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小农经济的认识精选(九篇)

小农经济的认识

第1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无论是粮食产量还是农民人均纯收入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农业仍具有小农经济的特征,诸如:其土地规模小、生产资料分散、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下等。这些落后的生产因素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民收入增长困难的重要因素。不仅在中国是这样,在全世界也是如此,小农经济已经成为阻碍世界农业发展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人力资本理论大师、现代农业经济学之父舒尔茨在1979年获诺贝尔经济学的演讲中曾经说过:“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懂得穷人的经济学,我们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原理。”

早在西方发展经济学者关注小农经济问题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对小农经济有过精彩的论述。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理论,在研究方法、观点立场上有很大的差别,但二者都认为小农经济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都要求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发展经济学有关小农经济的论述,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小农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理论的论述,主要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辩证唯物主义角度,以小农土地产权制度为出发点,系统而全面地分析小农经济的本质,提出了小农经济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结论,从而提出通过“土地国有化”和“合作化”的手段来改造小农经济。

1. 小农经济的本质是个体劳动

在分析小农经济的本质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先分析了小农和小农阶级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小农就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他们人数众多,生活条件相同,彼此间没有多少联系。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写到:“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让他养家糊口的限度。因此,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他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自己的劳动资料。”[1]由此可见,小农是分散、孤立、封闭的,且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土地,但这些生产资料又不足以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因此他们又是贫穷落后的。尽管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他们是不重要的,相反他们认为小农在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1],甚至进一步指出“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1]。因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小农在经济上是贫穷落后,但在社会变革中却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

马克思通过对小农的分析,进一步分析了小农经济的本质。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就其性质来说,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生产过程的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和对科学的累进应用。因而,这种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因此农业的生产不是社会化的,而是自给自足的;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无论是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是分散且孤立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资料是分散的个体私有制。小农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并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2)生产是孤立、分散的,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往往是自给自足性质的,主要依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

2. 分散的私有产权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是小农经济落后的根源

无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还是在西方发展经济学者的论述中,小农经济都是贫穷落后的,但贫穷落后的原因是不一样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小农经济贫穷落后原因的分析更为深刻。

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是个体孤立而分散的劳动,必然同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而小农经济的贫穷落后,正是这种矛盾运动变化的结果。实际上小农经济的贫穷落后,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分散的私有产权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农经济的基础是分散的土地私有制,不能使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只能建立起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从而造成小农经济的效率低下。 (2)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排斥分工,因为每个小农家庭都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他们进行着相同而重复的生产。 (3)小农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农业的生产并不以市场化为目的,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小农没有动力去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4)马克思认为在小农经济制度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本生产要素,其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地租的必要性也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因此,超过维持农民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劳动以上的、已经资本化的地租,不会实现为超额利润。由此导致农产品价格要远远低于农产品的价值,最不利的情况是农民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给了社会,它既不参与价格的调节,也不参与价值的一般形成”[2]。

3. 小农经济必然灭亡

通过对小农经济本质的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小农经济制度是一种落后、过时的生产方式,注定要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

首先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这种生产方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的大生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以分散的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必然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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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农阶级的局限性和他们遭受的双重压迫,使得小农经济的发展异常艰难。小农阶级的局限性表现为他们固有的私有观念,这种落后的私有观念阻碍了他们向社会主义靠拢。

最后,小块土地所有制并不能改变农民受剥削、受贫困的命运,相反会加速农民的灭亡。

4. 个体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小农经济改造的必要途径

由于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和局限性,必然使小农经济走向灭亡,因此,必须对小农经济进行必要的改造。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倾向于把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以社会劳动来代替小农经济的个体劳动,从而使其能使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改造方式上,他们的观点又有所不同。

马克思认为改造小农经济的方式是使土地国有化。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生产是由资本家随心所欲的,因此,不能实行大规模的耕作计划,土地等生产要素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也就不能更有力地推动生产。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国家控制,为国家谋利益,农产品就不会因为个人滥用地力而减少了。因此,马克思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把农民阶级联合起来统一生产,这样就会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消除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与社会对立的政府或国家也将不复存在。因此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计划进行社会劳动。

而恩格斯认为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是农民合作化。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1]恩格斯认为农民合作化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1]。恩格斯认为这种大规模的经营有以下几种好处:(1)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节约了部分劳动力;(2)节约的劳动力可以从事工业性的副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3)促使农民合作社向更高等级发展,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西方发展经济学的小农经济理论

西方发展经济学的小农经济理论,主要是从新古典经济理论框架来研究小农问题,他们更加注重从效率方面去提高农民的边际生产力,从而本文由收集整理提出通过投入新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投资等方式来改造传统农业。西方发展经济学的小农经济理论主要有刘易斯(a.w.lewis)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和舒尔茨(schultz,t)的改造传统农业理论。

1. 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刘易斯是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他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至今在发展经济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通过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刘易斯论述了独特的小农经济理论。

刘易斯认为在传统的农业中,人口相对于生产资料来说比较过剩,而耕地等生产资料有限。同时由于技术的落后,生产产量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就不会再增加,所以每增加一个人所增加的产量几乎为零,即过剩人口的边际生产力为零。因此,在刘易斯看来,小农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边际生产力不为零的必要人口,另一种是边际生产力为零的过剩人口,这种人口转移出去不会对农业生产产生任何影响。

刘易斯通过假设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存在无限剩余劳动供给为前提,揭示了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根源。刘易斯认为正是这些“零边际生产力”人口的大量存在,才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长期处于低水平,造成城乡差距。这些人口既不会对小农经济有任何贡献,同时又占用着农村大量的资源。刘易斯认为小农经济的唯一出路是将这些过剩人口转移出去,尤其是向非农业部们转移。在城市部门工业体系中,由于工业部门具有可再生性的生产资料,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速度的增长可以超过人口的增长,即劳动边际生产力高于农业部门的劳动边际生产力,工资水平也要高于农业部门,所以可以从农业部门吸收过剩人口。而工业部门所支付的劳动工资只要比农业部门的收入略高,就可以吸引农业过剩人口进入工业部门。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廉价的,这样工业部门可以通过支付较少的劳动工资,而把更多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工业部门的经济增长,同时工业部门的增长又可以吸收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到工业部门,形成一个良性运行过程,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消减,从而实现两部门协调发展。

拉尼斯(g.ranis)、费景汉(j.c.h.fei)等人改进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开始重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对工业发展的作用。他们认为农业生产率提高出现的农业剩余产品,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向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同时,他们提出了工业和农业两部门平衡增长的思路,认为发展工业的同时必须注意提高农业生产率,以促进农业剩余和边际生产率的增加。

2. 改造传统农业理论

舒尔茨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研究农业问题,是西方发展经济学者中较早研究小农经济的学者之一。他在1964年出版的著作《改造传统农业》,奠定了他在这一领域的大师级地位,并因此获得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舒尔茨将小农经济定义为农民世世代代耕种着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着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因此,他把小农经济看作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这种小农经济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技术停滞,即所使用的生产要素和技术长期未发生变动。这是舒尔茨小农经济的最基本特征;(2)如果生产要素作为收入来源,那么农民获得和持有这种生产要素的动机也长期不变,即农民没有增加传统生产要素的动机;(3)传统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也是处于长期均衡的。因此,舒尔茨所说的小农经济是一种生产方式长期保持不变、基本处于简单再生产、长期停滞的农业经济状态。

舒尔茨认为小农经济是有效率的,但小农经济却是贫穷落后的。一般认为小农经济的贫穷落后是由于低储蓄率和低资本投资率造成的,但舒尔茨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根源在于传统生产要素的投资收益率较低,以致不能对储蓄和投资产生足够的经济刺激。为了进一步说明自己的观点,舒尔茨提出了收入流价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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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尔茨认为经济增长意味着收入的增加,来自农业部门的这种增长意味着农业所能形成的收入的增加,收入是一个流量的概念,所以收入流数量的增加等于经济增长。因此,收入流的来源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他认为应该从传统农业的收入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去解释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根源。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由于生产要素和技术条件状况长期不变,所以传统农业的持久收入流供给也是长期不变的,即持久收入流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的曲线。同时,由于传统农业中农民持有和获得收入流的偏好和动机也是长期不变的,因此,持久收入流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的曲线。这样,持久收入流的价格就长期固定在较高的水平。而较高的收入流价格,意味着较低投资收益率。而较低的收益率就不可能增加储蓄和投资,也就无法打破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因此,舒尔茨认为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根源在于传统农业投资收益率的低下。

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舒尔茨不仅分析了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根源,而且还提出诸多措施来改造传统农业。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的持久收入流较高,造成资本收益率的低下。因此,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找到新的生产要素,这些新的生产要素能降低农业收入流的价格,从而使农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具体来说就是从三个方面来入手:(1)建立一套适合改造传统农业的制度。同其他发展经济学家一样,舒尔茨非常重视制度对改造传统农业的作用,但他不认为要改变土地的所有制,他认为要运用经济刺激的市场方式,本文由收集整理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刺激农民,同时,他也不认可大农场制的规模经营,主张通过建立所有权和使用相统一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因此,在舒尔茨看来,要改造的是传统农业的低效率而不是所有制形式。(2)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为引进新的现代生产要素做准备。主要包括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企业要研制出价格低廉的生产要素,并通过技术推广的方式,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建立各种信息渠道,让农民理解和接受新的生产要素。(3)向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在舒尔茨看来,资本投资不仅包括物质资本投资,还包括人力资本投资。舒尔茨认为农民的勤俭和节约并不能克服传统农业的落后性,只有向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让农民掌握新的生产要素的生产方法,才能确保农业收入流的不断增长,具体措施包括:教育、在职培训和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其中教育是最重要的。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发展经济学

小农经济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发展经济学关于小农经济理论的论述在许多方面有相似的地方,比如对小农经济的认识,二者均认为这种经济是一种贫穷落后的经济,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力求改造小农经济,在小农经济的改造路径中,都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经济学体系,在对小农经济的认识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上的不同

首先,就研究目的和意义来说,马克思的研究要比西方发展经济学家的研究要崇高得多。马克思的经济思想包罗万象,其中大部分是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如果认为马克思最终目的仅仅在于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那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误解。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序言明确中写到:“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3]。由此可见,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对小农经济的研究也是为了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而服务的。相反,西方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就要逊色得多、苍白得多。尽管他们打着发展的旗号,但事实上他们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依然继承的是新古典的分析传统。尽管现在意义上的发展的内涵要广泛得多,但他们在分析问题时,仍然是把效率当做评价标准,坚持传统的发展观,而忽视了公平的原则。

其次,马克思对小农经济的研究采用的是整体、系统的、历史的、唯物的辩证主义方法论,不仅研究了小农经济的起源、本质和灭亡,还研究了小农经济在整个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而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小农经济的研究往往是就某个具体问题来研究,忽视了事物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他们的研究往往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马克思在小农经济的研究中坚持整体的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方法,目的在于揭示小农经济落后的本质和小农阶级的局限性,同时也揭示以小农经济为附庸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剥削本质,从而为揭示人类社会经济运行规律提供必要的基础。但他并不否认小农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别,他认为“数百万的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相互敌对”[4]。但他们在整个社会经济分配体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因而,就具备了阶级存在的前提基础和存在意义。而西方发展经济学主要是从微观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来研究小农经济的具体问题,这种研究方法割裂了小农经济同其他经济形式的联系,同时也割裂了小农的阶级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他们这样做只是在强调小农经济利益的差别,而否认了他们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从而否认了小农作为一个阶级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从而否认了剥削,因此,也就不能认识到小农经济的本质。

2. 对小农和小农经济的本质认识不同

由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因而对小农经济的本质的认识也不同。

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是分散、孤立的个体劳动同社会化劳动的对立,这种对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济形态上的对立,体现为小农经济的贫穷落后;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对立,体现为小农阶级的局限性。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之上的小农经济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中,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会凸显出来,因而小农经济必然会被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态所取代。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小农经济本质的认识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这不仅从根本上认清了小农经济贫困的根源,也为小农经济的改造指明了方向。而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小农经济的认识是建立在小农理性的基础上的,这种“小农理性”往往只是一种经济上的理性,而忽视小农的局限性。因此,他们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只是一种低效率的经济均衡。其中技术停滞、传统生产要素、经济均衡是其小农经济的三大特征。和马克思对小农经济本质的认识相比,舒尔茨对小农经济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完全经济意义上的层面,忽视了多种因素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此,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小农经济的认识是片面的、不准确的。转贴于

3. 对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认识不同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不管是马克思还是西方发展经济学家们,都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贫穷落后的经济形态。但二者对小农经济的发展结局的预测是完全不一样的,具体表现在他们对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的认识不一样。

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同市场经济是不能并存的。小农经济主要是以个体分散的劳动为基础,而市场经济主要是以社会化的劳动为基础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因此,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或是封建生产方式的残余,必然会被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生产方式下,小农经济不可能独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生存,他们越是参与市场,就越是服从资本主义市场所确立的生产效率的原则,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强大压力下,小农经济必然会慢慢消亡。小农经济的消亡过程,其实也是社会的分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小农逐渐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农村雇佣工人两个社会阶级。

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不同,西方发展经济学认为小农经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是可以与市场经济同时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小农经济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由于小农经济的规模小,易于改变种植结构,能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②小块土地比大块土地更具有生产效率。实际上,小农经济对土地的利用强度更大,复种指数更高,投入的资源更多,平均产出也就越多。弗兰克(2006)认为耕地面积与生产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尤其是在不完全要素市场中[5],总的来说,小农户的社会效率要高于大农户。③小农经济往往是一种均衡的状态,但却是一种低效率的均衡,即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很低,投资收益很低,同时它同顽固的小农社会文化相适应,除非有很强烈的经济刺激,否则这种均衡是很难被打破的。④小农经济对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贡献很大,使其能在工业化过程中顽强生存下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急需资本、劳动力、原材料的积累,而小农经济恰恰能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使其能在工业化的大潮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4. 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方式不同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发展经济学都很重视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但由于对小农经济的分析方法和逻辑不同,因此,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在路径选择上,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以小农经济的产权制度为出发点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小农经济理论的特点,其中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小农经济理论的核心。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问题的一切根源在于小农经济产权制度的落后,不适应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求。因此,改造小农经济的根本方法在于改变小农经济的产权制度。马克思提倡通过土地国有化的方式改造小农经济,使小农经济那种孤立的个人劳动转变为共同的社会劳动。而恩格斯则偏向于通过农民合作化的道路,来改造小农经济。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横向一体化”的改造方式。

西方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也很重视制度的作用,但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倾向于改变小农经济的产权制度,即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经济。而西方发展经济学则倾向改变外部环境制度。如,舒尔茨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的建设,刘易斯认为要改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部门转移的制度环境等。西方发展经济学者认为:小农经济的问题在于小农经济的低效率而不在于它的产权制度,因此,要改变的是小农经济的低效率而不是产权制度。他们都倾向于“纵向一体化”的改造方式,即通过提高农民的边际劳动生产力的方式来改造小农经济落后的生产要素,如人力资本投资、技术进步等措施。

四、比较研究的启示及现实意义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论述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在很多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改造小农经济的路径上,二者有很强的互补性。必须承认,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发展经济学都不是以中国为模板的,因此,二者的经济理论都不完全适用中国,尤其是我国不断发展中的农业制度与基础,和马克思以及西方发展经济学家所论述的小农经济有很大的区别,但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1)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战略指导作用,又坚持西方发展经济学对“三农”问题的具体指导作用。总的说来,马克思对小农经济的发展趋势的预测是正确的,他指出了商品化和专业化是小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总体目标上,我国应坚持农业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但在农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没有给出详尽的答案,而西方发展经济学恰恰是在这一方面填补了马克思经济学的空白。西方发展经济学家主要是从具体问题出发来改造传统农业,如舒尔茨等人主张通过建立适当制度、技术进步、向农民投资以及用教育、培训等方式来改造传统农业。因此,在“三农”问题越来越具体化的今天,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也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

第2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邓小平;农业发展;农业理论

 

 

众所周知,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确立了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道路,但在就农业发展的具体方法上出现过失误,邓小平成功地领导了中国农业改革。学术界重点研究了邓小平农业改革理论,但对其农业发展观的研究尚待深入。本文以邓小平从上个世纪60到90年代关于农业问题的论述为依据,对邓小平农业发展观作出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1](544页),“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2](28-29页)。工业和农业的相互关系问题是“建成社会主义经济的问题中的基本问题”[3](386页),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邓小平从两个方面论述了尊重社会发展和经济规律的农业产业思想。

(一)农业是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邓小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农业的地位进行了认识。他早在1943年就指出:“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认为粮食问题是农业的基础。他还认为农村根据地农业和手工业之间存在着辨证关系,“只有农业的生产,才能给手工业以原料,使手工业发展有了基础;而手工业的发展,正可以推动农业的生产”。1960年代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邓小平认为“农业搞不好,工业就没有希望,吃、穿、用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因此,要从恢复农业着手,逐步地提升农业和轻工业的比例,降低重工业比例,政策就是“工业要加强支援农业”,“解决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问题”[4](79,322,324页),这对于党关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认识的提出产生了重要作用。1970年代,他要求必须“确立以农业为基础、为农业服务的思想”,认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农业现代化,“农业搞不好就要拖工业的后腿”。在整个1980年代,邓小平从政治高度坚定地认为农业发展是解决中国稳定的重要条件,“不管天下发生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5](28,32,406页),因此,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一是农业”。他还要求国家作定量分析的农业发展规划时,对农业要有全面规划,“二年总要做到粮食基本过关,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告诫说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邓小平还针对中国在追求工业化进程中忽略农业基础地位的现象,认为经济越发展,工业越发展,越要重视、保护和加强农业,他警示道:“我们从宏观上管理经济,应该把农业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上”,要避免过几年又出现大量进口粮食,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局面。因此,“农业问题要始终抓得很紧”[6](9,22—23,159,355页),不要忘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本,是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二)农业发展的全局观念

农业发展包含了种养殖业以及农业向工业转移等多方面问题,邓小平主张农业发展要有全局观念。1962年,他认为农业恢复不仅“要多打一点粮食,多种植一点树,耕牛繁殖起来”,增加产量,还要解决刺激农业生产发展的市场和物价问题,“搞好供销合作社,不仅有利于交易,而且还可以组织和促进生产,增加市场供应,使农民增加收入”,国家“宁肯继续进口粮食,也要加快发展经济作物”[4](324,327,336页),萌发了农业发展的全局观念。1980年他说“各种形式的经济、副业发展了,农业增产的潜力大得很,发展余地大得很”①,农业发展“最直接的措施有两条:一是饲养业,二是林果业”[7](12页)。国家要帮助大中城市郊区大力发展牛、羊、鸡、鱼饲养业,供给优良品种和饲料,全国要搞几百个现代化的饲料工厂。邓小平在绝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主张农业实行多种经营,“该种粮食的地方种粮食,该种经济作物的地方种经济作物”,家庭承包制引发了农业内部分工分业的巨大发展,矫正了国家过去执行的“以粮为纲”政策。邓小平的这些主张,纠正了长期以来单一发展种植业的传统农业发展思想,在中国确立了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的现代大农业的思想,促进了农业内部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1980年代以来,我国畜牧业、渔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乡村工业中农产品加工业和农用工业的发展,是影响农业转型的重要因素。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一个创造,它发挥了支援农业、促进小城镇建设、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等外部作用。邓小平对此称赞道,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要大力鼓励、扶植其发展。1987年,他指出:“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产品大幅度增加,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农村改革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邓小平辩证地强调农业哺育工业,工业反哺农业,农业与工业要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乡镇企业反过来对农业又有很大帮助,促进了农业的发展”[6](238,213—214,238,252页),因此,我国农村要走以乡镇企业为主体,小城镇为载体的工业化、城镇化道路,他为我国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

邓小平着眼于解决人民衣食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农业与工商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出发,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说明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是社会效益高,自身经济效益低,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产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动摇农业的基础地位,引导农业的全面发展,走新型的农村工业化道路,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农业理论的发展。

第3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业、、邓小平、、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无论在各个时代,都是关乎国家和人民命运。我国的第一代集体领导核心、第二代集体领导核心邓小平和第三、四代集体领导核心、都非常重视中国的农业问题。为了使中国走上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各个领导人都倾注了大量心血。由于他们的经历不同,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理论认识不同以及性格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他们的农业思想在根本目标一致的基础上,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异。本文拟对、邓小平、和三个时代的农业思想的差异作初浅的分析。

、邓小平、、从中国是个人口多,特别是农业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的农业大国的具体实际出发,深刻地认识到了农业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都对农业尤其是粮食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正因为充分认识到了农业问题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探索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是从农业开始的,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的改革开放也是首先从农村拉开序幕的,第三四代领导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首先从解决三农问题开始。

虽然他们都认识到了农业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给予农业极大的关注,但由于个人处于时代背景不同,造成他们对农业在国民经济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上的差异。

一、的建国时代

1、对农业地位的认识

建国后,由于我们一无资金,二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和包围,以为核心的第一代集体领导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指导方针,因此是在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前提下,强调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的。以重、轻、农为序安排国民经济,就把农业放在了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后来的发展国民经济要以农轻重为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为基础,工业为指导等正确思想都是在社会主义出现曲折、农业生产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在实践中逐渐提出来的,由于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没有从根本上纠正,的许多正确思想不能贯彻到实践中,造成了我国农业发展缓慢,人民生活长期贫困的严重后果。

2、发展农业采取的手段和管理体制

在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一结束,就及时提出了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问题,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在生产关系层面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建立起社会主义所有制后,才着手在生产力层次上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搞群众运动,是发展农业的基本方法。他认为搞群众运动是坚持群众路线,符合社会主义的建设路线,认为只有搞群众运动,才能激发群众的干劲。但这一理论不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规律,不仅达不到使农业跃进的目的,反而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建国始,通过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个体农民生产资料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比较而言,集体经济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不仅没有下降,相反还有所增长。受建国初农业迅速发展,粮食产量不断提高的大好形势的影响,以为只要建立起先进的生产关系,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过分看重了生产关系的能动作用,忽略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由此直接导致了超越我国生产力水平的管理体制的建立。这种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权力过度集中,吃“大锅饭”。觉察到了化中出现的弊端来就主动进行纠“左”调整,但纠“左”是在肯定的大前提下进行的,造成了许多正确有价值的思想在实践中被扭曲。由于历史的局限,并未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完全弄清楚,他坚持集体经济,却把集体经济同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因此,这种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的体制,在实践中必然遭受挫折。

3、发展农业的政策构思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标志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认为要巩固工农联盟,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但,共同富裕不能建立在落后的基础上,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变我国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国家,才能逐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把共同富裕与同步富裕等同起来,过分看中劳动者实现富裕的过程中在时间上的同步与程度上的同等,把共同富裕的着眼点放在单一的公有制和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上,导致了实践中“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批判“盲富”等,结果助长了平均主义的风气,阻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造成了对生产力的极大破坏和对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极大损伤,从而落得共同贫困。

二、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时代

1、对农业地位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全党的工作中心的转移,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扭转到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从战略高度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先地位,并把农业作为战略重点。强调农业是根本。为解决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吃饭问题,又把粮食作为农业的重中之重来考虑。由于摆正了农业的位置,高度重视了农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从实际出发,在农村改革的实践重,制定了一系列调动农民积极性,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方针和政策,使得农业生产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不仅迅速改变了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而且为城市改革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2、发展农业采取的手段和管理体制

在选择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等问题上,邓小平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过精辟的论述:“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的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要使它合法起来。”在当时的条件下,邓小平不可能扭转农村的局面。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就必须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唯一的出路就是对传统的旧体制进行全面的改革。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后,邓小平把农村改革作为突破口,领导了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它是对我国传统农业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和根本性变革。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对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的充分肯定。这就彻底克服了旧体制的种种弊端,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家庭经验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3、发展农业的政策构思

邓小平深刻把握了的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观的精髓,坚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不可能同步、同时实现,共同富裕的实现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邓小平在1978年底把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作为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政策提了出来。这一政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本质论、目的论和社会主义发展战略论、发展方法论的统一。使中国逐渐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

三、、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

1、对农业地位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农业从计划经济逐步过度到了市场经济,在初步解决了中国的温饱问题,结束了长期供给不足的局面后。在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发展农业作为发展我国经济的重点。在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三农”问题逐渐突出,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确保农民增收的问题,这不仅关涉我国8亿农民的生活质量,也与我国社会稳定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利害攸关。因此,十六大就明确提出了首要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国民经济。

2、发展农业采取的手段和管理体制

随着农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农业有了高速提高,农村面貌也有了巨大改变。但仍存在贫富差距加大,农村教育滞后,农民收入低等问题。、等第三、四代领导人非常重视发展农业中出现的问题,并着手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农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解决农业产业问题,在继承邓小平的发展农村的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农民积极性。使我国农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3、发展农业的政策构思

、等第三、四代领导人秉承邓小平“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作为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政策”,深化改革,在大前提不变的基础上,提出了富有创新的“西部大开发”,将东部沿海等先富起来的发达地区的资源来带动西部落后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并强调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全局战略举措,推动现代化农业技术在整个农业领域的渗透和应用。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等第三、四代领导人,进一步发展农业,中国农业将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并最终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实现现代化。

【参考书目】

1、石仲泉《的艰辛开拓》(增定本)[M]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

2、唐春元《巨人与大地----邓小平与中国农业农村农民》[M]湖南人民出版社

第4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姚安县历年来被省州列为商品粮、商品烟、蚕桑基地和商品猪基地县,发展农业经济,壮大县域经济,面临的困难和机遇挑战与日俱增,各类社会矛盾日渐突岀。

1)全县部分党员干部对县委政府发展农业产业经济认识不足,县乡村组四级疲于层层应付,没有把发展农业经济真抓实干落到实处。

2)对外宣传力度不够,没有文化精品宣传姚安,提升姚安知名度,为招商引资增加吸引力。

3)农民传统思想严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综合素质差,农村高中(职中、中专)以上学历较少,小学、初中文化偏多,回乡务工人员带头创业第二、三产业偏少,严重影响农业经济发展。

4)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虽然姚安水利建设名列前茅,水土保持良好,森林覆盖率高,但是村级病险隐患多,灌溉设施不完善,节水措施薄弱,抗御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能力不强。

5)土地流转规模小,全县土地流转仅占总耕地面积的8.4%,制约农业经济科学规划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发展。

建议与对策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政府“十二五”农业经济发展战略上来,加强对五大产业的领导,坚定农业经济发展信心,抢抓机遇,顺势而上。

2)加强对外宣传、招商引资。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全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姚安“独特的区位、悠久的历史、厚重的文化”;吸引更多有识之士来姚安投资,共谋农业经济大发展。

3)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培育新型农民。要以“农函大”、“新型农民”培训为依托,认真组织18岁以上、45岁以下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做好农业产业技术培训,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作用,提高农民思想观念和科技致富能力、市场能力、自主发展,造就大批既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又有一定专业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大力鼓励外岀务工人员进行二次创业。

第5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城乡一体化;新型农民

自2005年10月以来,新农村建设已进行了5个年头。5年来,新农村建设经历了宣传动员、起步建设、全面建设等三个阶段,下一轮还将经历对新农村更具有实质性的深入建设阶段。

一、新农村建设五周年的成就和问题

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部署以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和发展。

第一,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总产值大幅增加,2005-2009年,从39450.9亿元增加到60361.0亿元;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由2005年度13678.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678.4亿元,其中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和建房从3940.6亿元增加到7434.5亿元,将近翻一番。以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为例,一是以设施农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取得突破;二是突出非农产业发展,有力的提升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三是全国各个区县的乡镇工业园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第二,在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的同时,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农村居民收入由2005年的3254.9元增加到2009年的5153.2元;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由2005年的19228.2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28833.6亿元;恩格尔系数从45.5下降到41。

第三,城镇建设方面:城镇人口稳步增加,由2005年的56212万人增加到2009年末的62186,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3.6个百分点。以天津市为例,今年1-9月份,小城镇建设全市12镇5村正在扎实推进,预计今年年底大体有10万人要搬进小城镇生活。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不到位。时至今日,人们还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认识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尤其缺乏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角度来认识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第二,集体经济薄弱。近年来,在减免农业税等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缺乏保值增长的机制,致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呈弱化和萎缩状态。以山西省为例,2006 年山西省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益29.8 亿元,比2003 年的32亿元,下降2.2 亿元,比2004 年的35.4 亿元,下降5.6 亿元。目前全省没有收益的“空壳”村占全省总村数的80%左右,这些“空壳”村每年可用财力仅有几万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步伐。

第三,建设机制不健全。一是补偿机制不健全,资源开发收益留给农村的太少;二是企业资金再投入机制不健全,利润转移、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再投入农村经济建设的太少;三是可持续发展机制不健全,短期行为严重。

二、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措施

第一,创新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一是从实现全面发展的角度认识新农村建设。在指导思想上,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思维一体的角度来认识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不只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经济差距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更主要的是由于经济发展会推进农村的政治民主、文化发展、社会建设。二是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角度来认识新农村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中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战略的探索与实施,对于破解这一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角度来认识新农村建设。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我国以城市为主体的经济时,农村的发展,对于拉动内需,开拓国内市场,缓解危机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农村地区进一步开发将能更好地履行承担城市产业转移承接地的角色,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继续加大投入,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制约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资金不足,尤其是村级行政单位,兴办公益事业等项目无法保证畅通的资金渠道。而深入建设新农村,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作支撑。目前,我国综合国力空前提升,GDP已位居世界第二,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为新一阶段推进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产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倡导物质不断循环再生利用,即“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通过农业资源的低开采、高利用,实现农业清洁生产,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农业生产活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方式。农业循环经济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主潮流和趋势,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在下一阶段深入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要广泛吸纳各类人才到农村、搞农业。通过吸纳和培养农业领域的精英,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者、农业经营者的人才结构,提高农民的整体素养。二要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重视发展农村的文化素质教育,进而提高农民就业本领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三要提高科技素质,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民对新技术的吸收和运用能力;提高农民经营管理素质,强化其参与市场、规模效益、规范化理念、社会化协作、一体化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致富能力、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6,2,22.

[3] 张翔.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J].阜阳党校学报,2007,(1): 23-25.

第6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三农问题”;分析框架;统筹城乡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4-0073-05

解决好农业、农民、农村“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究竟什么是“三农问题”的确切内涵,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性质、根源以及根治途径是什么,“三农问题”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有何内在联系,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完全清楚说明,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就会陷于不得要领,迷失了问题的要害和本质,甚至偏离了方向。本文的任务是建立“三农问题”的一个一般分析框架,阐释“三农问题”的内涵和一般特征,解析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性质、根源和根治途径。

一、“三农问题”的内涵和一般特征

(一)“三农问题”用语的缘起和流行

农业、农民、农村“三农问题”从来就是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但是,“三农问题”这个用语提出并受到高度关注,却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理论和政策研究主要关注农业问题,又归结为粮食问题,这种认识可称为“一农论”[1]。“一农论”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落后,温饱尚未解决,必须最大限度生产粮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粮食问题只是中国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一个部分,理论和政策研究必须走出“一农论”,全面研究农民、农业、农村问题。

虽然对农民、农业、农村“三农问题”研究早已有之,但是,一般认为,“三农问题”这个用语最早是温铁军提出。1996年,温铁军在《战略与管理》第4期发表《制约“三农问题”的两个基本矛盾》一文,首次明确提出了“三农问题”用语。温铁军从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资源秉赋来认识“三农问题”,他说,“中国从来就没有纯粹的农业调控政策;从来宏观决策研究的着眼点在于解决农民、农村、农业这‘三农问题’。对农民、农村、农业这‘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是两个:一是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是体制矛盾——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矛盾。正是受制于这两个愈演愈烈的基本矛盾,我国农业因小农经济严重小规模化,土地随人口增加愈加分割细碎而无法与市场经济基础接轨”[2]。2000年,温铁军在《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试验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一书中,做了更为清晰的表述,“正是因为资源秉赋制约,中国历来并无纯粹的农业经济问题,我们历来面对的其实主要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和农业问题这‘三农问题’”;“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土地仍然首先作为中国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并非经济理论所讨论的‘生产资料’),只好按人口平均来分,亦即只能体现与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相对立的公平原则。这就是说,农业经济理论立论的前提和农经微观研究追求的目标——‘效率原则’,在中国农村还没有条件作为第一原则来体现”[3]。

虽然“三农问题”这个用语在1996年就提出了,但是并没有马上流传开,“三农问题”这个用语流行是进入21世纪以后。2000年初,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在给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信中称“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后来,李昌平把他的信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写成《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该书2001年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被认为是对“三农问题”的描述,对“三农问题”这个用语的流行起到了宣传推动作用。

“三农问题”这个用语真正在全国流行,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中央正视城乡二元结构折射的城乡发展差距过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解决好农民、农村和农业“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次会议上,总书记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明确指出中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重中之重”的表述表达了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从此,“三农问题”这个用语在全国空前流行。

(二)“三农问题”的内涵与一般特征

一般而言,“三农问题”就是农民、农业、农村问题。但是,这个回答并没有清楚解释“三农问题”的具体内涵,没有说明“三农问题”所指的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究竟是什么。如果停留于这种解释,会使人们对“三农问题”的认识陷于不得要领甚至偏离方向。君不见,在“三农问题”用语流传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三农问题”的含义明确界定,很多人对“三农问题”的理解发生了“个性化”,一些人望文生义,在很泛的意义上谈“三农问题”,把凡是与“农”有关的都说成是“三农问题”。一些人认为中国不仅有“老三农问题”,还有“新三农问题”①。“三农问题”俨然成了一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面装。

笔者认为,“三农问题”是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的总称,“三农问题”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组相互联系的问题,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不同方面和具体表现。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并试图解决;同时,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而且必须在联系中分别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三农问题”的丰富内涵,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有一种认识,认为“三农问题”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三农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三农问题”的一般特征是城乡发展差距过大,呈现明显的二元结构。既然“三农问题”的一般特征是城乡发展差距过大,最本质的“三农问题”是什么?我们认为,“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过大,不是说农民收入没有增长,而是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三农问题”中的“农业问题”是城乡产业的发展差距过大,不是说农业没有发展,而是远远落后于工业;“三农问题”中的“农村问题”是城乡公共事业的发展差距过大,不是说农村没有发展,而是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

综上,我们将“三农问题”定义如下,“三农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发展差距过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在居民收入、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发展差距过大。

二、我国“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

现有文献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表述和归纳不完全一致,原因在于对“三农问题”的内涵没有明确定义。运用上述分析框架,笔者认为,我国“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民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城乡收入增长速度不同,城乡收入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见图1)。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改革开始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6倍(以农村为1)。改革率先从农村开始,农民收入获得较快增长,198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1.8倍。此后,农民收入增长起伏,增长速度落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又不断扩大。1993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超过了改革初期达到2.8倍,2002年达到3.1倍,2007年达到3.3倍。需要指出,有研究认为,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城乡收入差距偏小,农村居民收入中大约30%是实物收入,30%用于简单再生产,而城市居民的实际消费中包含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福利性收入,估计人均每年3000元,城乡居民的真实收入差距在6倍以上[4]。据《世界银行1998年发展报告》,36个国家的数据显示城乡收入差距一般为1.5倍,超过2倍的极为罕见,按照货币收入计算,当今世界城乡收入差距大于中国的只有南非和津巴布韦两个国家,如果考虑城市居民的实际消费,则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②。

注:城乡居民收入均为当年价格。

图1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二)农业问题:城乡产业发展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产业都有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重工轻农”的经济发展战略,城乡产业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城市以工业为代表的产业生产手段和组织方式已经实现了相当程度的现代化,而农村农业的生产手段和组织方式还相当落后,距离现代化有很大的差距,很多地方的农业处于弱质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由于农业投入不足,农田水利设施失修,有效灌溉面积减少,旱涝保收面积和机电排灌面积提高缓慢,农村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发展落后。第二,农业生产手段改善缓慢。2000年全国平均每个农业从业人员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1.603千瓦,拥有农用大中型拖拉0.003台,拥有小型拖拉机0.039台。2004年,全国平均每个农业从业人员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2.093千瓦,拥有大中型拖拉机0.0037台,拥有小型拖拉机0.048台。4年之间只有微小的改善③。第三,农业经营规模细小分散。据农业部数据,2003年全国2.4亿农户,户均7亩,平均6块④。第四,农业劳动力文化素质偏低。由于城乡教育资源占有不均,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差距悬殊,农村劳动力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这种局面一直没有明显改善。

(三)农村问题: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扩大

在“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下,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事业建设由政府出资,日新月异锦上添花,而农村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力量,致使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事业落后或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第一,城乡基础设施发展差距扩大。2004年全国农村有145个乡、50124个行政村不通公路,不通公路的乡镇88%在西部地区,不通公路的行政村82%在中西部地区⑤。2006年农村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系统,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2007年全国仍有3亿多农民饮用不合格的水,农村饮用水符合饮水卫生条件的仅为66%。第二,城乡教育事业发展差距扩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自实施义务教育以来,在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资比例中,中央政府占2%,省和地区合起来占11%,县占9%,乡镇负担78%,农村教育经费更多依赖预算外资金和农民集资⑥。农民教育负担沉重,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农村教育资源超负荷运行,教育水平不高。第三,城乡卫生事业发展差距扩大。我国卫生投入向城市严重倾斜,80%以上的农民完全自费医疗。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发展报告》对191个成员国卫生筹资和分配的公平性进行排名,中国排第188位,居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在最后⑦。第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差距扩大。我国城市居民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以及较高的水平,而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缺失。

三、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性质

对我国“三农问题”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一些人认为“三农问题”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甚至是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三农问题”是经济问题,生产力水平不高是“三农问题”的根源;一些人认为“三农问题”是经济社会结构和体制问题。一些人认为“三农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5];一些人认为“三农问题”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解决“三农问题”就要消灭小农经济[6]。笔者认为,“三农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性质,可以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和中国的特殊性两个角度进行认识。

首先,我国的“三农问题”具有一般性。“三农问题”不是我国特有的问题,而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必然存在“三农问题”。旧中国有“三农问题”,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有“三农问题”,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上“三农问题”的遗留和延续,“三农问题”不是新中国甚至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正确认识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一般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三农问题”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以及改革开放无必然联系,不能用“三农问题”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否认改革开放。

其次,我国的“三农问题”具有特殊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三农问题”提供了制度条件,然而,我国城乡发展差距扩大,历史上遗留的“三农问题”不仅没有消除,反而累积和叠加,变得更加尖锐和引人注目。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般性城乡发展差距问题,而是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特殊性质的意义在于,虽然“三农问题”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无必然联系,但是,能否有效治理“三农问题”,客观上成为检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试金石。如果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不能成功治理“三农问题”,人们就有理由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

四、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根源和根治途径

(一)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根源

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上“三农问题”的延续,党和政府不是今天才面临和解决“三农问题”,然而,“三农问题”屡治无效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说是长期奉行“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累积性后果。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和严峻的冷战国际环境,党和政府选择了依靠本国农业剩余优先发展工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了确保工业化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中心是转移农业剩余。由于对“三农”取多予少,农民、农业、农村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扮演“纳贡”的角色,这就必然使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三农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且更加严重。因此,“三农问题”虽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但历史遗留的“三农问题”愈演愈烈,却是长期奉行“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结果。

(二)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根治途径

既然“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三农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源,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发展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农内”和“农外”两个渠道,“农内”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农外”收入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导性因素。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一方面,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创造就业岗位,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消除对进城农民的制度歧视,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农外”收入增长;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增加城市人口,增加农产品需求的数量和种类,提高农产品质量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农内”收入增长。

第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缩小城乡产业发展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一直受人多地少、资金不足的制约。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减轻农村土地的承载压力;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公共事业,缩小城乡社会发展差距。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的公共事业由政府建设,而农村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力量。缩小城乡社会发展差距,必须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

五、结论

本文从“三农问题”用语的缘起与流行着手,讨论“三农问题”的特征和内涵,分析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性质、根源和根治途径,建立了一个“三农问题”的一般分析框架(见图2)。

图2 “三农问题”的一般分析框架

“三农问题”的一般特征是城乡发展差距过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居民收入、产业、社会发展等方面。“三农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必然存在“三农问题”。但是,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性城乡发展差距问题,而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无必然联系,是长期奉行“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累积性后果。因此,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注释:

①例如,李培林认为,我国的“新三农问题”是农民工、失地农民和村落终结。见李培林:《序言》,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程必定认为,我国的“新三农问题”是农民工、老人农业和空心村。见程必定:《中国的两类“三农”问题及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思路》,《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8期,第4-11页。

②转引自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经济学》(季刊)2003年第2期,第388页。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第443页计算。

④转引自李功奎、钟甫宁:《农地细碎化、劳动力利用与农民收入——基于江苏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第42页。

⑤转引自《深化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改革:一个整体性政策框架》,《改革》2006年第10期,第6页。

⑥转引自马晓河:《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及其政策建议》,《改革》2006年第1期,第6页。

⑦转引自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0,210-211。

参考文献:

[1]傅 晨.三农问题:方法论、内涵及其任务[A].谢元态,翁贞林.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2004年中国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8-12.

[2]温铁军.制约“三农问题”的两个基本矛盾[J].战略与管理,1996(4):17-23.

[3]温铁军.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试验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37.

[4]农业部产业政策法规司课题组.统筹城乡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4(1):27-31.

[5]王朝科.“三农”问题成因的机理分析:基于劳动力单向流动的视角[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7):75-80.

[6]赵 磊.“三农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J].农业经济问题,2005(6):12-17.

A Research Framework : Issues of Agriculture, Farmers and Rural Areas

Fu Chen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aungzhou, Guangdong, 510642)

第7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

Abstract:Atpresent,therearelotofproblemsintherurallandcollectionandexpropriation.

Oneofthemainproblemsistheconfusedlandownershipastherelativelawsdonothaveacleardefinitionandsomeofthemareevenincompatible.Theprincipalpartoftherurallandownershipshouldbea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thatlandisusedastheirmainproductivematerialandthememberscovertheentrymembershipinthearea.Thesizeoftheareacanbeeitherbigorsmall;nowadaysthenaturalteamdivisionisabetterwayforthearea.Andthiskindof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houldbedifferentfromavillagecommitteeandtheotherformsofruraleconomicorganization.

Keywords:country;farmer;collectiveland;farmercollectivity;ownership

在谈到农村土地时,我们习惯称其为“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和“土地”三者之间在此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词语组合关系。在此情况下,人们就产生了一个思维定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这是它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吗?“集体”又是什么?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集体”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引发了现实中对农村土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大量纠纷。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这个“集体”的性质不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1]。只有确定了土地的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2]。笔者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纳,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现实情况,谈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识。

一、三种基本认识

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认识也各不相同。基本的认识有三种: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农民(或村民)个人所有。

(一)归国家所有

这是从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而言的。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非常少数的特例除外)。说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部分学者支持,二是长期以来的既成事实。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3]。实际上,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强制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农民在是否同意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农民安置等方面,都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力和能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和有关农村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国家手中。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对农村土地的处置最终是国家说了算,是各级政府说了算。从建国初期政府将农村土地分给农民,到合作社时期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于农民的自留地也是想收就收,想给就给),上世纪70年代左右又在农村将大量集体土地划出来建国营农场、林场和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用地等等,再到后来的包干到户、联产承包,事实上都是政府的直接行政行为,都是各级政府在直接操作。

根据有关学者组织的调查,针对“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这样一个问题,60%的农民选择属于国家的,27%的农民选择属于村集体的,7%的农民选择属于生产队(小组)的,6%的农民选择属于个人或属于其他人的。其中,认为“耕地属于国家的”情况比较均衡地分布在各调查地点[4]。因此可以看出,现实中认为农村土地属“国家所有”的并不在少数。2006年,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以后的用地情况进行检查,认为一些城市违法用地事件超过90%都与地方政府有关[5],也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另外,现在国家征收或征用的农村土地只给地力、地上损失补偿费和失去土地的人口安置费,不包括土地本身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只承认农民或集体对土地的使用权,否认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二)归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这两个涉及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法律看,尽管两者分别使用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个不同的概念,“集体”的含义、集体的内部结构和集体的范围等等也不明确,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明确的,这也是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流认识。

(三)归农民个人所有

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是基于部分学者的认识和部分农民的愿望。这种认识在农民中所占比重不大,他们可能是“不敢”有此奢望,但在理论界认为农村土地应该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却不在少数。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征收范围的扩大,利益受到侵害的农民群体也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维权内容和维权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早年农民主要还是争取多给点补偿费和多给几个占地招工指标,而现在大多数则将矛头直接指向了农村的土地制度。江苏省省庄村村民采用网络公开信的方式向全国公告:“我们省庄村的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世代的子孙所有,除非我们全体农民共同同意,誓死捍卫我们的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黑龙江省4万户农民(王桂林等)向全国公告:“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陕西省250户农民(马连宝等)向全国公告:“收回土地所有权”[6]。尽管他们的呼喊是如此的强烈,但没有多少人相信他们能真的收回或完全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上述的三种基本认识各有市场,但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显然与法无据。归农民个人所有应该是一个改革的方向,也有待商榷。因此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仍是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认识,但是争议也多,引发的矛盾和产生的问题也较多。

二、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矛盾和问题

如果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这个“集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集体呢?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个“集体”的理解和认识五花八门,甚至大相径庭。由于“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不明,农村土地的主体无法确定,有的地方甚至失去了土地的发包主体,造成产权混乱现象[7]。对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矛盾和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第21卷第2期

(一)“集体”的内涵及性质之争

在有关的法律中,对这个农村“集体”分别使用了“劳动群众”、“农民”、“村民”、“农村集体”、“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民集体”、“集体成员集体”等多个不同的概念来予以表述(在做一般表述时,笔者用广义的“农村集体”来涵盖上述概念,并且这个“农村集体”都是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而言的)。这种多概念的表述,使“农村集体”这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存在多变性,人们对“农村集体”含义的认识也只能是模糊的。概括起来,对“农村集体”的内涵及性质又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1.农村集体是阶级概念的延伸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宪法》使用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即农村集体是一个“劳动”的集体,是一个“群众”的集体。“劳动群众”沿用的是阶级社会的一个术语,与该词相对应的是“非劳动群众”即剥削阶级。1956年我国农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剥削阶级已不存在,既便有,也要把他改造成劳动群众。在当时的阶级划分中,农村主要就是农民,农民就是天生的劳动人民,所以顺理成章地农村土地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该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只不过在现阶段这种阶级的划分早已不复存在,因此作为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根本性依据。《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与《宪法》不同,这里使用的是“农民集体”这一概念。

2.农村集体是一个“行政性组织”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在现实中的结果是,对农村土地行使职权的就只能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的一级延伸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其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又同时赋予了村委会一定的土地管理权,使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委会实际上演变成了具有行政性质的准政府机构,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演变成了“属村委会所有”。如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非经济组织履行土地产权的职能[7],其实就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行政组织。有学者就认为,将集体界定为“行政村”是最为可取的[8]。

3.农村集体是一个“经济性组织”

除上述观点外,更多的法律和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均是将“农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来对待的,在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村土地主要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上述法律中,农村土地分别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涵表述不统一、有分歧,指向不明。“劳动群众集体”的提法显然已不适应当代社会的情况,“农民集体”不管是作为行政性组织还是作为经济性组织都界定得非常含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学定义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解释,“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指的是属于一定区域内(乡、村、村以下)全体农民所有,既不归哪一个组织(生产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也不归农民个人。但是,财产所有权是很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主体必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义。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及我国相关的经济和民事法律的健全和发展,特别是在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就会遇到诸如不能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等情况。农村干部之所以能大张旗鼓地非法处置农村土地就是因为这一“集体”太虚的缘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这一解释显然也不科学。笔者倾向于“农村集体”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

(二)“集体”范围之争

如果认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农村集体”的含义模糊不清,集体所有的范围也存在较大的争议[9],主要问题是多个范围并存:

1.集体的范围界定得非常笼统抽象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的这个范围有多大,《宪法》并没有规定,需要依赖于相关实体法明确。有学者认为,这种产生于“一化三改造”时期的抽象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依据[10]。

2.集体的范围分别指乡(含建制镇,下同)、村、组集体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分别归乡、村、组各自所有。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及人们的认识不同,对分属乡、村、组的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可按实际情况分属“乡集体”、“村集体”和“组集体”所有;有的则认为只属“乡集体”和“村集体”所有,不应有“组集体”;有的认为分属“村集体”和“组集体”所有;有的则认为只有“组集体”才是农村土地唯一合法的集体。

(1)归乡集体和村集体分别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此法明确农村集体的范围是“乡集体”和“村集体”,没有“组集体”。有的学者据此就认为农村集体的这个范围应该就是“乡集体+村集体”[11]。

(2)归乡集体、村集体和组集体分别所有。《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与原《土地法》和《民法通则》比较,新《土地法》增加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规定,删去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村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根据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的范围分别指乡集体、村集体和组集体,实际上也承认了“村民小组”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乡集体+村集体+组集体”,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主体,归不同的集体范围所有。

(3)仅归村集体所有。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分属乡村组不同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时却常常以村为范围对土地进行承包和利益分配。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许多地方就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确认使用权并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所有权证,由乡人民政府代管;村及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对于各村民小组的土地范围和数量只在村土地所有权证上备注。在实行家庭承包时,又统一规定村民委员会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虽然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组可以发包,但实际上由组发包的土地极少,这说明村集体实际控制着农村土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论界对集体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也已基本形成共识[12],有的学者就认为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使其成为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法人[7]。但也有专家认为,从所有权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律知识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书记、村主任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3]。

(4)归村集体和组集体分别所有。《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这些规定,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可以讨论并决定集体土地补偿的分配。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组集体”所有。

(5)只归“村民小组”所有。上述及各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村民小组”作为独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从理论上说,村民小组与农村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设置也是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设置的,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上,也是事实上的独立,经济义务独自承担,因此其经济权利也应独立享受。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在法律上也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的特点,实践中已经承认了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13]。主张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也符合历史的延续性。1962年制定的《60条》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62年2月23日,针对以当时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引起的“小队与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根据的提议,为将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指示》总结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四点好处:一是能够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二是生产队的生产自有了很好的保障;三是更适合当前农民的觉悟;四是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14]。废除以后,对应的是乡(镇),生产大队对应的是村民委员会,生产队对应的是村民小组。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虽然在各种法律规定及提法上有一些变化,但都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和区别。从这个角度上讲,农村土地应该是以现在的“村民小组”为主体的,属本村民小组所有。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应最终落实在“村民小组”,归“村民小组”所有[15],使其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也有学者认为,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乡、村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确认给村民小组一级[7]。

3.农村集体的范围是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业法》中也有归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法律确定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范围是不明确的和多范围的,它们形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多元主体结构,违反了《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多样化和复杂化,致使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常发生权属争议。讨论和明确“集体”的范围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如土地归“村集体”所有,那么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时需不需要经村民小组同意?征地补偿款是由“村集体”决定还是由村民小组支配?这就需要我们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集体”范围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而不是多主体范围的同时拥有。“农村集体(农民集体)”的范围应该是一定范围的“区域”或“社区”,这个“区域”可大可小,为什么非得规定以乡、村、组为一个区域范围呢?这主要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同时,笔者认为,从现实情况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归“村集体”所有,从法律上讲有依据,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第一,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分别归乡、村和组不同的集体范围所有,但明显可以看出,乡和组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比重很小。第二,所有权主体归“乡集体”所有是对过去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遗留问题,从权利的行使上看,乡政府肯定也不能代行“乡集体”的权利。因此,这个集体如果规模较大,可以视为“村集体”,如果规模比较小,可以视为“组集体”,不能长期保留这种不伦不类的“乡集体”形式。第三,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虽然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操作困难,矛盾也比较突出。因为在广大的农村,由于历史的原因,哪些土地属村(过去的生产大队)所有,哪些土地归村民小组(过去的生产队)所有,并没有谁去严格界定。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说归村所有可以,归村民小组所有也行。但一旦涉及如征用土地或其他利益时,这种矛盾就非常突出。另一方面,自到现在,农村的土地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特别是近些年来许多农村已打破了组的界限,同村组与组之间的边界变动较大,人口和土地承包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自由流动,有的地方甚至撤销了村民小组。第四,主张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或事实上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毕竟是少数,将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类,有夸大之嫌。第五,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果甲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而乙村为“村集体”所有,那么乙村为什么不能要求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呢?第六,“村集体”是集体,“组集体”也是集体,只是范围的大小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之前,在“村集体”产生的问题在“组集体”同样会产生,将“组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不能规避问题和矛盾。第七,考虑到规模经济、农业集约化经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等问题,笔者以为,以“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较为适宜。

(三)“集体”层次之争

对于上述乡、村、组各个不同的“集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三者之间是并列独立关系,还是从属关系?如国家征收某村民小组的土地,其补偿款村集体有无权利提留?

现在的乡、村、组脱胎于过去的公社、大队和生产队。过去,“公社、大队、生产队是逐级隶属的三级经济组织,生产队虽然是基本核算单位,但公社、大队是它的上级经济单位。这就使得公社、大队仍可使用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来平调生产队的财物,而且也使得公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法来管理经济”[14]256,也就是说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在生产的组织和利益的分配上,生产队听大队的,大队听从公社的。那么目前在农村集体属“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和其他经济组织”多元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是否仍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呢?有人认为这三个层次的“农民集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和从属的关系,小范围的集体应服从于大范围的集体,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农民集体组织之间还存在着上下级关系[12],这种认识在乡村干部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上的矛盾尤为激烈。笔者认为,在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集体之间并不存在公司制下的那种母子公司的关系,村集体对组集体不存在经济上的“投入”,组集体也不可能对村集体进行分配。即使我们承认农村土地的多元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各个“农民集体”对外也均应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地位是独立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乡、村、组各个农民经济集体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有的只可能是经济上的合作关系。

(四)“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争

如果“农村集体”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不是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它的当然代表,即二者的职能是不是合二为一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该法的规定,“村委会”对“村属”土地具有“管理权”,农村土地归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村范围内就由村委会为代表代行管理权,行使事实上的所有权。但第五条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此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这个“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以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委会”自己,何必“尊重”?单凭此法即可以看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名词,这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那个时代所有人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民皆“社员”。但在现行体制下,不能将“村委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来看待,如果这样,其实还是回到原来的“政社合一”时代了。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多种多样,但实际上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者名存实亡[16],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躯体,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同就成为必然。

在某区域内(如乡、村、组),这个“农村集体”可以有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却不一定覆盖这个“农村集体”的全部成员,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这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有一个,它是独立于村委会,以土地为其主要生产资料,其成员覆盖全部成员的一个经济组织。相对于农村其他各种经济组织而言,以土地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人员覆盖全体。而其他经济组织不一定具有这个特点,只要符合1995年曼彻斯特《关于合作社特征宣言》及2007年7月1日我国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即可。

(五)“集体公有”和“集体共有”之争

对土地所有权,如果按所有制性质从高级向低级排列,应该是“全民所有集体公有集体共同共有集体按份共有私有”。“集体所有”作为介于全民所有与私人所有的中间位置,界限不明,责任不清,比较模糊。

“集体公有”和“集体共有”之争实际上反映了“农村集体”的内部结构问题,体现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关系。从《宪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显然属“集体公有”,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作为并列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其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均已脱离任何个人而存在,两者只是规模的差别,没有本质的差别,都是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归“大家”公共所有,不能“切分”为哪部分人所有或每个人所有。公有的关系决定了作为集体资产的主体的“集体”应是一个单一的整体,是不能予以拆分的。就农村集体所有制而言,创建的本意就是“集体”所有而非“集体成员”所有。如果归“集体公有”,则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就应该归这个“集体公有”,而不能切分给农民个人所有。这样的农民“集体公有”,实际上变成了无人所有。

正因如此,农村土地“集体公有”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到很多人的质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无法兼容,已面临着生死考验

[10]25。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17]。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对农村土地采取了以模糊的“使用权”来代替“所有权”的办法,企图以此来强化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所有”属“共有”的所有权形式,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就由“公有”变成了“共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也由“集体公有”变为“集体共有”。这与《宪法》中的“集体所有”的“公有”的所有权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对共有的形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同一人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对共有的形式,有“集体经济组织单独享有权利说”

[16]114、“特殊共有说”[18]、“共有和公有同质说”[19]、“新型总有说”[19]92、“公有财产主体单一否认说”[20]、“个人和法人契合说”[21]等等,我国资深经济学家周诚教授对我国农村土地性质的认识就经历了“共同共有制”、“按份共有制”、“等额享有制”等不同的阶段[22]。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平均共有”既符合经济学意义,也符合农村实际。

(六)“成员权”和“贡献权”之争

农村土地如果属农民“集体共有”,那么应该归哪些人共有?是归该集体全体人员共有,还是归对这个集体有贡献的人共有?农村土地如果归“村委会”所有,应该以“成员权”为标准;如果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该以“贡献权”为标准,因为经济组织是应该按贡献权进行分配的。在目前的体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是按“成员权”确定,还是按“贡献权”来确定一直有不同的争论,现实中的操作也不相同。这种争论和矛盾在把“村委会”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时表现得尤其突出。

根据《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应该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没有劳动能力或没有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人,不应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但是,我们现在的“村”是在当年合作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年的合作社,也并非纯粹劳动的组合,所有参加合作社的,都是将属于家庭所有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带入合作社的,加入合作社并非只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而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到“高级社”时,事实上就是全体农村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权”等同于“贡献权”,或者说二者属同一体。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归某一集体范围的“全体人员”所有。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村民”(或农民)不再是“社员”的同一语,农村中大量存在的一些特殊人群,如未成年子女、超生子女、现役军人、户籍关系迁出的在校学生、外嫁女、离婚外出、空挂户等等,还有许多具有“村籍”却并不居住在村组的“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无多少“贡献”。此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成员权”与“贡献权”发生了分离,建立在村民基础上的“成员权”与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的“贡献权”发生了矛盾。

从中国革命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革命在农村的目标就是“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平分土地”在建国初期就成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中心内容,“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不仅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而是获得政治权利的象征,在成为土地主人的同时,成为乡村权利的获得者和监督者[23]”。因此,在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从一开始就是基于“成员权”而不是基于“贡献权”。在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中,土地人人有份,对土地收益的分配也应该人人有份,个个平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所不具备的社区性,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基于成员权的,只要某人是该区域(村或组)的一员,就应享有该区域的成员权,即使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的今天,这个基本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至于现实中的特例,原则上应遵循法律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习惯来解决。

三、结论

总之,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基本上有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农民(或村民)个人所有等三种不同的认识,其中归集体所有是主流的认识,但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和矛盾。主要有集体的内涵及性质之争、集体的范围之争、集体的层次之争、“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争、“集体公有”和“集体共有”之争、“成员权”和“贡献权”之争等。但基于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土地归“某一区域(或社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个“区域”可大可小,可以是一个行政区域,也可以是一个自然区域,按历史延续下来的惯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以“村”为一个集体范围较为合适。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于村委会外的,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其成员覆盖该区域全部成员的一个经济组织。相对于农村其他各种经济组织而言,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要素的独特性(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要素)、人员构成的全体性、区域范围的唯一性的特点,农村土地所有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平均共有”。“乡集体”应予取消,或收归国有,或视同“村集体”。“组集体”如果直接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村集体”不管从哪个方面讲事实上已不能对其“控制”了,此时的“组集体”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设置。

本文的论述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尽管对其所有权主体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尽管有关的法律也在调整,尽管许多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都没有触及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问题,现实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说目前最严重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均直接、间接地同土地制度有关,与土地有关的几乎所有的主体,似乎都在违背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和制度[24],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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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突出强调,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的新形势下,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首先要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经济形势。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应对挑战。最重要的是要把我国自己的事情办好。要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动科学发展,坚定信心、冷静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其次要深刻理解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加到4140多元,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79万。农村饮水工程和水利、公路、电网等方面的建设突飞猛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接连实施,广大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广大农民实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新局面。但在在看到30年农村改革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尚面临诸多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面临市场和资源环境等约束的形势严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仍然偏低,等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全局,关系全面建设小康宏伟目标顺利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进,是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总抓手,必须作为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根本保障,是打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基础的必由之路,必须作为基本方向长期坚持。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破解农业、农村、农民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必须作为根本要求认真落实。

一个战略任务,一个基本方向,一个根本要求,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把握,牢牢抓住,相互配合,协调推进。

思路源于认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这是被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了的真理。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今天,仍然有必要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的认识,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9篇:小农经济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