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精选(九篇)

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

第1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一、“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农”财政的职能在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为农民生产、生活和转移就业提供公共服务,这三者虽非三位一体,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三农”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不清,不利于提高“三农”财政投入的效率,不利于保障“三农”财政投入的合理规模和结构。随着我国“三农”财政投入的不断加大,以及财政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创新,“三农”财政支出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作如下完善: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

1.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财政原则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除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外,目前在我国还应当采取区别对待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各区域地方政府财力差异较大,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对于中央与地方共担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应当区别对待,东部发达地区应当分担较高的支出比例或者全部承担,而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应当分担较低的支出比例。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

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将“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为中央“三农”财政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担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地方“三农”财政支出责任。中央“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包括: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全局性的资源环境保护、重大的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活动、大范围的气象服务等。中央与地方共担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包括:对农业生产者的价格支持(如我国目前实施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粮油、冻猪肉收储措施等)、对农民的挂钩直接补贴(如我国2004年开始实施的粮食直补、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资综合补贴、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作物良种补贴、2005年开始实施的畜牧良种补贴、2004年开始实施的农机具购置补贴、2007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对农民的脱钩直接补贴(如我国1999年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补贴、2003年开始实施的退牧还草补贴等)、重要的农业服务支持措施(如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重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社会保障以及扶贫等。地方“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受益范围主要为农村地域的农村公共产品,如农村道路、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生活公益设施等。

3.提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水平

我国目前有关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文件就是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在最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等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作了量化规定。今后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权限和财政支出责任作出较明确的划分,其中就包括对中央与地方“三农”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二)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

在中央与地方“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立法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地方政府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进行立法。

1.合理分配省级政府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

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存在“财权、财力上移”、“事权、支出责任下移”的格局,造成基层财政困难,这在“三农”财政体制中也有明显表现。笔者认为,应当合理分配省级政府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其一是适当增加省级政府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担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应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目前,市县财政承担了很大部分的农村基础教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补助等的财政支出责任,它们应当主要上移至省级财政。其二是将某些不应当归属于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下移,例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应当主要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之间的“三农”财政支出责任,提高法治化水平

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还很不清楚,缺少相应的立法。2008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的意见》,率先探索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2009年,河北省出台了《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扩大试点改革的通知》。上述文件对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作了具体划分,对部分财政支出责任进行了定量划分,涉及“三农”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救济支出;农业资源保护;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支出;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及土地整理支出等。上述文件对部分“三农”财政支出责任作了定量划分。我国应当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对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作出基本规定,各省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省以下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进行进一步具体规定。

二、保障地方政府支持“三农”财权和财力的路径

(一)健全财权划分法律制度,保障地方政府支持“三农”的财权

财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税收征管权以及非税收入的立法权、收益权、管理权等。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先后《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作出规定,省级政府也相继了关于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文件。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省以下财权划分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财权划分法律制度,保障地方政府财权,这对于地方政府实施支持“三农”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省以下财权划分的法律规制,保障市县政府财权

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之后,省以下财政体制也由此展开改革。在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自治区之外的26个省份(自治区)中,有23个省(自治区)选择了按照税种分成的方式划分省以下财权,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选择了增量总额分成的方式安排省以下财政体制。而各省(自治区)分成税种选择及其分享比例也有很大差异[2]。在我国民主法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自利行为尚较普遍,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省以下财权划分的法律规制,保障市县政府的财权。

2.健全地方税体系

我国目前的地方税种有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烟叶税等。2011年1月开始,上海市、重庆市试点新型房产税,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11年1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分别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今后,应当在试点基础上推广新型房产税,使之成为市县政府的主体税种,还要开征环境保护税、资源开采补偿税、遗产与赠与税等地方税种。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保障地方政府支持“三农”的财力

1.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在各级政府之间发生的财政资金转移,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组成。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体系日益完善,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日益显现,促进了中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缓解了基层财政的困难,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法治建设更为滞后,针对这一状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整合、简化、优化转移支付类别、项目。目前,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市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有定额补助(原体制补助)、结算财力补助、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等,2009年由专项转移支付调至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有: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教育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医疗卫生转移支付等[3]。一般性转移支付类别过于繁多,存在不同的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肢解了转移支付的整体财力,不利于实现均衡财力的目的。应当整合、简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种类,规范其资金分配办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规模过大,而其配套要求又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因此,需要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其中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下放给地方,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

第二,逐步取消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中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而对旧体制的因袭,这是与均衡地区财政能力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反而扩大了地区间财力的差异。我国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将该部分资金并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之中。

第三,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借鉴德国、澳大利亚等的做法,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转移支付方案的制定、资金拨付,对转移支付进行监督考评。应当建立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转移支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第四,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部先后制定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2000年8月7日,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2007年财政部起草了《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讨论稿)》。我国应当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及其配套法规,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水平。

2.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省(自治区)对市、省管县或直辖市对区的转移支付、市对区、非省管县的转移支付、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等。目前,我国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整合、优化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类别、项目,规范其资金分配办法。目前,我国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转移支付等)以及各项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种类繁杂,应当加以整合、优化,逐步取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旧体制遗留,规范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转移支付规模,强化省以下转移支付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不断增加财政补贴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使其数量达到WTO可允许的上限水平480亿元,同时落实政策要求,从制度上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4]。

第二,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县乡政府财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提出: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2009年7月9日,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各地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县乡政府财力,以实现县乡政府在支持“三农”方面的重要职责。

第三,加强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我国省、市、县政府在履行对下转移支付职能中,都参照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文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文件,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差异很大,不能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不能保障基层政府的财力,难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层次,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必要的规范、制约,在将来中央制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或者《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中应当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基本的规范,各省级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财权划分法律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财力获得保障,从而有能力进行“三农”投入,履行其“三农”事权。当然,目前,还需要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市、县、乡“三农”财政投入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管理法律制度在健全“三农”财政体制的同时,还应当完善“三农”财政投入管理法律制度,以保障“三农”财政投入的绩效,具体构想如下:

(一)建立“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的“三农”财政投入宏观决策法律制度

1.我国“三农”财政投入宏观决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三农”财政资金投入存在渠道多、项目杂、交叉重复、投入分散、互相脱节的严重问题。目前中央政府的“三农”资金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储棉公司、国家粮食局、中储粮公司、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很多资金投入职能定位不清,互相交叉,投入不足与重复投入并存。例如,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资金就有来自基本建设投资、科学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水利建设基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渠道,并分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等部门管理[5]。又如农业科技财政资金就分属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管理。中央政府“三农”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弊端在各级地方政府被沿袭,同样存在职能不清、重复分散的问题。2006年5月11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指出: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

2.完善我国“三农”财政投入宏观决策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立“三农”领导小组,厘清各部门、机构“三农”财政投入管理权责。《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由于“三农”问题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涉及面广,所以,应当从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强“三农”政策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在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三农”领导小组,作为“三农”重大决策和协调机构,由政府首脑担任组长,由发改委、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间专业人士等参加。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的“三农”财政投入职责,避免职能重复冲突。

第二,加强“三农”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的监控,优化“三农”财政投入的结构和方式。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一般在两年以上)持续安排的、为实现某一经济社会事业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需要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因此,其设立、调整、撤销的批准权应当由各级政府行使,而不能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其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三农”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的监控,优化“三农”财政投入的结构和方式,遵守世贸组织的《农业框架协定》。

第三,加强“三农”财政投入的民主决策。财政预算审批权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权,立法机关审批财政预算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在财政预算中往往具有事实上的强势。财政预算权力分配受到各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历史等因素影响,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我国当前应当加强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的控制、监督。“三农”财政投入具有持续性、广泛性,应当编制“三农”政策中长期规划,编制相关中长期预算,并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二)建立职能分离、分工制约的“三农”财政投入管理法律机制

分权制约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预防腐败的良药,在“三农”财政投入管理中建立职能分离、分工制约的法律机制同样不可或缺,这是克服我国当前“三农”财政投入管理诸多弊端的治本之策。“三农”财政投入管理职能具体可以分解为评价、决策、执行、监督等,关于这些职能配置问题,阐述如下:

1.“三农”财政投入的评价

“三农”财政投入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三农”财政投入规划、计划、项目等进行的专业化咨询、论证、评审、评议、评估等活动。在我国“三农”财政投入规划制定、“三农”财政专项投入计划设立中应当充分进行专家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可以设置“三农”政策评估机构。在以项目形式实施的“三农”财政投入中,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将专家评审作为立项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建立完善的专家评审制度。

2.“三农”财政投入的决策

“三农”财政投入的决策包括“三农”财政投入规划制定、专项投入计划设立、“三农”财政投入预算审批、项目立项等活动。“三农”财政投入规划制定、专项投入计划的设立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由立法机关最终通过民主程序决策,“三农”财政预算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由立法机关审查批准。“三农”财政投入项目立项应当规范程序,基本的立项程序应当包括指南、项目受理、专家评审、审批、签订合同书等,应当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性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3.“三农”财政投入的执行

在“三农”财政投入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分工合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三农”财政投入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成果、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等。建立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与管护并重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农业、农村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利用“一折通”、“一卡通”等手段,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兑现给农民,进一步推广“三农”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制等管理措施,努力提高“三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2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企业投资 税务筹划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比如:分税种筹划、分经营环节筹划、分国别筹划、投资融资筹划等。为了使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论述企业投资方面的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关心的是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所得税后净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最为明显。税收负担轻或者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而税收负担重或者增税会抑制企业投资。税收负担轻重或税收负担增减可以从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税收政策中显现出来,税收优惠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手段。国家实施税收优惠引导企业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刺激经济增长,而企业投资利用税收优惠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分析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导向,预测税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看,在这方面可以从几个方面筹划:

一是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待遇,减轻税负。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投资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增值税税负将比现在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是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是尽可能多地使用设备及无形资产投资,因为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的税基,进而减少所得税税负。

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是15%,其他地区一般是33%,相差18%,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自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来,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投资行业的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行业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行业进行投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关于所得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比较明显。比如,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行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制度中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其税率按15%计。而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而没有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且没有减税期和免税期。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考虑企业的投资方式。按投资的对象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经营利润。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面临的税制因素很多,可以涉及到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企业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会面临是兴建新企业,还是收购现有亏损企业的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抵销之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有所减轻。

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对这种投资方式,需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而税收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取的股息须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而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对于国内投资者,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公司的经营结果是利润或者是亏损都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缴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就不享受这一税收待遇,而是各负盈亏,各自缴税。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还要关心国家的税制改革状况、税制改革动向、税收政策的导向,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张中秀.纳税筹划案例点评.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

第3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一、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

学习考察的四个市(县)开发区都有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尤其他们在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基础设施投入、财税体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做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领导高度重视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前提。开发区的建设速度和推动力度首先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抓开发区的信心和决心,开发区的发展与建设必须要得到主要负责同志的高度重视,这已在宝应、姜堰、靖江、丹阳开发区形成共识。他们普遍认为,“思路决定出路,力度决定速度”,开发区应列为当地的“一号工程”来抓,当地党政一把手应在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财政、人事、规划、建设等各个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在领导力量、人员配备和资金安排等各个方面都予以重点倾斜,尽可能提供方便,以满足开发区建设需要。

2、创新管理体制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关键。四市(县)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均实施了“以块为主,独立运作,封闭管理”的模式,使开发区在地域和人、财、物、事上有独立自,保证了开发区建设的顺利开展。宝应、姜堰、靖江、丹阳等地开发区均设立了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权限。各地开发区管委会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办公室、招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内设机构,保障各项工作灵活运作。同时,组建了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开发区投资公司,主要侧重于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各种社会事务。

3、独立财税保障体系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基础。四个市(县)开发区都把财税体系独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财税独立、只予不取、滚动发展的原则,使开发区形成了财税的新生点和经济的增长点。宝应、姜堰、靖江、丹阳等地党委、政府均坚持“属地管理、放水养渔”的原则,把在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税收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发展。各地开发区均实行财政单列,设立一级金库。

4、完善基础设施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发展开发区必须想方设法解决好资金投入和项目引进等关键问题,启动建设载体,逐步实现滚动发展。四市(县)开发区的发展经验都有相同的一条,就是在开发区建设之初,都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千方百计筹集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开发,加速发展。四市(县)开发区都能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坚持“靠内力启动,借外力发展”和“开发区与新城区并重”的思路,通过开发投资公司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基础设施,为开发区上水平、上台阶构筑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5、招商引资上项目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核心。四市(县)开发区都把招商引资作为项目建设的生命线、财政收入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形成各类资本充分涌流、发展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宝应、姜堰、靖江、丹阳等地都整合全县(市)招商引资力量和资源,在全国设立招商点或办事处,实施开发区招商联动工程,成效非常显著。

6、优化政策服务环境是抓好开发区建设的保证。各地开发区的蓬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宽松的外部环境,四市(县)都制订了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服务办法,并注意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姜堰、靖江、丹阳等地开发区对外来投资者大都实施个案处理、一事一议和投资优惠,多种方式灵活使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均实施一条龙服务,各涉及部门只要见到开发区的公章,就见章盖章,一路绿灯,所有部门不准进区检查、收费等。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通过学习考察,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县开发区实际,针对开发区起步晚、进度慢、工作开展难度大的现状,就全面贯彻落实市发展会议精神,进一步打造经济发展载体,加快我县开发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建设的领导与指导。经济开发区建设是事关全县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财政收入的增长极和新城区拓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抢抓南北合作共建开发区的政策机遇,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加快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高度关注开发区建设,建立开发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解决开发区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全县上下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全力支持开发区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全县上下联动、合心合力共建开发区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界定开发区区域范围和管理职能。鉴于开发区用地范围不一和项目用地趋紧的情况,建议县委、县政府:一是明确开发区区域范围。主要分审批区、建设区和远期规划区。审批区指国土资源部已核实批准的区域范围,面积为;建设区指开发区近期建设实施的区域范围(面积为),具体包括开发区东区的核心区或起步区范围(面积为)、开发区西区起步区范围(面积为)、东路以南新城区部分范围(面积为)和开发区东区东环、北环、南环建设控制区部分(面积为;远期规划区指开发区东西区分别向东向北、向西向北发展,东区和西区由北环路产业带连接,总规划面积KM2,从而形成“一区两翼、东西联动、新城区与开发区并重、注重特色”的发展新格局。鉴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实力,综合考虑各种发展因素,建议以实施开发区建设区KM2的区域范围为主。二是界定管理职能。为确保区划调整方案稳妥、具有可操作性,促进社会稳定和开发区长远发展,结合开发区规划,权衡镇村财产、债务、土地、水电等不稳定因素,建议把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村整建制划归开发区管辖,人、地、财、物等归开发区支配和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对范围内的行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管理。开发区享有独立管理权限,享有自,除按规定必须报省市以上审批事项外,开发区所有事务均在县审批中心和开发区内办结,切实走出一条实体开发的路子。

3、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开发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开发区建设的需要,为理顺、规范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建议县委、县政府一是调整和健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开发公司领导班子。在领导配置上,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兼任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现任县委、县政府副职兼任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组建的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由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兼任,从而形成全县共建、大建、快建开发区的浓厚氛围。二是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全县各镇、各部门选派或公开招聘精干人员充实到开发区,并在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编制范围内,由开发区自行确定其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完善办公室、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社会事业、农村工作等工作机构,保证开发区高效运作。同时,建议县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地税局在开发区内或成立分支机构,或派驻人员办公,明确在开发区内行使的职责和职权,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保证工作高效灵活。

4、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实现开发区良性的滚动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一是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成立开发区财政分局,人员由县财政局调配,受开发区领导,使开发区财税单列,自收自支,独立运行。二是确立开发区税收和规费征收范围。根据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税收情况,按不同类型理顺和规范开发区的财税分配关系。具体为:①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现有企业纳税渠道暂不变,以暂定某年的收入数为基数,以后年度超基数部分归开发区。②新入区企业所形成的工商税收收入、基金地方分成,全额留给开发区,县财政不参与分成。③引资镇进区企业所形成的财政收入,仍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奖励办法的补充意见》执行。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全缴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⑤国家、省、市支持开发区建设经费全部缴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⑥从今年开始,县财政从城市建设经费中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后每年预算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开发区发展,直至能滚动发展为止。⑦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发生的国土、规划、城建、环保、房管等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费用外,其余部分(含上缴款的返还部分)留在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⑧凡在开发区范围内投产企业发生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统一扎口收取。

5、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构筑开发区发展平台。一是修编开发区控制区规划。坚持大手笔规划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完善的思路,聘请有资质、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院,进一步修编开发区规划控制区KM2的规划,并做好分区规划、功能规划和产业规划。二是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组建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作,利用最短的时间,高标准完善和推进开发区道路、供电、排水、绿化等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投入、大建设、呈亮点、出精品。

第4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1 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 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 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 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 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 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 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 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 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 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 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 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 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 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 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5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一、林业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投资供求矛盾仍然突出。近几年来,尽管国家对我省的林业投资增加幅度较大,但由于我省林业投资基数底、林业生产建设欠账多等原因,林业投资与实际需要相比,供求矛盾仍然突出,差距仍然很大。根据《河南省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预算,“十五”期间林业建设所需投资约为150亿元,年均约30亿元。其中需中央投人100亿元,年均20亿元。而“十五”期间我省可筹措国家和省级林业生产建设投资约21亿元,仅占实际需求量的14%,远远满足不了林业建设的需要。2001年,河南省林业厅对郑州、许昌两市投资计划2805万元,而完成成片造林就需要投资6000万元左右,如全部用于造林,仅占需要量的47%。而实际上2805万元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包括防护林、种苗工程、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项目。

2.国家投资大的项目在河南省覆盖范围小,国家投资少的项目在河南省涉及范围大。如天保工程,全国有14个省市区的897县,总投资962亿元,而我省只有巧个县列入工程区,总投资约7亿元,占全国很小的比例。而淮河防护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及平原绿化工程是我省影响大的林业生态工程,涉及范围占全省60%的县市区,但国家计委一直没有正式批复规划,国家每年只有少量的投资补助。

3.林业专项贷款作用显著,但贷款难度增大。“九五”期间,许昌市利用省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650万元,这些资金的投人,选择了一批高起点、高科技、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给林业产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经验基础,为该市林业健康发展起了很大推动作用。全市“九五”期间林业产业总产值计划由1.53亿元增长到3.4亿元,净增1.87亿元。在沙区综合治理工作中,焉肠陵县林业部门探索出了治理沙荒的新路子,实施了沙区高效林业产业综合开发。几年来利用治沙贴息贷款760万元和自筹资金,发展“莲鱼共养”,筑塘1500多个,栽植杂果近2万亩,营建高标准防风固沙林网和果粮间作5万亩。通过综合治理,不仅遏制了沙荒,而且提高了当地农民收人,实现了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沙区粮食平均亩产由1994年的320公斤,增加到2000年的600公斤,沙区农民人均纯收人2000年达到5000多元。

4.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重视不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在林业投资方面还存在重项目争取和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和效果考核的问题。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债项目必须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而一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质量不高。随着林业项目的逐年增多和投资的不断加大,在资金使用上特别是在小额度资金使用上,个别单位出现滞留、串用等间题。

5.对林业系统外投资的利用缺乏协调和督促。襄县、都陵、中牟、新郑等县市在中央级和省级林业系统内投资较少的情况下,平原林网建设主要靠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进行,效果非常好。近几年中央级和省级林业系统内投资的增加,一些单位对林业可以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投资、以工代贩投资的协调利用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下降。以工代贩投资河南省每年2.5亿元左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超过2亿元,利用这些投资发展林业潜力巨大。

二、解决投资问题的主要对策措施

解决当前林业投资问题需要各方面、各地方的共同努力,既需要林业系统领导的重视,也需要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大宣传、上大项目。继续加大对林业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为增加林业投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有大思路、做大规划、上大项目。特别是准确地把握住新时期林业的重新定位,紧紧围绕和抓住重新整合后的六大林业工程,实行分类经营、分区突破,筛选报批工程项目。

2.进一步完善林业投资政策,建立林木资源资产化管理制度。第一,在投资政策方面,将公益林建设、管护费用纳人公共财政预算,商品林建设享有长周期、低利息的信贷政策。第二,调整不合理的税费政策,实行轻税薄费。第三,在管理政策方面,要调整、完善与林业相适应的林地管理、林木管理、流通管理和所有制结构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业生产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走“林业为社会,社会办林业”之路,建立崭新的林业投资机制。要建立林木资源产业化管理制度,加大贷款工作力度。成立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为林业产业化的发展和信贷资金投人林业领域提供中介。林木资源是林业行业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扩大再生产的坚实基础。就河南而言,有林地面积209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32亿立方米,价值数百亿元。因此,对这些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对吸引社会资金投人林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进一步拓宽外资利用渠道,合理利用外资。目前河南省林业外资项目主要是营造林项目。应当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外资的合理流向,使林业利用外资朝着更有利于我省林业发展的方向进行。随着我国加人WTO,林业对外开放将进人新的阶段,今后要千方百计争取外资发展林业产业项目,如木材加工、果品加工、种苗花卉、森林旅游等。

第6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因此,应尽快建立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并在区域划分、经费项目、分担比例等方面,与农村义教育经费分担机制相衔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对城乡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向和水平进行有效调控,促进整个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三是要不断丰富经费分担机制的内涵。现行的经费分担机制在区域和类别划分上比较简单,如国家是按照西部、中部和东部三个区域划分,属于同一个区域的省份实行同一政策,但同一区域内各省(市)之间经济状况也存在着明显差别,这显然不够合理。我省按照人均财力划分三个档次,据此确定资金分担比例,较之按区域划分更为科学,但处于类别临界点的县(市、区)仍存在着问题。如排名第30位和第31位的县,由于处于两个档次的分界线,财力状况虽然几乎相同,但前者与后者得到上级补助资金的数额却有较大差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经费分担机制,对区域和档次的划分再细一些,并适当增加一些调控因素。不仅要看各县的人均财力,而且还要考虑教育现状、地域特点等,使经费的调控更加符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

坚持“经费省级统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义务教育

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展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与此相适应,建立起了“以县为主”的教育投资体制。这种新的投资体制实现了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取消了农民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把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为全部由政府承担;二是经费投入主体上移,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为以县为主。“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不仅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可以统筹考虑县域内学校的发展情况,制定全县教育投资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通过经费的分配和调控,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合理调节和配置教育资源,从而达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难以解决县域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均衡,造成一些教师无序流动、学生跨县择校等状况。从我国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仅仅局限在县域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不断拓展其范围。

实行“经费省级统筹”,是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正确选择,也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教育方面看,县级财力普遍比较薄弱,难以承担起繁重的事业发展任务。“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将投入重心上移。从财政方面看,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税收收入呈倒“金子塔”型。处于上端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掌握了较多的财力,而市、县财政所支配的收入较少,需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市、县财政的支持力度。而坚持“经费省级统筹”,能够克服“以县为主”投资体制的局限,站在全省的高度,统筹谋划,推动义务教育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

省级统筹主要包括:统筹制定全省(市、区)经费筹措的各项政策措施,统筹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分担资金的比例,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制定教育投入的相关标准。目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和完善地方筹措资金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一方面,各地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筹资政策,保证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另一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地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如《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这些政策和措施,不仅增加了省级教育经费的总量,提高了经费保障水平,而且增强了省级调控经费的能力。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重点扶持贫困地区,逐步缩小其与先进地区的差距,适当平衡县域之间教育的投入水平。因此,要认真落实好地方各项筹资政策,不断开辟财源,拓宽资金渠道,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是不断调整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生均经费是衡量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从2008年开始,国家统一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最低生均经费标准,即小学为300元,初中为500元,之后不断进行调整。目前我省农村小学和初中生均经费标准(含取暖费)已分别达到555元和755元。由国家或省制定统一的农村中小学生均经费标准,不仅保证了学校的正常运转,而且使学校之间的基本经费水平趋于平衡。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实现教育经费水平的高位均衡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高位均衡。

第7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意义;应用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能否实现既定的财务管理目标,受纳税成本的制约,企业经营者必须充分考虑纳税成本与企业收益的此消彼长关系,所以税收筹划应该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目的就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的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再次,税收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的实现。因此,开展税收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2、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前者是有限的。企业税收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的。在税收筹划下的企业进行有效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此外,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在资金调度上受益,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加灵活。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无论来源于何种筹资渠道,都存在资金成本。而企业的筹资目标是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取得较多的资金。所以,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各种不同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企业筹资渠道一般有:国家拨入、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筹资、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显著差异,对筹资渠道的正确选择,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通常情况,企业自我积累筹资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

(1)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的选择

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不具有抵税作用,而利息支出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可使企业少交一部分所得税。因此,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和企业全部筹资成本最小、企业价值最大为前提,合理地利用负债筹资节税。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人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和负债筹资的选择

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显而易见,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该部分资金的总成本是由两部分构成的,非常高。而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非常明显。

2、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企业投资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及对企业税后收益的影响,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投资决策主要涉及投资方式、投资行业、投资地点的选择。由于各行业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使得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所差异。

(1)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如果企业想扩大投资,是建厂房买设备好,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的企业好?这里有一笔税收负担的账要算。由于收购亏损企业后,两家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用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来冲抵本企业的盈利,有利于降低所得税负担。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它需基于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有充分获利能力的前提假设,否则,一切损失便将完全由企业负担。

(2)投资行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关心的是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所得税后净收益。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如果有多种投资方案,就必须具体衡量、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和投资风险。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关于所得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比较明显。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最为明显,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根据税收政策认真选择投资行业。为引导企业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刺激经济增长,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投资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而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种优惠进行投资,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投资收益。

(3)投资地点选择的税务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根据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对在不同地区的投资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别,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从而扩大投资收益。如果欲进行跨国投资,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的选择。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

结束语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全面、综合的系统工程,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应充分解决面临的问题,才能使税收筹划真正成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益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 (06)

第8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弊端进行论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政府投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措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政府投资项目就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仅包括财政性资金,即除了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政性资金,还包括政策性贷款和债券,如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国债或地方财政性债券等,以及来自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赠款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方式的弊端

政府投资项目大多集中在为社会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规范的管理程序和科学的项目评审程序。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出现了一些专业性集中实施的机构,如政府部门型、事业单位型和委托型等,但目前国内的主导性管理方式还是一次性临时机构或常设基建处室的管理。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仅仅限于不同部门或单位政府投资工程数量的多少。建设项目较多的部门或单位设立基建处,而平时没有项目或者是项目很少的单位,则伴随着项目的实施设立一次性的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但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上没有什么区别,有着共同的弊病:缺乏专业性。

与国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设置专门机构不同,我国一般是根据项目的需要临时设立项目管理班子,管理者多不是专业人才,造成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缺乏专业性,管理质量很难提高。

(一)外行业主,存在着大量安全、质量问题

许多政府投资工程,如学校、医院、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都是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管理。由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对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控制要求都很高,由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进行工程管理,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人员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建设程序,甚至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知识,而且,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客观科学规律的问题,由这些外行业主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会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浪费,建设效果差,甚至产生大量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

由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是政府,作为行业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其间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性说不清道不明。对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来说,会造成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约束力。业主可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的效果与质量难以控制,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职能没有分清造成的。

三、改革我国现行政府投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措施

由于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责、权、利划分不清楚。有关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能够完善起来,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再加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单位又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形成了业主行为的不规范现象严重,并且已成为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根源。我国建设领域经常发生一些重要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与政府投资工程有关。这与我们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不无关系。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一)尽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机制

1.建立有主要领导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领导,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改革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政出多门、职责不清、项目与资金脱节、财政风险过大的状况。

2.是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化

按照符合政府施政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区别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实现项目安排决策科学、论证充分、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定。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遵循量人为出、综合平衡原则,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政府部门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政府下达,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3.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完工后必须组织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执行严格的政府招投标,加强合同管理。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9篇:理财规划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