骑着一匹马来。任内,刘宠“布衣蔬食”,生活非常俭朴。同时,他还处处以勤俭节约教育民众。九年任满,两袖清风,刘宠仍然骑着自己来时那匹老马离开了。

萧鉴,字宣彻。他是南齐高帝萧道成的第十个儿子,从小特别聪明。自晋朝以来,云南因中原地区的混乱,也“时叛时服”,社会极不稳定。所以,派到益州、、永昌等西南地区做刺史、太守的人,绝大多数都是武官悍将,以利他们随时随地带兵打仗。然而,南齐永明二年(484),却意外以萧鉴为益州刺史,同时,还命他兼管益州和宁州两地军事。萧鉴是一个好学的文官,非常朴素,居官“不重华饰,器服清素”,颇有魏晋时代的“高士”的风度。他在西南地区为官多年,并未建造任何楼台馆所,他每年的办公费和开销不超过三万两银子,这在当时的确是非常节省了。萧鉴不但是动荡时期任职西南的第一个文弱之官、第一个皇族宗室,而且也可能是最年轻的地方大员,据载,他上任时才14岁呢!

梁毗,字景和。安定乌氏(今甘肃省泾川县)人。隋文帝时调任Q州刺史,在任11年。这时,Q州的豪强们非常崇尚黄金头饰,人人以多占黄金为贵。因此,为了争夺黄金就常常产生械斗,甚至使得边境社会混乱,岁月难安!这自然成为梁毗的心腹之患。一天,富裕的酋长们争先恐后地向梁毗献上黄金。梁毗将黄金堆在座位边。他动情地哭着对大家说:“这些东西,饿了不能当饭吃;天冷不能当衣穿。你们却为它互相残杀,死伤无数。今天,你们又想用它来杀死我吗?!”说完,梁毗把金子全部还给酋长们。酋长们从梁毗的训示中有所感悟,此后,便渐渐停止了争夺黄金的杀戮。

清代著名云南地方史家冯d在《滇考》一书中论及西汉以来云南的地方官时说,云南虽然从西汉就开始设立郡县,但是,“吏治之美”是从东汉开始增多的。从西汉文齐以下的不少地方官,都能“保境安民,转乱为治,是知防边有良牧,胜于虎臣远矣”!

百姓巷哭赛平章

公元1253年,元世祖忽必烈率大军进入云南,灭大理政权。不久,他本人返回大都(今北京市)。留下大将兀良合台等镇守云南,以及宗室封王和部分官吏,来收拾分裂已久而又重新统一的云南。此后,虽然经过20多年的恢复发展,但云南仍然处在百废待兴、社会动荡的状态下。例如,大理地区还存在旧政权社会势力的威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仍然难以管控;宗室封王和行省官员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等等。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发展云南,至元11年(1274),元世祖忽必烈特意选中了赛典赤・瞻思丁作为云南行省首任“平章政事”,也就是相当于今天的省长。赛典赤是回族,他来滇之前,已经具有显赫的政绩和丰富的政治经验了。

赛典赤临行时,忽必烈语重心长地对他说:“云南,我曾亲自到过。这些年,由于任非其人,管理不善,导致遥远的云南很不安宁!所以,我想选一位谨慎、忠厚的人前去治理和安抚云南,我想,没有谁比你更合适了!”这时,赛典赤已经60多岁了。

赛典赤肩负皇帝的重托,经过充分的准备,来到云南。他先到旧政权所在地大理。首先开展调查研究,“下车莅政,风动神行,询父老、诸生利国便民之要”。迅速向老人、青年学生等展开调查。赛典赤态度十分谦虚,每天要接待许多人。不管是谁,哪怕送上一壶清水者,他“必笑纳之”,并给予优厚的回报。这样,远近的老乡都纷纷愿意前来见他。这无疑使他掌握了不少云南社会的基本情况。

赛典赤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和宗室封王的相互理解与合作。这时的封王名叫脱忽鲁。赛典赤来滇之前,他误听小人挑唆,以为赛典赤来云南会夺走他的权力,正准备“具甲兵”和赛典赤打仗。赛典赤知道后,命令儿子纳速剌丁先去拜访脱忽鲁,代表自己对脱忽鲁说:“天子认为云南管理不力,常常发生动乱。所以才命我前来安抚云南。我岂敢专权,我正要和您一起共同商量安抚之事呢!”赛典赤诚恳待人,出于公心,很快取得了脱忽鲁等人的信任和支持。

赛典赤任职六年,恪尽职守,政绩辉煌。

首先,赛典赤坚定不移地加强“行省”制度的建设。至元12年(1275)左右,赛典赤奏准朝廷同意,由设在昆明的行省节制全省军政组织;在哈剌章(今大理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将原来所谓“万户”、“千户”之类的军事分封单位,一律改为行省制下的“令、长”来管理,杜绝政出多门,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他带头捐出俸禄,在昆明城北建起规模宏大的孔庙。购置学田,大兴儒学,尤其鼓励少数民族子弟入学读书,使落后的云南“文风稍变”。他亲率民众冒雨冲风,整治昆明六河,修筑松华坝等水库,至今还造福于民!他领导滇人兴修驿道,拓建中庆城(今昆明市)。他奖励农耕,推行轻徭薄赋,规定按米价折算,养牛的地方可以交牛;养马的地方可以交马;如果“不产牛马,(可)入以银”。这就相当于后来先进的“货币地租”,有利于解放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赖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过他和后来者的努力,云南再也没有出现过长期脱离祖国的分裂局面。

其次,赛典赤善于因地制宜治理云南。例如,他注意到当时云南山路险远,民族杂处,许多地方靠外来官吏管理,鞭长莫及。于是他“相地置镇,每镇设土酋吏一人,百夫长一人”,由这些当地少数民族头目充当官吏,负责维持当地的治安。这实际上就是后来的土司制。又如,当时全国正实行“钞法”,但云南却普遍用海贝为钱。为了方便民众,避免造成货币混乱,他同意云南暂时不和内地一样,继续以海贝作为流通货币,也可以用来交租税。过去的治滇者,多用武力和杀戮对付邻国和不愿归顺的少数民族。赛典赤以德结邻,与交趾(今越南)“约为兄弟”。他“视诸夷如保赤子”。师次罗・(今武定地区),不战而使其诚心归顺。

赛典赤宽以待人,廉洁自律;官德人品,传颂千古。例如,前面说到他任用土酋为官,未得任用的几个土酋就心怀不满。他们跑到京城,向皇帝诬告赛典赤如何专横僭越等。皇帝说:“赛典赤忧国爱民,我非常了解他。这些人竟敢来诬告他!”于是下令将这些土酋带上枷锁,押回云南,交赛典赤处理。赛典赤亲自为他们去掉刑具,真诚地对他们说:“你们不知道皇上曾授予我有‘便宜从事’的大权,所以才去告我‘专横僭越’。我并不怪罪你们,而且还要任用你们为官。你们能以忠诚改变自己过去的错误吗?”土酋们连忙叩头拜谢说:“我等犯下死罪,平章您不但放我们生,还叫我们当官,我们拼死也要报答平章您的恩德!”

又如,赛典赤一向以礼待人,特别是对待少数民族酋长。每当“夷酋”来见,他都要亲自接见,招待他们吃饭饮酒,以此慰劳他们。还下令为他们定制新的衣服和帽子,让他们换下原来土气的服装和草鞋。大凡“夷酋”们送给他的礼品,赛典赤或者“分赐从官”,或者发给穷人,自己却“秋毫无所私”。他的行省官邸也非常一般,甚至是“规模差陋”。

赛典赤廉洁自律的行为一直成为清官形象的典型。元朝末年,有一位安徽歙县人罗文节,到云南普定府任知事。当地“豪酋馈以金”,罗文节一再拒绝。豪酋大怒,说:“你如此拒绝收礼,难道是当年的赛典赤吗?”可见赛典赤对后世的影响是何等的深远!

至元16年(1279)7月,赛典赤死于任内,葬在昆明市东郊某处。据载,当时他的墓葬非常简朴,绝无显赫标志。所以,乃至今天,赛典赤坟墓的确切位置,还依然难以确定。

第9篇:经典乱文范文

1、乱麻面料缺点:绦的成份比较多,弹性小,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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