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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与金融的关系精选(九篇)

理财与金融的关系

第1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务金融;财务管理;学科;必要性;架构

财务管理学是对企业的资金进行规划运筹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奖金流动及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该学科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主要是从内部管理视角来解决如何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如何进行有效的投资以及如何进行企业盈余的分配等问题。在企业理财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情形下,这样的分析视角是缺陷的,它无法完整地理解和分析企业价值的来源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改革、发展和重建。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我国财务管理学科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财务金融学科的设想,以适应企业金融活动实践和教学要求。

一、构建财务金融学科的必要性

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企业的财务活动已开始全面融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范围和区域限制基本取消,进入速度大大加快,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理论的研究必须突破传统财务理论研究的局限性,将研究视角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企业外部,用外向型的研究视角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研究。基于这种认识构建一门新的专门研究企业财务金融活动的财务管理的学科――财务金融学,是非常必要的。

1.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开放式的研究视角

从西方发达国家财务管理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体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财务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已经从注重组织内部财务活动的内向型分析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外向型分析视角。诸多学者已经充分认识到金融市场的特质贯穿于公司的财务决策。美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罗斯在“Corporate Finance”第六版序言中集中体现了这一观点:“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教学和实践从未像今天这样富有挑战性和令人振奋。在过去十年,我们目睹了金融市场的变革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全球的金融市场也未曾像今天这样一体化。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理论和实践在快速地变化,因此教学必需与之保持同步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给公司财务这一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根据最近出版的西方财务管理学教材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已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何使企业等微观金融主体获得最大化的价值成了财务管理学的主要关注焦点。这为我国财务管理学科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2.增强企业财务活动与金融环境的适应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特别是在一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进行的。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各种各样风险日益加剧,如利率、汇率及重要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为了有效的规避和解决这些不确定因素,企业必须有效的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货币化的经济,金融手段全面介入经济的运行,金融活动牵引着商品的生产、交换和生产要素的重组,发达的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对企业资金的筹措、运用的社会化具有重大的影响,它使企业的财务活动从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交融在一起,并动态的联系在一起。从金融的角度看待公司财务,就不会关起门来,只作公司内部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而会把公司财务管理与整个社会的金融运行联系起来,把个别企业的财务活动看作整个社会金融的一个细胞、一个作用点、一个基本要素;也只有将公司财务纳入到金融理论体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金融学科的构建,可以改善与增强财务管理学与现代金融环境的适应性,并更符合现代企业财务活动的现实要求。

3.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和实践性

传统的财务管理学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技术的完美程度,诸如财务预算技术、财务控制技术等等。在其分析框架中,金融市场、人力资源、公司治理等都被视为外生变量,即对财务技术的影响是唯一的,因而可以称其为一种技术主义财务管理学,它割裂了企业的金融行为与“企业”现实和“金融”现实的内在联系,导致了传统财务管理学的理论与现实缺失以及学科体系的不完整,并进一步引致了财务理论与企业财务实践的脱节,财务管理教学与实际应用的脱节。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在金融市场环境中进行的。这些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如利率、汇率及重要原料价格的剧烈波动,为了有效的规避和解决这些不确定因素,企业必须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进行风险管理,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学基本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财务金融学科建立应当在关注企业金融活动实践,在注重实际应用基础上,系统地总结当代财务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数学等学科理论的重要成果,并将与企业财务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司治理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有效市场理论、行为金融理论、委托理论、投资组合理论、金融衍生工具等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全面反映该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使得该学科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更贴近与企业财务活动的实践与应用。

二、财务金融学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财务金融学是关于企业价值创造的学问,是指企业从事的金融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和外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整个经济环境相适应,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良性互动不断发展、深化和完善的学科。该学科具有显著的动态性,是连续的、动态的企业财务管理,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完善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财务金融学作为一门正在逐渐形成并发展的交叉学科,它的建立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诸多学科。从财务实践看,财务金融学科可以看成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进行的改革和创新的产物。从渊源来看,财务与金融原本就是一体的,企业财务理论所研究的对象即现金流是置于金融市场中的现金流,股票、债券等概念属于财务还是金融学的范畴,并不能做出清楚的区别。在英语中,财务与金融都用同一个单词“finance”

来表示,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佐证了财务管理与金融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笔者所提出的“财务金融”的范畴,是对财务理论的还原,重现了财务管理和金融之间的一体关系。

2.财务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财务金融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加以阐述,前者是财务金融学的本质内涵,后者则指财务金融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界定。

首先,从内涵上来讲“财务金融学”是由“金融学”衍生而来的。黄达(2003)将金融界定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从其发展历程看,金融范畴的萌芽、初步形成、发展等各形态的演变历程本质上是一条“经济价值拉动型”的路径。由此,可以认为金融学是一门专门研究经济价值创造的学科。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化,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辅相成的。而现代公司制度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资产,使得企业投资、筹资、营运资本管理、风险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进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共生互动性,也是财务管理学科建设的基础。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学已经偏离了共生互动性的要求。与现行财务管理学科不同,财务金融学科专门研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的各类经济活动。

其次,从外延上看,财务金融学科的建设涉及到与相关学科的界限如何划分的问题。财务金融学的相关学科比较多,在此主要探讨财务金融学和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的关系。财务金融学是在对传统财务管理学进行创新而发展起来的,虽然两者在研究角度上有一些区别,但两者可相互借鉴甚至合二为一,即财务管理学作为分支学科列入财务金融学科体系。尽管学术界对于财务和会计两个学科的关系仍然众说纷纭,但我们认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仍然属于两个独立的学科。财务管理学科侧重于通过研究企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来探讨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其核心内容包括投资、筹资、营运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而会计(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则侧重于研究核算和监督,并向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的信息,尤其是现金流量的信息。从本质上看,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此,如果说财务管理学科研究现金流量,那么它研究的是现金流量本身,而会计则研究现金流量信息,两者是有区别的。如前述及,财务金融学作为研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活动的学科,就其研究对象来说和财务管理学是一致的,只是财务金融学的研究视角更富开放性和动态性。因此,财务与会计的上述区别同样可用于区分财务金融学与会计学。

3.财务金融学的研究方法

从学科的研究方法看,财务金融学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也是综合性的。主要包括:①实证方法。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从企业金融活动的实际出发,才能把握国内外企业金融活动的现状,并对实际工作起指导作用。因此,财务金融学科将涉及较多密切联系实际的案例分析;②定量分析方法。采用计量经济学、数理统计学、会计学、投资学、证券学和市场学等方法及数学模型,对企业的金融活动进行定量分析,如企业价值分析、风险与收益的计量与分析、投资收益与融资成本等的分析、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等。③其他方法。为了财务金融学科的完善,对企业的财务金融活动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在具体的研究中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用演绎法和规范研究的方法,对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分析。

三、财务金融学科的内容架构

财务金融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在理论上应当具有完整性,在结构上具有系统性。王化成(2000)指出,财务管理学的理论结构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构成系统或物质的基本要素或元素;二是这些要素或元素在整体中的作用及其排列组合,即要素之间的联结关系。本文所构建的是以研究对象为逻辑起点、以财务金融目标为导向,包含公司治理、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等一系列相互统一的研究要素的财务金融学理论结构。就学科内容而言,财务金融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与财务金融

公司治理理论与财务理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财务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公司治理。传统的财务管理将公司治理视为外生变量,从而将制度因素排除在财务理论的分析框架之外。在将研究视角扩展到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后发现,传统的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史莱佛和韦斯尼(Shleifer&Vishny,1997)曾对公司治理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即公司治理“就是安排各种手段以便那些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可以以此保证他们能够投资收益”。公司治理的目标,除了逻辑一致性意义上的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还在于推动企业形成企业竞争制胜所需的组织能力方面创造潜在的价值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企业一系列财务金融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为企业价值创造提供了保障机制。

2.信息不对称与财务金融

金融市场的企业价值评价机制依赖于市场的信息处理功能。因此,财务金融学作为一门金融视角下企业价值创造的学问,就有必要将信息条件纳入财务理论的分析框架。尽管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吸收了部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但还不全面和系统。信息不对称作为财务金融决策的约束条件,贯穿于财务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融资、投资和风险管理决策等。因此,充分重视信息变量对财务金融决策的影响,可比传统财务管理理论更加全面和真实地考察企业价值的创造过程。

3.金融市场、金融中介与财务金融

这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介绍金融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类型和功能,其中主要包括与企业的财务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类型和功能;另一方面,阐述金融市场和中介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这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现代企业的沿革历程看,企业价值的创造和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共生关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业与经济同步发展,金融活动不断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企业等各经济主体创造价值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成长又反过来作用于金融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从金融市场的功能角度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创造、风险规避、资金融通和控制权市场等功能与企业价值创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4.金融视角下的企业投资

该部分从金融的视角重新阐述了企业的投资活动与企业价值创造之间的相关性。企业的投资活动是要把所取得的资金投向能创造尽可能多价值的方向和领域,而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可为企业价值创造提供有效率的平台。金融体系的创造具有投资功能的金融产品的功能为企业寻求投资机会、创造企业价值提供了条件。金融市场的投资功能源自市场内生的企业价值评价机制,而这种机制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条件基础之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为了更真实地考察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着重论述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

5.金融视角下的企业融资

该部分从金融的视角重新阐述了企业的融资活动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企业的融资活动需要持续地取得成本尽可能低的内部或外部资金来源。不同来源、不同方式的融资渠道,具有不同的财务风险特征和融资成本,并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企业构建最优化的资本结构提供了可能性。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创造了具有不同收益和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企业通过发行不同的证券加以融资组合,以期在融资成本和风险之间做出合理必要的权衡。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的配置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正是财务金融学所要着重考察的。

第2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一、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困境

    (一)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

    “政出多门”随着一系列“资管新政”的制定实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下,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外,还包括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随着各金融机构悉数参与其中,我国金融理财产市场获得了野蛮的增长,但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却存在着“政出多门”的乱象,并且随着“资管新政”的实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各自“治下”的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条件、募集对象、审批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投资风险分担、资金使用要求、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均是“各自表述”。这使得运营模式相同的金融理财因“婆婆”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制亦是自成体系,互不干涉。我国目前市场上的金融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与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发的附加有投资理财功能的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能寿险等。从监管的主体看,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归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其中,信托理财计划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与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保监会则监管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险种。从监管的政策依据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主要受《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制;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则受《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制;信托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主要受《信托公司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制;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主要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制;期货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则受《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制。上述监管规则基本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这导致有关金融理财的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体系紊乱。在监管的程度上,各监管部门对本质相同的金融理财设定了宽严不一的监管尺度与准入门槛。例如,同样是理财产品,对信托公司而言,参与单个自然人信托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而基金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项目单个资产管理委托人数可以达到200人,3更有甚者,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理财功能的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能寿险则几乎没有人数的限制。4在产品的审批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亦不统一。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无须银监会的核准,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则须经各自监管部门的核准,5保险公司开展的附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寿险)只需要在保监会备案即可6。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依据“资管新政”,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运营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反,我国目前尚不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显然,金融理财监管规则的差异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下的“机构监管”理念一脉相承,但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格局难以适应大资管时代下金融理财“混业经营”的现实需要,因为大资管时代的金融理财市场不再是分业经营下各金融机构的“固有领地”,而是均可染指的“共有属地”。此外,在机构监管机制下,一方面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导致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亦可能存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不利于统一的金融理财市场的形成。

    (二)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规则亟待统一

    1.金融理财监管规制统一的实践基础实践上,伴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金融理财市场乱象迭出。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同类型的金融理财业务设定迥异的监管标准。分业经营格局下,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制定金融理财监管规则,并据此行使对金融理财的监管。由于监管规则在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投资者所享受的权益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的准入门槛、发行程序、审批条件、募集对象上设定不同的标准,加剧了金融理财市场上各金融机构间的非公平竞争。据此,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理财监管规制亟待统一。2.金融理财监管规制统一的法理基础理论上,在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理财监管规则的统一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关于金融理财的法律性质,历来存有争议。理论上主要有“委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委托关系说”认为,金融理财主要内容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由受托人代为在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上管理资产,因此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法律关系的特征。“信托关系说”认为,依据信托法,在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但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实际均属信托方式。除以上两种观点外,也有学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适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型委托理财,前者适用信托法,后者适用民法制度。亦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的内容与形式与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信托、行纪、借贷、合伙等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本质的不同,进而指出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是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就上述观点而言,笔者认为“信托关系说”更为符合金融理财的本质。首先,金融理财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依据信托法理,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特定主体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由两种判断标准:一种为纯粹判断标准;另一种为核心判断标准。纯粹判断标准表现为: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财产;受托人仅收取信托管理费用;受益人完全承受财产的经营管理后果。核心判断标准包括: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受益人的受益权与受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后果直接相关。依照信托关系的判断标准,符合纯粹判断标准的法律关系归属于信托自不待言,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符合核心判断标准而不符合纯粹判断标准的法律关系则被视为“准信托关系”。据此分析,我国目前理财市场上的主流理财产品本质上均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其中,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理财计划符合信托的纯粹判断标准,属于典型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本质上也是按照信托架构设计的产品运营模式,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也认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创设的基金产品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发的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加理财功能的保险其本质上是否归属于信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这些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信托的构成要件相去甚远,因而难以纳入信托关系范畴。主要原因在于受托人未以自己名义管理受托资产,受托人不具备信托业的从业资格,受托人并未取得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仍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对外仍然是委托人的人身份。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颇值得商榷。原因在于:其一,该观点实际上把信托的核心判断标准与纯粹判断标准混为一谈。依据信托关系的核心标准,只要求受托人对委托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即可,无须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一定得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行为,只是仅符合核心标准的法律关系不是典型的信托关系,而是“准信托关系”,因此,上述几类争议的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均属于“准信托关系”,但这不能否认其信托的法律属性。其二,该观点忽视了信托内涵与外延的演变。信托作为舶来品,根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信托包含极其丰富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已由财产的传承向财产的管理运营转变,信托的内涵与外延均获得较大的拓展,并把所有基于委托信任关系而形成的“类信托”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作为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与信托法理念具有某种天然的冲突,为使信托与我国民法体系相协调,我国信托立法采取的是相对狭隘的信托理念(如规定只有取得信托资格的经营主体才能从事信托业务),因此,目前我国信托法律规范外延相对狭窄,其调整的范围也极其有限。这就使得原本应归属于信托法调整的“类信托”行为被排除在外。例如,目前资产管理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金融理财业务因不符合我国信托的定义而不受《信托法》调整。其三、以“受托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受托财产”而否认金融理财的信托属性与事实不符。依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与委托的主要区别。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理财中确有许多以委托人的名义而非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受托财产。例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施行办法》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但是,我国监管部门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以受托人(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账户将使证券公司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构成信托,显然与证券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原则发生冲突,这是中国证监会的一种刻意安排。这种政策上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规避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的原则,是人为的扭曲证券委托理财的信托属性,以至于在实践中造成诸多误解,认为此类委托理财实质上是委托。事实上,这种行为就是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的行为,是有意规避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行为。其次,信托能够为金融理财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源自英国衡平法上的信托为财产的管理及运营提供了独特的制度安排,信托涵盖的破产隔离、所有权分离、信义义务等制度使其在现代财产管理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信托模式在各类财产管理中获得了普遍认可。作为财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金融理财与信托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其一,信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依据现代信托法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负有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进而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成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在信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即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勤勉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服务,不得监守自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同时,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违反了基于信托产生的信义义务,应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反,在委托关系下,法律并无规定受托人负有高度的勤勉、忠实、信任义务,只是要求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这与信托关系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相去甚远。在责任的承担上,信托法中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时承担的是法定的责任,而委托中受托人违反职权时承担的是约定的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因此,若金融理财采用信托模式来架构其法律关系,能够为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提供相对周全的保护。其二,信托能确保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此相对应,受托财产亦脱离于受托人的财产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时,受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种“破产隔离”的制度安排确保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使受托财产始终是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在金融理财中,如依据信托架构设计理财产品,一旦信托设定,投资者委托的财产即可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确保

第3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摘要:财政运行机制的优劣对诱发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转轨型经济体制下,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联动,为此,应该从健全财政体制与优化财税政策入手,化解与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关键词:财政运行机制;复合性金融风险;防范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发生了金融危机,区域性的金融危机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波及到全世界,其负面影响甚深。因此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已成为“跨世纪的经济难题”。当金融危机的风暴席卷东南亚各国之际,中国政府及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中国经济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未来发展中,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负效应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彻底根除。因而从财政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本文力图在理论方面阐述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在实证方面剖析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并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与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违约以及其它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表现为个别金融机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挤兑破产现象或企业资产及收入受到损失。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则是指由于经济制度缺陷与宏观调控偏差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是指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金融机构的挤兑;金融资产的沉淀和损失。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这种极端的形式是指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困难乃至崩溃,表现为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各种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陷入严重困难并大量破产,汇率急剧变动,股市暴涨暴跌以及恶性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从而对实物经济的运行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金融风险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不仅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生存和运作,而且还将使经济增长、价格、产量、就业及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恶化,从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财政运行机制是指各种财政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推动其运行的有机体。财政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杠杆,通过其运行机制将对金融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上图可见,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状况从两方面影响国家的金融状况: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金融运行机制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通过国民经济运行来间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因此财政运行机制的优劣对诱发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体制与金融深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RonaldMckimin)和爱德华。萧(EdwardS.Shaw)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于1973年分别提出了“金融压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特征的货币金融理沦。

金融深化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化,并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麦金农和萧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好与金融深化相反,在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就称之为金融压制。金融压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不发达,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地吸收各种闲散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匮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能够获得贷款的多数是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或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贷款不讲经济效益,这种资金集聚困难和使用浪费的状态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呆滞的经济反过来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业的扩展,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掣肘,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

他们进一步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政策建议。主要有:(1)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管制,彻底改革金融体制。(2)实施财税与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一是金融与财政要各尽职守,金融不能代行财政的职能,不能依靠通货膨胀帮助政府增加收入,或通过利率进行补贴,而应通过采取紧缩货币的方法压抑通货膨胀。同时,财政也不能代行金融职能,如以行政拨款形式进行优先投资,进行人为的资金配置;二是要进行税制改革,实行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提高税制结构的收入弹性,从而为金融深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①

虽然,“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理论也存在主张完全取消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干预的缺陷,但它毕竟为发展中国家探索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与政策思路。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考察,这一理论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健全的财税体制是缓解金融压制,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前提;二是良好的财税政策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

财政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活动中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及财政不能提供必要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财政风险将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甚至会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转轨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比如我国),财政与信贷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存。从财政方面来分析,第一,中央银行财政金库,财政性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财政性存款的规模会影响信贷平衡;第二,财政向银行发行债券会影响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从而有可能影响信贷平衡。例如,1998年我国财政直接向银行发行了3700亿元国债,使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密切关联,风险共担;第三,当国有企业亏损而财政无力及时足额进行弥补时,将影响到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贷款,从而加剧银行的风险;第四,财政赤字将影响货币供应量,有可能导致信用膨胀,诱发金融风险。再从金融方面来分析,第一,银行税利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银行税利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银行调整利率,变动利差,则不仅会影响银行的结益,而且还将影响财政收入与财政平衡;第二,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要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在财政依靠发行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条件下,如果财政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财政必然承担风险,同样国有银行的这部分资本将成为虚假资本。此时,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沉浮。第四,国有独资银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财政。一但国有独资银行的的不良资产无法收回时,最终都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在财政身上。

二、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联动性分析

金融风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的金融风险各有其特殊性。从我国现状来分析,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多种矛盾的综合作用已加剧了潜在金融风险积聚,而且呈现出财政金融风险交织的特点。从诱发我国财政金融风险的经济体制根源来分析,在经济转轨时期,主要的经济体制呈现出以下特征:

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一直处于整个国民经济“总管”的地位,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基础,它体现“强财政”的职能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演化为目前的财政体制,即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性质不分明,两类财政收支绑在一起的混合财政体制。而且,呈现出“弱财政”的职能特征。从财政收入方面看,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额一直在增加,但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从1978年度的32.1%下降到1995年的10.7%。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严重影响以至削弱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从财政支出方面看,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我国财政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职能决定了:一方面国有资产财政要求政府不断投入资金,保证国有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建设公共工程,为市场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然而,目前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有效财力相当部分只能用于“吃饭”,难以满足实现财政职能的需要。再从财政收支平衡方面看,1979~1998年的19年间,除1981年和1985年略有结余外,其余每年都是财政赤字,而且赤字额不断膨胀。财政收支差额一是靠增发货币、搞财政发行弥补;二是靠发行国债方式弥补。前一种弥补方式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约束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后一种弥补方式也容易形成赤字债务化,债务消费化的格局,从而诱发财政危机。

金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接受存款,并依照中央指令性计划提供国营企业贷款,实际上是财政的会计和出纳。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制为中央银行,但因商业银行不存在,所以也无从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这两个法的颁布虽然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与法律依据,但其效果并未立即得到显现。目前国有专业银行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但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地方政府的干涉压力,因而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法则为导向的商业银行。

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来分析,在财政方面,由于目前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使财政在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财政只得将缓解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利益摩擦的任务转移给金融部门;在金融方面,由于目前还未形成产权明晰、以市场法则为导向银行体制,因而财政就能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血缘纽带将财政的资金配给功能与社会保障替补功能转嫁于金融部门,其结果导致金融功能异化。在微观方面将导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大量沉淀,银行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银行与企业均陷入债务陷阱之中,难以自拔;在宏观方面将导致通货膨胀,形成货币供给倒逼机制,从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融资体制目前我国是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国家垄断信用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间接融资必须在融资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居民的消费剩余存入银行,使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间接融资制度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政府为维持其投资主体的垄断地位,只能求助于银行。在通货膨胀率、国家投资高成本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银行的软资产与硬负债的高结构性风险,必然使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于银行,使银行成为经济风险的焦点。

银企关系在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我国存在着银企之间的巨额债权债务链。人民银行总行初步统计表明,到1994年底这一数额已上升为10000亿元,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相当于国有银行总本金的4倍多,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1999年年底国有企业出现的整体净亏损直到目前仍不断上升,仅2000年上半年就亏损了674亿元,可见银企债务危机正处于恶化之中。但通过中央银行货币的超量发行和国有银行扩大负债来维持金融系统的清偿能力总有限度,金融系统对企业债权的“软资产”和对居民储蓄的“硬负债”极不对称的趋势如不能得以有效遏止,则不能否定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突然崩溃导致社会动荡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可能性。这可以用经济学家费雪等人的债务—通货紧缩的金融危机理论加以解释。费雪等人认为,一些外生事件引起了经济的扩张过程,因为这些外生事件为经济的关键部门提供了新的盈利机会,引起这些部门投资增加,使产量、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即鼓励更多的投资,也诱发了为获得资本利得而进行的投机。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债务融资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银行贷款,使存款和货币供给增加,促使价格水平进一步上升。这一切使人们对经济势头保持乐观,从而会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使经济以更快的速度扩张。物价水平上升也使未清偿债务的实际价值降低,进一步鼓励了借贷活动。这一过程将持续到“过度负债”状况,即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而引起一个连锁的债务一通货紧缩过程。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高,并且效益不佳,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很高,银行体系比较脆弱,因此存在发生债务—通货紧缩过程的可能性。

金融市场体制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不规范。从货币市场看,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短期游资,据刘光弟先生估计其规模约为3000亿元,这笔游资和一些金融机构非法拆除的更大规模的资金一起曾严重地冲击了股票市场。从资本市场来看,国债市场曾爆发了最终导致闭市的“327国债风波”;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更明显。股票市场中资产的剧增和高额回报游资的迅猛流动一起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可能因股市泡沫的最终破裂、拆借市场的无法出清和某一金融机构非法操作后巨大亏损无法弥补等形式而突然爆发。

正是由于转轨型经济体制的种种偏差导致我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形势已不是一般的金融风险问题,而是潜伏着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他们认为金融风险属于财政风险的范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养老金债务问题、对外债务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国有企业亏损及其资本金补助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问题以及对科学、教育、环保增长比率的承诺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金融风险的产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方银行称作为“流动性短缺”的问题,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与体制原因。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已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财政与金融问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引发的联动性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仅从金融的角度寻求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而应该联系财政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探明导致我国潜在财政金融危机的成团,才能寻求根治的良策。

三、防范中国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体制选择: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

相对独立而统一的公开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元财政体制模式:公共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效,确保市场有效运行;国有资产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直接进入市场,开展盈利活动,以保证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反之,如果继续把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支混淆于财政单一体中,其结果将非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市场活动,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非市场活动,①从而造成财政“越位”与“缺位”并存,扰乱了各种经济关系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优化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是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从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是财政部管资产、经贸委管企业、人事部管干部,这种多头管理有一定的弊端。对此,中央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工委,由中央企业工委监管国有资产。无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管理形式如何变化,国有资产的投资与风险总是与国家财政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既要享有经营利益,又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以割断国有企业风险向财政转嫁的传导机制。

(二)政策选择: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转折。近几年来,尤其是在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回落,几十年供给不足和需求过旺转向了供给过剩和需求不足,经济运行进入了低谷时期。这种通货紧缩状况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与企业之间债务关系的恶化,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增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当经济运行处于偏冷的时期,一般可以采取较宽松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如减税、增加支出、扩大国债数量和加大财政赤字等手段,以此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可

第4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第5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非正规金融;理论测算;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6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18

一、引言

密切关注国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重要课题。Goldsmith Raymond(1969)从分析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人手,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百余年的金融发展史,他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平行发展的关系,金融发展程度越高,国民经济发展越好。[1]Ronald I McKinnon(1973)注意到欠发达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现象,认为过严的金融管制限制了经济发展。[2]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概念,认为金融深化方面改革可以改进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3]国内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正规金融欠发达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运用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资源来推进经济发展。张军(2001)研究结果表明,民间金融实质上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条件下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可以促进经济增长。[4]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民间金融出现的根本原因,而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部门金融的发展。[5]唐化军(2006)分析了民间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认为民间金融能够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的便利,通过这种融资的方便性来促进经济增长。[6]李建军(2005)从经济金融数量关系角度大致测算了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测算的基本方法。[7]而姚耀军、陈德付(2005)运用回归方法研究了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民收入之间的促进关系。[8]

总体来说,长期忽视民间金融的作用,也是导致相应研究滞后的原因之一。截止目前,民间金融规模测算方法主要是依照信贷资产与经济产出的对比系数来测算,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还是检验民间金融与GDP之间因果关系。本文则从武汉农村民间金融角度,加入了对金融资源具有“挤出”效应的财政资金等新的因素进行测算,并运用多元回归探讨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向和力度,试图在测算理论与方法和贡献度量研究上有所创新。

二、武汉市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情况

图1表示武汉各年份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人民币亿元),图2表示武汉利用股票市场获取资金的情况以及实际利用外资情况(人民币亿元)。据此可计算出人均正规金融发展数据,以PFF表示,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股票融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三项之和除以从业人数得出。

三、武汉市民间金融规模估算及其特点

一般来说,民间金融的主要需求方和供给方都是难以从城市正规金融渠道进行交易的县域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农户,因此可以用武汉经济金融数量关系来间接测算武汉农村的民间金融规模。本文在假设各地区(如武汉和北京)经济金融数量关系保持基本一致和各地区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李建军(2005)经济金融相关系数法基础上改进估算方法。[7]

第一,由于传统测算对比系数只考虑各年份经济投入量短期贷款与经济产出量GDP比值的平均数(固定值),而忽视各地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巨大差异,因此需要加入财政投入变量,以充分反映经济金融关系中财政对金融的“挤出”效应。

第二,考虑到经济金融发展是一个由弱到强的演进过程,因此各年份经济金融系数不可能保持固定值。本文采用各年份变动的经济金融相关系数,运用正规金融最发达的北京市对比系数作为参考点来计算正规金融欠发达而需要民间金融补充的武汉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IFi,选取武汉、北京地区1994-2008年的短期贷款CREi、股票融资STi、外商直接投资DFIi以及GDPi、财政资金CZi指标(亿元人民币)作为样本。

第三,先计算出北京市经济金融相关系数?兹=(CREj+CZj+FFj)/GDP,再推算出武汉民间规模IFi=?兹・GDPi-(CZi+CREi+STi+DFIi)(公式中i、j分别代表武汉市和北京市)。

按照上述改进的测算方法计算结果如图3所示。

相对于正规金融发达和金融监管严厉的北京市,武汉市正规金融发展相对迟缓,而民间金融呈现快速扩张态势。从武汉市近15年人均民间金融规模变化情况看,主要体现以下发展特点。

1.呈现快速扩张态势。武汉市民间金融规模由小到大,由1994年的人均民间金融规模236.26元扩张至2008年的8127.50元,增长了34.4倍,而同期正规金融由人均2202.71元增长为25678.36元,增长了11.6倍,民间金融规模扩张速度大大超过了正规金融。

2.呈现波浪式扩张走势。近15年来民间金融规模起伏较大,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994-1997年四年间扩张较快;随后1997-2004年进入一个相对平缓的时期;第三阶段2004-2007年又是一个较快扩展的阶段。

3.呈现财政、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挤出”效应。在1997年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积极财政和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财政和正规金融发展较快,民间金融规模相对缓慢。而在2007年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扩张货币政策情况下,2008年民间金融规模低于2007年,地方财政和正规金融也对民间金融产生了较强的“挤出”效应(见图4)。

四、武汉市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协整分析

为考察武汉市民间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首先对人均民间金融和人均GDP两项指标取自然对数,分别记为LNPGDP和LNPIF。协整分析分为三步:一是对指标进行平稳性检验,发现PGDP、PIF不平稳,而其一阶差分均平稳(见表2);二是在两项指标的回归基础上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残差D?滋在10%显著水平下平稳(见表2);三是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民间金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见表3)。

五、武汉市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研究

1.假设、样本与变量选取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资金资源中,一般地说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财政投入等资源均能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假设也是如此。样本选取武汉市1994-2008年的与财政投入、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人力劳动等相关指标的时间序列,数据来源同前文一样。被解释变量为:经济增长,用GDP取自然对数,记LNGDP;解释变量为民间金融,用本文测算出的各年份数值取自然对数,记LNIF;控制变量为正规金融,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股票融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三项之和再取自然对数,记LNFF;财政投入用财政支出取自然对数,记LNCZ;人力资源用从业人数取对数,记LNL。

2.回归分析

首先选取单个投入要素变量与经济增长变量运用OLS法进行第一轮回归分析,所得结果如下(小括号内是系数t值)

经济增长变量与民间金融变量间的回归:

LNGDP=4.0110+0.556 LNIF (1)

(12.01) (9.76)

R2=0.8800R2 =0.8708

经济增长变量与正规金融变量间的回归:

LNGDP=1.8539+0.7325 LNFF (2)

(6.42) (18.72)

R2=0.9642R2=0.9615

经济增长变量与财政投入变量间的回归:

LNGDP=4.1654+0.6576 LNCZ(3)

(44.30) (33.14)

R2=0.9883 R2=0.9874

经济增长变量与人力资源变量间的回归:

Y=-74.08+13.48 LNL (4)

(-6.78) (7.44)

R2=0.8097 R2=0.7957

由上可知,经济增长变量与民间金融、正规金融、财政投入和人力劳动等变量均存在系数为正的相关关系,与本文假设一致,且相关系数均较高。其次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LNGDP=-11.06+0.0493LNIF+0.2514LNFF+

(-1.88) (1.28) (1.67)(1.82)

0.2899LNCZ+2.4536LNL(5)

(2.56)F=491

R2=0.9949 R2 =0.9929

3.实证结果

从式(5)可看出,多元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理想,数值达到0.9929,方程在0.01显著水平下成立,F值为491。当经济增长1%时,各投入变量均有积极的贡献,且作用方向是同向的,而民间金融贡献率为0.05个百分点,约为正规金融的20%。

六、结论与建议

1.武汉市民间金融扩张速度较快。尽管武汉市民间金融起步较晚,但扩张速度较快,1994-2008年间民间金融规模增长了34.4倍,而同期正规金融增长11.6倍,前者是后者的近3倍,因此武汉市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和快速发展已成事实,如何正确面对并合理利用这一稀缺金融资源是需要实业界和学术界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

2.武汉市民间金融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其呈现出波浪式扩张态势,另一方面其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财政资源之间存在较强的“挤出”效应,因此如何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和协调其与正规金融、财政资源关系促进合力的形成,对于实现资源合理、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上述武汉民间金融扩张及其特点,表明本文考虑财政“挤出”效应和采用变动经济金融系数来测算民间金融规模的方法,更符合武汉等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的方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测算所得数据大体上反映了特大中心城市武汉的基本情况。

3.民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武汉市民间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的协整分析,表明民间金融不仅与经济增长存在之间长期而稳定关系,而且是促进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验证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4.民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贡献比例。进一步的多元回归实证研究,证实民间金融、正规金融、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等要素均能促进武汉地区的经济增长,其中正规金融和财政要素贡献基本相当,虽然民间金融规模约仅占正规金融1/10-1/3,且各年份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总体水平上,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约为正规金融1/5,大体符合其自身的发展状况。

因此,鉴于武汉市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情况,现阶段主要工作如下:一是要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使其与浙江等沿海省份一样成为正规金融的强有力补充,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二是要切实制订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使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与政策支持下健康发展;三是要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对经济贡献的社会信用环境,特别是要改善民间金融生存土壤――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担保、风险分担等机构的信用氛围,以“诚”立市,以“信”展业;四是要加快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发挥武汉城市圈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等相关法规,协调推进城市正规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两个层面规范发展问题,探索有利于民间金融的业务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Raymond. 1969.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New Haven: Yele University Press.

[2]Ronald I McKinnon.经济发展中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64-129.

[3]Edward S.Shaw.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42-106.

[4]张军.话说企业家精神、金融制度和制度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6]唐化军.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进展与评论[J].世界经济文汇,2006(5).

第6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考察与分析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现状考察与分析

所谓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能独立为家庭或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传统模式下的金融理财服务机构相比,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目前在国内提供的服务模式大致有四种:专业理财规划建议与咨询服务、会员制理财服务、金融资产配置服务以及委托理财服务。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不仅仅局限在为投资者提供某个特定的金融理财市场、特定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金融理财产品上的服务,而是根据理财需求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以及理财目标等,为他们量身定制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方案:如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养老计划、税收筹划、财产分配规划等服务。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而且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中国家庭储蓄存款和现金资产进入了一个负利率的时代,出于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组合的家庭,金融资产组合调整或金融资产替代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这也正是近年来银行、信托等金融理财市场兴起与快速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面对着一个快速发展的、风险与收益各异的理财市场、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普通的中国家庭尚不具备金融资产选择的能力,或者说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交易费用太高,由此衍生出了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主要特点

1.金融资产高净值人群大幅增长。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62万亿人民币,比2009年增长19%。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

综合各项宏观因素对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影响,《报告》预测,2011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到约7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中国高净值人群将达到59万人左右,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约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快速增长,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2.金融资产组合的需求日益明显。在过去5年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快速发展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理财产品,出现了某些理财产品混业化经营的趋势。如,诺亚财富与PE机构、好买基金网与阳光私募机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等。但是,在中国主流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下,此类的理财产品混业经营模式依然处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尚不能完全满足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需求。

3.私人财富管理出现个性化趋势。历史上看,2008年之前,中国理财市场基本上属于金融理财产品供给引导型的市场结构,各类理财产品均处于供不应求的时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随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行,中国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偏好直接影响着各类理财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高净值人群大规模的金融资产组合(数万亿人民币规模)调整深刻影响着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效率,单一金融机构和单一理财产品再也无法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选择的需求,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引领市场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已经进入了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新时代。

(二)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尽管各单一金融行业内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理财服务业务开展,但在涉及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交易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指引。一方面造成对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参与理财市场各方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调动独立第三方理财业务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整个理财市场的规范发展。

2.主流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压缩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目前看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主流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主导地位短期内无法改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因起步较晚,相对弱小,无论是从网络覆盖面(基本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客户基础,还是从品牌知名度上看,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主流文化背景下,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有着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主流金融机构相比,尚不具备同台公平竞争的条件,依附于主流金融机构、拾遗补缺可能会是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尴尬境地。

3.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匮乏,可能是目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金融理财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个性化特征,不仅要求理财师具有较强的金融理论专业知识、具有对国内外金融市场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市场进行趋势性判断的能力,而且还要求能够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理财目标等因素,为投资者规划金融资产组合或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鉴于中国金融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以及长期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从业人员形成的思维惯性与从业经验,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所谓理财专家,充其量也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所谓投资经验,距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二、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模式考察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美国金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市场份额接近60%(澳大利亚、香港分别为50%和30%,中国大陆地区不足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在美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从发展的模式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

1.金融机构内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20世纪70年代,一方面,美国通货膨胀高企、税收高、税制复杂、投资市场低迷,除了房地产,其他投资领域的回报率均差强人意;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养老金体系,即社保体系也面临运营困难。面对市场的变化,很多金融机构首先在内部建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在大机构内部并不能健康生存下去。因此,众多商业银行在设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一段时间之后,又相继将其作为非核心业务部门进行了裁撤。然而,市场对理财服务的需求依然存在,同时那些曾在金融机构个人理财部门工作的人员也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客户关系。在此情形下,许多前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高管们便另起炉灶,建立起美国第一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

2.以保险经纪人为主外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最初,这些保险经纪人在向客户推销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时,附带提供一些理财顾问服务。久而久之,其中一些人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客户资源,于是不再推销特定的金融理财产品,而是专门提供独立的理财顾问服务,成为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主流。目前为止,美国约有上万家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公司或事务所,满足着投资者日益多元化、专业化的理财服务需求。

(二)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监管模式考察

从监管角度来看,目前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作为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国家之一,美国对整个金融行业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构成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基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包括次贷危机在内的历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基本上都是起源于美国,而在每次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和国会都会相应地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以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2008年次贷危机为例,美国在危机后启动了二战后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美国政府在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宣称,要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与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强化针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监管,促进这些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同时,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源头上对金融产品的供给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保证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安全性。

三、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理财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细分也将更加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只有打造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无法超越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这种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强大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以及广泛的市场销售网络。研究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投资者需求的分析、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研究以及对资本市场走势的研判;而销售网络则决定着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盈利能力。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和人才环境等,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1.进一步完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政策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制度建设,保障理财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2.完善信用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推进信用制度的立法工作,建立专门的信用协调机构,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一方面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加强信用执法,协调部门间行动,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解决失信成本过低问题,建立失信惩治机制。

3.培养高素质理财人员。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设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第三方理财规划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健全第三方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等,以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R].北京,2011,4,20.

[2]翟立宏,孙从海,李勇.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机制与投资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2.

第7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摘要: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乃至区域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充分运用会计核算工具可以有效应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进而为金融理财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会计核算;金融理财;风险管控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安全性直接关乎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理财产品是金融业的核心组成部分,金融理财产品一旦发生风险问题,其会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经作者研究认为,会计核算具有强大的账务核算体系,其在金融理财风险防范与管理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深化利用会计核算工具加强金融理财产品风险防范与监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职能具有风险防范与监控的功能

(一)会计核算功能具有风险识别功能

会计核算功能是会计职能的重要体现,它通过一整套严密的核算体系可以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当前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大量的财会数据进行系统分析,以达到企业环境分析、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分析功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的核算功能已经不单纯的进行数据记录,它可以成为企业风险识别的利器。

(二)会计具有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是以国家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是保证国家财政经济法律、法规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首先,会计监督需要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会计监督涉及到多方利益,要维护好国家、社会公众以及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而对经济活动作出正确、合法、合规的判断。其次,会计监督存在多样化形式。为保证各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单位除了可以对其经济行为进行内部会计核算监督外,还可以接受国家审计、外部社会的审计监督。

(三)会计具有参与管理的职能

财务部门是企业运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门之一,通过财会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可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最基本的支持与建议。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而言,集团总部可以利用财会手段对其下属公司进行管控。

二、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控重视环节有待拓展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可以从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市场环境、操作等几个环节来把控。但目前多数企业在其推出金融理财产品后并没有从这几个维度来考虑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研究认为只有加强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市场环境、操作等对这些风险控制环节的重视才可能实现整个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

(二)缺乏全生命周期式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应该时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评估。但从我们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多数金融理财企业在金融理财产品推出过程中并不注重产品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多为“秋后算账”式管理。首先,在金融理财产品开发前,缺乏对相关产品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面探索,没有初步判断出该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空间,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况。其次,在金融理财产品推出后没有重点考虑该产品的具体操作情况。整个金融理财产品操作过程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最后,缺乏必要风险评估机制。没有对风险问题进行很好的归纳总结,对后续工作不具有参考性。

(三)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低

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多元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但目前金融企业中较好应用信息化手段的企业还较少,而那些已经在企业内部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企业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不具有风险管控标准。金融企业在信息化应用过程中已经不能满足只在财务管理环节上投入现代信息技术了,它需要拓展到企业运维的各个方面去。其次,金融企业产品普遍都是品类较多元、业务板块较多,因此其在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时并不总是同步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化技术、管理标准不统一,制约了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挥。

三、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控对策

(一)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来监测金融理财产品的每个环节风险

要完善金融企业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管理可以以金融理财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监控,有所侧重地提出重点改善对象。首先,在金融理财产品设计期,要充分考虑产品的内外部环境、产品的市场空间、政策支持力度等,依据环境分析开始走会计审批流程。其次,在产品开发阶段,每一笔费用都要达到凭证齐全。以会计核算准则为标准从不同的维度来把控理财产品的风险管控。最后,在产品推向市场后,可以从会计核算视角出发,分析每一项经营账目,从而可以实现风险的精细化管控,为极具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提出提供依据。

(二)利用全面预算管理方法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控

在每个会计核算期要对企业的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进行科学的计算和审核。而在预算计算的过程可以引用零基预算方法,即不以往年的预算为基点,机械地加上几个百分点形成后一年的预算。而是通过全面分析前一年的企业经营状况、金融理财产品运营情况,预测分析未来一年企业发展面临的环境以及相关金融理财产品的运营情况,从而做出零基准的成本预算。这种零基预算具有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性,比较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创新风险防范手段,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完善我国企业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需要创新

风险防范手段,提高相关单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首先,利用会计核算工具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依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能够抑制金融企业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管理政策。每个政策都必须从金融企业的特性出发,符合该组织的业务规范、经营特性、产品单元操作流程等。

并且在政策过程中要明显每种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等级、标准以及应急策略。其次,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技术。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会计核算视角出发重点推进信贷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从而为企业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控提供可行性路径。

总之,会计核算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有效防范和监控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研究认为在运用会计核算工具时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理论、零基预算等理论来强化金融企业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与管控,从而推进金融理财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 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第9篇:理财与金融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规划;金融效率;资本转化

一、引言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规划(下简称金融规划),是经国务院审批的国家专项规划,是党中央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及科学发展观目标编制的金融中期发展改革规划。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编制,对完善金融体制机制、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金融界限不断拓展,金融的功能与作用早已超越其发展初期的定义范围。其金融货币化功能、风险管理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在金融创新下不断发展并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而金融的脆弱性及金融危机的破坏性使金融规划的制订极具急迫性和必要性,亦对相应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与规划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金融效率研究

金融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的四个环节包括:财富虚拟化进程、金融规模扩张、金融资本化进程及资本转化产出。如图1所示,财富虚拟化进程是国民财富进入金融系统的过程,是一国居民在金融体系中实现财富积累的过程,同时也是固化财富从消费末端实现再流通的过程。财富的分配致使财富分散化和固化。由于分配使财富分散到各劳动个体上,使财富的利用率较低;同时财富的固化也使财富被进一步转化形成固定资产、长期负债等低流动率资产,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而金融虚拟化进程能将分散化的财富重新实现积聚,通过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实现固化财富的再流通,为资本化提供条件。

金融规模扩张是考虑在国民财富向金融体系转移过程后金融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张过程。其扩张速度及产业规模占比是体现金融体系发展进程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检验金融系统活跃性的因素之一。

金融资本化进程是金融资产向实体经济提供资本支持的过程。金融资产的形成是固化财富的虚拟化的结果,但金融资产的运用却是多样的,即可在金融体系内部实现自我增值或风险转移。只有向实体经济投放的金融资产才能实现资本化。股票和债券等证券的发行是典型的固化财富虚拟化与金融资本化的统一,而银行存款的形成仅仅是实现财富虚拟化的过程,银行贷款才是实现金融资本化的进程。

资本转化产出是金融资本化后所实现的财富支持对实体经济的推动效率,实际上是实体经济使用资本化资金的效率,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最终成果。资本转化率是体现金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指标。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样本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公报及国泰安数据库,以1978~2010年中国33年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数据为初始样本。

(二)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根据金融推动实体经济路径,本文建立以下的模型

FINt=a+βWt+γFPt(1)

CAPt=δ+εFINt+θFP(2)

Yt=μ+pCAPt+σFPt(3)

其中W代表国民财富;FIN代表金融资产总量,CAP是金融资本化总量,Y代表国民生产总值,FP代表金融规划的调整与完善程度,t代表时间。

对于金融资本化总量CAP,本文使用广义社会融资规模进行衡量。广义社会融资规模包括债券发行额、股票融资额、银行贷款额以及其他信托担保资金等,目的在于衡量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带来的实际资金支持。

由于FIN是CAP的自变量,CAP是Y的自变量,依次将(1)式代入(2)式,再将(2)代入(3)式得(4)式,即

Yt=μ+p(δ+ε(a+βWt+γEPt)+θFPt+σFPt(4)

合并得

Yt=(μ+pδ+pεa)+pεβWt+(pεγ+pθ+σ)FPt(5)

化简得

Yt=τ+φWt+ωFPt(6)

由于变量都属于时间序列数据,检验存在单位根,简单回归可能导致伪回归的出现。为消除单位根,本文使用差分法使各变量趋于平稳,得到以下修正模型

ΔdFINt=a+βΔddWt+γFPt(7)

ΔdCAPt=δ+εΔdFINt+θFPt(8)

ΔdYt=μ+ΔdCAPt+σFPt(9)

同理,通过(7)式、(8)式、(9)式的迭代得到(10)式得

ΔdYt=τ+φΔdWt+ωFPt(10)

四、数据分析与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中国的历年度数据对运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分别对(7)式、(8)式、(9)式和(10)式进行回归分析。其中(7)式、(10)式中国民财富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间为1978~2003年;而(8)式、(9)式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时间为1978~2011年。为消除回归可能出现的异方差,回归均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权重为各式首个变量的标准差。

(7)、(8)、(9)、(10)式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报告了样本的回归分析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7)式中ΔdWt的系数在回归中显著为正,且大于1,表明国民财富的增长能有效带动金融资产形成,同时金融资产增长速度比整体国民财富积累速度更快。(8)式中ΔdFINt的系数亦显著为正,但系数小于1,表明金融资产的增加能推动资本化进程,但其增速慢于金融系统规模的扩张。(9)式中ΔdCAPt的系数显著为负,但数值较小只有0.19,表明金融资本化增速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承不断减少的作用。由于回归数据经二阶差分处理,ΔdCAPt和ΔdYt均指加速率,所以并非表明金融资本化与经济增长成负相关,而是指随着金融资本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促进效用不断削弱。(10)式回归是整体测量国民财富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系数亦为显著正相关,但整体促进效率较低,只有0.32。

(7)、(8)式所表示的国民财富虚拟化进程及金融资本化进程中,金融规划的完善程度对这两个环节的影响在回归中未能体现。由于FPt在(7)、(8)式回归中并不显著,所以回归无法反映出金融规划的逐步推进对财富虚拟化和资本化进程有何影响。但在(9)、(10)式中,FPt均为显著正相关,表明金融规划的逐步完善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的作用是明显的。同时,这表明金融规划整体上在实现财富积累增长上亦得到了有效支持(如图2所示)。

五、结论及展望

金融规划的目的在于提高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但究竟是以完全市场化、完全放开金融限制、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还是以政府制定框架、以金融规划指引金融体系发展,这一问题是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关注点。但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规划的推出与制订在一定程度上对实体经济是具有一定的作用的。

参考文献:

[1]陈柳钦,曾庆久.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金融论坛,2003(11).

[2]韩云虹.基于金融规划的中国国民总储蓄变动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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