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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特征精选(九篇)

小农经济的特征

第1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2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

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3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萌芽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和奴隶社会的初期,属于为满足氏族部落和奴隶制国家的共同需要而缴纳或者征收的公共产品。由于当时的经济以农业为主,税收自然主要来自农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重心向城镇转移,来自城镇工业和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业的税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实现了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城乡税制也随之统一,如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单独对农业和农民征收的税种已经十分罕见。由此可见,城乡税制差异的出现和消除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中国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现了税收的雏形——贡,它是对土地出产物和地方特产的征收,可以视为中国农业税收的萌芽。对工商业征税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称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工商税收有所扩大,并对盐、铁长期实行专卖,唐代后期的食盐利税和茶税、酒税3项收入一度占全国赋税的1/2以上。明、清时期,工商税种较之过去有增无减,日益强化了重农抑商和财政搜刮为目的的重征商税政策,严重地影响了工商业的资本积累,这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税收的来源看,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无论是被称为税收雏型的贡、赋,还是田赋(土地税)、力役,都主要来自农业和农村。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活动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为主,政府的税收只能以农业为主要来源,对农业的课税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为对象。同时,对于商品征收市场税、入市税、关税等税种。从清朝末期开始,由于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税收总额中田赋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下降(从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来自城镇的工商税收和关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由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税制。其中,北京政府时期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盐税和田赋(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赋占20%左右)。南京政府时期,在借鉴西方国家财政、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直接税与间接税并存,以间接税(主要为货物税、关税、盐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税制,实现了从封建税制向近代资本主义税制的过渡,但是田赋始终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约50%)。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公粮(即后来的农业税)始终是红色政权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国农村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签署政务院通令,《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各地还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契税等地方性税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征收的税种中,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收的税种有4个:

(一)农业税

中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新中国成立初期,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农业税基本上沿用过去自定的征收制度,新解放区的征税办法则很不统一。

1950年9月5日,为了统一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新的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42%(后来逐步调整为7%—30%)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院自耕的土地,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可以免征农业税。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者和规定的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公布,即日起施行。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类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对于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收入,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垦复经济林木取得的收入,从农业科研机关、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可以定期免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至此,实现了全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文件,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的征税范围;从事应税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以农林特产品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算方法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是不低于粮田的实际税负水平)。对于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5%。这时,就出现了农林特产税与1958年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1973年制定的工商税条例(草案)部分的税目(农、林、牧、水产品)相同,重复征收的矛盾。1984年税制改革开征产品税以后,上述矛盾依然存在。

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猪、牛、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

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从1950—2005年的56年间,农业税始终是中国农业税收的主体税种,农业税收人占农业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高达90%以上。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和粮食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屠宰税中国.的屠宰税是对屠宰规定的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政务院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1950年初拟定了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草案,并试行。同年12月19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应税牲畜,按照牲畜屠宰以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税,税率为10%。不能按照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可以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可以免征屠宰税。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对辖区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的免税办法。

屠宰税是一个原始、落后的小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收入额也很少。但是,它的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特别农区、牧区的县、乡级财政收入)中一度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济时期,通过屠宰税的征收与管理,对于保护牲畜,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也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税

中国的交易税是对规定的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收。1950年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和1951年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曾经拟定过《交易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后来始终没有,由各地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精神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单行办法征收。

1951年5月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交易税的征税品种要从严,全国开征的品种仅限于牲畜、粮食两种。各地认为有必要管理和征税的大宗产销货品,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者军政委员会在不影响城乡物资交流的方针和便商利民的原则下,确定是否征收交易税,开征者需报财政部备案或者核准。

1953年修正税制以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对其他征收交易税的土特产品也陆续停止征税,继续对牲畜交易征收的交易税便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并规定对猪、羊停止征税。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并将其下发各地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人为在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产品原则上规定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个种类。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税率按照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为5%、10%和15%。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在7—10元的幅度以内规定起征点。对于幼畜、幼禽、各种作物的种子、种苗、饲料、柴、草、小农具等产品,可以不征税。对于农民以低于集市上的价格出售

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产品,各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产单位和社员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的产品,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自1983年起施行。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为购买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站(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可以免征牲畜交易税。

交易税也是一个很小的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时征时停,收入额微乎其微。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交易税仍为贯彻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市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四)牧业税

国的牧业税是对牧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由于中国牧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情况差别很大,而且从事牧业生产的大多是少数民族,牧业税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政务院(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牧业税法规。牧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牧养的马、牛、羊、骆驼等牲畜,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取得的总收入或者牧养的牲畜头数,主要采取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税负按照略低于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4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驱动力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诺瑟姆(RayM.Northam)把城镇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初期发展缓慢阶段、中期加速阶段、后期缓慢停滞阶段。周一星(1995)认为[1],我国的城镇化已从初期阶段迈入中期加速阶段。城镇化的中期发展阶段不仅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张。在中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较发达的通讯、邮电设施,使城市具有发展某些主导职能部门的优势,并有主导职能部门相继发展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相关行政、经济职能部门的相继发展。”[2]城市的加速发展吸引了人口、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围的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为城市用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农村居民转给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体。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车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动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相应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保护制度因内在的种种缺陷,实施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运用其征地权时往往将征用制度的强制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征用范围上农户没有发言权,在补偿费用上农户更没有发言权,这种征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促进了农用地征用流转的加速,甚至出现农用地征用规模远远大于地方经济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虽然宅基地的征用比农地征用复杂一些,代价高一些,但由于国家对农地征用的管制越来越严,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诱惑,征用农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3]。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3]。“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4],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2]张安录.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农地城市流转机制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1999,(7):43-49.

第5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征信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13

建立健全征信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也是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依然存在,并且在延续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条件下,社会征信制的建设就必须考虑这一特殊的国情[1]。换言之,目前城市当中已经普遍推开的征信制度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并不一定适用,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又不能因为征信这一瓶颈而踌躇不前。事实上,在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征信活动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一种显性的制度而是隐藏于信用活动过程中的[2],本文将这种征信活动称为“隐性征信”。所谓“隐性征信”即指信用主体之间基于经济或者非经济交往所形成的一种信誉评价积累,这种积累往往存留与相关当事人的观念之中而非以正式纪录方式出现。相对于城市的征信方式与制度而言,这种征信方式是很不规范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时间域范围内,它依然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在重构农村信用体系过程当中,这种隐性征信的思路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一、征信制度的演进与变迁

所谓征信,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信用调查活动、一种信用调查过程。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信用经济阶段之后,信用活动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发生信用交易之前,相互之间进行信用调查就成为每一项信用活动的起始点。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征信活动改为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于是征信有了现代约定俗成的含义: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当市场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市场活动范围不断跨越地域限制、冲破民族、种族的传统界限,于是市场活动当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匿名因素”,也就是说对方“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做成交易,使双方共享市场活动的成果。此时,征信活动就变得至关重要了。相对于其他的市场活动而言,信用交易首先是一种价值单方面的让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有增值后的价值回流。如过不了解对方的守信程度,贸然让渡价值,极有可能造成日后价值不能归流的后果。正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征信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随着征信环节的上层建筑不断推进,征信制度逐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坚定支持和切实维护。这主要体现在征信基础数据不仅在银行信贷领域、商业领域发挥着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公共事务管理、公民社会道德维护等方面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撑这一功能与作用的首先是匿名经济下信用观念不断提升;其次是信用约束力不断强化;再者是相关信用数据征集运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满足征信活动普及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二、农村信用制度及征信活动的特征

在二元经济模式下,与城市经济的开放性与扩张性不同,农村经济依然具有较强的内敛型与封闭性。

传统乡村信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以地缘、亲缘等为基础,以伦理道德为守信保障信用制度,理论界又将这种信用制度称之为“非正式信用制度”,即在同乡、同宗、同族、同村之间发生信用行为较多,而在这一圈子之外较少发生信用活动[3]。尽管多年来,这种非正式的信用制度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活动的冲击,但由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成长的需要,因此非正式的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居于强势地位。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民自发组成担保协会,还有上个世纪后期经过整治被打压下去的基金会、股金服务部等正是这种非正式信用活动的衍生物,这些信用活动有如下几点特征。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活动相比较,非正式的信用活动程序极为简便,方式相当灵活。这是因为基于血缘、亲缘、熟人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圈层类似一个放大了的家族,在这个圈层内部的各种交易活动既类似于家庭内部的资源转移,也类似于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节省了外部市场交易种种“进入成本”与“讨价还价”机制。手续相当简便,形式相当灵活,这正是小规模的农户经济可以承担的社会成本,也正因为此,民间信用在广大的农村得广泛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正规金融短缺造成信用供给短缺。

2.较好地解决了信用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正规的信用活动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活动中永恒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大量出现,又极大地抵消了信用活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为此人们在不断寻求着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途径。在农村信用活动中,特定圈层内部的信息不对称被降至最低,这也正是封闭经济的一大特征。正是因为血缘、亲缘、宗族圈层内部的人数有限,大家都在同一地域相处多年、生活多年,彼此间的性格特征,行为操守一目了然,相当于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建立一部无形的“信用记录”,正是这部无形的信用记录维系着农村特定领域内信用秩序的有序运行。

3.农村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具有特殊的信用约束方式。正规金融活动是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而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也是需要耗费巨大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在广大农村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往往显得鞭长莫及。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则是通过另外一种约束方式生存下来,即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熟人之间的“传闻”、“闲话”等方式对人们的失信活动进行道德约束的,尽管在形式上,道德约束的力量比不上法律约束的力量,但在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圈层内,一旦背上了“不好”的名声,不仅失信者本人难以在圈子里立足,就连自己的子女亲属也难以在这个圈子里继续生活,因此这种道德的约束往往是很奏效的。

由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规信用活动过程的分析得知,在整个信用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征信过程,也就是说对信用交易的对方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因此,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活动缺失征信过程。事实上,在传统的农村非正式信用活动中,征信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是一种“隐性征信”程序而已,即这种征信并不是由城市经济当中的专门中介机构来进行,而是由交易的一方,通常是信用提供方完成的,其中的“信用记录”往往没有固定的介质记载,而是由特殊圈层内部某人的“口碑”积累形成的,这种“口碑”犹如印记一样深深烙在社区之内每个人的心目当中。相对而言,虽然这种征信很不规范、很不正式,但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很低、在特殊的圈层内可以方便地共享,因而较好地替代了正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功效。

三、隐性征信的存在及历史功效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是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内容,农村信用活动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普及,不仅仅可以解决发展农村经济资金短缺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活动是促使农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自给走向市场、由保守走向兼容,最终实现一体化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所在,这也正是博迪所归纳的金融功能理论带来的最大启示[4]。然而,在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着力开拓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当中,最难解决的是建立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基础资料,其实这就是一个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过程。由于在现有的官方征信记录当中根本查不到一家一户的“小农”信用记录,而金融机构模仿城市的做法为每一个农户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料又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的“硬约束”,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就裹足不前了。

事实上,目前城市普遍实行的征信制度并不适合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非正规信用活动中存在的“隐性征信”是可以为正规金融机构所借鉴的。

1.隐性征信可以极大的降低征信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制建设得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项制度如果实施成本过大,乃至到了相关主体难以承受的地步,那么即便这项制度再严谨、再全面也不能说是一项“好的”制度,至多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相反,一项制度尽管从形式上不是那么严谨、完善但可以方便的实施,这项制度就算得上是较好的制度。相对于城市中正在快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征信体系而言,如果直接移植到农村用以考核评价农户的信用行为,不仅会因为成本过大而夭折,还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习俗等不兼容的非经济因素而难以实施。相反,农村社区与圈层内部的隐性征信因为其运行成本低廉有巨大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服务,还是产品创新,都可以直接共享隐性征信的成果而进入决策程序,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事实上,目前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户联保”信用贷款即是借鉴了隐性征信的优势。调查中发现,愿意为他人担保的农户都是对被担保对象品行、道德、能力、主营副营业务情况非常了解的,这种担保行为其实就是用“担保意愿”来证实了被担保者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从某中意义上讲,这种低成本的征信方式其中就包含了正规金融机构深化业务创新的契机与空间。

2.隐性征信是日后建立显性征信的前提条件与过度阶段。显性征信是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较为规范的征信方式,其优势一是有完善法律制度的配套;二是有完善的技术手段支持,但其缺陷是运行成本偏高,对于广大农村而言,这种运行成本目前趋近于无穷大,因此还必须有一种“替代品”来维系农村信用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之与农村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前一阶段,通过由政府牵头,以农村信用社为实施主体、以农户以信用户经济档案和借还款信息为主要信息平台的农户征信管理和服务模式随着部分地区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成立,这些信息通过省级信用联社汇集、整理、分类等程序形成了征信数据库。于是,有人预言这是农村征信制度重大的阶段新成果,一旦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城乡一体化、全国一体化的征信系统就会形成,就可以解决农村小信贷“贷前调查”手续繁琐、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的问题。其实,以现有各级信用社的综合实力而论,要维护这样一个数据系统动态更新,使之与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与农户经营活动相匹配,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难以胜任的,特别是对于获取信用信息的最前端――基层一线的农村信用社,更是捉襟见肘。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金融活动维系于一种“征信残缺”的运行状态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种“征信残缺”状态并非是“征信缺失”,而是以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从观念上易于接受的通行“隐性征信”,其替代了成本昂贵、实施困难的显性征信。

从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现状来看,通过评定信用户等方式来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就是一种植入了隐性征信的乡村信用制度建设方式。要进一步发挥既有征信制度优势,还有把这种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使之成为一种乡村公共产品,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活动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3.隐性征信的局限性决定这种征信模式存续的暂时性。尽管隐性征信的成本较低,但其归根结底依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征信方式,这种征信方式仅在一定社会圈层内有效,一旦突破了相应的社会圈层,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了。隐性征信是一种完全人格化的征信模式,一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到与匿名社会接壤,这种隐性征信就会失去存在的根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规范性、专业性与商业性的信用制度,它所构建的信用为一种普遍信用,即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个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还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评价;也不再仅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还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是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且是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为此,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作为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除了不失时机地推进显现征信制度的建设之外,作为农村的各级基层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各种培训、教育、宣传等途径引导农民认知、了解、适应现代化的征信制度,号召农民自觉维护遵守现代市场经济下各种信用规则。

参考文献:

[1]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149-150.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98.

第6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特征一:全面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目标的规定性。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说:“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 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 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这“六个更加”从一般的规定性上清晰地规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 化和社会生活全面推进的目标特征。

有一般就有具体。接着,江泽民在报告中又具体阐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 目标内容。这就是经济上的“三个力”——经济力(GDP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 力明显增强;政治上的“三个权益”——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文化上的“三个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生 活上的“三个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四个“三” 具体而全面地勾勒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目标特征。

战略依据——看战略目标确立的前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推进性特征是由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确立的前提——总体达小康决定的。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 上世纪末,我国已经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第一步、第二步战略目标。到2000年,全国 国内生产总值完成89404亿元,折合10081亿美元,人均约850美元,超过了人均800美元 的目标,跨进了小康的门槛。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也必 须清醒地看到,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不平衡、不全面的小康。所谓低水平 ,就是经济量人均水平还比较低。所谓不平衡,就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 距还不小。所谓不全面,就是小康社会所要达到的社会生活各项指标还没有完全达到。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发展比较均衡的 和更全面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 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所谓发展比较均衡,就是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 趋势明显扭转,发展水平比较均衡。所谓更全面,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总起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可见,“总体达小康”是 “全面建小康”的前提和基础,“全面建小康”是“总体达小康”的继起和发展。“全 面建小康”的全面推进性特征源于“总体达小康”的历史前提。

特征二:重点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重点的规定性。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说:“统筹城乡经济社会 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提出来,不仅提出了“三农 ”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而且指出了“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战略重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全面建小康”的战略既讲全面推进,又讲重点突破,把“两点论 ”和“重点论”结合起来,既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又把握 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凸现了重点推进的战略特征。

战略依据——看战略重点选择的“三农”国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推进的特征是 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农”国情决定的。所谓战略重点,就是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主 攻方向或中心目标。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之内,当某些部门处于落后地位,成为整个 社会经济的薄弱环节时,它们就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因而,就会成为社 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之后,战 略重点选择得适当与否,是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并作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的重要判断 ,基本依据就是我国现阶段的“三农”国情。初级阶段是不发达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 。我国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低、不平衡、不全面,差距主要在农村。具体看来,农民生 活水平较低,还有几千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不少地方的农业生 产仍然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还比较落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 条件差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我们说,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 其实,重中之重在农业、在农村、在农民。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 有全国的小康”。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 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 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可见,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定位在 “三农”问题上,是在全面估量“三农”国情基础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作出的 实事求是的决策。可见,“全面建小康”的重点推进性特征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 农”的基本国情。

特征三:积极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任务的规定性。在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 ,最关键的目标是要用大体20年时间,力争使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 3000美元。过去20多年中,我国提前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取得了举世瞩 目的成就。但是,应当看到,到2020年再次实现GDP翻两番,同前一个“翻两番”意义 和要求截然不同。前一个“翻两番”是在GNP  2832亿美元,人均GNP  297美元的基础上 实现翻两番的;而后一个“翻两番”则是在GDP  10081亿美元,人均GDP  850美元的基础 上实现翻两番的。很显然,后一个“翻两番”难度加大了,这就要求后一个“翻两番” 必须是在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的经济增长,是综合兼顾经济指标、社会指标、 环境指标的可持续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积极推进的战略思维,是我们党在加快推 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雄心壮志。

同积极推进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由战略目标的积极推进性所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经济、政治、文化和党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均贯穿着昂扬向上、积极有为的奋进精神。 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 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组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雄心勃勃 ,是积极推进的。本世纪头20年政治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 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 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组政治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跳起来摘 桃子”的,是积极推进的。本世纪头20年文化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牢牢把握先进 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和 科学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这一组文化建设和 改革的主要任务,其要求也很高,是积极推进的。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从来就是密不可 分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 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这方面,十六大报告 提出了6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党的马克 思主义理论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和健全 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 奋发有为的领导层;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这6方面的主要任务也是经过努力才 可以实现的主要任务,也是积极推进的。总起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项项 都闪烁着积极推进的思想光辉和积极进取的奋进精神。

战略依据——看战略任务所背靠的战略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推进性特征是 由20世纪头20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决定的。十六 大报告明确作出了新世纪头20年是我国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判断。这是一个科学 的判断。在可以预见的20年内,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中国人民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需要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平与发展 的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国际环境保证。 从国内条件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内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发 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伴 随着国内条件的根本性变化,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到2002年底,GDP 达到10万亿人民币,居世界第6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0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5位; 外汇储备26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有了强大的物质支持。总之,本世纪头20年“国际环境有利,国内条件具备”,是一个 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正是面对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党 的十六大提出了抓住机遇、积极推进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主要任务。“全 面建小康”的积极推进性特征来源于20年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

特征四:稳步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阶段的规定性。邓小平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根 据邓小平的提议,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体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第一步 ,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实现到20世纪末 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 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基本实现现代化。“三步走 ”的战略目标互相衔接,循序渐进,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小康,进而在21世纪 中叶达到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体现出分阶段实现现代化稳步推进的战略特征。

按照“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现在我们已经走完了前两步。10年走一步,10年又走一 步,20年走头两步,解决温饱问题和总体达小康,在整个“三步走”发展战略中可预见 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是头两步,第三步则不同,50年走第三步,则是预期,是展望,是设 想。现在开始走第三步。面对第三步,必须把它具体化,提出新的“三步走”发展战略 。党的十五大完成了新“三步走”的战略设计,提出了2010年、建党100年和新中国成 立100年,即21世纪第一个10年、第二个10年和后30年的战略设想,这就是党的第三代 领导集体新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新“三步走”中第一步的战略目标,1995年党的十 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的建设》已经进行了战略布署;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确定则 是新“三步走”中第二步的战略布署。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 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承上”,承接现代化发展 战略第一步、第二步战略步骤,“启下”,开启现代化发展战略第三步战略步骤。正如 “三步走”发展战略体现分阶段循序渐进稳定推进的战略特征一样,比照“三步走”设 计的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同样体现了分阶段推进、循序推进和稳步推进的战略特征 。

第7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参与意愿;专业合作社;农户;欠发达农区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得相当广泛。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法国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也达90%以上,而我国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农户比例不到6%。我国也出台了许多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比例仍较低。河南省是我国农业大省,乡村人口数为全国第一,且全省欠发达农区较多,本文调查了河南省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并试图找出影响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意愿的相关因素,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调查区选取和数据描述

(一)调查区选取

在乡(镇)样本的选择上,要兼顾不同经济水平,兼顾不同的地理环境,兼顾不同农业类型,并用整体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研村庄的选取,抽样调查主要依据抽样技术中的多阶段抽样、不等概抽样与整群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择4个村庄,即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大寺郭村、周口市鹿邑县辛集镇董楼村、驻马店新蔡县十里铺乡宋圈村、信阳市潢川县白店乡陈湾村,作为调查区域。

(二)调研村概况

大寺郭村位于河南省东北部,地形以平原为主,交通便利。耕地面积841亩,以种植小麦、大豆、玉米为主。全村共有专业养殖户5户,人均毛收入3 239元。董楼村位于河南省东部,地形以平原为主,交通便利。耕地面积1 740亩,以种植小麦、大豆、玉米为主,经济作物棉花占6%。全村没有专业种植和养殖户,人均毛收入4 024元。宋圈村位于河南省中南部,地形以平原为主,交通便利,临近106国道。耕地面积4 644亩,种植农作物种类较丰富。其中,春季种植小麦占85%,经济作物棉花占10%,秋季种植大豆和玉米共占70%,其他经济作物芝麻、花生、蔬菜等共占30%,有塑料大棚6个,占地4.2亩。全村共有专业种植养殖户8户,人均毛收入3 445元。陈湾村位于河南省南部,地形以丘陵为主,离公路较远,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共有水田2 001亩、旱地600亩,水田均种植水稻,旱地春季种植经济作物油菜占20%,秋季种植大豆和红薯占83%、经济作物芝麻占17%。全村共有专业养殖户5户,人均毛收入5 017元。这4个被调查村庄附近均没有工商业企业。

(三)数据描述及处理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7年4月份的农村实地调查,对以上4个村庄每村随机调查了大致50个农户,共计获得了212份有效问卷,占4个村庄总农户的11.2%。调查数据直接取自农户及各村村长,调查采用访谈形式,依据事先印制好的问卷进行访谈。调查问卷经编码处理,在spss系统中形成了212个农户的相关数据库,库中数据经过内部协调性检验,个别地方作了核实修改,成为本研究的依据。

二、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影响因素

由于调查时4个村的外出打工人员较多,因此想只调查户主非常困难,在总调查的212个样本中,被调查者为户主的占44.4%,户主配偶占50.9%,总计为95.3%,由于农户的行为通常是由夫妇共同决定的,因此本调查对象较能真实的反映出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意愿。据统计,愿意参与农业合作社的农户仅占17.5%,说明欠发达农区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意愿不强。根据其回答,估计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被调查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特征、当地环境特征。

调查的212个样本农户基本状况反映了欠发达经济社会特征,标志其富裕程度的户均交通工具拥有量均很低,户均农业毛收入仅为4 242元,人均农业毛收入仅为688元,表明4个村的农业经济发达水平均相当低,而4个村庄周围都没有工商企业,说明4个村的工商业经济发达水平也很低,因此所调查的4个村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属于欠发达农区。收入的75.3%来自非农活动,即外地打工和兼业活动。

第一,在被调查人的性别和学历方面,男性更愿意参加合作社;被调查者的学历越高,对专业合作社优越性的认知度越高,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更强。这两个因素主要体现了被调查人的自身素质,这决定了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能力,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参与意愿。

第二,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参与意愿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表明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家庭,更希望加入专业合作社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参加专业合作社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务农收入,而农业劳动力比重较低的农户家庭中成员参加非农劳动更多,他们多认为非农劳动比务农在提高收入方面更有比较优势,从而不愿在农业活动中投入太多,对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意愿不强。

第三,粮食作物占种植结构比重与农产品出售比重均与参与合作社意愿负相关。虽然合作社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农户解决产品销售中的困难,因而农产品出售比重高的农户则应更愿意参加合作社,但结果却相反。原因可能是本文调查的农户均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由于粮食作物保质期长、购销体系较健全、价格差别小,因此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困难,从而使农户更偏好自由出售农产品。另外,调研还发现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不够,对合作社是否能在组织销售农产品过程中维护农户利益存在很大的怀疑,致使农产品出售比重越多的农户,越不愿意参与合作社。

第四,当地环境特征因素中的专业种植养殖程度和地形特征与参加意愿的相关性和理论假设的结果相同。即地方专业种植养殖的发展程度与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具有正相关关系,专业种植养殖程度越高则该地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意愿就越强;在地形特征中,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农户合作意愿较弱,而平原农区农户更愿意参加专业合作社。

三、结语

通过对河南省4个欠发达农村的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意愿的调查与分析,得出农户愿意参与专业合作社的仅占17.5%,可见,欠发达农村农户对参与合作社的意愿较低。欠发达农区外出打工和兼业的人较多,从事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仅占50.8%,种植粮食作物的比例达90%以上,农户毛收入平均仅有25%来自从事农业劳动,在这些地方的农户不以农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是以外出打工和兼业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从而出现了参与专业合作社意愿不强的结果。而且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事物,需要逐步获得信任,而农民通常文化水平较低,更加剧了对新事物接受的困难,需要培养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影响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因素,验证了以下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被调查人特征因素,被调查农民中的男性和学历越高者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更强;农户家庭特征因素,农户家庭的农业劳动力比重越高参与合作社的意愿越强;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特征因素中,粮食作物占种植结构比重和农产品出售比重均与参与合作社意愿成负相关性;当地环境特征因素中,地方专业种植养殖的发展程度与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具有正相关关系,从地形环境特征来看,山地和丘陵地区农户参加合作社意愿较弱,而平原农区农户参与意愿较强。

第8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供求特征

Abstract:Based on the internal relation between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economy,this paper researches Chinese rural finance reform during the past 30 years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productivity and evolution of rural economic reform. We divide it into three phases:development phase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e,starting phase of rural industrialization,and development phase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upply and demand of rural finance in different conditions of rural productivities,we sum up some enlightenment about Chinese rural finance reform.

Key Words:rural finance,rural economy,supply and demand analysi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0-0003-0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并且在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以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以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与经济改革进展为依据,将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下文将通过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状况,总结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启示。

一、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1978-1985年,中国农村开始实施并完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以农业为重点,建立和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推动了传统农业的发展,基本解决了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这一阶段,中国农村金融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制,促进了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

这一时期,传统农业生产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其经济特征如下:

1. 传统农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要内容,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组织形式,农业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1978-1985年,中国农业发展水平整体上明显提高,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31.08%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18.70%的增长,超出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0.20%;到1985年,中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2564.04亿元,是1978年的2.50倍,传统农业规模和速度增长显著。

2. 乡镇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初步发展。农村经济的构成中,除了居于主体地位的农业经济外,乡镇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开始出现并在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1978-1985年,乡镇企业年均工业总产值为933.80亿元,约为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平均值的53.88%;但从行业类别来看,农业企业只占总产值的4.07%。

(二)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 生产性资金需求上升且金融风险较高。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性资金的金融需求上升;而且,由于传统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主体是农户,其金融需求规模、对金融资源的承载能力较小,因此,其金融风险较高。

2. 其他经济形式的金融需求不突出。尽管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开始出现,但是鉴于其规模与传统农业相比差距较大且发展需要不迫切,在这一阶段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其他经济形式的金融需求并不突出。

3. 金融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似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下,全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基本一致,因此,全国的农村金融需求在总体上具有相似性,并未形成显著的区域特点。

(三)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1. 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来看,该阶段农村金融是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主要体现在:一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集中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社会效益较大但经济效益并不突出的项目。具体包括支农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救济费和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等五部分内容。二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成为向集体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的主要力量。1985年,农村信用社集体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为41.4亿元、164.4亿元和194.2亿元,基本满足了农村经济的基本生产性资金需求。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支农服务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也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

2. 财政支农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形式。从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来看,此时农村金融以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等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要服务形式,农业保险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必要补充。1978-1985年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在7.5%-13.5%之间,累计财政支出达到1133.42亿元,平均年支出141.68亿元。1985年,国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合计782.85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2.48%,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为400亿元、农业银行为221.76亿元,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为5264万元。相对稳定的财政支农投入和日渐充足的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服务,满足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的金融需求。

(四)传统农业发展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制度基本满足了以农户为主要单位的传统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适应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的存贷款比例始终在1.8以上,农村信用社实际上为农村金融资源流向城市提供了渠道。二是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方面,因农户金融风险较高,尽管贷款审核程序较严,仍存在贷款不良率高的问题。三是政策性金融方面主要是国家财政投资,并没有单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投资支农压力较大。四是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缓慢,金融机构覆盖面不足、业务效率不高、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1985年农业保险赔付支出超出当年保费收入934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总体上看,尽管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农村金融体制存在市场体系不完备、金融服务手段单一、农村金融资源流向城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高等诸多问题,但总体上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规模与水平是相匹配的,基本满足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初见成效,逐渐步入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目标也转向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1986-2000年,初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基本满足了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发展需要,但日益突出的商业性金融供需矛盾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工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经济特征

1. 农村工业经济位居农村经济首位。这一时期,农村工业经济的地位和影响逐渐超出了传统农业经济,在农村经济构成中居首要地位。其中,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化起步的代表,其总量、结构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农村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乡镇企业规模显著增长。乡镇企业产值中的工业企业产值超过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且优势明显,1986-2000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实现了年均209.43%的增长,比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高出180.37%,2000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16150.27亿元,是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的7.77倍。

乡镇企业的行业构成逐渐优化。1986-2000年,乡镇企业的行业构成中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从2.03%、82.89%、15.08%调整为1.09%、78.74%、18.92%,服务业产值在乡镇企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

乡镇企业的区域特征日趋明显。在农业生产方式方面,东西部差距较大。东部地区的农业生产除了传统粮食生产外,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家禽养殖、经济作物生产和蔬菜花卉生产,形成一批专业户和种养大户;而中西部地区基本还是以普通农户从事传统的农产品生产为主。在乡镇企业发展效率方面,东西部差异更为突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发展效率依次降低,东部地区就业人数、工资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值与利润总额明显高于中部、西部地区。200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依次为20.75万元、9.26万元和5.71万元,地区差异显著,这与各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产权改革与管理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

2. 传统农业和其他经济形式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农业仍处于基础性地位,和其他经济形式一起共同构成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2000年,中国农业稳步发展,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21.64%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29.06%的增长,到2000年中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14944.72亿元,是1978年的5.36倍,农业生产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在传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农村商贸流通改革逐步展开,农产品和粮棉流通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开始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该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 金融需求的种类与规模明显提升。随着传统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类别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的初级金融需求,发展至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借贷、降低风险、稳定产品价格的高级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日益超越了传统农业的金融需求,成为这一阶段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乡镇企业金融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此时乡镇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之间,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信贷需求量大,仅依靠合作金融难以满足需要。二是传统农业阶段的农业简单再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初级金融需求仍然存在,同时现代农业阶段的农业扩大再生产及降低风险、稳定产品价格的高级金融需求基本稳定。因此,除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支持外,商业性金融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三是农村商贸流通金融需求增加。随着农村商贸流通改革的深入开展,满足这方面的金融需求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2. 金融需求呈现行业和区域特征。以乡镇企业为代表,这一时期农村金融需求开始呈现行业和区域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行业特征,农业企业的金融需求逐年下降,农村工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基本稳定,农村服务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则逐年上升。二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区域特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开始发展外向型经济,其金融需求规模较大、所需金融服务品种也较多,而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上。

(三)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1. 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从农村金融的市场体系来看,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财政投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公共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农村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如1998年国家用于财政支农的项目为1154.76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量的10.69%。同时,从1998年起将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一并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提供金融支持。200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额为7400.88亿元,支农力度较大,其中对东、中部地区的支持更为显著。

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自2000年7月开始在江苏省进行试点改革,同时在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贷款、联保贷款,对农户扩大再生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当年,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为10489.29亿元,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占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余额的77.76%。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为3587.98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3.34%;乡镇企业贷款为4568.87亿元,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总额的75.68%。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对农业、乡镇企业的资金支持明显提升,其中对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渐超出农业,但总的银行信贷规模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00年,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合计为7943.15亿元,与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相比存在2546.14亿元的差距。

2. 金融供给的服务形式与规模有所增加。从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来看,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供给的服务形式与规模有所增加。主要体现在:一是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形式。2000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达到766.89亿元,是1986年的6.17倍;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合计达到10949.77亿元,是1986年规模的9.99倍,实现了平均每年59.93%的增长。二是除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外,农村信托业务、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服务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如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亿元,赔款及给付支出3亿元,实现盈余1亿元。

(四)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制度基本满足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扩大再生产及农村商贸流通的金融需求,对促进农村工业化起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 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供给与能力不匹配。一是政策性金融的供给能力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相对较窄,将乡镇企业排除在外,这与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农发行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合作性金融承担的责任超出其能力。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但是随着其辐射范围的扩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开始在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中出现,不良贷款率较高,贷款监管不严、用途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如2000年发放贷款的回收率仅为86.31%,明显低于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

2.商业性金融的供给方式、规模与需求不匹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使金融资源的配置与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脱节,具体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出县域与乡镇企业进入成长期同步,从而加剧了农村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尽管1990-2000年间乡镇企业贷款从977.1亿元提升至6060.8亿元,但乡镇企业总产值与乡镇企业贷款的比重为19.2?1,乡镇企业增加值与乡镇企业贷款的比重为4.5?1,远高于工业生产总值与工业贷款2.4?1的比重,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3. 农村金融支农力度与农村经济的地位不匹配。金融机构的总体支农力度尽管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农村经济的总体地位不匹配。一是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远远低于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这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匹配。二是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的贷款总额明显低于农业存款与农户储蓄存款总额,农村金融资源流失严重。三是乡镇企业金融需求的行业特点未能在金融供给中得到体现。商业性金融过多地将贷款投入到乡镇企业,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在县域的经营网点,或者只经营存款业务,不开展贷款业务,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受到很大影响。

三、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开始提倡实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经济转入农业、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全面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此时,尽快建立以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中心,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金融服务手段日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

1. 农村经济的构成内容更加全面。2001年以来,农村经济的构成扩展至传统农业、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三方面内容,如何推动以上三者综合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的核心。首先,传统农业经济仍处于基础性地位,2001-2008年,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12.55%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14.43%的增长;其次,农村工业经济居于突出地位,乡镇企业在结构调整的同时实现了新一轮的产值增长,产业集群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乡镇企业新的发展形式开始出现,并因其辐射效应与市场竞争优势而承担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第三,农村城镇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稳步发展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2007年,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化水平从37.66%提升至44.94%。

2. 农村经济区域不平衡更加明显。在经济发展方式上,各地农村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呈现出区域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开始出现专业化合作组织,标志着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由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向专业化合作组织转化,但中西部地区则发展相对缓慢;乡镇企业的东西部差距依然存在,乡镇企业集群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东部较发达地区龙头企业的建设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东南沿海与内陆地区差异显著,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日益明显。

(二)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 需求主体多元化导致需求结构差异大。传统农业经济、农村工业经济和农村城镇化的共同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大体可分为农户、乡镇企业和政府等不同需求类型,不同的需求主体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见表1)。这些不同的需求在规模、风险、管理成本、保障程度上的表现又各不相同。

2. 金融需求呈现区域性差异。由于地区间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第一层次,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需要,主要特点是以基层政府为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大,组织性强。第二层次,以东中部等农业主产区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生产质量的需要,以农业企业或农业种养殖户为主,具有相对较为固定的需求,也有一定的资产作保障。第三层次,以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为代表,农村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应对大项支出和临时性支出等生活需求,属于非生产性质的,规模较小且不固定,风险相对较高。

3. 由农业生产需求向综合发展需求转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模式的改进,传统的农业生产已经逐步走向综合经营、综合发展,因而使农业生产性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农业生产需求,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与小手工业等综合方面发展。比如,由于财政投入相对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逐步转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小庄园、小工商业主、小运输业主、小建筑业主等,经营范围与生产规模都有所扩大,所涉足的领域也愈益宽广,直接导致其生产性需求增加。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在客观上有向城市转移的需要,其谋生与就业,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相比,供给仍然不足。

1. 供给总量不足。一是农村金融信贷投入不足。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具有风险较高、回报率低等特性,影响了银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战略性撤退,限制了对农业等弱势产业的信贷投放,富余资金也被从欠发达地区抽向发达地区,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被集中运用于城市,造成了农村资金“失血”严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趋于以利润为导向,信贷投放也出现了明显的非农化特征,又分流了一部分农村资金。信贷投放不足加上资金流失严重,使得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与需求缺口逐年增加。

2. 供给结构不平衡。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而往往倾向于向还款有保障的借款者发放以储蓄或产品为抵押、质押的贷款。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向规模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除部分农户为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而产生的生产性借贷需求外,农户、种养大户和民营企业开始有了新的金融需求,如消费性借贷,包括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及教育、住房、医疗贷款等。然而,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的结构与农户的多元化需求相比显得非常单一,如业务品种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贷款数额受到限制,贷款方式以质押、担保为主,电子化建设比较滞后,新兴的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等种类很少。

3. 区域供给不平衡。无论是农村金融网点的分布,还是各金融机构农业类贷款的地区分布,都呈现出在东部地区分布最多,其次是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最少,农村金融供给在区域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

(四)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在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 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首先是正规金融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支农效应逐渐弱化;国有商业银行战线收缩,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设备、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农业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层次上。其次是缺乏对非正规金融的正确引导。由于非正规金融经营手段灵活,手续简便,再加上对象都是互相了解程度较高的熟人,道德风险降低,其业务发展很快,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利率高、抵御风险能力差等不稳定因素,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仍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缺乏对民间金融必要的监督和引导,农村地区直接融资发展严重滞后,农村金融供给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

2. 农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二是农村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风险隐患加大。从我国中等发达县(市)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布情况看,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在县域的数量平均达到80个左右,而目前承担县域金融监管职责的银行监管分局办事处编制一般为3-4人,监管力量薄弱问题突出。

3.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优化。一是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滞后,社会信用意识缺失。二是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较严重。

四、中国农村金融三十年改革的启示

(一)农村金融体系必须与工业化发展阶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既不能落后也不宜超前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史经验证明,农村多元化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而农村金融供给应与这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相适应,要尊重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体系,既不能落后也不宜超前。当农村金融体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时,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对其产生制约。

应根据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的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最终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

(二)农村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金融的高风险

从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来看,农户和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占比较大,而这部分需求主体具有生产规模小、信息透明度缺乏、抵押品不足等特点,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这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信贷服务,1998年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经营网点也就不难理解了。商业性金融的退出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从根本上寻求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途径,为切实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创造条件。基于这种思想,本文建议今后农村金融改革应着重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以防范控制风险;二是要着力推进农业保险,以转移、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三是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以消除和化解风险,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商业性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经济由单一的传统农业生产逐步走向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的代表,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因其辐射效应与市场竞争优势而承担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中国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农业生产区域性分工日益明显,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格局逐渐形成,开始进入现代农业阶段。与此相应地,农村金融需求也由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单一的农业生产性需求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与小手工业等综合需求方向发展,呈现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多元化、产品需求多样化、区域性差异增大的特征,这些都为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与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2]蒋定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三十年[J].江南论坛,2009,(3).

[3]李秉龙.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基本经验与政策集合[J].调研世界,2008,(5).

[4]刘文静.齐庆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9,(3).

第9篇:小农经济的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资源+收益”

我国农业税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总的来说,从简单的、机动的、临时的公粮负担办法转变为系统的、固定的、完整的农业税收制度,从零星分散转变为统一管理,从打游击和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转变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工具,这就是人民政权农业税税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新中国诞生之时,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举足轻重。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国内学者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农业税制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宜急于取消农业税,现阶段取消农业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二)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三)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

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调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12.1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开征农业企业、农民个人所得税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农业企业的出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征所得税是顺潮流而为。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国农业和我国当前的农业现状极其相似,人多地少,低效维持,基本上属于小农经济。随着土地流转和政府的大力引导、支持,仅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法国农业已实现现代化。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出现了土地向少数大户集中的倾向,一部分农场(或农庄)已初具雏形。2001年,荆州市连片承包耕地20亩以上的各类农庄发展到11157个,经营土地面积61.7万亩,约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农庄平均经营面积达到55亩,是当地家庭经营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农庄达到1245户,面积达19.7万亩;500亩以上的农庄45户,户均经营土地达到1086.6亩。农庄已呈现出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管理企业化的发展特征。对部分效益好的农庄、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其二,适应税收广覆盖的需要。在农村,部分离田不离乡、靠技艺或劳务收入生活的人中不乏高收入者,将其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的全面征收,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

三、改革步骤建议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同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