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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精选(九篇)

建筑工业化的含义

第1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建筑企业;税负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后,增值税在调节市场平衡、促进全行业产业链融合方面起着日益深刻的影响。尤其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以降低间接税作为对企业扶持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和行业内部达成的一致共识。此举必然有助于企业提升盈利能力。但由于税率调整涉及全行业范围,各领域存在着各产业利润分配严重不平衡的现实情况[1]。故而,结合建筑业自身行业特征,从合同履约、议价定价、计税模式选择、发票管理和纳税筹划等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将是建筑企业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此次税率由10%下调为9%主要针对的是实行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仍实行3%的征收率,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故此,本文主要从一般计税工程项目的角度来分析税率下调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应对措施。

二、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事实上,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税率调整必然会引起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销项进项税额不一致的问题。在未进行价税分离的总承包合同文本中,含税价较难改变。税率的降低往往导致的结果是不含税价格的相对提高,对于下游企业来说也就是成本的增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从销项税额角度看,当增值税税率为10%时,销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0%/(1+10%)=9.09%;当增值税税率为9%时,销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9%/(1+9%)=8.26%,增值税税率下调使建筑企业销项税额减少了9.09%-8.26%=0.83%,也就是营业收入比降税前增加了0.83%。(2)从进项税额角度看,假设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均为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当增值税税率为16%时,进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6%/(1+16%)=13.79%;当增值税税率为13%时,进项税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13%/(1+13%)=11.5%,增值税税率下调使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减少了13.79%-11.5%=2.29%,也就是营业成本比降税前增加了2.29%。(3)综合前两个方面,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假设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A,受增值税税率下调影响,进项税额的减少比率为2.29%A,同时考虑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下调对营业利润增减变动影响为:0.83%-2.29%A(即:营业收入增加额-营业成本增加额)。由此得出,当A>36.25%时,营业利润变动额为负数;当A<36.25%时,营业利润变动额为正数。也就是说,当既定规模以上的采购成本发生且含税价不变的前提下,本次税率调整后建筑企业的利润不升反降。而实际情况是,对于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机电安装等大部分建筑工程来说,材料设备、租赁、动力等相关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都高于36.25%,所以仅从上述情形来看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如果要想改变现状,就必须从对业主、供应商的议价着手,通过合同的签订、结算等履约过程的谈判,传递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理念,进而对含税价进行价税分离,以不含税作为合同签订、计量、结算的依据。

(二)对与业主结算的影响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在税率调整前工程就已完工且增值税相关发票已经开具,同时相关的税款也已经缴纳完毕,此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下调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如果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工程项目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完工工程,那么税率下调势必会对与业主之间的工程结算产生影响。工程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大多数工程项目都存在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施工的情况,这样就会产生税率下调前工程已部分完工但结算却在税率下调后而适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由于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均为高税率发票,而与业主结算却开具的低税率发票,相当于建筑企业完全享受了税率下调的红利而将较高的税负转嫁给了业主。相反,业主也必然会催促建筑企业在税率下调前完成开票以取得更高的进项税额,分享税率下调的红利。对于未完工的工程项目来说,2019年4月1日后仍需履行原有合同义务进行施工,此时剩余合同含税价是否变更会对建筑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税负产生影响。具体可以根据业主的销项税抵扣需求情况来调整合同价款。无进项税抵扣需求的业主通常按照含税价来进行核算,4月1日后如果不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则业主的资金支付总额不会产生变化,而建筑企业收到业主验工计价款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此时会增加建筑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并且较之前税负会有所降低。但是如果业主在4月1日后调整合同含税总价,那么业主的投资额将会降低,对应的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入也会减少。有进项税抵扣需求的业主通常会以不含税收入进行核算,如果业主按新税率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则会降低其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但投资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金流入总量将会减少。

(三)对与供应商结算的影响在2019年4月1日前购买材料、劳务等发生的业务,供应商会尽可能争取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以降低自身的税负,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供应商按新税率开票意味着自身取得的可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进而会增加自身的税负。所以建筑企业会积极催促供应商在4月1日前完成开票以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与供应商以含税价签订合同,当合同含税价不变时,增值税税率下调会降低增值税税额,合同不含税价上升,供应商收入增加,对应的建筑企业成本也会增加,税负增加。

三、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增值税税率下调后,不仅是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相关的供应商以及业主都会站在自身的角度去分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带来的影响。不同主体之间都会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尽可能实现自身纳税受益最大化的应对举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流转税和税收中性的性质,实现纳税受益最大化都是相对而言的,一方税负的减少必然对应着另一方税负的相对增加,所以建筑企业如何实现纳税受益最大化的关键在于如何与业主及供应商之间进行协商。本文主要从业主和供应商两个方面来说明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业主方面首先,建筑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开具发票。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工程要及时与业主进行结算,争取在4月1日前开具10%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并完成纳税申报,这样可以降低滞纳金和补税的风险。对于由于业主无法及时结算、存在合同变更、争议索赔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结算的验工,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约定于结算障碍消除后按原10%税率结算该部分验工并开票,对于其他原因的未完工工程应按9%的新税率进行结算开票。其次,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结算,应按9%的新税率进行开票。但建筑企业应与业主协商尽量不调整合同含税价格。如果业主一定要对合同含税价格进行调整,那么建筑企业在与业主进行沟通时,可以说明如果按照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由于与供应商的合同价格不可能全部调整,所以会造成项目成本上升,收入减少,可以与业主协商尽量减少合同总价的降低,只调整税金部分。

(二)供应商方面首先,建筑企业应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发票。尤其是在2019年4月1日前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业务,建筑企业要督促供应商尽快开票,争取保证税率下调前开具发票并完成纳税。建筑企业可向供应商说明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完成纳税申报会使其面临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也会使建筑企业面临不能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风险。建筑企业应于税率下调前及时梳理未开的发票,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其次,建筑企业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积极协商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价税分离条款并明确指出合同的不含税价格和税额时,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为:合同的不含税价格不变,降低合同的税额;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税分离,仅约定了合同含税总价,则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重新进行价税分离,按新税率与不含税价格进行适当下调合同价款。建议可用以下公式作为新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如果考虑已经结算、开具发票或支付的款项,可将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拆分为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和剩余含税价,即修改上述公式为: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税率调整前的合同含税价-已结算及开票含税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四、结束语

第2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国务院参事、住建部原副部长、中国住宅产业化战略联盟理事长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很多人经常将这几个概念混淆,有必要理清三者的不同内涵和意义。

概念上的差异辨析

建筑工业化。建筑工业化是指按照大工业生产方式改造建筑业,使之逐步从手工业生产转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它的基本途径是建筑标准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和组织管理科学化,并逐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工业化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出现的一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60年代,当时工业革命对纺织、汽车、造船等工业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大工业的崛起,以及城市发展和技术进步,建筑业的发展受到了深刻影响。20世纪初,欧洲兴起新建筑运动,主张建造房屋应该像制造机器样,采用标准构件,实行工厂预制、现场机械装配,从而为建筑业转向大工业生产方式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急需解决住房荒,但劳动力严重不足,因此推行了建筑工业化并取得了成效。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建筑工业化。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指出:“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建筑工业,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工厂化、机械化施工,逐步完成对建筑工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完成向建筑工业化的过渡。”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发展了建筑标准化,建立了工厂化和机械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在一些大中城市,因地制宜地发展了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相结合的建筑体系,并逐步向全面建筑工业化的方向发展。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计的1982年新建的住宅建筑中,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的比重北京市高达70%左右,不少城市在20%以上。

住宅产业化。住宅产业化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住宅产业,实现以工业化的建造体系为基础,以建造体系和部品体系的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为依托,以住宅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为 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以节能、环保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为特色,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升住宅的质量与品质,最终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住宅产业化的理念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日本提出,为了迅速制造出质优价廉的房子,日本举全国之力开发住宅以满足国民对住房的需要。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已经针对住宅产业化建立了完整的设计、制造、施工、认证、监管体系。我国早在1993年,住宅科研设计领域就率先提出了“中国住宅产业化”这一概念,1998年7月,原建设部的住宅产业化办公室成立,现已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工作内容就是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国有关住宅产业化方面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72号)文,明确提出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

建筑产业现代化。2013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会提出“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建议,当年年底全国建设工作会也明确提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要求。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产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筑产业化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核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模式,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并实现社会化大生产,从而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效率、效益和质量。内涵上的差异辨析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三者的内容和关系如图1所示。

各自的目标和内涵不一样。建筑工业化主要强调对建筑业的工业化改造,其目标是实现建筑业由手工操作方式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转变;住宅产业化主要强调对住宅的产业化整合,其目标是实现住宅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建筑产业现代化则内涵更广,囊括了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第3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建筑科学;科技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家经济模式的转变,原来大批国营建筑企业由原来国家或集体经营发展变成由个人或部分出资人经营发展,由于建筑行业历来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施工操作技术原始,施工方法传统,加上由于转制成民营企业,企业的转制,一些原来发展已元气大伤的企业,加至企业刚转制使发展又回到起点,同时由于企业性质的转变,企业的经营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就越大,企业经营压力就越大,一些企业主一味追求企业最大利润、又缺乏成熟的建筑科学成果转化市场体系等一系列因素都影响着企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加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长期以来是一个劳动密集、粗放经营的行业,管理水平和科技贡献率不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经济效益的增长中只有不到30%是依靠技术进步获得的,而这个数值在我国其他一些行业达到了50%。科技从始至终地影响着建筑本身,它在漫长的年代中持续地改变着建筑的结构、形式以及形成周期。从古代使用天然材料的石结构、木结构到近现代的砖混结构、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网架结构等。结构的改进促进了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建筑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居住、工作和各种生活需求。

提高建筑企业科技含量对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意义非常深远,而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在这方面具备一定的科技实力外,很多建筑企业在科技实力方面还很薄弱,这些企业的科技能力往往被社会忽视,科技水平得不到很好的发展,然而这类建筑企业占建筑总产值很大的比例,对于解决社会就业也具非常重要的意义,反过来这些企业发展不理想就会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进步,因此解决这些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突破其发展瓶颈,提高其生产科技化程度和技术创新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

1 原因

1.1 建筑业的总体规模虽大但经济效益普遍不高。特别是建筑企业,由于缺乏科技支持,企业规模小和软实力薄弱,根本无法参与社会大型项目的竞争,只能在零散、利润低的项目之间恶性争抢,如此企业利润也无法达到理想状态,越是这样,企业就越对科技投入变得无能为力,陷入软实力弱少造成硬实力变差的恶性循环状态。

1.2 由于技术水平的低下,我国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损失与浪费惊人,节省的潜力巨大,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返工误工现象普遍,材料利用率不高,客观浪费严重,建筑成本奇高,建筑利润空间自然压缩,同时手工操作面大,施工技术现代化应用程度不高,施工过程繁乱,施工环境恶劣就愈演愈烈,严重阻碍该行业向工业化、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1.3 由于建筑业很多施工方法还处于传统低下的水平,且点多面广,手工操作多,劳动强度大,且工作环境差,多为露天作业,加之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建筑施工又缺乏先进的技术指导,建筑材料科技含量低。因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多,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1.4 建筑企业缺乏科技支撑,难以做强做大,一家建筑企业没有技术创新,材料创新,很难做到工艺突破,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提升企业的总体竞争实力也无从谈起,所以建筑企业就难于做强做大。

1.5 缺乏科技含量,建筑企业无法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无法从整个行业的层面上实现进步发展,始终在传统落后高危的行业特性中俳,不利于国家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全面提升,也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建筑从业人员的就业环境。

1.6 中小建筑行业缺乏科技含量,不利于国家对促进节能减排事业的推进,因为建筑行业是高能耗的行业,如果施工缺乏科技指导,建筑材料缺乏科技含量,那么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对建筑材料的浪费现象得不到很好的改善,仍然处理资源粗放利用,低效利用的局面,对节能减排非常不利。如:据美国1999年有关部门统计,在总造价为6500亿美元的众多工程项目中,由于超预算、错误设计与施工造成返工、工期拖延、管理不当等带来的损失与浪费达到2000亿美元,约占投资额的30%,我国尚没有做过类似统计,但我们估计浪费现象会更严重。

2 措施

为此,要改善上述情况,提高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科技水平显得异常重要,这也是振兴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筑技术装备创新、工艺创新、材料创新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建立与创新,建筑企业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进入新领域。因此提高建筑企业科技含量不单是一个口号,必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建筑行业科技化覆盖面必须是广泛的,如施工管理信息化、施工工艺自动化、建筑材料现代、建筑工序流程化等等,具体如下措施:

2.1 加强引导和扶持

由于建筑企业比较零散,普遍规模不大,如果单靠企业本身进行新技术和投入是很难做到的,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做好引导、组织和扶持工作,为此类企业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科技软实力提供组织和管理保障。

2.2 完善建筑科学成果体系

当前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还不是很成熟,特别是的建筑企业更加不甚理想,科技成果与应用对象严重脱节。为此,做好这方面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形成就显得异常重要,通过这种建筑科学成果的市场体系建立,搭建好这种中介平台,使建筑企业方便地通过市场把相关科技成果应用到生产中去,这样还可以降低企业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的成本,对于促进建筑企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第4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一、低碳建筑的概念

“低碳建筑”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概念,在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明确定义。同济大学教授龙惟定认为低碳建筑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的建筑。上海师范大学教授粟庆提出,低碳建筑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庄贵阳认为,低碳建筑是节能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的结合体。综合以上观点,鉴于低碳建筑是由低碳经济延伸出来的子概念,是实施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领域,考虑到低碳建筑不单单强调的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降低问题,为此,可以对低碳建筑作如下定义:低碳建筑是一种正在兴起的建筑发展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建筑业在满足功能需求的情况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朝向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转型,以适应“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因此,研究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推进建筑业结构高级化、发展模式低碳化等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

可以看出:第一,低碳建筑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对传统建筑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 是倡导新生活理念和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人类正在积极探索的重大工程。第二,低碳建筑是一种新的建筑理念和新的建筑管理模式。低碳建筑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在于:建筑节能主要是从节约的角度出发的,核心是节约资源和降低能耗;“生态建筑”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的,侧重于“生态”,主要强调建筑与自然的融合;“可持续建筑”主要是考虑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绿色建筑”包含了节能、生态、可持续概念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并更强调生态与环境保护,实现环保和健康的目标。低碳建筑除了强调节能、高效、可持续和绿色发展外,是包含范围更广的建筑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侧重于低碳排放但又不仅仅指低碳排放。现阶段,低碳建筑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建设“两型社会”理念上的,需要通过建立在低碳理念基础上的合理的规划设计、先进的低碳建筑技术和现代化的低碳建筑管理来实现,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建筑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在研究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时,应该围绕建设“美丽中国”“两型社会”大目标,强调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的融合,牢牢把握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工具,从满足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功能需求,实现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出发,在传统管理基础上,以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为约束条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确立低碳型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以管理过程的低碳化来实现建筑产品的低碳化的过程。

二、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第5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设计、抽象艺术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于建筑设计要求提出了新的认识和看法,也促使了工作中各种技术水平的研究与探讨。由于人类各个时代对于艺术追求的不同造成了在建筑结构风格"审美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抽象艺术作为目前艺术领域中最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将其运用在建筑设计中已成为未来建筑设计工作的核心重点。

1、抽象艺术的概述

所谓“抽象”把人们的注意力从事物的某些方面转移开。“抽象”传达了不可见世界的一些方面信息的作品,从它传递信息的完整性的多少,而说成更多还是更少的抽象。这是“抽象”在艺术领域的一种含义。“抽象”在艺术领域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很多不同类别的艺术中不去传达外在世界的信息的艺术品。它只是与传统结构组成的人工制品,并不和再现的事物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这种抽象形式叫做“非传统抽象”。抽象艺术是纯艺术的表现形式,它来源于艺术,一般的情况下,被人们理解为难以理解的抽象作品,也就是让人看不懂的非常规的艺术形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面对抽象艺术的解释都是不完全的。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各学科技术之间的不断交融,逐渐产生了原来不能跟艺术联系的思维和效果,这些都属于艺术的范畴,如建筑行业从根源来看,建筑跟艺术是没有关系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艺术已经与建筑密不可分了,在建筑的设计中对艺术的表现是不能缺少的,所以抽象艺术对建筑设计有着很大的意义。

抽象是相对于具体来说的概念,它将很多事物所共同具备的特点,按一定科学的原理分离出来的,或者是蕴含关系的一个过程,代表了人们心理的变化。抽象运用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可以对各类复杂的事情进行叙述,在工作中它主要突出了个别的联系,从而忽略了其他关联的因素,容易造成事物的复杂性,在艺术表现的方面也会造成难以理解的复杂性。在现在的作品中,我们习惯把难以理解的作品归为抽象类的艺术作品。所以对抽象艺术的应用是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中重点研究的,抽象艺术作为一种比较高级的艺术形式可以把现实的要求与艺术的美感巧妙的结合,实现一个综合性的建筑设计模式。

就目前社会发展情况来说,抽象艺术的概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语言信息含义、符号信息含义以及表达信息含义三个方面的要求。这种需要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系统的进行总结和归纳,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要求,也为目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处理提供广泛的工作依据和社会发展要求。

1.1信息要求

信息是各项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筑设计的关键环节。艺术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艺术。所以,在建筑设计中,对各个种类的信息都要综合的去提取运用,在对信息的综合提取中也会产生抽象艺术。建筑设计反映着多方面的社会信息,它是对真实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反应,它以一种抽象语言类型,对人们进行着艺术的教育和渗透。在建筑设计中应该对当地的综合信息进行搜集和考察,才能满足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

1.2建筑设计中的抽象艺术

建筑设计中的抽象艺术是指建筑在外观造型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抽象的形式美,它主要表现在建筑的立体结构、空间形态以及其建筑风格等诸多方面上。建筑设计中的抽象艺术可以分为很多派别,因此,在现代城市建筑中,其建筑形态各有不同。

2、建筑创作中的应用

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筑设计就得必须完成,是设计的人员按照工程的施工和规划的任务去进行分析,将施工的过程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其中可能发生或者发生概率较大的不足和问题提前做好的预防和处理的措施,是一种事前构思与对全面总结的设想工作模式!在现代化的发展中,建筑设计是一种以"施工组织"工程和施工方法选择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模式,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且使得建筑结构能够形成一个全面系统化的工作模式,为建筑工程施工的正常"顺利进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基础。

3、建筑设计中抽象艺术的应用

再现性语义抽象、非再现性非传统抽象等手法是在现代的建筑设计中。抽象艺术应用的一般的表达方法。其在建筑设计中具有多种多样的应用,包括:图纸的设计,建筑室内的设计,甚至在整个建筑外观的设计中也能够得到应用等等。

3. 1再现性语义抽象

建筑设计人员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创作的过程中,通常是会把抽象艺术应用在一些微小的细节中,运用扩大的手法来表达固体事物的风格。例如在设计室内家具时,若以抽象艺术理念为依据,将家具中的某个点放大,以此得出家具不但具有简洁美观的效果,而且内容更加丰富,给人以无线遐想。在实际中这种风格的设计手法会先提炼出一个具体的事物特点,然后就是将这一个提炼出来的特点无限的扩大,以达到形成一种特殊的造型、利落流畅的线条以及多样的色彩,并且各种材料的混合搭配。我们把此类的抽象艺术称为再现性的语义抽象。简单来说,设计师在设计时要通过作品一定的语义信息来传达建筑所表达的思想就需要用用再现性语义抽象的方法。

3. 2非再现性非传统抽象

在古今中外的建筑历史上,非传统抽象设计手法应用到建筑创作行业还是近现代的事。其一经出现便快速发展,至今已占据了主导地位。西方现代建筑运动应溯源于18世纪欧洲的工业革命,到上世纪20年代走向高潮。对中国建筑业来说,由于经济基础的落后、政治观点的制约,现代建筑运动对中国建筑影响非常有限。直到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建筑界才充分了解西方现代建筑的思想。关于现代建筑运动的争论对于国人来说了解不多。构成派是运用立体构成、平面构成和色彩构成的知识进行建筑创作,重视几何形体、空间和色彩的构图效果,这种设计手法在现代建筑或后现代建筑创作中常用。

3. 3建筑图中的抽象艺术理论

由于抽象建筑形式的认识在经过现代主义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普及,所以在建筑工程的领域,特别是后现代建筑设计,抽象建筑形式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所以在研究抽象建筑对于非习惯传统形态的建筑设计要进行合理的思考,避免在设计中出现墨守成规的设计方式。

3. 4室内设计的应用

由于现代建筑的室内设计有很多地方都和抽象的元素显得特的搭配协调,设计时可以通过运用抽象的元素,使室内设计的呈现出一种设计师想达到的简单、明亮、同时又具有现代气息的效果。因此,室内设计成为了设计师们运用室内设计最为频繁的地方。但是由于抽象源于不能和传统的建筑室内设计很好的相互融合,所以,使得设计师在运用一些抽象元素进行室

内设计时很难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欣赏。

结束语:

总而言之,由于人们对不同审美艺术的转变,抽象艺术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广泛的接受,抽象艺术在建筑设计行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作为在建筑设计应用中由来已久的元素,抽象由于从最开始出现就受到了建筑师们的关注,然后由于当时广大群众不太喜爱,未能引起太大的影响。后来在抽象艺术的不断发展中,人们对这种新颖的艺术形式越来越感兴趣,这就使得利用抽象艺术理论进行建筑创作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参考文献:

[1]韩颖,王佳宇.浅谈建筑节能技术的运用和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1).

[2]伊金霞.高层建筑中的建筑设计研究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 (18).

第6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2009年1月1日执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下面具体谈谈这些方面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1.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旧政策相比其变化如下:

1.1明显扩大了纳税人范围,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从事销售货物为主业和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业的纳税人,旧规定强调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才能分别缴税。

1.2对纳税人放宽了限制条件。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质的规定,而旧规定要求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3取消自产货物的限制性规定。旧规定对自产货物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新政策不再强调自产货物的范围。

1.4分别财务核算要求。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该具体规定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除了施工劳务外,很大一部分是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新政策可以分别核算其建筑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能够解决建筑安装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同时取消建筑安装资质和自产货物的限定,实际上也是为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更宽泛的适用政策。

2.新政策调整了建筑安装企业分包、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营业税计税依据。

2.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条款所规定建筑工程分包的计税依据与旧条例的变化如下:(1)取消了建筑工程转包扣除营业额的规定,纳税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其转包的营业额不能扣除,纳税人应就其全部工程营业额计税缴纳营业税,该规定对于市场上建筑行业转包后再转包行为的否定,同时也是控制转包带来一系列的建筑施工质量风险问题。(2)放宽了对可抵扣分包营业额的纳税人的限制,新条例取消了只有总成承包人分包行为可以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的规定,将分包营业额抵扣法不再限制在一级承包分包,扩大为只要是建筑工程分包均可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3)严格规定分包对象,新条例规定分包对象为个人或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能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该条款是针对旧条例“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中的个人分包对象进行限定,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者从事建筑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筑质量没有保障危害性很大,这也是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法的规定。

2.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行为)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该新规定对建筑劳务营业额调整相对于旧政策变化如下:(1)新政策取消了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2)建筑劳务营业额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新旧政策都规定营业额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新政策强调设备价款也包含在营业额内,只是区分设备由谁提供,如果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则该设备价款不包括在建筑劳务营业额中;如果设备是施工方提供的,则该设备价款应当计入营业税计税额中。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严格控制原材料本和其他物资成本,提高原材料和物资动力的使用效率,降低施工总营业额,才能为企业达到节税目的。

2.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将装饰劳务做了例外处理,即不适用该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新旧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差别。旧的政策是将装饰工程作业和从事建筑、修缮同样适用“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相比新政策纳税人的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中可以不包含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价款。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对建筑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是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价款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不适用这样的特殊规定,则应该适用营业税第五条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相对旧政策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安装分包行为计税营业额可抵扣分包营业额相连接,既然分包的营业额不包含在建筑劳务营业额中,则同样其扣缴义务人被取消。在实务中对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扣除分包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开票,则需要就全部劳务向建设方开具。扣除分包的营业额是以分包发票作为依据,不能提供分包部分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

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强调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款的纳税义务为预收款的当天。

第7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概念分析和进程论述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只有运用了法律手段对建筑节能实施有效监管,才能取得最为有效的成果。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内容与整个建筑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建立专门性的法律体系才能将每一个环节有效控制。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对所有建筑节能法律规定的整体规划。我国开始投入对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稍显不足,更无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水平相比,而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建筑产品的需求却在日益增加,尤其是当前建筑节能产品的明显不足大大影响着我国建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所以建筑节能体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针对建筑节能进行整体性法律规划。第二,它需要对所有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法律进行协调。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各个建筑环节涉及到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方主体,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应当能够针对这些建筑工程的主体来协调统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它是建筑节能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对每一项与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的施工、管理等行为进行约束、监管和协调,如果一旦失去这一法律体系的保障,建筑节能事业必然无法实施与推进。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进程

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受到重视,并投入了相应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虽然目前与时代同步的发展水平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但是在经历过三个阶段的发展过后,当前已经处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时期。第一,起始阶段。自1979年我国经委对节能提出明确要求后,所有与节能相关的事项都开始了系统的、有组织的落实和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最初的节能规划集中在了工业节能方面,对建筑节能的关注自1987年正式开始,初步的节能构想集中在建筑节能设计中,随后当各种新兴节能材料不断出现后对建筑施工节能材料的技术研究也开始受到重点关注,这一时期可以说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体系建设方向已经明确。第二,发展阶段。2007年起通过对新的能源管理进行研究,新的《节约能源法》出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确定位,保证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力度与效率。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但是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过多的实际效果,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许多非节能建筑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第三,完善阶段。自2008年开始当新的建筑节能法实施一年之后,建筑节能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针对节能建筑的标准与要求,以及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等各项详细法律法规得到完善。

(三)当下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情况

在经历了三个循序渐进的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在日趋完善,虽然其中不可否认的存在部分现实矛盾的问题,但其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整。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寻求节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当下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对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第二,与国际建筑节能标准和理念同步。这是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在节能标准法律法规中选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够满足对各种建筑工程阶段的节能考核和监管,而节能理念与综合的能效测评、统计、节能服务等系统内容,基本与国际水平同步。第三,与我国当前国情契合。由于各项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立足于国情提出法律规划的,因此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具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中,实现法律体系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和内容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两部法律,即《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法律一个是专门针对建筑领域进行法治管理的标准法律,一个是对建筑节能中做出具体标准要求的以节能为主的法律,从对建筑节能的约束和监管力度上来看《节约能源法》具有更加细节化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因此是当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导。《节约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规定的非常全面,同时还强调其在国家节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与工业、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并列规定为我国最重要的四大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建筑节能小涉及的各种能源或资源使用,属于其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内容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包含的内容与各种建筑组成部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整体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损耗控制等等节能因素密切相关,由这些具体的建筑节能内容所组成的整体就是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根据对当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总结出其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个建筑环节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对其进行节能管理能够取得优秀的效果。根据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建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建筑行业的发展重点,随着人们节能意识的增加和建筑节能法律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将是未来最为重要的法制管理内容之一。第二,加强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没有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对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节能手段进行改造使其尽量靠近建筑节能的法律标准。第三,建筑节能成效检验。这是基本的建筑节能管理内容,当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运营之后,其实际能耗是否与设计初衷或设计标准一样,能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就是对其进行节能成效检验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术的开发。这对建筑节能发展事业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面临的紧张的资源形式迫切需要从可再生能源入手进行研发,而建筑的供暖、供电等基本需求都是以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为基础的,所以开发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

三、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重构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处于一个完善的状态,但要对其重构则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任何即成法律体系的重构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即要保持现有法律功能的持续性发挥,又要将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整体重构,对其重构原则的坚持是必然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则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构原则,我国各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资源、能源特点和优势,根据具体的区域特点实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就是要考虑到其具体的能源情况;提高能效是对所有区域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重点要求,当前的建筑节能管理虽然已经有效落实,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区域表现不一,所以需要重点关注;引入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管理来说是指以市场环境中的有效竞争来推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明确政府对各项与法律体系重构相关事项的主导作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构方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建设的目标统一;第二,保持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经济性及美观性;第三,明确建筑节能的全面节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构

从重构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出发,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从形式上应当对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整体。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标准需要与《节约能源法》互相联系和补充,而且应当保持每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的统一性和相互制约性。根据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特点形式上的重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重构,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为基础,再针对其中的每一项规定规章做针对性调整;二是法律执行部门的横向结构重构,这是对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体系的重构,首先应当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评估,其次要对各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最后还应当完善诉讼法律体系以制约违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

(三)内容上的重构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内容的重构主要是对其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制度调整和内容更新,根据我国目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的内容缺失,确定当前的内容重构任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标识,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评测技术为支持全面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第三,建筑运营节能管理的强化,建筑运营过程的能源消耗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过程,所以应当关注其运营过程的节能管理;第四,建立标准化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将所有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内容调整,全面支持建筑节能市场发展。

四、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展望

第8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只有运用了法律手段对建筑节能实施有效监管,才能取得最为有效的成果。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内容与整个建筑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建立专门性的法律体系才能将每一个环节有效控制。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对所有建筑节能法律规定的整体规划。我国开始投入对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稍显不足,更无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水平相比,而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建筑产品的需求却在日益增加,尤其是当前建筑节能产品的明显不足大大影响着我国建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所以建筑节能体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针对建筑节能进行整体性法律规划。第二,它需要对所有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法律进行协调。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各个建筑环节涉及到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方主体,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应当能够针对这些建筑工程的主体来协调统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它是建筑节能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对每一项与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的施工、管理等行为进行约束、监管和协调,如果一旦失去这一法律体系的保障,建筑节能事业必然无法实施与推进。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进程

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受到重视,并投入了相应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虽然目前与时代同步的发展水平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但是在经历过三个阶段的发展过后,当前已经处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时期。第一,起始阶段。自1979年我国经委对节能提出明确要求后,所有与节能相关的事项都开始了系统的、有组织的落实和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最初的节能规划集中在了工业节能方面,对建筑节能的关注自1987年正式开始,初步的节能构想集中在建筑节能设计中,随后当各种新兴节能材料不断出现后对建筑施工节能材料的技术研究也开始受到重点关注,这一时期可以说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体系建设方向已经明确。第二,发展阶段。2007年起通过对新的能源管理进行研究,新的《节约能源法》出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确定位,保证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力度与效率。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但是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过多的实际效果,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许多非节能建筑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第三,完善阶段。自2008年开始当新的建筑节能法实施一年之后,建筑节能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针对节能建筑的标准与要求,以及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等各项详细法律法规得到完善。

(三)当下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情况

在经历了三个循序渐进的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在日趋完善,虽然其中不可否认的存在部分现实矛盾的问题,但其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整。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寻求节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当下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对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第二,与国际建筑节能标准和理念同步。这是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在节能标准法律法规中选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够满足对各种建筑工程阶段的节能考核和监管,而节能理念与综合的能效测评、统计、节能服务等系统内容,基本与国际水平同步。第三,与我国当前国情契合。由于各项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立足于国情提出法律规划的,因此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具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中,实现法律体系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和内容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两部法律,即《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法律一个是专门针对建筑领域进行法治管理的标准法律,一个是对建筑节能中做出具体标准要求的以节能为主的法律,从对建筑节能的约束和监管力度上来看《节约能源法》具有更加细节化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因此是当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导。《节约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规定的非常全面,同时还强调其在国家节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与工业、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并列规定为我国最重要的四大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建筑节能小涉及的各种能源或资源使用,属于其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内容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包含的内容与各种建筑组成部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整体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损耗控制等等节能因素密切相关,由这些具体的建筑节能内容所组成的整体就是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根据对当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总结出其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个建筑环节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对其进行节能管理能够取得优秀的效果。根据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建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建筑行业的发展重点,随着人们节能意识的增加和建筑节能法律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将是未来最为重要的法制管理内容之一。第二,加强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没有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对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节能手段进行改造使其尽量靠近建筑节能的法律标准。第三,建筑节能成效检验。这是基本的建筑节能管理内容,当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运营之后,其实际能耗是否与设计初衷或设计标准一样,能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就是对其进行节能成效检验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术的开发。这对建筑节能发展事业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面临的紧张的资源形式迫切需要从可再生能源入手进行研发,而建筑的供暖、供电等基本需求都是以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为基础的,所以开发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

三、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重构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处于一个完善的状态,但要对其重构则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任何即成法律体系的重构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即要保持现有法律功能的持续性发挥,又要将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整体重构,对其重构原则的坚持是必然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则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构原则,我国各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资源、能源特点和优势,根据具体的区域特点实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就是要考虑到其具体的能源情况;提高能效是对所有区域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重点要求,当前的建筑节能管理虽然已经有效落实,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区域表现不一,所以需要重点关注;引入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管理来说是指以市场环境中的有效竞争来推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明确政府对各项与法律体系重构相关事项的主导作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构方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建设的目标统一;第二,保持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经济性及美观性;第三,明确建筑节能的全面节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构

从重构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出发,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从形式上应当对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整体。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标准需要与《节约能源法》互相联系和补充,而且应当保持每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的统一性和相互制约性。根据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特点形式上的重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重构,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为基础,再针对其中的每一项规定规章做针对性调整;二是法律执行部门的横向结构重构,这是对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体系的重构,首先应当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评估,其次要对各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最后还应当完善诉讼法律体系以制约违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

(三)内容上的重构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内容的重构主要是对其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制度调整和内容更新,根据我国目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的内容缺失,确定当前的内容重构任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标识,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评测技术为支持全面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第三,建筑运营节能管理的强化,建筑运营过程的能源消耗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过程,所以应当关注其运营过程的节能管理;第四,建立标准化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将所有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内容调整,全面支持建筑节能市场发展。

四、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展望

第9篇:建筑工业化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思潮,建筑,城市设计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们的城市世界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十字路口,现代城市的混乱状况使环境和社会危机加剧,现代主义的原则受到更多的质疑和批评。在现代主义那里,城市设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控制自然的理性活动。面对一个既复杂又不可预测的城市世界,现代主义的机械论世界观和简化论原则已不再适用,城市设计正变得更谦逊、更现实和更人性化。以小为美、公众参与、多元化的理论和实践话语、生态价值观等正成为城市设计新的建构力量。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想的出现有密切的关系。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城市设计有时是一种制造意义和对话的理解活动;有时是一种制造差异的消解和游戏活动;有时还是一种关怀自然和未来的建构活动。面对一个强大的现代城市世界,它经常采取一种激进的批判姿态。它拼贴、游戏,是为了邀请大众参加一种消解现代主义的“娱乐”活动。它反对宏大的英雄主题,它不是权力的符号,它不设风格的牢笼,它极具包容性,它禀有一种悖论性格,它令我们感到迷惑,使我们产生误读。我们对它的态度先是热后是冷,冷热之后,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深入的思索。

二、后现代主义思潮下的城市设计理论实践特征

后现代主义的到来是与当代社会在二战以后所发生的一系列剧变:科技发展、思想进步、政治改革、核心价值观念的衰落等相联系的。后现代主义运动同产生于德国的哲学解释学、法国的解构主义及美国的建构论具有一种清晰的血缘关系。对现代精神发起思想史上第一次后现代式冲击的应首推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这以其1960年发表《真理与方法》从而建立哲学解释学为标志。作为后现代精神的萌芽,解释学将自己的目标确定在对现代精神中心性、整体性、认识性和客观确定性的反驳上。以此为契机开启了从确定性到不确定性,从整体性到多维性,从客体性到主体性,从空间性(本质)到时间性(历史)的转折,这种转折开始划出现代精神和后现代精神的界限。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后现代主义更具有包容性。它以宽容、多元、边缘性、不确定性、悖论性、差异性为标志,打破了传统的同一性、整体性、中心性、确定性,宣告这是一个宽容的时代,“怎么都行”的时代。后现代不注重伟大的“主题”而重“小型叙事”,现代主义阶段是英雄时代,而后现代社会是一个凡人的世界。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解构主义为基本特征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开始向建构论后现代主义转折。这一转折使后现代走向一种整体的有机世界观,这一变化还将后现代与生态学,可持续发展以及信息化社会的前景联系起来。

后现代的视野已开始转向更广阔的城市尺度。按照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后现代城市的架构也不应有统一的范型。就城市的局部而言,后现代空间的存在确是不言的事实。这种后现代空间的存在使我们的城市或多或少地沾有了某种后现代意蕴。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后现代城市设计由于比建筑涉及的问题广泛的多,因而其对城市的影响也更加内在而深刻。

三、后现代主义对城市设计的影响

后现代主义的人文主义哲学思想基础及审美新倾向必然在其空间表达的思想及具体创作手法上有所体现。空间创作思想和空间创作手法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空间创作思想指导其创作手法,创作手法又反映了创作思想。

1、复杂、含混的空间思想及拼贴、破碎的创作手法。后现代主义建筑情感丰富、形式多样,审美上趋于复杂化其建筑空间表达有着复杂、含混的思想,它强调各个空间要素之间关系的暧昧和变化,讲究不同空间形式和内容的混杂变化为表现复杂、含混的建筑空间,后现代建筑在空间处理上运用了拼贴、破碎的手法。在后现代主义建筑实践中,它以空间单元作为拼贴元素,将各个不同意义的拼贴元素并置,并允许局部的破碎变异呈现出来,在更高审美层次上把握空间的统一,产生新的秩序,同时各个空间单元的独立性和明确性被削弱。这样使得建筑空间产生复杂、含混不清的效果。

2、渗透性、流动性的空间思想及层叠、转换的创作手法。在后现代主义建筑空间创作过程中,后现代主义建筑师不仅仅追求空间的复杂、含混的效果,也希望能让人们切身体会到空间的存在,感受到空间的丰富与变化,这在后现代主义建筑空间中表现为渗透性、流动性的思想在建筑领域,流动空间是现代主义建筑的一个突出特征。后现代主义建筑师认为,空间的流动和渗透是通过层叠和转换的手法获得的。他们将空间平面层层叠加,并加以转换,以使各个空间之间产生深度感和流动感。

3、形象化、个性化的空间思想及表达空间表情的手法。对于建筑来说,建筑形象是情感的载体。形象与个性比简洁抽象更有传播情感的魅力,大众甚至更乐于接受视觉形象的信息。鉴于此,后现代主义建筑的空间设计突出了视觉形象的审美价值,通过符号隐喻和装饰的手法,使其建筑空间更具有情感化、个性化的特征。古典美学家黑格尔说“美是理念的感情显现”,是“心灵的东西从感情的东西中显现出来”,并使“两者融合成一体”。可以说,塑造有情感信息的空间是空间设计的最高层次。

4、在今天的多元化社会里,后现代主义思潮与审美观仍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它的各种空间、思想与创作手法在以后的建筑创作中仍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文化思潮、一种世界观,同时又作为一种批评风尚,它具有多种倾向。正如柯勒所言,“后现代主义并非一种特定的风格,而是旨在超越现代主义的一系列尝试。”进入20世纪90年代,城市设计面临着现代主义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产生了一种设计失语症。对后现代主义的表面化理解使人们失去了对后现代的热情。对于这样一种不断变化、日益丰富和影响广泛的文化思潮,我们需要对它进行重新认识和评价,重新思索我们对后现代应采取的价值取向,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急迫的课题。通过对西方后现代城市设计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去思考中国城市设计面对未来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先觉. 现代建筑理论[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